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实用20篇】

幼苗不经历风霜洗礼,怎能长成参天大树;雏鹰不经历狂风骤雨,怎能飞上万里苍穹;溪流不经历颠簸流离,怎能交汇于浩瀚大海。而年少的我们,不经历艰苦磨炼,又怎能成为国家栋梁之材。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浏览

3237

作文

960

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559 字

+ 加入清单

纪律、讲规矩,首要的要讲政治纪律、守政治规矩。把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到实处,是从严治党的关键。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

明确各级党组织承担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主体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各级党组织作为从严治党的责任主体,也承担着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主体责任。一方面,党的各级组织要强化责任意识,采取“书记抓、抓书记”的办法,抓教育、抓宣传、抓监督、抓检查、抓惩处,真正把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抓实抓好。另一方面,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弱化往往来自于党内生活的弱化,要真正从严开展党内生活,“真刀真枪”地抓好“三会一课”等制度的落实。把党员组织起来,经常性、常态化地开展活动,在服务中优化教育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

明确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承担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责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这明确了纪律检查机关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监督检查的责任和地位。因此,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按照“五个必须”和“五个决不允许”的要求,改进作风、创新形式、提高成效,维护好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把监督检查责任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党风政风监督员队伍建设,选聘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意识强的同志担任党风政风监督员,明确监督责任,定期向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书面报告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执行情况。

二、进一步与干部考察任用融合

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考察干部的“硬杠杠”,明确细化考察内容和指标体系。首先,要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选人用人的首要标准、底线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情况纳入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与干部“进、退、留、转”密切联系起来。要突出“测、问、说、诺、谈”,考察干部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即民主测评中要“测”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个别谈话中要“问”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干部提拔前要书面“说”明自己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存在问题情况并作出整改承“诺”,谈话领导在干部任职前谈话要着重“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其次,要探索建立并细化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的考察内容和指标体系,按照理想信念坚定、纪律规矩严明、决策科学民主、权力运行规范、监督制约到位、经济社会发展、党群干群和谐等情况,对干部进行导向鲜明、可操作性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把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穿于党政“一把手”实绩考评工作的始终。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就良好的政治生态,因此,必须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穿于党政“一把手”实绩考评工作的全过程,让党政“一把手”主动承担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着重考评“责任分解落实情况,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宣传教育和知晓情况,违纪违规发生处置情况和群众评议情况”等四个方面。考核结果要直接与“一把手”职务升迁、地方绩效挂钩,促进“一把手”对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职尽职。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和问责

抓住“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党政“一把手”要率先垂范,时刻廉洁自律,带头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方面要求做到自我约束,提高自控能力。另一方面,要履行好“一岗双责”。“一把手”不仅要把本职工作做好,廉洁自律,还需要抓好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廉洁管理。要站在党的正确立场,敢抓敢管,敢于担当,对于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破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从严批评处理,不遮掩、不护短,履行好应尽职责。

抓住严管这个“关键措施”。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说:“严管就是厚爱。”要坚持“严”字当头,严标准、严措施、严约束,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特别是日常的管理。严格执行提醒、函询、诫勉、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核实等规定,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管理监督制度、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向上级纪委全会述廉述责述德并接受评议质询制度等。要在严格落实现有党内法规和干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创新实践,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不断探索从严管理干部的方法措施。

抓住问责这个“关键环节”。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优化政治生态,必须加强惩处警示,严格责任追究。要注重对违纪违法案件中“违纪”部分的“问责”,不能以法律责任代替或掩盖“纪律”责任,应该把违纪“问责”挺在法律问责的前面。要加大对执纪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整治力度,严格查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违纪违法案件的责任追究力度,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建立健全规范“一把手”权力的运行机制。要结合实际,真正扎紧“一把手”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出台配套措施,确保制度有效执行。明确划定党政“一把手”的权力范围,形成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保证“一把手”权力规范运行,防范滥用职权。要着力将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一把手”重要职责,落实责任制,督促“一把手”带头严格自律,执行各项制度和规定,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建立健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机制。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健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监督检查机制,规范督查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方法,明确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表现形式、认定标准及相应的惩处措施,明确不同督查主体的督查工作流程,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公开栏等载体,健全监督公开平台。要把规范党委、政府权力公开内容和流程,发挥民众监督作用。

建立健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责机制。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责机制。一要建立健全环环相扣的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精细的责罚细则,让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者为其行为“买单”。二要建立健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考核评价机制,明确考评“党员干部” “纪检监察机关”和党政“一把手”的主体、办法、标准和尺度。三要建立健全党组织、纪律检查机关、党风政风监督员在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落实不力的问责机制,明确责任、问责标准和尺度。要通过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落实。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作文

篇1: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58 字

+ 加入清单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管长远要靠制度。新形势下,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党内监督。

“向制度建设要长效”“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强调了反腐倡廉建章立制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四个重要方面,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贯彻落实讲话精神,就要对症下药、真抓实干,使制度更完善、监督更有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同样要做好“破”和“立”这两篇文章。“打虎拍蝇”是为破,建章立制是为立。从现实来看,产生腐败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反腐败体制机制建立了但还不够完善,一些体制机制仍存在漏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加强制度建设,是深入反腐倡廉的必然要求。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制度建设重在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反腐倡廉建章立制,需要突出重点、针对时弊,有什么漏洞堵什么漏洞,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从体制机制上分析,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暴露了一些共性问题。比如,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受到的监督很少;用人风气不正,存在任人唯亲、卖官鬻爵现象;一些人凭借行政审批权设租寻租、以权谋私;官商勾结、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资源损失,等等。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针对突出问题,我们要查漏补缺,通过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把制度笼子织密织牢,全方位加强党内监督。

依规治党,就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着手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完善全党一体遵循的准则,让党纪成为红线、巡视彰显威力。端正风气,就要着力健全选人用人管人制度,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敦促领导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防止权力滥用,就要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强化内部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就要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

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好的制度离不开铁的执行。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把制度落到实处、让监督如影随形,我们就一定能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胜利。

更多热门文章: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学党章学准则学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27 字

+ 加入清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修改并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通过学习,我充分认识到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两项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学习两项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第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每一个党员都应懂得,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观念在一部分党员、干部中有所淡漠,甚至陷入误区。有的认为,把改革开放与严肃党纪对立起来,认为党的纪律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条条框框”,应当“冲破”,可以“变通”,提出经济要搞活、纪律要“松绑”;有的只要一讲严肃纪律,就被别人说是“左”的表现,是“整人”,等等。这些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正是近些年来纪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强党员纪律修养的思想障碍,必须坚决予以清除。全镇广大共产党员要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必须从加强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做起,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全镇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别是要有“怕”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怕”,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要从心底里敬畏,并用这种“怕”约束自己,在遇到可能违反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由此可见,这种“怕”,不是谨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坚定和成熟的表现。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特别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颇有些“天老大,我老二”的架势,什么党纪、国法、制度等,全不放在眼里,任凭自己的欲望恶性膨胀,最终跌进了深渊,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共产党人时常要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第三,要严格执纪,发挥党纪作用。凡事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个体户”。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反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现实生活中,确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要求别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别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来劲儿。这样的行径,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极大的杀伤力。所以,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第四,要敢于斗争,强化主体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有些党员虽然对党内不良现象心存不满,但缺乏坚持原则和敢于斗争的勇气。有些党员满足于洁身自好,觉得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就行了,别人的行为好坏与己无关;个别党员干部对违纪现象麻木不仁,甚至包着、护着......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给不正之风以滋生蔓延的机会。如果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能大声说“不”,那党纪的尊严和权威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还要坚决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同时还要敢于和那些支持违法乱纪行为的同志作斗争。作为乡镇党委书记,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对党内同志要敢抓、真抓、真管。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学习条例准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1343 字

+ 加入清单

为铸牢全院上下的思想防线,xx月6日,xx法院党委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四个党支部全体党员、干警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通过学习进一步凝聚了思想共识。即将实施的党的《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建设和发展历史中的一件大事,体现了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信念,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已经跨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学习贯彻好《准则》和《条例》,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密切党群关系,提高党的战斗力,更好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号召全院干警,结合自身和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好《准则》、《条例》,并努力做到:

一是要增强主动和自觉,强化学习以提高认识凝聚共识。增强学习的自觉性,集中利用实施前这段时间抓好系统学习,让全院干警内化于心,增进理解体会,激发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遵章守纪的源动力。分层级召开班子成员、中层干部、部门干警专门会议,传达会议精神、学习《准则》《条例》内容,分阶段进行交流座谈,动员每位干警剖析思想、工作、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用“新的高标准”来进一步修正自己、检点自己,改造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并做好学用结合,秉持司法道德和执业操守,守纪律,讲规矩,有底线,全心全意为民司法。

二是要增强推进和落实,强化规制以规范行为完善体系。《准则》确立了“行为高线”,告诉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树立怎样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和行为标准;《条例》划定了“行为底线”,告诫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禁止什么、摒弃什么,否则将要受到纪律处分。这“一高一低两条线”为新时期惩防体系建设赋予了新的内容和活力,更是对全体党员从严律己、外化于行的全新要求。为此,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相应内容予以充实、更新或调整,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和纪律的刚性约束,保证廉政机制的持续性,让全院干警心怀戒惧,行有所止;要进一步规范审判执行行为,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瞄准审判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良现象,肃纪问责,及时纠改,让司法措施更利民惠民;要进一步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运行干扰司法、过问案件全程留痕体系,把好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关口,让审判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要进一步深化廉政节点防控,做好重点部门、敏感岗位、特殊人员的前瞻预防,适时预警,全程提示,助力案件提质和审判安全。

三是要增强监督和执行,强化历练以廉洁自律务实为民。在《准则》和《条例》构建的纪律网格内,准则内容的大尺度精简,条例规定的无缝隙、全覆盖,给纪检部门实施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基本遵循。在司法实践中,要在执行“两个责任”中树立公信,正确领会“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辩证关系,按照“四个坚持”要求,发挥好党委和纪检部门的应有责任,带好队伍,抓好业务,树立司法公信。要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程中从严自律,以落实一岗双责为载体,细化完善廉政建设的内容及措施,签订责任状、作出风纪承诺,实施三级问责,形成廉洁自律的防火墙。要在贯彻规章制度中执纪问责。在工作中,注意强化标准和规定内容的具体执行,坚持“零容忍”正风肃纪,坚决纠正不达标准、逾越底线的各种行为及表现,做到令行禁止。

展开阅读全文

篇4:教师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51 字

+ 加入清单

作为一名党员,通过学习《党章》《准则》《条例》,感觉受益匪浅,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责任与义务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谈谈自己学习新《党章》《准则》《条例》的一些心得体会

十八大对党章进行了适当修改,每段内容,每个观点都是以科学的理论为基础,内涵丰富,寓意深刻。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学好新党章,目的是贯彻好党章,充分践行党员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总纲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学习我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应不断改正缺点不足,不断调动自身的热情与激情,在教育教学中充当表率和带头作用。

作为一名教师,提高自己学习能力非常重要,古人云“玉不琢,不成器。”浅显的比喻却揭示了学习的重要性,我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周围的同志共同进步。我更应成为学生的榜样,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努力学习,培养创新精神,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在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完善自己。

正如古人所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中央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是对照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廉洁从政的一面镜子,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

为政之要,贵在廉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贪污腐败现象。腐败的缺口,往往从小事、小节打开,从小节失守到大节丧失,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普遍规律。近年来,一些因贪污腐败而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大都是从吃别人一顿饭,收别人一些土特产开始的,总认为这是人之常情,礼尚往来。久而久之,积少成多,积小成大,继而陷入了不可自拔的泥潭。他们在反省时发出了自己的堕落源于“温水煮青蛙”的悔恨,这些人最初也曾一身正气,只因为失去了廉洁从政的的自我约束,让别有用心者钻了“空子”,从而一发不可收拾,一步步的坠入贪腐的“深渊”。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链条最容易在薄弱环节上断裂。生活上不拘小节,思想上就会放松警惕,行为上就会放纵自己,最终就会滑入罪恶的深渊。《廉政准则》中明确规定有“52不准”,这无疑就是党员领导干部防微杜渐、拒腐防变的有力武器。

以《廉政准则》为镜,可以明确什么不可为。《廉政准则》中“八禁止52不准”,其实就是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的底线,也是他们待人处事的底线,更是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底线。从发现查处的一些腐败分子来看,他们也就是从一点一滴突破禁令开始走向深渊的。因此,

这就更需要党员领导干部以《廉政准则》为镜,防微杜渐,注重从点滴小事做起,以肩负的责任鞭策自己,坚守“底线”,廉洁奉公,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

“贪如水,不遏则滔天;欲如火,不遏则自焚。”贪婪是无止境的,唯有树立廉洁从政的坚定信念,以《廉政准则》为镜,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所做所为是否违反了准则,廉洁自律,忧民所忧,才是人民满意的好教师。

当然,时代是发展的,腐败也具有“与时俱变”的特点。这就是说,《廉政准则》的若干内容,必定将随之不断补充、丰富。即便如此,其基础性党内法规的地位,已然奠定,依然是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一面镜子。

按照学校党支部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条例》,使我们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六千六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我努力在实践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政治学习,关心时事,增强服务、奉献意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今后的工作中牢记党章要求,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立场坚定,做一名政治坚定、目光远大、乐于奉献的党员教师,为国家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展开阅读全文

篇5: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528 字

+ 加入清单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例》以制度形式传递管党治党责任压力,倒逼各级党员干部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现实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缺失,担当精神淡薄,习惯于把自己当旁观者,这些人完全忘记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条例》的出台,从制度上实现权责对等,以问责传导责任压力,彻底扭转一些党员干部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的错误想法。《条例》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开展问责。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仅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其目的就是要促使各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起来。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遇事不推诿、不逃避,自觉把责任扛在肩、将名利抛脑后,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以上率下、尽职尽责。当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我们的党风将更纯正,党纪将更严明,我们党就更有信心和底气带领全国人民克服一切困难,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阔步前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6:纪委书记纪律行动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07 字

+ 加入清单

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没有规矩,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会失去凝聚力、战斗力。面对党的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必须增强纪律和规矩意识,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纪律和规矩落到实处,使守纪律、讲规矩成为党员干部的从政准则和自觉行动

深刻领会反腐败工作新要求,知敬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猛药去疴、重典治乱,“打虎拍蝇”不手软,驰而不息纠“四风”,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大振。反腐败工作实践再次证明,党纪国法绝不是“纸老虎”和“稻草人”,而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带电的“高压线”。反腐败工作新的形势下,纪律和规矩的网络越织越密,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协同发力;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越来越严,抓早抓小抓细抓节点,正成为正风肃纪的“常规手段”,在党纪国法面前谁都没有任性的特权。殷鉴不远,所宜深慎。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对党的纪律和规矩心存敬畏;必须深刻认识反腐败工作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切实增强党章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矩,守底线。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严明纪律,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重视纪律和规矩建设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党员干部只有首先把纪律和规矩学深学透,铭记于心,才能贯彻于行,才能守住自己为人处世、履职用权的底线。守住底线也就守住了政治生命线,才能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严明纪律规矩,必须从严守党章做起。要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内化为自觉遵守党章的现实行动。要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要严守政治规矩,按照“五个必须”的要求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和一言一行,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为官。

努力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作表率。所谓上行下效,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做出样子,下面就会跟着来,照着做。所以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提高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不断增强守纪律、讲规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发挥好表率和示范作用。要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三严三实”的标准和要求,着力解决信念动摇、信仰迷茫、精神迷失、宗旨意识淡薄的问题;着力解决滥用权力、官商勾结、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等问题,着力解决对党不忠诚、心中无党纪、眼中无国法、不讲规矩、不守纪律等问题;着力解决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问题。通过查摆、对照、整改和解决问题,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增强党章党规意识、纪律规矩意识,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做人做事做官的根本原则。

展开阅读全文

篇7:2024党员干部条例准则学习心得

全文共 3864 字

+ 加入清单

准则重申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引导,重在立德,树立了必须遵循的道德“高线”。本文是有关党员干部条例准则学习心得,欢迎阅读参考!

党员干部条例准则学习心得【1】

党的十八大以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两年多的实践来看,反腐败工作赢得了党心、民心,树立了中央的威信,使人民群众看到了新的希望。最近,中共中央又重新新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反腐败工作从治标走向治本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为加强党的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发挥重要的作用。

县财政局党组对《准则》和《条例》的颁布高度重视,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对《准则》和《条例》进行了集中学习研讨。同时,我个人也利用业余时间开展了自学。通过学习,认识上有了新深化,方向上有了新明确,境界上有了新提高。财政部门是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履行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是要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干部安全作为最终目标,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理财环境。

今后,要重点抓好两个方面工作:

一、抓内控,保资金安全。一是健全制度强约束。以预算编制为龙头,统筹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障、国有资本经营“四本预算”编制,体现预算编制完整性。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二是规范程序重执行。全面实施“开门办预算”,积极推行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严格落实“岗位明确,印鉴分离,对账及时、内审健全”互控机制,确保资金安全高效。按照“花钱必有效,用钱必问责”要求,实行项目支出绩效管理,提升财政资金绩效水平。三是明确职责抓互控。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原则,强化“一支笔”审批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可控。强化公共权力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建设,落实关键防控点。四是强化监督保安全。完善财政部门巡查制度,开展镇(园区)财务互审,确保资金安全。全面推行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管理,切实解决财政监管“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抓监督,确保财政干部安全。一要履职尽责。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强化第一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规定,做清正廉洁的表率。二要带好队伍。局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完善局领导联系财政所(分局)和“股包所”制度,实行纪检组联系重点股室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联系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党风廉政建设与财政业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三要强化警示。组织收看反腐倡廉警示片,不定期向财政干部发送廉政短信,组织财政干部到廉政教育基地参观,组织人员参加法院现场庭审,在含山财政网站开设党风廉政建设专栏,时刻绷紧财政干部廉政之弦。四要改进作风。巩固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决反对和纠正“四风”问题。坚持财政廉政谈话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提醒、早报告、早制止。六要加大处罚。支持和保障局纪检组查处涉及财政部门的违纪违法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党员干部条例准则学习心得【2】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步出台,这是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如何执行好、落实好《准则》《条例》要求,需要全体党员干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作为一名基层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学习,更是落实到自己日常工作实践之中去,永葆对党忠诚、勤政廉洁的政治本色。

首先,要深学之。深学之,才会有思想境界的提升。《准则》内容“简约”,范围“全面”,要求“自律”;《条例》突出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所有规定充满了现实性,编织起了一张严密的“纪律网”,对形形色色的违纪行为形成强制力。《准则》确立了“行为高线”,告诉了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树立怎样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和行为标准;《条例》则划定“行为底线”,告诉了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禁止什么、摒弃什么,否则将要受到纪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准则》《条例》要求,实现心怀戒惧、行有所止,就必须对《准则》《条例》进行深入地学习和探究,从内容上去感知,从内涵上去认识,从思想上去提升,达到净化自我的目的。

其次,要细照之。细照之,知不足方能自强。《准则》《条例》已出台,能否得到很好的遵守至关重要,而如何才能做到呢?就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能够以此为镜细照之。作为普通党员,要对照新规端正思想、摆正身份,而非自我降低要求混同与一般群众,在言行举止、生产生活中能够以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对于领导干部而言,除了遵守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外,要自觉端正自身的从政行为,清清白白为官、干干净净做事。尤其是我身处城市管理岗位,整天面对复杂繁琐的社会矛盾和难题,在考虑问题、做决策的时候,更要能够摆正自己的位置,牢记人民公仆的身份,时时刻刻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宗旨,更要加强自身学习,锤炼出过硬的党性修养,管好身边人家中人。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得不到强有力地执行,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那么制度就成了“纸老虎”“稻草人”,因此,我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带头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发扬吃苦耐劳、勤俭节约等优良传统,公私面前公为先,多谋当前含山城市管理发展之策,少虑个人得失进退,在服务群众、服务事业发展中将《准则》变为破解一件件城市管理难题的具体行动,进而一心一意服务含山城市建设管理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打造美丽、和谐、舒心的新含城而不懈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对得起组织的信任、群众的重托。

党员干部条例准则学习心得【3】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凝聚全党智慧,顺应时代要求,彰显党纪特色,体现全党意志,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一、《准则》是尺,《准则》是镜,是共产党员的自律规范。

《准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

每个共产党员作为党的一份子,一定要有共产党员的样子。道德信仰,理想追求,言行举止,所作所为必须符合《准则》的要求。要做到对党忠诚,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一日三省吾身”,时刻用《准则》这把尺子来度量,经常用《准则》这只镜子来照相。

二、《条例》是规,《条例》是矩,是共产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底线不可触碰,底线不可逾越。违规犯矩 ,作奸犯科者必然得到纪律处分,必然为自己的作为付出沉重代价。常言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是谎言,终究会破。毛主席曾经说过:“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条例》的修订和严格执行,就是中共中央把纪律严起来,认真抓党建的具体体现,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勇气和决心。

三、《准则》和《条例》的修订出台,是党中央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的重大举措。是运动反腐到制度反腐的重要转变。

“打铁还需自身硬”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全面从严治党是党中央立下的军令状。3年来,党中央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

党中央“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雷霆作风掀起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廉政风暴”。“八项规定”、“反四风”、“整治公款送礼”、“整治会所歪风”、“整治舌尖上的浪费”、“禁办奢华晚会”、“狠刹变味的人情风”等,一套组合拳虎虎生风,老虎应声落马,苍蝇坠地一片。党中央从细节着手,横扫歪风邪气。反腐利剑高悬,对腐败零容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打破“刑不上大夫”,打破“法不责众”,抽丝剥茧围而歼之,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力度空前。显示出共产党人敢于亮丑,勇于改正,不信邪不怕鬼的超凡胆略和政治自信。惩治贪官污吏,肃清党风顽疾,擦污去垢,正本清源。带来的是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大振。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反腐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支持,人民群众给予高度评价。

《准则》和《条例》的修订出台,是党中央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的重大举措。是运动反腐到制度反腐的重要转变。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四、用尺度,不触规。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本人是一名有着十三年党龄的共产党员,一定要严格遵守《党章》的各项规定,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内容,使党的《准则》和《条例》刻印在自己的心上。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模范遵守,严格践行。要时刻告诫自己,必须谨言慎行。要对儿子负责,做一个正直的父亲;要对工作负责,做一个清正廉洁的财务工作者;要对自己负责,珍惜当下和未来。一辈子不长,要走好坚实的每一步。算好经济账,做个明白人,不干糊涂事。筑牢道德高线,守住纪律底线,用权不任性,监督不逃避,拒腐不堕落。严格践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要求,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用尺度,不触规。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展开阅读全文

篇8: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3363 字

+ 加入清单

xx年2月份,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我们输变电运行部党支部根据局党委的要求,于6月4日组织运行部机关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了两个条例的部分内容。随后又召开全体党员大会组织输变电运行部全体党员于XX年6月10日下午上党课期间观看了两个条例相关讲座。为一名共产党员,通过这次的学习和讨论,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那就是必须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学遵守两个《条例》,正确运用两个条例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下面我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的情况,谈一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对“两个条例”的内容及其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理解和认识

这两个条例实施,是理论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坚持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党内民主,加强了党内监督,保障了党的权益和先进性。两个条例作为党内的配套措施,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我们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于事前监督,监督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于事后的处理,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犯党纪,应该受到纪律追究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这是一个不同的地方。还有一个不同的就是两个条例的依据和发源有所不同。党内监督条例总章规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制定本条例。依据是按照党章,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按照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来制定的。

1、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认识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身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这个文件的出台,是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更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深化党的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从我党来讲,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各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

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审批,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学习两个《条例》的一点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我们组织的两次对两个条例的学习,我深深体会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倡廉,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决策总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委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党的纪委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正直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6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路线不走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党从严治党,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惩治腐败,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也将鞭策每个党员干部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勤奋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党增辉。我作为电力系统的一名共产党员,尤其是一名工作在一线的共产党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模范执行《条例》,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党的纪律的权威性。同时,还要以学习贯彻两个《条例》为契机,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中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要通过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把学习贯彻两个《条例》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共同为我局的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更多热门文章:

展开阅读全文

篇9: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最新

全文共 17954 字

+ 加入清单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 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两学一做查纪律规矩严不严心得体会

全文共 2277 字

+ 加入清单

领导干部是贯彻执行党的意志决定的中坚,在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等要求上,必须思想坚定、行动坚决,自觉以纪律为准绳、按规矩做事情。讲规矩守纪律,是党员践行“三严三实”的基本前提,是“忠诚干净担当”的生动体现,是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续深入推进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要学懂学通,熟知规矩和纪律内涵

(一)什么是党的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对党的规矩有过总体论述,具体说来,党的规矩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即党章、党纪、国家法律、传统惯例。党员要遵守党章,维护党纪,公民要遵守国家法律。与此同时,党员还要遵守不成文的规矩,那就是“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工作惯例经过了实践检验,行之有效,处理好坚持惯例与与时俱进的关系能够使我们在发展的道路上不走错路、少走或不走弯路。

(二)什么是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按照纪律规范所调整的关系不同,可划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等八个方面,几乎涉及了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党的纪律具有四个主要特征,即遵守的自觉性、执行的强制性、适用的平等性、鲜明的阶级性,是自觉的纪律、统一的纪律和铁的纪律。党纪和党性不可分割、互为一体,严守党纪是党性坚强的重要表现。现在,我们经常说要加强理论武装、锤炼坚强党性,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严守党的纪律,严守纪律是提高党性修养的重要途径。

(三)明确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的关系。从概念的层面来看,党的规矩的外延要比党的纪律更大,党的纪律只是党的规矩的其中一个方面。从是否成文的方面来说,党的纪律是明确成文的,有具体条文规定,因而具备刚性约束力和实际操作性,违反了哪一条纪律,就对应受到怎样的处分;而党的规矩,既包括成文的党章、党纪、国法,还包括不成文的传统和惯例,除了具备刚性约束外,还强调党员干部继承弘扬传统、遵循工作惯例的自觉性,是刚性和柔性的集成体。

二、要认知先行,树立规矩和纪律意识

只有充分认识到讲规矩有纪律的重要意义,才能牢固树立规矩和纪律意识,才能切实增强讲规矩守纪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讲规矩守纪律是解决当前存在问题的现实需要。讲规矩守纪律作为当下中国政治思路的新词语,其产生的背景,首先是党内存在着不讲规矩不守纪律的现象。例如,在原则立场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党内团结方面,搞“团团伙伙”,讲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在组织纪律方面,组织意识淡漠,不向组织请示汇报,等等。

(二)讲规矩守纪律是持续深入改进作风的重要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这里讲的规矩既包括了党章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了党的优良传统、政治要求和道德规范等。党员讲规矩,就要知晓规矩、认同规矩、遵守规矩、维护规矩,让规矩和制度入脑入心,明白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增强守规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靠制度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讲规矩守纪律,是中央推进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实现自我净化、自我提升的一个重要途径。每一名党员,都要自觉做到讲规矩、守纪律,不断锤炼党性修养、锻造过硬作风。

(三)讲规矩守纪律是党员干部健康成长的必修课程。纪律和规矩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是对各级党员干部的爱护和保护。一个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就会迷失方向、行为失范,甚至会走上歧路、陷身囹圄。党的规矩纪律的存在,不仅是对党员干部的约束,更是让党员干部在为人处世、为官施政的道路上走得更稳健、更高远。总之,讲规矩、守纪律,有利于把握前进的方向,有利于防范错误和风险,有利于保持自身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是党员干部成长道路上的“安全带”。

三、对党忠诚讲规矩,严守纪律当表率

(一)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在头脑中立起来

习总书记指出,“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党员领导干部讲规矩,应从讲党性做起,不断强化党性修养,始终重视和不断解决思想入党问题,持续夯实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思想根基。一是抓好理论武装这个根本。二是树牢服从党的指挥这个意识。三是强化政治意识这个关键。

(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在言行中严起来

严格的自我约束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行为准则,必须带头执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遵守中央八项等规定,从点滴入手,从自身做起。一要把自己摆进去。必须认识到,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工作人员,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人人有责,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都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二要强化执行力。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自觉将自己置于职能、组织、群众、舆论监督之内。三要守住底线。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始终坚守政治底线、法纪底线、道德底线。

(三)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在履职中抓起来

一要注重思想引导。许多重大问题需要正确认识,许多现实问题需要及时引导,特别是对个别容易违反政治纪律的重点人员要给予重点关注,把工作做具体做到位。二要发挥组织功能。要通过组织的形式将原则性要求进行细化,切实使人人置于组织之中、规矩之中,尤其是通过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断强化党员干部党的意识、政治意识、号令意识,自觉做到思想上高度统一、行动上非常自觉、政治上清醒坚定。三要严明党的纪律。要敢于揭露矛盾,对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特别是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人和事,坚持按原则处理,并举一反三、教育干部,坚持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加强问责,使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真正成为永不断电的“高压线”。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公安局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451 字

+ 加入清单

7月27日上午,衡阳市公安局召开局党委会,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周学农主持会议并就学习贯彻《问责条例》提出要求。

会上,市局党委成员逐条逐句原文学习了《条例》,并就如何贯彻落实相关要求进行深入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条例》是管党治党制度建设的又一项重要成果,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周学农同志在学习后讲话强调:一要认真学习。要准确把握《条例》重要内涵,结合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在全市公安机关迅速掀起学习《条例》的热潮。二要严格遵守。市局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职,带头严格遵守,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全市公安民警都要严格遵守《条例》,切实增强遵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要认真执行。制度规定贵在严格执行。全市公安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责任,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震慑效应,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推动各级党委、纪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坚决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纪检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55 字

+ 加入清单

按照市、县纪委要求,我镇纪检监察干部开展了纪检监察干部作风纪律整顿活动,近期通过重新学习毛泽东同志的《为人民服务》、《反对自由主义》、《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习近平同志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等,使我更加牢固掌握各项纪律规定,增强了法纪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深刻认识到违法违纪问题产生的根源及期危害性,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改进了工作作风。

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关系到党的形象,新时期党对干部的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干部的期望,是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要求,一个共产党员应该是襟怀坦白,忠诚、积极,以革命利益为第一生命,做到廉洁自律,自查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廉政意识,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切实转变作风,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模范。

通过这次作风纪律整顿学习,我充分认识到自己所存在的诸多方面的不足,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业务知识不够钻研,缺乏开拓创新意识。这就对我本人提出了新的要求,下决心整顿,克服畏难情绪,认真学习,认真整改,使自己在整顿中达到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有很大改观。让本职工作有新进展,自身形象有新转变。增强对事业的进取心,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摒弃陈旧观念和做法。要积极进取不能近安于现状,不怕困难,攻坚克难。保持昂扬向上的工作作风,脚踏实地,认真负责地干好每一件事,对得起党、对得起组织、也更是对自己负责,力争做到“讲党性、守纪律、重品行、做表率”。在今后工作中,力争做到:

一、加强理论知识学习,不断给自己充电,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不能有一点含糊和懈怠。今后要努力学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用党的理论武装自己,提高自己的政治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按照党员干部要求自己,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在工作中展现良好工作作风,加强纪律观念。

二、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向老同志学习,向有经验的同志学习,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团结同志,和办公室人员一道认识完成本职工作,当好领导助手。

三、发扬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精神,始终饱满热情服务于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四、深刻剖析,制定出自己的整改方案,整顿措施。

对于要这次作风纪律整顿,我认为是必要的,从学习中找到了自己身上存在不足,缺点、错误,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持奋发有为,干事创业的工作激情,做到“想干事、会干事、干好事、不出事。”用作风建设促进工作,用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准则。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党员两学一做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945 字

+ 加入清单

党中央决定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这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有力抓手。作为党和国家的重要监督部门,审计机关的党员干部必须要求更严、标准更高,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学在前头,做到实处,为社会各界当好示范表率,争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

一是讲政治,有信念,保持对党绝对忠诚。理想指引人生方向,信念决定事业成败。习近平总书记有个形象的比喻:“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他反复强调,“理想信念坚定,骨头就硬,没有理想信念,或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近年来,审计工作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尽责,取得了显著成就,这主要靠的就是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信念。审计机关的党员干部要始终把党的思想建设摆在首位,拧紧理想信念的“总开关”,筑牢理想信念的“主心骨”。要学党章党规,树立服从大局意识,在任何时候都要服从上级党委和局党组的决议,以干好审计工作为根本,绝不能为了个人私利忘记组织原则,更不能口是心非,人前一套,背后一套。要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上级党委和局党组保持高度一致。党员同志要坚持走在前面,当好审计事业发展的“先锋”。党员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身份,党员讲政治、有信念,既是义务,更是责任,要唤醒党员意识,不能混同于一般审计人员,必须勇于担当作为,在学习和审计工作中起模范作用,保持好审计机关党员队伍的先进性。要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对那些党性不强、素质不高、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不合格党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置,始终保持审计机关党员队伍的纯洁性。领导干部要起好带头作用,竖起审计发展的“标杆”。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大家就会跟着学、照着做。在学习教育和日常工作中,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等领导同志一定要走在前列、当好表率,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层层示范、层层带动,上级带下级、领导带同志,在全局形成上行下效、整体联动工作格局。

二是讲规矩、有纪律,深化“铁军”品牌锻造。纪律和规矩是我们行为的约束和底线。作为监督者,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正人先正己,作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始终把守纪律、讲规矩挺在审计工作的前头。要带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强化政治定力,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要进一步严肃党的组织制度,切实加强审计机关党支部建设,把规范组织生活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任务,突出加强审计现场党支部建设,不仅要及时成立相关组织,而且要严肃认真地开展各项组织活动,切实发挥基层党支部的组织堡垒作用。要严格支部生活请销假和补课制度,通过随机现场列席、调阅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每个支部“三会一课”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调动党员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充分发挥组织生活的熔炉作用,把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拿起来、使用好,使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成为常态,发挥基层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提高的主动性,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和战斗性。要进一步提高对审计廉政风险点的警惕,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和“四分离”、“三项廉政承诺”等廉政制度,严格自我要求和自我约束,确保不出问题。要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切实提高审计质量,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审计工作,确保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审计发现问题,审计人员要逐级上报,严禁跑风漏气、私自处理,给整个工作造成被动。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党组织要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执纪问责,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三是讲道德、有品行,始终保持良好审计形象。百行德为首,百业德为先,审计机关党员干部要争做行业的道德模范。领导干部要自觉锻炼党性和道德修养,要养成实实在在的工作和生活作风,塑造高尚人格、正派品行。党员同志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廉洁从政、从严治家,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追求健康情趣,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践行者,做良好社会风气的引领者,做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守护者。要坚持文明审计,始终谦虚谨慎、依法审慎、文明规范。在执行审计任务时,一言一行都要依法、文明,以理服人;要讲究方法、讲究技巧,多沟通、多商量;要依法作出审计处理,让审计结论更公允,让审计人员更有公信力。要提高道德修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责任、忠诚、洁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弘扬“实、高、新、严、细”的工作作风。要加强审计文化建设,积极引导审计干部多读书、读好书,积极培养健康生活情趣,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从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中汲取精髓,从革命先烈的英勇事迹中中汲取力量,从我们身边的审计典型中得到启迪感悟,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时刻反躬自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微、慎独、慎微、慎友,努力保持审计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是讲奉献、有作为,努力争创一流业绩。近年来,审计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同样也是广大审计干部的无私奉献、埋头苦干、忘我工作的结果。新形势下,适应新要求、完成新要求,开创审计工作新局面,必须要大力弘扬这种优良作风。要敢于担当,积极主动地干好每一项工作,确保履职尽责到位。领导同志要真抓实干、敢于负责,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对党组安排的工作任务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全体审计人员要始终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坚持查深、查透,如实上报,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特别是党员同志,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要勇挑重担,不推诿,不懈怠,豁得出来、顶得上去,讲奉献、能吃苦;在荣誉和利益面前要懂得谦让。要用心尽责,以精益求精的态度对待手头工作,认真落实“实高新严细”作风要求,努力把工作做细做扎实。要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意见》,按照刘家义审计长“三个区分”和“15个凡是”要求,紧紧围绕工作中心,积极作为、有效作为,不折不扣地完成好政策跟踪审计、政府投资工程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充分发挥审计在推进依法治国、鼓励创新、推动改革、反腐倡廉等进程中的重要作用。要健全完善审计管理,把抓审计业务同抓审计管理相结合,在工作摆布中总结管理经验、发现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通过加强日常管理促进审计提质增效。要深化创新,在变革中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工作成效。要创新审计理念,紧紧围绕服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新要求;创新审计内容,扎实开展好宏观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积极探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创新工作机制,积极顺应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探索审计项目质量全程控制机制;创新组织方式,通过多专业有机融合、多层级优势互补、多部门高效协同,高质量完成复杂艰巨的审计任务;创新技术方法,积极推行信息化和大数据审计,全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成效。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基层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1358 字

+ 加入清单

按照县委决策部署,根据乡党委研究安排,xx乡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集中教育活动在5月20日至21日召开,此次学习以领导辅导、专家授课、影片教学和分组讨论学习等多种形式展开,循序渐近、深入浅出,使全乡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得到了教育,心灵上受到震动。在这两天的学习时间里,我会上认真听课,会后深入思考,收获很大,受益匪浅,具体讲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政治素养明显提高。

通过这次的集中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理论知识的欠缺,在掌握党的理论政策知识存在不系统、不全面、不精通以及重点不突出等问题,要想做一名合格的党员,首先要学习好理论知识,提高政治素养,把握好国家的政治方向。今后我将从政治高度认识理论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系统学习,充实政治理论基础,深入学习党章党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继承和发挥党的优良传统,确保党的纪律建设在思想认识上到位。要秉承马列主义,坚定社会主义道路,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推进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丰富理论,不断加强党性修养,严守纪律规定。

二、政治立场更加坚定。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不了解党纪、党规,就如中国人不知道国旗国歌一样可悲,无论我们处在什么职位上,都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一名党员,要坚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会议刚开始龚书记以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为主题进行了辅导教育,讲解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内涵,精神实质,以及基本要求,让我们进一步理清了思路,深化了对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认识,强化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通过观看影片《较量无声》、《忠诚与背叛》两部教育片,受到了深刻的警示教育和党性洗礼,深刻意识到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国际国仙形势严峻,不仅有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等方面的侵蚀,更多的来源于国内党内的歪风邪气和不正之风,我们在警惕外来侵蚀同时更应当加强党内的巩固意识,打铁还需自身硬,《忠诚与背叛》很好的诠释了党内监督部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们的努力和付出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也更加坚定了我们的政治立场,强化了“在党爱党,在党言党”的党性观念和党员干部的履职尽责意识。

三、工作思路更加清晰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就要必须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严格遵守《党章》,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以制度管人管事,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把讲纪律、守规矩作为应尽的义务。讲政治是对党员干部第一位的要求,政治上的明白是最大的明白,政治上的成熟是最好的成熟。每位党员干部都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在政治上做一个明白人。要始终保持头脑清醒,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同组织保持一致,让严明的政治纪律和严肃的政治规矩成为自觉行动,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决同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旗帜鲜明地作斗争。

在今后的工作中,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应该时刻牢记一个基层干部的标准,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严格遵守本部门本岗位规章制度。“细节决定成败,小事考量大德。”在工作中要严于律已,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上班时间不开小差,做私人事情,从细节着手,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自觉接受监督,努力在各方面特别是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奋勇争先,为xx的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学习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20 字

+ 加入清单

近期我局组织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辽宁时关于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重要讲话,教育引导全局领导干部要深入改进作风、加强党性修养、发挥表率作用,把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作为全局各级领导干部行为修养的底线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凝心聚力,扎实工作。通过近期的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建立规章制度,不是为管人而管人。三字经上就说“人之初,性本善”,但往往总有那么一小部分人目无党纪国法,这时候就需要通过制度强加干预,改变他们的思想认识。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党员干部更是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公民交往行为的一般和普遍规矩,是社会运行的底线,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要求。

守规矩就要讲党性、讲团结。党性原则要求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群众路线自然就离不开人民群众。古人云:“同心山成玉,协力土成金。”团结,历来是我们事业胜利的重要保证,是重大的政治原则。在团结问题上,最能看出党员干部的党性和人品。在我国发展的关键时期,利益关系复杂,矛盾问题增多,维护团结的难度增大。这就要求党员干部更加懂得团结,以良好的作风和形象推动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守规矩,必须校正思想偏差。一些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意识不强,这与他们的思想观念偏差有关。有的不能正确地认识纪律和自由的关系,人为地把纪律和自由对立起来,只要个人自由,不要组织纪律,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党员干部要树立辩证的纪律观、自由观,充分认识到纪律和自由是相对的、统一的。只有严格执行纪律,自觉遵守纪律,才能拥有个人的自由;相反,违反了纪律规定,就会受到处罚,没有个人的自由。纪律,在有的人看来是一种约束和限制。其实,唯有严格遵纪守规的人,才能享受工作的自由、生活的自由、做人的自由。“令行禁止,王者之师。”只有置于纪律的约束之下,才能享受最大的人生快乐,成就伟大而辉煌的事业。

在生活上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树形象。领导干部要注重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党的传家宝。领导干部要牢记两个务必,不搞攀比、不讲排场、不摆阔气。要注意生活小节,无论衣着打扮,还是言谈举止,都要与自己的身份相适应。对领导干部来说,小节不小,小节之中有政治、有形象、有人格。领导干部不仅要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还要在生活小节上严格自律,警惕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守住底线。在新的形势下,在新的历史时期,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和开发区党工委的具体要求,努力做一名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好干部,为营口开发区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1、守纪律讲规矩促发展争一流心得体会

2、2015讲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范文

3、2015实干才能梦想成真心得体会

4、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学习心得体会【集锦】

5、2015两会心得体会(最新)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机关干部坚守纪律底线树立清风正气心得

全文共 1606 字

+ 加入清单

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坚守底线,提升境界,做合格的党员干部。习近平总书记为党员干部做人做事划出了四条底线:法律底线、纪律底线、政策底线、道德底线。作为一名审计干部,我们一定要好好学习和深刻领会总书记的教诲,认真学习贯彻审计长的要求,积极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提高自己,牢固树立底线意识,牢牢坚守做人的四条底线,做合格审计干部。

坚守法律底线,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刘家义审计长在《坚守底线 提升境界》一文中指出:要坚守政治底线,做到对党忠诚,追求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的高尚境界。我们审计干部是国家公务人员,首先就是要坚守政治底线,这是共产党员更高的底线。而法律体现着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的底线,更是党员干部的底线。我们审计干部就是要在法律之下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在工作中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始终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始终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始终贯彻依法审计依规办事的原则,坚定正确地行使好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带头做知法、懂法、守法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执法的合格审计干部。

坚守纪律底线,模范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作为一名审计干部,我们要牢记总书记教诲,严守纪律底线,干净做事,勇于担当。必须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作为坚决不可触碰的底线。刘审计长在近期讲党课中也列举了我们审计队伍中存在着“规矩纪律意识不强,有的执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不严格,违反廉洁纪律”等现象。这是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也是严肃的批评和爱护。如不尽快认识和整改,必然影响到审计队伍的形象,影响到审计事业的发展。所以每一位审计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保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署党组保持高度一致,成为模范执行党的各项纪律的表率。

坚守政策底线,准确把握审计工作尺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这是领导干部开展工作要做的基本准备,也是很重要的政治素养。”作为审计干部,就是要坚守“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坚持“实、高、新、严、细”的审计工作作风,要在增强四个意识的基础上,坚决贯彻、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不仅要吃透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要认真学习和领会署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增强宏观意识、大局意识和创新理念,积极认真学习掌握不同时期、不同行业的各项政策法规,在审计实践中坚守政策底线,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方法和专业技能,准确把握工作尺度,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全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坚守道德底线,做讲道德有品行的共产党员。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告诫我们:“道德问题是做人的首要的基本问题。古人说:‘百行以德为首’,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提出,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刘家义审计长要求我们每个审计干部要“学党性修养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做讲道德、有品行的共产党员”。作为审计干部,我们就是要做到一身正气,追求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高尚境界。我们必须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一系列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坚守最基本、最朴素的做人做事道德底线,积极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在党性修养方面保证正身立行,为全社会做出表率。这样我们才能对得起党和人民的培养信任,无愧于政治强、业务精、作风优、纪律严的“审计铁军”称号。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党员守规矩严纪律转作风促落实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59 字

+ 加入清单

通过深入学习,对照自身,工作中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圆满地完成了对标定位任务和岗位承诺。下面是我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使自己长期保持清醒的头脑,把提高工作能力作为一种责任,作为一种生活习惯,作为一种提高自身水平、提高办事能力的途径。以《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为行动指南,自觉地加强思想改造,真正理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扎扎实实的开展各项工作。

二、明确奋斗目标和前进方向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艰辛探索,中国成功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量论述,让我们认识到“中国道路”是一条足迹坚实又特色鲜明的道路,我们要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道路来之不易,是中华民族在持续探索和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我们这一代人要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三、明确改革发展的新思路和新举措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见的思路和举措,带领全国人民奋力开拓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通过学习,我们体会到中央领导集体以高超的政治智慧和远见卓识,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破解发展难题的一系列新论断新要求。对于财政干部而言,尤其是理解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辩证关系;体会到党中央坚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决心,坚持在工作中体现党中央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理念;在工作生活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感受真挚深厚的为民情怀更加贴近群众

习近平总书记鲜明宣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的品格。通过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内容,我们感受到我们党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更加坚定了执政为民的信念,工作作风上更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

五、掌握推进工作的思维方法

一是学习掌握全局思维,把握大局。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善于观大势、谋大事。通过学习,我们体会到每位同志都要从做好整体工作出发,找准本职工作在全局中的位置,增强工作合力,从细微的工作中推进全局的工作,为全党战略目标服务、为全国发展目标服务。多做打基础、管长远的大事,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求急功近利的短期效应,多做利于长远的基础工作,一张蓝图干到底,努力把各项事业抓好抓实。二是要学习掌握辩证思维,一分为二看问题。习近平同志始终坚持“两点论”,既看到有利一面,又看到不利一面。我们要按照习近平同志的要求,始终保持战略清醒,对任何形势都要进行客观的判断,既看到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也看到各种困难和严峻挑战;既不为一时的困难所迷惑,也不为一时的成绩所迷失,努力保持冷静的头脑。

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谨守中央八项规定

在谈到作风时,习近平同志指出,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集中表现在“四风”上。通过学习,我们更加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更加敬畏权力、慎用权力,始终保持政治本色,防范风险、守住底线,坚决守住作为合格党员的底线,工作生活中都要贯彻落实好八项规定精神,把清正廉洁、反对“四风”作为基本要求,始终不渝地坚持下去。

七、转变发展建设观念,实现XX绿色崛起

“绿色崛起”,主要指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以经济崛起为核心,以文化建设为支撑,以社会建设为基础,以政治建设为保障,以最小的环境代价和最合理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推动地区在青山绿水中异军突起跨越发展的、具有区域特色的科学发展模式。它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实现的经济崛起。要实现绿色崛起,必须摒弃旧工业化道路。

XX县属农牧交错区,处于京津与内蒙古浑善达克和科尔沁两大沙地之间,是风沙南侵京津的必经之路,燕山山脉在这里收山,内蒙古高原由这里舒展,潮河、滦河从这里发源。历史上的XX,曾是山清水秀、林茂草丰之地。由于粗放型经营,过度开荒、放牧等,造成草场退化,林木蓄积量下降,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XX的绿色崛起必须要把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大力发展经济,另一方面还必须建设XX的生态环境,打造文化旅游和绿色产业高度融合的旅游名县。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两学一做第二阶段心得体会:学准则和廉政条例

全文共 1266 字

+ 加入清单

“这次宣讲使我对党的纪律和自身职责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贵阳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谭筑在听了宣讲报告后说,作为一名党组书记,今后将带头通过抓早、抓细、抓小、抓常来维护党的纪律,使大家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这根弦,维护党的纯洁性、先进性。

去年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后,贵州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宋璇涛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两部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发挥带头、示范和推动作用。

省纪委班子成员带头宣讲 突出以案释纪

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决定采用各级纪委班子成员带头宣讲的方式,层层组建宣讲团,分赴各地各单位对两部党内法规开展宣讲解读,推动《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乡村,做到全覆盖、无盲区。

据统计,仅省纪委班子成员带头宣讲中,全省就有3779家单位的8457名党员领导干部在现场或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聆听了宣讲报告。其中,地厅级以上285人,县处级以上3328人,几乎涵盖了市县两级各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为使宣讲更加贴合实际,更“对胃口”,宣讲同志都下了很大功夫,注重形象生动,突出以案释纪,力求入脑入心。

宣讲前,主动了解宣讲地区和单位有关情况,仔细研读《准则》和《条例》,针对一些热点、难点、疑点问题,精心准备更“接地气”的宣讲提纲。

宣讲中,从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生动历程入手,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宣讲地区、单位的管党治党实际,深入剖析一批典型案件,深刻阐述两部党内法规修订颁布的实践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精神,着力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同时,从具体案例入手,重点对“六项纪律”相关条款逐条解读,突出教育和警醒,使宣讲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感染力和震慑力。

“离职或退休后,怎样兼职才不违纪?”“家人收了他人财物,自己完全不知情会不会被处分?”……围绕党员干部关心的问题,宣讲同志从党章和现行纪律规定出发,结合近年来执纪审查工作实践,科学分析、详细解读、以案释纪,解开了不少党员干部心中的困惑。

宣讲教育了“关键少数” 增强了责任担当

宣讲活动教育了“关键少数”,唤醒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要把宣讲报告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党员,做到精神层层传递、压力层层传导、责任层层落实。”毕节市百里杜鹃管理区党工委书记熊灿平听取宣讲报告后,要求百里杜鹃管理区各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真正把贯彻落实两部党内法规的重任扛在肩上,发挥带头和表率作用,推动实现共学共享、学用结合、挺纪在前。

宣讲活动也让宣讲者自身受到了纪律教育,增强了责任担当。六盘水市盘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吴胜卫表示,开展宣讲活动,使自己对《准则》和《条例》的理解更透彻了,对执纪监督的认识更清了,方向更明了,底气更足了。

各级纪委班子成员带头宣讲,产生了强大示范效应,推动全省兴起了以各种方式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热潮。贵阳市以漫画、图解等形式制作形象生动的“一分钟看懂《准则》《条例》”宣传展架。黔南州把宣讲报告纳入州委中心学习组集中学习内容。安顺市、毕节市开展党纪主题“电视访谈”活动。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党员坚守纪律底线心得体会

全文共 672 字

+ 加入清单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行业作风,近日,西陂大队支部集中组织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中的重要指示,对习总书记为党员干部做人做事划出的“四条底线”进行了深入学习和深刻领会,进一步规范了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底线意识。

西陂大队支部书记张漂元同志首先传达了《习近平为党员干部做人做事划出的四条底线》原文,同时对习总书记讲话进行了深入解读,并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要坚守法律底线。党员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依法行政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有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用法治方式。要学法懂法,维护法律权威。

二是要坚守纪律底线。党员干部要时刻谨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要求更高。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会后,每名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厘清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做到守住政治纪律底线,尊崇和维护党章,遵守政治规矩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三是要坚守政策底线。所有党员干部要时刻谨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要求更高。党员干部要学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做事的原则和方向,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当前每一项工作。

四是要坚守道德底线。“道德问题是做人的首要的基本问题。”党员干部要做到“四个坚持”“四要”,即坚持公私分明,坚持崇廉拒腐,坚持尚俭戒奢,坚持甘于奉献。”要“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关于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全文共 415 字

+ 加入清单

4月1日上午,市公安局召开“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集中学习教育动员部署视频会。市公安局党委成员、副巡视员,各部门、分局主要负责人、政委参会。

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上级公安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警决策部署的重要载体。全市公安民警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此次活动的关键作用和现实意义,各单位要不折不扣落实好集中学习教育的各项措施,从根本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人人整改、人人过关。

要认真抓好学习教育,进一步加强对党章党规、各项纪律准则与条例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对照检查,提高学习质量,杜绝形式主义,确保入脑入心。

要认真抓好排查整改,有针对性排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责任清单,逐项明确并落实整改目标、责任、期限和进度。要认真抓好督促检查,把抓好学习教育与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要认真抓好统筹协调,通过集中学习教育进一步提升队伍精气神、战斗力,不断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力推进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