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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后春笋的近义词和解释(优秀20篇)

整合指相邻甚至相距很远的学科之间交叉、渗透、溶合而形成边缘性、综合性学科。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雨后春笋的近义词和解释,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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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鲜艳;不明亮。 唐 元稹 《送孙胜》诗:“桐花暗淡柳惺愡,池带轻波柳带风。” 宋 欧阳修 《雁》诗:“水阔天低云暗澹,朔风吹起自成行。” 曹禺 《日出》第四幕:“屋内灯光暗淡,帘幕都深深垂下来。” 巴金 《杨林同志》:“廊上长条桌上烛光暗淡,摇晃得厉害。”比喻没希望或前景不光明。 鲁迅 《华盖集·“碰壁”之后》:“而许多媳妇儿,就如 中国 历来的大多数媳妇儿在苦节的婆婆脚下似的,都决定了暗淡的运命。” 老舍 《四世同堂》十六:“ 祁 家过了个顶暗淡的秋节。 祁老人 和 天佑 太太都病倒,没有起床。”如:资本主义国家前景暗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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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不远千里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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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远千里指不怕长途跋涉的辛劳。形容不顾或不怕路途遥远,不辞辛苦而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不远千里

【汉语注音】:bù yuǎn qiān lǐ

【成语出处】:战国.孟珂《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谓语;强调不怕路途遥远。

【不远千里的意思】:不远:不以为远。不以千里为远。指不怕长途跋涉的辛劳。形容不顾或不怕路途遥远,不辞辛苦而来。

【不远千里的近义词】:千里迢迢、不辞劳苦、跋山涉水、不远万里;

【不远千里的反义词】:近在咫尺;

【不远千里的故事】

战国时期,孟子去魏国的时侯拜见了梁惠王,梁惠王对孟子盛情款待,他对孟子说:“先生不远千里的风尘仆仆赶到魏国来,想必一定会给我们的国家带来利益吧。”孟子严肃地回答道:“大王何以张口就是利益呢,相比之下讲些仁义不是对自已更有好处吗?假如说所有的人都看重自已的利益,那么国君会说:‘怎样对国家有利呀?’大夫会说:‘怎样对我的封地有利呀?’百姓们会说:‘怎样对我个人有利啊?’如此一来谁来管理国家的事务呢?野心勃勃想要篡位夺权的人都是有一定资产的,你这样不停的突出利益,将来可能你的国家会被你手下那些达官贵人们夺走了。”梁惠王听了问道:“那么先生以为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呢?”孟子笑着说道:“关于这一点我只说两句:讲仁义的人是不会背信弃义的,讲义气的人也不会背叛他的君主。”梁惠王略有所悟地说道:“我明白了,先生是让我不要一味地只知道追求利益,叫我要实施仁政啊……”

【不远千里例句】

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四十七回:“宋江慌忙劝道:‘哥哥息怒!两个壮士不远千里而来,同心协助,如何却要斩他?’”

明.冯梦龙 《东周列国志》第七十四回:“今闻大王高义,收伍子胥于穷厄,故不远千里,束身归命。惟大王死生之!”

秦牧《花城》:“一年一度的广州年宵花市,素来脍炙人口。这些年常常有人从北方不远千里而来,瞧一瞧南国花市的盛况。”

【不远千里造句】

他们俩从小青梅竹马,长大后为了爱情他不远千里的从天涯海角赶回来找她。

为了跟曾经能够推心置腹的老朋友相见,他驾着日行千里的爱车不远千里的赶过去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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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究竟近义词

全文共 4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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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究竟的近义词,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解释】

究竟( 注释:①结果;原委:大家都想知道个~。 ②副词,用在问句里,表示追究:~是怎么回事?ㄧ你~答应不答应?是非问句(如‘你答应吗?’)里不用‘究竟’。 ③副词,毕竟;到底:她~经验丰富,说的话很有道理。)

【近义词】

毕竟( 注释:副词,表示追根究底所得的结论;究竟;终归;到底:这部书虽然有缺页,~是珍本。)

到底( 注释:1.直到尽头。 2.始终;从头到尾。 3.毕竟;究竟。)

【造句】

1. 听到喊声,大家匆忙赶过去看个究竟。

2. 究竟参加哪个课外活动小组,我还得算计算计。

3. 结果究竟怎么样,还需要进一步确认。

4. 究竟去不去,还得你自己拿主意。

5. 晓红养成了遇到问题总要问个究竟的习惯。

6. 远方传来一个孩子的呼救声,人们赶紧跑过去看个究竟。

7. 孩子们天性好奇,什么事都想问个究竟。

8. 不知道那束花究竟暗示着什么?

9. 他究竟是你的儿子,你就原谅他吧。

10. 她究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说话很有礼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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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描写人物品质四字词语解释

全文共 11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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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冰魂素魄:形容清白纯洁的品质

2、龙生九子:古代传说,龙生有九子,九子不成龙,各有所好。比喻同胞兄弟品质、爱好各不相同。

3、薮中荆曲:比喻品质不好的人,处在恶劣的环境中会变得更坏。

4、真金烈火:比喻经过严重考验而品质不变。

5、岁寒知松柏:寒冬腊月,方知松柏常青。比喻只有经过严峻的考验,才能看出一个人的品质。

6、信守不渝:坚守信用不变。

7、偷工减料:原指商人为了牟取暴利而暗中降低产品质量,削减工料。现也指做事图省事,马虎敷衍。

8、一字千金:形容文辞精妙,不可更改。

9、德才兼备:德:品德;才:才能;备:具备。既有好的思想品质,又有工作的才干和能力。

10、不磷不缁:磨不薄,染不黑。比喻坚贞高洁的品质,不因外界影响而有所改变。

11、金玉其质:质:本质,品质。指人的品质高洁。

12、龙生九子:比喻同胞兄弟品质、爱好各不相同。

13、新人新事:具有新的道德品质的人和体现新的高尚社会风尚的事。

14、以容取人:只凭容貌来衡量人的品质和才能。

15、卑陋龌龊:龌龊:肮脏。形容品质恶劣。亦作“卑鄙龌龊”。

16、心口如一:心里想的和嘴里说的一样。形容诚实直爽。

17、造谣中伤:中伤:攻击和陷害别人。制造谣言,陷害别人。

18、蕙心纨质:心灵如蕙草芬芳,品质似纨素洁白。比喻品行高洁。

19、聪明正直:头脑聪明,为正直无私。形容词人的品质优秀。

20、以貌取人:根据外貌来判别一个的的品质才能。

21、良金美玉:比喻文章十分完美。也比喻人道德品质极好。

22、卑鄙无耻:形容品质恶劣,不顾羞耻。

23、狐鼠之徒:比喻品质低下的人。

24、刚毅木讷:刚:坚强;毅:果决;木:质朴;讷:说话迟钝,此处指言语谨慎。孔子称颂人的四种品质。

25、先人后己:首先考虑别人,然后想到自己。

26、遇人不淑:淑:善,美。指女子嫁了一个品质不好的丈夫。

27、琨玉秋霜:比喻坚贞劲烈的品质。

28、浑金璞玉:比喻天然美质,未加修饰。多用来形容人的品质淳朴善良。

29、卑鄙龌龊:形容品质恶劣,导心不正,言行肮脏。

30、璞玉浑金:比喻天然美质,未加修饰。多用来形容人的品质淳朴善良。

31、冰魂雪魄:冰、雪:如冰的透明,雪的洁白。比喻人品质高尚纯洁。

32、淑质英才:淑:善良;英:非凡。善良的品质,非凡的才能。

33、材德兼备:材:通“才”。既有工作的才干和能力,又有好的思想品质。

34、苍松翠柏:苍:青色。翠:青绿色。指四季常青的松柏。比喻具有高贵品质、坚定节操的人。

35、金相玉质:比喻文章的形式和内容都完美。也形容人相貌端美。

36、卑鄙无耻:卑鄙:指品质行为恶劣。品行恶劣,不顾羞耻。

37、真金不怕火炼:比喻品质好、意志坚强的人经得起任何考验。

38、矢志不移:发誓立志,决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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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解释词语的方法

全文共 5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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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词语对于学生来讲是一个比较难的知识点,学生每遇到这个题目时,都是失分较严重,有的甚至连一分都拿不到。通过这次的学习,我学到了许多,现将我学习的总结一下:

一、解释词语的原则

解释词语的意思,原则是力求简明而确切,通俗易懂,联系实际,有一定的方法,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1、观点要明确,

2、解释要准确,

3、语言要通俗易懂

二、理解词语的方法

1、连字解词法

连字解词法就是先解释词语中的每个字的意,再连起来解释整个词语的意思。

2、词素解词法

词素解词法就是与连字解词法较类似,要求先分析词语中每个词素的意思,重点理解比较难的词素,再理解词语的意思。

3、比较辨析法

有些词,看似相像,实则不同,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要从类同中找出差异,从差异中找出雷同,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准确把握词义。

4、更换词语法

就是找近义词。

5、联系上下文理解词语法

词不离句即是一条学习词语的原则,也是理解词语的重要的方法,是培养语感的重要基本途径,也是检测常用的方法。

6、联系实际生活解词法

就是把词语放到生活中去理解。

7、借助画一画的方法理解词语,有些词语形象感特别强,我们可以唤醒脑中的画面来帮助理解。

这些方法的指导,让学生学以致用。慢慢领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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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快刀斩乱麻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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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快刀斩乱麻比喻迅速果断地处理疑难之事,就像用快刀斩断乱麻一样,爽快地解决纷繁复杂的问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快刀斩乱麻

【汉语注音】:kuài dāo zhǎn luàn má

【成语出处】:唐.李百药《北齐书.文宣帝纪》:“高祖尝试观诸子意识,各使治乱丝,帝独抽刀斩之,曰:‘乱者须斩!’”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宾语;比喻抓住要害解决问题。

【快刀斩乱麻的意思】:用锋利的刀把头绪杂乱的麻一刀斩断,比喻迅速果断地处理疑难之事,就像用快刀斩断乱麻一样,爽快地解决纷繁复杂的问题。

【快刀斩乱麻的近义词】:干净利落、当机立断、直截了当、单刀直入;

【快刀斩乱麻的反义词】:婆婆妈妈、优柔寡断、拖泥带水、犹豫不决、举棋不定;

【快刀斩乱麻的故事】

南北朝时期,有一个只名叫高欢,他是北朝东魏孝静帝的丞相。商欢有几个儿子,有一次他突然想试一下这几个儿子当中谁最聪明,于是他给每个人都发了一把乱麻,叫他们想办法整理清楚,比一比谁会整理得最好。大伙儿都把乱麻一根根抽出来整理,弄得手忙脚乱的。有一个儿子叫高洋,他的做法跟他们不一样,他找了一把刀出来,把乱麻几刀全斩断了,那些纠缠在一起的疙瘩一会儿就被他理清了,他第一个报告完成。高欢问他为什么这样整理,他回答高欢说:“乱者必斩!”高欢听了以后认为这个儿子长大后肯定有出息,又惊又喜。高洋后来果然篡夺了东魏孝静帝成了北齐的文宣帝。

【快刀斩乱麻例句】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方储》:“丹阳方储为郎中……上(章帝)嘉其才,以繁乱丝付储,使理之,储拔佩刀三断之。对曰:‘反经任势,临事宜然。’”

茅盾《腐蚀.十一月六日》:“此时局势,须要快刀斩麻,不能拖泥带水。”

梁启超《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苟其所发论所措施,与此正鵠相繆戾者,则昌言排击之,无所顾恋,无所徇避,快刀断乱麻,一拳碎黄鹤。”

巴金《谈》:“自己一直在两者之间不停地碰来撞去,而终于不能用快刀斩乱麻的办法一下子彻底解决。”

【快刀斩乱麻造句】

在一个不幸福的婚姻中生活,最好的方式就是快刀斩乱麻的把婚离掉。

当你感觉遇上一个对的人你就应该好好珍惜,而当你遇到一个不对的人就要快刀斩乱麻理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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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形容勤奋学习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23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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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门立雪:冒着大雪在程颐的门前站着,形容尊师重道,虔诚求教。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形容勤奋学习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1. 圆木警枕:用圆木做枕头,睡着时容易醒,不会懒惰。形容鞭策自己,勤奋不懈。冬寒抱冰,夏热握火:形容发奋图强,刻苦磨练自己。

2. 孜孜不倦:孜孜:勤勉,不懈怠。指工作或学习勤奋不知疲倦。

3. 悬梁刺股:把头发挂在梁上,用锥子刺自己的大腿。形容发奋刻苦学习。

4. 韦编三绝:韦:熟牛皮。韦编:古代用竹简写书,用熟牛皮条把竹简编编联起来,做“韦编”。三:多次。绝:断。反复研读,以致编联竹简的的皮绳断了多次。指读书勤奋刻苦。

5. 凿壁偷光:凿穿墙壁引过光线。形容家境贫困仍刻苦勤学。

6. 凿壁偷光:匡衡字稚圭,他勤奋好学,但因穷无钱买烛。邻居家夜里点烛,烛光却照不进来,匡衡于是在墙壁上凿了一个洞,让烛光照射进来,借着微弱的烛光读书。匡衡这种凿壁偷光刻苦学习的精神,受到后人的称赞。

7. 万世师表:万世:很多世代,非常久远;师表:表率。值得永远学习的榜样。

8. 十年磨剑:比喻多年刻苦磨练。

9. 学而不厌:厌,满足。学习总感到不满足。形容好学到不会厌烦的地步。

10. 发愤忘食:努力学习或工作,连吃饭都忘了。形容十分勤奋。

11. 铁面枪牙:比喻坚忍不拔,刻苦自励。

12. 穿壁引光:穿:凿通;引:引进。凿通墙壁,引进烛光。形容家贫读书刻苦。

13. 镞砺括羽:比喻人刻苦磨练,力求精进。镞砺,磨砺箭头;括羽,用羽毛装束箭尾。

14. 废寝忘食:废,停止。寝,睡觉。忘,忘记,食,吃饭。顾不得睡觉,忘记了吃饭。形容很刻苦,专心致志。

15. 攻苦食淡:攻:做;若:艰苦;淡:清淡。做艰苦的工作,吃清淡的食物。形容刻苦自励。

16. 断织劝学:原指东汉时乐羊子妻借切断织机上的线,来讽喻丈夫不可中途废学。后比喻劝勉学习。

17. 鹘仑吞枣:把枣子整个儿吞下,不细嚼辨味。常比喻在学习上食而不化,不加分析。

18. 夙兴夜寐:解释:夙,早;兴,起来;寐,睡。早起晚睡。形容勤奋。

19. 圆木警枕:用圆木做枕头,睡着时容易醒,不会懒惰。形容鞭策自己,勤奋不懈。冬寒抱冰,夏热握火:形容发奋图强,刻苦磨练自己。

20. 磨砥刻厉:磨练砥砺。形容刻苦钻研。

21. 废寝忘餐:忘记了睡觉,顾不得吃饭。形容对某事专心致志或忘我地工作、学习。

22. 孜孜不倦:孜孜,也作“孳孳”,努力不懈的样子。不倦,不知疲倦。指工作或学习勤奋刻苦,不知疲倦。形容十分努力。

23. 坚苦卓絶:坚毅刻苦的精神超越寻常。

24. 孙康映雪:比喻读书非常刻苦。

25. 浮光掠影:水面的光和掠过的影子,一晃就消逝。比喻观察不细致,学习不深入,印象不深刻。

26. 多歧亡羊:因岔路太多无法追寻而丢失了羊。比喻事物复杂多变,没有正确的方向就会误入歧途。也比喻学习的方面多了就不容易精深。

27. 刺股读书:比喻刻苦攻读。

28. 囊萤映雪:用萤火虫照明读书,借着雪光照明读书。形容勤学苦读。

29. 卧薪尝胆:薪:柴草。睡觉睡在柴草上,吃饭睡觉都尝一尝苦胆。形容人刻苦自励,发奋图强。

30. 坐以待旦:待,等待;旦,天亮。坐着等天亮。多形容勤恳。

31. 钝学累功:钝:迟钝,笨拙;累:积聚。愚笨的人只要刻苦学习,也能取得成就。

32. 学如穿井:穿:凿通。求学如同凿井。比喻在学习当中,学到的知识越深也就越难,因此为了获得更深的学问,必须要有百折不挠的进取精神。

33. 焚膏继晷:点上油灯,接续日光。形容勤奋地工作或学习。

34. 匡衡凿壁:后以之为刻苦读书的典实。

35. 寝食俱废:觉也不睡,饭也顾不上吃。比喻极其焦虑不安,或学习、工作极其紧张。

36. 夙夜匪懈:解释:夙夜,早晚,朝夕;匪,不;懈,懈怠。形容日夜谨慎工作,勤奋不懈。

37. 朝乾夕惕:乾,乾乾,即自强不息;惕,小心谨慎。形容一天到晚勤奋谨慎,没有一点疏忽懈怠。

38. 勤勤恳恳:形容勤劳踏实。也形容勤恳的样子。

39. 分秒必争:一分一秒也一定要争取。形容抓紧时间。

40. 牛角挂书:把书挂在牛角上,边放牛边看书。比喻勤奋好学。

41. 囊萤映雪:原是车胤用口袋装萤火虫来照书本,孙康利用雪的反光勤奋苦学的故事。后形容刻苦攻读。

42. 昼耕夜诵:白天耕种,夜晚读书。比喻读书勤奋。

43. 昼耕夜诵:白天种地,夜晚读书,形容抓紧时间学习,读书勤奋。

44. 牛角挂书:把书挂在牛角上,边放牛边看书。比喻勤奋好学。

45. 囊萤映雪:用萤火虫照明读书,借着雪光照明读书。形容勤学苦读。

46. 程门立雪:冒着大雪在程颐的门前站着,形容尊师重道,虔诚求教。

相关阅读:古代刻苦学习的故事

悬梁刺股

东汉时候,有个人名叫孙敬,是著名的政治家。他年轻时勤奋好学,经常关起门,独自一人不停地读书。 每天从早到晚读书,常常是废寝忘食。读书时间长,劳累了,还不休息。时间久了,疲倦得直打瞌睡。 他怕影响自己的读书学习,就想出了一个特别的办法。古时候,男子的头发很长。他就找一根绳子, 一头牢牢的绑在房梁上。当他读书疲劳时打盹了,头一低,绳子就会牵住头发,这样会把头皮扯痛了, 马上就清醒了,再继续读书学习。(孙敬悬梁苦读)

凿壁借光

匡衡年轻时十分好学。他家里很穷,买不起蜡烛,匡衡晚上想读书的时候,常因没有亮光而发愁。后来,他想了一个办法,就在墙壁上悄悄地凿了一个小孔。让隔壁人家的烛光透过来。就这样,他经常学到深夜,后来成了西汉著名的学者,曾做过汉元帝的丞相。从凿壁借光的事例可看出:外因(环境和条件)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匡衡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和坚强毅力,终于一举成员。这就说明内因才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和第一位的原因,外头因只是影响事物变化的条件,它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匡衡凿壁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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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上官体

全文共 5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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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即初唐贞观诗坛的新秀上官仪。上官体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上官体是唐代诗歌史上第一个以个人命名的诗歌风格称号。指唐高宗龙朔年间以上官仪为代表的宫廷诗风。题材以奉和、应制、咏物为主,内容空泛,重视诗的形式技巧、追求诗的声辞之美。

上官仪,初唐贞观诗坛的新秀。因长于南方寺院中,受南朝文化的熏陶和宫体诗影响,“文并绮艳”。擅五言,格律工整,内容多为应制奉命之作,歌功颂德,粉饰升平,形式上追求程式化。词藻华丽,绮错婉媚。因其位显,时人多仿效,世称上官体。 《旧唐书·上官仪传》:“工于五言诗,好以绮错婉媚为本。仪既显贵,故当时多有学其体者,时人谓为上官体。”上官体的“绮错婉媚”具有重视诗的形式技巧、追求诗的声辞之美的倾向。上官仪归纳了六朝以后诗歌的对偶方法,提出六对、八对之说,以音义以对称效果来区分偶句形式,已从一般的词性字音研究,扩展到联句的整体意象的配置。

“六对”一是正名对,如天地对日月;二是同类对,如花叶对草芽;三是连珠对,如萧萧对赫赫;四是双声对,如黄槐对绿柳;五是叠韵对,如彷徨对放旷;六是双拟对,如春树对秋池。“八对”也大抵类此。

他代表了当时宫廷诗人的形式主义倾向,对律诗的定型有促进作用。它为诗歌的趋于格律化提供了新的范式,正是齐梁以来新体诗过度到沈、宋律诗的一座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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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描写雪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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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飞舞:雪花在天空中飞舞。比喻雪花飘落的情景,就像跳舞一样。

2、雪花透亮:形容雪花白透。

3、迎风冒雪:顶着寒风,冒着大雪。常形容旅途艰辛。

4、漫天风雪:漫天,满天。满天的风雪。形容风雪很大,弥漫了天空。

5、玉琢银装:形容雪覆盖大地。

6、白雪皑皑:形容雪花堆积了很多。

7、雪舞轻扬:形容雪花飞舞。

8、冰天雪地:形容冰雪漫天盖地。

9、冰消雪融:冰雪开始融化。

10、轻舞飞扬:形容雪花轻轻飞扬。

11、雪意涔涔:雪花不止的下。

12、玉树琼枝:白雪覆盖的树。

13、白雪飘扬:形容雪花飞扬。

14、纷纷扬扬:形容雪、花等多而杂乱地在空中飘舞。

15、大雪封山:就是雪很大很大,把山都掩埋起来了。比喻雪下得很大,积雪很厚。

16、大雪盈尺:形容雪堆积的很厚。

17、冰冻三尺:形容雪多,且厚。

18、雪雾弥漫:带雪的大雾漫开。

19、风雪交加:暴风雪一齐袭来。形容天气十分恶劣。

20、银装世界:形容雪花堆积了整个世界。

21、粉装玉砌:冰雪覆盖万物,像是玉雕的。

22、大雪茫茫:雪很大,且多。

23、洁白无暇:形容雪花洁白没有杂质。

[描绘雪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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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引证解释

全文共 2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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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添加;加多。

唐 吕岩 《大云寺茶》诗:"断送睡魔离几席,增添清气入肌肤。" 宋 苏辙 《论吏额不便二事札子》:"自官制以来,六曹寺监吏额累经增添,人溢於事,实为深弊。"《东周列国志》第一百五回:"郭开曰:廉将军与某素不相能。足下此去,倘彼筋力衰颓,自不必言,万一尚壮,亦求足下增添几句,只说老迈不堪,赵王必不复召,此即足下之厚意也。"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故三·祭禹陵》:"守祀人役,亦宜增添。"秦牧 《艺海拾贝·菊花与金鱼》:"人类又给大自然增添新的花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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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亲昵近义词

全文共 5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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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亲昵近义词,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解释】

亲昵( 注释:十分亲密热爱:两人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的,自是亲昵。)

【近义词】

亲密( 注释:1.亲近密切。 2.指亲近密切的人。)

【造句】

1、欲望以提升情感亲昵,毅力以磨平高山。

2、小花和小章很亲昵地走在一起。

3、小雨点嘲笑大海没上过天,大海却亲昵地把它揽在怀里。

4、照片里是甄虹与俞大至,她的双臂搁在他肩上,好不亲昵,他垂头,双手抱在自己胸前,非常僵硬。华真说:“女人就是这样,磨烂席,不知放手。”编辑用红色大字标题:完了!

5、有一种感情:不是爱情,却超越爱情的亲昵;不是友情,却超越友情的距离;不是亲情,却超越亲情的顺序。它叫闺蜜,亲,女生节快乐!

6、他们一见面就十分亲昵,两情缱绻,如胶似漆。

7、好巧,刚在别人面前亲昵地叫了一声你的名字,遥远城市的你立刻打过电话来;好巧,你说我们回不到过去,是不是我们有时候都会若有所失地怀念以前的点点滴滴。

8、这两个王子,年龄只差一岁,小时候总是亲昵地玩在一起。当他们渐渐知道王位的利害时,就开始相煎何急的争斗了。

9、蔚蓝的天空需要雨水洗涤;鲜艳的花朵需要蜜蜂亲昵;苍翠的山林需要大山偎依;绚烂的生命需要母亲恩赐!母亲节到了,别忘了给母亲送一份问候!

10、老表,是江西人对同省老乡的称呼,带有一定的亲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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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拜访的近义词

全文共 3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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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拜访近义词,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解释】

拜访( 注释:1.访问他人的敬词。)

【近义词】

访问( 注释:有目的地去探望人并跟他谈话:~先进工作者◇我怀着崇敬的心情,~了这座英雄的城市。)

拜见( 注释:1.谒见尊长。亦用为一般访晤中对被访者的敬词。)

【造句】

1. 同学们相约周末去拜访一位老红军。

2. 李老师亲自登门来拜访我爷爷。

3. 春节前夕,市长亲自拜访老红军和老干部。

4. 教师节这天,我和妈妈一起去拜访老师。

5. 我这次进京,来去匆匆,连老朋友也没顾得拜访。

6. 表弟的拜访搅乱了我的周日复习计划。

7. 他姿态很高,主动去拜访素不相能的小王。

8. 吴老师登门拜访了陈爷爷。

9. 明天我来府上拜访您。

10. 他家每天门庭若市,挤满了登门拜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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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脍炙人口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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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脍炙人口比喻美好的事物,诗文或事物为众人所喜爱和传诵,特别是文学艺术作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脍炙人口

【汉语注音】:kuài zhì rén kǒu

【成语出处】:五代.王定宝《唐摭言》卷十:“李涛篇咏甚著,如‘溪声常在耳,山色不离门’,又‘扫地树留影,拂床琴有声’……皆脍炙人口。”

【成语语法】:复杂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脍炙人口的意思】:脍:切细的肉;炙:烤熟的肉;形容味道鲜美的食品人人爱吃。比喻美好的事物,诗文或事物为众人所喜爱和传诵,特别是文学艺术作品。

【脍炙人口的近义词】:交口称赞、喜闻乐见;

【脍炙人口的反义词】:平淡无奇;

【脍炙人口的故事】

春秋时期,有两父子他们同是孔子的徒弟,父亲曾皙喜欢吃羊枣(一种野生小柿子,俗名牛奶柿),儿子曾参是个孝子,曾皙死后,他知道父亲喜欢吃羊枣,自己竟不忍心再吃羊枣。此事被当时的儒家传颂为美谈。战国时候,孟子的学生公孙丑听说这件事后觉得有些不可理喻,于是他向孟子不耻下问道:“老师,脍炙(精美的肉食)和羊枣哪样东西好吃?”孟子实事求是地回答说:“当然是脍炙好吃。难道你不爱吃吗?”公孙丑又问道:“那么曾参和他的父亲曾皙也一定都爱吃脍炙了,可为什么父亲死后,曾参只戒羊枣,却不戒脍炙呢?”孟子回答说:“脍炙是大家都爱吃的东西,羊枣虽然比不上脍炙好吃却是曾皙最喜欢的,所以他死后,曾参会继续吃脍炙而戒吃羊枣。这就好比每个人都有名有姓,我们对待长辈一般叫他们的名字被认为是大逆不道,但姓却可以叫,因为姓是很多人都会相同的,而名字却是每个人独特的。”公孙丑听完以后恍然大悟。后来,人们从“脍炙,所同也”中重新引伸出了“脍炙人口”这个成语。

【脍炙人口例句】

秦牧《花城》:“一年一度的广州年宵花市,素来脍炙人口。”

闻一多《歌与诗》:“一部脍炙人口的《国风》与《小雅》,也是“三百篇”的最精采部分,便是诗歌合作中最美满的成绩。”

北宋.徽宗赵佶《宣和书谱》卷十:“(韩偓)所著歌诗颇多,其间绮现得意者数万篇,往往脍炙人口。”

【脍炙人口造句】

这些赫赫有名的经典古诗词流传至今,语言上优美精练,脍炙人口,感情真挚。

音乐的创作来自于不拘一格的灵感,创作出脍炙人口流芳百世的音乐作品确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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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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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是指由于独生子女意外亡故引发的家里老人养老送终成问题的社会现象。

留守(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自闭:(自闭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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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兹海默症:即老年痴呆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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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引证解释

全文共 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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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单、重复,缺少变化。巴金《新生》第一篇:"出世、成长、保身、传种以至于死亡:所有的人都走这种呆板的单调的路。"洪深《飞将军》:"喝酒呀,宴会呀,跳舞呀,天天是这几套,也会觉得单调的。"

2. 指单一而不丰富。

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找知识要到各方面去找,只到一个地方去找,就单调了。"

3. 只是单方面调动工作。与"双调"相对。

4.古诗词名词。在诗词中有单调、双调、三叠、四叠等说法,是指一首词有几段。双调的话分上片和下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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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数”字在第四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6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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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擢发难数] 擢:拔。拔下全部头发,难以数清。形容罪行多得数不清。

[擢发莫数] 擢:拔;莫:不能。拔下全部头发,也难以数清。形容罪行多得数不清。

[遭劫在数] 指命中注定要遇到灾难。

[胸中有数] 指对情况有清楚的了解,心里有底。

[胸中无数] 指对情况了解不清楚,心里没有底。

[心中有数] 对情况和问题有基本的了解,处理事情有一定把握。

[心中无数] 指对情况了解不清楚,心里没有底

[屈指可数] 形容数目很少,扳着手指头就能数过来。

[难更仆数] 原意是儒行很多,一下子说不完,一件一件说就需要很长时间,即使中间换了人也未必能说完。后形容人或事物很多,数也数不过来。

[寥寥可数] 形容很少,数得出来。

[历历可数] 历历:清楚,分明的样子。可以清楚地一个个或一件件数出来。

[滥竽充数] 比喻无本领的冒充有本领,次货冒充好货。

[金谷酒数] 罚酒三斗的隐语。旧时泛指宴饮时罚酒的斗数。

[浑身解数] 浑身:全身,指所有的;解数:那套数,指武艺。所有的本领,全部的权术手腕。

[恒河沙数] 恒河:南亚的大河。象恒河里的沙粒一样,无法计算。形容数量很多。

[更仆难数] 原意是儒行很多,一下子说不完,一件一件说就需要很长时间,即使中间换了人也未必能说完。后形容人或事物很多,数也数不过来。

[更难仆数] 形容人或事物很多,数也数不过来。同“更仆难数”。

[不足齿数] 足:值得。表示数不上,不值得一提。

[不可胜数] 胜:尽;计:核算。数也数不过来。形容数量极多。

[不计其数] 没法计算数目。形容很多。

[备位充数] 备位:如同尸位,意即徒在其位,不能尽职;充数:用不够格的人来凑足数额。是自谦不能做事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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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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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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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通盘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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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义词:局部

局部 júbù[part] 整体的一部分,不是全体

近义词:统统、全盘、全体、全数、全部

统统 tǒngtǒng[wholly;completely;entirely] 全,都你的意思我统统明白了

全盘 quánpán[overall;comprehensive;wholesale] 总体,全部;全面全盘考虑全盘否定

全体 quántǐ(1) [entire body]∶整个身体全体炙之(2) [all;entire;whole]∶指事物的全部全体工作人员全体演员(3) [whole person]∶指某一集体中的全部人员影响全体

全数 quánshù[whole amount] 全部[可以计数的东西];彻底钱款全数付讫

全部 quánbù[whole;comple;total;all] 整个部类;不缺少任何部分、部件或成分的数目、集合或总体全部文学创作全部 quánbù[wholly] 完全全部迁走

通盘词典解释

词语拼音:tōng pán

词语解释:

通盘 tōngpán

(1) [overall]∶全部地

通盘地看,这张图片的质量是很好的

(2) [all-round;comprehensive]∶不局限在一个区域或一个方面;全面地,多方面地,从各成员、单位、部分或阶段来看

如果从通盘来看,他是我们最好的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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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有关一丝不苟的近义词

全文共 9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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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丝不苟:苟:苟且,马虎。指做事认真细致,一点儿不马虎。

近义词:小心谨慎 小心翼翼 精益求精 不苟言笑

反义词:草草了事 粗心大意 敷衍了事 马马虎虎 粗枝大叶

相似词:一丝不挂 不苟 一丝一毫 不经一事,不长一智 不苟言笑 不敢苟同 一丝 纹丝不动

造句:

1. 调查研究要深入细致,一丝不苟;粗枝大叶,马马虎虎,是不会达到目的的。

2. 白求恩对医疗技术一丝不苟,精益求精。

3. 爸爸写文章一丝不苟,用词造句反复推敲。

4. 张老师对待教学工作一向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5. 她是个是一丝不苟的人,银钱帐目,管理得一清二楚。

6. 一提到工作,妈妈总是那么紧张,那么一丝不苟。

7. 第十三车队工作一丝不苟,车辆的每一个小毛病,随时发现,随时修理。

8. 我为了手抄报做的能得到老师的赞扬,我一丝不苟的做,绝不敷衍。

9. 在考试中我还平静的答题,一丝不苟的检查。

10. 他对工作一丝不苟,生活上却食无求饱,居无求安。

11. 因树为屋,我们从他在这些小事情上一丝不苟的精神,可以保证,委托给他重大的工作也一定能够很好地完成。

12. 笔画的长短笔顺的先后,都必须一丝不苟才能不出错。

13. 无论是有一举反三的能力或是有名列前茅的成绩,都应该一丝不苟的的学习,对自己的目标也应该做到锲而不舍。

14. 对待工作应一丝不苟,埋头苦干。

15. 考试时一定要一丝不苟,这样才能考出好成绩。

16. 见到这情景,不认真的同志也一丝不苟地按要领做了。

17. 他的表情很为细腻,可说一丝不苟,嗓子也很响亮,唱几句真的是响遏行云,可以绕梁三日。

18. 郑叔叔是一个对工作尽心尽力一丝不苟的人。

19. 小红做作业一丝不苟,值得我们学习。

20. 陈老师无论做什么事情都是那么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21. 即使是加工简单的工艺品,王师傅也刻意求工,一丝不苟。

22. 我敬佩爸爸,是因为他做事专心致志一丝不苟。

23. 由于他工作认真仔细,一丝不苟,几次发现并避免了事故的苗头。

24. 他们一丝不苟、诲人不倦的治学态度使我深受感动。

25. 即使是简单的加工,赵师傅也一丝不苟,刻意求工。

26. 由于他一丝不苟地要求,才让品管部门屡次得奖。

27. 老刘对工作一丝不苟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28. 斯坦克波尔小姐是一丝不苟、实事求是的记者。

29. 我们在学习上,应有一丝不苟的精神。

30. 妈妈对我总是一丝不苟的,生怕我出一点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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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描写人物品质的词语以及解释

全文共 9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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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描写人物品质的词语以及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1、新人新事:具有新的道德品质的人和体现新的高尚社会风尚的事。

2、德才兼备:德:品德;才:才能;备:具备。既有好的思想品质,又有工作的才干和能力。

3、不磷不缁:磨不薄,染不黑。比喻坚贞高洁的品质,不因外界影响而有所改变。

4、聪明正直:头脑聪明,行为正直无私。形容词人的品质优秀。

5、卑鄙无耻:卑鄙:指品质行为恶劣。品行恶劣,不顾羞耻。

6、薮中荆曲:比喻品质不好的人,处在恶劣的环境中会变得更坏。

7、以容取人:只凭容貌来衡量人的品质和才能。

8、造谣中伤:中伤:攻击和陷害别人。制造谣言,陷害别人。

9、苍松翠柏:苍:青色。翠:青绿色。指四季常青的松柏。比喻具有高贵品质、坚定节操的人。

10、心口如一:心里想的和嘴里说的一样。形容诚实直爽。

11、龙生九子:古代传说,龙生有九子,九子不成龙,各有所好。比喻同胞兄弟品质、爱好各不相同。

12、蕙心纨质:心灵如蕙草芬芳,品质似纨素洁白。比喻品行高洁。

13、遇人不淑:淑:善,美。指女子嫁了一个品质不好的丈夫。

14、偷工减料:原指商人为了牟取暴利而暗中降低产品质量,削减工料。现也指做事图省事,马虎敷衍。

15、淑质英才:淑:善良;英:非凡。善良的品质,非凡的才能。

16、以貌取人:根据外貌来判别一个的的品质才能。

17、卑鄙龌龊:形容品质恶劣,导心不正,言行肮脏。

18、先人后己:首先考虑别人,然后想到自己。

19、冰魂雪魄:冰、雪:如冰的透明,雪的洁白。比喻人品质高尚纯洁。

20、良金美玉:比喻文章十分完美。也比喻人道德品质极好。

21、材德兼备:材:通“才”。既有工作的才干和能力,又有好的思想品质。

22、刚毅木讷:刚:坚强;毅:果决;木:质朴;讷:说话迟钝,此处指言语谨慎。孔子称颂人的四种品质。

23、一字千金:形容文辞精妙,不可更改。

24、金玉其质:质:本质,品质。指人的品质高洁。

25、真金烈火:比喻经过严重考验而品质不变。

26、矢志不移:发誓立志,决不改变。

27、金相玉质:比喻文章的形式和内容都完美。也形容人相貌端美。

28、璞玉浑金:比喻天然美质,未加修饰。多用来形容人的品质淳朴善良。

29、冰魂素魄:形容清白纯洁的品质。

30、浑金璞玉:比喻天然美质,未加修饰。多用来形容人的品质淳朴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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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七月流火词语解释

全文共 4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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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夏以来,我国江南经历了持续高温的天气,“七月流火”这个词在这个季节的使用频率也特别高。

其实用“七月流火”来形容7月的炎热是被误用了,一些人以为“七月流火”是个极为文雅的形容天气炎热的词,写稿信手拈来,编辑又不详察,于是报纸、电台、电视台频频使用,比如“七月流火,何处觅清凉?”,“此时小城显得那么精神抖擞,小城熬过了七月流火”等,就连气象预报员也反复说“七月流火,持续保持高温天气”、“七月流火,酷热难耐”……

其实,“七月流火”不是表示天气炎热,而是表示天气变凉。《诗经?幽风?七月》称:“七月流火,九月授衣”,这里的七月是指农历的七月,“流”指向下运行,“火”是一星名,即二十八宿中的心宿,又称“大火”,每年农历六月的黄昏时刻,出现于正南方,位置最高,七月以后便渐渐偏西向下沉落,所以叫“流火”,这时酷热开始减退,天气渐渐地凉了起来。

对“七月流火”不求甚解,望文生义造成错用者恐怕不在少数,奉劝那些望文生义者平时多学习,免得闹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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