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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精选20篇】

幼苗不经历风霜洗礼,怎能长成参天大树;雏鹰不经历狂风骤雨,怎能飞上万里苍穹;溪流不经历颠簸流离,怎能交汇于浩瀚大海。而年少的我们,不经历艰苦磨炼,又怎能成为国家栋梁之材。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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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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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阐述了什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我们党有哪些纪律和规矩、党员干部应该如何遵守等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

习总书记的讲话掷地有声、振聋发聩,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与腐败势不两立的坚定立场和正必压邪的坚定信念;是党员干部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重要思想武器。守纪律是底线,讲规矩靠自觉。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自己,将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什么是规矩,我们党的规矩有哪些?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 什么叫“规矩”?规矩本来是古人用来校正方圆的两种工具。“规”就是画圆的圆规,木工打制圆窗、圆门、圆桌、圆凳就需要用“规”;“矩”就是折成直角的曲尺,尺上有刻度,木匠打制方形门窗桌凳,就需要用“矩”。孟子说:“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员(圆)。”意思是:即使是象离娄这样聪明的人,象公输子这样手巧的人,如果不按“规”画圆,也会笔走龙蛇而难求其圆;如果不依“矩”制方,照样会线走偏锋难成其方。根据“规”、“矩”的用途,后来人们把它引申为“准则”、“规则”和“礼法”。

纪律和规矩都是规范社会运行的行动指南和准则。 “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俗话说“闭门造车,出门合辙”,不守规矩,必有倾覆之虞。屈原追求崇德尚法的美政理想,对“固时俗之工巧兮,偭规矩而改错;背绳墨以追曲兮,竞周容以为度。”的不良风气给予了尖锐批评。作为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的世界最大执政党,我们党在90多年的艰难求索中,许多行之有效的规矩,无不是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通过探索、试错和创新的结晶,无不是奋斗智慧、经验得失的积淀,有些规矩,还是付出惨重代价后痛定思痛总结形成的,如《狱中十戒》。无论是血雨腥风的革命战争岁月,还是激情澎湃的改革发展年代,党员是否守纪律讲规矩,直接关乎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

中国共产党最宝贵的品质,不仅在于始终和人民在一起,还在于始终以严明的组织纪律做坚强保证,确保我们党不变质不走偏。所谓纪律,是党为了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任务的完成和工作的正常进行明文规定要求每个党员遵守的规章和条文;所谓规矩,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定的行为标准、经验法则和习惯做法,并逐渐成为人们自我约束其行为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无论是党章这个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总规矩,还是政治纪律这个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无论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国法,还是作为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的党内规矩;无论是成文的刚性规矩,还是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自我约束规矩,都是管党治党的重要财富,都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总之,党内规矩是刚性和软性的合集,既包括党纪国法这样的“硬约束”,也包括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未成文的“老理儿”。没有纪律和规矩作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只是空中楼阁。

概括起来讲,我们党的规矩包括: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强调要大力加强包括党章党纪、法律法规等在内的制度建设,增强制度执行力,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党的十八大通过新修订的党章不久,习总书记即要求全党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总书记强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此后无论是到各地考察,还是在中央主持会议,习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守纪律讲规矩。总书记指出:“定了规矩就要照着办”“党的规矩、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力推动了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领导干部要把深入改进作风与加强党性修养结合起来,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襟怀坦白、言行一致,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对每个领导干部,都要加强民主集中制的教育培训,使大家熟悉民主集中制的规矩,懂得民主集中制的方法”“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让大家都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自觉按原则、按规矩办事”“要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格按党纪国法办事”。

二、为什么要强调讲纪律守规矩?

(一)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

革命导师马克思指出,革命一无所有的劳动者阶级,可以依靠先进的社会组织形式而战胜自己的敌人,同时也战胜自己先天的匮乏性和被动型。无产阶级本身的敌人,不是拿枪和不拿枪,占有或者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剥消阶级,而是自身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无产阶级政党的优势或者与其他政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铁的纪律性,这也是其力量所在。毛泽东同志指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并亲自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提出“要搞马列主义,不搞修正主义,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搞阴谋诡计。”90多年来,我们党和我们党领导的队伍,凭坚定的信仰、顽强的意志和严明的纪律,战胜了无数的艰难险阻,夺取了革命和改革的胜利,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离我们越来越近。

(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要强纪律严规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艰巨繁重的任务、新的伟大斗争,需要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保证。

1.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是“全面从严治党”之纲。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准则、条例的要求全面管党治党,核心问题是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重点是从严治吏、正风反腐、严明党纪,目标是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是党的建设的根本内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党纪党规,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是党的建设的关键举措、首要举措。只有抓住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这个纲,才能纲举目张。

2.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是“建成全面小康”之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本质上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等各种陷阱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定遇到各种难题。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经进入决战阶段,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大危险”长期存在。党所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保持全党的团结统一,就越要强化党的领导力执行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党就不可能统一意志和行动,战斗力就会削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就会落空,民族振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中国梦就会化为泡影。

3.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是“全面深化改革”之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改革的深度、力度、难度都前所未有,既触动利益,又触及灵魂。改革需要纪律,纪律保障改革。要突破全面深化改革道路中的羁绊,必须依靠严明的政治纪律来凝聚力量、把握方向、攻坚克难、保驾护航。必须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为改革推进中的“高压线”与“护航舰”,促使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纪律意识,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坚决执行中央的决策和部署,防止和克服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利益藩篱,齐心协力、步调一致推动各项改革。

4.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是“全面依法治国”之率。全面依法治国,对依规治党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因法而治,党因规而强。党员干部既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更要模范遵守严于国法的党纪党规。党员首先必须无条件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拥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同时还必须遵守严于国法的党规,主动放弃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等多项权利和自由。党员必须承担比普通公民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道德上做表率的更高要求。

(三)苏共亡党亡国的殷鉴不远。

苏共20万党员时夺取政权,200万党员时打赢卫国战争,2000万党员时亡党亡国。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纪律涣散,党员言所欲言,为所欲为,党成了乌合之众。苏共的教训是深刻的、沉痛的,值得我们党深刻警醒和认真反思。

三、当前我们党的纪律状况如何?

我们党历来重视纪律建设,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立下了不少的规矩。当前,我们党的纪律状况总的讲是好的,绝大多数党员是守规守纪的。但是,也还存在纪律不严、执纪不力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政治立场不坚定,重大决定不执行,组织原则不遵循,言词论调与党中央不一致,当政治逃兵,对歪风邪气不斗争等。上述问题和表现,在我们政协机关、在我们每个同志身上,也或多或少存在。比如,在政治立场上,我们对党的信仰有没有宗教徒那般虔诚,能不能经受住任何考验,做到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我们执行中央决定是否坚决,是否不加选择?当改革触及到我们的实际利益时,我们会不会抵触?我们的言词是否做到了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面对歪风邪气,我们是否理直气壮地进行抵制?真正的共产党员,就应该心底无私、襟怀坦白。经常对照党规党纪正衣冠,查得失,而不能羞羞答答,遮遮掩掩,讳疾忌医。要勇于把自己摆进去,做局中人,通过学习、反思、醒悟,做清醒人和明白人。

上述问题带来的现实危害是全局性的、根本性的。它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的力量,恶化政治生态。讲个性、不讲党性,讲关系、不讲原则,讲义气、不讲正气,讲假话、不讲真话,讲“潜规则”,不讲法治。长此以往,任其泛滥,党将不党,国将不国,必然会步苏共的后尘。

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认真不够,严格不够,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失之于宽,不严管、不真管、不追责。

四、我们该怎样做到守纪律讲规矩?

(一)要牢固树立守纪律讲规矩意识

一要力戒任性,树立敬畏之心。康德有“两怕”:一怕头顶的上帝,二怕心中的道德。曾国藩有“二惧”:内惧神明,外惧清议。所以,他们为人处事都很谨慎,不敢言所欲言、为所欲为。“举头三尺有纲纪”,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才能有权不“任性”,得意不忘形,始终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古人说:“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领导干部唯有敬畏法纪,恪守“三严三实”,才能慎初、慎微、慎行,确保忠诚、干净、担当。

二要克制个性,苦心修炼政治品格。共产党员要坚持个性服从党性,做到“五个必须”: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三要杜绝随意性,培养法治观念。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员干部必须做法治型干部,必须做法治建设的表率。要坚持法不授权不能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严格养成守纪律讲规矩的自觉

1.严格执行守纪律讲规矩的刚性约束。

一要政治上讲忠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能欺骗组织,对党不能有私心、抱二心。

二要组织上讲服从。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而不能自行其是,各自为阵。

三要行动上讲纪律。自觉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认真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认真遵守机关的各项制度和纪律,从小处做起,从细处做起,高标准严要求。严守上班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有事要请假,外出要打招呼。严守会议纪律,不接打电话、不随意进出、不开小会、不玩手机。不公车私用、不公款消费、不以权谋私。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事前事后都要报告。除开婚丧嫁娶,其他事宜一律不得操办。

四是道德上做表率。“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党员干部的道德表现是全社会的风向标。党员干部要讲究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要管住自己的爱好,不能玩风盛行,玩物丧志。要树立良好的家风,教育好亲属子女。

2.把守纪律讲规矩融入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去。

一要熟悉党章,重温入党誓词。时刻用党章、入党誓词警醒自己,牢固树立党员意识,自觉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二要学习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明白哪些事是不能做的,做了会受到什么处分,会产生什么后果,做到不碰高压线,不越红线,守住底线。

三要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划清是非界线,坚持清廉自守,做到不愿腐,不敢腐。既要做事,又要干净。

四要熟知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五个必须”和“五个决不”。站稳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在大风大浪中不迷航、不偏向。“五个必须”和“五个决不”是指: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3.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第一位来遵守。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常常只有几步,特别是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犯不起错误。所以,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上,我们要如临如履,常谦常惧,慎微慎独,不能有半点差迟和闪失。

(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1.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的是干部。”“说一千,道一万,不如做个行动看。”守纪律讲规矩,领导干部要带头,其身正,不令则行。不能马列主义照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不能定规矩的是领导,破规矩的也是领导。要求群众做到的,领导要先做到,不让群众做的,领导坚决不能做。领导干部要表里如一,言行一致,不当两面人,即当面是人,背后是鬼,台上一套,台下一套,说的一套,做的一套。

2.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敢抓敢管,对歪风邪气大胆说“不”,对消极腐败现象零容忍。

3.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实践反复证明,用对一个人可以带好一方风气,用错一个人可以带坏一方风气。选人用人一定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要正确对待特别有个性的干部,慎重使用有争议的干部,不要把谨小慎微、循规蹈矩与没有魄力、没有改革精神划等号。

4.要严格监督,严格执纪。除了纪检部门要履行好监督责任以外,上级对下级要加强监督,该批评的要批评,该问责的要问责;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要公开承诺,要定期述职述廉,接受党员群众评议;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虚心接受同志们的批评,做到闻过则喜,从善如流,见贤思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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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9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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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以来,通过社区组织“守纪律,讲规矩”的学习和讨论活动,我深受教育启发。作为一名党员,我想说:只有守纪律,讲规矩,才不会办出格的事,甚至犯错误。通过自查反思,深知“守纪律,讲规矩“对于一名党员的重要性,我们要努力争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个人体会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大局意识。

我们经常说一句话:“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清醒的基幢。要做到很好的守纪律、讲规矩,必须以一定的理论基础为前提、为指导,不懂政治理论,对我们的党章党纪一知半解,就不可能有清醒的政治头脑,工作中就会不辩方向,缺乏政治敏感性。同时在学习中,不能死搬硬套,教条理解,甚至断章取义。要联系实际,结合工作,善于分析。在把握理论精髓的前提下,运用所学理论创造性地指导工作,才能做到既讲政治,又兼顾大局。

二、加强自身修养,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守纪律贵在在自觉,难在自律。能不能守纪律讲规矩,是一名党员党性强弱的试金石,是对党员干部忠诚度的重要检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加强锻炼和道德修养,强化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切实增强守纪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靠纪律来规范和约束言行。在工作上始终保持一种清醒、一份冷静、一种定力,抗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管得住小节,做到上班下班一个样,人前人后一个样。举个简单的例子,5月14日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七人全部去街办学习,前来办事的居民开玩笑说我们可以给自己放假,可我们剩下的三人依然坚守岗位,不仅为前来办事的居民做好解释工作,还扎实完成了领导交代的各项任务,我想,这也可以说是对守规矩,讲纪律做出了最好的诠释。

三、党员要做到心中有规矩,让制度入脑、入心。

在社区工作,我们要时刻紧绷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尤其对于我自己,现在在财务方面接人待物时,首先想到党纪党规是怎样规定的,条例制度是怎样要求的,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自觉按原则、规矩办事,把严守纪律和严明规矩作为坚定的信念,内化成一种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不越轨,把守纪律、讲规矩的要求落到实处。 我想,只有个人不闯红灯、不踩红线,党组织才更有威信和尊严,更有凝聚力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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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四讲四有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7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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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说:“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 规矩简单,但透露出的是对自身、对形势、对未来事业的清醒认识。“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其身正,不令而行”。人心是最大的政治,重规矩、明纪律,是我们党取得革命胜利、赢取民心的重要法宝。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并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时刻对照、检点自己的工作行为,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廉洁自律,稳得住心神,管得住手脚,抗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考验,时刻记住法律与纪律的“高压线”,把握公与私的“警戒线”。以平和之心对“名”,以淡泊之心对“位”,以知足之心对“利”,以敬畏之心对“权”。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处理好亲情与党性的关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做到两袖清风,一身正气。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和政绩观,并把它溶化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之中。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从严从实、落细落小,多积尺寸之功,常思防微杜渐,坚持从思想根源和灵魂深处查找不足、剖析原因,从小事小节上加强修养,从一点一滴中完善革新,做到知行合一、言行一致、一以贯之。注重实践养成和自觉遵循,在再认识、再实践中打牢思想基础,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强化组织意识和组织观念,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看作“带电的高压线”,坚决执行组织决定,严格按程序规则办事,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任何时候都与人民群众心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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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两学一做第二阶段心得体会:学准则和廉政条例

全文共 1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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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宣讲使我对党的纪律和自身职责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贵阳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谭筑在听了宣讲报告后说,作为一名党组书记,今后将带头通过抓早、抓细、抓小、抓常来维护党的纪律,使大家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这根弦,维护党的纯洁性、先进性。

去年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后,贵州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宋璇涛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两部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发挥带头、示范和推动作用。

省纪委班子成员带头宣讲 突出以案释纪

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决定采用各级纪委班子成员带头宣讲的方式,层层组建宣讲团,分赴各地各单位对两部党内法规开展宣讲解读,推动《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乡村,做到全覆盖、无盲区。

据统计,仅省纪委班子成员带头宣讲中,全省就有3779家单位的8457名党员领导干部在现场或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聆听了宣讲报告。其中,地厅级以上285人,县处级以上3328人,几乎涵盖了市县两级各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为使宣讲更加贴合实际,更“对胃口”,宣讲同志都下了很大功夫,注重形象生动,突出以案释纪,力求入脑入心。

宣讲前,主动了解宣讲地区和单位有关情况,仔细研读《准则》和《条例》,针对一些热点、难点、疑点问题,精心准备更“接地气”的宣讲提纲。

宣讲中,从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生动历程入手,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宣讲地区、单位的管党治党实际,深入剖析一批典型案件,深刻阐述两部党内法规修订颁布的实践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精神,着力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同时,从具体案例入手,重点对“六项纪律”相关条款逐条解读,突出教育和警醒,使宣讲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感染力和震慑力。

“离职或退休后,怎样兼职才不违纪?”“家人收了他人财物,自己完全不知情会不会被处分?”……围绕党员干部关心的问题,宣讲同志从党章和现行纪律规定出发,结合近年来执纪审查工作实践,科学分析、详细解读、以案释纪,解开了不少党员干部心中的困惑。

宣讲教育了“关键少数” 增强了责任担当

宣讲活动教育了“关键少数”,唤醒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要把宣讲报告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党员,做到精神层层传递、压力层层传导、责任层层落实。”毕节市百里杜鹃管理区党工委书记熊灿平听取宣讲报告后,要求百里杜鹃管理区各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真正把贯彻落实两部党内法规的重任扛在肩上,发挥带头和表率作用,推动实现共学共享、学用结合、挺纪在前。

宣讲活动也让宣讲者自身受到了纪律教育,增强了责任担当。六盘水市盘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吴胜卫表示,开展宣讲活动,使自己对《准则》和《条例》的理解更透彻了,对执纪监督的认识更清了,方向更明了,底气更足了。

各级纪委班子成员带头宣讲,产生了强大示范效应,推动全省兴起了以各种方式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热潮。贵阳市以漫画、图解等形式制作形象生动的“一分钟看懂《准则》《条例》”宣传展架。黔南州把宣讲报告纳入州委中心学习组集中学习内容。安顺市、毕节市开展党纪主题“电视访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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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严守纪律做合格党员心得体会

全文共 7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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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应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自觉学习党章党规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坚持以知促行,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

在坚定信仰信念上下功夫,做理想信念坚定的党员。“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习近平总书记曾这样强调。加强党性修养、坚定信仰信念,是做合格党员的必要条件,是每个党员终生的“必修课”。因此,做一名合格党员,就要把学习系列讲话作为理论武装的重中之重,认认真真读原著、学原文,不断坚定“三个自信”,补足“精神之钙”,不断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做到对党绝对忠诚,使自己成为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党员。

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下功夫,做严守纪律规矩的党员。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深入学习党章党规,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点内容之一。做合格共产党员,就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认清和读懂纪律和规矩,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不断增强行为自觉,自觉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自觉遵守这些规矩,做到不踏红线、不触底线。

“无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党规作为党员履行义务责任的圭臬,是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每位党员都是执政党的一份子、代言人,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关乎党的形象,广大党员要认真研读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用党的纪律严格约束自己,用先进的思想理念武装头脑,使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保持高度一致,努力做一名忠诚、干净、有担当的合格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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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学党章学准则学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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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修改并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通过学习,我充分认识到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两项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学习两项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第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每一个党员都应懂得,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观念在一部分党员、干部中有所淡漠,甚至陷入误区。有的认为,把改革开放与严肃党纪对立起来,认为党的纪律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条条框框”,应当“冲破”,可以“变通”,提出经济要搞活、纪律要“松绑”;有的只要一讲严肃纪律,就被别人说是“左”的表现,是“整人”,等等。这些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正是近些年来纪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强党员纪律修养的思想障碍,必须坚决予以清除。全镇广大共产党员要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必须从加强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做起,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全镇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别是要有“怕”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怕”,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要从心底里敬畏,并用这种“怕”约束自己,在遇到可能违反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由此可见,这种“怕”,不是谨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坚定和成熟的表现。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特别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颇有些“天老大,我老二”的架势,什么党纪、国法、制度等,全不放在眼里,任凭自己的欲望恶性膨胀,最终跌进了深渊,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共产党人时常要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第三,要严格执纪,发挥党纪作用。凡事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个体户”。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反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现实生活中,确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要求别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别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来劲儿。这样的行径,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极大的杀伤力。所以,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第四,要敢于斗争,强化主体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有些党员虽然对党内不良现象心存不满,但缺乏坚持原则和敢于斗争的勇气。有些党员满足于洁身自好,觉得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就行了,别人的行为好坏与己无关;个别党员干部对违纪现象麻木不仁,甚至包着、护着......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给不正之风以滋生蔓延的机会。如果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能大声说“不”,那党纪的尊严和权威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还要坚决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同时还要敢于和那些支持违法乱纪行为的同志作斗争。作为乡镇党委书记,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对党内同志要敢抓、真抓、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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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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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的一贯要求,也是与时俱进的要求。严以律己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政治基因,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原则。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对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坚决查处,充分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进一步赢得了党心民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指示要求,深刻汲取反面典型人物违背政治纪律、违背从政准则、违背为人底线的教训,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做到政治同心、思想同向、行动同步,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书写中国梦的多彩xx新篇章而拼搏奋斗。

以下是如何践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四点要求:

一是政治上要立定脚跟、头脑清醒。要坚守政治信仰,通过加强理论学习、运用正反典型、严格党内生活来坚守信仰,把严格的信仰、认准的东西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去敬仰、去尊崇。要严守政治规矩,首要的是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在日常言行中,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尺度,确保沿着正确的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要站稳政治立场,始终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在重大价值取向上要旗帜鲜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在重大考验面前要旗帜鲜明。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对背离党性的言行坚决斗争,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纠正,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制止,坚决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二是思想上要心无旁骛、戒骄戒躁。要保持定力,坚持省委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变,坚持既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路径不变,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不变,坚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变,坚持现有的工作力度和节奏不变,坚持项目观摩、增比进位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抓手不变。要集中精力,根据当前和“十三五”发展需要,建一批大项目工程,抓一批大产业企业,打造一批大平台,办好一批大实事,再干成几件大事、要事、新事。要顶住压力,切实把岗位当平台,把工作当追求,扛得住事情,顶得住压力,力戒浮躁、骄娇二气,自豪而不骄傲,务实而不浮躁,昂扬而不张扬,做到长期奋斗、艰苦奋斗、不懈奋斗。要凝心聚力,把广大干部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人民群众的心气凝聚起来、把方方面面的力量汇聚起来,提升干部的“干事指数”、群众的“创业指数”,保持一盘棋、一条心、一股劲的良好局面。

三是工作上要敢作敢为、善作善成。要有强烈的责任担当,担当起发展改革稳定的工作责任,集中力量解决一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性、结构性、体制性、素质性问题,抓紧出台一批含金量高、既利当前又利长远的改革举措,积极化解一批积累性遗留性问题;担当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统筹推进纪检、组织、宣传、政法和统战工作,做到伟大工程与伟大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担当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把巡视“利剑”用好,切实把基层干部身上、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解决好。要有过硬的能力本领,与时俱进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谋划能力、执行能力、统筹能力、应对能力,用心得法地开展工作。要有科学的方法抓手,把思想方法搞对头,增强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把行之有效的工作抓手用足用好,进一步开创工作新局面。要有鲜明的用人导向,全面贯彻落实好干部五条标准,公平公正合理地使用干部,引领干部敢作敢为、善作善成。

四是作风上要求真务实、团结廉洁。要结合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善始善终、一以贯之抓作风建设,贵在实干、贵在团结、贵在为民、贵在清廉,以优良作风保障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要秉持“知行合一”的理念,发扬“马上就办”精神和“钉钉子”精神,按下“快进键”,跑出“加速度”,干出新业绩,一步一个脚印地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靠觉悟促进团结、靠制度保障团结、靠“一把手”维护团结,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团结,让团结出战斗力、出生产力、出干部、出政绩、出健康。要增进对群众的感情,把群众作为最好的老师、把基层作为最好的学校、把实践作为最好的教科书,一切为人民打算,健全联系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与群众一块苦、一块过、一块干。要筑牢防线,把握界线,守住底线,敬畏权力、慎用权力,带头遵守廉洁从政行为准则,注意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工作圈、管住活动圈,切实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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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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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前一段针对各种材料的深入学习,纪律作风教育活动已经进入了第x阶段,我从查思想、查作风、查纪律、查管理等方面入手,针对自身现在存在的问题和以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思考,以下是我学习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一、纪律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公安队伍是一个大集体,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要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只有每一名警察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人民的嘱托和希望,才会在思想上解决作风不严谨的问题。铁的纪律是保障公安队伍强有力战斗力的坚强后盾。只有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才会培养出一个人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纪律意识。

二、对业务理论的学习不够,对业务知识的学习还不够充分。

当前在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大的战略目标下,全国范围内形成了良好的法律意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而作为执法者的我却不能利用更多的时间去学习、去提高,适应不了当前形式发展的要求,势必造成很多问题,势必会影响工作的更好开展。这就要求我们自己必须紧张起来,不断的充实提高自己的各项技能,以便于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质量完成。

三、组织纪律意识方面存在侥幸心理。

我在以前头脑中总认为自己出不了什么大问题,对小问题重视程度不高。有句古话说的好,“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所有大问题的产生都是有小问题开始的,所以不够重视小问题的态度是不正确的,侥幸心理的存在可以说是存在的安全隐患,今后必须加以克服。

四、自我管理能力不强,容易受不良风气影响。

自参加公安工作以来,和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人们打交道,社会上不可否认的存在着形形色色的生活方式,对于我这样刚参加派出所工作不久的同志来说,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已经认识到这种环境对于一个人的影响是很大的,我会继续注意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抵制各种侵蚀,保持一名共产党员的优良品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自我要求不严,开拓精神、创新意识不够,满足现状 ,未能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

在思想上缺乏积极进取的意识,对日常工作要求不高,甚至有些时候抱着得过且过的想法,片面认为只要平平安安就万事大吉,存在着“无过便是功”的思想,没有扎根基层,开拓进取的精神,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作风还不够,由于这种麻痹思想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己精神面貌,使得自己在工作上没有突出亮点。

今后工作中我应该注意和加以改进的问题:

一、要多学习、勤动脑,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结构。

始终不放松学习,争取用扎实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用深入的专业知识来解决工作中遇见的各种问题,更加灵活的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要勇于在工作中实践,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借鉴别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取长补短的来提高完善自身的工作和服务水平,时刻牢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二、加强《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铁的纪律作为保障,工作也无从谈起。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时刻不忘自己警察的身份,用警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严格遵守“五条禁令”,提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对自身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加以消灭在萌发状态,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问题,杜绝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开车等严重违反“五条禁令”问题的出现,时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四、善于用新的思维、新的办法来分析解决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在工作中要勇于开拓创新,用过硬的业务水平来更好的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并且保证质量。

我在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中的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上。剖析自己还不够全面和细致,请同志们监督我,多提宝贵意见、建议,以便于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更加胜任本职工作,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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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5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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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是春节放假后上班的第二天,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法院召开深化机关作风纪律整顿动员大会。要求干警收心收神,调整状态,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当中。

刘宗秀院长传达了全省深化机关作风纪律整顿会议精神及省、市、区领导的讲话。要求全院干警要认真学习领会省、市、区领导重要讲话精神,加强作风纪律建设,推动法院工作顺利进行。

刘宗秀院长对推进节后法院工作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要求全院干警尽快收心。尽快从节假日的放松状态中走出来,调整好精神和情绪,跟上全省、全市、全区的节拍,以饱满的热情投入新一年的工作之中。二是要毫不放松地抓好审判执行工作。坚持实行岗位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审判执行、行政事务、党务管理等工作任务进行量化,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奖惩明确,有效激发干警干事创业争一流。三是要严化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坚持落实好谁对谁负责,支持各级管理者充分的制度管理权、监督权,通过强化领导,解决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审判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坚持“高线”不越“红线”守住“底线”,打造一流形象法院。四是要团结友爱共进取。希望全院干警在新的一年团结友爱,积极进取,继续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优良传统,勇于担当、勇于奉献,把双桥区法院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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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2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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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在全省政法系统电视电话会议中,李鸿忠同志部署开展了“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的主题教育活动,把“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提升到了战略高度。

作为维护全区森林资源的主力军,我局围绕“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这一主题,组织全局民警认真学习了林业管理局下发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今天上午,我们又参加了林业管理局“两严”教育活动培训动员会,观看了教育片,聆听了王常委的动员讲话,听了党课。作为一名党员,作为森林公安的一名中层骨干,我感觉深受教育,深受启迪。我深刻认识到:党员是否讲纪律守规矩,直接关乎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公安机关是否守纪律、讲规矩,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下面,我就“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谈一点个人肤浅的学习体会,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自古以来,规矩就是一种约束,一种准则,就是一种标准,一种尺度,更是一种责任,一种境界。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讲,规矩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道德规范、标准礼仪。党员干部是一个地区行为的表率,担负着发展一方,稳定一方的重任。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是整个社会的表率。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对其自身、对党组织、对群众都造成了伤害。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规矩很重要,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就要出问题,就会栽跟头。十八大以来相继落马的一些省部级高官,就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的反面教材。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先学会懂规矩,做到知晓规矩、认同规矩、遵守规矩、维护规矩。将规章制度入脑入心,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明白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更要学会守纪律,做到知大知小、知进知退、知荣知辱、知是知非。强化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对纪律心存敬畏,把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做到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公道正派,不徇私枉法。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件事情,以敬业奉献的精神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党员干部的的形象严重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党员干部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自觉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权威最强最有力的捍卫。

下一步,森林公安局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从以下四个方面扎实开展好“两严”教育活动。

一、以专题民主生活会为契机,加大学习力度。

为了全面深入开展好“两严”教育活动,我局准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利用每周五的例会时间,组织全局民警重点加强政治理论、党纪党规、警纪警规等方面的学习。同时,适时开展大讨论活动,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省委、林区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执行林管局党委重大决策,重大事项。

二、全面开展对照检查活动,加大问题整改力度。

我局将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式,围绕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查摆整改问题,逐条对照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进行限期整改。同时,针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当前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自查,并扎实开展党性分析,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思想根源。始终坚持严格执法,严查人情案、关系案,坚决抵制执法不严等问题的出现。

三、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队伍管理。

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的生命线。我局为了打造一流森林公安队伍,在以前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建立完善《接处警、值班备勤制度》、《执法规范及公安信息化考核制度》、《队伍绩效考核制度》、《公务接待制度》和《公车管理制度》等队伍管理制度,绝不出现“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失之于宽”的现象,打造一支忠诚、干净的森林公安队伍。

四、定期开展谈心活动,绷紧“两严”这根弦。

针对民警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中出现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我局将定期开展谈心活动,担起监督执纪责任,真正做到从小从早从萌芽状态抓起,提醒提示、诫勉乃至执纪。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人和事,严肃、郑重指出、提示、提醒,对造成危害的及时纠正,予以处理。时刻绷紧“两严”这根弦。

俗话说的好:无规矩不成方圆。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都不能松。守纪律、讲规矩既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只有把守纪律、讲规矩放在战略性地位,才能增强民警的宗旨意识,才能进一步提升队伍整体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只有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才能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森林公安队伍,全面推进我局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实现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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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党员两学一做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32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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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组织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三严三实”、 “两学一做”三个大型学习教育活动,这在十八大以前是很少见的。中央决定开展的这一系列活动,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思路上的两个转变:一是从抓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全覆盖转变。所谓关键少数,就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具体一点就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前两个活动都是抓的关键少数,而这一次“两学一做”覆盖了全体党员。二是从集中教育向经常性教育转变。“群众路线教育”刚告一段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就开始了。“三严三实”刚一总结,“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又来了。中央决定开展的这三个教育活动一环扣一环,没有间断,不论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还是对普通党员的教育,一刻都没有放松,已成为常态。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我自觉加强理论学习,认真通读了《党章》、《准则》、《条例》,并有重点地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下面,我谈三点体会,与全体党员同志们进行交流互学。

一、要认真学习,做到明规矩、知纪律

1、认真通读《党章》,明确讲规矩有纪律的重要性。党章是我党发展历史的高度浓缩,是全体党员的最高遵循。党的一大时虽然没有党章,但制定了党纲,明确了党的奋斗目标。党的二大制定了党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党章,其后每次党的代表大会都会对党章进行修改,每次修改都会非常明确地阐明党的指导思想、党的中心任务、党的奋斗目标、党员的基本条件,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党的组织纪律等。其中党的十八大新修订的党章共11章53条,内涵十分丰富。

2、《党章》的每一次修改都是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具体写照。透过《党章》的每一次修改完善,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脉络。1945年召开的党的七大,第一次将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全党的指导思想;1997 年党的十五大上邓小平理论被确定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并写进了党章;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写进党章;2007年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2012党的十八大将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纵观党的历史,每次党章的修改,都会将成熟的理论体系及时作为指导思想写进党章,成为党的理论与时俱进的具体写照。

3、党的规矩纪律不断完善形成体系。党的一大虽然没有党章,但制定了党的总纲领,总纲领中有明确的纪律要求;党的五大成立了专门的纪律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党史上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为加强党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对党规党纪的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十八大修订的党章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对党的纪律、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做出了具体要求,党的纪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可靠依据和根本保障。

每位党员同志都要认真学习党的纪律,学习后还要细细揣摩,认真领会,明白不讲规矩,不守纪律的危害性。党的十八大确立了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越是在关键时期,越要在全党严明纪律,越要令行禁止。因为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在党的历史上教训太深刻,太惨痛了。比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顾顺章、向忠发的叛变,就是由不讲规矩不守纪律引发的,对当时党的组织形成了严重危害,造成了极大损失;上世纪70年代林彪的叛逃,也是如此;新世纪以来周永康、令计划等人的贪污腐败,都是不讲规矩不守纪律的现实表现,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中国共产党只有从严要求,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以严明的纪律作保障,才能肩负起历史使命,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才能战胜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二、要慎独慎微,做到知敬畏、懂行止

具体来讲,就是要做到“心中要有两条线,敬畏之心摆在前,知足常乐好心态。”

1、心中要有两条线。即心中要有《准则》的道德高线和《条例》的行为底线。《准则》重在立德、正面倡导,为广大党员树立了理想信念宗旨的“高线”。《条例》重在立规、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每个党员干部都要将自己的言行严格控制在两条线内,瞄准高线,守住底线。

2、敬畏之心摆在前。即要害怕纪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孔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矩”,原是端正方形的工具,这里引申为法度之义。孔子至七十岁时,顺从心之所欲而不逾越法度。顺心而为,自然合法,也就是动念不离乎道,也就是要讲规矩有纪律。先圣告诉我们,即使到了七十岁,也不能完全随心所欲,也还有道德规矩的约束。纪律规矩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作为党员,上有党章党规,国家层面有法律法规,组织层面有条例规章,单位还有管理制度,我们只有遵守的份,没有违背的理。不讲规矩不守纪律不仅有害党的事业,也有害个人发展,还有害家庭和谐。

3、知足常乐好心态。首先,每个人都要学会既往前看,也往后看。往前看,可以知不足,进而激发斗志;往后看,会看到身边还有许多人不如自己,从而知足常乐。其次,要珍惜我们现有的平台,大家都有一定的职务身份,切不可枉自菲薄,而是要在当前的平台上努力工作,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三是不要把职务晋升当作唯一追求。人生的成就感不是只有职务晋升才能带来,我们可以通过在工作上追求进步,争当先进;在业务上刻苦钻研,多出成果论文;在做人上守住底线,做老实人,做有品位的人,做受大家尊敬的人等多种途径来实现。这样的人生同样出彩,同样会有获得感,且有益身心健康,也有益家庭幸福。

三、要身体力行,做到讲规矩、有纪律

1、强化“四个意识”,做好“四种人”。一是强化政治意识,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每个党员都要保持崇高的理想信念,为党的事业、国家兴旺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努力工作,认真履职。服从组织,不妄议中央,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二是强化责任意识,做敢于担当的人。责任和担当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必须牢固树立国家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敢作敢为,不庸政、不懒政、不怠政,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三是强化服务意识,做干实事的人。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扎实工作,合力推进现代植保事业,为三农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四是强化廉洁意识,做干干净净的人。每个党员都要心怀戒惧,筑牢防线,时刻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牢记在心,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2、从我做起,讲规矩有纪律。讲规矩有纪律不是搞运动,不是一阵风,而是会逐渐成为一种新常态。做合格党员,是组织对党员永恒的要求,也是我们对自己最起码的要求。要从自我做起,从小处做起,时时处处守纪律讲规矩。要从现在做起,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对照先进,高标准、严要求,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3、立行立改,敢担当有作为。一是要把讲规矩有纪律作为一种责任。首先是对党的责任,遵守党的纪律既是对入党誓词承诺的兑现,又是党员讲党性的要求;其次是对人民的责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求我们始终“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再次是对家人的责任,讲规矩有纪律,不贪非法之财,不行不德之事,有利于家庭和谐幸福;最后是对自己的责任,讲规矩守纪律,讲奉献有作为,才能使自己不断成长进步。二是把讲规矩有纪律形成一种良好习惯,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只有这样,才能将讲规矩有纪律变成思想和行动的自觉。三是闻过则喜、有过则改,敢担当有作为。作为党员一定要在乎社会舆论,时刻注意公众形象,有损党形象的话坚决不说,听到批评意见要正确面对、乐于接受;对照党纪党规,时刻检视自己,发现不足,立行立改;立足本职,扎实工作,敢于担当,该办的事、疑心聚力把它办好,能办的事、依法依规把它办成。创先争优,当一名真正合格的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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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纪检委员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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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群众眼里,纪检监察干部都是“监督官的官”。他们监督别人,谁来监督他们?如何防止“灯下黑”?如何坚决摒弃明转暗不转、内转外不转、形转实不转的固有思维和传统做法,进一步找准定位,理顺关系,把各项工作回归到党内专门监督机关和行政专门监察机关的职责上来,真正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那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严以律己,强化自我监督。

有人说,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为何要对纪检监察干部从严要求?如果说干部作风是社会风气之源,那么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就是源中之源。纪检监察干部倘若在党纪面前放松约束、知纪违纪,那么执纪时就可能降低标准,或拿规矩送人情,或用监督做交易。其结果就是“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加速形成“破窗效应”。

己身不正焉能正人?要真正让法律法规成为“铁规刚纪”,彻底纠正不正之风,就必须从执纪这个源头上,严格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采取更严的标准、更狠的措施、更重的惩戒,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从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对自己的约束,树立光明磊落、铁面无私的形象、以风清气正赢得公信力。

严于律己是践行“三严三实”的基本规范,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要深刻领会“三严三实”的重要意义,以更高的思想自觉和更严的纪律要求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要像排头兵一样来自我约束,这样才能成为一名让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的纪检监察干部。

一、多读书,做一名有思想的纪检干部。

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和党内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我们的改革和发展想一帆风顺的推进,困难重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有本领不够的危机感,以时不我待的精神一刻不停增强本领。本领不强首先要加强学习,要加强读书学习,要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把学习作为一种追求、一种爱好、一种健康的生活方法,做到好学乐学”。

作为纪检干部,我们更要起到引领示范作用,随着一批大案、要案的浮出水面和基层不断出现的“蝇贪”,涉及各行各业,这就要求我们纪检干部需要更多的知识覆盖面,不仅要学习会计知识,还要有经融、建筑、能源等知识储备。要求纪检干部人人都成为“多面手”、“百事通”,只有思想上进步和升华,我们才能为党的事业把好最后一道关。同时多读书对我们的修身养性也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党性修养才能加强,理想信念才会坚定,道德情操的境界才会提升,那么各种歪风邪气才不能入侵,我们的公正廉洁才能得到保障。读书学习的方法多种多样,我们可以采取先集体后自学,多组织一些读书会、心得交流、趣味读书等,循序渐进的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读书主动性,自然而然读书的氛围就会形成。

二、讲规矩,做一名有担当的纪检干部。

纪委和监察部门是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的专门机关,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主体。这里的规矩就是政治规矩,严守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意义重大,这是我党的政治生命线。我们要坚守三个担当,即:坚守政治担当、坚守责任担当、坚守使命担当。

一是要坚守政治担当,纪检监察干部是反腐败斗争最前沿的排头兵,是执纪监督的一把利剑,我们的规矩守的严不严,对广大党员干部起到至关重要的示范作用,最为执纪者,更应该在政治规矩上做表率,中国有句古话: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自己都管不好,做不到,哪里还有什么资格管理教育监督别人。

二是要坚守责任担当,纪检干部是执行者、捍卫者,首先要明确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怎么做,要做严守政治纪律规矩的执行者、推动者,政治要坚定,对党忠诚,为党解忧。执行纪律不讲条件,遵守规矩不打折扣,这就是责任担当,必须维护党的权威、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必须服从组织决定,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三是要坚守使命担当,监督责任是纪检干部的使命,对那些政治立场不坚定、重大决策不执行、组织原则不遵循、面对错误言行不抵制等不遵守政治规矩的现象和问题,我们要负起监督主体责任,要敢于纠正那些不守纪律、规矩的问题;对一切腐败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不怕得罪人,要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敢于从严监管和惩处。

三、严要求,做一名信得过的纪检干部。

作为党的纪检监察干部,作风的扎实与否关系重大,这里有两个要求,一是纪律要严明,这也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条件,如果做不到清正廉洁就做不了纪检监察工作。我们每一位干部要树立“正人先正己、做人先做人”的思想,要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和清醒的头脑,工作要高标准、严要求,生活要低要求,不存非份之想,不拿不义之财,不去是非之地,讲操守,重品行,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工作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要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干干净净、清正廉洁为人民服务的卫士。

二是作风要朴实,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永远不脱离群众的理念,要把群众的赞誉度作为衡量自己工作的标尺,真正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经常性的下基层察民情、体民意。要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抓起,树立群众无小事的原则,尤其是涉及那些土地、集体财产、补贴等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坚决纠正那些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当好群众的贴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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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全文共 180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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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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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活动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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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学党章纪律先锋心得体会

市局召开了“学党章、守纪律、转作风”专题教育月集中学习,现将教育活动的收获总结如下:

一、端正态度,加深对开展作风建设教育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自己在教育活动中能静下心来,认真学习,潜心理会,进一步认识到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风关系党和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民心向背。开展作风建设教育活动,是进一步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本质要求;是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的需要;是确保我市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需要。根据现实需要,在经常性教育基础上,开展阶段性集中教育,针对性解决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某个领域较为集中、较为突出问题,是党统一思想、统一步调,使党的建设取得明显实效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二、克服抵触畏难情绪,认清差距和不足,找准方向和目标。在听到要开展作风建设教育活动期间,自己思想上认为这样"活动"、那样"活动"过多,多多少少有一定的抵触、麻痹思想,认为是在走过场、形式化。可是静下心来,认真学习之后,听了单位领导传达的全市作风建设教育动员大会会议精神,自己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与形势任务之间的差距和不足:一是精神面貌与新任务新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自我满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高。二是思想认识上、坚定理想信念上、精神境界提高上,距离"牢固"方面有一定的差距。有时候表现出一定的攀比心理,有时候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三是在新工作岗位上,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我认为好的作风可以带动群众、促进工作,新时期艰巨的任务必须用好的作风来完成。作风建设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不断加强,自己自觉克服畏难抵触情绪,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自学性也就提高了。

三、深入学习,提升思想境界。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学习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是发展和创造的基础,是个人谋生的手段,是获得知识,取得经验,转化为行动的重要途径。在开展教育活动中,自己按照本单位的安排部署,加强了学习,首先在思想上做到"真懂、真信"。认真学习了教育活动要求的必读篇目,认真听取了领导领学的多个专题,受益菲浅,启发很大。另外,自己也通过学文件、学党的知识等,搞好自学,并认真做好读书笔记。自觉努力把学习作为一种工作状态和生存状态,自加压力,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三人行,必有我师。"在学习中,也注意虚心向周围的人请教,加强相互交流,互相提高。学习提升了自己的思想境界,自己保持了很好的心态,也使自己静下心思考、沉下去服务,无论是对作风建设活动的重要性认识,还是认真对照检查自己的不足和差距,都是自觉的、坦诚的、认真的。

因此,在工作中,我始终立足于学习提高,把理论学习、武装头脑同整顿思想、改进作风结合起来,贯穿于作风建设全过程,从而使自已的工作态度、作风方面得到了全面改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纪律作风建设,市局党组按照xx市委的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市系统用一个月时间开展“学党章、守纪律、转作风”专题教育月活动。此次专题教育活动总体目标明确、主要内容突出、环节任务具体、组织领导有力、学习时间集中,坚持“两不误、两促进”、群众路线和标本兼治三原则,这本身就凸显了党组作风的转变,凝聚了民心,促进了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根据学习计划安排,目前已学习《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以及《公务员法》和省、市委的有关承诺,通过学习使自己深刻体会到,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决心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大无畏精神,抓党的建设、严党的纪律、转工作作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通过学习党的章程,我深刻认识到习总书记一语切中要害,目前我们党内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确实存在严重的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动摇了社会主义根基和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究其原因就是忘记了要遵守党的章程和誓言,削弱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淡化了党的宗旨意识,因此这次“学党章、守纪律、转作风”专题教育活动是十分必要的,是非常及时的。

通过对新党章的学习,对我们党的宗旨、组织制度、党的纪律、理想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党员的权利义务都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受到了一次党的政治理论和党的基础知识的教育,更坚定了自己理想信念的意志,更坚定了要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崇高责任感,特别是对一名共产党员应具备的素质、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和对党员的先进性有了更加清晰的理解。自己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过去尽管在履行党员义务、保持党的先进性方面,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也做了一些有益于人民的工作,但和党章要求、群众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自觉加强党的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按照党章要求,增强党性修养和党员意识、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要扎扎实实把党的先进性体现在具体的工作和行动中,发挥一个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与此同时还要按照市局党组制定的学习计划,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相关的规章制度、法规准则以及各级领导的讲话精神,要以这次专题学习为契机,使自己的政治思想信念得到进一步的激发和升华,永葆共产党员本色。要真正做到心中有纪律、执行讲纪律、行为守纪律,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要求,始终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决维护党的权威,用铁的政治纪律、优良的工作作风,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篇二】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

在这次以“守纪律、讲规矩、作表率”为主题的教育月活动中,认真学习文件,深刻反思,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我对新党章有了更新更高的认识,对我们党的性质、理想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党员义务权益有了更深的理解,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党的政治理论和基础知识教育,从而也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革命理想信念和责任感。我觉得自己还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得更好: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进一步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树立良好的学风,以提高学习效果,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要在干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努力通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思想,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而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工作。

二、更新观念,开拓创新。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善于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同行学习,主动接受先进的知识和经验。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这是时代的要求,是党对我们的要求。

三、坚定信念,阔步向前。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从中可以看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必须坚守的信念意识。

四、牢记宗旨,严守纪律。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学习贯彻党章的模范,必须坚持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作出表率,才能把本单位的好风气树立起来。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人格的锻炼和修养,在改造主观世界上下功夫,用党章指导自己,规范自己,把自己的一言一行同党和人民的利益联系起来,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干事,不辜负党和人民的要求和期望,努力塑造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以上仅是我前阶段学习的心得体会,与其他同志们相比,自己学得还很不够,在下阶段及今后的日子里,我决心进一步加强党的理论和知识的学习,提高党性修养,遵守纪律,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实际工作的能力,更加勤奋扎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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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领导干部作风纪律整顿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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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没进入纪委前,我对基层腐败有所耳闻。但真正体会腐败问题的严重性,还是在办理民生案件中,才有了较深层次的认识和体会。

2015年6月,在当年的学生资助金专项监察中,县纪委领导安排我调查天堂镇大院小学套取学生资助金案。

接到案件,我第一反应是“学校,应该是块净土呀?学生资助金,不就是每个学生每天几块钱的生活补贴吗?这几块钱若管理不当,根本不够用,还被套取了?”。带着这些疑问,我带调查组展开了调查。

原来,天堂镇大院村有个村办的山村幼儿园,20多个幼儿在大院小学搭小学生的营养餐用餐,并将用餐的费用交给了大院小学。大院小学本该将这笔资金交县教育局或者用于学生营养餐,但该学校的负责人却把这些钱用来发放所谓的教师“加班费”。最终,该校的负责人受到党纪处分。

我们的教师明知道是套取和挤占学生资助金,却领得“心安理得”、吃得“心安理得”,全然忘却了自己教书育人的职责,最让人痛心疾首。另一方面也验证了中央“老虎苍蝇一起打”决策部署的正确和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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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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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问责条例》的通过代表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是党中央对严肃党风党纪的进一步提升,是党中央为广大党员干部划定的一道政治红线。

从去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今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对党员要求进行自我行为规范和对违纪行为划定界限到今年释放出的强烈的“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信号都表明着党中央对于当前广大党员在生活中、工作上的高标准严要求,随着《问责条例》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通过,接下来各级党组织必将组织党员对《问责条例》进行学习理解贯彻,在实施《问责条例》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应当做到“问”更应做到 “责”。

《问责条例》落点在“问”。要在“问”字上,做到能问、勤问、敢问。完善监督制度,以制度为基准保障广大党员干部问的权利和义务。在责任问题上要充分发挥制度作用,对领导干部要能问工作问题、勤问经济问题、敢问敏感问题,要鼓励党员干部直面询问、善于接受询问。将“问”在党员干部的生活工作中作为常态化机制。

《问责条例》重点在“责”。“问”能保证对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但只问不责在实施过程中会导致《问责条例》缺乏足够约束力,较难形成有效的约束制度同时在对广大党员干部中间也难以形成心理威慑。因此,《问责条例》要“问”更要“责”。要完善已有的问责制度,量化问责标准,保证问责有章可循,有例可依;要加强问责延续性,对已达处理期的同志要加强考核管理,保证达到条例入心,不再触犯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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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学习守纪律强担当提效能促赶超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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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县委集中整治动员会精神,小村镇党委统一安排部署,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守纪律、强担当、提效能、促赶超”集中整治活动。

一是各村(社区)迅速召开动员会。镇党委班子成员分别到包抓村(社区)参加集中整治动员大会,组织各支部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县、镇两级集中整治活动会议及县委书记田一泓的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内涵,提高政治修养。

二是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具体方案。镇上动员会后,党建办、安监站分别制定了《小村镇“三项机制”激活力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小村镇安全生产零事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村(社区)结合各自实际,立即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了各自具体的工作方案,真正把集中整治活动落到实处。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运用电子屏、广播、微信、QQ、微博等各种资源大力宣传集中整治活动,截至目前,制作宣传横幅、刷写墙面宣传语30多条,在全镇上下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

四是严格学习纪律。镇党委把每周二下午定为领导班子学习日、每周三下午定为机关干部集中学习日,形成集体学习记录,个人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务求做到内容、时间、人员、效果“四到位”,确保集中整治活动扎实开展,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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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全文共 17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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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一部重要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堪称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本报从即日起陆续刊发系列解读文章,系统阐释《条例》的精髓和要义,敬请关注。

7月1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隆重举行。一周后,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回望近百年来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前赴后继、接续奋斗,以大无畏的担当精神诠释了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

如今,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身体力行“担当”二字,做到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作为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旨在通过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以强力问责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这一条可谓字字千钧,明确了《条例》制定的目标任务,体现了党的问责工作的核心要义,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条例》起草组有关负责人表示。

去年对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彻底调查和追责,就是我们党失责必问的典型一例。涉案477人全部受到严肃处理,时任南充市委书记刘宏建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时任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也因失职渎职受到严惩。

实际上,党的十八大以来,问责已经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言岀纪随,高悬问责利剑,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体现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态度。

然而,尽管问责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当前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反映在问责内容不聚焦,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没有紧扣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概念不准确,界定不清晰,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规定过于原则,问责主体不明确。

去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

此次《条例》在第四条中,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过去在问责工作中,存在着权责不对等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时当仁不让,履职履责却敷衍含糊、不敢担当。”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蒋来用表示,《条例》通过明确问责对象,把管党治党的责任实打实地给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扛上。

“《条例》第四条的内容,有三个要点值得注意。”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过勇认为,首先,规定了既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也追究领导责任,实现了责任追究的“全覆盖”;其次,问责对象既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包括了党的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责任落实的鲜明态度;再次,将“主要负责人”列为问责重点,突出了抓牢“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的思路。

责任清方能问责准。

为进一步厘清责任,确保精准问责,《条例》第五条专门就“责任划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领导班子、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这说得很明确,不仅仅是主要负责人,每一名班子成员都肩负有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通过把责任压给每一个人,体现了有权就有责的要求。”蒋来用说。

值得注意的是,问责主体在有的时候也会成为问责对象。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不能手电筒只对着下级。尤其是各省(区、市)和中央部委党委(党组),要在对下级失责必问的同时扛起自身应负的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否则自己也会“挨板子”。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贯彻落实《条例》,最终要落脚到共产党人“忠诚干净担当”的品质上。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联系各自实际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夯实治党之责,敢于较真碰硬,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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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纪检委员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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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习总书记讲话旗帜鲜明地阐述了什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我们党有哪些纪律和规矩、党员干部应该如何遵守等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

作为一名纪检纪检监察干部更应守住纪律的红线,给群众做出表率。工作中,处理纪律审查时总会有这样、那样层出不穷的诱惑,我们应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要转作风、强素质、树形象。我个人认为,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在守纪律,讲规矩上要做好以下三点:

一、善于自律“天下之德,莫过于忠。”始终对党忠诚,是最大的政治。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对党忠诚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最根本的政治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执纪监督机关,必须由对党绝对忠诚、可靠的人来坚守。纪律审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直接关系到党的队伍的纯洁,关系到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以“严”的标准,将讲规矩、守纪律放在反腐大业历史责任的高度去认识、去践行,真正做到“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赢得党和群众的信任。

二、敢于“律他”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靠党纪、党规。党章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敢于担当,以关心爱护党员干部、“治病救人”作为我们执纪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加强作风建设,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做到服务群众“零距离”、查处腐败“零容忍”、执纪执法“零差错”、严格自律“零投诉”。

三、甘于他律

纪检监察干部不具备天然的“免疫力”,必须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带头接受监督。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四不准”,即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案件处理等事项;不准以案谋私和办人情案;不准跑风漏气,泄露工作中的秘密,真正做到自身硬,防止“灯下黑”。纪检监察干部要积极支持、参与、配合好、维护好监督工作,正确对待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方方面面的监督,实现监督全覆盖,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善于在监督的环境里干事,乐于在监督的氛围中行动,真正做到为民、务实、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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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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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是一名党员干部的基本素质,是对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和对党忠诚度的重要考量。

自己作为一名20多年党龄的共产党员,作为一名多年从事教育和教育管理工作的老同志,应该自觉遵守党章,严明党的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守党章,重修身,襟怀坦白做好人。自己要自觉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坚决维护党章,对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要牢记党员宗旨,践行党员模范作用,凡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做到的,自己要首先做到;凡是党章规定党员不能做的,自己解决不做。要注重个人修养做好人,注重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恪守做人原则,诚实做人,踏实做事,扎实做学问。把心思放在工作上,用行动说话,多做实事,不搞说的没有做的多,不搞说一套做一套,平等对待每一个人,不搞领导面前是孙子群众面前是老子,堂堂正正做人,精精神神做事,不求官做大,只求事干多少。还要认真掌握好知识和本领,提升自身业务能力。为群众谋利益需要相应的能力和水平,只有努力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才能使自己的工作有质量,进而在为人民服务中体现人生价值。

守纪律,讲规矩,严于律己保本色。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教体局各种规章制度。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坚持组织原则、恪守规矩,对上对下讲真话、实话。要强化自律意识,严于律己,要讲修养、严治家、从严自律,修正身心,抵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寂寞,洁身自爱,襟怀坦白,低调做人,高调做事。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要求、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定,遵守各项制度,努力做到勤政廉政,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敢担当,有责任,恪尽职守创业绩。树立责任意识,忠实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是对我们每个党员最起码的要求和最低标准,也是我们所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都肩负着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重任,是否能圆满或比较圆满的完成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任务,在工作中认真的履行和实践自己应负的责任,又是我们完成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证。干一行,爱一行,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是在平凡工作岗位上争创佳绩的最好诠释。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但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勤恳敬业地履行职责,是有效的开发能力、拓展能力的前提。不论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都要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忠实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牢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一个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敢于负责的人,才能在事业中保持高昂的激情,在工作中充满活力,才能在平凡的工作中创造不平凡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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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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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学党章纪律先锋心得体会

最近我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章》,通过认真学习,我对党章有了更新更高的认识,对我们党的性质、理想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党员义务权益有了更深刻地理解,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党的政治理论和基础知识教育,从而也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革命理想信念和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崇高责任感。

党章的总纲部分首先阐明了我们党的性质及崇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通过对新党章反复地学习和思考,我尤其对党员应具备的素质,应履行的义务,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有了进一步的明了和定位,对党员的先进性要求有了更加清晰具体的理解,自己的思想理念也得到了新的激发和升华。

从我来讲,过去在履行党员义务,保持先进性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与党和人民及新形势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实际中,进一步按照党章要求,加强党员修养,增强党员意识,履行党员义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把党员的先进性具体体现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落实在实际行动中,真正发挥一个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和积极带头作用,永远保持先进性,积极为党的幼教事业作贡献。

通过对党章的学习,我认识到:我们每个党员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党的章程,永葆先进性和争当合格党员,还应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一、努力把干好工作和提升自身素质统一起来。要在干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努力通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思想,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而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为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工作而做好准备。

二、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善于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同行学习),主动接受先进的知识和经验。不断实践,不断反思,尤其是我担任渠口村妇女主任工作,更加需要自己广泛学习、研究理论知识,只有不断的学习、实践和反思,才能积累丰富的农村计生经验,与时俱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这是时代的要求,是党对我们的要求。

三、努力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从中可以看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必须坚守的信念意识。但是我们为人民服务的手段,却必须善于变化,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需要做具体的改革,调整,变化和创新。我们必须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更要有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的具体行动。担任了渠口村妇女主任工作,更加要在认真扎实地做好自己分管工作的同时,不断动脑筋,想办法,积极开拓工作新思路,依靠广大群众,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和质量。

总之,作为一名村民妇女主任,我始终坚持学习来完善提高自己,同时,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又系统的学习了党在农村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和会议精神,通过学习,进一步坚定了自己的理想和信念,使自己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更加坚定,态度更加鲜明,在服务我村经济发展上有了更高的政策指导。

【篇二】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

学习党章是为了更好的遵守和维护党章。新修改的党章,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充实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明确了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和对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的新要求,集中表达了我们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主张,体现了我们党的整体意志和共同理想。下面浅谈一下学习体会:

一是要自觉遵守党章履行好党员义务。履行好党员义务这是对党员自觉遵守党章态度的最好检验。要对照党章,严要求、高标准、带好头,积极履行党员义务,凡是党章规定的,不管多么困难,都要自觉、主动地去执行;自觉、主动地去规范自己的言行,切忌瞻前顾后、左顾右盼、被动应付。要积极动脑筋、想办法按党章要求指导自己的行动,要真正发挥出党员的带头模范作用,要理直气壮地说出“我是党员”,我们不但要为老百姓服务,而且要完全彻底、全心全意、不讲条件,不但要在工作中敢于吃苦、甘于奉献,而且要时时处处苦在群众前、干在群众中、乐在群众后。

二是要贯彻落实党章转变工作作风。当前,在我们党员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着一些干部缺乏全局意识和大局意识,对公司决策部署研究不深不透,贯彻落实搞变通、打折扣;有的党员干部干工作、办事情不守党纪、不遵规矩等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党性不强、党风不正所致,也是贯彻落实党章不到位的表现。我们要把这次“学党章、守纪律”集中教育活动与进一步深入学习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结合起来,与机关干部“下基层、解民忧、帮发展、促和谐”活动结合起来,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要求结合起来,查思想,看理想信念是否坚定;查纪律,看是否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查作风,看是否存在庸懒散软奢现象;查品行,看是否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查业绩,看是否立足本职,创一流、做贡献;查廉洁,看是否做到廉洁从政、干净干事。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推动党章确立的原则和制度贯彻落实到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各项工作之中,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强党性、正党风、转变工作作风,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创业上,把精力放在谋划发展上,把功夫下在狠抓落实上。

三是要坚决维护党章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对此做了深刻阐述,要求我们必须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对此,在工作实践中要求我们党员干部必须努力做到自觉维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落实上级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定,自觉维护党中央、自治区和公司的权威;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决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对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坚持从严治党,加大执行纪律的力度,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必须严肃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必须按党章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犯罪的,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决不姑息迁就,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

通过“学党章、守纪律”教育活动的开展,我们一定要从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学党章、守纪律”集中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深入领会党章各项新内容新要求的科学内涵,坚持用党章指导和规范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不断增强全公司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和带领公司广大干部职工凝神聚力,奋勇拼搏,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及全国粮食流通会议精神,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做好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粮食局确立的“保障区域粮食安全,加快推进现代流通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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