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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后春笋的近义词和解释(经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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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诺寡信的近义词:花言巧语、巧舌如簧、巧言令色、轻言寡信、甜言蜜语、心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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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诺寡( 注释:轻易答应人家要求的,一定很少守信用。)

花言巧语( 注释:原指铺张修饰、内容空泛的言语或文辞。后多指用来骗人的虚伪动听的话。)

巧舌如簧( 注释:舌头灵巧,象簧片一样能发出动听的乐音。形容花言巧语,能说会道。)

巧言令色( 注释:巧言:花言巧语;令色:讨好的表情。形容花言巧语,虚伪讨好。)

轻言寡信( 注释:说话轻率,缺少信用。)

甜言蜜语( 注释:象蜜糖一样甜的话。比喻为了骗人而说得动听的话。)

心口不一( 注释:心里想的和嘴上说的不一样。形容人的虚伪、诡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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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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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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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颜”字在第二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9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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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颜有术] 有方法保持青春,形容容颜不老。

[正颜厉色] 颜:面容。形容板着脸,神情非常严厉。

[五颜六色] 形容色彩复杂或花样繁多。引伸为各色各样。

[无颜落色] 失色,面无人色。

[童颜鹤发] 颜:脸色。仙鹤羽毛似雪白的头发,孩子似的红润的面色。形容老年人气色好。

[靦颜事仇] 谓不知羞耻地为仇敌做事。

[靦颜人世] 靦颜:表现出惭愧的脸色。形容丧气失节,厚颜无耻地活在世上。

[韶颜稚齿] 指年轻而容貌美好。

[强颜欢笑] 心里不畅快,但脸上勉强装出喜笑的样子。

[破颜微笑] 形容心领神会。

[奴颜媚骨] 媚骨:谄媚的性格。奴才相,贱骨头。形容卑鄙无耻地奉承别人。

[奴颜婢膝] 奴颜:奴才的脸,满面谄媚相;婢膝:侍女的膝,常常下跪。指表情和动作奴才相十足。形容对人拍马讨好卑鄙无耻的样子。

[奴颜婢色] 犹言奴颜婢睐。形容低声下气,谄媚奉承的嘴脸。

[奴颜婢睐] 形容低声下气,谄媚奉承的嘴脸。

[赧颜汗下] 赧:因羞愧而脸红。颜:面容。形容羞愧到极点。

[腼颜天壤] 腼颜:厚着脸面。天壤:天地,指人世间。形容厚着脸皮活在人世间。

[腼颜事敌] 厚着脸皮替敌人工作,不知羞耻。

[腼颜事仇] 指不知羞耻地为仇敌做事。

[腼颜人世] 腼颜:表现出惭愧的脸色。形容丧气失节,厚颜无耻地活在世上。

[靡颜腻理] 靡:美丽;颜:面容;腻:细腻;理:肌理。形容容貌美丽,皮肤细腻柔滑。

[龙颜凤姿] 指帝王之相。

[抗颜为师] 抗颜:不看别人脸色,态度严正不屈。为师:为人师表。不为他人所制约,不为潮流所左右,这种意志坚定的人可以作为学习的榜样。

[降颜屈体] 犹言卑躬屈膝。形容没有骨气,低声下气地讨好奉承。

[寄颜无所] 脸面没有地方放。犹言无地自容。

[花颜月貌] 形容女子的美丽。

[厚颜无耻] 颜:脸面。指人脸皮厚,不知羞耻。

[红颜薄命] 红颜:美女的容颜;薄命:命运不好。旧时指女子容貌美丽但遭遇不好(多指早死、寡居或丈夫不好)。

[和颜悦色] 颜:面容;悦:愉快;色:脸色。脸色和霭喜悦。形容和善可亲。

[犯颜极谏] 犯颜:冒犯君主或尊长的颜面、威严;极谏:以直言规劝(常用下对上)。敢于冒犯君主或尊长的威严而极力规劝其改正错误。

[承颜候色] 看人脸色行事,不敢有不同意见。

[察颜观色] 观察别人的脸色,以揣摩其心意。

[苍颜白发] 颜:容颜。面容苍老,满头白发。

[变颜变色] 因内心惊、惧、急、怒而改变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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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描写秋天的词语与解释

全文共 16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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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大部分树叶都渐渐变黄了,有的已经枯落下来了,唯有枫叶红了下来,火红火红的,为秋天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真是“霜叶红于二月花”啊!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描写秋天的词语,欢迎查看。

橙黄橘绿

指秋季景物。宋·苏轼《赠刘景文》:“一年好景君须记,最是橙黄橘绿时。”

秋风萧萧

萧萧:形容风声或马叫声等。

秋风萧瑟

萧瑟:形容风吹树木的声音。

秋风瑟瑟

瑟瑟:形容轻微的声音。

秋风瑟缩

瑟缩:身体因寒冷、受惊等而蜷缩或兼抖动。

秋风落叶

秋风扫尽了落叶。比喻一扫而光,不复存在。

金风飒飒

金风:指秋天的风。古时以阴阳五行解释季节,秋为金。飒飒:风声。例:那时正是将近仲秋天气,金风飒飒,玉露泠泠。(《儿女英雄传》第四回)

金风送爽

金风:指秋天的风。秋风带来了凉意。

例:金风送爽,凉露惊秋。(鲁迅《述香港恭祝圣诞》)

金风玉露

指秋天的景物。唐·李商隐《辛未七夕》诗:“由来碧浪银河畔,可要金风玉露时。”

秋月春风

秋天的月亮,春天的花朵。比喻良辰美景、美好岁月。唐·白居易《琵琶行》:“今年欢笑复明年,秋月春风等闲度。”

亦作秋月春花:“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南唐·李煜《虞美人》)

春花秋月

同“秋月春花”。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例:冬天去了,春天又回来了。吟诵这些诗句,春花秋月,一年四季都沉醉在诗的意境里。(于漪《我与〈千家诗〉》)

秋高气爽

形容秋季天空明净,气候凉爽宜人。唐·杜甫《崔氏东山草堂》:“爱汝玉山草堂静,高秋爽气相鲜新。”

例:

亦作秋高气肃

同义天高气清天高气爽

天高气清天高气爽天高云淡

天高:天空高远广大。天气清朗,多用於秋天。例:“野旷沙岸净,天高秋月明。”()

秋高气和

同“秋高气爽”。形容秋空高朗、天气晴和。

清·曾朴《孽海花》第十九回:“却说小燕便服轻车,叫车夫径到城南保安寺街而来,那时秋高气和,尘软蹄轻,不一会已到了门口,把车停在门前两棵大榆树荫下。

秋高马肥

秋高气爽,马匹肥壮。例:“其外市,则西至安集延、伊犁、哈密、喀尔喀,东至黑龙江,秋高马肥,被罽捆货而至。”(清·俞正燮《癸巳类稿·俄罗斯事辑》)

桂子飘香

中秋前后桂花开放,散发馨香。语出唐·宋之问《灵隐寺》诗:“桂子月中落,天香云外飘。”

霜天红叶

红叶:槭、枫等树叶,秋时变为红色,故称为红叶。

霜天:严寒的天气。

秋阳杲杲

盛暑炙热的太阳。周代以国历的十一月为正月,七、八月秋季开始,时值国历五、六月,正当盛暑。

秋阳:秋天的太阳。如:成熟的麦穗在秋阳的照射下闪耀着金光。

丹枫迎秋

丹枫:枫叶到秋天会变红,故称为丹枫。唐·李商隐《过楚宫》:巫峡迢迢旧楚宫,至今云雨暗丹枫。

红衰翠减

红:指花;翠:指绿叶。红花衰败,绿叶减少。形容春尽花残或初秋百花凋谢的景象。宋·柳永《八声甘州》:“渐霜风凄紧,关河冷落,残照当楼,是处红衰翠减,苒苒物华休。”

秋行夏令

令:时令。时已秋季,还在做夏令的事。指不合时令。鲁迅《阿Q正传》第八章:“但现在是暮秋,所以这‘秋行夏令’的情形,在盘辫家不能不说是万分的英断,而在未庄也不能说无关于改革了。”

春华秋实

华: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例:“春华秋实,没有那浩荡的春风,又哪里会有这满野秋色和大好的收成呢?”(峻青《秋色赋》)

林寒涧肃

秋冬间林木凋零、涧水枯落的景象。

一叶知秋

1)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淮南子·说山训》:“见一叶落而知岁之将暮。”

2)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例:“叶落知秋,举一明三。”(宋·释普济《五灯会元》卷二十)

同义一叶落知天下秋一叶报秋叶落知秋落叶知秋

梧桐一叶落

梧桐落叶最早,故以之表示秋天来临。后亦以比喻事物衰落的征兆。

西风落叶

秋风吹,树叶纷纷下。形容秋天的景象。现多比喻人或事物已趋衰落的情景。例:“蚂蚁缘槐夸大国,蚍蜉撼树谈何易。正西风落叶下长安,飞鸣镝。”毛泽东词《满江红·和郭沫若同志》

西风残照

秋天的风,落日的光。比喻衰败没落的景象。多用来衬托国家的残破和心境的凄凉。语本唐·李白《忆秦娥》:“乐游原上清秋节,咸阳古道音尘绝。音尘绝,西风残照,汉家陵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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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描写夏天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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骄阳似火——酷暑难耐,烈日当空,赤日炎炎,暴风骤雨

无冬无夏——无论冬天还是夏天。指一年四季从不间断。

夏雨雨人——比喻及时给人帮助。

夏炉冬扇——比喻做事不符合当时的需要,费了力气而得不到好处。

夏虫语冰——比喻人的见识短浅

夏虫不可以语冰——比喻时间局限人人的见识。

冬温夏凊——凊:同"清"。冬天给父母温被,夏天给父母扇席,指对亲人无微不至。指冬暖夏凉

冬温夏清——冬天使父母温暖,夏天使父母凉爽。本指人子孝道。现亦泛称冬暖夏凉。

冬扇夏炉——比喻不合时宜。也比喻毫无用处的东西。

冬日夏云——冬天的太阳,夏天的云层。比喻人态度温和可亲,使人愿意接近。

冬裘夏葛——泛指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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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有关清明节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16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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椎理穿掘 杀人埋尸,发冢盗墓。泛指行凶作恶。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有关清明节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委委佗佗 雍容自得貌。《诗·墉风·君子偕老》:“委委佗佗,如山如河。”毛传:“委委者,行可委曲踪迹也;佗佗者,德平易也。”朱熹集传:“雍容自得之貌。”明宋濂《梅府君墓志铭》:“命也奈何,芝生岩阿;既采且歌,委委佗佗。”清钱谦益《御史族兄汝瞻画像赞》:“委委佗佗,开

悬门抉目 春秋时,吴国大夫伍员劝吴王夫差拒绝越国求和,夫差听信谗言,不从忠告,反赐之剑命自杀。伍员临死,曰:“树吾墓上以梓,令可为器。抉吾眼置之吴东门,以观越之灭吴也。”见《史记·吴太伯世家》。后以“悬门抉目”为烈士殉国的典故。

赢金一经 谓留下满筐的金银,不如传授一经。赢,通“籝”。典出《汉书·韦贤传》:“贤四子;长子方山为高寝令,早终;次子弘,至东海太守;次子舜,留鲁守坟墓;少子玄成,复以明经历位至丞相。故邹鲁谚曰:‘遗子黄金满籝,不如一经。’”颜师古注:“今书本籝字或作盈,又是盈满之

椎理穿掘 杀人埋尸,发冢盗墓。泛指行凶作恶。

椎牛发冢 亦作“椎牛发冢”。杀牛盗墓。谓为盗无所不为,穷凶极恶。

墓木拱矣 〖解释〗坟墓上的树木已有两手合抱那么粗了。意思是你快要死了。这是骂人的话。后指人死了很久。

一掊土 〖解释〗抔:用手捧东西。一捧黄土。指坟墓。现多比喻不多的土地或没落、渺小的反动势力。

椎埋穿掘 〖解释〗杀人埋尸,发冢盗墓。泛指行凶作恶。

九原可作 九原:春秋时晋国卿大夫的墓地在九原,因称墓地;作:起,兴起。设想死者再生。

墓木已拱 坟墓上的树木已有两手合抱那么粗了。意思是你快要死了。这是骂人的话。后指人死了很久。

一抔黄土 一抔:一捧。一捧黄土。借指坟墓。现多比喻不多的土地或没落、渺小的反动势力。

冢中枯骨 冢:坟墓。坟墓里的枯骨。比喻没有力量的人。

自掘坟墓 掘:挖。自己的所作所为就象在替自己挖掘坟墓一样。比喻自寻死路。

柴毁灭性 柴毁:因极度哀痛而骨瘦如柴。旧指因居父母丧过度悲痛而身体消瘦衰弱,危及生命。唐·赵儋《右拾遗陈公旌德碑》:“文林卒,公至性纯孝,遂庐墓侧,杖而徐起,柴毁灭性,天下之人,莫不伤叹。”参见“哀毁骨立”、“柴毁骨立”

充栋汗牛 谓书籍堆得高及栋梁,多至牛马运得出汗。形容藏书或著述之富。语出唐柳宗元《陆文通先生墓表》:“其为书,处则充栋宇,出则汗牛马。”

地负海涵 谓大地负载万物,海洋容纳百川。形容包罗万象,含蕴丰富。语本唐韩愈《南阳樊绍述墓志铭》:“其富若生蓄,万物必具,海含地负,放恣横从,无所统纪。”语本唐韩愈《南阳樊绍述墓志铭》:“其富若生蓄,万物必具,海含地负,放恣横从,无所统纪。”

奋发踔厉 奋发有为,意气昂扬。语本唐韩愈《柳子厚墓志铭》:“议论证据今古,出入经史百子,踔厉风发,率常屈其座人。”

惠子知我 惠子指惠施,战国宋人,在先秦诸子中属名家,为庄周契友。惠死后,庄周过其墓,曾借匠石斫垩的寓言,感慨“自夫子之死也,吾无以为质矣,吾无与言之矣”。见《庄子·徐无鬼》。后因以“惠子知我”喻朋友相知之深。

三迁之教 汉·刘向《列女传》载:孟母带着年幼的孟子,起初住在公墓附近,孟子就模仿哭丧;后迁居集市,又跟着学商人自吹自夸;孟母迁居学堂附近,孟子从此学习礼节,要求上学。后人用“孟母三迁”、“三迁之教”比喻选择居住合适的环境以利于教育子女。

扫墓望丧 扫除墓地,以待人死入葬。谓酷吏必当有恶报,指日可待。语本《汉书·酷吏传·严延年》:严延年迁河南太守,其母从东海来,欲从延年腊,到洛阳,适见奏报引决囚人。母大惊,谓延年曰:“我不自意当老见壮子被刑戮也!行矣!去女东归,扫除墓地耳!”后岁余,延年果败。

杀衣缩食 “杀”念shài。犹节衣缩食。明·宁濂《故丽水叶府君墓铭》:“家虽贫,杀衣缩食,葬宗党十余。”

水佩风裳 以水作佩饰,以风为衣裳。语本唐李贺《苏小小墓》诗:“风为裳,水为佩”。本写美人的妆饰。后用以形容荷叶荷花之状貌。

投阱下石 比喻乘人之危加以陷害。语出唐韩愈《柳子厚墓志铭》:“一旦临小利害,落陷穽不一引手救,反挤之又下石焉者,皆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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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逆水行舟的近义词

全文共 3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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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逆水行舟近义词,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解释】

逆水行舟( 注释:逆着水流的方向行船。比喻不努力就要后退。)

【近义词】

逆流而上( 注释:逆:倒。逆水前进。比喻迎着困难而上。)

知难而进( 注释:明知困难,却敢于向前。指迎着困难上。)

【造句】

(1) 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2) “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不进步就是退步。

(3) 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同学们时刻不能放松。

(4) 学习就像逆水行舟,不是前进,就是后退.

(5) 学习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6) 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学外语也一样,一刻也放松不得。

(7) 现在的形势是不进则退,只好逆水行舟了。

(8) 这项任务的确十分艰巨,但即使是逆水行舟,我们也要设法完成。

(9) 父亲常以逆水行舟来劝勉我们,求学必须努力不懈,不能有一天荒废。

(10) 逆水行舟应努力摇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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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形容独特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8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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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仅有着独特的思考还具有独特的眼光。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形容独特的词语解释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1、自成一格:指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

2、欹嵚历落:形容品格独特,心地光明。

3、匠心独具:工巧独特的艺术构思。

4、独有千秋:独具流传久远的价值;具有独特的专长或优点,可以流传千古。

5、自成一家:指在某一方面的学问或技术有独到的见解或独特的做法,能自成体系。

6、卓诡不伦:卓:高明;诡:奇异。高明独特,不一般。

7、翻空出奇:形容诗文、字画等一反前人窠臼,以独特的想象取胜。

8、独出手眼:手眼:手段和眼力。指观察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高超独特,不同凡响。

9、匠心独出:匠心:工巧的心思;独:独自。形容巧妙而独特的艺术构思。

10、独行君子:旧指士大夫的独特行为、操守,是一种美称。

11、一家之论:指有独特见解自成体系的论著。

12、孤履危行:指行为孤高独特。

13、有一无二:只有一个,不会有第二个。指事物独特,极难得。

14、拔新领异:拔:抽出;新:新意;领:具有;异:指独特之处。指创立新意,提出独特的见解。

15、单特孑立:孑立:独立。形容独特超群,才华出众。

16、闳识孤怀:远大的见解,独特的情操。

17、别具一格:别:另外。另有一种独特的风格。

18、别具炉锤:炉锤:冶炼锻造的工具。形容具有独特的造诣。

19、辞无所假:辞:文词;假:利用。写文章时用词有所创新,没有因袭前人。形容文章自成一家,有独特的风格。

20、独见独知:独自看见他人所未见到的,独自知道他人所不知道的。指眼光敏锐,见识独特。

21、独出机杼:独:独特,特别;机杼:织布机和织布梭,引申为织布方法。比喻文章的命题和构思独特新颖,与众不同。

22、心精手巧:心思灵敏,手艺巧妙。形容能工巧匠在艺术构思和技艺手法方面的独特表现。也泛指天资聪敏,精明能干。

23、疮痂之嗜:食疮痂的嗜好。形容个人独特的癖好。

24、独树一帜:树:立;帜:旗帜。单独树起一面旗帜。比喻独特新奇,自成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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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闪烁其词的近义词

全文共 5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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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闪烁其词( 注释:言语遮遮掩掩,吞吞吐吐。)

【近义词】

含糊其词( 注释:含糊:不明确,不清晰。词:话语。故意把话说得模棱两可,不清楚,不明确。)

吞吞吐吐( 注释:想说,但又不痛痛快快地说。形容说话有顾虑。)

隐约其辞( 注释:隐约:不明显,不清楚。形容说话躲躲闪闪,使人不易完全明白。)

支吾其词( 注释:支吾:说话含混躲闪。指用含混的话搪塞应付,以掩盖真实情况。)

【造句】

1、这个嫌犯交代犯罪行为时避重就轻,闪烁其词,意图为自己开脱罪名。

2、看到他回答问题时那闪烁其词的样子,我就知道这里面肯定有什么名堂。

3、相反,应关注你对伴侣闪烁其词的本能反应。

4、一叶落知天下秋,闪烁其词只为自圆其说,繁华落尽夜色变冷,沧桑诉说情感终究,幸福瞬间只在错过,浪漫唯有回忆残留。立秋了,你在何所?

5、每一盏灯都是一个希望,可它们却在夜风中闪烁其词,似乎因为脚下那方光晕中路过太多心事重重的人,因而为了保守他们的秘密而选择缄口不言。

6、面对着在有关问题上闪烁其词的指控,白宫不得不说没有大规模裁军的计划。

7、我问她为什么回来这么晚,她回答得闪烁其词。

8、夏雨闪烁其词,神态倨傲,显然预定目标快要达成。

9、有人左躲右闪、拱手作揖,有人闪烁其词、缄默不语,当然也有多年本色不变的“大炮”们。

10、青衣人闪烁其词,谁都不知道他的真实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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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形容女人的词语以及解释

全文共 20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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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鱼落雁 沉:使下沉;落:使落下。一般沉鱼形容西施,落雁形容王嫱。鱼见了潜入水底,雁见了飞落地面。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动人

百媚千娇 媚:媚态,美好;娇:妩媚。形容女子姿态长得美丽动人

嫣然而笑 嫣然:美好的样子。形容女子笑得很美

嫣然含笑 嫣然:美好的样子。形容女子笑得很美

嫣然一笑 嫣然:笑得很美的样子(指女性)。形容女子笑得很美。

妍姿妖艳 妍:美好;妖艳:美丽而妩媚。形容女子的体态容貌娇美,气质出众

妍姿艳质 妍:美好。形容女子的体态容貌娇美,气质出众

滴粉搓酥 形容女子浓艳的装饰。

楚楚可怜 楚楚:整齐纤弱;怜:爱。原指幼松丛密柔弱,后形容女子形体姿态娇媚可爱,也形容神情凄楚或处境令人可怜

艳如桃李,凛若冰霜 凛:严冷可畏。形容女子容貌艳丽而态度严肃

艳如桃李,冷如霜雪 形容女子容貌艳丽而态度严肃

艳美绝俗 绝俗:远超过寻常。形容女子相貌明艳美丽,远远超过一般人

艳如桃李,冷若冰霜 形容女子容貌艳丽而态度严肃。

楚腰蛴领 楚腰:女子的细腰;蛴:地蚕;领:颈项。形容女子腰肢纤细,脖颈洁白

燕妒莺惭 妒:忌妒;惭:羞愧。形容女子貌美,使燕子忌妒,黄莺感到羞愧

燕瘦环肥 燕:汉成帝皇后赵飞燕;环:唐玄宗贵妃杨玉环。形容女子体态不同而各擅其美,风格不同而各有所长

绰约多姿 绰约:姿态柔美;姿:容貌,姿态。形容女子姿态柔美

闭月羞花 闭:躲避;羞:害臊。一般闭月形容貂禅,羞花形容杨玉环。使月亮见了也躲避起来,花儿见了也自觉羞愧。形容女子貌美

翠消红减 翠:青绿色;消:减,削。形容女子姿色减退

一顾倾城 顾:回看。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动人,顾盼之间,全城人都为之倾倒

一顾倾人 顾:回看。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动人,顾盼之间,全城人都为之倾倒

一貌倾城 顾:回看。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动人,顾盼之间,全城人都为之倾倒

一笑倾城 美人一笑,全城人都为之倾倒。形容女子极有魅力

仪静体闲 形容女子态度文静,体貌素雅。

盈盈秋水 秋水:比喻美女的眼睛象秋天明净的水波一样。形容女子眼神饱含感情。

鱼沉雁落 沉:使下沉;落:使落下。一般沉鱼形容西施,落雁形容王嫱。鱼见了潜入水底,雁见了飞落地面。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动人

玉惨花愁 惨:悲伤。形容女子忧愁的样子

玉貌花容 容:容貌,仪容。如花似玉的容貌。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玉立亭亭 玉立:比喻身长而美丽;亭亭:高耸直立的样子。形容女子身材细长。也形容花木等形体挺拔

玉骨冰肌 形容女子苗条的身段和洁白光润的肌肤。

玉骨冰姿 像冰一样的肌肤,像玉一样的骨骼。形容女子洁美的体肤

玉软花柔 软:温和。形容女子像玉一样温和,像花一样柔美

远山芙蓉 远山:形容女子的眉毛像远山一样青翠。芙蓉:比喻女子的脸色像芙蓉花一样美丽。比喻女子貌美。

月貌花容 如花似月的容貌。形容女子美貌。

月闭花羞 闭:躲避;羞:害臊。闭月形容貂禅,羞花形容杨玉环。使月亮见了也躲避起来,花儿见了也自觉羞愧。形容女子貌美

月眉星眼 像弯月一样的眉毛,像明星一样的双目。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月中聚雪 聚:集聚。月亮里堆积的白雪。形容女子又美又白

云鬟雾鬓 头发象飘浮萦绕的云雾。形容女子发美。

云娇雨怯 娇:柔媚可爱;怯:胆小。形容女子娇羞之态

艳如桃李 形容女子像桃花李花一样漂亮

鱼沉雁落 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冰肌玉骨 像冰一样的肌肤,像玉一样的骨骼。形容女子洁美的体肤

冰肌雪肤 像冰一样的肌肤。形容女子洁美的体肤

步步生莲花 莲花:荷花。形容女子步态轻盈姿

步步莲花 原形容女子步态轻盈。后常比喻渐入佳境。

仙姿玉色 形容女子姿态容貌极美。

仙姿佚貌 姿:容貌;佚:美。仙女的姿色,美女的容貌。形容女子容貌秀美

仙姿玉貌 形容女子姿态容貌都美。

纤腰楚楚 纤:细小;楚楚:鲜明整洁的样子。形容女子身材苗条秀美

我见犹怜 犹:尚且;怜:爱。我见了她尚且觉得可爱。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动人。

星眸皓齿 眸:眼珠;皓:白的样子。明亮的眼睛,洁白的牙齿。形容女子容貌美丽。比喻美女

形夸骨佳 夸:通“姱”,美好;佳:美好。形容女子身形柔弱,体形优美

杏脸桃腮 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杏腮桃脸 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同“杏脸桃腮”。

雾鬓云鬟 头发像飘浮萦绕的云雾。形容女子发美。借指美女

雾鬓风鬟 鬓:脸旁靠近耳朵的头发;鬟:环形发髻。形容女子头发的美。也形容女子头发蓬松散乱。

羞花闭月 使花儿感到害羞,使月亮藏到云里。形容女子相貌俏丽无比

秀色可餐 秀色:美女的姿容或自然的美景;餐:吃。形容女子容貌秀丽动人或景色非常美

雪肤花貌 皮肤洁白如雪,容貌美艳如花。形容女子的美丽

桃腮杏脸 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桃羞杏让 桃花和杏花都感到羞愧,只好退让。形容女子比花还要艳丽动人。

天生丽质 天生:天然生成。丽质:美丽的姿容。形容女子妩媚艳丽。

天香国色 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天姿国色 天姿:天生的姿色;国色:女子美色冠绝全国。旧时形容女子容貌极美。

亭亭玉立 亭亭:高耸直立的样子;玉立:比喻身长而美丽。形容女子身材细长。也形容花木等形体挺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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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朴素无华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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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朴素无华质朴诚实而不浮华,比喻生活俭朴,不浮华。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朴素无华

【汉语注音】:pǔ sù wú huá

【成语出处】:明.宋濂等《元史.乌古孙泽传》:“常曰:‘士非俭无以养廉,非廉无以养德。’身一布袍数年,妻子朴素无华,人皆言之,泽不以为意也。”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有时指人的人品。

【朴素无华的意思】:质朴诚实而不浮华,比喻生活俭朴,不浮华。

【朴素无华的近义词】:质朴无华、朴实无华;

【朴素无华的反义词】:;

【朴素无华的故事】

南宋时期,元世祖忽必烈率军出征南宋,部队元帅唆都帐下的文书都由女真人乌古孙泽掌管。元军将兴华攻下来以后,唆都元帅命令士兵们屠城,此时乌古孙泽竭尽全力劝说唆都网开一面,终于使城里的老百姓们免遭杀身之祸。后来兴化地区由乌古孙泽管辖,当时刚打完仗,城里的老百姓们都一贫如洗,过着餐风露宿的生活。乌古孙泽这时收养了很多孤儿,并且给老百姓发放救济的粮食和衣服。这时有的官员想要把南宋战死的士兵财产都没收掉,乌古孙泽阻止他们并说道:“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让他们的百姓承担这样的后果是不应该的。”乌古孙泽在兴化办了多所学校,并请先生来给大家教授儒家思想,在当地有文化的读书人眼里他是一个德高望重的人,学堂里都挂着乌古孙泽的画像。史书上有记载乌古孙泽跟他的妻子过的生活是“朴素无华,人皆言之。”乌古孙泽不但生活检朴省吃俭用,而且还把平时节省下来的租米都大公无私地捐给学校,一直以来都受到了人们的尊重。

【朴素无华例句】

鲁迅《二心集.夏娃日记.小引》:“又得译者将丰神伟达,而且朴素无华,几乎要令人觉得倘使夏娃用中文来做日记,恐怕也就如此如此一样。”

【朴素无华造句】

尽管他是一个身家上亿的达官贵人,但你第一眼看见他的时侯只有一种朴素无华的感觉。

一向低调的她身上穿着的衣服都是昂贵的奢侈品,只是看起来却朴素无华没有霓裳羽衣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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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雨后春笋般成长的家乡作文600字

全文共 5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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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大了,电话小了,生活越来越好,越来越好……”正如歌词中所描述的一样,我们的家乡也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

瞧,那一条条蜿蜒在村庄间宽敞、整齐的水泥路,构成了田野中一道独特的风景线,泥泞的小路不见了踪迹。人们的出行越来越便利,电动车、摩托车等机动车极为普及,汽车也开始成为百姓的私产。

过去村子里低矮简陋的房屋被明亮舒适的洋房所代替。曾经的“四大件”早已被更新,彩电、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进入到人们的生活中,不仅实用,而且美观廉价。

衣食住行上也在发生日异月新的变化。穿着不再单单追求暖和、舒服,更表现出人们的品味和个性。吃的变化尤为明显,不仅要吃好还要吃出健康。人们注重养生,以前那些为填饱肚子而吃的粗茶淡饭现在已经成为了人们餐桌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家乡的经济也在潜移默化之中迅速发展着。农业生产机械化,大大节省了劳动力,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工业分工更趋细化,合作愈为密切,效率更高,产量更多。还有许多新涌现出的商店,种类多样化,不仅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而且活跃市场,扩大就业范围,让许多无业游民获得了工作的机会。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取得初步成效,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这些政策的实施大大的帮助了人民的生活保障。

随着经济时代的到来,我们的家乡会愈发的美丽富饶,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会逐步提高。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创建我们美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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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绕梁三日的近义词

全文共 15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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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梁三日:形容音乐高昂激荡,虽过了很长时间,好像仍在回响。

近义词:余音绕梁 娓娓动听

反义词:不堪入耳 鬼哭狼嚎

相似词:余音绕梁 绕梁之音 一日三餐 日上三竿 一日三秋 士别三日,刮目相待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上梁不正下梁歪

造句:

1. 余音袅袅,不绝如缕。余音绕梁三日犹未尽。

2. 绕梁三日,余音不绝,欢快洒落在心窝里,宛如一些活泼轻盈的精灵,在为心灵进行一次洗礼。

3. 读完之后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如同余音绕梁三日不绝。

4. 讲者希望绕梁三日,听者希望不知肉味,实在不容易。

5. 这场音乐会真有绕梁三日的味道。

6. 歌声动听传万里,绕梁三日可不绝;舞步轻盈心欢畅,神采飞扬庆元旦;日子红火家和谐,妻贤子孝笑开颜;祝福不断无尽头,情意绵绵断绝难。祝你元旦快乐,身体健康,家庭美满!

7. 你的微笑让我难以忘记,你的话语绕梁三日,你的浪漫印在了我的心上,你的温柔让我甜蜜,我要大声的告诉你:一生一世我都爱着你。

8. 天上最美是明月,人间最美是童年。童年是首歌,绕梁三日;童年是朵花,娇艳灿烂;童年是个梦,回味无穷;童年是块玉,熠熠生辉。祝儿童节快乐!

9. 真是绕梁三日啊,这琴声婉转动听,似涓涓流水,又像高山峻岭,真是心旷神怡啊。

10. 余音袅袅,绕梁三日而不绝!音未绝,舞骤起!此时第五层之上,瑶劫喝了一杯酒,向遥天介绍道:“梦强,飘雪城,统兵元帅梦笑的儿子,现在与遥秋已有婚约”。

11. 一首曲罢,众人还沉溺在美妙的琴音里,袅袅余音,绕梁三日而不绝。

12. 李逸的鱼龙狂舞让七姨娘如游太虚,仙音妙乐绕梁三日,再难将息,于是频频寻找机会出来与李逸私会。

13. 你就别谦虚了,有句话怎么说来着的,对了,绕梁三日,余音不止!学姐的歌声绕梁一年都不止啊!

14. 而这琴音忽忽悠悠就到了堂后,一位美女听了这绕梁三日的琴声,春心已动,据说当时司马相如所弹得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凤求凰”曲。

15. 觉得他唱歌很大气,音调从低到高起伏很大,唱得荡气回肠,气势磅礴,绕梁三日,还有人唱得出这样的境界吗?

16. 他的表情很为细腻,可说一丝不苟,嗓子也很响亮,唱几句真的是响遏行云,可以绕梁三日。

17. 诙谐和幽默,可谓字字珠玑句句"哲理",让人开怀大笑之后又回味无穷,余音绕梁三日而不绝。

18. 那种感动就好像是听了十多年的磁带机,突然听到cd机的声音一样,余音绕梁三日,让人欲罢不能。

19. 其通篇洋溢着机智、诙谐和幽默,可谓字字珠玑句句“哲理”,让人开怀大笑之后又回味无穷,余音绕梁三日而不绝。

20. 明明声音不大,但无论是在空地的两人,还是远处屋顶的徐平等人均是听得清楚无比,仿佛耳语一般,且如烟岚般袅袅不绝,成绕梁三日之音。

21. 整整一个下午,从前奏曲到叙事曲,从幻想即兴曲到诙谐曲,从夜曲到圆舞曲,绕梁三日。

22. 明姐姐上回请来的说书先生,讲那三国时曹植与甄宓的故事,真是绕梁三日,久久不忘。

23. 西子,莫家女,生时喜鸟云集,灵鹊祥鸣,初啼声响彻行云、洋洋盈耳,果真连绵不绝、绕梁三日,引蝴蝶翩舞蜜蜂朝霞,楞是震落了云城一地桃花。

24. 自北面而来,如一缕仙音,钻入耳朵,沁入心脾,直抵内心,绕梁三日。

25. 你知道吗?昨天在红伊楼又来了一个姑娘,她的乐曲真是绕梁三日,余音缭绕,天籁之音,如闻天籁,无人能敌啊!

26. “出征”一场中还新增了程韵十足的“高拨子”唱段,声韵之美,绕梁三日。

27. 那凭空而立的绝代佳人蓦地樱唇轻启,缓缓道出三个好似天籁的仙吟,靡靡之音若空谷幽兰,金石丝竹,如莺啼舌啭的音喉扣人心弦,绕梁三日,仿佛将人的灵魂都勾了去。

28. 见此文章,众人久久不曾发出任何声音,可畏是余音袅袅,绕梁三日而不绝。

29. 聂小倩没有丝毫的惊讶,她绵言细语的回答道,她的声音异常的好听,犹如杜鹃啼叫一般,悦耳动听,绕梁三日,和黑山老妖的声音比起来,简直就是天上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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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呆如木鸡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5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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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渻子为周宣王驯养斗鸡。过了十天周宣王问:鸡驯好了吗?纪渻子回答说:不行,正虚浮骄矜自恃意气哩。十天后周宣王又问,回答说:不行,还是听见响声就叫,看见影子就跳。十天后周宣王又问,回答说:还是那么顾看迅疾,意气强盛。又过了十天周宣王问,回答说:差不多了。别的鸡即使打鸣,它已不会有什么变化 ,看上去像木鸡一样,它的德行真可说是完备了,别的鸡没有敢于应战的,掉头就逃跑了。

有一位纪先生替齐王养鸡,这些鸡不是普通的老母鸡,而是要训练好去参加比赛的斗鸡。

庄子中有一责小故事:纪先生才养了10天,齐王就不耐烦地问:养好了没有?

纪先生答道:还没好,现在这些鸡还很骄傲,自大得不得了。

过了10天,齐王又来问,纪先生回答说:还不行, 它们一听到声音,一看到人影晃动,就惊动起来。

又过了10天,齐王又来了,当然还是关心他的斗鸡, 纪先生说:不成,还是目光犀利,盛气凌人。

10天后,齐王已经不抱希望来看他的斗鸡。没料到纪先生这回却说:差不多可以了,鸡虽然有时候会啼叫,可是不会惊慌了,看上却好像木头做的鸡,精神上完全准备好了。其他鸡都不敢来挑战,只有落荒而逃。

后来人们又把呆若木鸡这个成语引申表示十分愚(y)笨,也形容因为害怕或惊奇发呆的样子。

【出处】庄周《庄子达生》:鸡虽有鸣者,已无变矣,望之似木鸡矣;其德全矣,异鸡无敢应者,反走矣。

【释读】呆得像木头鸡一样。形容因恐惧或惊异而发愣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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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不拘一格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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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拘一格比喻打破常规,不局限于一种规格与方式。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不拘一格

【汉语注音】:bù jū yī gé

【成语出处】:清.龚自珍《己亥杂诗》第一百二十五首:“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宾语、定语、状语;着重于“破”,强调打破格局创立新风格。

【不拘一格的意思】:拘:限制;不拘:不拘泥;不限制;格:规格、方式、标准;比喻打破常规,不局限于一种规格与方式。

【不拘一格的近义词】:形形色色、兼收并蓄、五花八门、标新立异;

【不拘一格的反义词】:如出一辙、千篇一律、一层不变、老生常谈、陈词滥调;

【不拘一格的故事】

晚清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文学家龚自珍曾经担任过礼部主事。自从林则徐到了广东开始大举禁止鸦片的时侯,龚自珍就预感到英国很有可能会发动战争,龚自珍建议朝廷加强边防战备工程。龚自珍后来被迫无奈只好辞掉官职返回家乡,在路过镇江的时侯正好碰到一场上万人的庙会,现场十分热闹。庙会上有一位慕名而来的道士想请龚自珍写一篇“青词”,把它供在神像面前,以此来表示人对神的祈求。龚自珍此时有感于国家受难,忧国忧民的他希望国难当头有英雄从天而降,将这万马齐喑的现象打破,于是他拿起夂在青纸上写道:“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

【不拘一格例句】

清.赵翼《瓯北诗话.黄山谷诗》:“东坡随物赋形,信笔挥洒,不拘一格,故虽澜翻不穷,而不见有矜心作意之处。”

《文汇报》1983.09.11:“他在制定和执行对外政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灵活机动、不拘一格的特色,受到了国际舆论的高度评价。”

秦牧《艺海拾贝.“果王”的美号》:“不但体裁,风格,题材,表现手法可以鼓励勇于创新,甚至连主题,也可以是不拘一格的。”

【不拘一格造句】

单位搞活动要灵活机动用不拘一格的方式让员工玩得乐不思蜀,不要老调重弹总是那几个花样。

无论哪个行业的设计师都应该利用各种素材打造不拘一格的风格,这样才能创造出鬼斧神工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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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独当一面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1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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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独当一面形容有本事有能力,精神强干。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独当一面

【汉语注音】:dú dāng yī miàn

【成语出处】:东汉.班固《汉书.张良传》:“良曰:‘九江王布,楚枭将,与项王有隙,彭越与齐王田荣反梁地,此两人可急使。而汉王之将独韩信可属大事,当一面。即欲捐之,捐之此三人,楚可破也。’”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

【独当一面的意思】:独立负责、担当或领导某一个方面的重要工作任务。形容有本事有能力,精神强干。

【独当一面的近义词】:自力更生、独立自主、白手起家、自食其力、自立门户、白手起家;

【独当一面的反义词】:仰人鼻息、寄人篱下、傍人篱壁、俯仰由人;

【独当一面的故事】

楚汉相争时期,楚霸王项羽带兵攻打齐王田荣的时侯,刘邦趁着这个时机采用谋士陈平的策略,带兵直捣黄龙往项羽的大本营彭城进军,很快刘邦就把彭城攻占了下来。项羽接到消息后马上带着部队连夜赶回来营救彭城,最终刘邦被项羽的部队打得落花流水,损兵折将。刘邦逃到了下邑的时侯气急败坏地跟张良说道:“我军此番战败士气低落,定要打败项羽出了这口恶气,如果谁能做到,我将封赏他函谷关东边的土地,以此让士气振作起来,你觉得如何?”张良回答道:“有一个楚国的将领九江王黥布,他的战斗能力非常强,而且跟项羽一直以来就不和,另有一员大将彭越,手下有上万的人马,前阵子起兵反楚,如果将这两支力量强大的部队联合起来,再加上大王麾下能够独当一面的韩信,三个人能够组成一支精良的队伍,如果大王真的能够把关东的土地赏给他们三人,他们必定全力以赴向项羽发起进攻,取胜的概率是很大的。”刘邦听取了张良的建议,联合黥布、彭越,在张良不断的出谋划策之下,刘邦的部队终于在楚汉战争中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建立了汉朝。

【独当一面例句】

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百八十三.列传第一百二十九.张濬传》:“复恭戏曰:‘相公握禁兵,拥大蒐,独当一面,不领复恭意作面子耶!’濬笑曰:‘贼平之后,方见面子。’复恭衔之。”

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十六回:“这位钦差年纪又轻,不过上了几个条陈,究竟是个纸上空谈,并未见他办过实事,怎么就好叫他独当一面,去办这个大事呢?”

清.曾朴《孽海花》第五回:“珏斋道:‘这些人里头,我只佩服两庄,是用世之才。庄寿香大刀阔斧,气象万千,将来可以独当一面,只嫌功名心重些;庄仓樵才大心细,有胆有勇,可以担当大事,可惜躁进些。’”

陶菊隐《记者生活三十年》第四章:“1935年,张群内调为外交部长,由杨永泰继任湖北省主席。事后闻悉,杨在南昌虽然位高权大,总觉得与其寄人篱下,终不如独当一面。”

【独当一面造句】

经过数十年忍辱负重的不断刻苦学习,他终于可以在这个特殊的领域里独当一面了。

初到外企的时侯她什么都不懂,在前辈们的指导下不断的更上一层楼,最终当了部门经理独当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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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才干的近义词: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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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干( 注释:才干(-gàn) : 做事的能力:提拔、任用有才干的青年|以有才干,皆擢用之。)

才能( 注释:①才智和能力:才能出色|具足才能|缺乏随机应变的才能|今上论才能知(智)慧而任之。也指有才智和能力的人:选用才能|招收天下才能。 ②副词。刚能;方才能够:他来了,我才能走。 ③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与生理素质有关,但主要在社会实践中形成和发展。才能与知识联系密切,但主要指在实践中运用知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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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王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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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与孟浩然并称为“王孟”。 两人均为盛唐时期杰出的田园山水派诗人。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孟浩然唐代诗人。襄州襄阳人,世称孟襄阳。王维,字摩诘,盛唐时期的著名诗人,官至尚书右丞。

孟浩然的诗已摆脱了初唐应制,咏物的狭窄境界,更多地抒写了个人的怀抱,给开元诗坛带来了新鲜气息,并得到时人的倾慕。李白称颂他「高山安可仰,徒此揖清芬」,杜甫礼赞他「清诗句句尽堪传」。是唐代第一个大量写作山水田园诗的诗人。他的诗歌以山水诗居多,或写游历所见各地山水景色,或写家乡自然风光。其中往往在抒写孤高的情怀中夹杂着失意的情绪,在以景自娱中融入了旅愁乡思的情怀。如《宿建德江》、《临洞庭湖赠张丞相》、《江上思归》等。他的田园诗主要是写隐居生活的高雅情怀和闲情逸致。如《过故人庄》、《游精思观回王白云在后》等。特点孟浩然的山水田园诗的风格大多是平和冲淡,清新自然,不尚雕饰,而又能超凡拔俗。语淡而味浓,,他的诗歌善于运用平淡的语言,融入个人的主观感受和情感意蕴,创造出清远拔俗的艺术境界,蕴含了浓厚的诗歌情致韵味。

王维在诗歌上的成就是多方面的,无论边塞、山水诗、律诗还是绝句等都有流传人口的佳篇。他确实在描写自然景物方面,有其独到的造诣。无论是名山大川的壮丽宏伟,或者是边疆关塞的壮阔荒寒,小桥流水的恬静,都能准确、精炼地塑造出完美无比的鲜活形象,着墨无多,意境高远,诗情与画意完全融合成为一个整体。如《渭川田家》、《山居秋暝》、《终南山》、《鸟鸣涧》、《鹿柴》、《竹里馆》、《辛夷坞》等,或写田园生活的恬静闲逸,或写自然景物的清幽秀美。特点:王维的山水田园诗是诗情与画意的高度统一。其中有些诗在幽邃、寂静、空灵的艺术境界中,直接透入了禅宗佛理的观照,是禅意、禅趣在诗境中的艺术体现。既有陶渊明诗歌的浑然天成的艺术境界,也有谢灵运诗歌的细致精工的刻写。语言清新明快,洁净洗凝练,是朴素平淡与典雅秀美的完美结合。而且语言具有极强的艺术表现力。

山水田园诗派是盛唐时期的两大诗派之一,这一诗派是陶渊明、谢灵运、谢朓的后继者,这一诗派的诗人以擅长描绘山水田园风光而著称,在艺术风格上也比较接近,通过描绘幽静的景色,借以反映其宁静的心境或隐逸的思想,因而被称为“山水田园诗派”。其主要作家是孟浩然、王维、常健、祖咏、裴迪等人,其中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是王维和孟浩然,也称为“王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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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表示颜色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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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具有三个特性,即色调,明度,和饱和度。颜色的三个特性及其相互关系可以用三度空间的颜色立体来说明。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表示颜色的四字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1、五色缤纷:指颜色繁多,非常好看。

2、国色天香: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3、纡朱曳紫:形容地位显贵。朱、紫指高官所佩印绶之颜色。

4、花里胡哨:形容颜色过分鲜艳繁杂。也比喻浮华而不实在。

5、目迷五色:五色:各种颜色。形容颜色既多又杂,因而看不清。比喻事物措综复杂,不易分辨清楚。

6、浮翠流丹:翠:青绿色。丹:朱红色。青绿、朱红的颜色在流动和浮现。形容色彩鲜明艳丽。

7、惨澹经营:亦作“惨淡经营”。①原指作画前先用浅淡颜色勾勒轮廓,苦心构思,经营位置。南朝齐谢赫《古画品录》以经营位置为绘画六法之一。②引申指苦心谋划并从事某项事情。唐·杜甫《丹青引赠曹将军霸》:“诏谓将军指绢素,意匠惨淡经营中。”

8、青过于蓝:青从蓝草中提炼出来,但颜色比蓝草更深。比喻学生胜过老师,或后人胜过前人。同“青出于蓝”。

9、花花绿绿:原指花草树木鲜艳多彩;形容颜色鲜明多彩。

10、五彩缤纷:五彩:各种颜色;缤纷:繁多交错的样子。指颜色繁多,非常好看。

11、大红大绿:谓颜色浓艳。

12、面不改色:面:颜面;色:颜色。脸色不变。形容遇到危险时从容镇静、毫不畏惧的样子。

13、青出于蓝:青:靛青;蓝:蓼蓝之类可作染料的草。青是从蓝草里提炼出来的,但颜色比蓝更深。比喻学生超过老师或后人胜过前人。

14、轻描淡写:原指描绘时用浅淡的颜色轻轻地着笔。现多指说话写文章把重要问题轻轻带过。

15、红飞翠舞:红、翠:指服装的色彩,泛指各种各样的颜色。形容妇女们穿着各种颜色的漂亮衣服,尽兴嬉戏,热闹非凡的情景。

16、呼卢喝雉:呼、喝:喊叫;卢、雉:古时赌*上的两种颜色。泛指赌博。

17、五彩斑斓:五彩:指青、黄、赤、白、黑五色。指多种颜色错杂而繁多耀眼。

18、磨砻砥砺:亦作“磨砻底厉”。亦作“磨礲砥砺”。①四种质地和颜色不同的磨石。②磨砺锻炼。

19、逞娇呈美:谓花草显示出美丽的颜色。

20、浓墨重彩:用浓重的墨汁和颜色来描绘。形容着力描写。

21、红腐贯朽:红腐:粮食经久腐坏,颜色变成红赤色。贯朽:穿铜线的绳索因天长日久而朽烂。形容资财充足,钱粮无数。

22、天香国色: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23、花红柳绿:红红的花,绿绿的柳条。形容颜色鲜艳纷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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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鸡年拜年四字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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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鸡年拜年四字成语解释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恭贺新禧:禧:吉祥幸福。恭敬地祝贺新年幸福吉祥如意。贺年的常用语。

称心如意:形容心满意足,事情的发展完全符合心意。

吉祥如意:祥:祥瑞。如意称心。多用祝颂他人美满称心。

可心如意:符合心意。

如意算盘:比喻考虑问题时从主观愿望出发,只从好的方面着想打算。

趁心如意:完全合乎心意。亦作“称心如意。”

逞心如意:犹言称心如意。

遂心如意:犹言称心如意。亦作“遂心满意”、“遂心快意”。

像心如意:顺心如意。

万事如意

福星高照:福星:吉祥的星。形容人很幸运,有福气

景星庆云:庆云:五色云,象征吉祥。比喻吉祥的征兆

大吉大利:非常吉祥、顺利。旧时用于占卜和祝福。

恭贺新禧:禧:吉祥幸福。恭敬地祝贺新年幸福吉祥如意。贺年的常用语。

龟龙鳞凤:传统上用来象征高寿、尊贵、吉祥的四种动物。比喻身处高位德盖四海的人。

和气致祥:致:招致。和睦融洽,可致吉祥。

三阳开泰:《周易》称爻连的为阳卦,断的为阴爻,正月为泰卦,三阳生于下;冬去春来,阴消阳长,有吉亨之象。常用以称颂岁首或寓意吉祥。

作善降祥:旧指平日行善,可获吉祥。

龟龙麟凤:传统上用来象征高寿、尊贵、吉祥的四种动物。比喻身处高位德盖四海的人。

祥云瑞气:旧时认为天上彩色的云气为吉祥的征兆,故称祥云瑞气。亦作“祥云瑞彩”。

紫气东来:传说老子过函谷关前,关尹喜见有紫气从东而来,知道将有圣人过关。果然老子骑着青牛而来。比喻吉祥的征兆。

布帆无恙:比喻旅途平安。

丰亨豫大:形容富足兴盛的太平安乐景象。

高枕而卧:垫高枕头安心地睡觉。形容无忧无虑。平安无事。

国泰民安:泰:平安,安定。国家太平,人民安乐。

履险如夷:走在危险的地方就象走在平地一样。比喻平安地渡过困境。

民康物阜:人民平安,物产丰富。

天下太平:处处平安无事。指大治之世。

一路福星:路:本为宋代的行政区域名,后指道路;福星:岁星。原指一个行政区域为民谋福的好长官。后用作祝人旅途平安的客套话。

一路顺风:旅途平安(多用于祝人)。

重熙累洽:熙:光明;洽:谐和。指国家接连几代太平安乐。

竹报平安:比喻平安家信。

平安无事:平平安安,没出什么事故。

调良稳泛:马匹调良,行船稳泛。谓路途平安。

高枕安卧:垫高枕头安心地睡觉。形容无忧无虑。平安无事。

海不波溢:海上风平浪静,没有波浪。比喻平安无事。

化枭为鸠:比喻变凶险为平安。枭即猫头鹰,旧时认为是凶鸟,鸠是吉祥之鸟。

理不忘乱:国家得以平安治理的时候,不能忘记混乱的日子。

趋吉避凶:趋:奔向。吉:吉利,平安。走向吉利美好的方面,避开凶祸灾难。亦作“趋吉逃凶”、“避凶趋吉”。

去危就安:离开危险,达到平安。

视险如夷:夷:平坦。走在危险的地方就象走在平地一样。比喻平安地渡过困境。

于安思危:于:处于;思:想。虽然处在平安的环境里,也想到有出现危险的可能。指随时有应付意外事件的思想准备。

安若泰山:〖解释〗形容极其平安稳固。同“安如泰山”。

百事大吉:〖解释〗指一切顺利;平安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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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恼羞成怒的近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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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恼羞成怒近义词,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解释】

恼羞成怒( 注释:由于羞愧到了极点,下不了台而发怒。)

【近义词】

怒发冲冠( 注释:指愤怒得头发直竖,顶着帽子。形容极端愤怒。)

怒形于色( 注释:形:显露;色:脸色。内心的愤怒在脸上显露出来。)

气急败坏( 注释:上气不接下气,狼狈不堪。形容十分荒张或恼怒。)

【造句】

1、李祕书拒绝了王经理的追求,王经理竟恼羞成怒地将她开除。

2、罪恶的计划没有实现,让他恼羞成怒。

3、他恼羞成怒,打了儿子一耳光。

4、谈判破裂后,双方代表都恼羞成怒地互相攻訐对方。

5、你不要再说什么了,等会儿他恼羞成怒,会大骂你的。

6、老李一语道破了他的阴谋,使他恼羞成怒。

7、谈判破裂后,双方代表都恼羞成怒地互相攻讦对方。

8、他由于受了批评而恼羞成怒。

9、还没说几句,他就恼羞成怒,摔门而去。

10、听了大家的批评,他非但不虚心接受,反而恼羞成怒,拂袖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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