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髀肉复生的解释20篇

导语:你有在公共场合向外国朋友介绍或者解释什么的时候吗?你会怎么去阐明你想要表达的话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题为髀肉复生的解释。供大家参考阅读。希望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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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的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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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兵拏祸结:战争、灾祸连续不断。同“兵连祸结”。

2、兵慌马乱:形容战争期间社会混乱不安的景象。

3、刀枪入库:没有战争,不用武备;和平麻痹,解除武装,不作戒备。

4、洗兵不用:兵:兵器。洗净兵器。收藏起来,不再使用。比喻停止战争。

5、龙战鱼骇:比喻战争激烈。

6、黩武穷兵:黩:随便,任意;穷:竭尽。随意使用武力,不断发动侵略战争。形容极其好战。

7、息兵罢战:停止或结束战争。

8、穷兵黩武:穷:竭尽;黩:随便,任意。随意使用武力,不断发动侵略战争。形容极其好战。

9、罢战息兵:停止或结束战争。

10、轻动干戈:轻:轻率;干戈:古代兵器。轻率地动武挑起战争。

11、赤地千里:赤:空。形容天灾或战争造成大量土地荒凉的景象。

12、兵革之祸:兵革:兵器战甲,引申为战争。指发生战争。

13、兵连祸结:兵:战争;连:接连;结:相联。战争接连不断,带来了无穷的灾祸。

14、刀痕箭瘢:刀砍箭击的伤口治愈后留下的疤痕。形容战争留下的创伤。

15、伐罪吊民:伐:讨伐。吊:慰问。讨伐有罪,拯救百姓。常用以作为发动战争的口号。

16、金革之声:金革:兵器和铠甲。兵器与铠甲相撞击的声音。指战争。

17、铸甲销戈:销熔铁甲兵器。借指结束战争,实现和平。

18、启羞兴戎:启:开;戎:战争。因说话不谨慎而招致羞辱挑起事端。

19、龙战玄黄:比喻战争激烈,血流成河。同“龙血玄黄”。

20、金戈铁马:戈闪耀着金光,马配备了铁甲。比喻战争。也形容战士持枪驰马的雄姿。

21、倒戢干戈:把武器倒着放起来,比喻没有战争,天下太平。同“倒载干戈”。

22、休兵罢战:休、罢:停止。停止或结束战争。

23、兵戎相见:兵戎:武器。以武力相见。指用战争解决问题。

24、止戈散马:停用兵戈,放还战马,意指结束战争。

25、偃武櫜兵:停息武备,不事战争。同“偃武息戈”。

26、兵戈抢攘:兵戈:武器,指战争;抢攘:纷乱。形容战争时期社会动荡混乱。

27、连天峰火:烽火:古时边防报警点的烟火,比喻战火或战争。形容战火烧遍各地。

28、龙血玄黄:比喻战争激烈,血流成河。

29、兵戈扰攘:兵戈:武器,指战争;扰攘:纷乱。形容战争时期社会秩序的动荡混乱。

30、风尘之警:指战争或骚乱的警报。

31、锋镝之苦:锋:刀或剑的尖端;镝:箭头。指刀砍箭射的痛苦。形容遭受战争的苦难。

32、金戈铁骑:比喻战争。也形容战士持枪驰马的雄姿。同“金戈铁马”。

33、偃武息戈:停息武备,不事战争。

34、金戈铁甲:比喻战争。也形容战士持枪驰马的雄姿。同“金戈铁马”。

35、非战之罪:不是战争本身的罪过。一般用来作为战争失败开脱罪责之辞。

36、破斧缺斨:斧、斨,泛指兵器。形容战争中必须付出的代价。

37、兵革互兴:兵革:兵器衣甲,比喻战争;兴:发起,发动。互相发动战争,战乱相继发生。形容时局不安定,战乱频繁。

38、枕戈寝甲:枕着戈、穿着铠甲睡。形容经常生活在战争之中。

39、偃甲息兵:甲:古代作战时穿的护身服。兵:兵器。停止战争。

40、穷兵极武:穷:竭尽;极:用尽。极力使用武力,不断发动侵略战争。形容极其好战。

41、烽火四起:战争的火焰从四面八方燃烧起来。形容边防不安宁,四处有敌人进犯。

42、流血浮丘:流的备可以把山丘漂起来。比喻战争中死伤的人极多。

43、宿将旧卒:指久经战争的将领和士兵。

44、有事之秋:指战争或多事故的年头。

45、休养生息:休养:何处保养;生息:人口繁殖。指在战争或社会大动荡之后,减轻人民负担,安定生活,恢复元气。

46、兵连祸深:兵:指战争。战争连年不断,灾祸持续相结。

47、兵荒马乱:荒、乱:指社会秩序不安定。形容战争期间社会混乱不安的景象。

48、风尘之变:风尘:比喻战乱。指战争的灾乱。

49、偃武休兵:停息武备,不事战争。同“偃武息戈”。

50、连天烽火:烽火:古时边防报警的烟火,比喻战火或战争。形容战火烧遍各地。

51、久经沙场:指长期经历战争的考验。

52、甘为戎首:甘:情愿,甘愿;为:做;戎:军事,征伐;戎首:挑起战争的人。甘愿当战争的主谋。

53、烽火连年:烽火:古时边防报警的烟火。比喻战火或战争。指战火连年不断。

54、偃革倒戈:指停息武备,不事战争。

55、大动干戈:干戈:古代的两种武器。大规模地进行战争。比喻大张声势地行事。

56、手中败将:在战争中被自己打败或在竞赛中输给自己的人。

57、磨盾之暇:暇:闲暇,余暇。指在战争的余暇。

58、诉诸武力:诉:诉讼。武力:军事力量。指用战争来解决冲突。

59、首唱义兵:唱:通“倡”,带头;兵:战斗。首先发动正义的战争。

60、来好息师:招致和好,停止战争。

61、止戈兴仁:止:停止。仁:仁政。停止战争,施行仁政。

62、倒载干戈:倒:把锋刃向里倒插着;载:陈设,放置;干戈:古代的两种兵器,泛指武器。把武器倒着放起来,比喻没有战争,天下太平。

63、勤兵黩武:黩:轻率。滥用武力,肆意发动战争。形容极端好战。

64、白骨露野:露:暴露。死人的白骨暴露在野外。形容战争或灾难所赞成的悲剧景象。

65、以战养战:利用战争中获取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继续进行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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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美绝伦: 绝伦没有比得上的。精致美妙,无与伦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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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冲云霄:笔直的向上冲向天空

忽上忽下:一会向上一会向下

忽前忽后:一会向前一会向后

忽左忽右:一会向左一会向右

碧波荡漾:青绿色的波浪,起伏不定

波光艳影:水波上倒影的影子很艳丽

水波粼粼:形容水面明净。粼粼,水十分明净。

璀璨透明:意为形容光彩夺目,非常绚丽且透光的样子

晶莹剔透:剔透:孔穴明晰。晶莹:光亮而透明。形容器物精致、光亮透明,结构细巧,如同珍珠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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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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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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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详细解释

全文共 3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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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仿 mófǎng

[imitate;copy;model oneself on] 按照现成的样子做

一首模仿传统大学歌曲的讽刺歌

亦作“橅倣”。照某种现成的样子学着做。 宋 欧阳修 《学书自成家说》:“学书当自成一家之体,其模倣他人,谓之奴书。” 明 谢榛 《四溟诗话》卷三:“ 谢灵运 《折杨柳行》:‘鬱鬱河边树,青青田野草。’此对起虽有模倣,而不失古调。” 清 刘逢源 《郭泰》诗:“如何下士相橅倣,只爱先生折角巾。”

同“ 模倣 ”。亦作“橅仿”。《渔洋诗话》卷上引 宋 姜夔 《白石诗话》:“一家之言,自有一家风味……橅仿者语虽似之,韵则亡矣。”《历代诗话·白石道人》作“模倣”。 鲁迅 《书信集·致母亲》:“他什么事情都想模仿我,用我来做比。” 丁玲 《梦珂》二:“﹝ 梦珂 ﹞常常整天躲在房子里照着那些自己所爱的几张画模仿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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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五十步笑百步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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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五十步笑一百步比喻某些缺点或错误,虽然在情节上有轻重的程度区别,但实质上是一样的。下面是小编整理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五十步笑百步

【汉语注音】:wǔ shí bù xiào bǎi bù

【成语出处】:先秦.孟轲《孟子.梁惠王上》:“ 孟子对曰:‘王好战,请以战喻。填然鼓之,兵刃既接,弃甲曳兵而走,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以五十步笑百步,则何如?’曰:‘不可,直不百步耳,是亦走也。’”

【成语语法】:复句式;作宾语、分句;指自作聪明。

【五十步笑百步的意思】:战败时后退五十步的讥笑后退一百步的。比喻某些缺点或错误,虽然在情节上有轻重的程度区别,但实质上是一样的。

【五十步笑百步的近义词】:半斤八两、不相上下、并驾齐驱;

【五十步笑百步的反义词】:天差地别、大相径庭、截然不同;

【五十步笑百步的故事】

战国时期,梁惠王问孟子道:“我对国事尽心尽力,河东或者河内两地收成不好的时侯我就把两地的粮食互相调配一下,我看其它国家不像我这么花心思,但他们国家的百姓没有减少,可我梁国的百姓也没有增加,这却是为何?”孟子回答梁惠王说:“大王爱打仗,我就用这个来举个例子说一说。战斗一打起来,刀枪相见,这时士兵们把盔甲扔掉,拖着刀或矛掉头号就跑,有的人跑五十步停下来,有的人跑一百步停下来,大王觉得用跑了五十步的去嘲笑跑了一百步的这样对不对呢?”梁惠王回答道:“这当然是不对的呀,他们都是逃跑,只不过一个跑得比另一个远罢了。”孟子说:“大王既然清楚这个道理,就不需要因为百姓的多少而去想这个问题了。”孟珂用“五十步笑百步”说出了梁惠王给百姓一点小小的好处,却要百姓去为了统治者的权力之争而战斗,而邻国国君也是一样。实际上他们这些统治者都不懂得去爱护百姓,只是两者的程度不同而已。

【五十步笑百步例句】

清.陈忱《水浒后传》第二十五回:“比如老将军算是忠心,犹能建立宋朝旗号,然仅逍遥河上,逗留不进,坐视君父之难,只算得以五十步笑百步。”

闻一多《什么是儒家》:“孔子的见地还是远点,但比起冉求,也不过是以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五十步笑百步造句】

股票跌得哀鸿遍野的时侯,卖股票早一点的人五十步笑百步,总是幸灾乐祸笑话卖得迟的人。

中国房价一天天更上一层楼,买房早的人经常乐此不疲的笑话买得晚的,大有五十步笑百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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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不远千里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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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远千里指不怕长途跋涉的辛劳。形容不顾或不怕路途遥远,不辞辛苦而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不远千里

【汉语注音】:bù yuǎn qiān lǐ

【成语出处】:战国.孟珂《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谓语;强调不怕路途遥远。

【不远千里的意思】:不远:不以为远。不以千里为远。指不怕长途跋涉的辛劳。形容不顾或不怕路途遥远,不辞辛苦而来。

【不远千里的近义词】:千里迢迢、不辞劳苦、跋山涉水、不远万里;

【不远千里的反义词】:近在咫尺;

【不远千里的故事】

战国时期,孟子去魏国的时侯拜见了梁惠王,梁惠王对孟子盛情款待,他对孟子说:“先生不远千里的风尘仆仆赶到魏国来,想必一定会给我们的国家带来利益吧。”孟子严肃地回答道:“大王何以张口就是利益呢,相比之下讲些仁义不是对自已更有好处吗?假如说所有的人都看重自已的利益,那么国君会说:‘怎样对国家有利呀?’大夫会说:‘怎样对我的封地有利呀?’百姓们会说:‘怎样对我个人有利啊?’如此一来谁来管理国家的事务呢?野心勃勃想要篡位夺权的人都是有一定资产的,你这样不停的突出利益,将来可能你的国家会被你手下那些达官贵人们夺走了。”梁惠王听了问道:“那么先生以为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呢?”孟子笑着说道:“关于这一点我只说两句:讲仁义的人是不会背信弃义的,讲义气的人也不会背叛他的君主。”梁惠王略有所悟地说道:“我明白了,先生是让我不要一味地只知道追求利益,叫我要实施仁政啊……”

【不远千里例句】

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四十七回:“宋江慌忙劝道:‘哥哥息怒!两个壮士不远千里而来,同心协助,如何却要斩他?’”

明.冯梦龙 《东周列国志》第七十四回:“今闻大王高义,收伍子胥于穷厄,故不远千里,束身归命。惟大王死生之!”

秦牧《花城》:“一年一度的广州年宵花市,素来脍炙人口。这些年常常有人从北方不远千里而来,瞧一瞧南国花市的盛况。”

【不远千里造句】

他们俩从小青梅竹马,长大后为了爱情他不远千里的从天涯海角赶回来找她。

为了跟曾经能够推心置腹的老朋友相见,他驾着日行千里的爱车不远千里的赶过去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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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详细解释

全文共 6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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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渐渐 jiànjiàn

(1) [gradually;increasingly;slowly;by degrees;by little and little;step by step] 程度或数量逐步地;慢慢地

渐渐透出。——《徐霞客游记·游黄山记》

(2) 又

渐渐落吾杖底。

路上的行人渐渐多起来了

逐渐。 汉 荀悦 《汉纪·武帝纪四》:“ 广 伪死,渐渐腾而上马,抱胡儿而鞭马南驰。” 唐 张籍 《早春病中》诗:“更怜晴日色,渐渐暖贫居。”《三国演义》第八五回:“却説 先主 在 永安宫 ,染病不起,渐渐沉重。” 老舍 《骆驼祥子》十一:“往东入了 长安街 ,人马渐渐稀少起来。”

(1).植物吐穗或吐絮貌。《史记·宋微子世家》:“乃作《麦秀》之诗以歌咏之,其诗曰:‘麦秀渐渐兮,禾黍油油。’” 司马贞 索隐:“渐渐,麦芒之状。音子廉反,又依字读。”《文选·潘岳》:“麦渐渐以擢芒,雉鷕鷕而朝鴝。” 徐爰 注:“渐渐,含秀之貌也。” 明 陈汝元 《金莲记·弹丝》:“千万丝陌头杨柳,渐渐可藏鸦。”

(2).流淌貌。 汉 刘向 《九叹·远逝》:“肠纷紜以繚转兮,涕渐渐其若屑。” 唐 韩愈 《苦寒》诗:“中宵倚墙立,淫泪何渐渐。” 清 黄鷟来 《戊辰冬与张四明分手即事纪别》诗之七:“渐渐清溪沚,其下多鸳鳧。”

山石高峻貌。渐,通“ 巉 ”。《诗·小雅·渐渐之石》:“渐渐之石,维其高矣。” 毛 传:“渐渐,山石高峻。” 孔颖达 疏:“以渐渐文连之石为山石之状,又以维其高矣,故知为高峻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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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以逸待劳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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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以逸待劳比喻要保存实力。这一计是三十六计中的第四计。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以逸待劳

【汉语注音】:yǐ yì dài láo

【成语出处】:春秋.孙武《孙子.军争》:“以近待远,以佚(逸)待劳,以饱待饥,此治力者也。”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宾语、状语;含褒义;指作战、工作等方法。

【以逸待劳的意思】:逸:安闲;劳:疲劳。作战时做好准备,养精蓄锐充分休息,等待奔波疲劳的敌人进犯时有力地给予出奇制胜的回击。比喻要保存实力。这一计是三十六计中的第四计。

【以逸待劳的近义词】:养精蓄锐、一张一弛、有劳有逸;

【以逸待劳的反义词】:疲于奔命;

【以逸待劳的故事】

汉朝时期,大将军冯异派兵去攻打一座城池,另一个部队派出更多的兵力向这座城池进军,也想占领这座城池。冯异的军师这时侯劝他说:“敌人兵力强大,不如我们撤兵吧。”冯异说:“我们只要在敌人到城池之前赶到,然后安营扎寨士兵们养精畜锐,等敌人刚来的时侯趁他们还很疲劳,我们就能把他们一举奸灭。”于是冯异下令军队快速行军,在敌人之前便赶到了这座城池。他叫士兵把城门关好,不准走漏半点风声,以免打草惊蛇,并让士兵们吃饱喝足,好好休息,等待敌军的到来。果然,第二天敌军到城池的时侯士兵们累得都东倒西歪了。他们看到城池里没有丝毫动静,便准备进城休息,这时侯城里战鼓突然响了起来,冯异带着千军万马冲出城池,一骑精锐之师势如破竹把疲惫的敌军杀得四处乱逃。

【以逸待劳例句】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九十九回:“孔明笑曰:‘何其愚也!吾令汝等去,自有主见:吾昨夜仰观天文,见毕星廛于太阴之分,此月内必有大雨淋漓;魏兵虽有四十万,安敢深入山险之地?因此不用多军,决不受害。吾将大军皆在汉中安居一月,待魏兵退,那时以大兵掩之:以逸待劳,吾十万之众可胜魏兵四十万也。’”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一十八回:“老师的事情,门生还有不竭力的吗?但有一件,我们也只可以逸待劳,以静待动,等他们来请教我们。”

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二十三章:“依我愚见,目前就抽出一支精兵,并起赴陈留附近,或陈留与通许之间,以逸待劳,使左军不能直达开封城外。”

【以逸待劳造句】

在股市里频繁交易往往力不从心,倒不如以逸待劳寻找最适合的机会再介入。

每次热血传奇攻城的时侯我们都以逸待劳,等他们打得精疲力尽我们再卷士重来打得他们狼狈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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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不屈不挠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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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屈不挠比喻在压力和恶势力面前不屈服、不退缩,表现十分顽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不屈不挠

【汉语注音】:bù qū bù náo

【成语出处】:东汉.班固《汉书.叙传下》:“乐昌笃实,不挠不诎(屈),遘闵既多,是用废黜。”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重在体现意志顽强,决不屈服退缩,常与“再接再厉”连用。

【不屈不挠的意思】:屈:屈服;挠:弯曲。比喻在压力和恶势力面前不屈服、不退缩,表现十分顽强。

【不屈不挠的近义词】:百折不回、坚忍不拔、百折不挠、视死如归、坚贞不屈、宁为玉碎,不为瓦全;

【不屈不挠的反义词】:卑躬屈节、奴颜婢膝、卑躬屈膝;

【不屈不挠的故事】

汉成帝时期,丞相王商为人实事求是,刚正不阿,敢于向恶势力作斗争,后人用“不屈不挠”评价他。有一年京城长安传出谣言说大水要冲进城了。汉成帝的舅父大将军王凤听到风声信以为真,劝汉成帝躲到船上去。大臣们随声附和,只有王商极力反对。他认为大水进城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如果皇上带头上船,百姓们更是像惊弓之鸟一样,会惹出麻烦。汉成帝派人调查,果然根本没有大水。皇帝很赞赏王商力排众议的胆识,对王凤惊慌失措的表现十分不满,王凤对王商怀恨在心。后来王凤的亲戚琅呀太守杨彤玩忽职守,王商坚持罢免了杨彤的官职。王凤更加怨恨王商,卑鄙地诬谄王商,汉成帝最终听信谗言,将王商革职为民。

【不屈不挠例句】

清.颐琐《黄绣球》第二十九回:“教皇捉了他回,他在堂上不屈不挠,定归开出信教自由的理数。”

孙中山《建国方略.知行总论》:“间有不屈不挠之士,费尽平生之力以求得一知者,而又以行之为尤难,则虽知之而不敢行之。”

郭沫若《洪波曲》第一十二章:“反动派的气焰异常紧张,而鲁迅坚守革命阵地,不屈不挠地和恶势力搏斗,为新社会催生,一直战斗到死。”

【不屈不挠造句】

他是一个不屈不挠的家伙,在我跟他患难与共的这段时间,他的性格给我留下刻骨铭心的印象。

明知道寡不敌众,仍然坚持斗争,不屈不挠,这就是中国共产党体现出来的持之以恒的伟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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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叱咤风云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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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叱咤风云形容声势威力非常强大,可以将整个局势扭转乾坤。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叱咤风云

【汉语注音】:chì zhà fēng yún

【成语出处】:唐.骆宾王《代李敬业讨武曌檄》:“喑呜则山岳崩颓,叱咤风云变色。以此制敌,何敌不摧;以此攻城,何城不克!”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宾语、定语;含褒义,形容有重大影响力的人物;可与“不可一世”连用,也可活用作“叱咤一声风云起”。

【叱咤风云的意思】:叱咤:大声呼喝的声音;大声呼喝一声便使风云为之变色,形容声势威力非常强大,可以将整个局势扭转乾坤。现多指将帅或领导者。

【叱咤风云的近义词】:气势磅礴、叱嗟风云、气壮山河、气吞山河、声势浩大;

【叱咤风云的反义词】:心平气和;

【叱咤风云的故事】

唐朝时期,文学家骆宾王曾经在长安担任主簿一职,当时武则天想当唐朝的女王,一直在干涉朝廷的政务,骆宾王看到以后非常气愤。后来唐朝有一名叫徐敬业的将领征集十万大军进军长安,起兵反对武则天。骆宾王也参加了徐敬业的阵营,他还写了大军讨伐武则天的战书,其中有一段的意思是:“武则天残害忠良,欲居君位,包藏祸心,天理难容。唐朝老臣徐敬业蒙先帝恩宠,顺国人意愿举义旗起兵讨伐武则天,欲除妖孽。我军兵强马壮,战车相连铁骑成群,粮草不计其数,唐室复明指日可待。胸怀怒气可令山岳崩蹋,厉声叱咤可使风云变色。我们有这样的声势还有什么不会成功的呢?”只可惜徐敬业被部将杀死,征讨并没有成功,骆宾王也不知下落。战争过后武则天看到骆宾王的讨武檄文时不断的夸赞骆宾王才华横溢,文笔精彩,只可惜现在流落在外不知去向。

【叱咤风云例句】

明.周清原《西湖二集.第十五卷.文昌司怜才慢注禄籍》:“罗江东服他是个好汉,题一首诗于壁上道:‘英雄立庙楚江滨,叱咤风云若有神。对剑不须更惆怅,汉家今已属他人!’”

姚雪垠《李自成》第一卷第十二章:“袁宗第,这位二十九岁,平日在战场上叱咤风云的猛将,突然像小孩子般哭了起来。”

冰心《观舞记》:“我们看她忽而双眉颦蹙,表现出无限的哀愁;忽而笑颊粲然,表现出无边的喜乐;忽而侧身垂睫表现出低回婉转的娇羞;忽而张目嗔视,表现出叱咤风云的盛怒;忽而轻柔地点额抚臂,画眼描眉,表演着细腻妥帖的梳妆;忽而挺身屹立,按箭引弓,使人几乎听得见铮铮的弦响!”

赵恒昌《时代气息撼人心》:“作品正是描写了这样一些人,这样一些战士成为历史的主宰,在朝鲜战场上叱咤风云,砥柱中流…谱写了抗美援朝斗争的胜利乐章。”

【叱咤风云造句】

表叔年轻的时侯在镇上绝对是一个叱咤风云的角色,因为做人很仗义,路见不平便会拔刀相助,所以大家都非常尊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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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半途而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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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半途而废比喻做事有头没尾。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半途而废

【汉语注音】:bàn tú ér fèi

【成语出处】:西汉.戴圣《礼记.中庸》:“子曰:‘素隐行怪,后世有述焉,吾弗为之矣。君子遵道而行,半途而废,吾弗能已矣。君子依乎中庸,遯世不见知而不悔,唯圣者能之。’”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补语、状语,含贬义;比喻做事有头没尾。

【半途而废的意思】:废:停止;中途停止,使工作没有完成;比喻做事不能有始有终,坚持到底。

【半途而废的近义词】:前功尽弃、功亏一篑、浅尝辄止、有始无终、一噎止餐、因噎废食、虎头蛇尾;

【半途而废的反义词】:善始善终、坚持不懈、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知难而进、有始有终;

【半途而废的故事】

战国时期,河南有个非常贤惠的女人,大家只知道她是乐羊子的老婆。一次乐羊子在路上捡了一块金子,回到家里把它交给妻子。妻子对他说:“我从前听人说‘壮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路上捡来的金子怎么可以拿回家来呢?”乐羊子听了非常羞愧,就把那块金子扔到野外,出门拜师求学。一年以后的一天,乐羊子突然回来了,妻子很惊讶地问他:“你的学业这么快就完成了?”乐羊子说:“我在外面很想家,所以回来看看,学业还没有完成。”他的妻子听了以后走到织布机上拿起一把剪刀,把已经织好的布剪断,然后对乐羊子说:“这织布机上的绢帛产自蚕茧,是一根丝一根丝累积成尺、成丈、成匹的,如果我把它剪断了,就是前功尽弃,白白浪费了时间。你读书求学,不是也和我纷线织布一个道理吗,每天如饥似渴地获取新的知识,怎么可以半途而废呢?”乐羊子很渐愧,立刻离开家,继续去拜师求学,从此废寝忘食地努力完成学业,直到学成方才归来。

【半途而废例句】

唐.韩愈《论淮西事宜状》:“陛下持之不坚,半途而罢,伤威损费,为弊必深。”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五十六回:“如果就此请假回国,这里的事半途而废,将来保举弄不到,白吃一趟辛苦。”

姚雪垠《李自成》第一卷第一十四章:“不管冒多大风险,决不能使起义半途而废!”

【半途而废造句】

做任何事情都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持之以恒,如果不坚持半途而废的话就只能望洋兴叹了。

我们总结无论做什么事情最终导致功败垂成的诸多原因当中,最普遍的一个原因就是半途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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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词语解释

全文共 2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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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íng bù zì jīn

情不自禁

感情激动,控制不住自己。语出 南朝 梁 刘遵 《七夕穿针》诗:“步月如有意,情来不自禁。” 宋 罗大经 《鹤林玉露》卷十二:“ 项王 有吞岳瀆意气……然当 垓下 诀别之际,寳区血庙,了不经意,惟眷眷一妇人,悲歌悵饮,情不自禁。”《红楼梦》第十五回:“ 寳玉 情不自禁,然身在车上,只得眼角留情而已。” 周而复 《白求恩大夫》二:“输完血, 白大夫 跳下来,情不自禁地举起右手来对大伙说:‘这个伤员,我们救活了。’”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情不自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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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表达心情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46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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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告诉我们,停留在不愉快情绪的时间越长,会大量降低我们解决问题的整体能力。以下是表达心情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高兴:愉快而兴奋。

好受:感到心身愉快;舒服。开心:心情快乐、舒畅。快活:快乐。

快乐:感到幸福或满足。

庆幸:为事情义本地得到好的终局而感到高兴。

舒畅:爽朗愉快;舒服痛快。

舒畅、舒坦:精力上感到轻松愉快。

爽快:舒服痛快。

甜蜜:愉快、舒服。

甜美:形容感到幸福、愉快、恬静。

甜丝丝:形容觉得幸福、高兴。

酣畅:舒畅、快活。

喜悦:愉快;高兴。

喜滋滋:形容内心很欢喜。

兴高采烈:形容高兴极了。

赏心悦目:心情舒畅,精神愉快。

坐视不救:别人受到灾害时自己心里高兴。

愉快:快意;舒畅。

愤慨:气愤不平。

恼怒:活力(冲动到极点)。

恼火:生气。

气愤:生气,愤怒。

悲哀:伤心。

悲伤:伤心难过。

沉痛:深深的悲哀。

伤感:因感想而悲伤。

伤心:因为遭遇到不幸或不如意的事而心里苦楚。

痛苦:身材或精神感到非常难熬难过。惨然:形容心里悲惨。

痛心:极端伤心。

心酸:心里悲痛。

胆怯:胆小;畏缩。

胆战心惊:形容十分惧怕。

发憷:胆怯;畏缩。

害怕:遇到艰苦、危险等而心中不安或发窘。

惊吓:因意外的刺激而害怕。

可怕:由于性命受到威逼而引起的害怕。

胆怯:害怕。

受惊:受到忽然的刺激或要挟而害怕。

心惊肉跳:危险的事情固然从前了,回忆起来仍是感到害怕。

着迷、着迷:对人或事物产生难以舍弃的喜好。

入神:对面前的事物发生浓重的兴致而留神力高度集中。

心醉:因极喜爱而沉醉。

冤仇:因好处抵触产生的强烈仇恨。

仇视:当作敌人对待;敌视。

敌意:仇视的心理。

忌妒、嫉妒、嫉妒:对才干、位置、境遇比自己好的人心抱恨恨。

反感:反对或不满的情绪。

可恨:令人仇恨,使人憎恨。

可恶:令人厌恶恼恨。

讨厌:对人或事物发生很大的恶感。

憎恨:厌恶痛恨。

别扭:不顺心。

不快:心情不愉快。

不爽:心情不爽直。

烦闷:心情不畅快。

好受:心里不干脆。

窝火:有委屈或烦恼而不能发泄。

窝囊:因受委屈而烦闷。

心烦:心理焦躁或烦闷。

腻烦:嫌麻烦而厌恶。

担忧:放心不下。

担心:发愁、忧虑。

发愁:因为没有主张或方法而感到愁闷。

犯愁:发愁。

忧虑:忧愁担心。

忧郁:愁闷。

压制:对情绪、力气等加以限度,使不能充足吐露或施展。

愁闷:烦闷;不舒畅。

无能感:认为自己没有才能,不能干什么。

自得:称心如意,多指自豪自满。

骄傲:自以为了不起,看不起人。

傲慢:极度的骄傲自满。

体面:光彩、光荣。

自卑感:自认为比别人优胜的意识。

自卑:自以为了不起。

自信:自以为了不起。

骄傲:由于自己或与自己有关的集体或个人存在精良品德或获得巨大成绩而感到光荣。

抱屈:因受到委屈心中不舒畅。

委屈:1.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被加上不应当有的罪名。2.不值得,吃亏。

急躁:轻佻、急噪。

迫切:急切。

急躁:遇到不顺心的事立刻激动不安。

焦虑:着急。

焦急:着急忧虑。

心急:心里急噪。

心急火燎、心急如焚:心里急得象火烧一样,形容非常着急。

心切:心情急切。

发慌:因害怕、着急或衰弱而心神不安。

恐慌:由于担心害怕而张皇。

方寸已乱:形容心神惊急忙乱。

不好意思:害羞。

羞愧:因为自己有毛病或做错了事、未能尽到义务而感到不舒畅。

争脸、丢人、丢丑:丧失体面。

害羞:因胆怯、怕生或做错了事怕人嘲笑心中不安,难为情。

亏心:感觉到自己的言行违反正理。

愧疚:惭愧不安。

忸怩:害羞,不天然。

为难:难以忍耐,难为情。

丢脸:不光荣,不体面。

怕羞:怕难为情;害羞。

羞耻:不光彩,不体面。

耻辱:羞辱。

悔过:意识的自己的错误,悔恨而觉悟。

懊悔:认识了过去的毛病或罪过而感觉痛心。

后悔:事后悔恨。

过意不去:心中不安,负疚。

内疚:内心感觉愧疚不安。

吃惊:受惊。

好奇:对自己所不了解的事物觉得离奇而感兴趣。

惊讶:惊讶诧异。

震惊:大吃一惊。

小心: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或过错偏向坚持灵敏的感觉。

疑惑:怀疑,不很信任。

可疑:值得怀疑。

迷惑:感觉疑难,不晓得该怎么办。

迷茫:迷离恍惚。

难堪:感到难以敷衍。

莫衷一是:不知道允从谁好;不知按哪个措施做才好。

敬仰:尊敬敬慕。

敬重:恭敬尊重。

佩服:感到可敬可恶;钦佩。

仰慕:敬仰思慕。

尊敬:重视而且恭敬地对待。

尊敬:尊重或看重(个人、群体或有关的形象事物)。

赞美:夸奖赏识。

讴歌、惊叹:称颂。

激动:思维感情受外界事物的影响而激动,引起同情或向慕。

可怜:值得恻隐。

可惜:值得惋惜。

惋惜:对人的可怜遭受或事物的意外变更表现同情、惋惜。

疼爱:心疼;舍不得;可惜。

悼念:怀念。

牵挂:牵挂。

惦念:对景仰的人、告别的人或环境不能忘记,愿望见到。

鄙弃:轻视、小看。

鄙弃:歧视、小看。

鄙弃:不器重,不当真看待。

如意:契合心意。

如愿:合乎欲望。

顺心:合乎心意。

随心:合乎自己的宿愿2011秋装。,满意。

随便:听凭本人的意思。

幸福:(生涯、境遇)称心如意。

美满:没出缺乏、破绽,使人满意。

等待:冀望、等候。

憧憬:因酷爱、爱慕某种事物或境界而盼望得到或到达。

达观:精神颓丧,对事物的发展缺少信念。

懊丧:灰心绝望。

失踪感:与丧失、丢失相干的感觉。

无望:没有生机。

心寒:扫兴而又痛心。

孤单:孤独。

孤破:不能得到同情或支援。

寂寞:孤独冷僻。

乐观:精神愉快,对事物的发展充斥信心。

烦躁:烦闷浮躁。

惊喜:惊和喜。

苦闷:苦恼烦闷。

苦恼:痛苦烦恼。

受宠若惊:受到过火的溺爱待遇而感到意外的惊喜。

快慰:喜欢而心安。

羞涩:羞涩恐惧。

哀伤:忧愁悲伤。

安定:(心情)安定、安静。

坦然:没有顾虑,很放心。

安详:不慌不忙、慎重。

安心:心情安定。

抚慰:心情安逸。

淡薄:没有热忱、冷漠。

漠然:形容不经心,不在意。

释怀:心情安宁,不忧虑跟挂念。

沉着:冷静而不情感用事。

淡然:不关怀不在意的样子。

疏忽:冷淡地对待。

宁静:心情宁静。

轻松:不感到有累赘;不紧张。

塌实、踏实:情绪安定、平稳。

坦然:形容心里平静,无顾虑。

心安理得:事情做得公道,对自己和别人都很坦然。

心静:心里镇静。

平心静气:心里温和,不急噪,不朝气。

镇定:遇到紧迫的情况不忙乱。

平静:情绪稳固或安静。

昂扬:情绪高涨。

激动:感情特殊强烈,感性把持很单薄的心理景象。

鼓励:兴奋、振作。

激动:感情因受刺激而冲动。

紧张:精神处于高度筹备状况,高兴不安。

兴奋:振奋;激动。

振奋:精神振作发奋。

振作:使精神茂盛,情绪高涨、奋发。

消沉:情感低落。

低沉:情绪低落。

灰心丧气、意气消沉:灰心丧气,意志消沉。

沉甸甸:形容繁重。

放松:对事物的注意或节制由紧变松。

解气:打消心中的愤慨。

恼羞成怒:因为惭愧怨恨而发怒。

泄气:失去勇气。

丧气:因事情的不顺利而情绪低落。

失望:合法愉快的时候碰到不愉快的事件而兴趣低落。

扬眉吐气:形容被压抑的心情得到舒展而快乐如意。

消气:平动怒气。

厌倦:对某种运动失去兴趣而不愿持续。

欢乐:高兴、痛快。

欢乐:欢喜、轻快。

欢乐:快乐、高兴。

豁朗:心境豁达。

可喜:令人高兴,值得惊喜。

快意:心情爽快恬静。

宽畅:心里舒服。

狂喜:极度兴奋。

舒心:心情伸展;适意。

怡然:形容喜悦。

愉悦:喜悦。

愤激:愤怒而激动。

愤怒:赌气,发怒。

激愤:激动而愤怒。

气恼:生气、恼怒。

震怒:大怒。

盛怒:异样愤怒,大怒。

悲苦:悲哀痛苦。

悲酸、悲辛:悲痛辛酸。

哀伤、哀戚:悲伤。

哀痛:悲伤、悲痛。

悲怆:伤心难过。

惨苦:凄惨痛苦。

苦涩:形容心坎疼痛。

悲凉:悲凉悲惨(凄:形容悲伤难过)。

伤神:伤心。

酸楚:辛酸痛楚。

痛心疾首:形容痛恨到极点(疾首:头痛)。

辛酸:辣和酸,比方痛苦悲伤。

诚惶诚恐:惊骇不安。

惶惶:恐惧不安。

惶惑:因不懂得情形而畏惧。

惊恐:惶恐恐惧。

惧怕:害怕。

畏惧:害怕。

胆怯:胆小害怕。

大惊失色:形容非常害怕。

六神无主:形容担心祸害临头,异常害怕不安。

爱慕:倾心倾慕。

怀怨:心中存有恨事。

可憎:可恶。

痛恨:深切地憎恨。

痛恶:极其厌恶。

嫌怨:怨恨;对人不满的情绪。

嫌恶:厌恶(嫌:厌恶、不满意)。

嫌隙:因彼此不满或猜忌而产生的反感。

嫌憎:厌弃厌恶。

憎恨:憎恨;厌恶。

憋闷:由于心里有疑团不能解除或其余原因此感到不舒畅。

憋气:窝火。

涔涔:形容烦闷。

搅扰:因捣乱而心烦。

糟心:因情况坏而心烦。

忧郁:忧愁沉闷。

穷愁:困窘愁苦。

殷忧:深深的忧虑。

沉郁:低沉郁闷。

阴郁:忧郁,不开朗。

自愧不如:泛指自愧不如别人。

自馁:失去自负而畏缩。

怏然自足:形容自大的样子。

得意:自己感到得意或舒适。

骄傲:满意于自己已有的成就。

自恃:过分自信而自满自满。

烦躁:焦急而烦躁。

情急:因为希望马上防止或取得某种事物而心中着急。

心焦:由于希望得事情迟迟不实现而烦闷急噪。

烦乱:心情烦乱,思路混乱。

纷扰:凌乱。

坐立不安:形容心神不宁。

局促不安:心神不定。

抱愧:心中有愧。

愧恨:因羞愧而自恨。

汗颜无地:形容非常羞惭。

羞人:感到难为情或耻辱。

羞怯:难为情,立场不做作。

悔恨:后悔。

失悔:懊悔。

痛悔:深切地后悔。

追悔:追溯以往,感到悔恨。

怨天尤人:指悔恨。

歉疚:觉得对不住别人,对自己的差错感到不安。

惊讶:感到非常奇异。

愕然:形容吃惊。

惊愕:惊奇诧异。

惊奇:惊疑诧异。

崇拜:推重尊敬。

景仰:佩服尊敬;仰慕。

仰慕:尊敬佩慕。

钦敬:敬佩信服。

甘拜下风:披肝沥胆地遵从或佩服。

悦服:从心里佩服。

尊敬:尊敬推崇。

赞佩:夸奖佩服。

困惑:辩不清长短,摸不着脑筋。

怅惘:由于辨别不清而感到不知怎么办。

徘徊:愁闷未定,不知往哪个方向去。

疑忌:因怀疑别人而生猜疑。

哀怜:对别人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

怜悯:对遭遇不幸的人表示同情。

怜悯:同情爱惜。

痛惜:深痛的惋惜。

挂念:因思念而放心不下。

牵肠挂肚:形容无比挂念,很不放心。

留恋:对自己爱好的人或处所深切地缅怀。

渴慕:非常思慕。

贪恋:十分迷恋。

鄙视、鄙夷:轻视,看不起。

侮蔑:轻视、藐视。

可人:可人意;使人满意。

惬意:满意;称心;舒服。

遂心、遂意:合自己的心愿;满意。

遂愿:知足愿望,如愿。

宜人:合适人的情意。

期求:希望得到。

望穿秋水:形容渴望很切。

殷切:深沉而急切。

失意:不得志。

沮丧:因事情不如意而情绪低落,精神不振冬装。。

抱憾:心中存有遗憾的事。

惆怅:伤感失意。

落魄:潦倒失意。

怅惘:潦倒的样子;心里好象失掉了什么货色的样子。

孤寂:孤单寂寞。

哀思:悲痛思念的感情。

哀怨:因委屈而悲伤怨恨。

悲愤:悲痛愤怒。

悲郁:悲伤忧郁。

怅恨:惆怅、恼恨。

惘然:惆怅迷惑,心里有事,垂头丧气。

愁苦:忧虑苦恼。

仇怨:痛恨、怨恨。

愤恨:愤慨痛恨。

感愤:有所感受而气愤。

戒惧:警戒而害怕。

惊奇:惊讶困惑。

敬畏:又敬重又害怕。

快慰:痛快而心里感到安慰、欣慰。

愧痛:因羞愧而感到痛苦。

闷倦:烦闷厌倦,垂头丧气。

恼恨:生气和怨恨。

宜人:令人感觉着急烦恼。

忠诚:恭顺而有诚意。

清新:轻松爽快。

危惧:担心害怕。

衔恨:心中怀着恼恨或懊悔。

欣幸:欢喜而庆幸。

羞愤:羞愧和愤怒。

疑惧:疑虑而恐怖。

疑虑:因猜忌而顾虑。

忧烦:忧伤懊恼。

忧愤:忧闷愤慨。

忧惧:忧虑害怕。

忧闷:发愁烦闷。

怨愤:怨恨愤怒。

嫌弃:厌恶而嫌弃。

宽慰:宽心安慰。

索然无味:没有象征,没有兴趣的样子。

泰然:形容心情安定。

安逸:安闲安适。

自由:安适舒服。

激动:情绪激昂高昂。

激奋:激动振奋。

激越:情绪强烈、高亢。

亢奋:极度高兴。

忘情:不能控制自己的感情。

颓丧:意志消沉,精神委靡(颓:委靡)。

颓靡:颓废,不抖擞。

颓丧:情绪低落,精神委靡。

颓唐:精神委靡。

委靡:精神不振,意志消沉。

解恨:排除心中的愤恨。

宽解:解除心中的焦急愁闷。

如释重负:象方下重任一样,形容心情缓和后的轻松愉快。

吐气:发泄出积在胸中的冤屈或怨尤而感到畅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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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不可多得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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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可多得形容非常稀少,很难得到(多指人才或稀有物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不可多得

【汉语注音】:bù kě duō dé

【成语出处】:汉.孔融《荐祢衡表》:“钧天广乐,必有奇丽之观;帝室皇居,必蓄非常之宝。若衡等辈,不可多得。”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用于人才或稀有物品;强调其难于达到。

【不可多得的意思】:得:得到。形容非常稀少,很难得到(多指人才或稀有物品)。

【不可多得的近义词】:屈指可数、寥寥无几;

【不可多得的反义词】:不可胜数、比比皆是、多如牛毛、车载斗量;

【不可多得的故事】

东汉末年,赫赫有名的文学家祢衡善于辩论,只是因为学富五车而趾高气扬。名士孔融欣赏他,把他推荐给汉献帝,荐表中有“不可多得”之语。汉献帝让曹操做主。祢衡瞧不起曹操,在言语之间得罪了曹操。曹操气得怒发冲冠,便让祢衡当鼓吏,在宴宾的时候让他击鼓当众侮辱他。不料祢衡利用这机会,边击鼓边骂曹操,结果受辱的反倒是曹操。曹操想杀祢衡只是担心留下坏名声,便派他去荆州劝刘表投降,企图借刀杀人让刘表处理他。不料刘表把他奉为座上宾。但时间长了刘表对他的骄傲忍无可忍,便派他到江夏太守黄祖那里去当书记。黄祖的长子黄射也是个达官贵人,一次黄射宴宾时有人献给他一只鹦鹉。黄射兴高采烈,请祢衡作一篇关于鹦鹉的赋。祢衡举笔疾书,这就是他的代表作《鹦鹉赋》。

尽管祢衡才高八斗,但他一直保持着妄自尊大的状态。一次黄祖宴宾时他出言不逊。黄祖数说了他几句,他却破口大骂黄祖。黄祖盛怒之下命人将他处死。过了一会儿,黄祖觉得自己这样做操之过急,赶忙去救,但已为时过晚,当时祢衡只有二十五岁。

【不可多得例句】

汉.王充《论衡.超奇篇》:“譬珠玉不可多得,以其珍也。”

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时玩》:“盖北宋以睢漆擅名,今已不可多得。”

清.李宝嘉《中国现在记》第九回:“职道素来晓得郑令是办事认真,而且视国事如家事,如此做官,实为东省牧令中不可多得。”

【不可多得造句】

在我的眼中,这两位婀娜多姿的女子都是不可多得的,她们的气质给人带来心旷神怡的感觉。

许多场景都是用生动的口语娓娓道来,如数家珍,极为动听,是图文并茂、不可多得的一个好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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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写春天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8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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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是一个富有生命力的季节,也是一个美丽神奇,充满希望的季节。下面给大家分享描写春天的词语,欢迎借鉴!

1、花明柳媚:形容春天绿柳成荫、繁花似锦的景象。

2、五彩缤纷:五彩:各种颜色;缤纷:繁多交错的样子。指颜色繁多,非常好看。

3、姹紫嫣红:姹、嫣:娇艳。形容各种花朵娇艳美丽。

4、春暖花香:形容春天美丽的景色。

5、春意阑珊: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6、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7、春暖花香: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花香袭人。

8、燕语莺呼: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形容春天里大好的景象。也比喻女子说话声音婉转动听。

9、百草权舆:指花草萌芽,春天到来。

10、花枝招展:招展,迎风摆动的样子。形容打扮得十分艳丽。

11、柳暗花明:①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暗:指树荫蔽日。明:丽。②也比喻突遇到新的境界或形式。

12、春暖花开:本指春天气候宜人,景物优美。现也比喻大好时机。

13、雨丝风片:形容春天的微风细雨。

14、春风雨露:像春天的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比喻恩泽。

15、莺歌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

16、桃李争辉:桃花和李花竞相开放。用以形容春色美丽。出处:元·无名氏《东篱赏菊》第三折:“花也,则为你不与那繁花争媚,花也,则为你不同他桃李争辉。”

17、春色恼人: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18、春意盎然:春意:春天的气象。盎然:丰满、浓厚的样子。形容春天的气氛很浓。

19、红瘦绿肥:绿叶茂盛,红花凋谢。形容暮春景色。

20、杏雨梨云:杏花如雨,梨花似云。形容春天景色美丽。

21、花红柳绿:指花木繁茂的样子。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

22、桃红柳绿:字面意思桃花嫣红,柳枝碧绿。形容花木繁盛、色彩绚烂的春景。

23、春晖寸草:春晖: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24、桃李争妍:桃花李花竞相开放。形容春光艳丽。

25、细雨和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方法温和而不粗暴。

26、桃李争辉:桃花和李花竞相开放。用以形容春色美丽。

27、百花争妍:妍:美、艳。形容繁华盛开,生气勃勃的景象。

28、春风得意:得意:扬扬自得的样子。

29、繁花似锦:繁,多而且茂盛。锦,指有彩色花纹的锦缎。许多色彩纷繁的鲜花,好像富丽多彩的锦缎。

30、柳暗花明: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31、春风和煦:形容春天阳光温暖而舒适。

32、春色满园:园内到处都是春天美丽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33、春笋怒发:春天的竹笋迅速茂盛地生长。比喻好事层出不穷地产生。

34、春深似海:春天美丽的景色像大海一样深广。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35、阳和启蛰:春天来了,过冬的虫豸都活动了。比喻恶劣的环境过去,顺利和美好的时光开始了。

36、春寒料峭:料峭:微寒。形容初春的寒冷。

37、芬芳馥郁:芬芳:指香气;馥:香气;馥郁:香气浓厚。形容香气非常浓。

38、燕语莺啼: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形容大好春光。

39、草丰林茂:丰,茂都是茂盛,意思是生机勃勃,草和树林长的都很茂盛。形容春天草木生长的非常茂盛,一片生机勃勃的样子。

40、腊尽春回:腊: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来了。

41、桃红柳绿:桃花嫣红,柳枝碧绿。形容花木繁盛、绚丽多彩的春天景色。

42、枯木逢春:枯干的树遇到了春天,又恢复了活力。比喻垂危的病人或事物重新获得生机。

43、五彩缤纷:表示颜色繁多,色彩绚丽,十分好看的样子。

44、春意盎然:意:意味;盎然:洋溢,深厚。春天的意味正浓。

45、一阳复始:古人认为天地之间有阴阳二气,每年到冬至日,阴气尽,阳气又开始发生。指春天又到来了。

46、鸟语花香:鸟叫得好听,花开得喷香。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47、春色撩人:撩,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出处:宋·陆游《剑南诗稿·山园杂咏五首》:“桃花烂漫杏花稀,春色撩人不忍为。”

48、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49、绿草如茵:绿油油的草好象似地上铺的褥子。常指可供临时休憩的草地。

50、雨后春笋:指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比喻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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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智圆行方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4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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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智圆行方

【读音】:zhì yuán xíng fāng

【正音】:行;不能读成“xín”。

【辨形】:圆;不能写成“园”。

【智圆行方的意思】:圆:灵活;方:方正。考虑问题要通达,做事要端正,不苟且。

【出处】:明·张居正《襄毅杨公墓志铭》“维公之德,智圆行方,忠不近名,言不泥常。”

【用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用于褒义。

【智圆行方造句】

1、智圆行方,厚积薄发。——《临沂一中校训》

2、路虽艰远,持之以恒则必达;事有磨难,智圆行方则定成。

3、他智圆行方,做事端正。

4、我也想智圆行方,可是却总是事事不顺。

5、他智圆行方,终于完成了这项研究。

6、只要能够智圆行方,相信未来一定会取得成就的。

7、他做事智圆行方,会成为你很好的帮手。

8、或许只有智圆行方的人,才能成为我的心腹。

9、小王智圆行方受到领导的器重,步步高升。

10、学习就应该智圆行方,一丝不苟。

11、倘若你做不到智圆行方,就请离开吧。

12、我的座右铭就是:智圆行方。

13、思维要变通,考虑问题要通达,智圆行方才能成就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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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详细解释

全文共 3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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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守节操。 汉 刘向 《列女传·黎庄夫人》:“ 黎庄夫人 ,执行不衰, 庄公 不遇,行节反乖。” 宋 范仲淹 《王公墓志铭》:“尝有交游,以言事被謫。朝之贵人皆切齿,公特率昆弟,祖宴都门,謫者拒之曰:‘无为子之累乎!’公曰:‘吾愿为党人,从而贬之,光矣!’此公之执行,不亦方乎!”

(2).承办;经办。 唐 元稹 《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追得所没庄宅、奴婢文案,及执行案典 耿琚 、 马元亮 等检勘得实。” 唐 元稹 《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右,臣准前月日追得文案,及执行案典 赵明之 检勘得实。”

(3).实施;实行。 李準 《耕云记》四:“我反正不理他,我想你总得执行决定。” 魏巍 《东方》第五部第十四章:“ 郭祥 知道,团长是再一次提醒自己,按照原定计划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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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易混淆的贬义词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4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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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中国的成语也是颇有一番学问的。有些成语只差一个字,意思就截然相反了,今天小编整理了易混淆的成语及其解释给大家,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去学习。

1、曾几何时:表示“过去没有多久”。常误用为“曾经”“不知何时”。

2、不学无术:指“没有学问才能”。不能在其前加上“整天”“整月”等修饰词语。“学”为名词,常误作动词。

3、不可理喻:指“无法用道理使之明白”,常误用为“不可思议”。

4、不以为然:指“不认为是正确的”。常误用为“不以为意”,表示“不放在心上”“无所谓”。

5、守株待兔:贬义词,指“不主动努力,心存侥幸,希望得到意外的收获”,常误来形容公安干警的机智。

6、耳提面命:褒义词,形容师长殷切教导。常误用为贬义词。

7、不忍卒读:“不忍心读完”,形容文章的“悲”。常误用为形容文章写得不好。

8、鼎力相助;敬词,指对别人对自己的帮助。常误用为表示自己对他人的帮助。

9、蹉跎岁月:指虚度光阴。常误用来形容“岁月艰难、艰苦”。

10、名噪一时:指在当时很有名声。常误用为贬义词。

11、始作俑者:指某种坏风气的创始者。常误用为贬指。

12、不胜其烦:贬义词,指不能忍受其烦琐。常误用为“不厌其烦”。

13、脑无城府:指为人坦率,褒义词。常误用来形容“贬义词”,贬义词。

14、身无长物:指人贫困。常误用来形容没有特长。

15、目无全牛:指人的技艺高超,得心应手,易误作缺乏整体观念。

16、鬼斧神工:形容人的制作技艺高超,常误用为形容自然景观。相类似的还有“巧夺天工”。

17、求全责备:指对人苛求完善,后面不能带宾语,与此类似的还有“漠不关心”。

18、充耳不闻:塞住耳朵不听,形容不愿听取别人的意见。易误用为形容人专心,没有听到。

19、瓜田李下:形容容易引起嫌疑的地方。易误用为形容田园生活。

20、卓尔不群:形容非常优秀,超出常人。易误用为形容人的性格。

21、出神入化:形容技艺高超。易误用为形容听得出神。

22、登堂入室:比喻学问技能由浅入深,循序渐进,达到更高的水平。易误用为“进入”。

23、如坐春风:形容受到良好的教化。与“景物”无关。

24、对簿公堂:在公堂上受到审问。易误解为“争论,明辨是非”。

25、相敬如宾:特指夫妻相敬相爱。另有“举案齐眉”。

26、走马观花:比喻粗略地观察事物,强调过程,易和“浮光掠影”相混。后者指印象不深刻,强调结果。

27、师心自用:形容固执已见,自以为是。易误用为“善于学习借鉴,为我所用”。

28、安土重迁:安居故土,不愿随便迁往别处。易理解相反。

29、罪不容诛:形容罪大恶极,与“死有余辜”同义。易误解为罪行还没有达到被杀的程度。

30、屡试不爽:屡次试验都没有差错。易误解为“没有成功”。

31、无所不至:指凡能做的都做到了(用于坏事)。与此相类似的还有“无所不为”。

32、安之若泰:指身上逆境,遇到困难或遭受挫折时能泰然处之,跟平常一样。与此类似的还有“泰然自若”。

33、侃侃而谈:形容说话理直气壮,从容不迫。易和“娓娓而谈(形容谈论不倦或说话动听)相混。

34、期期艾艾:形容人口吃。易误指吞吞吐吐。

35、首鼠两端:形容迟迟疑不决或动摇不定。易误解为行为前后不一致。

36、处心积虑:千方百计盘算,贬义词。常误解为“殚精竭虑“(用心精力,费尽心力)。

37、侧目而视:形容畏惧而又愤恨,易误解为尊敬。

38、望尘莫及:比喻远远落后。易和“鞭长莫及”(指力量达不到)混用。

39、改弦更张:比喻改革制度或变更方针、政策。易和“改弦易辙(比喻改变方向或做法)混用。

40、不知所云:不知说的是什么,指语言紊乱或空洞,它指的是说话人。易误解为“听者没有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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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详细解释

全文共 6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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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仰望;瞻望。《周髀算经》卷下:“立八尺表,以绳繫表颠,希望北极中大星。”

(2).谓揣测别人的意图而加以迎合。《后汉书·李固传》:“初, 顺帝 时所除官,多不以次,及 固 在事,奏免百餘人。此等既怨,又希望 冀 旨,遂共作飞章虚诬 固 罪。”《续资治通鉴·宋仁宗至和元年》:“ 洙 常希望上旨,以意裁定。”

(3).盼着出现某种情况或达到某种目的。《后汉书·班固传》:“﹝ 匈奴 ﹞徒以畏 汉 威灵,逼惮南虏,故希望报命,以安其离叛。” 唐 韩愈 《后廿九日复上书》:“其所求进见之士,虽不足以希望盛德,至比於百执事,岂尽出其下哉!” 毛泽东 《为中华全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题辞》:“希望有更多的好作品出世。”

(4).欲望。《宋书·殷孝祖传》:“国乱朝危,宜立长主……而羣小相煽,构造无端,贪利幼弱,竞怀希望。”《百喻经·贫儿欲与富者等财物喻》:“心有希望,常怀不足。” 宋 朱熹 《庚子应诏封事》:“债负既足,则又生希望,愈肆诛求。”

(5).指美好的愿望或理想。 鲁迅 《集外集拾遗补编·随感录》:“ 波兰 , 印度 ,文籍较多, 中国 人说起他的也最多;我也留心最早,却很替他们抱着希望。” 巴金 《死去的太阳》十四:“他那时候充满着希望,怀着无限的热诚。”

(6).指愿望或理想所寄托的对象。 鲁迅 《南腔北调集·答杨邨人先生公开信的公开信》:“它还年青,它还存在,希望正在将来。” 邓小平 《为全国青少年科技创作展览会题词》:“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科学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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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详细解释

全文共 2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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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拂晓 fúxiǎo

(1) [daybreak]∶天快亮的时候

(2) [before dawn]∶紧连黎明前的时间

(1).接近天明的时候。 唐 长孙佐辅 《关山月》诗:“拂晓朔风悲,蓬惊雁不飞。” 宋 华岳 《田家》诗:“拂晓呼儿去採樵,祝妻早办午炊烧。” 明 杨慎 《杨柳枝》词:“ 汉东门 外柳新栽,拂晓长堤露眼开。” 周恩来 《关于粉碎第四次“围剿”的电报》九:“我军拟于二十一日拂晓,采取迅雷手段,干脆消灭 草台冈 、 徐庄 附近之十一师,再突击 东陂 、 五里排 之敌。”

(2).扰乱早晨。 清 陈维崧 《大酺·溪行野店小饮即事》词:“杏蕋撩晴,鶯雏拂晓,几对鵁鶄争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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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年清明时节的谚语及解释

全文共 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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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不带柳,来生变黄狗。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2017年清明时节谚语解释,欢迎阅读。

1,清明断雪,谷雨断霜。

【解释】这条在卷十一“农事,占候”条目下。徐光启说道,二月最怕夜雨,如果晚上是晴的,即使雨多,也没有什么妨碍,如果有十个夜晚以上下雨,乡下人都会叫苦连天了。初四下雨,叫做春水。初八前后,一定有风雨。因此他引用了这条谚语,意在说明天气的自然规律,天气是逐渐暖和起来了。这条谚语还出现在清人梁章钜的《农候杂占》、明人徐应秋的《玉芝堂谈荟》里。

2, 清明不带柳,来生变黄狗。

【解释】出自清人潘荣升《帝京岁时纪胜》。到了清明的这一天,人人都会佩戴新折的柳条出门踏青、扫墓。妇女们会把这些柳条插在头发上,而男人们又总是把柳戴在衣襟上或用柳圈戴在头上,唐玄宗曾经说过这一天戴柳“可免虿毒”。这个谚语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当时没有一个人不配戴的柳条的,因为不配戴,来生是要变成黄狗的,很戏谑的说明了事实。

3, 清明不戴柳,红颜成皓首。

【解释】这条谚语与上一条意思相近,但有点儿雅了,像是经过了文人的改造,所以在一些著作中流传更广,出于明代田汝成的《熙朝乐事》,清明这一天,谁要是不戴柳的话,小孩子也会变成老头了。如在清人顾铁卿的《清嘉录》卷三,“三月,插杨柳”条目下,这条言语被增加了一个字,成了“清明不戴杨柳,红颜成皓首”。

4, 清明前挂金钱,清明后挂铜钱。

【解释】出自清人李光庭的《乡言解颐》,李光庭这样解释,他说,清明前后半月,吴俗都有“标插坟墓”的习俗,用纸钱配挂在上面,称为“寓钱”。它既不是金的也不是铜的,为什么却称为金钱、铜钱呢,这主要是用来表达哀思者的孝心。挂在清明之前,说明孝思深厚是最可珍贵的,其钱虽不是真的金钱却胜似金钱;挂在清明之后,说明孝薄而不值得提倡,这钱不是金的而是铜的了。

【解释】明代的徐光启在其《农政全书》里引用了有关清明的三点谚语:

5, 清明不拆絮,到老没成器。

【解释】这个谚语出自清人王有光的《吴下谚语》卷二。它的意思是说,到了清明,春这个季节已经过了一半,夏天在逐渐的来到,棉被、裤需要拆洗了,让太阳晒掉里面一个冬天的阴气。春天是个很让人困顿的季节,很容易使人养成娇惰的性情,这些对于一个人来说“都是晏安鸩毒”,不振作起来是成不了大器的,到老也没什么出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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