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髀肉复生的解释(精彩20篇)

导语:你有在公共场合向外国朋友介绍或者解释什么的时候吗?你会怎么去阐明你想要表达的话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题为髀肉复生的解释。供大家参考阅读。希望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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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笑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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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算得上是一种修养,也是一种内在的的涵养,它给了别人亲切,鼓励与温馨。真正懂得微笑的人,总是比别人活的更轻松,也得到更多的收获。以下是关于笑的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NO1、谄笑:谄媚地装出笑容。

NO2、微笑:1、略带笑容。2、不出声、不显着的的笑。

NO3、笑逐颜开: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表示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NO4、狂笑:纵情大笑。

NO5、嘻嘻哈哈:表示嬉笑打闹欢乐的样子;也表示态度不严肃、不认真。

NO6、冷笑:含有轻蔑、讥讽、无可奈何、愠怒等意味的笑。

NO7、破涕为笑:一下子停止了哭泣,露出笑容。表示转悲为喜。(涕是眼泪的意思)

NO8、前仰后合:字面意思为身体前后晃动。表示大笑或困倦得直不起腰的样子。表示站立不稳的样子。示例:众人听了,越发哄然大笑的前仰后合。

NO9、笑容可掬:笑容满面,表示人很高兴的样子。

NO10、嬉皮笑脸:表示嬉笑不严肃的样子。与笑逐颜开、嘻嘻哈哈同义。

NO11、巧笑倩兮:表示女人笑得美,笑得迷人。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NO12、呵呵大笑:表示笑得很大声。

NO13、惨笑:为掩盖内心的苦楚和烦恼而勉强装出的笑容。

NO14、偷笑:表示人不出声的笑,多用于于不怀好意的笑。

NO15、莞尔一笑:微笑的样子(多表示女性),微微一笑。

NO16、嘲笑:用言语笑话对方。

NO17、哈哈大笑:表示开怀的大笑起来。表示非常开心。同义词有:开怀大笑、捧腹大笑。

NO18、哄堂大笑:表示全屋子的人同时大笑。同义词有:捧腹大笑。

NO19、媚笑:讨好别人,而故意敷衍的,还可表示妩媚的笑。

NO20、奸笑:狡诈地笑。

NO21、耍笑:开玩笑;戏弄。示例:要放暑假了,同学们下课后一起在回家路上耍笑。

NO22、怪笑:惊怪,嗤笑或奇特的笑声。

NO23、笑眯眯:表示笑得眼睛都眯起来了。

NO24、嫣然一笑:嫣然:笑得很美的样子(表示女性)()。含褒义,表示女子笑得很美。

NO25、痴笑:傻笑。

NO26、嗤笑:讥笑。嘲笑。有讽刺之意。

NO27、捧腹大笑:字面意思为用手捂住肚子大笑。用来表示笑得不能抑制。

NO28、笑嘻嘻:表示微笑的样子。示例:他为人开朗,总是笑嘻嘻。

NO29、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表示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近义词:谈笑自若。

NO30、讪笑:讥笑或表示羞惭而尴尬地笑。

NO31、含笑:面露微笑。

NO32、笑哈哈:内心感到喜悦总是有说有笑。

NO33、欢笑:因欢乐而产生笑声。示例:野炊时听到同学们阵阵欢笑。

NO34、狞笑:凶狠恶毒的笑。示例:日本鬼子狞笑着朝我军冲来。

NO35、笑里藏刀:表示对人外表和气,却阴险毒辣。

NO36、讥笑:冷言冷语地嘲笑。

NO37、失笑:忍不住发笑,不自主地发笑。

NO38、苦笑:心里很不高兴而勉强做出的笑容。

NO39、干笑:勉强做出的笑。

NO40、皮笑肉不笑:字面意思为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用来表示心怀恶意或虚伪的样子。

NO41、嘻笑:强笑;张口大笑;嗤笑;欢笑。

NO42、满脸堆笑:表示满脸带笑的样子,面容舒展开来。

NO43、窃笑:1、表示暗中讥笑2、压抑地内心轻笑。

NO44、眉开眼笑:字面意思为眉头舒展,眼含笑意。表示高兴愉快的样子。

NO45、解颐:开颜欢笑;欢笑。

NO46、暗笑:暗地里发笑。

NO47、谈笑有鸿儒:鸿儒:大儒,有名的学者。与学问渊博的人在一齐无拘无束地谈笑。表示交游的人不一样一般。

NO48、贻笑后人:〖解释〗贻:留下;后人:后世的人。因为荒唐,而让后人耻笑,给后代留下话柄。

NO49、含笑九泉:九泉:地下深处,旧表示人死之后埋葬的地方。也作:“黄泉”。在九泉之下满含笑容。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

NO50、一笑了之:笑一笑就算了事。表示不予重视。

NO51、嗔拳不打笑面:比喻不能够欺凌态度和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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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防微杜渐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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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防微杜渐在坏事情、坏思想以及错误的做法刚开始在萌芽阶段的时侯,就加以防止杜绝,不让它蔓延发展下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防微杜渐

【汉语注音】:fáng wēi dù jiàn

【成语出处】:南朝.宋.范晔《后汉书.丁鸿传》:“若敕政责躬,杜渐防萌,则凶妖消灭,害除福凑矣。”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褒义,突出防止已经出现的问题扩大。

【防微杜渐的意思】:防:防止;微:微小的,指事物还在苗头阶段;杜:杜绝、堵塞;渐:事物的开端。在坏事情、坏思想以及错误的做法刚开始在萌芽阶段的时侯,就加以防止杜绝,不让它蔓延发展下去。

【防微杜渐的近义词】: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杜淅防萌;

【防微杜渐的反义词】:养虎为患、养痈遗患;

【防微杜渐的故事】

东汉时期,丁鸿的父亲在外打仗病故后,丁鸿按规定接任了父亲的官职。丁鸿是个忠臣,也是个直言不讳的人,当时汉和帝即位刘肇窦太后掌权后,窦家的权力越来越大,大臣们都不敢跟皇上上书说明。后来丁鸿在一个合适的机会下跟皇上说道:“陛下,任何事都是从小到大,从隐到显,只是人们在平时没有注意到而已,窦宪大将军独断专行,他借着太后干涉朝政,没有把陛下放在眼里,这样下去就会就成朝廷的一个隐患。陛下如果能够做到防微杜渐就可以把事情的危害变小,以保汉室的安定。”汉和帝刘肇启程的了以后觉得丁鸿说得不无道理,于是十天后窦宪的官职被免,印绶被缴,窦宪和他的兄弟们也自杀而死。

【防微杜渐例句】

南朝梁.沈约《宋书.吴喜传》:“耳欲防微杜渐,忧在未萌,不欲方幅露其罪恶,明当严诏责之,令自为其所。”

晋.韦謏《启谏冉闵》:“清诛屏降胡,以单于之号以防微杜渐。”

【防微杜渐造句】

创业者在创业的过程中应该有较清晰的思路,遇到不良的问题应该防微杜渐,及时妥善的处理。

夫妻生活也应该要做到防微杜渐,日常生活中的小矛盾没有处理好也很容易引起很多不良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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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天真烂漫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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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天真烂漫现多用于形容儿童青少年性情直率,心地善良单纯,自然生动而不做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天真烂漫

【汉语注音】:tiān zhēn làn màn

【成语出处】:元.夏文彦《图绘宝鉴.五.郑思肖》:“工画墨兰,尝自画一卷,长大会,高可五寸许。天真烂漫,超出物表。”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形容儿童等,侧重于指自然坦率。

【天真烂漫的意思】:天真:指人的心地非常单纯,不存在虚伪做作的成份;烂漫:自然坦率的样子。原指不矫揉造作,纯真自然。现多用于形容儿童青少年性情直率,心地善良单纯,自然生动而不做作。

【天真烂漫的近义词】:天真无邪、活泼可爱;

【天真烂漫的反义词】:矫揉造作、老成持重;

【天真烂漫的故事】

郑思肖是南宋时期有名的画家,南宋灭亡以后他非常思念南宋,他在站着坐着或睡觉时都要面对南方,他只接待南方来拜访他的人,北方来拜访他的人他便不待相见。郑思肖非常喜欢画兰花,他画的兰花很生动但却没有土根,看过他画的人有人问他:“先生画的墨兰怎么不画土根的呢?”郑思肖听了便很生气的说:“土地都被抢走了还哪有土根!”这些都表明了郑思肖对南拼死的怀念以及对元朝的抗议之情。当地县官很想要一副郑思肖的画,他叫差人传话给郑思肖,说如果能送一幅墨兰画给县官便免去他的赋税。郑思肖不屑一顾地对差人说:“回去告诉你们老爷,他头可得,兰不可得!”县官听了很生气,想要处罚他,但回头想想这样做了会让其他的文人们反对他便也就此作罢。“天真烂漫”这个成语出自人们对郑思肖墨兰的赞叹,有一次他画了一幅长一丈,高五寸的墨兰画,全无土根,他在画上题了“纯是君子,绝无小人”八个字,朋友们都夸这幅画生机勃勃,天然纯真。

【天真烂漫例句】

宋.龚开《高马小儿图》诗:“此儿此马俱可怜,马方三齿儿未冠。天真烂熳好容仪,楚楚衣装无不宜。”

明.胡应麟《诗薮.宋》:“子瞻虽体格创变,而笔力纵横,天真烂熳。”

清.袁牧《小仓山房尺牍》第六十六首:“公当日之书,如曼殊仙子……然而天真烂漫,,有迥非专门名家所可企及者,其故何也?”

清.石玉昆《三侠五义》第四十五回:“包公见他天真烂漫,不拘礼法,只要合了心就乐,便道:‘三义士,你看外面已交四鼓,夤夜之间那里寻找。暂且坐下,我还有话问你。’”

【天真烂漫造句】

一年一度的儿童节,都是天真烂漫的孩子们最期待的属于他们自已的节日。

郑老师为了让孩子体验生活,情人节那天带着一群天真烂漫的孩子来到中山广场卖玫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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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比喻声音的词语附解释

全文共 11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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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绝如线——绝:断。比喻局势危急,像差点要断掉的线一样;也比喻声音思绪微弱

2、穿云裂石——穿破云天,震裂石头。比喻声音高亢嘹亮。

3、沸天震地——比喻声音极其喧腾。

4、怪声怪气——比喻声音、语调、唱腔等滑稽或古怪难听

5、鬼哭神号——①比喻哭叫悲惨凄厉。②比喻声音大而杂乱,令人惊恐。

6、撼天震地——撼:摇动;震:震动。震动了天地。比喻声音或声势极大。

7、戛然而止——比喻声音突然终止。

8、剑头一吷——剑头:指剑环头小孔;吷:象声词,比喻声音微小。比喻言论无足轻重。

9、铿锵有力——〖解释〗比喻声音响亮而有劲。铿镪:有节奏而响亮的声音。

10、空谷传声——人在山谷里发出声音,立可听到回声。

11、狼嗥鬼叫——比喻声音凄厉。

12、裂石穿云——震开山石,透过云霄。比喻声音高亢嘹亮。

13、龙吟虎啸——龙虎的吼叫,比喻人歌啸或吟咏声音的嘹亮。

14、锣鼓喧天——锣鼓的声音震天响。

15、气喘吁吁——吁吁:指张口呼吸的声音。比喻呼吸短促。

16、敲金击石——金、石:指钟磬一类的乐器。演奏钟磬等乐器。也比喻声音铿锵。

17、人声鼎沸——人群声音嘈杂,就像锅子里的水在沸腾一样(鼎沸:鼎水沸腾,原比喻局势不安定,现比喻声音嘈杂)。

18、如雷灌耳——亦作“如雷贯耳”。①比喻声音大(多指语音)。②比喻人的名声很大。

19、如泣如诉——好像在哭泣,又好像在哀诉。比喻悲切婉转的声音。

20、山鸣谷应——声音在山谷中引起回响。多比喻彼此投合互相呼应。

21、石破天惊——原比喻演奏箜篌,声音激荡,奇特,出人意外。现多比喻诗文议论演唱或事件使人震撼。

22、天震地骇——震:震动。震动了天地。比喻声音或声势极大。有时比喻事件场面令人惊骇。

23、万籁俱寂——一点声响也没有(万籁:自然界万物发出的声响;俱寂:都静下来)。多比喻自然环境的安静幽静或冷静。

24、瓮声瓮气——比喻声音粗大低沉。

25、喔咿儒儿——喔咿:献媚强笑的样子,比喻声音含糊不清。比喻老着脸皮,强作欢颜

26、下气怡声——下气:态度恭顺:怡声:声音和悦。比喻声音柔和,态度恭顺。

27、响彻云霄——彻:贯通;云霄:高空。比喻声音响亮,好象可以穿过云层,直达高空。

28、响遏行云——声音响彻云霄,阻挡飘动的云彩(遏:阻止)。比喻歌声嘹亮。

29、鸮啼鬼啸——像鸮鸟啼叫、怨鬼呼号。比喻声音凄厉幽怨。

30、鸦雀无声——连乌鸦麻雀的声音都没有。比喻非常静。

31、牙牙学语——咿咿呀呀地学说话(牙牙:摹拟婴儿学说话的声音)。

32、杳不可闻——再也听不到。比喻声音断绝。

33、怡声下气——怡声:声音和悦;下气:态度恭顺。比喻声音柔和,态度恭顺。

34、余音绕梁——留下的声音环绕屋梁旋转不去。比喻歌音美妙动听,久久留在记忆中。

35、震耳欲聋——几乎要震聋耳朵,比喻声音极大。

36、震天动地——震动了天地。比喻意义重大,声势浩大,也比喻声音巨大风声。

37、铮铮——金属器皿相碰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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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四大名著的成语和解释

全文共 17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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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步之才:形容才学高超,文思敏捷。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关于四大名著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1、 知遇之恩:给予赏识和重用的恩情。

2、 斩尽杀绝:全部杀光。比喻做事不留余地。

3、 望梅止渴:比喻以空想安慰自己。

4、 自有公论:指事情的是非曲直公众自然会有评论。

5、 初出茅庐:形容刚出来做事,缺乏实际经验,比较幼稚。

6、 拙口钝腮:比喻嘴笨,没有口才。

7、 钟鼎之家:富贵宦达之家。

8、 断头将军:形容壮士英勇不屈,宁死不降。

9、 真才实学:真正的才能和学识。

10、 眼不见,心不烦:比喻只要没有看见或不在眼前,也就不会为这操心或烦恼。

11、 压肩迭背:迭:重迭。形容观看的人极多。

12、 如嚼鸡肋:比喻很乏味。

13、 作恶多端:做了许多坏事。指罪恶累累。

14、 坐视不救:坐视:坐着看。见别人遇到困难或危险,坐在一旁看着不去援救。

15、 作小服低:指与人作妾或顺从比己低下者。形容谦退温顺。

16、 三顾茅庐:形容求才若渴,后用来比喻多次专诚拜访。

17、 后患无穷:指给将来留下的祸患无穷无尽。

18、 自寻短见:短见:本指见识短浅,引申为自杀。自己认为无法活下去而寻死。

19、 如鱼得水:比喻得到了与自己十分投合的人或对自己非常合适的环境。

20、 做神做鬼:指鬼鬼祟祟;使用欺骗的手段。

21、 招兵买马:旧时指组织或扩充武装力量。后比喻组织或扩充人力。

22、 众虎同心:许多虎一条心做事。比喻众多有本事的人团结一致,力量会更大。

23、 龇牙咧嘴:龇:露齿。张着嘴巴,露出牙齿。形容凶狠或疼痛难忍的样子。

24、 老牛舐犊:比喻父母爱抚子女。

25、 做好做恶:假装做好人或恶人,以事应付。

26、 负重致远:背着沉重的东西送到远方。

27、 一身是胆:形容胆量极大。

28、 张灯结彩:挂上灯笼,系上彩绸。形容节日或有喜庆事情的景象。

29、 才占八斗:形容学问高,文采好。

30、 鞠躬尽瘁:形容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死了方休。

31、 择主而事:事:侍奉。旧指选择明主,为他办事。

32、 大器晚成:形容卓越的人才需要经过长时间的锻炼才能成器。

33、 虎踞龙盘:形容南京地势的雄伟。

34、 一面之词:争执的双方中一方所说的话。

35、 真人不露相:指得道的人不以形相现于人前。借喻不在人前露脸或暴露身分。

36、 整旧如新:修整陈旧的、破损的东西,使之如同新的一样。

37、 走为上策:指遇到强敌或陷于困境时,以离开回避为最好的策略。

38、 髀肉复生:形容长期清闲,事业毫无成就。

39、 兵贵神速:指用兵贵在神奇而快速。

40、 主情造意:指为首的、主谋的人。

41、 巢毁卵破:比喻国家或集体遭到不幸,其人民或成员当然不能幸免。

42、 钻天入地:形容神通广大,很有办法。

43、 出言不逊:形容说话不客气,没有礼貌。

44、 坐卧不安:坐着躺着都不安宁。形容因忧愁恐惧而不安的样子。

45、 顾曲周郎:形容欣赏音乐或听歌、听戏很内行。

46、 车载斗量:形容数量很多并不稀罕。

47、 置之不顾:置:放着;之:代词;顾:照管。放在那儿不管。

48、 走花溜冰:比喻吹牛,说大话。

49、 乐不思蜀:比喻乐而忘本。

50、 吴下阿蒙:形容没有学识的粗人。

51、 集思广益:指集中众人的意见,扩大工作的效果。

52、 坚壁清野:指饿死、困死敌人的一种作战方法。

53、 真赃真贼:赃物、罪犯都确凿无疑。指犯罪的证据确凿。

54、 指手画脚:指说话时做出各种动作。形容说话时放肆或得意忘形。

55、 七步之才:形容才学高超,文思敏捷。

56、 啧啧称赞:啧啧:咂嘴声,表示赞叹。啧啧连声地表示羡慕。

57、 坐立不安:坐着也不是,站着也不是。形容心情紧张,情绪不安。

58、 养家活口:维持一家人的生活。

59、 超群绝伦:形容高出众人之上,没有人能与其相比。

60、 势如破竹:比喻军队一路连打胜仗,形势好比用刀劈竹竿一样的顺利。

61、 赞不绝口:不住口地称赞。

62、 郑重其事:郑重:审慎,严肃认真。形容说话做事时态度非常严肃认真。

63、 自出心裁:心裁:心中的设计、筹划。出于自己的创造。指不抄袭、模仿别人。

64、 瞻情顾意:因有交情而互相照应或通融。

65、 走头无路:绝路。比喻陷入绝境,没有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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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画龙点睛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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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画龙点睛比喻说话或者写作时,在关键的地方用上一两句精彩的话点明要旨,使全篇文章整体更加精辟有力,生动传神丰富多彩起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画龙点睛

【汉语注音】:huà lóng diǎn jīng

【成语出处】:唐.张彦远《历代名画记.张僧繇》卷七:“武帝崇饰佛寺,多命僧繇画之…金陵安乐寺四白龙不点眼睛,每云:‘点睛即飞去。’人以为妄诞,固请点之。须臾,雷电破壁,两龙乘云腾去上天,二龙未点眼者见在。”

【成语语法】:连动式;作主语、定语、谓语、状语;含褒义。

【画龙点睛的意思】:给画好的龙点上眼睛,比喻说话或者写作时,在关键的地方用上一两句精彩的话点明要旨,使全篇文章整体更加精辟有力,生动传神丰富多彩起来。

【画龙点睛的近义词】:点石成金、锦上添花;

【画龙点睛的反义词】:画蛇添足、弄巧成拙、点金成铁;

【画龙点睛的故事】

南北朝时期,梁武帝乐此不疲地一心向佛,他在装饰寺院的时候,请来赫赫有名的画家张僧繇(yóu)作壁画。有一次张僧繇在金陵安乐寺的墙壁上画了四条飞龙。那些龙神态各异,栩栩如生,吸引了众多游人前来观赏。尽管这几条龙都被刻画得入木三分,但都缺少眼睛,有些美中不足。于是大家一致要求他把龙的眼睛画上。张僧繇实事求是地解释说:“给龙点上眼珠并不难,但是点上了眼珠这些龙会破壁飞走的。”众人哈哈大笑起来,认为他是个疯子。张僧繇实在推辞不掉,只好给其中的两条龙点上了眼睛。谁知他刚把眼睛画完,天空中立即乌云滚滚,电闪雷鸣,一会儿就下起了倾盆大雨。只听一声巨响,两条被点睛的巨龙破壁而出,腾空而去,过了一会,云散天晴,人们被吓得目瞪口呆,一句话都说不出来了。再看看墙上,而没有点睛的两条龙仍然留在墙壁上。点一点看似举手之劳,但是在哪里点,怎么点却是关键,而这些又是需要平时日积月累才能达到的水平。就像俗话说的:“台上一分钟,台下下三年功。”

【画龙点睛例句】

明.张鼐《读卓吾老子书述》:“夫一古人之书耳,有根本者下笔鉴定,则为画龙点睛;无根本者妄意标指,则为刻舟记剑。”

郭沫若 《孔雀胆》:“最重要的是徐飞先生替我点醒了主题……这就好像画龙点睛一样,把当时的历史点活了。”

高缨《从创作实践中不断熟悉和运用艺术规律》:“细节是艺术作品中不可缺少的,在某种情况下是举足轻重的东西。它有时有陪衬,烘托人物形象的作用,有时具备画龙点睛,即‘点题’的作用。”

【画龙点睛造句】

有些人戴上光彩夺目的饰品,那是画龙点睛,而有些人戴上,则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了。

这幅画虽说达到了鬼斧神工的境界,但如果在这儿再加一些点缀,那就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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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详细解释

全文共 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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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激 gǎnjī

(1) [feel grateful;be thankful]∶因为别人的好意或帮助而对他有好感

感激不尽

我把电话打通了,他感激地谢了我。——《小桔灯》

(2) [gratitude]∶对于施恩者怀有热烈友好的感情,促使人去报答恩情

感激施舍

(3) [be moved and inspired]∶感动奋发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诸葛亮《出师表》

(1).感奋激发。 汉 刘向 《说苑·修文》:“感激憔悴之音作而民思忧。”《后汉书·列女传·许升妻》:“ 升 感激自厉,乃寻师远学,遂以成名。” 宋 吴曾 《能改斋漫录·议论》:“天下之事,多成于贫贱感激之中,或败於富贵安乐之际,理无可疑也。”

(2).引申指激动,有生气。 唐 杜甫 《观公孙大娘弟子舞剑器行》序:“﹝ 张旭 ﹞自此草书长进,豪荡感激。” 清 谭献 《序》:“言不期深而自然感激,文不期工而吐于高亮。”

(3).衷心感谢。《宋书·范晔传》:“又有 王国寺 法静尼 亦出入 义康 家内,皆感激旧恩,规相拯拔。”《水浒传》第七九回:“ 韩存保 感激无地,就请出 党世雄 相见,一同管待。” 清 孔尚任 《桃花扇·栖真》:“多谢收留,感激不尽。” 老舍 《善人》:“她只能去为别人服务,可是谁感激她,同情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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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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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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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详细解释

全文共 4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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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情 tóngqíng

(1) [sympathize with;show sympathy for;compassion]∶在感情上对别人的遭遇产生共鸣

同情朋友的困境

(2) [same nature]∶同一性质;实质相同

参名异事,通一同情。——《韩非子》

(3) [with one heart]∶同心,一心

四海已定,兆民同情。——《后汉书》

(4) [conspire;accomplice]∶同谋;亦指同谋者,同伙

执作同情

(1).谓同一性质;实质相同。《韩非子·扬权》:“参名异事,通一同情。”

(2).犹同心,一心。《后汉书·刘虞公孙瓒等传论》:“若 虞 瓚 无閒,同情共力,纠人完聚,稸保 燕 蓟 之饶……则古之休烈,何远之有!”《后汉书·马援传》:“四海已定,兆民同情。”

(3).指同心志者。《史记·吴王濞列传》:“同恶相助,同好相留,同情相成,同欲相趋。” 清 曹寅 《西轩月夜有怀南洲却寄》诗:“此怀匪冥漠,持取问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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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详细解释

全文共 3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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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静 lěngjìng

(1) [sober;calm; sound]∶平心静气、毫无偏见地分析道理而不感情用事

头脑冷静

(2) [lonely]∶人少而清静;不热闹

(1).冷清寂寞;不热闹。 元 关汉卿 《金线池》第三折:“俺则这等吃酒可不冷静!”《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二:“只是身边没有了这个亲生女儿,好生冷静!” 清 李渔 《风筝误·拒奸》:“ 淑娟 与母亲同居西院,虽然冷静,倒喜清閒。” 鲁迅 《书信集·致白莽》:“又,只一篇传,觉得太冷静,先生可否再译十来篇诗,一同发表。”

(2).沉着而不感情用事。 魏巍 《东方》第三部第六章:“‘先打坏前面的汽车,来堵住坦克,这仗就好打了!’ 郭祥 冷静地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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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五十步笑百步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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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五十步笑一百步比喻某些缺点或错误,虽然在情节上有轻重的程度区别,但实质上是一样的。下面是小编整理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五十步笑百步

【汉语注音】:wǔ shí bù xiào bǎi bù

【成语出处】:先秦.孟轲《孟子.梁惠王上》:“ 孟子对曰:‘王好战,请以战喻。填然鼓之,兵刃既接,弃甲曳兵而走,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以五十步笑百步,则何如?’曰:‘不可,直不百步耳,是亦走也。’”

【成语语法】:复句式;作宾语、分句;指自作聪明。

【五十步笑百步的意思】:战败时后退五十步的讥笑后退一百步的。比喻某些缺点或错误,虽然在情节上有轻重的程度区别,但实质上是一样的。

【五十步笑百步的近义词】:半斤八两、不相上下、并驾齐驱;

【五十步笑百步的反义词】:天差地别、大相径庭、截然不同;

【五十步笑百步的故事】

战国时期,梁惠王问孟子道:“我对国事尽心尽力,河东或者河内两地收成不好的时侯我就把两地的粮食互相调配一下,我看其它国家不像我这么花心思,但他们国家的百姓没有减少,可我梁国的百姓也没有增加,这却是为何?”孟子回答梁惠王说:“大王爱打仗,我就用这个来举个例子说一说。战斗一打起来,刀枪相见,这时士兵们把盔甲扔掉,拖着刀或矛掉头号就跑,有的人跑五十步停下来,有的人跑一百步停下来,大王觉得用跑了五十步的去嘲笑跑了一百步的这样对不对呢?”梁惠王回答道:“这当然是不对的呀,他们都是逃跑,只不过一个跑得比另一个远罢了。”孟子说:“大王既然清楚这个道理,就不需要因为百姓的多少而去想这个问题了。”孟珂用“五十步笑百步”说出了梁惠王给百姓一点小小的好处,却要百姓去为了统治者的权力之争而战斗,而邻国国君也是一样。实际上他们这些统治者都不懂得去爱护百姓,只是两者的程度不同而已。

【五十步笑百步例句】

清.陈忱《水浒后传》第二十五回:“比如老将军算是忠心,犹能建立宋朝旗号,然仅逍遥河上,逗留不进,坐视君父之难,只算得以五十步笑百步。”

闻一多《什么是儒家》:“孔子的见地还是远点,但比起冉求,也不过是以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五十步笑百步造句】

股票跌得哀鸿遍野的时侯,卖股票早一点的人五十步笑百步,总是幸灾乐祸笑话卖得迟的人。

中国房价一天天更上一层楼,买房早的人经常乐此不疲的笑话买得晚的,大有五十步笑百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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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水的四字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2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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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兽、比喻极大的祸害。猛兽:残食人畜的野兽。出自《孟子·滕文公下》

水调歌头、又名“元会曲”、“凯歌”、“台城游”等 作者:苏轼(1037~1101),宋代文学家。

秋水伊人、指思念中的那个人。

逆水行舟、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心似平原走马,易放难收。.比喻不努力就要后退。

抽刀断水、抽出刀来要斩断流水。比喻无济于事,反会加速事态的发展。

背水一战、比喻在艰难情况下跟敌人决一死战。

望穿秋水、眼睛都望穿了。形容对远方亲友的殷切盼望。 秋水:秋天的水明净透彻,比喻明亮的眼睛。

桃花潭水、比喻友情深厚。

跋山涉水、跋山:翻过山岭;涉水,用脚蹚着水渡过大河。翻山越岭,蹚水过河。形容旅途艰苦。

水泄不通、形容非常拥挤或包围得很严密

顺水人情、利用机会顺便给人的好处。也指不费力的人情。

水到渠成、意指水流到之处便有渠道,比喻有条件之后,事情自然会成功 ,即功到自然成。

水涨船高、 水位升高,船身也随之浮起。比喻事物随着它所凭借的基础的提高而增长提高。

落花流水、原来是形容残败的暮春景色。后常用来比喻被打得大败,也指残乱而零落的样子。

露水夫妻、 露水夫妻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亦指暂时结合的非正式夫妻。

饮水思源、喝水的时候想起水是从哪儿来的。比喻不忘本。出自庾信《徵调曲》

水乳交融、像水和乳汁那样融合在一起,比喻关系非常融洽或结合得很紧密。

蜻蜓点水、指蜻蜓在水面飞行时用尾部轻触水面的动作。比喻做事肤浅不深入

水清无鱼、水太清,鱼就存不住身,对人要求太苛刻,就没有人能当他的伙伴。比喻过分计较人的小缺点,就不能团结人。

浑水摸鱼、在混浊的水中,鱼晕头转向,乘机摸鱼,可以得到意外的好处。比喻趁混乱时机攫取不正当的利益。浑水摸鱼也是三十六计第二十计。

积水成渊、点点滴滴的水聚积起来,就能形成一个深水潭。比喻事业成功由点滴积累而成。

如鱼得水、如鱼得水比喻好像鱼得到水一样。比喻得到跟自己十分投合的人或对自己很合适的环境。出自《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孤之有孔明,犹鱼之有水也。”

流水无情、 流水一去不复返,毫无情意。比喻时光消逝,无意停留。

滴水不漏、

水滴石穿、”指水不停地滴,石头也能被滴穿。比喻做事情只要有恒心,不断努力,事情就一定能成功。

杯水车薪、用一杯水去救一车着了火的柴草,比喻力量太小,解决不了问题。出自《孟子·告子上》。

拖泥带水、形容在泥泞道路上行走的状貌。比喻办事拖沓不爽快或语言不简明扼要

似水流年、流年:光阴。形容时间一去不复返。语出 明·汤显祖《牡丹亭》第十出:“则为你如花美眷,似水流年。”

巴山蜀水、巴山指的是重庆和川东一代的山区,丘陵较多,蜀水指的是川西一带的成都平原地区江河纵横,河道非常多。两种文化长期交融贯通,被称为巴山蜀水。

心如止水、意指心里平静得像不动的水一样。形容坚持信念,不受外界影响。

出水芙蓉、意为水面上初放的荷花。比喻女子容貌艳美或文字清新可爱 。语出 宋洪咨夔《沁园春·用周潜夫韵》

水深火热、像水那样越来越深,象火那样越来越热。比喻 人民生活极端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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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详细解释

全文共 3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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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杰出 jiéchū

[outstanding] 有出众的才能、成就(杰出的战士)

(1).才能、成就出众。《后汉书·徐稺传》:“至於 稺 者,爰自江南卑薄之域,而角立杰出,宜当为先。” 唐 司空图 《与王驾评诗书》:“国初,主上好文雅,风流特盛。 沉 、 宋 始兴之后,杰出於 江寧 ,宏肆於 李 、 杜 ,极矣!” 清 和邦额 《夜谭随录·三官保》:“虽然,京师之大如海,岂无杰出之士?惜我辈未遇。” 瞿秋白 《乱弹·谈谈‘三人行’》:“ 茅盾 在现在的一般作家之中,不能够不说是杰出的。” 柳青 《创业史》第一部第二七章:“不识字的人民群众里,有多少杰出人物啊!”

(2).指同类中出色的物品。 清 李渔 《闲情偶寄·饮馔》:“菜类甚多,其杰出者则数黄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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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形容心情平静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2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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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然:形容心里平静,没有顾虑的样子。

心如止水:形容心境平静,毫无杂念。

镇静:心情安定、平静。

心平气和:心情平静,态度温和。指不急躁,不生气。

平心静气:心情平和,态度冷静。

沉静:(性格、心情、神色等)安静;平静。镇静,不慌张。

宁静:平静;安静。

波澜不惊:看见风浪不惊慌,比喻心态镇定。现比喻面对动荡局面保持平静、形势平稳,没受到什么变化或曲折。无论遇到什么事都不会自乱阵脚,不惊不诧,面不改色。

平静:心情平和安静。

心境如水:一个人的性情淡然坦诚,心境已是不会被尘世的恩怨所左右。

镇定自若:镇静;不急迫:不急促。不慌不忙,沉着镇静。

风平波息:风和波浪都没有。比喻平静无事。

风平浪静:指没有风浪。比喻平静无事。

心如止水:形容心境平静,毫无杂念。

不紧不慢:形容心情平静,行动从容。

心同止水:形容心境平静,毫无杂念。同“心如止水”。

心如古井:古井:年代久远的枯井。内心象不起波澜的枯井。形容心里十分平静或一点也不动情。

谈笑自若:自若:跟平常一样。指能平静地对待所发生的情况,笑笑,不改常态。

静极思动:指生活平静到了极点,就希望有所改变。亦指事物的静止状态达到极点,便会向动的方向转化。

痛定思痛:指悲痛的心情平静以后,再追想当时所受的痛苦。常含有警惕未来之意。

群情鼎沸:形容群众的情绪异常激动,平静不下来。

云过天空:比喻事情已经过去,一切恢复平静。

不能自已:已:停止。指无法控制自己,使激动的情绪平静下来。

静影沉璧:平静的月影映在水底,好似沉下的一块玉。

日暖风和:风很平静,阳光暖人。

风和日暖:风很平静,阳光暖人。

日和风暖:风很平静,阳光暖人。同“日暖风和”。

平风静浪:风平浪静。多以喻平静无事。

澹泊明志,宁静致远:澹泊:不追求名利;宁静:心情平静沉着。不追求名利,生活简朴以表现自己高尚的情趣;心情平稳沉着,专心致志,才可有所作为。

河清海晏:河:黄河;晏:平静。黄河水清了,大海没有浪了。比喻天下太平。

心平气和:心情平静,态度温和。指不急躁,不生气。

此中三昧:三昧:佛教用语,梵文音译词,意思是“正定”,即屏绝杂念,使心神平静,是佛门修养之法。比喻这里面的奥妙之处。

晏然自若:晏然:平静安定的样子;自若:不变常态。形容在紧张状态下沉静如常。

近乡情怯:指远离家乡多年,不通音信,一旦返回,离家乡越近,心情越不平静,惟恐家乡发生了什么不幸的事。用以形容游子归乡时的复杂心情。

得其三昧:三昧:梵语,意为正定。排除一切杂念,使心神平静,专心致志,达到悟境。引申为诀窍或精义。指在某方面造诣深湛,熟知精义。

游戏三昧:原为佛家语,意思是排除杂念,使心神平静。也比喻事物的精义、决窍。后指用游戏的态度对待一切。

心神不宁:定:安定。形容心情不平静。

狼烟四起:狼烟:古代边防报警时烧狼粪腾起的烟。四处都是报警的烟火,指边疆不平静。

动荡不定:荡:摇动。动荡摇摆,不安定。形容局势不稳定,不平静。

动荡不安:荡:摇动。动荡摇摆,不安定。形容局势不稳定,不平静。

惊魂未定:指受惊后心情还没有平静下来。

心潮澎湃:澎湃:波涛冲击的声音。心里象浪潮翻腾。形容心情十分激动,不能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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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心情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5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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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是个很抽象的东西,伪装得好的话只有自己知道,别人看不出来。喜怒不形之于色是一种修行,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心情的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哀痛

解释:悲伤;悲痛

示例:哀痛欲绝。贾谊《论积贮疏》:“公私之积,犹可哀痛。”

哀思

解释:对死去的人的无限思念,怀念之情。

出处:《礼记·乐记》:“亡国之音哀以思。”孔颖达疏:“乐音悲哀而愁思,言亡国之时民必哀思,故乐音亦哀思。”《史记·万石张叔列传》:“长子郎中令建,哭泣哀思,扶杖乃能行。”《隋书·道悼王纶传》:“温好学,解属文,既而作《零陵赋》以自寄,其辞哀思。”

哀鸣

解释:悲痛哀伤或凄厉的鸣叫。

示例:寒鸦哀鸣。白居易《琵琶行》:“其间旦暮闻何物?杜鹃啼血猿哀鸣。”

怅然

解释:.不愉快的样子

出处:阿兄得闻之,怅然心中烦。——《玉台新咏·古诗为焦仲卿妻作》

开心

解释:心情舒畅,快乐。

出处:唐 李白 《扶风豪士歌》:“ 原尝春陵六国时,开心写意君所知。”

快乐

解释:心意稍顺

示例:尼采在快乐的科学中,对於快乐也有不同的看法。

欢乐

解释:形容十分开心,欢乐。

出处:自叙少小时欢乐事。——唐·白居易《琵琶行(并序)》

喜悦

解释:非常愉快、高兴

出处:亦作“喜说”。《吴子·图国》:“ 成汤讨桀而夏民喜悦;周武伐纣而殷人不非。”

快慰

解释:痛快而心里感到安慰。

出处:《红楼梦》第九九回:“今幸棨戟遥临,快慰平生之愿。”

愉悦

解释:欢乐,喜悦。

出处:汉·荀悦《汉纪·宣帝纪四》:“千载一会,愉悦无斁。”

愉快

解释:快意;舒畅:愉快地交谈,心情愉快,生活过得很愉快。

出处:《史记·酷吏列传序》:“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 清和邦额《夜谭随录·邱生》:“晡时,僧却回,色殊愉快。” 刘半农《敲冰》诗:“结着七十里路的坚冰,阻碍着我愉快的归路。”

畅快

解释:轻松愉快

出处:柳青《铜墙铁壁》第十八章:“这团长是这么一个精干畅快的人,他说话是那么明确肯定。” 梁斌《播火记》四:“晚上你要好好跟 大贵 说话,要畅快点,他是个梗直人,刚性子脾气!”

大喜

解释:1.充满了巨大的喜悦。2.祝贺别人喜事之词

出处:《红楼梦》第三二回:“袭人倒了茶来与湘云吃,一面笑道:‘大姑娘,我前日听见你大喜呀!’” 冰心 《分》:“另一个巨灵之掌轻轻的托住我的腰,他笑着回头,向仰卧在白色床车上的一个女人说:‘大喜呵,好一个胖小子!’《重回明末辽东·听教睢阳袁可立》:“杨太曦闻声大喜道:‘哦,就是那位被圣上冠以治理辽东厥治行劳,并赐以朱提文蟒的袁大人吗?’”《东周列国志》第一百三回:“乃盛饰其妹,送至春申君府中。黄歇一见大喜,是夜即赐李园白璧二双,黄金三百镒,留其妹侍寝。”

狂喜

解释:极端高兴。

出处:清 方文 《赠徐善生》诗:“我来访君君病起,倒衣相对欲狂喜。”《红楼梦》第三七回:“菊若能解语,使人狂喜不禁。” 老舍 《微神》:“梦境的不同,使我有时悲泣,有时狂喜。”

欣喜

解释:欢喜 高兴 开心

出处:《左传·哀公二十年》:“诸 夏 之人,莫不欣喜。” 南朝 宋 鲍照 《转常侍上疏》:“欣喜感悦,不敢伪让。” 元 关汉卿 《单刀会》第四折:“我使 黄文 持书去请 关公 ,欣喜许今日赴会, 荆 襄 地合归还俺 江 东。” 蒋光慈 《乡情》诗:“今朝朋友提起 黄牛 的名字,不禁令我发生无限的欣喜。”

悲伤

解释:哀痛忧伤之意,(形)伤心难过,侧重于因心情不好而伤感

出处:《汉书·刘向传》:“书奏,天子召见向,叹息悲伤其意。” 晋 成公绥 《啸赋》:“唱引万变,曲用无方,和乐怡怿,悲伤摧藏。”《醒世恒言·两县令竞义婚孤女》:“养娘道:‘小姐你今番到人家去,不比在老爷身边,只管啼哭,必遭打骂。’ 月香 听说,愈觉悲伤。” 明 冯梦龙 《东周列国志》第七十二回:“东皋公曰:‘足下勿得悲伤,此乃足下佳兆也。’员拭泪问曰:‘何谓佳兆?’”郁达夫 《采石矶》二:“一想到现在的这身世,他就不知不觉的悲伤起来了。”

悲惨

解释:悲苦凄惨。

出处:三国 魏明帝 《长歌行》:“徒然喟有和,悲惨伤人情。”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风操》:“《礼》云‘忌日不乐’,正以感慕罔极,恻怆无聊,故不接外宾,不理众务耳。必能悲惨自居,何限於深藏也。”

悲戚

解释:悲伤哀伤

出处:亦作“ 悲戚 ”。亦作“ 悲慽 ”。哀痛忧伤。《后汉书·冯异传》:“自 伯升 之败, 光武 不敢显其悲戚,每独居,辄不御酒肉,枕席有涕泣处。” 宋 叶适 《夫人陈氏墓志铭》:“夫人常顺听,不悲戚。” 明 徐元 《八义记·报复团圆》:“娘在冷宫中悲慽,父在山中怨忆。”《再生缘》第十回:“望祈珍重休悲戚,见影如同见 丽君 。” 曹禺 《王昭君》第一幕:“ 盈盈 从外走进,捧着 孙美人 的琵琶,满脸的悲戚。”

悲痛

解释:悲伤哀痛

出处:《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徐福得平原广泽,止王不来,于是百姓悲痛相思,欲为乱者十家而六。” 宋·苏舜钦《哭曼卿》诗:“归来悲痛不能食,壁上遗墨如栖鸦。”清·沈复《浮生六记·坎坷记愁》:“妾病始因弟亡母丧,悲痛过甚。”梁斌《红旗谱》五九:“张嘉庆的泪只有向心里流着,说不尽的悲痛。”

悲切

解释:非常悲痛

出处:《前汉书平话》卷中:“[ 戚夫人 ]思:我儿 如意 赵王 ,怎知我苦!正恨太后之间,忽闻雁声悲切。” 梁斌 《红旗谱》一:“[ 严老祥 ]听孩子们哭得实在悲切,又一步一步走进小屋。”

悲叹

解释:悲哀叹息

示例:向导边走边发出悲叹:“如果不是我们,海龟就不会受到那样的伤害。”

悲观

解释: 对世事所怀消极的看法。相对乐观而言。今也指失望

示例:看他旧作品,都很有悲观的气息。——鲁迅《为了忘却的纪念》

悲悯

解释:哀伤而同情

示例:真正的仁爱不是对好众生的慈爱,而是对恶众生的悲悯

哀叹

解释:呜咽地悲叹;出声地悲泣;哀泣

出处:战国 宋玉 《神女赋》:“含然诺其不分兮,喟扬音而哀叹。”《后汉书·袁绍传》:“臣闻昔有哀叹而霜陨,悲哭而崩城者。” 老舍《骆驼祥子》十二:“只有饿着肚子的小鸟,与走投无路的人,知道什么叫作哀叹。”

哀愁

解释:悲哀忧愁

出处:鲁迅 《坟·写在后面》:“电灯自然是辉煌着,但不知怎地忽有淡淡的哀愁来袭击我的心。” 端木蕻良 《科尔沁旗草原》一:“[她]把一种同情的怜悯和自己身世的哀愁混合在一起。”

哀怨

解释:: 悲伤而含怨恨,通常当人受到打击或者遇到很难过的事时容易产生这种感觉.

示例:哀怨的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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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描写花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14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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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肥红瘦lǜ féi hóng shòu

解释】:绿叶茂盛,渐凋谢。指暮春时节。也形容春残的景象。

【出自】:宋·李清照《如梦令》词:“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

【语法】:联合式;作主语、宾语、定语;含贬义

花团锦簇huā tuán jǐn cù

【解释】:锦:有文彩的丝织品;簇:丛聚。形容五彩缤纷,十分鲜艳多彩的景象。也形容文章辞藻华丽。

【出自】:宋·释道原《景德传灯录》卷十七:“自余是什么亲拟,将有限身心向无限中用,……。若无恁么事,饶你攒花簇锦,亦无用处。”

【示例】:上下人等打扮的~。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五十三回

繁花似锦fán huā sì jǐn

【解释】:繁:多而且茂盛。锦:织有彩色花纹的锦缎。许多色彩纷繁的鲜花,好象富丽多彩的锦缎。形容美好的景色和美好的事物。

【出自】:曹靖华《点苍山下金花娇》:“中饭后,我们坐在……繁花似锦的花丛中,听她谈起沙村公社来。”

傲霜斗雪ào shuāng dòu xuě (菊梅)

【解释】:傲视寒霜,抗击白雪。形容不畏严寒。比喻人身处逆境而不屈服。

【出自】:元·吴昌龄《张天师》第三折:“玉骨冰肌谁可匹,傲雪欺霜夺第一。”

五颜六色wǔ yán liù sè

【解释】:形容色彩复杂或花样繁多。引伸为各色各样。

【出自】:清·李汝珍《镜花缘》第十四回:“惟各人所登之云,五颜六色,其形不一。”

【示例】:这在四川的拉夫史上是一桩奇迹,于是那些乡下人,哦了一声,立刻发出~的推测来了。 ◎沙汀《凶手》

落英缤纷luò yīng bīn fēn

【解释】:形容落花纷纷飘落的美丽情景。

【出自】:晋·陶潜《桃花源记》:“忽逢桃花林,夹岸数百步,中无杂树,芳草鲜美,落英缤纷,渔人甚异之。”

【示例】:四次来游,满天满谷的~;树上剩得青叶与绿叶,更何处寻那淡红娇嫩的樱。 ◎周恩来

雍容华贵yōng róng huá guì (牡丹)

【解释】:形容态度文雅从容,庄重大方。

【出自】:曹禺《王昭君》第一幕:“姜夫人雍容华贵地走下,盈盈和戚戚恭恭敬敬地陪送出去。”

红杏出墙hóng xìng chū qiáng

【解释】:形容春色正浓,情趣盎然。

【出自】:宋·叶绍翁《游小园不值》:“春色满园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

【语法】:主谓式;作主语;指妻子有外遇

春深似海chūn shēn sì hǎi

【解释】:春天美丽的景色像大海一样深广。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出自】: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三十回:“这屋里那块四乐堂的匾,可算挂定了!不然,这春深似海的屋子,也就难免欲深似海。”

百花齐放bǎi huā qí fàng

【解释】:形容百花盛开,丰富多彩。比喻各种不同形式和风格的艺术自由发展。也形容艺术界的繁荣景象。

【出自】:清·李汝珍《镜花缘》第三回:“百花仙子只顾在此著棋,那知下界帝王忽有御旨命他百花齐放。”

【示例】:美术展览会上展出了许多新作品,~,各具风格。

万紫千红wàn zǐ qiān hóng

【解释】:形容百花齐放,色彩艳丽。也比喻事物丰富多彩。

【出自】:宋·朱熹《春日》诗:“等闲识得东风面,万紫千红总是春。”

【示例】:整个文坛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百花齐放、~的大好局面。

姹紫嫣红chà zǐ yān hóng

【解释】:姹、嫣:娇艳。形容各种花朵娇艳美丽。

【出自】:明·汤显祖《牡丹亭·惊梦》:“原来姹紫嫣红开遍,似这般都付与断井颓垣。”

【示例】:见垂柳拖丝,拂境清幽;~,迎风弄鸟,别有一种赏心之境。 ◎清·禇人获《隋唐演义》六十九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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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价值连城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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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价值连城形容物品十分珍贵。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价值连城

【汉语注音】:jià zhí lián chéng

【成语出处】:战国.韩非《韩非子.和氏》:王闻之,使人问其故,曰:‘’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和曰:“吾非悲刖也,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贞士而名之以‘诳’,此吾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宝焉,遂命曰:“和氏之璧”。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分句;语义较轻,应用范围限于形容事物。

【价值连城的意思】:价:价格;连城:连接一片的好多城池。形容物品十分珍贵。

【价值连城的近义词】:无价之宝、连城之价、价值千金;

【价值连城的反义词】:无足轻重、一钱不值;

【价值连城的故事】

春秋时期,楚国人卞和在荆山发现一块玉璞,玉璞的外层包着石质,把石质剔去就可以雕琢为世间罕见的玉璧。卞和把玉璞献给楚厉王。楚厉王让大臣们和玉匠传看,他们都说这是一块普通的石头。楚厉王气得怒发冲冠,他给卞和定下欺君之罪,命令武士砍掉他的左脚,卞和伤心欲绝。楚厉王死后楚武王继位,卞和以为武主是个识货之人,又把玉璞献给武王,结果和上次如出一辙,武王下令砍掉卞和的右脚,卞和痛不欲生。

武主死后文王即位。这时侯的卞和心灰意冷不愿再去王宫,他抱着玉璞在荆山痛哭了三天三夜,泪水都哭干后流出鲜血。文王听说后派人快马加鞭地去调查。卞和说:“我悲伤的是天下无双的玉璧,却被当作石头,诚心诚意献宝的人,却被扣上欺君的帽子。这世道太不公平了!”卞和的话传到文王耳朵后,文王召他进宫叫雕玉技师剔除玉璞的石质。经过雕玉技师鬼斧神工的一番精雕细琢,呈现在文王面前的是一块珍奇的玉璧,果然是价值连城。这块玉璧被文王当成国宝,称其“和氏壁”。

【价值连城例句】

西汉.司马迁《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惠文王时,得楚和氏璧。秦昭王闻之,使人遗赵王书,愿以十五城请易璧。”

明.熊大木《杨家将演义》第一回:“肪曰:‘此马价值几何?’赞曰:‘价值连城。’”

谷斯范《新桃花扇》第二十六回:“这把扇流传几百年后,一定可价值连城!”

【价值连城造句】

那件价值连城的珠宝就放在他的面前,光彩夺目,他破天荒地决定先入为主将其占为己有。

金碧辉煌的展示柜在灯光的笼罩下散发着美轮美奂的光芒,里面静静躺着那颗价值连城的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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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关于描写夏天的四字成语大全及解释

全文共 13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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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成语有很大一部分是从古代相承沿用下来的,在用词方面往往不同于现代汉语,它代表了一个故事或者典故。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描写夏天的四字成语大全及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蝉不知雪】知了夏天生,秋天死,看不到雪。比喻人见闻不广。

【春风风人,夏雨雨人】春风:春天的和风;风:吹人。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夏天的雨水滋养人。比喻帮助了别人,人家也会给予回报。

【春去夏来】春天过去,夏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冬寒抱冰,夏热握火】冬天寒冷却要抱冰,夏天炎热却要握火。形容刻苦自勉。

【冬暖夏凊】凊:凉。冬天使温暖,夏天使凉爽。比喻适合时用。

【冬日夏云】冬天的太阳,夏天的云层。比喻人态度温和可亲,使人愿意接近。

【冬扇夏炉】冬天的扇子,夏天的火炉。比喻不合时宜。也比喻毫无用处的东西。

【冬温夏凊】凊:凉。冬天使父母温暖,夏天使父母凉爽。本指人子孝道。现亦泛称冬暖夏凉。

【冬温夏清】冬天使父母温暖,夏天使父母凉爽。指人子孝道。亦泛称冬暖夏凉。

【冬箑夏炉】箑:扇子。冬天搧扇子,夏天生火炉。比喻做事不符合当时的需要,费了力气而得不到好处。

【葛屦履霜】冬天穿着夏天的鞋子。比喻过分节俭吝啬。

【火伞高张】火伞:比喻夏天太阳酪烈;张:展开。形容夏天烈日当空,十分炎热。

【火伞张】火伞:比喻烈日;张:展开。形容夏天烈日当空,酷热难耐。

【集萤映雪】集萤:晋代车胤少时家贫,夏天以练囊装萤火虫照明读书;映雪:晋代孙康冬天常映雪读书。形容家境贫穷,勤学苦读。

【囊萤映雪】囊萤:晋代车胤少时家贫,夏天以练囊装萤火虫照明读书;映雪:晋代孙康冬天常映雪读书。形容家境贫穷,勤学苦读。

【祁寒酷暑】祁:大。冬季大寒,夏天湿热。

【祁寒暑雨】祁:大。冬季大寒,夏天湿热。

【青衫凉笠】衫:单衣;笠:斗笠。比喻夏天的衣服和帽子。

【暑来寒往】夏天过去,冬天到来。泛指时光流逝。

【盛暑祁寒】祁:大。炎热的夏天,严寒的冬季。形容气候条件恶劣的时节。

【暑往寒来】夏天过去,冬天到来。泛指时光流逝。

【无冬无夏】无论冬天还是夏天。指一年四季从不间断。

【无间冬夏】无论冬天还是夏天。指一年四季从不间断。同“无冬无夏”。

【温凊定省】冬温夏凊、昏定晨省的省称。谓冬天温被,夏天扇席,晚上侍候睡定,早晨前往请安。表示侍奉父母无微不至。

【夏虫不可言冰】不能和生长在夏天的虫谈论冰。比喻时间局限人的见识。也比喻人的见识短浅。

【夏虫不可语冰】语:谈论。不能和生长在夏天的虫谈论冰。比喻时间局限人的见识。也比喻人的见识短浅。

【夏虫不可语寒】不能和生长在夏天的虫谈论寒冷。比喻时间局限人的见识。也比喻人的见识短浅。

【夏虫不可以语冰】不能和生长在夏天的虫谈论冰。比喻时间局限人的见识。也比喻人的见识短浅。

【夏炉冬扇】夏天生火炉,冬天扇扇子。比喻做事不符合当时的需要,费了力气而得不到好处。

【夏日可畏】象夏天酷热的太阳那样使人可怕。比喻为人严厉,令人畏惧。

【夏雨雨人】雨:前一个“雨”,名词,雨水;后一个“雨”,动词,下雨。有如夏天的雨落在人身上。比喻及时给人帮助和教育。

【炎天暑月】指炎热的夏天。

【燕雁代飞】燕夏天来温带,冬天归南方;雁冬天来温带,夏天归南方。比喻各自一方,不能相见。

【张火伞】张:展开;火伞:比喻夏天太阳酷烈。形容夏天烈日当空,十分炎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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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舍不得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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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不得

拼音shě bù dé

注音ㄕㄜˇ ㄅㄨˋ ㄉㄜˊ

词性动词

基本解释

◎ 舍不得 shěbude

(1) [hate to part with;be reluctant to]∶不忍分离

远离故乡,我心里真有点儿舍不得

(2) [hate to give up or use]∶因爱惜而不忍抛弃或使用

把它扔了我可舍不得

引证解释

很爱惜,不忍放弃、离开、或不愿意使用、处置。《朱子语类》卷五:“但如今人説天非苍苍之谓。据某看来,亦捨不得这箇苍苍底。” 元 关汉卿 《沉醉东风》曲:“刚道得声保重将息,痛煞煞教人捨不得。”《儒林外史》第五回:“日逐夫妻四口在家度日,猪肉也捨不得买一觔。” 柯岩 《红领巾的歌·三匹“马”的水车》:“我和 平平 更是舍不得移开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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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机不可失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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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机不可失指好的时机难求,千万不可错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机不可失

【汉语注音】:jī bù kě shī

【成语出处】:后晋.刘昫等《旧唐书.李靖传》:九月,靖乃率师而进,将下峡,诸将皆请停兵以待水退,靖曰:“兵贵神速,机不可失。今兵始集,铣尚未知,若乘水涨之势,倏忽至城下,所谓疾雷不及掩耳,此兵家上策。纵彼知我,仓卒征兵,无以应敌,此必成擒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宾语;含褒义;常与“时不再来”连用,也作“失不再来”。

【机不可失的意思】:机:时机;时:时机;失:错过;指好的时机难求,千万不可错过。

【机不可失的近义词】:时不再来、时不我待、岁不我与、时不可失;

【机不可失的反义词】:失之交臂、夺臂失之、丧失良机、错过良机、坐失良机;

【机不可失的故事】

唐朝时期,唐高祖李渊称帝后,大将军李靖建议将在长江中游称帝的萧铣拿下。于是唐军抵夔(kuí)州(现四川省奉节)。当时萧铣以为秋汛时节江水上涨,唐军不敢轻而易举的贸然进犯,疏忽大意没有防备。而唐军最初也认为水涨时渡江危如累卵,但是李靖的看法却是兵贵神速,机不可失。经过来来回回的战斗,唐军终于包围了江陵城,萧铣也束手就擒。

唐太宗李世民继位,他李靖率领十万大军,讨伐背叛唐朝的东突厥首领颉利可汗。颉利可汗不堪一击便被唐军打败,颉利可汗求和。但是唐太宗看出他不是真心诚意的想要投降,而只是苟延残喘等待机会,因此他也虚情假意地答应讲和,还派人到军营中去抚慰颉利可汗。李靖心领神会唐太宗的心思,他与副将张公谨商议,用突然袭击的方法将颉利可汗一举歼灭。张公谨说皇上答应讲和怎能再去袭击。李靖开诚布公地回答说:“用兵在于变幻莫测,兵贵神速,机不可失,以免打草惊蛇。当年韩信抄项羽的后路破齐,就是最好的例子。”李靖率领骑兵风尘仆仆远道奔袭,大破东突厥兵,歼敌一万多,俘敌十余万,其余的东突厥兵也如惊弓之鸟四散而逃,颉利可汗也被活生生地擒拿了。

【机不可失例句】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五十五回:“苦戮酆舒,兼并潞地,因及旁国,尽有狄土,则西南之疆益拓,而晋之兵赋益充,此机不可失也。”

唐.房玄龄等《晋书.宣帝纪》:“从讨张鲁,言于魏武日:‘刘备以诈力虏刘璋,蜀人未附而远争江陵,此机不可失也。”

姚雪垠《李自成》第三卷第四十章:“不然,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家店了。”

【机不可失造句】

现在农村正在起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你们应该去看一看,会让你们叹为观止的,机不可失啊。

中国是个消费大国,有着举世瞩目的消费能力,做生意必须先入为主,因为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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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形容山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2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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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耸

基本解释

高高地直立

一个高耸壮观的塔尖

在远处高耸的

桅杆高耸

详细解释

耸立,突起。

唐王维《石刻》诗之一:“主位唯宜高耸,客山须是奔趋。”明李东阳《甲申十同年图诗序》:“王公用敬微鬚,髮颁白,鳶肩高耸。”冰心《寄小读者》十八:“四面高耸的乱山,火车如同一条长蛇,在山半徐徐蜿蜒。”

重峦叠嶂

解释:峦:连绵的山。山峰一个连着一个,连绵不断。

出自:唐·徐光溥《题黄居寀秋山图》:“秋来奉诏写秋山,写在轻绡数幅间;高低向背无遗势,重峦叠嶂何孱颜。”

千山万壑

解释:壑:山沟。山峦连绵,高低重迭。

出自:唐·杜甫《咏怀古迹五首》:“群山万壑赴京门,生长明妃尚有村。”

高山景行

解释:高山:比喻道德崇高;景行:大路,比喻行为正大光明。指值得效法的崇高德行。

出自:《诗经·小雅·车辖》:“高山仰止,景行行止。”

示例:若夫清风明月,必思玄度,独仰仲尼。宋杨万里《与余丞相》

山川米聚

解释:指从高处下望山川起伏,如米之聚集。

出自:语出《后汉书·马援传》:“扞援呴又于帝前,聚米为山谷,指画形势,开示众军所从道径往来,分析曲折,昭然可晓。”

连绵起伏

解释:连绵:连续不断的样子;起伏:高低不平。连续不断而且起伏不平。

示例:这里的丘陵真是连绵起伏。

层峦叠嶂

解释:层峦:山连着山;迭障:许多高险的象屏障一样的山。形容山峰多而险峻。

出自:宋·陆九渊《与王谦仲书》:“方丈檐间,层峦叠嶂,奔腾飞动,近者数十里,远者数百里,争奇竞秀。”

示例:~,出没翠涛。明·袁宏道《西洞庭》

屹立

基本解释

高耸挺立,比喻坚定不动摇

巍然屹立

详细解释

高耸挺立。

唐李荃《大唐博陵郡北岳恒山封安天王铭》:“维恒兮作镇壬癸,善利万物兮德配诸水,雄峯屹立而朝山邐迤。”宋张世南《游宦纪闻》卷六:“下临石壁,屹立万丈,真奇观也。”清黄遵宪《哀旅顺》诗:“礮臺屹立如虎闞,红衣大将威望儼。”鲁迅《野草·一觉》:“我照作品的年月看下去,这些不肯涂脂抹粉的青年们的魂灵便依次屹立在我眼前。”

巍峨

基本解释

形容高大雄伟

群山巍峨

详细解释

1、亦作“巍峩”。高大;高大雄伟。

《文选·张衡》:“疏龙首以抗殿,状巍峨以岌嶪。”张铣注:“巍峨岌嶪,高壮貌。”晋葛洪《抱扑子·博喻》:“五岳巍峨,不以藏疾伤其极天之高。”唐孟郊《自叹》诗:“太行耸巍峩,是天产不平。”宋无名氏《异闻总录》卷三:“北有小城,城中楼殿巍峩,若王居。”杨沫《青春之歌》第二部第十八章:“故宫的傍晚……瑰丽堂皇的角楼巍峨地矗立在这傍晚的浮云下面。”

2、倾侧不稳。多形容醉态。

《云笈七籤》卷一一一:“扈谦者,魏郡人也。性纵诞,不耻恶食,好饮酒……常作巍峩醉。”

3、比喻居高第,名列前茅。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恶得及第》:“﹝裴思谦﹞自怀士良一缄入贡院……书中与思谦求巍峨,鍇曰:‘状元已有人,此外可副军容意志。’”宋葛立方《韵语阳秋》卷十八:“名字巍峨先蘂榜,词章斐亹动文奎。”清冯桂芬《序》:“天假其年,掇巍峨,躋馆阁,左券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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