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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最新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全文(通用20篇)

导语:《感动中国》2024年度人物颁奖盛典今晚在央视综合频道播出。颁奖盛典由白岩松和已经退休的敬一丹共同主持。下面是开学吧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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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际博物馆日主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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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在官网上公布了2015年国际博物馆日的主题——“博物馆致力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Museums for a sustainable society)。

“我们呼唤一个环境更清洁、合作更深入的社会,并要求人们利用资源的同时能够对生态系统予以尊重,而博物馆能提高公众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识,这也是今年活动主题的着重点。”国际博协主席汉斯·马丁·辛兹教授对这一主题予以阐释,“博物馆作为教育与文化机构,在定义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今,生态系统面临着与日俱增的威胁,动荡的政治局势,人与自然的唇齿相依的联系,这些都使人类社会可能会遭遇更加严峻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博物馆必须坚守其保护文化遗产的职责。博物馆通过举办教育活动和展览努力营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我们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博物馆成为维护世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化推动力。”

为使公众更加了解博物馆在社会发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国际博物馆协会于1977年创办了国际博物馆日。自此,这项活动得以稳步向前发展。2014年,全球145个国家的3.5万座博物馆参与了国际博物馆日活动,创下了历史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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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年春运购票日历公布春运首日票明日开售最新

全文共 10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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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春节火车票预售计划,26日起就能预订春运首日即明年1月24日的火车票,以此类推,12月4日可购明年2月1日车票,12月10日可购除夕夜(明年2月7日)车票。

按照惯例,春运出行高峰会在春节前一周左右出现,对应的车票开售时间就是12月上旬;此外,回程车票也在12月中旬开售,有关部门提醒旅客不要错过时间。目前,广铁暂未公布具体的春运方案,包括临客加开的情况等,所以购票时也要注意部分列车的预售时间会否有所调整,并及时留意铁路部门公告。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今年以来,铁路部门在12306网站登录验证码、手机号码验证等方面都推出了新措施,旅客购票前最好留意一下自己的账号登录情况是否正常。

另外,近日各个火车票代售点已经暂停了身份证核验工作。记者从12306网站获悉,以前首次在12306网站购票需核验本人身份证,到火车站或代售点刷一下即可。但由于近日铁路售票系统升级,代售点何时再开通核验服务尚无通知,目前只能去火车站窗口办理。

相关知识:购票技巧

可同时打开多个不同浏览器,同时登录同一账号同时刷票。

早起的鸟儿有虫吃,12306网站信息查询是全天服务,网络购票时间为7:00~23:00,7:00前有票,且在车站售票窗口预售期内的,网上不能购买,但可在7:00前到车站售票窗口购买。

放票后45分钟时查看,可能有部分乘客对所购车票不满意或没有支付订单,致使车票“回炉”,大家可再次抢购。

利用火车票代购平台预约火车票。目前360、猎豹、UC都提供了一项新的火车票服务--“离线抢票”也就是火车票代购,用户只需提供列车车次、乘坐时间、乘车人等信息,由服务器代理刷票,这个新方式不失为一个省力省心的好方法,只是,官方声明不保证一定能替您抢到票。

除了这些基本的抢票技巧,

咱们还有新攻略奉上!

始发站票比过路站的多

在购买过路车车票时,你可以从前一两个车站买起,然后在本站上车。虽然这样会损失一些车票钱,但能顺利回家。

使用高速稳定的网络

一定要事先找好位置,哪里的网络快就到哪里抢。

车票首发45分钟后是抢票好时机

网上操作的订票和付款必须在45分钟之内全部完成才算是预订成功,在开售45分钟之后还有一波未完成付款的票退回到库中,这时又是抢票的好时机。

提前15天“捡漏”

一般来说开车前些天,会迎来退票潮。若第一时间没买到票,不妨提前15天时再上网看看,多刷12306网站,“捡漏”机会应该不少。但是此法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建议不要用,毕竟有时候命运就是爱捉弄人,还是提前抢到一张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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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暂未公布

全文共 3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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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圆明园庙会活动内容详情:

1、皇家冰嬉表演:在凤麟州湖面用冰嬉的形式,呈现康雍乾三位帝皇在镂月开云共赏牡丹的情景

2、圆明园新春大舞台:最炫民族风民族歌舞展演,初一至初七,天天民族歌舞曲艺不重样火爆上演

3、皇家买卖街:使用“圆明通宝”,体验穿越时空的感受

4、冰上乐园:空气、阳光和欢笑, 六万平米冰面带大家找到童年的乐趣

5、四世同堂合家欢:征集百户四世同堂家庭免费逛庙会、拍摄全家福传递浓浓情意

6、黑天鹅摄影大赛:观冬景,赏天鹅,记录圆明园黑天鹅家庭的点滴生活

乘车线路:34路、35路、36路、743路、957路、943路、822路、705路、41路光明楼站下车。6路、8路、607路、60路、958路、116路、750路、12路、352路、807路北京游乐园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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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兰亭序全文

全文共 3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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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王羲之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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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国务院:为八类无户籍人员登记户口

全文共 16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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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等八类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意见》还提出哪些任务和目标?这些无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将如何具体解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如何配合落实?中国政府网新媒体为你一一梳理。

为什么要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

任务目标是什么?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哪些无户口人员将因此受益?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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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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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当日起实施。

这部“史上最长司法解释”有何看点?从以下七个关键词可窥一斑。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对此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程序正义】

民诉法司法解释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等原则,力图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

【法官点评】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是贯穿这部司法解释的主线,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并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了细化规定。

【法官点评】诉权是当事人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

【关键词:公益诉讼】

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法官点评】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后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内容,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司法解释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

【关键词: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法官点评】司法解释着重于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和进行认证活动,并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关键词:诚实信用】

为促进诉讼诚信,司法解释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司法解释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法官点评】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关键词:小额诉讼】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对此,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细化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法官点评】小额诉讼标的小,程序简单,当事人维权成本相应比较低。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落实,对于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及时快捷保障当事人权利,意义重大。

【关键词:法庭纪律】

司法解释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对于以上行为,法院还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

【法官点评】有的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私自录音录像并单方面把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放在网上,误导网民,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作出规定,就是要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实现他们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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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12植树节期间:济南市公布2024年各县市区义务植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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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2日是我国第37个植树节,同时,今年我市将争创国家森林城市,植树节将为我市“创森”再添一抹绿色。济南市林业局公布了各县(市)区义务植树点及联系人,并倡议大家积极参与,投入到爱绿、护绿、建绿的行动中,掀起春季绿化高潮,为减少雾霾天气,净化、绿化、美化泉城增添一份力量。广大市民可与各植树点负责人联系,就近选择植树点,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济南市林业局安排2个植树点: 济南市国有北郊林场,联系人:李富斌, 联系电话:13573145372;济南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济阳县孙耿),联系人:曾庆良,联系电话:1886681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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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古代诗歌四首原文欣赏及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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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诗歌我想很多同学都不陌生啦!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古代诗歌四首,大家一起欣赏探讨,有你认识的吗?

《观沧海》

曹操

东临碣石,以观沧海。

水何澹澹,山岛竦峙。

树木丛生,百草丰茂。

秋风萧瑟,洪波涌起。

日月之行,若出其中;

星汉灿烂,若出其里。

幸甚至哉,歌以咏志。

《次北固山下》

王湾

客路青山下,行舟绿水前。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

海日生残夜,江春入旧年。

乡书何处达,归雁洛阳边。

《钱塘湖春行》

白居易

孤山寺北贾亭西,水面初平云脚低。

几处早莺争暖树,谁家新燕啄春泥。

乱花渐欲迷人眼,浅草才能没马蹄。

最爱湖东行不足,绿杨阴里白沙堤。

《天净沙·秋思》

马致远

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 西风瘦马。

夕阳西下,断肠在天涯。

好啦,看了原古诗,大家是不是都领悟了诗人想表达的意思呢?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古代诗歌四首原文翻译对照,译文注释哦

《观沧海》

曹操

东行登上碣石山,来观赏大海。

海水多么宽阔浩荡,碣石山高高耸立在海边。

碣石山上树木丛生,各种草长得很繁茂。

秋风飒飒,海上涌起巨大的波涛。

日月的运行,好象是从这浩淼的海洋中出发的。

银河星光灿烂,好象是从这浩淼的海洋中产生出来的。

真是幸运极了,用歌唱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吧。

《次北固山下》

王湾

旅客要走的道路呀,正从青青北固山向远方伸展。江上碧波荡漾,我正好乘船向前。

潮水上涨,与岸齐平,江面变得开阔无边。和风吹拂,风向不偏,一叶白帆好像悬挂在高远江天。

红日从东海上诞生了,冲破残夜,驱尽大地的黑暗。大江弥漫着温煦的气息,春天提早进入了旧年。

我多么思念亲爱的故乡,书信早已写好,如何寄回家园?掠过晴空的北归鸿雁啊,拜托你们,把信捎到洛阳那边。

《钱塘湖春行》

白居易

从孤山寺的北面到贾亭的西面,湖面春水刚与堤平,白云重重叠叠,同湖面上的波澜连成一片。

几处早出的黄莺争着飞向向阳的树木,谁家新来的燕子衔着春泥在筑巢。

繁多而多彩缤纷的春花渐渐要迷住人的眼睛,浅浅的春草刚刚能够遮没马蹄。

我最喜爱西湖东边的美景,游览不够,尤其是绿色杨柳荫下的白沙堤。

《天净沙·秋思》

马致远

黄昏,枯藤缠绕着的老树,乌鸦在哀鸣;

潺潺流水,小桥旁边,呈现几户人家;

嗍嗍西风,荒凉古道,疲惫不堪的瘦马驮着我蹒跚前行。

夕阳已经落下,我这个浪迹天涯的旅人,不禁又升起思乡思亲之情,简直要肝肠俱断了。

好啦以上就是古代诗歌四首,各位同学有没有领略到我国古代诗歌的意境呢?感谢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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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报告全文如下

全文共 21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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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同学们,老师们:

今天,3300多名2015级新同学来到清华园,成为这里的新主人。你们也是我担任清华大学校长后,迎来的第一批本科生。在这里,我代表全校师生员工,对你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祝愿你们在美丽的清华园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我是1983年进入清华的。我知道,无论那时还是现在,能够来到清华上学都是不容易的,你们在成长过程中一定遇到过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昨天在新生报到的现场,我见到了来自甘肃的韩储银同学,他出生在农村家庭,成长之路充满了艰辛。小学时,他每天上学要翻两座山、蹚一条水沟;初中时,冬天夜里在没有暖气的宿舍里冻得睡不着,他就去操场上读书;高中入校时,他被毕业生光荣榜上“清华大学”四个鲜红的大字吸引,从此立下“上清华”的志向。今年他入选清华“自强计划”,并在高考中获得全省理科第三名。祝贺韩储银同学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清华的一员,同时也祝贺全体2015级的同学们圆梦清华!

确实,“上清华”曾是你们最大的向往。今天你们走入清华,并将在这里开启新的人生旅程。在清华,你们将耳濡目染“爱国奉献、追求卓越”的文化与传统,亲身体会清华人特有的精神与气质。在清华,你们有机会聆听学术大师的教诲,在汲取知识营养的同时,更能获得思想的启迪。在清华,你们将与许多优秀的伙伴砥砺同行,并在集体中学会互助互爱,感受友谊的珍贵。清华严谨的学风会帮助你们不断增长才干,充实自我。按照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学校将为你们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你们中很多同学将有机会到海外交流学习,你们将在兴趣团队、创客空间、x-lab等创意创新创业“三创”教育平台上,发掘出自己的潜能。丰富的社会实践、多彩的文体活动、多样的志愿服务都将成为你们挥洒青春激情的舞台。清华足够大,就看你的梦想有多大!

新的生活需要树立新的理想。你们被清华录取后,我送给你们的礼物是《平凡的世界》这部书。该书讲述了少平、少安等许多平凡人物的不平凡故事,书中写到,“只有决定了目标并在奋斗中,感到自己的努力没有虚掷,这样的生活才是充实的,精神也会永远年轻。”少平、少安所处的时代对你们而言可能是陌生的,但人生的奋斗、理想的追求,在不同时代都是相似的。理想是什么?理想是对未来的期望和憧憬,理想指引着人生前进的方向。法国著名作家雨果曾说:“有了物质,人才能生存;有了理想,人才能生活。”理想就像人生的发动机,有了它,才能获得前进的动力。

清华学生要具有理想主义精神。理想主义意味着听从内心的召唤,突破现实的羁绊,追求有意义、有价值的人生目标。在群星璀璨的智慧星空,那些最伟大的人物都闪耀着理想主义的光辉。面对浮躁和功利的社会环境,理想主义的光芒将穿透世俗的藩篱,照亮前行的方向。1993级校友童之磊,在大一时就想做一个“世界因我而改变”的人。1999年,他意识到数字阅读将改变人类生活,于是创办了“中文在线”网站。创业过程中,他的理想屡受打击,公司濒临破产,并被人收购,但他在别人都不看好的情况下,始终坚信自己的判断,依靠不懈的努力回购了公司,并在今年1月21日成功上市,成为全球中文数字出版的领跑者。希望同学们在学习和生活中,多一分对真理的追求,少一分对名利的计较;在面临人生选择时,多问问自己内心的感受与热爱,少考虑社会的时尚与潮流。清华的学生应该永远具有理想主义的精神底色。

清华学生要锤炼刚健自强的奋斗精神。刚健有为、自强不息是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易经》中“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指的是有道德的人应效法日月星辰永不停息的运动,努力向上,永不放弃。“刚健自强”的精神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也激励着清华人不断地超越自我、奋发前行。100年前的1915年,梁思成先生考入清华,开始了毕生从事的建筑学的学习和研究。从1932年开始,他克服脊柱和脚踝的伤病,走遍十五省二百多个县,考察了两千多座古建筑,历时整整9年,即使在战火纷飞、无比艰难的抗战期间,也没有停止。之后,他又用了3年时间完成了名著《中国建筑史》,最后体重下降到只有47公斤。这是何等的刚健自强!100年后,作为新的清华人,你们来到前辈曾经生活的校园,希望你们记住:刚健自强是清华人永远的精神气质!

清华学生要培养行胜于言的实干作风。理想的价值体现在追求理想的行动中。孔子说“君子讷于言而敏于行”,清华人从来都是坚定的行动者。在学校大礼堂前草坪的南端,伫立着1920年毕业的81名同学献给母校的日晷,上面镌刻的“行胜于言”四个字已经成为清华校风。1977级化72班同学们提出的“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成为新时期清华学子践行“行胜于言”的生动写照。清华人拒绝坐而论道,拒绝夸夸其谈,不论环境如何变化,都能沉下心来,俯下身去,踏踏实实做事。同学们,你们的经历说明“上清华”没有捷径,实际上,人生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没有捷径,唯有实干的作风才能确保你们迈向理想的远方。

1947年考入我校电机系的朱镕基学长,在80周年校庆时,写下了这样的寄语:“水木清华,春风化雨,教我育我,终生难忘”。同学们,从今以后,清华将成为你们新的家园。我相信,美丽的清华园一定会因你们而更加精彩,你们的青春足迹也一定将为清华园所铭记!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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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公布

全文共 12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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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国考行测一直以来是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形式,从去年开始分为省级以上(含副省级)与地市两份试卷,在题量上来说也有了区分。今年国考行测部分继续延续去年的题量设置,省级以上(含副省级)仍然保持135题,地市为130题(仍然是在数学运算部分减少5题),虽然题量上分布少了,但是在难度上还是保持变化不大的趋势。

理科部分主要考察两个部分:

1.数量关系(2012-2014年均为15题;2015-2016年省级以上(含副省级)仍然保持15题,地市缩减为10题,其中地市的10题与省级以上的其中10题相同);

2.资料分析(2012-2016年为四道大题,20小题,其中2015-2016年地市和省级以上的题目相同)。

二、具体分析

(一)数学运算的考情分析

1.题型分布

2016年国考行测仍然延续近几年常考题型的设置,主要考察:比例思想、方程思想、计算问题、行程问题、排列组合与概率问题等。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比较少涉及的数论知识方面,以独立的题目单独考察了最小公倍数这一知识点,在今年的国考题目中尤其“抢眼”。

例:某政府机关内甲、乙两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发布消息,甲部门每隔2天,乙部门每隔3天有一个发布日,节假日无休。问甲、乙两部门在一个自然月内最多有几天同时为发布日?

A.5 B.2 C.6 D.3

(试题来源于网络或考生回忆,由教育搜集整理)

参考答案D。

解析

甲部门每隔2天发布一次,即3天发一次;乙部门每隔3天有一个发布日,即4天发布一次;要想甲、乙两部门在一个自然月内同天发布最多,以3、4的最小公倍数12作为相同的日期,从1号作为为同一天发布为例,下一次为13号、25号,故最多有3次相同,选D。

2.整体难度

2016国考行测理科真题与往年真题在难度上基本相当,略有增加,主要体现在题目阅读方面的增加,很多题目与生活结合紧密,要把生活常识转化为数学思维,从题型分布上也可以看出。

(二)资料分析

1.题型概括

从题量角度来看,2012-2016年均为四道大题,20道小题,具体题型分布如下表所示。

材料类型:文字+柱状图+表格;文字+柱状图;文字+表格。

今年仍然是注重公式的掌握,在概念上,增长和比重虽然仍然考察得多,但相对于往年来说,主要侧重了平均量的考察。

从计算方法来说,每道资料分析材料中都涉及了1道查找类的题目,计算的难度方面也大大降低了。

2.整体难度

2016年考察的知识相对2012年来说难度稍有减小,主要体现在题目计算量相对来说简单化,以此也可以窥探到今年的数学部分难点不会在资料分析上,在考察的概念上来说总体没有多大的变化,考察的主要依然是增长率、平均量、比重的概念。

在解题技巧上依然可以采用我们学过的一些计算技巧进行,如首数法、有效数字法、同位比较法和特征数字法等。教育专家认为,今年的资料分析难点主要体现在增长率的计算以及比重的计算上,总体来说因为题目设置的数据不是很大,计算量也不大。

综上所述,在近两年的国考行测理科部分的考察中,只有在地市的试卷上数量关系题量减少5题,题目难度不大,但考察面广;资料分析题型和题型考察相对固定,计算简单,易复习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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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高考高分作文公布赏析汇总

全文共 37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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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省考试院公布了部分广东省2015年普通高考优秀作文以及点评。

科技拉近人与自然的距离

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电视等的出现使“秀才不出门,尽知天下事”成为了可能。通过科技,我们不仅能看遍世界的美景,还能更深入地探索自然的奥妙。科技,拉近了人与自然的距离,让我们更好地感知自然。

科技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窗。透过这扇窗,我们看见了世界的壮美与辽阔。目前,一组“世界与内蒙古撞脸”的图片在网络上走红。从图片中我们能看到世界上许多著名的景点在许多地方与内蒙古有异曲同工之妙。网友们纷纷感叹,要是没有科技,我们也许永远也不会发现内蒙古那具有“国际范”的美。的确,如今的人们处在互联网时代,不出家门,我们就可以看见内蒙古广阔无垠的草原,感受“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壮阔气势。这要放在古代,人们“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虽然感受更真切,但要忍受旅途的疲惫。在偌大的世界里,人是渺小的,只有通过科技,才能满足我们对自然无限的好奇心。

科技总能把我们带入另一个“时空”。通过科技,我们无需实地考察,就能从宏观上把握自然,感知自然。尼泊尔发生了8.0级大地震,世界为之悲痛。如今,有了科技,我们得以换一种方式心系灾区。通过电视,我们了解到灾区的各方面情况;通过上网,我们还能了解到尼泊尔此次灾难发生的原因,震源深度以及可能引发的各种气象灾害等等。科技拉近了我们与尼泊尔的距离。我们无需亲自前往灾区,便能够感受自然的巨大威力。有了科技,我们对自然的感知就不仅仅停留在感性层面,我们能更加理性地面对自然,对自然常存敬畏在心间。

我们应该庆幸我们生在一个科技如此发达的时代。科技激发了我们对自然的想象,推动了我们去探索。回首在科技不那么发达的时代里,哥伦布历尽艰险发现新大陆,却未发现那不是他所向往的亚洲;近代中国人因为科技落后而缺乏对世界的了解,妄自尊大……我们要好好利用科技,开眼看世界,更好地感知自然,利用自然。

日前,一封“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教师辞职信被称为史上最具情怀辞职信。我们在最大限度利用科技的同时,也不要忘记迈出脚去看看,生活,毕竟还有诗和远方。

总而言之,在这个不断向前发展的时代里,科技的出现总是有利于人们更好地感知自然的。我们应感激:科技拉近了人与自然的距离。

全文用例恰当,中外并举,引古说今,详略得当,内容丰富。语言简洁、流畅,有一定的文采。假如论证能更深入一点,用例再斟酌一下,本文会更精彩。(点评:民之音)

远近结合,感受自然

看春光云影,能测阴晴雨雪,然限于目力所及;通过电视,可知全球天气,却无观云之趣。观草木于林间,未必能道出花鸟之名;轻点鼠标,可通知生物之属,却丢失花果之清香、丛林之气息。自然似乎很近,又似乎太远。

何不将远近之利相结合而感知自然呢?

在科技无比发达的今天,人们可通过无比便捷的信息技术来认识世界,感知自然,这固然是好,然而却少了对行云流水、鸟语花香的切身感受。而在古代,人们只有对自然的感知交流,而不能完全理解自然,认识自然。二者有其利,亦有其弊,那么,就让我们合二者之利,淋漓尽致地感知自然。

回溯古代,杜甫能体验到“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气概;李白能感受到“黄鹤之飞尚不得过,猿猱欲度愁攀援”的蜀山之险要;苏轼有对长江“哀吾生之须臾,羡长江之无穷”的赞叹,有“莫听穿

林打叶声,何妨吟啸且徐行”的淋雨漫步之悠闲,古人对自然有着无比丰富的体验与感受,毕竟他们与天地伴,与日月行。然而,却缺乏对自然的深刻认识,不能把握天地之属性,世界之本原,树木之纲属,因而不能利用自然规律,以造福于人类,以改造自然。跟古人相比,我们是有优势的,我们可以利用完备的信息系统,获知大自然的一切信息,能把握自然的本质及规律,既可亲身自然,又能了解有关自然的一切,远近结合地感受自然之魅力。

再看现代,不少人仅仅满足于“数字自然”,缺少对大自然“身临其境”的感受,难道“百度网上动物园”能体现鹰翔狼啸的气势么?难道一张张图片能尽显花木之美?更难道那一段段生硬的文字能描述出长江之气势如虹?珠峰之直入云霄?现代人也许能说出很多关于自然的一切,然而当被问及草木之气味,花鸟之姿态时,却哑口无言。那么,让我们放下手机,离开电脑,走进大自然,去亲自体验“漠漠水田飞白鹭,阴阴夏木啭黄鹂”的恬适,去感受“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的淡然……

大自然离我们很近,也很远,但我们可以利用既有方法和手段,拉近与大自然的距离。人们创造科技,可以利用其了解、改造自然,但也不要忘了初始的方式,最原真的体验,将二者相结合,我们便能真正感知自然,享受自然之美。

文章立意切合材料内容,中心观点明确,思路较清楚。但文章在论证自己的论点时,把两种感受自然的方式等同于古人与今人对自然的感受方式,且完全否定古人对自然规律的认识等,太绝对化了。(点评:蓬草)

张开双臂,拥抱自然

“秀才不出门,尽知天下事。”现代社会,人们打开电视,便可知明日天气;轻点鼠标,便一览生物种类。但朋友,可不可以暂时放下手中的手机,张开双臂,拥抱自然呢?

“每一个人都不是一座孤岛。”约翰·唐尼在《沉思》中写道。人类从远古的人猿走来,依自然而生,傍自然而活。可以说,我们,便是大自然哺育的儿女,大自然精妙的艺术品。而工业革命以来,科技在人类与自然间筑起了一道墙,人与自然似乎很“远”,但其实不过一步之遥。

古人很早就开始拥抱自然,为现代人作出表率。王维“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的悠闲令人赞叹;苏子“一蓑烟雨任平生”的豁达令人欣赏。即使是在现代,也有千万“驴友”身体力行,感受祖国的大好河山;村上春树通过日复一日的长跑从大自然中汲取写作的灵感。穿上跑鞋,不必带有过多烦虑,便可以跑步去拥抱自然;戴上耳机,不必在意世俗纷争,自己便是自己世界里的神。只要我们有亲近自然的心,那么张开双臂,拥抱自然,对于我们真的不是一件难事。

拥抱自然,为的是收获一份恬淡,感受一份幸福。看天光云影,测阴晴雨雪,也不必在乎难逾目力所及,因为目力所及之处,即为风光最美之地。登高远眺,一览纵山小的豪情,即为一种“小确幸”。这种小小的确定的幸福,又哪能是独坐家中所能感到的呢?

顾城有诗:“草在结它的种子/风在摇草/我们静静地站着/不说话/便十分美好。”其实我们拥抱自然,又何必知道花鸟之名呢?细听鸟鸣婉转,静闻花朵香气,这一切,不就已经很美好了吗?草长莺飞,云卷云舒,大自然自有其美妙之处;枝叶枯荣,四季更替,大自然自有其生长规律。只要有发现美的眼睛,生活何处不美?自然何时不美?

诚然,自然虽美,但我们也要珍惜爱护,切勿让伸手可及的美变得可

望而不可及。去年的“APEC蓝”也让我们看到政府治理环境的决心。我相信,我们拥抱的,一定是一个纯净无瑕的自然。

“天人合一”一直是儒家提倡的境界。朋友,请暂时关掉电视,请慢下点击鼠标的速度。张开双臂,拥抱自然吧。

这是一篇议论文,却有散文的意趣。文章以散句为主,间以大量的骈偶句,既流利畅达,又简洁典雅。(点评:业源)

带你去看花海

昨日之时,你教我草长莺飞,细雨朦胧。

今日之时,我教你细数花名,测天看云。

仍记得小时候,父母外出,外婆你总是在乡下带着我忙农活。正当夏时,天气炎热,忽然一场大雨,你放下农活,笑眯眯地翻过我趴在床板上的身子,说:“囡囡,热了吧?走,外婆带你凉快去。”一个激灵,鱼跃而起。外婆打着把破旧的伞,肩上骑着小小的我便出了门。外婆所说的“纳凉好去处”竟是村里的一片莲藕地。地是小方的浅池塘,有一间破木屋,我们进去时已湿了身,外婆顺手摘了片荷叶搭在我的头上,浅浅的荷香,仿佛我就正是荷花欲开时刚醒来的花仙子,我离荷塘多么多么近啊!大雨冲刷了盛夏的暑气,连人身上的毛孔都是清凉的,溢着花香的。

荷花淡淡开,在风雨中舒展姿态,绿色的裙摆随风扬起。我偎依在你怀里,糯糯的声音问道:“外婆,为什么下雨了就会凉快?为什么荷花夏天开?为什么……”“哎呦,可问怕外婆了!外婆哪里知道些什么,外婆只管晓得看看天,就知道明天下不下雨。”“那后天呢,大后天呢?”我追着问,你捏了捏我的小脸,说:“那要等囡囡长大后才能教外婆了。”我心中略有惆怅,这片荷塘已离我有些远了。

是啊,长大了,我会了。我会牵着你去散步,瞧见路边开得正烂漫的小野花,我可以指着它,告诉你:“外婆,那是覆施子,有清热解毒之用……那是金钱草,因为它的叶子圆圆的像铜钱……”你笑而不语,脸上尽是自豪。你突然看看天,我知道你想看清天上的云是怎样的状况。但你眯着眼,总是看不清,觉得天更远更远了,自嘲地说道:“哎!老了,眼睛不中用了。”我拍拍你的手背,翻了翻手机里近几天的天气预报,说:“外婆,明天又是晴天呢,这个星期都不会下雨,我们去看荷花吧,我可以告诉你荷花有哪些药用价值哦。”我扬了扬手机,天空就在这里,自然也在这里,不远。我们可以离那片荷塘更近。

很感谢你,带我去看荷赏雨,让我亲近自然,获得感性认识;现在,我带你去看荷花成片,给你数数荷花的药效,让我们理性认识自然,不必遗憾。

我们,去看花海成片,细数花名。

大道至简。高考场上的作文亦然。本文的“至简”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标题简,其二是结构简,其三是题材简。(点评: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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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全文共 45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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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消费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旅游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改革创新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对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加就业和居民收入,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旅游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改善旅游消费环境

(一)着力改善旅游消费软环境。建立健全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规范旅游经营服务行为,提升宾馆饭店、景点景区、旅行社等管理服务水平。大力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虚假广告、价格欺诈、欺客宰客、超低价格恶性竞争、非法“一日游”等旅游市场顽疾,进一步落实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和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完善旅游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景区门票价格改革,调整完善价格机制,规范价格行为。大力弘扬文明旅游风尚,积极开展旅游志愿者公益服务,提升游客文明旅游素质。

(二)完善城市旅游咨询中心和集散中心。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在3A级以上景区、重点乡村旅游区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建设旅游咨询中心。鼓励依托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和道路客运站点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游客集散中心。2020年前,实现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城市、旅游线路旅游咨询服务全覆盖。

(三)加强连通景区道路和停车场建设。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城市及国道、省道至A级景区连接道路建设。加强城市与景区之间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输组织,加快实现从机场、车站、码头到主要景区公路交通无缝对接。加大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停车位建设力度。

(四)加强中西部地区旅游支线机场建设。围绕国家重点旅游线路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按实际需求新建或改扩建一批支线机场,增加至主要客源城市航线。充分发挥市场力量,鼓励企业发展低成本航空和国内旅游包机业务。

(五)大力推进旅游厕所建设。鼓励以商建厕、以商养厕、以商管厕,用三年时间全国新建、改建5.7万座旅游厕所,完善上下水设施,实行粪便无害化处理。到2017年实现全国旅游景区、旅游交通沿线、旅游集散地的旅游厕所全部达到数量充足、干净无味、实用免费、管理有效的要求。

二、实施旅游投资促进计划,新辟旅游消费市场

(六)加快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制定全国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标准,明确营地住宿登记、安全救援等政策,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丝绸之路沿线、长江经济带等重点旅游地区建设自驾车房车营地。到2020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自驾车房车营地1000个左右。

(七)推进邮轮旅游产业发展。支持建立国内大型邮轮研发、设计、建造和自主配套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国内造船企业研发制造大中型邮轮。按照《全国沿海邮轮港口布局规划方案》,进一步优化邮轮港口布局,形成由邮轮母港、始发港、访问港组成的布局合理的邮轮港口体系,有序推进邮轮码头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程序设立保税仓库。到2020年,全国建成10个邮轮始发港。

(八)培育发展游艇旅游大众消费市场。制定游艇旅游发展指导意见,有规划地逐步开放岸线和水域。推动游艇码头泊位等基础设施建设,清理简化游艇审批手续,降低准入门槛和游艇登记、航行旅游、停泊、维护的总体成本,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鼓励发展适合大众消费水平的中小型游艇;鼓励拥有海域、水域资源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游艇码头建设规划。到2017年,全国建成一批游艇码头和游艇泊位,初步形成互联互通的游艇休闲旅游线路网络,培育形成游艇大众消费市场。

(九)大力发展特色旅游城镇。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与现代旅游产业发展有机结合,到2020年建设一批集观光、休闲、度假、养生、购物等功能于一体的全国特色旅游城镇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十)大力开发休闲度假旅游产品。鼓励社会资本大力开发温泉、滑雪、滨海、海岛、山地、养生等休闲度假旅游产品。重点依托现有旅游设施和旅游资源,建设一批高水平旅游度假产品和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休闲度假需求的国民度假地。加快推动环城市休闲度假带建设,鼓励城市发展休闲街区、城市绿道、骑行公园、慢行系统,拓展城市休闲空间。支持重点景区和旅游城市积极发展旅游演艺节目,促进主题公园规范发展。依托铁路网,开发建设铁路沿线旅游产品。

(十一)大力发展旅游装备制造业。把旅游装备纳入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安全性技术标准体系。鼓励发展邮轮游艇、大型游船、旅游房车、旅游小飞机、景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大力培育具有自主品牌的休闲、登山、滑雪、潜水、露营、探险等各类户外用品。支持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兼并收购国外先进旅游装备制造企业或开展合资合作。鼓励企业开展旅游装备自主创新研发,按规定享受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政策。

(十二)积极发展“互联网+旅游”。积极推动在线旅游平台企业发展壮大,整合上下游及平行企业的资源、要素和技术,形成旅游业新生态圈,推动“互联网+旅游”跨产业融合。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进行互联网金融探索,打造在线旅游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拓宽移动支付在旅游业的普及应用,推动境外消费退税便捷化。加强与互联网公司、金融企业合作,发行实名制国民旅游卡,落实法定优惠政策,实行特惠商户折扣。放宽在线度假租赁、旅游网络购物、在线旅游租车平台等新业态的准入许可和经营许可制度。到2020年,全国4A级以上景区和智慧乡村旅游试点单位实现免费Wi-Fi(无线局域网)、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在线预订、信息推送等功能全覆盖,在全国打造1万家智慧景区和智慧旅游乡村。

三、实施旅游消费促进计划,培育新的消费热点

(十三)丰富提升特色旅游商品。扎实推进旅游商品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市场主体开发富有特色的旅游纪念品,丰富旅游商品类型,增强对游客的吸引力。培育一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龙头企业,加大对老字号商品、民族旅游商品的宣传推广力度。加快实施中国旅游商品品牌提升工程,推出中国特色旅游商品系列。鼓励优质特色旅游商品进驻主要口岸、机场、码头等旅游购物区和城市大型商场超市,支持在线旅游商品销售。适度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

(十四)积极发展老年旅游。加快制定实施全国老年旅游发展纲要,规范老年旅游服务,鼓励开发多层次、多样化老年旅游产品。各地要加大对乡村养老旅游项目的支持,大力推动乡村养老旅游发展,鼓励民间资本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举办非营利性乡村养老机构。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鼓励进一步开发完善适合老年旅游需求的商业保险产品。

(十五)支持研学旅行发展。把研学旅行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教育范畴。支持建设一批研学旅行基地,鼓励各地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红色旅游景点景区、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建立健全研学旅行安全保障机制。旅行社和研学旅行场所应在内容设计、导游配备、安全设施与防护等方面结合青少年学生特点,寓教于游。加强国际研学旅行交流,规范和引导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十六)积极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推出一批以中医药文化传播为主题,集中医药康复理疗、养生保健、文化体验于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产品。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示范园区,推动中医药产业与旅游市场深度结合,在业态创新、机制改革、集群发展方面先行先试。规范中医药健康旅游市场,加强行业标准制定和质量监督管理。扩大中医药健康旅游海外宣传,推动中医药健康旅游国际交流合作,使传统中医药文化通过旅游走向世界。

四、实施乡村旅游提升计划,开拓旅游消费空间

(十七)坚持乡村旅游个性化、特色化发展方向。立足当地资源特色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乡村生活生产生态特点,深入挖掘乡村文化内涵,开发建设形式多样、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乡村旅游产品,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节庆活动。注重保护民族村落、古村古镇,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让游客看得见山水、记得住乡愁、留得住乡情。

(十八)完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配套设施。重点加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特色村的道路、电力、饮水、厕所、停车场、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相关旅游休闲配套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国建成6000个以上乡村旅游模范村,形成10万个以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特色村、300万家农家乐,乡村旅游年接待游客超过20亿人次,受益农民5000万人。

(十九)开展百万乡村旅游创客行动。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和专业培训,三年内引导和支持百万名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通过开展乡村旅游实现自主创业。鼓励文化界、艺术界、科技界专业人员发挥专业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在有条件的乡村进行创作创业。到2017年,全国建设一批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形成一批高水准文化艺术旅游创业就业乡村。

(二十)大力推进乡村旅游扶贫。加大对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的规划指导、专业培训、宣传推广力度,组织开展乡村旅游规划扶贫公益活动,对建档立卡贫困村实施整村扶持,2015年抓好56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乡村旅游扶贫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国每年通过乡村旅游带动20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扶持6000个旅游扶贫重点村开展乡村旅游,实现每个重点村乡村旅游年经营收入达到100万元。

五、优化休假安排,激发旅游消费需求

(二十一)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计划,并抓好落实。

(二十二)鼓励错峰休假。在稳定全国统一的既有节假日前提下,各单位和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带薪休假与本地传统节日、地方特色活动相结合,安排错峰休假。

(二十三)鼓励弹性作息。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

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促进旅游投资消费持续增长

(二十四)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设立中国旅游产业促进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旅游产业促进基金。支持企业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旅游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家重点旅游景区、“一带一路”及长江经济带等重点旅游线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生态旅游开发和乡村旅游扶贫村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支持力度。让多彩的旅游丰富群众生活,助力经济发展。

(二十五)落实差别化旅游业用地用海用岛政策。对投资大、发展前景好的旅游重点项目,要优先安排、优先落实土地和围填海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给中西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对近海旅游娱乐、浴场等亲水空间开发予以优先保障。

(二十六)拓展旅游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发展旅游投资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推进旅游项目产权与经营权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引导预期收益好、品牌认可度高的旅游企业探索通过相关收费权、经营权抵(质)押等方式融资筹资。鼓励旅游装备出口,加大对大型旅游装备出口的信贷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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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全文共 180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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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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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公布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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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老师把问题答案公布出来时,他才恍然大悟。

2、电视上公布了这次歌唱比赛的获奖名单。

3、三好学生的名单公布了,小明榜上无名。

4、高考成绩快公布了,这几天他焦虑不安。

5、考试成绩就要公布了,小红心里七上八下,生怕自己没考好。

6、虽然成绩还没公布,大家心照不宣,前三名的同学都猜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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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房屋分配方案已经正式公布,木已成舟,不能再变动了。

9、今天报纸公布了关于扩大高考招生人数的最新决定。

10、新的条例一公布,群众可能会说长道短的,你们要多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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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俄军公布土耳其与IS石油交易证据

全文共 21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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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is运输石油3条路线与照片土总统就与其相关指控回应“纯属诽谤”

俄罗斯国防部于当地时间12月2日召开名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俄罗斯武装力量:新数据”的吹风会。俄罗斯国防部副部长安东诺夫在会上表示,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及其家人参与叙利亚“伊斯兰国”的非法石油出口。

据外媒报道称,针对俄罗斯国防部的指控,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昨晚最新回应称,有关他的家庭牵涉与IS石油交易的说法属于“诽谤”。

俄再指土总统及家人参与交易

俄罗斯国防部及俄军总参谋部在吹风会上指出,国际社会如想打败极端组织“伊斯兰国”,必须先摧毁其非法的石油贸易设施。

报道称,俄罗斯国防部副部长安东诺夫说:“出口石油带来的收入是叙利亚境内恐怖分子获取资金的最主要源头之一。他们每年赚取大约20亿美元,他们使用这些资金在全世界雇用武装分子,并向他们提供武器装备。”

俄罗斯国防部表示,自俄罗斯对叙利亚境内极端组织展开空袭行动以来,导致恐怖分子每天非法贩卖石油的收入从300万美元下降到150万。

据俄军方表示,为开展非法石油贸易,“伊斯兰国”动用的运油车不少于8500辆,每昼夜最多运输石油20万桶。而最近一周,近2000名武装分子、超过120吨武器弹药和250辆各类型汽车从土耳其进入叙利亚境内。

俄军总参谋部称,俄罗斯了解“伊斯兰国”从叙利亚向土耳其运输石油的3条路线,并同时展示了“伊斯兰国”运送石油车队在叙利亚与土耳其边境的照片。

此外,俄国防部还表示,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及其家人卷入非法石油供应链,从叙利亚“伊斯兰国”控制下的油田贩运石油。安东诺夫说:“从叙利亚和伊拉克合法所有者偷取石油的主要消费者为土耳其。根据获得消息显示,(土耳其)国家高层、总统埃尔多安及其家人参与了非法贸易。”

俄罗斯国防部指出,此次公布的只是部分证明土耳其通过极端组织获得叙利亚石油的证据。而俄方将在下周提供关于从土耳其向叙利亚境内武装分子供应武器、弹药、爆炸物成分的路线信息。

俄方还表示,如果土耳其认为这些证据都是俄罗斯伪造的,那么土耳其大可以开放这些区域,让全世界的记者去一探究竟。

俄拒重启与土耳其军事热线

俄土关系因击落战机事件陷入低谷后,土耳其方面一直拒绝道歉,同时呼吁双方共同致力于缓解紧张氛围。

土耳其总理艾哈迈德·达武特奥卢12月1日呼吁俄罗斯与土耳其开通军事热线,以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我们再次呼吁俄方,开通军事联络渠道,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让我们保持外交渠道畅通,”达武特奥卢说,“我们必须坐下来,在桌旁对话,而不是毫无根据地指责对方。”

达武特奥卢暗指俄总统弗拉基米尔·普京一天前在法国巴黎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时发表的言论。他当时再次指认土耳其为极端组织“伊斯兰国”出售石油提供便利。对此,土耳其总统雷杰普·埃尔多安坚决否认,称如果俄方用证据证明这番指责,自己就下台。

俄总统新闻秘书德米特里·佩斯科夫回应,有关土耳其为极端组织“伊斯兰国”出售石油提供便利并非新的发现,俄方确实拥有相关情报。不过,“我们并不会用这些信息来证明什么,而是要将它用到打击恐怖主义中去。”

对于开通军事热线的倡议,佩斯科夫予以拒绝,称两国先前就有军事热线,但土耳其方面在击落战机事件中根本没有使用这一热线。

俄“卫星”新闻通讯社报道,俄土两国先前设立的军事热线就是为了避免两国在叙利亚展开空袭过程中发生相遇事故。在俄战机遭击落后,俄国防部11月26日宣布中断与土耳其方面的所有军事联系。

土潜艇与俄运输舰“对峙”

俄土两国领导人爆发口水战之际,两国媒体相继报道海上对峙事件,引发外界有关两国在海上出现摩擦的担忧。

土耳其《自由报》报道,俄海军“亚乌扎”号运输舰1日由爱琴海驶向黑海时,在土耳其达达尼尔海峡附近与一艘土耳其海军潜水艇发生对峙,当时气氛“非常紧张”。

这家媒体还发布了一段视频,据信由目击者在达达尼尔海峡最狭窄段的恰纳卡莱市拍摄。报道称,土耳其潜艇当时正护送一艘海岸警卫队船只。

另据俄“卫星”新闻通讯社报道,“亚乌扎”号运输舰长133米,配备柴油发动机、起重装置以及新的安全、通讯和导航系统。

另据土耳其媒体报道,两艘土耳其海军潜艇眼下正在叙利亚海岸附近跟踪俄罗斯“莫斯科”号导弹驱逐舰。

一名俄军方消息人士1日告诉俄罗斯新闻社记者,“亚乌扎”号运输舰确实在达达尼尔海峡与土耳其潜艇相遇,但“截至目前没有遇到任何问题”。这名消息人士解释,达达尼尔海峡平时的海上交通异常繁忙,俄土两国军舰海上相遇并非罕见。

俄在叙飞行员将随身佩枪

经历战机遭土耳其击落后,俄罗斯军方正为在叙利亚执行任务的飞行员配备更多“自卫”装备。俄媒体报道,除了执行空袭任务的苏-34新加载空对空导弹外,飞行员执飞期间将随身携带手枪。

一旦出现险情,“飞行员会和座位一起弹射出舱”,除了安全包中包括的指南针、通讯装置、防水手表、自动手枪及弹夹外,弹射出来的装置内还藏有一把卡拉什尼科夫自动步枪及若干子弹,以便于飞行员在敌对环境下自我防御。

此前,俄罗斯一架苏-24轰炸机在叙利亚坠毁,总统普京表示,土耳其F-16战机对俄战机发射了空对空导弹。飞行员奥列格·佩什科夫牺牲,领航员康斯坦丁·穆拉赫京获救。牺牲的佩什科夫中校与穆拉赫京大尉是俄罗斯利佩茨克飞行中心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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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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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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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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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权威版2024国务院元旦放假安排时间表

全文共 13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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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如下: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春节:2月7日至13日放假调休。2月6日、2月14日上班。清明节:4月4日放假,与周末连休。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补休。端午节:6月9日至11日放假调休。6月12日上班。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8日上班。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10月9日上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6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二、春节:2月7日至13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

五、端午节:6月9日至11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日)上班。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元旦祝福语

1、“元”分让我们在今生相遇,“旦”愿快乐与你相伴朝夕,“祝”福好运在你周围汇聚,“吉”使遥远却依然牵挂你,“祥”念未随时光般远去。

2、本短信可保平安,促健康,增财气,包你看完后,一年都生龙活虎,万事胜意,财运亨通。是元旦节的必备佳品,一定要收藏好,还要和朋友分享,不能独吞哦。

3、“元旦”宝贝已下架,拥有元旦独特的幸福布料,愉快花色,团圆款式的商品正在热销,亲只需用时光支付宝,消费您所有烦恼便可购得,温馨免邮,请笑纳。

4、2015元旦到,送你祝福要你笑:一份和谐平平安,一份安然乐逍遥;一份深情送吉祥,所有祝福全送到。元旦快乐!

5、“元”有初始之意;“旦”指天明之时。一九四九年全国政协将阳历1月1日确定为“元旦”。推理严密、证据确凿,所以我祝你元旦快乐,你就不要推辞了!

6、2015年第一天,许下第一份愿望吧,闭上眼睛,双手合十,心中默念,梦想成真。有期待的生活是快乐的,有憧憬的日子是惊喜的。元旦快乐!

7、旦到了,祝你在新的一年里:春季像花一样漂亮,夏季像水一样清凉,秋季像果实一样成熟,冬季像火炉一样温暖。二十四节气,节节欢喜;一十二月份,月月平安。

8、大红灯笼高高挂,挂出吉祥;欢歌笑语阵阵飘,飘出喜庆;鞭炮礼花声声响,响出美好;真挚祝福条条发,发出心声:祝你元旦乐翻天,欢天喜地笑开颜!

9、大财,小财,意外财,财源滚滚;亲情,友情,爱情,情情如意官运;福运,财运,桃花运,运运亨通。元旦到来之际,送上我最真挚的祝福:元旦快乐!

10、打开问候的盒子,放飞祝福的心愿,响起温馨的旋律,感觉温暖的空气,2015年元旦,祝福你,愿你新的一年事顺心顺人顺情顺,一切顺,元旦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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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年习近平长征胜利80周年讲话原文全文

全文共 97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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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以下是小编带来的讲话原文全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习近平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纪念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

红军长征的那个年代,中国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黑暗境地,社会危机四伏,日寇野蛮侵略,国民党反动派置民族危亡于不顾,向革命根据地连续发动大规模“围剿”,中国共产党和红军到了危急关头,中国革命到了危急关头,中华民族到了危急关头。

面对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从1934年10月至1936年10月,红军第一、第二、第四方面军和第二十五军进行了伟大的长征。我们党领导红军,以非凡的智慧和大无畏的英雄气概,战胜千难万险,付出巨大牺牲,胜利完成震撼世界、彪炳史册的长征,宣告了国民党反动派消灭中国共产党和红军的图谋彻底失败,宣告了中国共产党和红军肩负着民族希望胜利实现了北上抗日的战略转移,实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事业从挫折走向胜利的伟大转折,开启了中国共产党为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而斗争的新的伟大进军。

这一惊天动地的革命壮举,是中国共产党和红军谱写的壮丽史诗,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的巍峨丰碑。

在这里,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代表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向领导红军创造这一历史伟业的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向在长征中浴血奋战和在各地坚持革命斗争的红军指战员,向当年支援红军长征的各族人民特别是各革命根据地人民,向所有健在的红军老战士,致以崇高的敬意!

我提议,全体起立,为在长征途中和在各地革命斗争中英勇牺牲的革命烈士默哀!

同志们!

穿越历史的沧桑巨变,回望80年前那段苦难和辉煌,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长征在我们党、国家、军队发展史上具有十分伟大的意义,对中华民族历史进程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

——长征是一次理想信念的伟大远征。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永远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共产主义确立为远大理想,始终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朝着这个伟大理想前行。党和红军几经挫折而不断奋起,历尽苦难而淬火成钢,归根到底在于心中的远大理想和革命信念始终坚定执着,始终闪耀着火热的光芒。

长征途中,英雄的红军,血战湘江,四渡赤水,巧渡金沙江,强渡大渡河,飞夺泸定桥,鏖战独树镇,勇克包座,转战乌蒙山,击退上百万穷凶极恶的追兵阻敌,征服空气稀薄的冰山雪岭,穿越渺无人烟的沼泽草地,纵横十余省,长驱二万五千里。主力红军长征后,留在根据地的红军队伍和游击队,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持游击战争。西北地区红军创建陕甘革命根据地,同先期到达陕北的红二十五军一起打破了敌人的重兵“围剿”,为党中央把中国革命的大本营安置在西北创造了条件。东北抗日联军、坚持在国民党统治区工作的党组织以及党领导的各方面力量都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都为长征胜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长征的胜利,是中国共产党人理想的胜利,是中国共产党人信念的胜利。“风雨浸衣骨更硬,野菜充饥志越坚;官兵一致同甘苦,革命理想高于天。”在风雨如磐的长征路上,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激励和指引着红军一路向前。在红一方面军二万五千里的征途上,平均每300米就有一名红军牺牲。长征这条红飘带,是无数红军的鲜血染成的。艰难可以摧残人的肉体,死亡可以夺走人的生命,但没有任何力量能够动摇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

长征的胜利,靠的是红军将士压倒一切敌人而不被任何敌人所压倒、征服一切困难而不被任何困难所征服的英雄气概和革命精神。长征向全中国、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的、以共产主义为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的。长征路上的苦难、曲折、死亡,检验了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向世人证明了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是坚不可摧的。

——长征是一次检验真理的伟大远征。真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真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确立。长征途中,红军面临着凶恶残暴的追兵阻敌,面临着严酷恶劣的自然环境,还面临着同党内错误思想的激烈斗争。经过长征,党和红军不是弱了,而是更强了,因为我们党找到了中国革命的正确道路,找到了指引这条道路的正确理论。

长征途中,党中央召开的遵义会议,是我们党历史上一个生死攸关的转折点。这次会议确立了毛泽东同志在红军和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开始确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正确路线在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开始形成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这是我们党和革命事业转危为安、不断打开新局面最重要的保证。

长征的胜利,使我们党进一步认识到,只有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独立自主解决中国革命的重大问题,才能把革命事业引向胜利。这是在血的教训和斗争考验中得出的真理。

长征的胜利,实现了在追求真理、坚持真理的基础上全党的空前团结、红军的空前团结。没有这种思想上政治上的大团结,中国革命胜利是不可能实现的。经过长征的千锤百炼,我们党在思想上不断成熟,成为中国人民进行抗日战争的中流砥柱,成为中国革命赢得最后胜利的中坚力量。

——长征是一次唤醒民众的伟大远征。红军打胜仗,人民是靠山。长征是历史纪录上的第一次,长征是宣言书,长征是宣传队,长征是播种机。面对正义和邪恶两种力量的交锋、光明和黑暗两种前途的抉择,我们党始终植根于人民,联系群众、宣传群众、武装群众、团结群众、依靠群众,以自己的模范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真心拥护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是长征胜利的力量源泉。

长征途中,我们党高举全民族团结抗战的大旗,推动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吹响了全民族觉醒和奋起的号角,汇聚起团结抗日、一致对外的强大力量。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谋利益的党,红军是人民的军队、真正抗日的力量,中国共产党指引的道路是人民群众翻身得解放的正确道路。

长征的胜利,宣传了我们党的主张,播撒下革命的火种,扩大了党和红军的影响,巩固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党牢牢扎根在人民之中。

长征的胜利,充分展示了中国共产党性质和宗旨的力量,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必须在人民中间生根开花,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克服困难、赢得胜利。

——长征是一次开创新局的伟大远征。长征的胜利,是方向和道路的胜利。长征的过程,不仅是战胜敌人、赢得胜利、实现战略目标的过程,而且是联系实际、创新理论、探索革命道路的过程。长征出发前,由于党内“左”倾教条主义的错误领导,中央革命根据地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其他根据地也遭受挫折,中国革命面临着方向和道路的抉择。面对乱云飞渡、惊涛骇浪,我们党表现出无所畏惧的伟大实践精神,表现出浴火重生的伟大创造精神,在血与火中趟出了一条走向新生、走向胜利的革命道路。

长征途中,我们党通过艰苦卓绝的实践探索,成功把解决生存危机同拯救民族危亡联系在一起,把长征的大方向同建立抗日前进阵地联系在一起,实现了国内革命战争向抗日民族战争的转变,为夺取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进而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打下了坚实基础。

长征的胜利,不仅保存了革命力量,而且使我们党找到了中国革命力量生存发展新的落脚点,找到了中国革命事业胜利前进新的出发点。从长征的终点出发,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展开了中国革命波澜壮阔的新画卷。

长征的胜利,使我们党以陕甘宁革命根据地为中心,推动一大批革命根据地如雨后春笋般建立和发展起来,革命的火种在神州大地渐成燎原之势,有力推动了新的革命高潮到来。

同志们!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长征历时之长、规模之大、行程之远、环境之险恶、战斗之惨烈,在中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在世界战争史乃至人类文明史上也是极为罕见的。

在漫漫征途中,红军将士同敌人进行了600余次战役战斗,跨越近百条江河,攀越40余座高山险峰,其中海拔4000米以上的雪山就有20余座,穿越了被称为“死亡陷阱”的茫茫草地,用顽强意志征服了人类生存极限。红军将士上演了世界军事史上威武雄壮的战争活剧,创造了气吞山河的人间奇迹。

80年来,世界范围内关于红军长征的报道和研究层出不穷,慕名前来寻访长征路的人络绎不绝。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红军长征是20世纪最能影响世界前途的重要事件之一,是充满理想和献身精神、用意志和勇气谱写的人类史诗。长征迸发出的激荡人心的强大力量,跨越时空,跨越民族,是人类为追求真理和光明而不懈努力的伟大史诗。

同志们!

长征这一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壮举,留给我们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和红军将士用生命和热血铸就的伟大长征精神。

伟大长征精神,就是把全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坚定革命的理想和信念,坚信正义事业必然胜利的精神;就是为了救国救民,不怕任何艰难险阻,不惜付出一切牺牲的精神;就是坚持独立自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精神;就是顾全大局、严守纪律、紧密团结的精神;就是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同人民群众生死相依、患难与共、艰苦奋斗的精神。

伟大长征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革命风范的生动反映,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民族品格的集中展示,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最高体现。

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长久生存的灵魂,唯有精神上达到一定的高度,这个民族才能在历史的洪流中屹立不倒、奋勇向前。伟大长征精神,作为中国共产党人红色基因和精神族谱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深深融入中华民族的血脉和灵魂,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滋养,成为鼓舞和激励中国人民不断攻坚克难、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强大精神动力。

同志们!

历史是人民创造的,英雄的人民创造英雄的历史。今天中国的进步和发展,就是从长征中走出来的。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同志就告诫我们:“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新中国成立后,经过艰苦摸索和曲折实践,我们开启了改革开放新时代,迈上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长征之路。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艰苦奋斗,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加速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根本改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极大巩固和发展,我们迎来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历史任务。邓小平同志说:“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

历史是不断向前的,要达到理想的彼岸,就要沿着我们确定的道路不断前进。每一代人有每一代人的长征路,每一代人都要走好自己的长征路。今天,我们这一代人的长征,就是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今天的长征同当年的红军长征相比,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经走过的新长征之路相比,虽然在环境、条件、任务、力量等方面有一些差异甚至有很大不同,但都是具有开创性、艰巨性、复杂性的事业。

实现伟大的理想,没有平坦的大道可走。夺取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新进展,夺取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新成效,夺取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新胜利,我们还有许多“雪山”、“草地”需要跨越,还有许多“娄山关”、“腊子口”需要征服,一切贪图安逸、不愿继续艰苦奋斗的想法都是要不得的,一切骄傲自满、不愿继续开拓前进的想法都是要不得的。

长征永远在路上。一个不记得来路的民族,是没有出路的民族。不论我们的事业发展到哪一步,不论我们取得了多大成就,我们都要大力弘扬伟大长征精神,在新的长征路上继续奋勇前进。

——弘扬伟大长征精神,走好今天的长征路,必须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崇高理想信念而矢志奋斗。长征胜利启示我们:心中有信仰,脚下有力量;没有牢不可破的理想信念,没有崇高理想信念的有力支撑,要取得长征胜利是不可想象的。邓小平同志说:“过去我们党无论怎样弱小,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一直有强大的战斗力,因为我们有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有了共同的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都是我们的真正优势。”

在新的长征路上,我们一定要保持理想信念坚定,不论时代如何变化,不论条件如何变化,都风雨如磐不动摇,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永远为了真理而斗争,永远为了理想而斗争。

“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丹可磨也,而不可夺赤。”理想信念的坚定,来自思想理论的坚定。认识真理,掌握真理,信仰真理,捍卫真理,是坚定理想信念的精神前提。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真理的基础之上,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崇高价值的基础之上。我们坚定,是因为我们追求的是真理。我们坚定,是因为我们遵循的是规律。我们坚定,是因为我们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坚定理想信念,就要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让真理武装我们的头脑,让真理指引我们的理想,让真理坚定我们的信仰。要坚持学而信、学而思、学而行,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不可撼动的理想信念,转化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理想之光照亮奋斗之路,用信仰之力开创美好未来。

——弘扬伟大长征精神,走好今天的长征路,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新胜利而矢志奋斗。长征胜利启示我们:只有掌握科学理论才能把握正确前进方向;只有立足实际、独立自主开辟前进道路,才能不断走向胜利。长征走过的道路,不仅翻越了千山万水,而且翻越了把马克思主义当做一成不变的教条的错误思想障碍。长征给我们的根本经验和启示,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定不移走符合中国国情的革命、建设、改革道路。

在新的长征路上,我们要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指引中国人民创造自己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指导党和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理论,是立于时代前沿、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明显制度优势、强大自我完善能力的先进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国人民胜利前行的强大精神力量。这一点,不仅已经在理论上被证明是正确的,而且在实践上也被证明是正确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承载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和探索,寄托着无数仁人志士的夙愿和期盼,凝聚着亿万人民的奋斗和牺牲,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我们强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是说就固步自封、不思进取了,我们必须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远充满蓬勃生机活力。同时,我们要永远记住,我们所进行的一切完善和改进,都是在既定方向上的继续前进,而不是改变方向,更不是要丢掉我们党、国家、人民安身立命的根本。

——弘扬伟大长征精神,走好今天的长征路,必须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为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生活而矢志奋斗。长征胜利启示我们:人民群众有着无尽的智慧和力量,只有始终相信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凝聚起众志成城的磅礴之力。一部红军长征史,就是一部反映军民鱼水情深的历史。在湖南汝城县沙洲村,3名女红军借宿徐解秀老人家中,临走时,把自己仅有的一床被子剪下一半给老人留下了。老人说,什么是共产党?共产党就是自己有一条被子,也要剪下半条给老百姓的人。同人民风雨同舟、血脉相通、生死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和红军取得长征胜利的根本保证,也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所以能够不断前进,正是因为依靠了人民。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得到人民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所以能够得到人民支持,也正是因为造福了人民。

在新的长征路上,全党必须牢记,为什么人、靠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政治立场,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断把为人民造福事业推向前进。我们要团结带领全体人民,以自己的辛勤劳动和不懈努力,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迈进。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个道理我们必须牢记,任何时候都不能忘却。老百姓是天,老百姓是地。忘记了人民,脱离了人民,我们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一事无成。我们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接受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心中常思百姓疾苦,脑中常谋富民之策,使我们党永远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使我们的事业始终拥有不竭的力量源泉。

团结是战胜一切困难的强大力量,是凝聚人心、成就伟业的重要保证。在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征程中,我们一定要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增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以及各方面的团结,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和谐稳定,坚决反对任何破坏统一和团结的分裂活动。我们要凝聚起全体人民智慧和力量,激发出全社会创造活力和发展动力,让全体中华儿女万众一心、团结奋斗迸发出来的磅礴力量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

——弘扬伟大长征精神,走好今天的长征路,必须把握方向、统揽大局、统筹全局,为实现我们的总任务、总布局、总目标而矢志奋斗。长征胜利启示我们:一个党要立于不败之地,必须立于时代潮头,紧扣新的历史特点,科学谋划全局,牢牢把握战略主动,坚定不移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长征走的是高山峻岭,渡的是大河险滩,过的是草地荒原,但每一个行程、每一次突围、每一场战斗都从战略全局出发,既赢得了战争胜利,也赢得了战略主动。这既是一种精神,也是一种智慧。

在新的长征路上,我们要立足世情国情党情,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协调推进各项事业发展,抓住战略重点,实现关键突破,赢得战略主动,防范系统性风险,避免颠覆性危机,维护好发展全局。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们必须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心一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而努力工作,不断把完成总任务的历史进程推向前进。发展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决定性意义,我们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不断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强大物质基础。改革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我们必须坚定不移高举改革旗帜,坚决冲破思想观念束缚,坚决破除利益固化藩篱,坚决清除妨碍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定不移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让党和国家事业始终充满创造活力、不断打开创新局面。

——弘扬伟大长征精神,走好今天的长征路,必须建设同我国国际地位相称、同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世界和平而矢志奋斗。长征胜利启示我们:人民军队是革命的依托、民族的希望,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人民军队赢得胜利的根本保证。长征锻炼了人民军队,长征磨练了人民军队,长征成就了人民军队,长征开启了人民军队发展的新起点。长征是人民军队的光荣,光荣的人民军队必须永远继承红军长征的伟大精神和优良作风。

在新的长征路上,我们要坚持以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为引领,深入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努力建设世界一流军队。

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要紧紧扭住政治建军不放松,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永葆人民军队性质、宗旨、本色,永远做红军的传人,着力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一代革命军人,努力锻造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要紧紧扭住改革强军不放松,坚定不移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着力解决制约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深入推进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要紧紧扭住依法治军不放松,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推动实现治军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要紧紧扭住备战打仗不放松,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标准,拓展和深化军事斗争准备,加强实战化军事训练,加快提升打赢信息化战争能力。要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更好把国防和军队建设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体系,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要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要加强国际军事安全合作,积极履行同中国国际地位相适应的责任和义务,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应对全球性安全挑战,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更大贡献。全军要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使命意识,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担负起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大责任。

——弘扬伟大长征精神,走好今天的长征路,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而矢志奋斗。长征胜利启示我们:党的领导是党和人民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毛泽东同志指出:“谁使长征胜利的呢?是共产党。没有共产党,这样的长征是不可能设想的。中国共产党,它的领导机关,它的干部,它的党员,是不怕任何艰难困苦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不断取得胜利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优势,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

在新的长征路上,全党同志都要自觉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自觉站在党和人民立场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竭尽全力完成党交给的职责和任务,通过全党共同努力,使我们党永远同人民在一起、永远走在时代前列。

“自知者英,自胜者雄。”民族复兴梦想越接近,改革开放任务越繁重,越要加强党的建设。安不忘危,才是生存发展之道。我们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这条主线,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弘扬伟大长征精神,走好今天的长征路,是新的时代条件下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伟大长征精神,是党和人民付出巨大代价、进行伟大斗争获得的宝贵精神财富,我们世世代代都要牢记伟大长征精神、学习伟大长征精神、弘扬伟大长征精神,使之成为我们党、我们国家、我们人民、我们军队、我们民族不断走向未来的强大精神动力。

同志们!

长征胜利80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推进革命、建设、改革伟大事业,进行了一次又一次波澜壮阔的伟大长征,夺取了一个又一个举世瞩目的伟大胜利。

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我们这一代人,继承了前人的事业,进行着今天的奋斗,更要开辟明天的道路。

蓝图已绘就,奋进正当时。前进道路上,我们要大力弘扬伟大长征精神,激励和鼓舞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特别是青年一代发愤图强、奋发有为,继续把革命前辈开创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新的长征路上续写新的篇章、创造新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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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分数公布之后作文

全文共 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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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静怡

期中考试之后,老师在第二天,抱着一大堆试卷来公布同学们的成绩。分数公布之后,同学们的各种表情和动作展现在我眼前。

一、沾沾自喜型

一些同学一看到自己居然考上了60分,开始沾沾自喜,捧着自己的试卷,满教室跑,跟那些不及格的同学炫耀,对他们说:“看,我及格了!你及格了吗?哈哈哈!”

二、永不满足型

还有些同学,考得极好,可是他们永远不会满足,一看到自己试卷上的成绩,便立刻拧紧了眉头,十分不满地凝视着自己的试卷……

三、愤怒型

要说全班同学的动作和表情,最可怕的就要属愤怒型的了!他们看到了自己的分数,就会用满腔的怒火,冲着试卷大吼大叫起来;有的人会把试卷揉成一团;有的人会把试卷扔在地上,再使劲用脚踩,同时嘴还在说着什么;还有的同学甚至把试卷揉成一团后,再把它打开,把试卷撕得粉碎,最后试卷像“仙女撒花”般,从天空中洒落下来。

四、学霸型

还有一种类型,那就是学霸型。那些学霸们拿到试卷后,自信满满,说:“看我,没考砸!”

瞧!这就是我们班分数发布之后的动作和表情,是不是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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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年360网盘服务转型公告全文完整版

全文共 11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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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该来的终于来了,360云盘服务转型,停止云盘个人版服务。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公告原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当前部分不法分子利用360云盘存储传播非法文件、侵权盗版牟利、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有发生,严重侵犯正版企业的合法权益,更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近年来,360云盘始终严格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以及技术资源,对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但是,由于云盘存储的私密性,管理的复杂性,依然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安全风险。

因此,360云盘决定停止个人云盘服务,在网盘存储、传播内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得到彻底解决之前不再考虑恢复,之后转型企业云服务。

我们即将采取以下措施:

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2月1日进行会员退款。仍是会员身份的用户,无论剩余多少天,均全额退款;

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云盘上传服务,包括上传、转存等数据写入功能均关闭;

2017年2月1日起不再保留云盘数据,关闭所有用户云盘服务并清空数据,请您务必在此之前下载备份数据 。

对此给您造成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感谢您的一路相伴。

360云盘

2016年10月20日

常见问答:

1.360云盘为什么要转型关闭?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360云盘存储传播非法文件、侵权盗版牟利、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有发生,严重侵犯正版企业的合法权益,更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在未找到安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之前,决定停止云盘个人版服务。

2.云盘服务什么时间关停?

2016年10月20号公告后,关闭在线播放视频,预览文件,查看缩略图功能。

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云盘上传服务,包括上传、转存等数据写入功能均关闭;

2017年2月1日起不再保留云盘数据,关闭所有的云盘账号并清空数据,请您务必在此之前下载备份数据。

3.下载转移数据时间有多长?

自现在到2017年1月31日期间均可以下载备份数据,自2017年2月1日零时起关闭云盘服务,请及时下载和备份数据。

4.原有会员如何申请退款?

在2016年10月20日后还在会员期的用户将进行全额退款:

近3个月内购买的用户,将通过原购买渠道自动退回;

超过3个月购买或通过苹果商品渠道购买的用户,需手动在官网会员记录 https://yunpan.360.cn/my?p=vip 或 kefu@360.cn客服信箱申请退款;

请在2017年2月1日前申请,过期不再接受退款申请。

5.申请退款多久可以退回?

自动退款的将通过原购买渠道自动退回,将在1-3天返回原支付账号;

手动申请需要批量收集退款信息后,再向公司提交审批走财务付款流程,预期需要2-3周。

6.云U盘里的数据能保存吗?

不能,云U盘里使用的是云盘数据,受云盘转型影响,需要同时进行下载和备份。

7、和云盘合作的服务能继续使用吗?

具体合作类型的服务,请及时关注该服务的官方公告,以进行下一步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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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年2月4日火车票预定时间公布

全文共 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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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购票:2015年12月7日(含当天)周一

网络购票:2015年12月7日(含当天)周一

火车站或代售点购票时间:2015年12月9日(含当天)周三

学生火车票购买注意事项

(1)学生购买打折火车票必须出示身份证、学生证以及学生火车票优惠打折卡;

(2)学生团体票集受理时间:2015年1月15日至3月15日;

(3)12月21日起,可通过网络、电话、窗口、自动售票机等买2015年3月15日之前的学生票。之前的学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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