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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通用20篇】

幼苗不经历风霜洗礼,怎能长成参天大树;雏鹰不经历狂风骤雨,怎能飞上万里苍穹;溪流不经历颠簸流离,怎能交汇于浩瀚大海。而年少的我们,不经历艰苦磨炼,又怎能成为国家栋梁之材。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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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员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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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习总书记讲话旗帜鲜明地阐述了什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我们党有哪些纪律和规矩、党员干部应该如何遵守等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

作为一名纪检纪检监察干部更应守住纪律的红线,给群众做出表率。工作中,处理纪律审查时总会有这样、那样层出不穷的诱惑,我们应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要转作风、强素质、树形象。我个人认为,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在守纪律,讲规矩上要做好以下三点:

一、善于自律“天下之德,莫过于忠。”始终对党忠诚,是最大的政治。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对党忠诚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最根本的政治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执纪监督机关,必须由对党绝对忠诚、可靠的人来坚守。纪律审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直接关系到党的队伍的纯洁,关系到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以“严”的标准,将讲规矩、守纪律放在反腐大业历史责任的高度去认识、去践行,真正做到“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赢得党和群众的信任。

二、敢于“律他”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靠党纪、党规。党章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敢于担当,以关心爱护党员干部、“治病救人”作为我们执纪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加强作风建设,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做到服务群众“零距离”、查处腐败“零容忍”、执纪执法“零差错”、严格自律“零投诉”。

三、甘于他律

纪检监察干部不具备天然的“免疫力”,必须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带头接受监督。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四不准”,即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案件处理等事项;不准以案谋私和办人情案;不准跑风漏气,泄露工作中的秘密,真正做到自身硬,防止“灯下黑”。纪检监察干部要积极支持、参与、配合好、维护好监督工作,正确对待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方方面面的监督,实现监督全覆盖,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善于在监督的环境里干事,乐于在监督的氛围中行动,真正做到为民、务实、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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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务员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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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现如今,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利益纠葛凸显,改革的复杂性、深刻性、艰巨性前所未有。在司法领域,改革的第一枪已经打响,我省作为司法改革的试点区域,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等方面必然会面临新问题。在新常态下,要求司法行政系统增强“六种意识”,即增强路上意识,适应作风建设新常态;增强敬畏意识,适应接受监督新常态;增强规矩意识,适应遵守纪律新常态;增强身份意识,适应公正廉洁新常态;增强责任意识,适应事业有为新常态;增强公仆意识,适应服务群众新常态。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学习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开展“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主题教育活动具有深刻的时代内涵和重大意义,随县法院洪山法庭于2015年3月至4月期间多次召开“守讲树”专题学习会议,认真学习、仔细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力争切实把“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各项要求落到工作实处。

守纪律,就是要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等,筑牢反腐防线。作为一名政法干警,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组织原则,照章办事,找准位置;在日常工作中知大小、明荣辱、辨是非。严格执行“两个办法”和“三个一”制度,接受群众对我们审判权、执行权的运行监督,改进司法作风,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的行为,努力成为一名业务精通、清正廉明的好干警。

讲规矩,就是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规矩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道德规范、行为礼仪。它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们和谐共处的必然要求,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障。对广大政法干警而言,讲程序、守规矩是做好每项工作的基本要求。当下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新的立案登记制度推行,在改革的浪潮中,我们更要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位置,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以制度管人管事,做到依法行使审判职能。

树形象,就是要树立司法人员清正廉明的形象。干部形象,是一个干部外在风貌、内在修为的综合反映。好的形象可亲可近,具有极强的感召力,能够为事业增添强大正能量;差的形象失德失信,具有很大的破坏力,会带来严重的负效应。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好干部要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这是对新时期干部形象的最新要求和最好诠释。“守纪律”、“讲规矩”是内在要求,“树形象”则是外在体现。树形象,就要切实把握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这个总要求。作为一名政法干警,还要做到公平公正,耐心细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改进工作作风,完善便民举措,这样才能赢得群众对我们的信任和理解,树立司法人员的良好形象,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良好氛围。

“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是新情势下对每一位政法干警提出的新要求。我们不但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更要勤于思考,在学习中对照自身情况查摆问题,用实际行动把习总书记的讲话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要认真把握重要讲话的精髓与时代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守纪律、讲规矩”、“三严三实”、“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七个有之”的重要论述,总揽全局,十分深刻,是对新时期党员干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的具体要求。通过学习,我更清楚地认识到作为一名公务员所应肩负的历史责任。在工作和生活中,应始终做到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将“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的要求真正落实在自己的工作与生活中。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好事,服好务。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能力。作为一名新入职公务员,不但要熟练掌握各项工作内容,熟悉办案流程,还要坚持做到在学习中促进工作,在工作中巩固学习,围绕司法改革中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不断更新学习内容,注意点滴积累,以与时俱进的学习态度不断充实自己,切实增强业务理论素质,加强工作能力,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工作质量。要分清轻重缓急,不以事小而不为,不以事杂而乱为,不以事急而盲为,不以事忙而怕为。

三是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再好的理论不去指导实践、用于实践,都是空谈。只有做到学以致用,才能真正的为群众办好事,服好务。具体而言,就是要立足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在“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的要求约束下,培养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服从意识,严以律己,认真履职,切实把上级的精神和领导的要求贯彻好、落实好。作为政法干警,要公道正派,不徇私枉法。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件事情,以敬业奉献的精神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以自身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自觉捍卫国家法律和国家权威。

【3】公务员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小学课本里曾经学过《列宁和卫兵》,课文中讲述列宁到会场开会,在门口被卫兵挡住了,要检查他的证件。后边走来一个留小胡子的人向卫兵说:“这是列宁同志,快放他进去!”卫兵回答说:“我没见过列宁同志。再说,不管是谁,都要检查的,这是纪律。”列宁出示了自己的证件,卫兵一看果然是列宁,马上敬礼说:“对不起,列宁同志,请您进会场吧!”列宁握着卫兵的手说:“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革命的法规,卫兵同志,你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做得很对。”列宁自觉遵守纪律的行为和卫兵一丝不苟的精神,充分体现了遵守纪律的重要性和自觉性。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古今中外,莫不如此。

“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如实要求。这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制度建设认识的深化。习近平强调,政治纪律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

何为纪律?字典上解释就是规则,是指要求人们遵守已确定了的秩序,执行命令和履行自己职的一种行为规范,是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规章、制度和守则的总称,具有历史性的特点。

古人云: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不成规矩无以成方圆。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加强法制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注入了强大动力,所以,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都应遵守的总规矩,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任何人都不得超越“规矩”这条红线,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法律,都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不仅仅是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作为普通的党员,我认为都要遵守和执行党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不愧对当初入党时面对党旗宣誓的诺言。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都会按规矩办事,讲诚信,办实事,特别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然而,不守规矩的往往是那些手中实权的各级官员,他们因为有特殊能力,能把方的变的圆的,把错的变成对的,把黑的变成白的,颠倒是非曲直,这其中肯定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形成了一张无形的、巨大的关系网,所谓的“社会潜规则”,人民群众最深恶痛绝,对社会的危害也相当的大,如一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隐瞒重大情况,直到腐败案发,才发现家有巨资、自己是“裸官”、私人护照好几本、子女经商办企业搞违法行为等等,近日,人民网站上发布的中央政法委通报的16起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追溯这些问题的源头,还是这些领导干部从一开始就没有做到讲规矩,正所谓无组织无纪律,而跑路美女陈怡的落网十足证明其违背了做人的诚信。

作为党员,我认为首先要深刻领会习总书记的“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 的“九字箴言”,严格按照“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常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心存敬畏、珍惜名节、注意言行、扎扎实实、一步一个脚印,诚信待人,争做“守纪律、讲规矩、办实事”的财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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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导干部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41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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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以来,我重温了党章、党的纪律和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认真学习了《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学习了习近平、王岐山、李建华、彭友志同志分别在中央、自治区和市纪委全会上的讲话。同时,通过认真思考,对“守纪律、讲规矩”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下面,就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对“守纪律、讲规矩”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谈谈我对党的纪律和规矩的理解

规矩的本意是校正圆形、方形的两种工具。“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日常生活中,规矩引申为一定的标准、法则或习惯。无论干什么事,都要有规矩约束,要有标准参照。纪就是用文字记录的意思。律就是约束、规则。纪律就是用文字、条文把规则记录下来,要求人们遵守业已确定了的秩序、执行命令和履行自己职责的一种行为规范,是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规章、制度和守则的总称。没有纪律约束,任何组织都会一盘散沙,无章可循。

我们党的纪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我们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的纪律可划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等八个方面。

党的政治纪律:指各个不同时期根据党的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当前,党的政治纪律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其中心内容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作为党员,必须拥护和遵守,任何背离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论和行为,都是党的政治纪律所不允许的。

党的组织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循的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原则与规范,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和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关系的纪律。组织纪律的核心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这是我们党从建党以来,经过历史的检验和重大考验形成的一项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根本的组织路线。作为党员,最基本的一点就是遵行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个人必须服从组织、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

党的宣传纪律:指党对从事报刊、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宣传工作的党组织和党员规定的工作准则和对宣传工作的要求。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的宣传工作必须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党管宣传、党管舆论、党管喉舌。这是党的宣传纪律的核心,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政治性理论的问题,对外必须统一于党中央的决定和口径,与党的步调一致。

党的人事纪律:就是干部纪律,指党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和程序的规定。党的人事纪律要求:选拔干部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才兼备,就是既有德、又有才;既要品行好,还要能干。以德为先,就是要把德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党的经济纪律:亦称“财经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尤其是党的干部在经济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法规。要求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规定的一系列的财经纪律。管钱的、管物的,必须按照规定去办。管工程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要保护合法收入、禁绝非法收入。

党的群众纪律:指党组织和党员处理与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党处理党群关系的准则。党的群众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要把握的一条,就是不要损害群众的利益。

党的外事纪律、保密纪律,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党和国家各项保密制度的规定和在外事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在党的外事纪律、保密纪律上,很容易犯错误,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遵守。

党的规矩: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党章是党的总规矩,是党员、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必须遵循的总章程、总规矩。第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第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第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之间的关系

纪律是成文的规矩,是刚性的,必须遵守。规矩虽然未明文列入纪律,也需要自觉遵循,自我约束。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党的规矩”的外延要比“党的纪律”更大。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不成文的、相对柔性的规矩,同样需要遵守。

二、我对“守纪律、讲规矩”的认识

通过进一步学习领悟,我认为:“守纪律、讲规矩”是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需要,也是党员、领导干部做人、做事的需要和成长进步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带领下,进一步加大从严格治党的工作力度,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得到了广大老百姓和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在全党形成“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这次自治区和市上组织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就是贯彻总书记的要求开展的一项活动。全体党员、干部积极投身到主题教育活动中,提升自己、促进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从古到今,不论是一支军队,还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单位,没有纪律的约束,肯定是一盘散沙,一事无成。没有纪律的军队是绝对不能打胜仗的,这是从古到今的一条规律。甲午战争是中国和日本两个国家地位发生变化的决定性一仗,这一仗北洋水师全军覆没。失败的原因除了政治腐败等方面外,纪律松弛是一个重要因素。李自成起义失败,也是军队没有严明的纪律导致的。一个单位、一个政党也一样,没有纪律,什么事也都干不成。

第二,“守纪律、讲规矩”是我党战斗力的基础,也是我党战无不胜的一个重要保障。我们党之所以有战斗力,建党70多年以来,经历了这么多的风雨和波折,能够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严明的纪律。红军在井冈山初创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总结了历史上带兵的经验,主持制定了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一切行动听指挥等红军纪律。后来经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毛泽东同志又一次提出了加强纪律的要求,强调“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在清廉中培养“四有新人”,就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同样把纪律放在很重要的层面。守纪律是我们党的一项优良传统,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守纪律就是其中的重要一条。

第三,守纪律是“四个全面”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总体布局。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动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守纪律是实现“四个全面”的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守纪律,就谈不上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全面从严治党,我们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就没有战斗力。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的核心力量,没有中国共产党这支核心力量,中国什么事也办不成。这支核心力量要有战斗力,就必须有纪律、守纪律。

第四,守纪律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第一次提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梦”的核心目标也可以概括为“两个一百年”的目标,也就是:到20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周年时,进入发达国家行列。没有纪律、不讲规矩,我们党就没有战斗力,从严治党就落不到实处,实现两个100年的奋斗目标就比较难。尤其是在当前国际、国内的大背景下,党面临着“四大考验”,党肩负的责任重大,必须保持强大的战斗力,领导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必须守纪律、讲规矩。因此,守纪律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

三、新形势下,党员和干部,应当如何守纪律、讲规矩

一是作为一名党员、一名干部,必须从思想上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发表背离或者违背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论。有些同志不是党员,但是,你是受党领导的,也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发表背离或者违背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论。

二是要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权威,自觉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作为我们基层党组织,贯彻的就是市委的决策部署,每个党员、干部要贯彻落实好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三是要立足岗位、尽职尽责做好工作。我们在自己的岗位上,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就是贯彻、执行和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要一起抓,总体部署。我们必须立足本职岗位,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把自己该做的事情做好,高标准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这是守纪律、讲规矩的具体体现。

四是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就是要落实好全面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按程序办事、按规矩办事。在具体工作中,要按照法律的要求、按照法定的程序去管理、去服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我们这个层面上,就是依法行政,就是按程序办事、按规矩办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五是自觉地贯彻好民主集中制。简单地说,你在决策之前不要独断专行,要听听大家的意见,充分交流沟通。民主到了一定的程度必须要集中,把思想统一了就要决策。作为一名领导班子,开会七嘴八舌,议而不决,什么也定不了,或者定下来以后不做、不执行,就是集中的不够。研究确定下来的事情要抓落实。

六是要胸怀宽广,不搞团团伙伙。这也是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所要求的,我们党在历史上一贯都是反对团团伙伙的,反对山头主义的。是通过整党,解决团团伙伙的问题,要求融合。凡是搞团团伙伙的,都是行不通的。搞小团伙、小圈子,久而久之,在你的小圈子以外的人就会对你有意见,单位就会散。搞小团伙、小圈子,久而久之,你就会放松了警惕、胆大妄为,不利于你的工作,不利于你的成长。

七是头脑清醒,廉洁做事。我们在公务岗位上,大大小小都有一定的权力。既然有权力,就得特别注意。必须头脑清醒,廉洁做事,依法行使权力。决不能吃、拿、卡、要,推三阻四,不守纪律、不讲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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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确保换届工作风清气正心得

全文共 16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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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昆明市政务局的统一部署和第二党支部的学习安排,我们国土局窗口近期重点学习了《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规矩论述摘编》,经过课堂上学习和自学,作为一名老党员,我再一次对党的规矩纪律有了全新的认识,再一次绷紧了严格遵守党纪规矩这根弦,现将心得体会向组织汇报如下: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

党章明确规定,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和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学习贯彻党章的基本要求。党章规定的各项纪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但最首要、最核心的是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党的政治纪律,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在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的行为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中提到:“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作为一名党员,应当坚决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学习贯彻党纪党章的要求,遵守党的纪律规矩,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把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地位放在工作生活的首位。

二是要切实履行维护政治纪律的职责。

每个党员要自觉作好表率,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作为一名科室负责人,既要从自己做起,每日三省吾身,主动维护政治纪律,又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坚决同一切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旗帜鲜明地反对破坏党的规矩的现象。从近年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看,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非常严重,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这种现象带有一定普遍性,成为“流行病”、“传染病”,突出表现为:一是搞小圈子,拉帮结派。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谋取权力和巩固自身地位,搞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有的以地域、同学、战友或出身、经历划界,立山头、搞宗派,把正常的同志关系扭曲成庸俗的人身依附关系。一些党员干部整天琢磨拉关系、找门路,加入形形色色的“小圈子”,相互盘根错节、结成势力、左右决策、尾大不掉。二是搞本位主义,阳奉阴违。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落实政策、执行决策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这些行为,往往穿上考虑自身实际、鉴于特殊情况、有利地方发展等“合法外衣”,具有很强的蒙蔽性,表面是工作问题,实质是纪律问题,是不听号令、政令不畅,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三是搞自由主义,乱发议论。有的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负责任地随意发表不一致的言论。有的热衷于编段子、发段子、讲段子,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的形象。有的无密可保,党内还未传达的事党外已经传开。四是搞虚无主义,信仰丧失。大多数被查处党员干部的“忏悔录”中都有一条,就是理想信念迷失,精神家园失守。

这些现象和行为都是破坏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毒瘤,我们在反思警醒的同时还要坚决与这些行为作斗争,尽到一名普通党员应尽的义务。

三是把遵守纪律规矩融入到国土工作中。

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中提到:“这次修订的条例将纪律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其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实际上你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因此,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要抓住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

国土资源工作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谋篇布局,国土资源直接影响到市委市政府制定区域经济规划,没有严谨的工作态度,不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就可能造成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恶果,因此,我们要正视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收起轻忽散漫的态度,认真的对待每一个国土资源卷宗,确保党和国家的政策制定根基牢固,没有偏失,这是我们作为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更是我们身为共产党员的职责所在。

严守党的纪律规矩,把握自身的思想行为,把纪律意识深入国土工作中,踏实做事,诚信做人,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以上是本人此次学习的一点感悟,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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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准则条例学习心得

全文共 19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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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树立党章权威、扎紧制度笼子,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1章133条,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现就学习两项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第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准则》重在自律,是正面清单,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确立了道德高标准。《条例》立足他律,开列负面清单,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六大纪律,划明了纪律底线。立德立规相辅相成,贯穿了“全面”和“从严”的内在要求,体现了正面引导和反面惩戒有机统一。每一个党员都应懂得,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全局广大共产党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必须从加强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做起,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要从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为清正廉洁提供保障。坚持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加强对审计工作廉政风险点的剖析和把握,重点控制一线审计岗位、审计定性处理过程腐败易发环节,不断完善各项制度规定。抓好制度规范的执行和落实,做到日常有检查,阶段有督查,年终有考核,切实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真正让制度成为行政和管理的主要依据和手段。要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在日常生活中,要用纪律和制度来约束自己,才能防微杜渐,才能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审计干部。

第三,在加强内部管理上下功夫,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落到实处。加强审计业务管理,重点强化对审计过程和审计质量的控制,严格执行新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严把审计质量关。加强机关行政管理,规范行政程序,明确行政责任,坚持按程序办事,做到运转协调、公正透明、规范高效。认真贯彻执行审计工作“八不准”,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按照中央、省、市和县审计机关的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开支,严禁以各种名义向被审计单位转嫁、摊派或报销任何费用。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准则》等规定,认真履行审计程序,实事求是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第四,在监督制约上下功夫,确保正确行使审计权力。加强对审计人员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审计计划和方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审计监督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加大对审计纪律执行情况监督力度,认真执行审计机关“外勤经费自理”制度,彻底切断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任何的经济联系。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审计工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被审计单位的监督。

第五,加强对外聘中介机构的廉政监督,筑牢审计廉政防线。

一是抓好廉政教育,明确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审计纪律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对中介机构进行廉洁从审教育,要求各中介机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廉洁从审各项规定。凡是以后新进中介机构,都要参加廉政教育,确保全覆盖。

二是开展廉洁承诺,明确责任。明确廉政建设责任人和责任对象,都要与中介机构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为确保审计质量,对中介机构参审人员执行廉政纪律情况进行回访。对发生腐败行为的中介机构,即查即处,列入黑名单,以后不得再参加相关项目审计。

三是完善监管措施,明确方法。强调审计流程,将中介机构的工作进展、程序纳入监督视野,加强对各中介机构执行廉洁从审情况的督查,重点检查中介机构人员执行廉洁承诺书情况和项目的审计质量,对违反廉洁从审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带头维护《准则》、《条例》,坚持手握戒尺强化监督。

坚守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责不懈怠,把纪律挺在前面,督促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到位。重点监督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紧盯驻在部门单位是否坚持了党的领导,是否贯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维护了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以严肃驻在部门单位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真正立起来、严起来。作为驻在部门单位的纪检组长,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对党内同志要敢抓、真抓、真管。

作为新时期的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触底线、不越红线,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做党领导伟大事业的坚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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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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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体会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倡廉、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总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自律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6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作为一名普通共产党员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深刻感受到学习“两个条例”是新时期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学习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续,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学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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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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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强化新形势下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对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了基本遵循。

古人讲,“外疾之害,轻于秋毫,人知避之;内疾之害,重于泰山,而莫之避。”强化党内监督是为了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历史经验证明:党内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党的风气就会受到损害,党的事业就会遭遇挫折;党内监督有力量、有成效,我们党就充满生机活力,党的事业就蓬勃发展。

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强化贴身监督,坚持抓早抓小;由点及面推进巡察工作,打通党内监督“最后一公里”……这些年,我省高度重视党内监督,成绩有目共睹。但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准则》和《条例》的说明,还需要警醒:一些党员、干部有没有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问题?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有没有不严格执行党章,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原则的问题?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不断增强向体内病灶开刀的自觉性,既治已病、又治未病,对症下药、祛邪扶正。

毛泽东同志曾用弹钢琴比喻干工作,“要十个指头都动作”。强化党内监督,同样如此。坚持党中央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完善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各司其职又优势互补,相互制约又共同作用,才能把监督的螺栓拧紧,把制度的篱笆扎牢,推动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最伟大的力量,是同心合力。坚持党内监督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相结合,让反求诸己的内力驱动和批评监督的外力助推相得益彰,才能有效解决和防范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各方面的监督形成合力,就没有谁敢把制度当成一纸空文、把监督当成稻草人。“万山磅礴必有主峰,龙衮九章但挚一领。”当前湖北,前景壮阔,到中流击水,需夺隘闯关。把强化党内监督摆在重要位置,让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我们就一定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让务实重行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我们就一定能加快湖北富民强省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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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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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两会”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要认识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刻内涵,真正做到“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真正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 3月27日至28日,王岐山同志到河南调研时,第一次提出了“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此后,“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这句话便成了中央纪委反复强调的一个判断。

把纪律挺在前面,是落实“两个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之策。作为党员干部,要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力度及目标,真懂、真信、真明白,真正做清醒人、明白人、局中人;真抓、真管、真担当,进一步增强落实“两个责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严、真查、真问责,敢于得罪人,坚持“一案双查”,对违纪、违法案件,既查违纪、违法人员的问题,又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进一步落实、落地,真正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

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要把纪律挺在管党治党的最前沿。把纪律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尺子挺在前面,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松了,而是更紧了、更严了。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实“两个责任”的任务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难度更大了。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心逐步向加强纪律建设转移,纪律建设要经常化、制度化、高效化,使每一名党员干部真正敬畏纪律、严守纪律,不以身试纪。要打通压力传导的“最后一公里”,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确保事事尽责、层层督责。要把强化追责、问责作为促进主体责任落实的关键一环,坚持真严、真查、真问责,突出问责重点,坚决以不落实之事倒查、问责不落实之人,真正做到应追必追、追必到底,让问责形成常态、形成声势、形成震慑。

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要把纪律挺在国家法律的前面。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靠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先进性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必须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让规矩和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否则,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就无从谈起。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党章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总纪律,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国家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循的底线。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公民的要求,入了党的门,成为党的人,就应当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才能保证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才能团结、引导、组织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要把纪律挺在全体党员的面前。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在真信、真懂、真明白上下功夫,天天讲、反复讲,保持警钟长鸣,使广大党员干部真受教育、做明白人。要真严、真治,严到点、严到份、严到位,坚决防止“破窗效应”。要强化执纪,做到有纪必执、执纪必严,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党员干部要自觉将党的纪律化为生命的一部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考量是否违反纪律,把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贯穿日常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做到有人监督与没人监督一个样,八小时之内与八小时之外一个样。

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要把纪律挺在正风反腐的最前线。要把严明纪律贯穿于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之中,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患于未然、止恶于未萌,使纪律和规矩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和规矩就要管全部,各级党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在其中、不能例外。不能只管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使多数党员干部“脱管”,必须在拔“烂树”的同时,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治病树”“正歪树”,维护“森林”的健康生态。通过抓早、抓小、、抓苗头和严格执纪,促使党员干部远离纪律和规矩红线,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祸”,防止更多的人由违纪跌入腐败深渊。要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纯洁,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这既是遏制腐败增量的有效途径,也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和保护。要从对党和国家事业负责的高度,敢于得罪少数人,敢于问责少数人;要当战士,不当绅士,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对一个执政党来说,把纪律这条线看住了,就不至于出现大的问题。把纪律严起来,做到经常化、长效化,动辄则咎,就是要告诫全党,必须守住纪律这条底线,这样才能实现党的自我监督、自我净化、自我革新,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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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严守纪律做合格党员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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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某个地区的一个火车小站里,一位扳道员正要走向自己的岗位,去为一辆徐徐驶近的列车扳动道岔。这时,在铁轨的另一头,还有一辆火车从相反方向隆隆驶近车站。假如他不扳道岔,这两辆火车就会相撞,酿成巨大的灾难。这个时候,他无意识地回了一下头。就在这一瞬间,他发现自己的小儿子正在铁轨的那一端玩耍,而那辆开始进站的火车就驰在这条铁轨上。

怎么办?他可以立即飞奔过去,把儿子抢救上站台。但是,迎面驰来的列车上将会有数百人面临丧生的厄运!他强忍巨大的痛苦,决定不违反自己肩负的安全职责。这位工人向他的儿子大吼一声:卧倒!随即快步奔向岗位扳动了道岔,一眨眼工夫,这辆火车安全地进入了预定的铁轨。他的儿子由于平素就习惯了服从长辈的命令,没显出丝毫的慌乱,立即笔直地躺倒在铁轨中央。一列满载的火车从他的头顶呼啸着飞驰而过。

车上的旅客们毫不知道,他们的到来给一颗崇高的心灵带来了多么巨大的痛楚,他们的生命也曾如千钧悬于一发。那位父亲向着儿子的方向狂奔而去,不敢想象儿子那惨不忍睹的情状。然而,他的儿子活着,而且未受一点损伤!据说,德皇知道了这位扳道工人的勇敢举动,就派人去把他召来,奖给他一枚荣誉勋章,一方面是奖励他极端尽职的行为,另一方面则是感谢他教育出一个遵从纪律的儿子。因为守纪,一位普通的扳道工人成为了一位英雄,一位挽救了上百人生命的大英雄。也是因为守纪,扳道工人的儿子的生命才得以保全。

1、为什么要守纪律讲规矩

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臵。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臵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花大篇幅浓墨重彩地论述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出了五个必须的重点要求。

试问,在新形势下,习近平为啥一再强调守纪律、讲规矩?显而易见,因为,守纪律、讲规矩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和关键一招,也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

我党历来有守纪律、讲规矩的政治传统。马克思说: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列宁说,无产阶级的无条件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毛泽东同志说: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小平同志强调,同心同德,一心一意,没有纪律不行。我们过去革命,就是靠纪律,而且是自觉的纪律。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这些话讲的都是同样道理,都是强调守纪律、守规矩的重要作用。我们党之所以能够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胜利走向更大胜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拥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明的纪律。在党和军队的历史上,不拿老百姓一个红薯;红枣落地也不吃;邱少云烈火烧身纹丝不动;周恩来到杜甫草堂视察买门票;毛泽东到人民大会堂喝一杯茶也要付钱;陈云告诫警卫员不要贪污公家一分钱都被传为佳话。

习近平一再强调守纪律讲规矩,还和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比较严峻复杂有关。2013年11月9日,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当前腐败现象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2014年10月23日,他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七个有之的重要论断,明察秋毫,有的放矢,深刻指出: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有的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的地步!而这些问题往往没有引起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组织的注意,发现了问题也没有上升到党纪国法高度来认识和处理。这是不对的,必须加以纠正。

毋庸臵疑,在当下治国理政、点燃理想、筑梦中国,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格的纪律是重要保障,必须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重要抓手,抓紧抓实,久久为功,方能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达到预期目的,实现预期目标。

可以说,政治规矩,是当前理解中国政治思路的一个关键词。那么,到底什么是政治规矩?为什么要在今天重新提出政治规矩?

2.什么是党的规矩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一个人,没有规矩,很难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经律和规矩,就注定成为一盘散沙。

为什么这么说?是因为,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需要保持执政党的团结统一。要达到这个目的,不仅需要一套严密的组织体系,需要全党成员的高度自觉,也需要制度约束——这就是纪律和规矩的作用。

革命战争时期,为了上下同欲者胜,需要规矩;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为了凝聚全党、团结一心啃下硬骨头,同样需要规矩。

那么,党的规矩到底包括哪些?

习近平对此有过总体论述。具体说来,党的规矩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第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第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第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从宽泛的外延说,中国共产党党员也都是中国公民,因此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这毫无疑问;从党员的身份来说,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作为硬性的约束,也需要每个党员遵守。而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宣传纪律等在内的党的纪律,既然已经明确成文,自然也就成为约束和指南。那么,为什么说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政治规矩?

这就需要理清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之间的关系。习近平对此有详细的论述: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

也就是说,从概念的层面,党的规矩的外延要比党的纪律更大。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不成文的、相对柔性的规矩,同样需要遵守。

在党的纪律中,习近平尤其强调政治纪律,因为这事关全党的路线和立场。同样,在党的规矩中,习近平也尤其强调政治规矩,因为这也是事业兴衰的关键。习近平指出: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3.政治规矩包括哪些

政治规矩确是一个新词,也是理解当下中国政治思路的一个关键词。

新概念的提出,通常有其问题背景。而作为总书记,习近平为什么要提出遵守政治规矩呢?无疑,是因为党内存在不遵守政治规矩的表现。

在近日出版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习近平对于不守政治规矩的现象有所总结。

比如,在原则立场上,不守规矩主要体现为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包括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甚至是对中央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口无遮拦,毫无顾忌。

又比如,在党内团结方面,不守规矩的主要体现,是团团伙伙、小山头、小圈子、宗派主义。2013年和2014年,习近平两次在不同场合表示,党的干部来自五湖四海,不能借着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场合,搞小圈子、拉帮结派、称兄道弟,宗派主义必须处理,山头主义必须铲除。

为什么?因为这涉及到全党的团结统一。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的出现,本质上就是党内有党,不仅可能在上情下达、方针执行上打折扣、搞对抗,甚至可能形成门客、门宦、门附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在政治上形成一种抱团化、互相支持、互相提携的利益交换关系,使政治潜规则大行其道,破坏党的风气和统一。

习近平反复论及的另外一个规矩,就是组织的重要性。要有组织、体现组织,就要体现程序意识。

作为党员,组织性体现在哪里?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遵循组织程序、听从组织安排、重大事项向组织请示报告。习近平批评道,现在许多干部没有程序意识,迈过锅台上炕,或者是做先斩后奏的事后诸葛亮。

这种情况,主要体现为组织意识淡漠、不向组织请示报告,比如子女在国外定居、个人有几本因私护照、随意外出不报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报告等。而这些,往往也是干部出问题的苗头,在近年来落马的官员中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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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四讲四有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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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是靠严密的组织、严明的纪律和严格的规矩建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守纪律讲规矩是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的重要保证。党之所以强大而有力量,“一靠理想,二靠纪律”。今天,对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在一个13亿人口大国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更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继续发扬光大。

“三个决定”为延安时期党的工作立规矩

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与生俱来的内在品质。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开始在党内立规矩。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就对党的性质、基本任务、组织体制,以及党员政治立场、保守秘密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定下了管党治党的初步框架。党的二大制定了第一部党章,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初步形成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组织原则。

延安时期,我们党更是以坚持民主集中制为原则,以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加强党的纪律、遵守党的规矩为主旨,以提高党的战斗力为目的,建立了一批党内法规制度。

1938年9月,中央政治局举行会议,决定成立中央规则起草委员会,由刘少奇等负责起草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等三个决定,提交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讨论。六中全会通过了这三个文件,成为当时党内基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刘少奇同志在六中全会上对三个文件作了说明,他明确指出,制定这几个文件,就是为严明党的纪律,“保证按民主集中制来建设我们的党。”

在《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规定》中,明确提出:“中央委员会的决议与文件,凡未经决定发表或向下级党部传达者,各中央委员不得向会外任何人泄露。”“各中央委员不得在中央委员会以外对任何人发表与中央委员会决定违反的意见,亦不得有任何相违反的行动。”“各中央委员如果没有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中央书记处的委托,不得以中央名义向党内党外发表言论与文件。”同时还规定:“政治局会议中所讨论和决定的问题,凡未经政治局决定发表时,任何政治局委员须严守秘密,不得向政治局以外任何人泄露。”对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也都作了与此相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严明了党的纪律和规矩,维护了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

“三个文件”除了对中央委员、地方党委成员遵守党规党纪作出明确规定外,对党员在遵纪守规方面也做出明确规定,比如:“凡党员对各级党委、党的负责人与上级党委在政治问题与工作原则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经过讨论后不服者,得向上级党委申诉,并得越级直接向中央及党的最高负责人申诉,但在上级党委没有指令改变前,仍须服从原来的决定,并不得在党内外有任何反对组织反对上级党委的言论行动。”

1941年,中共中央制定和颁布了《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这是党内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决定的中心思想是强调党的统一性、集中性和全党服从党中央领导的重要性,强调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都应服从党的中央。”《决定》严厉批评了党内存在的“个人主义”、“英雄主义”、“无组织状态”、“独立主义”与“反集中的分散主义”等错误倾向。

这些规定,虽然是70多年前制定的,但今天读来,仍有很强的针对性。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化、组织观念弱化、党的纪律虚化,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口无遮拦、心无敬畏;有的自由散漫、目无组织,对重要问题不请示、不汇报,“迈过锅台上炕”;有的甚至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帮拉派,形成利益集团;等等。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削弱了党的战斗力。无纪律不成组织,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松松垮垮、稀稀拉拉的政党,难以形成统一意志、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行动。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的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七大党章为当时全党立下总规矩

1945年4月,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开七大,制定了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最完备的一部党章,成为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总规矩。党章的每一条每一款规定,都是党内最根本纪律和规矩,违反党章,是最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当然,这是从广义的法规层面来讲的,从狭义的法规层面说,七大党章规定了党内最基本的纪律和法规——民主集中制。“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具体有四条基本原则: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严格的遵守党纪和无条件的执行决议。这四条,既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基本的政治规矩。

1948年,中共中央连续发出指示,要求在全党各级组织中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并专门发出《关于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的指示》。请示报告制度的建立,对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统一党的意志和纪律,活跃党内民主生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起了重要作用。

还有一些未明文列入的规矩和工作惯例,比如:全党要自觉维护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的权威,不能做有损党的形象和威信的事情;重要事情要请示报告,不能各自为政、自行其是;对党忠诚老实、襟怀坦白,不隐瞒个人的问题和错误;对组织、对领导、对同志们存在的错误、缺点,不能开会不说、会后乱谈,当面不说、背后乱说,采取自由主义态度;等等。这些约定俗成、行之有效的不成文的纪律和规矩经过长期实践检验,成为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同时,这些不成文的规矩和惯例还强化了全党的程序观念和规矩意识,严明纪律、严守规矩成为全党共识。

“五不允许”和“五个必须”是最基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守纪律讲规矩的优良传统,对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在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锋交融、国内改革建设任务日益繁重的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守纪律、讲规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警示作用。不守纪律,我们党将会是一盘散沙;不讲规矩,党内生活将会失序。一个无纪律、无秩序、不讲规矩、不守规矩的党,是难以干成一番伟大事业的。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

守纪律讲规矩,最根本的是守政治纪律,讲政治规矩。守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概括起来,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五不允许”和“五个必须”,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五不允许”和“五个必须”,是党内最基本最重要最关键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身体力行,领导干部要带头守纪律讲规矩,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使守纪律讲规矩成为一种习惯、成为一种常态、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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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党员干部讲纪律守规矩学习心得

全文共 18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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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吴堡县公安局把加强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抓手,以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乘势而上,顺势而为,进一步提升党建工作水平,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为全局业务工作有效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抓关键,强核心,打造公安党建工作的强力引擎。该局党委自觉把班子建设作为加强公安党建工作的核心环节,与公安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推动、一起考核,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一是顺应形势健机制,提高班子管理水平。今年以来,着眼大力加强局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制定完善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的意见》,并以打造学习型、表率型、担当型、创新型、服务型、廉洁型等“六型”党委班子为目标,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要求。同时,局党委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健康务实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带头参加分管或联系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有效促进了全局基层党组织生活规范化、经常化。二是持之以恒抓学习,提高班子政治理论水平。认真落实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着力加强了对党纪党规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等重要思想理论的学习,每周召开一次集中学习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委中心组学习会,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题研讨交流学习会。今年以来,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8次,切实提高了班子成员的党性修养和政策理论水平。三是坚持不懈改作风,提高班子执行能力。班子成员坚持做到以身示范,带头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带头正警风、树形象,严格落实各项纪律规定,认真执行“一岗双责”制度,积极践行中央八项规定,对分管业务和联系派出所的综合工作负第一责任,并每年拿出1/3的时间捆绑到一线,与基层民警并肩作战,促进了班子成员执行力不断提升。

二、抓基础,固堡垒,夯实公安党建之基。该局坚持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固本强基,使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一是完善了党支部的推出模式。全局共设党支部13个,现有在职党员120人。并将党支部均建立在基层所队室最前沿,以“党支部+所、队、室”的模式,防止了把基层公安党建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割裂开来的“两张皮”现象,做到以党建促队建,党建与队建协调发展,为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打下扎实基础。二是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生活。以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各党支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今年以来先后两次召开组织生活会和评议党员会,开展了谈心谈话活动,每周组织党员民警集中学习,并积极落实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实现了联系群众常态化,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和警民关系。三是加强了队伍思想政治教育。采取集中学习交流、观看专题教育片、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引导广大党员民警牢记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第一岗位是人民警察,切实增强了民警的党性意识、宗旨意识、法治意识和纪律意识。同时,利用庆祝建党95周年系列活动,组织党员民警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瞻仰烈士墓、重温入党誓词,引导广大民警主动向党组织靠拢,向先辈学习,向先进看齐。

三、抓载体,增实效,实现队伍、业务“双赢”。该局从狠抓公安党建工作,有力促进了各项公安工作,实现了队伍、业务“双赢”。一是活动引领,提升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今年以来,该局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为载体,组织党员民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先后开展了“赴延安梁家河村重温入党誓词”,为受洪灾群众义务劳动、法制宣传及公益性服务活动8次,参加人数达300余人次。同时,组织多次召开全局民警警示教育大会,做好日常民警思想性教育,使民警的遵规守纪意识、爱岗敬业精神得到进一步增强,队伍整体面貌和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二是狠抓典型警示教育,时刻绷紧党员思想底线。该局定期集中组织民警观看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偏离坐标的人生》、《守住第一次》、《岂是妻儿惹的祸》等10余次警示教育片,重温了“五条禁令”、“三项纪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准则》、《条例》等禁令规定,要求全体民警务必牢记慎独、慎微、慎言、慎行,在法治轨道上用权,坚守精神高地,始终保持人民警察良好职业操守。同时,开展讲纪律、守规矩集中教育活动,要求全体民警、协警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全面提升行政效能,力促各项工作务实高效推进、队伍健康稳定,不断开创吴堡公安工作新局面。三是勇于担当,公安队伍战斗力明显提升。通过抓党建带队建,整个队伍呈现出蓬勃向上、奋发进取的良好态势,各项公安业务工作齐头并进,成效显著。截止8月20日,全局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54起,起诉40人,刑事拘留25人,逮捕19人;查处治安(行政)案件306起,行政拘留1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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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4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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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下称《条例》),针对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必须在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其核心要义的基础上,抓好贯彻落实,使其成为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行为的硬约束。

关于党内监督的总体要

《条例》明确提出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这就是:党内监督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条例》还确立了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即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条例》特别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条例》提出的这些重要原则和规定,反映了我们党对党内监督问题认识的深化。

《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任务,即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这些任务主要是根据当前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来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关于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条例》从8个方面(即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群众等内容沿用了《条例(试行)》的规定,其他内容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探索。比如,着眼于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条例》把“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着眼于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条例》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防止“四风”反弹回潮、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条例》特别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条例》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全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构建起各负其责、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形成监督合力。为此,《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

关于党内监督的监督主体和责任

《条例》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了规定。

关于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等等。《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一个重大创新和突出亮点,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关于党委(党组)的监督,《条例》提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并具体规定了4项监督职责:一是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二是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三是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四是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这是党内法规第一次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对于各级党委(党组)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全面履行党内监督各项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还首次明确了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把“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作为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条例》的又一个突出亮点,是对党内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的重要创新。

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规定了3项具体任务:一是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是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在这3项任务中,多项措施都是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新措施。这些新措施既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又将压力传导给下级纪委,督促下级纪委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关于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二是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责作出规定和提出要求,也是《条例》的一大创新。关于党员的监督职责,《条例》也从监督的内容、方式、途径等方面作出了4项规定,从而为党员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了基本遵循。

关于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但如果不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所以,《条例》专门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其要点有四:一是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主体在执纪执法上的协调配合。三是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四是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此外,《条例》还对整改和保障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要求“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等等。这些都是《条例》作出的新规定和新要求。

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

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关键要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

第一,各级党委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党内监督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立足于小、立足于早,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分析近些年来查处的典型腐败案件,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小节到大错的过程。如果在刚发现问题时组织就及时拉一把,一些干部也不至于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党组织要多了解党员干部日常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的反映,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全党同志要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

第二,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所辖范围内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要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也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出现问题要及时了解处置,不能都等着党委、纪委去处理。只要把上上下下、条条块块都抓起来,就能织密党内监督之网。

第三,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党员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更是不容推卸的义务,是对党应尽的责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其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在党的会议上,党员要勇于对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提出意见,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负责地向党反映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各级党组织要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人要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监督和支持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这既是一种胸怀,也是一种自信。要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进行民主监督,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鼓励党外人士讲真话、进诤言。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违规违纪典型问题严肃处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剖析,发挥警示作用,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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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

全文共 10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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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法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贯彻落实好这两项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正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下面谈几点自己的体会: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理解《准则》和《条例》精神。《准则》和《条例》是每个共产党员的生活和工作指南,明确了我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只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精神实质,才能使我们的思想认识清晰,驱使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才能警钟长鸣、方向明确、行动有力,才能遵纪守法,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党员干部。广泛宣传使每个党员和群众都了解精神实质,才能更好监督和提醒党员干部,在正义的阳光下,党员干部才会少犯或不犯错误。

二、从我做起,党员干部模范遵守党纪。模范遵守党纪应当是党员干部的自觉行为,“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四个自觉”是每个党员干部的努力奋斗标准,我们要“敬畏”党纪国法,从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才能对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敬畏”才能更好地约束自己,只有在可能违犯党纪、政纪时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在改革开放硕果累累的条件下,我们党员干部时常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要警钟长鸣,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一步。

三、敢于担当,严格执纪,落实监督责任。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带头遵规矩、守纪律,重在执纪监督问责。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发现问题和线索要及时追踪和处理,有了反映及时提醒,做到事前有提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检查,努力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在工作与生活中,要积极推动单位的班子成员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全体党员干部要勇于自我批评,自我监督,并且自觉接受监督,违规违纪才能少有或没有。纪检监察干部要突出对“四风”问题的监督与检查,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紧紧盯住“乱作为”,管住“不作为”;就是要从上下班、工作状况、服务态度抓起,对有轻微苗头性问题先警告,再不改过就建议组织处理,对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迅速查处,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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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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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西城区中南海选区怀仁堂投票站参加区人大代表的选举投票时强调,换届选举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保障人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11月16日 人民日报)

一直以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群众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应该理所当然地受到党纪法规的保护。恰逢换届之年,至上而下、由下及上的换届风潮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保障每一名公民,每一名党员的神圣权利不受侵犯已经成为维护党纪国法权威的重要措施,也成为确保换届风气清清爽爽的根本保障。保障人民的神圣权利,就是要将监督这把利剑悬于心怀鬼胎的人的头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通过不断完善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激活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的平行监督作用,让党员群众神圣的权利不被亵渎,不被玷污。

监督是执政党刷新吏治的重要手段,也是焕新换届风气的“空气净化剂”。换届风气正不正,关系着党员群众能否选出代表民意诉求的代表,更关系着各地能否选出清正廉明、勤政为民的“父母官”,关系着各地领导班子能否稳定高效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否持续跟进。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时期和各地班子换届的重要节点,如果党内监督一旦缺位,就难以保证湖南衡阳、四川南充、辽宁系统性贿选案不会再次发生。这样的教训,是对党员群众权利莫大的蔑视,更是对我党权威的沉重打击,捍卫党员群众权利,就是要让监督的警钟长鸣于耳。

保障和捍卫党员群众的神圣权利,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要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从古至今,监督历来都是执政团体肃清君侧、正纲明威、保障民利的武器,秦有商鞅“徙木立信”,以法监督王权民利,法在前,无人敢僭越雷池一步;之后,监督机构日趋完善,汉有御史府,唐有御史台,宋有立谏院,明有都察院……有效的监督离不开完善的监督机构体系,更离不开并行的法制约束。

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核心是要无缝链接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实现监督的全覆盖、无死角。用好监督这把利器,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不能用信任代替监督,而是要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将对领导干部感性上的信任逐渐上升为理性上的制度制约,既讲信任又讲考验。同时,又需要在选拔任用干部、强化制度建设和干部日常管理中拧紧监督的螺丝,在党员领导干部心中树立起敬畏权力的藩篱,杜绝其用手中绝对的权力破换党员群众的神圣权利。

监督永远在路上,保护好党员群众的权利,就如同庇护党的生命线。权力取之于民,更要用之人民,保障党员群众的权利,还需要让《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内涵更加深入人心,需要我们更加坚定不移地坚持党中央在党内全面监督的领导地位,同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起各级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让权力不游离于监督的“天网”之外,让党员群众神圣的权利真正体现党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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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基层干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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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通报的影响大于诫勉,为什么在诫勉之前?”“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报则没有影响期。诫勉的影响比通报要严重。”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特意开辟《回复选登》栏目,精选网友关于问责条例的留言和中央纪委研究室的回复,此举无疑有助于广大党员干部准确理解和把握问责条例的精神实质。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一批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作了责任追究,强化问责已经成为新时期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制定问责条例,就是在先前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制度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用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激发干部担当精神,让广大干部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作为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问责条例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执行好问责条例,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当前,摆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抓好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意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

学习宣传问责条例,重点是统一认识、内化于心。问责条例字字千钧,但对于部分不熟悉党内制度的人来说,难免存在一些不理解、有疑问的地方。这就需要权威部门及时解疑释惑,让党员群众更加准确、更加清楚、更加深入地理解问责条例。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辟《回复选登》栏目,集中反映了网友的不解条文和官方的权威回复,是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问责条例的重要平台和重要参考。比如,为什么问责方式不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范围多大,有没有标准?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具体有哪些措施?等等。这些问题都能够找到令人信服的权威答案。这一方法也为我们学习宣传问责条例提供了有益尝试,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重点围绕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疑点和难点开展学习宣传,既要原原本本学,又要联系实际学。

贯彻落实问责条例,重点是落地生根、外化于行。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实践证明,哪个地区或部门有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勇于负责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党的领导就坚强有力,就能联系实际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因此,必须突出主体责任,聚焦“关键少数”,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让从严治党严起来实起来;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必须密切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必须言出纪随,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各级纪委必须制定有效管用、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责任追究情况要定期报告,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让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广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问责条例,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确保问责条例深入人心,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不断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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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党员干部讲规矩有纪律做纪律合格的明白人心得

全文共 35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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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站在党和国家全局高度,深刻分析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讲话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激浊扬清、振聋发聩,展示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意志,体现了崇高的党性品格和担当精神。

大家表示,一定紧密联系实际,深刻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开弓没有回头箭,打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输不起的斗争

刚刚过去的一年,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感、顽强的意志品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是最值得大讲特讲的。查处腐败案件、作风建设、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巡视、国际追逃追赃等5大亮点令人印象深刻。中央反腐决心、力度和成效深得党心民心。”中央纪委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张力说。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最近统计,有91.5%的领导干部、87.8%的普通干部、84.8%的企业人员、75.8%的城乡居民,对反腐败表示有信心或比较有信心。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这两年查处的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主要是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腐败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立了但还不够完善,思想教育加强了但思想防线还没有筑牢,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

总书记的讲话引起了与会同志的强烈共鸣。大家一致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开弓没有回头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必须决战决胜。

“查处一个贪官,对他个人来说是罪有应得。对整个党来说,提增的是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是在给党加分,而不是给党抹黑。这就叫‘锄一害而众苗成,刑一恶而万民悦’。”中央纪委委员,河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尹晋华说。

“反腐败是兴党兴国之举,党心民心所向。”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倪岳峰表示,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始终站在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唯此,才能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清除“拦路虎”,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

本届中央从严治党的一个关键词,就是“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对严明纪律的强调,是一以贯之的。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他强调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在三次全会上,他又重点强调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

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又着重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保持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团结统一靠什么来保证?要靠共同的理想信念,靠严密的组织体系,靠全党同志的高度自觉,还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

“党的规矩和纪律是全党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党全部工作的准绳和遵循。应该说,过去我们抓规矩和纪律建设,不是严了,而是软了;不是过了,而是不足。一些人无视法纪、胆大妄为,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凝聚力、战斗力受到严重损害。”中央纪委委员,湖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建国说,中央强调要严明纪律、强化规矩,切中了时弊,抓住了根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

“党员干部出问题,都是从突破纪律、破坏规矩开始的。”中央纪委委员,海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马勇霞说,总书记的讲话有很强的针对性,一些干部不知从何时开始,流行“潜规则”、山头主义、两面人、老好人,这种组织涣散、纪律松懈情况对党的事业危害极大。党员干部在遵守有形的党纪国法的同时,还要恢复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把“潜规则”扭转过来,从严治党管党建设党,这是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

与会同志认为,党的规矩之所以不张,总根子就在于一些党组织管党不严、治党不力。要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发生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案件的地方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600万党员的大党,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如果人人都无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为所欲为、胡言乱语,人数再多又有什么用?如果利益集团、团伙帮派大行其道,党又与一盘散沙何异?

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

“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决遵循党的组织程序,坚决服从组织决定,坚决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中央纪委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纪委书记宋爱荣表示,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在新疆具有更加特殊的重要意义,自治区要把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作为实行“一案双查”的重点情形,培育自觉维护政治纪律、执行政治纪律、严明政治纪律的新常态。

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同样要做好“破”和“立”这两篇文章。反腐倡廉建章立制要着重抓好4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与会代表认为,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出问题,除了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这一重要原因外,也有体制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有什么漏洞堵什么漏洞,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

“制度建设必须跟进,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马勇霞认为,把这些体制机制上的问题解决了,就能从源头上堵塞漏洞,从而使想腐败的人无空隙可钻。

“要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重中之重是用好巡视监督这把利剑。”河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陈超英说,要打好巡视工作“组合拳”,用好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这两把“杀手锏”,对巡视过的地区和单位杀个“回马枪”。实行巡视反馈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双公开”,强化党内和社会监督,增强震慑效果。

黄建国认为,要建立健全防腐保廉的“制度隔离带”,强化各方面的防止利益冲突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减少工作中的利益诱惑和腐蚀,使广大党员干部不需涉“险地”、踩“雷池”。

党员干部越是位高权重,越要受到严格管理和监督,选人用人和管人不能偏废。各级党委要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选对用好干部,更要管好干部。

“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制度,选对人、用好人,明确划出规范从政行为的制度‘红线’,铲除腐败和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土壤。”倪岳峰说。

行政审批、国有资产交易等领域是腐败现象发生的重灾区。对此,与会同志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要不断推进,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透明度,压缩自由裁量权。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做出了突出成绩。但是,也必须看到,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一些高管成了脱缰的野马,挥霍无度,极尽奢华,把企业账户当成自家钱包,大肆贪污挪用,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要加大对国有企业的巡视力度。一些企业高管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利用掌握的资源为自己谋求更大的政治平台,经济上得利,政治上得势,这应成为监管的重点。”中央巡视组组长赵文波说。

与会同志建议,要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坚决打击行贿行为,严厉惩治那些“围猎”干部、情节恶劣的不法商人。

扎紧制度的篱笆,织密反腐的网络,构建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我们就一定能打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就一定会迎来海晏河清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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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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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从所处的历史方位、所面临的内外形势、所肩负的使命任务出发,着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修订条例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实现新时期党的历史使命的迫切需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们党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肩负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同时,我们党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任务越艰巨,挑战越严峻,越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修订条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有利于破解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难题,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巩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信任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得到贯彻落实,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修订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从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党内监督还存在不少漏洞。比如,监督的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监督有盲区;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缺乏硬性规定,有的没有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监督一把手有效管用的办法措施不多,有的一把手成了脱离监督甚至监督不了的“特殊人”;对监督发现问题的纠正和整改刚性约束不足,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等。《条例(试行)》自2003年12月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其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等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形势发展需要我们对条例进行修订,通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把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把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焕发出来,推动管党治党由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修订条例是坚持依规治党、总结提炼党内监督新实践新经验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强化党内监督方面作出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制定并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央政治局时时处处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召开专门会议对照检查落实情况,引领全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提出管党治党是最根本的政治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明确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组,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这些创新实践,深化了党内监督内涵,丰富了党内监督形式,在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条例,及时将这些成果固化为制度,既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管党治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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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党员干部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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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简称《问责条例》)是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是管党治党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利器,再次释放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推动《问责条例》落地生根。

学习教育常学常新。各级党组织要把《问责条例》纳入“主题党日+”、“两学一做”、党委中心组、党校主体班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集中学习、支部讨论、专题宣讲、案例剖析、知识竞赛、撰写心得等方式开展学习教育;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业务交流QQ群、微信群、电子显示屏等平台,全方位、全系统释放《问责条例》的“新信号”,营造学习宣传的“浓氛围”。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把学习《问责条例》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章》《准则》《条例》结合起来,深刻领会其核心要义,真正把握其精神实质,以学促知,以知促行,切实做到常学常新、入脑入心。

自我检视立行立改。此次党内问责由“规定”升格为“条例”,不仅层级升高,覆盖面也变广,权威性也更强,必将为全面从严治党再加制度“井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对照《问责条例》,自我检视、立行立改。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坚持“力度统一”,对本地本单位党员严于教育、严于管理、严于监督、严于问责,把严的要求贯穿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贯彻执行《问责条例》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认真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

追责问责真刀真枪。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制度的制定就是要执行,不能让《问责条例》只挂在嘴上说,而是要真刀真枪,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各级党组织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下大力气补齐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扎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短板,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对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于碰硬、敢于较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对违纪行为严厉追责,严厉问责,充分发挥问责的利剑作用,该问到哪一级就问到哪一级,该问到谁就问到谁,不搞看人下菜。要抓住典型严肃查处、通报曝光,做到发现问题“零容忍”,不当“和事佬”、不做“老好人”、不搞“下不为例”、不搞“法不责众”,形成“处理一个,震慑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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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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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师作风整顿学习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县教育局和学区有关教师工作作风整顿工作的文件精神,听取了学校领导所做的报告,在学习中一边做笔记,一边接受领导和同事们的教育,并为此专门撰写了一篇学习心得体会,下面我就谈谈我的一些学习体会:

一、坚定信念,提高政治素质。理想和信念是一个人思想和行动的方向、前进的动力。今天的教育,是为了培养未来社会的人才,因此,教育必须超越时代的发展,具有前瞻性。教师的信念,教师的思想政治修养与理论修养,对学生人生道路的选择,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都起着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因而我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捍卫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组织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三个代表”的学习者、宣传者、实践者,做一个坚定、清醒、有作为的人民教师。

二、立足岗位,树立奉献理念。教师的良好形象能否体现,不仅在于要有先进的理念,为人民教育服务的观点,更要有为人民教育服务的本领和无私奉献的具体行为。我选择了这个职业,我就要无愧于“教师”这个称号。我要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努力做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热爱学生、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安心乐教,以为学生服务、为家长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以培养人才为目的,用文明的语言、文雅的举止、务实的作风、耐心负责的态度、无私奉献的精神,来展现我们人民教师高尚的品格和人格特征,对每一位学生负责,对每一位家长负责,对全社会负责。通过学习,使我有了这样一个观念:党和人民交给你一个岗位,不是用它来行使权力的,而是用它来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要做到无私奉献,要善于从本职岗位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渗透在教学的细节中。

三、心系学生,加强师德修养。做教师很辛苦,但也很幸福,因为教师是在为祖国、为党的事业培养接班人,教师将从学生的成长中得到收获。作为一名教师,我将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教育理念,把一颗忠心献给学校,一颗爱心献给学生,一颗痴心献给教育,一颗信心留给自己。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学校、学生服务的积极态度,始终把党的教育事业、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以是否符合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自己一切工作和行动的最高衡量标准。

四、为人师表,树立良好形象。教师的职业是“太阳底下最崇高的事业”,站上三尺讲台,面对几十双眼睛,我不能忘了自己神圣的职责:以德立教,执教为民;育人为本,传承文明; 为人师表,廉洁公正;爱岗敬业,开拓创新;为国家的富强,为民族的复兴,无私奉献,奋斗终身!这要求我们严格按照县教育局制定的行为规范“十不准”要求自己。虽然我进入这个职业时间不长,但我也将按照这次作风整顿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的良好形象为自己的教书生涯开一个好头。

通过学习活动,能够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敏锐性,增强政治鉴别力。通过学习,能够强化我们的四种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使我们在工作中做到踏踏实实、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工作,培养学生的“四个能力”,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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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学习条例准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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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做人干事明确了基本规范和遵循指引。作为基层党委负责人,要在思想和行动上躬身而为、一以贯之,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一、坚守底线,看齐高线,不断提升党性修养的新境界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以道德高标准和纪律“底线”,从顶层制度设计方面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

《准则》适应管党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强调自律,为党员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是目标、是方向。

《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强调他律,为党员干部划出了不可触碰的“底线”,是基石、是起点。

这套“组合拳”,把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全党一体遵守的纪律和道德要求。学习贯彻两项法规,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怎样才能坚守底线,更应做到见贤思齐,对标高线。要紧密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坚持高标准和与守底线相结合,把提升党性修养作为一辈子的精神追求,把个人成长进步融入党的事业发展,从内心深处把遵守两大法规作为政治责任、自觉追求和价值取向。既要从已经发生的违纪案件中汲取教训,无论在任何岗位上,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亮起纪律红线,不触行为禁区,又要认真践行习总书记提出的“四有”、“四个人”要求,争做焦裕禄式的好干部,做到心中有党、在党忧党、对党忠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自治区、市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二、示范引领,严抓严管,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

打铁还须自身硬。执行《准则》和《条例》,党员领导干部是关键。作为“一班之长”,在带头严格遵守两项法规的基础上,更要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既挂帅又出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铁腕抓作风、铁律管干部,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和行动上的高度自觉。

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时时处处事事高标准、严要求,自觉接受监督。结合“三严三实”教育活动,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带头细照,立行立改。特别要按照《准则》和《条例》明确的八个方面要求、六个方面纪律,从点点滴滴做起,从小事小节做起,把住欲望关,净化朋友圈,管好身边人,坚守清正务实的做人本色。

坚持把严的标准和要求融入到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之中,立足于早、小、细,一把尺子量到底,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层层问责问效,在“全面”和“从严”中推动落实。对违纪违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红脸,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纪律和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旗配套规定,聚焦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落实正风肃纪各项制度,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以权谋私等“四风”问题,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维护营造好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打造忠诚干净担当干部队伍新《准则》虽短短281字,但内涵丰富、意义明确、一目了然,以“四个必须、八条规范”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针对党员干部纪律和规矩意识淡漠问题作出纪律规定,高标准、严要求、广覆盖。

我们不仅要原原本本、原汁原味地学,领会其中深意,把纪律和规矩刻印在每一名党员干部心中,让党员干部筑牢“防火墙”,做到心中有敬畏,头上有戒尺。同时,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联系工作和生活实际,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学习贯彻两项法规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结合起来,与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起来,与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推动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结合起来,切实形成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完善选人用人激励导向机制,注重在脱贫攻坚、“十个全覆盖”工程、基层组织建设、“五城联创”等实战一线中考察识别干部,以有为有位的导向激发干事创业、争创一流的心气和韧劲,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推动全旗各项事业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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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全文共 64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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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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