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贻笑大方怎么解释优秀20篇

“说”,是古代的一种文体,通常借某一事物,可以记叙事物,可以说明事物,也可以议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贻笑大方怎么解释,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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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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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水深火热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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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水深火热比喻人民生活处境异常艰难与痛苦,无法生存下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水深火热

【汉语注音】:shuǐ shēn huǒ rè

【成语出处】:《孟子.梁惠王下》:“以万乘之国伐万乘之国,箪食壶浆,以迎王师,岂有他哉,避水火也。如水益深,如火益热,亦运而已矣。”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宾语、定语;含贬义;指人民生活。

【水深火热的意思】:老百姓所受的灾难,象在越来越深的水中,象在越来越热的火里。比喻人民生活处境异常艰难与痛苦,无法生存下去。也作“火热水深”。

【水深火热的近义词】:民不聊生、水火之中;

【水深火热的反义词】:人寿年丰、国泰民安、安居乐业、国富民强;

【水深火热的故事】

战国时期,燕国内部勾心斗角内战频发,导致燕国的百姓生活十分艰苦,国家陷入危如累卵的境地。齐宣王见此情景趁机派出大将匡章来攻打燕国。燕国的百姓对内战早已厌倦了,他们额手称庆用送水送饭的举动来欢迎齐军。很快齐军就占领了燕都。因为齐军军纪不严,趾高气扬的齐国士兵经常欺侮燕国百姓,燕国百姓又纷纷起来反抗齐国。齐宣王感到很不解,便向正在齐国的孟子请教道:“有人劝我不要吞并燕国,有人又劝我吞并燕国,你说我到底该怎么办才好?”孟子回答说:“如果燕国百姓高兴,就可以去吞并燕国,如果燕国百姓不高兴,就不能去。以前齐国攻占燕国时百姓积极欢迎齐军,是因为他们早就想摆脱燕国的内战带来的困苦生活,可是现在齐国又带给他们亡国耻辱的灾难,这使燕国百姓处在水深火热之中,因此他们肯定是要起来反抗的。”沾沾自喜的齐宣王听了以后不以为然,仍然吞并了燕国,随意蹂躏燕国的百姓。最后,因为燕国老百姓的强烈反抗而使齐国最终还是撤兵了。

【水深火热例句】

鲁迅 《华盖集.“公理”的把戏》:“我们国内战争,尚且常有日本浪人从中作祟,使良民愈陷于水深水热之中,更何况一校女生和几个教员之被诬蔑。”

梁斌《红旗谱》四二:“只要能把国家从水深火热里救出来,他就是至高无上的英雄。”

冯玉祥《我的生活》二四章:“他在安徽做了几年督军,安徽人民被他压迫,日在水深火热之中,真是痛苦难言。”

【水深火热造句】

正是因为有了相濡以沫的妻子的支持,否则我根本无法度过那段水深火热的日子。

旧社会工人们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是毛主席、共产党披荆斩棘把我们从水深火热之中拯救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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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形容冬季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5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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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极冷。例。“深秋已过,严寒的冬天就要到来了。”

⊙刺骨:如寒气侵入肌骨,形容极冷。如“寒风刺骨”。

⊙暴风:猛烈的风。

⊙冷冰冰:形容物体很冷。注意:一般多用于形容不热情或不温和。

⊙冷丝丝:形容有点冷。例:“这屋子没生火炉,窗缝也没糊,给人冷丝丝的感觉。”

⊙冷飕飕:形容风很冷。例:“由于身体太弱。虽然穿得很多,但我还是感到冷飓耀的。”

⊙冷森森:形容冷气逼人。例:“刚走进山洞,就感到冷森森的,不由自主地打了几个寒颤。”

⊙北风:引作冬天的风。例:“北风呼啸,大雪纷飞。”

⊙大风:风力很强的风。

⊙风暴:刮大风而且往往同时有大雨的天气气象。也用以比喻规模大而来势猛烈的事件或现象。

⊙寒冬:泛指寒冷的冬天。如“寒冬腊月”。

⊙寒风:冬天寒冷的风。例:“寒风凛冽,侵人肌骨。”

⊙寒风凛冽:凛冽,刺骨的寒冷。形容十分寒冷。

⊙疾风:急剧猛烈的风。

⊙狂风:狂暴的风。

⊙狂飙:狂风。多用于书面语。

⊙冷风:寒冷的风。也比喻政治逆流a 如“吹冷风”。

⊙烈风:同狂风。

⊙逆风:迎面而来的风。

⊙强风:特大的风。例:“一场强风来临,立时天昏地暗,飞沙走石,路上的人们被吹得东倒西歪。”

⊙顺风:顺着人、车、船行走方向刮的风。也用于友人启程远行时的祝辞。如“一路顺风”。

⊙朔风:北风,表冬天的风。多用于书面语。例:“冬天,朔风呼叫,夹着阵阵雪沙,扑打着人们的脸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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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词语解释

全文共 2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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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ǎ bù tíng tí ㄇㄚˇ

马不停蹄(馬不停蹄)

◎ 马不停蹄 mǎbùtíngtí

[continuous;hurried journey without a stop] 奔波忙碌,不得休息。比喻时刻不停顿地前进

词语解释

mǎ bù tíng tí ㄇㄚˇ ㄅㄨˋ ㄊㄧㄥˊ ㄊㄧˊ

马不停蹄(馬不停蹄)

比喻一刻也不停留,毫不间歇。 元 无名氏 《小尉迟》第三折:“今日箇将遇敌头,直杀的他马不停蹄。”《金瓶梅词话》第二五回:“爹若这等纔好,休放他在家里,使的他马不停蹄纔好。” 老舍 《二马》第三段三:“ 亚历山大 把果碟子递给他,马不停蹄的往下说。”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马不停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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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以“必”字开头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2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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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争之地] 敌对双方非争夺不可的战略要地。

[必由之路] 由:经由。必定要经过的道路。泛指事物必须遵循的规律或做事必须遵守的法则。

[必也正名] 指必须按照正统伦理观念和礼仪关系来端正纲纪名分。

[必里迟离] 阴历九月九日。

[必经之路] 经:经过。一定要经过的道路。亦作“必由之路”。

[必躬必亲] 指凡事都要自己经手。

[必恭必敬] 恭、敬:端庄而有礼貌。形容态度十分恭敬。

[必操胜券] 操:持,拿;券:凭证;胜券:胜利的把握。一定有胜利的把握。

[必不挠北] 挠北:败北,作战失败。必定不会失败。

[必不得已] 必然不能得止。指形势使得非如此不可。表示无可奈何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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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形容冬天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7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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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冷的冬季给我们带来的有冰冷的空气和令人十分期待的皑皑白雪,真是让人又爱又恨。下面是小编整理收集的形容冬天的四字词语解释,欢迎阅读参考!

1、冬温夏凊:凊:凉。冬天使父母温暖,夏天使父母凉爽。本指人子孝道。现亦泛称冬暖夏凉。

2、天凝地闭:天地都凝固冻结了。形容冬天非常冰冷的情景。

3、斗霜傲雪:形容在严酷的环境中敢于斗争,不屈不挠。

4、步雪履穿:形容人穷困潦倒。

5、天寒地冻:形容天气极为冰冷。

6、洗雪逋负:洗雪,队掉;逋负,旧欠,引伸为旧恨。报仇雪恨,以偿夙愿。

7、孙康映雪:比喻读书非常刻苦。

8、林寒涧肃:寒:冰冷肃:清冷。树林和山涧显出一片清凉和寂静。

9、冬寒抱冰,夏热握火:形容刻苦自勉。

10、风花雪月:原指旧时诗文里经常描写的自然景物。后比喻堆砌词藻、内容贫乏空洞的诗文。也指爱情之事或花天酒地的荒淫生活。

11、冰天雪地:形容冰雪漫天盖地。

12、寒风刺骨:寒风刺骨意思为天气冰冷,冰冷的风似乎能吹进人的皮肤,直达骨头,并带来阵阵刺痛。多用来形容恶劣的冰冷天气。

13、冬烘头脑:冬烘:迂腐,浅陋。指头脑糊涂、愚腐,不明事理的人。亦作“头脑冬烘”。

14、兵不雪刃:兵器上没有沾上血。形容未经战斗就轻易取得了胜利。

15、白雪皑皑:皑皑:洁白光亮的样子。多用来形容霜雪。洁白的积雪银光耀眼。

16、千里冰封:冰封:被冰雪覆盖。

17、雪兆丰年:指冬天大雪是来年丰收的预兆。

18、雪鬓霜鬟:白发像雪和霜一样。借指老年人。

19、眠霜卧雪:睡卧于霜雪之中。形容在外劳苦。

20、冰天雪窖:形容极为冰冷。

21、傲雪欺霜:形容不畏霜雪严寒,外界条件越艰苦越有精神。比喻经过长期磨练,面对冷酷迫害或打击毫不示弱、无所畏惧。傲,傲慢、蔑视。

22、雪操冰心:志行品德高尚纯洁。

23、朔风凛冽:相当于寒风凛冽。形容冬天寒风刺骨,非常冰冷。

24、残冬腊月:腊月:阴历十二月。指一年将尽之时。

25、秋去冬来:秋天过去,冬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26、冬裘夏葛:裘:皮衣;葛:葛麻衣。泛指美服。

27、雪虐风饕:虐:暴虐。饕:贪残。又刮风,又下雪。指狂暴肆虐的风雪,形容天气非常冰冷。

28、鸿飞雪爪:用以指世事变易。

29、雪碗冰瓯:瓯,盆碗之类的器皿。形容碗、盆器皿洁白干净。也比喻诗文清雅。

30、白雪难和:比喻高深的不通俗的艺术。

31、大雪纷飞:纷:多而杂乱。雪花大量飘落的样子。形容雪下得大。

32、凄风苦雨:凄风:冰冷的风;苦雨:久下成灾的雨。形容天气恶劣。后用来比喻境遇悲惨凄凉。

33、寒蝉凄切:寒蝉:冷天里的知了。天冷时,知了发出凄惨而低沉的声音。文学中多用以烘托悲凉的气氛和情调。

34、千里冰封:“千里”是个虚数,指辽阔的北国,并非说是整好一千里。和后面的“万里雪飘”中的“万里”一起使用。辽阔的北国大地都被冰封上。“冰”是名词,作状语,前面省略了介词“被”。

35、冬温夏清:冬天使父母温暖,夏天使父母凉爽。本指人子孝道。现亦泛称冬暖夏凉。

36、粉妆玉砌:用白色粉装饰,用白玉砌成。形容雪景及人皮肤白嫩。

37、寒风凛冽:冽,冰冷。寒风凛冽,形容寒风刺骨,非常冰冷。

38、啼饥号寒:啼:哭;号:叫。因为饥饿冰冷而哭叫。形容挨饿受冻的悲惨生活。

39、餐风茹雪:形容野外生活的艰苦。

40、春寒料峭:料峭:微寒。形容初春的冰冷。

41、积雪囊萤:积雪,南朝孙康映雪读书。囊萤,晋代车胤把萤火虫装在口袋里,借荧光读书。形容刻苦攻读。

42、冰封雪盖:到处都是白茫茫一片,四周被冰雪覆盖,地面上都结成冰了,头顶上还下着雪。

43、饱经霜雪:饱:充分;经:经历;霜雪:比喻艰难困苦。形容经历过长期的艰难困苦的生活和斗争。

44、冬日可爱:如同冬天里的太阳那样使人感到温暖、亲切。比喻人态度温和慈爱,使人愿意接近。

45、岁暮天寒:指年底时候的冰冷景象。

46、风雨凄凄:凄凄:冰冷。风雨交加,清冷凄凉。

47、雪窖冰天:窖:收藏东西的地洞。到处是冰和雪。形容天气冰冷,也指严寒地区。

48、凛如霜雪:比喻待人接物毫无感情,象冰霜一样冷。也比喻态度严正,不可接近。

49、无冬历夏:谓一年到头。

50、照萤映雪:利用萤火虫的光和白雪的映照读书,形容刻苦地读书精神。

51、雪里送炭:在下雪天给人送炭取暖。比喻在别人急需时给以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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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恶贯满盈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6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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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恶贯满盈形容罪大恶极,罪恶已经作够,末日就要来临,到了快要受到惩罚的时候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恶贯满盈

【汉语注音】:è guàn mǎn yíng

【成语出处】:《尚书.泰誓》:“商罪贯盈,天命诛之。”孔颖达疏:“纣之为恶,如物在绳索之贯,一以贯之,其恶贯已满矣。”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贬义,通常用来形容人很坏行为很恶毒。常与“天怒神怨”连用。

【恶贯满盈的意思】:贯:以前穿铜钱用的绳子;盈:满。罪恶多得像穿钱一般已穿满一根绳子。形容罪大恶极,罪恶已经作够,末日就要来临,到了快要受到惩罚的时候了。

【恶贯满盈的近义词】:罪大恶极、罪恶滔天、罄竹难书、罪不容诛;

【恶贯满盈的反义词】:丰功伟绩、乐善好施、功标青史、汗马功劳、功德无量;

【恶贯满盈的故事】

《泰誓》是当时周武王在讨伐商纣王的时侯,他的部队通过黄河在往京都朝歌逼近时,当时战争的胜利在望,于是在这里发布了誓师宣言。商纣王是古代传说中赫赫有名的一个暴君,《尚书.泰誓》里说:“商罪贯盈,天命诛之。”是指商纣王为非作歹,作恶多端,所做的坏事一件又一件,可以穿成一贯铜钱了,也是说商纣王因为做恶太多他的的末日已经到了。

【恶贯满盈例句】

元.无名氏《硃砂担》第四折:“你今日恶贯满盈,有何理说。”

宋.孔平仲《续世说.黜免》:“李义府作相,罪恶贯盈。”

【恶贯满盈造句】

他年轻时跟黑社会狼狈为奸通过恶贯满盈的非常规手段洗钱,后来用钱买官成为达官贵人。

对付那些趁火打劫的暴徒,不需要计较手段正不正当,这是他们恶贯满盈的报应,自作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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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叱咤风云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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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叱咤风云形容声势威力非常强大,可以将整个局势扭转乾坤。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叱咤风云

【汉语注音】:chì zhà fēng yún

【成语出处】:唐.骆宾王《代李敬业讨武曌檄》:“喑呜则山岳崩颓,叱咤风云变色。以此制敌,何敌不摧;以此攻城,何城不克!”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宾语、定语;含褒义,形容有重大影响力的人物;可与“不可一世”连用,也可活用作“叱咤一声风云起”。

【叱咤风云的意思】:叱咤:大声呼喝的声音;大声呼喝一声便使风云为之变色,形容声势威力非常强大,可以将整个局势扭转乾坤。现多指将帅或领导者。

【叱咤风云的近义词】:气势磅礴、叱嗟风云、气壮山河、气吞山河、声势浩大;

【叱咤风云的反义词】:心平气和;

【叱咤风云的故事】

唐朝时期,文学家骆宾王曾经在长安担任主簿一职,当时武则天想当唐朝的女王,一直在干涉朝廷的政务,骆宾王看到以后非常气愤。后来唐朝有一名叫徐敬业的将领征集十万大军进军长安,起兵反对武则天。骆宾王也参加了徐敬业的阵营,他还写了大军讨伐武则天的战书,其中有一段的意思是:“武则天残害忠良,欲居君位,包藏祸心,天理难容。唐朝老臣徐敬业蒙先帝恩宠,顺国人意愿举义旗起兵讨伐武则天,欲除妖孽。我军兵强马壮,战车相连铁骑成群,粮草不计其数,唐室复明指日可待。胸怀怒气可令山岳崩蹋,厉声叱咤可使风云变色。我们有这样的声势还有什么不会成功的呢?”只可惜徐敬业被部将杀死,征讨并没有成功,骆宾王也不知下落。战争过后武则天看到骆宾王的讨武檄文时不断的夸赞骆宾王才华横溢,文笔精彩,只可惜现在流落在外不知去向。

【叱咤风云例句】

明.周清原《西湖二集.第十五卷.文昌司怜才慢注禄籍》:“罗江东服他是个好汉,题一首诗于壁上道:‘英雄立庙楚江滨,叱咤风云若有神。对剑不须更惆怅,汉家今已属他人!’”

姚雪垠《李自成》第一卷第十二章:“袁宗第,这位二十九岁,平日在战场上叱咤风云的猛将,突然像小孩子般哭了起来。”

冰心《观舞记》:“我们看她忽而双眉颦蹙,表现出无限的哀愁;忽而笑颊粲然,表现出无边的喜乐;忽而侧身垂睫表现出低回婉转的娇羞;忽而张目嗔视,表现出叱咤风云的盛怒;忽而轻柔地点额抚臂,画眼描眉,表演着细腻妥帖的梳妆;忽而挺身屹立,按箭引弓,使人几乎听得见铮铮的弦响!”

赵恒昌《时代气息撼人心》:“作品正是描写了这样一些人,这样一些战士成为历史的主宰,在朝鲜战场上叱咤风云,砥柱中流…谱写了抗美援朝斗争的胜利乐章。”

【叱咤风云造句】

表叔年轻的时侯在镇上绝对是一个叱咤风云的角色,因为做人很仗义,路见不平便会拔刀相助,所以大家都非常尊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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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临危不惧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6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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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临危不惧

【读音】:lín wēi bù jù

【正音】:临;不能读成“líng”。

【辨形】:惧;不能写成“俱”。

【临危不惧的意思】:临:遭遇,碰到;惧:畏惧。遇到危难毫不畏惧。形容勇敢无畏。

【出处】:《庄子·秋水》:“知穷之有命,知通之有时,临大难而不惧者,圣人之勇也。”

【近义词】:无所畏惧、履险如夷

【反义词】:惊慌失措

【用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

【临危不惧造句】

1、面对歹徒的行凶,小明临危不惧,解救了人质的安全。

2、企业目前面临很严重的困难,小王临危不惧,接受了最艰难的任务。

3、汶川地震的时候,解放军战士临危不惧,奔赴前线灾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临危不惧,宠辱不惊,卓尔不群,此谓之成熟。

5、所谓的临危不惧,在大多数时候不过都是有恃无恐罢了

6、不同的高度视野不同,见识越多的人越能临危不惧,你可以不住在高山上,但你要爬上去看看日出。——常叁思《设计师》

7、我们吐槽需谨慎,不一定今天你不遗余力诋毁的,就是明天你临危不惧也要赞美的。

8、真正的强者可以在意想不到的困难和挫折面前临危不惧,在悲伤和痛苦之中理智沉稳,之后还是要踏上征途。

9、在考试的时候,就算时间所剩无几,我们也要做到临危不惧,认真答题。

10、面对突发火灾,消防员们临危不惧,配合得有条不紊。

11、面对手持枪械的匪徒,他临危不惧,坚定沉着,一边指挥警员行动,一边劝降歹徒。

12、警察叔叔面对数名劫匪临危不惧,最后成功的救出了人质。

13、面对即将倒塌的楼房,他临危不惧,引导大家向外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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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含有反义词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9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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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分明:黑色与白色对比鲜明。比喻事非界限很清楚。也形容字迹、画面清楚。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含有反义词的四字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黑白分明

【解释】黑色与白色对比鲜明。比喻事非界限很清楚。也形容字迹、画面清楚。

【出处】汉·董仲舒《春秋繁露·保位权》:“黑白分明,然后民知所去就。”

左右开弓

【解释】左右手都能射箭。比喻两只手轮流做同一动作或同时做几项工作。

【出处】元·白朴《梧桐雨》楔子:“臣左右开弓,一十八般武艺,无有不会。”

进退维谷

【解释】维:相当于“是”;谷:比喻困境。无论是进还是退,都是处在困境之中。形容进退两难。

【出处】《诗经·大雅·桑柔》:“人亦有言,进退维谷。”

轻重缓急

【解释】指各种事情中有主要的和次要的,有急于要办的和可以慢一点办的。

【出处】清·顾炎武《日知录》卷七:“古之人有至于张空弮、罗雀鼠而民无二志者,非上之信有以结其心乎?此又权于缓急轻重之间而为不得已之计也。”

同甘共苦

【解释】甘:甜。共同享受幸福,共同担当艰苦。

【出处】《战国策·燕策一》:“燕王吊死问生,与百姓同其甘苦。”

推陈出新

【解释】指对旧的文化进行批判地继承,剔除其糟粕,吸取其精华,创造出新的文化。

【出处】清·戴延年《秋灯丛话·忠勇祠联》:“不特推陈出新,饶有别致。”

公而忘私

【解释】为了公事而不考虑私事,为了集体利益而不考虑个人得失。

【出处】郭沫若《水平线下·到宜兴去》:“像他这样不折不扣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的人,泱泱的中国中,究竟能有几个?”

七上八下

【解释】形容心里慌乱不安。

【出处】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二十六回:“那胡正卿心头十五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

柳暗花明

【解释】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出处】唐·王维《早朝》诗之二:“柳暗百花明,春深五凤城。”

里应外合

【解释】应:接应;合:配合。外面攻打,里面接应。

【出处】元·杨梓《豫让吞炭》第三折:“反被韩,魏同谋,里应外合,决水淹我军,甲士溃乱,死者山积。”

东张西望

【解释】张:看。形容这里那里地到处看。

【出处】明·冯梦龙《古今小说》卷一:“三巧儿只为信了卖卦先生之语,一心只想丈夫回来,从此时常走向前楼,在帘内东张西望。”

深入浅出

【解释】指讲话或文章的内容深刻,语言文字却浅显易懂。

【例句】这篇文章写得深入浅出,使人爱看、易懂。

内忧外患

【解释】多指国内不安定和外敌侵略。有时也比喻个人的情况。

【出处】《管子·戒》:“君外舍而不鼎馈,非有内忧,必有外患。”

眼高手低

【解释】眼力过高,手法过低。指要求的标准很高(甚至不切实际),但实际上自己也做不到。

【出处】不然,仍旧脱离不了教条主义和党八股,这叫做~,志大才疏,没有结果的。◎毛泽东《反对党八股》

惹是生非

【解释】惹:引起;非:事端。招惹是非,引起争端。

【出处】明·冯梦龙《喻世明言》:“安分守己,并不惹是生非。”

出生入死

【解释】原意是从出生到死去。后形容冒着生命危险,不顾个人安危。

【出处】《老子》第五十章:“出生入死,生之徒十有三,死之徒十有三。”

大材小用

【解释】把大的材料当成小的材料用。比喻使用不当,浪费人才。

【出处】晋·石崇《许巢论》:“盖闻圣人在位,则群材必举,官才任能,轻重允宜,大任已备,则不抑大材使居小位;小材已极其分,则不以积久而合处过材之位。”

九死一生

【解释】九:表示极多。形容经历很大危险而幸存。也形容处在生死关头,情况十分危急。

【出处】战国·楚·屈原《离骚》:“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刘良注:“虽九死无一生,未足悔恨。”

左右逢源

【解释】逢:遇到;源:水源。到处遇到充足的水源。原指赏识广博,应付裕如。后也比喻做事得心应手,非常顺利。

【出处】《孟子·离娄下》:“资之深,则取之左右逢其原。”

生死契阔

【解释】《诗经·邶风·击鼓》 中“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出处】契阔:聚散、离合的意思。契,聚合;阔,离散。死生契阔就是生死离合的意思。

阴阳怪气

【解释】形容态度怪癖,冷言冷语,不可捉摸。

【出处】曹禺《北京人》第二幕:“他们哪一个上想顺我的心?哪一个不是阴阳怪气。”

出入平安

【解释】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

喜怒无常

【解释】一会儿高兴,一会儿生气。形容态度多变。

【出处】《吕氏春秋· 诬徒》:“喜怒无处,言谈日易。”

扶老携幼

【解释】携:拉着,带领。搀着老人,领着小孩。

【出处】《战国策·齐策四》:“夫至百里,民扶老携幼,迎君道中。”

半信半疑

【解释】有点相信,又有点怀疑。表示对真假是非不能肯定。

【出处】三国·魏·嵇康《答释难宅无吉凶摄生论》:“苟卜筮所以成相,虎可卜而地可择,何为半信而半不信耶?”

东张西望

【解释】张:看。形容这里那里地到处看。

【出处】明·冯梦龙《古今小说》卷一:“三巧儿只为信了卖卦先生之语,一心只想丈夫回来,从此时常走向前楼,在帘内东张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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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朋友,请听我解释作文700字

全文共 6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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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原本是最美好,纯洁的,朋友,本该是除了亲人外最关心,体贴的人,然而,却是因为我,令我们之间的关系竟变成了现在这般。

朋友,对不起,我不应该单单只是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一时之利,而令你受到伤害。

还记得那是夏季的一个周一,午后,我兴高彩烈地来到你家楼下等你一起去学校,在楼下等了你许久,终于,你急匆匆地走了下来,离我越来越近,身影也越来越清晰,只记得那时你穿了一身天蓝色的裙子,一双洁白的鞋子。我一把拉过你的手:“快点啦,再不走就要迟到了。”你一脸不情愿,懒懒地说:“哦,知道啦。”我们俩一路小跑,眼看着就要迟到了,你又跑不动了,

我就顺手拉了你一把,可没想到前面突然出现的一块石头把你绊倒了,天蓝色的裙子上走有了点点黑斑。我费力地把你从地上扶起来,担心地问:“没事吧?”你却沉默不语,只有泪水在一颗一颗的从你的脸颊划过,滴落在地上,“我,我不是故意的,我见你哭了,慌张地竟也有结巴。

“我只是还有许多事要做。”然而,你却仍然一言不发,向学校的方向跑去,我也不想再说些什么,于是,渐渐地,你消失在我的视线中……我原以为也许过了一会你就不会再生我的气了,可没想到,一天,两天,三天……这么久过去了,你却依然没有要原谅我的意思。

我们之间到底怎么了,从前的你哪去了,你为什么不给我解释的机会?我承认是我错了,但是或许当初你能给我解释的机会,我们就不会变成现在这样。希望你能走出那天,原谅我吧,让我能找到当初那个无忧无虑的你,找回属于我们友情吧,好吗?希望你能多理解我一些,让我也能够多了解你一些。愿你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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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命题作文解释

全文共 7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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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所确定的诗文等的主旨。

宋王禹偁《赠别鲍秀才序》:“公出文数十章,即进士 鲍生 之作也。命题立意,殆非常人。”

2.拟题;出题目。

明王鏊《震泽长语·经传》:“古人作诗,必自命题。”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三回:“有一回,书院里官课, 历城县 亲自到院命题考试。”

曹靖华《飞花集·谈散文》:“而我的座上客既不象威风凛凛的大主考,命题作文,也不带任何框框。”

这次高考的作文是命题作文。

3.所出的题目;题目。

清孙枝蔚《赋得东渚雨今足呈潞安司理李吉六》诗序:“司理公下车后分题试各邑士之能诗者,余适在家兄署中,欣闻体恤属吏及惠爱农民之意,正图形诸歌咏,因见命题,辄不揣荒陋,勉作二律,附邑士之末。”

《新华文摘》1981年第7期:“但在思想以至气质上,他依然是一位检察官,因此我才用了现在的命题。”

4.逻辑学名词。表达判断的句子。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四:“‘ 中国革命是世界革命的一部分’,这一正确的命题,还是在一九二四年至一九二七年的 中国 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就提出了的。”一说凡陈述句所表达的意义为命题,被断定了的命题为判断。

5.数学概念

(1)初中数学中命题的概念为:“判断一件事情的语句”;高中教材中定义为:“可以判断真假的语句”

(2).一般地,在数学中,我们把用语言、符号或式子表达的,可以判断真假的陈述句叫做命题。其中判断为真的语句叫做真命题,判断为假的语句叫做假命题。

(3).“若p,则q”形式的命题中p叫做命题的题设,q叫做命题的结论。

现代概念

“命题”在汉英词典中的解释(来源:百度词典):

1. assign a topic; to formulate questions for a test or examination

2.[Logic] a thesis

3.[Mathematics] a proposition

3.出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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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描写智谋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9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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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历来智谋之士都会被重要,下面是yuwenmi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描写智谋的成语解释,欢迎阅读与借鉴,谢谢!

【殚精极虑】:犹殚思极虑。竭尽智谋与精力。

【殚谋戮力】:竭尽智谋和精力。

【多谋善断】:很有智谋,又善于判断。

【谋臣如雨】:形容智谋之士极多。

【匹夫之勇】:指不用智谋单凭个人的勇力。

【缺心少肺】:心:心眼。缺少智谋。

【力屈计穷】:屈:穷尽。力量智谋都已用完。

【妙算神机】:形容智谋无穷,善于洞察形势,计策得当。

【囊底智】:囊:口袋。口袋底下的智谋。指所怀的智谋很多。

【一夫之勇】:犹言匹夫之勇。指不用智谋单凭个人的勇力。

【勇而无谋】:谋:计谋。虽然勇敢,但没有智谋。

【有勇有谋】:既勇敢,又有智谋。形容人智勇双全。

【只可智取,不可力敌】:敌:抵挡。只能用智谋来取胜,不能凭实力硬拼。

【智勇兼备】:形容人既有智谋,又很勇敢。

【智勇兼全】:既有智谋,又有勇气,二者兼备。

【智勇双全】:又有智谋,又很勇敢。

【草船借箭】:运用智谋,凭借他人的人力或财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斗智斗力】:斗;争斗;智:智慧,聪明;力:气力。用智谋来争胜负,凭力气分胜负。

【斗智斗勇】:斗;争斗;智:智慧,聪明;勇:勇气。用智谋和勇气来争胜负。

【多谋善虑】:谋:谋划,策划;虑:思考。富于智谋,又善于思考。

【发短心长】:发短:指年老;心长:智谋深。头发稀少,心计很多。形容年老而智谋高。

【急中生智】:智:智谋。紧急的时候,猛然想出办法。

【经纶满腹】:经纶:整理丝缕,引申为人的才学、本领。形容人极有才干和智谋。

【九旋之渊】:九:多数;旋:旋窝;渊:深渊。旋窝多的深渊。比喻智谋深广。

【满腹经纶】:经纶:整理丝缕,引伸为人的才学、本领。形容人极有才干和智谋。

【挈瓶之智】:挈瓶:汲水用的容量小的瓶子。比喻浅薄的知识或智谋。亦作“智类挈瓶”、“挈瓶之知”。

【心长发短】:心长:智谋深;发短:指年老。头发稀少,心计很多。形容年老而智谋高。

【智足以拒谏,言足以饰非】:智谋足以使人拒绝规劝,言辞足以使人拒绝过错。

【智足以饰非,辩足以行说】:智:智谋,指巧诈,诡辩。巧诈足够拒绝别人的规劝,言辞足够掩饰自己的过失。

【孙庞斗智】:孙:孙膑;庞:庞涓。孙膑、庞涓各以智谋争斗。比喻昔日友人今为仇敌,各逞计谋生死搏斗。也比喻双方用计较量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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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三个字的词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1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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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今天整理的三个字的词语及其解释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放冷箭:比喻暗中害人。

纸老虎:比喻外表强大凶狠而实际空虚无力的人或集团。

小算盘:比喻为个人或局部利益的打算。

敲边鼓:比喻从旁帮腔,从旁助势。

牛角尖:比喻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值得研究的小问题。

"碰钉子:比喻遭到阻力或遭到拒绝,目的没有达到,还受到难堪。"

老狐狸:比喻非常狡猾的人。

穿小鞋:比喻受到别人利用职权暗中给予的刁难报复或施加的约束限制。

应声虫:比喻随声附和的人。

桃花运:指男子在爱情方面的运气。

过河卒:比喻不怕牺牲和挫折,勇于拼搏,决不后退的人。

弄潮儿:比喻敢于在风险中拼搏的人。

走过场:比喻敷衍了事。

破天荒:比喻事情第一次出现。

开门红:比喻在一年开始或一项工作开始时就获得显著的成绩。

笑面虎:比喻外貌装得善良而心地凶狠的人。

一刀切:比喻不顾实际情况,用同一方式处理问题。

白日梦:比喻根本不能实现的幻想。

芝麻官:指职位低权力小的官(含讥讽义)。

铁饭碗:比喻非常稳固的职业职位。

走后门:比喻用托情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内部关系达到某种目的。

拍马屁:向人谄媚奉承。

一盘棋:比喻整体或全局。

迷魂阵:比喻使人迷惑而上当的圈套计谋。

点鬼火:比喻鼓动别人做坏事。

一锅端:比喻全部消灭或尽其所有。

座右铭:写出来放在座位旁边的格言。泛指激励警戒自己的格言。

急先锋:比喻在行动上积极带头的人。

逐客令:秦始皇曾经下令驱逐从各国来的客卿,后来称赶走客人为下逐客令。

主心骨:可依*的人或事物,也指主见主意。

窝里斗:家族或团体内部彼此钩心斗角。

吃鸭蛋:比喻在考试或竞赛中得零分。三个字的形容词,3个字形容词

一言堂:旧时商店挂的扁额,表示不二价;现多指领导缺乏民主作风,不能听取群众的意见,特别不能听相反的意见,跟“群言堂”相对。

下马威:原来指新官到任时故意向下属显示威风,泛指一开始就向对方显示的威力。

试金石:比喻可*的考验人的方法,也指对事物的可*的检验方法和依据。

红眼病:羡慕别人有名或有利而心怀忌妒的毛病。

回马枪:回过头来给追击者的突然袭击。

乱弹琴:比喻胡闹或瞎扯。

单相思:指男女间仅一方对另一方爱幕。

鸿门宴:喻指加害客人的宴会。

"跑龙套:戏曲用语,即扮演随从或兵卒等不重要的角色。现在常用来比喻在人手下打杂。"

势利眼:作风势利的人。

牛鼻子:比喻事物的主要矛盾或影响全局的关键。

三寸舌:指能言善辩的口才。

磨洋工:工作时拖延时间,也泛指工作懒散拖沓。

抓破脸:比喻感情破裂,公开争吵。

"背黑锅:比喻代人受过,泛指受冤屈"

白骨精:《西游记》中一个阴险狡诈善于伪装变化的女妖精。常用来比喻阴险毒辣的坏人。

对台戏:两个戏班为了互相竞争,同时演出的同样的戏。比喻双方竞争的同类工作或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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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引证解释

全文共 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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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谓吉祥顺利。

汉 焦赣《易林·蒙之姤》:"举家蒙欢,吉利无殃。"

《后汉书·西羌传》:"﹝其兵﹞以战死为吉利,病终为不祥。"

唐 裴铏 《传奇·薛昭》:"居首女子酹之曰:吉利!吉利!好人相逢,恶人相避。"

元 无名氏 《小尉迟》第一折:"出军发马,也要个吉利。"

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十九章:" 周后一心想着签上的诗句,哪有闲心听宫女奏乐?但为着取个吉利,便轻轻地点一下头。"

2. 即吉利草。

唐 刘恂 《岭表录异》卷下:"南土有金蛇,亦名蜴蛇……其蛇粗如大指,长一尺许,鳞甲上有金银,解毒之功不下吉利也。"参见" 吉利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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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词语淋漓尽致的解释

全文共 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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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漓尽致lín lí jìn zhì

[释义] 淋漓:尽情;畅快;尽致:达到极点。形容把事物的一切情态充分地刻画、表现了出来。

[语出] 明·李清《三垣笔记·崇祯补遗》:“叙次大内规制井井;而所纪客氏、魏忠贤骄横状;亦淋漓尽致;其为史家必采无疑。”

[正音] 致;不能读作“zì”;尽;不能读作“jǐn”。

[辨形] 淋漓;不能写作“琳璃”;致;不能写作“至”。

[近义] 酣畅淋漓 痛快淋漓

[反义] 理屈词穷

[用法] 含褒义。多用于对事物状态的充分表现或对本质的充分暴露。一般作定语、状语、补语。

[结构] 联合式。[例句] 鲁迅以笔做刀枪;~地揭露了辛亥革命的弊端。

[英译] most incisive与“淋漓尽致”

相关的成语:

酣畅淋漓   慷慨淋漓   痛快淋漓   狗血淋头   酣嬉淋漓   酣痛淋漓   头破血淋  兴致淋漓

酣畅淋漓   慷慨淋漓   痛快淋漓   餔糟啜漓   餔糟歠漓   酣嬉淋漓   兴致淋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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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哀辞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2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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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义词:

颂词、颂辞

颂词:颂词 sngcí(1) [complimentary address; panegyric; eulogy;citation]∶表彰功绩或表达祝愿的讲话或文章(2) [speech delivered by an ambassador on presentation of his credentials]∶大使在递交国书时发表的讲话

颂辞:

近义词:

悼词

悼词:悼词 dàocí[memorial speech] 哀悼死者的话或文章

哀辞词典解释(详细解释)

词语拼音:āi cí

词语解释:

哀辞 āicí

[dirge;elegy;lament] 用来哀悼、纪念死者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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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人微权轻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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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人微权轻是指由于地位低资历浅,说话没有人重视,权力威信不足不能使大家信服。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人微权轻

【汉语注音】:rén wēi quán qīng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司马穰苴列传》:“穰苴曰:‘臣素卑贱、君擢之闾伍之中,加之大夫之上,士卒未附,百姓不信,人微权轻,愿得君之宠臣,国之所尊,以监军,乃可。’”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贬义;指身分及地位低。

【人微权轻的意思】:微:低下。由于地位低资历浅,说话没有人重视,权力威信不足不能使大家信服。

【人微权轻的近义词】:人微言轻;

【人微权轻的反义词】:德高望重、举足轻重、一言九鼎、达官贵人;

【人微权轻的故事】

在齐国危如累卵的时侯,田穰苴被任命为统帅指挥全军反击敌军,任命前他对齐景公说道:“微臣行伍出身,人微权轻,恐怕不能服众。”齐景公鼓励他大胆行权,为了使田穰苴能够树立威信他派亲信庄贾担任监军。二人约好第二天中午在军营会合。田穰苴的军队纪律严明,一大早就列好队恭侯庄贾,庄贾一向趾高气扬,也始终没有把田穰苴放在心上,他忙着招呼跟前来送行的达官贵人们,到了傍晚才来到军营。田穰苴厉声问庄贾:“庄大人为何姗姗来迟?”庄贾心不在焉地回答道:“好友们前来为我饯行,我这会儿才能够脱身。”田穰苴声色俱厉地说道:“时下局势动荡,国家和百姓的生死存亡都在我们身上,你却为了应酬耽误了全军保贵的时间,如此违犯军令你该当何罪?”庄贾却不以为然的说道:“你这是在用军法吓唬我吗?”田穰苴气得怒发冲冠,下令将庄贾立即处斩。田穰苴斩首庄贾的行为震动了全军将士,从此大家对田穰苴都心服口服,军队也因此士气大增,很快就将敌军打得狼狈不堪。

【人微权轻例句】

明.冯梦龙《智囊》卷二十一:“齐景公时,师败于燕、晋,晏婴荐司马穰苴,公以为将军。穰苴曰:‘臣素卑贱,人微权轻,(边批:实话。)愿得君之宠臣以监军。’”

清.张南庄《何典》第六回:“活死人便知他是个仗官托势的花花公子了,自思人微权轻,鸡子不是搭石子斗的。”

【人微权轻造句】

小干部的腐败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人微权轻,造成小干部被束之高阁,成为监督盲点。

我身为初出茅庐的毕业生突然被提拔到管理之位,我担心不能让大家心服口服,这是因为人微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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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第三个字是人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5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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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三个字是人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家破人亡 家庭破产,人口死亡。

夹袋人物 旧指当权者的亲信或存记备用的人。

尽如人意 尽:人;如:依照,符合。事情完全符合人的心意。

酒阑人散 阑:尽。酒席完毕,客人归去。

九流人物 指社会上的各种人物。

久居人下 现指处境或职务长期处于他人之下。

慷他人之慨 利用他人的财物作人情或装饰场面。

脍炙人口 脍和炙都是人们爱吃的食物。指美味人人爱吃。比喻好的诗文受到人们和称赞和传讼。

笼络人心 笼络:笼和络原是羁绊牲口的工具,引伸为用手段拉拢。耍弄手段,拉拢别人。

路断人稀 路被隔断,行人稀少。形容某种灾害严重,以致路无行人。

马仰人翻 形容极忙乱或混乱的样子。

面无人色 脸色没有一点血色。形容恐惧到极点或非常虚弱。

灭绝人性 完全丧失人所具有的理性。形容极端残忍,象野兽一样。

起死人肉白骨 把死人救活,使白骨再长出肉来。比喻给人极大的恩德。

人山人海 人群如山似海。形容人聚集得非常多。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 为 要想人家不知道,除非自己不去做。指干了坏事终究要暴露。

善与人交 善于与别人交朋友。

深入人心 指理论、学说、政策等为人们深切了解和信服。

室迩人远 室:房屋;迩:近。房屋就在近处,可是房屋的主人却离得远了。多用于思念远别的人或悼念死者。

世道人心 社会的风气,人们的思想。

事在人为 指事情要靠人去做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事情能否做成要看人的主观努力如何。

顺水人情 利用机会顺便给人的好处。也指不费力的人情。

天从人愿 上天顺从人的意愿。指事物的发展正合自己的心愿。

天工人代 天的职责由人代替。

天理人情 天然的道理和人的常情。

天怒人怨 天公震怒,人民怨恨。形容为害作恶非常严重,引起普遍的愤怒。

天上人间 一个在天上,一个在人间。多比喻境遇完全不同。

天随人愿 上天顺从人的意愿。指事物的发展正合自己的心愿。

天与人归 旧指帝王受命于天,并得到人民拥护。

天灾人祸 天:自然。自然的灾害和人为的祸患。也比喻害人精(骂人的话)。

靦颜人世 靦颜:表现出惭愧的脸色。形容丧气失节,厚颜无耻地活在世上。

头面人物 指在社会上有较大名声或势力的人(多含贬义)。

徒乱人意 意:心情。只会扰乱人的心情,起不到别的作用。

位极人臣 君主时代指大臣中地位最高的人。

物是人非 东西还是原来的东西,可是人已不是原来的人了。多用于表达事过境迁。因而怀念故人。

物在人亡 人死了,东西还在。指因看见遗物而引起对死者的怀念,或因此而引起的感慨。

秀才人情 旧时秀才多数贫穷,遇有人情往来,无力购买礼物,只得裁纸写信。俗话说:“秀才人情纸半张。”一般表示送的...

言人人殊 殊:不同。说的话个个不同。指各人有各人的意见。

妖由人兴 妖物因人而生。指不正常事物是由于人自己不严肃、不正派引起的。

夜阑人静 夜阑:夜将尽。夜深人静的时候。

夜深人静 深夜没有人声,非常寂静。

一表人才 表:指外貌。形容人容貌俊秀端正。

一干人犯 指罪犯和有关的人。

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 腹 用卑劣的心意去猜测品行高尚的人。

游戏人间 指把人生当作游戏的一种生活态度。

臧否人物 臧否:褒贬。评论人物好坏。

震撼人心 指某件事对人内心震动很大。

振奋人心 振奋:振作奋发。使人们振作奋发。

作育人材 培育人才。

别有人间 犹别有天地。

不步人脚 不跟着别人的脚步走。比喻不因循守旧。

不识人间有羞耻事 不知道人世间还有羞耻之事。形容恬不知耻。

草芥人命 视人命如草芥而任意摧残。同“草菅人命”。

才秀人微 秀:优异。微:卑微,低微。指才能优异而地位卑微。

惨无人理 犹言惨无人道。指残酷狠毒到极点,如野兽一样。

长他人志气,灭自己威风 指一味助长别人的声势,而看不起自己的力量。

耻居人下 以地位在人之下为耻。

耻言人过 以议论别人的过错为可耻。

春满人间 指生机勃勃的春意充满人间。

道在人为 犹言事在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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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垂头丧气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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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垂头丧气形容受到挫折后失意懊丧的神态,萎靡不振的样子。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垂头丧气

【汉语注音】:chuí tóu sàng qì

【成语出处】:宋.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宦官.韩全诲传》:“全诲、彦弘恨甚,逮食,不能捉上,自见势去,计无所用,垂头丧气。”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贬义;强调一时失意,侧重于气馁的神情,可与“怨天尤人”连用。

【垂头丧气的意思】:垂头:耷拉着脑袋;丧气:神情沮丧。形容受到挫折后失意懊丧的神态,萎靡不振的样子。

【垂头丧气的近义词】:无精打采、愁眉苦脸、没精打采、萎靡不振、灰心丧气;

【垂头丧气的反义词】:眉飞色舞、兴高采烈、踌躇满志、趾高气扬、洋洋得意、满面春风;

【垂头丧气的故事】

唐朝时期,唐昭宗是个傀儡皇帝,当时北方的李茂贞跟朱全忠都想控制朝廷,双方展开了空前绝后的斗争。有个名叫韩全诲的官员跟李茂贞有不错,他不希望朱全忠先打到都城,便唉声叹气地劝唐昭宗说:“皇上,倘若朱全忠打到长安城,后上的禅位定要让与他,臣如何肯善罢甘休,皇上不如先投靠凤翔的李茂贞,再找机会讨伐朱全忠。”唐昭宗左思右想不同意,韩全诲一气之下将楼烧了,唐昭宗无可奈何只好到了凤翔。朱全忠穷追不舍将凤翔包围得水泄不通。在朱全忠的穷追猛打之下李茂贞紧张起来,他像惊弓之鸟一样给朱全忠写了封信,说道:“皇上被韩全诲逼到凤翔,您当时还没到这里,我只好安排皇上住下,我愿鼎力相助扶佐您主持社稷。”韩全诲自以为才高八斗却最终失算,这样他们的小命肯定不保,韩全诲见大势已去没有力挽狂澜的可能,像泄了气的皮球一样垂头丧气,没过几天唐昭宗便将这些官员处死,最终朱全忠攻破凤翔唐昭宗也被杀死了。

【垂头丧气例句】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一百零四回:“岂知贾芸近日大门竟不得进去,绕到后头要进园内找宝玉,不料园门锁着,只得垂头丧气的回来。”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十一回:“一霎时犹如热锅上蚂蚁一般,茶饭无心,坐立不定,好生难过,一直等到旁黑,跟班的又出去打听,不多一刻,只见垂头丧气而回。”

巴金《秋》二:“他早就留意到高忠垂头丧气地立在屋角,这时便唤道:‘高忠,你去吩咐大班预备轿子,我要出门。’”

【垂头丧气造句】

尽管他废寝忘食地做奥数习题,但最终名落孙山没有得奖让他垂头丧气提不起精神。

创业是一条历尽千辛万苦的道路,小有成功也不应该得意忘形,遭遇拙折也不需要垂头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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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描写春天的词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1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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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描写春天词语及其解释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1、残春:余春。

2、春光明媚:春天的景色鲜明可爱。例:“春光明媚,百花争艳。”

3、大地回春:冬去春来。例:“大地回春,阳光普照,山河无限美好。”

4、阳春:泛指春天而言。例:“阳春三月好风光。”

5、酣春:春色正盛。例“劳劳胡燕怨酣春”。

6、仲春:孟春之后阴历二月为仲春。

7、九春:春季三个月为九十天,十天为一春,称为“九春”,如阮籍的笔下有“悦怪若九春,馨折似秋霜”之句。

8、春风宜人:春天的和风使人感到舒适温暖。形容春天可爱。例:“春风宜人,鸟语花香,正是旅游的好季节。”

9、早春:初春。如“早春二月”。

10、开春:春初(一般指农历正月或立春前后)。例:“开春农村又将是一番繁忙的景象。”

11、春暖花开:春天暖和,花儿开放。表示春天来临,春景优美。例:“春暖花开,香气四溢,游人如潮。”

12、初春:春季开头的时节。例:“初春之风仍有凉意。”

13、熙春:和煦的春天。

14、春光融融:春天的景色使人感到温暖、舒畅。例:“春光融融,杨柳依依,情意绵绵。”

15、雪化冰消:冰雪融化,表示春天来临。例:“雪化冰消,万物复苏,又是春到人间。”

16、暮春:晚春。如“暮春三月”。

17、满园春色:春色满园,四处都是春天的景象。(www.lz13.cn)例:“满园春色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

18、东风送暖:东风,春风。春风送来暖意,表示春天来到。例:“东风送暖,春回大地。”

19、三春:古时,以农历正月为孟春,二月为仲春,三月为季春,简称为“三春”。如孟郊有“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的诗句。

20、春天:春季。例:“明媚的春天,万物充满了生机。”

21、春意盎然:春天的气氛浓厚。例:“鸟啭莺啼,花红柳绿,到处春意盎然。”

22、芳春:春天气温渐暖,百草萌发,万木滋长,奇花异草斗芳菲,于是春天又有“芳春”的美称。如:陆机的笔下有“烈心厉劲秋,丽服鲜芳春”之句。

23、野草:野生的草,野草的生命力极其旺盛。“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24、季春:指春季的末一个月。

25、新春:春节过后的一二十天泛称新春。如“新春佳节”、“恭贺新春”。

26、余春:犹暮春,晚春。

27、青阳:春天阳光温和明媚,因而又有“青阳”之美称。如:陈子昂诗云:“白日美不归,青阳时暮矣”。

28、春令:春季。例:“严冬已过,春令已到。”注意:春令,也表示春季的气候。如“冬行春令”。

29、晚春:春之末。

30、艳阳天:明媚的春天。如“九九艳阳天”。

31、小草:指生长得小的草。例:“刚下过春雨,小草怯生生地探出头来。”

32、阳春:我国江南一带,人们给春天以“阳春”或“阳春三月”的美称。李白诗“阳春召我以烟景”是对春天绝妙的写照。

33、孟春:四季节令中的第一个月。春天开头的第一个月。

34、春季:一年的第一季,我国习惯指立春到立夏的三个月时间,也指农历“正、二、三”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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