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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汇总20篇

幼苗不经历风霜洗礼,怎能长成参天大树;雏鹰不经历狂风骤雨,怎能飞上万里苍穹;溪流不经历颠簸流离,怎能交汇于浩瀚大海。而年少的我们,不经历艰苦磨炼,又怎能成为国家栋梁之材。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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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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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张家港经开区(杨舍镇)组织召开领导干部专题学习会,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内容,党工委领导班子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了学习。

会议指出,《准则》和《条例》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充分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经验新成果,并结合新的实践提出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对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下一步,区镇纪(工)委要将《准则》、《条例》的学习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的学习相结合,强化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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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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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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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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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全市公安机关为期15天的纪律作风教育整训活动启动。副市长、公安局长王海军出席动员会并讲话。他要求,全警讲政治、守纪律、重操守、听指挥,迅速收心归位,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为新的一年开好局、起好步。

此次整训活动,以全面落实“讲政治忠诚团结、讲担当履职尽责、讲发展勇争一流、讲规矩清正廉洁”为抓手,重点整治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执法违法、失职渎职的行为等六大突出问题。通过教育整训,让全体民警思想上受到警醒、行为上得到检点、执法执纪更加严格,确保公安队伍讲政治、守规矩、重操守、听指挥,做到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为全市公安工作提档升级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整训会上,该局还组织民警进行了重温入警誓词宣誓仪式,通报了违规民警处分决定。会议要求,全体民警要不忘从警初心,负重前行,为水乡田园城市绿色崛起、人民群众的平安幸福担当作为、尽心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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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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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相信随着问责条例的制定实施,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将更加密实,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倒逼机制将更加严厉。问责如同一把杀手锏,给那些不把纪律规矩当回事,在工作生活中信马由缰、信口雌黄、我行我素的党员干部的作风套上了笼头,不敢再肆意妄为,让纪律规矩真正成了不可碰触带电的高压线。

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一次次扯开了大嗓子,却看不见甩开的膀子,那么久而久之,党员干部就会麻木不仁,难免产生“只要无过,无功也罢”的政治错觉。找到问题却不能解决问题或及时解决问题,只会让群众更反感。“真抓”还是“假抓”、“实抓”还是“虚抓”、“常抓不懈”还是“偶尔抓抓”,都体现了转作风是否严实。所以,深入地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地以“严”和“实”的态度进行整改,对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员干部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实现“两个百年”伟大实践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必须始终坚持凡是对党和人民事业不利的,就当机立断、立马横刀,坚决改、彻底改、一刻不耽误地改,改得越早越好,改得越彻底越好,切忌拖泥带水,更不能留下死角和尾巴。

能不能一抓到底、坚持不懈,把作风建设变成常态、推向深入,关键要看在解决问题上是不是下真功夫、硬功夫,发现反弹能不能严肃处理,解决深层次问题能不能啃下硬骨头。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中强调:“把抓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增强推进改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既当改革促进派、又当改革实干家,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扭住关键、精准发力,敢于啃硬骨头,盯着抓、反复抓,直到抓出成效。”转作风不能有“陌上花开缓缓归”的闲情逸志,知道错了的东西,要及时改正,决不能借故拖延,明知故犯。同时,还要聚焦改作风转作风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出台一个就执行落实好一个,对违反制度规定踩“红线”、“闯雷区”的要零容忍,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

逆水行舟,一篙不可放松;滴水穿石,一滴不可弃滞。问责条例的制定为广大干部严实的工作作风树起了标准:工作要做细,不能“做戏”。转作风一定要实实在在,切不可虚张声势,立场不坚,则“四风”之疾永远不能痊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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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查纪律规矩严不严树崇严尚实言行准则心得

全文共 10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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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讲政治是突出的特点和优势。没有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就是一句空话。我国曾经有过政治挂帅、搞“阶级斗争为纲”的时期,那是错误的。但是,我们也不能说政治就不讲了、少讲了,共产党不讲政治还叫共产党吗?“纪纲一废,何事不生?”在这里,我要十分明确地说,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腐败问题是腐败问题,政治问题是政治问题,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在政治问题上,任何人同样不能越过红线,越过了就要严肃追究其政治责任。有些事情在政治上是绝不能做的,做了就要付出代价,谁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

《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军队守纪律首要的是遵守政治纪律,守规矩首要的是遵守政治规矩,并且标准要更高、要求要更严。任何人不得越过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红线,越过了就是大忌,就要付出代价。

《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31日)

对党绝对忠诚要害在“绝对”两个字,就是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不掺杂任何杂质的、没有任何水分的忠诚。党员、干部要用这样的标准要求自己,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叫干什么就坚决干,党不允许干什么就坚决不干。

《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31日)

县一级阵地,必须由心中有党、对党忠诚的人坚守。当县委书记,要记住自己是中国共产党的县委书记,是党派你在这里当县委书记的。这个道理很简单,但要时刻牢记于心就不那么简单了。要把牢政治方向,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时刻不忘自己对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做焦裕禄式的县委书记》(2015年1月12日),《做焦裕禄式的县委书记》,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页

心中有党,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作为党的干部,不论在什么地方、在哪个岗位上工作,都要增强党性立场和政治意识,经得起风浪考验,不能在政治方向上走岔了、走偏了。要严守政治纪律,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守好规矩,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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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换届纪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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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做为北京路街道西华园社区居委会的代表与全市400余名干部参加了奎屯市举办的“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专题培训班,伊犁州党委常委、奎屯市委书记赵永龙以及海依拉提?阿西克、薄祥梅、沈风岐等奎屯市四套班子领导参加了培训班开班仪式。这次培训旨在在全市上下营造人人参与、全员监督、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为实现奎屯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伊犁州党委常委、奎屯市委书记赵永龙在会上向大家提出了希望和要求:“一要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换届》的要求;二要积极发展党内民主;三要坚持正确的用人的导向;四要严肃换届纪律;五要加强对换届工作的领导,把严肃换届纪律的要求落实到各级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

市委党校的老师对换届纪律中“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解读,对选举工作的各项环节和流程进行全面详细的讲解,老师的授课深入浅出、通过案例分析与理论讲述相结合,使与会干部进一步明确做好换届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了做好换届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熟悉掌握换届工作的各项流程,严肃了选举工作纪律,使换届工作与其他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培训班结束后,奎屯市委还与每名与会人员签订了“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承诺书”,每名党员干部向组织及社会各界做出郑重承诺,带头学习和深刻领会、自觉遵守“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的纪律规定,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若有违反,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通过一天的学习,使我对换届工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理解,使我更加增强了换届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统一思想、认清形势、严肃换届纪律。

这次换届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奎屯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关键时期,是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奎屯市全市人民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通过这次换届,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次换届工作的突出特点是:面广、量大、任务重,可以看出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对这次换届工作的高度重视,中央也明确提出了换届纪律的要求。做好这次换届工作,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党内民主进程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纪律性。做好这次换届工作,为奎屯市实现“十二五”发展的宏伟目标,开创奎屯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换届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社区民情民意的收集。

搞好这次换届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是推进奎屯市跨越式发展的需要。紧紧围绕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这个中央任务,围绕巩固党在农村和城市基层的执政地位,围绕改进和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围绕促进城乡和谐稳定来谋划和推进换届选举工作,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党员选拔到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结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奎屯市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不让不讲党性、不重品行,为了个人私利和升迁捞资本、做虚功、拉关系、搞奉迎的投机钻营者得利,让那些品德低下、能力平庸、不干实事、不敢负责、作风飘浮、群众信不过的干部没有市场、没有位置、没有地位。只有真正出以公心、公道正派,才能选出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的优秀干部;要坚持公道正派,必须克服一切私心杂念,打消一切思想顾虑,排除一切干扰阻力,公平对待干部、公道评价干部、公正选拔干部,对确实优秀的干部全力予以举荐。特别是在换届工作的关键时期,更要敢于坚持正确的,抵制错误的,理直气壮地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把选人用人聚焦到内在素质高、发展潜力大、群众反映好的干部上。把那些精力集中到为民造福上,把心思放在谋划发展上,把本领用在克难攻坚上,把功夫下在抓好工作落实上的好干部。

以身作则,服从组织。

作为一名党员,一名社区党支部副书记,一名积极要求进步的基层干部,首先要充分认识这次换届工作的重要性,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的要求上来。认真学习“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五个一律”,增强自身的党性观念、大局观念和组织观念,在换届工作中,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坚决抵制不正之风。配合街道,市委、政府做好这次换届的各项工作,加强学习宣传,提高社区党员干部政策法规的知晓度,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宣传力度,努力形成浓厚的监督氛围,强化组织监督、制度监督、民主监督,把换届全过程置于组织、干部、群众有效的监督之下,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要求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站在党和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决不参与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在换届过程中,发动社区干部通过“四知四清四掌握”,动员社区居民、信息员要及时收集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为换届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保证。

这次换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为奎屯市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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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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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万象更新。2月3日,新年上班第一天,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召开机关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动员大会,要求全体干部职工收心鼓劲谋事业,开创工作新局面。省农业厅党组成员、省农机局局长何存贵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决定,从2月3日开始,利用10天时间,全局集中开展以“提振精气神全力抓落实”为主题的机关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切实解决干部职工中存在的思想保守、动力不足、标准不高、创新不够等突出问题。活动以处(室、站)为单位进行,组织全体干部职工结合业务工作实际,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论述,开展比讲政治、看敬业精神,比讲担当、看工作标准,比讲实效、看工作落实的“三比三看”活动,对照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议定措施,认真整改,把精气神聚集到扎实推进“四个一”的落实上。

何存贵要求,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局领导要以上率下,参与指导分管处(室、站)的整顿活动,并提出明确要求;处室站负责同志要高度负责,精心组织,认真谋划,使整顿活动严肃认真,形式多样,富有成效;全体干部要积极参与,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自我教育,自我提升。二要创新整顿方式。要聚焦“提振精气神,全力抓落实”,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认真学习、细化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解决思想保守、责任不清、执纪不严、落实不力等问题。三要务求整顿实效。要认真查摆存在问题,明确整改方向,议定整改措施,确保解决问题,达到整顿效果。要珍惜一起工作的缘分,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统一思想,提振精气神,全力抓落实,促进农机化工作高点起步,良好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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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讲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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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以“守纪律、讲规矩、作表率”为主题的教育月活动中,认真学习文件,深刻反思,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我对新党章有了更新更高的认识,对我们党的性质、理想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党员义务权益有了更深的理解,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党的政治理论和基础知识教育,从而也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革命理想信念和责任感。我觉得自己还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得更好: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进一步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树立良好的学风,以提高学习效果,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要在干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努力通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思想,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而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工作。

二、更新观念,开拓创新。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善于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同行学习,主动接受先进的知识和经验。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这是时代的要求,是党对我们的要求。

三、坚定信念,阔步向前。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从中可以看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必须坚守的信念意识。

四、牢记宗旨,严守纪律。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学习贯彻党章的模范,必须坚持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作出表率,才能把本单位的好风气树立起来。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人格的锻炼和修养,在改造主观世界上下功夫,用党章指导自己,规范自己,把自己的一言一行同党和人民的利益联系起来,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干事,不辜负党和人民的要求和期望,努力塑造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以上仅是我前阶段学习的心得体会,与其他同志们相比,自己学得还很不够,在下阶段及今后的日子里,我决心进一步加强党的理论和知识的学习,提高党性修养,遵守纪律,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实际工作的能力,更加勤奋扎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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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党员干部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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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全体人员进行了“两严”集中学习,通过“两严”学习,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新形势、新任务、新考验下,迫切需要我们更加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如何才能做到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呢?结合本人政治素养和工作实际,我认为要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我们要认真学习习总书记重要讲话、深刻领会党中央的重要精神。纪律是党的生命、纪律建设就是治本之策。我们党是肩负着历史使命的政治组织,必须要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定力。作为一名党员,一名普通的放射科医生,必须要强化规矩,执行的各种要求、标准、尺度,使自己成为真正“懂纪律、守规矩”的人。要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要和党组织保持一致。要明底线、知敬畏。

主动地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线,不打小算盘,切实遵守党的规章制度。

二、维护党的形象,树立党的威信。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党的形象是我们共产党人共同的脸面,需要所有党员共同维护、责无旁贷。维护党的形象,始终要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古训。不该说的话不要说、不该想的不要想、不该做的事不要做,切实做到不让露水打湿鞋,要以个人的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好党的形象。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对诋毁党的形象的错误言论不忍不让、理直气壮地作坚决斗争。不让他人给党的形象抹黑涂脏,要始终做到在党言党、在党爱党、在党护党,维护党的光辉形象,保持党的绝对权威。

三、遵从党的规矩,执行党的安排。“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是我们党的基石和保证,也是每一个党员必须坚守的政治生命线。我作为一名党员更要对党章、党纪、国法以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一系列党的规矩做到绝对服从,不偏不废、不弯不曲。要听从党的召唤,执行党的安排,对党忠诚。

四、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做为一名卫生工作者要对卫生事业尽心尽力。既然选择了卫生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为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努力创新。以“假如我是服务对象”活动为楔机,结合自己的岗位职责,牢牢把握“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宗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能力,为病人服好务。

总之,作为一名党员,我们要从思想上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树立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严于律己,踏实做事,老实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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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学党章讲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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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排,现在我代表科级干部读书班第四组的X名学员向领导们、同学们汇报学习所得,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学深悟透,深刻领会“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的内涵

经过老师讲、同学帮、领导提、自己悟,我们四组全体同学深刻领会到了“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的内涵。

讲政治,就是要对党组织绝对忠诚,讲政治是我们的立身之本。要牢记自己党员的身份,增强党的意识,增强党员意识,我们是组织中人,要服从组织,对组织负责,服从安排听从招呼,对党组织的部署不打折扣、不做变通、不讲价钱、不做选择的执行,要坚定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增强政治鉴别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在路线原则上站稳立场,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时刻做到心中有党,在党言党,在党为党。

守纪律,就是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守纪律是我们的行为之范。红线不踩、底线不碰、高压线不触,党员干部的言行要受到党纪国法的约束,要做到心存敬畏,敬畏法律、敬畏党纪,头脑要绷紧纪律之弦,心中要烙下纪律之印。党员领导干部要做遵守政治纪律、遵守工作纪律、遵守财经纪律、遵守生活纪律的模范,要自觉接受组织纪律的约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不能搞特权,不能搞变通,更不能游离于纪律之外,对党的纪律要无条件执行。

守规矩,就是要规范我们的言行,一切行为要符合规矩,守规矩是我们成事之基。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下级服从上级是规矩,个人服从组织是规矩,少数服从多数是规矩,必须在规矩内行事作为。守规矩就是坚持按规矩办事,反对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杜绝推诿扯皮。做到一切按规矩办事,一切以规矩为尺,一生以规矩为度,自觉遵守办事规程、行为准则,谋事、干事过程中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

二、知行合一,努力争做“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的典范

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是组织的要求,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群众的期盼,是我们自身建设的需要,我们必须按照中央的部署,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当好政治的明白人,争做事业发展的实干家,在工作中、生活中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带头增强政治定力,努力提高自身思想觉悟。我们要认真学习习总书记相关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县委关于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深刻领会县委蒋书记在读书班开班动员会上的讲话精神,努力提升自身思想素养、政治素养,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同上级党委同心、同向、同拍,步调保持高度一致。我们要自觉维护组织的权威,上级党委提倡的坚决响应,上级党委决定的坚决执行,上级党委禁止的坚决不做。不论在什么地方、不论在哪个岗位上工作,都要经得起风浪考验,都要对组织绝对忠诚,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政治定力,确保在政治方向上不走岔、走偏。我们要始终听党话、跟党走,爱党忧党、兴党护党,为国干事、为民谋利,是非面前分得清、提供名利面前放得下、关键时刻靠得住,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策部署。

二是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始终保持对党纪国法的敬畏。结合全县开展的“正风肃纪”和深化“庸懒散浮拖专项治理”活动,我们要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自觉加强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努力增强遵章守纪意识,自觉遵守八项规定和反腐倡廉各项规定,确保自身的行为符合规范,在遵守纪律方面我们要做到头脑清醒正立场,眼睛清亮辨是非,耳朵聪慧明事理,嘴巴干净不乱吃,手脚干净不乱拿,干干净净清清白白为官,堂堂正正明明白白做人,胸怀坦荡、言行一致,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人前人后一种风格,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让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为行。

三是带头增强政治责任,勇挑发展重担敢于担当。带头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同心协力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干事创业上,积极作为。遵守规矩绝不是无所作为,“为官不易”绝不能“为官不为”,我们要严格按照“三严三实”要求,既要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又要敢于尽责、勇于担当,敢于谋大事、创大业。我们要结合的县情实际,在产业发展、项目推动、民生建设、经济增长等方面狠下功夫,敢闯敢干、能干会干、善作善成,创造出党和人民满意的业绩,创造出无愧历史的业绩。

四是带头增强政治意识,提升执行能力敢于攻坚。一分安排,九分执行,我们不仅要成为一个优秀的指挥者,更应当成为一个推动决策落实的执行者。我们要树立牢固的执行观念,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勇气,真抓实干、攻坚破难,努力增强为民服务意识,提升执行力水平,踏踏实实工作,在工作中奋勇争先,努力为广大老百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为打造高效廉洁政府,提升政府部门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而努力。

各位领导、同志们:短暂的学习即将结束,通过学习,我们明白事理,通过学习,我们增强党性,通过学习,我们找出了差距,明确了前进的方向。下一步,我们要按照县委X书记提出的“产业为魂、文旅为脉、效益为先、民生为本”的新要求,站在“讲政治、绝对忠诚,守纪律、敬畏法纪,守规矩、绝对服从”的高度,时刻以“三严三实”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提升思想、提升能力、遵守法纪,为“新型工业县、优秀旅游城、生态示范区”建设坚定信念、勇挑重担敢担当,开拓创新、务实奋进勇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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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浅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9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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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之后,党中央进一步扎紧从严治党制度“笼子”,七一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再次释放出了从严治党、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让党员干部“不敢腐”。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的一系列管党治党制度条例,都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一直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这次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把“利剑”,是失职、渎职干部不可触摸的“高压线”,中央在即将迎来建党95周年之际又一次“亮剑”,体现了我党从严治党的强烈决心。“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认真贯彻问责条例,就能将从严治党的整体责任,转化为各级党组织的具体责任;让广大党员干部深刻的认识到“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意识到《问责条例》是悬在我们头上的一把“利剑”,切实做到“红线”不能触碰,做到防腐拒变,让党员干部心存敬畏,不敢腐。

让党员干部“不能腐”。此次出台的《问责条例》被很多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问责条例》的对象是面向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还强调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无论是最全还是最严的党纪,要让党员干部感受到这条“高压线”的威力,有责必问、凡腐必抓,切实让党员干部从内心转变,树立红沟不可逾越,腐败不能伸手的思想。

让党员干部“不想腐”。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想腐”是从思想和认知上转变的一个过程。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只有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才能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条例》的出台,既体现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定决心,也是对反腐败制度的重要完善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是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全面从严治党,将普通党员纳入党纪管理之中,不留死角,无疑是为反腐败树立的一道制度化防火墙,同时也达到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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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教师党员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8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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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保持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团结统一要靠共同的理想信念,靠严密的组织体系,靠全党同志的高度自觉,还要靠严明的纪律规矩。“守纪律讲规矩”对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指明了方向。

作为一名基层党务工作者,守纪律讲规矩就是要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平的基本含义就是按规则办事,我们要始终保持一颗公平心,对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都一视同仁。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具体工作中,程序公正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做到程序公正,别人才有可能真正服从你,从内心支持你的工作,从而对你以及单位集体充满感情,充满信心,人心才能稳定,单位也才能有所成绩。公开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在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新形势下,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机制已是势在必行。

作为一名基层党务工作者,守纪律讲规矩就是要坚持“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就是要建章立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克服以言代法,朝令夕改,是为了不因工作人员的改变而改变,不因工作人员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规范化、程序化是制度化的延伸,补充和具体化,是落实制度的重要保证。制度化必须要有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作保证才能实现;规范化则是用制度去对工作行为进行统一约束和规范;而程序化则要求将工作过程中要坚持的程序设计与方法步骤,尽可能用制度形式确定下来。三者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比如:教师的评聘、干部的选用及薪酬的设计等工作,都必须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规范来保证落实,否则,一定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而引起群众对我们组织的不满,进而削弱我们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不可或缺和不能忽视的。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 作为一名基层党务工作者,守纪律讲规矩就是要从自身做起,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开创崭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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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纪委书记纪律行动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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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集中学习新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市委书记马天荣强调,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全力抓好新《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遵守执行、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高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水平。这对全体党员严守规矩、从严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是始终做到“三严三实”的题中之义,而党章、国家法律等党内规章制度就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新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原有基础上,对党内规章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明确了党规党纪的红线,让党员干部守纪律守规矩有了更加清晰的标尺。有了红线、树起标尺,党员就要遵守,将纪律和规矩的要求外化于行动中,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守纪律、守规矩,应尽的职责要不折不扣去履行,不该做的事则要管住自己,绝不越界。

外化于行,首先要内化于心。新《准则》和《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这些新的内容需要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消化和吸收,要原原本本学、认认真真读,要把学习与自身工作实践相结合,这样才能真正把新《准则》和《条例》的新要求、新精神学深学透,内化到思想深处。

党员干部不仅要把新《准则》和《条例》的新要求、新精神内化于心,更要外化于行。在待人处事、履职尽责等方面,都要心中有底线,脑中有红线,戴好纪律和规矩的紧箍咒,时时提醒自己,处处以这些新要求和新精神约束自己,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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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学习条例和准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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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四个全面”伟大战略征程中,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及时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两部法规。这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显示了深化改革依规治党的必胜信念,在党史上具有划时代、打烙印的重大历史意义。本人通过全面学习两部法规,主要有三点体会

一、全面学习,让《准则》和《条例》入眼

《准则》和《条例》是在继承中创新,呈现诸多亮点,主要是内容多、提法新、观点明,在过去的基础做出较大篇幅修改。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加强学习,深刻领会。一是集中领学。《准则》和《条例》颁布后,迅速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原原本本地学习法规的原文,在头脑中形成大致轮廓,了解大致框架。二是个人深学。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要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法规内涵、本质和具体条款,做到全面、具体。三是专家讲学。邀请纪委、宣传部、党校专家老师,借助“五城同创”分课堂,进行全面透彻准确宣讲,解决在领学、自学过程中疑问。四是以案促学。通过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违反条例原因、行为和处理结果,用生动的案例,用身边的典型,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应该怎么做,不应怎么做,做了受到什么处分,达到以儆效尤警示一片的目的。

二、全面领悟,让《准则》和《条例》入脑

全面学习是《准则》和《条例》落地生根的前提,全面领悟是守《准则》和学《条例》的关键。两项法规的修订颁布,集中核定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解决了道德高线与纪律底线的问题。《准则》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全文共8条281字,概括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是共产党第一部全面倡导全体党员廉洁自律的基本法规,给我们共产党员树立起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标准,重在立德。《条例》是把党章对纪律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分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开出一份可操作的“负面清单”,重在立规。由此可见,《准则》和《条例》是有机结合、辩证统一、前后呼应。每个党员守住了道德高线,就不可能够碰纪律底线,守不住道德高线,就用纪律底线去对号入座,亮出纪律“戒尺”。二是解决纪律与法律的问题。原《条例》存在法纪不分问题,让人难以把握和衡量。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体现了法纪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显明特点。三是解决了从严和全面的问题。新修订《条例》和《准则》把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纳入制约范围,实现了制约对象全覆盖、无盲区、无例外,体现“全面”特点。两种法规对党员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更严标准,体现“从严”特点。

三、全面遵循,让《准则》和《条例》入行

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的生命在于遵循。要教育引领广大干部争做《准则》和《条例》先行者、遵循者和执行者。在政治纪律上,着力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伙等问题;在廉洁纪律上,着力解决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坠落等问题;在组织纪律上,着力解决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问题;在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上,着力解决违反“四风”问题。紧扣六大纪律,突出四个着力,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要当好执行者、维护者和引领者。一是当好“六大纪律”的坚定执行者。在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等六大纪律上,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去执行,去落实,去遵从,绝不能摇摆不定、模棱两可、可左可右,更不能存在侥幸、回避、触碰的心理,自觉筑牢思想防线,铸实道德高线,分清交友界线,死守纪律底线。二是当好招标采购法的坚定维护者。我局具体负责全县招标采购项目的综合监管工作,严格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流程,做实做强交易、管理、监督平台,依法处理投诉工作,自觉维护招标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择优择强、坚守有力的运行监管平台。三是当好“八个规范”的坚定自律者。“八个规范”是《准则》从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两个层面提出一个道德规范,必须通过学习宣传、典型引领、以案说法等形式,瞄准《行为准则》道德高线,使自己成为一个高尚的人,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人民的人。四是当好《准则》和《条例》坚定引领者。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走过66年的风雨历程,有着8000多万党员干部,占据全国人口总数的7%,在遵纪守法引领风尚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引领全体社会公民遵从法律法规,注重政治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营造出富强民主、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良好环境,为我国早日实现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和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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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8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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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是人人皆知的道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重要的位置。如何做到“讲规矩,有纪律”,我个人理解是要学规矩、知纪律,懂规矩、守纪律,用规矩、畏纪律。

一是要学规矩,知纪律。党的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规矩。“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每个党员逐条逐句通读党章,认真学习党内法规,学是基础,只有通过学习,才能知道这些规矩和纪律。

二是要懂规矩、守纪律。通过学习懂得规矩才能知法度,把握好自己身份和职责,真正把规矩当作一种责任,把纪律当作一把戒尺。有的党员之所以出现“心中无规矩,不把规矩当规矩,规矩对人不对己”的倾向,就是因为不懂规矩,不知道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矩。懂规矩、守纪律,重点要做到“三严三实”、“五个必须”。

三是要用规矩,畏纪律。学规矩,懂规矩,关键在做,也就是用规矩,要始终在政治上用规矩指明方向、在工作上用规矩促进作为、在生活上用规矩树立形象,做到严明政治纪律和廉洁纪律、严守组织纪律和群众纪律、严格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对党的纪律要心存敬畏,做到敬畏党、敬畏人民、敬畏自己的工作。从中央和地方纪委通报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发现,有的党员学规矩,懂规矩,但在用规矩时不自觉地将自己置身于规矩之外,习惯于搞特殊、耍特权,随心所欲、心无禁忌,官气十足、贪图享受,独断专行、拉帮结派,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说的一套、做的一套,嘴上讲程序、行动潜规则,不讲党性修养、不守政治规矩,“不照镜子不洗澡”,大行“七个有之”之道,导致思想松懈,自我放纵,滥用权力,最终身陷囹圄。

“人有所畏,业有所成”,党和国家的规矩既是规范党员言行的底线,也是不容触碰的高压线。规矩面前一视同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作为一名党员,“从心所欲不逾矩”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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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换届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9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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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风气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态的“晴雨表”,直接关系着换届工作的成败。我们要始终把正风肃纪牢牢抓在手上,贯穿全省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全过程,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要加强纪律教育,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始终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坚持正面教育与反面警示相结合,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换届纪律要求,切实汲取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反面教训,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时刻绷紧换届纪律这根弦。要充分发挥党的思想工作优势,通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等方式,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工作,教育引导领导干部从大局出发,严格遵守纪律规定,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在换届中切实做到思想不松、工作干劲不减、换届纪律的“高压线”不碰。

要严明纪律要求,把纪律规定执行到位。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做到严格执行换届纪律不动摇、不变通、不走样。要把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和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通知中的纪律规定严格执行到位,把中央和我省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相关纪律规定严格执行到位。对违反换届纪律的,一经发现,立即严肃查处。

要加强督促检查,把责任压力传导到位。聚焦换届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监督措施,提升监督实效。要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巡视监督作用,组织对换届纪律和换届风气进行巡回督查以及专项巡视巡察,层层传导压力,督促责任落实。要抓住关键环节,大会选举期间,要派驻督导组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坚决维护换届选举工作的严肃性。要注重统筹协调,把换届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与结合巡视开展的选人用人检查、深化“三超两乱”等系列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相互借力,相互促进。

要强化责任追究,把执纪问责落实到位。对换届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实行“零容忍”,坚决查处,严肃问责。要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度,出现选人用人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追责,出现“带病提拔”的要倒查追责。要严格落实换届风气问责制度,对换届风气不正、监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党委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警示、震慑、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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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作风纪律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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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按照纪律作风整顿活动要求,认真学习《xx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手册》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细心体会,认真反思自身。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开展整顿纪律作风活动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存在自我满足现象。过去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做出了一些成绩,就自我感觉不错了,对自身要求降低了。特别是没有很好地为领导出谋划策,有很多的工作都是想做又不敢做,畏畏缩缩,缺乏果断和胆量。很多情况下,没有针对实际情况,主动地去寻出路,想办法,解难题,因此,工作上起色不大。

2、业务知识不够钻研。对待工作有时不够及时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未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有时由于工作的重复性,图个省事,照搬照抄,只要按时完成工作就算了事。

3、对自身要求放松。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没有较急、较重的任务的时候,对自己没有严格要求,有时出现上班迟到、工作时间聊天等的现象,有时没有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向办公室请假。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所造成。在这段时间,自己结合对《复兴区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手册》的学习,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进行了认真反思,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中钻研不够,自己在业务方面存有依赖性,认为领导会有指示,我不用先急着干,害怕自己先做做不好。而且自己尚未有一整套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故在开展工作中有时比较盲目。2、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表面,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登陆文秘写作网wmxz.cn查看更多文章情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3、思想松懈,自我要求不严,放松了对自身纪律性的要求。

三、今后的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不仅要学《复兴区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手册》、更要认真学习、精读有关重点文件,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2、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己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要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自己工作能力和修养;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夯实基础。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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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党员干部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全文共 8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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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第二专题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守纪律、讲规矩是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是全党的行为规范,目的就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严以律己、清白干事、履职尽责,保持共产党人本色。

要始终坚持正确立场。坚定理想信念,旗帜鲜明地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党性锻炼,做到在大是大非上头脑清醒,在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和风险挑战中经得起考验;胸怀党的大局,在大事难事面前勇挑重担,在急难险重面前挺身而出,在名利地位面前不计得失,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懈奋斗。

要始终坚持严以律己。将“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贯穿于工作生活中,以反面典型为诫,向先进模范学习,把自觉抵制腐化堕落作为从政之道,让守纪律、讲规矩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追求、一种常态,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坚决维护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权威,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心中有红线、行动有底线。

要始终坚持务实作风。心系群众,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意愿,真情关心群众疾苦,让人民群众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求真务实,进一步完善思路和举措,进一步创新手段和办法,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水平。作为政法战线来说,保平安是我们的政治职责,始终把群众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治安问题,及时回应,依法严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让百姓舒心安心。

要始终坚持秉公用权。敬畏权力,决不能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更不能错误地认为领导就拥有特权,可以凌驾于法律和纪律之上;秉公权力,在为人民的事业上,为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工作中,大胆用权,但在涉及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上,严格依法用权,绝不弄权;阳光用权,自觉接受监督,把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生活等各个方面都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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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心得体会

全文共 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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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开启了新的伟大征程上治国理政的恢弘篇章,每一名具有责任意识的共产党人都应该奋发有为,在“三严三实”崇高价值追求的指引下,心中有党不忘恩、心中有民不忘本、心中有责不懈怠、心中有戒不妄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解决党内存在的种种难题,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从政环境,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政治生态。对此省委从“三个不可低估”重大判断出发,从严管党治吏、铁腕整治风气。总体要求是,坚持“八个务必从严”,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到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全过程,落实到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各方面。主要任务是,着力解决“六个方面问题”,营造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政治生态。基本思路是,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以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解决各级班子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塑和优化四川政治生态,凝心聚力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

在我党的历史上,纪律规矩从来就不是小事。干部讲纪律、守规矩,党的事业则兴;干部无组织、无规矩,党的事业则危。人无纪律规矩做不了大事,党无纪律规矩成不了大业,这已为无数的事实所证明。

纪律规矩就在身边。在很多基层党员干部看来,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好像与自己关系不大,对党和国家大局影响也不大,以致缺乏对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敏感和警惕。其实,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就在我们身边,它与我们的一言一行密切相关。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小山头”,非议上级路线方针政策,当面不说背后乱说,越级指挥越级汇报,长官意志独断专行,对上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干部任用中打招呼、说情,这些现象都是不讲政治规矩不守政治纪律,实实在在地发生在我们身边,危害党的事业发展,影响党的执政根基。心中没有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危险会如温水煮青蛙般悄悄来临,直至最后无可挽回,这就是忽视纪律无视规矩的代价。

纪律规矩也是素质。中央强调,选拔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作为领导干部,讲政治纪律守政治规矩就是一种德,也是一种基本的政治素质。判断干部素质素养如何,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就是一个重要参照。作为党的干部,如果不讲政治纪律不守政治规矩,首先是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有问题,是政治不合格,也成不了一名好干部。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必须重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培训,提升干部能力素质,必须提升政治纪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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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9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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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论述,我认为,要吃透上情明方向,要鼓足干劲抓落实。结合个人的思考,我谈几点体会

重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需要纪律建设作保障。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如何保证党的各项纪律严到份、管到位、落到实处,这就需要我们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省市纪委全会精神,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以学习贯彻实施《准则》《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在真学真懂真明白上下功夫,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准则》《条例》为标尺,正确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重担当,坚持挺纪在前。纪律是党的生命,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只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前沿,用纪律引领、规范和约束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才能使党永远保持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坚持抓“常”,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日常监督,增加监督频率,延伸监督触角,织密监督网络,让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感到监督的存在。强化教育提醒,对信访受理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找当事人谈话提醒,函询核实,指出问题危害,帮助查找原因,提出改进要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初始阶段。要坚持抓“早”,做到动辄则咎。建立健全抓早抓小的工作机制,对违反纪律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要加强制度建设,防止问题滋长蔓延。要坚持抓“快”,提高审查时效。转变审查方式,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扎实做好初核,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扎紧证据链条,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审查周期,做到快查快结,把纪律审查过程变成教育违纪党员干部悔过自新的过程。要坚持抓“严”,保持高压态势。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

重品行,自觉接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执行者、捍卫者和监督者,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增强监督与接受监督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要以纪律规矩为戒尺,经常对照检查,自觉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底线,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真正做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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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党支部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0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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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在不同场合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在1月13日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明确要求我党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这是把马克思主义和我国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相结合的创新,为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指明了方向。

习近平全面地阐明了纪律和规矩的辩证关系。他说:"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政治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政治规则、组织约束、优良传统和工作习惯,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遵守政治规矩就是讲党性、讲政治的具体表现。我们党有远大的理想和目标,就要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就是保障。纵观我党的历史,中国共产党从最初的50多人发展到现在的8000多万人,有389万多个基层党组织,筑成了我党坚强的堡垒。

靠的是什么?靠的就是纪律!

毛泽东同志说过:"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在血雨腥风的革命战争年代,我党领导下的军队和组织就强调"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正是因为我党有严格的纪律,才能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最终取得了革命的胜利。无论在革命时期,还是在和平建设年代,纪律都是维护团结、保证忠诚和保持党的优良传统的基础和保障。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的忠诚度的重要检验。

如何做到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呢?

第一,必须加强学习,要学习好《党章》。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员要对党纪国法有敬畏之心,不仅要学习成文的规矩,也要知道不成文的规矩;要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第二,必须做到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是我党的根本政治纪律。党组织的决定反映和集中了大多数党员的要求和意见,服从组织的决定,就是服从正确或大多数人的意见。这样,才能保证党组织的集中统一,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和能力。当然,个别党员有不同意见,在服从组织的前提下,也可以保留个人意见,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反映。这样,既可以保证党在行动上的统一,又可以防止压制党员的不同看法和意见。

第三,要大力加强党章党纪、法律法规等的制度建设,增强制度执行力,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定了规矩就要照着办。党员要做到讲纪律、守规矩,襟怀坦白、言行一致,心存敬畏、手握戒尺;要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格按党纪国法办事;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我们要牢牢记住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讲的"五个必须":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绝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提高我们的执行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检验检疫部门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国门安全等方面日益体现出其特殊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从大局出发,树立科学的执行理念,提高执行力。

第一,认真学习。要从政治高度学习和把握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总方针,检验检疫工作要紧紧围绕这"十二字方针",提高自己学习业务和政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我局建成学习型和创新型单位。

第二,建立和健全提高执行力的体制。建立全面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和目标,通过绩效对每项工作和每个人进行考核,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工作不留死角,人员不会闲置。

第三,强化廉政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推进廉政风险管控。针对在"群教"活动中反映出来的"四风"问题,结合在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典型案件,继续深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使每一位工作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第四,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每个人都要以"三严三实"高标准要求自己,使单位上下形成一股风清气正的良好局面,引进更多的正能量,少一些负能量。

第五,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着力深化检验检疫业务综合改革,着力推进依法治检,着力维护国门安全,突出创新驱动,强化风险防控,当好"三个表率",服务"两个率先",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提高执行力要从领导干部带头做起。作为领导干部,首先要严于律已、以身作则,处处起表率作用,在单位或部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风成于上,俗化于下;领导所起的作用是潜移默化的,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下梁"一般都是盯着"上梁"看,有样学样。

总之,我们要时刻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底线,把提高执行力作为目标,建立长效化、常态化制度,为广东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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