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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汇集20篇】

幼苗不经历风霜洗礼,怎能长成参天大树;雏鹰不经历狂风骤雨,怎能飞上万里苍穹;溪流不经历颠簸流离,怎能交汇于浩瀚大海。而年少的我们,不经历艰苦磨炼,又怎能成为国家栋梁之材。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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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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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前面是“三转”的深化。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回归本职、回归“原教旨”,把执纪放在首位,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如何认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中,这项工作面临哪些难题?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部分市县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干部。

1 如何认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江苏省高邮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朱勇: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既是雷霆手段也是菩萨心肠。党规党纪严于国法,基层党员干部离群众近,更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纪律和规矩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保障中央政令畅通,保护好人民群众利益,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而只有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保护好“森林”。基层的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违法”都是从“破纪”开始。守住纪律这条底线,抓早抓小,才是对干部的真正爱护。

四川省邛崃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邱伟: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不可触碰的底线。纪委要理直气壮、名正言顺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用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守住纪律这条底线,不能不知不觉退到法律的底线上。如果多数党员都“脱管”,对纪律浑然不觉,不把纪律当回事,只有严重违纪违法领导干部受到惩处,其结果必然是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曹业慧:“纪律退一分,腐败进一尺”。腐败问题往往是从纪律的突破开始,“温水煮青蛙”,慢慢地就回不来了。基层流行一些错误看法,比如,“拿点烟酒礼品无所谓,只要不把现金、购物卡揣在兜里,就不算违纪违规”,一些地方、部门出了“塌方式腐败”等问题,就是因为纪律规矩不被重视。这些都说明了用纪律管住小事小节、管住大多数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纪律和规矩绝不能因为所谓的“惯例”而“破例”,必须严格起来。

福建省浦城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吴建松:纪检监察机关尽责履职的目的是治病救人,而不是一棍子把人打死。我们党培养干部不容易,保护好干部更不容易,只有坚持抓早抓小,让违纪违规行为动辄则咎,才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有党员干部轻微违纪,纪委在第一时间扯扯袖子、咬咬耳朵,让纪律“感冒”的干部,及时地喝下一碗执纪的“姜汤”,甚至是当头棒喝,就不至于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导致无法挽回的地步。

安徽省颍上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潘江徽:纪律和规矩,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从爱护和保护党员干部的意义上说,纪律和规矩是党员干部成长道路上的“安全带”。重纪重规、守纪守规,才能有幸福“保单”,才会一路平安;而不守纪律、不讲规矩,肯定是“此路不通”。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展延安:“纲纪废弛,危亡之祸”,党规党纪是党的生命线,是管党治党的重器。有些党员干部只把思想防线设在反对腐败上,认为自己只要不贪不占,不搞腐败就行了;有些党员干部对纪律规定还置若罔闻,顶风违纪,认为违反纪律是“小节”,心中无敬畏,行为没底线。不良作风和腐败行为背后反映的就是党的纪律松弛、规矩不彰。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广东省开平市纪委常委邱镇尧: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正如一个路口没了信号灯就会乱套,一辆火车离开了铁轨就要出事,一个人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就要出问题、栽跟头。有的党员干部之所以会犯错误,就是因为从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开始,直至坠入深坑不能自拔。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抓早抓小、严格执纪,促使党员干部远离纪律和规矩红线,能防止更多的人由违纪坠入腐败深渊。

河北省南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曹培: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党员干部违法必先违纪。贪污腐败等问题毫无疑问是纪律审查的重点,但违反纪律恰恰是这些问题的开头,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纪委不光要办大案、打“老虎”,更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行为。抓好纪律建设,使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带电高压线”和“防火墙”,做到经常化、长效化,才能对党员干部当头一棒,及时提醒,守住纪律这条底线。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郑远超: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的必然要求。以前纪委的主要精力放在查处少数严重违纪违法腐败分子上,对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缺乏应有的重视,致使一些党员干部处在纪律“脱管”状态,助长了部分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不把纪律当回事,一定程度上造成党员干部队伍的战斗力凝聚力弱化,阻碍事业发展,损害群众利益,危害党的执政根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严格执纪、动辄则咎、抓早抓小,使党员真正敬畏纪律、遵守纪律。

2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目前面临哪些难题?

上海市宝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章俊荪:实践中,目前至少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或误区。一是有些单位不想或不敢严抓纪律,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后,或担心有损声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想查处;或不以为然,听之任之,不去查处;或担心报复,怕得罪人,不敢查处。这些都会助长违纪违规现象发生。二是只重抓大案要案。有些纪检监察机关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忽视日常监督执纪,只盯住违法案件,对违纪“小错、小节”看不上眼,甚至存有养“小问题”为大问题的思想,错把法律当尺子。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柴高坤:从纪检监察机关自身来看,普遍存在三种不良心理倾向:一是好人心理作怪。不少纪检监察干部受制于少得罪人的好人心理,不敢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二是大案要案政绩观作怪。如果把腐败的存量比作金字塔,那么违反法律的腐败分子就在金字塔尖,违反纪律规矩的就在塔底,一些干部只盯着“塔尖”,忽视对“塔底”的监督,错把法律当作了尺子。三是选择性执纪心理作怪。一些干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熟悉的人尺度就放一放,对不熟悉的就紧一紧。相应的被监督的党员干部也普遍存在三种心理:一是认为只要不违法犯罪,偶尔触犯纪律规矩无妨的侥幸心理。二是认为社会风气使然,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三是认为比自己疏于纪律规矩的大有人在的自欺心理。一旦这些不良心理成为主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势必遭遇很大阻力。

四川省资中县纪委副书记王君:一是超然大局难。一些地方出于政绩考虑,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急功近利、急于求成,往往只看结果不看过程,下级为完成任务只能让纪律和规矩让位于工程进度、资金额度,四处拉关系、求通融,甚至不惜违反组织原则、组织程序,而纪委面临这种情况办法不多。二是问题发现难。一些违反政治纪律和规矩的行为大多发生在内部,隐蔽性、私密性强,一些干部群众也存在误解,觉得领导干部违反纪律就是“小节”,鲜有群众因这些问题举报。三是拉下脸面难。基层地方小、熟人多,彼此低头不见抬头见,一些纪检干部觉得“区区小事”不值得“大动干戈”,尤其是面对老领导、老同事和亲朋好友“说情”时,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纪律规矩成“摆设”。

浙江省嵊泗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王南宙:当前主要还存在三大难点:一是部分单位“捂盖子”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单位在处理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规事件过程中,往往是小问题视而不见,大问题能捂则捂。二是处理违纪违规事件“从轻处罚”。有些单位在处理党员干部违纪违规事件过程中,会因求情、考虑违纪党员个人总体表现等因素,无原则地从轻处罚,使纪律和规矩成了稻草人。三是干部认识不够。一些干部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一些“越轨”、“任性”等违纪行为总是“包容”着去看、去对待,觉得没什么大不了,这也导致了部分领导干部越陷越深,直至触犯法律。

陕西省兴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史朋宣:一是理念滞后。部分党员干部对纪律和规矩在管党治党中的作用认识不足,更不能从保障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步调,令行禁止的组织保障角度来认识,实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目前还缺乏思想认识上的高度认同。二是了解不够。部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应该执行的纪律和规矩一知半解,很多腐败分子就是从无知发展到无视。三是执行不强。执纪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党员干部身边触碰纪律和规矩红线的行为,特别是小事小节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惩处,“破窗效应”就不可避免。

江西省上栗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肖根铭: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目前存在一种工作“指标化”、“任务化”现象,没有注意抓早抓小,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拿县纪委来说,各乡镇纪委不同程度上存在将主业主责简单理解为“办案子”的现象,没有回归到纪律建设层面。比如某乡镇纪委2014年查处一个案子,其实案件事实清楚,但为了查处一件“涉案资金在10万元以上案子”,该镇纪委没有及时查处,而是等“养肥了再查”,最后造成该镇某村委会主任被移送司法机关、该镇纪委负责人也被处分,社会影响很坏。

湖北省广水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石守超:监督执纪处理难到位,没有统一的标准。一些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虽有针对性的宏观条款,但没有具体的细则和办法,处理可能会畸轻畸重,不能一把尺子量到底。比如对于公款吃喝的问题,有受到约谈的,党内警告的,也有党内严重警告的,也有行政处分的,免职的,各地在处理中没有统一的标准。

江西省万载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李雪梅:一是纪律审查导向有偏差。一些纪检监察机关评优评先多以查办大案要案为主要依据,客观上给执纪人员传递了错误的执纪导向。有的执纪人员以查办大案要案、打“大老虎”论英雄,对反映问题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在可予谈话函询情况下,担心打草惊蛇,不愿谈话函询,而作了暂存处理,待时机成熟后再将被审查人一举拿下,客观上放纵、“养肥”了一些违纪违法人员。二是问责效果大打折扣。一些乡镇干部或者个别干部多次受到纪律处分后,导致出现“习以为常”的心理,问责的效果不理想。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田醒民: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难题,主要在于“纪”的观念不牢、“挺”的力度不大、“前”的意识不强。一是从普通党员来看,纪律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有的对什么是纪律,有哪些纪律,为什么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说不清、道不明、讲不透;有的认为违反纪律是小事、小节,无关大局、无伤大雅,如果因此受到处分,要么心生委屈,要么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这也是“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二是从党组织来看,教育管理不够。有的认为纪律建设是虚的,轻描淡写说纪律,隔靴搔痒抓纪律,没有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这也是导致一些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薄的重要因素。三是从纪检监察机关来看,“三转”不彻底,存在“三重三轻”倾向,即在工作摆布上,重查办大案要案,轻日常监督执纪;在查办案件上,重违法犯罪线索,轻违规违纪行为;在处理违规违纪行为上,重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轻函询、诫勉谈话等抓早抓小措施,不能及时处理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没能守住纪律这条底线,不知不觉退到了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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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守规矩严纪律转作风促落实个人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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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态度决定着他的行为表现。那就是他的“作风”问题。态度上认识不到位,也就是“作风”不好,那么学校的教育教学环境也不可能得到优化。要优化环境,就需要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当然,还需要一些合理、可行的制度的约束。

下面我就个人的一点认识,谈几点想法。

第一,学校的制度需要组织教师强化学习,强调遵守制度与不遵守制度对个人的影响。在有些制度的学习过程中,我发现一个问题,组织者唾沫横飞,学习者不知所云。还有些人在下面就会说,说是这么说,其实到时候都一样的呢!不知道是学校的历史如此,还是个人的认识不足。反正就是有人对制度“不屑一顾”“充耳不闻”。所以,我觉得制度要执行,就不能有人情成分或面子问题,否则就会使制度流于形式,使制度变成一纸空文。

我觉得,这些其实都可以量化。就比如开会,定为几点,就准时开始,发现迟到的、会中聊天的、批改作业的、看报的、玩手机的等等。应该给予相应的扣分,如果说扣一分,扣多少钱,我想效果会好得多。不然,总避免不了会出现各种问题。大家不是都在说,人是有惰性的吗!这就像学生考试,如果监考教师不负责,那么一定会出现很多人作弊的情况。

第二,学校领导干部、广大党员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同样的制度,如果这些人违反,应该加重处理。至少,大会点名批评是要的吧!如果,真的有事,那要事先说明,叫大家知道。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做领导的、或者优秀的什么人,如果出现了违反纪律的情况,没有任何说明,那么“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难免出现“上效下仿”。上有其效,下必仿之,问题的症节就在这里!

第三,评优评先需要量化,与日常表现、工作挂钩。就比如,现在有些人利用上班时间炒股、打游戏、看电影。甚至有些人边上课可以边看电影或边打游戏。我觉得这是很不好的现象,说严重一点就是渎职。作为教师,不管是授课还是管理班级,都是需要用心的。花时间备课,花时间去反思,很多事情如果用心去做,是会做的更好的。有些人抱怨自己管不好班级,在教学上没有进步,却有时间在上班时间打游戏、看电影,做这些不应该在上班时间做的事。说到底,人是需要有纪律约束的。如果没有严格的纪律约束,谁都会“玩忽职守”。

第四,学校应该时常组织教师学习。说到这一点,我就觉得学校的工作太多的压在了那么几个人身上,认真的人会比较累,工作也不一定做的很好;不认真的人,只是挂了一个什么什么“名”在身上。关于组织学习这方面,其实学校这两年做了比较多的事。但很多时候,因为大家都很“忙”的缘故,学习只是流于形式。就比如这个学年的“校本培训学习的十个材料”,有几个人是认真学习了的呢?连期末的学习心得又有多少人是真正的“学习心得”呢?我想说的是,组织教师学习,要质量,不能只求数量,否则真的是没什么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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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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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好“条例”,笔者认为,首先要掌握《条例》中的三个“内容”,即:问责主体和对象、什么情形要问责、问责方式等内容。只有先掌握了这三个“内容”,才能够认真遵照执行《条例》。

什么是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什么情形要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即: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问责方式?共有7种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实行“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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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教师学党章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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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排,现在我代表科级干部读书班第四组的22名学员向领导们、同学们汇报学习所得,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学深悟透,深刻领会“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的内涵

经过老师讲、同学帮、领导提、自己悟,我们四组全体同学深刻领会到了“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的内涵。

讲政治,就是要对党组织绝对忠诚,讲政治是我们的立身之本。要牢记自己党员的身份,增强党的意识,增强党员意识,我们是组织中人,要服从组织,对组织负责,服从安排听从招呼,对党组织的部署不打折扣、不做变通、不讲价钱、不做选择的执行,要坚定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增强政治鉴别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在路线原则上站稳立场,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时刻做到心中有党,在党言党,在党为党。

守纪律,就是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守纪律是我们的行为之范。红线不踩、底线不碰、高压线不触,党员干部的言行要受到党纪国法的约束,要做到心存敬畏,敬畏法律、敬畏党纪,头脑要绷紧纪律之弦,心中要烙下纪律之印。党员领导干部要做遵守政治纪律、遵守工作纪律、遵守财经纪律、遵守生活纪律的模范,要自觉接受组织纪律的约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不能搞特权,不能搞变通,更不能游离于纪律之外,对党的纪律要无条件执行。

守规矩,就是要规范我们的言行,一切行为要符合规矩,守规矩是我们成事之基。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下级服从上级是规矩,个人服从组织是规矩,少数服从多数是规矩,必须在规矩内行事作为。守规矩就是坚持按规矩办事,反对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杜绝推诿扯皮。做到一切按规矩办事,一切以规矩为尺,一生以规矩为度,自觉遵守办事规程、行为准则,谋事、干事过程中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

二、知行合一,努力争做“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的典范

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是组织的要求,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群众的期盼,是我们自身建设的需要,我们必须按照中央的部署,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当好政治的明白人,争做事业发展的实干家,在工作中、生活中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带头增强政治定力,努力提高自身思想觉悟。我们要认真学习习总书记相关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县委关于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深刻领会县委蒋书记在读书班开班动员会上的讲话精神,努力提升自身思想素养、政治素养,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同上级党委同心、同向、同拍,步调保持高度一致。我们要自觉维护组织的权威,上级党委提倡的坚决响应,上级党委决定的坚决执行,上级党委禁止的坚决不做。不论在什么地方、不论在哪个岗位上工作,都要经得起风浪考验,都要对组织绝对忠诚,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政治定力,确保在政治方向上不走岔、走偏。我们要始终听党话、跟党走,爱党忧党、兴党护党,为国干事、为民谋利,是非面前分得清、本文由 职场范文网www.IcanjOb.com整理 提供名利面前放得下、关键时刻靠得住,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策部署。

二是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始终保持对党纪国法的敬畏。结合全县开展的“正风肃纪”和深化“庸懒散浮拖专项治理”活动,我们要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自觉加强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努力增强遵章守纪意识,自觉遵守八项规定和反腐倡廉各项规定,确保自身的行为符合规范,在遵守纪律方面我们要做到头脑清醒正立场,眼睛清亮辨是非,耳朵聪慧明事理,嘴巴干净不乱吃,手脚干净不乱拿,干干净净清清白白为官,堂堂正正明明白白做人,胸怀坦荡、言行一致,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人前人后一种风格,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让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为行。

三是带头增强政治责任,勇挑发展重担敢于担当。带头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同心协力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干事创业上,积极作为。遵守规矩绝不是无所作为,“为官不易”绝不能“为官不为”,我们要严格按照“三严三实”要求,既要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又要敢于尽责、勇于担当,敢于谋大事、创大业。我们要结合的县情实际,在产业发展、项目推动、民生建设、经济增长等方面狠下功夫,敢闯敢干、能干会干、善作善成,创造出党和人民满意的业绩,创造出无愧历史的业绩。

四是带头增强政治意识,提升执行能力敢于攻坚。一分安排,九分执行,我们不仅要成为一个优秀的指挥者,更应当成为一个推动决策落实的执行者。我们要树立牢固的执行观念,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勇气,真抓实干、攻坚破难,努力增强为民服务意识,提升执行力水平,踏踏实实工作,在工作中奋勇争先,努力为广大老百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为打造高效廉洁政府,提升政府部门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而努力。

各位领导、同志们:短暂的学习即将结束,通过学习,我们明白事理,通过学习,我们增强党性,通过学习,我们找出了差距,明确了前进的方向。下一步,我们要按照县委蒋书记提出的“产业为魂、文旅为脉、效益为先、民生为本”的新要求,站在“讲政治、绝对忠诚,守纪律、敬畏法纪,守规矩、绝对服从”的高度,时刻以“三严三实”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提升思想、提升能力、遵守法纪,为“新型工业县、优秀旅游城、生态示范区”建设坚定信念、勇挑重担敢担当,开拓创新、务实奋进勇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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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党员干部讲纪律守规矩学习心得

全文共 1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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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在中纪委二次、三次和五次全会上,就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表重要讲话,突出强调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既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又是维护党的团结、完成历史任务的重要保证;既是解决当前在遵守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又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

讲纪律守规矩是针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求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我个人认为要立足“五个坚持”争做讲纪律守规矩的表率。

一是要坚持党性意识。党性是对一个党员最大的考验和最根本的要求,我们共产党员的党性就是要始终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坚决维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牢固树立党员自身的良好形象,始终跟党走,始终坚定党的政治信仰,这是第一的,是首要的。党员就是要对党忠诚不二,就是要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要切实筑牢永远不变的政治本色,毫不动摇地坚持党领导的一系列根本原则和制度,严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关键时刻不含糊,要深入抓好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的学习贯彻,着力提高自身理论水平,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要加强自身党性和修养的学习,严格要求自己,踏实工作,端正态度,始终要学习钻研政策,吃透领会政策,增强政策水平能力,将党的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到实处。

二是要坚持群众观念。在6年的乡镇主职岗位上,让我深刻的体会到什么是群众观念,为什么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到南河的第一年,镇里千方百计地克服困难筹资近300万元历时107天修通了沿线5个困难村8.1公里的通村路,解决了近5000人渴盼多年的行路难题,对此,群众十分支持拥护,一下子打开了工作局面,发展产业、建设新村、整治环境、园区建设、招商引资、矛盾调处等等,让我真切感受到付出之后的喜悦与收获的感动,通过6年来的历练,与基层老百姓打交道的水平在提高,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观念也在不断增强,所谓“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只有在接地气的过程中,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基层情况,只有在与基层群众沟通联系打成一片时,才能更好地体味到群众的酸甜苦辣及所思、所想、所盼,只有在基层实践中,才能更好地寻求到解决问题的途经和办法,只有植根于群众中虚心向群众学习请教,才能更好地得到锻炼和成长。

三是要坚持团结共事。党的任何事业最终要靠人来完成落实,人的因素十分关键,所谓政治路线确定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在基层如何充分发挥干部的作用,做到群策群力、团结共事,是十分重要和难得的。在去年群众路线实践活动中,意见反映比较集中的便是怎样做到人岗相适、激发干部热情、发挥干部智慧与能力作用。因此,对基层和一个单位来讲,要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我认为,首先是要做到取人之长、补已之短,懂得尊重,其次是要团结和带领好队伍,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再次是要坦诚公正、大度不计个人得失,最后是要与干部交流沟通、换位思考、同甘共苦等等,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热情,只有团结共事,才能干好事、干成事。

四是要坚持勇于担当。基层是与群众最近的地方,是矛盾集中的突发地,更是干事创业的大舞台,乡镇干部犹如大厦中的基础,这就意味着我们要勇挑重担,在发展中遇到矛盾和困难,要勇于担当、敢于担当、善于担当,树立担当精神,只有不回避、不躲避、不推诿、不拖拉、不犹豫,做到闻风而动、雷厉风行,才能做事、成事,只有大胆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胆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竭尽全力做好各项工作,才能切实担当起守一方土地、保一方平安、富一方百姓的重任。

五是要坚持利剑高悬。人生的道路没有一帆风顺,成长过程中诱惑很多,对于每名干部尤其是年轻干部来说,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敬畏国家法纪、敬畏手中权力、敬畏人民群众、敬畏自然规律,等等,只有心存敬畏,才有所顾忌、有所克制、有所收敛。要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廉洁自律,心中无私天地宽,做到讲正气、树新风、正品行,在学习、生活、工作中的方方面面,时常自警、自省、自尊、自爱,所谓“吾日三省吾身”,只有走得正,方能行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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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党员两学一做学准则和廉政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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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已经启动。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位基层党群工作负责人,最近,我坚持边抄《党章》边“走心”,在带头为基层党员干部上廉政党课、对新提任干部开展廉政谈话的同时,自己也结合学习《党章》和《准则》,思考新时期怎样做一名合格党员。有“五个不偏”体会至深:

一是坚守理想不偏向。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任何时候都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并为了这个信念而矢志不渝、始终不渝、坚如磐石、坚持不懈。《党章》在“总纲”中明确,“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的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就特在其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上,特就特在其实现途径、行动指南、根本保障的内在联系上,特就特在这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上”。我们要真心实意、全心全意认同、参与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奋斗。对理想信念要做到“入脑入心、踩石留印、抓铁有痕”,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偏离理想指引的方向。

二是忠于组织不偏激。《党章》第二条明确“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第八条明确“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因此,每一位党员都是党组织和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忠于党、忠于人民,是党员的内在要求。《党章》在“党的组织制度”中第十条又明确“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因此,每一位党员个人都要参与到并服从于党的组织。要认真领会、全面执行《党章》关于党员个人与党组织关系的界定,党员个人要相信组织、服从组织,而决不可以偏激的心态、以个人或团体利益向组织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现实中,极少数党员以个人、部门或局部利益为出发点,向组织提条件、摆姿态,甚至要求党的组织满足其非组织原则的要求。这是违背《党章》的行为,必须严肃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必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处理。

三是遵守纪律不偏离。《党章》第三十七条明确“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要求培养造就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如果把党的组织比作在铁轨上运行的列车,那么,党员个人就是列车上的乘员,而铁轨就是党的纪律,党的组织和党员个人都必须在铁轨上运行,绝不能脱轨和越轨。党的组织和党员个人不仅要在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而且在思想上也要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纪律和规矩的轨道。

四是坚持公心不偏私。《党章》“总纲”明确“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第一章“党员”第二条又进一步规定“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我感到,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违纪的原因尽管有很多方面,但归结起来,无外乎没有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担任领导职务时间久了,逐渐忘记了入党宣誓时的初心,忘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权力公共属性,以公权谋私利,“公心”渐失,“私欲”膨胀。最近央视纪录频道正在播出的《千年包公》,宋代包拯铁面无私、为民请命,就是“公”字当头、“严”字当头,克己奉公、严格自律。《准则》共八条规范即党员道德高线,就是把“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摆在了第一条,这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更为党员修身立行把了关。

五是履行责任不偏安。《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义务”共八项,既有正面要求,也有禁止规定。广义上说,党所追求的目标和党员在入党誓词中表明的态度都是党员的责任。具体来说,党员就是要时时处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先进性和纯洁性,绝不能“不作为”而偏安一隅,也不能“乱作为”而不负责任。这也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面向全体党员的重要目的所在。正如《准则》所提倡的那样,每一位共产党员都要争做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尚俭戒奢、吃苦在前的表率,在做到这些的同时,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还要争做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的模范,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做出经得起实践和群众检验的实绩,做到“平时看得出,关键时刻站得出,危难关头豁得出”,这也正是《党章》要求全体党员在“入党誓词”中宣誓的“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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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作风纪律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30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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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教育这块神圣的净土上辛勤耕耘了好几个春秋,曾送走了一届又一届小学毕业生,不敢说"桃李满园",也可谓"枝繁叶茂",是一名非常称职的"园丁",思想作风教育纪律整顿学习心得体会。参加工作以来,本人始终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和本职工作,热爱学校,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教书育人,关心集体,团结、尊重同事,恪尽职守,严谨治学,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文化业务素质及管理学生水平,自我认为是一名政治坚定、思想健康、品德优秀、作风正派、业务过硬的人民教师。

通过整顿学习,我充分认识到本次教育系统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新世纪教育事业飞速发展,全民素质整体提高,国际、国内的新形势和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新任务,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职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身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主力军中的一员,只有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堪称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才能为人师表,才能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因为教师队伍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当前,我县尤其是我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确实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降低了教师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给教育事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通过学习,我认识到必须花大力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端正校风、教风、学风,扭转罗镇乡教育质量偏低的局面,重塑我乡教师往日良好形象,正我师德,铸我师魂,强我师能,是当前摆在我们每个教师面前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是实现罗镇乡率先突破发展势在必行的重要举措。

今后工作的几点打算:

1、更新教育观念,改变对学生居高临下的态度,主动、积极地建立一种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热爱学生,尤其要热爱学困后进生。

2、树立几个意识:

(1)牢固树立"育人先做人,正人先正己"的意识,要求学生做到,自己坚决要做到。

(2)牢固树立"学校无小事,事事都育人;教师无小节,处处作表率"的意识,以教书育人为本职,作学生、教师的表率。

(3)牢固树立"宁守清贫,不损师德"的意识,发扬教师高风亮节、"红烛"精神,廉洁从教,维护 "爱岗敬业、淡泊名利、无私奉献、执着追求、探索创新"的美好形象。

(4)牢固树立"以法执教、以德治教、以德服人"意识。

(5)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忧患意识,竞争意识,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危机感。

(6)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以校为家,以教为业,校兴我荣,校衰我耻。

3、积极调整心态,正确对待当前人事制度、工资制度改革,正确处取、集体与个人、名利和道义之间的关系,心得体会

4、发扬"人梯"精神,指导、带动青年教师,争做一名师德优秀、业务优秀的人民教师。

为人师,不仅要对学生负责,更要对社会负责、对科学负责。所以,任何时候,提倡教师的师德师风都是必要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是一项重大的建设工程,是一项需要每一个人民教师长期奋斗的艰巨任务。让我们每一位拥有人民教师称号的人,怀着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对科学负责的态度,"正师德、铸师魂、强师能",使自己无愧于人民教师的光荣称号,使自己能够担当起培养21世纪需要的合格人才的历史重任。

江总书记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人民教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传播者和建设者","教师是学生增长知识和思想进步的导师,他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产生影响,一定要在思想政治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全面以身作则,自觉率先垂范,这样才能真正为人师表。" 学高为师,学是师之骨。21世纪的教师应该是高师能的人,具体是:

1.终身学习的楷模。知识社会的显著特征就是知识像滚雪球一样急剧膨胀并快速陈旧。面对"生有涯,而知无涯"的现实,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方能胜任教师工作。终身学习者不是一个盲目的学习者,知识传播渠道和信息量的剧增,使教师受到来自四面八方信息的"狂轰滥炸"。一个好的学习者首先要具有批判性和选择力,学习对自己有用的知识。21世纪的教师应该是终身学习的示范者,是学生终身学习的楷模。

2.学习技巧的传授者和学习障碍的诊断者。在未来的教育中,教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指导学生有效地学习方面,不是以知识权威者的身份向学生灌输知识,而是以学生为中心,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学生发现问题,想办法解决问题,进而掌握学习技巧,养成自学的习惯。教师必须清楚地知道学生的学习过程,不断地观察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表现,敏锐地发现学生的学习困难,并能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3.令人信任的心理医生。由于家庭问题、社会问题的共同作用产生了许多问题儿童,表现为行为异常,心理上有障碍。教师需要了解孩子们异常行为背后的原因,运用巧妙的方法予以疏导解决。

4.课程设计的专家。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民主化的发展,使教师不仅要参与教育决策和教育管理,而且愈来愈拥有课程设计的自主权。教师要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本着有利于学生个性自由发展的原则,了解知识产生和更新的状况以及学生的知识结构基础,设计切实可行的课程。

5.现代教育技术的行家,信息资源的提供者。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为教师提供了许多新的传授知识的手段,尤其是计算机辅助教学和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教师要学会应用这些教学技术。教师应是新的料学技术的应用者和推广者,是这些方面的行家里手。教师应能帮助学生寻找自己需要的信息,并把这些资源吸收到自己的认知结构中去,变成自己的知识。

6.团体工作和团队沟通的专家。教师职业的一个特点就是集体性,要求教师彼此协调,相互宽容,发挥集体的教育力量。教师还要面对学生团体,因为这种团体的活动指导可以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但是众多个性鲜明的孩子组成的团体必然产生摩擦,所以教师必须是团队工作的专家,必须具备处理团体工作的能力和方法。另外,未来社会的劳动分工将更加细致,生产过程的技术含量更高,人与人之间的联系途径日趋多样。教师必须教学生学会宽容,发现别人的长处,学会与别人一起工作。

7.独立研究、独立学习的指导者。学生在学校里的时间相对于人的一生毕竟是短暂的。因此,学生在学校里学习和掌握现成的知识是次要的,更重要的是以此培养学习的技能,在了解知识产生的过程中学会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这些方面教师是指导者、领路人、导航员。

8.客观公正的评价者。学习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学生生理和心理的多方面。由于学生个体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学习的质和量上也就存在差异。教师必须了解和评估学生到底学到了什么。对其成绩的评估要尽可能运用多元化的评估技术、力求科学、客观、公正。

9.熟练的社会工作者。21世纪的学校总要和社会发生密切的联系,彼此影响,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教师有责任告诉学生,学校发生的变化和这种变化的来龙去脉,以及会对学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10.预知未来社会需要的学者。21世纪教育的功能将主要是为未来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教师要根据对未来社会发展前景的预测,通过所设计的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学方法,使学生在价值观、个性品质、知识、能力等方面的发展符合他们要走向的社会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教师必须是一个未来学的学者,具有未来设计者的职能,有教育预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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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学习条例准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4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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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牢固树立全院干警党章党规党纪意识,龙胜法院近日组织干警专题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通过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掀起一股学习高潮。

我院就《条例》和《准则》修订的背景、意义和精神实质作了解读,要求全体干警将学习贯彻好《条例》和《准则》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将纪律挺在前面,切实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将学习《条例》和《准则》与“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和“开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结合起来,与学习全市、全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力求融会贯通、入脑入心。

二要坚持领导带头。院长和班子成员为全院作表率,各庭室负责人为本部门干警作表率,层层履行好“一岗双责”,带头尊重纪律、学习纪律、遵守纪律、执行纪律,确保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三是强化执纪监督。党组、纪检组要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先于法,以《条例》和《准则》为重要依据,加强执纪监督问责工作,加大对各类问题的纪律审查力度,抓早抓小,推动全院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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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领导班子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4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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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委《关于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专题研讨的通知》要求,我结合 “两学一做”专题学习教育,围绕“对照讲规矩、有纪律标准,反思遵守纪律规矩情况,看自己在新任务新考验面前,能否自觉做到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能否自觉做到在党规党纪面前知敬畏、守底线,带头树正气接地气,严守党纪党规,做一名执行纪律合格的党员”的专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点认识和体会,和大家共同学习交流。

一、为什么“讲纪律,有规矩”

第一,讲规矩是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纪律和规矩,不是新近才提出来的。为什么中央近些年来,又特别地强调,反复强调?从总体上看,这些年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是好的。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率先垂范、身体力行,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赢得了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和支持。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还存在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已经成为我们党的一大忧患。个别领导干部视党的纪律而不顾,游离于制度约束之外,把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发展到与党离心离德而违法违纪等;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搞先斩后奏,甚至是斩而不奏。有些领导干部不懂规矩,习惯于搞特殊、耍霸道;该作为的不“到位”,不该作为的却“越位”,随心所欲,我行我素,一些党员干部对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做法和习惯,习以为常、不以为然等等。这些在我们党内干部队伍中的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问题,已经影响甚至在局部损害了我们党的形象。

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关键期、矛盾凸显期,党员干部肩上的责任重、群众的期待高、面临的诱惑和考验多。在这样复杂的背景下,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守纪律讲规矩,严格约束自己,这样才能守住信念防线、道德防线、法纪防线。

第二,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的重要考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和把握守纪律讲规矩的内涵,具有纲领性的意义。

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二、什么是“党纪和党规”

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等,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

党的规矩,党章、党纪、国法,还有党的优良传统,都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规矩。

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自我约束的不成文的纪律,同样需要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懂得并自觉遵守这些规矩,个人才能不触雷、不踩线,党才更有凝聚力、战斗力。

三、如何做到“讲纪律,有规矩”

党员在日常生活中必须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

一要自重:就是要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名誉,塑好自己的形象。

二要自省:就是要自己的一言一行是否符合“三个代表”要求,是否符合党员的身份,是否正确行使责任和权力,就是在无人监督时,更要自律、洁身自好,不能因小失大。

三要自警:就是作为一名党员,无论做事还是做人,都要时时以党纪国法告诫自己,用党性原则要求自己,从点点滴滴处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自觉做到为国尽力、为党分忧。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坚持按照“”重要思想的要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用共产党员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增加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同时吸取反面典型的教训,引以为戒。

四要自律:就是要用严格的纪律要求自己。要进一步增加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做到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要自觉抵制“行为不检点、作风不端正”的行为。

守规矩”是对一名党员干部的起码要求,身为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把“讲纪律、有规矩”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和做人的基本要求。具体到本人工作实际,无论在教育局工作期间还是到水务局工作以来,我始终保持政治定力,牢记党的宗旨,始终在思想、组织、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时刻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始终保持专注发展定力,主动把主要精力放在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上;始终保持敬畏意识,严守党纪国法“硬约束”和道德操守“软约束”,让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为行;始终坚持以身作则,认真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带头遵守党纪党规,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尽职履责,努力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埋头苦干、主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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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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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和《条例》作为今年我们基层党员践行“两学一做”的重要内容,按照上级的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准则》和《条例》的相关内容,现将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一是深入学习领会含义。《准则》和《条例》是党在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是党章灵魂的具体化。作为一名社区监委会主任,必须带头学习《准则》和《条例》。通过学习,领会到制定《准则》和《条例》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通过学习,明白了一名党员要做到 “四个必须”,党员要做到 “四个坚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四个自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些都是平常工作生活中不能触碰的红线。

二是深入思考知行合一。新修订的两部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学习后要身体力行,从思想和行动上自觉做到敬畏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要求自己,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遇到可能违犯的时候,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性,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做遵守两部法规的坚定践行者。作为一名基层监委会主任,要把两部法规纳入日常学习规划,并带领社区干部、社区党员一起学,发动两新党员一起学,通过开展专题学习、文化作品征集、廉政知识测试、道德讲堂等活动,提高基层党员对《准则》和《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大家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是实际工作敢于担当,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在实际工作中,关键时刻要做到敢于站出来、敢于运用《准则》和《条例》中学到的内容教育身边的人,坚决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不能因为怕得罪人,就选择做老好人,对违纪行为、腐败现象视而不见,装聋作哑。要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正气,倡导社会正能量。始终做到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监督管理好社区干部,把标准树起来,把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做到心中有敬畏,头上有戒尺。为和平桥街道濠阳社区提供风清气正的政治保障作出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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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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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规矩就是我们平时一直强调的政治纪律。党的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政治路线,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政治立场的行为规则,是党最重要的纪律,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漠,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仍时有发生:极少数党员、干部在一些涉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重大政治问题上说三道四、我行我素;有的对中央的决策和要求阳奉阴违、另搞一套;还有的不负责任地道听途说,甚至捕风捉影,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这些都是党的政治纪律所不容许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增强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为顺利实现党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不断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坚定政治立场,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教育纳入各级党员、干部教育的整体规划,作为党课教育、党校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意识。要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话等方式不定期地督促党员、干部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进行查摆剖析,有针对性地纠正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问题。

领导干部要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带头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宗旨观念,热爱勤劳朴素的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党的形象,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要认真行使党员权利,自觉履行党员义务,保持和发展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相统一,坚持加强个人修养和接受教育监督相统一,努力做到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 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要从自身做起,坚持爱岗敬业,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不断增强责任感,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要紧密联系生产生活和思想实际,勇于开拓进取,为人民群众解疑释惑,帮助群众明辨是非,排除错误思想的干扰,引导广大群众把爱国热情变为本职岗位上的自觉行动。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模范建设者,用自身的模范行为来诠释爱国爱党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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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学习条例和准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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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能打胜仗的队伍,如:横扫六国、一统天下的大秦虎贲;“冻死不拆屋,饿死不掳掠”,被兀术感叹“撼山易,憾岳家军难”的岳家军;关宁铁骑;还有用小米加步枪打败国民党飞机大炮的人民解放军。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战斗力极强,组织严密、纪律严明。——导语

中国共产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每一名共产党员在加入党组织时,都面对党旗做出庄严宣誓:“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入党誓词全面、系统地概括了党的性质、目标、宗旨、任务、纪律及其内在关联。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新《准则》和《条例》的出台,是全面落实从严管党治党战略部署、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两个党内法规正反互补、高低结合,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号角,意义重大。

组织部门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担负着为党的事业选配干部、发展党员、聚集人才的重要职责。组工干部的行为对党员干部队伍有着很强的导向作用。为此,组织部门和广大组工干部要在贯彻执行新《准则》和《条例》方面作好示范引领,以实际行动促进优良党风的形成。

一是强化遵规守纪观念,切实将廉洁守纪体现在组织工作各个环节上。要通过完善选人用人体制机制,把清正廉洁、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出来。同时,按照中央总体部署,组织开展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着力解决好党员领导干部不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讲党性原则等问题,提高党员干部防微杜渐、遵规守纪的能力。“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养成勤正衣冠的习惯,避免“积羽沉舟,群轻折轴”。古英格兰有一首著名的名谣:“少了一枚铁钉,掉了一只马掌;掉了一只马掌,丢了一匹战马;丢了一匹战马,败了一场战役;败了一场战役,丢了一个国家。”讲的是1485年英国国王查理三世因为少了一个马掌钉,在波斯沃斯战役中被击败的故事。看来,祸患积于忽微,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二是组工干部严格要求自己,正人正品。“修身、齐家”才能“治国、平天下”。做事先做人,做官先做事,为官者要做一个政治上的明白人,做一个生活上的厚道人,做一个精神上的健康人。只有做到严格要求自己整个社会才会风清气正。作风,关系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与操守。党性与操守是一种修为,只有先做有修为的人,才能成长为一个有作为的干部。做人只有品行端正、情操高尚,才能在社会上存身立足,成就事业,才能受到他人的信任和尊重。人人重视个人品德建设,每个人品德提高了,就可以“内德于己,外德于人”,促进社会道德进步。如何使组工干部能严格要求自己,关键是做人先正人品。

三是完善制度,树立清正廉洁形象。强化立规执纪,完善组织部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组工干部行为,着力锻造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以政治清醒、正气在身、为政清廉的状态率先垂范。以《廉政准则》中“八禁止52不准” 为镜,防微杜渐,注重从点滴小事做起,以肩负的责任鞭策自己,坚守“底线”,廉洁奉公,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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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践行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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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廉政建设是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大事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八大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

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

作为党员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

步,牢记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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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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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全党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始终把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放到首要位置来抓,广大党员干部逐渐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变成了一种自觉的行动。作为纪委干部,我们一定要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更加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作为执纪者,要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担当者。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权责并驾,担当先行。纪检监察干部既要自身正、过得硬,又要“无须扬鞭自奋蹄”,做一名忠于党、作风硬、业务精、为人民、负责任、敢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做到严、细、深、实。对为官不为的纪检干部,要坚决采取组织措施;对不敢抓、不敢管,监督责任缺位的干部坚决问责;对履职尽责、执行尽力、敢抓敢管、勇于担当的干部要大力培养。只有这样,才能建设一支素质过硬、作风过硬、敢于担当的铁军队伍,真正履行好维护党纪尊严的光荣使命,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作为执纪者,要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者。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的纪律的执行者、捍卫者,要心存敬畏和戒惧,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党忠诚,言行一致;要带头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贯彻,带头用党章党纪党规约束自己言行,带头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带头同一切违反纪律的行为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以自身模范行为引导其他党员坚持道德高线,守住纪律底线,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作为执纪者,要做守纪律讲规矩的维护者。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的生命力之一,党的建设必须要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更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首要任务。要聚焦主业,强化监督,紧盯重点领域、重要部位、关键环节,加强执行政治纪律的监督检查,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要强化“两个责任”的监督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要铁面执纪,严肃问责,对执行政治纪律过程中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要坚持“一案双查”,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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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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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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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有关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50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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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一条例准则”,必须加强修身立德,筑牢道德高线。本文是有关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欢迎借鉴!

【1】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本人通过认真学习,对《准则》和《条例》的重要意义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同时,对如何贯彻落实也作了一些思考。

一、心中有敬畏,着力“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责任担当。学习贯彻两项法规,必须坚持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逐级落实责任。特别是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落实两项法规紧紧抓在手上,切实做到“四个亲自”,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二是强化示范带动。党员领导干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少数”,是贯彻落实两项法规的重点群体。党委主要责任人要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带头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带头在严收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三是强化监督问责。作为党委书记,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加大对违反两项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小、抓实动辄则咎不怠,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着力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二、头上有戒尺,更加“三个严格”

一是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始终牢记权利是人民赋予的,自觉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始终不忘党组织的培养之恩,人民的养育之恩,自觉做到报效组织、报效国家、报效人民;始终铭记亲人的牵挂和嘱托,自觉在纪律法规内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始终管住自己的手、自己的脚、自己的嘴,坚持做到不该拿的东西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吃的东西不吃。

二是更加严格要求部属。己不正,何以正人。除了严格要求自己外,还要从严要求部属,保证部属不出问题。要把管理教育部属作为分内的职责。常态化地组织他们学习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开展工作,依规履行职责。同时,还要开展警示教育,运用反面典型警示,让部属明白不廉洁自律最终毁掉的是自己的前程、家庭的幸福。坚持用人民的嘱托提醒,使部属始终牢记自己的身份,自觉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尽责。

三是更加严格要求家人。管好自家人,严禁家人越位插手,干预自己工作上的事;严禁家人打着自己的名义为亲朋好友办私事、谋私利;严禁家人打着“人情”幌子收礼收贿;及时提醒随时告诫家人,务必要防止社会上的一些人通过各种关系和手段向家庭进行渗透。切实把家庭建成抵御社会不良影响的坚强堡垒。

【2】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两部法规颁布以来,自治区政协机关党组高度重视,制定了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党组中心组召开了专题学习会,党组领导带头宣讲《准则》《条例》。通过一系列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有效推动了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现就学习两部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第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我们每一名党员都应懂得,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我们即使作为一名普通的党员干部,也要长存临深履薄之心、玉洁冰清之骨、砥柱中流之胆,不以“别人不知”放纵自己,不以“小节无碍”原谅自己,不以“下不为例”开脱自己,不在多元中迷失方向,不在多样中动摇立场,不在多变中丧失原则,这既是对事业负责,也是对个人、对家庭负责。

第二,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共产党人时常要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第三,要严格执纪,发挥震慑作用。凡事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个体户”。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反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所以,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第四,要敢于负责,强化主体责任。对违法乱纪行为要大声说“不”,否则,党纪的尊严和权威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还要坚决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同时还要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同志。作为机关党组书记,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排在首要位置,抓早、抓小,对党内同志要真抓、真管,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3】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近日我进行认真的阅读和学习,经过学习我对《准则》和《条例》有了新的认识和思考,现来谈谈本人的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要求每名党员干部把主体责任担在肩上,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真正严起来、管到位,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一、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就要深刻领会重大意义。两项法规对严明党纪、改进作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两项法规立足时代新特点和党情新变化,以《党章》为根本遵循,集中全党智慧、凝聚思想共识、汲取历史经验,把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明纪律规矩,狠抓‘八项规定’落实,强化巡视监督”等理论和实践成果制度化,体现了继承和创新的统一,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二是贯彻了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的内在要求。两项法规向全体党员提出了修身克己、为政用权的明确要求,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禁区,丰富和发展了管党治党的思想体系,实现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有机结合,是新时期党的建设又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突破。三是体现了从严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明确了党规党纪必须严于国家法律,党员言行必须慎于公民言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二、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就要准确把握丰富内涵。两项法规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在遵循党章、以德治党、纪法分开、负面清单等方面,都作出了新提炼和新概括。一是体现了一个根本遵循。《准则》、《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梳理细化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突出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二是树立了一条道德高线。两项法规坚持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准则》作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为广大党员干部确立了思想和道德的高线。三是理清了一份负面清单。《条例》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给出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张负面清单,并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四是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修订后的《条例》被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明确传递出了治党越抓越紧、执纪越来越严的信号,进一步扎紧扎密了制度的笼子。

三、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就要切实深学细照笃行。只有将学习两项法规与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深入开展专题教育相结合,才能真正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在深学的基础上,关键在于对镜细照,以知促行。具体就是落实落靠“两个责任”。一方面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是贯彻实施好两项法规的“牛鼻子”。局党组必须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局党组“一把手”都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践行《准则》和《条例》要求,有力推动法规的贯彻落实。同时,应主动领导纪检组开展工作,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督办重要案件,及时解决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局纪检组必须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聚焦主责主业,把落实好这两个党内法规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确保将“两项法规”的贯彻执行落到实处。局党组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这根弦,切实增强遵守执行两项法规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把《准则》和《条例》的每一项要求、每一条规定执行到位。

【4】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自《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认真加以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更严、更细、更实”的鲜明特点;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必将对树立党章权威、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将努力做到:

一、带头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全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把手,带头和引导全局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党性观念,在党认党,在党爱党,忠诚于党的事业,坚定不移地做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者、推动者和执行者。带头学习纪律,带头遵守纪律,带头维护纪律,充分发挥表率作用,领会其中深意,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对准标杆,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找准不足,深挖根源,立行立改。切实把党的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二、坚决贯彻落实执行主体责任。工作中积极主动,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推动党建和工作两手抓、两促进;强化责任担当,全面担当起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带头坚定信念,对党忠诚,强化政治纪律首位意识,防止政治上糊涂、精神上懈怠;带头依法用权,按章决策,营造健康的民主集中制环境,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用人格力量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保障工作推进有力有效。

三、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新的《准则》加强了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正面倡导;新的《条例》明确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议事决策、干部任用、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同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作用,推进党务政务公开,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四、严肃执纪问责。严格执行纪律,加大问责力度,突出转变执纪理念,实现以“法律为底线”向“以纪律为标尺”的转变;实现“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的转变;实现“突出以治标为主”向“注重以纪律治本”转变。同时,加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转变执纪方式,突出抓早抓小,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切实做到“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促使广大干部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高压线。

总之,作为水务局党组书记,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我将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格治党的主体责任,认真种好自己的“责任田”。继续发扬优点,努力改正工作中的不足和缺点,使自己的各方面的综合素质,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为党的事业尽心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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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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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我认真阅读了全文,把自己摆进去,融会贯通,结合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所采取的一系列组合拳,重典治乱,有以下3点深刻体会

一是共产党人的标杆就是《准则》的正面引导。《准则》开宗明义,高屋建瓴,言简意赅重申了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强调“三严三实”中的“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要求全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分别做出明确要求,普通党员主要处理好公私、廉腐、俭奢和苦乐四大关系。党员领导干部主要做好从政、用权、修身和齐家的学问,突出了习总书记提出的家风要求。

二是共产党人的底线就是《条例》的反面警示。《条例》紧紧围绕当前党内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针砭时弊,对症下药,全面系统具体回答了一名中共党员“哪些千万不能做”和“做了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的问题。《条例》突出纪严于法的特点,删去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规定,并对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一视同仁,总结、归纳、整合了违纪党员经常会犯的六大纪律:首当其冲是政治纪律,主要是解决妄议中央、培植私人势力分裂党(薄熙来)、申请政治避难(王立军)、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周永康)、对抗组织审查、民族分裂(达赖和李登辉)等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律的行为;其次是组织纪律,主要是解决违反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违规、伪造个人档案、中央政令“中梗阻”等;第三是廉洁纪律,主要是解决办公用房超标、公款旅游、为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利、收受下属或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等与三令五申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格格不入的“四风”问题;第四是群众纪律,主要是解决为民服务中出现的优亲后友、吃拿卡要等惠农政策最后一公里问题;第五是工作纪律,主要是解决跑冒漏气、考试违规、干预司法和市场经济等问题;最后是生活纪律,主要是解决生活腐化堕落,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通奸)等问题。

三是中纪委等纪检监察机关执纪问责就是利剑。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规矩立了,对守纪律的党员来说是保护,对破规矩的党员来说就是严惩。丑话说在前头。习近平同志说,不是没有掂量过,但我们认准了人民的期待。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听其言,观其行。中纪委层层传导压力,使每名党员头顶都悬着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谨言慎行,牢固树立理想信念宗旨意识,认清形势,以反面活教材为戒,将“三严三实”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知敬畏,明底线,不糊涂,共同展现我们8700多万共产党人的铮铮铁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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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民政局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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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下午,市民政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直属各单位班子成员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市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杨一平主持会议。

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昊昌城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其内容有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权利就是责任,责任就是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我们党95年奋斗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担当精神。只要领导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责任,就没有过不去的坎,要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最后,昊昌城对全局党员提出五点要求:干部一是带头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做到学深悟透;二是各党支部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纳入“三会一课”,确保学习全覆盖;三是对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四是层层压实责任,认真抓好“两项”专项整治工作;五是纪检监察干部当好履责的表率,敢于较真碰硬,把问责落到实处,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确保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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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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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学党章纪律先锋心得体会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利益纠葛凸显,改革的复杂性、深刻性、艰巨性前所未有,谨守党员干部的纪律和规矩,做到“五个必须”,是对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和对党忠诚度的重要考量。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章党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继承和发挥党的优良传统,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锤炼党性修养,提高业务工作能力,练就为民服务的好本领。通过前段时间的学习,我认为,守纪律讲规矩,既可以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健康发展,又能够有效保护我们的党员干部不犯错、少犯错,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守纪律讲规矩,首先要树立大局意识。要着眼全局,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自觉围绕大局有效履责、充分发挥作用,绝不能各行其是,因小失大,以私废公。要讲政治、顾大局,明辨是非,不谋个人私利、不计个人得失,全心全意把聪明才智用到干事创业上来;要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凝聚战斗力和执行力,激发党员干部的干事创业激情;要做到小局服从大局、地方服从中央、个人服从集体、下级服从上级,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其次,要树立廉政意识。德能勤绩廉,廉是基础,失之则一切皆无。“公生明,廉生威”,党员干部要守住廉洁底线,正确行使权力,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政绩观,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始终保持头脑“清醒”;要做到慎始、慎微、慎独、慎行、慎权,管好自己的口、手和脚,算清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亲情帐、自由账;要树立“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信念,始终对身外之物“看得透、想得通、放得下、忘得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歪风邪气,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最后,要有敬畏意识。一个人,心存敬畏,就会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就会从严要求自己,慎言慎行,反之,一个人一旦没有就了敬畏之心,就敢罔顾党纪国法,把自己摆在“特权”位置,做一名“特殊党员”,就敢越“雷池”、闯“红灯”、踩“底线”,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跌倒在权力、金钱、美色等关隘上,就是因为失去了敬畏意识,心存侥幸,胆大妄为,最终一失足成千古恨,追悔莫及。

守纪律讲规矩,才能增强党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健康发展,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该严格按规矩办事,按纪律办事,保证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步调、令行禁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篇二】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

在这次“学党章守纪律转作风”教育月活动中,自己通过学习文件,认真讨论,深刻反思,更进一步地查找出了自己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此外,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我对新党章有了更新更高的认识,对我们党的性质,理想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党员义务权益有了更深的理解,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党的政治理论和基础知识教育,从而也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革命理想信念和责任感。另外还应努力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努力把干好工作和提升自身素质统一起来。要在干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努力通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思想,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而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为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工作。

二是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善于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同行学习),主动接受先进的知识和经验。当前,我市经济正处于跨越式发展阶段,质监工作繁重,面对复杂形势,我们必须提高驾奴复杂局势的能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学习,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这是时代的要求,是党对我们的要求。

三是努力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从中可以看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必须坚守的信念意识。但是我们为人民服务的手段,却必须善于变化,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需要做具体的改革,调整,变化和创新。我们必须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更要有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的具体行动。

四是牢记宗旨,勤政为民,加强纪律,切实改变作风不实的面貌。通过学习,认识要大大提高,彻底改进自己工作和思想不相适应的环节,切实加强自己的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务实的姿态迎接新的工作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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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干部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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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这是党中央从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的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解决广大干部在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县委的统一安排,我办从今年2月中旬开始进行为期3个月的领导干部作风整顿。通过前一段时间的认真学习,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通过集中学习,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作风的内涵和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大意义。领导干部的作风,主要体现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新时期、新阶段扶贫开发各项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通过集中学习,进一步认识到了领导干部身上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这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漠视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铺张浪费、贪图享受,阳奉阴违、我行我素,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以权谋私、骄奢淫逸,等等。这些现象虽然只有少数在扶贫队伍的领导干部身上有所体现,也只有极少数的扶贫领导干部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扶贫开发工作,干扰了我们的扶贫开发进程,破坏了扶贫队伍在贫困群众心中的形象,对扶贫工作形成了阻力和障碍。

三、通过集中学习,深刻领会了锦涛总书记提倡的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要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要发扬民主、团结共事,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等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的重大意义。总书记倡导的八个良好风气不仅对全党的建设具有指导意义,对扶贫工作、扶贫事业和从事扶贫工作的扶贫队伍领导干部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这八个方面既是我们扶贫队伍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是我们扶贫队伍领导干部实现作风好转的鲜明标志。

四、扶贫战线上的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对自己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以良好的作风和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精神面貌投身到通江的扶贫事业中去。每个扶贫人都要始终牢记理想信念,保持政治上的清醒;要始终牢记责任使命,心系全县贫困群众;要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贫困群众谋利益;要始终牢记党员形象,做贫困群众的贴心人;要始终牢记党纪国法,爱岗敬业真扶贫。

五、本次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十分必要,它对于我们树立扶贫队伍的良好形象、凝聚扶贫队伍的合力、完成扶贫目标任务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克服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到:一是加强学习,提高领导干部个人和扶贫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是每个扶贫领导干部履行扶贫职责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在思想上做到与时俱进,在行动上符合扶贫政策的要求,在工作上增强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政策、学习新时期、新阶段的扶贫方针,提高我们每个扶贫领导干部从事扶贫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在学习中摆正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无论工作有多忙,都要积极参加党组组织的统一学习,将集中学习与自学结合起来,保证学习时间,提高学习成效。二是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指把自己放在一个贫困群众贴心人的位置,对来访的贫困群众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尽心帮扶,及时处理扶贫项目建设、扶贫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把贫困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做到真扶贫、扶真贫,在思想上、行动上和作风上真正做一个贫困群众的贴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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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换届纪律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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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工作是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关乎着党的建设,党的事业和社会稳定。要从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搞好这次换届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换届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换届工作圆满成功。

认真学习中央纪委、中组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进一步认识到做好地方党委换届工作,真正提拔重用优秀的、群众公认的好干部,首先要保证换届的民主,换届的风清气正,打击用人上的一切不正之风,及时给群众公示换届工作的进展情况,扩大民主,按照选人用人标准,把群众公认的好干部选拔到重要领导岗位上来。

只有在换届过程中发挥民主,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才能启发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让有提拔前景的干部放心,让群众放心。这就要求组工干部以对党组织高度负责、对人民事业高度负责、对干部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选人用人、知人善任,当好党的干部制度和用人原则的“守门员”。

为了选举出优秀的领导人才,我们应该在选举的过程中就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防止换届腐败,必须严明纪律。印发《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针对换届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腐败问题明确提出“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表现出对上述形势清醒的认识和坚强的决心。人们有理由相信,这并非形式主义的空谈,因为近年来一系列腐败大案之所以能够迅速得到查处,正是中央高层准确判断形势、坚决遏制腐败的结果。铁的纪律,构筑起一道道“带电的高压线”,将使一些心存妄想者望而却步。

第二,防止换届腐败,必须夯实制度基础。在查处腐败案件的治标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防止新的腐败发生,是反腐倡廉工作追寻治本之效的必由之路。我们看到,近年来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从上到下的惩防体系粗具规模,“科学反腐”的新理念正在形成。在一些新的探索中,不乏制度与科技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有效结合,为公权力梳理条目、划定边界等新亮点,这表明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已经迫近“有效约束权力”的核心重地。人们期待,制度反腐的成果能够在遏制换届腐败的斗争中展现成效,并进一步走向完善。

第三,防止换届腐败,还必须有效扩大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遏制腐败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公开的监督,这对换届之年的选人用人工作更是极端重要。正是由于看到这一点,中央有关负责人指出,要坚持预防在先,把提名推荐、考察、公示、选举等各个环节都置于组织、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防患于未然。面对防止换届腐败的艰巨任务,我们的当务之急显然在于扩大监督,尤其是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内的、公开形式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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