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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发代首的解释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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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辞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2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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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义词:

颂词、颂辞

颂词:颂词 sngcí(1) [complimentary address; panegyric; eulogy;citation]∶表彰功绩或表达祝愿的讲话或文章(2) [speech delivered by an ambassador on presentation of his credentials]∶大使在递交国书时发表的讲话

颂辞:

近义词:

悼词

悼词:悼词 dàocí[memorial speech] 哀悼死者的话或文章

哀辞词典解释(详细解释)

词语拼音:āi cí

词语解释:

哀辞 āicí

[dirge;elegy;lament] 用来哀悼、纪念死者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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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词语淋漓尽致的解释

全文共 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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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漓尽致lín lí jìn zhì

[释义] 淋漓:尽情;畅快;尽致:达到极点。形容把事物的一切情态充分地刻画、表现了出来。

[语出] 明·李清《三垣笔记·崇祯补遗》:“叙次大内规制井井;而所纪客氏、魏忠贤骄横状;亦淋漓尽致;其为史家必采无疑。”

[正音] 致;不能读作“zì”;尽;不能读作“jǐn”。

[辨形] 淋漓;不能写作“琳璃”;致;不能写作“至”。

[近义] 酣畅淋漓 痛快淋漓

[反义] 理屈词穷

[用法] 含褒义。多用于对事物状态的充分表现或对本质的充分暴露。一般作定语、状语、补语。

[结构] 联合式。[例句] 鲁迅以笔做刀枪;~地揭露了辛亥革命的弊端。

[英译] most incisive与“淋漓尽致”

相关的成语:

酣畅淋漓   慷慨淋漓   痛快淋漓   狗血淋头   酣嬉淋漓   酣痛淋漓   头破血淋  兴致淋漓

酣畅淋漓   慷慨淋漓   痛快淋漓   餔糟啜漓   餔糟歠漓   酣嬉淋漓   兴致淋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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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四大名著的成语和解释

全文共 17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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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步之才:形容才学高超,文思敏捷。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关于四大名著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1、 知遇之恩:给予赏识和重用的恩情。

2、 斩尽杀绝:全部杀光。比喻做事不留余地。

3、 望梅止渴:比喻以空想安慰自己。

4、 自有公论:指事情的是非曲直公众自然会有评论。

5、 初出茅庐:形容刚出来做事,缺乏实际经验,比较幼稚。

6、 拙口钝腮:比喻嘴笨,没有口才。

7、 钟鼎之家:富贵宦达之家。

8、 断头将军:形容壮士英勇不屈,宁死不降。

9、 真才实学:真正的才能和学识。

10、 眼不见,心不烦:比喻只要没有看见或不在眼前,也就不会为这操心或烦恼。

11、 压肩迭背:迭:重迭。形容观看的人极多。

12、 如嚼鸡肋:比喻很乏味。

13、 作恶多端:做了许多坏事。指罪恶累累。

14、 坐视不救:坐视:坐着看。见别人遇到困难或危险,坐在一旁看着不去援救。

15、 作小服低:指与人作妾或顺从比己低下者。形容谦退温顺。

16、 三顾茅庐:形容求才若渴,后用来比喻多次专诚拜访。

17、 后患无穷:指给将来留下的祸患无穷无尽。

18、 自寻短见:短见:本指见识短浅,引申为自杀。自己认为无法活下去而寻死。

19、 如鱼得水:比喻得到了与自己十分投合的人或对自己非常合适的环境。

20、 做神做鬼:指鬼鬼祟祟;使用欺骗的手段。

21、 招兵买马:旧时指组织或扩充武装力量。后比喻组织或扩充人力。

22、 众虎同心:许多虎一条心做事。比喻众多有本事的人团结一致,力量会更大。

23、 龇牙咧嘴:龇:露齿。张着嘴巴,露出牙齿。形容凶狠或疼痛难忍的样子。

24、 老牛舐犊:比喻父母爱抚子女。

25、 做好做恶:假装做好人或恶人,以事应付。

26、 负重致远:背着沉重的东西送到远方。

27、 一身是胆:形容胆量极大。

28、 张灯结彩:挂上灯笼,系上彩绸。形容节日或有喜庆事情的景象。

29、 才占八斗:形容学问高,文采好。

30、 鞠躬尽瘁:形容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死了方休。

31、 择主而事:事:侍奉。旧指选择明主,为他办事。

32、 大器晚成:形容卓越的人才需要经过长时间的锻炼才能成器。

33、 虎踞龙盘:形容南京地势的雄伟。

34、 一面之词:争执的双方中一方所说的话。

35、 真人不露相:指得道的人不以形相现于人前。借喻不在人前露脸或暴露身分。

36、 整旧如新:修整陈旧的、破损的东西,使之如同新的一样。

37、 走为上策:指遇到强敌或陷于困境时,以离开回避为最好的策略。

38、 髀肉复生:形容长期清闲,事业毫无成就。

39、 兵贵神速:指用兵贵在神奇而快速。

40、 主情造意:指为首的、主谋的人。

41、 巢毁卵破:比喻国家或集体遭到不幸,其人民或成员当然不能幸免。

42、 钻天入地:形容神通广大,很有办法。

43、 出言不逊:形容说话不客气,没有礼貌。

44、 坐卧不安:坐着躺着都不安宁。形容因忧愁恐惧而不安的样子。

45、 顾曲周郎:形容欣赏音乐或听歌、听戏很内行。

46、 车载斗量:形容数量很多并不稀罕。

47、 置之不顾:置:放着;之:代词;顾:照管。放在那儿不管。

48、 走花溜冰:比喻吹牛,说大话。

49、 乐不思蜀:比喻乐而忘本。

50、 吴下阿蒙:形容没有学识的粗人。

51、 集思广益:指集中众人的意见,扩大工作的效果。

52、 坚壁清野:指饿死、困死敌人的一种作战方法。

53、 真赃真贼:赃物、罪犯都确凿无疑。指犯罪的证据确凿。

54、 指手画脚:指说话时做出各种动作。形容说话时放肆或得意忘形。

55、 七步之才:形容才学高超,文思敏捷。

56、 啧啧称赞:啧啧:咂嘴声,表示赞叹。啧啧连声地表示羡慕。

57、 坐立不安:坐着也不是,站着也不是。形容心情紧张,情绪不安。

58、 养家活口:维持一家人的生活。

59、 超群绝伦:形容高出众人之上,没有人能与其相比。

60、 势如破竹:比喻军队一路连打胜仗,形势好比用刀劈竹竿一样的顺利。

61、 赞不绝口:不住口地称赞。

62、 郑重其事:郑重:审慎,严肃认真。形容说话做事时态度非常严肃认真。

63、 自出心裁:心裁:心中的设计、筹划。出于自己的创造。指不抄袭、模仿别人。

64、 瞻情顾意:因有交情而互相照应或通融。

65、 走头无路:绝路。比喻陷入绝境,没有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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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浅笑而安,不解释,你懂

全文共 18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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慵懒的躺在床上,不想起床,用耳朵倾听外面的世界,汽车的轰鸣声,行人的脚步声,孩子的打闹声,狗叫声,声声入耳。翻一个身,温暖的阳光穿过玻璃,透过纱帘洒在被子上,照在脸上,睁开眼睛,眨巴眨巴,有柔和的光环在闪动,就像无数个梦在闪动。多想就这样一直躺着,沐浴在阳光明媚的春光里,淡然、宁静、随心、随性,一切与我无关,我是多余的。一朵花要盛开在春天里,不论你看与不看,懂与不懂,它都会按时盛开,在花的世界里,一花一世界,其余的全都是多余的。就像我,无论睡与醒,外面的世界不会因为你而改变,因为我是多余的。

拉开帘子,一道刺眼的光涌进卧室,眼睛由于适用不了这突然由柔和变耀眼的光芒,瞬间委屈的泪眼婆娑了。看来,美好的东西,还是想象为好,当你亲眼所见的时候,也许就少了当初你所想象的美好。就像你,初遇在几年前的春季,想象的美丽、感动、惊喜,成了刹那间的永恒。春天总以它明媚的姿态,忧伤着多情的心。于是这份永恒幻化成抹不掉的一滴泪,变成心底一道忧伤的风景线。

总有那么一个人,一直住在心里,却消失在生活里。

那一年的那一日,我删除了所有的好友,唯独留下了你,因为舍不得你。

而今年的前几天,我留下了所有的好友,唯独删除了你,因为舍不得自己。

从一开始就知道注定要别离,一而再,再而三,却舍不得让你远离。你的一句个性签名:“行下秋风,风中雨滴,秋雨。”仅此几个字触痛了我脆弱的灵魂,也坚定了我舍不得自己再次为你心痛的勇气。“秋雨”,是秋天的一滴雨,还是一个人的名字,它那样醒目不加掩饰地闯进我的视线,与我有着致命的杀伤力,不管是一滴雨,还是别有用意,脆弱的心再也承受不了这两个字所给的压抑,我切断了与你所有的联系方式,只为尽快忘记你。因为这句话,对我来说,简直就是一个讽刺,讽刺我的存在与多余。

几米说:“我曾给过你闭上眼睛,捂上耳朵的信任,就算全世界都说你有错,只要你否认,我就相信。”我也曾对你说过这句话,可是现在想想,它却成了一句天底下最傻的“话”。我就是那个对着你说笑话的人。只是我说的那么卑微、痛楚,失去你,也弄丢了自己,太难解缘分这个谜。那首《爱上你 失去你》的悲伤音乐一直重复着单曲循环,有始无终,回荡飘落在我人生的四季。

总习惯一个人一直往前走,却忘记了路的尽头还有转角,于是跌落谷底,遍体鳞伤,就像青蛙坐井观天,只看到井口那么大的天空。无奈,我的世界严重缺氧,心痛的快要窒息,却找不到转角的出口在何方。

曾看过一本书,书中说快乐平衡法----左手面包,右手玫瑰。当身体饥饿的时候,咬一口左手的面包,当灵魂饥饿的时候,嗅一下右手的玫瑰。这样的生活才算完美。可当对着左手新鲜的面包没有食欲,紧握着右手带刺的已没有往日芬芳的玫瑰却舍不得放手,是什么样的感受?

当你发现我消失在你视线的那一刻,是满世界的寻我、等我、念我,还是蛮不在乎的一笑而过?有没有为成了我空间的被挡访客而心痛,亦或是你从来都没有寻过我的足迹? 不论你念与不念、痛与不痛,都不要再寻我,因为那样我久设的心理防线便会因为你的念与痛而土崩瓦解。幸好你总是习惯沉默,习惯漠视我的存在,我的热情、希望彻底被你的冷漠打了个落花流水,灰头土脸,你的漠视再一次证明了我在你的世界是那么的微不足道与多余,也许我根本没进入你的世界。

两年前看到的一篇《往事如烟,浅笑而安》的散文,让我夜不能寐,饭不思,茶不饮,找不到方向,当初你说:“不会的,我不会将你删除的。”可是你远远想不到,当初那么怕丢了你的我,在两年后的一刻不做任何解释就毫不犹豫的将你从我的视线里移除了,你该伤了吧,你该痛了吧,你又该说我狠了吧。

总觉的有些事情,还没开始,却已经结束,于是一个转身,早已经是黄昏时刻,明媚的阳光早已躲进远山暮霭里。我又用了一个白天的时间将你怀念,那些残碎的片段,虽然拼凑不出完整的过往,但是我的心还在往事里,你的一字一句,一颦一笑,让我痛不堪言,那些忧伤就像黑夜中的影子,无论怎样驱逐,即使换个角度与方向,它还是如影随形的跟随我,纠结缠绕我。

有些事情,一旦停止,就很难再继续。为了我那点仅剩的可怜的自尊,为了找回曾经的自己,只好忍痛转身,离别在这个春寒料峭的季节里。

春天,相遇的季节,也是离别的季节。

春天,我把心留在这里,用心等待,不是等待某个人,或是某件事情,而是等待时间,等待时间来把自己改变。等待时间风干所有的忧伤,还自己一片晴朗的艳阳天。在万千时光流转之间,谁还会记得曾经的感动,将记忆尘封,只因往事如烟,浅笑而安,不解释,你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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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不学无术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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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学无术现在指既没有学问又没有能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不学无术

【汉语注音】:bù xué wú shù

【成语出处】:东汉.班固《汉书.霍光金日磾传赞》:“然光不学亡(无)术,暗于大理,阴妻邪谋,立女为后,湛溺淫溢之欲,以增颠覆之祸,死财三年,宗族诛夷,哀哉!”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含贬义,指人无学术、没本事。

【不学无术的意思】:学:知识学问;术:技术技能。原指没有学问,因此做事情没有好办法。现在指既没有学问又没有能力。

【不学无术的近义词】:才疏学浅、目不识丁、略识之无、胸无点墨;

【不学无术的反义词】:多才多艺、学富五车、博学多能、博学多才;

【不学无术的故事】

霍光大将军是汉武帝在位时朝廷举足轻重的大臣,汉武帝对他非常信任。后来汉武帝临死前把幼子刘弗陵(即汉昭帝)托付给霍光辅佐。汉昭帝去世后,刘询被霍光立为皇帝,即汉宣帝。朝政大权在霍光手中四十多年,他也为西汉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刘询做了皇帝以后,立许妃为皇后。霍光的妻子霍显是个心狠手辣且贪图富贵的女人,她想有一天让自己的小女儿成君做皇后,一次乘许后生病时,买通宫中的女御医毒死了许后。没想到阴谋败露,女医成为阶下囚。霍光知道这件事情以后气得怒发冲冠,他严厉地指责妻子不该做出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但霍光又不忍心妻子被治罪,思前想后,决定把这件事情隐瞒掉。霍光死了以后,有知道此事者向汉宣帝告发,汉宣帝派人去调查处理。霍光的妻子听到消息后,召集家人、亲信策划族人谋反,不料走漏了风声,被汉宣帝满门抄斩。在《汉书.霍光传》一书中,东汉时期赫赫有名的史学家班固评论霍光时说他“不学无术,暗于大理”。意思是说:霍光书读得很少,没有吸取前车之鉴,因此不明白有些事情会关系到整个大局的道理。

【不学无术例句】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五十六回:“都说他的人是个好的,只可惜了一件,是犯了“不学无术”四个字的毛病。”

宋.张邦基《墨海漫录》卷六:“有儒生崛起于蓬荜之下……忽遇夫奕世公卿不学无术之子弟,乘高车,从虎士而至。”

王家斌《迷昏泉.雪人》第六章:“他不学无术,把饿马湖硼砂厂弄的一塌糊涂,并且侵犯当地游牧部落的利益。”

【不学无术造句】

从他的言行举止来看,我们就可以了解到他是一个不学无术就知道侃侃而谈的家伙。

生活中很多人不学无术,却总是眼高手低不肯专心致志的去做一件事,因此丝毫得不到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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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搜集词语解释

全文共 2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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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sōu jí]

词语解释:1.招收聚集。 2.把零散的东西收拢在一起。

其他解释:看字面就可以理解了,先找两个词语中的关键字:那就是“收”和“搜”。 “收”是东西放在眼前,人不需要费多大力气就能得到;而“搜”中包含了一个比较辛苦的搜索过程。 举例说名,“收集邮票”,可能是市面上有某种邮票出售,你仅仅是去收买;而“搜集邮票”,则是某种珍稀邮票市面上买不到,你需要四出搜寻并收购。 你甚至可以这样理解:搜集=搜索+收集。

近义词:搜罗、征求、收集、征采、征集、网罗、搜聚

反义词:释放、散发

搜集造句:

1、我在电脑上、书报上搜集了许多知识。

2、今天我搜集了很多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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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形容刻苦学习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8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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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苦卓絶:坚毅刻苦的精神超越寻常。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形容刻苦学习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1. 埋头苦干:专心一意地刻苦工作。

2. 分甘绝少:绝:拒绝,引伸为不享受;甘:好吃的。好吃的东西让给人家,不多的东西与人共享。形容自己刻苦,待人优厚。

3. 顿学累功:愚笨的人只要刻苦学习,也能取得成就。

4. 坚苦卓绝:坚忍刻苦的精神超过寻常。

5. 十年寒窗:形容长年刻苦读书。

6. 笃学好古:笃学:专心好学。指专心致至地学习古代曲籍。

7. 无的放矢:的:靶心;矢:箭。没有目标乱射箭。比喻说话做事没有明确目的,或不切合实际。

8. 坐薪尝胆:指刻苦自励,奋发图强。

9. 广师求益:师:效法,学习;益:进步。多方面学习,以增进学识。

10. 手不释卷:看书入迷,手都不舍得放下书,形容勤奋好学。释:放下;卷:指书籍。

11. 驽马十驾:原意是骏马一天的路程,驽马虽慢,但努力不懈,走十天也可以到达。比喻智力低的人只要刻苦学习,也能追上资质高的人。

12. 凿壁偷光:凿穿墙壁引过光线。形容家境贫困仍刻苦勤学。

13. 圆木警枕:用圆木做枕头,睡着时容易惊醒。形容刻苦自勉。

14. 昼耕夜诵:白天种地,夜晚读书,形容抓紧时间学习,读书勤奋。

15. 枕戈尝胆:头枕兵器,口尝苦胆。形容刻苦自励,发愤图强,或报仇雪耻心切。

16. 悬梁刺股:把头发挂在梁上,用锥子刺自己的大腿。形容发奋刻苦学习。

17. 学无常师:学习没有固定的老师。即凡有点长处、学问的人都是老师。

18. 映雪读书:利用雪的反光读书。形容读书刻苦。

19. 悬梁刺骨:形容刻苦学习。

20. 邯郸学步:邯郸:战国时赵国的都城;学步:学习走路。比喻模仿人不到家,反把原来自己会的东西忘了。

21. 刺骨悬梁:悬梁:以绳子系头挂在屋梁上。形容刻苦学习。

22. 悬梁刺股:形容刻苦学习。

23. 穷日落月:白天连着晚上。形容加紧工作或学习。

24. 程门立雪:冒着大雪在程颐的门前站着,形容尊师重道,虔诚求教。

25. 坐薪悬胆:坐卧在柴草上,悬胆尝其味。比喻刻苦自励,奋发图强。

26. 幼学壮行:幼时勤于学习,壮年施展抱负。

27. 万世师表:万世:很多世代,非常久远;师表:表率。值得永远学习的榜样。

28. 十年磨剑:比喻多年刻苦磨练。

29. 学而不厌:厌,满足。学习总感到不满足。形容好学到不会厌烦的地步。

30. 发愤忘食:努力学习或工作,连吃饭都忘了。形容十分勤奋。

31. 铁面枪牙:比喻坚忍不拔,刻苦自励。

32. 穿壁引光:穿:凿通;引:引进。凿通墙壁,引进烛光。形容家贫读书刻苦。

33. 镞砺括羽:比喻人刻苦磨练,力求精进。镞砺,磨砺箭头;括羽,用羽毛装束箭尾。

34. 废寝忘食:废,停止。寝,睡觉。忘,忘记,食,吃饭。顾不得睡觉,忘记了吃饭。形容很刻苦,专心致志。

35. 攻苦食淡:攻:做;若:艰苦;淡:清淡。做艰苦的工作,吃清淡的食物。形容刻苦自励。

36. 断织劝学:原指东汉时乐羊子妻借切断织机上的线,来讽喻丈夫不可中途废学。后比喻劝勉学习。

37. 鹘仑吞枣:把枣子整个儿吞下,不细嚼辨味。常比喻在学习上食而不化,不加分析。

38. 夙兴夜寐:解释:夙,早;兴,起来;寐,睡。早起晚睡。形容勤奋。

39. 圆木警枕:用圆木做枕头,睡着时容易醒,不会懒惰。形容鞭策自己,勤奋不懈。冬寒抱冰,夏热握火:形容发奋图强,刻苦磨练自己。

40. 磨砥刻厉:磨练砥砺。形容刻苦钻研。

41. 废寝忘餐:忘记了睡觉,顾不得吃饭。形容对某事专心致志或忘我地工作、学习。

42. 孜孜不倦:孜孜,也作“孳孳”,努力不懈的样子。不倦,不知疲倦。指工作或学习勤奋刻苦,不知疲倦。形容十分努力。

相关阅读:古代刻苦学习的故事

映雪囊(náng)萤

晋朝时候,有一个人名叫孙康,非常好学。他家里很穷买不起灯油,夜晚不能读书,他就想尽办法刻苦地学习。冬天夜里,他常常不顾天寒地冻,在户外借着白雪的光亮读书。(孙康映雪苦读)

当时还有一个人,名叫车胤(yin),也和孙康一样,没有钱买灯油。夏天夜晚,他就捉了许多萤火虫,盛在纱袋里,用萤光照亮,夜以继日地学习。(车胤囊萤夜读)

负薪(xīn)挂角

汉朝时候的朱买臣,小时候,家里很穷。为了维持生活,他每天都得上山砍柴,没有时间读书。但是他好学不倦,常常背着柴一边走,一边看书。(朱买臣负薪读书)

隋朝有一个叫李密的人,小时候给人家放牛。每天出去都要带几本书挂在牛角上,趁牛吃草的时候,他就坐在草地上用心读书。(李密牛角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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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详细解释

全文共 8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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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儒雅 rúyǎ

[cultured;genteel] 风度温文尔雅

以经术自辅,其政颇杂儒雅,往往表贤显善,不醇用诛罚。——《汉书·张敞传》

(1).指博学的儒士或文人雅士。《序》:“ 汉 室龙兴,开设学校,旁求儒雅,以阐大猷。”《后汉书·章帝纪》:“朕咨访儒雅,稽之典籍,以为王者生杀,宜顺时气。” 南朝 梁 沉约 《齐武帝谥议》:“庠塾大启,儒雅云集。” 宋 沉端节 《念奴娇》词:“千里江山供胜践,尊俎延登儒雅。” 清 孙枝蔚 《与客赴张果老崖》诗:“诸君年皆长,我齿犹少者,坐次反推让,此意尊儒雅。”

(2).谓学问渊博。 晋 葛洪 《抱朴子·博喻》:“介洁而无政事者,非拨乱之器;儒雅而乏治略者,非翼亮之才。” 宋 叶绍翁 《四朝闻见录·科举为党议发策》:“是时制度多闕,诸儒议封禪之事,及得精於诵读者,其制始定。而 固 独以儒雅称之,岂雅为博洽之异名乎?” 清 赵翼 《瓯北诗话·查初白诗》:“ 愚山 以儒雅自命稍嫌腐气, 荔裳 则全学晚 唐 无深厚之力。”

(3).指儒术。《汉书·公孙弘等传赞》:“ 汉 之得人,於兹为盛。儒雅则 公孙弘 、 董仲舒 、 儿宽 ;篤行则 不建 、 不庆 。”《后汉书·方术传上·谢夷吾》:“加以少膺儒雅,韜含六籍,推考星度,综校图録。”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诫兵》:“ 颜氏 之先,本乎 邹 、 鲁 ,或分入 齐 ,世以儒雅为业,编在书记。”

(4).谓风度温文尔雅。《北齐书·封隆之传》:“ 子绣 外貌儒雅,而侠气难忤。” 鲁迅 《南腔北调集·题记》:“他的模样是颇难形容的,有些儒雅,有些朴质,也有些凡俗。”

(5).谓优柔寡断。《南史·齐武帝诸子论》:“ 子良 物望所集,失在儒雅,当断不断,以及於灾。”

(6).风雅。 清 孙枝蔚 《清明日饮程昆仑署中》:“不为使君儒雅剧,何繇共对烛花红。” 曹禺 《王昭君》第二幕:“他善音乐,能鼓琴瑟,吹笙箫,甚至于可以作曲谱歌,是个儒雅的皇帝。”

(7).典雅;优雅。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史传》:“其十志该富,讚序弘丽,儒雅彬彬,信有遗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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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必”字在第三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12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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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锱铢必较] 锱、铢:都是古代很小的重量单位。形容非常小气,很少的钱也一定要计较。也比喻气量狭小,很小的事也要计较。

[锱珠必较] 形容非常小气,很少的钱也一定要计较。也比喻气量狭小,很小的事也要计较。

[直木必伐] 直木:笔直的树木;伐:砍。成材的树必被砍伐。比喻正直的人容易招怨。

[知过必改] 认识到自己错了就一定要改。

[有闻必录] 闻:听到的;录:记录。听到什么,不管对不对,全都记录下来。

[有求必应] 只要有人请求帮助,就一定答应。

[言多必失] 话说多了一定有失误。

[睚眦必报] 睚眦:发怒时瞪眼睛,借指极小的仇恨。象瞪一下眼睛那样极小的怨仇也要报复。比喻心胸极狭窄。

[信赏必罚] 信:真实不欺。有功劳的一定奖赏,有罪过的一定惩罚。形容赏罚严明。

[先悉必具] 纤悉:细微详尽。细微详尽,全都载明。

[物极必返] 事物发展到极点,会向相反方向转化。同“物极必反”。

[物极必反] 极:顶点;反:向反面转化。事物发展到极点,会向相反方向转化。

[忘战必危] 战:战备。危:危险,危机。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平,忘记了战备就一定会产生危机。

[势在必行] 行:做。从事情发展的趋势看,必须采取行动。

[事在必行] 事情非做不可。

[事有必至,理有固然] 事情是必然要发生的,道理本来就该这样。指某些事情无论怎样防止,还是要出现,这是按照事物固有的规律发生发展的,是无法改变的。

[盛筵必散] 比喻无论怎样美好的事物,终必消散。

[日中必昃] 比喻事物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向相反的方向转化。同“日中则昃”。

[日中必湲] 比喻做事应该当机立断,不失时机。同“日中必彗”。

[日中必移] 比喻事物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向相反的方向转化。同“日中则昃”。

[日中必彗] 彗:晒干。太阳到中午正好晒东西。比喻做事应该当机立断,不失时机。

[末大必折] 末:树梢,末梢。树木枝端粗大,必折其干。喻下属权重,危及上级。

[理所必然] 指按道理必定如此。

[骄兵必败] 骄傲的军队必定打败仗。

[见义必为] 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去做。

[见善必迁] 迁:去恶从善。遇到好事,一定去做。

[极则必反] 指事物发展到极端,就会向相反的方面转化。

[甘泉必竭] 甘泉:甜水的泉。竭:尽。甘甜的泉一定会干涸的。比喻有才干的人受累多而往往早衰。同“甘井先竭”。

[分秒必争] 一分一秒也一定要争取。形容抓紧时间。

[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指人或事物变化无常,分合无定。

[登高必赋] 古代指大夫必须具备的九种才能之一。指登高见广,能赋诗述其感受。

[寸土必争] 即使是一点点土地,也要和敌人争夺。形容对敌斗争毫不退让。

[寸利必得] 寸利:微小的利益。微小的利益也必须得到,不能放弃。形容斤斤计较个人的得失。

[川壅必溃] 壅:堵塞。溃:决口,堤岸崩坏。堵塞河流,会招致决口之害。比喻办事要因势利导,否则就会导致不良后果。

[操刀必割] 操:持。手里拿着刀,一定要割物。比喻办事必须及时。

[剥极必复] 剥卦阴盛阳衰,复卦阴极而阳复。比喻物极必反,否极泰来。

[哀兵必胜] 原意是力量相当的两军对阵,悲愤的一方获得胜利。后指受欺侮而奋起抵抗的军队,必定能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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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人生启迪故事1:一个无需解释的故事

全文共 4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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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寺庙,因藏有一串佛祖戴过的念珠而闻名。念珠的供奉之地只有庙里的老住持和7个弟子知道。7个弟子都很有悟性,老住持觉得将来把衣钵传给他们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光大佛法。不想那串念珠突然不见了。

老住持问7个弟子:“你们谁拿了念珠,只要放回原处,我不追究,佛祖也不会怪罪。”弟子们都摇头。

7天过去了,念珠依然不知去向。老住持又说:“只要承认了,念珠就归谁。”但又过去了7天,还是没人承认。

老住持很失望:“明天你们就下山吧。拿了念珠的人,如果想留下就留下。”第二天,6个弟子收拾好东西,长长地舒了口气,干干净净地走了。只有一个弟子留下来。

老住持问留下的弟子:“念珠呢?”弟子说:“我没拿。”“那为何要背个偷窃之名?”弟子说:“这几天我们几个相互猜疑,有人站出来,其他人才能得到解脱。再说,念珠不见了,佛还在呀。”

老住持笑了,从怀里取出那串念珠戴在这名弟子手上。

不是所有的事情都需要说清楚。然而比说清楚更重要的是:能承担;能行动;能化解;能扭转;能改变;能想自己,更能想别人,这就是法。

理解你的人,不需要解释,不理解的人,解释也没用。这不仅是一种境界,更是一种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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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详细解释

全文共 5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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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向 fāngxiàng

(1) [direction;orientation]

(2) 指东、南、西、北等

在山里迷失了方向

(3) 正对的位置 (1)∶自一点向外引伸的路线

顺着箭头的方向

(4) (2)∶思想或努力的预定途径

我们没有迷失方向

(5) [situation] 〈方〉∶情势

看方向做事

同“ 方向 ”。 唐 李商隐 《唐容州经略史元结文集后序》:“南斗北斗,东龙西虎,方嚮物色,歘何从生。” 宋 欧阳修 《重赠刘原父》诗:“行迷方嚮但看日,度尽山险方逾沙。”

(1).指东西南北等。 明 谢肇淛 《五杂俎·天部二》:“太岁方向禁忌既不足信,而历日所书阴阳避忌,皆毫无影响。” 清 姚鼐 《序》:“余尝病天下地志谬误……道里远近方向,率与实舛。” 瞿秋白 《文艺杂著·荒漠里》:“云影里的太阳,可以定我的方向。” 魏巍 《东方》第四部第二十章:“ 乔大夯 本来想往西走……不意山径曲折,迷了方向。”

(2).前进的目标;正对着的方位。 陈毅 《延安宝塔歌》:“ 延安 有宝塔,巍巍高山上;高耸入云端,塔尖指方向。” 柳青 《铜墙铁壁》第十七章:“突然间, 沙家店 方向机枪开始直吼。” 许杰 《贼》:“﹝ 吟秋 ﹞退了出去,向着回家的方向走。”

(3).方言。情势。如:看方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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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形容天气炎热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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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流浃背】——天气非常的热,出汗非常的多,汗水流的满背都是。这个词语除了形容天气热以外,还可以用来形容人的心里非常的恐惧或非常的害怕。现也形容出汗很多,背上的衣服都湿透了。

【挥汗如雨】——出汗就好像下雨一样,哈哈这天得热成什么样了啊。形容天热出汗多。

【遍体生津】----吓得浑身是汗,遍体生津(这个词语和天气炎热关系不大,顶个数吧)

【骄阳似火】——强烈的阳光好像烈火一样。形容天气非常炎热。

【浮瓜避暑】——暑日消暑的乐事。见“浮瓜沉李”。

【五黄六月】——指农历五、六月间天气最炎热的时候。

【挥汗成雨】——挥:洒,泼。形容人多。用手抹汗,汗洒下去就跟下雨一样,也形容出汗多。

【夏日炎炎】——夏天阳光强烈,十分炎热。

【烈日当空】——炎炎的太阳高高地挂在天上,比喻天气炎热。

【热不可耐】——用来形容天气非常非常的热,简直无法让人去忍受了。

【五黄六月】——指阴历五、六月间天气最炎热的时候。

【汗如雨下】——汗珠像下雨似的往下掉。形容出汗很多。

【火伞高张】——比喻烈日当空。如:夏日炎炎,火伞高张。近义烈日当空。火伞:比喻夏天太阳酪烈;

【赫赫炎炎】——形容炎热炽盛的样子。[出自]《诗经·大雅·云汉》:“旱既大甚,则不可沮,赫赫炎炎,云我无所..

【大汗淋漓】——淋漓:液体湿湿地淌下,即流滴的样子。形容因运动或体力劳动,天气炎热等导致出了很多汗。

【吴牛喘月】——吴地炎热的时候较长,水牛怕热,见月亮以为是太阳,就害怕得不断喘气。后比喻因疑心而害怕。也用以形容天气酷热。

【焦金烁石】——天气热的可以使金石熔化为枯焦。用来形容天气酷热。

【椅席炙手】——家里的椅子、席子用手摸上去都觉得烫手,这个四字词语是用来形容天气炎热的。

【流金铄石】——铄、流:熔化。形容天气酷热,好像金石都要熔化。

【夏日可畏】——象夏天酷热的太阳那样使人可怕。比喻为人严厉,令人畏惧。

【烈日炎炎】——形容夏天阳光强烈。也可称“赤日炎炎”。

夏日炎炎——夏天阳光强烈,十分炎热。

烈日炎炎——形容夏天阳光强烈。也可称“赤日炎炎”。例:“烈日炎炎似火烧”。

皎阳似火——皎:白而亮。太阳像火一样燃烧。多形容夏日的炎热。

赫赫炎炎——形容炎热炽盛的样子。

骄阳如火——像火一样的阳光。形容天气非常热。亦作 骄阳似火

炎炎夏日——非常炎热的夏天。如:炎炎夏日海滩上到处都是戏水的人潮。

炎阳炙人——炙:烤。指炎热的太阳照射在身上,好像烤火一般热。形容非常酷热。

烈日当空——炎热的太阳高挂天空。形容天气酷热。近义 火伞高张

狂风烈日——强风猛烈而酷热的天气。如:古代骆驼商队行经戈壁,常需忍受狂风烈日的恶劣天候。

吴牛喘月——《太平御览》卷四引《风俗通》:“吴牛望见月则喘,使(彼)之苦于日,见月怖喘矣。”吴牛:指产于江淮间的水牛。意思是,吴地炎热的时候较长,水牛怕热,见月亮以为是太阳,就害怕得不断喘气。后比喻因疑心而害怕。也用以形容天气酷热。唐•李白《丁都护歌》:吴牛喘月时,拖船一何苦。

火伞高张——比喻烈日当空。如:夏日炎炎,火伞高张。近义 烈日当空

流金铄石——铄、流:熔化。形容酷热天气炎热的成语,好象金石都要熔化。《楚辞•招魂》:“十日代出,流金铄石些。”亦作 铄石流金 烁石流金 烁玉流金 例:“炎炎火日当天,烁石流金之际,只得赶早凉而行。”(《水浒》二十七回)

五黄六月——指农历五、六月间天气最炎热的时候。

浮瓜沉李——三国•魏•曹丕《与朝歌令吴质书》:“浮甘瓜于清泉,沉朱李于寒冰。”后以“浮瓜沉李”比喻夏日的一种生活景象。浮沉於水中的瓜、李,是夏天清凉可口的食物。亦作 浮瓜避暑 沉李浮瓜。

浮瓜避暑——暑日消暑的乐事。见“浮瓜沉李”。

热不可耐——形容非常热,令人不可忍受。

绿树成荫——树木枝叶茂密,遮住了阳光。正是盛夏季节。

椅席炙手——椅子、席子摸着烫手,形容天气炎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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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词语解释

全文共 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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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àn jī xíng shì

见机行事(見機行事)

谓看清适当时机灵活地处理事情。《说岳全传》第五六回:“元帅发令着 曹寧 出营,吩咐道:‘须要见机行事,劝你父亲早早归 宋 ,决有恩封。’” 巴金 《家》二三:“不过话又说回来,不能忘记‘明哲保身’的古训啊。还是见机行事的好。”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十五章:“虽说基本宗旨是由他决定的,但 宗敏 见机行事,把死宗旨变成活的。”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见机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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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脍炙人口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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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脍炙人口比喻美好的事物,诗文或事物为众人所喜爱和传诵,特别是文学艺术作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脍炙人口

【汉语注音】:kuài zhì rén kǒu

【成语出处】:五代.王定宝《唐摭言》卷十:“李涛篇咏甚著,如‘溪声常在耳,山色不离门’,又‘扫地树留影,拂床琴有声’……皆脍炙人口。”

【成语语法】:复杂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脍炙人口的意思】:脍:切细的肉;炙:烤熟的肉;形容味道鲜美的食品人人爱吃。比喻美好的事物,诗文或事物为众人所喜爱和传诵,特别是文学艺术作品。

【脍炙人口的近义词】:交口称赞、喜闻乐见;

【脍炙人口的反义词】:平淡无奇;

【脍炙人口的故事】

春秋时期,有两父子他们同是孔子的徒弟,父亲曾皙喜欢吃羊枣(一种野生小柿子,俗名牛奶柿),儿子曾参是个孝子,曾皙死后,他知道父亲喜欢吃羊枣,自己竟不忍心再吃羊枣。此事被当时的儒家传颂为美谈。战国时候,孟子的学生公孙丑听说这件事后觉得有些不可理喻,于是他向孟子不耻下问道:“老师,脍炙(精美的肉食)和羊枣哪样东西好吃?”孟子实事求是地回答说:“当然是脍炙好吃。难道你不爱吃吗?”公孙丑又问道:“那么曾参和他的父亲曾皙也一定都爱吃脍炙了,可为什么父亲死后,曾参只戒羊枣,却不戒脍炙呢?”孟子回答说:“脍炙是大家都爱吃的东西,羊枣虽然比不上脍炙好吃却是曾皙最喜欢的,所以他死后,曾参会继续吃脍炙而戒吃羊枣。这就好比每个人都有名有姓,我们对待长辈一般叫他们的名字被认为是大逆不道,但姓却可以叫,因为姓是很多人都会相同的,而名字却是每个人独特的。”公孙丑听完以后恍然大悟。后来,人们从“脍炙,所同也”中重新引伸出了“脍炙人口”这个成语。

【脍炙人口例句】

秦牧《花城》:“一年一度的广州年宵花市,素来脍炙人口。”

闻一多《歌与诗》:“一部脍炙人口的《国风》与《小雅》,也是“三百篇”的最精采部分,便是诗歌合作中最美满的成绩。”

北宋.徽宗赵佶《宣和书谱》卷十:“(韩偓)所著歌诗颇多,其间绮现得意者数万篇,往往脍炙人口。”

【脍炙人口造句】

这些赫赫有名的经典古诗词流传至今,语言上优美精练,脍炙人口,感情真挚。

音乐的创作来自于不拘一格的灵感,创作出脍炙人口流芳百世的音乐作品确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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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AABB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0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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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aabb的词语

纷纷扬扬 形容雪花飘落。

风风火火 形容急急忙忙,冒冒失失的样子。

风风雨雨 刮风下雨,比喻重重阻难或议论纷纷

服服贴贴 指让人信服或物品平整

鬼鬼祟祟 指行动偷偷摸摸,不光明正大。

浩浩荡荡 原形容水势广大的样子。后形容事物的广阔壮大,或前进的人流声势浩大。

轰轰烈烈 形容事业的兴旺。也形容声势浩大,气魄宏伟。

花花绿绿 原指花草树木鲜艳多彩;形容颜色鲜明多彩

安安稳稳 形容十分稳当可靠

白白朱朱 朱:正红色。白的白,红的红。指色彩各异的花木

病病歪歪 形容病体衰弱无力的样子。

朝朝暮暮 每天的早晨和黄昏,指短暂的时间

抽抽搭搭 形容抵声哭泣。

抽抽噎噎 形容低声哭泣

吹吹打打 指各种乐器的合奏。形容故意渲染,吸引别人注意

眈眈逐逐 贪婪注视,急于攫取的样子

噩噩浑浑 指质朴忠厚的样子。指上古之世

沸沸扬扬 象沸腾的水一样喧闹。形容人声喧闹。

慌慌张张 形容举止慌张,不稳重

昏昏沉沉 形容头脑迷糊,神志不清

浑浑沌沌 混杂、不分明的样子,也指糊涂无知的样子,形容迷糊,不清醒

浑浑噩噩 浑浑:深厚的样子;噩噩:严肃的样子。原意是浑厚而严正。现形容糊里糊涂,愚昧无知。...

混混沌沌 迷糊不清的样子,模糊一片,不分明

混混噩噩 无知无识,糊里糊涂

汲汲皇皇 汲汲:急切的样子。急切匆忙

结结巴巴 形容说话不流利。也比喻凑合,勉强。

兢兢业业 形容做事谨慎、勤恳。

口口声声 形容一次一次地说,或经常说。

拉拉扯扯 比喻不干脆,不痛快。现形容拉私人关系

唠唠叨叨 说话啰嗦,一说起来没个完

历历落落 清清楚楚。指零乱不堪、参差不齐的样子

踉踉跄跄 走路歪歪斜斜的样子

林林总总 形容众多。

落落穆穆 落落:冷落的样子;穆穆:淡薄的样子。形容待人冷淡。

马马虎虎 形容做事不认真,不仔细

渺渺茫茫 辽阔无际的样子,也指模糊不清楚

明明白白 清清楚楚,明确无误;正大光明

明明赫赫 形容光亮夺目,声势显赫。

婆婆妈妈 形容人动作琐细,言语罗唆。也形容人感情脆弱。

期期艾艾 形容口吃的人吐辞重复,说话不流利。

嘁嘁喳喳 低声议论,搬弄是非

千千万万 形容为数极多。

卿卿我我 形容夫妻或相爱的男女十分亲昵。

洒洒潇潇 指落落大方

三三两两 三个两个地在一起。形容人数不多。

三三五五 三个一群,五个一伙。

善善恶恶 称赞善事,憎恶坏事。形容人区别善恶,爱憎分明。

生生世世 指今生、来世以至永世。

是是非非 把对的认为是对的,把错的认为是错的。比喻是非、好坏分得非常清楚。

堂堂正正 堂堂:盛大的样子;正正:整齐的样子。原形容强大整齐的样子,现也形容光明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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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aabc式的词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3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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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整理的aabc式的词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的阅读。

哀哀父母:可哀呀可哀,我的父母啊!原指古时在暴政下人民终年在外服劳役,对父母病痛、老死不能照料而悲哀。

哀哀欲绝:绝:断气,死。形容极其悲痛。

安安稳稳:形容十分安定稳当。

嗷嗷待哺:嗷嗷:哀鸣声;待:等待;哺:喂食。饥饿时急于求食的样子。形容受饥饿的悲惨情景。

版版六十四:形容做事死板,不知变通。

比比皆是:比比:一个挨一个。到处都是,形容极其常见。

彬彬有礼:彬彬:原意为文质兼备的样子,后形容文雅。形容文雅有礼貌的样子。

病病歪歪:形容病体衰弱无力的样子。

步步莲花:原形容女子步态轻盈。后常比喻渐入佳境。

步步为营:步:古时以五尺为一步,“步步”表示距离短。军队每向前推进一步就设下一首营垒。形容防守严密,行动谨慎。

草草了事:草草:形容草率、马虎;了:办完,结束。草率地把事情结束了。

草草收兵:马马虎虎地就收了兵。比喻工作不负责任,不细致,不慎重。

察察为明:察察:分析明辨;明:精明。形容专在细枝末节上显示精明。

超超玄著:超超:形容高超;玄:微妙;著:明显。言论、文辞高妙明切。

陈陈相因:陈:旧;因:沿袭。原指皇仓之粮逐年增加,陈粮上压陈粮。后多比喻沿袭老一套,无创造革新。

抽抽搭搭:形容抵声哭泣。

楚楚可怜:楚楚:植物丛生的样子,也形容痛苦的神情。本指幼松纤弱可爱,后形容女子娇弱的样子。

蠢蠢欲动:蠢蠢:爬虫蠕动的样子。比喻敌人准备进攻或坏人阴谋捣乱。

绰绰有余:绰绰:宽裕的样子。形容房屋或钱财非常宽裕,用不完。

刺刺不休:刺刺:多话的样子。形容说话唠叨,没完没了。

大大落落:形容态度大方。亦形容随随便便,满不在乎。

代代相传:一代接一代地相继传下去。

旦旦而伐:多比喻天天损害或斫丧。

喋喋不休:喋喋:形容说话多;体:停止。唠唠叨叨,说个没完没了。

鼎鼎大名:形容名气很大。

多多益善:益:更加。越多越好。

咄咄逼人:咄咄:使人惊奇的声音。形容气势汹汹,盛气凌人,使人难堪。也指形势发展迅速,给人压力。

咄咄怪事:表示吃惊的声音。形容不合常理,难以理解的怪事。

恩恩相报:用恩惠报答恩惠;把有利于人的行为回报给有恩于己的人。

泛泛而谈:泛泛:平常,不深入。一般地浮泛地谈谈。

泛泛之交:交情不深的朋友。

泛泛之人:泛泛:平常,一般。一般的人。指不是什么有所作为有才干的人物。

匪匪翼翼:匪匪:马行走不停的样子;翼翼:有次序的样子。形容车马行走时阵容整齐、威武。

沸沸扬扬:沸沸:水翻滚的样子;扬扬:喧闹、翻动的样子。象沸腾的水一样喧闹。形容人声喧闹。

纷纷攘攘:纷纷:众多;攘攘:杂乱的样子。众多且杂乱。形容人群杂乱。

纷纷扬扬:形容雪花飘落。

愤愤不平:愤愤:很生气的样子。心中不服,感到气愤。

风风火火:形容急急忙忙,冒冒失失的样子。

风风雨雨:不断地刮风下雨。比喻障碍重重。又比喻时代动荡,谣言纷传。

高高在上:原指地位高,现在形容领导者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格格不入:格格:阻碍,隔阂。形容彼此不协调,不相容。

耿耿于怀:不能忘怀,牵萦于心。

耿耿于心:耿耿:有所悬念而不能忘怀。不能忘怀,牵萦于心。

官官相护:指官员之间互相包庇。

鬼鬼祟祟:祟:古人想象中的鬼怪或鬼怪出而祸人。指行动偷偷摸摸,不光明正大。

衮衮诸公:衮衮:相继不绝。旧指身居高位而无所作为的官僚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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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三个字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23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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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字的成语比较少见,但平时也可以多积累一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三个字的成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安乐窝:泛指安静舒适的住处。

百世师:品德学问可以做为百代的表率。

杯中物:杯子中的东西,指酒。

闭门羹:拒绝客人进门叫做让客人吃闭门羹。

不成器:器:指人的度量、才干。不能成为有用的器物。多用以指人气质平庸,不能有所成就,没有什么出息。有时也指不学好,自甘堕落。

掉书袋:掉:摆动,摇动。指说话或写文章好引用古书言词来卖弄自己的学识渊博。

东道主:泛指接待或宴客的主人。

恶作剧:捉弄人的使人难堪的行动。

耳边风:在耳边吹过的风。比喻听了不放在心上的话。

二把刀:称对某项工作知识不足、技术不高的人。

赶浪头:指跟在大众后面做一些适应当前形势的事。

刮地皮:比喻贪官污吏千方百计地搜刮人民的财产。

假惺惺:假心假意的样子。

紧箍咒:小说《西游记》中唐僧用来制服孙悟空的咒语,能使孙悟空头上的金箍紧缩,头痛欲裂。后用来比喻束缚人的东西。

空城计:指在危急处境下,掩饰空虚,骗过对方的策略。

口头禅:原指和尚常说的禅语或佛号。现指经常挂在口头上而无实际意义的词句。

老江湖:指在外多年,很有阅历,非常世故的人。

里程碑:路旁标志里数的碑。比喻在历史进程中可作为标志的重大事件。

露马脚:比喻暴露了隐蔽的事实真相。

乱弹琴:比喻胡扯或胡闹。

马后炮:象棋术语。比喻不及时的举动。

马前卒:旧时在马前吆喝开路的兵卒差役。现在比喻为人奔走效力的人。

门外汉:指外行人。

闷葫芦:比喻很难猜透而令人纳闷的话或事情。

迷魂汤:比喻迷惑人的语言或行为。

迷魂阵:比喻使人迷惑而上当的圈套、计谋。

莫须有:原意是也许有吧。后指凭空捏造。

鸟兽散:形容成群的人象鸟兽逃散一样纷乱地散去(多形容敌人溃逃)。

跑龙套:原指戏曲中拿着旗子做兵卒的角色,后比喻在人手下做无关紧要的事。

泼冷水:比喻挫伤别人的热情或兴致。

破天荒:指从来没有出现过的事。

敲边鼓:比喻从旁帮腔或助势。

敲门砖:敲门的砖石,门敲开后就被抛弃。比喻骗取名利的初步的工具。

敲竹杠:比喻利用别人的弱点或以某事为借口来讹诈。

肉中刺:比喻最痛恨而急于除掉的东西。

杀风景:损坏美好的景色。比喻在大家高兴的时候,突然出现使人扫兴的事物。

试金石:一种黑色坚硬的石块,用黄金在上面画一条纹,就可以看出黄金的成色。比喻精确可靠的检验方法。

耍花腔:用虚假而动听的话骗人。

替罪羊:古代犹太教祭礼是替人承担罪过的羊。比喻代人受过。

五里雾:比喻模糊恍惚、不明真相的境界。

下马威:原指官吏初到任时对下属显示的威风,后泛指一开始就向对方显示自己的威力。

想当然:凭主观推断,认为事情大概是或应该是这样。

笑面虎:比喻外表善良,心地凶狠的人。

眼中钉:比喻心中最厌恶、最痛恨的人。

一刀切:比喻用划一的办法处理情况或性质不同的事物。

一风吹:比喻完全勾销(多指决定、结论等)。

一溜烟:形容跑得很快。

一窝蜂:一个蜂巢里的蜂一下子都飞出来了。形容许多人乱哄哄地同时说话或行动。

应声虫:比喻自己胸无主张,随声附和他人。

执牛耳:古代诸侯订立盟约,要割牛耳歃血,由主盟国的代表拿着盛牛耳朵的盘子。故称主盟国为执牛耳。后泛指在某一方面居最有权威的地位。

逐客令:秦始皇曾下令驱逐从各国来的客卿。后指主人赶走不受欢迎的客人为下逐客令。

走过场:形容办事只在形式上过一下,却不实干。

抱不平:遇见不公平的事,挺身而出,帮助弱小的一方。

不旋踵:来不及转身。比喻时间极短。也指不退却。

杵臼交:指不计贫贱的交谊。

打边鼓:指从旁鼓吹、协助。

打死虎:比喻抨击已失威势的人。

东窗计:指谋害忠良的阴谋诡计。

石尤风:指打头逆风。

耳报神:指暗中通风报信的人。

耳旁风:同“耳边风”。在耳边吹过的风。比喻听了不放在心上的话。

放冷箭:乘人不备,放箭伤人。比喻暗中伤人。冷箭:暗箭。

风马牛:风:放逸,走失。指齐楚两地相离甚远,马牛不会走失至对方地界。后用以比喻事物之间毫不相干。同“风马牛不相及”。

附骥尾:附着在千里马的尾巴上。比喻仰仗别人而成名。常作谦词。

故纸堆:指大量的古旧书籍、资料。含贬义。比喻人埋首研读古书,不知人情世故。

虎而冠:冠:把帽子戴在头上。比喻生性残虐的人。

急先锋:比喻冲锋在前或积极领头的人。

假慈悲:慈悲:慈善,怜悯。表面上装出一付慈爱怜悯的样子。

九回肠:形容回环往复的忧思。回肠:形容内心焦虑不安。

九折臂:九:泛指多次;折:断。多次折断胳膊,经过反复治疗而熟知医理。比喻阅历多,经验丰富。

卷地皮:把地皮都卷走了。比喻官吏的残酷搜刮。

辽东豕:比喻知识浅薄,少见多怪。

捋虎须:捋:抚摩。比喻触犯有权势的人或冒着很大的风险。

满天飞:形容到处都是。亦作“满空飞”。

碰钉子:指遭到拒绝。

七返丹:传说中的一种丹药,有增功保健的功效。

墙有耳:比喻秘密易于外泄。同“隔墙有耳”。

清君侧:指清除君主身旁的亲信、坏人。

清一色:原指打麻将时由一种花色组成的一副牌。后比喻全部由同一种成分构成。

三家村:指偏僻的小乡村。

守财奴:有钱而非常吝啬的人。

团团转:回环旋转,形容不知道怎么办好。

忘年交:即不拘年岁行辈产差异而结交的朋友。同“忘年之好”。

忘形交:不拘身分、形迹的知心朋友。

屋上乌:屋上的乌鸦。指推爱之所及。

一而光:比喻彻底清除。同“一扫而空”。

一牛鸣:指牛鸣声可及之地。比喻距离较近。同“一牛吼地”。

一掊土:抔:用手捧东西。一捧黄土。指坟墓。现多比喻不多的土地或没落、渺小的反动势力。

一人敌:指匹夫之勇,止足以敌一人。

一言堂:旧时商店表示不二价的匾。现比喻领导缺乏民主作风,独断专行,一个人说了算。

一字师:指订正一字之误读,即可为师。亦指更换诗文中一、二字的老师。

傲霜枝:傲:傲慢,蔑视。形容菊花凌霜傲雪,不为严寒所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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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藕断丝不断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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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藕断丝连比喻表面上关系已断,实际上仍有牵连。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藕断丝不断

【汉语注音】:ǒu duàn sī bù duàn

【成语出处】:唐.孟郊《去妇》诗:“君心匣中镜,一破不复全。妾心藕中丝,虽断犹牵连。”

【成语语法】:复句式;作谓语、定语;中性成语;同“藕断丝连”。

【藕断丝不断的意思】:比喻表面上关系已断,实际上仍有牵连。

【藕断丝不断的近义词】:意惹情牵、拖泥带水、藕断丝连、藕断丝联、难舍难分、切肉连皮;

【藕断丝不断的反义词】:恩断义绝、一刀两断、当机立断、快刀斩乱麻;

【藕断丝不断的故事】

《去妇》

朝代:唐;作者:孟郊

君心匣中镜,一破不复全。

妾心藕中丝,虽断犹牵连。

安知御轮士,今日翻回辕。

一女事一夫,安可再移天。

君听去鹤言,哀哀七丝弦。

【藕断丝不断例句】

清.褚人获《隋唐演义》第八十一回:“无奈心志蛊惑已深,一时摆脱不下,遂使内监得以窥视其举动,逢迎进说,交通外奸,心中如藕断丝连,遣而复召,终贻后患,此虽是他两个前生的孽缘未尽,然亦国家气数所关。”

姚雪垠《李自成》第三卷第三十八章:“她认为再这样在感情上藕断丝连,不但对不起自己的丈夫,也对不起腹中的胎儿。”

【藕断丝不断造句】

感情较为深厚的婚外情总是保持着藕断丝不断的关系,犹其是擅长男欢女爱的对象。

她再也顾不上什么人言可畏了,全然不顾丈夫的感受破天荒地只想着跟情人继续藕断丝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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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引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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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时医家指经久不愈、腹有痞块的疟疾。 宋 周密 《志雅堂杂钞·医药》:“ 俞老医 云:‘医家怕四子:口,痞子;疟,顿子;嗽,攧子;痢,市子,或作世子。’此皆医行市语也。”参见“ 疟母 ”。

2.恶棍;流氓无赖。 萧军 《五月的矿山》第十章:“这一次,他由一个什么人全轻视过他的‘痞子’,竟当了乙等劳动模范。” 张天翼 《清明时节》:“这是那个痞子漏勺子 老七 , 罗 府上的清客。” 毛泽东 《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国min党右派说:‘农民运动是痞子运动,是惰农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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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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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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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惊弓之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1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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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惊弓之鸟比喻受到过伤害或惊吓的人遇到一点情况就非常害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惊弓之鸟

【汉语注音】:jīng gōng zhī niǎo

【成语出处】:西汉.刘向《战国策.楚策四》:“雁从东方来,更羸(léi)以虚发而下之,魏王曰:‘然则射可至此乎?’……对曰:‘其飞徐而悲鸣。飞徐者,故疮痛也;鸣悲者,久失群也。故疮未息,而惊心未去也。闻弦音,引而高飞,故疮陨也。’”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主语、宾语;含贬义。侧重于指受到惊吓后遇事紧张或疑神疑鬼的人。

【惊弓之鸟的意思】:被弓箭射中过的鸟会非常害怕弓箭声。比喻受到过伤害或惊吓的人遇到一点情况就非常害怕。

【惊弓之鸟的近义词】:伤弓之鸟、心有余悸、漏网之鱼、草木皆兵;

【惊弓之鸟的反义词】:初生之犊、初生牛犊、安之若素;

【惊弓之鸟的故事】

魏国的更赢是战国时期一个赫赫有名的射箭能手。有一天更赢跟随魏王到郊外游玩的时侯,忽然看见一只大雁正慢慢地飞过。更赢对魏王说:“大王,我可以只把弓拉一下,不用箭就能把天上那只大雁射下来。”魏王惊讶地说:“会有这样的事?”于是更赢左手拿弓,右手拉弦,弦上并不搭箭,只听得“嘣”的一声响,那只大雁直往上飞然后拍了两下翅膀,便应声从半空中掉了下来。魏王看到后大吃一惊问道:“这是怎么回事?”更赢笑着回答说:“大王,这是一只曾经受过箭伤的大雁。”“你怎么会知道这只大雁受过箭伤呢?”魏王更加奇怪了。更赢回答说:“我是从这只大雁飞翔的姿势和嘀叫的声音中知道的。这只大雁飞得慢是因为它身上的箭伤没有愈合还在作痛,叫的声音听起来很悲惨是因为它离开同伴已经有一些时间了。因为旧的伤口在作痛,还没有好,所以它心里很害怕。当再次听到弓箭声响以后,更加害怕又被箭射中,于是就拼命往高处飞。它心里本来就非常紧张,加上拼命一使劲,本来未愈合的伤口又裂开了,于是疼痛难忍,就从空中掉下来了。”更赢能够知道大雁受过伤并且很害怕从而被吓坏,他的推理可谓入木三分,这也是他细心观察后才能胸有成竹地得出的结论。但是这种智慧才能是需要长期刻苦的积累才能够获得的。

【惊弓之鸟例句】

明.天然痴叟《石点头.瞿凤奴情愆死盖》:“方氏本是惊弓之鸟,听见官司两字,十分害怕。”

唐.房玄龄《晋书.卷七十一.列传第四十一.王鉴传》:“黩武之众易动,惊弓之鸟难安,鉴之所甚惧也。”

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十章:“如果侯爵率大军东下,武昌岂不白白地送给流贼?流贼目前已经是惊弓之鸟,惨败之余,决非满洲人的对手。”

【惊弓之鸟造句】

国际金价突然如高山流水一般急剧下跌,这显示出投资者们早已是惊弓之鸟。

地震之后那个地区所有的人都成了惊弓之鸟,稍有风吹草动就都争先恐后逃到街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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