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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漠之舟解释(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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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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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抨击 pēngjī

(1) [lash out at]

(2) 以文章评论来攻击

作者抨击了法西斯主义

(3) 用刺痛人的、辛辣的或挖苦人的话攻击

抨击时弊

(4) [launch]∶批评性地说出;斥责

有礼貌地听了十分钟,然后进行抨击

近义词

鞭挞、反击、反攻、攻击、进犯、进击、袭击、进攻、报复、打击

反义词

推奖、歌颂、称颂、赞颂、揄扬

英文翻译

1.attack (in speech or writing); assail; lash out at; f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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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赞美春天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6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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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语花香 鸟叫得好听,花开得喷香。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赞美春天的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满园春色 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柳暗花明 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花明柳媚 〖解释〗形容春天绿柳成荫、繁花似锦的景象。

春暖花香 【出处】明·无名氏《打韩通》头折 “春暖花香,和风淡荡。我则见东郊上,男女成行,处处闲游赏。”【解释】形容春天美丽的景色【示例】【故事】

雨后春笋 指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比喻新生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莺歌燕语 黄鹂歌唱,燕子呢喃。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沂水春风 沂水 河水名,在山东省曲阜县境内,孔子出生地。春风 春天和暖的风,比喻良好的熏陶和教育。来自沂水的春风比喻深受孔学的教育与熏陶。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春深似海 春天美丽的景色像大海一样深广。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春山如笑 形容春天的山色明媚。

春色满园 园内到处都是春天美丽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春色撩人 撩 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春暖花开 本指春天气候宜人,景物优美。现也比喻大好时机。

春兰秋菊 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回大地 好象春天又回到大地。形容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春晖寸草 春晖 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 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春花秋月 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光明媚 明媚 美好,可爱。形容春天的景物鲜明可爱。

春风和气 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春冰虎尾 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漏泄春光 原指透露春天的信息,后比喻泄露男女私情

柳绿花红 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

寸草春晖 寸草 小草;春晖 春天的阳光。小草的心意难以报答春天的恩惠。比喻子女报答不尽父母养育之恩

春去秋来 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华秋实 华 同“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也比喻事物的因果关系

杏雨梨云 杏花如雨,梨花似云。形容春天景色美丽。

李白桃红 桃花红,李花白。指春天美好宜人的景色。

花明柳暗 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春意盎然 春意 春天的气象。盎然 丰满、浓厚的样子。形容春天的气氛很浓。

春蛙秋蝉 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春笋怒发 春天的竹笋迅速茂盛地生长。比喻好事层出不穷地产生。

春风雨露 像春天的和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比喻恩泽。

触手生春 一动手就转成了春天,富有生机。形容技术高明神奇。

着手成春 着手 动手。一着手就转成春天。原指诗歌要自然清新。后比喻医术高明,刚一动手病情就好转了。

万古长春 万古 千年万代,永远。永远像春天一样,草木翠绿,生机勃勃。比喻人的精神永远像春天一样毫不衰退或祝愿好事长存。亦作“万古长青”、“万古常青”、“万古常新雨丝风片形容春天的微风细雨。

有脚阳春 承春 指春天。旧时称赞好官的话。

莺歌燕舞 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革命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

双柑斗酒 比喻春天游玩胜景。

秋月春花 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意阑珊 阑珊 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春生秋杀 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枯木逢春 枯干的树遇到了春天,又恢复了活力。比喻垂危的病人或事物重新获得生机。

腊尽春回 腊 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来了。

红情绿意 形容艳丽的春天景色。

虎尾春冰 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和风细雨 和风 指春天的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和缓,不粗暴。

花香鸟语 鸟语 鸟鸣如同讲话一般。形容春天动人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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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详细解释

全文共 2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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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 jiāqiáng

[strengthen;angment;enhance;intensify;reinforce;stiffen;tighten;go from strength to strength] 增强,使变得更强和更有效

加强管理

使更坚强或更有效。 毛泽东 《论十大关系》:“我们一定要加强国防,因此,一定要首先加强经济建设。” 巴金 《访问广岛》:“我不是白白地来一趟,我对未来的信念在这里得到充实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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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鱼目混珠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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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目混珠比喻以假乱真,以假货冒充真品。教育我们做生意要做一个有诚信的人,本文就来分享一篇鱼目混珠的成语故事解释,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汉字书写】:鱼目混珠

【汉语注音】:yú mù hùn zhū

【成语出处】:东汉.魏伯阳《参同契.卷上》:“鱼目岂为珠,蓬高不成檟林。”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贬义。指用假的冒充真的。

【鱼目混珠的意思】:鱼目:即鱼眼睛;混:混同,冒充;珠:珍珠。用鱼的眼睛假充珍珠。比喻以假乱真,以假货冒充真品。

【鱼目混珠的近义词】:冒名顶替、滥竽充数、名不符实、以假乱真、掩人耳目、偷梁换柱;

【鱼目混珠的反义词】:泾渭分明、货真价实、黑白分明、名副其实、是非分明;

【鱼目混珠的故事】

满愿和寿量是隔壁邻居,有一次满愿买到了一颗直径大约一寸的大珍珠,这颗珍珠洁白无瑕,他把它装在精致的盒子里,非常珍爱地收藏起来,也从不给别人看。寿量因此很羡慕满愿,可是他又看不到那颗珍珠。有一次寿量得到一颗很大很精致的鱼眼睛,他也把它当作珍珠收藏起来,还跟村里人说:“满愿有珍珠没什么得意的,我也有一颗呢!”过了一段时间,满愿和寿量得了同一种病一起去看医生,医生看了以后告诉他们如果要治他们的病的话需要用珍珠粉来做药引,两人听了以后都回到家里取自已的珍珠。医生看了满愿的珍珠以后满脸称赞道:“这真是一颗难得的好珍珠啊!”随后医生看到寿量的那颗“珍珠”,情不自禁的大笑起来说道:“你这一颗又是哪里的珍珠,这分明是鱼的眼睛啊,你这玩的真叫‘鱼目混珠’啊。”寿量站在医生旁边羞得满脸通红。

【鱼目混珠例句】

宋.司马光《稷下赋》:“珷玞乱玉,鱼目间珠,泥沙涨者其泉慁,莨莠茂者其穀芜。”

清.魏子安《花月痕》第一十七回:“痴珠他道你是鱼目混珠,你该罚他一盅酒。”

杨沫《青春之歌》第二部第三十八章:“可是这些卖国的老爷们不是也在鱼目混珠,也在自称为爱国忧民的志士吗? ”

【鱼目混珠造句】

现在的市场商品品质参差不齐,以次充好鱼目混珠的商品大量存在着。

人们现在经常说的山寨所指的就是那些鱼目混珠的假冒伪劣仿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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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放诞不羁词语解释

全文共 8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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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悠久,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汉语成为世界上最有魅力的语言文化之一,而成语的存在为汉语增添了一丝精彩!下面小编带来的是放诞不羁词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放诞不羁是一个汉语成语,读音为 fàng dàn bù jī,解释是放纵任性,不加检点,不受约束。同“放荡不羁”。

成语解释

【解释】: 放纵任性,不加检点,不受约束。同“放诞不羁”。

成语典故

【出处】: 《太平广记》卷二一○引唐·张彦远《历代名画记·王濛》:“王濛字仲祖,晋阳人,放诞不羁。书比庚翼,丹青甚妙,颇希高远。”

词语辨析

【拼音代码】: fdbj

【近义词】:放诞不羁、放诞不拘、放浪不羁

【用法】: 作谓语、定语、宾语;指不受约束

【英文】: be on the loose

造句:

1、他和蔼、明智而且谦逊,从真正和原始的意义上来说,他是一位放诞不羁的文人。

2、这位歌手是闻名放诞不羁、提高更多的眼球。

3、在这紧要关头,他一改平时的放诞不羁,很正经地陈述着他的想法。

4、放荡放诞不羁的状态或性质。

5、在这里可以来去自由并能够感觉到放诞不羁。

6、残酷的现实让她离家出走,过上了放诞不羁的生活。

7、这孩子一天到晚,游手好闲,放诞不羁,真令人操心。

8、我放诞不羁惯了,很难适应官场纺生活。

9、你随便、不负责任且放诞不羁。

10、这是我最喜欢的作品,因为他塑造了一个放诞不羁、自由桀骜的形象。

11、中国仍视台湾为一个放诞不羁的省份。

12、我常想像李白斗酒诗百篇,放诞不羁的样子。

13、他生性放诞不羁,所以不太注意生活细节。

14、那位着名的电影明星过着放诞不羁的生活。

15、他自负有点才气,平日放诞不羁,很不讨人喜欢。

16、当他还是个学生的时候,他就过着放诞不羁的生活。

17、在这正式的会场上,他的放诞不羁作风更显得突兀。

18、这部电影的名称和营销手法往往带有误导性:它讲述的不是一位股票骗子让股市陷于瘫痪的故事,而是一位男子因短时间内赚取巨额财富而迅速变得放诞不羁的故事,他怎么赚到这笔钱被视为一件与影片主旨几乎毫无关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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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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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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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临危不惧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6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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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临危不惧

【读音】:lín wēi bù jù

【正音】:临;不能读成“líng”。

【辨形】:惧;不能写成“俱”。

【临危不惧的意思】:临:遭遇,碰到;惧:畏惧。遇到危难毫不畏惧。形容勇敢无畏。

【出处】:《庄子·秋水》:“知穷之有命,知通之有时,临大难而不惧者,圣人之勇也。”

【近义词】:无所畏惧、履险如夷

【反义词】:惊慌失措

【用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

【临危不惧造句】

1、面对歹徒的行凶,小明临危不惧,解救了人质的安全。

2、企业目前面临很严重的困难,小王临危不惧,接受了最艰难的任务。

3、汶川地震的时候,解放军战士临危不惧,奔赴前线灾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临危不惧,宠辱不惊,卓尔不群,此谓之成熟。

5、所谓的临危不惧,在大多数时候不过都是有恃无恐罢了

6、不同的高度视野不同,见识越多的人越能临危不惧,你可以不住在高山上,但你要爬上去看看日出。——常叁思《设计师》

7、我们吐槽需谨慎,不一定今天你不遗余力诋毁的,就是明天你临危不惧也要赞美的。

8、真正的强者可以在意想不到的困难和挫折面前临危不惧,在悲伤和痛苦之中理智沉稳,之后还是要踏上征途。

9、在考试的时候,就算时间所剩无几,我们也要做到临危不惧,认真答题。

10、面对突发火灾,消防员们临危不惧,配合得有条不紊。

11、面对手持枪械的匪徒,他临危不惧,坚定沉着,一边指挥警员行动,一边劝降歹徒。

12、警察叔叔面对数名劫匪临危不惧,最后成功的救出了人质。

13、面对即将倒塌的楼房,他临危不惧,引导大家向外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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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详细解释

全文共 2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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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传 liúchuán

[circulate;spread; be in circulation; be made known extensively] 谣言、新闻或其他信息在人们中间的传播

流传后世

一则正在流传的谣言

传下来;传播开。《墨子·非命中》:“声闻不废,流传至今。” 宋 罗大经 《鹤林玉露》卷三:“当时 吴濞 、 邓通 ,皆得自铸钱,独多流传,至今不絶。其轻重适中,与今钱略相似。” 清 陈廷焯 《白雨斋词话》卷三:“ 徐电发 词,当时盛负重名,至於流传海外,可谓荣矣。” 秦牧 《艺海拾贝·核心》:“那些平白如话,而又表达了群众心声或者阐述了深刻思想的诗句,可以世代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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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词语解释

全文共 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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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水:渭河,黄河最大的支流。

黄山:指黄丽山,在长安西北。

阳气:指春气。

物华:美好的景物。

句解

原诗是一首七律,是对唐玄宗由阁道出游时在雨中春望赋诗的一首和诗。全诗以“望”字作眼,勾勒出一个完整的画面。

云里帝城双凤阙び曛写菏魍蛉思摇

这两句是切雨中之“望”——云雾低回缭绕,盘旋在长安城上,一般建筑在雨雾中变得模糊不清,只有皇宫一对风阙,在云雾中高高托起,像是要凌空飞翔;在茫茫春雨中,万户人家,无数春树,与宫阙互相映衬,生机勃发,更显出帝城的阔大、壮观和昌盛。这是一幅精彩的具有立体感的长安春雨图,给人一种奇峰突起、耳目一新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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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形容心情抑郁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1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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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心苦思:费尽心机,苦思焦虑。

2)   无情无彩:犹无精打彩。形容不高兴,提不起劲儿。

3)   闷海愁山:忧愁如山,苦闷似海。形容愁闷象山一样大,象海一样深,无法排遣。

4)   新愁旧恨:愁:忧烦苦闷;恨:遗憾悔恨。新增添的忧烦苦闷和旧有的遗憾悔恨。形容思虑现状,回忆往事而无限忧伤、怨恨的情绪。

5)   无情无绪:没有心思,苦闷无聊。

6)   黯然伤神:沮丧的样子。情绪低沉,心神忧伤。

7)   忽忽不乐:忽忽:心中空虚恍惚的情态。形容若有所失而不高兴的样子。

8)   乐极则忧:好乐过度而不止,必生忧伤。

9)   忧劳成疾:由于过度忧伤劳累而引起疾病。

10) 回肠寸断:形容极端悲苦、忧伤。

11) 悒悒不乐:悒悒:忧愁不安的样子。心里郁闷,感到不快。

12) 忧喜交集:忧伤和喜悦一齐涌上心头。

13) 劳心焦思:劳:费;焦:焦急。形容人为某事忧心苦思。

14) 哭丧着脸:心里不愉快,脸上显出不高兴的样子。

15) 郁郁不得志:郁郁:忧伤、愁闷的样子。因自己的抱负志向不能施展而忧郁苦闷。

16) 郁郁不乐:郁郁:心里苦闷。闷闷不乐。

17)抑郁寡欢:由于心情不舒畅而很少高兴的时候。

18) 惨然不乐:表情凄楚的样子。

19) 郁郁寡欢:郁郁:发愁的样子;寡:少。形容心里苦闷。指闷闷不乐。

20) 怏怏不乐:怏怏:形容不满意的神情。心中郁闷,很不快活。

21) 疾痛惨怛:惨怛:忧伤,悲苦。因病痛而感到忧伤,悲苦。

22) 鞅鞅不乐:因不满意而很不快乐。鞅,通“怏”。

23) 愁云惨雾:形容暗淡无光的景象。多比喻令人忧愁苦闷的局面。

24) 柔肠寸断:柔软的心肠一寸一寸地断开。形容女子的忧愁苦闷。

25) 旧恨新愁:新的愁苦和以前未排解的苦闷。

26) 如有所失:好像丢失了什么似的。形容心神不安的样子。也形容心里感到空虚。

27) 气断声吞:气出不来,话说不出。形容极度忧伤失望。

28) 以泪洗面:拿眼泪来洗脸。形容极度忧伤悲痛,终日流泪。

29) 愁肠百结:愁肠:忧愁的心肠。百结:极多的结头。忧愁苦闷的心肠好象凝结成了许多的疙瘩。形容愁绪郁结,难于排遣。

30) 封蛏算玻封颍河巧说难子;伤悴:悲愁。形容非常忧伤、悲愁。

31) 无涯之戚:无尽的忧伤。涯:边际。戚:忧伤。

32) 无病呻吟:呻吟:病痛时的低哼。没病瞎哼哼。比喻没有值得忧伤的事情而叹息感慨。也比喻文艺作品没有真实感情,装腔作势。

33) 茫然若失:茫然:失意的样子;若失:好像失去了东西。形容精神不集中,恍惚,若有所失的样子。

34) 忧喜交并:交并:一起出现。忧伤和喜悦的心情交织在一起。

35) 愀然不乐:愀然:忧愁的样子。脸上忧愁严肃,心中不愉快。

36) 茶饭无心:没有心怀喝茶吃饭。形容心情苦闷。

37) 咳声叹气:因忧伤、烦闷或痛苦而发出叹息的声音。

38) 柔肠百结:柔和的心肠打了无数的结;形容心中郁结着许多愁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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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形容春天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9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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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觅柳寻花:觅:是寻找的意思。欣赏春天的景色。也指狎妓。

二、春笋怒发:春天的竹笋迅速茂盛地生长。比喻的是好事层出不穷地产生。

三、红瘦绿肥:绿叶茂盛,红花凋谢。形容的是暮春景色。

四、回春妙手:回春:是使春天重返,比喻将快死的人救活。指医生医术高明。

五、春暖花香:来源于明·无名氏《打韩通》头折:“春暖花香,和风淡荡。我则见东郊上,男女成行,处处闲游赏。”形容春天美丽的景色。

六、燕语莺啼:莺是指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形容大好春光。出处:唐·皇甫冉《春思》诗:“莺啼燕语报新年,马邑龙堆路几千?”绿树春深,声断续,蕙风飘荡入芳从丛。(五代蜀·毛文锡《酒泉子》词)

七、花香鸟语:花儿散发着清香,鸟儿在欢唱。形容动人的春景。

八、百花齐放:形容百花盛开,丰富多彩。比喻各种不同形式和风格的艺术自由发展。也形容艺术界的繁荣景象。

九、乍暖还寒:形容冬末春初气候忽冷忽热,冷热也说不定。

十、绿草如茵:绿油油的草好象似地上铺的褥子。常指可供临时休憩的草地。

十一、春蚕自缚:缚:是指缠束,捆绑。像春天的蚕作茧那样,自己把自己缠束起来了。

十二、满园春色: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春天景象。

十三、春色满园:园内到处都是春天美丽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十四、百花齐放:百花,泛指各种花卉;齐,同时。千百种花同时开放,争相斗艳。形容春天百花盛开,丰富多彩。

十五、半晴半阴:又晴又阴,阴晴不定。形容春天至初夏季节阴晴不定的天气。

十六、春意盎然:春意:春天的气象。盎然:丰满、浓厚的样子。形容春天的气氛非常浓。

十七、雨丝风片:形容春天的微风细雨。

十八、草长莺飞:形容生机勃勃、万物复苏的景象

十九、春华秋实:华:是花的意思。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的是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二十、春意盎然:意,意味;盎然,洋溢,深厚。春天的意味正浓。出处:刘白羽《第二个太阳》3章:“四月的北方还残冬未尽,四月的南方已春意盎然。”

二十一、万象更新:万象:宇宙间一切景象;更:变更。事物或景象改换了样子,出现了一番新气象。

二十二、风光旖旎:形容景色柔及美好。

二十三、春冰虎尾: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很非常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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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形容冬季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5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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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极冷。例。“深秋已过,严寒的冬天就要到来了。”

⊙刺骨:如寒气侵入肌骨,形容极冷。如“寒风刺骨”。

⊙暴风:猛烈的风。

⊙冷冰冰:形容物体很冷。注意:一般多用于形容不热情或不温和。

⊙冷丝丝:形容有点冷。例:“这屋子没生火炉,窗缝也没糊,给人冷丝丝的感觉。”

⊙冷飕飕:形容风很冷。例:“由于身体太弱。虽然穿得很多,但我还是感到冷飓耀的。”

⊙冷森森:形容冷气逼人。例:“刚走进山洞,就感到冷森森的,不由自主地打了几个寒颤。”

⊙北风:引作冬天的风。例:“北风呼啸,大雪纷飞。”

⊙大风:风力很强的风。

⊙风暴:刮大风而且往往同时有大雨的天气气象。也用以比喻规模大而来势猛烈的事件或现象。

⊙寒冬:泛指寒冷的冬天。如“寒冬腊月”。

⊙寒风:冬天寒冷的风。例:“寒风凛冽,侵人肌骨。”

⊙寒风凛冽:凛冽,刺骨的寒冷。形容十分寒冷。

⊙疾风:急剧猛烈的风。

⊙狂风:狂暴的风。

⊙狂飙:狂风。多用于书面语。

⊙冷风:寒冷的风。也比喻政治逆流a 如“吹冷风”。

⊙烈风:同狂风。

⊙逆风:迎面而来的风。

⊙强风:特大的风。例:“一场强风来临,立时天昏地暗,飞沙走石,路上的人们被吹得东倒西歪。”

⊙顺风:顺着人、车、船行走方向刮的风。也用于友人启程远行时的祝辞。如“一路顺风”。

⊙朔风:北风,表冬天的风。多用于书面语。例:“冬天,朔风呼叫,夹着阵阵雪沙,扑打着人们的脸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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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描写声音的词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6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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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描写声音词语及其解释。欢迎阅读,希望文章对大家有帮助!

不绝如线:绝:断。形容局势危急,像差点要断掉的线一样;也形容声音思绪微弱

怪声怪气:形容声音、语调、唱腔等滑稽或古怪难听

穿云裂石:穿破云天,震裂石头。形容声音高亢嘹亮。

戛然而止:形容声音突然终止。

剑头一吷:剑头:指剑环头小孔;吷:象声词,形容声音微小。比喻言论无足轻重。

敲金击石:金、石:指钟磬一类的乐器。演奏钟磬等乐器。也形容声音铿锵。

如泣如诉:好象在哭泣,又象在诉说。形容声音悲切。

下气怡声:下气:态度恭顺:怡声:声音和悦。形容声音柔和,态度恭顺。

响彻云霄:彻:贯通;云霄:高空。形容声音响亮,好象可以穿过云层,直达高空。

怡声下气:怡声:声音和悦;下气:态度恭顺。形容声音柔和,态度恭顺。

震耳欲聋:形容声音很大,耳朵都快震聋了。

沸天震地:形容声音极其喧腾。

鬼哭神号:①形容哭叫悲惨凄厉。②形容声音大而杂乱,令人惊恐。

撼天震地:撼:摇动;震:震动。震动了天地。形容声音或声势极大。

狼嗥鬼叫:形容声音凄厉。

裂石穿云:震开山石,透过云霄。形容声音高亢嘹亮。

鸮啼鬼啸:像鸮鸟啼叫、怨鬼呼号。形容声音凄厉幽怨。

如雷灌耳:亦作“如雷贯耳”。①形容声音大(多指语音)。②形容人的名声很大。

瓮声瓮气:形容声音粗大低沉。

杳不可闻:再也听不到。形容声音断绝。

震天动地:震动了天地。形容声音或声势极大。

铿锵有力:〖解释〗形容声音响亮而有劲。铿镪:有节奏而响亮的声音。

天震地骇:〖解释〗震:震动。震动了天地。形容声音或声势极大。有时形容事件、场面令人惊骇。

喔咿儒儿:喔咿:献媚强笑的样子,形容声音含糊不清。形容老着脸皮,强作欢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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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二、形容冬季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5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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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极冷。例。“深秋已过,严寒的冬天就要到来了。”

刺骨:如寒气侵入肌骨,形容极冷。如“寒风刺骨”。

暴风:猛烈的风。

冷冰冰:形容物体很冷。注意:一般多用于形容不热情或不温和。

冷丝丝:形容有点冷。例:“这屋子没生火炉,窗缝也没糊,给人冷丝丝的感觉。”

冷飕飕:形容风很冷。例:“由于身体太弱。虽然穿得很多,但我还是感到冷飓耀的。”

冷森森:形容冷气逼人。例:“刚走进山洞,就感到冷森森的,不由自主地打了几个寒颤。”

北风:引作冬天的风。例:“北风呼啸,大雪纷飞。”

大风:风力很强的风。

风暴:刮大风而且往往同时有大雨的天气气象。也用以比喻规模大而来势猛烈的事件或现象。

寒冬:泛指寒冷的冬天。如“寒冬腊月”。

寒风:冬天寒冷的风。例:“寒风凛冽,侵人肌骨。”

寒风凛冽:凛冽,刺骨的寒冷。形容十分寒冷。

疾风:急剧猛烈的风。

狂风:狂暴的风。

狂飙:狂风。多用于书面语。

冷风:寒冷的风。也比喻政治逆流a 如“吹冷风”。

烈风:同狂风。

逆风:迎面而来的风。

强风:特大的风。例:“一场强风来临,立时天昏地暗,飞沙走石,路上的人们被吹得东倒西歪。”

顺风:顺着人、车、船行走方向刮的风。也用于友人启程远行时的祝辞。如“一路顺风”。

朔风:北风,表冬天的风。多用于书面语。例:“冬天,朔风呼叫,夹着阵阵雪沙,扑打着人们的脸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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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第二个字是人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6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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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二个字是人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代人受过 受:承受,担待;过:过失,过错。替别人承担过错的责任。

代人捉刀 捉刀:代别人写文章。指代别人做事,多指写文章。

待人接物 物:人物,人们。指跟别人往来接触。

蹈人旧辙 辙:车迹,指道路。走别人走过的路。指因循旧说,无主见地人云亦云。

得人者昌,失人者亡 人:指人心。得人心的就能兴隆,失去人心的就要灭亡。

动人心魄 魄:迷信者指依附人形体而存在的精神。形容使人感动或令人震惊。

动人心弦 把心比作琴,拨动了心中的琴弦。形容事物激动人心。

夺人所好 强夺别人所喜欢的人或物。

二人同心,其利断金 比喻只要两个人一条心,就能发挥很大的力量。

发人深思 深:无限,没有穷尽。启发人深入地思考。形容语言或文章有深刻的含意,耐人寻味。

发人深省 发:启发;省:醒悟。启发人深刻思考,有所醒悟。

逢人说项 项:指唐朝诗人项斯。遇人便赞扬项斯。比喻到处为某人某事吹嘘,说好话。

夫人裙带 指因妻子方面的关系使丈夫得到官职或其他好处。

妇人之仁 仕:仁慈。妇女的软心肠。旧指处事姑息优柔,不识大体。

感人肺腑 使人内心深深感动。

高人雅士 高人:志趣、行为高尚的人,多指隐士;雅:风雅,儒雅。志行高尚、风格儒雅的人。

高人一筹 高人:比一般人高;筹:筹码。比一般人高出一个筹码。指胜过别人。

高人一等 高过一般人。

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 比喻不要多管闲事。

贵人多忘事 高贵者往往善忘。原指高官态度傲慢,不念旧交,后用于讽刺人健忘。

贵人贱己 认为自己不如别人,表示谦虚。

骇人听闻 骇:震惊。使人听了非常吃惊、害怕。

坏人心术 使人意志消沉、萎靡不振的居心。

诲人不倦 诲:教导。教导人特别耐心,从不厌倦。

吉人天相 吉人:善人;相:帮助,保佑。迷信的人认为好人会得到天的帮助。多用作对别人的患病或遇到困难、不幸的安慰...

急人之难 热心主动帮助别人解决困难。

瘠人肥己 瘠:瘦,引申为悭吝;肥:胖,引申为贪婪。对待别人很吝啬,而自己却很贪婪。

寄人篱下 依附于他人篱笆下。比喻依附别人生活。

佳人才子 年轻貌美的女子和才华横溢的男子。泛指年貌相当,有婚姻或爱情关系的青年男女。

加人一等 加:超过。超过别人一等。比喻学问才能超过一般人。也指争强好胜。

假人假义 伪装仁慈善良。

解人难得 比喻知己难得。

金人之缄 比喻因有顾虑而闭口不说话。

尽人皆知 尽:全部,所有。人人都知道。

荆人涉澭 荆人:楚国人。澭:澭水。楚国人过澭水。后用以讽刺拘泥于成法,不知道根据情况的变化而变通的行为。

拒人于千里之外 形容态度傲慢,坚决拒绝别人,或毫无商量余地。

看人眉眼 比喻看人脸色。

扣人心弦 把心比作琴,拨动了心中的琴弦。形容事物激动人心。

快人快语 直爽的人说直爽的话。

立人达人 立:建树,成就;达:发达,显贵。旧指帮助人建立功业,提高地拉。

令人齿冷 齿冷:耻笑。比喻使人瞧不起。

令人发指 使人头发都竖起来了。形容使人极度愤怒。

令人莫测 形容情况复杂,使人无法推测。

令人喷饭 形容事情或说话十分可笑。

令人起敬 使人产生敬意。

令人神往 使人很向往。

令人作呕 比喻使人极端厌恶。

路人皆知 比喻人所共知的野心。

掠人之美 掠:夺取。夺取别人的成绩、荣誉归自己所有。

盲人把烛 瞎子手擎烛火照亮。比喻不起任何作用。

盲人摸象 比喻对事物只凭片面的了解或局部的经验,就乱加猜测,想做出全面的判断。

盲人瞎马 盲人骑着瞎马。比喻盲目行动,后果十分危险。

美人迟暮 原意是有作为的人也将逐渐衰老。比喻因日趋衰落而感到悲伤怨恨。

美人香草 旧时诗文中用以象征忠君爱国的思想。

迷人眼目 迷惑他人视线,使人分辨不清。指耍花招欺骗人。

明人不做暗事 心地光明的人不做鬼鬼祟祟的事。比喻有意见当面提出,不在背后捣鬼。

木人石心 形容意志坚定,任何诱惑都不动心。

耐人寻味 耐:禁得起;寻味:探索体味。意味深长,值得人仔细体会琢磨。

欺人太甚 欺负人太过分了,令人不能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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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基本解释

全文共 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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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strong;obstinate;stubborn]∶思想愚昧保守,不接受新事物

他所遇到的顽固的抵抗,表明人们的脾气不是那么容易制服的。

[unregenerate (stronghold);be bitterly opposed to change]∶立场反动,不愿意改变

出于顽固的保守性。

[This peremptory]谓固执己见。

[indurate]坚硬。

补:多用于贬义。(不包括特殊情况,如:贬词褒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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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韩孟诗派

全文共 6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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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孟诗派”是中唐的一个诗歌创作流派,以韩愈为领袖。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韩愈】

“韩孟诗派”是中唐的一个诗歌创作流派,以韩愈为领袖,包括孟郊、李贺、卢仝、马异、刘叉。他们主张“不平则鸣”,苦吟以抒愤,并互相切磋酬唱他们具有变态的审美趣味,“以丑为美”,以震荡光怪为美,以瘁索枯槁为美,以五彩斑斓为美。表现出重主观心理、尚奇险怪异的创作倾向。诗歌形成一种奇崛硬险的风格。他们在艺术上力求避熟就生,标新立异,力矫大历诗风的平弱纤巧。这种诗歌的新的追求与新的变化,积极推动了盛唐以后诗歌艺术境界的开拓。

韩愈不仅是唐代古文运动的中坚力量,而且在诗歌理论及创作方面,他同孟郊、李贺等一群仕途阻塞、时命舛蹇的寒士一道,大胆地摆脱传统诗教的束缚,一改盛唐以丰腴肥润为美的审美时尚,努力追求自屈原以来“发愤以抒情”的精神,以“不平则鸣”为创作理论,形成了重神尚骨,以奇险怪异为审美的诗歌主张。在创作中,这派成员除对杜甫、李白的自觉接受与推崇外,还主动从禅宗及佛教思想与艺术中吸收合理成分,把“心”当作诗歌创作的源泉。他们的创作,表现的往往是自己心灵的历程,尤其是李贺,他的有些诗,干脆就写一个虚构的世界,以曲折地宣泄他内心的幽微。他常把现实生活中的感受,与自己虚构的世界融合在一起,其诗想像离奇怪诞,往往使人感到虚实不定,跳跃怪奇,不可确解。韩孟诗派的成员在语言方面也有大的变革,他们力求“陈言之务去”。

(主张:不平则鸣、笔补造化、雄奇怪异之风、以文为诗、以议论入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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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词语解释

全文共 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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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ēi gōng shé yǐng ㄅㄟ ㄍㄨㄙ ㄕㄜˊ ㄧㄥˇ

杯弓蛇影(盃弓蛇影)

汉 应劭 《风俗通·怪神·世间多有见怪惊怖以自伤者》载: 杜宣 夏至日赴饮,见酒杯中似有蛇,然不敢不饮。酒后胸腹痛切,多方医治不愈。后得知壁上赤弩照于杯中,影如蛇,病即愈。《晋书·乐广传》等亦有类似记述。后因以“杯弓蛇影”比喻疑神疑鬼,自相惊扰。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四》:“况杯弓蛇影,恍惚无凭,而点缀铺张,宛如目睹。” 清 黄遵宪 《感事》诗:“金玦厖凉含隐痛,杯弓蛇影负奇冤。” 咏簪 《武昌两日记》:“当十八的那一天, 武昌 城里,风声鹤唳,杯弓蛇影,惊惊惶惶,比前几日更加厉害。”亦省作“ 杯蛇 ”。 明 归有光 《与徐子与》:“以彼机穽可畏,不胜杯蛇之疑。”

汉 应劭 《风俗通·怪神·世间多有见怪惊怖以自伤者》:“予之祖父 郴 为 汲 令,以夏至日请见主簿 杜宣 ,赐酒。时北壁上有悬赤弩,照於盃中,其形如蛇。 宣 畏恶之,然不敢不饮,其日便得腹腹痛切,妨损饮食,大用羸露,攻治万端,不为愈。后 郴 因事过至 宣 家闚视,问其变故,云畏此蛇,蛇入腹中。 郴 还听事,思惟良久,顾见悬弩,必是也。则使门下史将铃下侍徐扶輦载 宣 於故处设酒,盃中故復有蛇,因谓 宣 :‘此壁上弩影耳,非有他怪。’ 宣 意遂解,甚夷懌,由是瘳平。”后遂以“盃弓蛇影”喻疑神疑鬼,自相惊扰。 清 程麟 《此中人语·行素堂》:“又某乙游堂中,自言生平未尝信怪,且谓甲係盃弓蛇影也。”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杯弓蛇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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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笑”字在第二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1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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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笑载言] 边笑边说话。

[语笑喧阗] 形容许多人挤来挤去地大声说笑。

[遗笑大方] 指让内行见笑。

[贻笑大方] 贻笑:让人笑话;大方:原指懂得大道的人,后泛指见识广博或有专长的人。指让内行人笑话。

[一笑置之] 笑一笑,就把它放在一边了。表示不当回事。

[一笑一颦] 指脸上的表情。同“一颦一笑”。

[一笑倾城] 形容女子的绝色。

[一笑千金] 美女一笑,价值千金。形容美人一笑很难得。

[一笑了之] 笑一笑就算了事,指不予重视。

[一笑了事] 笑一笑就算了事,指不予重视。同“一笑了之”。

[一笑百媚] 形容美人的笑态。

[眼笑眉飞] 形容极度高兴。

[言笑自若] 谈笑如常,十分镇定。

[言笑自如] 谈笑如常,十分镇定。

[言笑晏晏] 说说笑笑,和柔温顺。

[言笑不苟] 不随便谈笑。形容态度严肃庄重。同“不苟言笑”。

[先笑后号] 指命运先吉后凶。

[喜笑颜开] 颜开:脸面舒开,指笑容。形容心里高兴,满面笑容。

[嬉笑怒骂,皆成文章] 指不拘题材形式,任意发挥,皆成妙文。

[嬉笑怒骂] 嬉:游戏。比喻不论什么题材和形式,都能任意发挥,写出好文章来。

[嘻笑怒骂] ①指嬉戏、欢笑、愤怒、詈骂等不同的情绪表现。②指不拘守规格,率情任意地发挥表现。③嘲弄辱骂。

[啼笑皆非] 啼:哭;皆非:都不是。哭也不是,笑也不是,不知如何才好。形容处境尴尬或既令人难受又令人发笑的行为。

[谈笑自若] 自若:跟平常一样。指能平静地对待所发生的情况,说说笑笑,不改常态。

[谈笑自如] 和平常一样有说有笑。形容态度自然。

[谈笑有鸿儒] 鸿儒:大儒,有名的学者。与学问渊博的人在一起无拘无束地谈笑。指交游的人不同一般。

[谈笑封侯] 说笑之间就封了侯爵。旧时形容获得功名十分容易。

[谈笑风生] 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似笑非笑] 像笑又不笑。

[鹊笑鸠舞] 喜鹊欢叫,斑鸠飞舞。旧时用作喜庆的祝辞。

[皮笑肉不笑] 极其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形容虚伪或心怀恶意的样子。

[卖笑追欢] 指娼妓取媚于人的营生。

[买笑追欢] xx狎妓,寻欢作乐。

[买笑迎欢] xx狎妓,寻欢作乐。同“买笑追欢”。

[买笑寻欢] xx狎妓,寻欢作乐。同“买笑追欢”。

[哭笑不得] 哭也不好,笑也不好。形容很尴尬。

[见笑大方] 指让内行人笑话。

[含笑入地] 面带笑容而死。犹言死而无憾。

[含笑九泉] 九泉:地下深处,旧指人死之后埋葬的地方。也作:“黄泉”。在九泉之下满含笑容。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

[谄笑胁肩] 讨好地强装笑脸,缩敛肩膀。形容阿谀逢迎的丑态。

“笑”字在第三位的成语解释如下

[音容笑貌] 指死者生前的声音容貌和神情。

[谑浪笑傲] 形容戏谑笑闹。

[谑浪笑敖] 形容戏谑笑闹。

[喜眉笑眼] 形容面带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嬉皮笑脸] 形容嬉笑不严肃的样子。

[嘻皮笑脸] ①形容嘻嘻哈哈的样子。②形容轻薄嘻笑的样子。③形容谄笑讨好的样子。

[声音笑貌] 指人的言谈、表情等。

[开眉笑眼] 高兴愉快的样子。同“开眉展眼”。

[传为笑谈] 笑谈:笑话;笑料。流传开去成为人们谈笑的资料。

[传为笑柄] 笑柄:被人取笑的材料。流传开去被人们当作取笑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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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永明体

全文共 2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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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明体是一种讲究声律和对仗的诗体。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永明体是一种讲究声律和对仗的诗体,因其活跃在南齐永明年间,故称“永明体”。代表人物是沈约、谢眺等。

他们根据四声的规律,在诗歌创作中注意声、韵、调的相互配合和词语对偶形式的运用,创造了一种注重“音律”的新诗体。从此,中国的诗歌开始从比较自由的形式向讲求格律的方向发展,对唐代以后的诗歌以及宋词、元曲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永明体集大成的作家:庾信《哀江南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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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数”字在第四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6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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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擢发难数] 擢:拔。拔下全部头发,难以数清。形容罪行多得数不清。

[擢发莫数] 擢:拔;莫:不能。拔下全部头发,也难以数清。形容罪行多得数不清。

[遭劫在数] 指命中注定要遇到灾难。

[胸中有数] 指对情况有清楚的了解,心里有底。

[胸中无数] 指对情况了解不清楚,心里没有底。

[心中有数] 对情况和问题有基本的了解,处理事情有一定把握。

[心中无数] 指对情况了解不清楚,心里没有底

[屈指可数] 形容数目很少,扳着手指头就能数过来。

[难更仆数] 原意是儒行很多,一下子说不完,一件一件说就需要很长时间,即使中间换了人也未必能说完。后形容人或事物很多,数也数不过来。

[寥寥可数] 形容很少,数得出来。

[历历可数] 历历:清楚,分明的样子。可以清楚地一个个或一件件数出来。

[滥竽充数] 比喻无本领的冒充有本领,次货冒充好货。

[金谷酒数] 罚酒三斗的隐语。旧时泛指宴饮时罚酒的斗数。

[浑身解数] 浑身:全身,指所有的;解数:那套数,指武艺。所有的本领,全部的权术手腕。

[恒河沙数] 恒河:南亚的大河。象恒河里的沙粒一样,无法计算。形容数量很多。

[更仆难数] 原意是儒行很多,一下子说不完,一件一件说就需要很长时间,即使中间换了人也未必能说完。后形容人或事物很多,数也数不过来。

[更难仆数] 形容人或事物很多,数也数不过来。同“更仆难数”。

[不足齿数] 足:值得。表示数不上,不值得一提。

[不可胜数] 胜:尽;计:核算。数也数不过来。形容数量极多。

[不计其数] 没法计算数目。形容很多。

[备位充数] 备位:如同尸位,意即徒在其位,不能尽职;充数:用不够格的人来凑足数额。是自谦不能做事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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