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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身边(汇编19篇)

遵纪守法从我们做起,依法治国,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下面是法律在身边,为大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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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我心作文

全文共 8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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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时代的来临,实际标志着公众表达愿望的不可逆转,同时也标志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一个人的迷失可以被原谅,但一种法制观念的缺失,就会积淀成社会之伤。

法律对于人们来说,就犹如绿色是小草的生命,芬芳是鲜花的生命,蔚蓝是大海的生命一样。任何违法者,都有着他(她)们不可告人的秘密。为了达到目的,他(她)们不择手段地伪装自己、美化自己。但是,再狡猾的狐狸也会露出破绽。在法律的面前,他(她)们的那些卑鄙的手段还是不攻自破咯!

2014年5月28日,发生在山东招远“全能神邪教成员故意杀人案”,相信大家至今都还历历在目吧!经调查,5月28日山东招远故意杀人案中的6名犯罪嫌疑人系“全能神”邪教成员,为发展组织成员,向在事发餐厅就餐的吴女士索要电话号码,遭到拒绝后,将其残忍殴打致死。6名嫌疑人除1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另行处理外,其他5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这件事件老师在我们的品德课上也有讲过。当老师讲完时,我目瞪口呆,不禁出了冷汗。法律在我的心中是那样的神秘而伟大,就像一位德高望重的老人,维持着人们生活的秩序。但我没想到,如今的人,有的吸毒,有的抢劫,“*功”、“呼喊派”等邪教组织层出不断,居然有那么多的人宁愿走上违法的道路!违法,害得不是别人,反而是自己!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这又如何?我们应当坚信:法律永远维护正义。如果说“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是鲁迅的做事方法的话,那么“和平”就是中国处理国际争端的态度。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什么路都可以走,唯独不能走上绝路;什么路都可以选,唯独歧途不能选择。岁月悠悠,波光明灭,泡沫聚散,或许以后什么东西都变了,唯有法律没变。

法律的总目标就是为了全面增进广大群众、社会的幸福,如果没有了正义和公道,人生在世就不会有价值了。为此,我们有“何乐而不为”呢?

把握好自己的人生,让法律规范你的人生,走进你的生活,警戒你的灵魂,引领你的命运走向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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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我身边的法律故事作文

全文共 8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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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我和妈妈去逛街,妈妈看见“秋水宜人”推出了新衣服,妈妈就去“秋水宜人”里买衣服去了。

妈妈进去的时候,塞给我一点钱,说:“热的时候自己去买冰棍。”说完,就去买衣服了。

妈妈走了以后,我用N+1的速度跑到小卖部,快到的时候,我看见一个青年在跟老板娘吵架:“我给你15元买冰棍,你竟然给我一个变了质的冰棍!我要换一个!”“你已经买了,就不能换了……”老板娘说。

我跑到那个青年的前面,问:“他为什么给你变质的冰棍?”那个青年对我说:“小妹妹,你不是不知道,我在前面那家烧烤店排队买烧烤,因为人太多,所以我到那个小卖部买个冰棍,没想到她竟然拿了变质的冰棍。”

不对呀!我拿了变质的冰棍都可以换的啊。我跑到小卖部,对老板娘说:“为什么给他变质的冰棍?”老板娘重长心语地对我说:“那个青年刚才偷了那位先生的15元,指向一位先生,所以我给他一个变质的冰棍。”

那位先生正好发现他的钱不见了,老板娘大声地对那位先生说:“你的钱在这里。”那位先生跑过来。她对他说了事情的经过……

我现在在写一封信呢:

可恨的贼大叔:

您好!

您的“生意”好吗?说实话,我从心眼儿里佩服您“挣钱”的高超手段。您每天晚出早归,拿了这家的东西,又拿那家东西,不愧是靠胆量挣钱呀!您挣钱既不交税,又不花本钱。您白天不辞劳苦地“踩点儿”,一天三顿饭,也忙得不能按时吃,晚上还得加班加点,甚至彻夜不眠,,太辛苦了!您钻了这家钻那家,夏天被蚊子叮得浑身上下全是包,可为了“挣钱”,您从没一声怨言。您可要保重身体呀!

您每次“光顾”别人家,肯定不会空手而归。前几天,您还“光顾”了我家呢!那天晚上,妈妈把手机落在了客厅。大约夜里两点多吧,您不畏艰险,怀着“一往无前的勇敢精神”翻上我家二楼的阳台,打开窗户钻进客厅,拿走了妈妈的手机。您同时还“光顾”了另外几家。一夜之间,您的收入上万元。我真希望您再来一次,钻进我家为您布下的“天罗地网”!

可恨的贼大叔啊!我劝您一句:“贪欲无涯,回头是岸!”您得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现在公安部门正在调集警力抓捕你们,你们应当早日自首,不然就会后悔一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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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我身边的法律故事征文

全文共 9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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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单位组织户外普法宣传活动,在摆满各式各样宣传书籍的桌子上,我随手拿起一本长方形小册子,很随意地翻开一页:是漫画,一幅简笔画底下配着一行字“请不要怪罪他们……”这书有点意思,于是,我从头看起。书名叫《爱与责任的传承》,第一页是故事《当有一天他们变老时》,内容是以清新的绘画搭配简短插字的形式,讲述了一个人从婴儿起至成年的整个成长过程中,父母在衣食住行方面给予的无微不至关怀,但有一天,你会发现,父母突然变得健忘、啰嗦、行为像个小孩子,他们在慢慢老去,此时,我们能够做的就是陪伴,牵着他们的手,就像“当年他们牵着你一样”。读到这里,我发觉漫画触动我的心了。漫画集后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还没开始读后面那些像蚂蚁扎堆似的密密麻麻的条款,来告诉自己应该如何对待老人,漫画已经告诉我:尊重与爱就是对于老年人最大的保护,也是我们作为成年人该负起的责任。

在单位,我负责的工作就包含普法宣传,因为所处的位置是在最基层,接触到的都是朴实的群众。刚接手工作时,我总是干劲十足地发书给大家,认为多发几本书就可以将法律知识普及给更多人。然而,几年的工作经历彻底颠覆了我的想法,受文化程度、环境因素的限制,真正会去读普法书籍的人并不是很多。有一次,我发书给一位大妈,拿着书,她开心地说:“这本书好厚,卖废品时可以多占重。”听得我心里真不是滋味。到底怎么做才能达到普法的效果?从那本普法漫画集我得到些启发:普法,要先“打动”人心,吸引关注。后来,我与同事将购物袋、雨伞、扇子这些实用物品与普法工作进行了有机结合。在一场宣传人民调解法、法律援助条例的活动中,宣传单被一扫而光。答题时间一到,我们被人群包围,一部分人被告知答题的答案错误时,就拿起宣传单继续学习。“原来,人民调解是这样的呀!”“还可以免费打官司,这么好!”大家一边学习一边讨论。拿一份奖品,学一个知识,有一种意识,我觉得我们的普法活动格外有意义。

今年重阳节前,我3岁的儿子被电视上的公益广告所吸引,看完后问我,重阳节是什么节?我又想起那本漫画集,孩子喜欢看绘本,于是我拿出那本漫画集和他一起读,在他小小的心灵播下一颗种子,把敬老孝亲的理念传递给他,因为,法治意识须从小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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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法律征文600字

全文共 9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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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得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良好、安定的的国家,肯定需要一些规章制度来维护的,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律诞生了。近几年来,我国实行了很多很多的法规,例如《森林保护法》,它约束我们不准破坏森林;《交通法规》,它约束我们不要闯红灯,不能酒后驾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我们这些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在1985年1月1日就开始实行了《森林保护法》。曾经有许多的人到森林里乱砍乱伐,使得森林逐渐消失。但是实行了这个法规,我们就不用担心树木被一些想赚钱的商人乱砍乱伐,导致泥土流失,沙尘暴不断了。《森林保护法》的第六章告诉了我们,如果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森林,我们不仅仅是不砍伐树木,还要保护森林,如果看到了森林起火,一定要及时的拨打火警,不让森林严重烧毁。

1994年,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消费者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这个法的保护。我们消费者有什么样的权利呢?权利多着呢:消费者可以享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如果卖家卖个我们的东西不好或者是假货,我们是有权利可以去控告他的。

接下来野生动物保护法、商标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广告法……陆续公众于世。最近,国家又实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2007年6月1日,国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为了保护我们的身心健康,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促进我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个法规约束了我们不去歌舞厅,网吧,作为小学生我们应该多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这个保护法也约束了我们不能喝酒、抽烟种种坏习惯。而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一种犯法的做法。

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变得更加美丽;有了法律,人间的悲剧将不再重演;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有了保障。法律将伴随我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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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大学生法律读书笔记

全文共 9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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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

我来给大家讲一个故事:谢志英是一个婴儿,在他即将出生时,父亲谢秋生因别人开车把他撞进工地里的井溺水身亡。他的妻子在小志英出生后伤心过度,但她保持理智,并没有去找人复仇,也不接受别人的钱来私了,而是把对方告上了法院。法院的人因小志英不满周岁,相关人员不知这么小的婴儿能不能做原告,都无可奈何。后查到“只要出生,就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员,就可以参加任何公民的活动。”经过调查,驾车的人属于酒后驾车。工地的水井没有盖上,导致死者溺水身亡,是最直接的死因。经过判决,工地将给小志英母子生活费,也能安心生活。小志英母亲并没有因为伤心失去理智,而是通过法律使对方受到相应的惩罚,自己和女儿也能获得生活费,安心生活。谁能忍受陪伴自己一生的人在壮年就离去,谁能忍受陪伴自己一生的人因祸而别,更何况还有一个刚生下来的女儿!可是小志英的母亲忍了下来。她可能想过找那个人报仇,但是,现在还有一个女儿,如果自己坐了牢,那么女儿怎么生活?所以她只是把对方告到了法院。这就是守法行为,看着非常简单,实际难度非常的大。有一个母亲,在丈夫出车祸后,不仅向对方索要十万元,而且找人把他带走活活打死。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与敲诈罪判刑,但她认为是对方先犯了法。因为她法律意识浅薄,最终酿成了悲剧,孩子也只好送往孤儿院。

两个母亲同样是丈夫死了,却有不同的方式来解决,也有不同的后果。一个获得生活费,和女儿安心生活。而另一个进了监狱,孩子成了孤儿。提醒我们,一个人的心态必须要正,不能做亏心事。同样也不能触犯法律,要做一个守法的公民!珍惜自己的生命,不要再让事故夺取一条条无辜美丽的生命……让血一次次沾染美丽的世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必须珍惜它!所以,遵守法律,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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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法律伴我成长

全文共 10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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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云:“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而法律则是我们的规矩,他是一个国家的约束,约束并且规范着每个人的行为。法律同样是一个做人的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人们不能越过这条线,正如羽毛球员不能将球打出界一样。

还记得英国伟大的思想家约翰·洛克说那个基本的宪法原则吗?“一个人可以做任何事除非法律禁止”这无疑点名了法律那神圣而不可违背的性质。违背法律,违背人的基本的底线,必将被法律所制裁。

那贪婪的恶果,正如那碧绿色枝蔓上的那美丽的玫瑰,你想采摘却不知尖利的刺早把你弄的遍体鳞伤。

诚信是一个做人的原则,同样也是法律中重要的一点。自从古代人们就很注重诚信,“人以诚立生”,“诚重于黄金”,“不信者,行不果”,可见诚信之重要。不过在现代社会诚信恐怕没那么普及。

在人民医院边的水果小摊上,人流络绎不绝,来这的人大都是去买水果去探望因为生病而住院的亲人或朋友急冲冲的买了急冲冲的又走了,不过这水果的质量可就不好保证了。装在漂亮篮子里并且故意标的“天价”的水果低下要么是弯曲的纸板,要么就是已经腐烂的水果。而称水果的电子秤也同样缺斤少两。不过执法人员发现了,并且处罚了这位店老板。

不过这种事件竟然没有人对这去举报,这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太淡薄了。所以对于社会的不良违法现象我们应该出来制止,或许我们这次损失些钱没关系,不过我们的纵容会让别人被侵权,越来越多的实例表明宽容不是纵容,宽容是依法为原则。另外,我们要以诚带人。

法律同样可以作为保护我们未成年人自己的有力的武器。出国留学网可以让我们成长的更加健康。不过需要我们正确的使用,不然我们的合法权益只会被进一步侵害。

同样我们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法律去保护自己,不过需要认真去认识和学会去使用法律。

在这儿就有一个血淋淋的例子摆在我们眼前让我们反思:在2000年12月的一天的深夜,在北京房山区琉璃河地区43岁的农民骆淑平,因对8岁的儿子王闯多次未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及其说谎之事十分生气,于是持着那木把笤帚对王闯进行殴打。王闯也因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去反抗,也不躲避,任凭母亲毒打,以至于造成双臂及下肢大面积创伤,并引发肾功能的衰竭,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这个事件中,王闯因为缺乏最基本的自我保护的意识,缺乏对法律的认识,让他被打成重伤。所以我们应自觉的进行自我教育自我修养,注意去培养自己对真与假,美与丑的判断。

朋友啊,如今我们生活在这文明和谐的社会里,法律保障这我们的健康成长,所以请知法守法,共同创建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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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适用话题:共享单车、公益、规则、法律

全文共 5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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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针对有竞争对手呼吁“全部销毁不具备卫星定位功能的共享单车”,ofo方面对新闻记者回应称,当看到一家受益于互联网开放、合作、共享精神,其创始人时时刻刻将“公益”“情怀”挂在嘴边的互联网创业企业,赫然吐出“强制”“销毁”这样的词语,这背后急于求胜的扭曲心态,令人深感痛心。

ofo方面指出,ofo小黄车目前已经与北斗导航北京公司开展了深度合作,正在加快量产拥有全球卫星导航定位技术的北斗智能锁,预计不久后北京市内小黄车的机械锁会全部替换为智能锁。作为中国自行研制的全球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北斗导航的定位精准度比GPS定位系统更高。

“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说,这是在否定公共自行车系统多年来的建设成果,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从遵规守法的角度来说,是法盲,是对规则的无知与蔑视。”ofo方面表示。

ofo此番回应,针对的疑似摩拜单车。

4月21日,《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对此,摩拜单车方面回应称,公司的技术实力和运营服务水平与《征求意见稿》的各方面要求非常契合。摩拜方面呼吁相关政府部门,强制要求行业内所有企业立即召回、全部销毁不具备卫星定位功能的共享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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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法律的英文名言

全文共 39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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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小编收集了关于法律的英文名言,欢迎阅读。

Every law has no atom of stregth, as far as no public opinion supports it. (Wendell phillips, American leader against slavery)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W)

Good order is the foundation of all things. (E.Burke, Btritish statesman)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英国政治家 伯克 E)

Guilt always hurries towards its complement, punishment; only there does its satisfaction lie. (Lawence Durrell, British writer)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 达雷尔 L)

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 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Voltaire, Frech writer)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国作家 伏尔泰)

If there were no bad people, there would be no good lawyers. (Charles Dickens, British novelist)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英国小说家 狄更斯 C)

If we only had some God in the countrys laws, instead of beng in such a sweat to get him into the Constitution, it would be better all around. (Mark Twain, American writer)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In nature there are no rewards or punishments; there are consequences. (HoraclAnnexley Vachell, British writer)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英国作家 瓦谢尔 H A)

It is better to fight for justice than to rail at the ill. (Alfreds Tennyson, Bitish writer)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国作家 丁尼生 A)

aws are generally found to be nets of such a texture, as the little creep through, the great break through, and the middle-sized are alone entangled in. (William Shensto, British poet)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英国诗人 申斯通 W)

Law can nerver be enforced unless fear supports it. (Sophocles, Ancient Greek dramatist)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腊剧作家 索福克勒斯)

Law is the crystallizaton of the habit and thought of society. (Woodrow Wilson, American president)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国总统 威尔逊 W)

Law is order , and good law is good order. (Aristole, Ancient Greek philosopher)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Laws grind the poor, and rich men rule the law. (Oliver Goldsmith, British writer)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O)

Mankind censure injustice, fearing that they may be the victims of it and not because they shrink from commintting it. (Plato, Ancint Grek philosopher)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古希腊哲学家 柏拉图)

No society can make a perpetual constitution, or even a perpetual law.(Thomas Jefferson, America president)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美国总统 杰斐逊 T)

One of the most striking and salutary thing in Ameican life is the widespread study of law. (Alexis de Tocqueville ,French judge)

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法国法官托克维尔 A)

Punishment is justice for the unjust. (Augustine British writer)

惩罚是对正义 的伸张。(英国 奥古斯丁)

Really, what we want now, is not laws, against crime, but a law a -gainst insaity. (Mark Twain, American writer)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Singularity is almost invariably a clue. The more featureless and commonplace a crime is, the more difficult is it to bring it home. (Sir Arthur Conan Doyle, British writer)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英国作家 柯南·道尔爵士 A)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aw can never go lax where every individual sees to it that it grows not lax in his own case, or in cases which fall under his eyes. (Mark Twain, Arerican writer)

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The law cannot make all men equal, but they are all equal before the law. (Frederick Pollck ,British jurist)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F)3lian.com

The laws of Nature, that is to say the laws of God, plainly made every human being a law unto himself, we must steadfastly refuse to obey those laws, and we must as steadfastly stand by the conventions which ignore them , since the statutes furnish us peace, fairly good government and stability, and therefore are better for us than the laws of God, which would soon plunge us into confusion and disorder and anarchy if we should adopt them. (Mark Twain, American writer)

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守。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赋予我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我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我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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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法律牢记心中作文600字

全文共 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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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心中,我们生活的地方处处需要法律,处处需要遵法、守法,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我经常看关于法律的书籍,学习法律,不能成为一个法盲,因为法盲惹事经常发生,而且后果严重。

去年发生在北京八达岭动物园的老虎伤人事件,一个家庭来到北京八达岭动物园,买了开车进动物园的门票,门票上附着一张法律合同,上面其中有一点要求:把门窗关紧,如果无法做到此要求,一旦出事,动物园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那个家庭连看都不看一眼,就签了字,开车进去了。

结果女儿在游园时下了车,被老虎叼走了,她妈妈为救女儿也下了车,与老虎搏斗,最后女儿获救了,妈妈却被老虎咬死了。

后来,爸爸向法院起诉动物园,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原告说被告没有及时来救人,酿成了这场悲剧,要求赔偿,被告也不甘示弱,说原告已经在合同上签字,动物园已尽到了告知义务,活动过程中下车被老虎伤害与他们无关,双方在庭上各不相让,大吵大闹。

结果,法官给出的结果令人在跌眼镜:双方都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原告已经在合同上签了字,相当默认应当遵守不开窗不下车的规定,所以原告对此事有责任。而被告搞了一个如此危险的活动,又不加强防御措施,出状况后不能及时来救人,所以要接受法律的处罚,并关闭此活动。

这件事告诉我们要遵法守法,首先要学法知法,不要成为一名法盲,因为规则无处不在,法律无处不在。

法律牢记心中,时刻提醒自己遵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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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法律存在盲区惩治面临诸多难题

全文共 6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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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微商没有市场经营主体,只是代买、代销的关系,目前法规处于空白,不仅监管和维权有一定难度,还衍生出大量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从事商事交易应符合一定的商事交易的登记规范,这既是商事交易中对外公信力的体现,也是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依据,但微商的商事主体界定并不明确。此外,微商们选择的交易形式也多种多样,行业规范未能形成,导致微商交易混乱而缺乏约束,信用难以保障。不仅如此,作为初具商事主体形式的交易主体,微商还缺乏规范的财务制度,而微商的利润一定程度上来自于税务的逃避。

“微商以其特有的销售渠道占据了大众的视线,但其销售路径的隐秘和非公开模式,也给法律纠纷处理增加了难题。”长期关注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邹雨铮律师认为,当前微商领域存在如下几个方面法律缺失:一是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品牌的侵权与保护问题;二是营销模式认定,尤其涉及传销领域边界的是非定性问题;三是微商团队成员的劳动用工与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四是涉及法律纠纷的管辖与证据的收集与认定,尤其是消费者、品牌商的维权通道。

显然,面对发展迅猛的网络交易市场,相关制约性法律法规已与现实脱节,这让微商很难得到有效管理。因此,邹雨铮建议,面对微商“井喷”式发展,应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办法,健全行业规范及执行标准,积极建立信用体系和第三方认证来规范,避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的灰色地带。“目前微商主要还是依靠朋友圈的熟人信用模式,而要获得更大的发展,则必须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品牌质量、交易安全等进行认证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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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我身边的法律故事600字征文

全文共 8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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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当我们与别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时候,法律能帮助我们判断谁对、谁错,并能很快的加以解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我们来说,法律永远都是最公平、公正的。法律也有很多分支,比如说交通法,食品安全法等。今天,我主要给大家讲的就是交通法。

对于“交通”这个词,我们每个人都不陌生。因为它毕竟和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比如上班、上学、旅游等等,这些都离不开交通,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最平常的事情。关于交通法,每个人都至少知道五条以上,比如红灯停、绿灯行;出行靠右边;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要跨越护栏等很多很多。可是,又有多少人能严格按照这些法律去执行呢?如果不按照这些交通规则去做的话,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大祸。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弄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美好的生活毁于一旦,实在是让人痛心不已。

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命丧黄泉的人不计其数。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这么多人,得有多少人、多少家庭从今往后陷入痛苦之中啊!

在众多交通事故中,最常见的就是闯红绿灯了。每年因为闯红灯而命丧黄泉的人不计其数。记得有一次,老师给我们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妈妈接她刚上二年级的女儿回家,走到一个十字路口时,前面是红灯,这个妈妈看了看左边右边都没有车,心存侥幸,就骑了过去。谁知,刚走了一半,一辆汽车飞驰而来,躲闪不及的母女二人当场被撞死……所以,当我们出行时,一定要记住这一句话“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只有记住这句话,才能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有的人虽然知道红灯停、绿灯行,可他们就是不认真执行。像前面所讲的这位妈妈,在红灯面前,还勇往直前,可这样一来,却让自己和孩子的生命戛然停止,这种血的教训实在是太多太多了,所以,大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遵守交通法规,共享幸福人生!”交通法规和我们的生活形影不离,没有交通法规就没有安全、幸福的生活,让我们大家携起手来,遵守交通规则,共创幸福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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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第九章法律责任

全文共 76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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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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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法律伴我成长

全文共 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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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到来,我校陆续开展了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紧紧围绕“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这个主题,还向同学们发放了五五普法知识竞赛问卷,使同学们深刻了解到学法,懂法的重要性。

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建设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接班人和生力军,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成长为有知识、有文化的一代,我们更要成为学法、懂法,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青少年自身的特殊性使学校、社会必须加强普法教育。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不可避免的受到社会中不良因素的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有一定比率的上升,引发了法制教育危机。青少年学生可塑性极强,如果,不抓住时机加以引导,而放任自流,必然要导致社会问题。

今年“五五”普法的主题是落实“五五”普法规则,促进和谐社会,崇尚和谐一直是我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和谐”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尊重规则和秩序的法制精神。在全社会高调唱响和谐理念的今天,我们即将迎来“五五”普法的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在这一时期,我们要宣传宪法、学习法律

作为中学生,我们应该遵纪守法,崇尚节俭,弘扬传统美德。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和道德,任何一个公民都必须恪守法律的约束和道德的规范。对于成长中的我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比什么都更为重要。我们中学生应当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观念,做到知法守法,并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

让我们从心里宣誓: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普法志愿者。我承诺:践行志愿精神,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希望每一位同学都能以这次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素质,培养爱国守法的情操,做一个现代的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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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身边的法律故事作文450字

全文共 4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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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如果没有法律,社会就会变得很混乱。

我爸爸有一位好朋友,他姓林,我叫他林叔叔,他很早就考了驾驶证,也很早就买了汽车,经常开车搭着我们去玩。但我发现他每次开车都开得很快,不时还会超速,太危险了。我跟林叔叔说了,他却不以为然。

我想来想去,觉得这样是不行的。于是,我让爸爸打开电脑,在百度里查询了一下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原来,公路上各个路段都会摆放车辆速度的提示牌,提示该路段车辆的最高限速和车辆不能超速,林叔叔明显超速,已经违章了。

过了几天,我又坐在林叔叔的车上,林叔叔依旧一路狂飙。这一次,我严肃地告诉他,这样是不对的:“超速是违章行为,开车时如果速度太快,很容易会引发交通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更何况,超速行为如果被交警或交通视频监控拍到,轻则驾驶证要扣分和接受罚款处理,重则要吊销驾驶证。如果引发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还要接受进一步的法律制裁,轻则罚款赔偿经济损失,严重的还可能要坐牢!”

林叔叔听了我的话后,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下来的路程他放慢了速度,他还保证以后都会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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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法律伴我成长

全文共 6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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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神圣、神秘、威严、崇高的,它就像一个守护神,伴随在我们身边,时时刻刻保护着善良的人们;法律,就像天空中无数的星星,指引着人们走向光明的道路;法律,就像齐天大圣,用它那双火眼金睛来明辨是非,扶善惩恶。法律在车水马龙的街道上,在那庄重的法庭上,在猎人们心中……

今天,路上仍然是有条不紊,没有一辆车、一个人闯红灯,交通十分流畅。我走过马路,心里高兴得想:宽敞的马路上,人人都遵守法律,生活的安全就有了保障!

当那庄重的法庭上传来法官最后的判定,听见的便是一个人的忏悔,一个人的欣喜。当法庭上坐着一个触犯了法律的罪犯,那么法律一定会严惩,而法律给他的这次教训,也许会让他开始重新做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从不冤枉好人,这是公正无私、惩恶扬善的法律。

“不知荣辱乃不能成人”,这是千百年前的古人流传下来的至理明言。可见我们千万不能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错了!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误,为什么要等受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小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标准。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共行的道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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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适用话题:家暴、生命、无情、法律、暴力、严惩

全文共 2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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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崇州市锦江乡女子蒋菊英称,自己长期被年近七旬的老伴彭长根家暴。最近一次被打发生在十多天前,老伴将她捆绑殴打,还逼她喝下百草枯农药。

蒋菊英家属向北京时间“暴风眼”(微信号:btime007)提供的病危通知书显示,她被诊断为“百草枯中毒,多器官损害,呼吸衰竭”。

蒋菊英经抢救后病情有所好转,家属事后已报警,立案通知书显示,“彭长根虐待一案已立案侦查”。

北京时间“暴风眼”联系当地派出所,一名民警称“是蒋菊英的女儿报的警,彭长根现在被拘留了,案子目前还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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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我身边的法律故事作文

全文共 11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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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台风也算是厉害的,一夜的时间在街上垃圾就随处可见,几十辆自行车全部都倒了。今天一上学,就感觉到了与以往的不同,虽说现在还是夏季,可迎面吹上的风还是略微让人感到寒意。

当我和同学们走进教室时,多惊呆了,一个个嘴全成了O型。是录音机摔坏了,内部零件散落在地。原来么,就是个录音机坏了,修一下也就没事了。可是今天,在下午有个主题班会,全校老师多来听课,其中录音机要起到一定的作用,可是现在……

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多决定当一回的福尔摩斯,直到揪出这个罪犯为止。首先,先确定是人为造成,还是其他原因。可是不出10秒就把这个猜想给否决了,离开教室之前门窗都关的好好的,而且就算摔在了地上,它也不能爬起来自己上了讲台吧!

“昨天是张爱华最后一个走的!”陈毅的一句话,把矛头全指向了张爱华一个人,正当大家议论纷纷时,卓勇补充道:“本来我也不想说的,但是……为了破案的关键,我也就不得不提了。其实,大家多有所不知,张爱华的母亲有精神病,父亲是个前科犯。在小学时,他打破玻璃,说什么也不承认,结果最后还不是他干的嘛!我想,他在那样的环境中成长,必然是会有影响的,这样一分析,看来这录音机应该就是他弄坏的。”大家你看我,我看你,多点了点头,表示认可。

此刻,教室内像炸开了锅,同学们多没发现站在门口的张爱华,他哭着跑进来:“你们,你们没证据,怎么可以……随便诬赖我?!”

“可摆明就是你!……就是就是……”大家起哄。

“安静!”原来是裴老师来了,她扶了扶眼镜,“全给我坐下。”

“同学们,你们的谈话我全听到了,老师很失望,你们在犯法,知道吗?”

“裴老师,我们话有些过,可犯罪不至于吧!”班长小声嘀咕道。

老师一笑,说:“平时让你们好好看书,就是在捣糨糊吧。先告诉你们,这录音机是没搁好位置,自己掉的,我看见了。所以瞧吧,我这不又拿来了一个嘛。接着我要批评你们了,陈毅,你的一句话也许只是个线索罢了,可这样说,让爱华同学听了会怎么想呀!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就有一条明确规定要尊重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你们乱猜测已触犯了这一条。对了,卓勇,我可要重点教育教育你的,学校知道了爱华同学的事后,极力去做好保密工作,可你倒好,毫无隐瞒的将爱华同学的隐私全说了出来,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中就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爱华同学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而你的做法,已经触犯了法律。”

“我……我……”卓勇半天也说不出一个字,“爱华,你能原谅我吗?”“还有我们……”同学们都不好意思了。

“当然可以,我只需要你们的信任,尊重……”爱华的一句话,使全班同学低下了头,明白了什么……

看来啊,这法律确实无处不在,每个人都应该维护尊重他人的隐私,让世界更充满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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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外国法律名言警句最新

全文共 8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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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老子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人民的安全应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培 根

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

——歌 德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

——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

——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

——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

——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

——鹖冠子(战国·楚)《鹖冠子·度一》

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

——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

——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

——傅玄(晋)《傅子·法刑》

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

——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

——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

——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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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法律伴我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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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一种保护,但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更是一种保护,我们青少年就像那一颗颗嫩绿的小草,稍微一不给我们浇水,我们就会枯萎。

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个关于青少年法律的故事,故事的名字就叫《经常旷课不应该》。

李力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自从爸爸妈妈离婚以后,他就和奶奶生活在一起。李力本来就对学习感到吃力,以前有爸爸和妈妈辅导还好一些,现在文化水平低的奶奶根本在学习上不能辅导李力,李力的成绩越来越差。尤其是英语课,李力就更搞不懂了。起先李力还每天都去学校上课,后来李力想,干脆不去了。早晨背着书包对奶奶说上学去了,到了中午学生放学的时间在回家,其实是在大街上的网吧呆上一中午,他和他的同学说,奶奶病了需要照顾几天,叫他同学和老师请假一星期。其实,奶奶根本就没有病。李力在这星期里认识了社会上品行不良的人,并与其“哥们”相称。从此以后经常和他们在一起抽烟,喝酒,赌博,看黄色录像等等。

有一天他的一个哥们对他说:“我看小刚这人不顺眼,你去教训教训他”,李力为了表明自己的所谓“义气”就说:“为了朋友我可以两肋插刀。”当晚,李力在小刚回家的路上对小刚一顿暴打,看见有人来才仓皇逃跑。

从此李力打架斗殴,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我们青少年分辨是非的能力弱,很容易被引诱而误入歧途,我们绝不能向李力学习,当然更不能和品行不良的人交朋友,我们一定要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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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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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应该懂得,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案例一:小陈是一个农村姑娘,9岁时由父母做主,同一个21岁的男青年订立了婚约。男方给了小陈的母亲1960元礼金。小陈13岁时,提出要与男方解除婚约。男方不肯,坚持“要人不要钱”。小陈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便到法院起诉,要求解约。法院经过调查,在做好疏导工作的基础上,依法裁决由小陈的父母退还男方1960元礼金,小陈与男方解除非法婚约。就这样,小陈依靠法律,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周家住湖北农村,是六年级学生。1996年月11月3日,在骑车回校途中,不慎将8岁女孩小雷撞倒在地致伤,雷家要求周家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雷家到镇派出所报案,要求周家赔偿损失。派出所召集双方家长调解未成,于是派人到学校将小周带回派出所拘留。周母到派出所要求放人,派出所答复,必须交纳1000元才放人。周家因家穷被迫四处筹钱,但仍不够钱,被迫写下欠条,之后,派出所才放出小周。小周回家后,越想越不服,联想起在学校学的法律知识,决定讨一个说法。于是小周向当地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派出所行为是违法行为,必须退还周家交纳的钱。小周终于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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