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后春笋的近义词和解释【汇编20篇】
整合指相邻甚至相距很远的学科之间交叉、渗透、溶合而形成边缘性、综合性学科。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雨后春笋的近义词和解释,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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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作文
1000第四个字是之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346 字
+ 加入清单以下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四个字是之的成语及解释,希望能帮到你。
久而久之 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
慷他人之慨 利用他人的财物作人情或装饰场面。
困而学之 困:困惑。遇到困惑的时候就学习。
冒天下之大不韪 不韪:不是,错误。去干普天下的人都认为不对的事情。指不顾舆论的遣责而去干坏事。
漠然置之 置:放。很冷淡地把它搁在一边。指对人或事态度冷淡,放在一边不理。
偶一为之 指平常很少这样做,偶尔才做一次。
取而代之 指夺取别人的地位而由自己代替。现也指以某一事物代替另一事物。
神而明之,存乎其人 要真正明白某一事物的奥妙,在于各人的领会。
生而知之 生下来就懂得知识和道理。这是唯心主义者的观点。
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路人:路上的人,指所有的人。比喻人所共知的野心。
泰然处之 泰然:安然,不以为意的样子;处:处理,对待。形容毫不在意,沉着镇定。
堂而皇之 形容公然毫不隐讳地(多含贬义)。
听之任之 听、任:随,任凭;之:代词,代人或事物。任凭事物存在发展而不去过问。
无何有之乡 无何有:即无有。原指什么都没有的地方,后指虚幻的境界。
寤寐求之 比喻迫切地希望得到某种事物。
勿谓言之不预也 以后不要说没有跟你事先说过。指把话说在前面。
小大由之 指用途可大可小。
心向往之 对某个人或事物心里很向往。
要而言之 概括地说,简单地说。
一举手之劳 比喻不费力,只是一抬手那样。
一笑置之 笑一笑,就把它放在一边了。表示不当回事。
一以贯之 贯:贯穿。用一个根本性的事理贯通事情的始末或全部的道理。
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 腹 用卑劣的心意去猜测品行高尚的人。
以意为之 只凭自己的主观想法去做。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则:就;加:加以。对别人给自己指出的缺点错误,如果有,就改正,如果没有,就用来勉励自己。
总而言之 总的说起来。
不知老之将至 不知道老年即将来临。形容人专心工作,心怀愉快,忘掉自己的衰老。
分而治之 ①分别治理。②利用手段使国家、民族或宗教等产生分裂,然后对其进行控制和统治。
高山仰之 高山:比喻高尚的品德。比喻对高尚的品德的仰慕。同“高山仰止”。
计无复之 指再无别的办法可想,不得不这样。
计无所之 犹言计无所出。想不出什么办法。
默而识之 默:不语,不说话。识:记。把所见所闻默默记在心里。
无立锥之地 没有立锥子的地方。比喻连极小的地方也没有。后常形容贫穷。
无容身之地 ①指没有栖身立脚的地方。②指羞愧而无处可以藏身。
无所用之 没有地方可以用上它。
无用武之地 没有使用武力的地方。比喻无法施展才能。
品而第之 品:品评,区分;第:等第,等级。品评优劣而后确定他的等级。
神而明之 指表面玄妙的事理。
司马牛之叹 比喻对孑然一身、孤立无援的感叹。
司马昭之心 比喻人所共知的野心。
思所逐之 盘算着如何驱赶他们。
折而族之 推翻他,而且杀他的家族。
推而广之 广:宽,大。推展开来而且把它扩大。也指从一件事情推及其它。
心乡往之 对某人或某些事物心里很仰慕。
要而论之 犹言要而言之。概括地说,简单地说。
一笑了之 笑一笑就算了事,指不予重视。
一走了之 指不顾而去。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以:拿;治:惩处。用别人的办法来惩治别人。
尤而效之 指明知其为错误而有意仿效之。
有则改之,无则嘉勉 指凡有缺点错误被人指出应该改过,没缺点、错误就用以勉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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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拓展阅读:说话的解释及造句
全文共 2007 字
+ 加入清单②闲谈;聊天:找个人说话消磨时间。
③提意见;非议:事情做不好人家可要说话了。
④唐宋曲艺形式。“话”意即故事,“说话”是讲故事。说话艺人称“说话人”,说话人说讲的底本称“话本”。
1、我们都需要一个爱人,可以安心地在身边入睡。可以说话,或者用来相爱。
2、即使不见面,不说话,不发信息,我也会在心里留一个位置,安安稳稳的放着一个人。
3、管他不会说话还是不会交流,只要不放弃就一定能把意思传达给对方。
4、以后看到我要跪着给我笑!自动让道给我笑!跪在地上给我笑!边称赞边给我笑!要敢说话就宰了你!敢不做声就宰了你!看到了话就宰了你!敢无视更要宰了你!老子我就是这里的规矩!
5、有时我不免想,他那慷慨激昂的声调,是不是来自怀疑,而不是发自信仰。完美的信仰没有那么多眼泪,说话的声音也不会那么颤抖。
6、洋葱、萝卜和西红柿,不相信世界上有南瓜这种东西。它们认为那是一种空想。南瓜不说话,只是默默地成长。
7、胡一菲:植物人都比你会说话,信不信我把你种到花盆里面去啊。
8、不要过于相信自己的眼睛,你看到的未必是真实,也许你现在死了,你只是觉得你还站在这里说话。
9、你知道冰海深处的寒冷吗?我在最深的不见光的深渊,想念你的笑容和你雾霭般的忧伤,想得心如刀割。如果你可以听到我说话,我想你,可以带我回家吗?
10、她想,说话多无聊,还不是你诓我我骗你的,人一说起话来就变得虚情假意的了。
11、过儿!怎么了?你怎么不理我?姑姑,我不能看你,也不能听你说话!
12、网络时代是信息特别容易偏离的时代,是一个少数人的意见被认为是多数人意见的时代,是一个很多人可以说话但是又可以不负责任的时代。
2016、我就是喜欢荒芜的地方,就像我总是喜欢不那么爱说话的人。
2016、少说话,多做事,必须守时;尽量放松心情,享受当中过程与乐趣,自然便是最美。
15、困意犹如无声的游行队伍一样,整天都在不间断地进行着。在游行的间歇,我会适当加入吃饭、洗澡、说话以及其它零碎的事情。
16、他用温柔而严肃的语调开始说话,他的声音犹如电流,一种麻酥酥的舒服感走遍我的全身。年老的诗人轻轻地拉着我那只因为快乐和崇拜而颤抖的手,用他柔软的双手握着我的手,眼睛看着我,对我说话……
17、她们说话有一种表演的味道,一点虚假的热情,就像她们正在跟某个浪漫的角色谈情,而不是他,一个活生生的男人。
18、没有什么比辩才更能引起女人的兴趣了。可怜的女人,她们完全不明白一个能听话的男友比一个能说话的男友,不知要强多少倍。
19、而是在一起,就算不说话也不会感到尴尬。这份自在,连恋人都无法给予。
20、世界是个大茶馆,有些人吵闹,有些人静静地不说话。声音大了才能吸引别人的注意力,渐渐地,大家都去听那些吵闹的人说话了。只有少数人例外。
21、贾平凹一般是不说话的,但只要他开口,就一定使你笑起来。
22、有人善于说话,有的人善于笑,有的人善于管家,你是善于低头的。
23、你要和我说话?你真的要和我说话?你确定自己想说吗?你一定非说不可吗?那你说吧,这是自动回复,反正我看不见。说话造句
24、赞美人虽然是最好的说话方法,但是千万不要在赞美甲的同时伤害乙,否则必有人暗暗恨你。
25、我最最讨厌的事情就是,你很长一段时间都忽略我,然后又突然开始和我说话,开始关心我,好像什么事情也没有发生过一样,而我还欣喜若狂。
26、不喊痛,不一定没感觉。不要求,不一定没期待。不落泪,不一定没伤痕。不说话,不一定没心声。
27、某一天,当你能够了解整个人类的愚昧时,我就不需要再说话,只要静静的坐着就够了。
28、我最理想的唱歌方式就是让人感觉我是在"说话",而不是炫技。
29、有一天,下界司命和上界司命对他说话。交流必须通过莫德尔,因为他不像从前那样,毋须协助就能进行交流。
30、人有一颗产生感情的心,一个能思维脑,一条能说话的舌。
31、姐妹门,胖子没前途!胖子没未来!先瘦下来再说话!
32、我们要做的事太多,我哪有时间去应对这么多的明枪暗箭。我们是用事实说话的,这样做事的反而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反倒那些捏造事实、胡编乱造的东西有市场,有人相信。这不是我个人的悲哀,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33、你遇到一个人,你愿不愿意跟他对视,离他多远跟他说话,说话舒服还是不舒服,其实不是大脑决定的,身体知道。
34、我们站着不说话,就十分美好。
35、我不是一个内向的人,只是在不熟的人面前不喜欢说话。
36、花开了,就像睡醒了似的。鸟飞了,就像在天上逛似的。虫子叫了,就像虫子在说话似的。要做什么,就做什么。
37、大千世界,我们并不是缺少一个说话的朋友,而是渴望一个理解自己读懂自己的伙伴。
38、说话时要有技术的,一个胖子重100公斤,你硬要说人家重0.1吨,我也不同情你!
39、因为畏惧说话,我学会了滔滔不绝。
40、当金钱站出来说话时,所有"真理"都沉默了。
[形容很会说话的褒义词
篇2:您的最好解释
全文共 449 字
+ 加入清单有两位退休的教授,他们是一对模范夫妻,据说结婚三十多年从来没有红过脸。据说他们不管在公众场合还是私下里,都以“您”互称。每天晚饭过后,准能见他们相偎相扶地在黄昏的校园里散步。他们每次走过用几块石头垫脚而过的小溪流时,老先生都要去拉紧妻子的手,而每次走过溪流后,妻子都会对老先生说:“谢谢您,又麻烦您了。”
一辈子都这么客套能算是爱吗?和老教授熟悉的弟子便把疑问当着教授夫妻的面提出来了。
师母安详地说:“他可是从来没有说过什么爱之类的话的,不过我觉得这也挺好。”老教授则对妻子说:“您不也从来没有对我说过爱之类的话吗?”说完,两人便像顽皮的孩子一样相视而笑。
老先生的去世改变了人们的看法。人们开始以为他妻子会承受不了相濡以沫的丈夫撒手先去,谁知她一直都表现得非常平稳镇定,替丈夫操办后事有条不紊。最后告别的时候,她把丈夫的手拉起,放在了自己脸上。“亲爱的,我爱你。我一直想对你说……你永远都会在我心上……我也很快会来与你相聚的……等到那天,又得麻烦您拉着我的手了……”这是丈夫死后,她的第一次失声痛哭。
篇3:轻言寡信的近义词:轻诺寡信、花言巧语、巧舌如簧、巧言令色、甜言蜜语、心口不
全文共 237 字
+ 加入清单轻言寡信( 注释:说话轻率,缺少信用。)
花言巧语( 注释:原指铺张修饰、内容空泛的言语或文辞。后多指用来骗人的虚伪动听的话。)
巧舌如簧( 注释:舌头灵巧,象簧片一样能发出动听的乐音。形容花言巧语,能说会道。)
巧言令色( 注释:巧言:花言巧语;令色:讨好的表情。形容花言巧语,虚伪讨好。)
轻诺寡信( 注释:轻易答应人家要求的,一定很少守信用。)
甜言蜜语( 注释:象蜜糖一样甜的话。比喻为了骗人而说得动听的话。)
心口不一( 注释:心里想的和嘴上说的不一样。形容人的虚伪、诡诈。)
篇4:关于形容笑的词语附解释
全文共 1027 字
+ 加入清单导语:浅浅的笑,淡淡的念,在季节的罅隙间流窜,在白色的高光下,折射出纷错的词语。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出的关于形容笑的词语附解释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苦笑:心情不愉快而勉强做出的笑容。
2、惨笑:内心痛苦、烦恼而勉强作出笑容。
3、失笑:不自主地发笑。
4、干笑:不想笑而勉强装着笑。
5、笑逐颜开:逐:追随;颜:脸面,面容;开:舒展开来。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形容满脸笑容,非常高兴的样子。
6、讪笑:讥笑。
7、笑里藏刀:形容对人外表和气,却阴险毒辣。
8、皮笑肉不笑:极其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形容虚伪或心怀恶意的样子。
9、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10、笑容可掬:掬:双手捧取。形容笑容满面。
11、奸笑:阴险地笑。
12、莞尔一笑:形容微笑。
13、讥笑:讥讽和嘲笑。
14、巧笑:美好的笑貌: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15、眉开眼笑:眉头舒展,眼含笑意。形容高兴愉快的样子。
16、狞笑:凶恶地笑。
17、嘻嘻哈哈:形容嬉笑欢乐的样子。
18、呵呵大笑:呵呵象声词,形容笑声。
19、嘲笑:用言辞笑话对方。
20、冷笑:含有讽刺、不满意、无可奈何、不屑于、不以为然等心情或怒意的笑。
21、微笑:1、略带笑容。2、不显着的、不出声的笑。
22、笑嘻嘻:形容微笑的样子:他脸上总是笑嘻嘻的。
23、笑哈哈:内心感到喜悦总是有说有笑!
24、狂笑:纵情大笑。
25、嫣然一笑:嫣然:笑得很美的样子(指女性)。形容女子笑得很美。
26、痴笑:傻笑。
27、满脸堆笑:满脸高兴的样子。
28、破涕为笑:涕:眼泪。一下子停止了哭泣,露出笑容。形容转悲为喜。
29、前仰后合:身体前后晃动。形容大笑或困倦得直不起腰的样子。
30、仰天长笑:仰头朝天而大声地笑。多就对某件事不以为然而采取旁若无人的态度而言。
31、嬉皮笑脸:形容嬉笑不严肃的样子。
32、偷笑:形容人不出声的笑,多是不怀好意的笑。
33、捧腹大笑:用手捂住肚子大笑。形容遇到极可笑之事,笑得不能抑制。
34、谄笑:强装笑脸以讨好人。
35、哄堂大笑:形容全屋子的人同时大笑。
36、怪笑:1、惊怪,嗤笑。2、奇特的笑声。
37、笑眯眯:形容微笑时眼皮微微合拢的样子。
38、窃笑:1、暗中讥笑2、轻轻地或压抑地笑。
39、解颐:开颜而笑。
40、欢笑:快活地笑。
【延伸阅读】描写笑的好词
银铃般、笑嘻嘻、连珠般、笑哈哈、笑眯眯
嫣然一笑、微微一笑、心里暗笑、眼里含笑、不觉失笑、前仰后合、直不起腰、笑口常开、笑破肚皮、畅怀大笑、掩口欲小、咧着嘴笑
篇5:有关春天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2259 字
+ 加入清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有关春天的成语及其解释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着手成春:着手:动手。一着手就转成春天。原指诗歌要自然清新。后比喻医术高明,刚一动手病情就好转了。
莺歌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革命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
有脚阳春:承春:指春天。旧时称赞好官的话。
雨丝风片:形容春天的微风细雨。
云树之思:比喻朋友阔别后的相思之情。
沂水春风:沂水:河水名,在山东省曲阜县境内,孔子出生地。春风:春天和暖的风,比喻良好的熏陶和教育。来自沂水的春风。比喻深受孔学的教育与熏陶。
莺歌燕语:黄鹂歌唱,燕子呢喃。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雨后春笋:指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比喻新生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郁郁寡欢:郁郁:忧郁;寡:少。形容心里苦闷,少言少语,闷闷不乐。
迎风冒雪:迎:对着,冲着。顶着寒风,冒着大雪。常形容旅途艰辛。
寻花问柳:花、柳:原指春景,旧时亦指娼妓。原指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指宿娼。
杏雨梨云:杏花如雨,梨花似云。形容春天景色美丽。
万象更新:万象:宇宙间一切景象;更:变更。事物或景象改换了样子,出现了一番新气象。
万古长春:万古:千年万代,永远。永远像春天一样,草木翠绿,生机勃勃。比喻人的精神永远像春天一样毫不衰退或祝愿好事长存。亦作“万古长青”、“万古常青”、“万古常新
桃红柳绿:桃花嫣红,柳枝碧绿。形容花木繁盛、色彩鲜艳的春景。
双柑斗酒:比喻春天游玩胜景。
遂心应手:犹得心应手。形容运用自如。
仁人志士:原指仁爱而有节操,能为正义牺牲生命的人。现在泛指爱国而为革命事业出力的人。
秋月春花: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年富力强:年富:未来的年岁多。形容年纪轻,精力旺盛。
鸟语花香:鸟叫得好听,花开得喷香。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漫山遍野:山上和田野里到处都是。形容很多。
满园春色: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暮云春树:表示对远方友人的思念。
柳绿花红: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
漏泄春光:原指透露春天的信息,后比喻泄露男女私情
腊尽春回:腊: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来了。
老马识途:老马认识路。比喻有经验的人对事情比较熟悉。
柳暗花明: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李白桃红:桃花红,李花白。指春天美好宜人的景色。
漏洩春光:①透露春天的信息。②指密传消息或泄露男女私情。
枯木逢春:枯干的树遇到了春天,又恢复了活力。比喻垂危的病人或事物重新获得生机。
江云渭树:比喻深厚的离情别意。
花香鸟语:鸟语:鸟鸣如同讲话一般。形容春天动人的景象。
和风细雨:和风:指春天的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和缓,不粗暴。
虎尾春冰: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红情绿意:形容艳丽的春天景色。
花明柳暗: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花明柳媚:形容春天绿柳成荫、繁花似锦的景象。
奋发图强:奋发:精神振作,情绪饱满;图:谋求;强:强大。振作精神,谋求强盛
风光旖旎:形容景色柔和美好。
蝶恋蜂狂:指留恋繁花似锦的春光
春光漏泄: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带来的信息。喻指秘密或男女的私情被泄露出来
春华秋实:华:同“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也比喻事物的因果关系
春去秋来: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树暮云:仰慕、怀念友人
篡党夺权:篡夺党和国家的领导权
寸草春晖:寸草:小草;春晖:春天的阳光。小草的心意难以报答春天的恩惠。比喻子女报答不尽父母养育之恩
草长莺飞:莺:黄鹂。形容江南暮春的景色。
姹紫嫣红:姹、嫣:娇艳。形容各种花朵娇艳美丽。
春冰虎尾: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春风和气: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春光明媚:明媚:美好,可爱。形容春天的景物鲜明可爱。
春寒料峭:料峭:微寒。形容初春的寒冷。
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晖寸草:春晖: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春回大地:好象春天又回到大地。形容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暖花开:本指春天气候宜人,景物优美。现也比喻大好时机。
春色撩人:撩: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春色满园:园内到处都是春天美丽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春山如笑:形容春天的山色明媚。
春深似海:春天美丽的景色像大海一样深广。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春笋怒发:春天的竹笋迅速茂盛地生长。比喻好事层出不穷地产生。
春蛙秋蝉: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春意盎然:春意:春天的气象。盎然:丰满、浓厚的样子。形容春天的气氛很浓。
春雨如油:春雨贵如油。形容春雨可贵。
触手生春:一动手就转成了春天,富有生机。形容技术高明神奇。
春风雨露:像春天的和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比喻恩泽。
春生秋杀: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春意阑珊: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百感交集:感:感想;交:同时发生。各种感触交织在一起。形容感触很多,心情复杂。
拔地参天:拔地:从地面上陡然耸立。参天:高耸到空中。形容高大和气势雄伟。同“拔地倚天”。
篇6:我想解释给你听作文500字
全文共 532 字
+ 加入清单烦恼是什么?是天上的白云,遮住了阳光的明媚;烦恼是什么?是空中的风儿,吹来了刺眼的泥沙;烦恼是什么?是倾盆的雨水,浸湿了满怀的好心情;烦恼是什么?是……
还记得那天,我们班准备录制一节关于学写毕业赠言的公开课。上课之前,我被班主任李老师叫入办公室,她轻声细语地对我说:“莫菲,我昨天看到你在《同学录》上写给雷韵涵的毕业赠言了,挺感人的,一会儿正式录课,就准备这个吧!“李……”“对了,你马上去准备准备吧!”还没来得及开口,却被李老师堵了回去,没办法,我只好照做。但我之前可是跟好朋友徐文慧做了约定,要互相写赠言的呀!怎么办?
不一会儿,打铃了。“上课!”一声清脆的口令响起。"起立!老师好!"同学们整齐地说着。我的手心冒着冷汗,颤颤微微地坐在这冰冷的椅子上,时不时看一下徐文慧。突然,老师点了我的名:“莫菲,请你上来把你的赠言念给大家听一听!”哎呀!这下糟了,徐文慧听了肯定不高兴。我小步小步地走上台,开始念了,看着徐文慧期待的眼神,我十分难过,对不起,徐文慧,但是我没办法。
下课了,在放学的路上,我凑前去,想试图向徐文慧解释,但她一转头,看见是我,便一把甩开我的手。
一路上,大家都欢笑着,小朋友们打闹着,阳光照耀下的他们,是多么的快乐啊!而我,是多么想解释给你听啊!
篇7:以“笑”字开头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213 字
+ 加入清单[笑逐颜开] 逐:追随;颜:脸面,面容;开:舒展开来。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形容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笑容可掬] 掬:双手捧取。形容笑容满面。
[笑面夜叉] 比喻面带笑容而居心狠毒的人。
[笑面虎] 比喻外表善良,心地凶狠的人。
[笑里藏刀] 形容对人外表和气,却阴险毒辣。
[笑而不答] 只是微笑着,不作正面回答。
[笑不可仰] 笑得直不起腰来。
[笑比河清] 形容态度严肃,难见笑容。
[笑傲风月] 犹言吟风弄月。形容心情悠闲自在。
篇8:病入膏肓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74 字
+ 加入清单导语:病入膏肓比喻事态情况严重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及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病入膏肓
【汉语注音】:bìng rù gāo huāng
【成语出处】:春秋.鲁.左秋明《左传.成公十年》:“公疾病求医于秦……医至,曰:‘疾不可为也,在肓之上,膏之下,攻之不可,达之不及,药不至焉,不可为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贬义,用于事物或人,常与“不可救药”、“命在旦夕”连用,强调病重。
【病入膏肓的意思】:膏肓:音高荒,我国古代医学的一个名称,古人说心之下有一小块脂肪叫做“膏”,鬲(膈)之上有薄膜叫做“肓”。古代认为“膏肓”之间是药力达不到的地方。后来形容病情严重到了无法医治的程度。比喻事态情况严重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
【病入膏肓的近义词】:危在旦夕、不可救药、病入骨髓;
【病入膏肓的反义词】:疥癣之疾、手到病除、妙手回春;
【病入膏肓的故事】
春秋时期,晋景公得了重病。听说秦国的医生医术很高明,就打算去秦国聘请名医来给自己治病。秦桓公知道这件事后,派了一个名医名叫缓前往晋国,在缓还没到之前,晋景公恍恍惚惚中做了个奇怪的梦,梦见两个小孩在他的身体里悄悄地说话。一个孩子说:“秦国的那个名医马上就要来了,这回我看我们是插翅难逃了,我们要往哪里躲呢?”另一个小孩说道:“这有什么啊,我早就想好办法了,只要我们躲到盲的上面,膏的下面,无论他用什么药,药力都达不到,这样他就拿我们无可奈何了。”过了一会儿,缓就到了门外,晋景公的手下立刻把人带到病床前。缓看完病后,对晋景公说:“太迟了,这病我已无能为力:疾病在肓之上,膏之下,吃汤药的效力已经达不到病处,用灸法治也不行,针又扎不到。我实在是无能为力给您医治啦。”晋景公一听,惊得面色如土,心想:这医生所说的竟然和自己做的梦一样。便微微点头开诚布公说:“你的医术真是高明啊!”说完,还命人准备了一份厚礼送给医生并送他回国了。果然,没多久晋景公就病死了。
【病入膏肓例句】
清.张廷玉等《明史.流贼传序》:“加以天灾流行,饥馑洊臻,政繁赋重,外讧内叛。譬一人之身,元气羸然,疽毒并发,厥症固已甚危,而医则良否错进,剂则寒热互投,病入膏肓,而无可救,不亡何待哉?”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五十二回:“吾观刘琦过于酒色,病入膏肓,今见面黄羸瘦,气喘呕血,不过半年,其人必死。”
【病入膏肓造句】
对于一位病入膏肓的人来说,医治已经失去了意义,只能麻木不仁地眼睁睁看着他痛苦的离去。
她跟情人私下里男欢女爱两年多了,对他精神上的依赖几乎达到病入膏肓的程度,像是上了瘾一样。
篇9:与鸡有关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298 字
+ 加入清单为了便于大家的学习,小编今天整理了和鸡有关的成语,欢迎大家查看。
只鸡絮酒:指悼念故人,祭品菲薄。
指鸡骂狗:指着鸡骂狗。比喻表面上骂这个人,实际上是骂那个人。
只鸡斗酒:斗:酒器。准备好一只鸡,一壶酒。原指对死者的祭奠物品,多用作追悼亡友之辞。后也指招待来客。
争鸡失羊:比喻贪小失大。
卓立鸡群:象鹤站在鸡群中一样。比喻一个人的仪表或才能在周围一群人里显得很突出。
宰鸡教猴:用杀鸡来警戒猴子。比喻严惩一个以警告其余。
炙鸡渍酒:《后汉书·徐稚传》“稚尝为太尉黄琼所辟,不就”李贤注引三国吴谢承《后汉书》:“穉诸公所辟虽不就,有死丧负笈赴吊。常于家豫炙鸡一只,以一两绵絮渍酒中,暴干以裹鸡,径到所起冢外,以水渍绵,使有酒气,斗米饭,白茅为藉,以鸡置前,醊酒毕,留谒则去,不见丧主。”
只鸡樽酒:见“只鸡斗酒”。
捉鸡骂狗:犹指桑骂槐。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个人得道面仙,全家连鸡、狗也都随之升天。比喻一个人做了官,和他有关系的人也都跟着得势。
鬻鸡为凤:谓以次充好,混淆优劣。
一人飞升,仙及鸡犬:用以比喻一人得势,与其有关者亦皆随之发迹。多含讽刺意。同“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雄鸡断尾:断尾:断去尾巴。本指雄鸡因怕做祭祀的牺牲而自残其身。后比喻人怕被杀而自尽。
小肚鸡肠:比喻器量狭小,只考虑小事,不照顾大局。
雄鸡夜鸣:古代认为雄鸡夜鸣为异常现象,预兆战事。
味如鸡肋:鸡肋:鸡的肋骨,没有肉,比喻无多大意味而又不忍舍弃的东西。比喻事情不做可惜,做起来没有多大好处。
闻鸡起舞:听到鸡叫就起来舞剑。后比喻有志报国的人及时奋起。
偷鸡盗狗:见“偷鸡摸狗”。
土鸡瓦狗:见“土鸡瓦犬”。
铁公鸡:比喻极其吝啬的人
杀鸡抹脖:形容心里着急而无法可想的神态。
杀鸡吓猴:杀鸡给猴子看。比喻用惩罚一个人的办法来警告别的人。
杀鸡取卵:卵:蛋。为了要得到鸡蛋,不惜把鸡杀了。比喻贪图眼前的好处而不顾长远利益。
杀鸡儆猴:杀鸡给猴子看。比喻用惩罚一个人的办法来警告别的人。
杀鸡焉用牛刀:杀只鸡何必用宰牛的刀。比喻办小事情用不着花大气力。
山鸡舞镜:山鸡对镜起舞。比喻自我欣赏。
手无缚鸡之力:连捆绑鸡的力气都没有。形容身体弱、力气小。
鼠腹鸡肠:比喻气量狭小,只考虑小事,不顾大体。
杀鸡取蛋:比喻贪图眼前微小的好处而损害长久的利益。亦作“杀鸡取卵”。
杀鸡哧猴:见“杀鸡骇猴”。
杀鸡骇猴:杀鸡给猴子看。比喻惩罚一人以恐吓或警戒其它人。
杀鸡为黍:谓殷勤款待宾客。
鼠肚鸡肠:犹言鼠腹鸡肠。
认鸡作凤:佛教语。谓认凡庸为珍贵。
汝南晨鸡:即汝南鸡。
牝鸡司晨:母鸡报晓。旧时比喻妇女窃权乱政。
鸡飞蛋打:鸡飞走了,蛋打破了。比喻两头落空,一无所得。
鸡骨支床:原意是因亲丧悲痛过度而消瘦疲惫在床席之上。后用来比喻在父母丧中能尽孝道。也形容十分消瘦。
鸡犬桑麻:形容乡村的安静生活。
鸡尸牛从:比喻宁在局面小的地方自主,不愿在局面大的地方听人支配。
鸡头鱼刺:比喻轻微而不被重视的的事物。
鸡犬不宁:形容骚扰得厉害,连鸡狗都不得安宁。
鸡烂嘴巴硬:比喻自知理亏,还要强辩。
鸡飞狗走:走:跑。鸡乱飞,狗乱跑。形容因极端惊恐而混乱不堪。
鸡鹜相争:鸡鹜:比喻平庸的人。旧指小人互争名利。
篇10: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变文
全文共 682 字
+ 加入清单变文的名称虽早见于文献记载,但变文实物则19世纪末才发现于敦煌莫高窟藏经洞。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变文是唐代兴起的一种说唱文学,多用韵文和散文交错组成,内容原为佛经故事,后来范围扩大,包括历史故事、民间传说等。如敦煌石窟里发现的《大目乾连冥间救母变文》、《伍子胥变文》等。在诗歌发展取得辉煌成就,散文文体文风进行了影响深远的改革的同时,唐代在其他文体的发展上也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小说出现了新的体式唐传奇。唐传奇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文言小说发展以了成熟的阶段。它的发展与散文的文体文风改革大致同步,中唐达于极盛,至晚唐而稍衰。除唐传奇之外,此时还出现了通俗文体俗讲和变文。俗讲和变文,不仅扩大了文学的传播与影响,而且在文学渐渐由雅而俗的发展过程中,有其不容忽视的意义。
变文的体制不完全一致,有说散体,如《刘家太子变》;有六言赋体,如《舜子至孝变文》,而更多的则是散韵并陈、说唱相间,如《破魔变》、《汉将王陵变》。变文既演说佛教故事,又演唱历史故事,还可以演讲当代时事,如《张义潮变文》。说唱变文者称为转变(转同啭,即唱),可以是僧人,也可以是俗家歌女。
变文的名称虽早见于文献记载,但变文实物则19世纪末才发现于敦煌莫高窟藏经洞。近代学者多用变文的名称概举俗讲经文及俗赋、词文、话本等说唱文学,如《敦煌变文集》就收入了多种文体的通俗文学作品。近年来有一些研究者陆续提出疑议,认为变文应以原题有“变”字的文体作为标准。无论从广义或狭义理解 , 变文实质上都是通俗的叙事文学,并以说唱相间为其主要艺术特征,应当视为戏曲和通俗小说的重要渊源之一。
篇11:有关清明节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1676 字
+ 加入清单椎理穿掘 杀人埋尸,发冢盗墓。泛指行凶作恶。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有关清明节的词语和解释,欢迎阅读。
委委佗佗 雍容自得貌。《诗·墉风·君子偕老》:“委委佗佗,如山如河。”毛传:“委委者,行可委曲踪迹也;佗佗者,德平易也。”朱熹集传:“雍容自得之貌。”明宋濂《梅府君墓志铭》:“命也奈何,芝生岩阿;既采且歌,委委佗佗。”清钱谦益《御史族兄汝瞻画像赞》:“委委佗佗,开
悬门抉目 春秋时,吴国大夫伍员劝吴王夫差拒绝越国求和,夫差听信谗言,不从忠告,反赐之剑命自杀。伍员临死,曰:“树吾墓上以梓,令可为器。抉吾眼置之吴东门,以观越之灭吴也。”见《史记·吴太伯世家》。后以“悬门抉目”为烈士殉国的典故。
赢金一经 谓留下满筐的金银,不如传授一经。赢,通“籝”。典出《汉书·韦贤传》:“贤四子;长子方山为高寝令,早终;次子弘,至东海太守;次子舜,留鲁守坟墓;少子玄成,复以明经历位至丞相。故邹鲁谚曰:‘遗子黄金满籝,不如一经。’”颜师古注:“今书本籝字或作盈,又是盈满之
椎理穿掘 杀人埋尸,发冢盗墓。泛指行凶作恶。
椎牛发冢 亦作“椎牛发冢”。杀牛盗墓。谓为盗无所不为,穷凶极恶。
墓木拱矣 〖解释〗坟墓上的树木已有两手合抱那么粗了。意思是你快要死了。这是骂人的话。后指人死了很久。
一掊土 〖解释〗抔:用手捧东西。一捧黄土。指坟墓。现多比喻不多的土地或没落、渺小的反动势力。
椎埋穿掘 〖解释〗杀人埋尸,发冢盗墓。泛指行凶作恶。
九原可作 九原:春秋时晋国卿大夫的墓地在九原,因称墓地;作:起,兴起。设想死者再生。
墓木已拱 坟墓上的树木已有两手合抱那么粗了。意思是你快要死了。这是骂人的话。后指人死了很久。
一抔黄土 一抔:一捧。一捧黄土。借指坟墓。现多比喻不多的土地或没落、渺小的反动势力。
冢中枯骨 冢:坟墓。坟墓里的枯骨。比喻没有力量的人。
自掘坟墓 掘:挖。自己的所作所为就象在替自己挖掘坟墓一样。比喻自寻死路。
柴毁灭性 柴毁:因极度哀痛而骨瘦如柴。旧指因居父母丧过度悲痛而身体消瘦衰弱,危及生命。唐·赵儋《右拾遗陈公旌德碑》:“文林卒,公至性纯孝,遂庐墓侧,杖而徐起,柴毁灭性,天下之人,莫不伤叹。”参见“哀毁骨立”、“柴毁骨立”
充栋汗牛 谓书籍堆得高及栋梁,多至牛马运得出汗。形容藏书或著述之富。语出唐柳宗元《陆文通先生墓表》:“其为书,处则充栋宇,出则汗牛马。”
地负海涵 谓大地负载万物,海洋容纳百川。形容包罗万象,含蕴丰富。语本唐韩愈《南阳樊绍述墓志铭》:“其富若生蓄,万物必具,海含地负,放恣横从,无所统纪。”语本唐韩愈《南阳樊绍述墓志铭》:“其富若生蓄,万物必具,海含地负,放恣横从,无所统纪。”
奋发踔厉 奋发有为,意气昂扬。语本唐韩愈《柳子厚墓志铭》:“议论证据今古,出入经史百子,踔厉风发,率常屈其座人。”
惠子知我 惠子指惠施,战国宋人,在先秦诸子中属名家,为庄周契友。惠死后,庄周过其墓,曾借匠石斫垩的寓言,感慨“自夫子之死也,吾无以为质矣,吾无与言之矣”。见《庄子·徐无鬼》。后因以“惠子知我”喻朋友相知之深。
三迁之教 汉·刘向《列女传》载:孟母带着年幼的孟子,起初住在公墓附近,孟子就模仿哭丧;后迁居集市,又跟着学商人自吹自夸;孟母迁居学堂附近,孟子从此学习礼节,要求上学。后人用“孟母三迁”、“三迁之教”比喻选择居住合适的环境以利于教育子女。
扫墓望丧 扫除墓地,以待人死入葬。谓酷吏必当有恶报,指日可待。语本《汉书·酷吏传·严延年》:严延年迁河南太守,其母从东海来,欲从延年腊,到洛阳,适见奏报引决囚人。母大惊,谓延年曰:“我不自意当老见壮子被刑戮也!行矣!去女东归,扫除墓地耳!”后岁余,延年果败。
杀衣缩食 “杀”念shài。犹节衣缩食。明·宁濂《故丽水叶府君墓铭》:“家虽贫,杀衣缩食,葬宗党十余。”
水佩风裳 以水作佩饰,以风为衣裳。语本唐李贺《苏小小墓》诗:“风为裳,水为佩”。本写美人的妆饰。后用以形容荷叶荷花之状貌。
投阱下石 比喻乘人之危加以陷害。语出唐韩愈《柳子厚墓志铭》:“一旦临小利害,落陷穽不一引手救,反挤之又下石焉者,皆是也。”
篇12:甜言蜜语的近义词:轻诺寡信、花言巧语、巧舌如簧、巧言令色、轻言寡信、心口不
全文共 237 字
+ 加入清单甜言蜜语( 注释:象蜜糖一样甜的话。比喻为了骗人而说得动听的话。)
花言巧语( 注释:原指铺张修饰、内容空泛的言语或文辞。后多指用来骗人的虚伪动听的话。)
巧舌如簧( 注释:舌头灵巧,象簧片一样能发出动听的乐音。形容花言巧语,能说会道。)
巧言令色( 注释:巧言:花言巧语;令色:讨好的表情。形容花言巧语,虚伪讨好。)
轻诺寡信( 注释:轻易答应人家要求的,一定很少守信用。)
轻言寡信( 注释:说话轻率,缺少信用。)
心口不一( 注释:心里想的和嘴上说的不一样。形容人的虚伪、诡诈。)
篇13:感恩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820 字
+ 加入清单感恩,是一种生活态度,是一种品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感恩词语及解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恩有重报 (ēn yǒu zhòng bào)
好好地报答别人的重大恩惠。
恩怨分明 (ēn yuàn fēn míng)
恩:恩惠;怨:仇恨。对于恩惠和仇恨的界限分得十分清楚,毫不含糊。
恩重如山 (ēn zhòng rú shān)
恩情深厚,像山一样深重。
恩重泰山 (ēn zhòng tài shān)
恩情深厚,比泰山还重。
返哺之恩 (fǎn bǔ zhī ēn)
返哺:雏鸟长大,衔食哺其母。比喻报答亲恩。
感恩戴德 (gǎn ēn dài dé)
戴:尊奉,推崇。感激别人的恩惠和好处。
感恩图报 (gǎn ēn tú bào)
感激别人的恩情而想办法回报。
顾复之恩 (gù fù zhī ēn)
顾:回头看;复:反复。比喻父母养育的恩德。
千恩万谢 (qiān ēn wàn xiè)
一再表示感恩和谢意。
丝恩发怨 (sī ēn fà yuàn)
丝、发:形容细小。形容极细小的恩怨。
恩德如山 (ēn dé rú shān)
比喻恩德极为深生。
恩恩相报 (ēn ēn xiāng bào)
用恩惠报答恩惠;把有利于人的行为回报给有恩于己的人。
恩荣并济 (ēn róng bìng jì)
恩荣:恩惠荣宠。济:调济。恩惠与荣耀两种手段一起施行。
恩若再生 (ēn ruò zài shēng)
恩惠极大如同给了第二次生命。
恩山义海 (ēn shān yì hǎi)
恩爱像高山一样重,情义像大海一样深。形容恩惠深,情义重。
恩深义重 (ēn shēn yì zhòng)
恩惠、情义极为深重。
恩同父母 (ēn tóng fù mǔ)
恩:恩惠;同:如同。待人的好处、恩惠之大如同父母一样。
恩同再造 (ēn tóng zài zào)
再造:再生。使人再生的恩惠。比喻恩情极大,象救了自己的性命一样。
关于感恩的句子
一、有些人说不出哪里好,但就是谁都替代不了!在爱的世界里,没有谁对不起谁,只有谁不懂得珍惜谁。
二、走得最急的,都是最美的风景;伤得最深的,也总是那些最真的感情。
三、人在最悲痛、最恐慌的时候,并没有眼泪,眼泪永远都是流在故事的结尾,流在一切结束的时候!
四、感恩生命,感谢她给予我们一个聪明的大脑。思考疑难的问题,生命的意义;赞颂真善美,批判假恶丑。记住精彩的瞬间,激动的时刻,温馨的情景,甜蜜的镜头。生命赋予我们特有的灵性。
五、收拾起心情,继续走吧,错过花,你将收获雨,错过这一个,你才会遇到下一个。
六、蜜蜂从花中啜蜜,离开时营营的道谢。()浮夸的蝴蝶却相信花是应该向他道谢的。泰戈尔
七、人是可以快乐地生活的,只是我们自己选择了复杂,选择了叹息!
八、卑鄙小人总是忘恩负义的:忘恩负义原本就是卑鄙的一部分。
九、心若一动,泪就千行。
十、如果你从未经历过战争的危险,被囚禁的孤寂受折磨的痛苦和忍饥挨饿的难受,你已经好过世界上的5亿人了。
十一、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十二、人家帮我,永志不忘;我帮人家,莫记心上。
十三、西方有句谚语这样说道:幸福,是有一颗感恩的心,一个健康的身体,一份称心的工作,一位深爱你的家人,一帮可以信赖的朋友。感恩为幸福之首,是因为不知道感恩的人,永远就不会幸福。中华民族更具有优良的“感恩”传统。“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的动人诗句,“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经典词句,集中反映了古人对“感恩”的认同和崇尚。
十四、选择最淡的心事,诠释坎坷的人生。
十五、我相信我爱你。依然。始终。永远。
十六、每一种恩惠都有一枚倒钩,它将钩住吞食那份恩惠的嘴巴,施恩者想把他拖到哪里就得到那里。
十七、你若流泪,先湿的是我的心。
十八、你的眼睛,是我永生不会再遇的海。
十九、感恩生命,感谢她给予我们明亮的双眼。看,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枝繁叶茂,花开叶落;看,名山大川,峻险陡峭,奇葩异草,缤纷多彩;看,江河湖海,奔腾不息,静谧深邃,浩荡无垠;看风花雪月,春华秋实;看时序更迭,沧海桑田……我们用清澈的双眸还原物体的本质原貌,一个五光十色、缤纷斑斓的世界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们欣赏华美,我们也洞悉丑恶。
二十、其实根本就没有什么“假如”,每个人的人生都不可重新设计。
二十一、过去的一页,能不翻就不要翻,翻落了灰尘会迷了双眼。
二十二、人生没有失败,只有粉碎!
二十三、如果可以选择的话,不要用恨来结束一段爱。
二十四、恨,能挑起争端,爱,能遮掩一切过错。
二十五、忘恩的人落在困难之中,是不能得救的。
篇14:除暴安良的近义词
全文共 468 字
+ 加入清单【除暴安良】:暴:暴徒;良:善良的人。铲除强暴,安抚善良的人民。
近义词:吊民伐罪 伐罪吊民 锄强扶弱 除残去秽
反义词:仗势欺人 以强凌弱
用除暴安良造句:
1、李自成领导的起义军,每到一处就除暴安良稳定人心,因此,深受人民爱戴。
2、李自成领导的起义军,每到一处就除暴安良,稳定人心,因此,深得人民爱戴。
3、李自成的义军每到一处,都除暴安良,深受劳苦大众的欢迎。
4、正如武器既可以除暴安良,也可以助纣为虐,其本身没有是非对错,关键在于掌握武器的人是有意作恶还是一心向善。
5、后来刘香菲的那个从小就丢失了的弟弟海鸿以除暴安良的侠客身份出现,也随之引来了江湖上的一场腥风血雨。
6、此事不可,主公兴仁义之兵,为百姓除暴安良,唯有仰仗信义来招揽俊杰,犹自唯恐招揽不到人才。
7、待学有所成之后,便游历四方,做一些除暴安良、扶危济困的侠行善举。
8、当选一盟主,约进退、行赏罚,戮力齐心进兵,为国除暴安良。
9、异入关已三年有余,除暴安良,人民悦服,闻得流言摇惑,心不自安,因上书乞请还都,亲侍帷幄。
10、给公子送上大大的锦旗,上面写着‘替天行道,除暴安良’
篇15:索性近义词
全文共 231 字
+ 加入清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索性的近义词,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解释】
索性( 注释:副词。表示直截了当,爽快:这些衣服既然你都喜欢,索性全买下罢。)
【近义词】
干脆( 注释:①直截了当;爽快:说话~利落。 ②索性:那人不讲理,~别理他。)
【造句】
1、同学们索性收起雨伞,任细雨淋在身上。
2、在好奇心的支配下,他索性把小闹钟拆了。
3、天气太热,不少人索性在外面过夜。
4、他眼前一阵黑,索性闭上眼睛,一屁股坐在地上。
5、要说就索性说得一清二楚,说出前每句话要字斟句酌。
篇16:形容女人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406 字
+ 加入清单1、白璧无瑕:洁白的美玉上面没有一点小斑。形容人或事物完美无缺。
2、百媚千娇:媚、娇:美好。形容女子姿态美好。
3、闭月羞花:闭,躲避,羞,害躁,使月亮见也躲避起来,花儿见了也自觉羞愧,一般用来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4、冰雪聪明:形容人美丽动人,聪明非凡。
5、绰约多姿:柔弱美丽,仪态万方。多用于形容女性的姿态美方面。
6、沉鱼落雁:鱼见了沉入水底,雁见了从天上落下。形容女子容貌极美。
7、齿白唇红:牙齿白,嘴唇红。形容面容美。
8、齿若瓠犀:瓠犀,瓠瓜的子,牙齿像瓠瓜的子一样方正洁白。
9、出尘脱俗:多用来形容一个人气质好长相好有仙女感觉什么的形容女人较多。
10、出水芙蓉:芙蓉:荷花。刚开放的荷花。形容诗文清新不俗。也形容天然艳丽的女子。
11、楚楚动人:楚楚:鲜明整洁的样子。形容美好的样子引人怜爱。
12、楚楚可人:形容姿容清秀,使人惬意。
13、吹气如兰:气息象兰花那样香。形容美女的呼吸。也用于形容文词华美。
14、豆蔻年华:豆蒄:多年生草本植物,形容处女。指女子十三四岁时。
15、婀娜多姿:形容姿态柔和而美好。
16、蛾眉曼睩:曼睩:明亮转动的眼睛。形容女子的眉目秀美有神。
17、丰韵娉婷:丰韵,风韵,娉婷,姿态美好。形容女子丰润标致,姿态美好。
18、丰姿绰约:丰姿:风姿,风度姿态。绰约:柔美的样子。形容女子体态柔美,神采飘逸。同“丰神绰约”。
19、风华绝代:风华:风采才华;绝代:冠绝当世。意思是风采才华为当世第一。
20、风姿绰约:风:风度;绰约:女子姿态柔美。形容女子风韵姿态柔美动人。
21、肤如凝脂:皮肤像凝固的油脂。形容皮肤洁白且细嫩。
22、姑射神人:姑射:山名;神人:得道的人。原指姑叶山的得道真人。后泛指美貌女子。
23、冠绝群芳:形容女子,绝世的美貌,无人能及。
24、国色天香: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25、国色天姿:国色:女子美色冠绝全国;天姿:天生的姿色。旧时形容女子容貌极美。
26、含苞待放:形容花朵将要开放时的形态。也形容将成年的少女。
27、含情脉脉:形容女子情意满怀。形容女性想倾吐爱情,但又害羞得说不出来的用语。
28、惠心纨质:纨,洁白的细绢,形容女子姿质美好,心灵纯净。
29、娇艳如花:形容女子娇容艳丽,貌美如花。
30、娇艳欲滴:娇嫩艳丽得好像要滴下来了。形容植物色彩美丽。一般是用来形容花,也喻女子容貌姣好美艳。
31、巾帼须眉:巾帼:古代妇女配戴的头巾和发饰,后借指妇女;须眉:胡须和眉毛,借指男子汉,大丈夫。具有男子汉气慨的女子。
32、尽善尽美:极其完善,极其美好。指完美到没有一点缺点。
33、惊鸿艳影:惊鸿:轻捷飞起的鸿雁。形容女子轻盈艳丽的身影。
34、兰心蕙质:形容女子幽闲聪颖的品性。形容心地善良、品质高尚的女子。
35、丽质天成:形容容貌漂亮,就像天造的一般。
36、玲珑剔透:玲珑:精巧细致;剔透:孔穴明晰。形容器物精致通明,结构细巧。也形容人精明灵活。
37、貌美如花:女子长相美,像是盛开的鲜花,娇艳,柔弱。
38、眉目如画:形容容貌端正秀丽。
39、眉清目秀:眉、目:眉毛和眼睛,泛指容貌。形容人容貌清秀不俗气。
40、美若天仙:美若天仙就是用来形容一个人长得很漂亮,像天上的仙女一样。
41、美艳绝伦:一般是形容女人非常美貌,无人能比。
42、明眸皓齿:亮的眼睛,洁白的牙齿。形容女子容貌美丽,也指美丽的女子。
43、品貌端庄:品德高尚,容貌端正,形容人由内到外都很优秀。
44、娉婷袅娜:形容女子姿态柔美。亦借指美人。
45、千娇百媚:形容女子或花朵姿态娇媚人见人爱,专用于形容女子或花朵的风度仪态。
46、倾国倾城:原指因女色而亡国。后多形容妇女容貌极美。
47、秋波微转:形容美女的眼神。凡美貌的女子看人,都可用此语形容。
48、人淡如菊:形容人淡泊的如同菊花一样。
49、人间尤物:容貌艳丽的女子、特别漂亮的女人。
50、人见人爱:形容人长的好看、可爱,人人见了都会喜欢。
51、如花似玉:像花和玉那样美好。形容女子姿容出众。
52、韶颜稚齿:指年轻而容貌美好。
53、梳云掠月:指妇女梳妆。“云”指发髻之形,“月”喻妇女容貌。
54、体态轻盈:女子身材窈窕,婀娜多姿。只适用于形容身材苗条的美丽女子方面。
55、天生尤物:形容艳质女子,宛如上天特别赐予的特殊的人。尤,特别,专用于形容艳丽媚人的女子。
56、天香国色: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57、天姿绝色:形容女子长相漂亮。
58、通情达理:指说话、做事很讲道理。
59、温柔体贴:温顺关怀体贴。
60、温文尔雅:温文:态度温和,有礼貌;尔雅:文雅。形容人态度温和,举止文雅端庄。
61、鲜眉亮眼:犹言眉清目秀。形容容貌漂亮。
62、心灵手巧:心思灵敏,手艺巧妙(多用在女子)。
63、杏脸桃腮: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64、羞花闭月:形容女子貌美,使花亦羞愧,月亦隐藏。
65、秀色可餐:美丽的容貌或秀丽的景色可以当饭吃,形容女性容貌美丽动人或景色非常美,让人入迷忘情。常用来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66、秀色可餐:秀色:美女姿容或自然美景;餐:吃。原形容妇女美貌。后也形容景物秀丽。
67、秀外慧中:秀:秀丽;慧:聪明。外表秀丽,内心聪明。
68、夭桃秾李:夭:长得很好、很茂盛的样子。秾:花木繁盛。形容人年少美貌。
69、一笑倾城:形容女子的绝色。
70、仪态万方:仪态,容貌姿态,万方,多方面多种多样,形容千姿百态,非常美好。
71、玉骨冰肌:形容女子苗条的身段和洁白光润的肌肤。
72、玉软花柔:形容女子娇嫩柔弱,如花似玉。
73、月貌花容:如花似月的容貌。形容女子美貌。
74、知书达礼:知、达:懂得。有文化,懂礼貌。形容有教养。
75、朱唇粉面:形容女子貌美。亦指美女。
76、珠光宝气:珍贵华丽的服饰等,多用于形容妇女服饰华贵,穿戴饰物光耀夺目。
77、珠围翠绕:形容妇女们装饰华贵美丽,或形容侍候的美女众多。
篇17:闪烁其词的近义词
全文共 594 字
+ 加入清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闪烁其词的近义词,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解释】
闪烁其词( 注释:言语遮遮掩掩,吞吞吐吐。)
【近义词】
含糊其词( 注释:含糊:不明确,不清晰。词:话语。故意把话说得模棱两可,不清楚,不明确。)
吞吞吐吐( 注释:想说,但又不痛痛快快地说。形容说话有顾虑。)
隐约其辞( 注释:隐约:不明显,不清楚。形容说话躲躲闪闪,使人不易完全明白。)
支吾其词( 注释:支吾:说话含混躲闪。指用含混的话搪塞应付,以掩盖真实情况。)
【造句】
1、这个嫌犯交代犯罪行为时避重就轻,闪烁其词,意图为自己开脱罪名。
2、看到他回答问题时那闪烁其词的样子,我就知道这里面肯定有什么名堂。
3、相反,应关注你对伴侣闪烁其词的本能反应。
4、一叶落知天下秋,闪烁其词只为自圆其说,繁华落尽夜色变冷,沧桑诉说情感终究,幸福瞬间只在错过,浪漫唯有回忆残留。立秋了,你在何所?
5、每一盏灯都是一个希望,可它们却在夜风中闪烁其词,似乎因为脚下那方光晕中路过太多心事重重的人,因而为了保守他们的秘密而选择缄口不言。
6、面对着在有关问题上闪烁其词的指控,白宫不得不说没有大规模裁军的计划。
7、我问她为什么回来这么晚,她回答得闪烁其词。
8、夏雨闪烁其词,神态倨傲,显然预定目标快要达成。
9、有人左躲右闪、拱手作揖,有人闪烁其词、缄默不语,当然也有多年本色不变的“大炮”们。
10、青衣人闪烁其词,谁都不知道他的真实想法。
篇18:鸡犬不惊的近义词
全文共 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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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鸡犬不惊( 注释:形容行军纪律严明,连鸡狗都没有受到惊动。也指平安无事。)
【近义词】
秋毫无犯( 注释:秋毫:鸟兽秋天新换的绒毛,比喻极细微的东西;犯:侵犯。指军纪严明,丝毫不侵犯人民的利益。)
【造句】
1. 我军纪律严明,所到之处,秋毫无犯,鸡犬不惊。
2. 1949年解放军进驻上海时,的确是鸡犬不惊,纪律严明,战士们宁愿露宿街头,也不惊扰百姓。
3. 人民解放军连夜行军,从来都是鸡犬不惊。
4. 人民解放军纪律严明,所到之处,秋毫无犯,鸡犬不惊。
5. 大军所到之所,并无一人掳掠,鸡犬不惊,百姓无不箪食壶浆劳军,但我军却并不取一分一毫,于是民心归顺,仁义之名传遍江东。
6. 及策军到,并不许一人掳掠,鸡犬不惊,人民皆悦,牵牛拖猪,担酒烧饼,到寨劳军。
7. 放炮起兵,一路上父老相迎,鸡犬不惊。
8. 及策军到,并不许一人掳掠,鸡犬不惊,人民皆悦,赍牛酒到寨劳军。
9. 自引大军自丹阳南下,一路安抚百姓,有掳掠扰民者皆斩,严明军纪,鸡犬不惊。
篇19: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 加入清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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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词语的近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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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斗(斗争 奋战) 异常(非常 特别) 效果(成效 效验)观赏(欣赏 观看)
2、聚集(集合 聚拢) 璀璨(灿烂) 闪耀(闪烁) 残害(伤害 杀害) 陋习(陋俗)
3、舒服(舒适 畅快) 五颜六色(五光十色) 举世闻名(文明遐迩) 空闲(闲暇 休闲)
4、黎明(清晨 拂晓) 俊俏(俊秀 俏丽) 格外(分外 特别) 精彩(出色)
5、出现(显现 涌现) 光彩(光荣) 告别(辞别 辞行) 生机勃勃(朝气蓬勃)
6、奇怪(古怪 奇异) 刨根问底(追根究底) 聚精会神(全神贯注)
7、维修(修理 修整) 呼啸(咆哮) 释放(开释 保释) 巨大(庞大 宏大)
8、得意(满意 高兴) 镇定(镇静 稳定) 恳切(诚恳 关切) 生气(动气 发怒)
9、了不起(了不得) 损伤(伤害 受害) 忍受(忍耐 承受) 担心(担忧 忧虑)
10、苍白(惨白 灰白) 平静(安静 宁静) 勉强(将就 凑合) 愿意(情愿 乐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