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浏览

7249

作文

321

法律在我身边征文700字

全文共 765 字

+ 加入清单

什么是法律?说实话,作为小学生的我也真不知道。但在日常生活中,隐隐约约感觉法律好像就在我身边。伴随着年龄的增长,我对法律的认识也有了不同的变化。

记得我还在牙牙学语时,首先学会叫“爸爸”和“妈妈”,后来,妈妈教导我见了年龄大的要先打招呼,还要叫爷爷、奶奶或叔叔、阿姨,而不能直呼其名,说是对人的尊敬,还夸我为懂礼貌的好孩子,。

上学后,我们学习了《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这是两部关于我们小学生的“法律”。《守则》和《规范》要求我们小学生从点滴做起,从我做起,培养好习惯,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增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提高分辨是非、区分善恶的能力,力争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日常生活中,我最喜欢看的电视不是动画片,而是“今日说法”和“道德观察” ,这两档节目通过许多真实的案例,告诉人们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触犯了法律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前一段时间震惊全国的针对小学生和幼儿的凶杀案,好多花季少年因此丧命,让多少幸福的家庭坠入痛苦的深渊。触犯法律者最终也受到了严惩,真是罪有应得,活该!。?还有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最近,一位六岁的山西男孩竟然被人挖去了双眼,这个孩子从此失去了光明,罪犯是多么的残忍啊!我想问问这些人怎么下得去手呢?难道你们没有孩子吗?典型的法盲啊!看来现在有许多人需要学习法律。

在我的家庭中,爸爸是一位因公受伤的英雄,他身残志坚为妈妈和我撑起一片蓝天。而妈妈也是恩爱着我们,用她瘦弱的身躯担负起照顾着全家的重担。面对艰难困苦他们不落泪。不低头,勇面人生。在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坚强勇敢,关爱他人,同时也学会了知道感恩。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遇到的问题日益增多,可能也会越来越复杂,但我相信只要我们不断用知识武装自己,用法律做武器,今后的人生应该是光辉灿烂的。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作文

篇1:法律案例分析论文篇

全文共 2834 字

+ 加入清单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

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 适用界限: (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 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展开阅读全文

篇2:适用话题:法律、依法治国、法治思维、城市发展

全文共 965 字

+ 加入清单

“法者,天下之仪也。”法律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保护伞,也是维护城市主体合法权益的定盘星。法治思维犹如血液,流经城市这个躯体的方方面面,融入到遍布城市的血脉之中。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要坚定不移的推进法治进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中,奠定城市发展的坚实地基。

法治思维能规范社会主体弘义行善。无论是“老人跌倒扶不扶”,还是“嫖宿幼女罪的废止”,抑或是“收买妇女儿童一律按犯罪论处”。在一系列法律事件的背后,都深刻的凸显出:一个法律制度的善与恶对社会主体行为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其旧时的、愚昧的法律思维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形成“坏人得利、好人受罪”的恶性风气。因此,要形成善的法治思维,坚决用法律的手段和途径维护我们每个社会人的权利,让罪恶得到应有的审批,让良善得到肯定的褒奖。这才是社会和谐的应有之义。

法治思维能规范政府主体依法行政。当前,不少政府官员存在着“人治”思维,抱着“权利大于天”,“老子想怎么办就怎么办”的态度。各地曝出的钓鱼执法、强拆民居事件,是缺少法治思维的集中体现。凡此种种,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更割裂了党群、干群关系,不利于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现代化。可见,法治思维对政府主体的建设,对构建法治政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坚决落实立法、司法、执法各个环节的法治思维,让法治思维成为政府人员办事服务的根本指针。

法治思维能规范市场主体遵循规则。从我国企业越来越多的主动起诉国外企业;到位企业减税减负、营造良好发展软环境;再到对打车软件运营商的整治,都折射出我国市场主体的行为在法治思维的轨道上,呈现出良性的发展态势。市场主体往往存在着趋利避害的思想,在利益驱动的前提下,走入违法违规的死胡同中,这不仅对市场主体本身是一种伤害,无形中也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规律的正常运行。这就需要运用法治思维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营造公平有序、健康向上的发展环境。

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常驻人口城镇化率已超过50%。面对城镇化进程中的诸多“无法”行径,我们要切实加强法制建设,让法治思维深入城市血脉,用法治思维引导人们走健康积极的发展道路,要求社会主体弘义行善、政府主体依法行政、市场主体遵循规则。否则,就算为城镇化披上了一层光鲜亮丽的外衣,也经不起法律缺失带来的伤害。

展开阅读全文

篇3:法律在我身边征文700字

全文共 740 字

+ 加入清单

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法律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强化法制观念,让法律的种子在我们心中生根、发芽、开花,让每一个公民都将法律牢记在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中小学校园里,很多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还十分淡漠,视法律为儿戏。

某中学的三名学生,因犯抢劫罪而被 无期徒刑。他们都还是十三、四岁的一个也只不过是十五岁。他们作案没有任何动机,只是一时的心血来潮。最大的学生说:“我们去抢银行吧!能得到很多的钱。”其他的两个学生起始并不想参与,那个学生说:“放心吧,我还不满18周岁,不会判死刑。”三人便公然抢劫某银行被当场抓获,当法院判决三人无期徒刑时,那个最大的孩子还得意洋洋地对另外的孩子说:“我说吧,不会判死刑的。”多么无知的话!本应是花一样的年华,却要在监狱里度过,只因不懂法;本应是无忧无虑的年龄,却要在铁窗后怅然流泪;只因不懂法的代价是惨痛的。这三位少年原本可以和我一样,在同一片蓝天下学习,他们却误入歧途,跌入服刑的万丈深渊。法律已经为我们敲响警钟:中小学生要知法懂法,否则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同样是因缺乏法律意识,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惨案。有一个同学剃了一个 光头,另一个同学想看他新剃的光头,但这位同学偏不许。两人因此发生矛盾,那位剃光头的同学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另一位同学的背部连刺三刀,导致那位同学当场死亡。当公安人员对凶手进行审讯时,凶手竟说:“叔叔,我不是故意的,放了我吧。”这是一场不该发生的悲剧,如果这位同学稍微有一点儿法律知识,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这是我们当代中学生的悲哀。

人们都学习了法律,但最重要的是用法律规范自已的行为,而不只是停留在做嘴皮子文章。让我们将法律知识普及,人人争做知法、守法的公民,让法律伴我们成长。

展开阅读全文

篇4:消除冷漠,法律不应缺位

全文共 1066 字

+ 加入清单

上周末,广东消防的官微突然密集发声,言辞极为严厉地愤然回应了一段在网上流传甚广的视频。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原来,这段名为《火灾拍摄者残忍42秒》的视频,拍摄于4月14日广州市花都区的一场火灾。当时火灾中的罹难者趴在着火房间的窗台上逃生不成、苦苦哀嚎,而视频的拍摄者却对此袖手旁观,反而无动于衷地稳稳拍下了这残忍的42秒,视频中呼救的男子最终在大火中丧生。

听闻这样的消息,无论是谁都无法不为之寒心,但类似的事件在近期却不是孤例。前不久在全社会引发舆论轩然大波的“如家酒店女生遇袭”事件中,人们就震惊于为何在酒店这样封闭且管理严格的空间里,居然会出现女生被陌生人拖拽而没人阻拦的咄咄怪事。更有网友针对这种社会现象而专门组织社会实验,以模拟街头绑架儿童试探路人反应——结果竟然在9次测试中没有一例出手相援。

近段时间如此集中爆发的几起社会热点事件,不得不让人深思为何社会冷漠呈蔓延之势,而且不少当事人还自觉理所当然。

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心理的形成自然有多重复杂因素,但国家和社会对于见义勇为在制度保障上的支持力度不够也是重要原因。当前,各地出台的见义勇为条例还难以做到免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帮了人却要自己承担损失,甚至帮了人反倒要被人讹诈,于是乎出手相助者“流血又流泪”越频现报端,明哲保身者就越多。

冷漠蔓延对全社会都是一剂致命的毒药。社会秩序的维系,除了国家力量的介入,一个社会天然的自我管理和调整能力事实上是更为根本的。人们之间解困济厄的守望相助,带来的不仅仅是暖暖的温情,而且也是维系共同体的生活纽带。反之,对于他人困境的漠不关心,总有一天也会应验在自己身上,这种人们社会关系之间的支离破碎,将慢慢腐蚀社会道德的基础,进而引发大量我们始料不及的社会问题——正如花都火灾中出现的情况一样。

在今年的两会上,不少人大代表都在呼吁要对见义勇为予以立法,其中有人认为囿于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我国社会的道德感和安全感会为此产生危机。从当前的形势来看,此类的呼吁显然是极为必要的。当然,为见义勇为立法,也需要注意道德与法律的边界。将道德层面的见义勇为规定为人们的法律义务固然在现实中没有可操作性,但为见义勇为提供组织、人员、资金、荣誉等方面的充分保障,却并不过分。

为见义勇为提供制度保障,最终是为引领社会风气做出示范。我们常常讲要“惩恶扬善”,其实“惩恶”与“扬善”往往也是一体两面:如果一个社会的正气不能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备受排挤,那么各种不良风气和违法犯罪行为就必然会乘虚而入,社会治理的成本也将急剧增加。消除社会冷漠,法律不应缺位。

展开阅读全文

篇5:法律从业者的名言警句

全文共 902 字

+ 加入清单

1)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2) 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

3) 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4) 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

5) 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

6)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7)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8)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9) 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

10) 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11)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

12)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13) 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

14) 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15) 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

16)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17) 恪守法规,画出圆满人生。

18)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19)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公众知晓,在于实施。

20)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21) 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

22)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23) 您抛弃了法律,生活就会抛弃您。

24)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25)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26) 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

27)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28) 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

29)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30)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法律从业者名言警句

展开阅读全文

篇6:于欢提起上诉,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全文共 264 字

+ 加入清单

目前最新消息是,山东高院已受理当事人上诉于欢代理律师为殷清利。

上诉理由指出,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同时,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代理律师的理由得到了不少同行的赞同。一方面,杜志浩非法拘禁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法院已经确认。另一方面,警察有限的执法方式,并没有达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于欢和母亲的人身危险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寻求救济无望的被告人情绪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只不过“超过必要限度”。

展开阅读全文

篇7:法律在我身边征文

全文共 602 字

+ 加入清单

为了提高我们学生的安全意识,学校专门组织了一场安全知识讲座。下午第二节课后,我们班同学争先恐后地搬起凳子,拿起笔和本子,就往教室外面跑。走廊里早已是大队人马你拥我挤了,好不容易出了教学楼,往远一看,操场上更是人山人海。

“今天,我和大家坐在一起,来说一下我们身边的安全隐患,让我们认识法律,懂得如何保护自己······”这是市公安局局长为我们讲的一段话,三言两语就把我吸引住了。接着他为我们讲述了如何保护自我安全,应该远离哪些不良习惯,如何防身,有哪些措施。他不时地讲一些案例,生动形象,让我真真切切感受了到自我保护的重要性。

记得在电视法制栏目,看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位14岁的初中生,在网吧泡了一天一夜玩游戏,越玩越兴奋,不回家,不休息,正玩得起劲,左眼突然看不见了,到医院检查确诊眼角膜脱落,眼睛瞎了。父母既伤心又心疼,他自己更是追悔莫及,这是多么惨痛的教训。生命,属于我们的只有一次,想想身边真的有很多同学沉迷游戏,虚度年华,不仅伤害了自己的身体,而且伤了亲人的心,这样做有什么意义呢?还有的同学为了几块钱去抢劫,有的为了给朋友出气打架拿刀伤人甚至打出人命,有的和社会上的坏人混在一起吸烟喝酒偷偷摸摸的······人一旦沾染上不良习惯,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年华似水,我们怎么能让青春就这样毫无价值地付诸东流呢?

珍惜自己的生命,尊重爱护他人的生命,让我们在心中树立起高高的道德之墙,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少年。

展开阅读全文

篇8:遵守法律的议论文

全文共 548 字

+ 加入清单

法律,在我们学生眼里似乎遥之不及,实际上却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从小就得遵纪守法,做一个学生。

我们要懂法律,遵守法律,这样才能保护自己不受伤害,让自己不受侵害。学习法律可以让我们明白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避免触犯法律。

这儿有一个例子;有一个品学兼优、善良可爱的小学生——小民,他经常受到家长和老师的表扬。有一次,他在巷子里看见几名同学聚在一起,过去才得知他们要去网吧。“网吧”这个家伙对小民来说,非常新鲜,他耐不住好奇也跟了去

。长期沉迷于书海的他还从未玩过网络游戏,一下子就着迷了。一开始还是用自己的零花钱和早餐钱,上完课才去上网,紧接着上课也想着网络游戏,变得心不在焉,而后,他找遍种种借口旷课,逃学,整天泡在虚拟世界里,夜晚也称在同学家整晚不归,最后他没钱了,就以大欺小,抢低年级同学的零花钱,结果在一次抢钱时,被警察当场抓住,拘留了,因耐不住时时刻刻向他攻击的网瘾,撞墙自杀了。

像这样的`悲剧还少吗?悲剧的发生一半原因在于小学生不懂法律,不知道未成年人不可进网吧,一半原因在于老板一时贪钱,不去遵守法律,才酿成如此众多的悲剧。同学们,我们要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好公民,不落入他们的后尘。

我想说一句,如果人人都去“学法、知法、守法、用法”,那世界上还会有如此众多的悲剧吗?

展开阅读全文

篇9:遵守法律的议论文

全文共 925 字

+ 加入清单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何去何从时,你将 作出如何选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选错了道路使自己

后悔一生,当然尤其是学生。这些正享受着生活的美好与自由的可贵的我 们,要从小树立省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要学法、懂法、守法 ,做一个好学生。

同时我们要慎重交友,不能和不认识的人聊天、交流。

对学生来说,让犯罪远离校园,应从自身做起,加强思想道德修养, 从而铲除校园犯罪滋生的土壤。许多案例表明,校园也有犯罪事件的发生,

如果我们让阳光普照校园,那么参与犯罪者就不敢出现。阳光是什么,阳 光就是学校的正气,就是全校同学的正气,这就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的道理。

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鸟在空 中飞翔,它们是自由的;鱼在水中嬉游,它们是自由的。但如果把鸟放入水

中,让鱼离开了水,那么它们不仅得不到自由,而且很快就会死亡。人走 在马路上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乱走马路,被车辆撞倒,那

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因此,世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此外,纪律限制 自由,又保护自由。如当你走进阅览室,里面静悄悄的,只能听到偶尔翻

书的沙沙声。对于想看书的人来说,这一片宁静多么宝贵!因为人人都遵守 阅览室规则,大家可以享受这静心阅读不受干扰的自由。若有人不守纪律,

高声谈笑,这自由就消失了。

“红灯停,绿灯行”,交通就不会不通畅,如果有“杀人偿命,欠债 还钱”社会就会混乱,甚至走向灭亡。法律就像一张无形的安全网,覆盖

着我们生活的天空。由此可见,加强法律的.教育和培养守法意识同等重要。

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我们是祖国的未来、祖国的花朵,我们更应从小学 习好法律知识,遵守法律和社会规则,将来成为一个文明、诚实、守信的

人,成为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

法律是一柄双刃剑,他既惩治坏人,也约束自己,他既赋予你权利, 也让你肩负责任,它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它就在我们身边,它就在我们

心中。法律知识非常重要,所以我们要多了解一些法律小知识,提高法律 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学会自我保护意识,弘扬法律知识。创建和

谐校园,为了我们今天能更好的学习,

为了我们明天能够健康的走向社会, 我们应当把法律知识课作为我们的必修课。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法律课的启示作文400字

全文共 402 字

+ 加入清单

大家好我叫xxx。以前我并不知道什么是法律并且对它一无所知。仅仅了解一些皮毛。自从升了六年级之后,学校开展了教授法律的课程。从此,我更加的深入的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今天,就让我跟大家来介绍介绍吧。

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大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小到学校,家庭,社区,个人,无论哪里,遵守法律都是我们的职责。可能很多同学都没听说过法律,法律从我们出生直至死亡将一直伴随着我们,约束着我们,规范我们的行为,维护着我么们与他人的关系。要记住,同学们来上学时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到了指定年龄就必须上学,要不然还会违法的哦。

法律,如同指南针,告诉我们如何做人。法律保护着我们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法律监督我们积极承担起对他人、社会乃至国家的责任。法律如同一柄秤,时刻警示着我们行为的对与错。合法的行为受到保护,违法的行为。在我们的权利受到危害时,我们要相信国家,相信政府,它们会做出公平公正的选择。

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关于法律的名言警句

全文共 1791 字

+ 加入清单

1、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2、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3、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必须颓败。——塞内加

4、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正因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弗劳德

5、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基希曼

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阿奎那

7、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西塞罗

8、在世界各主要礼貌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构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9、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0、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

11、在一切能够理解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

12、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吕坤(明)《呻吟语·治道》

13、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

14、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15、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爱·科克

1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17、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18、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桓宽(汉)《盐铁论·申韩》

19、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托马斯·莫尔(英)《乌托邦》

20、法者,治之端也。——荀况(战国)《荀子·君道》

21、人民的愉悦是至高无个的法。——西塞罗

22、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性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23、自由是一种务必有其自我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24、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雪莱(英)《人权宣言》

25、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26、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唐)《天论上》

27、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28、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管子(战国)《管子·法法》

29、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战国)《商君书·定分》

30、宪法创制者给咱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31、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32、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33、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托·富勒

34、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咱们务必坚定地拒绝遵守。咱们就应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正因规章制度赋予咱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咱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正因如果咱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咱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马克·吐温

35、凡法始立必有病。——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36、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威·厄尔

37、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勒

38、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39、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40、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41、法律务必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正因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庞德(美)《透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42、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43、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44、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45、法者,因此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4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47、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我身上。——阿奎那

48、没有哪个社会能够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1条永远适用的法律。——杰斐逊

49、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威·索林

50、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桓宽(汉)《盐铁论·疾贪》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遵循法律规则的律师

全文共 954 字

+ 加入清单

张思之,一个敢于说真话的人,中国最有威望的法律人,一个按法律规则做事的人。

他是盾,矗立在道德的前沿,寸步不让;他是剑,扬眉出鞘,直指邪恶,绝不姑息。烈火锻造铁血律师,两袖清风忠诚卫士。

他一生做一个“驯服者”,但从未屈服,从未向所谓的真理低头。在那个已经不把高尚当做墓志铭的时代,他选择为良知而辩论,他铿锵有力的辩词如烈火一般烧透黎明前的黑夜,那是荆棘丛里一行漫长的跋涉,弯弯曲曲,寻找一个光明的出口。他将自己的肝胆燃成灯油,又磨成墨汁,写下震撼心灵的辩词,这一起,只是按法律的规则行事。

张思之,他用自己的热血,在中国的大地上犁出前进的血脉和希望,滋润了我们日渐枯萎的良心。他的存在和执著,承载着一个现代国家的法制梦想。

5、她是一位真正的医者,温润却坚韧,温和而坚定。医者的责任让她知难而上,她打破虚假,还原真相。既然身穿白衣,就要对生命负责。她不惧怕死亡,用生命还医疗行业一片纯洁的天空。

陈晓兰,一个与假劣医疗器械斗争了10年的白衣天使,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里,用规则作盾,以正义为枪,划破了企图阻挡阳光的那抹阴霾,驱散了 模糊时代精神的尘埃。同事笑她傻,面对巨额的红包、封口费竟然丝毫不动心,反而默默承受黑心商人的打击报复;家人骂她傻,为了取得证据,竟不惜假扮病人, 以身犯险,以身试针。

可是她说:“既然身穿白大褂,就不该对不起医生这两个字。”神圣的医德让她无法眼看着黑心商人用假劣医疗器械欺骗病人而默不作声,纯净的良知让她无法忽视病人被病人被病魔折磨后却得不到治疗的痛苦。于是,她选择站起来,去戳穿那些肮脏的谎言,为维护白大褂的纯净。

这不是不知变通的愚昧,也不是跟不上潮流的落魄,而是“虽千万人,吾往矣”的无私,是“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坚毅,虽然这条路很难走,可她仍然拖着沉重的脚步为社会找到了方向。

6、今天,如果有人大叫 “吃亏了,买到了注水牛肉!”别人一定会说他大惊小怪,因为国人已对注x水x肉见怪不怪了。事实上,从红心鸭蛋事件到不少食品行业被指添加苏x丹x红,从 三x鹿x奶粉 事件到多家奶粉检测出三x聚x氰x胺,从霸王洗发水被检出超x标x二x恶x烷,从药用胶囊使用工业明胶制作到日化行业秘密曝光,仔细梳理一下,我们不难发 现,似乎每个行 业都有着只做不说的公开秘密,这就是饱受诟病的“行业潜规则”。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第六章法律责任

全文共 2166 字

+ 加入清单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我身边的法律故事作文550字

全文共 548 字

+ 加入清单

如果我们的生活中没有法律,社会就会混乱不堪。彼此冲突。

我们经常在生活中听到法律这个字眼,也经常在课堂中听到。那么法律到底有什么作用呢?让我们一起看看下面这篇小故事吧!

我去云南旅行的第二天,一大早就被太阳公公叫醒了,下楼时,我听到院外时不时传来嘈杂声,于是我走出去看了一下。才理解到原来情况是这样的:

我们住的客栈的主人是一个老爷爷,他每天都出去晨练骑自行车,而村里又有其他人逗猫遛狗,一不小心就碰倒的一个年轻人的小猫。老爷爷满脸抱歉可年轻人就是不肯让步,非要老爷爷陪治疗费。

在我了解情况后,围观的人越来越多,爷爷和年轻人被围在人海中,人声嘈杂,一点说“当然是要逼她赔钱啦,毕竟撞到了小猫啊,看那小猫多可怜!”另一些又说“年轻人就不应该这样,又没有伤到,就应该让一下嘛,真是的,不知道他们怎么想的?”

到最后七点多的时候,老爷爷的儿子出来替老爷爷解围。老爷爷的儿子问清楚碰猫的时间就开始说:“这位小伙子,第一,你的逗猫的时间不对,云南的法律不是有规定的吗?规定时间是早上七点后和晚上七点半前。第二,法律上本身就规定逗溜宠物要系牵绳的。”年轻人听了老爷爷儿子的解释后,意识到是自己做得不对,道歉了几句就走了。

这个故事让我们知道了:要多多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因为这样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法律伴我成长

全文共 605 字

+ 加入清单

法律是神圣、神秘、威严、崇高的,它就像一个守护神,伴随在我们身边,时时刻刻保护着善良的人们;法律,就像天空中无数的星星,指引着人们走向光明的道路;法律,就像齐天大圣,用它那双火眼金睛来明辨是非,扶善惩恶。法律在车水马龙的街道上,在那庄重的法庭上,在猎人们心中……

今天,路上仍然是有条不紊,没有一辆车、一个人闯红灯,交通十分流畅。我走过马路,心里高兴得想:宽敞的马路上,人人都遵守法律,生活的安全就有了保障!

当那庄重的法庭上传来法官最后的判定,听见的便是一个人的忏悔,一个人的欣喜。当法庭上坐着一个触犯了法律的罪犯,那么法律一定会严惩,而法律给他的这次教训,也许会让他开始重新做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从不冤枉好人,这是公正无私、惩恶扬善的法律。

“不知荣辱乃不能成人”,这是千百年前的古人流传下来的至理明言。可见我们千万不能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错了!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误,为什么要等受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小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标准。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共行的道路吧!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第七章法律责任

全文共 2004 字

+ 加入清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2];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我身边的法律故事作文

全文共 863 字

+ 加入清单

有一天,我和妈妈去逛街,妈妈看见“秋水宜人”推出了新衣服,妈妈就去“秋水宜人”里买衣服去了。

妈妈进去的时候,塞给我一点钱,说:“热的时候自己去买冰棍。”说完,就去买衣服了。

妈妈走了以后,我用N+1的速度跑到小卖部,快到的时候,我看见一个青年在跟老板娘吵架:“我给你15元买冰棍,你竟然给我一个变了质的冰棍!我要换一个!”“你已经买了,就不能换了……”老板娘说。

我跑到那个青年的前面,问:“他为什么给你变质的冰棍?”那个青年对我说:“小妹妹,你不是不知道,我在前面那家烧烤店排队买烧烤,因为人太多,所以我到那个小卖部买个冰棍,没想到她竟然拿了变质的冰棍。”

不对呀!我拿了变质的冰棍都可以换的啊。我跑到小卖部,对老板娘说:“为什么给他变质的冰棍?”老板娘重长心语地对我说:“那个青年刚才偷了那位先生的15元,指向一位先生,所以我给他一个变质的冰棍。”

那位先生正好发现他的钱不见了,老板娘大声地对那位先生说:“你的钱在这里。”那位先生跑过来。她对他说了事情的经过……

我现在在写一封信呢:

可恨的贼大叔:

您好!

您的“生意”好吗?说实话,我从心眼儿里佩服您“挣钱”的高超手段。您每天晚出早归,拿了这家的东西,又拿那家东西,不愧是靠胆量挣钱呀!您挣钱既不交税,又不花本钱。您白天不辞劳苦地“踩点儿”,一天三顿饭,也忙得不能按时吃,晚上还得加班加点,甚至彻夜不眠,,太辛苦了!您钻了这家钻那家,夏天被蚊子叮得浑身上下全是包,可为了“挣钱”,您从没一声怨言。您可要保重身体呀!

您每次“光顾”别人家,肯定不会空手而归。前几天,您还“光顾”了我家呢!那天晚上,妈妈把手机落在了客厅。大约夜里两点多吧,您不畏艰险,怀着“一往无前的勇敢精神”翻上我家二楼的阳台,打开窗户钻进客厅,拿走了妈妈的手机。您同时还“光顾”了另外几家。一夜之间,您的收入上万元。我真希望您再来一次,钻进我家为您布下的“天罗地网”!

可恨的贼大叔啊!我劝您一句:“贪欲无涯,回头是岸!”您得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现在公安部门正在调集警力抓捕你们,你们应当早日自首,不然就会后悔一生啊!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我身边的法律故事作文600字

全文共 656 字

+ 加入清单

法律,每个人都会接触到。但现在的人,对法律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有很多人,只是当成一个习惯,并不在意。尽管每个人都会说不要干什么什么,不然出了事后悔都来不及之类的话,但真正遵守的又有几人呢?我就看到过这样一个例子。

有一个司机,在开大卡车,这名司机开了11个小时运货,早已疲惫不堪。他刚下高速,在市中心行驶时,因为快到目的地了,精神松懈了下来。结果他竟然睡着了!正好,有一个小伙子经过马路,因贪图省一点时间不走斑马线,横穿马路。悲剧就发生了,小伙子被大卡车正面撞中,飞了出去,当场身死。

这个司机有错,但小伙子也有错。在法律上明确写了司机不能开车超过4小时,每4小时至少要休息20分钟,而这名司机严重超时了。法律上还说明了人过马路必须要走斑马线才安全,两人都违法了,才导致这次事件的发生。

我相信,在很多地方都有这样的司机和人,只是媒体没曝光出来而已。我发现在我们边,甚至我们自己都经常不走人行道过马路,我们心里都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这样走不会有事,有事也轮不到自己。正是这样的心理导致了现在的事故。

有不少人整天对孩子说要遵守法律,但自己却在违反。孩子们不是听一下就会记住的,而是看你的行为下意识学你,再加上孩子看到有很多人在违反,那么从心里就会认为这是安全的,又省了那么微不足道的时间。在这个谁快谁赢的社会,他自然就会去模仿,去做。而现在人对法律了解的又少,没这个氛围。所以导致大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把法律当回事。

在这个社会,我们人微言薄,改变不了这个趋势。或者说,也没哪个人能改变这个趋势。我们只能尽量做好自己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法律伴我成长作文

全文共 778 字

+ 加入清单

中国有很多法律,比如宪法、刑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财产继承法等等。其中同我们息息相关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对我们的一个保证,使我们有人抚养。很多父母离婚以后都不对子女进行抚养,但通过法律,事情很圆满的得到了解决。比如,我身边有这样一个孩子,父母离婚后都不愿抚养,就把他扔在了姑姑家,由于姑姑的家境也不是很好,父母又都不支付抚养费,于是姑姑将其父母告上了法庭,经法庭和解,孩子由姑姑继续抚养,父母每月各支付费五百元,通过这件事情也让我们明白,未成年人是有被抚养的权利的。

除了未成年人保护以外,与我们有关的还有义务教育法,它同样给了我们一个保证,使我们能够安心在教室里读书。很多父母认为孩子上学没用,不如在家多干点活儿,帮家里赚些钱。所以许多孩子上了小学,中学就不再上了。但现在,这样的现象可少多了,这正是国为义务教育法。我身边就有这样一个孩子,因为家里穷,所以只上完了小学就不再上学了,而是帮父母在家干活赚钱养家。有关部门知道了以后,主动帮助了她让她上学了,并给了她们家一部分的辅助金,她们全家都很高兴,都说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好了,农民也过好日子了。

俗话说得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好法律,才使我们的生命、财产、权利等一系列问题得到了保障,法律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正因为有了法律的保护,广大人民才放心把钱存在银行里,正国为有了法律的严惩,广大人民才安心的生活。生活离不开法律,我们离不开生活,悠悠岁月,从少年到老年,从儿童到少亻,都因法律的保护而变得融洽。

我们钟爱的法律,我们钟爱的国家,只因为有了法律的陪伴,我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只因为有了法律的陪伴,我们安心在教室里读书,从一个婴儿到现在的少年,法律无时无刻不在身边,只因有了它,我们才幸福,才快乐。

我永远爱你——伴我成长的法律!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高三作文法律700字

全文共 736 字

+ 加入清单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对,正是有法律条文的存在,才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充实,更加美好。

警钟在黎明敲响,也敲醒了人们昏睡的心灵。无可否认,当代青少年的犯罪案件数正逐年上升,难道法律真的无法约束我们吗?

大家是否听说过一些因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的惨剧?大家是否了解过犯罪分子被抓后的后悔心理?大家是否记得那些惩罚违法犯罪的法律条文?你们都忘了,也许早就被压在你们心底……

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

大家是否天真的认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轻惩罚甚至免去刑罚?你错了,法律在人人面前一律平等,即使你还是孩童,你终要背上你应负的责任。

湖北省某市一名中学生因考试成绩不理想,母亲出于关心对该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然而,孩子却不知悔改,心存不甘,动了歪念——趁母亲正在熟睡的时候狠心地把母亲砍死。可怜的孩子以为能为自己“报仇”,可最终依然难逃法网,走上了不归之路,流下痛恨的泪花……

一名中学生为了能按时参加朋友的生日派对,不惜违反交通规则,逆线行车。一位迎面而来的糊涂司机,因为车速较快而且没有看清前面的食物。车辆如一头慌乱的蛮牛,与少年相撞。少年的鲜花如彩雪般在空中飞舞,生命的歌谱却在此画上了句号,后悔已成了不可能的事……

事故的发生我们无法阻止,但我们却有能力预防它的发生。法律犹如我们的指明路灯,指引我们前进的方向;法律犹如房屋结构的框架,只有深层扎根,才能使我们的生命大厦越建越高。生命因法律而充实,国家因法律而强盛,社会因法律而稳定……法律造就我们美好的生活。

法律的海洋沉浸着广大人民的权利。让法律的歌调钻进人们的脑袋,让我们打开封闭的心扉,让法律走进我们心中!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