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髀肉复生的解释最新20篇

导语:你有在公共场合向外国朋友介绍或者解释什么的时候吗?你会怎么去阐明你想要表达的话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题为髀肉复生的解释。供大家参考阅读。希望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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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饱满 bǎomǎn

(1) [plump]∶丰满;充实

颗粒饱满

(2) [full]∶充满感情的

精神饱满

(1).充足。《史记·乐书》:“天子躬於明堂临观,而万民咸荡涤邪秽,斟酌饱满,以饰厥性。” 元 刘壎 《隐居通议·文章五》:“ 退之 则惟意所指,横斜曲直,只要自家屋子饱满,初不问田地四至,或在我与别人也。” 袁鹰 《悲欢·不灭的诗魂》:“作者饱满旺盛的政治热情和如火的诗心,是我们大家经常衷心赞许的。”

(2).吃饱。《百喻经·欲食半饼喻》:“譬如有人因其饥故,食七枚煎饼,食六枚半已,便得餘满。” 宋 苏辙 《梦中反古菖蒲》诗:“仙人劝我食,再三不忍折,一人得饱满,餘人皆不悦。”

(3).丰满。《朱子语类》卷四二:“此六句,又须作一片看始得。若只以下两句作效验説,却几乎闲了这两句,盖内外无怨,是箇应处,到这里方是充足饱满。”《儿女英雄传》第一回:“这公子生得天庭饱满,地格方圆。”

(4).谓获得很多钱财。《二刻拍案惊奇》卷十:“原来真情如此,实为可恨!若非 莫大 有见,此辈人人饱满了。”

(5).充分满足。 郭沫若 《从典型说起--的序文》:“他们榨取作家的血汗、读者的金钱,以饱满自己的兽欲。” 郁达夫 《南游日记》:“游 天台 刚两日,已颇有饱满之感;今日打算去自辟天地,照了志书地图,前去搜索 桐柏宫 附近的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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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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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望 shīwàng

(1) [dssappointment]∶丧失信心;希望没能实现

他们威胁他,搜索他,结果却连一个铜元也没有,失望之余就抢走了他的怀表和钢笔。——《同志的信任》

(2) [let down]∶希望未实现而不愉快

这个企业曾使我们当中对它抱有很大希望的那些人感到失望

如果你到我的故乡蓬莱去看海市蜃楼,时令不巧,看不见也不必失望。——《海市》

(1).丧失希望;不遂所望。《孟子·尽心上》:“达不离道,故民不失望焉。” 赵岐 注:“思利民之道,故民不失其望也。”《史记·高祖本纪》:“ 项羽 遂西,屠烧 咸阳 秦 宫室,所过无不残破。 秦 人大失望。” 清 王士禛 《居易录谈》卷中:“秋成失望,则粒食维艰。” 曹禺 《雷雨》第一幕:“她的眼光时常充满了一个年轻的妇人失望后的痛苦与怨望。”

(2).因希望未实现而不愉快。 晋 袁宏 《后汉纪·光武帝纪四》:“ 宠 望上至,当迎问握手,特异於众也。今诚失望。”《旧唐书·文苑传下·吴通玄》:“ 通玄 自以久次当拜中书舍人,而反除諫议,殊失望。” 王西彦 《鱼鬼》:“过度的奢望,却往往只能换来空漠的失望。”

(3).犹言没预料到。 唐 李商隐 《哭刘司户》诗之一:“离居星岁易,失望死生分。”

(4).犹言没见过。《警世通言·皂角林大王假形》:“﹝知县﹞夜住晓行,不则一日,来到 东京 。归去那对门茶坊里,叫点茶婆婆:‘认得我?’婆婆道:‘官人失望。’ 赵再理 道:‘我便是对门 赵知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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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呆如木鸡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5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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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渻子为周宣王驯养斗鸡。过了十天周宣王问:鸡驯好了吗?纪渻子回答说:不行,正虚浮骄矜自恃意气哩。十天后周宣王又问,回答说:不行,还是听见响声就叫,看见影子就跳。十天后周宣王又问,回答说:还是那么顾看迅疾,意气强盛。又过了十天周宣王问,回答说:差不多了。别的鸡即使打鸣,它已不会有什么变化 ,看上去像木鸡一样,它的德行真可说是完备了,别的鸡没有敢于应战的,掉头就逃跑了。

有一位纪先生替齐王养鸡,这些鸡不是普通的老母鸡,而是要训练好去参加比赛的斗鸡。

庄子中有一责小故事:纪先生才养了10天,齐王就不耐烦地问:养好了没有?

纪先生答道:还没好,现在这些鸡还很骄傲,自大得不得了。

过了10天,齐王又来问,纪先生回答说:还不行, 它们一听到声音,一看到人影晃动,就惊动起来。

又过了10天,齐王又来了,当然还是关心他的斗鸡, 纪先生说:不成,还是目光犀利,盛气凌人。

10天后,齐王已经不抱希望来看他的斗鸡。没料到纪先生这回却说:差不多可以了,鸡虽然有时候会啼叫,可是不会惊慌了,看上却好像木头做的鸡,精神上完全准备好了。其他鸡都不敢来挑战,只有落荒而逃。

后来人们又把呆若木鸡这个成语引申表示十分愚(y)笨,也形容因为害怕或惊奇发呆的样子。

【出处】庄周《庄子达生》:鸡虽有鸣者,已无变矣,望之似木鸡矣;其德全矣,异鸡无敢应者,反走矣。

【释读】呆得像木头鸡一样。形容因恐惧或惊异而发愣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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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退避三舍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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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退避三舍比喻对人让步,以避免双方冲突或比喻自已不敢跟人家相比作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退避三舍

【汉语注音】:tuì bì sān shè

【成语出处】:春秋.鲁.左丘明《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记载:“晋国公子重耳逃亡到楚国,楚王在接待他时问他将来怎样报答。重耳说如果晋楚两国打伏的话,便让晋军退避三舍。后来晋楚在城濮之战时,重耳果然让晋军退军九十里(即三舍),实现了自已的诺言。”

【成语语法】:补充式;作谓语、定语;含贬义。

【退避三舍的意思】:退:退却;避:回避难所;舍:古时侯行军三十里称为一舍。原意指跟对方战斗时部队向后撤退一定的距离,斗智不退让。后来也比喻对人让步,以避免双方冲突或比喻自已不敢跟人家相比作对。

【退避三舍的近义词】:委曲求全;

【退避三舍的反义词】:锋芒毕露、针锋相对;

【退避三舍的故事】

晋国公子重耳在春秋时期发生内乱的时侯流亡到了国外,经过一番千辛万苦到了楚国。楚成王对重耳如上宾般相待,因为他认为重耳以后会有更大的成就和作为。有一次楚成王款待重耳的时侯开诚布公地问他:“如果有一天你重新当上晋国的国王,你会不会报答我呢?”重耳想了想实事求是地说:“成王身边美女如云,宝贝无数,有什么东西还会让您觉得稀奇呢?如果像你所说我真的能当君主的话,我当与贵国成为友国邻邦,但如果晋楚间真的会暴发战争的话,我会让军队先退避三舍(三舍相当于三十里地),这样如果还不能得到您的原谅的话我才会再跟您交战的。”重耳在四年后果真重新当上了晋国的君主,即晋文公。晋国在晋文公的管理下发展得繁荣昌盛。公元前六三三年,楚晋两国果然在战场上相遇了,晋文公命令部队退后九十里地在城濮安营扎寨,实现了当时对楚成王的诺言。晋军的退后让楚军觉得对方是因为害怕了,所以继续对晋军穷追不舍,最终晋军集中所有兵力将楚军打得狼狈不堪,最终取得了城濮战斗的胜利。

【退避三舍例句】

清.吴敬梓《儒林外史》第一十回:“两公子将此书略翻了几页,称赞道:‘贤侄少年如此大才,我等俱要退避三舍。’”

清.曾朴《孽海花》第二回:“这叫做群仙领袖,天子门生,一种富贵聪明,那苏东坡、李太白,还要退避三舍,何况英国的培根,法国的卢梭呢?”

【退避三舍造句】

每次我们见到趾高气扬的他,只要有可能,他那锋芒毕露的机智总是让我们退避三舍。

如果周围的人对你都是退避三舍、甚至如临大敌,那么你无论付出多大的代价也都是寸步难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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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手指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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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shǒu zhǐ

注音ㄕㄡˇ ㄓˇ

词性名词

基本解释

◎ 手指 shǒuzhǐ

[finger] 前肢的一指;手掌的五个终端部分之一,特指除拇指之外的四指之一

引证解释

人手前端的五个分支。《史记·货殖列传》:“马蹄躈千,牛千足,羊彘千双,僮手指千。” 裴駰 集解引《汉书音义》:“僮,奴婢也。古者无空手游日,皆有作务,作务须手指,故曰手指,以别马牛蹄角也。” 巴金 《家》一:“他,有着江湖气质的‘黑狗’,在失去了两根手指,经历了许多变故以后,终于找到了 毕尔 的踪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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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第二个字是人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6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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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二个字是人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代人受过 受:承受,担待;过:过失,过错。替别人承担过错的责任。

代人捉刀 捉刀:代别人写文章。指代别人做事,多指写文章。

待人接物 物:人物,人们。指跟别人往来接触。

蹈人旧辙 辙:车迹,指道路。走别人走过的路。指因循旧说,无主见地人云亦云。

得人者昌,失人者亡 人:指人心。得人心的就能兴隆,失去人心的就要灭亡。

动人心魄 魄:迷信者指依附人形体而存在的精神。形容使人感动或令人震惊。

动人心弦 把心比作琴,拨动了心中的琴弦。形容事物激动人心。

夺人所好 强夺别人所喜欢的人或物。

二人同心,其利断金 比喻只要两个人一条心,就能发挥很大的力量。

发人深思 深:无限,没有穷尽。启发人深入地思考。形容语言或文章有深刻的含意,耐人寻味。

发人深省 发:启发;省:醒悟。启发人深刻思考,有所醒悟。

逢人说项 项:指唐朝诗人项斯。遇人便赞扬项斯。比喻到处为某人某事吹嘘,说好话。

夫人裙带 指因妻子方面的关系使丈夫得到官职或其他好处。

妇人之仁 仕:仁慈。妇女的软心肠。旧指处事姑息优柔,不识大体。

感人肺腑 使人内心深深感动。

高人雅士 高人:志趣、行为高尚的人,多指隐士;雅:风雅,儒雅。志行高尚、风格儒雅的人。

高人一筹 高人:比一般人高;筹:筹码。比一般人高出一个筹码。指胜过别人。

高人一等 高过一般人。

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 比喻不要多管闲事。

贵人多忘事 高贵者往往善忘。原指高官态度傲慢,不念旧交,后用于讽刺人健忘。

贵人贱己 认为自己不如别人,表示谦虚。

骇人听闻 骇:震惊。使人听了非常吃惊、害怕。

坏人心术 使人意志消沉、萎靡不振的居心。

诲人不倦 诲:教导。教导人特别耐心,从不厌倦。

吉人天相 吉人:善人;相:帮助,保佑。迷信的人认为好人会得到天的帮助。多用作对别人的患病或遇到困难、不幸的安慰...

急人之难 热心主动帮助别人解决困难。

瘠人肥己 瘠:瘦,引申为悭吝;肥:胖,引申为贪婪。对待别人很吝啬,而自己却很贪婪。

寄人篱下 依附于他人篱笆下。比喻依附别人生活。

佳人才子 年轻貌美的女子和才华横溢的男子。泛指年貌相当,有婚姻或爱情关系的青年男女。

加人一等 加:超过。超过别人一等。比喻学问才能超过一般人。也指争强好胜。

假人假义 伪装仁慈善良。

解人难得 比喻知己难得。

金人之缄 比喻因有顾虑而闭口不说话。

尽人皆知 尽:全部,所有。人人都知道。

荆人涉澭 荆人:楚国人。澭:澭水。楚国人过澭水。后用以讽刺拘泥于成法,不知道根据情况的变化而变通的行为。

拒人于千里之外 形容态度傲慢,坚决拒绝别人,或毫无商量余地。

看人眉眼 比喻看人脸色。

扣人心弦 把心比作琴,拨动了心中的琴弦。形容事物激动人心。

快人快语 直爽的人说直爽的话。

立人达人 立:建树,成就;达:发达,显贵。旧指帮助人建立功业,提高地拉。

令人齿冷 齿冷:耻笑。比喻使人瞧不起。

令人发指 使人头发都竖起来了。形容使人极度愤怒。

令人莫测 形容情况复杂,使人无法推测。

令人喷饭 形容事情或说话十分可笑。

令人起敬 使人产生敬意。

令人神往 使人很向往。

令人作呕 比喻使人极端厌恶。

路人皆知 比喻人所共知的野心。

掠人之美 掠:夺取。夺取别人的成绩、荣誉归自己所有。

盲人把烛 瞎子手擎烛火照亮。比喻不起任何作用。

盲人摸象 比喻对事物只凭片面的了解或局部的经验,就乱加猜测,想做出全面的判断。

盲人瞎马 盲人骑着瞎马。比喻盲目行动,后果十分危险。

美人迟暮 原意是有作为的人也将逐渐衰老。比喻因日趋衰落而感到悲伤怨恨。

美人香草 旧时诗文中用以象征忠君爱国的思想。

迷人眼目 迷惑他人视线,使人分辨不清。指耍花招欺骗人。

明人不做暗事 心地光明的人不做鬼鬼祟祟的事。比喻有意见当面提出,不在背后捣鬼。

木人石心 形容意志坚定,任何诱惑都不动心。

耐人寻味 耐:禁得起;寻味:探索体味。意味深长,值得人仔细体会琢磨。

欺人太甚 欺负人太过分了,令人不能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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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路不拾遗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6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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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路不拾遗形容社会风气好。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路不拾遗

【汉语注音】:lù bù shí yí

【成语出处】:战国.韩非《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子产退而为政五年,国无盗贼,道不拾遗,桃枣之荫于街者莫援也,锥刀遗道三日可反。”

【成语语法】:紧缩式;作宾语、定语;含褒义;形容社会风气好。

【路不拾遗的意思】:遗:失物。社会秩序好,在路上丢失的东西没有人会捡走。形容社会风气好。

【路不拾遗的近义词】:夜不闭户、路无拾遗;

【路不拾遗的反义词】:世风日下;

【路不拾遗的故事】

唐朝时期,有一行人经过武阳,在路上遗失了一件衣服,走了几十里以后才发觉,心急火燎。有人劝慰他道:“不要紧的,我们武阳境内,路不拾遗,你回去找,一定可以找到原物。”那人就赶回去,果然找到了他失去的衣服。人们形容社会风气好,路上遗失了东西也没有人拾,就叫“路不拾遗”,也作“道不拾遗”。“路不拾遗”往往与“夜不闭户”同时使用,这两个成语,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

【路不拾遗例句】

明.许仲琳《封神演义》第十一回:“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四方瞻仰,称为西方圣人。”

《续小五义》第四十八回:“知县说:‘今有你太爷所属的地面,路不拾遗,夜不闭户。除了你之外,并无不法之徒。’”

清.刘鹗《老残游记》第三回:“因为他办强盗办的好,不到一年竟有路不拾遗的景象,宫保赏识非凡。”

【路不拾遗造句】

学校毕业初出茅庐刚进大城市的那几年,也可以说是路不拾遗,现在干什么都得小心翼翼的。

通过五年来的努力后,虽然做不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但是家家户户都过着安居乐业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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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引证解释

全文共 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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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神气十足,非常得意。

《史记·管晏列传》:“意气扬扬,甚自得也。”

宋 朱淑真《春上亭上观鱼》诗:“春暖 长江 水正清,洋洋得意漾波生。”

《初刻拍案惊奇》卷三三:“夫妻两口,洋洋得意,自不消说。”

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十六回:一席话说得夏作人洋洋得意。

《文明小史》第二十九回:“只见一班佐贰太爷洋洋得意,有的坐轿,有的步行踱了进去。申大头恨不能咬下他一块肉来。又想道:“才是这般没廉耻的小老爷钻营出来的?”

陈登科《风雷》第一部第四八章:“ 黄三 这些人更是洋洋得意, 东庄 跑到 西庄 ,编造谣言,互相传播。”

《伟大的悲剧》(人教版初一下学期语文第21课),作者斯蒂芬·茨威格,选自《人类的群星闪耀时》):挪威国旗耀武扬威,洋洋得意地在这被人类冲破的堡垒上猎猎作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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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描写神态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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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惊小怪dàjīngxiǎoguài

解释】:形容对没有什么了不起的的事情过分惊讶。

【出自】:宋·朱熹《答林择之》:“要肱把此事做一平常事看,朴实头做将去,久之自然见效,不必如此大惊小怪,起模画样也。”

【示例】:兄弟,休要~的,则他便是杨衙内,是个有权有势的的。◎元·李文蔚《燕青博鱼》第一折

大惊失色dàjīngshīsè

【解释】:非常害怕,脸色都变了。

【出自】:《汉书·霍光传》:“群臣皆惊愕失色,莫敢发言。”

【示例】:金方伯听见不是王慕维,又自称举人,不觉~。◎清·张春帆《宦海》第二回

大惑不解dàhubùjiě

【解释】:惑,迷惑;解:理解。感到非常迷惑,不能理解。

【出自】:《庄子·天地》:“大惑者终身不解,大愚者终身不灵。”

【示例】:母疑涉妄,然窥女无他,~。◎清·蒲松龄《聊斋志异·土偶》

【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宾语、定语;用于质问的场合

从容不迫cóngróngbùp

【解释】:从容:不慌不忙,很镇静;不迫:不急促。不慌不忙,沉着镇定。

【出自】:《旧唐书·刘世龙传》“而思礼以为得计,从容自若,尝与相忤者,必引令枉诛。”

【示例】:这些人~地叩了头,花费了半点钟以上的时间。◎巴金《家》十五

毛骨悚然máogǔsǒngrán

【解释】:悚然:害怕的样子。汗毛竖起,脊梁骨发冷。形容十分恐惧。

【出自】: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九十七回:“秦王闻之,不觉毛骨悚然。”

不在焉xīnbùzàiyān

【解释】:心思不在这里。指思想不集中。

【出自】:《礼记·大学》:“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示例】:讲话时做腔做势,而又带着~的样子,这似乎都是纨绔子弟的特征,普遍而一律的。◎柔石《二月》六

六神无主liùshénwúzhǔ

【解释】:六神:道家认为人的心、肺、肝、肾、脾、胆各有神灵主宰,称为六神。形容惊慌着急,没了主意,不知如何才好。

【出自】:汉·张衡《髑髅赋》:“五内皆还,六神皆复。”明·冯梦龙《醒世恒言》卷二十九:“吓得知县已是六神无主,不有甚心肠去吃酒。”

【示例】:那里我这个人~,失张失智的。◎朱自清《笑的历史·笑的历史》abab式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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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不以为意,神情如常。形容在紧急情况下沉着镇定,不慌不乱。

【出自】:华而实《汉衣冠》三:“施天福坦率地注视郑成功,泰然自若地摇头。”

心平气和xīnpíngqìhé

【解释】:心情平静,态度温和。指不急躁,不生气。

【出自】:宋·苏轼《菜羹赋》:“先生心平而气和,故虽老而体胖。”

【示例】:一想到事情的前因后果,他也就~了。

平心静气píngxīnjìngqì

【解释】:心情平和,态度冷静。

【出自】: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七十四回:“且平心静气,暗暗访察,才能得这个实在;纵然访不着,外人也不能知道。”

【示例】:希望你~地想一想,不要意气用事。

目瞪口呆mùdèngkǒudāi

【解释】:形容因吃惊或害怕而发愣的样子。

【出自】:元·无名氏《赚蒯通》第一折:“吓得项王目瞪口呆,动弹不得。”

处之泰然chǔzhītàirán

【解释】:处:处理,对待;泰然:安然,不以为意的样子。若无其事的样子。形容自理事情沉着镇定。也指对待问题毫不在意。

【出自】:晋·袁宏《三国名臣序赞》:“爰初发迹,遘此颠沛,神情玄定,处之弥泰。”

【示例】:大赤包听出瑞宣的讽刺,而~,她尖声的咯咯的笑了。◎老舍《四世同堂》四十八

半信半疑bànxìnbànyí

【解释】:有点相信,又有点怀疑。表示对真假是非不能肯定。

【出自】:三国·魏·嵇康《答释难宅无吉凶摄生论》:“苟卜筮所以成相,虎可卜而地可择,何为半信而半不信耶?”

【示例】:众人听了,也都~。◎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九十四回 四字词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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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形容态度十分恭敬。

【出自】:《诗经·小雅·小弁》:“维桑与梓,必恭敬止,靡瞻匪父,靡依匪母。”郭沫若《洪波曲》第十章五:“军长为李玉堂,一山东大汉,抵军部时,在门外相迎,毕恭毕敬。”

【示例】:[韩老六]对于穷人的~的招呼从不理睬,而对于有钱的人,有说有笑。◎周立波《暴风骤雨》第一部二

自言自语zìyánzìyǔ

【解释】:自己一个人低声嘀咕。

【出自】:元·无名氏《桃花女》第四折:“你这般鬼促促的,在这自言自语,莫不要出城去砍那桃树吗?”

喃喃自语nánnánzìyǔ

【解释】:喃喃:连续不断地小声说话。小声地自己跟自己说话。

【示例】:他一个人在那喃喃自语。

【语法】:偏正式;作谓语、状语;形容自言自语

全神贯注quánshénguànzhù

【解释】:贯注:集中。全部精神集中在一点上。形容注意力高度集中。

【出自】:叶圣陶《伊和他》:“他指着球里嵌着的花纹,相着伊又相着花纹,全神贯注的,十分喜悦的告诉伊。”

兴致勃勃xìngzhìbóbó

【解释】:兴致:兴趣;勃勃:旺盛的样子。形容兴头很足。

【出自】:清·李汝珍《镜花缘》第五十六回:“到了郡考,众人以为缁氏必不肯去,谁知他还是兴致勃勃道:‘以天朝之大,岂无看文巨眼。’”

【示例】:全班同学早就集合好,~地向野游地进发了。

呆若木鸡dāirumùjī

【解释】:呆:傻,发愣的样子。呆得象木头鸡一样。形容因恐惧或惊异而发愣的样子。

【出自】:《庄子·达生》:“几矣。鸡虽有鸣者,已无变矣,望之似木鸡矣,其德全矣;异鸡无敢应者,反走矣。”

【示例】:匪首侯殿坤,在得知这个噩耗之后,特别是知道了老妖道的落网后,当即~。◎曲波《林海雪原》二八abab式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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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狡兔三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1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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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狡兔三窟比喻事先做好防患末然的工作,免得事到临头不知如何是好。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狡兔三窟

【汉语注音】:jiǎo tù sān kū

【成语出处】:西汉.刘向《战国策.齐策四》:“冯谖曰:‘狡兔有三窟,仅得兔其死耳;今君有一窟,未得高枕而卧也,请为君复凿二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贬义。

【狡兔三窟的意思】:窟:窝,洞穴;指狡猾的兔子有三个洞穴,藏身的地方有很多,以方便自已躲避灾祸。比喻事先做好防患末然的工作,免得事到临头不知如何是好。

【狡兔三窟的近义词】:移花接木、掩人耳目;

【狡兔三窟的反义词】:瓮中之鳖、坐以待毙;

【狡兔三窟的故事】

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一些达官贵人们喜欢结交三教九流的人做他的“门客”,给他出谋划策,并借此提高自己的声望,维持和巩固自己的地位。齐国国相孟尝君也结交了许多门客,他的名气越来越大,可是投靠他的门客也越来越多,靠他的收入已感到有些力不从心了,他想到薛地还有笔债已经很久没收上利息了,就想到了有位名叫冯谖的食客,此人足智多谋,聪明善辩,派他前往薛地收债是最佳人选。冯谖出发前问孟尝君需要买点什么东西回来。孟尝君想了想说:“你看我家缺什么,就买什么吧!”冯谖到了薛地,见大部分欠债者都是贫苦农户,少数有钱的还了利息,没钱都躲得无影无踪了,就以孟尝君的名义宣布还不起钱的,债款一笔勾消,还将各户的债务契约全部烧掉了,百姓们都对孟尝君感激涕零,到处颂扬他的美名。冯谖返回后,孟尝君问他买了什么。冯谖开诚相见地说:“您嘱咐我带你家缺少的东西,我看你财宝马匹美女应有尽有,就替您买了‘仁义’回来。”当孟尝君知道冯谖以他的名义免除了薛地的债务,虽然非常生气,却也是哑巴吃黄莲也无可奈何了。但从此冷淡了冯谖。事隔不久,齐王听信谗言罢免了孟尝君,孟尝君只好退居薛地。薛地百姓听说孟尝君来了,扶老携幼夹道欢迎。孟尝君这才恍然大悟,明白冯谖的苦心,连连向冯谖道谢。冯谖推心置腹地说:“狡猾的兔子尚且有好几个窝,您只有一个,怎么够呢?”后来,冯谖又用计,使得齐王恢复了孟尝君的相位。

【狡兔三窟例句】

清.黄小配《廿载繁华梦》第三十八回:“他们能够侵吞款项,预先在香港置产业,好比狡兔三窟,预为之谋。”

清.蒲松龄《聊斋志异.邵九娘》:“见柴曰:“汝狡兔三窟,何归为?”” 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三十八章:“这班富户狡兔三窟,富裕亲戚朋友众多,你就是把他们的粮食搜光,也饿不掉他们一颗大牙。”

【狡兔三窟造句】

有些老鼠只给自已打了一个洞,没有学会狡兔三窟,很容易就被一鼓作气消灭掉了。

俗话说得好,狡兔三窟,我们也要举一反三在生活中学会给自已留几条路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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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垂头丧气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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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垂头丧气形容受到挫折后失意懊丧的神态,萎靡不振的样子。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垂头丧气

【汉语注音】:chuí tóu sàng qì

【成语出处】:宋.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宦官.韩全诲传》:“全诲、彦弘恨甚,逮食,不能捉上,自见势去,计无所用,垂头丧气。”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贬义;强调一时失意,侧重于气馁的神情,可与“怨天尤人”连用。

【垂头丧气的意思】:垂头:耷拉着脑袋;丧气:神情沮丧。形容受到挫折后失意懊丧的神态,萎靡不振的样子。

【垂头丧气的近义词】:无精打采、愁眉苦脸、没精打采、萎靡不振、灰心丧气;

【垂头丧气的反义词】:眉飞色舞、兴高采烈、踌躇满志、趾高气扬、洋洋得意、满面春风;

【垂头丧气的故事】

唐朝时期,唐昭宗是个傀儡皇帝,当时北方的李茂贞跟朱全忠都想控制朝廷,双方展开了空前绝后的斗争。有个名叫韩全诲的官员跟李茂贞有不错,他不希望朱全忠先打到都城,便唉声叹气地劝唐昭宗说:“皇上,倘若朱全忠打到长安城,后上的禅位定要让与他,臣如何肯善罢甘休,皇上不如先投靠凤翔的李茂贞,再找机会讨伐朱全忠。”唐昭宗左思右想不同意,韩全诲一气之下将楼烧了,唐昭宗无可奈何只好到了凤翔。朱全忠穷追不舍将凤翔包围得水泄不通。在朱全忠的穷追猛打之下李茂贞紧张起来,他像惊弓之鸟一样给朱全忠写了封信,说道:“皇上被韩全诲逼到凤翔,您当时还没到这里,我只好安排皇上住下,我愿鼎力相助扶佐您主持社稷。”韩全诲自以为才高八斗却最终失算,这样他们的小命肯定不保,韩全诲见大势已去没有力挽狂澜的可能,像泄了气的皮球一样垂头丧气,没过几天唐昭宗便将这些官员处死,最终朱全忠攻破凤翔唐昭宗也被杀死了。

【垂头丧气例句】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一百零四回:“岂知贾芸近日大门竟不得进去,绕到后头要进园内找宝玉,不料园门锁着,只得垂头丧气的回来。”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十一回:“一霎时犹如热锅上蚂蚁一般,茶饭无心,坐立不定,好生难过,一直等到旁黑,跟班的又出去打听,不多一刻,只见垂头丧气而回。”

巴金《秋》二:“他早就留意到高忠垂头丧气地立在屋角,这时便唤道:‘高忠,你去吩咐大班预备轿子,我要出门。’”

【垂头丧气造句】

尽管他废寝忘食地做奥数习题,但最终名落孙山没有得奖让他垂头丧气提不起精神。

创业是一条历尽千辛万苦的道路,小有成功也不应该得意忘形,遭遇拙折也不需要垂头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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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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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文的名称虽早见于文献记载,但变文实物则19世纪末才发现于敦煌莫高窟藏经洞。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变文是唐代兴起的一种说唱文学,多用韵文和散文交错组成,内容原为佛经故事,后来范围扩大,包括历史故事、民间传说等。如敦煌石窟里发现的《大目乾连冥间救母变文》、《伍子胥变文》等。在诗歌发展取得辉煌成就,散文文体文风进行了影响深远的改革的同时,唐代在其他文体的发展上也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小说出现了新的体式唐传奇。唐传奇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文言小说发展以了成熟的阶段。它的发展与散文的文体文风改革大致同步,中唐达于极盛,至晚唐而稍衰。除唐传奇之外,此时还出现了通俗文体俗讲和变文。俗讲和变文,不仅扩大了文学的传播与影响,而且在文学渐渐由雅而俗的发展过程中,有其不容忽视的意义。

变文的体制不完全一致,有说散体,如《刘家太子变》;有六言赋体,如《舜子至孝变文》,而更多的则是散韵并陈、说唱相间,如《破魔变》、《汉将王陵变》。变文既演说佛教故事,又演唱历史故事,还可以演讲当代时事,如《张义潮变文》。说唱变文者称为转变(转同啭,即唱),可以是僧人,也可以是俗家歌女。

变文的名称虽早见于文献记载,但变文实物则19世纪末才发现于敦煌莫高窟藏经洞。近代学者多用变文的名称概举俗讲经文及俗赋、词文、话本等说唱文学,如《敦煌变文集》就收入了多种文体的通俗文学作品。近年来有一些研究者陆续提出疑议,认为变文应以原题有“变”字的文体作为标准。无论从广义或狭义理解 , 变文实质上都是通俗的叙事文学,并以说唱相间为其主要艺术特征,应当视为戏曲和通俗小说的重要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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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有关描写春天的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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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草权舆:指花草萌芽,春天到来。

2、百花争妍:妍:美、艳。表示繁华盛开,生气勃勃的景象。

3、百花争艳:各种花草树木竞相开放出艳丽的花朵。

4、笔底春风:表示绘画、诗文生动,如春风来到笔下。

5、草长莺飞:①江南暮春时节景象②表示生机勃勃、万物复苏的景象。

6、姹紫嫣红:①指各种娇艳的花朵。姹、嫣:娇艳。②表示各色鲜花五彩缤纷、娇艳美丽。

7、春风风人:风人:吹拂人。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及时给人教益和帮助。

8、春风雨露:像春天的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比喻恩泽。

9、春风中坐:像置身于春风中一样。比喻良师的教诲。比喻受到良好的教育。

10、春光漏泄:原指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将至的信息。比喻秘密或男女的私情被泄漏出来。

11、春和景明:春光和煦,风景鲜明艳丽。

12、春晖寸草:春晖: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

13、春来秋去:去:过去。春天到来,秋天过去。表示岁月流逝。

14、春暖花开:本指春天气候宜人,景物优美。现也比喻大好时机。

15、春暖花香:表示春天美丽的景色。

16、春色撩人:撩,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出处:宋陆游《剑南诗稿山园杂咏五首》:“桃花烂漫杏花稀,春色撩人不忍为。”

17、春色满园:春日的景色充满家园。表示生机勃勃、繁荣兴旺的气象。

18、春色恼人:春日美好的景色,反惹人烦恼。

19、春山如笑:表示春天的山景如微笑般明媚动人。

20、春生秋杀::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21、春蛙秋蝉: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22、春意阑珊:春天的景象衰败凋残,指春天就要过去了。阑珊:将尽,将衰。

23、寸草春晖:寸草:小草;春晖:春天的阳光。小草微薄的心意报答不了春日阳光的深情。比喻父母的恩情,难报万一。

24、东风人面:指一年一度的春风依旧,而当年邂逅含情之人却不得重见。

25、东风入律:春风和煦,律韵协调。常用以称赞太平盛世。

26、芬芳馥郁:芬芳:指香气;馥:香气;馥郁:香气浓厚。表示香气非常浓。

27、含苞欲放:指花骨朵将开而未开,表示花苞还在叶片里,很快就要开放出来。意思是:花未开的时候包着的花骨朵的小叶片。

28、红情绿意:表示艳丽的春天景色。出处:宋文同《约春》诗:“红情绿意知多少,尽入泾川万树花。”

29、虎尾春冰: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30、花红柳绿:指花木繁茂的样子。表示明媚的春天景象。

31、花团锦簇:锦,有文彩的丝织品;簇,丛聚。表示五彩缤纷,十分鲜艳多彩的景象。也表示文章辞藻华丽。

32、腊尽春来:腊: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回来了。

33、漏泄春光:原指柳叶首先透露春天到来的信息,后比喻男女私情泄露,或秘密被察觉。

34、落花流水:①落下的花随流水漂去。表示暮春景色衰败。②后常用来比喻被打得大败。生机勃勃表示自然界充满生命力,或社会生活活跃。

35、绿暗红稀:表示暮春时绿阴幽暗、红花凋谢的景象。

36、绿草如茵:绿油油的草好像似地上铺的褥子。常指可供临时休憩的草地。

37、满面春风: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表示和蔼愉快的面容。

38、满袖春风:衣袖飘曳生风,表示十分得意。

39、暮云春树:表示对远方友人的思念。

40、皮里春秋:指藏在心里不说出来的言论。

41、桃红柳绿:字面意思桃花嫣红,柳枝碧绿。表示花木繁盛、色彩绚烂的春景。

42、桃李春风::比喻学生受到良师的谆谆教诲。

43、万古长春:万古:千年万代,永远。永远像春天一样,草木翠绿,生机勃勃。比喻人的精神永远像春天一样毫不衰退或祝愿好事长存。

44、万象回春:万象:一切景象。指各种事物都出现了生机。表示春天万物复苏,一片生机的景象。出处:宋朱熹《道德经注释》第四章:迨一元方兆,万象回春,道发散于天地人物之间,而无从窥测,修士欲明道体,请于天地将开未开,未开忽开而揣度之,则得道之原,而下手不患无基矣。

45、文如春华:华:同“花”。文章词藻像春天盛开的鲜花争奇斗艳。表示文章词汇丰富华丽。

46、五彩缤纷:五彩:各种颜色;缤纷:繁多交错的样子。指颜色繁多,非常好看。

47、细雨和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方法温和而不粗暴。

48、寻花问柳:花、柳,原指春景,旧时亦指娼妓。原指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指宿娼。

49、燕舞莺歌:燕子飞舞,黄莺歌唱。表示春光明媚。

50、一场春梦:比喻过去的一切转眼成空。也比喻不切实际的想法落了空。

51、莺歌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表示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革命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

52、雨后春笋:指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比喻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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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基本解释

全文共 2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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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 (动)单独地站立。他独立在桥上。(作谓语)

(2) (动)一个国家或一个政权不受别的国家或别的政权的统治而自主地存在下去。中国经济独立。(作谓语)

(3) (形)军队在编制上不隶属于更高一级的单位的;如不隶属于团而直接隶属于师的营叫独立营。

(4) (副)不依靠他人。独立学习。(作状语)

[构成]

偏正式:独〔立

[反义]

依附

[同音]

独力

近义词

自力、单独、零丁、孤独、孑立、孤单、独处、孤立

反义词

依赖、依附、倚赖、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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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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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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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滥竽充数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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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滥竽充数比喻没有真才实学的人冒充内行,混在人群里作假骗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滥竽充数

【汉语注音】:làn yú chōng shù

【成语出处】:战国.韩非《韩非子.内储说上》:“齐宣王使人吹竽,必三百人。南郭处士请为王吹竽,宣王说之,廪食以数百人。宣王死,湣王立,好一一听之,处士逃。”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多用于贬义。

【滥竽充数的意思】:滥:虚假不实;竽:一种簧管乐器;充数:凑数。没有本领的人充作有本领,以次的充作好的。比喻没有真才实学的人冒充内行,混在人群里作假骗人。有时侯也用来表示自谦,说自已水平不够,只是凑数而已。

【滥竽充数的近义词】:名不副实、鱼目混珠、掩人耳目;

【滥竽充数的反义词】:货真价实、名副其实、鹤立鸡群、真才识学、才识过人、八斗之才、才高八斗、学富五车;

【滥竽充数的故事】

齐宣王爱听吹竽,对吹竽事业乐此不疲,一定要像模像样的搞个三百人的乐队一齐吹奏才显得有排场,不会吹竽的南郭先生借此机会也混在里面凑数,只要做做样子照样也得到赏赐。后来齐宣王死了,齐湣王心里就想,吹竽的人这么多,到底哪个吹得最好呢,于是他便要每个人单独吹竽给他听,南郭先生从此以后便不能再投机取巧,只好狼狈不堪地逃跑了。成语“滥竽充数”就是这样来的,它用以比喻没有本领的人混进来冒充有本领,或者以次货冒充好货,当然也可以用作自谦之词来表示自已不如与同时一起工作的其他人。

【滥竽充数例句】

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三十五回:“方今朝廷在整饰文风,自然要向清真雅正一路拔取真才。若只靠着才气,摭些陈言,便不好滥竽充数了。”

蔡东藩《前汉演义》第七十回:“丞相公孙弘已经病死,御史大夫李蔡,代为丞相。蔡本庸材,滥竽充数,独廷尉张汤,得升任御史大夫,费尽心计,定出好几条新法,次第施行。”

蔡东藩《唐史演义》第八十六回:“恐贻天下讥议,武宗乃止。但因后宫佳丽,无过王才人,宁将正宫位置,虚悬以待,不愿滥竽充数。自宪宗以降,已五代不立皇后。”

【滥竽充数造句】

你一直侃侃而谈所提到的只不过是一个滥竽充数的作家,他的作品是冗长而乏味的。

我的公司是自负盈亏的,你如果不发愤图强的努力工作,我就不能再让你在这儿滥竽充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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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呕心沥血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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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呕心沥血也形容为事业、工作、文艺创作等用心良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呕心沥血

【汉语注音】:ǒu xīn lì xuè

【成语出处】:唐.李商隐《李长吉小传》:“及暮归,太夫人使婢受囊出之,见所书多,辄曰:‘是儿要当呕出心始已耳。’上灯,与食,长吉从婢取书,研墨叠纸足成之,投他囊中。”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多用于文艺创作,强调做事对人费尽精心力。

【呕心沥血的意思】:呕:吐;沥:一滴一滴地往下滴。形容费尽心思。也形容为事业、工作、文艺创作等用心良苦。

【呕心沥血的近义词】:搜索枯肠、煞费苦心、苦心孤诣、呕尽心血、挖空心思;

【呕心沥血的反义词】:敷衍了事、漫不经心、无所用心、粗制滥造、敷衍塞责;

【呕心沥血的故事】

唐朝有位著名的诗人叫李贺,可谓才华横溢,学富五车的他七岁就开始写诗做文章。成年后因为不得志,他将苦闷的心情全部倾注在创作诗歌上。李贺每次外出的时侯,都叫书童背着一个袋子,只要想出几句好诗,一有灵感他就专心致志的记下来,放在袋子里,回家以后再重新编排、整理、提炼。母亲看到他这么辛苦,总是心疼地说:“我的儿子已把全部的精力和心血放在写诗上了,真是要把心呕出来才会善罢甘休啊!”唐代赫赫有名的文学家韩愈,曾写过这样两句诗:“刳肝以为纸,沥血以为辞。”意思是说挖出心肝来当纸,滴出血来写文章。这两句诗用来形容李贺可以说是丝毫不为过。李贺在他26年短暂的生命中,为世人留下了240余首脍炙人口的诗歌,这些诗歌都是他用毕生的心血凝成的。李贺曾经写过二十二首关于马的诗,其中第五首是这样写的:“大漠沙如雪,燕山月似钓。何当金络脑,快走踏清秋。”在这里,诗人以马来比喻自已,表达了想要建功立业的决心和意志。李贺的诗也成了后人宝贵的财富。李贺乐此不疲地把心思用在作诗上,作出了让人赞叹的好诗。但李贺也因此付出了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这说明任何事情都有它的两面性,我们要全面地去看待每一件事情。

【呕心沥血例句】

余绍荣等《名人轶事.诗的锦囊》:“李驾在写作时又特别强调创新……他自已也说:‘长歌破衣襟,短歌断白发。’足见其创作之呕心沥血。”

陈登科《风雷》第一部第三十三章:“到那时,他们回想到本阶级的前辈,是怎样呕心沥血地劝导他们迷途知返…他们也许会伤心痛哭,至死不忘。”

【呕心沥血造句】

整个演变过程中可以清楚的看到,迪斯尼正呕心沥血的试图塑造一个举足轻重的公主形象。

人们把教师比作春蚕,蜡烛,在她呕心沥血和大公无私的奉献下,祖国的花朵们成为栋梁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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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爱不需解释作文800字

全文共 8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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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风中,我瑟索着身体,眼泪早已布满了眼角,恐怖占据了心头。我低下头,不敢去看父亲那愤怒的眼神。

刚才那幕不禁涌上心头:天色抹黑,我才带着刚三岁的妹妹蹒跚地往家里走去。看看夜色,再看看妹妹那又湿又满是泥浆的裤角,我不禁害怕起来。惨了,天都这么黑了,我才带妹妹回家,爸爸肯定会把我骂死。一想到这我停住了脚步,妹妹不解地看向我,突然,我灵光一闪,和妹妹商量好了理由。

走到院里,看到爸爸和奶奶正准备着晚饭,我紧紧地拽着妹妹的手走进厨房,前脚刚踏进门坎,便传来父亲愤怒的话语:“还回来做什么?去玩呀,还早得很呢,接着去玩呀。”我害怕得低下了头。“就是啊,叫你们去买个东西,买了一天了也没买得回来,是去昆明买了,还是去北京买了?”奶奶也转过头,生气地说道。

话音刚落,原本就生气的爸爸更是怒火中烧,三步并做两步,冲到我面前,拽着我的衣领就把我拖到院子里,还没等我反应过来,粗大的树枝就狠狠地打在了我的腿上。扔下树枝,爸爸又开始骂道:“去玩呀,外面不是很好玩吗?去呀!”我一直低着头,不敢吱声,我和妹妹编好的理由,还没来得急说出,就被骂得狗血淋头。

我回过神来,依然不敢看父亲一眼,父亲见我这样,头也没回地走进了厨房,我站在院落里不知所措。这时,母亲走过来把我拉回房间,她看着不停抽泣,身体微微发抖的我,紧紧地把我搂进了怀里,等我缓过神来,母亲温柔地对我说:“好了,别哭了,让我看看你的腿。”边说边卷起了我的裤角,看到被竹枝抽得通红的腿,母亲心疼地帮我擦上了药,并嘱咐我好好休息。

躺在床上,睡意全无。突然,我听到外面父母悄悄地对话声:“她怎么样了?”“她没事,不过你也真是的,下手那么重,她毕竟还是个孩子,贪玩是难免的。”父亲哽咽着说:“我还不是因为太着急了,两个小孩去买东西,一天了都不见回来,我能不急吗?”此时,我再也听不下去了,眼泪又一次夺眶而出。

是啊,世间父母对子女的还需要解释吗?此时,耳畔又响起了那熟悉的旋律:“因为爱,就是爱,不需解释,你一定懂,一切尽在不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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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三寸不烂之舌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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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三寸不烂之舌比喻嘴巴能说会道口才好,善于应付他人的嘴。可活用作“三寸之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三寸不烂之舌

【汉语注音】:sān cùn bù làn zhī shé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平原君已定从而归,归至於赵,曰:‘胜不敢复相士。胜相士多者千人,寡者百数,自以为不失天下之士,今乃於毛先生而失之也。毛先生一至楚,而使赵重於九鼎大吕。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彊於百万之师。胜不敢复相士。’遂以为上客。”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宾语;中性成语;比喻嘴巴能说会道口才好,善于应付他人的嘴。可活用作“三寸之舌”。

【三寸不烂之舌的意思】:舌:指口才;形容一个人的口才非才好,能言善辩。

【三寸不烂之舌的近义词】:巧舌如簧、伶牙俐齿、口若悬河、三寸之舌;

【三寸不烂之舌的反义词】:笨嘴拙舌、拙口钝腮;

【三寸不烂之舌的故事】

战国时期,秦军了部队把赵国都城邯郸层层包围了起来,当时的形势对赵国来说显得十分不利。赵国公子平原君赵胜带着他的二十位门客急匆匆地赶到了楚国,希望楚国能够出兵援助赵国度过这个难关。起初楚国并不同意出兵,后来平原君有一位门客毛遂自荐去劝谏楚王。由于毛遂对局势的分析非常透彻,又能说会道,他把出兵援赵对楚国的利与弊解说得头头是道,最后终于说动了楚王,双方正式签订了结盟誓约。这样的结果让平原君异常高兴,他对平日里默默无闻的毛遂称赞有加。司马迁在史记中是这样记载平原君所说的话:“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三寸不烂之舌例句】

元.李寿卿《伍员吹箫》第一折:“老儿放心,凭着我三寸不烂之舌,见了伍员,不怕他不来。”

明.施耐庵《水浒传》第十五回:“小生必须自去那里,凭三寸不烂之舌,说他们入伙。”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四十二回:“亮借一帆风,直至江东,凭三寸不烂之舌,说南北两军互相吞并。”

周而复《上海的早晨》第三部二三:“他准备拿出浑身的本事,凭他三寸不烂之舌要挽回这个不妙的局势。”

【三寸不烂之舌造句】

她夫妻二人从单位停薪留职出来同甘共苦闯天下,能够成功都是凭借那三寸不烂之舌才能有今天的成绩。

一年一度学校举行的辩论会上,同学们争先恐后地用他们的三寸不烂之舌从容不迫地应对着对方辩友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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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基本解释

全文共 2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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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基本义:(名)被压迫阶级用暴力夺取政权;摧毁旧的腐朽的社会制度;建立新的进步的社会制度。革命破坏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推动社会的发展。解放生产力;也是一种革命。(作宾语)

(2) (形)具有革命意识的。工人阶级是最革命的阶级。(作定语)

(3) (动)根本改革。思想革命|技术革命|产业革命。(作谓语)〈外〉日语。

[构成]

动宾式:革|命

[反义]

反动、改良

近义词

革新

反义词

反动、改良、保守、守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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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离骚

全文共 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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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骚》一诗闪烁着理想主义的光芒。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离骚》是屈原最杰出的代表作,也是中国古代最长的抒情诗。根据诗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两个部分。

1)从开头到“岂予心之可惩”为前半部分,内容主要是回顾过去的经历,以描述现实为主

2)后半部分的内容主要是用幻想的方式,探索未来的道路。

《离骚》一诗闪烁着理想主义的光芒。诗人从叙述自己的身世、理想、遭遇入笔,强烈地抨击了楚国的政治,表达了他对理想的执着追求。

全诗借用古代神话,驰骋壮美奇特的幻想,绘就一幅色彩绚丽、气势磅礴、人物命运起伏跌宕的画卷,寄寓了诗人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波折,并展示了他为理想奋斗不息、至死不渝的崇高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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