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髀肉复生的解释(合集20篇)

导语:你有在公共场合向外国朋友介绍或者解释什么的时候吗?你会怎么去阐明你想要表达的话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题为髀肉复生的解释。供大家参考阅读。希望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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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人多的成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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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形容人多的成语,欢迎大家查看。

挨肩擦背:挨:靠拢;擦:摩擦。形容人多拥挤

比肩接踵:肩碰肩,脚跟脚。形容人多拥挤或接连不断

比肩叠迹:比:并。肩并肩,足迹相叠。形容人多

肩摩踵接:肩碰肩,脚连脚。形容人多而拥挤

挨三顶五:形容人多,连接不断。

摩肩接毂:肩挨着肩,车轮挨着车轮。形容人多拥挤

宾客如云:来客多得如聚集的云层。形容客人多。

腹有鳞甲:鳞甲:比喻人多巧诈的心。比喻居心险恶,不可接近。

寡不敌众:寡:少;敌:抵挡;众:多。人少的抵挡不住人多的。

挥汗成雨:挥:洒,泼。用手抹汗,汗洒下去就跟下雨一样。形容人多。

掎裳连袂:裙子牵住裙子,袖子连着袖子。形容人多。

屦贱踊贵:原指被砍郐的人很多,致使鞋子价贱而踊价贵。后形容刑罚既重又滥。也比喻犯罪的人多。

聚蚊成雷:许多蚊子聚到一起,声音会象雷声那样大。比喻说坏话的人多了,会使人受到很大的损害。

口多食寡:吃饭的人多,但是食物很少。

磕头碰脑:形容人多而相挤磕碰,或东西多而处处碰人。

摩肩接踵:肩碰着肩,脚碰着脚。形容人多拥挤。

七手八脚:形容人多手杂,动作纷乱。

七嘴八舌:形容人多口杂。

杀人如麻:如麻:象乱麻一样数不清。杀死的人多得象乱麻。形容杀的人多得数不清。

人多势众:人多力量大。

人浮于事:浮:超过。原指人的才德高过所得俸禄的等级。后指工作中人员过多或人多事少。

人多嘴杂:杂:杂乱,多种多样。谈论的人多,说法多种多样。也指在场的人多,七嘴八舌。

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比喻人多智慧多,有事请经过大家商量,就能商量出一个好办法来。

山阴道上,应接不暇:山阴道:在会稽城西南郊外,那里风景优美。原指一路上山明水秀,看不胜看。后用下句比喻来往的人多,应接不过来。

三拳不敌四手:比喻人少的敌不过人多的。

三人成虎:三个人谎报城市里有老虎,听的人就信以为真。比喻说的人多了,就能使人们把谣言当事实。

僧多粥少:和尚多,而供和尚喝的粥少。比喻物少人多,不够分配。

为善最乐:做善事是最快乐的事。常用为劝人多行善事的格言。

一人传虚,万人传实:虚:不确实,指无中生有的事。本来没有的事,传的人多了,就信以为真。

以一奉百:奉:供养。用一个人生产的物品供养一百个人。指生产的人少,消费的人多。

众说纷纭:纷纭:多而姑乱。人多嘴杂,议论纷纷。

众人拾柴火焰高:比喻人多力量大。

粥少僧多:比喻东西少而人多,不够分配。

众人广坐:犹大庭广众。人多而公开的场合。

人满为患:因人多造成了困难。

比肩迭迹:肩膀相靠,足迹相迭。形容人多。

比肩迭踵:形容人多。迭踵,脚尖踩脚跟。

比肩接迹:肩膀相靠,足迹相接。形容人多或接连不断。

方员可施:随处可用。形容人多才多艺。

观者如市:形容观看的人多。

观者云集:观看的人如行云那样密集。形容观看的人多。

掎裳连襼:牵裙连袖。形容人多。

驾肩接武:肩挨肩,脚碰脚。形容人多。

肩摩袂接:人肩相摩,衣袖相接。形容人多拥挤。

龙多乃旱:喻人多互相依赖,反而办不成事。

谋道作舍:造房子请教路人。比喻人多嘴杂,意见纷纷,办不成事。

七言八语:形容人多语杂。

七嘴八张:形容人多语杂。

人多口杂:指谈论的人多,各种议论都有。

人多阙少:谓求官职的人多而空额少。阙,旧时指官职的空额。

人多手杂:指动手的人多。也只人头杂的场合,东西容易散失或丢失。

人千人万:形容人多。

杀人如草:形容杀人多,极轻视人命。

十夫楺椎:谓十个人的力量能使椎弯曲。椎,槌。比喻人多力大,足以改变原状。

屯街塞巷:形容人多拥挤。

亚肩迭背:肩压肩,背挨背。形容人多拥挤。

言三语四:形容人多嘴杂,议论纷纷。

以众暴寡:以人多势众的一帮去欺凌、迫害人少势弱的一方。

袁安高卧:汉时袁安未达时,洛阳大雪,人多出乞食,安独僵卧不起,洛阳令按行至安门,见而贤之,举为孝廉,除阴平长、任城令。见《后汉书·袁安传》唐李贤注引《汝南先贤传》。后因以“袁安高卧”为典,指身处困穷但仍坚守节操的行为。

张袂成帷:张开袖子成为帷幕。形容人多。

张袂成阴:张开袖子能遮掩天日,成为阴天。形容人多。

踵接肩摩:摩肩接踵。肩挨肩,脚碰脚。形容人多,拥挤不堪。

逐队成群:形容人多。

比肩叠踵:〖解释〗形容人多。叠踵,脚尖踩脚跟。

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出处】 【解释】比喻人多智慧多,有事请经过大家商量,就能商量出一个好办法来。 【示例】 【故事】

亚肩叠背:【出处】 【解释】前后的人肩背紧挨着。形容人多拥挤。 【示例】 【故事】

筑舍道傍:【出处】宋·司马光《资治通鉴·晋孝武帝太元七年》:“此所谓筑舍道傍,无时可成。” 【解释】傍:通“旁”。在路旁盖房子,同路人讨论事情。比喻人多口杂,办不成事 【示例】 【故事】

过市招摇:〖解释〗市:闹市,指人多的地方;招摇:张扬炫耀。指在公开场合大摇大摆显示声势,引人注意。

骈肩叠迹:〖解释〗形容人多拥挤。同“骈肩累迹”。

三夫成市虎:〖解释〗比喻说的人多了,就能使人们把谣言当事实。同“三人成虎”。

熊罴百万:〖解释〗熊罴:两种猛兽,比喻勇猛的武士。勇猛的武士成千上万。形容军队人多将广,英勇善战。

众喣漂山:〖解释〗喣:吹气。许多人吹气,能使山漂走。比喻说坏话的人多了,能使人受到很大的损害。也比喻人多力量大。

众喣山动:〖解释〗众人吹气,可以移山。比喻人多力量大。同“众喣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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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乍然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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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zhà rán

注音ㄓㄚˋ ˊ

词性副词

基本解释

◎ 乍然 zhàrán

[suddenly; unexpectly] 猛然;陡然

乍然故去

引证解释

忽然;突然。 清 周亮工 《五更起坐走笔欲寄舍弟》诗:“乍然念尔泪空堕,已识无家梦尚过。”《醒世姻缘传》第七九回:“往往有乍然相见,便就合伙不来。” 谢雪畴 《古塔的神话》:“一条蓝色的窄窄的河流……象条乍然惊起的海蜈蚣。”

乍然相关词语

虽然、然后、当然、突然、自然、竟然、然而、居然、仍然、依然、忽然、既然、显然、果然、不然、必然、天然、偶然、天然气、大自然、茫然、猛然、悄然、要不然、固然、已然、理所当然、赫然、全然、黯然、坦然、初来乍到、愕然、自然科学、纵然、恍然大悟、淡然、不以为然、骤然、公然、毅然、安然、悠然、蓦然、自然而然、欣然、截然不同、默然、一目了然、飘然、陡然、俨然、自然保护区、轰然、自然界、盎然、自然资源、恍然、断然、贸然

乍然相关成语

黯然神伤、黯然失色、黯然无色、翻然改图、豁然开朗、寂然无声、迥然不同、理所必然、茫然若失、茫然自失、毛骨耸然、毛骨竦然、安然无事、安然无恙、傲然屹立、勃然变色、勃然大怒、不期而然、不以为然、怅然若失、超然物外、处之泰然、春意盎然、大谬不然、大义凛然、淡然处之、荡然无存、道貌岸然、翻然改进、翻然悔悟、防患未然、斐然成章、废然而返、忿然作色、功到自然成、果不其然、悍然不顾、果然如此、浩然之气、涣然冰释、浩气凛然、恍然大悟、浑然一体、焕然一新、豁然贯通、惠然肯来、孑然一身、戛然而止、井然有序、截然不同、喟然长叹、毛骨悚然、慨然允诺、溘然长往、岿然不动、理所当然、漠然置之、庞然大物、怦然心动、任其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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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引证解释

全文共 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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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威势恐吓。

1、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编审·编审馀论》:“夫人丁视原额若干,不宜妄增,往往奸胥簧诱本官,威吓户长滥报。”

2、鲁迅 《花边文学·康伯度答文公直》:“我想,辩论事情,威吓和诬陷,是没有用处的。”[1]

3、张书绅《正气歌》:“原来她是被带来陪绑的。企图以此威吓这个坚贞不屈的共产党员。”

4、孔厥袁静《新儿女英雄传》第七回:“﹝ 杨小梅 ﹞说:‘ 张金龙 ,你别威吓我!拉倒就拉倒!我还能撂下革命跟你走啊。’”

[威吓属于褒义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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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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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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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土混混的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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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混混

拼音tǔ hùn hùn

结构ABB式

基本解释

◎ 土混混,土混混儿 tǔhùnhun,tǔhùnhunr

[local ruffian] 〈方〉∶即土棍,地痞

引证解释

方言。犹土棍。 老舍 《骆驼祥子》四:“他( 刘四爷 )开了个洋车厂子。土混混出身,他晓得怎样对付穷人。”

土混混相关词语

土地、混乱、混合、国土、本土、土壤、混凝土、土耳其、混蛋、混沌、土豆、泥土、领土、土地使用权、尘土、出土、土匪、混淆、混混、混战、净土、混杂、乡土、土木、

混血、黄土、土建、土木工程、混入、卷土重来、土著、水土保持、土星、中土、老土、混帐、混浊、推土机、粘土、水土流失、土特产、混合物、土城、混进、钢筋混凝土、

风土人情、土家族、水土、土方、红土、破土、混迹、故土、土司、土人、乐土、混血儿、沙土、鬼混、沃土

土混混相关成语

本乡本土、兵来将敌,水来土、积土成山、混混沌沌、混混噩噩、混世魔王、混水摸鱼、半截入土、兵来将挡,水来土、不服水土、寸土必争、寸土不让、寸土尺地、大兴土木、

粪土不如、风土人情、根生土长、故土难离、广土众民、皇天后土、黑白混淆、灰头土面、混淆视听、混为一谈、挥金如土、混淆是非、混淆黑白、卷土重来、举世混浊、

龙蛇混杂、面如土色、蒙混过关、视如土芥、水来土掩、水土不服、土崩瓦解、泰山不让土壤、土牛木马、瓦解土崩、土豪劣绅、土生土长、朽木粪土、一抔黄土、一片焦土、

鱼目混珠、鱼龙混杂、安土乐业、寸土尺金、灰头土脸、混水捞鱼、混应滥应、混作一谈、面色如土、入土为安、视如粪土、土洋结合、西方净土、土包子、土里土气、土头土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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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哀辞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2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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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义词:

颂词、颂辞

颂词:颂词 sngcí(1) [complimentary address; panegyric; eulogy;citation]∶表彰功绩或表达祝愿的讲话或文章(2) [speech delivered by an ambassador on presentation of his credentials]∶大使在递交国书时发表的讲话

颂辞:

近义词:

悼词

悼词:悼词 dàocí[memorial speech] 哀悼死者的话或文章

哀辞词典解释(详细解释)

词语拼音:āi cí

词语解释:

哀辞 āicí

[dirge;elegy;lament] 用来哀悼、纪念死者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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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描写人物品质四字词语解释

全文共 11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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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冰魂素魄:形容清白纯洁的品质

2、龙生九子:古代传说,龙生有九子,九子不成龙,各有所好。比喻同胞兄弟品质、爱好各不相同。

3、薮中荆曲:比喻品质不好的人,处在恶劣的环境中会变得更坏。

4、真金烈火:比喻经过严重考验而品质不变。

5、岁寒知松柏:寒冬腊月,方知松柏常青。比喻只有经过严峻的考验,才能看出一个人的品质。

6、信守不渝:坚守信用不变。

7、偷工减料:原指商人为了牟取暴利而暗中降低产品质量,削减工料。现也指做事图省事,马虎敷衍。

8、一字千金:形容文辞精妙,不可更改。

9、德才兼备:德:品德;才:才能;备:具备。既有好的思想品质,又有工作的才干和能力。

10、不磷不缁:磨不薄,染不黑。比喻坚贞高洁的品质,不因外界影响而有所改变。

11、金玉其质:质:本质,品质。指人的品质高洁。

12、龙生九子:比喻同胞兄弟品质、爱好各不相同。

13、新人新事:具有新的道德品质的人和体现新的高尚社会风尚的事。

14、以容取人:只凭容貌来衡量人的品质和才能。

15、卑陋龌龊:龌龊:肮脏。形容品质恶劣。亦作“卑鄙龌龊”。

16、心口如一:心里想的和嘴里说的一样。形容诚实直爽。

17、造谣中伤:中伤:攻击和陷害别人。制造谣言,陷害别人。

18、蕙心纨质:心灵如蕙草芬芳,品质似纨素洁白。比喻品行高洁。

19、聪明正直:头脑聪明,为正直无私。形容词人的品质优秀。

20、以貌取人:根据外貌来判别一个的的品质才能。

21、良金美玉:比喻文章十分完美。也比喻人道德品质极好。

22、卑鄙无耻:形容品质恶劣,不顾羞耻。

23、狐鼠之徒:比喻品质低下的人。

24、刚毅木讷:刚:坚强;毅:果决;木:质朴;讷:说话迟钝,此处指言语谨慎。孔子称颂人的四种品质。

25、先人后己:首先考虑别人,然后想到自己。

26、遇人不淑:淑:善,美。指女子嫁了一个品质不好的丈夫。

27、琨玉秋霜:比喻坚贞劲烈的品质。

28、浑金璞玉:比喻天然美质,未加修饰。多用来形容人的品质淳朴善良。

29、卑鄙龌龊:形容品质恶劣,导心不正,言行肮脏。

30、璞玉浑金:比喻天然美质,未加修饰。多用来形容人的品质淳朴善良。

31、冰魂雪魄:冰、雪:如冰的透明,雪的洁白。比喻人品质高尚纯洁。

32、淑质英才:淑:善良;英:非凡。善良的品质,非凡的才能。

33、材德兼备:材:通“才”。既有工作的才干和能力,又有好的思想品质。

34、苍松翠柏:苍:青色。翠:青绿色。指四季常青的松柏。比喻具有高贵品质、坚定节操的人。

35、金相玉质:比喻文章的形式和内容都完美。也形容人相貌端美。

36、卑鄙无耻:卑鄙:指品质行为恶劣。品行恶劣,不顾羞耻。

37、真金不怕火炼:比喻品质好、意志坚强的人经得起任何考验。

38、矢志不移:发誓立志,决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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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基本解释

全文共 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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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动)尽量使出力量,多用于口语。

[构成]

动宾式:努|力

[例句]

努力工作。(作状语)

[同义]

竭力、尽力、极力、勤奋

近义词

奋斗、勤奋、发奋

反义词

松懈、懈怠

详细解释

◎ 努力 nǔlì

[make great efforts;try hard;exert oneself;take the trouble to] 尽量将力量使出来

努力钻研业务

勉力;尽力。《汉书·翟方进传》:“ 蔡父 大奇其形貌,谓曰:‘小史有封侯骨,当以经术进,努力为诸生学问。’”古乐府《长歌行》:“少壮不努力,老大乃伤悲。”《太平广记》卷三三一引 唐 牛肃 《纪闻·薛直》:“ 直 已先至家,呼妻与别……但言努力,復乘马出门,奄然而殁。” 曹禺 《雷雨》第一幕:“我以为这些人替自己的一群人努力,我们应当同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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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诗豪

全文共 6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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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豪,指刘禹锡,字梦得。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诗豪,指刘禹锡,字梦得。晚年刘禹锡变得性格乖戾,很少和人往来,以专门从事创作来消闲度日,自得其乐。他常和白居易往来,酬和颇多。刘“善诗精绝”,白居易赞扬他的诗说:“刘君诗在处,有神物护持。”推刘禹锡为“诗豪”,意即诗人中的豪杰、出众者的意思,后人也就据此而称之。政治上主张革新,是王叔文派政治革新活动的中心人物之一。刘禹锡的诗,无论短章长篇,大都简捷明快,风情俊爽,有一种哲人的睿智和诗人的挚情渗透其中,极富艺术张力和雄直气势。谪居年月期间写下多篇诗文屡屡讽刺、抨击政敌。

刘禹锡及其诗风颇具独特性。他性格刚毅,饶有豪猛之气,在忧患相仍的谪居年月里,确实感到了沉重的心理苦闷,吟出了一曲曲孤臣的哀唱。但他始终不曾绝望,有着一个斗士的灵魂;写下《元和十年自朗州承召至京戏赠看花诸君子》、《重游玄都观绝句》以及《百舌吟》、《聚蚊谣》、《飞鸢操》、《华佗论》等诗文,屡屡讽刺、抨击政敌,由此导致一次次的政治压抑和打击,但这压抑打击却激起他更为强烈的愤懑和反抗,并从不同方面强化着他的诗人气质

其诗现存800余首。其学习民歌,反映民众生活和风土人情的诗,题材广阔,风格上汲取巴蜀民歌含蓄宛转、朴素优美的特色,清新自然,健康活泼,充满生活情趣。其讽刺诗往往以寓言托物手法,抨击镇压永贞革新的权贵,涉及较广的社会现象。晚年所作,风格渐趋含蓄,讽刺而不露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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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详细解释

全文共 4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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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气 súqì

[vulgar] 世俗间的恶浊气息;庸俗;粗俗

俗气的避暑旅馆

这块布的花色太俗气了

他这个人太俗气了

(1).风气;习尚。《魏书·司马叡传》:“俗气轻急,不识礼教,盛饰子女以招游客,此其土风也。”

(2).庸俗不高雅的情趣、格调。 宋 苏轼 《答子勉》诗之二:“一点无俗气,相期林下风。” 元 无名氏 《鸳鸯被》第四折:“则他这行装特整齐,书舍无俗气。瑶琴壁上悬,宝剑牀头立。”

(3).粗俗,庸俗,不高雅。《儒林外史》第五五回:“他嫌这些人俗气,每日坐在书房里做诗看书,又喜欢画几笔画。”《红楼梦》第二七回:“你拣那有意思儿又不俗气的东西,你多替我带几件来。” 曹禺 《日出》第二幕:“我问你,你刚才为什么偏要看那个女人?有什么美?又粗,又胖,又俗气,又没有一点教育。”

(4).世俗间的恶浊气息。《醒世恒言·灌园叟晚逢仙女》:“何意驀遭狂奴,俗气薰炽,毒手摧残,復又诬陷 秋公 ,谋吞此地。”

(5).厌烦,腻烦。如:颠来倒去老一套,我都听俗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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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表示新年祝福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8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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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年祝福成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查看。

1、财源广进:是说赚钱的渠道很多,恭喜多多赚钱的意思。

2、鹏程万里:相传鹏鸟能飞万里路程。比喻前程远大。

3、五谷丰登:登:成熟。指年成好,粮食丰收。

4、恭贺新禧:禧:吉祥幸福。恭敬地祝贺新年幸福吉祥如意。

5、招财进宝:招引进财气、财宝。

6、步步高升:步步:表示距离很短;高升:往上升。指职位不断上升。

7、恭喜发财:恭喜:恭贺他人的喜事。恭祝你发财。

8、万事胜意:什么事情都是符合我的愿望,都超过我的意料。

9、十全十美:十分完美,毫无欠缺。

10、祥云瑞气:旧时认为天上彩色的云气为吉祥的征兆,故称祥云瑞气。

11、瑞气祥云:瑞:吉祥。天上的云气呈现吉祥的征兆。

12、财运亨通:亨:通达,顺利。发财的运道好,赚钱很顺利。

13、吉祥如意:祥:祥瑞。如意称心。多用祝颂他人美满称心。

14、送旧迎新:送走旧的,迎来新的。

15、六六大顺:源自《左传》:“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此数者累谓六顺也。”多祝福中年人士。

16、花好月圆:花儿正盛开,月亮正圆满。比喻美好圆满。

17、八面春风:迎来四面八方的春风来向你道喜。夸张,意思不只是人给你道喜,连春风也给你道喜。更渲染出喜气的热烈。

18、大吉大利:非常吉祥、顺利。旧时用于占卜和祝福。

19、吉星高照:吉星:指福、禄、寿三星。吉祥之星高高照临。

20、发财致富:因获得大量财物而富裕起来。

21、飞黄腾达:飞黄:传说中神马名;腾达:上升,引伸为发迹,宦途得意。形容骏马奔腾飞驰。比喻骤然得志,官职升得很快。

22、一帆风顺:船挂着满帆顺风行驶。比喻非常顺利,没有任何阻碍。

23、年年有余:“鱼”与“余”谐音,所以鱼象征着富贵。年年有余实际寄托着中国劳动人民美好的愿望。希望年年有余,富贵平安,五谷丰登。

24、花好月圆:花儿正盛开,月亮正圆满。比喻美好圆满。多用于祝贺人新婚。

25、合家欢乐:就是这全家人都开开心心,快快乐乐!

26、四季发财:四季就是春夏秋冬,就是指祝对方全年都发财啊!吉利话而已!五福临门:五福,指长寿、富贵、康宁、好德、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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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舍不得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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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不得

拼音shě bù dé

注音ㄕㄜˇ ㄅㄨˋ ㄉㄜˊ

词性动词

基本解释

◎ 舍不得 shěbude

(1) [hate to part with;be reluctant to]∶不忍分离

远离故乡,我心里真有点儿舍不得

(2) [hate to give up or use]∶因爱惜而不忍抛弃或使用

把它扔了我可舍不得

引证解释

很爱惜,不忍放弃、离开、或不愿意使用、处置。《朱子语类》卷五:“但如今人説天非苍苍之谓。据某看来,亦捨不得这箇苍苍底。” 元 关汉卿 《沉醉东风》曲:“刚道得声保重将息,痛煞煞教人捨不得。”《儒林外史》第五回:“日逐夫妻四口在家度日,猪肉也捨不得买一觔。” 柯岩 《红领巾的歌·三匹“马”的水车》:“我和 平平 更是舍不得移开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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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一丝不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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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一丝不苟形容办事极为认真。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一丝不苟

【汉语注音】:yī sī bù gǒu

【成语出处】:清.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四回:“张静斋道:‘依小侄愚见,世叔就在这事上出个大名。今晚叫他伺候,明日早堂,将这老师夫拿进来,打他几十个板子,取一面大枷枷了,把牛肉堆在枷上,出一张告示在傍,申明他大胆之处。上司访知,见世叔一丝不苟,升迁就在指日。’”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补语;含褒义;指做事认真不马虎。

【一丝不苟的意思】:苟:苟且,马虎。丝毫也不马虎。形容办事极为认真。

【一丝不苟的近义词】:小心谨慎、小心翼翼、遇事不苟、不苟言笑、精益求精;

【一丝不苟的反义词】:粗枝大叶、敷衍了事、马马虎虎、粗心大意、草草了事;

【一丝不苟的故事】

明朝时期,据说皇帝曾经令行禁止宰杀牛,有个人想吃牛肉便送了五十斤牛肉去贿赂县令汤奉。汤奉对这牛肉也是垂涎欲滴,但他又不敢去违抗皇帝的禁令。于是他去请教张静斋如何是好,张静斋给他出了个点子道:“你可以秉公执法把送牛肉的人抓起来痛打几十板,然后将牛肉堆积在木枷上给他戴着游街示众,然后你在县城贴上告示,以此证明自已的廉洁奉公,如此一来你的上司便知道你是个做事一丝不苟的人,你还可以借此良机获取步步高升的机会,官职更上一层楼也就指日可待了。”

【一丝不苟例句】

夏树静子《同班同学》:“他就是那样的人:待人朴实,工作一丝不苟,性格内向,不乏小肚鸡肠之处。”

刘心武《班主任》:“他的衣裤都明显的旧了,但非常整洁,每一个钮扣都扣得规规矩矩,连制服外套的风纪扣,也一丝不苟地扣着。”

童恩正《石笋行》:“刚刚放下碗,老贾已派人送来了一叠新发现的竹简的照片。这个人的作风是绝对科学的:说一不二,一丝不苟。 ”

老舍《正红旗下》第九章:“在愉快之中,他并没忘了警惕。玩嘛,就得全心全意,一丝不苟。”

【一丝不苟造句】

每一次出门去应酬她都要像参加世界选美般穿上漂亮的霓裳羽衣,一丝不苟地为自己化妆打扮。

我们俩都是初出茅庐,第一次担任主角的位置,所以工作必须要一丝不苟,绝对不能够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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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有关寓言故事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6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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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有关寓言故事成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疑邻盗斧:做人处事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不能凭空猜想。

自相矛盾:矛进攻敌人的刺击武器;盾保护自己的盾牌。比喻自己说话做事前后抵触。

自作聪明:自以为聪明而乱作主张。指过高地估计自己,主观地办事。

买椟还珠:椟木匣;珠珍珠。买下木匣,退还了珍珠。比喻没有眼力,取舍不当。

南辕北辙:想往南而车子却向北行。比喻行动和目的正好相反。

庖丁解牛:庖丁厨工;解肢解分割。比喻经过反复实践,掌握了事物的客观规律,做事得心应手,运用自如。

起死回生:把快要死的人救活。形容医术高明。也比喻把已经没有希望的事物挽救过来。

杞人忧天:杞周代诸侯国名,在今河南杞县一带。杞国有个人怕天塌下来。比喻不必要的或缺乏根据的忧虑和担心。

黔驴技穷:黔今贵州省一带;技技能;穷尽。比喻有限的一点本领也已经用完了。

曲高和寡:曲调高深,能跟着唱的人就少。旧指知音难得。现比喻言论或作品不通俗,能了解的人很少。

人面兽心:面貌虽然是人,但心肠象野兽一样凶狠。形容为人凶残卑鄙。

拔苗助长:比喻违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急于求成,反而坏事。

杯弓蛇影:将映在酒杯里的弓影误认为蛇。比喻因疑神疑鬼而引起恐惧。

不可救药:药治疗。病已重到无法用药医治的程度。比喻已经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

痴人说梦:痴傻。原指对痴人说梦话而痴人信以为真。比喻凭借荒唐的想象胡言乱语。

东施效颦:效仿效;颦皱眉头。比喻胡乱模仿,效果极坏。

对牛弹琴:讥笑听话的人不懂对方说得是什么。用以讥笑说话的人不看对象。

塞翁失马:塞边界险要之处;翁老头。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也许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

守株待兔:株露出地面的树根。原比喻希图不经过努力而得到成功的侥幸心理。现也比喻死守狭隘经验,不知变通。

随声附和:和声音相应。自己没有主见,别人怎么说,就跟着怎么说。

塞翁失马,安知非福: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也许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同塞翁失马。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也许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同塞翁失马,安知非福。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螳螂正要捉蝉,不知黄雀在它后面正要吃它。比喻目光短浅,只想到算计别人,没想到别人在算计他。

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指本来没有事,自己瞎着急或自找麻烦。

亡羊补牢:亡逃亡,丢失;牢关牲口的圈。羊逃跑了再去修补羊圈,还不算晚。比喻出了问题以后想办法补救,可以防止继续受损失。

无价之宝:无法估价的宝物。指极珍贵的东西。

掩耳盗铃:掩遮蔽,遮盖;盗偷。偷铃铛怕别人听见而捂住自己的耳朵。比喻自己欺骗自己,明明掩盖不住的事情偏要想法子掩盖。

叶公好龙:叶公春秋时楚国贵族,名子高,封于叶(古邑名,今河南叶县)。比喻口头上说爱好某事物,实际上并不真爱好。

庸人自扰:自扰自找麻烦。指本来没事,自己找麻烦。

鹬蚌相争: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的省语。比喻双方相持不下,而使第三者从中得利。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鹬长嘴水鸟;蚌有贝壳的软体动物。比喻双方争执不下,两败俱伤,让第三者占了便宜。

囫囵吞枣:囫囵整个儿。把枣整个咽下去,不加咀嚼,不辨滋味。比喻对事物不加分析思考。

狐假虎威:假借。狐狸假借老虎的威势。比喻依仗别人的势力欺压人。

画饼充饥:画个饼来解除饥饿。比喻用空想来安慰自己。

画蛇添足:画蛇时给蛇添上脚。比喻做了多余的事,非但无益,反而不合适。

患得患失:患忧患,担心。担心得不到,得到了又担心失掉。形容对个人得失看得很重。

嗟来之食:指带有侮辱性的施舍。

惊弓之鸟:被弓箭吓怕了的鸟不容易安定。比喻经过惊吓的人碰到一点动静就非常害怕。

井底之蛙:井底的蛙只能看到井口那么大的一块天。比喻见识狭窄的人。

刻舟求剑:比喻不懂事物已发展变化而仍静止地看问题。

滥竽充数:比喻无本领的冒充有本领,次货冒充好货。

量体裁衣:按照身材裁剪衣服。比喻按照实际情况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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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详细解释

全文共 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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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惬意 qièyì

[be pleased;be satisfied] 称心

天下莫不惬意。——《后汉书·杨彪传》

(1).称心,满意。 唐 韩偓 《惆怅》诗:“朗月清风难愜意,词人絶色多伤离。” 元 刘祁 《归潜志》卷四:“太尉赠以白金百星,其人犹不愜意而去。” 清 顾炎武 《答曾庭闻书》:“《日知録》三十卷已行其八,而尚未愜意。” 魏巍 《东方》第三部第一章:“谈起这一切, 小契 是多末地惬意呵!”

(2).舒服。 浩然 《艳阳天》第七三章:“你看他多神气,多惬意!” 袁鹰 《领路人颂》:“人们都说乘 长江 轮船是惬意的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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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疾风劲草的意思及成语故事解释

全文共 6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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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篇疾风劲草的意思成语故事由编辑整理,望大家喜欢。

【拼 音】: jí fēng jìng cǎo

【释 义】: 在猛烈的大风中,只有坚韧的草才不会被吹倒。比喻只有经过严峻的考验,才知道谁真正坚强。

【出 处】: 《东观汉记·王霸传》:“颍川从我者皆逝,而子独留,始验疾风知劲草。”

【示 例】: 被坚执锐,或有其人,~,岁寒方验。(《周书·裴宽传》)

【用 法】:作宾语、定语;比喻立场坚定,忠贞可靠。

【近义词】:疾风知劲草

【同韵词】:沾沾自好、携幼扶老、病来如山倒、争多论少、昆山之下,以玉抵鸟、比翼鸟、地不爱宝、传经送宝、铮铮佼佼、冒名接脚。

【成语典故】

唐太宗在凌烟阁功臣题词中,有一首御赐宋公萧禹的五古:“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勇夫安知义,智者必怀仁。”

劲草:挺拔的草。板荡:指社会上的大动乱。诚臣:忠诚的臣。这话富有哲理,也是名联。

只有在大的危难中才能显现出一个人是忠是奸。在安定和平时期是难以分辨的。鲍照诗有“时危见臣节,乱世识忠良”二句,当是本诗的来源。文天祥诗“时穷节乃现”,也是这个意思。

《诗经·大雅》有《板》《荡》两篇,都是写当时政治黑暗,人民痛苦的,后来用“板荡”指政局混乱,社会动荡不安。

【成语故事】

新朝末年,全国爆发了农民大起义,皇族刘秀与刘演联合起兵,王霸前来投奔刘秀。更始帝刘玄借故杀了刘演,刘秀只好带兵进军河北,一路十分艰难,只有王霸始终如一跟随他。刘秀感慨地说:“只有在迅猛的风中才看出坚韧的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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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称赞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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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赞就是一个表扬别人做得好的词,属于一个高频词。

称赞的反义词:训斥、责备、毁谤

拼音:cheng zan(拼音分别为第一声、第四声)

意思:是指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赞赏与表扬。也就是称赞这个词语的词意之注解也。

英译:praise

出处:《三国志·魏志·崔琰传》:后太祖为魏王,训发表称赞功伐,襃述盛德。《北史·张烈传》:彭城王勰 称赞之,遂除顺阳太守。

秦观 《陪李公择观金地佛牙》诗:殷勤称赞出软语,坐人顾眄惊俗污。《巴金 《杨林同志》:我听他们赞他做‘好事情,给大家带来方便。

造句:

1,作为老师应该多表扬和称赞学生,这样学生才有学习的动力;

2,称赞别人是一个很好的习惯,我们应该要慢慢学会,这样生活才会更加的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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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部分词语解释

全文共 6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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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闭】:1.禁闭。

【圈操】:艺术体操项目之一。在音乐伴奏下,以手持圈进行的有节奏的连续不断的一种身...

【圈地】:1.指清初满族统治阶级圈占指定的民地。系掠夺土地的一种方式。 2.指圈占的...

【圈地运动】:指从十五世纪末叶起,英国资产阶级和从事资本主义经营的新贵族用暴力大...

【圈点】:在书和文稿上加圆圈或点,作为句读的记号,或用来标出认为值得注意的语句。...

【圈定】:1. 画圈选定(人选、范围等)。

【圈肥】:见〖厩肥〗。

【圈阓】:1.见"圈圚"。

【圈缋】:1.见"圈圚"。

【圈圚】:1.亦作"圈阓"。亦作"圈缋"。亦作"圈?"。 2.圈套。 3.窠臼;框框。 4.束缚...

【圈禁】:1.清刑制名。宗室犯罪,应枷及徒以至军流的,都折以板责,圈禁于空房。枷罪...

【圈槛】:1.圈禁野兽的栅栏。

【圈樻】:1.圈套。

【圈牢】:1.关养家畜的地方。

【圈牢养物】:圈牢:养牛马的地方。饲养在圈中的牲畜。比喻任人驱使,毫无自由的人。...

【圈留】:1.挽留。

【圈栊】:1.方言。团结;使不分散。 2.方言。拉拢。

【圈拢】:<轻><方>(1)团结;使不分散。(2)拉拢。

【圈盘腿】:1.即罗圈腿。向外弯曲的畸形腿。

【圈圈】:1.圆圈。 2.也叫画圆圈。 3.范围。

【圈舍】:1. 养牲畜、兽类的棚、舍。如:饲养场内有供大熊猫居住的十多间圈舍。

【圈识】:1.画圈作标识。

【圈套】:使人上当受骗的计策:落入~。

【圈豚】:1.徐步趋行貌。

【圈围】:1.圈套。

【圈养】:关在圈里饲养:~牲畜。

【圈椅】:靠背和扶手接连成半圆形的椅子。

【圈阅】:领导人审阅文件后,在自己的名字处画圈,表示已经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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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形容时间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22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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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刻千金 : 一刻时光,价值千金。形容时间非常宝贵。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形容时间的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1、 日出三竿 : 太阳升起来离地面已有三根竹竿那样高。约为午前八、九点钟。形容天已大亮,时间不早了。也形容人起床太晚。

2、 人生如朝露 : 朝露:早晨的露水,比喻存在的时间短。比喻人生短促。

3、 日短心长 : 时间少,心里想要做的事情多。谓心愿一时难以实现。

4、 流光易逝 : 形容时间过得极快。

5、 不旋踵 : 来不及转身。比喻时间极短。也指不退却。

6、 席不暇暖 : 席:坐席;暇:空闲。连席子还没有来得及坐热就起来了。原指东奔西走,不得安居。后形容很忙,多坐一会儿的时间都没有。

7、 石泐海枯 : 直到石头碎裂,海水干涸。形容经历极长的时间。

8、 桑荫不徙 : 亦作“桑荫未移”。语本《战国策·赵策四》:“昔者尧见舜于草茅之中,席陇亩而荫庇桑,荫移而授天下传。”后遂谓人之意气相投,相知无须时日长久。亦指时间短暂。

9、 以日为年 : 过一日如同过一年的时间那样漫长难熬。形容心情焦急。亦作“以日为岁”。

10、 唱对台戏 : 过去,两个戏班子为了抢生意,有时候会硐一时间演同样的戏,称为唱对台戏。比喻采取与对方相对的行动,来反对或搞垮对方。

11、 整年累月 : 一年又一年,一月又一月。形容时间长久。

12、 动如参商 : 参、商:星名。参星出西方,商星出东方,二星此出彼没,不同时在天空中出现。比喻长时间的分离难以会面,如参星出西方,商星出东方。

13、 久而久之 : 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

14、 尺壁寸阴 : 阴:日影,光阴;寸阴:指极断的时间。日影移动一寸的时间价值比径尺的璧玉还要珍贵。极言时间可贵。

15、 河山带砺 : 黄河细得象条衣带,泰山小得象块磨刀石。比喻时间久远,任何动荡也决不变心。

16、 硕果仅存 : 唯一留存下来的大果子。比喻由于时间的推移,留存下来仅存的人或事物。

17、 对酒当歌 : 对着酒应该放声高唱。原意是人生时间有限,应该有所作为。后也用来指及时行乐。

18、 日久月深 : 深:长久。指时间长久。

19、 兆载永劫 : 佛教语。极言时间之悠远漫长。

20、 青山不老 : 比喻永存。也比喻时间久长。

21、 积年累岁 : 〖解释〗指经过的时间长。同“积年累月”。

22、 岁月蹉跎 : 指无所作为地把时间荒废掉了。

23、 命在旦夕 : 旦夕:早晚之间,形容极短的时间。生命垂危,很快会死去。

24、 时移世异 : 那个时间已经过去,世情或处境也都发生了变化。

25、 一来二去 : 指一回又一回,经过一段时间。表示逐渐的意思。

26、 昙花一现 : 昙花:即优昙钵花,开放时间很短。比喻美好的事物或景象出现了一下,很快就消失。

27、 只争旦夕 : 亦作“只争朝夕”。力争在最短时间内达到目的。

28、 猖獗一时 : 猖獗:凶猛而放肆。形容坏人或反动势力一时间显得特别凶猛放肆。

29、 积重难返 : 重:程度深;返:回转。经过长时间形成的思想作风或习惯,很难改变。

30、 时过境迁 : 迁:变动。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发生变化。

31、 视日如年 : 谓时间虽短,但却感到过得很长。

32、 缓兵之计 : 延缓对方进攻的计策。指拖延时间,然后再想办法。

33、 似水流年 : 流年:光阴。形容时间一去不复返。

34、 咄嗟立办 : 咄嗟:一呼一诺之间,形容时间短。比喻马上就办到。

35、 积重不返 : 〖解释〗经过长时间形成的思想作风或习惯,很难改变。同“积重难返”。

36、 祸在旦夕 : 灾难在很短时间内就要降临。形容处境非常危险。

37、 亡不旋踵 : 谓迅速灭亡。不旋踵,来不及转脚跟。形容时间极短。

38、 万古千秋 : 形容延续的时间极久。

39、 日上三竿 : 太阳升起有三根竹竿那样高。形容太阳升得很高,时间不早了。也形容人起床太晚。

40、 与日俱增 : 与:跟,和。随着时间一天天地增长。形容不断增长。

41、 五日京兆 : 京兆:即京兆尹,古时国都所在地的行政长官。比喻任职时间短或即将去职。

42、 咄嗟便办 : 咄嗟:一呼一诺之间,形容时间短。比喻马上就办到。

43、 地老天荒 : 指经历的时间极久。

44、 酒余茶后 : 指随意消遣的空闲时间

45、 十年窗下 : 科举时代,读书人要取得功名,终年埋头在书本里。形容十年时间闭门苦读。

46、 积日累久 : 指经过的时间长。

47、 苦心积虑 : 积虑:长期地或一再地思考。费尽心思长时间的思考问题。

48、 一刻千金 : 一刻时光,价值千金。形容时间非常宝贵。

49、 一年半载 : 一年半年。泛指一段时间。

50、 日积月累 : 一天一天地、一月一月地不断积累。指长时间不断地积累。

51、 旦夕之间 : 旦:早晨。夕:晚上。早晚之间,形容在很短时间内。

52、 匪朝伊夕 : ①不止一日。②非晨即夕。极言时间之短。

53、 酒馀茶后 : 指随意消遣的空闲时间。

54、 日不我与 : 时日不等待我。极言应抓紧时间。

55、 兼程并进 : 兼:一倍;并:加倍。在一定的时间内比平常多走一倍的路

56、 年深日久 : 形容时间久远。

57、 祸不旋踵 : 旋踵:旋转脚跟,比喻时间极短。祸害不久就将到来。

58、 与时消息 : 〖解释〗指事物无常,随时间的推移而兴盛衰亡。消,消亡。息,孳生。

59、 遥遥无期 : 形容时间还远得很,不知道哪一天。

60、 只争朝夕 : 比喻抓紧时间,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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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描写雪的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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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飞舞:雪花在天空中飞舞。比喻雪花飘落的情景,就像跳舞一样。

2、雪花透亮:形容雪花白透。

3、迎风冒雪:顶着寒风,冒着大雪。常形容旅途艰辛。

4、漫天风雪:漫天,满天。满天的风雪。形容风雪很大,弥漫了天空。

5、玉琢银装:形容雪覆盖大地。

6、白雪皑皑:形容雪花堆积了很多。

7、雪舞轻扬:形容雪花飞舞。

8、冰天雪地:形容冰雪漫天盖地。

9、冰消雪融:冰雪开始融化。

10、轻舞飞扬:形容雪花轻轻飞扬。

11、雪意涔涔:雪花不止的下。

12、玉树琼枝:白雪覆盖的树。

13、白雪飘扬:形容雪花飞扬。

14、纷纷扬扬:形容雪、花等多而杂乱地在空中飘舞。

15、大雪封山:就是雪很大很大,把山都掩埋起来了。比喻雪下得很大,积雪很厚。

16、大雪盈尺:形容雪堆积的很厚。

17、冰冻三尺:形容雪多,且厚。

18、雪雾弥漫:带雪的大雾漫开。

19、风雪交加:暴风雪一齐袭来。形容天气十分恶劣。

20、银装世界:形容雪花堆积了整个世界。

21、粉装玉砌:冰雪覆盖万物,像是玉雕的。

22、大雪茫茫:雪很大,且多。

23、洁白无暇:形容雪花洁白没有杂质。

[描绘雪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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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人言可畏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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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人言可畏指人们的流言蜚语会伤害到他人,因此使人感到害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人言可畏

【汉语注音】:rén yán kě wèi

【成语出处】:春秋.佚名《诗经.郑风.将仲子》:“将仲子兮,无逾我园,无折我树檀。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仲可怀也,人之多言,亦可畏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分句、宾语;含贬义。

【人言可畏的意思】:言:语言评论,指流言蜚语;畏:害怕。人们的流言蜚语会伤害到他人,因此使人感到害怕。

【人言可畏的近义词】:积毁销骨、众品铄金、流言蜚语、三人成虎、人言藉藉、曾参杀人、飞短流长;

【人言可畏的反义词】:有口皆碑、春风风人、口碑载道、金玉良言、苦口婆心;

【人言可畏的故事】

《诗经.郑风.将仲子》是一道情歌,歌的最后写首道:“将仲子兮,无逾我园,无折我树檀。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仲可怀也,人之多言,亦可畏也。”这里的意思是:请求仲子别爬到我家的园子里去,别折坏我种的檀,我并不是因为如此爱惜檀木,是因为我害怕闲人说我的闲话。我的心里一直怀念着仲子,只是闲人们的闲话却是如此让人害怕。成语“人言可畏”就是从这首名为《将仲子》的情歌里产生而来的,歌词共有三节,主要是描写一位姑娘一直在怀念着她的情人仲子,但是她很害怕被别人发现了会说她的闲话。诗歌的写法用的是姑娘的口气,目的是为了唱出姑娘心里怀念并着害怕的矛盾心理。

【人言可畏例句】

清.韩邦庆《海上花列传》第二十九回:“秀英心中也喜白相,只为人言可畏,踌躇道:‘勿用。’”

清.李宝嘉《活地狱》第三十回:“但是人言可畏,必定也要明明心;就是你不怕什么,难道我们老大死了,还当王八么? ”

萧乾《梦之谷》一十四:“许多同事在背后议论我跟本校一个女同事的要好,甚至说我们去汕头开过房间。你是知道的,我夜夜都睡在这里。然而,人言可畏啊!”

【人言可畏造句】

初学者哪怕一窍不通都应该坚定自已的信念,虽然人言可畏但也不要受到他人的影响。

中国人做点事情要看身边人的看法似乎是天经地义,因为人言可畏,如果行事不当会遭到他人的流言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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