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髀肉复生的解释【热门20篇】

导语:你有在公共场合向外国朋友介绍或者解释什么的时候吗?你会怎么去阐明你想要表达的话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题为髀肉复生的解释。供大家参考阅读。希望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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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春天的词语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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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象征一切重新开始,并且有朝气蓬勃的意味。 自己细细品味,会感觉到一股泥土的芬芳,会使你心旷神怡!小编为你整理了描写春天的词语解释,希望对你有所参考帮助。

1、 百草权舆:权舆:草木萌芽状态。指花草萌芽,春天到来。

2、 半晴半阴:又晴又阴,阴晴不定。形容春天至初夏季节阴晴不定的天气。

3、 傍柳随花:春天依倚花草柳树而游乐的情调。描绘狎妓。

4、 触手生春:一动手就转成了春天,富有生机。形容技术高明神奇。

5、 春冰虎尾: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描绘处境非常危险。

6、 春蚕自缚:缚:缠束,捆绑。像春天的蚕作茧那样,自己把自己缠束起来。

7、 春风和气: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描绘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8、 春风雨露:像春天的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描绘恩泽。

9、 春光漏泄:原指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将至的信息。描绘秘密或男女的私情被泄漏出来。

10、 春光明媚:明媚:美好,可爱。形容春天的景物鲜明可爱。

11、 春花秋实: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描绘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描绘学习有成果。

12、 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13、 春华秋实:华: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描绘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描绘学习有成果。

14、 春回大地:好像春天又回到大地。形容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15、 春来秋去:去:过去。春天到来,秋天过去。形容岁月流逝。

16、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描绘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17、 春暖花开: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景色优美。描绘游览、观赏的大好时机。

18、 春暖花香: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花香袭人。

19、 春去冬来:春天过去,冬天来临。形容时光流逝。

20、 春去秋来: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21、 春去夏来:春天过去,夏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22、 春色撩人:撩: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23、 春色满园:园内到处都是春天美丽的景色。描绘欣欣向荣的景象。

24、 春色恼人:恼:撩拔,挑逗。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25、 春山如笑:形容春天的山色明媚。

26、 春深似海:春天美丽的景色像大海一样深广。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27、 春生秋杀: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28、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描绘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29、 春事阑珊: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30、 春笋怒发:春天的竹笋迅速茂盛地生长。描绘好事层出不穷地产生。

31、 春蛙秋蝉: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描绘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32、 春宵苦短:为春天的夜晚太短而苦恼。形容人处在欢乐之中,觉得时间过得很快。

33、 春意盎然:意:意味;盎然:洋溢,深厚。春天的意味正浓。

34、 春意阑珊: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35、 寸草春晖:寸草:小草;春晖:春天的阳光。小草微薄的心意报答不了春日阳光的深情。描绘父母的恩情,难报万一。

36、 和风细雨:和风:指春天的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描绘方式和缓,不粗暴。

37、 红情绿意:红:指红花;绿:指绿叶。形容艳丽的春天景色。

38、 虎尾春冰: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描绘处境非常危险。

39、 花红柳绿: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也形容颜色鲜艳纷繁。

40、 花明柳暗: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描绘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41、 花明柳媚:形容春天绿柳成荫、繁花似锦的景象。

42、 花香鸟语:鸟语:鸟鸣如同讲话一般。形容春天动人的景象。

43、 回春妙手:回春:使春天重返,描绘将快死的人救活。指医生医术高明。

44、 九春三秋:九春:春季共九十天,故称“九春”;三秋:秀季三个月,故称“三秋”。指春天和秋天的美好时光。

45、 九十春光:九十:指春季三个月,共九十天。指春天的美好光景。

46、 枯木逢春:逢:遇到。枯干的树遇到了春天,又恢复了活力。描绘垂危的病人或事物重新获得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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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计量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9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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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拼音jì liáng

注音ㄐㄧˋ ㄧㄤˊ

词性动词

基本解释

◎ 计量 jìliàng

(1) [measure and calculate;estimate]∶把一个暂时未知的量与一个已知的量作比较,以计算大小、长短、轻重等

(2) [estimate]∶计算或估计数量

不可计量

引证解释

计算,度量。《管子·宙合》:“天淯阳,无计量;地化生,无泮崖。” 戴望 校正:“ 丁 云:‘阳当为养。叚借字。’”《佛说月明菩萨经》:“如来无所著等正觉,饶益於世间不可计量,积累功德,欲度一切故。” 唐 沉亚之 《表医者郭常》:“ 常 曰:‘夫贩贾之人,细度而狭见,终日誉集(一作希售)榷买,计量於毫銖之间,所入不能补其望。’” 明 袁宏道 《答陶石篑书》:“此何异牛肚中虫,计量天地广狭长短哉!”又如:计量标准。

考虑,打算。 叶圣陶 《浏河战场》诗:“你兀坐在这里作什么计量?是否想招回前此的家庭欢乐?”

计量相关词语

设计、质量、计划、数量、计算机、力量、大量、统计、计算、估计、容量、会计、预计、尽量、能量、重量、总计、流量、含量、测量、审计、产量、累计、商量、销量、产品质量、打量、会计师、变量、批量、合计、衡量、少量、共计、计划生育、热量、限量、适量、较量、计画、音量、海量、程序设计、计较、计算机网络、计费、定量、分量、伙计、过量、千方百计、计数、放量、工作量、无量、计数器、计价、剂量、增量、倒计时

计量相关成语

比量齐观、比权量力、不计其数、从长计议、海水不可斗量、较短量长、斤斤计较、计日可待、计上心来、将计就计、量才录用、没计奈何、百年大计、不可限量、不自量力、车载斗量、大计小用、等量齐观、反间之计、功德无量、诡计多端、国计民生、缓兵之计、计日程功、计深虑远、计无所施、骄兵之计、宽宏大量、量入为出、空城计、锦囊妙计、量力而行、量小力微、量体裁衣、眉头一皱,计上心、七次量衣一次裁、黔驴之计、千方百计、权宜之计、三十六计,走为上、数米量柴、寿元无量、无计可施、言听计从、一心一计、阴谋诡计、自不量力、走为上计、不知自量、长久之计、鬼计多端、海水难量、计功受赏、计尽力穷、计穷力尽、苦肉计、美人计、神术妙计、言听计用、一年之计在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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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形容性格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21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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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爱憎分明:憎:恨。爱和恨的立场和态度十分鲜明。

2、百折不挠:折:挫折;挠:弯曲。形容意志坚强,无论受到多少次挫折,毫不动摇退缩。

3、不甘示弱:示:显示,表现。不甘心表示自己比别人差。表示要较量一下,比个高低。

4、不咎既往:咎:责怪。对以往的错误或罪责不再追究。

5、不平则鸣:鸣:发出声音,形容有所抒发或表示。形容受到委曲和压迫就要发出不满和反抗的呼声。

6、不屈不挠:屈:屈服;挠:弯曲。形容在压力和面前不屈服,表现十分顽强。

7、吊民伐罪:吊:慰问;伐:讨伐。慰问受苦的人民,讨伐有罪的统治者。

8、扶危济困:扶:帮助;济:搭救,拯救。扶助有危难的人,救济困苦的人。

9、公事公办:公事按公事的原则办,不讲私人情面。

10、公正无私:办事公正,没有私心。

11、光明正大:原形容明白不偏邪。现多形容心怀坦白,言行正派。

12、浩然之气:浩:盛大、刚直的样子;气:形容精神。形容浩大刚正的精神。

13、毁家纾难:毁:破坏,毁坏;纾:缓和,解除。捐献所有家产,帮助国家减轻困难。

14、急公好义:急:急于。热心公益,见义勇为。

15、疾恶如仇:疾:憎恨;恶:形容坏人坏事。憎恨坏人坏事就象憎恨仇人一样。

16、坚持不渝:渝:改变。坚守约章或诺言,决不改变。

17、揭竿而起:揭:高举;竿:竹竿,代旗帜。砍了树干当武器,举起竹竿当旗帜,进行反抗。形容人民起义。

18、劫富济贫:劫:强取;济:救济。夺取富人的财产,救济穷人。

19、解囊相助:囊:口袋。拿出财物帮助别人。

20、襟怀坦白:襟怀:胸怀;坦白:正直无私。形容心地纯洁,光明正大。

21、兢兢业业:兢兢:形容小心谨慎;业业:畏惧的样子。形容做事谨慎、勤恳。

22、精益求精:精:完美,好;益:更加。好了还求更好。

23、聚精会神:会:集中。原形容君臣协力,集思广益。后形容精神高度集中。

24、苦心孤诣:形容苦心钻研,到了别人所达不到的地步。也形容为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煞费苦心。

25、宽大为怀:对人抱着宽大的胸怀。

26、宽宏大量:形容度量大,能容人。

27、良工心苦:良工:手艺高明的工匠。形容优秀艺术家的作品,在创作过程中都费尽心思。

28、临危不惧:临:遇到;危:危险;惧:怕。遇到危难的时候,一点也不怕。

29、马革裹尸:马革:马皮。用马皮把尸体裹起来。形容英勇牺牲在战场。

30、呕心沥血:呕:吐;沥:一滴一滴。形容用尽心思。多形容为事业、工作、文艺创作等用心的艰苦。

31、排难解纷:原形容为人排除危难,解决纠纷。今形容调停双方争执。

32、披荆斩棘:劈开丛生多刺的野生植物。形容在创业过程中或前进道路上清除障碍,克服重重困难。

33、全神贯注:贯注:集中。全部精神集中在一点上。形容注意力高度集中。

34、全心全意:投入全部精力,一点没有保留。

35、人一己百:别人一次就做好或学会的,自己做一百次,学一百次。形容以百倍的努力赶上别人。

36、仁人志士:原形容仁爱而有节操,能为正义牺牲生命的人。现在泛形容爱国而为革命事业出力的人。

37、仁至义尽:至:极,最;尽:全部用出。竭尽仁义之道。形容人的善意和帮助已经做到了最大限度。

38、锐不可当:锐:锐气;当:抵挡。形容勇往直前的气势,不可抵挡。

39、赏罚分明:该赏的赏,该罚的罚。形容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

40、舍己救人:舍己:牺牲自己。不惜牺牲自己去救别人。

41、舍生忘死:不把个人的生死放在心上。

42、十年读书:形容长期努力于学业。

43、始终不懈:自始自终一直不松懈。

44、视死如归:把死看得象回家一样平常。形容不怕牺牲生命。

45、探赜索隐:探:寻求,探测;赜:幽深玄妙;索:搜求;隐:隐秘。探究深奥的道理,搜索隐秘的事情。

46、堂堂正正:堂堂:盛大的样子;正正:整齐的样子。原形容强大整齐的样子,现也形容光明正大。也形容身材威武,仪表出众。

47、铁杵成针:形容只要有毅力,肯下苦功,事情就能成功。

48、投袂而起:投袂:挥动袖子。形容精神振作,立即行动起来的神态。

49、网开一面:把捕禽的网撤去三面,只留一面。形容采取宽大态度,给人一条出路。

50、温柔敦厚:温柔:温和柔顺;敦厚:厚道。原形容态度温和,朴实厚道。后也泛形容待人温和宽厚。

51、先难后获:难:艰难,劳苦;获:收获。先付出劳动然后再取得收获。形容不坐享其成。

52、夜以继日:晚上连着白天。形容加紧工作或学习。

53、一马当先:原形容作战时策马冲锋在前。形容领先。也形容工作走在群众前面,积极带头。

54、一视同仁:原形容圣人对百姓一样看待,同施仁爱。后多表示对人同样看待,不分厚薄。

55、一往无前:一往:一直向前;无前:前面什么也挡不住。一直往前,无所阻挡。形容勇猛无畏地前进。

56、一往直前:形容勇猛无畏地前进。同“一往无前”。

57、一心一意:只有一个心眼儿,没有别的考虑。

58、以德报怨:德:恩惠。怨:仇恨。不记别人的仇,反而给他好处。

59、与人为善:与:赞许,赞助;为:做;善:好事。形容赞成人学好。现形容善意帮助人。

60、仗义疏财:仗义:讲义气;疏财:分散家财。旧形容讲义气,拿出自己的钱财来帮助别人。

61、中流砥柱:形容坚强而能起支柱作用的人或集体。同“中流砥柱”。

62、孜孜不倦:孜孜:勤勉,不懈怠。形容工作或学习勤奋不知疲倦。

63、自告奋勇:告:称说,表示。主动要求担任某项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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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描写心情愧疚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5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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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疚神明:

【注音】nèi jiù shén míng

【释义】内疚:内心感到惭愧不安;神明:聪明正直的神祇。指良心受到责备。

【出处】清·黄小配《洪秀全演义》第三十回:“许衡灭宋,死后犹不欲请谥立碑,盖内疚神明,不无惭德。”

2、抱罪怀瑕:

【注音】bào zuì huái xiá

【释义】瑕:美玉上的斑点,比喻缺点错误。指因犯过错误而感到内疚。

【出处】或有抱罪怀瑕,与下同疾,纲网弛纵,莫相举察。 《后汉书·蔡邕传》

3、满面羞愧:

【注音】mǎn miàn xiū kuì

解释】羞愧:感到羞耻和惭愧。满脸都表现出羞耻和惭愧的表情。形容因做错事而内疚和惭愧。

【出处】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六十九回:“成然满面羞愧,缩颈而退。”

4、面有愧色:

【注音】miàn yǒu kuì sè

【解释】愧:惭愧。脸上露出惭愧的神色。

【出处】汉·赵晔《吴越春秋·勾践阴谋外传》:“于是越王默然不悦,面有愧色。”

5、羞惭满面:

【注音】xiū cán mǎn miàn

【解释】满脸都表现出羞耻和惭愧的表情。形容因做错事而内疚和惭愧。

【出处】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五十二回:“赵范羞惭满面,答曰:‘我好意相待,如何这般无礼!’”

6、羞愧难当:

【注音】xiu kuì nán dāng

【释义】当:承受。指感到十分羞愧内疚。

【出处】那婆子羞愧难当,一言不发。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58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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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老江湖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2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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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江湖”是一个三字成语故事,指在外多年,很有阅历,非常世故的人。也只阴险狡诈,诡计多端的人。

解释】:指在外多年,很有阅历,非常世故的人。也只阴险狡诈,诡计多端的人。

【拼音】:lǎo jiāng hú

【示例】:

1《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十回:“须知我也是个老江湖,岂肯上你的当。”

2欧阳予倩 《潘金莲》第一幕:“ 王妈妈 ,你也是个老江湖了,难道还不明白吗?”

3 艾芜 《伙伴》:“ 老朱比老何瘦削些,黄黄的大脸瓜上,放了一双富于机智的眼睛,一看就知道他是个走过许多地方的老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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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现象解释型模板

全文共 3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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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ecently,__________.

2.What amaze us most is_________.

3.It is true that_________.

4.There are many reasons explaining_________.

5.The main reason is________.

6.What is more__________.

7.Thirdly,__________.

8.As a result_________.

9.Considering all these,_________.

10.For one thing,________.

11.For another,_________.

12.In conclusion,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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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十分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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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发音:十分[shí fēn]

十分的词语解释:很;甚;非常;极其,达到极端的程度

十分的近义词:非常、极度、万分、相当、极端、至极、特别

用十分造句

1、公园门口贴着一张十分醒目的招聘公告。

2、他们两人底感情十分好。

3、我十分认真地写作业。

4、小红在考试的时候十分认真。

5、公鸡叫得十分响亮。

6、如果他没有十分的把握是不敢答应这件事的。

7、期末考试了,小明十分认真的复习功课

8、那蝴蝶结编制的十分精致。

9、我的闹钟叫得十分响。

10、雪停了,新踩出的脚印十分清晰。

11、长颈鹿的脖子十分长。

12、狮子跑得十分快。

13、这件事十分紧急,你一定要抓紧办。

14、大象的鼻子十分长。

15、张老师对小明逃课的事十分恼火。

16、虽然形势十分严峻,但他却非常镇静。

17、我写作业的时候十分认真。

18、妈妈做的饭十分好吃。

19、妈妈今天穿了一件红色的裙子,十分漂亮。

20、爸爸写的字十分好看。

21、我十分认真地写日记。

22、小白兔的尾巴十分红短。

用十分的近义词造句

非常:在这个非常时期,还是不出门比较安全。

极度:深夜里一声狼吼让二人陷入极度的恐慌之中。

万分:听到这个消息,他惊恐万分。

相当:他的数学学得相当到家,再多的难题都难不倒他。

极端:我们办事不能走极端,要全盘考虑。

至极:今天和隔壁班打了一场篮球赛,输了30几分,真是狼狈至极。

特别:我向往大自然,特别是一望无际的大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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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详细解释

全文共 2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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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挽救 wǎnjiù

[remedy;rescue;save] 从危险中救回来

挽救生命

从危险或不利中救回来。《明史·杨恂传》:“倘谓断自宸衷,无可挽救,何所斥者非宿昔积怨,则近日深讐也?”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四:“名臣宿将,先后骑箕,而醉梦白面之徒,相继任封疆而持节鉞,殆刼运将临,非人力所能挽救与!” 周而复 《白求恩大夫》三:“因为他们打仗,不仅为挽救今日的 中国 ,而且为实现明天的伟大自由的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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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引证解释

全文共 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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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矜夸炫耀。

唐 柳宗元 《与杨京兆凭书》:“若 宗元 者,才力缺败,不能远骋高厉,与诸生摩九霄,抚四海,夸耀於后之人矣。”

宋 叶适 《谢宰执登科》:“市井叹惊,乡党夸耀,习惯既久,见闹谓何?”

2. 绚丽,明丽。

宋 苏洵 《史论上》:“经以道法胜。史则不然,事既曲详,词亦夸耀。”

3. 矜夸炫耀。

唐 卢照邻 《五悲·悲人生》:“若夫正君臣,定名色,威仪俎豆,郊庙社稷,适足夸耀时俗,奔竞功名。”

《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长安》:“ 杜子春 到明日绝早,就去买了一匹骏马,一付鞍鞴,又做了几件时新衣服,便去夸耀众亲家眷。”

魏巍 《壮行集·祝福走向生活的人们》:“尽管它会夸耀地说,‘嘻!你看我的“条件”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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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形容心情不好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7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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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形容心情不好的词语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1、垂头丧气:垂头:耷拉着脑袋;丧气:神情沮丧。形容因失败或不顺利而情绪低落、萎蘼不振的样子。

2、郁闷:1、愁眉不展的性质或状态;不高兴;2、迟钝和无兴趣状态;3、无聊的状态;4、不明原因的不愿意面对现实的一种心理反应。5、对某件事很不满,后者不能够自然的接受。

3、失落:是因为对自己和他人的期待值太高了,因为超过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所产生的痛苦。

4、忧郁:忧伤郁结;忧虑烦闷。

5、忧心如焚:如焚:像火烧一样。心里愁得像火烧一样。形容非常忧虑焦急。

6、哀怨:悲伤而含怨恨,通常当人受到打击或者遇到很难过的事时容易产生这种感觉。

7、忧伤:忧愁哀伤内心忧伤。

8、心事重重:心里挂着很多沉重的顾虑。

9、怅惘:因失意而心事重重;惆怅迷惘。

10、惆怅:因失意或失望而伤感、懊恼。

11、沮丧:灰心失望;伤心失意。

12、无聊:因精神空虚而烦闷。

13、悲哀:①伤心、难过,与“喜”相反:悲痛|悲欢离合|乐极生悲。②怜悯;同情:悲悯。

14、忧心忡忡:忡忡:忧虑不安的样子。形容心事重重,非常忧愁。

15、愁眉苦脸:皱着眉头,哭丧着脸。形容愁容满面的样子或神色。

16、酸楚:苦楚;悲痛。

17、烦闷:是人的一种情绪。表现为内心烦躁、厌烦而郁闷,心情不畅快。闷闷不乐甚至是不知所措的样子。

18、悲伤:哀痛忧伤之意,(形)伤心难过,侧重于因心情不好而伤感。

19、哀愁:悲哀忧愁。

20、愁肠百结:愁肠:忧愁的心肠。百结:极多的结头。忧愁苦闷的心肠好像凝结成了许多的疙瘩。

21、苦闷:痛苦心烦。

22、愁肠寸断:愁肠:忧思萦绕的心肠。愁得肠子都断成一段段的。形容忧愁到了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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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详细解释

全文共 2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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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溶解 róngjiě

(1) [dissolve]∶溶质均匀地分散于溶剂中的过程

糖溶解于水中

(2) [cut]∶使浓度、粘度或韧度降低

(1).溶质均匀地分散于溶剂中,成为均匀的溶液的过程。如食盐溶解于水而成为盐水。

(2).溶化;溶合。 老舍 《我怎样写》:“我写信给他,说我这是把文言溶解在白话里,以提高白话,使白话成为雅俗共赏的东西。” 王西彦 《古城的忧郁·蛊惑》:“大街上,商店门前作广告的电灯很耀眼地照耀着,溶解在夜色里。” 浩然 《艳阳天》第一二二章:“场房里投出柔和的灯光,好像水银在那光净的场板上溶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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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描写心情的四字词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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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描写心情的四字词语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1、恩重如山:恩情像山一样深重。

2、侧目而视:斜着眼睛看(人)。形容对人鄙视、憎恨或畏惧。

3、大惊小怪:形容对不足为奇的事情感到惊讶。

4、抵足而眠:脚碰脚地睡眠。形容双方情谊深厚。

5、麻木不仁:肢体麻痹,失去知觉。比喻反应迟钝或情绪淡漠。

6、打情骂俏:相互假意打骂,借以调情。

7、急不择言:急得来不及选择语句。形容心情急切或形势紧迫时没有把话说清或说对。

8、借花献佛:比喻拿别人的东西做人情。

9、不动声色:话音和表情不因外界的影响而有所变动。多形容冷静、镇定。

10、从一而终:始终如一。多指感情专一,不三心二意。封建社会还指一女不事二夫,夫死终身守寡的封建教条。

11、甘之如饴:甘:甜,引申为情愿,乐意;饴:麦芽糖浆。像饴糖似的甜美。比喻甘心情愿受苦或就死。

12、耳鬓厮磨:鬓:面颊两旁的头发;厮:互相。形容亲密相处的情景。

13、不情之请:不近人情的请求。常用作向人求助的客气话。

14、楚楚有致:整洁鲜明,富有情趣。

15、黯然神伤:情绪低落,精神沮丧,心情忧伤(黯然:心神沮丧的样子)。

16、侧隐之心:同情遭受不幸的人而引起的怜悯的心理。

17、魂牵梦萦:在梦魂中还在牵挂萦绕。形容思念情切。

18、楚楚动人:鲜明整洁,洒脱出众,使人觉得生动可爱(楚楚:鲜明整洁,洒脱出众的样子)。

19、楚楚可怜:原指幼松丛生柔弱可爱,后形容姿态娇美妩媚,令人怜爱。

20、甘极如饴:像饴糖似的甜美。比喻甘心情愿受苦或就死。

21、济济一堂:形容很多人情意融洽在聚集在一起(堂:大厅)。

22、愁眉锁眼:双眉紧锁,眼皮下垂。形容忧愁苦恼的表情。

23、礼轻人意重:礼品是很轻微,情意却很深厚。参“千里送鹅毛”。

24、怅然若失:心中迷离恍惚,没有了主意。形容神志迷乱,心情忐忑的样子。

25、慷慨激昂:精神振奋,正气凛然,情绪激动,意气昂扬(慷慨:精神振奋,充满正气;激昂:情绪激动,昂扬)。

26、含饴弄孙:嘴里含着饴糖逗小孙子(饴:麦芽糖)。形容老年人的闲情乐趣。

27、忽忽不乐:忽忽:心中空虚恍惚的情态。形容若有所失而不高兴的情态。

28、语重心长:话语恳切而有分量,情意深长。

29、桀骜不驯:性情倔强暴烈,不顺从人,不服管教(桀骜:性情倔强暴烈)。

30、冷若冰霜:冷淡得跟冰霜一样。形容人不热情或不温和。也比喻态度严厉,不可接近。

31、藏头露尾:形容遮遮掩掩怕暴露真情。

32、班荆道故:班:铺开;荆:黄荆,一种落叶灌木;道:谈说;故:过去的事情。用黄荆铺地,坐在上面谈说过去的事情。形容朋友途中相遇,共话旧情。

33、荡气回肠:形容文笔生动,表演动人,有时也形容感情强烈,情绪激昂。

34、不上不下:上不去,下不来。形容进退无着落,事情不好办。

35、冷言冷语:从侧面或反面说含有讽刺意味的冷冰冰的话。讽刺讥笑的话语。

36、疾言厉色:言语急迫,神色严厉。多形容发怒或发窘的情态。

37、暗送秋波:指女以目传情(秋波:秋水清澈明净,比喻明亮的眼睛),喻指献媚取宠,暗中勾结。

38、呼天抢地:呼喊苍天,以头撞地。形容极度悲伤的情状。

39、痴男怨女:沉醉于情爱中的青年男女。

40、口惠而实不至:惠:给以好处。口头上虚情假意地答应给别人好处,而在实际上却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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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详细解释

全文共 2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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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然 réngrán

(1) [still]∶仍旧,照样——表示某种情况持续不变;还。修饰动词、形容词。多用于书面,口语中多用“还有”

下班以后他仍然在考虑工作中的问题

(2) [yet]∶恢复原状;又

伤愈出院之后,仍然担任车间主任

谓情况继续不变或恢复原状。 巴金 《序》:“不过我仍然说着我两年前说过的话。” 周而复 《上海的早晨》第一部四:“ 汤富海 给打开来,满脸血迹……仍然没有呼唤的声音。” 杨朔 《征尘》:“车子仍然蜗牛似的向前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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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详细解释

全文共 5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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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夸张 kuāzhāng

[exaggerate;overstate] 夸大;言过其实

你这样说未免太夸张了

◎ 夸张 kuāzhāng

[hyperbole] 夸张法。一种修辞手段,指为了启发听者或读者的想象力和加强言语的力量,用夸大的词句来形容事物

超越范围,过分。《朱子语类》卷三四:“奢非止谓僭礼犯上之事,只是有夸张侈大之意。” 明 谢肇淛 《五杂俎·人部四》:“但帝王之事,易於夸张;而士庶之家,莫为标榜。”

(1).夸大;过甚其词。《列子·天瑞》:“又有人钟贤世,矜巧能、脩各誉、夸张於世而不知已者,亦何人哉?” 唐 白居易 《登阊门闲望》诗:“曾赏 钱唐 嫌 茂苑 ,今来未敢苦夸张。” 朱自清 《论老实话》:“于是乎模糊事实,夸张事实,歪曲事实,甚至于捏造事实!”

(2).一种修辞手段。指为了启发听者或读者的想象力和加强所说的话的力量,用夸大或缩小的词句来形容事物。 孙犁 《秀露集·耕堂读书记(一)》:“当然,它善于夸张,比如写大鸟一飞九万里。”

(3).指文艺创作中突出描写对象某些特点的手法。 端木蕻良 《关山月的艺术》:“艺术的夸张,不仅允许,而且必要。” 孙犁 《秀露集·耕堂读书记(一)》:“文学的特点之一是夸张,而夸张有时是漫天过海,无止无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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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乍然词语解释

全文共 6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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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zhà rán

注音ㄓㄚˋ ˊ

词性副词

基本解释

◎ 乍然 zhàrán

[suddenly; unexpectly] 猛然;陡然

乍然故去

引证解释

忽然;突然。 清 周亮工 《五更起坐走笔欲寄舍弟》诗:“乍然念尔泪空堕,已识无家梦尚过。”《醒世姻缘传》第七九回:“往往有乍然相见,便就合伙不来。” 谢雪畴 《古塔的神话》:“一条蓝色的窄窄的河流……象条乍然惊起的海蜈蚣。”

乍然相关词语

虽然、然后、当然、突然、自然、竟然、然而、居然、仍然、依然、忽然、既然、显然、果然、不然、必然、天然、偶然、天然气、大自然、茫然、猛然、悄然、要不然、固然、已然、理所当然、赫然、全然、黯然、坦然、初来乍到、愕然、自然科学、纵然、恍然大悟、淡然、不以为然、骤然、公然、毅然、安然、悠然、蓦然、自然而然、欣然、截然不同、默然、一目了然、飘然、陡然、俨然、自然保护区、轰然、自然界、盎然、自然资源、恍然、断然、贸然

乍然相关成语

黯然神伤、黯然失色、黯然无色、翻然改图、豁然开朗、寂然无声、迥然不同、理所必然、茫然若失、茫然自失、毛骨耸然、毛骨竦然、安然无事、安然无恙、傲然屹立、勃然变色、勃然大怒、不期而然、不以为然、怅然若失、超然物外、处之泰然、春意盎然、大谬不然、大义凛然、淡然处之、荡然无存、道貌岸然、翻然改进、翻然悔悟、防患未然、斐然成章、废然而返、忿然作色、功到自然成、果不其然、悍然不顾、果然如此、浩然之气、涣然冰释、浩气凛然、恍然大悟、浑然一体、焕然一新、豁然贯通、惠然肯来、孑然一身、戛然而止、井然有序、截然不同、喟然长叹、毛骨悚然、慨然允诺、溘然长往、岿然不动、理所当然、漠然置之、庞然大物、怦然心动、任其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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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滥竽充数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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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滥竽充数比喻没有真才实学的人冒充内行,混在人群里作假骗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滥竽充数

【汉语注音】:làn yú chōng shù

【成语出处】:战国.韩非《韩非子.内储说上》:“齐宣王使人吹竽,必三百人。南郭处士请为王吹竽,宣王说之,廪食以数百人。宣王死,湣王立,好一一听之,处士逃。”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多用于贬义。

【滥竽充数的意思】:滥:虚假不实;竽:一种簧管乐器;充数:凑数。没有本领的人充作有本领,以次的充作好的。比喻没有真才实学的人冒充内行,混在人群里作假骗人。有时侯也用来表示自谦,说自已水平不够,只是凑数而已。

【滥竽充数的近义词】:名不副实、鱼目混珠、掩人耳目;

【滥竽充数的反义词】:货真价实、名副其实、鹤立鸡群、真才识学、才识过人、八斗之才、才高八斗、学富五车;

【滥竽充数的故事】

齐宣王爱听吹竽,对吹竽事业乐此不疲,一定要像模像样的搞个三百人的乐队一齐吹奏才显得有排场,不会吹竽的南郭先生借此机会也混在里面凑数,只要做做样子照样也得到赏赐。后来齐宣王死了,齐湣王心里就想,吹竽的人这么多,到底哪个吹得最好呢,于是他便要每个人单独吹竽给他听,南郭先生从此以后便不能再投机取巧,只好狼狈不堪地逃跑了。成语“滥竽充数”就是这样来的,它用以比喻没有本领的人混进来冒充有本领,或者以次货冒充好货,当然也可以用作自谦之词来表示自已不如与同时一起工作的其他人。

【滥竽充数例句】

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三十五回:“方今朝廷在整饰文风,自然要向清真雅正一路拔取真才。若只靠着才气,摭些陈言,便不好滥竽充数了。”

蔡东藩《前汉演义》第七十回:“丞相公孙弘已经病死,御史大夫李蔡,代为丞相。蔡本庸材,滥竽充数,独廷尉张汤,得升任御史大夫,费尽心计,定出好几条新法,次第施行。”

蔡东藩《唐史演义》第八十六回:“恐贻天下讥议,武宗乃止。但因后宫佳丽,无过王才人,宁将正宫位置,虚悬以待,不愿滥竽充数。自宪宗以降,已五代不立皇后。”

【滥竽充数造句】

你一直侃侃而谈所提到的只不过是一个滥竽充数的作家,他的作品是冗长而乏味的。

我的公司是自负盈亏的,你如果不发愤图强的努力工作,我就不能再让你在这儿滥竽充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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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详细解释

全文共 5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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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时依社会地位的高低规定服饰样式。《管子·立政》:“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财。” 汉 贾谊 《新书·服疑》:“制服之道,取至适至和以予民,至美至神进之帝,奇服文章以等上下而差贵贱。”

(2).指丧服。《后汉书·袁閎传》:“及母殁,不为制服设位,时莫能名,或以为狂生。”《南史·张畅传》:“ 佩之 被诛, 畅 驰出奔赴,制服尽哀,为论者所美。” 宋 庄季裕 《鸡肋编》卷下:“既溺,里人大呼求救,得其尸已死,即号慟,为之制服如兄弟,厚为棺敛,送终之礼甚备。”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兄弟之妻无服》:“独兄弟之妻不为制服者,以其分亲而年相亚。”

(3).军人、干部、学生等穿着的有规定式样的服装。 沙汀 《凶手》:“傍晚时候,他看见他一个人从连长室里退出来,垂头丧气,胁下挟着一套制服。” 魏巍 《东方》第六部第五章:“ 李风 先跳下车,接着从车里跳出三个人,一律穿着整洁的蓝制服, 中国 布鞋。”

(4).用强力使之驯服。 汉 赵晔 《吴越春秋·勾践阴谋外传》:“当是之时,诸侯相伐,兵刃交错,弓矢之威不能制服。” 宋 苏洵 《几策·审势》:“其上之人卒不悟区区守姑息之道,而望其能以制服强国,是谓以弱政济弱势。” 巴金 《家》九:“学生也不是容易被人制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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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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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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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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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接连的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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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连

拼音jiē lián

基本解释

◎ 接连 jiēlián

(1) [repeatedly;successively;in a row;on end]∶连续不断地

接连好几天

(2) [in succession]∶一个接一个地;一次接一次地

接连不断地传来好消息

引证解释

连续不断;连在一起。《尉缭子?兵教下》:“十曰陈车,谓接连前矛;马冒其目也。” 晋 左思 《蜀都赋》:“栋宇相望,桑梓接连。” 宋 陈师道 《寓目》诗:“曲曲河回?,青青草接连。”《红楼梦》第三九回:“就像旧年冬天,接连下了几天雪。” 丁玲 《东村事件》一:“枯干了的松针,便接连塞进灶孔里去了。”

接连相关词语

直接、接受、链接、连接、连续、接口、接着、接触、接近、连载、接收、连忙、连锁、间接、迎接、接待、连连、连续剧、承接、连结、相连、焊接、

一连串、连线、连带、连同、一连、接轨、连环、连锁店、接吻、接头、衔接、接纳、接手、连夜、交接、接通、对接、连声、联接、接种、接管、接班人、

接地、连着、接替、连绵、牵连、电视连续剧、连长、接见、接线、接力、接应、连累、流连、再接再厉、连衣裙、接龙

接连相关成语

璧合珠连、价值连城、流连忘反、连编累牍、连根带梢、连绵不断、连绵起伏、连日连夜、连锁反应、连枝共冢、连中三元、妙语连珠、比翼连枝、兵连祸结、

传宗接代、待人接物、兜肚连肠、短兵相接、废话连篇、烽火连天、骨肉相连、祸结兵连、接风洗尘、接连不断、祸绝福连、接二连三、交头接耳、接踵而至、

接踵而来、叫苦连天、空话连篇、里勾外连、累牍连篇、连天烽火、连篇累牍、连绵不绝、流连忘返、摩肩接踵、藕断丝连、炮火连天、青黄不接、目不暇接、

诺诺连声、山水相连、十指连心、同气连枝、唯唯连声、哑子吃黄连、血肉相连、一字连城、移花接木、应接不暇、再接再厉、喏喏连声、后手不接、

连蹦带跳、连滚带爬、连理分枝、连日带夜、首尾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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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不翼而飞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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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翼而飞比喻物品忽然丢失。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不翼而飞

【汉语注音】:bù yì ér fēi

【成语出处】:西汉.刘向《战国策.秦策三》:“闻‘三人成虎,十夫楺椎,众口所移,毋翼而飞。’故曰:不如赐军吏而礼之。”

【成语语法】:紧缩式;作谓语、定语、状语;指东西凭空不见了。

【不翼而飞的意思】:翼:翅膀。没有翅膀的东西却飞走了。比喻物品忽然丢失。也比喻(消息、言论、诗文等)传播得很迅速。

【不翼而飞的近义词】:不知去向、不胫而走、无翼而飞;

【不翼而飞的反义词】:失而复得、原封不动、合浦珠还;

【不翼而飞的故事】

战国时期,秦国王稽受命攻打赵国邯郸,打了十七个月也攻不下城池。一天,军士中有个姓庄的人向王稽建议说:“犒赏官兵鼓舞士志,邯郸是能够攻下来的…”王稽开诚布公地说:“我服从秦王,别的我管不了…”姓庄的军士又必恭必敬地说:“这样讲也不对呀,父亲可以叫儿子退掉妻子、卖掉爱妾,却不能阻止儿子想念她们。士卒虽然人微权轻,还是讲人情的。如果有三个人谎报老虎来了,人就会信以为真;如果十个人合力揉压一个木椎,木椎就会弯曲,如果人们众口一词,这消息不用翅膀也会飞得很远,你还是奖赏他们为好…”王稽不接受他的意见,结果秦军发生叛乱,王稽因此被秦王处死。“不翼而飞”这个成语就是从“毋翼而飞”演变而来的。

【不翼而飞例句】

清.壮者《扫迷帚》第一十九回:“又有扒手乘闹,把扮戏的童子及看灯的女眷,首饰珠宝,施展空空妙手,使他不翼而飞。”

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打倒帝国主义,打倒军阀……这几个政治口号,真是不翼而飞,飞到无数乡村的青年壮年、老头子小孩子、妇女们的面前。”

萧乾《在康奈尔校园里》:“谁知我那件新制的西服上衣是经不起挤的……一件小物件也砰的一声从我身上弹了出去。低头一看,啊呀,上衣前襟上的两个纽扣双双不不翼而飞了。”

【不翼而飞造句】

这些光彩夺目的东西是我平时放在包里用的,但是几天前就不翼而飞了,这真是让人不寒而栗。

在人满为患的公车上他发现钱包不翼而飞,为了不打草惊蛇,他让司机把车悄无声息地开到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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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水开头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7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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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开头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水陆杂陈 形容菜肴丰富。

水落归漕 汛期过后,水位下降,河水流入了河槽。

水满金山 神话故事。金山,在江苏省镇江市。同“水漫金山”。

水漫金山 神话故事。金山,在江苏省镇江市。

水米无干 比喻彼此经济上没有往来。旧时指官吏清廉。同“水米无交”。

水明山秀 形容风景优美。同“水秀山明”。

水母目虾 比喻人没有主见,人云亦云。

水清无鱼 水太清,鱼就存不住身,对人要求太苛刻,就没有人能当他的伙伴。比喻过分计较人的小缺点,就不能团结人。

水乳交融 交融:融合在一起。象水和乳汁融合在一起。比喻感情很融洽或结合十分紧密。

水软山温 形容景色幽雅。

水色山光 水波泛出秀色,山上景物明净。形容山水景色秀丽。

水深火热 老百姓所受的灾难,象水那样越来越深,象火那样越来越热。比喻人民生活极端痛苦。

水天一色 水光与天色相浑。形容水天相接的辽阔景象。

水土不服 对于一个地方的气候条件或饮食习惯不能适应。

水泄不通 汇:排泄。象是连水也流不出去。形容拥挤或包围的非常严密。

水性杨花 象流水那样易变,象杨花那样轻飘。比喻妇女在感情上不专一。

水秀山明 山光明媚,水色秀丽。形容风景优美。

水涨船高 水位升高,船身也随之浮起。比喻事物随着它所凭借的基础的提高而增长提高。

水中捞月 到水中去捞月亮。比喻去做根本做不到的事情,只能白费力气。

水至清则无鱼 水太清,鱼就存不住身,对人要求太苛刻,就没有人能当他的伙伴。比喻过分计较人的小缺点,就不能团结人。

水中捉月 比喻空虚幻想,不能实现。

水碧山青 碧:青绿色。形容景色很美,艳丽如画。亦作“水绿山青”。

水菜不交 比喻彼此经济上没有往来。旧时指官吏清廉。同“水米无干”。

水长船高 比喻事物随着所凭借的基础的提高而提高。

水到鱼行 比喻条件具备,事情就可办成。

水底捞月 比喻去做根本做不到的事情,只能白费力气。同“水中捞月”。

水底摸月 比喻去做根本做不到的事情,只能白费力气。同“水中捞月”。

水底纳瓜 形容不能容纳。

水调歌头 词牌名。

水光山色 泛指山水景色。

水火不避 指不避艰险。

水火不辞 指不避艰险。同“水火不避”。

水火不兼容 容:容纳。比喻二者对立,绝不兼容。

水火相济,盐梅相成 烹饪赖水火而成,调味兼盐梅而用。喻人之才性虽各异,而可以和衷共济。

水激则旱,矢激则远 水流矢飞,受阻则劲悍而去远。旱,通“悍”。比喻因祸致福。

水洁冰清 洁:洁白。清:清净。指像冰和水一样洁白清净。形容人的品格高洁或文笔雅致。

水尽山穷 穷:尽。山和水都到了尽头。比喻无路可走陷入绝境。

水净鹅飞 比喻人财两失,一无所有。亦比喻民穷财尽。

水枯石烂 极言历时长久。

水阔山高 阔:宽,广阔,指有广阔的水面和高大的山脉隔着,不得相通。

水里纳瓜 比喻格格不入,不能相容。

水流花落 ①比喻飘泊不定或踪迹无常。②比喻时过境迁。

水流花谢 谢:脱落。指河水流逝,花儿也凋谢了。形容景色凋零残败,用来比喻局面残破,好景已不存在,无法挽回。亦作...

水流湿,火就燥 水向湿处流,火往干处烧。指物之气质类似必相感应。后用以比喻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

水流云散 比喻时过境迁,人各一方。

水佩风裳 以水作佩饰,以风为衣裳。本写美人的妆饰。后用以形容荷叶荷花之状貌。

水穷山尽 水和山都到了尽头,前面无路可走。

水剩山残 多指亡国或经过变乱后国土分裂、山河残破的景象。

水石清华 指园林景色清朗秀丽。同“水木清华”。

水宿风餐 水上住宿,临风野餐。形容旅途生活艰苦。

水宿山行 夜宿于水,日行于山。形容长途跋涉。

水楔不通 形容拥挤或包围的非常严密。同“水泄不通”。

水泄不漏 犹言滴水不漏。形容说话慎密。

水泄不透 形容拥挤或包围的非常严密。同“水泄不通”。

水洩不通 汇:排泄。象是连水也流不出去。形容拥挤或包围的非常严密。同“水泄不通”。

水远山长 ①指路程遥远。同“水远山遥”。②指山河辽阔。

水远山遥 指路程遥远。

水月观音 佛经谓观音菩萨有三十三个不同形象的法身,画作观水中月影状的称水月观音。见《法华经·普门品》。后用以喻...

水月镜花 水中月,镜中花。比喻虚幻景象。

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水能载舟,也能覆舟。比喻民可拥护君主,也能推翻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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