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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汇集20篇】

幼苗不经历风霜洗礼,怎能长成参天大树;雏鹰不经历狂风骤雨,怎能飞上万里苍穹;溪流不经历颠簸流离,怎能交汇于浩瀚大海。而年少的我们,不经历艰苦磨炼,又怎能成为国家栋梁之材。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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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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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近期,单位全体领导干部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行了学习,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条例》分为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五大部分。其中总则深刻阐述《条例》出台的目的意义、主要对象和内容,监督职责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的职责和责任以及党员责任和权利。监督制度方面明确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分工;对重大决议、决定实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推行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规范了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制度,明确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要求,并赋予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具体询问或质询权利。对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程序做了详细说明,明细监督保障,使监督更加规范有序。

1.《条例》从职责、制度、处理、保障四大方面规范了党内监督,对于我们全面来建设党,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保证党的各个方面的建设,按照一定的规章和程序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对我们党的制度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2.“八个结合”形成有机整体。是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纵观整个《条例》,党内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自我约束和外在约束相结合,组织监督与个体监督,舆论监督与法规监督的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结合,权力保障和义务的结合等八大结合,这种制度构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大体上覆盖了当前监督和党的制度建设主要问题。《条例》通过党的各种层次的组织结构,确定了各个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使我们的监督充分发挥总体功能,又能更加规范,确保我们的制度能落实到位。

3.细化行之有效细则,尤其重点突出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党内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职责重大,手中的权力也很重大,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很难。所以针对当前难点和薄弱环节,把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突出来,这是非常有必要的,《条例》充分考虑党内民主,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推行述职述廉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并引入民主评议、开展信访、巡视等,这些细化了监督内容,对领导干部起到了非常有效的约束监督作用,增强了领导班子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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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学党章强党性讲规矩守纪律学习心得

全文共 8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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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近日,辽宁省纪委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明中秋、国庆期间纪律要求 坚决纠正“四风”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严明纪律,坚决防止中秋、国庆期间“四风”问题反弹,严肃查处顶风违纪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盯中秋、国庆节点,持续发力加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坚决抵制各种歪风邪气。严禁公款购买赠送节礼,严禁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利用节日之机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对“两节”期间纠正“四风”工作早研究、早部署、早警示,进一步加强教育监督管理,层层传导压力,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讲规矩、守纪律,以上率下,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断把作风建设向纵深推进。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紧盯隐形变异“四风”,严肃执纪问责。要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纪律要求,激发群众监督正能量。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层层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收敛、不知止的顶风违纪行为绝不姑息,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四风”问题突出、禁而不绝,对违规违纪问题压制不查、隐瞒不报、处理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省纪委将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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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精选

全文共 32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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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员干部最起码、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在开展“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中,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作为刚性约束贯穿专题教育的全过程,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对党忠诚才会守纪律守规矩。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广大党员干部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每个党员干部都要自觉遵守党章,用党的纪律、党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决不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决不能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决不可自由散漫、目无组织。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定自觉地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守纪律守规矩才能个人干净。个人干净是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只有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自觉做到敬畏人民、敬畏法纪、敬畏组织、敬畏权力,正直为人、干净做事、坦荡为官,始终坚守个人干净的为官底线,才能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用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去激浊扬清,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守纪律守规矩就是一种责任担当。当前,云南的发展正处在关键期,改革进入攻坚期,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不少难题和挑战,尤其需要党员干部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去开拓进取、攻坚克难,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在干事创业上,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各项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创造新的业绩。

牢固树立守纪律守规矩的意识,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使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为一种常态,坚定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我们就能锻造出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队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篇二】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且明确提出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五个必须”要求。骆惠宁书记在中共青海省十二届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认真贯彻中纪委五次全会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清醒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持之以恒整治“四风”、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深化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以更严的纪律管好纪检监察干部,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那么作为领导干部和党员,怎样做到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呢?

要树立纪律、规矩意识,时时刻刻绷紧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放松。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如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就会成为乌合之众。现实生活中,少数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纪律意识淡漠,政治纪律松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已经查处的令计划引发的“山西帮”,端掉以郭永祥、李崇禧、冀文林为代表的“秘书帮”,捣毁包括蒋洁敏、王永春等在内的“石油帮”等;有的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摇摆不定,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说三道四,指指点点,甚至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有的口无遮拦,乱评妄议,毫无顾忌,甚至捕风捉影、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有的对中央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跑风漏气,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有的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等等。这些问题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必须从严要求,进行纠正,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党员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1.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2.党员干部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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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高党纪、党规意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的生命线。正如骆惠宁书记所强调的,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党章明确规定,共产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各级领导干部和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通过深入学习党章,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把党章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中去,不论在什么地方、在哪个岗位上,都要经得起风浪考验,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绝不能犯政治方向性错误,真正做到在任何情况下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要突出从严执纪意识,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从严执纪。各级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把牢政治方向,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始终心中有党、对党忠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监督检查,敢抓敢管,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维护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一是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的刚性要求,对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依法惩处行贿犯罪,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二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能不能担当起来,关键在党委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没抓住。各级党委(党组)要真正把担子担起来,不能当“甩手掌柜”。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三是各级党委要加大对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领导、支持和监督力度。从班子、队伍、思想、作风、能力等方面支持纪委加强自身建设。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更好地聚焦主业,严明各项纪律,切实履行好党章赋予的职责。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提高政策水平,努力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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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作风纪律整顿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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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动员大会精神,端正工作态度,改进纪律作风,促进做好工作,通过认真学习,查找不足,改进提高,使我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对自己的要求和实际行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以下谈谈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要继续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等科学理论,精读有关重点文章,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用党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要按党员干部要求严于律己,始终坚持坚定的政治立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工作中展现机关干部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干部形象,在思想觉悟上再上一个新的高度。

二、敬业爱岗、扎实工作、服从安排,虚心向有经验的同志学习,认真探索,总结方法,增强业务知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在不断练习中逐步提高文字精炼度和反映领导意图的精确度;要团结同志,加强协作,与办公室同志一起做好工作,当好领导的好助手、好参谋。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发扬乐于吃苦、甘于奉献的精神,始终保持饱满的热情服务于本职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待各项工作始终能够做到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主动帮助他人工作,积极配合好办公室内、外的各项工作,争取在新的一年里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这次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是自我改造、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教育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是我们队伍建设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我要认真学习,扎实整改,用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为我区税务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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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局长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2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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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习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强调了这句话,也充分显示了党在今天中国社会发展中的突出作用。党的执政地位和肩负的历史使命,要求我们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关于严明党的纪律规矩论述摘编》一书中,习总书记系列论述体现了严明党的纪律规矩的深刻精髓,也彰显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

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规矩,落实到国税部门,就是要严明纪律、严格执法、严以用权,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形成风清气正的常态氛围。国税部门既是国家机关,又是执法部门,还是窗口单位,一身三职,日常工作接触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相应的社会监督处处皆是,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当前系统的作风现状与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四风”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服务上相互推诿、效率低下的问题,业务不精导致纳税人多跑路的问题,这些问题带来的风险源很多,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加以整改,需要我们严管党员干部、落实各项禁令、绷紧作风建设这根弦。

一要知底线、明高线。习总书记指出:“要引导官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知法纪方能促遵从,管理好党员干部首要的是要筑牢思想防线,让干部明确纪律规矩的“高压线”,让大家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形成法纪红线和思想防线。去年我局深化全市国税系统党员干部“510”警示教育活动,全面落实从严治队要求,切实增强各级党员干部勤廉意识,重点做好“五个一”:组织一次实景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旁听法院典型案件庭审,开展一次集中观看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集中观看微电影《爸爸,您去哪了》、廉政话剧《桥》,学习一本警示教育读本,组织学习《悔恨的泪水》警示教育读本,举办一次纪律知识测试,开展全系统副科级以上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党纪政纪知识测试;抓好一次廉政谈心活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廉政谈心。通过系列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党员廉洁自律意识显著增强,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要守纪律、讲规矩。习总书记强调:“依规治党,首先是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起来。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使所有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好的制度不抓落实,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形成“破窗效应”。因此,我们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更要下大气力抓落实、抓执行。作为国税部门,要在落实“两个责任”、强化内控、严惩严管上下功夫。一要加强监督,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国税总局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和监督责任实施意见,全面施行省局“两个责任”清单,坚持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有机结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对局党组、纪检监察及基层单位承担的责任实行签字背书机制,把“两个责任”目录化、程序化、有形化。二要加强内控,形成机制。大力推广应用《风险应对工作模板》和《纳税评估法律适用指引》,全面规范风险应对行为。根据《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责任追究办法》,开展落实省局“两个办法”专项督查,对违反“三个一”原则的行为和个人进行严格问责;拓展防控领域,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权的内控指标体系,努力实现全员廉政风险防控。三要加强整治,拒腐防变。开展奢侈浪费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讲排场、比阔气等问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开展为官不为专项整治,着力解决精神不振、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问题,加大执纪监督问责力度;开展虚假浮夸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发展观、政绩观偏差、工作不实、弄虚作假等问题,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婚丧喜庆报告和廉政承诺制度,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申报与事实不符的问责通报;开展“红顶中介”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强制服务、设卡收费、破坏公平、蚕食改革红利、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要严律己、做表率。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坚持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才能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永葆生机活力。要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习近平同志指出:越是领导干部,越是主要领导干部,越要自觉增强法规制度意识,尤其要善于依法规制度谋事、依法规制度管人、依法规制度用权,自觉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立正身、讲原则、守纪律、拒腐蚀,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的示范效应,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作为国税领导干部,应该坚决做到以上率下,起带头作用,营造良好从政环境。本人到大丰国税局工作以来,在班子中提出“向我看齐”的口号,在全体干部中提出“向班子看齐”的口号,带动了系统上下整体作风好转。我深切感受到,领导班子一定要强化带头意识,时时处处严要求、作表率。领导班子是全体干部的核心,要求干部做到的,领导干部首先要做到,不允许做的事情,领导干部首先要禁止,才能起到有力有效的示范作用。

习近平同志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重要论述,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理论性,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思想指导和行动指南。我们要结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实施,认真学习贯彻这些重要论述,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把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各项任务落到税收工作中去,为深化税收管理改革、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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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最新

全文共 17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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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 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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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党员干部讲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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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集中学习培训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听了州县领导和专家的辅导讲解,使我在思想得到了进一步教育,心灵上受到了深刻震动。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体会

一、我对这次培训怎么看。

我从内心感受到这次培训对我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给我再次上了一堂深刻的党课,进一步增强了对党的认识,对党章党纪的认识,对政治规矩的认识。

二是组织再次对我们的警醒。对照党章党纪的要求,对照政治规矩,对照“三严三实”的要求,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还有许多方面做得不够,这次培训又是一次“提耳朵”、“扯袖子”。

三是组织对我工作的再次鞭策。对照党章,我的工作还有不小差距,还应该为党为民加倍努力做更多的事情。

二、我对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怎么看。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利益纠葛凸显,改革的复杂性、深刻性、艰巨性前所未有,谨守党员干部的纪律和规矩,做到“五个必须”,是对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和对党忠诚度的重要考量。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章党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继承和发挥党的优良传统,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锤炼党性修养,提高业务工作能力,练就为民服务的好本领。通过这次学习,我认为,守纪律讲规矩,既可以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健康发展,又能够有效保护我们的党员干部不犯错、少犯错,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清醒人、局中人。

守纪律讲规矩,首先要树立大局意识。要着眼全局,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自觉围绕大局有效履责、充分发挥作用,绝不能各行其是,因小失大,以私废公。要讲政治、顾大局,明辨是非,不谋个人私利、不计个人得失,全心全意把聪明才智用到干事创业上来;要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凝聚战斗力和执行力,激发党员干部的干事创业激情;要做到小局服从大局、地方服从中央、个人服从集体、下级服从上级,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其次,要树立廉政意识。德能勤绩廉,廉是基础,失之则一切皆无。“公生明,廉生威”,党员干部要守住廉洁底线,正确行使权力,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政绩观,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始终保持头脑“清醒”;要做到慎独、慎行、慎权,管好自己的口、手和腿,算清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亲情帐、自由账;要树立“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信念,始终对身外之物“看得透、想得通、放得下、忘得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歪风邪气,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最后,要有敬畏意识。一个人,心存敬畏,就会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就会从严要求自己,慎言慎行,反之,一个人一旦没有就了敬畏之心,就敢罔顾党纪国法,把自己摆在“特权”位置,做一名“特殊党员”,就敢越“雷池”、闯“红灯”、踩“底线”,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跌倒在权力、金钱、美色等关隘上,就是因为失去了敬畏意识,心存侥幸,胆大妄为,最终一失足成千古恨,追悔莫及。

三、我今后的工作怎么干

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务员就是人民的公仆。对我而言,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的核心是对党忠诚,也就是服从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策;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的落脚点是尽职履责,做“清廉为官、事业有为”干部,做“三严三实”的干部,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是立足主体责任抓落实。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招商引资业务工作,又要抓招商局的党风廉政建设;既要自己严守政治规矩,清正廉洁,又要抓班子带队伍,带出一支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招商引资队伍。

二是立足县域经济发展抓落实。县委先后做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三个先进县”战略目标,招商引资工作就是要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突出生态产业这个领域,切实转变招商方式,积极走出去、请进来,从优惠政策向优质服务转变,引进战略投资者。

三是立足服务群众抓落实。发展的目的是民生,招商引资工作也要围绕民生招商,多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为企业发展招商、为增加就业招商,为招商企业当好服务员,着力做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四是立足守纪律讲规矩抓落实。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按照党的十八以来的各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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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浅谈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心得

全文共 13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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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参加全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集中教育培训活动,上午听了项红同志关于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的主题讲话,重新宣读了入党誓词,感触很深。觉得现在开展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的集中教育培训意义重大,十分必要。下面浅谈一下本人的几点感受。

一、端正态度,弄清意义

参加这次学习活动,我们首先应该端正态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要正视客观存在的不良现象,以此充分认识到开展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是搞好这次学习的前提和基础。

当前,在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上,确实存在着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有的人认为,自己没有贪污腐败行为就可以了,什么纪律、什么规矩都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有些人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对重大政治问题不进行思考,口无遮拦,随意发表意见;有个别人在党内团结方面表现为不讲规矩,搞小圈子,拉帮结派。这都是影响党内团结,影响强国进程的行为,关系到党的存亡、国家的兴衰,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和及时修正。

结合本人工作实际,有时注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完成,对办案纪律、工作程序不够注意。我相信,随着法治化进程、检察制度改革,特别是这次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学习活动的开展,这一不良现象势必会得到彻底根除。

二、把握概念,弄清内涵

要想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就必须明白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深刻内涵,彼此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

所谓政治纪律,是指各个不同时期根据党的政治任务,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所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党的规矩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党章、党纪、国家法律、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其中,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的纪律则具有刚性约束力。

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

三、结合工作,全面落实

首先要做到“五个必须”,即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为此,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团结意识、程序意识、组织意识、原则意识。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要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其次,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我们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做到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我们要通过重新学习党章,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把党章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

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必须从严执纪。我们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把牢政治方向,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始终心中有党、对党忠诚。正如入党誓词所言“永不叛党”。

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我们应该当好依法治国的使者,独立行使好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依法查处腐败、公正惩治犯罪,来践行此次活动的主题,严守办案纪律,严格办案程序。在办案实践中要把执行法律法规与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做到有机结合,在保障法律效果的同时,注重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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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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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师作风整顿学习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县教育局和学区有关教师工作作风整顿工作的文件精神,听取了学校领导所做的报告,在学习中一边做笔记,一边接受领导和同事们的教育,并为此专门撰写了一篇学习心得体会,下面我就谈谈我的一些学习体会:

一、坚定信念,提高政治素质。理想和信念是一个人思想和行动的方向、前进的动力。今天的教育,是为了培养未来社会的人才,因此,教育必须超越时代的发展,具有前瞻性。教师的信念,教师的思想政治修养与理论修养,对学生人生道路的选择,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都起着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因而我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捍卫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组织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三个代表”的学习者、宣传者、实践者,做一个坚定、清醒、有作为的人民教师。

二、立足岗位,树立奉献理念。教师的良好形象能否体现,不仅在于要有先进的理念,为人民教育服务的观点,更要有为人民教育服务的本领和无私奉献的具体行为。我选择了这个职业,我就要无愧于“教师”这个称号。我要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努力做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热爱学生、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安心乐教,以为学生服务、为家长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以培养人才为目的,用文明的语言、文雅的举止、务实的作风、耐心负责的态度、无私奉献的精神,来展现我们人民教师高尚的品格和人格特征,对每一位学生负责,对每一位家长负责,对全社会负责。通过学习,使我有了这样一个观念:党和人民交给你一个岗位,不是用它来行使权力的,而是用它来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要做到无私奉献,要善于从本职岗位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渗透在教学的细节中。

三、心系学生,加强师德修养。做教师很辛苦,但也很幸福,因为教师是在为祖国、为党的事业培养接班人,教师将从学生的成长中得到收获。作为一名教师,我将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教育理念,把一颗忠心献给学校,一颗爱心献给学生,一颗痴心献给教育,一颗信心留给自己。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学校、学生服务的积极态度,始终把党的教育事业、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以是否符合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自己一切工作和行动的最高衡量标准。

四、为人师表,树立良好形象。教师的职业是“太阳底下最崇高的事业”,站上三尺讲台,面对几十双眼睛,我不能忘了自己神圣的职责:以德立教,执教为民;育人为本,传承文明; 为人师表,廉洁公正;爱岗敬业,开拓创新;为国家的富强,为民族的复兴,无私奉献,奋斗终身!这要求我们严格按照县教育局制定的行为规范“十不准”要求自己。虽然我进入这个职业时间不长,但我也将按照这次作风整顿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的良好形象为自己的教书生涯开一个好头。

通过学习活动,能够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敏锐性,增强政治鉴别力。通过学习,能够强化我们的四种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使我们在工作中做到踏踏实实、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工作,培养学生的“四个能力”,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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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作风纪律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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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下午,省海口监狱召开开展违禁品、违规品专项清查活动暨严明纪律、严格履职专项教育活动动员大会。监狱党委班子成员、监狱全体民警及职工300多人参加动员大会。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大海参加到会并作重要指示。会议由监狱政委娄湘林主持。

省海口监狱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全面加强监狱戒毒所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安排,扎实有效开展违禁品、违规品专项清查暨严明纪律、严格履职专项教育活动。会上,副监狱长杜经暖、政治处主任钟激中分别宣读了《海口监狱开展违禁品、违规品专项清理活动实施方案》和《海口监狱开展严明纪律严格履职实施方案》。

监狱长许琼军就深入抓好“两违”专项清查和“两严”专项教育活动提出意见。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求全体民警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清开展违禁品、违规品专项清查和严明纪律、严格履职专项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司法部、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党委的部署要求上来,不断增强开展专项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是严格标准要求,牢牢把握着力点和突破口。坚决贯彻“六个一律”要求,决不允许搞变通、打折扣,要全面排查,集中清查、清缴违禁品、违规品,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切实加强纪律教育,着力加强职业操守和职业底线教育,夯实民警文明规范廉洁执法思想基础,不断提升民警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三是要坚持统筹兼顾,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把开展专项活动摆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切实把专项活动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大海要求:

一是要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开展两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狱各项管理工作。

三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最后,监狱政委娄湘林要求:

一是要进行再动员、再发动,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做到不留死角、不漏人、不漏岗位,切实做到全覆盖。

二是要按两个专项活动方案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三是要加强舆论引导,对群众及网民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给予回应。

会上,监狱长还和民警代表签订了《严明纪律严格履职承诺书》,强化民警规范文明廉洁执法意识和民警队伍执行力,引导民警自觉坚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全体民警通晓并按照“六个一律”作出承诺,严格依规依纪办事,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强化责任追究,切实促进监狱持续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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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严明党的规矩和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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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明确强调, 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提出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点要求。这是中央对当前反腐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针对性回应,更是维护党的决策和集中统一的明确要求。

所谓规矩,是指一定的标准、法则、习惯,或合乎标准及常理,是人们应该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其中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是成文的规矩,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这些规矩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好比带电的“高压线”不可去触碰,否则后果不勘设想。

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 强化纪律和规矩的刚性约束,第一位的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行为,使纪律和规矩真正成为不可触摸的“高压线”。 现在,个别干部不能做到与中央保持一致,搞团团伙伙和拉帮结派,甚至抵制中央决策和决定,这对党内民主和团结的破坏非常大,也成为很多腐败现象的源头。因此,各级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做到表里如一、知行合一,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必须遵守组织程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严守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的刚性约束,必须对照党章从自身抓起,从细节抓起,要始终把政治纪律教育放在首位,坚持对党绝对忠诚,把牢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增强党性立场和政治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要保持清醒、旗帜鲜明,经得起大风大浪考验,决不能在政治方向上走岔了、走歪了,更不能走错了,同时,也要严守党的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决不搞非组织活动,决不违背组织决定,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等现象,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坚决远离各种“小圈子”、“小兄弟”,坚决抵制金钱、权力、美色的诱惑,以“祸患常积于忽微”之心对待小事、小节、小利,否则,就会触碰到“高压线”,那是非常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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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学习守纪律强担当提效能促赶超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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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纪律担当提效能促赶超,提高了思想认识,再次敲响了警钟,增强了更自觉地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的信心和决心。现就从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正建设方面,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牢固树立为民掌好权的思想

党员干部特别是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权力、行使权力;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大小与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是密切相联的,这个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用来作为谋取个人和小团体私利的资本,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要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无私无畏地同一切损害群众权益的现象作斗争。这是做人、为官的起码要求,也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起码要求。党员干部要忠心耿耿地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努力工作,尽职尽责,秉公行事,自觉地做到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经受住名、利、权、位的考验,面对物质利益的强烈诱惑,不沾不染,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公仆本色。

二、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

“得民心者得天下”。政权的得与失全在人民群众的拥护与否。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我们所进行的改革、发展等各项事业是一项极其艰巨复杂的任务,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和实践。失去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一切工作就无从谈起。世界上一些长期执政的共产党之所以丧失政权,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领导集团内部出现了严重的腐败现象,脱离了群众,继而形成了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对立的既得利益集团,最终被人民群众所抛弃。因此,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必然要求。党要紧紧的依靠群众,才能永远保持其先进性。我们机关的党员干部,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办群众所需;端正对群众的态度,增进对群众的感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坚持政务公开,提高行政管理的透明度,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

三、狠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歪风

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自由主义影响党的作风、破坏干群关系,我们必须坚决地反对。当前我们干部作风上存在的严重问题,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自由主义在一些人身上表现得十分突出。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自由主义作风,要从加强教育、提高觉悟入手,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做起。我们党员干部要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和指导工作及解决问题,充分调动每个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养成洁身自好和谨言慎行的生活作风

领导干部要自觉置身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置于法制的约束之下。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往往被虎视眈眈的犯罪分子作为拉拢腐蚀干部的突破口,汉源事件沉痛的教训表明,腐化堕落往往是从八小时外的毫无节制的吃喝应酬、沉湎于灯红酒绿之中不能自拔而开始的。我们通过健全、完善和强化权力制约机制,使每个党员干部树立监督意识,明确人人都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防范出现“个人逃避监督”的现象。党员干部要自重、自警、自省、自律。管好自己的眼,不该看的不看;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好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去。守得住清苦、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做防腐拒变的典范。

五、做到静心和尽心

党员是党的细胞,党的先进性要靠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一名党员一面旗,党员要保先,只有加强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只有加强修养,自觉利用科学理论武装自己,坚定共产主义理想、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只有创新思维,确立把发展作为开展实际工作的第一要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只有严格自律,坚持清正廉洁,树立良好作风,在本职岗位上争创一流业绩。做到这些,我认为关键是一名共产党员要有一个静心平和的心态,有一双净心干事的手脚,有一股子敬心敬业的精神。

首先,心要静,戒浮躁。三国时期,诸葛亮说:“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浮躁,是一种轻浮急躁的心态,一名党员干部,一旦沾染上浮躁之气,就会沉不下心,稳不住神,心猿意马,魂不守舍。这种心态带来的后果必然是学习理论浅尝辄止,一目十行。作为党员,我们一定要加强学习,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而自觉提高自身理论修养。当前,确实存在相当数量的党员学理论动力不足,干事业风风火火的现象。也存在一部分党员干部由于长期放松自己的学习,思想麻痹,放任自己的严重行为。无数事实证明,心不静无以言学,心不静,贪欲就膨胀,就拒挡不住外部花花世界的诱惑。一旦碰上诱惑就会自乱方寸。这次支部组织集体观看的警示片和四川省委通报的两起近期发生的党员违法违纪典型案例的查处情况说明:学习不静心,长期放松学习,就会放松自己的要求,最终会断送自己的前程,成为贪污腐败的坏典型。不学习,思想无法进步,理想信念就容易动摇,党性意识就会淡化,思想观念就会僵化;不学习组织纪律,奉献精神会退化;不学习也不可能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不学习更不可能改进领导方法,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因此,只有潜心研读,才能有所思,有所学,有所获,有所成。只有潜心学习,才能保持一种平和的心态,使自己时刻处于清醒状态,发扬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精神,见五光十色而不眼花缭乱,遇名利竞逐而不心神不宁。联系自己,作为在一个业务部门工作的共产党员,我们往往十分重视对自己所属专业的学习,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学习政治理论不积极,造成对政治上的敏感远不及业务上的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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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守规矩严纪律转作风促落实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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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建设,贵在坚持,难在坚持,成效出在坚持。当前,群众最期盼的是制定的措施能够落实,取得的成效能够巩固,目前的势头能够保持,最担心的是反弹回潮、一阵风。而在党员干部队伍中,主观思想上不愿转作风,持观望心态、抱侥幸心理、患畏难情绪的不在少数,导致作风建设有形而无神。

“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就会散一尺。”作风建设新常态最首要的是实现党员干部思想观念新常态,把优良的作风内化为精神追求和工作习惯,由“行”不由衷到情不自禁。为此,要着力强化理论武装,进行思想革命,刮起观念风暴,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宗旨;要常修为政之德,变“要我改”为“我要改”,焕发改作风的内在动力;要从密切联系群众的宗旨和本源的高度,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树起“基层至上、群众第一”的工作理念,把群众感受时刻放在心中,把转作风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

作风建设,须臾不可放松,要坚决克服松劲情绪、闯关思想和转移精力、降低标准的现象,一鼓作气往前走,不达目的不收兵,打通“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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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工商局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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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局的安排部署,市局决定从3月25日至4月底在全市工商系统开展“作风整顿月”活动。在这将近半个月的学习阶段,我主要采取集中学习与自我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在认真研读《廉政准则》的基础上,又深入学习了国家领导、省委领导的重要讲话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省局领导的重要讲话。通过深入而又细致的学习,我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加强作风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现就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谈谈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领导干部作风好,才能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才能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才能自觉抵御消极腐败现象的侵蚀。近几年来,全市工商系统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开展了廉政风险点和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在各级政风行风评议中,五个局位居第一名,一个局被评为一类单位,一个局是第二名。同时,涌现出省级文明和谐单位5个,市级文明和谐单位2个,省级“青年文明号”3个,市级“青年文明号”4个。但是,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看到一些干部职工,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缺乏对当前形势应有的政治敏感性,不能把思想统一到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上来,认识不到良好的政务环境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认识不到服务与发展的关系、服务与形象的关系,存在优化发展环境与履行工商职能关系不大的错误认识,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工商事业的发展。因此,开展作风整顿月活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是一项既重要又紧迫的工作,势在必行。

二、求真务实,发挥自身表率作用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代表着工商形象。好形象靠好队伍树立,好队伍靠好班子带领。我们要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发挥好表率作用,为工商事业迈上新台阶作出新的贡献。

(一)提高素质,勤奋学习

学习,是干部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是作为一名领导干部终身的任务。宽广的视野、正确的决策,来自不懈的学习。我们要通过学习,增强自身工作的预见性、洞察力和驾驭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动性和自学性。加强法律政策学习,熟悉国家政策方针。向基层学习,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工作。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创造成绩的行动。我们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加强自身修养,创新思维,全心全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实事求是,狠抓落实

求真务实是干部的应有品格,是衡量干部作风好坏的重要标志,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最基本要求。群众最反感的是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作风漂浮,工作不实。我要从自身做起,在工作中大力弘扬务实精神,坚决反对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文山会海、只求形式、不求实效的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改进会风和文风,把精力用在抓落实上。崇尚实干,绝不空谈,扭住目标,锲而不舍;讲求实效,不图虚名,不搞浮夸,让事实说话,以科学严谨、求真务实,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态度和作风,扎扎实实、一丝不苟地做好每一项工作。

(三)严于律已,廉洁从政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我们要淡泊名利,公正廉洁,一心为公。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坚持“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牢记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经得起考验,守得住底线。时刻牢记“两个务必”,常怀感激之情,常葆进取之心,常存敬畏之念,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要自重、自警、自省、自律。管好自己的眼,不该看的不看;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好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去。守得住清苦、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做防腐拒变的典范。

三、突出重点,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一)大胆创新,狠抓作风建设

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是工作始终充满活力的关键。我们要通过作风建设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与时俱进,用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引领推动各项工作朝前发展。敢于改进工作方式,讲究工作方法,把提高干部的创新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增强干部的综合素质。善于运用科学理念改进工作程序,以此激发创造活力。为此,我们要营造一种尊重创造、尊重创新的氛围,保护创新的热情,鼓励创新的实践,宽容创新的挫折,不断增强整体创新的能力。

(二)迎难而上,狠抓作风建设

发展在克服困难中实现,才干在克服困难中增长。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在发展中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关键是以什么态度来对待。我们要通过作风整顿月活动,坚决反对遇到困难就躲,碰到麻烦就绕,遇到阻力就退的现象,要直面困难,敢于碰硬,用动态的思路、发展的办法努力解决难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总之,我们要以这次作风整顿月活动为契机,加强学习,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的根本转变,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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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党员干部守纪律强担当提效能促赶超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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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下午,县节能办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集中学习,先后学习了县委书记田一泓在全县“守纪律、强担当、提效能、促赶超”集中整治活动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市委岳书记《追赶超越关键在干》的理论文章。

县节能办党支部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田书记的讲话内容,深刻领会讲话精神,逐项对照检查,从严自查自纠,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严格按照专项整治活动阶段工作要求,把理论学习、查摆问题、整改落实与做好当前节能减排和节能项目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等业务工作相结合,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一件事情一件事情整改,确保集中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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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学习条例准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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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开辟了新思路、提高到新水平。这两部党内法规,前一部重道德自律,后一部重制度他律,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既树立崇高的道德追求,又划定明确的行为底线。

人的思想观念影响甚至决定人的行为。面对利益诱惑,道德修养高的人能够坚定地越过陷阱,道德低下甚至缺失的人很容易被这道门槛绊倒。中国传统的治理智慧就比较注重德法相依、德治礼序,把道德自律作为制度他律的重要补充。孔子讲为政以德、为国以礼,孟子讲以德服人,荀子讲“得道以持天下”,实际上,管党治党同样要激发精神信仰的力量。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注重政党的道德建设,用信仰凝聚起改天换地的磅礴力量。

强调运用道德激励人、引领人,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脉络。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两个务必”,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再到“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都是为了坚定理想信念、补足精神钙质、提升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和自律能力。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既是对党的优良传统的继承、对党的理想信念的重申,更是对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实践的总结提炼,目的就是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道德期许,为领导干部树立看得见、够得着的道德标准和自律规范。

也要看到,廉洁自律准则的正面引导作用虽然不可或缺,但如果只有道德约束,恐怕也会独木难支。这是因为,道德规范能否得以执行,完全取决于“己所独知而人所不知”的人性自觉。历史经验和教训都告诉我们,人性可以向善,但不能过度依赖人性的自觉。制度永远比人性本身更值得信赖。正因此,在正面倡导之外,还需要制度的约束、纪律的规范。

党纪处分条例重心放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上,以“罚”贯穿全篇,意在严肃党的纪律、严格党的制度、纯洁党的组织。可以说,这是党的历史上最为严格、最为具体、最具操作性的纪律处分条例。

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最终还是要以制度法规为基础,以纪律处分为保障,只有在制度与纪律划定行为边界的地方,道德的种子才能落地生根、开枝散叶。因此,做到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两手抓、两手硬,让道德自觉为纪律约束减少阻力,让执纪监督为道德涵养提供保障,才能让从严治党兼具道德感召力和纪律约束力,进而达到内外兼修、标本兼治的效果。

党的建设与国家建设密切相关,党的建设成功才能引向国家建设的成功。既强调党的道德先进性,又强调党的制度先进性,建设一个道德崇高、纪律严明的先进组织,描绘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正确方向。当我们就要触摸到“两个百年目标”中的第一个时,更需要不断锻造一个强有力、有生命力的领导力量,引导国家完成转型,争取新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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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两学一做查纪律规矩严不严心得体会

全文共 6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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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计划安排,日前,宁夏检验检疫局党组中心组召开学习会议,围绕“学党规、查纪律规矩不严,树崇严尚实言行准则”组织专题学习研讨。

会上,党组中心组成员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原文进行了诵读,并结合工作、生活、学习实际,围绕自身是否自觉遵守党规党纪,是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锤炼,是否切实提升道德品德,坚守共产党员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等方面进行了研讨和剖析,查找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努力的方向和改进措施。

通过学习研讨,大家一致认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虽然共8条、281字,但其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对照自身工作、生活和学习实际,大家一致表示: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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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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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的一贯要求,也是与时俱进的要求。严以律己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政治基因,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原则。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对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坚决查处,充分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进一步赢得了党心民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指示要求,深刻汲取反面典型人物违背政治纪律、违背从政准则、违背为人底线的教训,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做到政治同心、思想同向、行动同步,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书写中国梦的多彩xx新篇章而拼搏奋斗。

以下是如何践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四点要求:

一是政治上要立定脚跟、头脑清醒。要坚守政治信仰,通过加强理论学习、运用正反典型、严格党内生活来坚守信仰,把严格的信仰、认准的东西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去敬仰、去尊崇。要严守政治规矩,首要的是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在日常言行中,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尺度,确保沿着正确的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要站稳政治立场,始终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在重大价值取向上要旗帜鲜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在重大考验面前要旗帜鲜明。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对背离党性的言行坚决斗争,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纠正,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制止,坚决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二是思想上要心无旁骛、戒骄戒躁。要保持定力,坚持省委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变,坚持既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路径不变,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不变,坚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变,坚持现有的工作力度和节奏不变,坚持项目观摩、增比进位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抓手不变。要集中精力,根据当前和“十三五”发展需要,建一批大项目工程,抓一批大产业企业,打造一批大平台,办好一批大实事,再干成几件大事、要事、新事。要顶住压力,切实把岗位当平台,把工作当追求,扛得住事情,顶得住压力,力戒浮躁、骄娇二气,自豪而不骄傲,务实而不浮躁,昂扬而不张扬,做到长期奋斗、艰苦奋斗、不懈奋斗。要凝心聚力,把广大干部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人民群众的心气凝聚起来、把方方面面的力量汇聚起来,提升干部的“干事指数”、群众的“创业指数”,保持一盘棋、一条心、一股劲的良好局面。

三是工作上要敢作敢为、善作善成。要有强烈的责任担当,担当起发展改革稳定的工作责任,集中力量解决一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性、结构性、体制性、素质性问题,抓紧出台一批含金量高、既利当前又利长远的改革举措,积极化解一批积累性遗留性问题;担当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统筹推进纪检、组织、宣传、政法和统战工作,做到伟大工程与伟大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担当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把巡视“利剑”用好,切实把基层干部身上、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解决好。要有过硬的能力本领,与时俱进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谋划能力、执行能力、统筹能力、应对能力,用心得法地开展工作。要有科学的方法抓手,把思想方法搞对头,增强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把行之有效的工作抓手用足用好,进一步开创工作新局面。要有鲜明的用人导向,全面贯彻落实好干部五条标准,公平公正合理地使用干部,引领干部敢作敢为、善作善成。

四是作风上要求真务实、团结廉洁。要结合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善始善终、一以贯之抓作风建设,贵在实干、贵在团结、贵在为民、贵在清廉,以优良作风保障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要秉持“知行合一”的理念,发扬“马上就办”精神和“钉钉子”精神,按下“快进键”,跑出“加速度”,干出新业绩,一步一个脚印地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靠觉悟促进团结、靠制度保障团结、靠“一把手”维护团结,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团结,让团结出战斗力、出生产力、出干部、出政绩、出健康。要增进对群众的感情,把群众作为最好的老师、把基层作为最好的学校、把实践作为最好的教科书,一切为人民打算,健全联系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与群众一块苦、一块过、一块干。要筑牢防线,把握界线,守住底线,敬畏权力、慎用权力,带头遵守廉洁从政行为准则,注意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工作圈、管住活动圈,切实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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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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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指出领导干部要把深进改进工作作风与加强党性修养结合起来,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这九字箴言指出了新时期新阶段下我党加强本身建设的新的方向与目标,是广大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坚定不移的走群众线路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领导干部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方面总体做得比较到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更加好起来了。但是,在一些干部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的领导干部当面说一套,背后做一套,说假话、干花活、报虚数,热衷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这样做导致诚信缺失,必然引起群众反感、厌恶,影响干部形象,损害党的声誉。

二是领导干部将规矩丢失。一些领导干部不懂规矩,将自己置身于规矩之外,习惯于搞特殊、耍霸道,甚至目无法纪,为所欲为, “唱歌错音跑调”,想事情干工作缺少“规矩”这根弦,虑事简单,言行莽撞,论政治不明“方向”、不懂“大小”;论做人不守“本分”、不明“礼仪”;论工作不会“来事”、不晓“轻重”。有的不用规矩,“哥们江湖义气”,不把规矩当规矩,仅仅把规矩挂在嘴边,留在纸上,当摆设,做样子,不落实,全凭个人感情办事,“对规矩采取实用主义”,对自己有用的则执行、不利的则弃之。有的不守规矩,“老子天下第一”,规矩对人不对己,特权意识作怪,只想让别人遵守规矩,就像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由着性子,乱了规矩,“我的言行就是规矩”,缺规矩不在意,有规矩不执行,该作为的不“到位”,不该作为的却“越位”,随心所欲,我行我素等等。以上这些不良现象,是政治上不成熟的表现,是思想觉悟不高的表现,是纪律观念不强的表现,是一种自由主义、庸俗作风,既影响个人的成长进步,又影响班子的作用发挥,更影响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领导干部将纪律丧失。领导干部不守纪律,既是理想信念不坚定的表现,也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政绩观和权力观畸形扭曲的结果,在现阶段,个别领导干部视党的纪律而不顾,游离于制度约束之外,把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发展到与党离心离德而违法违纪等,种种现象令人痛心又发人深省,从一个侧面证明作风问题根本上是党性问题。

领导干部讲诚信,就是要光明磊落、襟怀坦白、表里如一,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所谓“君子以行言,小人以舌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行不及言,可耻之甚”,众所周知,中国乃礼仪之邦,中华民族更是历来都在推崇诚信。领导干部讲诚信就是要对说过的话做过的事敢于承担责任,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圈里圈外一个样。古人云:“诚信乃为人之本”。作为领导干部更应该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在这方面做出表率,树立楷模。遇事先从大局考虑、想集体、想他人,最后想自己。要积极做诚信的拥护者和实践者,不论处在何种情况都必须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办事,真正的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也才能在群众中树立起党的光辉形象。

领导干部懂规矩,是工作所需、事业所需、发展所需,有利于保证党的政令畅通和干部本身的成长进步;领导干部懂规矩,就是要知晓规矩、认同规矩、遵守规矩、维护规矩,要将规章制度入脑入心;领导干部讲规矩,就是要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明白那些事该做,那些事不该做,要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规矩很重要,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就要出问题,就会栽跟头。火车越轨就要翻车,人不守规就要出事,要想有序通行、安全通行,就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同样的道理,一个班子没有了规矩,“各吹各的号、各弹各的调”,就形不成合力;一支队伍没有了规矩,就会步调不一,形如散沙;一项工作没有了规矩,就会急事办不妥,难事理不清,大事办不成;一个社会没有了规矩,就会失去秩序,失去人伦,陷入混乱。我们作为领导干部,离开了“规矩”的约束,工作就会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就很难避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而只有懂规矩我们才能保证党的政令畅通。

新情势下领导干部要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体现了一种品德和修养,更表现了一种政治上的苏醒与成熟。每位同道都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纪律观念,努力做一位“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好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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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31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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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对于一个政党,纪律是生命线;对于一个党员,纪律是高压线。“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再次强调了严明纪律的重要意义,提出了纪律建设的明确要求,指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着力方向。要求各级党组织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我们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一、纪律是什么?规矩是什么?

纪律是什么?纪律就是规则,是要求人们遵守组织确定了的秩序、执行命令和履行自己职责的一种行为规范,是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在一个组织、团队里,假如没有纪律的约束,工作态度不严谨、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行为随意、做事拖拖拉拉,工作秩序就会杂乱无章,工作业绩将无法得到保证,工作形象将一败涂地,当然工作也就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绩效也就不能产生。所以纪律对一个组织、团队来说是绝对不能缺少的,大到为了国家,小到为了组织、为了单位,甚至为了个人,纪律都是必不可少的。

规矩是什么?从宏观上来讲,规矩是党章、党纪、国法,还有党的优良传统,这都是我们全党必须遵守规矩。从现实工作中,规矩就是已经定下来的政策、制度、要求、办法等等。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党的纪律和规矩既包括以党章为核心的成文的纪律规定,也包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必须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和依规行事的表率。

规矩立不起来、严不起来,很多问题往往就会产生出来。事实告诉我们,一些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往往是从不守规矩开始的。对于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从守规矩开始提高党性修养、提高职业道德素养,把自已的言行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最起码的规矩要求,也是对个人最大的保护。

党员领导干部“守纪律”,就是要认真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把守纪律的自觉意识浸在骨子里、融在血液中,严律己、固底线、做表率。“讲规矩”就是让规矩和制度入脑入心,明白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自觉用规矩和制度校正自己的言行,认真把握好度,不逾矩、慎用权、敢担当。守纪律讲规矩是做好工作、干好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检验党员干部忠诚度的“试金石”。纪律松驰,就会政令不畅,派生出小圈子、小团体,阻碍党的团结统一;纪律涣散,就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内耗,阻碍政策意图的实现。一个党员干部,如果自行其是、随心所欲,就难免“踩雷”、“触电”、“越界”、“犯规”,甚至滑向腐败堕落的深渊;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如果松松垮垮、自由散漫,没有红线和底线,就会成为“无舵之舟”、“一盘散沙”,不但不能干事、干不成事,而且还极有可能问题丛生、贻误大事。

二、党的纪律和规矩有哪些?

党的纪律有哪些呢? 党的纪律简称党纪,它是体现党的性质的党内各种原则、规章制度、条例和决定的总和,是党内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通俗地说,就是党内的规矩,或者说党规。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经济纪律和人事纪律等八个方面。广大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全面遵守这八个方面的纪律。

党的规矩包括哪些?党章、党纪、国法,还有党的优良传统,都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规矩。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而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懂得并自觉遵守这些规矩,个人才能不触雷、不踩线,党才更有凝聚力、战斗力。

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今年是酒业公司亏损治理和提质增效的关键,党员干部肩上的责任重、职工群众的期待高、面临的诱惑和考验也很多。在这样复杂的背景下,酒业全体党员必须守纪律讲规矩,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以完善制度为切入点,强化内部管理,牢固树立精细化管理意识,认真分析、找准在经营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内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成本效益,提高资本运营水平;以成本节约为重点,开源节流,降本增效,着力解决影响公司经营效益的问题;以亏损治理、提质增效为抓手,苦练内功,稳健经营,努力完成全年生产经营管理指标任务。

党的政治纪律是处理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与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之间关系的纪律,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言论、行为确定的基本规范,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的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的纪律,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与核心,只有政治纪律严明,才能使全党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党的事业蓬勃发展。毛泽东同志指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邓小平同志指出,“共产党员一定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江泽民同志指出:“讲政治纪律,首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中央政令的畅通。”胡锦涛同志也曾强调:“政治纪律是党的最重要的纪律。政治纪律加强了,有利于中央政令的贯彻执行,也有利于减少腐败问题的产生。”

党的组织纪律是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原则和规范,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的纪律。它要求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各级党组织的工作规则,都要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不论什么人,不管其职位高低,都不允许搞独断专行,或者拒绝组织的调遣和监督,把自己凌驾于党组织之上。严肃党的组织纪律,要坚决反对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等。

三、如何做到自觉遵守规矩?

有了规矩、懂了规矩,如何做到自觉遵守规矩?答案是,要做到“五个必须”。

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

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

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

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要做到这些,就要树立政治意识、团结意识、程序意识、组织意识、原则意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全面从严治党”,因为这是前三者的政治基础和根基。而守纪律、讲规矩,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最重要抓手。

综上所述,酒业公司全体党员要在亏损治理和提质增效工作中,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勇于担当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推动酒业公司“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扎实有效地开展,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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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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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巡视工作条例》构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体系,是党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严明党的规矩纪律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是党的生命之所系,党的战斗力之所在,是立党建党治党的重要原则。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

讲规矩、有纪律,作忠诚干净的表率,是辩证统一的整体,是衡量好干部的重要标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把“讲规矩、有纪律”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在忠诚干净上使劲发力,让规矩和制度入脑入心,自觉用规矩和制度校正自己的言行,不逾矩、慎用权、敢担当。要绝对讲忠诚,把“一切行动听指挥”作为坚定信念和自觉坚守,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时时、处处、事事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和市委权威。要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定的理想信念、正确的政治认知,做到对党忠诚、信念坚定,为党担责、为党尽责。要严格讲规矩,坚决遵循组织程序,把自己的行为严格规范在组织之内,严格约束在组织之下,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自觉讲大局,坚决增进党内团结。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以同频共振实现思想合心、工作合力、行动合拍。要时刻讲服从,不讲条件、不打折扣,以严的标准和实的作风执行组织决定,坚决避免出现 “最后一公里”不通的现象。要凡事讲原则,设防线、划红线、守底线,坚决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特别是要把握基本的回避原则和廉政准则,把握不能逾越的从政底线。

全区各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性原则第一、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坚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切实带好班子、管好队伍,落实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健全党内政治生活,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努力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要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把各项规章制度内化为做人干事的基本遵循,把各项纪律外化为行动标尺。要把讲规矩、有纪律体现在学习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整个过程,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坚决贯彻执行好各项规章制度;要把讲规矩、有纪律全面贯穿到换届工作中,严格按照“九严禁九一律”的要求,从常委会做起,以上率下,严肃换届纪律,正确对待进退留转;要把讲规矩、有纪律始终贯穿到巡视回头看整改过程中,针对存在问题,认认真真抓好整改,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要把讲规矩、有纪律与扎实推进当前重点工作相结合,积极营造奋发有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凝心聚力,提振士气,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勇于担当担责,敢于攻坚克难,全力打好抓项目促发展、打非治违、环境污染治理三大战役,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加快推进美丽静海建设实现新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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