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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精品20篇】

幼苗不经历风霜洗礼,怎能长成参天大树;雏鹰不经历狂风骤雨,怎能飞上万里苍穹;溪流不经历颠簸流离,怎能交汇于浩瀚大海。而年少的我们,不经历艰苦磨炼,又怎能成为国家栋梁之材。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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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讲纪律守规矩学习心得

全文共 18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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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吴堡县公安局把加强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抓手,以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乘势而上,顺势而为,进一步提升党建工作水平,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为全局业务工作有效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抓关键,强核心,打造公安党建工作的强力引擎。该局党委自觉把班子建设作为加强公安党建工作的核心环节,与公安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推动、一起考核,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一是顺应形势健机制,提高班子管理水平。今年以来,着眼大力加强局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制定完善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的意见》,并以打造学习型、表率型、担当型、创新型、服务型、廉洁型等“六型”党委班子为目标,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要求。同时,局党委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健康务实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带头参加分管或联系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有效促进了全局基层党组织生活规范化、经常化。二是持之以恒抓学习,提高班子政治理论水平。认真落实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着力加强了对党纪党规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等重要思想理论的学习,每周召开一次集中学习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委中心组学习会,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题研讨交流学习会。今年以来,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8次,切实提高了班子成员的党性修养和政策理论水平。三是坚持不懈改作风,提高班子执行能力。班子成员坚持做到以身示范,带头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带头正警风、树形象,严格落实各项纪律规定,认真执行“一岗双责”制度,积极践行中央八项规定,对分管业务和联系派出所的综合工作负第一责任,并每年拿出1/3的时间捆绑到一线,与基层民警并肩作战,促进了班子成员执行力不断提升。

二、抓基础,固堡垒,夯实公安党建之基。该局坚持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固本强基,使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一是完善了党支部的推出模式。全局共设党支部13个,现有在职党员120人。并将党支部均建立在基层所队室最前沿,以“党支部+所、队、室”的模式,防止了把基层公安党建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割裂开来的“两张皮”现象,做到以党建促队建,党建与队建协调发展,为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打下扎实基础。二是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生活。以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各党支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今年以来先后两次召开组织生活会和评议党员会,开展了谈心谈话活动,每周组织党员民警集中学习,并积极落实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实现了联系群众常态化,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和警民关系。三是加强了队伍思想政治教育。采取集中学习交流、观看专题教育片、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引导广大党员民警牢记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第一岗位是人民警察,切实增强了民警的党性意识、宗旨意识、法治意识和纪律意识。同时,利用庆祝建党95周年系列活动,组织党员民警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瞻仰烈士墓、重温入党誓词,引导广大民警主动向党组织靠拢,向先辈学习,向先进看齐。

三、抓载体,增实效,实现队伍、业务“双赢”。该局从狠抓公安党建工作,有力促进了各项公安工作,实现了队伍、业务“双赢”。一是活动引领,提升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今年以来,该局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为载体,组织党员民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先后开展了“赴延安梁家河村重温入党誓词”,为受洪灾群众义务劳动、法制宣传及公益性服务活动8次,参加人数达300余人次。同时,组织多次召开全局民警警示教育大会,做好日常民警思想性教育,使民警的遵规守纪意识、爱岗敬业精神得到进一步增强,队伍整体面貌和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二是狠抓典型警示教育,时刻绷紧党员思想底线。该局定期集中组织民警观看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偏离坐标的人生》、《守住第一次》、《岂是妻儿惹的祸》等10余次警示教育片,重温了“五条禁令”、“三项纪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准则》、《条例》等禁令规定,要求全体民警务必牢记慎独、慎微、慎言、慎行,在法治轨道上用权,坚守精神高地,始终保持人民警察良好职业操守。同时,开展讲纪律、守规矩集中教育活动,要求全体民警、协警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全面提升行政效能,力促各项工作务实高效推进、队伍健康稳定,不断开创吴堡公安工作新局面。三是勇于担当,公安队伍战斗力明显提升。通过抓党建带队建,整个队伍呈现出蓬勃向上、奋发进取的良好态势,各项公安业务工作齐头并进,成效显著。截止8月20日,全局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54起,起诉40人,刑事拘留25人,逮捕19人;查处治安(行政)案件306起,行政拘留1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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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集锦

全文共 30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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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学党章纪律先锋心得体会

最近我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章》,通过认真学习,我对党章有了更新更高的认识,对我们党的性质、理想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党员义务权益有了更深刻地理解,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党的政治理论和基础知识教育,从而也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革命理想信念和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崇高责任感。

党章的总纲部分首先阐明了我们党的性质及崇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通过对新党章反复地学习和思考,我尤其对党员应具备的素质,应履行的义务,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有了进一步的明了和定位,对党员的先进性要求有了更加清晰具体的理解,自己的思想理念也得到了新的激发和升华。

从我来讲,过去在履行党员义务,保持先进性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与党和人民及新形势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实际中,进一步按照党章要求,加强党员修养,增强党员意识,履行党员义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把党员的先进性具体体现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落实在实际行动中,真正发挥一个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和积极带头作用,永远保持先进性,积极为党的幼教事业作贡献。

通过对党章的学习,我认识到:我们每个党员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党的章程,永葆先进性和争当合格党员,还应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一、努力把干好工作和提升自身素质统一起来。要在干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努力通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思想,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而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为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工作而做好准备。

二、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善于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同行学习),主动接受先进的知识和经验。不断实践,不断反思,尤其是我担任渠口村妇女主任工作,更加需要自己广泛学习、研究理论知识,只有不断的学习、实践和反思,才能积累丰富的农村计生经验,与时俱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这是时代的要求,是党对我们的要求。

三、努力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从中可以看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必须坚守的信念意识。但是我们为人民服务的手段,却必须善于变化,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需要做具体的改革,调整,变化和创新。我们必须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更要有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的具体行动。担任了渠口村妇女主任工作,更加要在认真扎实地做好自己分管工作的同时,不断动脑筋,想办法,积极开拓工作新思路,依靠广大群众,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和质量。

总之,作为一名村民妇女主任,我始终坚持学习来完善提高自己,同时,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又系统的学习了党在农村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和会议精神,通过学习,进一步坚定了自己的理想和信念,使自己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更加坚定,态度更加鲜明,在服务我村经济发展上有了更高的政策指导。

【篇二】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

学习党章是为了更好的遵守和维护党章。新修改的党章,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充实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明确了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和对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的新要求,集中表达了我们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主张,体现了我们党的整体意志和共同理想。下面浅谈一下学习体会:

一是要自觉遵守党章履行好党员义务。履行好党员义务这是对党员自觉遵守党章态度的最好检验。要对照党章,严要求、高标准、带好头,积极履行党员义务,凡是党章规定的,不管多么困难,都要自觉、主动地去执行;自觉、主动地去规范自己的言行,切忌瞻前顾后、左顾右盼、被动应付。要积极动脑筋、想办法按党章要求指导自己的行动,要真正发挥出党员的带头模范作用,要理直气壮地说出“我是党员”,我们不但要为老百姓服务,而且要完全彻底、全心全意、不讲条件,不但要在工作中敢于吃苦、甘于奉献,而且要时时处处苦在群众前、干在群众中、乐在群众后。

二是要贯彻落实党章转变工作作风。当前,在我们党员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着一些干部缺乏全局意识和大局意识,对公司决策部署研究不深不透,贯彻落实搞变通、打折扣;有的党员干部干工作、办事情不守党纪、不遵规矩等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党性不强、党风不正所致,也是贯彻落实党章不到位的表现。我们要把这次“学党章、守纪律”集中教育活动与进一步深入学习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结合起来,与机关干部“下基层、解民忧、帮发展、促和谐”活动结合起来,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要求结合起来,查思想,看理想信念是否坚定;查纪律,看是否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查作风,看是否存在庸懒散软奢现象;查品行,看是否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查业绩,看是否立足本职,创一流、做贡献;查廉洁,看是否做到廉洁从政、干净干事。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推动党章确立的原则和制度贯彻落实到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各项工作之中,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强党性、正党风、转变工作作风,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创业上,把精力放在谋划发展上,把功夫下在狠抓落实上。

三是要坚决维护党章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对此做了深刻阐述,要求我们必须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对此,在工作实践中要求我们党员干部必须努力做到自觉维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落实上级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定,自觉维护党中央、自治区和公司的权威;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决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对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坚持从严治党,加大执行纪律的力度,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必须严肃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必须按党章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犯罪的,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决不姑息迁就,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

通过“学党章、守纪律”教育活动的开展,我们一定要从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学党章、守纪律”集中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深入领会党章各项新内容新要求的科学内涵,坚持用党章指导和规范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不断增强全公司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和带领公司广大干部职工凝神聚力,奋勇拼搏,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及全国粮食流通会议精神,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做好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粮食局确立的“保障区域粮食安全,加快推进现代流通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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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班子成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全文共 13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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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95周年华诞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回应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也迈出了党内问责走向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一步。

问责追责,治国之利器。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问责条例位阶高、效力大。根据“党内立法法”即《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7种类型。2009年发布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尽管在问责方面发挥了不小作用,但力度仍嫌不够,存在问责内容不聚焦、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而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等问题。从“暂行规定”升格为“条例”,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也表明党内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等更趋成型、更加规范,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条件。

政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单独一项制度,不可能发挥整体上的作用。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党内法规接踵修颁,全面从严治党业已进入制度化、法治化的快车道。其中,《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执政以来的首份廉洁自律“正面清单”,重在立德向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纪法分开、纪比法严的“负面清单”,重在立规纠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加强巡视监督的“任务清单”,重在立威震慑。它们与问责条例一起形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群”,把党员干部“办公室内外、八小时内外”的党纪政德家风等方面要求具体化、对象化,体现了“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的战略纵深度。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但问责在制度化的同时,还应该精准化。一方面,要把握问责条例的治理重点和实践“重音”,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以及存在的紧迫问题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才能充分发挥其震慑效应。之前对湖南衡阳贿选案、南充拉票贿选案等进行的彻底调查、严肃问责,其实为实施问责条例“定了调、打了样”。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清楚,问责目的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治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共性问题,以及“处处是高压线,就是从来不带电”的宽松软现象,还得以正反两方面的合力,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因此,要注意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方式,用好问责追责这件利器,不可只问后果而不问失责程度,只听舆论呼声而不问过错程度,甚至将严肃的问责制度庸俗化。

问责追责之要,在于公信力与执行力的比翼齐飞。责不在于重,而在于必行。只有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才能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首先要防止“制度空转”,特别是防止好人主义、关门主义暗行,搞“家丑不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次是强化“监督的再监督、问责的再问责”,把问责条例执行情况纳入专项巡视、监督检查等常态工作中,倒逼各级党组织把自己摆进去,瞪起眼来真问责、严问责;最后还要尽快积累形成问责案例库,促进“开门问责”,提高党内问责的执行力、公信力和精准度,既不放过不负责的党员干部,又避免问责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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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严明党的规矩和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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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明确强调, 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提出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点要求。这是中央对当前反腐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针对性回应,更是维护党的决策和集中统一的明确要求。

所谓规矩,是指一定的标准、法则、习惯,或合乎标准及常理,是人们应该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其中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是成文的规矩,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这些规矩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好比带电的“高压线”不可去触碰,否则后果不勘设想。

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 强化纪律和规矩的刚性约束,第一位的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行为,使纪律和规矩真正成为不可触摸的“高压线”。 现在,个别干部不能做到与中央保持一致,搞团团伙伙和拉帮结派,甚至抵制中央决策和决定,这对党内民主和团结的破坏非常大,也成为很多腐败现象的源头。因此,各级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做到表里如一、知行合一,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必须遵守组织程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严守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的刚性约束,必须对照党章从自身抓起,从细节抓起,要始终把政治纪律教育放在首位,坚持对党绝对忠诚,把牢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增强党性立场和政治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要保持清醒、旗帜鲜明,经得起大风大浪考验,决不能在政治方向上走岔了、走歪了,更不能走错了,同时,也要严守党的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决不搞非组织活动,决不违背组织决定,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等现象,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坚决远离各种“小圈子”、“小兄弟”,坚决抵制金钱、权力、美色的诱惑,以“祸患常积于忽微”之心对待小事、小节、小利,否则,就会触碰到“高压线”,那是非常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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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基层干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4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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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号,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强调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这次出台的《问责条例》对具体的问责方式也进行了规定,并且针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整合制定了不同的问责方式。

据介绍,在现有的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在内的14种问责方式,此次《问责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对这些问责方式进行了整合。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依据情节严重主要有检查、通报、改组三种,其中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这次对党组织追责最严厉的处理方式是改组,这样的处理,对一个地方党组织而言震动是非常重大的。那就是在中央看来,在上一级组织看来,你已经没法自己解决问题了,一定要通过改组的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用这样的方式追责对党组织而言是严厉的。我想对领导干部个人而言,这个后果也是很严厉的。

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则分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其中,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条例》强调“终身问责”

除了规定问责对象、问责情形和方式之外,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还专门用了一条的内容,强调要“实行终身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这次条例当中对终身问责的规定我认为是一个很大的亮点,终身问责就会使我们的干部感受到,你失职,失责。如果情形比较严重,影响必须恶劣,哪怕你离职了,哪怕你升职了,哪怕你退休了,党组织都是不会放过你,都是要追责的。有些人可能觉得退休了这个追责无所谓了,但是我们看,在这之前因为反腐败等等原因,有些退休的人也受到了追究。有的降级了,甚至是断崖式降级,省部级降成了科级了。我想这样的追责是严厉的,这样的追责恐怕是没有哪个人可以不在乎的。所以我认为终身追责这一条规定,会使我们的干部们始终感觉到利剑高悬,始终感受到作为一个领导干部,你承担了责任一定要终身负责的。

《条例》强调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

而对于问责之后的处理,《问责条例》还特别强调: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该通报的还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我想这样的方式一定会让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尤其是主要的负责人感受到压力。

所以我理解中央出台问责条例,包括出台其他的党内法规,包括严明党纪。其实并不是为了一定要处分多少人,一定希望多少人出问题。我想其实中央的问题,并不在于一定要处分多少人,中央的目的最好是我们哪一个领导干部都不出事,都不失职,都不失责,我想这样对党好,对国家好,对老百姓好,对领导干部个人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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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守纪律强担当提效能促赶心得体会

全文共 2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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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功县开展“守纪律、强担当、提效能、促赶超”集中整治活动,目的就是要向全县上下传递县委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信心和力度,就是要向工作态度不端正、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效能不高、工作落实不力、执行纪律不严等突出问题“宣战”,就是要在全县进一步强化恪尽职守、勇于担当的干事精神,营造转型发展、追赶超越的浓厚氛围,巩固政通人和、平安稳定的大好局面,为全面建成“两富两美”小康武功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作风保障和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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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两学一做查纪律规矩严不严心得体会

全文共 6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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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计划安排,日前,宁夏检验检疫局党组中心组召开学习会议,围绕“学党规、查纪律规矩不严,树崇严尚实言行准则”组织专题学习研讨。

会上,党组中心组成员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原文进行了诵读,并结合工作、生活、学习实际,围绕自身是否自觉遵守党规党纪,是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锤炼,是否切实提升道德品德,坚守共产党员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等方面进行了研讨和剖析,查找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努力的方向和改进措施。

通过学习研讨,大家一致认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虽然共8条、281字,但其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对照自身工作、生活和学习实际,大家一致表示: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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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大学生两学一做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73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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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与大家分享一个小故事。在德国某地区的一个火车小站里,一位扳道员正要走向自己的岗位,去为一辆徐徐驶近的列车扳动道岔。这时,在铁轨的另一头,还有一辆火车从相反方向隆隆驶近车站。假如他不扳道岔,这两辆火车就会相撞,酿成巨大的灾难。这个时候,他无意识地回了一下头。就在这一瞬间,他发现自己的小儿子正在铁轨的那一端玩耍,而那辆开始进站的火车就驰在这条铁轨上。

怎么办?他可以立即飞奔过去,把儿子抢救上站台。但是,迎面驰来的列车上将会有数百人面临丧生的厄运!他强忍巨大的痛苦,决定不违反自己肩负的安全职责。这位工人向他的儿子大吼一声:“卧倒!”随即快步奔向岗位扳动了道岔,一眨眼工夫,这辆火车安全地进入了预定的铁轨。他的儿子由于平素就习惯了服从长辈的命令,没显出丝毫的慌乱,立即笔直地躺倒在铁轨中央。一列满载的火车从他的头顶呼啸着飞驰而过。

车上的旅客们并不知道,他们的到来给一颗崇高的心灵带来了巨大的痛楚,他们的生命也曾如千钧悬于一发。那位父亲向着儿子的方向狂奔而去,不敢想象儿子那惨不忍睹的情状。然而,他的儿子活着,而且未受一点损伤!

据说,德皇知道了这位扳道工人的勇敢举动,就派人去把他召来,奖给他一枚荣誉勋章,一方面是奖励他尽职尽责的行为,另一方面则是感谢他教育出一个遵从纪律的儿子。因为守纪,一位普通的扳道工人成为了一位英雄,一位挽救了上百人生命的大英雄。也是因为守纪,扳道工人的儿子才得以保全生命。

从这个故事我们不难受到启发:做一名“讲规矩有纪律”的人是多么重要与必要。

当前,全党正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什么是“两学一做”?“学”,是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就是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讲规矩、有纪律是每个共产党员应当具备的认识和素质,我们要抓住“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这一重要契机,引导党员干部学党章党规、学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补足共产党员的“精神钙”,铸牢“党性魂”。今天,将“廉政党课”与“讲规矩、有纪律”结合在一起与大家交流,也谈谈自己的几点认识与体会

一、为什么要强调“讲规矩、有纪律”

大家都听说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实际上,规和矩最初只是一种工具。“规”是圆规,“矩”用来校正方形,是指曲尺。经过发展已经合并成了一个词,即“规矩”,指的就是做什么事情都要有一定的法则、标准、规范或习惯。共产党人要讲规矩、有纪律,就是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政治纪律。

习近平同志强调,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里的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无论是已经成文的刚性规矩,还是尚未成文的规矩,我们都要共同遵守。党的纪律是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习总书记到河北省西柏坡时讲:“这个地方是立规矩的地方。”实际上在1949年,中国共产党即将开始全国执政时就提出了六条规定:一,不做寿;二,不送礼;三,少敬酒;四,少拍掌;五,不以人名作地名;六,不要把中国同志和马、恩、列、斯平列。从整体上看,这个规矩和纪律规定的范围更广泛,虽然还没有把它完全提炼形成一个刚性约束,但是对我们这些党员也有一定的要求。50多年过去了,今天党中央再一次如此强调要“讲规矩、有纪律”,是因为一些不讲规矩、不守纪律的现象还存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在立场原则问题上不能自觉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包括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在涉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原则性问题上,对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阳奉阴违、毫无顾忌乱加评点。有的同志热衷于编段子、发段子、讲段子,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的形象。有的同志无密可保,例如有些我们局里还在研究的事不胫而走,局内还未正式传达的事早已经传开,有些涉密的文件、不宜公开的事项也随意发布在微信、QQ等社交工具里面。这就属于不懂规矩,搞自由主义。

第二,在党内团结问题上,有些人不守规矩,搞小圈子,搞派别,搞团团伙伙。一些党员干部为了谋取权力,整天琢磨拉关系、找门路,加入形形色色的“小圈子”,相互盘根错节、结成势力、左右决策。这在我们党内也是绝对不允许的。我们的党员干部来自五湖四海,所以不能够用“老乡会”“同学会”这些用语来称兄道弟、拉帮结派,不能把正常的同志关系扭曲成庸俗的人身依附关系。

第三,组织涣散、纪律松弛。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不高,纪律意识薄弱。有些单位和干部在落实政策、执行决策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这些行为,往往穿上考虑实际、鉴于特殊情况等“外衣”,具有一定的蒙蔽性,表面是工作问题,实质是纪律问题,是不听号令、政令不畅,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表现。我们的考勤、着装等制度已经出台几年了,有的干部还是没怎么把这些制度、规范当回事,外出办事不向主管领导汇报,上班时间找不到人,或者是用手机炒股、购物、玩游戏,有的还接受纳税人的吃请。有的党员干部有出国、办酒席等重大事项也不及时向组织请示汇报,随意性过强,自由散漫。这都是对从严管党治党认识片面的表现,认为自己只要没有腐败问题就行了,其他问题都不当回事。现在存在的许多不正常现象,并不是我们没有纪律要求,没有规矩约束,而是一些党组织、一些党员对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重视、不较真,导致这些制度、规定没有被严格执行。

所以,习总书记一再强调,要把“讲规矩、有纪律”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从大处来讲,“讲规矩、有纪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和关键手段,也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从小处说,“讲规矩、有纪律”是我们收好税、执好法、带好队、服好务的准绳。如果规矩乱了、纪律松了,大到我们党,小到我们醴陵地税局,都无法形成强大的感召力、组织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就难以集中和动员群众、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我们的工作就难以顺利开展,我们的奋斗目标就会落空。因此,必须通过讲规矩、有纪律来加强组织建设,更好地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维护全党的团结统一,净化我党的政治生态,这是非常有意义且有必要的。

二、什么是党的规矩

规矩与纪律有什么作用?那就是在形势越复杂,任务越艰巨,而又越需要保持党的团结统一时,所需要的一套周密的党的组织体系。这需要每位党员的高度自觉,更需要制度约束,这个制度约束就是规矩纪律。党的规矩是党章、纪律、法律的规范要求和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的总和。党的规矩包括成文制度,也包括不成文制度;包括党纪法规“硬杠杠”,也包括道德操守“软的约束”;包括组织文化、政治信仰等历史传统,也包括改革创新和从严治党的最新要求等。那么,党的规矩具体包括哪些?

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过总体论述。具体说来,党的规矩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党章。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守的总章程、总规矩。第二,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是对每一个党员的刚性约束,包括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尤其重要的是政治纪律,这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都必须遵守的纪律,也是刚性约束。第三,国家法律。每一个党员都是国家公民,必须遵守国家对每一个公民的要求。第四,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斗争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的党内规矩,全党必须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

党的规矩与纪律有着紧密的关系,又有着一定的区别。规矩是刚性和软性的集合,纪律也是一种刚性而具有约束力的规矩。党的规矩是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宝贵财富。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一个鲜明特征,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保证。管党治党的实践证明,作风、腐败、纪律、规矩是有内在关联的。作风问题背后反映的是纪律问题,搞腐败必定违反党的纪律,而违反党的纪律往往是从破坏党的规矩开始的。规矩一旦被破坏,势必导致党内拉帮结派;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规则形同虚设,潜规则大行其道,等等。这些必然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的形象,危害党的执政地位。

党的规矩是完成党所肩负的重大责任的重要保证。对于我们部门来说,就是推动我们地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我们地税部门的规矩,就是要以“为国聚财、为民收税”为宗旨,严格依法依规组织收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要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要严明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廉明,锻造优良作风,努力为纳税人办实事、办好事、办成事。

三、怎样才能“讲规矩、有纪律”

应当承认,与西方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相比,我们在讲规矩、有纪律这一方面有很大的差距。差距在哪里呢?不是我们缺少规矩、没有纪律,也不是规矩不好,最大的差距还是在对待规矩和纪律的态度上。换而言之,我们有很多人并没有把规矩、纪律当回事。因此,要想真正缩短这种差距,关键是要让每个人都把规矩、纪律放在心上,使之成为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让讲规矩、有纪律成为每一个人的习惯,化作每一个人的实际行动。

(一)增强意识。有人曾把欧洲人与中国人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是:“欧洲人太死板,中国人太变通。”有一个笑话,说的是一个中国留学生在国外找了一个女朋友,一天在和女朋友过马路的时候闯了红灯。女朋友说:“你连红灯都敢闯,那还有什么违法的事不敢做?”然后就跟他分手了。后来这位留学生回国了,在国内又找了一位女朋友,还是过马路遇到了红灯。他记得上次的教训,停了下来,老老实实地等,但女友不高兴了,说:“你连红灯都不敢闯,还能干什么事?”结果国内的这位女友也和他分了手。虽然只是一个笑话,但是却反映了一个现实:我们的规矩意识太淡薄。

在规矩意识方面,我们的确与西方发达国家差距太大。当然,这与我们的文化传统也有些关系。《礼记》有云:“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古时候,“规矩是管着老百姓”的。而老百姓看官府的人不守规矩,“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老百姓也就更有理由不守规矩了,结果就是大家都不守规矩。在这种历史与现实环境的熏陶影响下,尽管我们有“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至理名言,但很多情况下却是“只有规矩,没有方圆”。所以,很多人常常视规矩如儿戏,满脑子的特权思想,满脑子的我行我素,把规矩丢到九霄云外。甚至还有人认为这样才有“面子”,才显“本事”,才有“荣耀”。

(二)养成习惯。古话说“习惯成自然”,不夸张地说,我们很多人已经养成了不守规矩的习惯。现在要把这个不好的习惯扭转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下大功夫,花大力气。平时在公共场合,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不守规矩的行为,比如:排队时总有人插队,走路总有人越栏杆、踏草地,乘电梯总有人抽烟,逛街总有人随地吐痰、丢纸屑,过马路总有人闯红灯等等,不胜枚举,司空见惯。甚至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报道,在外国旅游的中国人在景点随处刻画,在场馆大声喧哗,在飞机上争吵不休,以致很多国家把中国人列为最不受欢迎的人。

为什么会大量出现这种问题?这是受了整体氛围的影响,群起而效之的现象。有一个犯罪心理学的专业名词叫“破窗效应”,是这么解释的: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得到某些示范性的纵容,而去打破更多的窗户。当一个人闯红灯过马路没人制止,于是更多的人和他一起闯红灯,逐渐形成群体式效应,于是就有了“中国式过马路”的专属名词。

(三)营造氛围。要改变这种习惯,就必须营造守规矩的氛围。一个人守不守规矩,不仅要靠个人自觉,还需要有一定的氛围,有一个好的社会环境。大家可能都有这样的体会,在一个十分整洁的环境中,人人都很讲究卫生的情况下,有些本来有乱吐痰、乱丢垃圾习惯的人,也会检点自己的行为,不敢乱来。在大家都很讲规矩的情况下,你一个人不守规矩,不仅要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而且将承担很大的心理压力。这就是氛围的力量。实际上,人的一切思想观点、处世态度的形成均与所处的社会氛围和生活环境息息相关,是在各种社会关系、社会条件、社会氛围的影响下逐步形成的。

我们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调两转”、“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包括现在正在进行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都是在增强我们的规矩意识、纪律意识、勤政廉政意识等等,让我们养成依法依规办事的良好习惯,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来要求自己,做到“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所以大家都要高度重视并且正视学教活动,认真对待,积极参与,在全局营造讲规矩、守纪律的氛围。

四、如何通过“讲规矩,有纪律”来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地税事业发展

要做到“讲规矩,有纪律”,一定要有制度来规范,队伍建设也必须有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制度建设是一个带有根本性、战略性的问题。没有制度是万万不行的。我们应科学地认识和对待制度,自觉地遵守它、维护它、宣传它、创新它。我们要以讲规矩、有纪律为基本要求和准则,以加强制度建设为手段和途径,以规范内部管理为根本目的,以此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推动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战斗力的地税强兵。

(一)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一要全面清理规范。要根据上级要求,立足全局实际,以务实管用为原则,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配合,确保制度之间有序衔接,形成全方位的管理体系。要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加大办税公开力度,公开税收政策、审批流程、减免税、征收方式的确定、起征点的核定等情况。要规范内部权力运行,建立健全人事、财务、基建等管理制度,严控廉政风险点,强化民主集中制,防止个人专断、以权谋私等问题。二要提高制度质量。要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建立制度的整改完善机制,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实际,定期对制度进行集中清理和完善。三要提升制度执行力。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要严格落实一案双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对有规不依、有章不循、随意变通、不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制度的行为,要坚决追究责任,以增强干部严格执法的责任心,根除“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弊病,做到防微杜渐,抓早抓小。让制度既像笼子一样约束我们的行为,也像防护网一样保护我们,从而在制度的约束和保护下大胆地抓发展、谋事业。

(二)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制度能否得到执行,关键在领导;内部管理能否有力有效,关键也在领导。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走在前列、当好表率,带头讲规矩、守纪律,自觉执行各项制度,认真履行管理之责。一要增强制度意识。制度是纪律、规矩的重要方面,从一定程度上讲,“讲规矩、有纪律”就是必须要执行好制度。要严格遵守“三重一大”“四不一末”等规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不能用手电筒照别人不照自己。二要强化管理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要实行一岗双责,不仅要从严要求把份内工作抓好,还要时时刻刻把管理责任落实好,始终对制度保持敬畏感,履好职、尽好责。要健全述职述责述廉、网络评廉、民主评议等制度,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工作业绩实行全面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及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此督促领导干部切实负起责任。三要敢抓敢管善管。要有敢于担当的精神和动真碰硬的勇气,不做“软耳根”。 从税务系统发生的违法案例来看,很多都是从一顿饭、一包烟、一次批条、一个小“红包”等看似不起眼的“小问题”开始。如果组织上能够在干部刚刚违纪、发生量变之初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就不至于量越积越多,进而发生质的改变。所以领导干部必须增强纪律意识,敢于执纪监督,严格做到不开口子、不破规矩、不说人情,绝对不能搞“下不为例”。将苗头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从纪律的底线退守到法律的底线,防止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算总账”,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让执纪监督的力度越来越严、越来越重。否则,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就很难深入。

(三)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一要细化监督管理。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公开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流程,着力解决执法不公开、以税谋私、以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完善廉政监督网络,通过聘请廉政监督员、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了解地税机关和干部的勤政廉政情况。二要切实规范行政管理。明确谁管理,怎么管,管什么,负什么责。要建立健全清正廉明的用人机制,实行竞争上岗、定期轮岗。要建立健全操作规范的管财机制,规范、量化经费开支,提高经济往来的透明度,避免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腐败行为的发生。要建立健全管物机制,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统一招标采购的制度,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实行使用、保管责任制和处理核销定期报告制。三要强化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建立征管巡查、交叉检查制,通过日常巡查和执法监察,对漏征漏管户、未达起征点户、减免税户、二手房交易等进行重点巡查,严把税源关、征税关、税政关和稽查关,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坚决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税收执法、行政管理的重要岗位和重点环节, 要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内控软件等系统开展实时、动态监督,必要时开展实地检查,以信息化建设最大限度防范执法和廉政风险。

(四)充分发挥绩效管理作用。一要完善绩效指标体系。结合上级指标,立足本局实际,“翻新”制度办法,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要明确征管质效、学习竞赛、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服务质量等各项指标分数,一案双查、执法督查、工作督查、明察暗访等结果也要纳入考核,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二要完善绩效考评方法。以“两个规范”和金税三期操作为指引,梳理、整合、明确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办税大厅的岗位职责。实行百分制考核,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临时交办工作、学习教育和创先争优。个性指标:税管员分申报征收、催报催缴、数据管理等6大项;办税员分操作、非操作2大类;稽查员分稽查质量、大案查办、重点税源检查等7大项。坚持量化考核、民主推荐、差异管理,约束考评的随意性,体现结果的差异性。三要加强考评结果运用。把问责惩戒与正向激励结合起来,出实招、动真格,抓两头、促中间,以考核得分兑现绩效奖金,体现“干好干坏不一样”的利益分配格局。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竞聘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的重要依据,做到奖罚分明、考而有用,激发队伍活力,增强内生动力,促进责任落实、任务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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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党员干部严明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32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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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同志深刻阐述了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加强组织纪律性这一重大命题,强调全党同志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一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刻,振聋发聩、令人警醒,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和针对性。当前,山西正处于转型跨越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明组织纪律,保持优良作风,对于奋力谱写实现中国梦的山西华章具有重要意义。

严明组织纪律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

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历史证明,组织纪律是人类生存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一个政党履行使命的需要。

严明组织纪律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90多年来,我们党栉风沐雨、历经坎坷,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发展成为世界第一大执政党,一个极其重要的保证就是组织严密、纪律严明。在革命战争时期,“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对于严肃党纪军纪发挥了重要作用。毛泽东同志曾表扬东北野战军在锦州不吃群众一个苹果,解放军进上海睡在马路上,志愿军爱惜朝鲜人民一草一木等,都是纪律严明的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严明组织纪律是我国改变一穷二白落后面貌的关键。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严明组织纪律保证了我们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阔步前进。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对组织纪律的理解和执行超越了古人。这成为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

山西是革命老区,这片黄土地孕育的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和右玉精神,内涵十分丰富,其中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一切听党指挥,严明党的纪律,保持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当前,转型跨越发展是决定山西发展前途的战略选择,是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出路。没有严明的纪律和纯洁的队伍,就不可能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山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总体是好的,但违反组织纪律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归纳起来,主要是个人中心主义、自由主义严重,封建主义残余尚未根除,闲话生非的不良风气、拉拉扯扯的庸俗风气和吃拿卡要的恶劣风气“三股歪风”屡禁不止。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只有弘扬优良传统、坚定理想信念,严明组织纪律、严格组织管理,下大力气正风肃纪,才能杜绝歪风邪气,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严明组织纪律必须强化“四种意识”

强化党员意识,提高恪守组织纪律的自觉性。习近平同志强调:“加强组织纪律性必须增强党性”“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党员干部要毫无例外地把自己置于党的组织之下,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既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又要拥护组织、维护组织、服务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

强化服从意识,坚决维护组织纪律的权威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这是对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各级党组织和所有党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强化责任意识,保持遵守组织纪律的一贯性。一个有责任、有担当、有作为的干部,通常能够不断增强遵守组织纪律的自觉性,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能够对上负责、对下负责、对己负责,自觉做到自律和他律的统一;能够对组织忠诚老实,坚决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和检查。每个党员干部都要把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作为自己的政治责任、终身责任,作为一以贯之的党性追求,自觉在约束中工作、在监督下干事。

强化底线意识,增强执行组织纪律的严肃性。很多教训表明,腐化堕落往往是从漠视纪律开始的,纪律性不强的党员干部很容易跌入泥坑。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组织纪律是碰不得的高压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做遵守纪律的表率,既在8小时内严守纪律,也在8小时外严守纪律,自觉摒弃从众、侥幸、麻痹心理,心存敬畏、守住底线,不越雷池半步,真正做到不踩“黄线”、不越“红线”。

严明组织纪律必须坚持“四个从严”

从严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同志强调:“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要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保持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杜绝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对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讲话,要原原本本学习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对中央的决议、决定,要积极贯彻执行;对中央领导同志对山西工作的批示,要认真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步调一致。

从严执行民主集中制。习近平同志强调:“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等党的组织制度都非常重要,必须严格执行。”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正确实行集中。一把手应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集中大家的智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杜绝“家长制”和“一言堂”;班子成员应摆正位置,积极建言献策。应坚持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把看法摆在桌面,把意见说在台面,把问题解决在当面,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帮助,保持既严肃又和谐的工作关系,维护班子的团结,增强班子的活力。

从严落实党内制度规定。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组织的问题,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组织生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认真纠正组织纪律落实不好、不到位的问题,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

从严执行组织纪律。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切实执行组织纪律,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每个党员干部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组织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敢于批评、严肃处理,坚决改变一些地方执行纪律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状况。切实加强组织管理,抓好基层组织建设,下大力气整顿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维护组织纪律的严肃性,加强党员干部遵守组织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严明组织纪律必须做到“三个贯穿始终”

在领导和推进转型跨越发展的实践中,山西省委常委会担负着重大职责,在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强化组织纪律性上更要率先垂范,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遵守党章的各项规定,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

把严明组织纪律贯穿教育实践活动始终。把从严执行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作为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的“补课”内容、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重点。在此基础上,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不断压缩“四风”问题滋生的空间,更好地用制度管住干部行为,巩固和扩大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把严明组织纪律贯穿全面深化改革始终。不折不扣地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转型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为切入点全面深化改革,在产业转型、生态修复、城乡统筹、民生改善等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把严明组织纪律贯穿转型跨越发展始终。坚决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充分调动和广泛凝聚人民群众的智慧力量,努力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毫不松懈抓好安全生产,确保完成今年和“十二五”规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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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纪检委员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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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习总书记讲话旗帜鲜明地阐述了什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我们党有哪些纪律和规矩、党员干部应该如何遵守等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

作为一名纪检纪检监察干部更应守住纪律的红线,给群众做出表率。工作中,处理纪律审查时总会有这样、那样层出不穷的诱惑,我们应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要转作风、强素质、树形象。我个人认为,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在守纪律,讲规矩上要做好以下三点:

一、善于自律“天下之德,莫过于忠。”始终对党忠诚,是最大的政治。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对党忠诚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最根本的政治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执纪监督机关,必须由对党绝对忠诚、可靠的人来坚守。纪律审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直接关系到党的队伍的纯洁,关系到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以“严”的标准,将讲规矩、守纪律放在反腐大业历史责任的高度去认识、去践行,真正做到“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赢得党和群众的信任。

二、敢于“律他”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靠党纪、党规。党章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敢于担当,以关心爱护党员干部、“治病救人”作为我们执纪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加强作风建设,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做到服务群众“零距离”、查处腐败“零容忍”、执纪执法“零差错”、严格自律“零投诉”。

三、甘于他律

纪检监察干部不具备天然的“免疫力”,必须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带头接受监督。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四不准”,即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案件处理等事项;不准以案谋私和办人情案;不准跑风漏气,泄露工作中的秘密,真正做到自身硬,防止“灯下黑”。纪检监察干部要积极支持、参与、配合好、维护好监督工作,正确对待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方方面面的监督,实现监督全覆盖,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善于在监督的环境里干事,乐于在监督的氛围中行动,真正做到为民、务实、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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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党员学党章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5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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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三水区委组织部(区编办)机关党委召开全体人员学习会,进行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动员部署。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邓志东同志主持,李学坚常委在会上作了专题辅导报告。

会上,机关党委副书记赵梅同志传达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习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总体国家安全观干部读本》等内容。机关党委书记邓志东同志对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作了动员部署,要求各支部以“学党章强党性、讲规矩守纪律”为主题,围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好区委要求的纪律教育“七个一”活动,并结合实际做好换届纪律“九严禁”、组工干部“双防双控”等纪律教育。

李学坚常委专门在会上解读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具体内容,要求全体党员职工深刻领会条例要求,对照检查,规范言行。随后作了专题辅导报告并强调三点内容:一是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纪律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纪律教育学习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要准确把握纪律教育学习月的活动主题和内涵,切实增强纪律教育学习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是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增强纪律教育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李学坚常委号召全体组工干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高标准、高质量地抓好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做到讲规矩有作为,守纪律勇担当,不忘初心,不忘本职,砥砺前行,以纪律教育的成效全面推进组织工作,努力为三水“十三五”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和干部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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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守规矩严纪律转作风促落实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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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主席指出,作风建设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深入学习贯彻习主席重要指示,关键是以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决心和毅力加强作风建设,把从严治党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落实到位,形成改作风、严治党的新常态。

坚持用艰苦扎实的思想改造固本培元。习主席指出,对党员、干部来说,思想上的滑坡是最严重的病变。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就会散一尺。必须坚持把思想改造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引导党员干部经常打扫思想上的灰尘,牢固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义利观、权力观、事业观,切实拧紧“总开关”。一是要坚定理想信念。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固本培元、凝魂聚气的战略工程,纳入主题教育、党日生活和日常行为养成,按照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一代革命军人要求,常补精神之“钙”、常铸思想之魂、常强信仰之基。二是要树牢宗旨意识。把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作为经常性课题,抓住修身这个基础、用权这个关键、律己这个核心、务实这个要害,不断增进同群众的感情、拉近同群众的距离,增强同群众一块过、一块苦、一块干的自觉性。三是要纯正人品官德。持续开展学党史国史军史和传统文化经典活动,以徐才厚、谷俊山以及发生在身边的违规违纪案例为反面教材抓好警示教育,积极培养和大力宣扬先进典型,引导党员干部通过正反比较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官品德,形成扶正祛邪、崇善向好的良好氛围。

坚持用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锤炼党性。习主席指出,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把党内政治生活搞认真、搞严肃,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这既是巩固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现实要求,也是教育改造坚强党性的根本途径。一是要抓住学习贯彻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帮助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班子成员自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来设定和处理组织和组织、组织和个人、同志和同志、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等重要关系,进一步修订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并搞好上下衔接,严格用民主集中制规范班子日常运转和决策执行。二是要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利器。经常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大胆使用、经常使用、用够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帮助党员干部分清是非、辨别真假,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统一意志、增进团结。三是要扭住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这个关键。严格抓好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探索创新党日活动等组织生活的有效形式,防止和克服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的倾向,强化党员参与自觉,增强党管党员实效。领导干部要以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精神,把参加组织生活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坚持用从严从紧的标准要求管理干部。管好了干部队伍,就抓住了从严治党和作风建设的“牛鼻子”。要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把改作风纳入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思想管作风。一是突出管好主官。把从严管理监督作为对干部最大的关心爱护,把对一把手的管理监督作为重中之重,通过定期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重要情况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等,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上级主官管好下级主官,正副书记管好本级班子成员,切实把领导干部尤其是主官管住管好。二是要规范权力运行。盯住关键领域、重点岗位、敏感部位的人员,盯住经费开支、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划拨、房地产租赁等用权行为,划定权力边界,加强监督制约,建立问责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是要督促干事创业。教育引导干部学会比较,不能在盲目攀比中失衡失态;学会感恩,不能总觉得组织亏待自己;学会自持,不能忘记身份和职责。对那些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工作标准不高、占着位子不干事的人,该调整的要调整,该处理的要处理,支持和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既廉又勤,既干净又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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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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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关键是要紧紧围绕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坚持主体互动、内容贯通、形式对接、机制协调,切实增强监督的操作性、实效性,确保实现预期目标任务。

(一) 积极推动党内监督主体和人民群众互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第一位要求。一是党委(党组)要带头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及其领导干部要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与人民群众面对面交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要创新联系群众方式方法,完善民意调查、舆情监测等机制,充分发挥新媒体等信息平台作用,真正做到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二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坚持开门搞监督,让人民群众参与、支持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就从严治党问题多向人民群众请教,尽可能多地掌握第一手材料,真正做到摸透情况、找准问题。要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发挥新技术新手段作用,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三是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要发挥经常与基层群众打交道的天然优势,及时了解、反映基层群众的批评建议。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身处人民群众之中,对人民群众各类意见诉求感受最直接,也肩负着及时向党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诉求的监督义务。要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见诉求,保障、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努力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忠实践行者、党的群众路线的坚定执行者、党的群众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积极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内容贯通。《条例》第五条将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八个方面,涵盖了管党治党的重要领域和重大问题,对保证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至关重要。无论是党内监督,还是人民群众监督,都要向这八个方面聚焦发力。比如,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的监督上,要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更好地结合起来,织密监督天罗地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让“隐身人”无处藏身,让“微腐败”无所遁形。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的监督上,要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敞开大门、依靠人民群众推进作风建设的重要经验,把内力主导和外力推动结合起来,向人民群众真开门、开大门,发挥人民群众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查找隐形变异的“四风”,释放人民群众监督正能量。对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的监督上,要总结组织部门开通“12380”举报电话等做法,进一步拓宽发现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民间”渠道,建立健全集信件、电话、网络、短信“四位一体”的综合举报平台,让更多群众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来,让党的干部在更广泛的社会空间中接受检验。对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的监督上,要把组织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加强对权力行使依据、过程和结果的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让党员、干部工作、生活始终处于党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抵制“人情文化”“圈子文化”不良影响,不断净化生活圈、交往圈,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三)积极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形式对接。随着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不断发展,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条例》规定了巡视、巡察、党内谈话、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多种监督形式。人民群众监督形式主要包括直接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诉、检举、控告,向有关部门举报、信访,通过互联网提出批评监督意见,通过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监督等。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必须推动相关监督形式有效对接,做到互联互通、相得益彰。一是推动巡视、巡察与群众申诉、检举、控告更好地对接。巡视是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有力保障。充分发挥巡视的利剑作用,必须更广泛、更直接地接触被巡视地区、单位广大群众。通过巡视巡察,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加强人民群众举报线索受理工作,实行规范处置、动态管理,在党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便捷的沟通桥梁,形成强大的内外监督合力。二是推动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与人民群众监督更好地对接。《条例》所规定的这三项制度,是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利器。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实事求是地述责述廉,是不是如实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要让人民群众监督、评判。有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时,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三是推动监督执纪问责与信访更好地对接。信访是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人民群众信访举报,及早发现、及早报告、及时处置;对社会反映突出、人民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有关情况,要及时核实、报告;对重要的检举事项,要集体研究、认真处理。同时,要善于通过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四是推动互联网监督与党内各项监督方式更好地对接。互联网时代,网络是老百姓表达意见诉求、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平台。网络监督具有公开、便捷、高效等优势,成为最受人民群众欢迎的监督形式。对网络上的建言献策、批评监督,要多一些包容和耐心,对建设性意见要及时吸纳,对模糊认识要及时廓清,对怨气怨言要及时化解,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引导和纠正,让网络成为我们汇聚群众诉求、反映民意动态的新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新渠道。

(四)积极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机制协调。在监督体系建设中,制度机制具有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作用。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必须推动各类监督机制衔接、协调,增强监督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一是坚持党务公开与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相同步。实践表明,监督对象信息公开透明,是人民群众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条件。要进一步明确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提高党组织重大决策、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廉洁自律等事项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二是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程序相衔接。程序既是防止恣意妄为的约束机制,又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制度保障。要完善人民群众举报线索和监督意见的受理、核查、反馈、落实程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处置过程的及时性、公正性,确保人民群众批评监督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三是坚持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利与保障监督对象相关权利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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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换届纪律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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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利用早班会的时间,通过视频学习的方式,大家认真学习了换届纪律的“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换届纪律要求.换届工作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首都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着重要意义。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严肃换届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去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之后又陆续召开了多次视频会议,对换届工作进行部署。

一、严肃换届纪律是选拔优秀领导干部的前提和保障

换届工作是我们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们各部门工作开展的好坏与领导干部的素质和水平直接相关。任用和选拔优秀领导干部到充实到我们的各部门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有力保障,而严肃换届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是我们选拔优秀领导干部的前提和保障。中央在《通知》中强调的“5个禁止、17个不准和5个一律”是我们在换届工作中必须要坚持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是使优秀的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重要前提,也是使企图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谋求领导职位的人员彻底绝望的手段。中央在任用领导干部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目的就是使政治觉悟高,思想端正,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才走上领导岗位,反之,坚决不予使用,以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终极目的。如果思想不端正,把权力看成是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工具,那么能力越强,危害越大。

二、严肃换届纪律是杜绝腐败发生的源头

近年来,我国各级官员的腐败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发生了多起高级领导人腐败现象。究其原因,一部分是任职后缺乏自身修养建设,还有一部分就是在干部任用上出了问题,有的是在自己提拔升迁上贿选拉票,违法违纪,有的是在为他人提拔和升迁上收受贿赂,讲人情,说好坏,运用权力影响他人行使民主权力。陕西原副省长李堂堂、株州市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龙国华、太原市市长张兵生等就是因为在换届选举过程中违法违纪,被免职的高级领导干部。这些人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他们手中的权力没有成为为民服务的工具,而成了斩断自己黑手的利刃。换届工作中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大多和行贿受贿相伴发生,换届在极个别部门也成了个别官员敛财的最佳时机。通过这种手段上来的干部任职后肯定会更加疯狂地为自己谋求私利,变本加历地收受贿赂,给人民造成更大的损失。只要坚持“5个禁止、17个不准和5 个一律”,就能有效地阻断这条非正常的升迁途径,使优秀的人才得到任用,从源头上杜绝类似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严肃换届纪律是凝聚民心的重要措施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心为民所系,是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个别地区在换届中由于不正当竞争现象,纪律检查部门收到过不少群众来信,有的甚至发生过群体上访事件,这都说明了群众对在换届中的不良作风的深恶痛觉。严肃换届纪律、选拔优秀人才、杜绝在人才选拔上的不正之风也是一项凝聚人心、顺应民意的民心工程,让德才兼备、思想端正、作风优良、能力超群的人才走上领导岗位是众望所归。只有让群众真心推荐、大家广泛认可的人才走上领导岗位大家才心服口服,才能有效有力地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严肃换届纪律是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严肃换届纪律,使优秀的人才通过合理合法程序走上领导岗位,带领我们继往开来地工作是促进我们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优秀的领导干部可以充分发挥领头雁和指挥官的作用,能够团结和带领导全体干部和群众,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央的有关文件精神,坚定不移地落实中央有关政策,加快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以上是我学习换届纪律的一点心得体会,通过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严肃换届纪律的重要性,做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即将开展的各级领导换届工作中,我一定严格执行“5个禁止、17个不准和5 个一律”的要求,严肃换届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选拔优秀的领导干部提供良好的外面环境,对于换届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给予抵制和举报,我为首都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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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学习条例和准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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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能打胜仗的队伍,如:横扫六国、一统天下的大秦虎贲;“冻死不拆屋,饿死不掳掠”,被兀术感叹“撼山易,憾岳家军难”的岳家军;关宁铁骑;还有用小米加步枪打败国民党飞机大炮的人民解放军。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战斗力极强,组织严密、纪律严明。——导语

中国共产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每一名共产党员在加入党组织时,都面对党旗做出庄严宣誓:“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入党誓词全面、系统地概括了党的性质、目标、宗旨、任务、纪律及其内在关联。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新《准则》和《条例》的出台,是全面落实从严管党治党战略部署、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两个党内法规正反互补、高低结合,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号角,意义重大。

组织部门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担负着为党的事业选配干部、发展党员、聚集人才的重要职责。组工干部的行为对党员干部队伍有着很强的导向作用。为此,组织部门和广大组工干部要在贯彻执行新《准则》和《条例》方面作好示范引领,以实际行动促进优良党风的形成。

一是强化遵规守纪观念,切实将廉洁守纪体现在组织工作各个环节上。要通过完善选人用人体制机制,把清正廉洁、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出来。同时,按照中央总体部署,组织开展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着力解决好党员领导干部不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讲党性原则等问题,提高党员干部防微杜渐、遵规守纪的能力。“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养成勤正衣冠的习惯,避免“积羽沉舟,群轻折轴”。古英格兰有一首著名的名谣:“少了一枚铁钉,掉了一只马掌;掉了一只马掌,丢了一匹战马;丢了一匹战马,败了一场战役;败了一场战役,丢了一个国家。”讲的是1485年英国国王查理三世因为少了一个马掌钉,在波斯沃斯战役中被击败的故事。看来,祸患积于忽微,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二是组工干部严格要求自己,正人正品。“修身、齐家”才能“治国、平天下”。做事先做人,做官先做事,为官者要做一个政治上的明白人,做一个生活上的厚道人,做一个精神上的健康人。只有做到严格要求自己整个社会才会风清气正。作风,关系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与操守。党性与操守是一种修为,只有先做有修为的人,才能成长为一个有作为的干部。做人只有品行端正、情操高尚,才能在社会上存身立足,成就事业,才能受到他人的信任和尊重。人人重视个人品德建设,每个人品德提高了,就可以“内德于己,外德于人”,促进社会道德进步。如何使组工干部能严格要求自己,关键是做人先正人品。

三是完善制度,树立清正廉洁形象。强化立规执纪,完善组织部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组工干部行为,着力锻造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以政治清醒、正气在身、为政清廉的状态率先垂范。以《廉政准则》中“八禁止52不准” 为镜,防微杜渐,注重从点滴小事做起,以肩负的责任鞭策自己,坚守“底线”,廉洁奉公,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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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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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近期,单位全体领导干部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行了学习,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条例》分为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五大部分。其中总则深刻阐述《条例》出台的目的意义、主要对象和内容,监督职责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的职责和责任以及党员责任和权利。监督制度方面明确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分工;对重大决议、决定实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推行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规范了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制度,明确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要求,并赋予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具体询问或质询权利。对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程序做了详细说明,明细监督保障,使监督更加规范有序。

1.《条例》从职责、制度、处理、保障四大方面规范了党内监督,对于我们全面来建设党,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保证党的各个方面的建设,按照一定的规章和程序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对我们党的制度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2.“八个结合”形成有机整体。是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纵观整个《条例》,党内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自我约束和外在约束相结合,组织监督与个体监督,舆论监督与法规监督的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结合,权力保障和义务的结合等八大结合,这种制度构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大体上覆盖了当前监督和党的制度建设主要问题。《条例》通过党的各种层次的组织结构,确定了各个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使我们的监督充分发挥总体功能,又能更加规范,确保我们的制度能落实到位。

3.细化行之有效细则,尤其重点突出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党内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职责重大,手中的权力也很重大,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很难。所以针对当前难点和薄弱环节,把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突出来,这是非常有必要的,《条例》充分考虑党内民主,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推行述职述廉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并引入民主评议、开展信访、巡视等,这些细化了监督内容,对领导干部起到了非常有效的约束监督作用,增强了领导班子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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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守规矩严纪律转作风促落实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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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体党员干部中开展“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专项活动,是自治区党委紧密结合新疆实际持续深化“两学一做”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对全区140多万名党员、近8万个基层党组织,特别是领导干部提出的更高要求。

要在“学讲话”上抓重点作表率。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要求,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和视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作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总目标再动员会议、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等系列重要会议精神,带着责任学、带着问题学,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打牢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思想基础。

要在“转作风”上讲看齐作表率。作风正,民心就顺。“转作风”就是要坚决果断地向“四风”“四气”开刀。要聚焦总目标,对照目标任务、岗位职责,深挖作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等多种方式,找准找实个人作风方面的问题,明责任、列清单,逐项整改、对账销号,坚决纠正不严不实作风。要始终坚守清正廉洁这一政治“生命线”,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堂堂正正做人,真正把“四风”“四气”压下去,把“三严三实”标尺立起来。

要在“促落实”上勇担当作表率。党员领导干部要把落实总目标作为一切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坚持中央的要求就是我们的任务,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就是我们的行动,围绕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维护稳定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十二个方面”的任务,进一步落实工作重点,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自觉在保稳定、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中走在前列、争当模范,创造性地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各项部署要求变为具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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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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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 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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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7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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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在“三重一大”等民主决策中,错误、任性行使权力,习惯于个人主导、事先定调,“拍脑袋工程”“拍脑袋规划”屡见不鲜,很多未经科学规划、严谨论证。而当发现决策出现失误或造成不良后果时,则往往以“集体决策”“班子责任”为托辞,以致一些领导在决策时听不进不同意见,搞独断专行、刚愎自用。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推行终身问责,无形中给那些惯于“长官意志”和“家长作风”,喜欢“拍脑袋”做决策,一心追求政绩,前任设计规划,后任推倒重来,不考虑长远利益的领导干部,形成强大震慑。

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终身问责其实是在倒逼领导干部要终身依法用权、科学决策。要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造成损失,首先,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有限的资金资源、财力人力用在刀刃上,用在解决民生的重大问题上,决不能为了“乌纱帽”搞“拍脑袋”的“形象工程”。其次,还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法定程序落实到位,才能保证决策和行为依法合规,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再次,要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

问责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在问责的同时,还需惩防结合,既需要事后惩处,更需事前防范。终身问责不是简单的事后追究,而是从源头上督促行使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建立起责任意识,对自己的岗位、权力和决策,真真切切地负起责任来。

制度之要,在于执行。只有完善好配套规定,克服好人主义等错误认识,改变“上级领导有批示、巡视整改有要求、相关部门有督办,才去被动问责”的现象,提升问责公信力,防止“制度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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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党员两学一做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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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两学一做的学习要求,全面提升广大党员纪律、讲规矩的意识,切实发挥党员领头雁从严从实的表率作用,地学院学生党总支于6月2日晚七点,在南教楼414召开地学院党支部书记“两学一做”培训会。本次会议由学院学生党建工作负责人姜雪主持,地学院全体党支部书记共同出席。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的建设,需要铁的纪律来约束。会议之初,在姜雪的带领下,全体党支书共同学习了“讲规矩,有纪律”的相关内容,观看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和“党员干部要自觉守纪律讲规矩”两个党课视频。视频内容简明扼要,在介绍《中国共产党廉洁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同时,要求广大党员只有牢记和贯彻两项法规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提出的相关要求,才能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竖起来、立起来。

空谈水之泡沫,实行金之点滴。理论的学习,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切实的实践当中去。在观看了党课视频之后,就“如何做一名‘讲规矩有纪律’的大学生党员”全体与会人员展开了系统的研讨。讨论现场气氛热烈,党支书们积极发言,各抒己见。研15级2班党支书说道:“规矩纪律记在心里,党章法规看在眼里,遵守法纪法规要用实际行动说话。”思想与行动结合,理论与实践并存,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讲规矩有纪律。“学生党员应该不断提升党性修养,加强基础知识学习。用学习巩固思想,用思想指导行为。”研14级2班党支书阐述到。

在会议之末,姜雪对各位党支书的发言做如下总结:“要做到讲规矩、有纪律,首先应做到懂规矩、明纪律。”“作为学生要熟知校规校纪;学生干部要明确工作原则;学生党员要牢记党章、入党誓词。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只有真正的懂,才能切实地做。”“光说不练是假把式。学生党员要加强纪律规范的学习,以身作则,充分发挥党员领头雁的先锋作用,争当模范。”

本次会议充分结合了学生党员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学生党员现存的不足与今后的努力方向,明确了党员遵守行为规范和规则的重要性,强化了守纪律讲规矩的意识,使每名党员都深刻体会到:作为学生党员,必须要坚持学习,加强思想建设,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纪律规矩,发挥领头雁作用,争做先锋模范。

为确保“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取得实际成效,地学院学生党总支充分重视,认真安排,对全体学生党员开展学习动员会,全面部署相关工作,针对每一阶段的学习,学生党总支先带领党支部书记学习相关内容,再具体指导各党支部有效开展相应组织生活会,切实提升学习成效。在具体学习过程中创新学习方式,先后开展“党员微党课”“党章知识竞赛”等活动增强学生党员学习热情,提升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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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党员干部讲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9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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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议上强调,“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对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也为我市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指明了方向。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主动适应和推动形成从严治党的新常态。

自古以来,规矩就是一种约束,一种准则,就是一种标准,一种尺度,更是一种责任,一种境界。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讲,规矩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道德规范、标准礼仪。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是整个社会的表率。

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规矩很重要,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就要出问题,就会栽跟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纪律和规矩从来都是规范社会运行的行动指南和准则。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和准绳,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总的包括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以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是我们党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国家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党内规矩是刚性和软性的合集,既包括党纪国法这样的“硬约束”,也包括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一些不成文的纪律。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必须懂得并自觉遵守这些规矩,才能做到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首先要牢记自己党员的身份,做到真正的心中有党,这是讲纪律的要求,更是守规矩的具体表现。真正做到了心中有党,才能自觉用党员的标准约束规范自己,才能明了哪些事不能做,哪些话不能说;哪些该这样做,哪些该那样做;哪些要请示,哪些要报告,才能真正做到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

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衡量一个党员干部合不合格,守纪律、讲规矩是一条重要标准。近期落马的“老虎”“苍蝇”,哪一个不是从不守规矩的一小步,逐渐滑向贪腐深渊的;哪一个不是视纪律规矩为“稻草人”,肆无忌惮胡作非为的;哪一个不是阳奉阴违,守着规矩不干事,抛开规矩就乱来的!只有懂得并自觉遵守党的规矩和纪律,个人才能不触雷、不踩线,党才更有凝聚力、战斗力。

“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起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坚决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坚决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定不移与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要带头遵守中央提出的“五个必须”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政治上的清醒人、明白人、局中人,坚决杜绝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政治主张、政策主张上各行其是,确保中央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有约束才更自由,有纪律才更有力。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需要每一位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这根弦,使“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一种行为自觉。千人同心则得千人之力;万人异心,则无一人之用。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指向纪律的刚性和严肃性,但强化“守纪律、讲规矩”,绝不是要禁锢人的思想,限制活力,而是在行止有规中激发勃勃生机和活力,为国家的兴盛、人民的幸福更好地做人做事。

对于一个党员干部,纪律是高压线;对于一个政党,纪律是生命线。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更要学会守纪律,做到知大知小、知进知退、知荣知辱、知是知非。强化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对纪律心存敬畏,把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做到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先学会懂规矩,做到知晓规矩、认同规矩、遵守规矩、维护规矩。将规章制度入脑入心,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明白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公道正派,不徇私枉法。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件事情,以敬业奉献的精神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党员干部的的形象严重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党员干部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自觉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权威最强最有力的捍卫。

只有树立强烈的“规矩意识”,严格按纪律和规矩办事才能真正做一名“守纪律、讲规矩”的好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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