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贻笑大方怎么解释通用20篇

“说”,是古代的一种文体,通常借某一事物,可以记叙事物,可以说明事物,也可以议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贻笑大方怎么解释,欢迎阅读。

浏览

1345

作文

1000

文学常识:现代汉语名词解释

全文共 637 字

+ 加入清单

现代汉字的标准化,是指对“五四”以来现代汉语书面语用字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科学的整理。下面是小编分享的文学常识之现代汉语名词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1、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2、音素文字:是用一定的字母为书写单位,用字母来记录语言中的音素或音位的文字。音素文字由字母按照拼写规则合成词,字母本身不表示词的意义。

3、音节文字:是以音节为最小的书写单位,一个书写符号表示一个音节,不同的音节用不同 的符号代表。

4、象形字:是模拟事物形状来表示字义的一种造字方法。

5、指事字:是用抽象的符号或在象形字的基础上加以提示的符号来表示某个语素的造字方式

6、会意字:是汇合两个或两个的字来构成一个字的造字方式

7、形声字:所谓形声就是一个表意成分跟一个表音成分合起来组成一个新的造字方式、

8、现代汉字的标准化,是指对“五四”以来现代汉语书面语用字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科学的整理,做到“四定”,即定量、定形、定音、定序

9、词根:词当众表示基本意义的语素

10、词缀:词当众表示附加意义的语素

11、单纯词:是由一个语素单独构成的词

12、合成词: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语素组合构成的词

13、单义词:只有一个义项

14、多义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义项而这些义项之间又具有内在的联系

15、同音词:读音相同、意义有没有联系的两个词或多个词

16、异形词:一个词具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写法

17、理性义 :词义中同概念有关的意义部分叫理性义。

[文学常识:现代汉语名词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作文

篇1:引证解释

全文共 599 字

+ 加入清单

光线不足,阴暗。

《敦煌变文集·破魔变文》:“强风忽起,拔树吹沙,天地既不辩东西,昏闇岂知南北。”

宋 何薳 《春渚纪闻·龙蜕放光》:“夜自庄舍还,而月色昏暗,殆不分道。”

《英烈传》第四二回:“上面都是顽石生成,止有一个洞口,倒影天光,并不十分昏暗。”

曹禺 《日出》第一幕:“远处鸡鸣……屋内还是昏暗的。”

指社会混乱,政治腐败。

《后汉书·独行传·范冉》:“吾生於昏闇之世,值乎淫侈之俗,生不得匡世济时,死何忍自同於世。”

鲁迅 《两地书·致许广平二》:“但若政治昏暗,好的人也不能做办事人员。”

昏庸;愚昧。

《宋书·刘敬宣传》:“ 牢之 以 道子 昏闇, 元显 淫凶,虑平 玄 之日,乱政方始。”

前蜀 贯休 《经吴宫》诗:“ 夫差 昏暗霸图倾,千古凄凉地不灵。”

《三国志平话》卷下:“有 魏王 昏暗日甚,司马不能正。”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丹铅新录六·孔明渊明》:“ 孔明 治 蜀 ,不专主宽。盖以 刘璋 昏暗,故稍以法纪振之。”

指文字模糊或某些物体不光洁明亮。

唐 冯贽 《云仙杂记·墨染纸不昏》:“墨染纸三年字不昏暗者为上。”

《红楼梦》第九五回:“ 贾母 打开看时,只见那玉比先前昏暗了好些。”

鲁迅 《野草·好的故事》:“石油又不老牌,早熏得灯罩得昏暗。”

指面色阴沉。

《再生缘》第十五回:“我看你,近来气色常昏暗,倒只怕,头次兴师要失机。”

骆宾基 《生与死》:“他的前额有着阴天欲雨那样的昏暗色。”

展开阅读全文

篇2:描写雪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078 字

+ 加入清单

1、玉树琼枝:挂满了枝头。

2、晶莹剔透:形容雪花晶莹可爱。

3、白雪阳春:指高雅的艺术。

4、冰冻三尺:形容雪多,且厚。

5、冰凝雪积:形容冰雪堆积。

6、瑞雪纷飞:吉祥的雪花飞洒漫天。

7、白雪皑皑:形容雪花堆积了很多。

8、大雪封山:大雪封住了山。

9、雪压冬云:即冬云压雪,指雪稠云低的样子。

10、银装素裹:形容雪花覆盖着万物。

11、银蝶飞舞:形容雪花飞舞。

12、大雪茫茫:雪很大,且多。

13、玉琢银装:形容雪覆盖大地。

14、山舞银蛇:山岭好像银白色的蟒蛇在飞舞。

15、洁白无暇:形容雪花洁白没有杂质。

16、白雪晶莹:白雪晶莹剔透。

17、雪窖冰天:到处是冰和雪。形容天气寒冷,也指严寒地区。

18、雪晴美景:雪地上的晴天,很美。

19、雪虐风饕:又是刮风,又是下雪。形容天气非常寒冷。

20、冰封雪飘:冰铺满地,雪花飞舞。

21、茸茸雪片:必须雪花软绵。

22、纷纷扬扬:形容雪、花等多而杂乱地在空中飘舞。

23、迎风冒雪:顶着寒风,冒着大雪。常形容旅途艰辛。

24、轻舞飞扬:形容雪花轻轻飞扬。

25、漫天飞雪:雪飞扬了满天都是。

26、雪舞轻扬:形容雪花飞舞。

27、白霜铺地:形容雪花铺满了地面。

28、原驰蜡象:高原上的丘陵好像许多白象在奔跑。

29、大雪盈尺:形容雪堆积的很厚。

30、雪雾弥漫:带雪的大雾漫开。

31、雪兆丰年:指冬天大雪是来年丰收的征兆。

32、萤窗雪案:形容刻苦读书。

33、银光耀眼:形容雪花光洁,反射出来的光芒很耀眼。

34、银霜满地:雪花铺了一地。

35、瑞雪飞舞:吉祥的雪花飞洒漫天。

36、白雪飘扬:形容雪花飞扬。

37、梅雪争春:形容雪和梅花。

38、鹅毛大雪:形容雪花很大,像鹅毛一样。

39、雪花飘飘:雪花飘在空中。

40、雪花透亮:形容雪花白透。

41、冰天雪窑:到处是冰和雪。指严寒地区。

42、雪碗冰瓯:形容碗、盆器皿洁白干净。也比喻诗文清雅。

43、风雪之夜:风雪交加的夜晚。

44、粉装玉砌:冰雪覆盖万物,像是玉雕的。

45、银装世界:形容雪花堆积了整个世界。

46、雪飘如絮:飞散的雪花像柳絮一样。

47、玉树银花:形容雪覆盖在树枝上。

48、云起雪飞:如云兴起,如雪飘飞。

49、晶莹如玉:形容雪白而亮像玉一样。

50、玉鳞飞舞:形容雪花纷飞。

51、玉树琼枝:白雪覆盖的树。

52、雪花飞舞:雪花落下,像跳舞一样飞扬。

53、冰天雪地:冰雪覆盖满天都是。

54、冰消雪融:冰雪开始融化。

55、银花珠树:形容书上堆满了雪花。

56、白雪飘扬:白色的雪花扬洒在空中。

57、雪意涔涔:雪花不止的下。

58、大雪纷飞:雪片大量飘落的样子。形容雪下得大。

59、银霜遍地:形容雪铺了一地。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尤其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260 字

+ 加入清单

尤其的近义词:特别、越发、更加、加倍

尤其的拼音:yóu qí

尤其的解释:副词。表示更进一步:他各门功课都好,语文尤其突出|数量固然要紧,质量尤其重要。

尤其的近义词:特别 十分 非常 格外 相当

尤其的意思

副词。表示更进一步

重点突出的方面

比如说

小李是个好人,尤其性格特别好。

就是说,人的方方面面都好,重点要说的就是他的性格。

造句

①他各门功课都好,语文尤其突出。

②数量固然要紧,质量尤其重要。

③请不要吃辛辣的食物,尤其是麻辣烫。

冰心 《我们太太的客厅》:“无疑的,我们的太太是当时社交界的一朵名花,十六七岁时候尤其美丽鲜艳艳哦

展开阅读全文

篇4:不伦不类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44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不伦不类形容不正派或不规范,不成体统。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不伦不类

【汉语注音】:bù lún bù lèi

【成语出处】:清.曹雪芹《红楼梦》六十七回:“王夫人听了,早知道来意了。又见他说的不伦不类,也不便不理他。”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补语;比喻不规范与不成样子;强调不规范,多用于事或物。

【不伦不类的意思】:不伦:不同类;不像这一类,也不像那一类。形容不正派或不规范,不成体统。也指将互不相关的事物拿来作比拟。

【不伦不类的近义词】:非僧非俗、非驴非马、不三不四、中规中矩、有板有眼、一本正经、有模有样;

【不伦不类的反义词】:正襟危坐、一本正经;

【不伦不类的故事】

《红楼梦》中有这样一段:薛蟠从江南带回两箱东西送给薛姨妈及宝钗,工于心计的宝钗把土产绫罗绸缎及洋货分成许多份,送给贾府上上下下的姊妹们,林黛玉自然而然少不了,贾环那里她也没有忘记,赵姨娘感激涕零地夸奖宝钗说:“难怪都说宝丫头做人大方,她哥哥能带多少东西回来?她挨门送,连我这样没时运的她都想到。若是那黛玉,对我们正眼也不瞧,哪里肯送东西?”她想起宝钗是王夫人的亲戚,想到王夫人那里买个好,便到王夫人的房子嬉皮笑脸地说:“你瞧这是宝姑娘送给环哥的,宝姑娘想得周到,真是大户人家的闺女,怎么不叫人敬重?怪不得老太太成天赞不绝口地夸她!”王夫人本来就对赵姨娘爱理不理,她说的话又不伦不类,就阴阳怪气地对她说:“给你了就收了去拿给环哥玩罢……”赵姨娘是来讨好的,没想碰了一鼻子灰,只得讪讪地回到自己房中。

【不伦不类例句】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三十一回:“赵元常见他的为人呆头呆脑,说的话不伦不类,又想到制台刚才待他的情形,恐怕事情不妙。”

《李书华、李宗伺致胡适》:“清室优待条件,乃非牛非马、不伦不类,古今中外独一无二的一种条件。” 《光明日报》1982.08.19”:“‘瞧我磨的剪子多快,你想剪天上的云做一床天大的被,也剪得动’……我觉得这样描写老渔民是不伦不类。”

【不伦不类造句】

我们握手之后小心翼翼地交换了名片,然后我翻来覆去地看着手上这张有点儿不伦不类的名片。

他一番话说得不伦不类,倒没有油腔滑调的感觉,反而配合着他腔调给人一种卷土重来的乐律感。

展开阅读全文

篇5:朴素无华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14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朴素无华质朴诚实而不浮华,比喻生活俭朴,不浮华。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朴素无华

【汉语注音】:pǔ sù wú huá

【成语出处】:明.宋濂等《元史.乌古孙泽传》:“常曰:‘士非俭无以养廉,非廉无以养德。’身一布袍数年,妻子朴素无华,人皆言之,泽不以为意也。”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有时指人的人品。

【朴素无华的意思】:质朴诚实而不浮华,比喻生活俭朴,不浮华。

【朴素无华的近义词】:质朴无华、朴实无华;

【朴素无华的反义词】:;

【朴素无华的故事】

南宋时期,元世祖忽必烈率军出征南宋,部队元帅唆都帐下的文书都由女真人乌古孙泽掌管。元军将兴华攻下来以后,唆都元帅命令士兵们屠城,此时乌古孙泽竭尽全力劝说唆都网开一面,终于使城里的老百姓们免遭杀身之祸。后来兴化地区由乌古孙泽管辖,当时刚打完仗,城里的老百姓们都一贫如洗,过着餐风露宿的生活。乌古孙泽这时收养了很多孤儿,并且给老百姓发放救济的粮食和衣服。这时有的官员想要把南宋战死的士兵财产都没收掉,乌古孙泽阻止他们并说道:“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让他们的百姓承担这样的后果是不应该的。”乌古孙泽在兴化办了多所学校,并请先生来给大家教授儒家思想,在当地有文化的读书人眼里他是一个德高望重的人,学堂里都挂着乌古孙泽的画像。史书上有记载乌古孙泽跟他的妻子过的生活是“朴素无华,人皆言之。”乌古孙泽不但生活检朴省吃俭用,而且还把平时节省下来的租米都大公无私地捐给学校,一直以来都受到了人们的尊重。

【朴素无华例句】

鲁迅《二心集.夏娃日记.小引》:“又得译者将丰神伟达,而且朴素无华,几乎要令人觉得倘使夏娃用中文来做日记,恐怕也就如此如此一样。”

【朴素无华造句】

尽管他是一个身家上亿的达官贵人,但你第一眼看见他的时侯只有一种朴素无华的感觉。

一向低调的她身上穿着的衣服都是昂贵的奢侈品,只是看起来却朴素无华没有霓裳羽衣的感觉。

展开阅读全文

篇6:精选十幅谐音对联及解释

全文共 763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谐音对联就是对联中有一些不恰当的字,利用语言文字同音、同义的关系,使一句话涉及到两件事情、多件事或两种内容、多种内容,一语双关地表达作者所要表达的意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选十幅谐音对联及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东不管,西不管,酒管;

兴也罢,衰也罢,喝罢。

清代江南一酒馆生意萧条,有书生为题此联,生意渐好。“管”谐“馆”,“罢”谐“吧”

闵子牵白牛,过王子店;

白公骑乌马,赶公冶场。

某学童集孔门弟子戏对。“闵子牵”谐“闵子骞”,“白牛”谐“[冉]伯牛”,“白公骑”谐“百公琦”,“公冶场”谐“公冶长”

上海秀才下第,只为落书;

华亭百姓受灾,皆因孽报。

明上海知县郑洛书、华亭知县聂豹戏对。“落书”谐“洛书”,“孽报”谐“聂豹”

顺风帆逆风帆,帆迟帆快;

涨潮橹退潮橹,橹直橹扳。

祝允明对某友。“帆迟”谐“樊迟”,孔子弟子;“帆快”谐“樊哙”,汉初大将;“橹直”谐“鲁直”,宋黄庭坚字;“橹扳”谐“鲁班”,古代巧匠

船尾拔钉,孔子生于舟末;

云间闪电,霍光出自汉中。

解缙对某友。“舟”谐“周”,“霍光”谐“火光”

猫儿竹下乘凉,全无暑气;

蝴蝶花间向日,更有风来。

“暑”谐“鼠”,“风”谐“蜂”

披衣靸鞋而走,急事急事;

弃甲曳兵而走,常输常输。

兵部尚书夏元吉、给事中周大有戏对。“急事”谐“给事”,“常输”谐“尚书”

解衣脱冕而行,舍人给事;

弃甲曳兵而走,宣抚尚书。

赵九龄对张焘。“给事”谐“急事”,“尚书”谐“常输”

木屐为鞋,足下果然无履;

椰瓢作盏,尊前委的不钟。

明胡唯庸、袁柳庄戏对。“无履”谐“无礼”,“不钟”谐“不忠”

立湖石于江心,岂非假岛;

蒙虎皮于马背,谓是斑彪。

文征明对徐祯卿。“假岛”谐“贾岛”,“斑彪”谐“班彪”

雨打儒冠,好似盛油木杓;

雪飘僧顶,犹如舂粉擂槌。

尤秀才对雷和尚。“油”谐“尤”,“擂”谐“雷”

展开阅读全文

篇7:洛阳纸贵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07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洛阳纸贵比喻好的著作有价值,流传广,风靡一时。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洛阳纸贵

【汉语注音】:luò yáng zhǐ guì

【成语出处】:唐.房玄龄等《晋书.左思传》:“……于是豪贵之家,竞相传写,洛阳为之纸贵。”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宾语、定语、补语;含褒义;形容著作流传很广。

【洛阳纸贵的意思】:文章写得好,连纸都涨价了。比喻好的著作有价值,流传广,风靡一时。

【洛阳纸贵的近义词】:风行一直、交口称誉、有口皆碑、有目共睹;

【洛阳纸贵的反义词】:无人问津、敬而远之;

【洛阳纸贵的故事】

西晋时期,赫赫有名的文学家左思家徒四壁,相貌丑陋,可是文章写得好。他写一篇《齐都赋》用了一年的时间,更有《三都赋》,前后花了十年。三都是指三国时期的蜀国京都成都、吴国京都建业和魏国京都邺。他到这三座都城去调查、游览,收集了丰富的资料,积累很多素材,为了便于写作和修改,他在门户、庭院,甚至厕所等地方都放上纸、笔,想到好的语句就记下来。经过反复修改推敲,《三都赋》终于写成。他的文章构思奇巧,气魄雄伟,语言优美绮丽,表现出三座都城的美丽,壮观,反映出中国劳动人民的智慧和才能以及中国古代光辉灿烂的文化。《三都赋》问世以后一传十,十传百,整个洛阳都轰动了。人们乐此不疲地争相传抄,竟使洛阳的纸价一下子贵了起来。

【洛阳纸贵例句】

清.李汝珍《镜花缘》第七十七回:“人说‘洛阳纸贵’,谁知今日闹到‘长安扇贵’。此时画的手也酸了,眼也花了。”

清.曾朴《孽海花》第二回:“上海虽繁华世界,究竟五方杂处,所住的无非江湖名士,即如写字的莫友芝,画画的汤壎伯,非不洛阳纸贵,名震一时,总嫌带着江湖气。”

【洛阳纸贵造句】

他喜欢写江湖轶闻、豪杰侠客,扑朔迷离的故事中穿插悬疑的案情,引人入胜,一时间洛阳纸贵。

中国中车的股票从当初的洛阳纸贵变得一文不值,连续跌停收盘,卖单高挂,股民们吓得惊慌失措。

展开阅读全文

篇8:千变万化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176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千变万化形容事物或现象变化繁多,没有穷尽。下面是小编整理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千变万化

【汉语注音】:qiān biàn wàn huà

【成语出处】:战国.列御寇《列子.汤问》:“穆王惊视之,趋步俯仰,信人也。巧夫顉其颐,则歌合律;捧其手,则舞应节。千变万化,惟意所适。王以为实人也,与盛姬内御并观之。”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中性成语;用于景物;偏重于变化的次数非常多。

【千变万化的意思】:形容事物或现象变化繁多,没有穷尽。

【千变万化的近义词】:变幻莫测、变化多端、瞬息万变、变化无穷、变化莫测、五花八门;

【千变万化的反义词】:一成不变、千篇一律、依然如故;

【千变万化的故事】

传说西周时期,周穆王有一次穿过昆仑山去打猎,在回来的路上有个国家推荐了一位名字叫做偃师的人给周穆王,据说他是个能工巧匠,技艺有如鬼斧神工,还会做机械人。周穆王知道后对偃师说道:“我听说你能为所欲为,有着超群的本领,是这样的吗?”偃师回答周穆王说:“您想要造什么我就想方设法造出来,我最近造了一批能歌善舞的‘人’,但不知王有没有兴趣看看呢?”周穆王自然兴致大发,连忙叫偃师给他变出来。过了几天偃师便把他造好的这些‘人’带到了宫里。只见这些假人在宫殿上缓步行走,它们排着队列迈着小碎步,站在了周穆王的面前。这些活灵活现的假人让周穆王看得非常吃惊。偃师这时把假人身上的开关打开,只见它们扭动起腰肢跳起舞来,并且放声高唱,跳舞的动作可谓千变万化,周穆王以为这些都是真人,叫来他最宠爱的妃子盛姬一同观赏。就在表演快要结束的时侯,周穆王看到这些假人向他的妃子们暗送秋波,他非常生气想要降罪于偃师,偃师害怕极了他敢紧把机械人解剖开来给周穆王看,只见假人是用动物皮、胶、漆、颜料做起来的,人体结构中的心、胆、肝、肾、肠等五脏六腑一应俱全,体外的头发、肌肉、皮、骨头牙齿等也都做得跟真人几乎一模一样。周穆王这时侯才平下心来,赞叹偃师道:“你的技艺果然是出神入化,巧夺天工啊!让人大开眼界”

【千变万化例句】

先秦.庄周《庄子.田子方》:“独有一丈夫,儒服而立乎公门。公即召而问以国事,千变万化而不穷。”

唐.房玄龄《晋书.成公绥传》:“阴阳协气而代谢,寒暑随时而推移,三才殊性,五行异位,千变万化。”

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回:“继之道:‘官场中的事,千变万化,哪里说得定呢。时候不早了,我们睡罢。明日大早,我还要到关上去呢。’”

丁玲《生活、思想与人物—在电影剧作讲习会上的讲话》:“你知道就在这些会上,每个人的思想活动都是千变万化的,每个人不一样,每一次不一样。”

【千变万化造句】

黄山的云海瑰丽壮观非常美丽,云海弥漫的时侯如海市蜃楼般千变万化,宛如仙境一般。

现代人对住房的条件要求越来越高,尽管面对千变万化的装修方案往往还是举棋不定。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诗囚

全文共 458 字

+ 加入清单

诗囚即孟郊和贾岛。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诗囚即孟郊和贾岛。正因为孟郊、贾岛都以苦吟著名,又“喜为穷苦之词”,所以后人把他们二人并称,历来有“郊寒岛瘦”之说。金人元好问称“郊岛两诗囚”,此言虽未免过于苛刻,倒也颇能道出二人写诗的态度和风格。

孟郊的诗在思想内容、艺术风格上都有独特的造诣,有着感人的生活气息。有些诗以朴素的语句表达了深切的情思,如著名的《游子吟》就是描写一种真诚而执着的情感,在人民中间广为传诵。孟郊的创作态度严肃认真,但由于求险追奇,不免常有败笔。常因为醉心于词句的琢磨,而忽视了全诗完整艺术境界的创造。他的诗虽不乏佳句,但佳篇甚少。

贾岛一生不喜与常人往来,《唐才子传》称他“所交悉尘外之士”。他惟喜作诗苦吟,在字句上狠下工夫,著名的“推敲”故事就出在他身上。他曾在“独行潭底影,数息树边身”这两句并非绝好的句子旁注有一小诗:“二句三年得,一吟双泪流。知音如不赏,归卧故册秋。”可见他在锤炼词句上下的工夫之深。贾岛的苦吟,实际上是在炼意、炼句、炼字等方面都用了一番苦工夫。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描写冬天的风冬风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750 字

+ 加入清单

冬天的风,我国处于北温带,冬天多吹北风。例:“北风呼啸,大雪纷飞。”

朔风:北风,我国冬天的风多从北边的西伯利亚吹来,所以称冬风为朔风,多用于书面语。例:“冬天,朔风呼叫,夹着阵阵雪沙,扑打着人们的脸颊。”

寒风:冬天寒冷的风。例:“寒风凛冽,侵人肌骨。”

冷风:温度较低的冷空气,吹在人身上会感到寒冷,所以称为冷风。也比喻以冷言冷语打击人的热情,“吹冷风”。

寒风刺骨:寒冷的风冻得骨头疼。形容天气风寒。例:“北方冬天的清晨,滴水成冰,寒风刺骨。”

寒气逼人:非常冷,多形容天气。例;“数九以来,朔风吹,寒气逼人,这又是一个奇冷的冬天。

雪虐风饕:风雪交加。形容严寒。

寒风怒号:怒:愤怒,发怒;号:号叫。寒冷的风刮得像发怒一样号叫。

寒风呼啸:呼啸:,发出高而长的声音。寒冷的风吹着树木等发出尖利的声音,形容天冷风大。

北风凛冽:凛冽是严寒刺骨的意思。北风凛冽形容冬风带来刺骨的寒冷。 冬天描写风的词语

北风:引作冬天的风。例:“北风呼啸,大雪纷飞。”

寒风:冬天寒冷的风。例:“寒风凛冽,侵人肌骨。”

朔风:北风,表冬天的风。多用于书面语。例:“冬天,朔风呼叫,夹着阵阵雪沙,扑打着人们的脸颊。”

寒风:寒冷的风。多指冬季的风。

冷风:寒冷的风。也比喻政治逆流a 如“吹冷风”。

逆风:迎面而来的风。

顺凤:顺着人、车、船行走方向刮的风。也用于友人启程远行时的祝辞。如“一路顺风”。

暴风:猛烈的凤。

大风:风力很强的风。

风暴:刮大风而且往往同时有大雨的天气气象。也用以比喻规模大而来势猛烈的事件或现象。

疾风:急剧猛烈的风。

狂飘:狂风。多用于书面语。

狂风:狂暴的风。

烈风:同狂风。

强凤:特大的风。例:“一场强风来临,立时天昏地暗,飞沙走石,路上的人们被吹得东倒西歪。”

微风:轻微的风。

小风:风力弱小的风。与“大风”相对。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 加入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成语:贻笑大方

全文共 466 字

+ 加入清单

【拼音】:yíxiàodàfāng

【解释】:贻笑:让人笑话;大方:原指懂得大道理的人,后泛指见识广博或有专长的人。指让内行人笑话。

举例造句】:去岁路过贵邦,就要登堂求教;但愧知识短浅,诚恐贻笑大方,所以不敢冒昧进谒。

【近义词】:见笑大方、遗笑大方

【用法】:作谓语、宾语、定语;用于自谦

【英文】:giveanexpertcauseforlanghter

【故事】秋天里山洪按照时令汹涌而至,众多大川的水流汇入黄河,河面宽阔波涛汹涌,两岸和水中沙洲之间连牛马都不能分辨。于是河神欣然自喜,认为天下一切美好的东西全都聚集在自己这里。河神顺着水流向东而去,来到北海边,面朝东边一望,看不见大海的尽头。于是河神方才改变先前洋洋自得的面孔,面对着海神若仰首慨叹道:“俗语有这样的说法,‘听到了上百条道理,便认为天下再没有谁能比得上自己’,说的就是我这样的人了。而且我还曾听说过孔丘懂得的东西太少、伯夷的高义不值得看重的话语,开始我不敢相信;如今我亲眼看到了你是这样的浩淼博大、无边无际,我要不是因为来到你的门前,真可就危险了,我必定会贻笑大方。”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势如破竹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74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势如破竹形容兵力强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势如破竹

【汉语注音】:shì rú pò zhú

【成语出处】:唐.房玄龄等《晋书.杜预传》:“今兵威已振,譬如破竹,数节之后,皆迎刃而解。”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可与“节节胜利”“长驱直入”连用。

【势如破竹的意思】:势:情势、威力、气势;破竹:劈竹子时开头的一节劈开以后下面的几节就可以顺着刀势一直劈下去。形容兵力强大,像用刀劈竹子一样推进顺利没有阻碍。多指开了个头就节节胜利,无法抗拒或气势不可阻挡。

【势如破竹的近义词】:所向披靡、破竹之势、势不可当;

【势如破竹的反义词】:节节退败、一溃千里、坚不可摧;

【势如破竹的故事】

西晋武帝司马炎时期,司马炎灭掉蜀国,夺取魏国政权以后,准备出兵攻打东吴,但是大部分大臣都认为吴国还是比较有实力,劝司马炎做好准备再进攻,只有一位叫杜预的大臣,觉得要趁吴现在衰弱,灭掉它,否则等它有实力了就更难。司马炎觉得有道理就拜杜预为平东将军,出兵攻打东吴,大将杜预也非常支持司马炎统一中国。就率领大军一举攻下江陵,占领了长江下游许多城镇,把吴国的都督孙歆也俘虏了。杜预见战势这么顺利,就想一鼓作气消灭吴国。一些将领却认为不妥,首先连续作战已经是兵家大忌,又值酷署,天气炎热,疾病流行,将士都很疲劳,再加上又逢长江水势暴涨,就建议暂时收兵等到冬天再进攻。但是杜预坚决反对退兵,杜预心想,将士们连取数城,士气正旺,如果就此罢手,势必给吴军以喘息的机会,到时候再举兵,恐怕就不那么容易了。就杜预就鼓励军士们说:“从前,燕国大将乐毅洛西一战,一口气攻下齐国七十多座城池,除了指挥有方,最重要的是士气很旺。我们现在士气正旺,这时如果攻打吴国,像用快刀劈竹子一样,劈过几节后竹子就迎刃破裂。”于是,晋军在稍做休整后继续伐吴,一举攻占了吴国都城,统一了全国。

【势如破竹例句】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一十二回:“曹操将得胜之兵,杀入城中,势如破竹。”

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九十九回:“关胜等众,乘势长驱,势如破竹,又克大谷县。”

【势如破竹造句】

谈恋爱的时侯如果你抓住了对方的心理,那么你对她(他)的追求也就势如破竹了。

苹果手机以其独特的系统与风格在果粉们的支持下在短时间内势如破竹迅速的占领了高端手机市场。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详细解释

全文共 565 字

+ 加入清单

◎ 饱满 bǎomǎn

(1) [plump]∶丰满;充实

颗粒饱满

(2) [full]∶充满感情的

精神饱满

(1).充足。《史记·乐书》:“天子躬於明堂临观,而万民咸荡涤邪秽,斟酌饱满,以饰厥性。” 元 刘壎 《隐居通议·文章五》:“ 退之 则惟意所指,横斜曲直,只要自家屋子饱满,初不问田地四至,或在我与别人也。” 袁鹰 《悲欢·不灭的诗魂》:“作者饱满旺盛的政治热情和如火的诗心,是我们大家经常衷心赞许的。”

(2).吃饱。《百喻经·欲食半饼喻》:“譬如有人因其饥故,食七枚煎饼,食六枚半已,便得餘满。” 宋 苏辙 《梦中反古菖蒲》诗:“仙人劝我食,再三不忍折,一人得饱满,餘人皆不悦。”

(3).丰满。《朱子语类》卷四二:“此六句,又须作一片看始得。若只以下两句作效验説,却几乎闲了这两句,盖内外无怨,是箇应处,到这里方是充足饱满。”《儿女英雄传》第一回:“这公子生得天庭饱满,地格方圆。”

(4).谓获得很多钱财。《二刻拍案惊奇》卷十:“原来真情如此,实为可恨!若非 莫大 有见,此辈人人饱满了。”

(5).充分满足。 郭沫若 《从典型说起--的序文》:“他们榨取作家的血汗、读者的金钱,以饱满自己的兽欲。” 郁达夫 《南游日记》:“游 天台 刚两日,已颇有饱满之感;今日打算去自辟天地,照了志书地图,前去搜索 桐柏宫 附近的胜景。”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花间词派

全文共 892 字

+ 加入清单

晚唐时局动荡,五代西蜀苟安,君臣醉生梦死,狎妓宴饮,耽于声色犬马。间词正是这种颓靡世风的产物。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花间词派是晚唐五代奉温庭筠为鼻祖而进行词的创作的一个文人词派。产生于西蜀,得名于赵崇祚编辑的《花间集》。主要的词人还有孙光宪、李珣、牛希济。花间派中“花间”两字出自花间词人张泌“还似花间见,双双对对飞。”这一词派题材狭窄、情致单调。大都以婉约的表达手法,写女性的美貌和服饰以及他们的离愁别恨。在这些词中描绘景物富丽、意象繁多、构图华美、刻画工细,能唤起读者视觉、听觉、嗅觉的美感。由于注重锤炼文字、音韵,从而形成隐约迷离幽深的意境。对后世的文人词产生、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花间词诞生于晚唐五代,花间词派作为最早的流派之一在词的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有着巨大的影响。晚唐五代时,南方相对安定的社会环境为词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相继出现了西蜀和南唐两个词坛中心。五代赵崇祚撰《花间词》,收集了温庭筠、皇甫松、孙光宪、韦庄、和凝、薛昭蕴、牛峤、张泌、毛文锡、牛希济、欧阳炯、顾夐、魏承班、鹿虔扆、阎选、尹鹗、毛熙震、李珣等人的500首词作。其中除温庭筠、皇甫松、孙光宪之外,都是集中在西蜀的文人,称为“花间派”。

晚唐时局动荡,五代西蜀苟安,君臣醉生梦死,狎妓宴饮,耽于声色犬马。花间词正是这种颓靡世风的产物。晚唐五代诗人的心态,已由拯世济时转为绮思艳情,而他们的才力在中唐诗歌的繁荣发展之后,也不足以标新立异,于是把审美情趣由社会人生转向歌舞宴乐,专以深细婉曲的笔调,浓重艳丽的色彩写宫能感受、内心体验

“花间”词人奉温庭筠为“鼻祖”,但只继承了温词中偏于闺情、伤于柔弱、过于雕琢的“柔而软”的词风,多数作品尽力描绘妇女的容貌、服饰和情态,辞藻艳丽、色彩华美,题材狭窄、内容空虚,缺乏意境的创造。花间词的题材和风格,以“绮罗香泽”为主。其中也有少数作品能够脱去浓腻的脂粉气,具有较为开阔的生活内容。而以韦庄成就较高,牛希济、李 、孙光宪、鹿虔扆、欧阳炯等人也有不同于花间派词风的佳作。“花间”词风直接影响了北宋词坛,直到清代“常州词派”。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基本解释

全文共 215 字

+ 加入清单

◎ 障碍 zhàng ài

(1) [obstacle; barrier]∶阻挡前进的东西

排除障碍

(2) [hinder;obstruct]∶阻挡,使不能顺利通过

身体及精神的成长都受到了障碍

近义词

妨碍、阻碍、停滞、窒息、窒塞、窒碍、滞碍、阻塞、阻滞、波折、妨害、荆棘、阻挡、阻挠、阻拦、阻止、打击、曲折、失败、挫折、故障、贫苦、贫困、贫穷、困苦、困穷、麻烦、繁难、艰难、困难、毛病、报复、抨击、攻击、袭击、冲击、膺惩

反义词

便利、通畅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详细解释

全文共 369 字

+ 加入清单

◎ 模仿 mófǎng

[imitate;copy;model oneself on] 按照现成的样子做

一首模仿传统大学歌曲的讽刺歌

亦作“橅倣”。照某种现成的样子学着做。 宋 欧阳修 《学书自成家说》:“学书当自成一家之体,其模倣他人,谓之奴书。” 明 谢榛 《四溟诗话》卷三:“ 谢灵运 《折杨柳行》:‘鬱鬱河边树,青青田野草。’此对起虽有模倣,而不失古调。” 清 刘逢源 《郭泰》诗:“如何下士相橅倣,只爱先生折角巾。”

同“ 模倣 ”。亦作“橅仿”。《渔洋诗话》卷上引 宋 姜夔 《白石诗话》:“一家之言,自有一家风味……橅仿者语虽似之,韵则亡矣。”《历代诗话·白石道人》作“模倣”。 鲁迅 《书信集·致母亲》:“他什么事情都想模仿我,用我来做比。” 丁玲 《梦珂》二:“﹝ 梦珂 ﹞常常整天躲在房子里照着那些自己所爱的几张画模仿着。”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基本解释

全文共 224 字

+ 加入清单

◎ 拥护 yōnghù

(1) [protect]∶扶助;保护

拥护百姓

(2) [cluster round]∶簇拥

花荣等拥护着宋江

(3) [support]∶对领袖、党派、政策、措施等表示赞成并全力支持

拥护改革

(4) [take care of]∶照料;护理

鲁惠分付楚娘好生拥护。——《八洞天》

(5) [bodyguard]∶卫士;侍从

我和你只做得个拥护,保得他身在命在,替不得这些苦恼,也取不得经来。——《西游记》

同义词

附和、赞同、赞成、称赞、支持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水深火热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74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水深火热比喻人民生活处境异常艰难与痛苦,无法生存下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水深火热

【汉语注音】:shuǐ shēn huǒ rè

【成语出处】:《孟子.梁惠王下》:“以万乘之国伐万乘之国,箪食壶浆,以迎王师,岂有他哉,避水火也。如水益深,如火益热,亦运而已矣。”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宾语、定语;含贬义;指人民生活。

【水深火热的意思】:老百姓所受的灾难,象在越来越深的水中,象在越来越热的火里。比喻人民生活处境异常艰难与痛苦,无法生存下去。也作“火热水深”。

【水深火热的近义词】:民不聊生、水火之中;

【水深火热的反义词】:人寿年丰、国泰民安、安居乐业、国富民强;

【水深火热的故事】

战国时期,燕国内部勾心斗角内战频发,导致燕国的百姓生活十分艰苦,国家陷入危如累卵的境地。齐宣王见此情景趁机派出大将匡章来攻打燕国。燕国的百姓对内战早已厌倦了,他们额手称庆用送水送饭的举动来欢迎齐军。很快齐军就占领了燕都。因为齐军军纪不严,趾高气扬的齐国士兵经常欺侮燕国百姓,燕国百姓又纷纷起来反抗齐国。齐宣王感到很不解,便向正在齐国的孟子请教道:“有人劝我不要吞并燕国,有人又劝我吞并燕国,你说我到底该怎么办才好?”孟子回答说:“如果燕国百姓高兴,就可以去吞并燕国,如果燕国百姓不高兴,就不能去。以前齐国攻占燕国时百姓积极欢迎齐军,是因为他们早就想摆脱燕国的内战带来的困苦生活,可是现在齐国又带给他们亡国耻辱的灾难,这使燕国百姓处在水深火热之中,因此他们肯定是要起来反抗的。”沾沾自喜的齐宣王听了以后不以为然,仍然吞并了燕国,随意蹂躏燕国的百姓。最后,因为燕国老百姓的强烈反抗而使齐国最终还是撤兵了。

【水深火热例句】

鲁迅 《华盖集.“公理”的把戏》:“我们国内战争,尚且常有日本浪人从中作祟,使良民愈陷于水深水热之中,更何况一校女生和几个教员之被诬蔑。”

梁斌《红旗谱》四二:“只要能把国家从水深火热里救出来,他就是至高无上的英雄。”

冯玉祥《我的生活》二四章:“他在安徽做了几年督军,安徽人民被他压迫,日在水深火热之中,真是痛苦难言。”

【水深火热造句】

正是因为有了相濡以沫的妻子的支持,否则我根本无法度过那段水深火热的日子。

旧社会工人们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是毛主席、共产党披荆斩棘把我们从水深火热之中拯救了出来。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详细解释

全文共 217 字

+ 加入清单

◎ 刚毅 gāngyì

[be resolute and steadfast] 刚强坚毅

罗盛教闭着眼,抿着嘴,嘴角微微下弯,显出一种刚毅的神色。——《罗盛教》

刚强果决。《礼记·中庸》:“发强刚毅,足以有执也。”《史记·李斯列传》:“长子刚毅而武勇,信人而奋士,即位必用 蒙恬 为丞相。”《新唐书·忠义传上·卢弈》:“﹝ 弈 ﹞与兄 奂 名相上下,而刚毅过之。” 茅盾 《子夜》二:“我只知道有一个国家。而国家的舵应该放在刚毅的铁掌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