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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在我身边作文【最新20篇】

导语:2024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024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素材,欢迎阅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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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路伴我行作文500字

全文共 5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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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身为太仓日报小记者的我,参加了一次“走进法院”的活动。这次活动使我的知识范围又大了一圈。

我们在进入法院前,先过了一个安检门,这感觉似乎是要上飞机。接着,我们认识了一位法官姐姐,她带我们来到了立案大厅,并且为我们介绍想要报案,立案是第一步,那么如果要立案,就要准备好材料,我们的13号窗口就是来帮助你准备材料的,材料准备好后,就要去5号、6号窗口进行立案,接着,他们会将这个案件转交给法官,让他们对案件进行审理。立案大厅还有一个法律咨询窗口,这是专门对不懂法律的人设立的。

接着,法官姐姐带我们来到了圆桌法庭,这个法庭十分特殊,它只有一张桌子,而且这仅有的一张桌子是圆环形的,审判长、两位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和被告人都坐在这张桌子上,我十分好奇为什么是这样的呢?后来,听了法官姐姐的解释,才明白这个法庭是专门处理涉少刑事案件,也就是未满18岁少年犯罪了的案件,如偷了部手机……这个法庭之所以设计成这样,是因为可以让被告人,也就是犯罪的少年坐在那里无压力,就像开家庭会议一样。

最后,法官姐姐带我们来到电视上常出现的一般审判法庭。法官姐姐先给我们介绍了原告和被告的区别后,又为我们讲了两个真实的故事,我们每个人都受益匪浅。

通过这次的活动,我不仅增长了很多的法律知识,还明白了许多法律问题。我一定要好好读书,明白更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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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第九章法律责任

全文共 76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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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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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发生在身边的法律故事征文

全文共 1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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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人们安全的保障,有的不法分子扰乱人民的正常生活,给人民群众的身心造成不良影响,此时公民就会利用法律这道护身符保护自己,不让罪犯继续猖狂,这就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经济生活法可谓是无处不在,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但是现在有的不法商贩在做经商过程中经常偷工减料,从而满足自己的欲望,却从不考虑到顾客的权益。

有这样一个小故事:一个顾客对卖肉的人说:“给我九两肉。”那人笑眯眯地劝道:“买一斤吧,好算账。”顾客便无奈地说:“唉,无所谓,反正我每次要一斤你也只给我九两。”听了这个故事,你有什么感想呢?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也有这种商贩,他们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法来获利,而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可不能像故事里的那个顾客一样,宁可自己吃亏也不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其实他那样做不只自己吃亏,还让商贩更加猖狂,危害到更多人。

“普法”如一场持久战,其重要战役则是对青少年普及法律知识。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是未来世界的主人,法律意识淡薄怎能成为一个优秀的的接班人呢?另外,青少年看问题容易走极端,有时候遇事会因失去理智而走向违法道路。因此,对于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尤为重要。

近年来,因青少年欠缺法律意识而引发的悲剧比比皆是,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2002年,福建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共抓获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摩托车、六四式军用手枪和子弹3发。

2003年4月,某中学学生王某因与同校的黄某发生矛盾,便叫来了几个好友将对方殴打了一顿。王某也因此受到学校的严肃处理。第二天晚上,当王某的好友再次来到王某寝室里时,被值班教师发现,将王某等人带到派出所。调查中,这伙人供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他们中间曾相互间传递着一支枪,并要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

北京一位少年为偷钱上网,竟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但是,他们却把青春和自由作赌注,与法抗争,因此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这些人具备一些法律知识,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我们应把学法当成一门严肃的课题。

现在人们犯罪呈现低龄化,就是因为他们法律意识太差,而犯罪后往往又后悔不已。一位未满十八岁的少年,因讲“朋友”义气结果害人害己,成为了一个杀人犯,被判刑二十年。“多么无知可悲的法盲啊!”审判他的那位法官这样叹息。是的,他的无知真的让人感到悲凉和痛惜。多少人曾经伴着铁窗,渴望自己能像一只自由的小鸟在蓝天中飞翔,他们唤醒了我,唤醒了千千万万个人民:在经历风吹雨打的时候,我们必须与法同行;在追逐梦想的道路上,我们必须与法同行;在拼搏人生的征程中,我们必须与法同行。

人们学法、知法、用法刻不容缓,那没有法律约束的久而久之形成的行为习惯,是法制观念的淡薄,更是使我们在懵懂之中误入歧途的恶魔!也许,我们的羽翼过于稚嫩,但历经岁月的锤炼,经过法律的磨洗。相信我们的羽翼会变得丰满。

在党和国家的哺育下,我们正茁壮成长,我们要对得起国家对我们的恩赐,不能成为法盲。知法,我们应在平时多看多学法律知识,多参加一些法律知识讲座,更应做一些法律宣传工作,扫除新时代的法盲;守法,更是我们毕生的义务,法律规范着我们的言行和思想,时时提醒自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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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律师看法:示众过激有悖法律

全文共 2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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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众的方式惩戒小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兵在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挂牌行为不妥,带有侮辱色彩,但是否该追责要根据具体情节轻重而定。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庆国则认为,居民自行对小偷的处理应分阶段评判。在抓捕阶段,居民需要采用必要手段,只要在防护范围内便合理。抓捕后,对其进行挂牌,令其下跪则不合法,即使男子犯了法,应由相应机关根据法律或者治安条例处罚。小区居民的行为会对男子造成人身伤害,有损男子名誉,有悖相应法律规定。如果行为过激,可追究责任,“即使是犯了法的人,也应有相应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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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法律在我们身边作文400字

全文共 4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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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在我们身边,要尊法守法,提起法律很自然地想起今天活动主题——《弘扬传统文化,法治点亮古城》红领巾讲法活动。

在山海关古城里,山海关区的舞蹈学校小朋友带来了三支优美的舞蹈,为今天的活动拉开帷幕。老师为我们普法小讲师颁发聘书。随着小讲师的《宪法知识》、《人人都要守法》等法律知识。开始了第三个活动环节,还有的小讲师科普传统故事、普法案例。让我感受到中华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明白法律的重要性。

刘阿姨现场给我们科普《安全歌》,听完后发现自己平时日常生活中还有好多安全意识不强,我会记住《安全歌》内容:不能摸陌生人的东西,也不能吃陌生人给的食物更不能玩陌生人给的玩具。遇到陌生人要学会随机应变,千万不能在陌生人面前说他是坏人,一旦说出口,后果不堪设想。要做到委婉拒绝!

贴窗花活动我积极参与其中,感受到春节离我们越来越近。最后一个活动环节就是——绘画,我们拿起手中的画笔,描绘出2019年的蓝天。在那片蓝天下,我们手拉手一起普法、学法和懂法。今天对我来说,意义非凡!让我知道法律的重要性,原来法律不仅可以保护自己,也可以管住自己,做一个爱法、守法的小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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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遵守法律法规作文

全文共 9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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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法律,人们总会觉得很威严。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要看我们去不去留意。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许多不遵守法律的人,比如:有一些高年级的学生,仗着自己年龄大,在放学路上威胁低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让他们把爸爸妈妈给的零花钱交给他们,如果不答应,他们就会殴打低年级的弟弟,妹妹们,有的甚至亮出刀子;还有,一些学生想要买自己喜欢的玩具或者其他东西,但父母不同意,为了买到,就去偷父母的钱,少则一,二十,多则一两百。有些被父母发现还不承认,最后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等。这些都是我们身边的一些不遵守法律的现象,当然,也有遵守法律的人,比如:发现有人偷盗,贩毒等,及时向警方报告,如果有人诱惑自己去做一些违法的事,坚决拒绝,不受诱惑的人等。

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不得不使我们随时提醒自己要遵纪守法。

以前我上网时曾看见过这样一则新闻:在2009年12月9日,在泰安市老泰汶路制梁厂向北约500米处,一辆大型货车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与一辆小型货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大货车司机被困,所幸消防部门及时赶到,将被困人员救出,没有造成亡人事故。不遵守法律法规地后果真可怕!

看完这则新闻,我不禁倒吸了一口凉气:还好没有造成亡人事故,不然,死者地家属肯定会非常伤心。所以,我们在出行地时候,不管是走路还是开车,都要遵守交通规则,以免造成不必要地麻烦和伤亡。你还要知道,生命不单单是你一个人地,就算你自己不珍惜生命,你总要为你地亲人想想吧,如果你死了,你地亲人一定会无比悲痛地,想必你也不想看见你地亲人为你伤心流泪吧!

通过公安局统计的这些数字和泰安市发生的这起事故,我深深地感受到了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我想:在今后的生活中,作为一个少先队员,我们一定要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触犯法律的事情不去做,发现触犯法律的人和事,要头脑冷静地去处理。平时也要多学习法律知识,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合格的少先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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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我希望法律相伴我们一生高中作文

全文共 11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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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小就接受法制教育,享受法律给予的权利。但是在事实上到底有多少人是真真正正地了解法律;又有多少人掉进罪恶深渊里,再也回不来了;又有多少人在面对它的时候,不选择逃避,真正地勇敢地去对待,让它相伴我们一生

“法律”这个词语好像在很小的时候就接触了。到了小学,平日里收看各类新闻,都能听到有关法律的故事。于此同时,法律这个词语似乎我渐渐地了解。到了初中,老师在政治课上再次提到。记得有一次,老师在黑板上大大地写下了“法律”这两个大字。告诉我们,何为法律,如何正确面对法律。老师说这个在现实生活中很实用,更多地了解能够增加阅历,考试的时候可能会出现相关题目,所以让我们好好听,让我们记一下笔记。面对这个似曾相识的词语,我很感兴趣。因为法律包括很多,范围也很广。就像询问老师更多的关于这方面的信息。老师却说,考试最多只考刚刚讲的那么多。记住这个就可以了。

我顿时不解。很明显,法律对于我们来说只是种形式,至于其他,能够真正实践的寥寥无几。

还有很多触犯了法律的人。其中有些人在做错了之后,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于是产生了恐惧的心理。面对现实,选择退缩;面对当下,选择逃避。面对命运,遗忘了自己曾有的一颗纯正过的心灵。选择退缩,选择逃避,并不是说他们懦弱。只是他们潜意识中的第一意识是如此。就是想要逃。逃得远远的,不让警方抓到。如果他们这次成功了,那么他们还会有下一次的犯罪行动,还会有下一次的侥幸心理。选择逃避选择侥幸或许是可以保护自己。保护自己的恐惧,保护自己的不安,保护自己的无知,保护自己的心情。可是他们不知道,一旦久了自己就会习惯它,依赖它。直至自己在潜移默化里接受了这样的心理就是他们真实的面孔。是他们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他们其实也知道,只是不去那么想罢了。他们曾经也许并不是真正想要犯罪的,直至最后,一切的一切打败了他们。他们遗忘了自己曾拥有过一颗纯正的心灵,抛弃了过往的所有,直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派出所中痛恨自己。可到那时,早已悔之晚矣。

我想,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更要关注些。法律是伴随我们一生的。我们要更好地了解它,尊重它,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我们需要注重它,面对它,而不是逃避。

中国有13亿人口。一个很大的灾难除以这个数字会变得很微不足道,一个很小的问题乘以十三亿会变成一个很大的灾难。同样的,一份很小的注重乘以十三亿来说会是很大的一种支持。拿法律来说,如果我们大家都能够注重它,那么法律这个理念不会像如今一样不深入人心,不会毫无意义。我希望,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也不仅仅是一个只需要扯着嗓子把法律喊在嘴边的口号。而是一种理念,一种信仰,一个可以付之行动的实践行动。我真切地希望人们能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好好地进行我们作为国家的公民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也是最美好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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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法律在我心中小学作文

全文共 10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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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强制行为规则的总称。”这是《新华词典》对法律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对年少的我来说太模糊,太抽象了。法律,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这样至高无上,人人都要遵守?是儿时的游戏,让我懂得了规则多制定和遵守;是《青少年保护法》让我真正明确了法律条文;是学校的普法教育,让我学到了更多法律常识。渐渐的,我知道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更知道遵纪守法要从点滴做起。

“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三国时刘备告勉儿子刘禅的一句话,这位古代政治家的至理名言虽然历经1700多年,但它的哲理光芒永存。“小恶不制,必然发展”,看看社会中的那些犯罪分子,哪个不是从“小恶”开始一步步走向犯罪道路的呢?就如一只小白蚁在船板上咬一个小洞是很不起眼的,但如果任其发展起来,船就会沉没。我们青少年预防犯罪要从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做起。

人们常说,家庭是我们的第一课堂,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记得班里曾做过一次试验。老师问:“同学们,如果有人欺负你,你怎么办?”竟然有半数同学回答:“打他,跟他拼了。”老师接着问:“为什么?”那些同学便说:“爸爸妈妈告诉我,人在社会上要厉害一些,不能受窝囊气。”我庆幸,我没有生活在那样的家庭里,我庆幸,爸爸妈妈从没有用这样不正当的思想教育我。但是,同龄人的话仍让我吃惊。

再看看社会上的种种现象吧。一些不法商人大肆造假、售假;贪脏法,金钱获得了很多,但等待他们的是法院的判决书。他们破坏了社会治安,全然不顾法律的存在。试想,如果每个人都自由自在,不把法律放在眼里,那想将来的社会会是怎样的呢?那些由于缺少知识而心灵受到污染的孩子们,又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呢?

目前,有迹象表明,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开始犯罪。自私与无知多么可怕,对法的无知又更是多么可怕啊!无数事实说明,青少年自身的道德品质和法律观念起着决定作用。

法无处不在,但不要将它变成生活的负担,而要将它作为生活的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现在认真学法,才能在未来做一个懂法的人;因为只有懂法,才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只有我们自己守法,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而维护他人的权益,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言!

未来的社会,必然是法制的社会,而法制的社会只有尊重法律的人民才能创造出来,正如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的多”。所以,我们青少年应当把法“根植”在心中。成为一个理性的守法公民,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法在我心中”,我们无愧于自己,无愧于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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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我身边的法律故事

全文共 1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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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在电视上看到了一则关于买“切糕”引起纠纷的新闻,大概意思是湖南村民凌某在购买新疆人核桃仁糖果时,因语言沟通不畅造成误会,双方口角导致肢体冲突引发群体殴打事件。事件造成二人轻伤,损坏部分车辆、核桃仁糖果等,最后赔偿约16万元。

这件事一经曝光,立即引发了网民的热烈议论,“切糕体”在短短的时间内迅速走红,大家开始了对这件荒诞事的冷嘲热讽。其实买切糕这件事,在我的身上就真实地发生过,下面我就来讲讲我的故事

2012年5月2日,五一小长假的第二天,我和妈妈去超市买东西,在回家的途中,我见到一位新疆大叔推着一车五颜六色的切糕,看上去很是诱人。于是我上前问大叔怎么卖,大叔连说带比方地告诉我20元,我心想20元一斤,还算不贵,我跟大叔说买半斤。大叔切了一块儿,递给我说:“160元。”当时我一听这么多钱,一下子就懵了,我跟大叔理论说:“不是20元一斤吗?怎么这么多钱!我不要这么多。”大叔一下子就急了,冲我喊道:“我说的是20元一两,已经切了,不买不行!”正说着不知又从哪里来了五六个相同打扮的人,妈妈见势不妙赶紧付了160元钱。当时我特别气愤,建议妈妈报警,妈妈说算了,吃亏是福,就算花钱买了个教训吧!

上了中学后,在课堂上学习了很多法律知识,包括《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了解了这些我才明白了其实上面我所遇到的属于强买强卖行为,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首先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外,他们对我威胁、欺诈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现在真后悔当时没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味地忍气吞声只会让这些不法分子更加嚣张。

本来买卖切糕产生纠纷这件事并不复杂,可是最近我在网络上看到一些人,在借切糕这件事讽刺新疆人民和维吾尔族人民,这令我很诧异,明明卖切糕的是极少数的不法分子,这些人怎么能代表了所有的新疆同胞和维吾尔族同胞呢?上小学的时候我们学校就有一位维吾尔族老师,接下来我想讲讲发生在我们之间的故事。

两年前,我上小学六年级,因为学校离家很远,所以每次放学后都是急匆匆地往家赶,吃完饭马上回学校,分秒必争,否则会耽误了上课。可是越着急,我的自行车就越添乱,关键时刻链子断了。一摸兜里没钱,这可让我犯了难,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难道要我推着车子回家吗?那我下午必定要迟到了。正在我着急的时候,一只修长的手搭在了我肩上,我回头一看正是教我们音乐的古老师。古老师是维族人,很爱美,可是听说我车链子坏了,古老师二话不说就帮我修,白皙的手上沾满了油,见修不好,古老师又帮我把车子抬到修理摊,付了10元钱才离开,后来我还钱给古老师,古老师说什么都不肯要。

讲上面这个故事,我想告诉大家我心目中的新疆人是什么样的,他们热情、大方、友善、平易近人,是我们汉族人的好兄弟、好姐妹。同时我国在《宪法》中也规定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是每一个中国人应尽的义务。我们绝不应该以偏概全地歧视新疆同胞和维族同胞。

我们身边每天都发生着大大小小的事情,我们应该树立法律意识,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尽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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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说说我身边的法律小故事征文

全文共 6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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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真是一点不错,如果人世间没有法则,那岂不是乱了套了。所以在我们这个社会上有很多法律,比如:《劳动法》、《经济学》、《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而我们身边的法律无处不在,其中法律里面也有着我们不可磨灭的道德行为。

叔叔给我讲过一个故事,有一个小男孩,我们都叫了小强,他家很富有。爸爸、妈妈每天都给他20元的零花钱,他经常请一些同学钱,时间一长,被一个五年级的大哥哥知道了,就故意接近他,很快,他们就成了好朋友。他们有时候在校外打人,有事一起扛。

有一天,五年级的大哥可还小强去了一个小学生不该去的地方,网吧,大哥哥教给了小强一个游戏,小强就知道怎么玩了,而且也对这个感兴趣了,小强拿出了身上所有的钱玩了个痛快。

今天上课的时候,老师提出了一个问题,叫小强来回答,可小强回答的是:“先按密码,再按空格,”老师一听,就知道了小强去了网吧,就告诉了小强的妈妈,小强的妈妈知道了以后,就想和小强谈谈,可是小强根本不和他妈妈谈,小强的妈妈没有办法了,只好给小强零花钱了。

小强把妈妈不给他零花钱的事告诉了那个五年级的大哥哥,五年级的大哥哥给小强出了一个好办法,让小强偷他家的存折,小强答应了,小强等父母睡觉的时候,他把存折偷了出来,小强知道存折的密码,所以他们很快已经身无分文了,小强只好在去偷钱了,有一次,他看见一个阿姨正在买东西,可是她的钱包放到了桌子上,小强马上把钱包偷了过来,就这样,小强边玩边偷,最后还是被警察抓了起来。

小强很后悔,可是世没有后悔药啊!就这样,小强被判刑了。

看吧,遵守法律对我们很重要,我们离不开法律,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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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我身边的法律故事400字

全文共 8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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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班上有三个同学抱着为将来就业多条途径的想法,报名参加了教师资格证培训班的学习。同时 交了报名费和培训费共计400元。

三位同学当时来到这个培训班报名时,培训班的一位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们,介绍了他们这个培训班是非常正规的,是经过当地的教育部门批准的。同时也说明,在这个培训班学习,保证能拿到教师资格证,并且不会和你们的在校学习时间发生冲突,如果中途不想上了,还可以退还相应的学费等等。

后来的实际情况是,这教师资格证的学习却和专业课学习有着严重的时间冲突,三位同学权衡利弊后,决定放弃教师资格证的学习。于是这三位同学找到当初接待他们的那位工作人员,说出了他们的想法。这位工作人员得知他们的来意后,一方面劝说他们应该继续学习,另一方面说,今天财务人员不在,无法退钱,如果实在想退钱,那就改日再来。就这样,三位同学跑了三四趟,总是让这位工作人员找出各种类似理由,就是不退钱。

怎么办呢?三位同学经过商量认为,这家培训班实际上就是不想退还学费,要想要回学费,就必须通过别的途径。他们想,当初这家培训班的工作人员说,他们的培训班是经过教育部门批准的,那就向教育部门反映情况吧。

于是她们来到了当地的教育部门,向有关负责人说明了他们的情况。负责人说,他们需要向培训班了解一下情况,如果情况属实,培训班必须退还你们的学费。今天你们先回去,等我们的消息。就这样,三位同学又经过两三次的磨难,终于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告诉她们,可以到培训班退款了。

本来是一件很自然的事,可三位同学却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到他们得到退款时,时间已经过去小半年了。

这个故事不禁让我思考:1、本来很简单的事情,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的麻烦?2、这是遇到了这三位同学,有百折不挠的精神,确保了经济上没有受到损失,如果是其他人没有这种精神会如何呢?3、这个培训班为什么还能继续“培训”呢?真是一个正规的培训班吗?

大学生是社会的栋梁,祖国的未来,我们必须带头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这样,社会才能彰显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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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开展第十四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简报

全文共 2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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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阿勒泰市一名市民在展示领到的阿勒泰市普法知识卡片。

4月是自治区第八个“宪法法律宣传月”。4月8日,阿勒泰市司法局、市普法办联市合法院、市劳动人事局、市公安局、街道办事处等30家相关部门在阿勒泰地区行署门前开展了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并现场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通过宣传让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让广大市民了解和自己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法制阿勒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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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法律在我身边作文600字

全文共 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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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我们都生活在一个法制国家,作为一名中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希望,更应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更应该知法、守法。

生活中处处有法律,而我们身边也有着许多有关法律的故事,值得我们从中学习、思考。

我曾经有一个同学小刚,学习成绩一直还不错,可是后来没来校报名,大家都以为小刚辍学了,于是班主任找到他家,见到了小刚父亲,在询问了一些事情后才得知,原来小刚父亲一直认为读书没有多大用处,还不如外出打工,于是就让小刚辍学,跟着他一起外出打工。可是小刚不愿意,希望回到学校继续读书。无奈,小刚只好吓他的父亲说:“如果你不让我上学,我就绝食。”小刚父亲以为这只是说着玩的,就没放在心上。小刚见父亲没有让步,一气之下吞了几片安眠药。第二天,小刚父亲见小刚迟迟没有起床,就感到奇怪,就去房间叫小刚,推开门才发现地上撒了一些安眠药,小刚父亲顿时惊慌,赶忙将小刚送到了医院。不过还好,小刚吞下的安眠药还不是太多,再加上发现及时,并无大碍,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很快就康复了。而小刚的父亲也答应了让小刚继续读书。

小刚最终争取到了上学的机会,但他的那种伤害自身健康的方式是错误的。其实小刚完全可以找学校出面说服父亲同意继续读书,他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小刚采用那种极端方式维权,归根到底是小刚的法律维权意识薄弱,不知如何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

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类似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导致这样事情的根本原因还是我们法律意识薄弱,所以我们青少年应该学习法律,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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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例文一:法律在身边

全文共 3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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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都需法,处处都遵法,虽然我们是青少年,但也要学会用法,懂法,如果我们现在不学法,长大后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人都犯了罪,被警察抓进了监牢,在里面由警察来给他们讲法,让他们懂法,以至于不再让他们犯法,既然他们还是要学法,并且还有了案例,还不如从小学法,记住,长大后就不会犯罪,而且,还可以让警察休息休息,世界充满了和平,那我们的生活该会多么愉快呀!

我们小学生就已经开始听关于法律的讲座了,所以我们以后不会犯法了。居我了解,很多犯罪的人,有一半以上的人不懂法,所以,学习法律是我们立足于法律社会的基础,是创造美好未来的重要保证。

俗语有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为了美好的明天,我们能不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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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我身边的法律故事600字征文

全文共 10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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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强化法制观念,让法律的种子在我们心中生根、发芽、开花,让每一个公民都将法律牢记在心。但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中小学校园里,很多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还很淡漠,视法律为儿戏。

我听说过一件事,有一个叫小颖的女孩跟父母来到了南京,她从此就在这儿读书,生活了。在她上高二的时候认识了许多高三的女孩。那些女孩经常和小颖一起出去玩,小颖也结识了另外一些不务正业的男生,小颖开始与这些人一起鬼混了。这些不务正业的家伙们经常不上课,去网吧上网。如果没钱了,就问别的同学借,如果不借就向那些上初中或小学的学生要保护费来去上网。这样一个花季少女变成一个满身罪恶的人了!在那段时间里,由于爸妈工作太忙,也没有管他,所以才使得他受别人的误导,变成这样肮脏的人了。这样的日子又持续了三四个月了,终于还是出事了。

在那个闷热的下午,小颖和三个男孩,两个女孩在一起计划着“飞车抢劫”。第二天,三个男孩租了两辆摩托车,上午用其中一辆,下午用另外一辆。在一天时间里,他们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总共抢劫了6次,数额高达二十万元。由于事情重大,受害者都报了案,警方调查了好几天,还是杳无音讯。在这几天里,他们6人带钱已经潜逃了。过了两个星期左右,警方在河南、四川、合肥等地把这几个人抓获归案了。他们已经把犯案事实交代过了。法庭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几人全部有期徒刑九年零两个月。记者采访小颖时,小颖的话中全部是懊悔当初的行为,他向记者保证出去后一定好好重新做人。

某中学的三名学生,因犯抢劫罪而被判无期徒刑。他们都还是十三、四岁的一个也只不过是十五岁。他们作案没有任何动机,只是一时的心血来潮。最大的学生说:“我们去抢银行吧!能得到很多的钱。”其他的两个学生起始并不想参与,那个学生说:“放心吧,我还不满18周岁,不会判死刑。”三人便公然抢劫某银行被当场抓获,当法院判决三人无期徒刑时,那个最大的孩子还得意洋洋地对另外的孩子说:“我说吧,不会判死刑的。”多么无知的话!本应是花一样的年华,却要在监狱里度过,只因不懂法;本应是无忧无虑的年龄,却要在误入歧途,跌入服刑的万丈深渊。法律已经为我们敲响警钟:中小学生要知法,铁窗后怅然流泪,只因不懂法的代价是惨痛的。这三位少年原本可以和我们一样,在同一片蓝天下学习,因他们不懂法,所以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律和生活是形影不离的,没有法律就没有生活,所以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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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法律在我心

全文共 3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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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川

以前总觉得法律离我很远,现在才发现生活处处都有“法”。

最近,几位高年级学生在学校门口对低年级小学生进行勒索,问其原因竟是嘴馋了,想买烧烤又囊中羞涩,他们只好出此“下策”。

还有,一些班级最近发生了“偷窃案”和“损坏公物案”,如:放在书包里的钱不翼而飞;文具盒里的文具莫名其妙地被放在另一个人桌上;图书角和卫生区的柜子上留下了一个个黑脚印;门也被拆掉了两扇……其实不难理解,“肇事者”无非就是被眼前的一点小利益而迷惑,才发生了一起起“案子”。

更有甚者,他们不顾人民的安危,往饭菜里放地沟油,往食品里添加非法食品添加剂,往洗发剂、沐浴露里加入非法化学物质,损害人民的身体健康。

俗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其实,犯法者都是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违反法律。长辈常说:“法就是玫瑰,它美丽却有刺,不可以随意采摘。”让我们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重,做个遵法、守法的好公民,把法律知识传进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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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关于法律的名言警句

全文共 17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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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2、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3、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必须颓败。——塞内加

4、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正因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弗劳德

5、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基希曼

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阿奎那

7、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西塞罗

8、在世界各主要礼貌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构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9、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0、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

11、在一切能够理解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

12、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吕坤(明)《呻吟语·治道》

13、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

14、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15、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爱·科克

1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17、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18、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桓宽(汉)《盐铁论·申韩》

19、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托马斯·莫尔(英)《乌托邦》

20、法者,治之端也。——荀况(战国)《荀子·君道》

21、人民的愉悦是至高无个的法。——西塞罗

22、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性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23、自由是一种务必有其自我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24、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雪莱(英)《人权宣言》

25、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26、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唐)《天论上》

27、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28、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管子(战国)《管子·法法》

29、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战国)《商君书·定分》

30、宪法创制者给咱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31、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32、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33、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托·富勒

34、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咱们务必坚定地拒绝遵守。咱们就应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正因规章制度赋予咱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咱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正因如果咱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咱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马克·吐温

35、凡法始立必有病。——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36、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威·厄尔

37、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勒

38、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39、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40、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41、法律务必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正因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庞德(美)《透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42、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43、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44、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45、法者,因此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4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47、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我身上。——阿奎那

48、没有哪个社会能够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1条永远适用的法律。——杰斐逊

49、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威·索林

50、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桓宽(汉)《盐铁论·疾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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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法律伴我成长

全文共 9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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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得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良好、安定的的国家,肯定需要一些规章制度来维护的,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律诞生了。近几年来,我国实行了很多很多的法规,例如《森林保护法》,它约束我们不准破坏森林;《交通法规》,它约束我们不要闯红灯,不能酒后驾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我们这些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在1985年1月1日就开始实行了《森林保护法》。曾经有许多的人到森林里乱砍乱伐,使得森林逐渐消失。但是实行了这个法规,我们就不用担心树木被一些想赚钱的商人乱砍乱伐,导致泥土流失,沙尘暴不断了。《森林保护法》的第六章告诉了我们,如果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森林,我们不仅仅是不砍伐树木,还要保护森林,如果看到了森林起火,一定要及时的拨打火警,不让森林严重烧毁。

1994年,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消费者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这个法的保护。我们消费者有什么样的权利呢?权利多着呢:消费者可以享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如果卖家卖个我们的东西不好或者是假货,我们是有权利可以去控告他的。

接下来野生动物保护法、商标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广告法……陆续公众于世。最近,国家又实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2007年6月1日,国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为了保护我们的身心健康,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促进我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个法规约束了我们不去歌舞厅,网吧,作为小学生我们应该多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这个保护法也约束了我们不能喝酒、抽烟种种坏习惯。而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一种犯法的做法。

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变得更加美丽;有了法律,人间的悲剧将不再重演;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有了保障。法律将伴随我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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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法律公平的名言警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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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言警句,是指一些名人说的,写的,历史纪录的,经过实践所得出的结论或建议,以及警世的比较有名的言语。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法律公平的名言警句,一起来看一下吧。

1、我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我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梭伦

2、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十二铜表法》

3、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苏格拉底

4、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柏拉图

5、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性因素。——亚里士多德

6、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良法之治、普遍服从)——亚里士多德

7、如果最高的神为我们规定了法律,那么所有的人就要服从同样的法律,而且同样的人在不同的时间不会有不同的法律。——西塞罗

8、它不会今天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有的将是一种法律,永远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西塞罗

9、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西塞罗

10、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沈家本

11、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格老秀斯

12、无论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13、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洛克

14、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

15、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法则。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

16、刑法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罪刑相适当原则。三。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

17、人类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独立宣言》

18、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来说,法就是作为一般理念的自由。——黑格尔

19、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法国《人权宣言》

20、法的目的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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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法律的自述作文600字

全文共 6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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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就是正直的法律。我是地球上每一个人的保护神。我像一把光明的剑,把犯罪斩断。不管什么人都逃不出我旳眼睛。

我相信每一个人都知道法律,可是就有明知犯法,还要去做的人:2016年9月8日下午。在北京市的一个偏僻的地方,上三年级的小光向家中走去。宊然,有一个上初中的学生冲来一把抓住小光的衣服。把小光拉到草丛后。拿着一把水果刀威胁小光说:“快把钱交出来,不然就杀了你。”原来这名上初中的学生叫小明。他沉迷于网络,今天因没钱去打游戏,所以拿了一把水果刀想吓吓路人,抢一点钱去打游戏。小光带了20元钱,可那是小光存了几个月的零花钱,再加上小光不服输的精神,小光硬生硬气地说:“不给,你能把我怎么样。”上初中的学生一气之下拿水果刀捅进小光的肚子。警察赶到后,发现小光已经没气了。后来,少年因犯了“故意杀人罪”被拘留了10年。

我正义的法律当然也帮助过人:住在湖南省的张奶奶今年86岁了。她辛苦地把四个子女养大。她的四个子女成家后竟然每个月一点钱也不给母亲。张奶奶得了风湿病,不能下地干活,每年只能靠政府的补帖生活,经常吃不饱,睡不喛。有一次,张奶奶给儿女打电话说:“儿子啊!你给我一点钱吧。”结果儿子却说:“钱钱钱,你就只知道钱,你不是有政府的补帖吗?”张奶奶再也忍不了了,马上到警察局中去告发儿女。后来,法官判决让张奶奶的儿女每月给张奶奶400元钱。

“野蛮人的武器是拳头,文明人的武器是法律。”这句话说得一点也没错,只要大家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法律就会成为大家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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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法律在身边

全文共 9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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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一本《皮皮鲁总动员》中的《皮皮鲁和419宗》,没想到法律有这么多,其中有一个罪让我深有感触,启发很大。它是:第34宗罪—盗窃罪。最高刑期:死刑。

故事的起因是马南过16岁生日这一天,请了班上七位同学参加他的生日宴会,徐彬彬是其中之一。生日宴会在一家以卖饼著称的外国人开的西餐厅里举行的。大家纷纷祝马南生日快乐。马南很高兴地对大家说:“大家想吃什么尽管点,要吃好喝好玩好!”于是同学们都海吃,李晓同学边吃边对徐彬彬说:“明天就是你生日吧?”徐彬彬愣了一下,硬着头皮说:“不会比这家餐厅差的。”大家很高兴,都说明天来参加徐彬彬的生日宴会。徐彬彬突然想到了他目前只有50元,他明天拿什么请同学参加他的生日宴会呢?同样一块点心,前一秒吃起来喷香无比,后一秒却感觉味同嚼蜡。饭菜是否好吃,不在厨师,而是在就餐人的心情。

第二天上午二节课时,老师让徐彬彬下课后送作业本到办公室。课后,徐彬彬去了老师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一个人都没有,徐彬彬的目光无聊的四处转悠,心里很着急今晚的宴会怎么办。他看见一张办公桌的抽屉半开着,里面有一个钱包,于是他到门口往外看楼道里没人,他迅速地把钱包塞进自己的口袋里,把本子放到老师的办公桌上,然后就大摇大摆的走了。上课时,他很紧张,想看钱包里有多少钱又怕老师发现他的偷窃行为,坐立不安。三节课后徐彬彬进入男厕所关上洗手间的门,立马检查钱包,发现里面有整整五张百元钞,他立马把钱放进口袋,把钱包扔进垃圾筒,并用卫生纸盖住。放学后,徐彬彬请同学参加他的生日宴会,同学们对他的慷慨刮目相看,大家玩得都很开心。

徐彬彬胆战心惊几天,发现没事,老师没发现,他又若无其事和同学们打成一片。有一天,政治老师讲了法律知识,其中就讲了偷窃罪,《刑法》规定16岁以上的人盗窃公私财物,一次偷盗500元以上或不足500元,但一年入户盗窃行为二次以上,就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可判死刑。告诫同学们,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天网恢恢,犯罪行为总会有一天会暴露的。徐彬彬听了,幡然醒悟,我要做好孩子,不做小偷,我会把钱还给老师的,并承认自己的错误的。

从这则小故事中,能告诉我,不能胡乱攀比,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可以请家长帮忙,决不能做出小偷行为,我要做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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