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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身边(最新20篇)

遵纪守法从我们做起,依法治国,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下面是法律在身边,为大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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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我身边征文

全文共 8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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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着人人平等的公平对待,浏览一个个公正无私的批判,生活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我们无时无刻不感受着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受它的约束和保护。法律就像一个鱼缸,而我们就好似鱼缸中的鱼,即受它的束缚,又不至于我们跳出缸外而自取灭亡。因为没有了它,我们就没有了生活的依靠和保证,我们同样不能存活,所以法律是我们社会生活的前提。

我们不但要知法守法,更要懂得用法。生活在法治国家,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不仅标志着他是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更体现着他的总体素质以及品格道德和理性的升华。所以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安全,又是我们精神上和理性化的又一境界。

例如,有些同学拿别人的东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没有足够的证据乱污蔑别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偷看别人的日记,信件或者撕毁虽人的信件,还有侵犯别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有的同学在黑板上画上别人的肖像,写上其名字和一些坏话,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

当我们的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我们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机关和团体寻求法律保护;当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他人侵犯时,我们要及时、如实地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能让侵害者逍遥法外;为了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我们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尊严;我们要想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同样也要依靠法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尤其作为一个心理尚未成熟的中学生,更应该学会利用法律作为自身的防卫武器,以正确的方向步入社会,这也是我们迈向成熟的重要一步。

而今,各种坏习惯、不良风气都席卷而来,侵蚀着我们的身心健康。对付它们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只有法网才能抵挡它们的进攻。我们无时无刻不再受惠于法律的保护,因为有法律的保护,我们才能感到社会和谐民主。只有善于运用法律,我们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我们的自身利益,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法律是国家治安的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是人民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器,法律始终渗透在生活之中,它使人民的生活更安全,更幸福。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法律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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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我身边的法律故事作文500字

全文共 4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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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可以说是无处不在,而正因为法律的存在,我们才可以安心地生活在这个美丽的家园。

我们最不陌生的法则应该可以算得上是交通法则了。在学校,在家里,老师和父母也总是叮嘱我们记得:不要乱闯红灯;不要乱穿马路;过马路如果有斑马线就一定要走斑马线……但是,这些连我们都知道的法律知识,却又有多少成年人在犯这一个简单却极为危险的错误呢?

这一件事,是我所亲眼目睹的:那天,猛烈的太阳照射在每个人的身上,烘烤着大地,而交通灯上却显示着红灯,我只好忍受着太阳友好的“照顾”,静静地等待。其实,当时车辆已经差不多走光了,但是,我们不能拿生命去开玩笑,不怕一万,只怕万一嘛。正在这时,有一个人已经忍耐不住了,他看也不看,直接就往对面冲过去。但是,就是这一冲,他自己就往鬼门关里走了一趟。虽然司机已经紧急刹车了,却还是避免不了他与车身间的碰撞。所幸的是,正因为这一急刹车,才没有导致死亡。

亲眼目睹了这场惊心动魄的场景,我也感触万分:难道要我们去遵守这一交通法则真的很难吗?我给出的答案是“不”。这并不难,难就难在有没有去珍惜自己的生命,法律,我们要去履行,去遵守,这样,我们才能在这个家园中,快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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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适用话题:犯罪、法律、侦破、抓捕

全文共 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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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 据浙江省公安厅官方微博消息,3月29日14时21分,宁波、绍兴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徐某(男,1972年出生,籍贯台州临海市)在诸暨下坊门新村的某棋牌室内落网。

记者从宁波市有关部门了解到,绿洲珠宝行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78号。1995年12月6日凌晨,一名男子从外墙爬进绿洲珠宝行六楼,再从电梯井道下到一楼,将两名保安制服后抢走价值160余万元的珠宝,临走时把两名保安枪杀。2004年,警方悬赏20万元征求此案的有关线索,后来悬赏金额提升到50万元。

经过警方22年坚持不懈的侦查,这名犯罪嫌疑人终于落网。浙江省公安厅将于3月30日下午15时在诸暨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案件侦破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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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法律伴我成长

全文共 3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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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个富有威严的名字,可是在它无情的背后,也富有生机,也蕴含了无限的知识。

法律诞生于奴隶社会,起初,是奴隶主为了体罚不听话的奴隶才制定的,可经过演变就变成了我们现在的法律,此外,在遥远的秦朝和西周时期也有了自己的法律,而且,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等等古老的法律。

刑法是法律家族中最古老的了,它从公元前21世纪夏朝就曾有过“作禹刑”并有了“夏刑三千”的古老说法。

我们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权力,比如儿童就有着自己的“隐私权、抚养权、被救助权等”。隐私权就是别人不可以看自己的日记,别人不可揭露自己过去的痛苦……未满18岁不可以进入总会、营业性KTV及一些儿童不适合去的场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由此可见,法律是多么铁面无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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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法律在我心中作文500字

全文共 5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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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什么?对于我来说,是一个神圣却又模糊的词。我曾思考过,我不过是一名小学生,法律这么深奥的东西跟我有什么关系?带着这个疑问,我向身边的人请教。

老师对我说:“法律就是一缕缕明媚的阳光。它所照耀到的地方,都会被蒙上一层保护套。你若不去触犯它,它便是一只温顺的小马驹,你若触犯了它,它便是一只暴躁的战马,随时都有可能大声地嘶吼,向你奔去。它照耀的范围很广,校园、社会、森林、湿地、平原、河流野生动物……因为有了法律的保护,天更蓝,水更清,草更绿,大自然也更加和谐。”

妈妈对我说:“法律是一件保护我们的铠甲,人们从出生起就被法律保护着。在我们小的时候,它就为我们规划好了一生,幼儿的教育、婚姻、生命财产、消费者保障、社会医疗保障……法律的保护让我们快乐地成长,安全又幸福地生活。”

爸爸对我说:“法律是一条规矩。比如我们张开嘴时不能骂人,伸出手时不能打人,我们的一举一动都受到了法律的约束。在社会上,公司与公司之间签的合同上就标好了合作时的条约。这样一来,每签一张合同,就涉及到了很多法律条约。这不仅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也让参与这张合同的人有了保障。法律使我们的社会有序地运行,和谐地发展。”

听完了他们说的话之后,我发现,法律离我们并不远,甚至可以说它时时刻刻都在我们的身边,就像氧气与水,我们永远离不开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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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我身边的法律故事作文700字

全文共 7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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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书上说了,社会离不开规则,如果离开了规则,社会就会混乱不堪,陷入人与人之间的争斗中。这句话我刚开始看到时还不以为然,但我现在我切身地体会到这句话是有多么正确了。

今天微风轻拂,万里无云,明显是一个好天气,虽然不会有天上掉馅饼这样的好事但起码不会遭遇不幸,最起码我是这么想的。但眼前实在是一塌糊涂啊。

因为今天有事要出门,我也懒得等车,我就直接自己走了。在途中,我走上了一条桥,然后我就看见了令人感到烦恼的事——塞车,因为有两辆车在前面相撞了,所以本就不宽的桥面就这么塞住了。我想着,幸好我没有坐车。但我这样想着走了没几步,我又发现了一个问题,又有车撞一起了,两辆车的车主正在路边叫着保险公司的职员过来商量赔偿。我又走了一段路,发现又有车追尾了。对此,我真的是停下了脚步,站在那里看了一会,我真的很想说一句:“你们到底还记不记得交通规则啊?我一路过来你们都撞了几遍了?能不能好好地记住交通规则不要超速不要闯红灯不要追尾这些啊!我只想回去的时候能够安安稳稳地坐个车等会回去的时候你们就不要撞了好不好?”

出去买书的时候,我看见了有几本关于法律的小红本,其中就有一本是关于交通法的。我想起刚才一路走来的事,不禁点头:“那些追尾撞车的人都应该买一本这个回去,像我们做错事就要抄书一样抄几遍才对!光是罚款扣分还便宜了他们呢!”然后我就顺手拿了一本,准备买回家备着,到时候爸爸开车又超速时我就有理由叫他慢点了。

但现实总是残酷的,当我搭上公交车准备回家的时候,前面又有车撞一起结果导致堵塞了。我当场就想拿着刚买的交通法下去学别人一样说教一通,但我说的话肯定没人听,我也就只能默默地待在车上,想着路面快点变得通畅了。以后,我一定要好好地按照规则来,麻烦事我可不想再遇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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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有关法律的名人名言

全文共 22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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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小编收集了有关法律的名人名言,欢迎阅读。

1、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2、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3、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4、 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5、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6、 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7、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8、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9、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10、 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11、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12、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13、 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14、 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15、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16、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17、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18、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19、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20、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21、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22、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23、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24、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25、 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26、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27、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28、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29、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30、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31、 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32、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33、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34、 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35、 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36、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37、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38、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39、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40、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41、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42、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43、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44、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45、 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46、 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47、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48、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49、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50、 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51、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52、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53、 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54、 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55、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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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我身边的法律故事作文700字

全文共 7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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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这个词相信大家都很熟悉。小时候,我们的长辈、老师就开始教我们“红灯行,绿灯停”之类的歌谣和一些启蒙小故事,这些都让我们受到了法制的教育。长大之后,我们又从报纸、电视上懂得了更多的法律。

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了法律,那么我们的生活就会变得混乱,到处都是暴力、偷窃等违法的行为,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在我身边就有这样一个例子,在我家乡的村子里,有一个小孩,大概上小学五年级,爸爸妈妈都出去打工了,只有婆婆和外公照顾他。他的婆婆外公都很宠他,他做什么事情都惯着他,有什么好吃的、好玩的都留给他,他有什么小小的坏习惯也不管。

有一天,他看见有许多同学经常到学校门口的小卖部买零食吃,自己也很想要。于是他找外公要钱,可是外公觉得他还小不能拿钱,就拒绝了他的要求。

被外公拒绝了几次后,他就趁外公不注意偷偷地拿走了外公随手放在茶几上的几毛钱。慢慢地,他的这种行为越来越频繁,自以为外公婆婆没有发现,然后从几毛钱到1块、几块、几十块……后来,外公发现了,就狠狠地训斥了他一顿,并把钱藏到了他拿不到也找不到的地方。

他发现家里的钱偷不到了,就偷偷地溜到邻居的家,开始偷邻居家的钱。他每天把偷到的钱拿去小卖部买零食,有多的还去请同学吃,有时候还会跟着一些大哥哥去网吧,回到家里就说跟同学去玩了。

终于有一天,邻居报了警,警察把他抓进了劳教所。过了一年,他才被放出来,他看起来脸色发青,浑身瘦了一圈,他见到外公和婆婆还有爸爸妈妈站在门口等着他,他的眼里流出了后悔的眼泪,他们抱在一起,每个人都流出了眼泪,他嘴里说着:“对不起,我对不起你们!”

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不管你是老人还是小孩,不管你是有钱人,还是一个乞丐,人人都要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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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全文共 28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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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家朗·富勒先生所撰写的《法律道德性》一书是新自然法学派的重要著作,标志着自然法学在现代的全面复兴。以下对本书阅读的情况作一个总结。

关于作者部分的介绍可参见严存生先生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页385

富勒在本书的开始首先以两种道德的区分作为探讨法律道德性的进路,即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在这两种道德中,“愿望的道德在古希腊哲学中得到了最明显的示例。它是善的生活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而“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至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是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至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富勒在第一章中进而指出,法律不可能从最高的要求去要求一个人,而“只能做到将较为严重和明显的投机和非理性表现排除出他的生活”。在这里,富勒认为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因为两者都在于规定维持一个有序社会的最低限度和要求。

这两种道德如何做出界分,首先富勒排除了一种错误的观念,即认为如果我们要知道哪些是我们的义务,那么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一个完整的图景。换句话说我们只有首先确定愿望的道德的标尺,才能了解什么是最低的限度。富勒反对这样的看法,“在人类目的的疆域——不仅包括人类行动,也覆盖着人迹所至的其他任何角落——我们都可以发现这样一种观念的拒斥:我们无法知道什么不适合于一种目的,除非我们知道什么是最合适于实现这一目的。在选择实现我们目的的工具和手段时,我们能够而且的确是时常在对我们所试图实现的目的只有不完备的认识情况下尽力而为”。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有很明显的有限理性的印记,这一点也是同以前的理性主义的自然法的不同。因此富勒认为义务的道德反而是在愿望的道德之前的。

同时通过经济的方式进行对比,即义务的道德相当于经济上的交换经济学所涉及的内容,而边际效用经济学,即如何让有限的资源达到最大的功效,则与愿望的道德之间有很紧密的联系。

进行了上面的铺垫之后,富勒先生开始对与“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进行论述。他的内在逻辑结构是这样的。首先富勒认为法律并不是一种“发自于政府而强加于公民的单项权威的投射”,而是一种“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目的取向互动的产物”,也就是说“法律应当被视为一项有目的的事业,其成功取决于那些从事这项事业的人们的能量、见识、智力和良知,也正是由于这种依赖性,它注定永远无法完全实现其目标”(169)。“在几乎所有的社会中,人们都能看到使某些类型的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明确控制的需要。当他们开始从事确保这种服从的事业之时,他们就会逐渐看到这样一项事业包含着某种内在逻辑,也就是说,如果它的目标要得到实现,它就必须加强某些必须被满足的要求”(175)。 “因此,正是因为法律是一项有目的的事业,它才呈现出法律理论家们能够发现并且将其视为给定事实情境中的已知因素的结构恒定性”(175)。

为什么法律是一项事业,它的目的何在?富勒先生认为法律的核心价值,或者实质性自然法应该是:“开放、维持并保护交流渠道的完整性,借此人们可以彼此表达人们的所见、所感、所想。在这个事项上,愿望的道德所提供的决不只是善意的忠告和追求卓越的挑战。在这里,它是用我们习惯于义务的道德那里听到的那种命令式的语气在说话。而且,如果人们愿意倾听,便会发现这种声音不同于义务道德所发出的声音,它可以穿越界限并跨过现在将人们彼此分割开来的障碍。”(215)

这一点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相左,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并不包含任何道德性,法律只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是一种权威的单项投射。富勒指出法律不可能只是权威的单项投射,“而基本上是一项为公民彼此之间的交往行动提供一套健全而稳定的框架的事物,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只是作为一个维护这套系统之完整性的卫士”(243)。在这里,富勒最终指出两者的分歧的所在“制定法本身也有一个前提条件,也就是统治权为自己必须承诺在进行统治时会遵守自己确立的规则。在这个意义上,实证主义者认为是自上而下(垂直性地)设置的法律中也包含着一项平面性的因素”(269)。我认为这也是新自然法中最重要的部分。

在这里,富勒认为法律并不是垂直结构的,而更多的是一种平面结构,即一种契约性质,维持一套法律体系的运转取决于互相交织在一起的责任的旅行——既包括政府对公民的责任,也包括公民对政府的责任。这是一种互动式的契约关系,而不是投射关系,其中包含着统治权力对与公民的“承诺”。

因此,在这样一种平面结构中,既然不存在任何绝对的权威,那么法律内在就必然包含着一定的道德性来衡量契约的合法性问题。这并不是一种“功效”问题,这个词“暗示着一位头脑敏锐并看重结果的观察者,他不会轻易被模糊的目的概念所蒙蔽”(236)。但是“功效”一词意味着一个主动的主体与被动的客体,从主体的目的性出发考察一种手段能否完成本身的目的的含义,这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思维,即法律是一种权威的单项投射。而在互动领域,在不存在明显的权威的领域,大家都尊重的规则则为“道德”,“它需要得到人类交往的牢靠底线的支持,至少在现代社会中,只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提供这种底线”(237)。

具体谈到法律的内在道德,富勒认为“就法律的内在道德的要求而言,虽然它们涉及同不特定的其他人之间的关系,但却不仅仅要求自我克制;正像我们的一个不甚严格的说法所表明的那样,它们是肯定性的:使法律为众人所知,使其内部的逻辑已知并且清晰明了,确保你作为一位官员所做出的决策符合他的要求,等等。要满足这些要求,人的能量必须被投入到特定类型的成就上去,而不仅仅是在警告之下不做某些有害的行为”(51)。

因此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一种愿望的道德,是一种程序的道德,并不确保一种确定的实体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我所称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乃是一种程序版的自然法(proceduarl version of natural law);虽然,为了避免误会,‘程序’这个词应当被赋予一种特殊的以及扩展的意义,以便使它包括像官方行动与公布的法律之间的实质性一致这样的含义。不过,‘程序’这个词从总体上说非常适当地显示出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不是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一些建构和管理规范人类的行为的规则系统的方式,这些方式使得这种规则系统不仅有效,而且保持着作为规则所应具备的品质”。

总结来说,逻辑的开始是确定法律是一种社会互动的契约,在这种契约中不包含绝对权威的单项投射,而是一种互动关系,因此法律首先就是要保护这样一种互动的、开放的关系,其次就是在这种平面的互动关系中我们应当确保一些道德,而不是功效,是一种首先确立的标准,而法律因为是这种互动的实践努力,因此法律最终确定的位置是在八项规则确立的标准左右,而不是一种完美状态。同时,法律正因为是在实体上确保这种开放,因此其内在道德就是一种“程序的”而不是“实体的”。

以上就是富勒的论证法律存在道德性的部分,至于法律具体内在道德的八项要求可以参见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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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法律在我身边征文700字

全文共 7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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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法律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强化法制观念,让法律的种子在我们心中生根、发芽、开花,让每一个公民都将法律牢记在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中小学校园里,很多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还十分淡漠,视法律为儿戏。

某中学的三名学生,因犯抢劫罪而被 无期徒刑。他们都还是十三、四岁的一个也只不过是十五岁。他们作案没有任何动机,只是一时的心血来潮。最大的学生说:“我们去抢银行吧!能得到很多的钱。”其他的两个学生起始并不想参与,那个学生说:“放心吧,我还不满18周岁,不会判死刑。”三人便公然抢劫某银行被当场抓获,当法院判决三人无期徒刑时,那个最大的孩子还得意洋洋地对另外的孩子说:“我说吧,不会判死刑的。”多么无知的话!本应是花一样的年华,却要在监狱里度过,只因不懂法;本应是无忧无虑的年龄,却要在铁窗后怅然流泪;只因不懂法的代价是惨痛的。这三位少年原本可以和我一样,在同一片蓝天下学习,他们却误入歧途,跌入服刑的万丈深渊。法律已经为我们敲响警钟:中小学生要知法懂法,否则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同样是因缺乏法律意识,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惨案。有一个同学剃了一个 光头,另一个同学想看他新剃的光头,但这位同学偏不许。两人因此发生矛盾,那位剃光头的同学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另一位同学的背部连刺三刀,导致那位同学当场死亡。当公安人员对凶手进行审讯时,凶手竟说:“叔叔,我不是故意的,放了我吧。”这是一场不该发生的悲剧,如果这位同学稍微有一点儿法律知识,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这是我们当代中学生的悲哀。

人们都学习了法律,但最重要的是用法律规范自已的行为,而不只是停留在做嘴皮子文章。让我们将法律知识普及,人人争做知法、守法的公民,让法律伴我们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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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法律伴我行开学第一课

全文共 9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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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人人必须遵守的,在此基础上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更是一个国家,社会所有人士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其实,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在我国学生群体中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

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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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法律案例分析论文篇

全文共 28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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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

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 适用界限: (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 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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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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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第十一条规定:“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

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第十三条规定:“提倡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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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我身边的法律故事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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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最公正的,它没有丝毫弄虚作假,如果你有什么事,就去找法院,法院会根据法律帮你申张正义的。如若不信,就看看下面这个小故事吧!

在我外婆的村子里,有一位爷爷,他姓张,大家都叫他张老汉。

张老汉在年轻的时候,没有娶妻,所以膝下无子无女,便去领养一个儿子来延续香火。自从张老汉有了这个宝贝儿子之后,整天跑东跑西,忙里忙外去挣钱,只要能挣钱的活,再苦再累,他都干,张老汉这么苦为了什么呢?还不是为了能让他的孩子上好学,过好日子,将来能养他的老。

小的时候,张老汉的养子经常欺负村里的其他小朋友,可张老汉不管,无论他的儿子是对或是错,他都惯着他,他养子有什么要求,张老汉也一一答应。

当养子高中毕业后,张老汉又托人帮他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后来,张老汉又借债帮助他娶了一个蛮漂亮的老婆。当张老汉的养子日子一天天好过起来的时候,养子竟把张老汉一脚踢出门外,说自己没有义务赡养他,因为他们没有血缘关系。这几句话,气得张老汉差点晕过去。

张老汉愤愤不平地回到村子里,到处诉苦,三番两次去找儿子要赡养费,可都被儿子轰出门外,有好心人劝张老汉上法院。

张老汉一狠心,把养子告上了法庭。法院依照《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张老汉的养子对张老汉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法庭判定张老汉的养子每年必须向张老汉支付赡养费1600元整。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张老汉不是把儿子告上法庭,而是一味的去找儿子,缠着儿子要赡养费,那么张老汉会不会有这么好的结果呢?

听完这个故事,大家明白了吧!有什么事一定要相信法律,不要自己扛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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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第九章法律责任

全文共 76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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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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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作文800字

全文共 7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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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月二十八日这个阳光明媚的日子,我校老师带领六(1)班50名学生参观了献县人民检察院,一同参观的还有学校的五名家长代表。

在到达检察院后,办公室主任刘伟叔叔和他的同事们热情接待了我们,刘伟叔叔带领我们先去参观了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进入室内,首先映入眼帘的一行字“满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从这句话中,我们也可以感受到检察院的阿姨叔叔们对待工作态度极其端正。

随后,我们进入了未检办案区,刘伟叔叔告诉我们这里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指导并普及法律知识,他们秉承着“用心呵护,用爱引导”的信念,在室内摆放了一些盆栽来缓解压力。

紧接着,我们进入了内屋。这里有一个大屏幕,上面正播放着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事例,刘伟叔叔还半开玩笑地告诉我们千万不要看了去尝试。引得大家捧腹大笑。

然后,由刘伟叔叔带领我们去了史志馆,史志馆外面摆放了一辆“长江T50警用摩托车”,这辆摩托车是在1990年所制造的,距今已有29年,这可是一件“老古董”,可它的表面还十分崭新,一点都看不出历史在它身上所留下的痕迹。这还是史志馆中最大的实物!

史志馆就像一个博物馆,它沉淀了历史,告诫我们要纪念、发扬老一辈的革命意识。

史志馆内有一些十分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如:2016全国先进黄金奖杯,30年建筑模型……这些都是见证了检察院一步步走来的足迹。

参观完后我们进入了会议室,检察院的叔叔阿姨贴心地为我们准备的矿泉水供我们饮用。

首先上来的是孙楠姐姐,她是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人员,她们本着“教育感化挽救,宽容不纵容”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疏导。

随后又上来了一位阿姨,她为我们生动的讲解了一些关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知识。

最后我想说我们插上法制的翅膀,要做自己的守护天使,要维护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他们的权利。世界是美好的,生活是温暖的。祝愿同学们快乐健康成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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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法律征文600字

全文共 7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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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简简单单的谚语告诉了大家规矩的重要性。自古以来,规矩就无时无刻不在人们身边。随着时间的推移,规矩也在不断变化。到了今天,规矩仍以成千上万种形式出现,但是最大的规矩应该算是法律

自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推广法家韩非子的思想时,法律渐渐了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它让秦国兴盛起来,一统天下。经过改朝换代,法律也是在发生着脱胎换骨的变化。现在,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

法律,简单地说,就是立法机关制订的用以规范人民行为的一种载体。像“红灯停,绿灯行”,这是交通法;九年义务教育属于义务教育法;惩罚恶人靠刑法等等都是法律的例子。

法律约束着每一个人,法律让社会更加安定、更加和谐,让生活更加美好。但还是有不少人以各种理由,触犯法律,甚至还企图通过法律的漏洞占便宜。对于这样的人,法律会给予相应的惩罚。

最小的小到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一言一行。最常见的要属于闯红灯了。随时随地都能见到闯红灯的人。“红灯停,绿灯行。”是三岁小孩都清楚的规矩,然而能有几个人遵守呢?法律是严格的,记得前不久北京罚了两万闯红灯的行人,每人10元。曾记得去惠州时每一处斑马线都有“行人闯红灯罚十元”的标志。想起平时自己为了节省一点时间,闯了不知多少次红灯,真是倍感羞愧啊!

如今人们生活提高了,但依然存在小偷小摸的、敲诈勒索等非法行为。无论他们的手段多么高明,都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每个时代都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人,他们的下场只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不管有多大的权利,不管有多大的胆量,终究要被绳之以法。俗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我们要遵纪守法,做个正直的人。让我们共同努力,争取排除非法行为出现的可能,共同创建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大家庭。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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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法律有关的名言警句

全文共 10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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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2) 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3)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4) 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5)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达雷尔

6) 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7)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波洛克

8) 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9)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

10)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

11)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

12) 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洛克

13)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索福克勒斯

14)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马克·吐温

15)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力普斯

16) 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威·厄尔

17) 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8)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马克·吐温

19)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20) 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博莱索

21) 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22) 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塞内加

23) 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24) 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25) 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26) 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

27) 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28) 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29) 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30) 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

[法律有关的名言警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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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父母谅解难逃法律制裁

全文共 3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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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了解,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唐某、刘某两人移送法院起诉。庭审中,唐某、刘某都表示认罪,而唐某家人一方面“恨铁不成钢”,痛心儿子的所为,另一方面也谅解了唐某的错误,希望法院能够网开一面,对孩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唐某、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且唐某诈骗近亲属财物,赃款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也已经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唐某、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唐某、刘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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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法律就在我身边作文600字

全文共 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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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点一线的学习生活,让我觉得“法律”既熟悉又陌生,跟我的生活实在不沾边。最近,班级开展了“懂法·知法·守法”的活动,作为小记者的我,查阅了大量的资料,才发现原来法律就在身边。

清晨上学路上,无数载着孩子的摩托车从我的身边疾驰而过,速度快得吓人。我猜想,肯定是怕迟到,急着上课。在十字路口,甚至有些家长毫不犹豫地带着孩子闯了红灯,横冲直撞。有回,起床晚了,时间紧迫,我也催着爸爸这么干,立马遭到了一阵训斥:“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吗?你知道这不仅违法,还非常危险!”听了,我自知理亏,默默低下了头。

中午放学回家,正当我和朋友有说有笑的时候,不远处的一条偏僻小巷传来了一阵吆喝声:“把钱拿出来,不然我见你一次打一次!”我们循声望去,才发现隔壁班的同学把一个低年级的男孩逼到角落里,威胁他把口袋里的钱掏出来。就在小同学吓得瑟瑟发抖的时候,我大吼一声:“你这是流氓的行为,再不走,我就告诉老师。”那个人抬头看见我,灰溜溜地走了。我们跑过去,安慰小同学,并告诉他不要畏惧坏蛋,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方法。

晚上吃饭的时候,我主动跟妈妈聊起了“路遇流氓”的事件,妈妈夸我富有正义感,并感叹地说起老家李奶奶的那一群“法盲”儿女。李奶奶岁数大了,行动不方便,日常起居和三餐需要别人服侍。她的四个儿子完全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嫌弃老人给他们增添负担,对她不管不顾,完全没有为人子女的孝道。最后,妈妈愤愤不平地说,“法盲”才会这么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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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法律存在盲区惩治面临诸多难题

全文共 6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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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微商没有市场经营主体,只是代买、代销的关系,目前法规处于空白,不仅监管和维权有一定难度,还衍生出大量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从事商事交易应符合一定的商事交易的登记规范,这既是商事交易中对外公信力的体现,也是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依据,但微商的商事主体界定并不明确。此外,微商们选择的交易形式也多种多样,行业规范未能形成,导致微商交易混乱而缺乏约束,信用难以保障。不仅如此,作为初具商事主体形式的交易主体,微商还缺乏规范的财务制度,而微商的利润一定程度上来自于税务的逃避。

“微商以其特有的销售渠道占据了大众的视线,但其销售路径的隐秘和非公开模式,也给法律纠纷处理增加了难题。”长期关注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邹雨铮律师认为,当前微商领域存在如下几个方面法律缺失:一是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品牌的侵权与保护问题;二是营销模式认定,尤其涉及传销领域边界的是非定性问题;三是微商团队成员的劳动用工与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四是涉及法律纠纷的管辖与证据的收集与认定,尤其是消费者、品牌商的维权通道。

显然,面对发展迅猛的网络交易市场,相关制约性法律法规已与现实脱节,这让微商很难得到有效管理。因此,邹雨铮建议,面对微商“井喷”式发展,应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办法,健全行业规范及执行标准,积极建立信用体系和第三方认证来规范,避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的灰色地带。“目前微商主要还是依靠朋友圈的熟人信用模式,而要获得更大的发展,则必须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品牌质量、交易安全等进行认证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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