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贻笑大方怎么解释(合集20篇)

“说”,是古代的一种文体,通常借某一事物,可以记叙事物,可以说明事物,也可以议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贻笑大方怎么解释,欢迎阅读。

浏览

1347

作文

1000

详细解释

全文共 281 字

+ 加入清单

(1).有勇气,有胆量。《庄子·徐无鬼》:“筋力之士矜难,勇敢之士奋患。”《史记·刺客列传》:“至 齐 , 齐 人或言 聂政 勇敢士也,避仇隐於屠者之閒。” 清 魏源 《陶文毅公神道碑铭》:“天子震悼,詔以公任事勇敢,不避嫌怨,堪式百辟。” 沉从文 《从文自传·我所生长的地方》:“城乡全不缺少勇敢忠诚适于理想的兵士,与温柔耐劳适于家庭的妇女。”

(2).指勇敢的人。《汉书·赵敬肃王彭祖传》:“ 彭祖 上书冤讼 丹 ,愿从国中勇敢击 匈奴 ,赎 丹 罪。”《周书·侯植传》:“ 植 乃散家财,率募勇敢,讨贼。” 清 刘献廷 《广阳杂记》卷五:“募勇敢,练乡兵。”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作文

篇1:晴朗的词语解释和造句

全文共 977 字

+ 加入清单

【注音】: qing lang

晴朗解释【意思】:没有云雾,日光充足:天气~。

晴朗造句

1、晴朗的天空突然阴云密布。

2、他喜欢在晴朗的夏日去垂钓。

3、天空晴朗,一星星云彩也没有。

4、然后在一个晴朗天,你将会对自己微笑。

5、那个星期五是一个月以来最后一个晴朗的日子。

6、一个晴朗的下午,玛丽亚带孩子们来到郊外。

7、第二天我们到达了米兰,天气寒冷但是晴朗。

8、一个晴朗的夜晚,经过欧洲上空时拍摄的希腊群岛。

9、你认为这个周末会是个晴朗无云的好天气吗?

10、但是在晴朗无风的日子里,山谷中的温度实际上更低。

11、假如我们在一个晴朗的早晨醒来,发现地心吸力减少到了一点儿,难道我们还会那么老实地行走在大路上?

12、在寂静晴朗的天气里,讲道人的声音十分清楚,虽然苔丝还在麦仓的另一边,但是不久她就能把他讲的每一句话都听清楚了。

13、在一个晴朗的日子,戴维去了远离中心的郊区。

14、这时,晴朗的秋日下午,阳光透过加尔各答这间小屋的四壁,充满了整个屋子,仿佛往一只酒杯里斟满金色的醇酒。

15、但是世界大战的天气预报显示至少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天气还是晴朗的加上现代的数字存储技术,根本没有理由不保留所有的已完成伟大的科幻小说。

16、在晴朗的天气拍摄人物照片时,可打开闪光灯。

17、汤米攀上冰雪覆盖的岩石,找到了满是鸟蛋的海鸟窝,有些鸟蛋是橄榄色的,有些却像晴朗的天空那么碧蓝。

18、那么某一个晴朗的日子,你会对自己微笑,你会意识到你做到了,你现在过的生活是真正的足够好。

19、在冬季晴朗的夜晚,地面和上方的空气迅速冷却,在高海拔地区更加明显。

20、它还有温和晴朗的天气、高尔夫球场和医疗设施。

21、晴朗的天气和蔚蓝的天空吸引着西雅图人走出安逸舒适的小家,准备去干燥的户外寻找乐趣。

22、《天空和望远镜》杂志全体工作人员祝你们拥有美好的夜晚、晴朗的星空!

23、我们到达的那天正在下雨,但次日天气晴朗。

24、当你攀登龙脊,你将会沿着森林的小径和没有森林的山峰行走,对于享受晴朗的春天是最理想的地方。

25、我自以为是地觉得应该在下雨,但却是个非常晴朗的黑暗夜空。

26、罗马温和的气候使得它全年都适合旅行,然而,春季和秋季是毫无疑问的最好时间,因为这时候有温和晴朗的天空和适宜的温度。

27、上周一个晴朗的下午,吉娜在训练场来回奔跑,按照口令跃过障碍物,用她的前肢和胸部灵活地推着球。

展开阅读全文

篇2: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 加入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展开阅读全文

篇3:成语解释

全文共 402 字

+ 加入清单

慷慨:充满正气;情绪激动。激昂:振奋昂扬。形容精神振奋;意气昂扬。

成语出处:唐 柳宗元《柳先生集 卷三十六 上权德舆补阙温卷决进退启》:“今将慷慨激昂,奋攘布衣,纵谈作者之筵,曳裾名卿之门。”

成语繁体:忼慨激昂

成语简拼:KKJA

成语注音:ㄎㄤ ㄎㄞˇ ㄐ一 ㄤˊ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褒义成语

成语用法:慷慨激昂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

成语结构:联合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成语正音:慨,不能读作“kài”。

成语辨形:慨,不能写作“概”。

近义词:热血沸腾、意气风发

反义词:委靡不振、无精打采

成语例子:在东京聚首时,一谈到国事上来,总要谈得慷慨激昂,而且有点口角流沫。(郭沫若《革命春秋 创造十年续篇》)

英语翻译:with strong emotion

日语翻译:慷慨激昂

俄语翻译:исполненный волнения

其他翻译:soulevé denthousiasme

展开阅读全文

篇4:一丝不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81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一丝不苟形容办事极为认真。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一丝不苟

【汉语注音】:yī sī bù gǒu

【成语出处】:清.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四回:“张静斋道:‘依小侄愚见,世叔就在这事上出个大名。今晚叫他伺候,明日早堂,将这老师夫拿进来,打他几十个板子,取一面大枷枷了,把牛肉堆在枷上,出一张告示在傍,申明他大胆之处。上司访知,见世叔一丝不苟,升迁就在指日。’”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补语;含褒义;指做事认真不马虎。

【一丝不苟的意思】:苟:苟且,马虎。丝毫也不马虎。形容办事极为认真。

【一丝不苟的近义词】:小心谨慎、小心翼翼、遇事不苟、不苟言笑、精益求精;

【一丝不苟的反义词】:粗枝大叶、敷衍了事、马马虎虎、粗心大意、草草了事;

【一丝不苟的故事】

明朝时期,据说皇帝曾经令行禁止宰杀牛,有个人想吃牛肉便送了五十斤牛肉去贿赂县令汤奉。汤奉对这牛肉也是垂涎欲滴,但他又不敢去违抗皇帝的禁令。于是他去请教张静斋如何是好,张静斋给他出了个点子道:“你可以秉公执法把送牛肉的人抓起来痛打几十板,然后将牛肉堆积在木枷上给他戴着游街示众,然后你在县城贴上告示,以此证明自已的廉洁奉公,如此一来你的上司便知道你是个做事一丝不苟的人,你还可以借此良机获取步步高升的机会,官职更上一层楼也就指日可待了。”

【一丝不苟例句】

夏树静子《同班同学》:“他就是那样的人:待人朴实,工作一丝不苟,性格内向,不乏小肚鸡肠之处。”

刘心武《班主任》:“他的衣裤都明显的旧了,但非常整洁,每一个钮扣都扣得规规矩矩,连制服外套的风纪扣,也一丝不苟地扣着。”

童恩正《石笋行》:“刚刚放下碗,老贾已派人送来了一叠新发现的竹简的照片。这个人的作风是绝对科学的:说一不二,一丝不苟。 ”

老舍《正红旗下》第九章:“在愉快之中,他并没忘了警惕。玩嘛,就得全心全意,一丝不苟。”

【一丝不苟造句】

每一次出门去应酬她都要像参加世界选美般穿上漂亮的霓裳羽衣,一丝不苟地为自己化妆打扮。

我们俩都是初出茅庐,第一次担任主角的位置,所以工作必须要一丝不苟,绝对不能够掉以轻心。

展开阅读全文

篇5:详细解释

全文共 249 字

+ 加入清单

1、贪得无厌,不知足。

①《楚辞·离骚》:“众皆竞进以贪婪兮,凭不猒乎求索。”王逸注:“爱财曰贪,爱食曰婪。”

②元高文秀《遇上皇》第四折:“官高后不心甘,禄重也自贪婪。”

③叶圣陶 《倪焕之》六:“类乎好奇的一种欲望促迫着他,使他定睛直望,甚至带点贪婪的样子。”

2.犹。

①《元典章新集·户部·钱债》:“百户 孛兰溪不修军政,惟务贪婪。”

②《清史稿·食货志三》:“粮道刘朝俊 以贪婪漕贴万二千馀两被劾。”

3.谓座末者得酒。

唐苏鹗《苏氏演义》卷下:“今人以酒巡匝为婪尾。又云婪,贪也。谓处于座末得酒为贪婪。

展开阅读全文

篇6:杯弓蛇影的解释与成语故事

全文共 424 字

+ 加入清单

杯弓蛇影,是汉语中的一个成语,也是一个典故,出自应劭《风俗通义·怪神第九》,应郴请杜宣饮酒,挂在墙上的弓映在酒杯里,杜宣以为杯中有蛇,疑心喝下蛇而生病。后用“杯弓蛇影”比喻疑神疑鬼,妄自惊扰

【近义词】草木皆兵、疑神疑鬼、风声鹤唳、满腹疑团、狐埋狐搰

【反义词】处之泰然、安之若泰、谈笑自若、泰然自若、若无其事?

【杯弓蛇影的故事

(乐广)曾经有一个亲密的朋友,分别很久不见再来,乐广问朋友不来的原因,友人回答说:“前些日子来你家做客,承蒙你给我酒喝,正端起酒杯要喝酒的时候,看见杯中有一条蛇,心里十分害怕它,喝了那杯酒后,就得了重病。”当时,河南厅厅堂的墙壁上挂着一张弓,弓上有一条用漆画的蛇。乐广猜想杯中的蛇就是弓的影子了。他在原来的地方再次请那位朋友饮酒,对朋友说道:“酒杯中是否又看见了什么东西?”朋友回答说:“所看到的跟上次一样。”于是乐广就告诉他其中的原因,客人心情豁然开朗,疑团突然解开,长久而严重的病顿时治好了。

[杯弓蛇影的解释与成语故事

展开阅读全文

篇7:引证解释

全文共 450 字

+ 加入清单

1. 直观,未经逻辑推理。

鲁迅《花边文学·算账》:“但我直觉的感到,这恐怕是折了本,比用庚子赔款来养成几位有限的学者,亏累得多了。” 老舍《四世同堂》第二部四一:“他们直觉的感到,这两家子不仅是邻居,而也必是侦探。” 巴金《春天里的秋天》七:“这是我的直觉。我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2. 直接感到。

茅盾《昙》二:“女性特有的敏感,使她直觉到 兰女士 和 何若华中间似乎已经有一些事瞒着她在进行。” 沙汀《淘金记》五:“现在,既然双方直觉到了一种新的利害冲突,情形自然就更坏了。”

3、[鲁伊兹·布劳威尔(Luitzen Brouwer)的观点支持这样的解释]

直觉是意识的本能反应,不是思考的结果。估计是意识的源反应,比以语言要素通过逻辑关系构建的反应系统要更加高效、更具准确性。只是能引起意识源反应的机会通常不多。也许人类在语言意识未建立前,依靠的就是这种意识的本能反应——直觉。人类语言意识建立后,到今天,这种本能就逐渐退化了。蜜蜂能以最省的方式精准的建造坚固的六角巢穴,一定不是物理计算的结果。

展开阅读全文

篇8:详细解释

全文共 304 字

+ 加入清单

(1).迟缓;缓慢。《易·困》:“来徐徐,困於金车。” 高亨 注:“徐徐,迟缓也。” 汉 桓宽 《盐铁论·国疾》:“夫辩国家之政事,论执政之得失,何不徐徐道理相喻,何至切切如此乎?” 前蜀 李珣 《女冠子》词:“对花情脉脉,望月步徐徐。 刘 阮 今何处,絶来书。” 杨朔 《泰山极顶》:“如果说 泰山 是一大幅徐徐展开的青绿山水画,那么这幅画到现在才完全展开,露出画卷最精彩的部分。”

(2).安稳貌;宽舒貌。《庄子·应帝王》:“ 泰 氏,其卧徐徐,其觉于于。” 陆德明 释文引 司马彪 云:“徐徐,安稳貌。” 成玄英 疏:“徐徐,宽缓之貌。” 唐 萧颖士 《江有枫》诗之五:“君子居焉,惟以宴醑,其乐徐徐。”

展开阅读全文

篇9:详细解释

全文共 209 字

+ 加入清单

◎ 挽救 wǎnjiù

[remedy;rescue;save] 从危险中救回来

挽救生命

从危险或不利中救回来。《明史·杨恂传》:“倘谓断自宸衷,无可挽救,何所斥者非宿昔积怨,则近日深讐也?”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四:“名臣宿将,先后骑箕,而醉梦白面之徒,相继任封疆而持节鉞,殆刼运将临,非人力所能挽救与!” 周而复 《白求恩大夫》三:“因为他们打仗,不仅为挽救今日的 中国 ,而且为实现明天的伟大自由的 中国 。”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形容冬季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568 字

+ 加入清单

⊙严寒:极冷。例。“深秋已过,严寒的冬天就要到来了。”

⊙刺骨:如寒气侵入肌骨,形容极冷。如“寒风刺骨”。

⊙暴风:猛烈的风。

⊙冷冰冰:形容物体很冷。注意:一般多用于形容不热情或不温和。

⊙冷丝丝:形容有点冷。例:“这屋子没生火炉,窗缝也没糊,给人冷丝丝的感觉。”

⊙冷飕飕:形容风很冷。例:“由于身体太弱。虽然穿得很多,但我还是感到冷飓耀的。”

⊙冷森森:形容冷气逼人。例:“刚走进山洞,就感到冷森森的,不由自主地打了几个寒颤。”

⊙北风:引作冬天的风。例:“北风呼啸,大雪纷飞。”

⊙大风:风力很强的风。

⊙风暴:刮大风而且往往同时有大雨的天气气象。也用以比喻规模大而来势猛烈的事件或现象。

⊙寒冬:泛指寒冷的冬天。如“寒冬腊月”。

⊙寒风:冬天寒冷的风。例:“寒风凛冽,侵人肌骨。”

⊙寒风凛冽:凛冽,刺骨的寒冷。形容十分寒冷。

⊙疾风:急剧猛烈的风。

⊙狂风:狂暴的风。

⊙狂飙:狂风。多用于书面语。

⊙冷风:寒冷的风。也比喻政治逆流a 如“吹冷风”。

⊙烈风:同狂风。

⊙逆风:迎面而来的风。

⊙强风:特大的风。例:“一场强风来临,立时天昏地暗,飞沙走石,路上的人们被吹得东倒西歪。”

⊙顺风:顺着人、车、船行走方向刮的风。也用于友人启程远行时的祝辞。如“一路顺风”。

⊙朔风:北风,表冬天的风。多用于书面语。例:“冬天,朔风呼叫,夹着阵阵雪沙,扑打着人们的脸颊。”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令人发指解释

全文共 294 字

+ 加入清单

令人发指

读音:lìng rén fà zhǐ

基本解释

因愤怒而致头发直立。形容愤怒之极

但报总不能不看,一看,则昏话之多,令人发指。——《鲁迅书信集》

英文释义:

(1)[Literal Meaning]

(2)make/people/hair/stand on end

(3)to make ones hair stand up in anger

(4)[解释]

(5)发指:头发竖起来,形容极为愤怒。使人头发都竖起来了。

(6)[Explanation]

(7)to make people very angry

(8)[例子]

(9)动物园饿死动物的事情真令人发指,他已经决定给联合国写信唤起他们的关注。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一鼓作气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90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一鼓作气现用于形容做事情时振奋精神,鼓足劲头,趁势头一下子就把事情干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一鼓作气

【汉语注音】:yī gǔ zuò qì

【成语出处】:春秋.鲁.左丘明《左传.庄公十年》:“夫战,勇气也。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

【成语语法】:紧缩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强调鼓足干劲,趁热打铁。

【一鼓作气的意思】:鼓:指敲响战鼓;一鼓:指第一次击鼓;作:振作;气:指勇气。原指战斗开始时,每次击鼓都能够振作士兵的勇气。现用于形容做事情时振奋精神,鼓足劲头,趁势头一下子就把事情干完。

【一鼓作气的近义词】:趁热打铁、乘胜追击、一气呵成;

【一鼓作气的反义词】:一败涂地、偃旗息鼓、半途而废;

【一鼓作气的故事】

春秋时期的时侯,齐国出兵大举进攻鲁国,鲁国的一个普通百姓曹刿向鲁庄公请求随军参加战斗。在齐军的战鼓第一轮敲响时,曹刿对鲁庄公暂时不要出兵相迎;到了齐军再次敲响战鼓时,曹刿仍然叫鲁庄公不要出兵;当齐军的战鼓第三次响过以后,曹刿对鲁庄公说出兵进攻。这时侯鲁国军队的战鼓第一次敲响,鲁军的士兵们等待战鼓的时间已经很久了,这时侯鲁国军队的士气很旺,将士们奋勇的向敌人冲去,以势不可挡的力量一举击败了齐国的军队。战争打完以后,鲁庄公向曹刿请教这是为什么,曹刿对鲁庄公说:“当齐军的战鼓第一次响的时侯,他们的士气很旺;战鼓第二次响起的时侯士气相对第一次要弱很多,到了第三次战鼓响起的时侯齐军的士气基本上已经全部没有了,可是这时侯我们军队的战鼓才第一次响起,我们的士气比他们的旺很多,因此我们的士兵杀敌的力量比齐军的要强得多,所以我们很快就取得了胜利。”

【一鼓作气例句】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四十八回:“初听这话,还是一鼓作气的。 ”

叶圣陶《老沈的儿子》:“她拿着女用自来水笔,一鼓作气,细针密线地写满了五张信笺。”

闻一多 《时代的鼓手》:“我们得一鼓作气来渡危机,完成大业。”

【一鼓作气造句】

这项任务对他来说并不难,稍微准备一下一鼓作气就可以完成了。

趁着敌人还没有把军队稳定下来,他带着一队人马一鼓作气就把阵地给拿下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详细解释

全文共 322 字

+ 加入清单

◎ 漆黑 qīhēi

[pitch-black] 非常黑暗的;非常黑的

漆黑的夜

(1).谓极暗无亮光。 唐 孙樵 《祭梓潼神君文》:“涷雨如泣,滑不可陟,满眼漆黑,索途不得。” 宋 陆游 《夜坐闻湖渔歌》:“短檠油尽固自佳,坐守一窗如漆黑。”《红楼梦》第三四回:“ 晴雯 走进来,满屋漆黑,并未点灯, 黛玉 已睡在牀上。” 冰心 《离家的一年》:“晚上他又难受起来,卧下也睡不着,翻来覆去的,满屋漆黑。”

(2).颜色极黑。 宋 苏轼 《赠潘谷》诗:“布衫漆黑手如龟,未害冰壶贮秋月。”《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四回:“上院的时候,先把乌鬚药拿头髮染的漆黑。” 冰心 《两个家庭》:“漆黑的眼睛,绯红的腮颊,不问而知是闻名未曾见面的侄儿 小峻 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巧”字在第二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323 字

+ 加入清单

[炫巧斗妍] 指夸奇竞妙。

[心巧嘴乖] 心思灵巧,能说会道。

[小巧玲珑] 小巧:小而灵巧;玲珑:精巧细致。形容东西小而精致。

[无巧不成书] 比喻事情十分凑巧。

[无巧不成话] 比喻事情十分凑巧。同“无巧不成书”。

[外巧内嫉] 外貌乖巧,内心刻忌。犹言口蜜腹剑。

[取巧图便] 使用手段谋取好处,图得便宜。

[弄巧反拙] 本想耍弄聪明,结果做了蠢事。同“弄巧成拙”。

[弄巧成拙] 本想耍弄聪明,结果做了蠢事。

[大巧若拙] 拙:笨。指真正聪明的人,不显露自己,从表面看,好象笨拙。

[辞巧理拙] 文辞虽然浮华,但不能阐明道理。

[藏巧于拙] 有才能而不显示出来。

[百巧千穷] 指有才能者境遇反而不好。

[百巧成穷] 指有多种才能的人反而贫困不堪。同“百巧千穷”。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形容女人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416 字

+ 加入清单

四字词语是由四个字组成的常用词。四字词语是指广义的概念,包括成语和非成语,也叫固定词组或自由词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形容女人的四字词语及解释,欢迎阅读。

1. 【沉鱼落雁】 用来形容女子的容貌美丽。

2. 【闭月羞花】 形容女子容貌姣好,足使花﹑月为之退掩﹑失色。

3. 【倾国倾城】 形容女子极为美丽动人,使全城、全国的人都为之倾倒爱慕。

4. 【蛾眉皓齿】 细长眉毛和洁白牙齿。形容女子容貌明艳美丽。

5. 【倾城艳色】 容姿非常美丽。

6. 【玉容倾城】 美丽的容颜。

7. 【颜色妍丽】 面貌美艳。

8. 【姿颜姝丽】 容貌美丽。

9. 【倾城佳丽】 形容貌美的女子。

10. 【天生丽质】 生来容貌就姣好美丽。

11. 【捧心西子】 捧心西子指西施因心痛而捧胸皱眉,更加显得十分美丽。后用来形容美丽女子在病中娇弱的模样。

12. 【一顾倾城】 形容女子容貌美艳。亦作 一顾倾人

13. 【百媚千娇】 形容美好的容貌和体态。

14. 【貌美如花】 形容女子如花般的美丽。

15. 【绝代佳人】 形容姿容出色的美女。

16. 【花容月貌】 形容女子容貌美好。亦作 花容玉貌 、 花颜月貌 、 月貌花庞 、 月貌花容 。

17. 【玉肌花貌】 形容女子肤色洁白,容貌艳丽。

18. 【美貌无双】 形容容貌极其美丽,无人可以相比。

19. 【绮年玉貌】 形容年轻女子美丽动人。

20. 【不让须眉】形容女子 处事能力不输于男子。

21. 【名花有主】:比喻女孩子已经有了所属对象。

22. 【金枝玉叶】比喻尊贵的人或十分娇贵。

23. 【蕙质兰心】比喻女子芳洁的心地、高雅的品德。

24. 【人老珠黄】比喻妇女老人被轻视,像珍珠年代久了变黄就不值钱一样。

25. 【小家碧玉】指小户人家的年轻美貌的女子。

26. 【巾帼英雄】比喻勇敢而有英雄气概的女人。

27. 【荳蔻年华】形容年轻未婚的少女。多指女子十三﹑四岁之时。

28. 【及笄之年】笄,发簪。古代女子年满十五岁而束发加笄,表示成年。后世遂称女子适婚年龄为「及笄 」。

29. 【二八佳人】十六岁的少女。

30. 【徐娘半老】徐娘,指梁元帝妃徐氏,指有风韵的妇女已到或已过中年。

31. 【人老珠黄】比喻妇女老人被轻视,像珍珠年代久了变黄就不值钱一样。

32. 【水性杨花】性情行为像水一般流动,像杨花一样飘摆不定,形容行为不庄重、对爱情不坚定女子的用语。

33. 【东施效颦】春秋越国美女西施因患心病而捧心皱眉,同里丑女东施看见觉得十分美丽,于是摹仿西施捧心皱眉,然却更见其丑,结果同里的人纷纷走避或闭门不出。解释:比喻不衡量本身的条件,而盲目胡乱的模仿他人,以致收到反效果。

34. 【百拙千丑】 形容非常笨拙丑恶。

35. 【貌若无盐】形容女人面貌丑陋。

36. 【蛇蝎美人】指心肠狠毒的美艳女子。

37. 【妆嫫费黛】嫫,嫫母,相传为黄帝第四妃,容貌丑陋。黛,古代女子画眉用的青黑色颜料。妆嫫费黛指为丑陋的女子化妆,只是白白浪费脂粉,无法使她成为美女。

38. 【粗枝大叶】比喻疏略,做事不细密。

39. 【河东狮吼】本为宋代陈慥之妻柳氏凶悍善妒,常使其夫惧怕的故事。用以讥嘲妻子凶悍,使丈夫畏惧。语本宋˙苏轼˙寄吴德仁兼简陈季常诗:「忽闻河东 狮子吼,拄杖落手心茫然。」后用以比喻太太凶悍发威。

40. 【三姑六婆】比喻爱搬弄是非的妇女。

41. 【红颜祸水】指美丽的女人是会造成灾祸。

42. 【妇人之仁】施小惠而不识大体。比喻姑息少决断。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成语解释

全文共 446 字

+ 加入清单

心猿意马(xīn yuán yì mǎ ):比喻人的心思流荡散乱,如猿马之难以控制。思维好像猴子在跳、意识像马在奔跑一样的控制不住。形容心里东想西想,安静不下来。一颗浮躁不定、不平静的心。

【汉语文字】心猿意马

【汉语拼音】xīn yuán yì mǎ

【英文翻译】restless and whimsical; fanciful and fickle; capricious;when one means gibbon, he thinks of a horse;cannot make up ones mind;indecision;

【词语解释】思维意好像猴子跳、意识像马奔跑一样控制不住。形容心里东想西想,安静不下来。

【字词解释】

心猿 :1.喻攀缘外境﹑浮躁不安之心有如猿猴。汉·魏伯阳《参同契》注:“心猿不定,意马四驰。”里语本《维摩经.香积佛品》:"以难化之人,心如猿猴,故以若干种法,制御其心,乃可调伏。"《西游记》里心猿指孙悟空。

意马 :比喻难以控制的心神。《西游记》里意马指白龙马。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自信的成语解释

全文共 781 字

+ 加入清单

1、师心自任:师心:以心为师,这里指只相信自己;自任:按自己的主观意图行事。形容自以为是,不肯接受别人的正确意见。

2、稳操胜券:比喻有充分的把握取得胜利。

3、信心十足:非常有信心,充满了自信心。比喻对所要做的事充满干劲,有百分之百的信心去做好,完成。

4、信不由衷:信:诚实;衷:内心。诚实不是出自内心。比喻假意敷衍。作谓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5、信心百倍:有很大的自信心。

6、耳软心活:比喻自己没有一点主见,就是相信别人的话。作谓语、定语;指没主见。

7、师心自是:师心:以心为师,这里指只相信自己;自是:按自己的主观意图行事。形容自以为是,不肯接受别人的正确意见。作谓语、定语;用于处事。

8、惟天可表:只有对上天才可以表白自己的心情。表示在别人不信任的情况下无可奈何的慨叹。

9、志在必得:指立志要得到或完成某种愿望。

10、刚愎自用:愎:任性;刚愎:强硬回执;自用:自以为是。十分固执自信,不考虑别人的意见。

11、十拿九稳:比喻很有把握。

12、刚戾自用:十分固执自信,不考虑别人的意见。同“刚愎自用”。

13、心活面软:比喻自己没有一点主见,就是相信别人的话。作谓语、定语;指没有主见。

14、果于自信:果:果敢。形容过分自信。

15、胸有成竹:原指画竹子要在心里有一幅竹子的形象。后比喻已经非常熟练很有把握了。

16、自信不疑:相信自己,绝不怀疑。

17、矜功负胜:矜:自恃。自恃有战功,自信可以取胜。

18、信心倍增:倍增:就是加倍增长。信心得以成倍增加,形容更有信心。

19、师心自用:师心:以心为师,这里指只相信自己;自用:按自己的主观意图行事。形容自以为是,不肯接受别人的正确意见。作谓语、定语;指不肯接受正确意见。

20、满怀信心:心中充满自信心。作谓语、定语、状语;用于处事。

21、满怀信心:心中充满自信心。

22、自负其能:自负:自恃,自许。自恃而又自信自己的才能。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死不瞑目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00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死不瞑目原指人死的时候心里还有放不下的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死不瞑目

【汉语注音】:sǐ bù míng mù

【成语出处】:晋.陈寿《三国志.吴书.孙坚传》:“卓逆无天道,荡覆王室,今不夷汝三族,悬示四海,则吾死不瞑目。”

【成语语法】:紧缩式;作谓语、宾语;强调死也不甘心,可活用作“死不闭目”。

【死不瞑目的意思】:瞑目:闭上眼睛。人死了也不闭眼睛。原指人死的时候心里还有放不下的事。现多用来形容没有达到目的死也不甘心。

【死不瞑目的近义词】:死不闭目、抱恨终天;

【死不瞑目的反义词】:心甘情愿、含笑九泉、何乐不为、死而无怨;

【死不瞑目的故事】

公元189年,凉州豪强军阀董卓率兵入洛阳,废少帝立献帝,并纵火焚烧洛阳周围数百里,百姓过不上安居乐业的生活,激起了人民的愤怒和反抗。孙坚是东汉末年人,为郡县吏,后因军功被提拔为长沙太守。孙坚与袁术联合起来讨伐董卓,并大骂董卓恶贯满盈、大逆不道,誓与他不共戴天,表示如不灭董卓三族,便把他的头砍下来悬示全国,死不瞑目。

【死不瞑目例句】

东汉.王充《论衡.死伪》:“必以目不瞑者为有所恨,夫天下之人,死皆不瞑也。”

鲁迅《华盖集续编.马上支日记》:“我觉得倘不将这药认作‘戒烟药水’,他大概是死不瞑目的。”

茅盾《致张帆》:“因为他不死在总攻时的炮火下而死在敌人假投降的诈谋中。正如昔年小女沈霞为鲁莽之医生所误,同样的死不膜目吧?”

【死不瞑目造句】

贪生怕死的他已经尝到了痛不欲生的滋味,如果还是信口开河的话,何最后可能会死不瞑目。

我输了但是没什么可抱怨的,成王败寇,但我死不瞑目,因为对于找出幕后黑手我也是无可奈何。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详细解释

全文共 361 字

+ 加入清单

◎ 接近 jiējìn

[approach] 离得近;靠近

我们接近那个城市了

一次接近于以零为限度的误差

(1).谓所见不远。《吕氏春秋·知接》:“智者其所能接远也,愚者其所能接近也。” 高诱 注:“愚者蔽於明,祸至而不知,故曰接近。”

(2).靠近,相距不远。《后汉书·西域传·车师》:“帝以 车师 六国接近北虏,为 西域 蔽扞。” 晋 向秀 《序》:“余少与 嵇康 、 吕安 居止接近,其人并有不羈之才。” 唐 杜甫 《送鲜于万州迁巴州》诗:“朝廷偏注意,接近与名藩。” 谢觉哉 《长征中的艰苦与快乐》:“他们不是受失败的威胁,而是为日益接近胜利所鼓舞。”

(3).谓与人亲近。 老舍 《四世同堂》九:“她深恨 大赤包 的设尽方法想接近 日本 人。” 赵树理 《老定额》:“和我接近的同志们常劝我在写人物的时候少给人物起外号。”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表示春天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456 字

+ 加入清单

1、百草权舆:形容花草萌芽,春天到来。

2、百花齐放:百花,形容各种花,齐放,一齐开放。形容春天到来时各种花开放的景象,常用来形容艺术上的不同形式和流派自由发展。

3、百花争妍:妍:美、艳。表示繁华盛开,生气勃勃的景象。

4、笔底春风:表示绘画、诗文生动,如春风来到笔下。

5、草长莺飞:①江南暮春时节景象②表示生机勃勃、万物复苏的景象。

6、姹紫嫣红:①形容各种娇艳的花朵。姹、嫣:娇艳。②表示各色鲜花五彩缤纷、娇艳美丽。

7、姹紫嫣红:姹、嫣:娇艳。表示各种花朵娇艳美丽。

8、春风风人:风人:吹拂人。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形容及时给人教益和帮助。

9、春风雨露:像春天的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形容恩泽。

10、春风中坐:像置身于春风中一样。形容良师的教诲。形容受到良好的教育。

11、春光漏泄:原形容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将至的信息。形容秘密或男女的私情被泄漏出来。

12、春和景明:春光和煦,风景鲜明艳丽。

13、春花秋实:春天开花,秋天结果。形容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形容学习有成果。

14、春晖寸草:春晖:春天的阳光;形容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形容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

15、春回大地:①春色降临到广阔的大地。如:“四月,春回大地,万紫千红”。②也表示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如:“落实政策同欢庆,春回大地喜安居”。

16、春来秋去:去:过去。春天到来,秋天过去。表示岁月流逝。

17、春暖花开:本形容春天气候宜人,景物优美。现也形容大好时机。

18、春暖花香:表示春天美丽的景色。

19、春去秋来:春天过去,秋天到来。表示时光流逝。

20、春色撩人:撩,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出处:宋陆游《剑南诗稿山园杂咏五首》:“桃花烂漫杏花稀,春色撩人不忍为。”

21、春色满园:春日的景色充满家园。表示生机勃勃、繁荣兴旺的气象。出处:这句话出自南宋诗人叶绍翁的《游园不值》。

22、春色恼人: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23、春山如笑:表示春天的山景如微笑般明媚动人。

24、春生秋杀: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25、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形容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形容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26、春蛙秋蝉:春天蛙叫,秋天蝉鸣。形容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27、寸草春晖:寸草:小草;春晖:春天的阳光。小草微薄的心意报答不了春日阳光的深情。形容父母的恩情,难报万一。

28、东风人面:形容一年一度的春风依旧,而当年邂逅含情之人却不得重见。

29、东风入律:春风和煦,律韵协调。常用以称赞太平盛世。

30、芬芳馥郁:芬芳:形容香气;馥:香气;馥郁:香气浓厚。表示香气非常浓。

31、含苞欲放:形容花骨朵将开而未开,表示花苞还在叶片里,很快就要开放出来。意思是:花未开的时候包着的花骨朵的小叶片。

32、红情绿意:表示艳丽的春天景色。出处:宋文同《约春》诗:“红情绿意知多少,尽入泾川万树花。”

33、虎尾春冰: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形容处境非常危险。

34、花红柳绿:①表示明媚的春天景象。②表示花木繁茂的样子。

35、花明柳暗:垂柳浓密,鲜花夺目。表示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形容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36、花团锦簇:锦,有文彩的丝织品;簇,丛聚。表示五彩缤纷,十分鲜艳多彩的景象。也表示文章辞藻华丽。

37、腊尽春来:腊:形容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回来了。

38、漏泄春光:原形容柳叶首先透露春天到来的信息,后形容男女私情泄露,或秘密被察觉。

39、落花流水:①落下的花随流水漂去。表示暮春景色衰败。②后常用来形容被打得大败。生机勃勃表示自然界充满生命力,或社会生活活跃。

40、绿暗红稀:表示暮春时绿阴幽暗、红花凋谢的景象。

41、绿草如茵:绿油油的草好像似地上铺的褥子。常形容可供临时休憩的草地。

42、满面春风:形容人喜悦舒畅的表情。表示和蔼愉快的面容。

43、满袖春风:衣袖飘曳生风,表示十分得意。

44、暮云春树:表示对远方友人的思念。

45、皮里春秋:形容藏在心里不说出来的言论。

46、秋菊春兰:秋天的菊花,春天的兰花。形容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47、秋月春花: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形容春秋美景。

48、时雨春风:及时的雨,春天的风。泛形容能使万物生长的雨和风。形容良好教育的普遍深入。用来称颂师长的教诲。

49、桃红柳绿:字面意思桃花嫣红,柳枝碧绿。表示花木繁盛、色彩绚烂的春景。

50、桃李春风::形容学生受到良师的谆谆教诲。

51、桃李争妍:桃花李花竞相开放。表示春光艳丽。出处:明无名氏《万国来朝》第二折:“春花艳艳,看红白桃李争妍。”

52、万古长春:万古:千年万代,永远。永远像春天一样,草木翠绿,生机勃勃。形容人的精神永远像春天一样毫不衰退或祝愿好事长存。

53、万象回春:万象:一切景象。形容各种事物都出现了生机。表示春天万物复苏,一片生机的景象。出处:宋朱熹《道德经注释》第四章:迨一元方兆,万象回春,道发散于天地人物之间,而无从窥测,修士欲明道体,请于天地将开未开,未开忽开而揣度之,则得道之原,而下手不患无基矣。

54、文如春华:华:同“花”。文章词藻像春天盛开的鲜花争奇斗艳。表示文章词汇丰富华丽。

55、五彩缤纷:五彩:各种颜色;缤纷:繁多交错的样子。形容颜色繁多,非常好看。

56、细雨和风:细雨:小雨;和风:春天的微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形容方式方法温和而不粗暴。

57、寻花问柳:花、柳,原形容春景,旧时亦形容娼妓。原形容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形容宿娼。

58、燕舞莺歌:燕子飞舞,黄莺歌唱。表示春光明媚。

59、一场春梦:形容过去的一切转眼成空。也形容不切实际的想法落了空。

60、莺歌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表示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形容革命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

61、雨后春笋:形容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形容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62、月旦春秋:形容评论人物的好坏。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