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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20篇)

幼苗不经历风霜洗礼,怎能长成参天大树;雏鹰不经历狂风骤雨,怎能飞上万里苍穹;溪流不经历颠簸流离,怎能交汇于浩瀚大海。而年少的我们,不经历艰苦磨炼,又怎能成为国家栋梁之材。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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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意识转作风做标兵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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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活动正在全区各级、各部门有序开展。我们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质监局党组以“八项规定”为标杆,及时制定实施落实“八项规定”具体措施和行动要求,通过中心组学习、干部专题会议、举办专家讲堂、召开工作部署暨动员大会等形式,动员和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经得住诱惑,管得住自己,树立质监行业的新风尚、新形象。其间,笔者认真学习了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市等内部具体要求;学习了《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相关文件,有所感,更有所识。下面,结合认真落实“八项规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笔者谈一些个人体会,与大家交流学习。

一是要坚持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只有通过学习政治理论,用科学发展观理论武装头脑,才能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只有不断地强化学习政治理论,才能在政治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只有不断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才能具备严格的执法能力,具备热情为民服务的素质。没有科学理论的武装,就不能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也就不可能有高度自觉的政治意识。因此,在转作风、严纪律的过程中,我们要切实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性,要抓紧学,认真学,系统学,同时在学习中要有针对性,带着问题去学,学时想着问题,要理论联系实际,思考分清是非,要真正做到学习致用,使自己在思想上保持最高尚的境界,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是要勤政为民,树立宗旨意识和良好形象。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质监工作方针是“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内蒙古全区质监系统的工作理念是“民生为本、民信为天”,我们必须正确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时刻牢记质监职能和根本使命,把自己放在人民公仆的位置上,勤政为民,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真正树立起永恒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树立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是严格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没有严明的纪律,就没有坚强的队伍,更没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我们应迅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区局党组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要严明工作纪律,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确保有序工作、高效履责。其次要严格执法办事,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再次是强化服务意识和效能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切实落实好支持和服务“8337”发展思路的各项工作思路,融入其中,贯穿其程。

四是要领导带头,良好示范,上行下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转变作风、严肃纪律”,领导干部特别是身为“一把手”的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是前提和驱动。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转作风,不仅需要党员干部真抓实干,持之以恒,还需要领导干部做表率,带头抓。领导干部带头抓作风,慎独是基础。古人讲:“慎独即不自欺”。不自欺,即人前人后一个样,台上台下一道景。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带头肃作风、守纪律,不仅要台上讲,班内做,更要班下守。不然,在有人监督的8小时内能按照“八项规定”,自觉扛起“节俭旗”、打好“亲民牌”,成为落实的“标杆”,践行的“样板”,而在无人监督的8小时外,就改弦更张,扛起“奢侈浪费旗”,打起“作威作福牌”,这不仅会透支领导干部的公信力,而且还会抹黑“优良作风”这块党的金字招牌。领导干部带头守纪律,慎微是关键。正所谓“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实践证明,有些领导干部之所以会跑偏道、走错路,往往就是因为对作风中的“小”疏于防范所致。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带头促政风、带民风、转作风,要从小处着眼,从小事着手,始终做到慎微、慎小。长此以往,才能完成由小到大的质变,让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等党的优良作风成为一种习惯,化为一种自觉。当然,要保证在作风建设的道路上,领导干部带好头,除了把握好自我因素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借助“他人”及时鞭策,如此才能让“八项规定”落到实处,才能使整支队伍步调一致地转作风、严纪律,从而树立一个行业的新风尚、新形象、新地位。

滴水穿石,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切记冷热不均,贵在始终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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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严守纪律做合格党员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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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城市副镇长刘生涛在宜城市荣豪国际大酒店为儿子举办12岁生日宴,事前,未按规定程序履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手续,当天280人参加,收受35名管理服务对象礼金9200元。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各地方多次出台法纪条规禁止大操大办,规范宴请标准,在如此情况下作为领导干部的刘镇长为何还敢违规大操大办儿子的生日宴呢?

一方面是不把纪律和规矩当回事,心存侥幸。“未按规定程序履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手续”是典型纪律规矩松弛的产物。不把纪律和规矩当回事,不知敬畏、依然故我,生活不严格、纪律松弛,自由散漫、不守规矩,长此以往,就会愈陷愈深,踏进腐败的深渊。另一方面是金钱利益的诱惑。刘镇长不顾明文规定,胆敢以身试法,最主要的还是金钱的诱惑,对于大办宴席,往往能收到巨额礼金,在广发邀请函的情况下,下属、管理人员等很少有人不来,就算人不到礼也会到,同时,借宴席敛财,也不能定性为贪污腐败,也就让官员为所欲为了。由此可见,如此“安全”的敛财,又有几个腐败分子能拒绝这么高的诱惑呢?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经过不懈的高压反腐,“四风”现象总体上有所收敛,但重压之下花样翻新,防止反弹任务艰巨。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破坏纪律不守规矩的现象要抓早抓小,及早预防;要真抓敢管、严抓严管;要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党内决不允许有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特殊党员”。

社会监督是种最广泛、最有效的监督形式,党员干部操办宴席是一种社会行为,群众能够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发现违规现象,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能够有效预防、矫正、惩治党员干部的违规行为,同时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宣传过度操办宴席的危害,引导大家合理操办宴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让群众念好“紧箍咒”。

作为党员干部自身必须坚决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必须”,真正认识到对于党员干部来说,纪律就是高压线,触则亡自身害他人;规矩就是护身符,守好则保自身兴百姓。身为领导干部,应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凡事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好模范带头作用。正所谓“勿以恶小而为之”,党纪条规规定了不能做的事情坚决不做,加强自律意识和自身作风建设,自觉遵守纪律规矩,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党人人守纪律、个个讲规矩,领导带头守纪律、率先讲规矩,必然会对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起到决定性作用。锲而不舍、久久为功,就能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一名基层干部的心里话:大操大办宴席是对政治纪律和规矩的蔑视,是害人害己的做法,为他人不正当竞争提供了途径,给自己权力等于金钱的暗示,使自己渐渐滑入腐败的深渊,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党员干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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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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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必须牢固树立党纪党规意识,使遵守纪律成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党的纪律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党的规矩是对党员党性的重要考验。加入中国共产党,就必须受到党规党纪的约束。党内决不允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甚至凌驾于党章和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要强化党纪党规宣传教育,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做党规党纪的忠诚信仰者、坚定捍卫者、模范践行者。

一、深化纪律意识,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强化纪律是针砭时弊之举、治国安邦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从改进作风入手,坚决反对“四风”,严明党的纪律,严厉惩治腐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捍卫了党的纪律的权威性。当前,我们党正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历史使命越光荣,奋斗目标越宏伟,执政环境越复杂,越要增强忧患意识,越要强化党的纪律建设。

既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红灯”亮在前头,也要善于抓细节、抓具体。处于财政管理体系末端的乡镇财政所必须更加自觉地统一思想和行动,切实把纪律建设“挺在前面”,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以及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所内团结,积极工作、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学习意识,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的要求落到实处。加强纪律的宣传教育,增强对党纪的敬畏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做到令行禁止,不违纪、不逾规,切实把党的纪律立在脑海里、心坎上、行为上,使守纪律、讲规矩成为自觉行为。

身为基层的财政所的党员干部,必须要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自觉守法。加强对党的政策、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学习和了解,才能准确全面地贯彻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才能当好农民群众的当家人和贴心人。

三、保持从严意识,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作为基层财政所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意识,狠抓责任落实。明责才能使其知责,问责才能促其尽责。在日常工作中要经常反思,有没有治党不严的问题,有没有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对出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牢记党的服务宗旨,时刻不忘执政为民。基层财政所处在农村基层,受各种因素影响,必须要不断保持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安排工作计划,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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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24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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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讲话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了当前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任务,深刻阐述了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公司党委将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员领导干部以及企业的作风建设列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十种意识”教育、“以和谐促发展”主题教育活动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讲座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结合此次总部党委开展的领导作风专项整顿工作,我认真反思了公司当前作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会如下:

1、要解决学风不够深入的问题。

公司的政治理论学习是一直有计划、有组织的,例如党委中心组学习、支部学习、部门会学习、自学、参观浏览学习、电教片学习等,大多数都已形成硬性制度并严格执行的。但学的多,讨论、研究的少,大都学完有记录就算“了事”了,组织讨论的少,引入深思的少,学习反馈的少,效果自然就不理想了。理论学习是一种思想境界的提炼,它不像市场营销、业务销售那样效益来的立竿见影,正因为这一点,它的作用往往被忽视,细节被忽略,深入研究的少了,总结归纳的少了。

2、要解决教育不够到位的问题。

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是公司党委每年的工作重点之一,这也是一项容易被忽视的工作。以往的错误观念是,只要员工坚持老老实实上班,生产经营保持平稳、安全稳定的局面,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做、或者简单形式上搞搞就应付了。其实这是一种极危险的思想,作为领导干部,我们很难摸透员工的心里真正想些什么,或者下一步员工要作出什么样的举动,特别是危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人身伤害的举动,这是作为我们管理者很难掌控的东西。所以,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这个环节不能省、不能简,相反,要做得到位、做得扎实,不能留任何死角和漏洞。

3、要解决工作不落实的问题。

2005年新的领导班子成立后,公司加强了民主管理力度,坚持人性化管理,提出了“快乐工作、享受工作”口号。特别是“制度落实年”活动的开展,公司各项制度逐渐建立完善起来,民主化、人性化的管理理念深入人心。制度是有了,但制度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力度不够;员工的纪律意识、法律意识不强,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出现这些现象,关键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于这些现象,我们要采取有力的措施,下大力气抓好落实。

4、要解决观念转变不到位的问题

近年来,连云港公司的效益不是很突出,平平淡淡,不温不火。主要是思想观念转变不到位,存在“小富即安”的思想。特别是在思想改造上有不当先进、不做后进、中间行,在工作上有不受表扬、不挨批评、对得起领导、对得起员工就行了的思想。

观念不到位,行动就跟不上。我们各级干部都要认真反思,自我加压,切实转变观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去做好各项工作。

问题查出来、摆出来了,下面就是想办法克服它、解决它。这次作风整顿工作是个极好的机会,我们必须切实采取整改措施,进一步转变、改进作风,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增强党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

第一、抓专题研究,发扬勤学勤用的作风。

知识只能在实践中获得,也只能在实践中作用得到发挥。在以后的理论学习中,要对理论深研细究,反复琢磨,把情况吃透,把问题找准,把政策了解深彻,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掌握党的最新理论,不断学习党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用新思维引领公司党建工作的理念创新,不断提升党建工作的水平和效能。及时跟踪党的十七大动态,根据新的理论内容,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设专题,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党员集中学习、自学等形式作出勤学勤用、学以致用的表率。

第二、抓思想稳定,发扬心系群众的作风。

与员工谈心交心、思想问卷调查分析、下基层调研、慰问病困员工,等等,这些一样不能少,要更加全面地、深入地掌握员工思想脉搏,要懂得员工在想什么,想做什么,为员工解决问题,做好基层服务工作,这是抓员工思想稳定的第一步。同时面对当前的形势,要调整好员工的心态,保持昂扬的工作热情,使公司能在稳定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就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调动各级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将中心调整到公司发展这一目标上来,不断通过各种改革和思想工作,将想办事、能办事、办成事的人调整到关键岗位,形成一个真正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每个人的潜能,开创公司发展新局面。

第三、抓意识教育,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

领导干部对员工的管理,不仅仅是对员工行为规范、工作绩效的管理,更是一种思想意识的引导、心灵深处的感化。一方面,将公司开展的“十种意识”教育活动继续深入的贯彻下去,在员工中培育正确的价值观和方法论,进一步增强员工在创新、责任、服务、安全、执行、法律、大局、集体、市场、岗位等十个方面的意识。另一方面,加强检查监督力度,跟踪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在员工中倡导“实干”精神,实干就是要紧张快干,实干就是要创造性地干好,真正做到以实为本,以实为荣,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创实绩,从而推动公司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和效益的稳步增长。同时,加强自身

第四、抓思想解放,发扬开拓进取的作风。

只有思想开阔了,工作才会进步,企业才能向前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做到思想不满、斗志不软、手脚不懒,爱岗敬业,充满激情抓工作,满怀热忱干实事;自加压力、不甘人后,凡事力求先人一步、胜人一筹、快人一拍,努力走在前头;工作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要求、高质量落实,用心谋事、用心想事、用心干事;在工作中抓改革,在改革中求创新,在创新中谋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关键要在“求真务实”上下功夫。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企业的特点出发,从自身分管的工作出发,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体现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坚持办实事、讲实话、报实情,营造求真务实的良好氛围。领导干部要把自身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放在企业效益、职工利益上。经过这次作风整顿,希望公司的各项作风有所改进、工作有所成效、企业有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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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全文共 1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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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通知》精神,现就全省学习贯彻《问责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问责条例》的重要意义。《问责条例》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中央印发的关于党内问责的重要党内法规;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重要讲话精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遵循;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强化问责、严肃问责的重要举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颁布《问责条例》的意图,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抓好《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二、大力开展《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各级党委(党组)要把《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面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逐条学习、深刻把握。各级党委(党组)学习中心组要将《问责条例》列为重要的学习内容,开展专题学习。党委(党组)书记要以《问责条例》为内容讲党课。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做好宣传报道、解读等工作,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地加强宣传,为推动《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氛围。

三、认真贯彻《问责条例》的各项规定。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把贯彻落实《问责条例》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分级负责,层层抓好贯彻落实。要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以此规范党组织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言行。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治党的要求,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担当起来,敢于较真碰硬,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以此进一步唤醒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充分发挥“问责一例、警醒一片”的作用,持续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警示效应。

四、加强组织领导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与推动完成中心任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检查考核。要列为巡视巡察、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适时对《问责条例》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层层传导压力,有效防止“制度空转”、问责不力,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坚决维护《问责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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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干部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1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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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委、政府两办**年春节后全体党员干部思想纪律作风学习教育活动的安排意见,自1月30日开始,我局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干部纪律作风整顿活动。通过学习动员、对照检查、落实整改三个阶段的教育整顿,达到了统一思想、改进作风、推进工作的目标。下面,我就自己学习思考谈一些体会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认真查找,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足。近年来,中省市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措施,对加快落后地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但落实工作还不十分理想,仍存在政策落实不具体、兑现不到位现象。在为基层、为企业服务中,服务手段欠缺,服务水平不高,服务不到位现象依然存在。

(二)思想不够解放。在审视经济发展定位上,眼界不宽,视野不广,常局限于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没有放眼发达地区乃至全国大格局中考虑;在项目建设、发展目标定位等决策上,普遍起点较低,仅局限于年度任务完成,没有真正从发展潜力、市场需求等方面去深入研究;在落实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举措上,办法不够丰富,常常局限于一时一事,单项推进,没有真正从综合性、协调性、创新性等方面去统筹安排、科学规划。

(三)开拓创新意识不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性体制改革研究不够深入,特别是对影响企业长远发展的症结性问题探讨不够、研究不深、力度不大,解决问题往往从习惯思维着眼,往往凭经验办事,拿出新办法和新举措较少,不善于突破条条框框,没有真正从创新上想办法、找出路。

(四)抓重点工作力度不够。自己多数时间忙于日常事务,忙于会议应酬,工作缺乏预见性和超前性,对重要工作和关键环节缺乏主动性和攻坚性。主要体现在:抓实际工作多,抓学习研究少;抓具体事务多,抓宏观决策协调少;抓面上工作多,抓关键环节少;抓业务工作多,抓思想教育少。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理论学习不够。平时只注重零敲碎打的学习,系统学习和深入钻研相对较少,学习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注重实用主义、以干代学,与工作有关的学得多一些,与工作无关的学的少一些,精读细研的较少。

二是调研工作不够。平时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调研工作比较少,调研形成的材料在精、深、实上还不够,对承担的工作不求创新、干出特色,总认为不出差错就好。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

一是强政治理论学习。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通过学习,增强自身工作的预见性、洞察力和驾驭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动性和自学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是促进班子和谐。努力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认真负起责任,多和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凭个人好恶、主观情感而草率行事,以公心履行职责,力求公正;同志之间以诚相待,敞开心扉,不兜圈子,不耍手段;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严格要求自己,促进班子和谐。

三是认真履行职责。把精力用在谋求事业的发展上,在工作中做到立足本职、了解全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改变以往墨守成规、一成不变思想观念。结合分管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分析新形势、提出新对策,扎扎实实地做好自己分管工作。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淡化职位和权力,不计较个人的名与利、得与失、利与害。

四是团结一致抓工作。 搞好团结是抓好工作前提和基础,主动维护班子成员威信,做到工作上相互补台、互相尊重、相互信任,以诚相待,为一个共同的事业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工作促发展上。同时认为,班子成员之间在一起工作,难免会有一些想法不一致,有意见分歧时,及时沟通思想,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 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不计较无关原则的问题。

五是做到廉洁自律。首先要加强自身学习。无论工作多忙,时间多紧,都不能放松对党的新知识、新理论的学习和把握,通过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其次是锤炼党性。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牢固党性观念,用《党章》严格要求自己,时刻检查对照自己的言行,始终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俗话说,做事先要做人,平时工作和学习中,时常提醒自己为人要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相处时相互尊重,大家会心情舒畅,关系融洽,合作愉快。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诱惑,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总之,作为领导班子一员,为建设一个团结、和谐、奋斗向上的领导集体,建设一个让组织放心、令群众满意的好的领导班子,我和其他成员都有同样一份责任。我会从自身做起,在建设和谐领导班子中,做出自己应付出的努力,共同把和谐领导班子维护好、建设好,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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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8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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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近日讲规矩成为政治生活的高频词。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重要的位置。

自古以来,规矩就是一种约束,一种准则,就是一种标准,一种尺度,更是一种责任,一种境界。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讲,规矩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道德规范、标准礼仪。党员干部是一个地区行为的表率,担负着发展一方,稳定一方的重任。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是整个社会的表率。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对其自身、对党组织、对群众都造成了伤害。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规矩很重要,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就要出问题,就会栽跟头。十八大以来相继落马的一些省部级高官,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的反面教材。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先学会懂规矩,做到知晓规矩、认同规矩、遵守规矩、维护规矩。将规章制度入脑入心,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明白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更要学会守纪律,做到知大知小、知进知退、知荣知辱、知是知非。强化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对纪律心存敬畏,把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做到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公道正派,不徇私枉法。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件事情,以敬业奉献的精神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党员干部的的形象严重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党员干部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自觉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权威最强最有力的捍卫。

树立规矩意识,严格按规矩办事,按纪律办事。争做讲规矩守纪律的好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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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精华

全文共 20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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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学党章纪律先锋心得体会

“学党章守纪律”,是一个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的活动,结合我们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认识:

一是要对党无限忠诚。忠,就是不反对,诚就是不说假话。党是我们每个党员的组织,是我们赖以坚持信仰的媒介。作为一名党员,对党、对组织要实事求是、毫无保留。对党的忠诚,体现在积极拥护党的章程、贯彻党的方针、执行党的决定。对党的忠诚,需要我们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要将政治理论学习贯彻于工作学习的各个阶段。党员首先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有正确的政治观念。党员是党组织的一份子,党的理论方针的贯彻实施,需要每个党员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爱护党、维护党、宣传党,将党的理论方针向群众普及,让老百姓熟悉我们的政党。这个过程,就需要我们每个党员要有深厚的政治理论知识和理论素养。不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政治学习都不能放松,工作中,要积极按时参加党组织的活动,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生活中,多关心党的大事、多读党报党刊,充实自己的理论底蕴,从更高的层次充实自己的理论知识。

二是要对工作充满热情。党的事业,是每一个党员共同来完成的。每个党员的能力有大有小,只要我们力所能及的完成党交给的任务,那我们都是为党的事业添砖加瓦。具体到个人来讲,我所在的单位主要负责财政监督工作,代表财政部履行就地监督的职责。财政监督工作涉及到多个行业。专员办的工作职责是财政部授权的,是财政部在地方的眼睛,是地方与中央沟通的纽带。财政监督工作需要我们有谨慎冷静的头脑,也要有感于吃苦的精神,各种检查和审核工作,需要长时间的出差,工作干长了,或许会有枯燥乏味的感觉,没有成就感。但是,想问题,看事情,不能简简单单的从一个狭隘的角度去想,站在财政事业大的角度上来讲,我们所有的付出都是有回报的,有些或许是能看得到的物质,更多的是财政事业的欣荣发展。

三是要对自己严格要求。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于个人而言,正处于人生最美好的阶段,有干劲、有拼劲,对自己要有高要求。这是个人的需要,也是完成党交予事业的需要。如果我们放松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不在意,有可能你的无意之举也会给自己造成负面的影响,甚至会对单位造成不良的影响。对自己严格要求,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工作中,一方面要将理论与实践结合,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要把自己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弄通学精,善于钻研,要树立创新意识。和同事的相处,要多一些换位思考,多理解他人,多宽容他人,尊重他人,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另一方面,要讲原则,强化廉政意识,工作生活中,要始把持廉洁自律这个原则。

【篇二】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

严明党的纪律,严厉惩治腐败,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认真履职、敢于担当,把严明党的纪律作为履行主责的龙头昂起来,把严厉惩治腐败作为聚焦主业的拳头打出去,切实做维护《党章》的忠诚践行者、忠实捍卫者。

面对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针对腐败行为更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的新挑战,立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要求,我认为,在查办违纪案件中必须突出“勤、严、活、快、稳、准”六个字,才能切实发挥震慑作用,才能真正维护《党章》尊严。

勤:在线索排查上力求一个“勤”字。积极尝试违纪违法线索排查的新路径、新渠道,勤于挖掘、勤于收集,扭转“守株待兔”坐等举报的被动局面,在负责联系的地区和单位设立违纪违法线索举报箱,在当地媒体公开举报电话,在互联网上公开举报邮箱,全天候、不间断、无缝隙地收集问题线索。

严:在立查案件上力求一个“严”字。强化问题线索的管理、甄别和处置,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三种人”案件,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八项规定、违反廉洁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为官不为、失职渎职案件,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坚决做到零容忍、敢亮剑、不留情。

活:在突破案件上力求一个“活”字。因案制宜、因人施策,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案方式和取证技巧,灵活运用先外围后内攻、先查下后查上、先查小后查大等策略和方法,推动案件查办取得突破。

快:在办案时效上力求一个“快”字。坚持露头就打、落地就抓,坚持快办快结、快查快处,根据党纪政纪规定,提出恰当的定性处理建议,该纪律处分的及时给予处分,该组织处理的及时做出处理,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及时移送,努力缩短办案周期,切实增强办案效率。

稳:在查办案件上力求一个“稳”字。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严格规范办案流程,做到查办案件全程谈话、全程录像、全程录音、全程留痕,真正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实践、历史、法纪检验的“铁案”。坚持安全文明办案,牢固树立“安全天大”的理念,仔细把握调查对象的心理变动,仔细做好安全防范的各项措施,确保安全办案零事故。

准:在案件报告上力求一个“准”字。认真落实“一案三报告”和整改建议书制度,深入研究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深刻分析产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积极督促发案单位整改到位,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功能,着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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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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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展“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教育整顿活动以来,本人按照教育整顿活动的总体部署,根据市局纪委动员会会议精神,对照自我,重点围绕“十个排查”,从思想意识、纪律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学习了有关“严警纪、肃警风”的教育材料,对深入开展“严警纪、肃警风”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各方面有了很大的收获和提高。总体来讲,在党组织的培养下,能够坚持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够认真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立足本职积极开展工作;能够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坚持原则,比较认真地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能够遵守党组织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管理规定,加强自我监督和管理。下面本人重点从思想、作风、纪律、能力等方面,认真检查和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是抓政治学习不够,理论功底不深厚,有时学习流于形式,敷衍了事,平时虽然经常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但思想上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时缺乏思考,只从字面上理解,没有真正理解其精神实质,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存在脱钩现象,没有很好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导致不能准确把握形势。提高马列主义的思想理论水平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思想理论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一名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理论修养和工作水平。自己学习的自觉性不高,主动性不强,满足于一知半解,在系统学、深入学、广泛学和联系实际学方面还不够。正是因为这样,才使自己在思想修养上做的不够,在工作中开拓进取上也就存在着一定差距,这是自身存在诸多问题和差距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是为群众服务的意识不够。未能很好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没有深刻体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没有坚持任何时候都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自己得失的衡量标准。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对一名干警的根本要求。具体到自己身上,就应当始终保持高度的敬业精神,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尽心尽力地做好工作,并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改进、提高自己工作的标准。但是自己的这种观念树立的并不牢靠,在工作上、学习上、作风上应该以高标准、严要求,提高自己,离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三是工作方法简单,创新意识不够。只安于表面,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缺乏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习惯用老办法、老经验来处理工作。思维方式、工作作风还不能很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创新意识和其他同志相比还有差距,思想还不够解放,工作思路不够开阔这次“严警纪、肃警风”教育整顿活动,使自己看清了自己存在的一些问题,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督促自己拿出实际行动,扎扎实实地解决每一个具体问题,始终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为警清廉、勤政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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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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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好“条例”,笔者认为,首先要掌握《条例》中的三个“内容”,即:问责主体和对象、什么情形要问责、问责方式等内容。只有先掌握了这三个“内容”,才能够认真遵照执行《条例》。

什么是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什么情形要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即: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问责方式?共有7种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实行“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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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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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责任意识,坚守主体责任,率先让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要督促各级党组织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就必须率先在纪检监察机关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挺在前面。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把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成为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的机关。各级领导班子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者,又是机关自身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以实际行动把主体责任履行好。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班子成员都要知责明责履责,切实带好队伍。

抓好建章立制,完善纪律规定,率先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要按照明确规范、完整系统的要求,划定执纪守纪的“底线”和“红线”,强化知规依规,率先遵纪守纪,切实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在脑海里、行为中,使守纪律讲规矩成为组织文化和自觉行为。要围绕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定性量纪等权力运行,按照相互制约的原则,制定紧贴现实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制度规定,明确纪律要求,使各项工作有纪可依,使制度笼子编得更密、扎得更紧。要不折不扣地抓好制度执行,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使纪律有权威、受尊崇。

以高标准、硬措施严格教育管理干部,率先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干部要当好党的纪律的有力监督者,首先必须当好党的纪律的坚定拥护者和模范执行者。要严于教育,经常对干部进行党性教育、纪律教育、作风教育,引导干部爱党忧党、遵章守纪、尽职尽责。要严格管理,既管干部的职责履行和权力行使,还要注重分析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行为动向,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批评、纠正,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要严肃查处,发挥纪检监察内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对违反纪律的干部,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查处,形成违规必究、违纪必查、违法必惩的鲜明导向,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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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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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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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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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新《准则》修订完善 “尺度大”,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要求。从字数上看由3600余字精简到200多字。从立场上看是我党内第一步以正面引导为主的党内法规。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准则》名称的改变体现了“全面”二字。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不再局限于领导干部;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廉洁自律不是领导干部的“专利”,作为普通党员干部,也要自觉摒弃自己“一无权力,二无地位,不可能与腐败沾边”或“拿点、占点,问题不大”的错误认识,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自觉对照《准则》,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不打“擦边球”,不碰“高压线”。新《准则》提出了“四个必须”和“八个规范”的要求,删繁就简,做到了简洁、好懂、易记。

二是新《条例》修订完善“力度大”,充分体现了适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从篇幅上看得到精简。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其中分则部分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分别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等6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违纪条款。修订中删除了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删除重复的内容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党纪处分条例》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三是维护好纪党规的严肃性权威性,深感责任重大。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就是形同虚设、就是纸老虎。执行好党纪党规是我们党组义不容辞的责任。纪检组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以修订后的两项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强化执纪监督,加大问责力度。要以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质监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的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进一步解决好领导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局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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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基层干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5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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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市纪委召开常委会议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包昌林主持并讲话,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学习。

会议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与会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了讨论。大家纷纷表示,《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党规特色,是全党问责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和创新,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包昌林要求,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从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中央不断箍紧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要高度重视,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学习《问责条例》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包昌林强调,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问责条例》内容简明扼要,明确了问责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方法。市纪委要迅速下发通知,动员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学深悟透《问责条例》,并运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实践中。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系列形式多样的活动,让《问责条例》在全市党员干部中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包昌林强调,要带头执行落实《问责条例》。《条例》已经出台,关键在于落实。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较真碰硬,结合当前换届风气监督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让“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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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领导班子贯彻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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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迅速行动,学习贯彻问责条例持续升温。大家认为,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彰显了我们党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全面贯彻,把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政治责任切实担当起来。

天津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于近日集体学习问责条例。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说,问责条例是首部关于问责方面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一起,构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要把问责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党员领导干部培训计划。各级党组织要从严执行党规党纪,在履行职责上较真碰硬,紧扣问责条例各项规定严肃问责,确保党规党纪有效执行到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用好问责这一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督促责任落实。

在福建省委常委会议暨中心组学习会上,省委书记尤权表示,贯彻执行问责条例,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位,要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把学习宣传问责条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要切实领会问责条例实质和要领,深刻认识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深刻认识到问责既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也针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部门;深刻认识党员领导干部不仅是条例的执行者,也是条例的问责对象。进一步压紧压实、落细落小主体责任,着力抓好“两个责任”在基层的落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党组分别召开党组会议或通过中心组学习,逐字逐句研读问责条例全文,提出把条例作为专题学习教育的必学内容,要求所属系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担当,主动贯彻执行问责条例,结合巡视整改,运用好“四种形态”,坚决破除好人主义,更加注重抓在日常,严在经常,管住管好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下去。

“问责条例明确界定了问责对象,倒逼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真正把责任抓在手中,作为区(县)委书记,既要以身作则,‘手电筒’对着自己照,带头接受党的纪律规矩的监督约束,又要真抓严管,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违反党的纪律规矩的行为敢于较真、追责问责,以坚定的态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委书记吕素维说。

通过学习问责条例,河南省原阳县委书记郭力铭更加深刻地感受到落实主体责任必须见诸行动,不履责就要被问责,不问责就要被追责。他说:“我们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问责条例,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要真正把自己摆进去,带头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真正做到心系使命、敢于担当,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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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干部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16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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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这是党中央从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的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解决广大干部在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县委的统一安排,我办从今年2月中旬开始进行为期3个月的领导干部作风整顿。通过前一段时间的认真学习,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通过集中学习,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作风的内涵和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大意义。领导干部的作风,主要体现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新时期、新阶段扶贫开发各项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通过集中学习,进一步认识到了领导干部身上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这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漠视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铺张浪费、贪图享受,阳奉阴违、我行我素,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以权谋私、骄奢淫逸,等等。这些现象虽然只有少数在扶贫队伍的领导干部身上有所体现,也只有极少数的扶贫领导干部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扶贫开发工作,干扰了我们的扶贫开发进程,破坏了扶贫队伍在贫困群众心中的形象,对扶贫工作形成了阻力和障碍。

三、通过集中学习,深刻领会了锦涛总书记提倡的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要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要发扬民主、团结共事,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等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的重大意义。总书记倡导的八个良好风气不仅对全党的建设具有指导意义,对扶贫工作、扶贫事业和从事扶贫工作的扶贫队伍领导干部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这八个方面既是我们扶贫队伍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是我们扶贫队伍领导干部实现作风好转的鲜明标志。

四、扶贫战线上的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对自己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以良好的作风和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精神面貌投身到通江的扶贫事业中去。每个扶贫人都要始终牢记理想信念,保持政治上的清醒;要始终牢记责任使命,心系全县贫困群众;要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贫困群众谋利益;要始终牢记党员形象,做贫困群众的贴心人;要始终牢记党纪国法,爱岗敬业真扶贫。

五、本次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十分必要,它对于我们树立扶贫队伍的良好形象、凝聚扶贫队伍的合力、完成扶贫目标任务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克服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到:一是加强学习,提高领导干部个人和扶贫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是每个扶贫领导干部履行扶贫职责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在思想上做到与时俱进,在行动上符合扶贫政策的要求,在工作上增强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政策、学习新时期、新阶段的扶贫方针,提高我们每个扶贫领导干部从事扶贫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在学习中摆正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无论工作有多忙,都要积极参加党组组织的统一学习,将集中学习与自学结合起来,保证学习时间,提高学习成效。二是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指把自己放在一个贫困群众贴心人的位置,对来访的贫困群众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尽心帮扶,及时处理扶贫项目建设、扶贫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把贫困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做到真扶贫、扶真贫,在思想上、行动上和作风上真正做一个贫困群众的贴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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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党员学党章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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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下午,越秀区召开“2016年纪律教育学习月领导干部反腐倡廉专题学习会”,区属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约60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孔祥虎同志主持,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王焕清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会上通报表彰了越秀区“明准则、知条例、守纪律”征文比赛获奖人员和优秀组织奖单位;举行了“廉洁使者讲廉洁故事”宣讲活动启动仪式,最后观看了我区首部自行制作的警示教育片《任性的“两面人”——原区民防办主任陈小泉严重违纪案警示录》。

王焕清同志强调了三点意见:

一、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党性修养。全区党员干部必须把“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作为自身永恒的价值追求,紧紧围绕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深入系统学、原原本本学、带着问题学,通过学习求真知、找答案、强信念,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要抓常抓细,坚决筑牢防患未然的“防火墙”。一是要强化规矩意识。牢牢把懂规矩、讲规矩、用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始终忠诚于党、始终牢记政治责任、始终对组织坦诚、始终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二是要坚持挺纪在前。全区各级党(工)委、党组书记要把实践“四种形态”作为自己的责任田和分内事抓紧抓好。三是要树立良好形象。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常念家庭“廉洁经”,常算家庭“廉洁帐”,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使家庭成为自己拒腐防变、永葆本色的坚强后盾。

三、要从严从实,坚决守住规矩纪律底线。一是要弛而不息正风肃纪。各党(工)委、党组书记和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要严格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让“两个轮子”一起转,对管党不严、履责不力等问题进行严格追究。二是要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不管谁搞腐败,不论有多老的资历、作多大的贡献、在多重要的岗位,只要践踏纪律红线就绝不姑息迁就。三是要确保换届风清气正。全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上个月全区加强换届纪律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落实“九个严禁、九个一律”、“四必看”、“一片一书一须知”等纪律要求,认真配合做好换届民主推荐和考察工作,确保换届有序健康平稳运行。

孔祥虎同志对今年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进行了动员,要求各单位深入学习领会王书记的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今年纪律教育学习月的主题,创新一些各具特色的“自选动作”,努力实现新突破;要把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与当前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专题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以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为契机,认真解决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推动廉洁越秀建设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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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学习活动心得体会

全文共 23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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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深刻精辟阐释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要义,抓住高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对如何抓好全面从严治党这个根本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这个讲话与总书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等一脉相承、形成体系,把全面从严治党思想提升到新的理论和实践高度,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重大创新发展。

以上率下贯彻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关键少数”要以上率下,带动全党把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落到实处,体现了对高级领导干部的厚爱、信任和严格要求,情真意切,我们深感温暖和责任重大,决不负重托。

一是带头旗帜鲜明地讲政治。首要的是自觉增强“四个意识”,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绝对忠诚于党的核心。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坚定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水平,模范遵守政治纪律和民主集中制,力戒“七个有之”“七个有的”,永葆党的政治本色。

二是带头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敢于刀刃向内,直面问题、矛盾,自觉改造世界观,强化党性修养,使批评和自我批评、“红脸出汗”成为党内生活常态,增强自我修复能力。

三是带头严格自律。时刻注意慎独慎微,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以敬畏之心秉公用权、依规用权,自觉抵御诱惑腐蚀,警钟长鸣,严防滥用权力、任性谋私。

四是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带头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完善监督执纪问责等长效机制,明确制度和纪律红线,善于抓早抓小。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主动担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讲政治必须自觉向党的核心看齐

讲政治首要的是对党的领导核心绝对忠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党的历史和我国制度特征表明,党的核心是党和国家命运的定海神针。中华民族到了实现伟大复兴的最关键时刻,越是接近中国梦的实现,所面临的挑战和风险越加严峻,中国此时比历史上任何时刻都更需要一个坚强有力的核心。党的核心的崇高威望和雄才大略,驾驭着民族前进的方向,凝聚成全民族众志成城、无坚不摧的强大力量。在新时期伟大斗争和伟大事业中形成的习近平总书记这个核心,是党心民心之所向,是时代赋予的国运,是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坚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已胜利在望,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从2020年起的15年时间至为关键,因此,我们应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业着眼,从制度上保障长期拥戴党的核心。

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义是向党的核心看齐。要向习近平总书记的政治品德看齐,真正在感情上保持高度一致。学习他坚定的理想信念、炽热的为民情怀、无私的党性品格、勇敢的历史担当、博大的政治胸襟,还要学习总书记宽广的战略视野、深厚的理论功底、系统科学的思维方法、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此为镜子、尺子锤炼党性、砥砺品德、提高政治水平,做优秀党员。向习近平总书记的治国理政思想看齐,从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治国理政思想博大精深、务实管用。要坚信真理的力量和价值,系统深入领会其理论体系、思想精髓和科学方法,明确方向指南,求得破解改革发展难题的金钥匙,增强治理能力和领导水平。要以锲而不舍的精神研读、领会,入脑入心,融会贯通,指导实践。最关键的是把习近平总书记的治国理政思想和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好,真正在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凝聚全党智慧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顶层设计,需要我们联系实际,一项一项来落实,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取得人民感受得到的实效。

敢担当真实干,把忠诚和看齐落实在行动上

讲政治不能只是叫得响,甚至成为口头禅,关键要看行动、真抓实干。邓小平同志说过,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中央顶层设计已经明确,必须按照时间表、路线图一件一件落实到位。要全面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律己清正廉洁是必要条件,但敢于担当、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任务更是硬道理。必须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转化为干事创业的激情。政治上作风上严于律己、清廉干净,工作中才敢放开手脚、甩开膀子拼搏实干,才有威信带领群众同心协力干。

领导干部不但要以上率下严于律己,更要率先垂范响应总书记“撸起袖子加油干”“亲力亲为抓改革,扑下身子抓落实”的号召,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新翻版,敢于担当,直面问题,攻坚克难、较真碰硬,不惧风险挑战,不惜个人名利和身体代价,摒弃私心杂念,不爱惜羽毛,不明哲保身,更不能沽名钓誉、弄虚作假、急功近利、粉饰政绩;要义无反顾正视困难,燃烧激情,披荆斩棘,披肝沥胆,咬定青山不放松,锲而不舍抓落实,实实在在抓出成效。

对于科技工作而言,总书记的科技创新思想已经明确了战略方向,战略目标和发展蓝图已经确立,关键还是抓好落实。讲政治就是要把八千多万科技工作者紧密凝聚在党的周围,以时不我待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奋力直追,拼搏赶超,使已出台的改革举措和政策落地生根。要把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与优化包容宽松的创新生态环境有机结合,使科学家们心无旁骛潜心研究、聚精会神钻研探索,激发人才创新激情,充分发挥其才智,实现科技创新整体突破、弯道超车。

1.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学习活动心得体会

2.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活动研讨心得体会

3.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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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17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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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讲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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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委统一部署,我参加了鹤峰县“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培训班(第一期)培训学习。紧张而充实的培训,触及灵魂,发人深省,感触颇深。我认为遵规守纪须在“知”“情”“意”“行”上下功夫,做到“知其规”“动其情”“砺其意”“践其行”,就能真正把规矩树起来,把纪律严起来,把责任担起来

一、“知其规”

从灵魂深处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更深刻认识,这是适应从严治党新常态的前提和基础。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且明确提出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五个必须”要求。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为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设指明了方向。

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多方面的、有机统一的。纪律是成文的、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纪律。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既要遵守成文的刚性的纪律,也要遵守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的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规矩。在党的所有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它是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也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和规矩。

习近平总书记还用“七个有之”指出了当前在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哪些当行、哪些该止、哪些应戒,彰明较著,当“应知会知”引以为鉴。只有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感,改变惯性思维,走出认识误区,才能做清醒人、明白人、局中人。

二、“动其情”

从灵魂出发,饱含热烈的情感,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就不仅体现出刚的一面,还彰显忠诚的血色和炽热的情怀。

一要绝对忠诚于党。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坚持对党绝对忠诚,必须对党高度信赖,做到热爱党、拥护党、永远跟党走。”守纪律、讲规矩就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

无真情,不忠诚,就会“两个嘴巴说话,两张面孔做人”,“马列主义对人,自由主义对己”,就会无视纪律和规矩,滥用权力,任性而为,最终暴露无遗,自食其果。对党有真感情的党员干部,会从党走过的九十多年的风雨历程中、从党开创和不断推进的伟大事业中、从党提出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知党、爱党、信党,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不信流言,不随俗流,不畏浮云,不惧艰辛。

二要真诚热爱于民。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也是党员对党忠诚的重要表现。

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干部只有心中真正装着群众,对群众有着深厚的感情,才能把工作做好。面对重塑政府公信力的现实,党员干部更要有强烈的纪律和规矩意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党员干部切实把规矩意识植入思想深处,恪守职业规矩,才能正形象、树榜样。心为民所想,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办事力求公平公正,方能凝心聚力,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动形成良好的社风。

三、“砺其意”

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对党员干部是严管,更是厚爱,足以砥砺其意志,锤炼其品质,增强其素质。在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作风建设等诸方面进入新常态下,能够认清形势、严格自律、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方显本色。

砥砺意志,激情不减。恪守纪律和规矩的同时,保持真抓实干的良好精神状态,树立“在其位谋其政”的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不畏首畏尾,不瞻前顾后,不患得患失,不慢作为或不作为。

砥砺意志,气魄不减。在严明纪律和严守规矩的过程中,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要不怕负责任、不怕得罪人,不做老好人,敢抓敢管、善抓善管。

砥砺意志,韧劲不减。要建立长效机制,强化作风建设,让纪律和规矩意识入脑随行,增强执行力,树立公信力,绵绵用力,久久为功。

四、“践其行”

“践其行”是“知其规”、“动其情”、“砺其意”的最终落脚点,是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的最终体现。

首先,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做到习总书记强调的“五个必须”、“五个不允许”,步调切实统一到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的部署上来,争做“明纪律、守规矩”的模范。

在个人方面,严格对照“四有教师”的要求和“五好干部”的标准,深入自查,立行立改。具体到本单位,就是在学校总支的领导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坚决纠正“四风”,抓紧纪律、抓严规矩、抓实作风、抓好队伍,以清廉有为助推事业发展。

同时,充分发挥学校育人的独特优势,做到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有机结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立德树人,加强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公民素养教育,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师生辩清世情、国情、党情、社情,坚定信念,奋勇拼搏,为中华复兴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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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7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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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敏锐性,要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在工作和生活中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明白人、带头人和示范者,加强对外国语学院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学生的教育,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强化思想认识,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明白人。面对新常态、新形势,党员干部更应清醒明白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等关键词,时刻警醒自己,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提升思想境界,严格对照“五个必须”和“五个绝不允许”的要求,深入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注重加强党的优良传统学习,继承和发扬党的好传统好作风。强化以党纪国法为重点的纪律学习,确保在纪律面前心存敬畏,时刻遵守廉政从政的行为准则,守住底线。

坚持以上率下,做守纪律讲规矩的带头人。党风影响政风,政风带动民风。广大老师和学生文明思想的养成教育和社会风气的风清气正,要靠党员干部带动。身为党员干部,应当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带头践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置身于规矩之下,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引导党组织和党员更好地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规矩。

坚持以身作则,做守纪律讲规矩的示范者。从自己做起,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严格遵守党章、党纪、国家法律以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始终保持对党绝对忠诚,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学校各项决策部署,切实绷紧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必须坚决不做,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认认真真的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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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20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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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上午,在春节上班第一天,栾城区在栾城会堂组织集中收听收看了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大会和全市重点工作落实推进会。这两个会议,省委书记赵克志,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邢国辉亲自进行了动员部署,向全省全市传递了持续深入抓好作风建设、狠抓重点工作落实的强烈信号和鲜明要求,充分彰显了省市对转作风抓落实的高度重视和坚强决心。在随后我区召开的全区深化机关作风整顿暨重点工作落实推进会上,区委书记张旭就贯彻落实好上级会议精神,做好我区工作作重要讲话。

张旭指出,我们接着开会、立即贯彻,就是要把省市传递的信号再强化,传递的压力再加大,营造的氛围再浓厚,动员大家从节日的气氛中走出来,树立起“起步就要冲刺、开局就是决战”的工作理念,迅速进入工作状态,迅速掀起攻坚热潮,起好步,跨大步,在奋力实干中精彩开局,夺取今年各项工作的“开门红”,赢得全年工作的主动权。

张旭要求,要切实增强转作风抓落实的紧迫感责任感。这次转作风抓落实会议的核心就是调状态、转作风,激发每名干部的内生动力,凝聚干事创业的强大力量,我们一定要从战略的、全局的高度来认识。从中央和省市要求看。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作风建设上升到治国理政的新高度。从出台“八项规定”,整治“四风”,到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再到“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以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作风建设贯穿始终,作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真抓真管、长抓长管、严抓严管,不断向纵深推进。克志书记高度重视作风建设,多次强调,一个地方要推动工作落实,就要转变观念、转变方法、转变作风,其中最关键的是转变作风,好作风出凝聚力、出战斗力、出执行力、出生产力。国辉书记始终要求狠抓作风建设,解决党员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干部作风的大转变,促进省会经济社会的大发展。总之,无论是党中央,还是省市,都把作风建设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充分表明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从我们当前面临的形势看。春节前,省市召开系列会议提出了新思路,给栾城的发展也提出了新要求。无论是贯彻上级决策部署,还是实现栾城新蓝图,都需要我们以闻鸡起舞的干劲,以干则必成的决心,舍我其谁的担当,一心一意谋发展,心无旁骛抓落实,全力以赴补短板;从我区干部队伍自身看。新形势、新任务、新期盼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必须锻造一支尽心尽力尽职,实心实干实政,纪律严明、信念坚定,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勇于担当、锐意创新的干部队伍,撸起袖子加油干,真刀真枪干一场,这既是栾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这次会议的根本目的。

张旭强调,坚决以又严又实作风抓落实。抓落实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千招万招,不能落实就是虚招;千条万条,不去落实就是“白条”。如果不沉下心来抓落实,再好的目标、再好的蓝图,也只是镜中花、水中月。四大班子要以上率下抓落实;职能部门要马上就办抓落实;各级干部要持之以恒抓落实。

就实现首季开门红,张旭强调,一年之计在于春,实现开门红是硬任务、硬要求,必须拒绝理由,排除万难,千方百计实现好。实现开门红就要把目标树起来。体现在工业强区上,就是聚力抓创新、抓技改、抓对标、抓政策、抓运行、抓帮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经济增长培育新供给、新优势、新动力。体现在园区建设上,就是基础设施大建设,管理服务大提质,创新改革大提速,项目招引大突破,产城融合大见效,整体形象大提升,把园区打造成为转型发展、跨越赶超的主战场。体现在城乡建设上,就是在理念、规划、建设、管理上全面与省会主城区对标对接,坚持大手笔、彰显大气魄,狠抓统筹城乡、美丽乡村大攻坚大突破大见效,一年一大步,三年实现大提升。体现在生态环境上,就是要持续使栾城的生态环境不断得到改善,推进生态修复、污染治理、依法管理、科学精准治霾向纵深推进。体现在农业农村上,就是围绕让农业成为充满希望的朝阳产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改善农业供给质量和水平。体现在社会和谐上,就是信访、安全、稳定等工作都要早抓抓早,抓小抓苗头,提前做工作,消隐患,攻积案,减压力,争取全年主动权,为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体现在改革发展上,就是把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最大动力,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环节、各领域;实现开门红就要把效果显出来。转作风抓落实,落脚点在工作实效上,就是开年就有新气象,开年就有新成绩。具体就是突出“早、快、实”。“早”,就是要有超前意识,早部署、早安排、早行动。“快”,就是抢抓机遇,快干、快上、快发展。“实”,就是各项工作要做到务实、求实、落实;实现开门红就要把机制完善好。要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机制、奖励导向机制、大督查倒逼机制。

区长刘玉渭主持会议,并就迅速收心、抓好开局、抓好监察以及当前的重点工作讲了意见。

区四大班子全体领导,法检两长,其他县处级干部,各乡镇、区直各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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