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贻笑大方怎么解释(热门20篇)

“说”,是古代的一种文体,通常借某一事物,可以记叙事物,可以说明事物,也可以议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贻笑大方怎么解释,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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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弓蛇影的解释与成语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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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弓蛇影,是汉语中的一个成语,也是一个典故,出自应劭《风俗通义·怪神第九》,应郴请杜宣饮酒,挂在墙上的弓映在酒杯里,杜宣以为杯中有蛇,疑心喝下蛇而生病。后用“杯弓蛇影”比喻疑神疑鬼,妄自惊扰

【近义词】草木皆兵、疑神疑鬼、风声鹤唳、满腹疑团、狐埋狐搰

【反义词】处之泰然、安之若泰、谈笑自若、泰然自若、若无其事?

【杯弓蛇影的故事

(乐广)曾经有一个亲密的朋友,分别很久不见再来,乐广问朋友不来的原因,友人回答说:“前些日子来你家做客,承蒙你给我酒喝,正端起酒杯要喝酒的时候,看见杯中有一条蛇,心里十分害怕它,喝了那杯酒后,就得了重病。”当时,河南厅厅堂的墙壁上挂着一张弓,弓上有一条用漆画的蛇。乐广猜想杯中的蛇就是弓的影子了。他在原来的地方再次请那位朋友饮酒,对朋友说道:“酒杯中是否又看见了什么东西?”朋友回答说:“所看到的跟上次一样。”于是乐广就告诉他其中的原因,客人心情豁然开朗,疑团突然解开,长久而严重的病顿时治好了。

[杯弓蛇影的解释与成语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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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成语解释

全文共 4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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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猿意马(xīn yuán yì mǎ ):比喻人的心思流荡散乱,如猿马之难以控制。思维好像猴子在跳、意识像马在奔跑一样的控制不住。形容心里东想西想,安静不下来。一颗浮躁不定、不平静的心。

【汉语文字】心猿意马

【汉语拼音】xīn yuán yì mǎ

【英文翻译】restless and whimsical; fanciful and fickle; capricious;when one means gibbon, he thinks of a horse;cannot make up ones mind;indecision;

【词语解释】思维意好像猴子跳、意识像马奔跑一样控制不住。形容心里东想西想,安静不下来。

【字词解释】

心猿 :1.喻攀缘外境﹑浮躁不安之心有如猿猴。汉·魏伯阳《参同契》注:“心猿不定,意马四驰。”里语本《维摩经.香积佛品》:"以难化之人,心如猿猴,故以若干种法,制御其心,乃可调伏。"《西游记》里心猿指孙悟空。

意马 :比喻难以控制的心神。《西游记》里意马指白龙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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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词语解释

全文共 2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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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àn tú ér fèi ㄅㄢˋ ㄊㄨˊ ㄦˊ ㄈㄟˋ

半途而废(半途而廢)

◎ 半途而废,半途而罢 bàntú’érfèi,bàntú’érbà

[do sth.by halves;leave off sth.halfway;give up halfway]∶废:停止。半路上停下来。比喻工作没做完就停止了

君子遵道而行,半途而废,吾弗能已矣。——《礼记·中庸》

陛下持之不坚,半途而罢,伤威损费,为弊必深。——韩愈《论淮西事宜状》

词语解释

bàn tú ér fèi ㄅㄢˋ ㄊㄨˊ ㄦˊ ㄈㄟˋ

半途而废(半途而廢)

见“ 半涂而废 ”。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半途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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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详细解释

全文共 3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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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守节操。 汉 刘向 《列女传·黎庄夫人》:“ 黎庄夫人 ,执行不衰, 庄公 不遇,行节反乖。” 宋 范仲淹 《王公墓志铭》:“尝有交游,以言事被謫。朝之贵人皆切齿,公特率昆弟,祖宴都门,謫者拒之曰:‘无为子之累乎!’公曰:‘吾愿为党人,从而贬之,光矣!’此公之执行,不亦方乎!”

(2).承办;经办。 唐 元稹 《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追得所没庄宅、奴婢文案,及执行案典 耿琚 、 马元亮 等检勘得实。” 唐 元稹 《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右,臣准前月日追得文案,及执行案典 赵明之 检勘得实。”

(3).实施;实行。 李準 《耕云记》四:“我反正不理他,我想你总得执行决定。” 魏巍 《东方》第五部第十四章:“ 郭祥 知道,团长是再一次提醒自己,按照原定计划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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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年高考写作素材:中国的别称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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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位于东亚,是以华夏文明为主体、中华文化为基础,以汉族为主要民族的统一多民族国家,通用汉语。中国人一般称呼自己为龙的传人、炎黄子孙或中华民族。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距今约5000年前,以中原地区为中心开始出现聚落组织进而成国家和朝代,后历经多次演变和朝代更迭。20世纪初辛亥革命后,君主政体退出历史舞台,共和政体建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大陆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中国疆域辽阔,从夏商周时期黄河地域,逐步扩展到现今大陆法定领土内,由于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的差异,人文、经济方面也各有特点。

中国人口和民族众多,先秦时期的华夏人在黄河流域繁衍生息,同周边各个民族进行交流,魏晋南北朝和宋元时期,中国各民族进一步融合,逐步形成统一多民族国家。而人口也不断攀升,北宋时期中国人口突破一亿,清朝时期人口突破四亿,而到2013年中国人口达到十三亿。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绚烂多彩,是东亚文化圈的主体,在世界文化体系内占有重要地位,而且还有多彩的民俗文化,传统艺术形式有诗词、戏曲、书法和国画等,而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中秋、重阳等是中国重要的传统节日。

一、九州,相传禹治水后,分中国为九州:冀、兖、青、徐、荆、阳、豫、梁、雍。 《淮南子·地形》又载:古代中国设置九个州:神州、次州、戎州、州、冀州、 台州、济州、薄州、阳州。后来,九州泛指中国。

二、赤县神州,《史记·孟子荀子列传》战国邹衍言:“中国名曰赤县神州。” 赤县,《诗北山传》:“中国名曰赤县。赤县内,自有九州。”《谷梁恒五年传》 又载:“九州之内,名曰赤县。”

三、神州,《中华大字典》:“神州,中国之别称。”始于战国后。

四、海内,《辞源》“四海”条注:古人以为中国四周皆是海,所以把中国叫作海内, 外国叫海外。

五、华夏,《史记·夏本纪》:“禹封国号为夏。”《左定十年传》:“夷不乱华。” 夏原为国号,华原为国名。后称华夏为中国。

六、中夏,《后汉书》:“目中夏而布德,瞰四裔而抗棱。”

七、函夏,《汉书》:“以函夏之大汉兮,彼曾何足与比功。”晋朝张景阳《七命》: “王猷四塞,函夏谧宁。”

八、九牧,《荀子》:“此其所以代殷王而受九牧也。”又据《汉书·郊祀志》载: “禹收九牧之金,铸九鼎,象九州”。

九、九区,晋朝陆士衡《皇太子宴玄圃宣猷堂有令赋》:“九区克咸,燕歌以咏。”

十、九域,《汉书》:“《祭典》曰:‘共工氏伯九域’。”据宋朝《九域图》、 《九域志》,皆记全国各地的地理图志。

十一、八州,《汉书·许皇后传》:“殊俗慕义、八州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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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玩物丧志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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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玩物丧志指醉心迷恋于所玩赏的某些喜爱的事物,或迷恋于某些无利而有害的事情,从而消磨丧失了积极进取的志气。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玩物丧志

【汉语注音】:wán wù sàng zhì

【成语出处】:《尚书.旅獒》:“不役耳目,百度惟贞,玩人丧德,玩物丧志。”

【成语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贬义。

【玩物丧志的意思】:玩:玩赏;丧:失去、丧失;志:志气,指进取的志向。指醉心迷恋于所玩赏的某些喜爱的事物,或迷恋于某些无利而有害的事情,从而消磨丧失了积极进取的志气。

【玩物丧志的近义词】: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不求上进;

【玩物丧志的反义词】:兢兢业业、业精于勤、埋头苦干;

【玩物丧志的故事】

西周王朝是周武姬发灭商以后建立起来的,周武王为了巩固统治一边分封诸侯,一边派使者说服各国臣服于周朝。因为很多部落和国家害怕周武王因此都派人到周都向周武王称臣进贡。有一位使臣给周武王送来的是獒,这只獒的身材高大凶猛并且很通人性,看到周武王的时侯低下头来行礼,这让周武王非常的高兴,收下了这只獒并赏了使者重金。太宝召公奭看到这件事,他在退朝后写了篇《旅獒》给周武王,其中写道:轻易侮弄别人,会损害自己的德行;沉迷于供人玩乐的事物,会丧失进取的志向。这是在劝周武王不能被胜利冲昏了头脑,要努力奋斗。周武王读了《旅獒》以后想到了商朝被灭的教训,他知道召公奭是一片忠心,便把贡品赐给了各个诸侯们,他自已则努力专注于国家的发展和建设。

【玩物丧志例句】

宋.朱熹《近思录》第二卷:问:“作文害道否?”曰:“害也。凡为文,不专意则不工。若专意,则志 局于此,又安能与天地同其大也?《书》曰:‘玩物丧志。’为文亦玩物也。

朱自清《论废话》:“道学家教人少作诗文,说是“玩物丧志”,说是“害道”,那么诗文成了废话,这所谓诗文指表情的作品而言。”

《北京晚报》1985.01.05:“姑姑有时提醒爸爸别让我从小就玩物丧志,爸爸却说:‘玩物也可以立志嘛。’”

【玩物丧志造句】

玩游戏虽然可以让人放松心情劳逸结合,但是也可以让人玩物丧志。

有时侯我们孜孜不倦地专注于研究某一样东西或某一件事情往往会给人一种玩物丧志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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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谜题部分:谜底和解释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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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讨媳妇图漂亮 (打一成语)

2.哪吒不闹海,武松不过冈。 (打一成语)

3.武则天登基 (打一成语)

4.漓江之水天下绝 (打一字)

5.别后不见有变化 (打一字)

6.迎春袭人两含羞 (打一成语)

7.三十六中抓重点 (打一《水浒传》人名)

8.南面有水清又清,西面有水船不行。 (打一字)

9.丝毫不曲 (打一数学名词)

10.八戒自吹法术精 (打一成语)

11.圆规画鸡蛋 (打一省会名)

12.宋字去了盖,不做木字猜。 (打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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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打草惊蛇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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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打草惊蛇原比喻罚了甲让乙受到惊吓。后比喻做事情不够严密,走漏了风声,使对方有了警觉和防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打草惊蛇

【汉语注音】:dǎ cǎo jīng shé

【成语出处】:宋.郑文宝《南唐近事》:“王鲁为当涂宰,渎物为务,会部民连状诉主簿贪。鲁乃判曰:‘汝虽打草,吾已惊蛇。’”

【成语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贬义,多用于否定句。

【打草惊蛇的意思】:打草的时侯却惊动了潜伏在草丛里的蛇。原比喻罚了甲让乙受到惊吓。后比喻做事情不够严密,走漏了风声,使对方有了警觉和防范。这一计是三十六计中的第十三计。

【打草惊蛇的近义词】:因小失大、操之过急;

【打草惊蛇的反义词】:引蛇出洞、欲擒故纵;

【打草惊蛇的故事】

南唐时期,涂县的县令王鲁徇私枉法,在当地疯狂的搜括老百姓的钱财。因此他下边的人也学着他四处敲诈,搞得百姓苦不堪言。后来大家联名上书状告县衙主薄。状书到了王鲁手上的时侯他吓得惊出了一身冷汗。虽然状书上写的是主薄的罪过,但这些事情每一件都跟他有关系。王鲁边看边想对策:我要是受理了案件查下去的话自已马上会暴露,不查的话他们肯定还要再上告。于是他提笔批阅道:“汝虽打草,吾已惊蛇。”他的意思是:虽然你们告的是我的下属主薄,但是我感觉事情不是一般的严重,就像打草的时侯惊动了藏在草里面的蛇。

【打草惊蛇例句】

唐.段成式《酉阳杂俎》:“汝虽打草,吾已惊蛇。”

宋.朱熹《答黄仁卿书》:“但恐见黄商伯狼狈后,打草惊蛇,亦不敢放手做事耳。”

【打草惊蛇造句】

警察在破团伙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耐性,顺腾摸瓜,切不可打草惊蛇让其它犯罪嫌疑人跑掉。

当他发现妻子有婚外情的时侯,他不想打草惊蛇惊动他们,他只是暗暗地开始观察他们的一举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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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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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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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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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含有秋字的词语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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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提供的含有秋字的词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冰壶秋水】:比喻心地纯洁,品德高尚。

【冰壶秋月】:冰壶:盛水的玉壶,比喻洁白。比喻洁白明净。多指人的品格。

【冰壸秋月】:比喻人品德清白廉洁。

【不及秋】:1.唐服装名,即短裤。意谓不到秋凉即须易装。

【不秋草】:1.指竹。

【不知春秋】:不知道当前是什么季节或局面。

【残秋】:1.指秋天将尽的时节。

【暗送秋波】:旧时比喻美女的眼睛象秋天明净的水波一样。指暗中眉目传情。

【百秋】:1.犹百年。喻时间长。

【百岁千秋】:一百年,一千载。形容岁月漫长,历时很久。

【悲秋】:1.对萧瑟秋景而伤惑。语出《楚辞.九辩》:"悲哉!秋之为气也。萧瑟兮,草木摇落而变衰。"

【髀秋】:1.马鞍上的皮带。亦为马桶上篾箍的谐音。

【程砚秋】:(1904-1958)京剧演员。原名承麟,曾名艳秋,号玉霜,生于北京。满族。六岁学艺,演青衣。曾拜梅兰芳为师,又受教于王瑶卿,形成低回婉转的唱腔和形神兼备的表演风格,世称“程派”。代表剧目有《窦娥冤》、《荒山泪》、《锁麟囊》等。中年后致力于戏曲理论研究。曾任中国戏曲研究院副院长。有《程砚秋文集》、《程砚秋演出剧本选集》。

【初秋】:1.秋季的第一个月。又称孟秋。

【春花秋实】: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华秋实】: 华: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韭秋菘】:韭:韭菜;菘:一种阔叶蔬菜名。泛指时新蔬菜。

【春困秋乏】:困:困倦;乏:疲劳。春秋季节天气容易使人感到困倦疲乏。

【春来秋去】:去:过去。春天到来,秋天过去。形容岁月流逝。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露秋霜】:比喻恩泽与威严。也用在怀念先人。

【春祈秋报】:祈:迷信的人向神恳求。古时春秋两季祭祀土神,春耕时祈祷风调雨顺,秋季报答神功。

【春秋】:1春季和秋季,常用来表示整个一年,也指人的年岁:~正富(年纪不大,将来的日子很长)。

【春秋榜】:1.指科举考试春试和秋试录取的名榜。

【春秋笔】:1.相传孔子据史实修《春秋》,笔则笔,削则削;字寓褒贬,不佞不谀,使乱臣贼子惧。后遂以"春秋笔"指据事直书的史笔。

【春秋笔法】:指寓褒贬于曲折的文笔之中。

【春秋鼎盛】:春秋:指年龄;鼎盛:正当旺盛之时。比喻正当壮年。

【春秋积序】:春秋:指时间、年龄。年龄一年又一年的累积增加。

【春秋科】:1.以《春秋》取士的科目。

【春秋无义战】:春秋时代没有正义的战争。也泛指非正义战争。

【春秋五霸】: 春秋时先后称霸的五个诸侯。即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楚庄王。另一说是指齐桓公、晋文公、楚庄王、吴王阖闾、越王勾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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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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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仰望;瞻望。《周髀算经》卷下:“立八尺表,以绳繫表颠,希望北极中大星。”

(2).谓揣测别人的意图而加以迎合。《后汉书·李固传》:“初, 顺帝 时所除官,多不以次,及 固 在事,奏免百餘人。此等既怨,又希望 冀 旨,遂共作飞章虚诬 固 罪。”《续资治通鉴·宋仁宗至和元年》:“ 洙 常希望上旨,以意裁定。”

(3).盼着出现某种情况或达到某种目的。《后汉书·班固传》:“﹝ 匈奴 ﹞徒以畏 汉 威灵,逼惮南虏,故希望报命,以安其离叛。” 唐 韩愈 《后廿九日复上书》:“其所求进见之士,虽不足以希望盛德,至比於百执事,岂尽出其下哉!” 毛泽东 《为中华全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题辞》:“希望有更多的好作品出世。”

(4).欲望。《宋书·殷孝祖传》:“国乱朝危,宜立长主……而羣小相煽,构造无端,贪利幼弱,竞怀希望。”《百喻经·贫儿欲与富者等财物喻》:“心有希望,常怀不足。” 宋 朱熹 《庚子应诏封事》:“债负既足,则又生希望,愈肆诛求。”

(5).指美好的愿望或理想。 鲁迅 《集外集拾遗补编·随感录》:“ 波兰 , 印度 ,文籍较多, 中国 人说起他的也最多;我也留心最早,却很替他们抱着希望。” 巴金 《死去的太阳》十四:“他那时候充满着希望,怀着无限的热诚。”

(6).指愿望或理想所寄托的对象。 鲁迅 《南腔北调集·答杨邨人先生公开信的公开信》:“它还年青,它还存在,希望正在将来。” 邓小平 《为全国青少年科技创作展览会题词》:“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科学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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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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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弥补 míbǔ

(1) [compensate;recompense]∶补偿,赔偿

何止能弥补这种损失

(2) [make up;patch up]∶填补

弥补亏空

(1).填补;补偿。 清 恽敬 《答来卿》:“今年各用更加困乏,春间有诸相好劝刻书弥补,尚未动手。”《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八七回:“就这几年里头,弥补以前的亏空,得了个营务处差事,阔了几年。”

(2).补救;挽回。 马南邨 《燕山夜话·保护文物》:“这许多碑板经过几次损失,残缺的部分已经无法弥补了。” 曹禺 《日出》第四幕:“不过,你们轻轻把 小东西 又送回到 金八 手里,这件事是很难弥补的。”

(3).缝补,补缀。 许地山 《空山灵雨·补破衣的老妇人》:“我这块原没有用线缝住,因为早晨忙着要出来,只用浆子暂时糊着,盼望晚上回去弥补;不提防雨丝替我揭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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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形容笑的词语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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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苦笑:心情不愉快而勉强做出笑容。

2、惨笑:内心痛苦、烦恼而勉强作出笑容。

3、失笑:不自主地发笑。

4、干笑:不想笑而勉强装着笑。

5、笑逐颜开:逐:追随;颜:脸面,面容;开:舒展开来。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形容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6、讪笑:讥笑。

7、笑里藏刀:形容对人外表和气,却阴险毒辣。

8、皮笑肉不笑:极其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形容虚伪或心怀恶意的样子。

9、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10、笑容可掬:掬:双手捧取。形容笑容满面。

11、奸笑:阴险地笑。

12、莞尔一笑:形容微笑。

13、讥笑:讥讽和嘲笑。

14、巧笑:美好的笑貌: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15、眉开眼笑:眉头舒展,眼含笑意。形容高兴愉快的样子。

16、狞笑:凶恶地笑。

17、嘻嘻哈哈:形容嬉笑欢乐的样子。

18、呵呵大笑:呵呵象声词,形容笑声。

19、嘲笑:用言辞笑话对方。

20、冷笑:含有讽刺、不满意、无可奈何、不屑于、不以为然等心情或怒意的笑。

21、微笑:1、略带笑容。2、不显着的、不出声的笑。

22、笑嘻嘻:形容微笑的样子:他脸上总是笑嘻嘻的。

23、笑哈哈:内心感到喜悦总是有说有笑!

24、狂笑:纵情大笑。

25、嫣然一笑:嫣然:笑得很美的样子(指女性)。形容女子笑得很美。

26、痴笑:傻笑。

27、满脸堆笑:满脸高兴的样子。

28、破涕为笑:涕:眼泪。一下子停止了哭泣,露出笑容。形容转悲为喜。

29、前仰后合:身体前后晃动。形容大笑或困倦得直不起腰的样子。

30、仰天长笑:仰头朝天而大声地笑。多就对某件事不以为然而采取旁若无人的态度而言。

31、嬉皮笑脸:形容嬉笑不严肃的样子。

32、偷笑:形容人不出声的笑,多是不怀好意的笑。

33、捧腹大笑:用手捂住肚子大笑。形容遇到极可笑之事,笑得不能抑制。

34、谄笑:强装笑脸以讨好人。

35、哄堂大笑:形容全屋子的人同时大笑。

36、怪笑:1、惊怪,嗤笑。2、奇特的笑声。

37、笑眯眯:形容微笑时眼皮微微合拢的样子。

38、窃笑:1、暗中讥笑2、轻轻地或压抑地笑。

39、解颐:开颜而笑。

40、欢笑:快活地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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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赞美春天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3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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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回大地 好象春天又回到大地。形容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春晖寸草 春晖 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 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春花秋月 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光明媚 明媚 美好,可爱。形容春天的景物鲜明可爱。

春风和气 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春冰虎尾 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漏泄春光 原指透露春天的信息,后比喻泄露男女私情

柳绿花红 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

寸草春晖 寸草 小草;春晖 春天的阳光。小草的心意难以报答春天的恩惠。比喻子女报答不尽父母养育之恩

春去秋来 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华秋实 华 同“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也比喻事物的因果关系

杏雨梨云 杏花如雨,梨花似云。形容春天景色美丽。

李白桃红 桃花红,李花白。指春天美好宜人的景色。

花明柳暗 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春意阑珊 阑珊 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春生秋杀 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枯木逢春 枯干的树遇到了春天,又恢复了活力。比喻垂危的病人或事物重新获得生机。

腊尽春回 腊 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来了。

红情绿意 形容艳丽的春天景色。

虎尾春冰 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和风细雨 和风 指春天的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和缓,不粗暴。

花香鸟语 鸟语 鸟鸣如同讲话一般。形容春天动人的景象。

春意盎然 春意 春天的气象。盎然 丰满、浓厚的样子。形容春天的气氛很浓。

春蛙秋蝉 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春笋怒发 春天的竹笋迅速茂盛地生长。比喻好事层出不穷地产生。

秋月春花 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鸟语花香 鸟叫得好听,花开得喷香。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满园春色 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柳暗花明 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花明柳媚 〖解释〗形容春天绿柳成荫、繁花似锦的景象。

春暖花香 【出处】明·无名氏《打韩通》头折 “春暖花香,和风淡荡。我则见东郊上,男女成行,处处闲游赏。”【解释】形容春天美丽的景色【示例】【故事】

雨后春笋 指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比喻新生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莺歌燕语 黄鹂歌唱,燕子呢喃。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沂水春风 沂水 河水名,在山东省曲阜县境内,孔子出生地。春风 春天和暖的风,比喻良好的熏陶和教育。来自沂水的春风比喻深受孔学的教育与熏陶。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春深似海 春天美丽的景色像大海一样深广。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春山如笑 形容春天的山色明媚。

春色满园 园内到处都是春天美丽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春色撩人 撩 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春暖花开 本指春天气候宜人,景物优美。现也比喻大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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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详细解释

全文共 2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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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传 liúchuán

[circulate;spread; be in circulation; be made known extensively] 谣言、新闻或其他信息在人们中间的传播

流传后世

一则正在流传的谣言

传下来;传播开。《墨子·非命中》:“声闻不废,流传至今。” 宋 罗大经 《鹤林玉露》卷三:“当时 吴濞 、 邓通 ,皆得自铸钱,独多流传,至今不絶。其轻重适中,与今钱略相似。” 清 陈廷焯 《白雨斋词话》卷三:“ 徐电发 词,当时盛负重名,至於流传海外,可谓荣矣。” 秦牧 《艺海拾贝·核心》:“那些平白如话,而又表达了群众心声或者阐述了深刻思想的诗句,可以世代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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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机不可失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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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机不可失指好的时机难求,千万不可错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机不可失

【汉语注音】:jī bù kě shī

【成语出处】:后晋.刘昫等《旧唐书.李靖传》:九月,靖乃率师而进,将下峡,诸将皆请停兵以待水退,靖曰:“兵贵神速,机不可失。今兵始集,铣尚未知,若乘水涨之势,倏忽至城下,所谓疾雷不及掩耳,此兵家上策。纵彼知我,仓卒征兵,无以应敌,此必成擒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宾语;含褒义;常与“时不再来”连用,也作“失不再来”。

【机不可失的意思】:机:时机;时:时机;失:错过;指好的时机难求,千万不可错过。

【机不可失的近义词】:时不再来、时不我待、岁不我与、时不可失;

【机不可失的反义词】:失之交臂、夺臂失之、丧失良机、错过良机、坐失良机;

【机不可失的故事】

唐朝时期,唐高祖李渊称帝后,大将军李靖建议将在长江中游称帝的萧铣拿下。于是唐军抵夔(kuí)州(现四川省奉节)。当时萧铣以为秋汛时节江水上涨,唐军不敢轻而易举的贸然进犯,疏忽大意没有防备。而唐军最初也认为水涨时渡江危如累卵,但是李靖的看法却是兵贵神速,机不可失。经过来来回回的战斗,唐军终于包围了江陵城,萧铣也束手就擒。

唐太宗李世民继位,他李靖率领十万大军,讨伐背叛唐朝的东突厥首领颉利可汗。颉利可汗不堪一击便被唐军打败,颉利可汗求和。但是唐太宗看出他不是真心诚意的想要投降,而只是苟延残喘等待机会,因此他也虚情假意地答应讲和,还派人到军营中去抚慰颉利可汗。李靖心领神会唐太宗的心思,他与副将张公谨商议,用突然袭击的方法将颉利可汗一举歼灭。张公谨说皇上答应讲和怎能再去袭击。李靖开诚布公地回答说:“用兵在于变幻莫测,兵贵神速,机不可失,以免打草惊蛇。当年韩信抄项羽的后路破齐,就是最好的例子。”李靖率领骑兵风尘仆仆远道奔袭,大破东突厥兵,歼敌一万多,俘敌十余万,其余的东突厥兵也如惊弓之鸟四散而逃,颉利可汗也被活生生地擒拿了。

【机不可失例句】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五十五回:“苦戮酆舒,兼并潞地,因及旁国,尽有狄土,则西南之疆益拓,而晋之兵赋益充,此机不可失也。”

唐.房玄龄等《晋书.宣帝纪》:“从讨张鲁,言于魏武日:‘刘备以诈力虏刘璋,蜀人未附而远争江陵,此机不可失也。”

姚雪垠《李自成》第三卷第四十章:“不然,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家店了。”

【机不可失造句】

现在农村正在起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你们应该去看一看,会让你们叹为观止的,机不可失啊。

中国是个消费大国,有着举世瞩目的消费能力,做生意必须先入为主,因为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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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详细解释

全文共 6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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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渐渐 jiànjiàn

(1) [gradually;increasingly;slowly;by degrees;by little and little;step by step] 程度或数量逐步地;慢慢地

渐渐透出。——《徐霞客游记·游黄山记》

(2) 又

渐渐落吾杖底。

路上的行人渐渐多起来了

逐渐。 汉 荀悦 《汉纪·武帝纪四》:“ 广 伪死,渐渐腾而上马,抱胡儿而鞭马南驰。” 唐 张籍 《早春病中》诗:“更怜晴日色,渐渐暖贫居。”《三国演义》第八五回:“却説 先主 在 永安宫 ,染病不起,渐渐沉重。” 老舍 《骆驼祥子》十一:“往东入了 长安街 ,人马渐渐稀少起来。”

(1).植物吐穗或吐絮貌。《史记·宋微子世家》:“乃作《麦秀》之诗以歌咏之,其诗曰:‘麦秀渐渐兮,禾黍油油。’” 司马贞 索隐:“渐渐,麦芒之状。音子廉反,又依字读。”《文选·潘岳》:“麦渐渐以擢芒,雉鷕鷕而朝鴝。” 徐爰 注:“渐渐,含秀之貌也。” 明 陈汝元 《金莲记·弹丝》:“千万丝陌头杨柳,渐渐可藏鸦。”

(2).流淌貌。 汉 刘向 《九叹·远逝》:“肠纷紜以繚转兮,涕渐渐其若屑。” 唐 韩愈 《苦寒》诗:“中宵倚墙立,淫泪何渐渐。” 清 黄鷟来 《戊辰冬与张四明分手即事纪别》诗之七:“渐渐清溪沚,其下多鸳鳧。”

山石高峻貌。渐,通“ 巉 ”。《诗·小雅·渐渐之石》:“渐渐之石,维其高矣。” 毛 传:“渐渐,山石高峻。” 孔颖达 疏:“以渐渐文连之石为山石之状,又以维其高矣,故知为高峻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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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详细解释

全文共 2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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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慎 jǐnshèn

(1) [careful;prudent]∶细心慎重

知臣谨慎。——诸葛亮《出师表》

谨慎的疑虑

(2) [discreet]∶指认为自己的看法有所根据,但还有所保留

对谈判的前景表示谨慎的乐观

言行慎重小心,以免发生有害或不幸的事情。《穀梁传·桓公三年》:“父戒之曰:‘谨慎从尔舅之言。’母戒之曰:‘谨慎从尔姑之言。’” 唐 元稹 《叙诗寄乐天书》:“朝廷大臣以谨慎不言为朴雅,以时进见者不过一二亲信。” 丁玲 《母亲》一:“他也不禁有一阵凄凉之感,当然下药是更谨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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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详细解释

全文共 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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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抵抗,向对方屈服。

唐陆贽《放淮西生口归本贯敕》:“其投降人等,权於诸州县安置者,亦任各从所适。”辽懿德皇后《伏虎林应制》诗:“灵怪大千俱破胆,那教猛虎不投降。”明唐顺之《为擒获溃兵及奸细事疏》:“馀党怜其被脇,既已投降,悉从轻典,理合题知。”梁斌《播火记》四八:“为了革命,流血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投降与屈辱!”

投降,定义为军人在自愿或长官的命令下,停止对敌人的战斗并成为战俘的行动。战斗人员投降时多会竖起白旗或高举、张开双手。

国家、政权或政府亦可能选择投降以停止战争或军事冲突。这些投降的手续包括签订停火令、和约或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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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详细解释

全文共 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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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 wánshàn

(1) [perfect;consummate]

(2) 完备美好

完善的技艺

(3) 使完备美好

完善设施

(1).完备美好。《史记·匈奴列传》:“其得 汉 繒絮,以驰草棘中,衣袴皆裂敝,以示不如旃裘之完善也。” 明 张居正 《帝鉴图说述语》:“究其终始,尚多可议,其完善烁懿、卓然可为世表者,纔什一耳。” 徐迟 《牡丹》二:“内容和形式一切具备,歌喉和舞姿十分完善。”

(2).完好;无缺损。《初刻拍案惊奇》卷五:“忽遇虎负爱女至,惊逐之。顷虎去而人不伤,今完善在舟,希示进止。” 清 昭槤 《啸亭杂录·淳化帖》:“惟大内所藏,係当日所赐 毕士安 者,篇帙完善,墨瀋如新, 成亲王 曾见之。”

(3).使趋于完美。《花城》1981年第2期:“社会主义本身不是也在不断的完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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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背水一战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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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背水一战比喻做事情有进无退,决一死战成败在此一举,努力拼命完成要做的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背水一战

【汉语注音】:bèi shuǐ yī zhàn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淮阴侯列传》:“(韩)信乃使万人先行,出,背水陈(阵)…军皆殊死战,不可败。”

【成语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比喻双方决一死战,常与“破釜沉舟”连用。

【背水一战的意思】:背水:背靠河水,指无路可退;水:指江河;比喻做事情有进无退,决一死战成败在此一举,努力拼命完成要做的事。

【背水一战的近义词】:背城借一、济河焚州、破釜沉舟、背水为阵;

【背水一战的反义词】:临阵退缩、望风而逃、知难而退、偃旗息鼓;

【背水一战的故事】

秦朝末年,大将军韩信是刘邦旗下的一名军事奇才,在楚汉相争之际,汉王采用了他的计策,攻取了关中地区,也为同西楚霸王项羽争夺天下奠定了基础。汉高祖三年,韩信领兵东渡黄河越过太行山,攻打项羽的附属国赵国。太行山以东的咽喉要地井陉口(今河北获鹿、井陉交界处一道极狭的山口),道路狭窄,是其必经之路。赵王歇与大将陈余结集二十万部队,前面堵守井陉口,后面切断韩信的粮道,将韩信困于井陉中。韩信知道后,派出一部分人马,故意背水结阵,引诱住赵军,另选出两千轻骑兵从小道圩回监视赵军一举一动。两军开始交战时,韩信的主力部队奋勇出击,背水结阵的部队因无路可退,也返身猛扑。高处的赵军远远见了韩信背水列阵,都笑话韩信。谁知汉军里外夹击,赵军根本抵档不住,四散奔逃,陈余阵亡,赵王被俘。战后,有将士问韩信:“兵法上说背水结阵乃兵家大忌,将军为什么明知故犯居然还打了胜战呢?”韩信回答:“兵法上也说‘置之死地而后生,投之亡地而后存。’背水结阵,把士兵们放在死地,他们才会拼命奋战,以求生存。”只要有决心,在怎样的条件下都能够取得理想的成绩。背水一战就是坚决求生存这一点获得胜利的。

【背水一战例句】

理由《高山与平原》:“挫折也有两重性。它可以把人置于死地,也可能使人置于死地而后生。他只有背水一战了。 ”

凌力《星星草》上卷第一章:“捻匪把他们的辎重、土垒、木栅都烧了,还想破釜沉舟,背水一战呢。”

【背水一战造句】

对于一个创业者来说,只要认清了道路就要有背水一战的准备,这样离成功就不远了。

运动员的职业生涯是很短暂的,所以一旦有机会参加各种大型赛事,运动员们都要背水一战,发挥出最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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