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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发代首的解释(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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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不忘危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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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安不忘危意思是时刻谨慎小心,提高警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安不忘危

【汉语注音】:ān bù wàng wēi

【成语出处】:《周易.系辞下》:“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中性;形容平安时不忘危难。

【安不忘危的意思】:危:危险,灾难。在安定的时候,不能忘记危难。意思是时刻谨慎小心,提高警惕。

【安不忘危的近义词】:居安思危、常备不懈、处安思危;

【安不忘危的反义词】:高枕无忧、居安忘危、麻痹大意、乐不思蜀;

【安不忘危的故事】

我国最早的一部占卜书《周易》关于吉凶祸福有深刻的论述,特别在治国方面的解释是相当深刻。真正有远见卓识的人,应该安不忘危,存不忘亡,治不忘乱。告诫当政者在生存的时候不要忘记灭亡,在安定的时候不要忘记危险,在国家大治的时候不要忘记发生动乱的可能性。“安”的背后之所以隐藏着“危”,是因为许多人缺乏“居安思危”的意识,导致最安全的状态演变为最危险的状态。只有这样,才能使身家性命和江山社稷才能得以保全。

【安不忘危例句】

西汉.扬雄《长扬赋》:“事罔隆而不杀,物靡盛而不专亏,故平不肆险,安不忘危。”

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三十回:“何小姐是从苦境里过来的,如今得地安身,安不忘危,立志要成全起这家人家,立番事业。”

蔡东藩《后汉演义》第二十八回:“昱尝从容进问道:‘太夫人可忆换鹿车时否?’少君应声道:‘先姑有言,存不忘亡,安不忘危,我怎敢相忘呢?’”

陈毅《杨家岭集团祝寿诗.序》:“1945年1月,延安集体祝寿,五十者登台。诗以祝之,为说安不忘危之意。

【安不忘危造句】

创业本身就要有水滴石穿的精神,所以有一点成绩也不能得意忘形,时时刻刻都要记得安不忘危。

中国能够取得今天的骄人成绩令人叹为观止,任何人都要安不忘危,同舟共济保护改革开放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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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形容女人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4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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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璧无瑕:洁白的美玉上面没有一点小斑。形容人或事物完美无缺。

2、百媚千娇:媚、娇:美好。形容女子姿态美好。

3、闭月羞花:闭,躲避,羞,害躁,使月亮见也躲避起来,花儿见了也自觉羞愧,一般用来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4、冰雪聪明:形容人美丽动人,聪明非凡。

5、绰约多姿:柔弱美丽,仪态万方。多用于形容女性的姿态美方面。

6、沉鱼落雁:鱼见了沉入水底,雁见了从天上落下。形容女子容貌极美。

7、齿白唇红:牙齿白,嘴唇红。形容面容美。

8、齿若瓠犀:瓠犀,瓠瓜的子,牙齿像瓠瓜的子一样方正洁白。

9、出尘脱俗:多用来形容一个人气质好长相好有仙女感觉什么的形容女人较多。

10、出水芙蓉:芙蓉:荷花。刚开放的荷花。形容诗文清新不俗。也形容天然艳丽的女子。

11、楚楚动人:楚楚:鲜明整洁的样子。形容美好的样子引人怜爱。

12、楚楚可人:形容姿容清秀,使人惬意。

13、吹气如兰:气息象兰花那样香。形容美女的呼吸。也用于形容文词华美。

14、豆蔻年华:豆蒄:多年生草本植物,形容处女。指女子十三四岁时。

15、婀娜多姿:形容姿态柔和而美好。

16、蛾眉曼睩:曼睩:明亮转动的眼睛。形容女子的眉目秀美有神。

17、丰韵娉婷:丰韵,风韵,娉婷,姿态美好。形容女子丰润标致,姿态美好。

18、丰姿绰约:丰姿:风姿,风度姿态。绰约:柔美的样子。形容女子体态柔美,神采飘逸。同“丰神绰约”。

19、风华绝代:风华:风采才华;绝代:冠绝当世。意思是风采才华为当世第一。

20、风姿绰约:风:风度;绰约:女子姿态柔美。形容女子风韵姿态柔美动人。

21、肤如凝脂:皮肤像凝固的油脂。形容皮肤洁白且细嫩。

22、姑射神人:姑射:山名;神人:得道的人。原指姑叶山的得道真人。后泛指美貌女子。

23、冠绝群芳:形容女子,绝世的美貌,无人能及。

24、国色天香: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25、国色天姿:国色:女子美色冠绝全国;天姿:天生的姿色。旧时形容女子容貌极美。

26、含苞待放:形容花朵将要开放时的形态。也形容将成年的少女。

27、含情脉脉:形容女子情意满怀。形容女性想倾吐爱情,但又害羞得说不出来的用语。

28、惠心纨质:纨,洁白的细绢,形容女子姿质美好,心灵纯净。

29、娇艳如花:形容女子娇容艳丽,貌美如花。

30、娇艳欲滴:娇嫩艳丽得好像要滴下来了。形容植物色彩美丽。一般是用来形容花,也喻女子容貌姣好美艳。

31、巾帼须眉:巾帼:古代妇女配戴的头巾和发饰,后借指妇女;须眉:胡须和眉毛,借指男子汉,大丈夫。具有男子汉气慨的女子。

32、尽善尽美:极其完善,极其美好。指完美到没有一点缺点。

33、惊鸿艳影:惊鸿:轻捷飞起的鸿雁。形容女子轻盈艳丽的身影。

34、兰心蕙质:形容女子幽闲聪颖的品性。形容心地善良、品质高尚的女子。

35、丽质天成:形容容貌漂亮,就像天造的一般。

36、玲珑剔透:玲珑:精巧细致;剔透:孔穴明晰。形容器物精致通明,结构细巧。也形容人精明灵活。

37、貌美如花:女子长相美,像是盛开的鲜花,娇艳,柔弱。

38、眉目如画:形容容貌端正秀丽。

39、眉清目秀:眉、目:眉毛和眼睛,泛指容貌。形容人容貌清秀不俗气。

40、美若天仙:美若天仙就是用来形容一个人长得很漂亮,像天上的仙女一样。

41、美艳绝伦:一般是形容女人非常美貌,无人能比。

42、明眸皓齿:亮的眼睛,洁白的牙齿。形容女子容貌美丽,也指美丽的女子。

43、品貌端庄:品德高尚,容貌端正,形容人由内到外都很优秀。

44、娉婷袅娜:形容女子姿态柔美。亦借指美人。

45、千娇百媚:形容女子或花朵姿态娇媚人见人爱,专用于形容女子或花朵的风度仪态。

46、倾国倾城:原指因女色而亡国。后多形容妇女容貌极美。

47、秋波微转:形容美女的眼神。凡美貌的女子看人,都可用此语形容。

48、人淡如菊:形容人淡泊的如同菊花一样。

49、人间尤物:容貌艳丽的女子、特别漂亮的女人。

50、人见人爱:形容人长的好看、可爱,人人见了都会喜欢。

51、如花似玉:像花和玉那样美好。形容女子姿容出众。

52、韶颜稚齿:指年轻而容貌美好。

53、梳云掠月:指妇女梳妆。“云”指发髻之形,“月”喻妇女容貌。

54、体态轻盈:女子身材窈窕,婀娜多姿。只适用于形容身材苗条的美丽女子方面。

55、天生尤物:形容艳质女子,宛如上天特别赐予的特殊的人。尤,特别,专用于形容艳丽媚人的女子。

56、天香国色: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57、天姿绝色:形容女子长相漂亮。

58、通情达理:指说话、做事很讲道理。

59、温柔体贴:温顺关怀体贴。

60、温文尔雅:温文:态度温和,有礼貌;尔雅:文雅。形容人态度温和,举止文雅端庄。

61、鲜眉亮眼:犹言眉清目秀。形容容貌漂亮。

62、心灵手巧:心思灵敏,手艺巧妙(多用在女子)。

63、杏脸桃腮: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64、羞花闭月:形容女子貌美,使花亦羞愧,月亦隐藏。

65、秀色可餐:美丽的容貌或秀丽的景色可以当饭吃,形容女性容貌美丽动人或景色非常美,让人入迷忘情。常用来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66、秀色可餐:秀色:美女姿容或自然美景;餐:吃。原形容妇女美貌。后也形容景物秀丽。

67、秀外慧中:秀:秀丽;慧:聪明。外表秀丽,内心聪明。

68、夭桃秾李:夭:长得很好、很茂盛的样子。秾:花木繁盛。形容人年少美貌。

69、一笑倾城:形容女子的绝色。

70、仪态万方:仪态,容貌姿态,万方,多方面多种多样,形容千姿百态,非常美好。

71、玉骨冰肌:形容女子苗条的身段和洁白光润的肌肤。

72、玉软花柔:形容女子娇嫩柔弱,如花似玉。

73、月貌花容:如花似月的容貌。形容女子美貌。

74、知书达礼:知、达:懂得。有文化,懂礼貌。形容有教养。

75、朱唇粉面:形容女子貌美。亦指美女。

76、珠光宝气:珍贵华丽的服饰等,多用于形容妇女服饰华贵,穿戴饰物光耀夺目。

77、珠围翠绕:形容妇女们装饰华贵美丽,或形容侍候的美女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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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第二个字是之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8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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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二个字是之的成语解释,希望能帮到你。

付之一笑 用笑一笑来回答。比喻不计较,不当一回事。

甘之如饴 甘:甜;饴:麦芽糖浆。感到象糖那样甜。指为了从事某种工作,甘愿承受艰难、痛苦。

公之于众 公:公开;之:代指事物的内容;于:向;众:大众。把事情真相向大家公布。

国之干城 干城:批御敌的武器和工具,这里比喻捍卫者。国家主权的捍卫者。

恨之入骨 形容痛恨到极点。

呼之即来,挥之即去 即:就,立刻;挥:挥手。叫他来就来,叫他走就走。形容统治阶级对下属或奴才的任意使唤。

呼之欲出 呼:叫,喊。形容人像画得逼真,似乎叫一声就会从画中走出来。泛指文学作品中人物的描写十分生动。

悔之不及 后悔也来不及了。

悔之无及 后悔也来不及了。

见之不取,思之千里 见到时不拿过来,以后再想要就更难办了。

居之不疑 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毫不怀疑。

拒之门外 拒:拒绝。把人挡在门外,不让其进入,形容拒绝协商或共事。

来之不易 来之:使之来。得到它不容易。表示财物的取得或事物的成功是不容易的。

老之将至 多用作自称衰老之语。

溜之大吉 偷偷地跑掉为妙。

溜之乎也 溜走(讽刺的、风趣的说法)。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焉:哪儿;附:依附。皮都没有了,毛往哪里依附呢?比喻事物失去了借以生存的基础,就不能存在。

弃之如敝屐 敝:破;屣:鞋。象扔破鞋一样把它扔掉。比喻毫不可惜地抛弃掉。

弃之可惜 扔掉它未免可惜。

求之不得 想找都找不到。原指急切企求,但不能得到。后多形容迫切希望得到。

趋之若鹜 趋:快走;鹜:野鸭。象鸭子一样成群跑过去。比喻很多人争着赶去。

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竭:尽,完。拿不完,用不尽。形容非常丰富。

却之不恭 却:推却。指对别人的邀请、赠与等,如果拒绝接受,就显得不恭敬。

人之常情 一般人通常有的感情。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 人到临死,他说的话是真心话,是善意的。

绳之以法 根据法律制裁。

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东隅:东方日出处,指早晨;桑、榆:指日落处,也指日暮。比喻开始在这一方面失败了,最后在另一方面取得胜...

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毫、厘:两种极小的长度单位。开始稍微有一点差错,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失之交臂 交臂:胳膊碰胳膊,指擦肩而过。形容当面错过。

十之八九 比喻有极大的可能性。

束之高阁 高阁:储藏器物的高架。捆起来以后放在高高的架子上。比喻放着不用。

损之又损 形容极为谦虚。

逃之夭夭 本意是形容桃花茂盛艳丽。后借用“逃之夭夭”表示逃跑,是诙谐的说法。

天之骄子 骄子:父母溺爱骄纵的儿子。老天爷的宠儿。原指强盛的北方民族胡人,后也指为父母溺爱、放肆不受管束的儿子...

听之任之 听、任:随,任凭;之:代词,代人或事物。任凭事物存在发展而不去过问。

心之官则思 心:古人以为心是思维器官,所以把思想的器官、感情等都说做心,现指脑筋;官:官能,作用。脑筋的官能就是...

行之有效 之:代词,它,指办法、措施等;效:成效,效果。实行起来有成效。指某种方法或措施已经实行过,证明很有效...

玄之又玄 原为道家语,形容道的微妙无形。后多形容非常奥妙,不易理解。

言之成理 之:代词,指所说的话。话说得有一定道理。

言之无文,行而不远 文章没有文采,就不能流传很远。

言之无物 指文章或言论空空洞洞,没有实际内容。

言之有理 说的话有道理。

言之有物 物:内容。文章或讲话有具体内容。

言之凿凿 凿凿:确实。形容说得非常确实。

言之谆谆,听之藐藐 说的人很诚恳,听的人却不放在心上。

仰之弥高 愈仰望愈觉得其崇高。表示极其敬仰之意。

一之谓甚 甚:过分。做了一次,已经过分。比喻错误不能重犯。

置之不理 之:代词,它;理:理睬。放在一边,不理不睬。

置之度外 度:考虑。放在考虑之外。指不把个人的生死利害等放在心上。

置之脑后 放在一边不再想起。

置之死地 有意使人处于无法生存下去的境地。

置之死地而后快 恨不得把人弄死才痛快。形容心肠狠毒。

置之死地而后生 原指作战把军队布置在无法退却、只有战死的境地,兵士就会奋勇前进,杀敌取胜。后比喻事先断绝退路,就能下...

爱之欲其生 指喜欢一个人时总想叫他活着。指极度地凭个人爱憎对待人。

避之若浼 指躲避惟恐不及,生怕沾污了自身。

藏之名山 把著作藏在名山传给志趣相投的人。形容著作极有价值。

操之过蹙 犹言操之过急。指处理事情,解决问题过于急躁。

操之过激 指处事过于激烈。

操之过切 指处事过于急切。

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开始时虽然相差很微小,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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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表示孝心的词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6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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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表示孝心词语及其解释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1、移孝为忠:指把孝顺父母之心转为效忠君主。

2、彩衣娱亲:传说春秋时有个老菜子,很孝顺,七十岁了有时还穿着彩色衣服,扮成幼儿,引父母发笑。后作为孝顺父母的典故。

3、孝悌力田:指孝顺父母,尊敬兄长,努力务农。

4、入孝出悌:指回家要孝顺父母,出外要敬爱兄长。亦作‘入孝出弟’。

5、子孝父慈:儿女孝顺,父母慈爱。同“父慈子孝”。

6、母慈子孝:母亲慈祥爱子,子女孝顺父母,是封建社会所提倡的道德风范。

7、移孝作忠:指把孝顺父母之心转为效忠君主。同“移孝为忠”。

8、老莱娱亲:表示孝顺父母。

9、孝子顺孙:指孝顺父母的儿子,有德行的孙子。

10、乌鸟私情:乌鸟:古时传说,小乌能反哺老乌。比喻侍奉尊亲的孝心。

11、孝思不匮:匮:缺乏。指对父母行孝道的心思时刻不忘。

12、父慈子孝:父:指父母;子:子女。父母对子女慈爱,子女对父母孝顺。

13、孝子慈孙:对祖先孝顺的子孙。

14、王祥卧冰:王祥卧冰求鱼以奉母。比喻子女孝顺父母。

15、孝悌忠信:孝顺父母,敬爱兄长,忠于君主,取信于朋友。此指封建社会所提倡的道德标准。

16、慈乌返哺:慈:奉养。返哺:乌雏长大,衔食哺其母。比喻子女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亦作“慈乌反哺”。

17、乌鸟之情:古时传说,乌鸦有反哺之情。因以比喻奉养长辈的孝心。

18、入孝出悌:回家要孝顺父母,出外要敬爱兄长。

19、伯俞泣杖:伯俞:古代孝子名。形容对父母极为孝顺。

20、薄养厚葬:指子女在父母生前不尽心供养,父母死后却大办丧事,借以炫耀自己的经济实力与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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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独当一面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1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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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独当一面形容有本事有能力,精神强干。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独当一面

【汉语注音】:dú dāng yī miàn

【成语出处】:东汉.班固《汉书.张良传》:“良曰:‘九江王布,楚枭将,与项王有隙,彭越与齐王田荣反梁地,此两人可急使。而汉王之将独韩信可属大事,当一面。即欲捐之,捐之此三人,楚可破也。’”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

【独当一面的意思】:独立负责、担当或领导某一个方面的重要工作任务。形容有本事有能力,精神强干。

【独当一面的近义词】:自力更生、独立自主、白手起家、自食其力、自立门户、白手起家;

【独当一面的反义词】:仰人鼻息、寄人篱下、傍人篱壁、俯仰由人;

【独当一面的故事】

楚汉相争时期,楚霸王项羽带兵攻打齐王田荣的时侯,刘邦趁着这个时机采用谋士陈平的策略,带兵直捣黄龙往项羽的大本营彭城进军,很快刘邦就把彭城攻占了下来。项羽接到消息后马上带着部队连夜赶回来营救彭城,最终刘邦被项羽的部队打得落花流水,损兵折将。刘邦逃到了下邑的时侯气急败坏地跟张良说道:“我军此番战败士气低落,定要打败项羽出了这口恶气,如果谁能做到,我将封赏他函谷关东边的土地,以此让士气振作起来,你觉得如何?”张良回答道:“有一个楚国的将领九江王黥布,他的战斗能力非常强,而且跟项羽一直以来就不和,另有一员大将彭越,手下有上万的人马,前阵子起兵反楚,如果将这两支力量强大的部队联合起来,再加上大王麾下能够独当一面的韩信,三个人能够组成一支精良的队伍,如果大王真的能够把关东的土地赏给他们三人,他们必定全力以赴向项羽发起进攻,取胜的概率是很大的。”刘邦听取了张良的建议,联合黥布、彭越,在张良不断的出谋划策之下,刘邦的部队终于在楚汉战争中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建立了汉朝。

【独当一面例句】

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百八十三.列传第一百二十九.张濬传》:“复恭戏曰:‘相公握禁兵,拥大蒐,独当一面,不领复恭意作面子耶!’濬笑曰:‘贼平之后,方见面子。’复恭衔之。”

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十六回:“这位钦差年纪又轻,不过上了几个条陈,究竟是个纸上空谈,并未见他办过实事,怎么就好叫他独当一面,去办这个大事呢?”

清.曾朴《孽海花》第五回:“珏斋道:‘这些人里头,我只佩服两庄,是用世之才。庄寿香大刀阔斧,气象万千,将来可以独当一面,只嫌功名心重些;庄仓樵才大心细,有胆有勇,可以担当大事,可惜躁进些。’”

陶菊隐《记者生活三十年》第四章:“1935年,张群内调为外交部长,由杨永泰继任湖北省主席。事后闻悉,杨在南昌虽然位高权大,总觉得与其寄人篱下,终不如独当一面。”

【独当一面造句】

经过数十年忍辱负重的不断刻苦学习,他终于可以在这个特殊的领域里独当一面了。

初到外企的时侯她什么都不懂,在前辈们的指导下不断的更上一层楼,最终当了部门经理独当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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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表示看的成语附解释

全文共 7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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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风使舵:看风向转发动舵柄。比喻看势头或看别人的眼色行事。

2、瞻前顾后:做事情前怕狼后怕虎,形容做事不果断。

3、虎视眈眈:像老虎的眼镜一样看着你,是一种比较有威慑性的目光。

4、看杀卫玠:卫玠:晋人,字叔宝,风采极佳,为众人所仰慕。卫玠被人看死。比喻为群众所仰慕的人。

5、左顾右盼:为人不稳重很慌乱,左右的看东西。

6、望穿秋水:这里的秋水指的是人的眼镜,望穿秋水指的快把眼镜看穿了。

7、望洋兴叹:意思是说能看到但是自己却无能为力。

8、雾里看花:原形容年老视力差,看东西模糊,后也比喻看事情不真切。

9、另眼相看:用另一种眼光看待。指看待某个人不同一般。也指不被重视的人得到重视。

10、白眼相看:看别人时眼睛朝上或旁边,现出白眼珠,表示轻蔑,不屑一顾,对人不礼貌。

11、看朱成碧:将红的看成绿的。形容眼睛发花,视觉模糊。

12、看人眉眼:比喻看人脸色。

13、面面相觑:两个人相互对着观看。

14、下马看花:比喻停下来,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

15、走马观花:坐在马上看花,表示做事不认真,看事物不仔细。

16、佛眼相看:比喻好意对待,不加伤害。

17、刮目相看:指别人已有进步,不能再用老眼光去看他。

18、冷眼静看:形容从旁冷静而仔细地观察。

19、察颜观色:通过观察看别人的脸色来判断这个人的动机想法是什么。

20、袖手旁观:明明看见了却不出手相助,只是知道看热闹。

21、狗眼看人:比喻眼光势力。

22、矮人看场:比喻只知道附和别人,自己没有主见。也比喻见识不广。

24、极目远眺:尽量的用自己的眼镜看到最远的地方。

25、看菜吃饭:比喻根据具体情况办事。

26、远来和尚好看经:比喻外地来的人比本地人更受重视。

27、看破红尘:旧指看透人生,把生死哀乐都不放在心上的消极的生活态度。现也指受挫折后消极回避、无所作为的生活态度。

28、目不斜视:为人比较正直尊重人,一直看着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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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详细解释

全文共 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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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哭泣 kūqì

[weep;cry] 有声称哭,无声称泣;泛指小声地哭

他们在一起哭泣

哭和泣。后泛指哭。《礼记·檀弓上》:“哭泣之哀,齐斩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达。” 孔颖达 疏:“哭泣之哀,谓有声之哭,无声之泣,并为哀。” 唐 韩愈 《曹成王碑》:“王生十年而失先王,哭泣哀悲,弔客不忍闻。” 清 昭槤 《啸亭杂录·王文雄》:“贼遂猖獗,挺入 陕 境,至 盩厔 , 秦 惟闭城独守,日夕哭泣,目皆肿。” 丁玲 《团聚》:“她伏在床上嗖嗖的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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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形容腹部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6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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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案】:①内心考虑的方案:他初步有了个~。②指已经拟定而尚未公开的方案:这是他...

【腹谤】:1.犹腹诽。

【腹胞】:1.犹肚囊﹐肚子。

【腹饱万言】:指学识渊博。

【腹悲】:1.心中暗悲。

【腹背】:1.指前面和后面。 2.比喻关系切近。

【腹背夹攻】:腹背:比喻前后两面。前后受到敌人的夹攻。

【腹背受敌】:腹:指前面;背:指后面。前后受到敌人的夹攻。

【腹背相亲】:腹背:指关系密切。比喻双方关系亲密。

【腹背之毛】:比喻无足轻重的事物。

【腹便便】:1.形容肚子肥满。

腹部】:1. 身体内包含胃的部分。如:腹部疡肿。

【腹测】:1.犹臆测。

【腹肠】:1.肚肠﹐肚子。指吸收﹑消化食物的器官。

【腹城】:1.内地的城。

【腹尺】:1.腹的阔度。比喻食量大。

【腹地】:靠近中心的地区;内地。

【腹非】:1.见"腹诽"。

【腹非心谤】:心怀不满,暗中发泄。

【腹诽】:<书>嘴里虽然不说,心里认为不对。也说腹非。

【腹诽心谤】:腹诽:口里不说,心里不满。指心怀不满,暗中发泄。

【腹稿】:已经想好但还没写出的文稿。

【腹藳】:1.见"腹稿"。

【腹股沟】:大腿和腹部相连的部分。也叫鼠蹊(shǔxī)。

【腹婚】:1.旧时由双方父母给胎儿预定的婚姻。

【腹肌】:1. 腹腔前壁及侧壁的肌肉,由3块扁平肌肉构成。

【腹疾】:1.腹泻等肠胃病。

【腹记】:1.暗记在心。

【腹坚】:1.谓冰结得既厚且坚。

【腹俭】:1.胸中贫乏。比喻学问浅少。

【腹居郡】:1.位于中心地区的郡县。

【腹里】:1.犹内地。元时为对中书省直辖地区的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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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雪四字成语解释

全文共 16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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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飞舞:雪花在天空中飞舞。比喻雪花飘落情景,像跳舞一样。

2、雪花透亮:形容雪花白透。

3、迎风冒雪:顶着寒风,冒着大雪。常形容旅途艰辛。

4、漫天风雪:漫天,满天。满天风雪。形容风雪很大,弥漫了天空。

5、萤窗雪案:形容刻苦读书。

6、白雪皑皑:形容雪花堆积了很多。

7、雪舞轻扬:形容雪花飞舞。

8、冰天雪地:形容冰雪漫天盖地。

9、冰消雪融:冰雪开始融化。

10、轻舞飞扬:形容雪花轻轻飞扬。

11、雪意涔涔:雪花不止下。

12、玉树琼枝:白雪覆盖树。

13、茸茸雪片:必须雪花软绵。

14、纷纷扬扬:形容雪、花等多而杂乱地在空中飘舞。

15、大雪封山:是雪很大很大,把山都掩埋起来了。比喻雪下得很大,积雪很厚。

16、大雪盈尺:形容雪堆积很厚。

17、冰冻三尺:形容雪多,且厚。

18、雪雾弥漫:带雪大雾漫开。

19、风雪交加:暴风雪一齐袭来。形容天气十分恶劣。

20、银装世界:形容雪花堆积了整个世界。

21、粉装玉砌:冰雪覆盖万物,像是玉雕。

22、大雪茫茫:雪很大,且多。

23、洁白无暇:形容雪花洁白没有杂质。

24、白雪飘扬:形容雪花飞扬。

25、玉琢银装:形容雪覆盖大地。

26、雪花飞舞:雪花落下,像跳舞一样飞扬。

27、银装素裹:形容雪花覆盖着万物。

28、瑞雪纷飞:吉祥雪花飞洒漫天。

29、冰封雪飘:冰铺满地,雪花飞舞。

30、云起雪飞:如云兴起,如雪飘飞。

31、雪飘如絮:飞散雪花像柳絮一样。

32、狂风暴雪:狂风:很大风。:暴:肆虐。雪:下雪。形容风大,雪肆虐地下着。也形容冬天环境恶劣。亦比喻猛烈声势或处境险恶。

33、银装素裹:形容雪后一片白色世界。银、素:白色。裹:包。从上到下没有一点彩色,非常素洁,干净,一般用来形容下雪后美丽景致。

34、晶莹剔透:形容雪花晶莹可爱。

35、白雪阳春:指高雅艺术。

36、漫天飞雪:雪飞扬了满天都是。

37、冰凝雪积:形容冰雪堆积。

38、堆银彻玉:形容雪堆。

39、大雪封山:大雪封住了山。

40、漫天雪花:漫天,满天。漫天都是飞舞雪花。比喻雪很大。

41、山舞银蛇:山岭好像银白色蟒蛇在飞舞。

42、雪花飘飘:描写下雪时,雪花飘落下来时情景。

43、风雪之夜:风雪交加夜晚。

44、雪碗冰瓯:形容碗、盆器皿洁白干净。也比喻诗文清雅。

45、银粉玉屑:形容雪花。

46、瑞雪飞舞:吉祥雪花飞洒漫天。

47、大雪纷飞:雪片大量飘落样子。形容雪下得大。

48、白雪飘扬:白色雪花扬洒在空中。

49、银花珠树:形容书上堆满了雪花。

50、冰天雪地:冰雪覆盖满天都是。

51、鹅毛大雪:形容雪花很大,像鹅毛一样。

52、弥天大雪:形容雪大。

53、雪窖冰天:到处是冰跟雪。指严寒地区。

54、冰天雪窑:到处是冰跟雪。指严寒地区。

55、雪晴美景:雪地上晴天,很美。

56、玉树琼枝:雪挂满了枝头。

57、银蝶飞舞:形容雪花飞舞。

58、风雪交加:有风又有雪。

59、雪化冰消:冰雪融化。

60、雪窖冰天:到处是冰跟雪。形容天气寒冷,也指严寒地区。

61、大雪纷飞:纷:多而杂乱。雪花大量飘落样子。形容雪下得大。

62、雪压冬云:即冬云压雪,指雪稠云低样子。

63、白雪晶莹:白雪晶莹剔透。

64、银光耀眼:形容雪花光洁,反射出来光芒很耀眼。

65、冰天雪窖:窖:收藏物品地下室。到处是冰跟雪。形容极为寒冷景象。

66、雪兆丰年:指冬天大雪是来年丰收征兆。

67、鹅毛大雪:像鹅毛一样雪花。形容雪下得大而猛。

68、洁白无瑕:洁白,指没有其它颜色污染白色。无瑕:指没有瑕疵(斑点)。原指纯白无斑点玉,现用来比喻没有缺点或污点。

69、万里雪飘:万里雪花飘。

70、原驰蜡象:高原上丘陵好像许多白象在奔跑。

71、梅雪争春:形容雪跟梅花。

72、玉鳞飞舞:形容雪花纷飞。

73、银霜满地:雪花铺了一地。

74、玉树银花:形容雪覆盖在树枝上。

75、雪花飘飘:雪花飘在空中。

76、白霜铺地:形容雪花铺满了地面。

77、晶莹如玉:形容雪白而亮像玉一样。

78、白雪皑皑:皑皑:洁白样子,多用来形容霜雪。洁白积雪银光耀眼。

79、银霜遍地:形容雪铺了一地。

80、雪虐风饕:又是刮风,又是下雪。形容天气非常寒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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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业精于勤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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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业精于勤,指学业精深造诣是由勤奋而得来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业精于勤

【汉语注音】:yè jīng yú qín

【成语出处】:唐.韩愈《进学解》:“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形容学业精深在勤奋。

【业精于勤的意思】:业:学业;精:精通;于:在于;勤:勤奋。学业精深造诣是由勤奋而得来的。

【业精于勤的近义词】:孜孜不倦、勤奋好学;

【业精于勤的反义词】:好吃懒做、一曝十寒;

【业精于勤的故事】

唐朝时期,赫赫有名的文学家韩愈是一位刚正不阿的官吏。因为直言敢谏得罪了皇帝和大臣,被贬职到边远的地方去做县令。多年后遇赦回京担任国子监博士,他对学生们说:“学业的精深决定于勤奋,懈怠就会荒废;事业的成功在于独立思考,随波逐流就要失败。‘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学生开诚布公地问:“老师,您名满天下,学业精深但并没有受到重用,你做国子监博士人微权轻,过着清苦的生活。业精了,行成了,又有什么意思呢?”韩愈直言不讳地说:“读书、做事只是为了过上富裕的生活、为了升官发财吗?司马迁是个学富五车的人,他受酷刑仍坚持完成著作《史记》;屈原被流亡直到自沉汩罗江,还关心着楚国兴亡。他们虽然身处逆境,却从不停止学习和思考,这不正是我们的榜样吗?”

【业精于勤例句】

李欣《老生常谈.业精于勤》:“古话说得好,‘业精于勤’……一个‘勤’字,道破了多少精通业务技术的奥秘。”

刘德桂《宣统皇帝》一:陈宝琛又一巴掌打在毓崇的面前:“你不懂得‘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的道理吗?忘了王爷的话了吗?”

【业精于勤造句】

作为一个正儿八经的生意人,他知道业精于勤的道理,否则他的生意也不会做得如火如荼了。

他之所以能够胸有成竹地拍板拿下销售量,正是因为他懂得业精于勤从而废寝忘食地学习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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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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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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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强烈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6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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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强烈

【读音】:qiáng liè

【强烈的意思】:①力量很大的。②鲜明突出,程度高。

【近义词】:①剧烈、猛烈。②深刻、鲜明

【反义词】:①微弱。②细微

【强烈造句】

1、强烈的台风毁坏了渔船、树木和房屋。

2、他俩的身高形成了强烈的对比。

3、阳光越是强烈的地方,阴影就越是深邃。

4、人会堕落,只是因为心里的欲望太强烈。

5、如果你的梦想还没有实现,说明你的渴望还不够强烈!

6、对的时间遇见对的人,不是强烈的动心,而是长久的安心。

7、再强烈的阳光,也不曾洞穿大地,有人的地方,就会有光与影。

8、强烈的自尊心隐藏着攻击性。

9、强烈的风吹走了我的雨伞。

10、强烈的地震,导致房屋倒塌。

11、昨天的阳光太强烈了,把我都晒黑了。

12、一场强烈的大火,燃烧了整片森林。

13、对一件东西的爱好是由知识产生的,知识愈准确,爱好也就愈强烈。

14、若是你的快乐感不再那么强烈,那么你的痛苦也一样不再那么揪心。

15、一遇到"不公平"的事件就强烈反弹的人,要么太自私,要么就是太傻。

16、不管人是不是处于放空状态,只要给予身体一个强烈的刺激,人的意志就会清醒。

17、我们对于一件事情知道的越少,就越容易形成判断,而且是越容易形成强烈的单纯判断。

18、孩子有时候能一眼看透本质。正是因为经验和阅历不足,孩子的本能更强烈些。

19、世间天才之所以为天才,固然由于具有伟大的创造力,而他的感受力也分外比一般人强烈。

20、强烈的刺激,终于让他发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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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基本解释

全文共 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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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动)尽量使出力量,多用于口语。

[构成]

动宾式:努|力

[例句]

努力工作。(作状语)

[同义]

竭力、尽力、极力、勤奋

近义词

奋斗、勤奋、发奋

反义词

松懈、懈怠

详细解释

◎ 努力 nǔlì

[make great efforts;try hard;exert oneself;take the trouble to] 尽量将力量使出来

努力钻研业务

勉力;尽力。《汉书·翟方进传》:“ 蔡父 大奇其形貌,谓曰:‘小史有封侯骨,当以经术进,努力为诸生学问。’”古乐府《长歌行》:“少壮不努力,老大乃伤悲。”《太平广记》卷三三一引 唐 牛肃 《纪闻·薛直》:“ 直 已先至家,呼妻与别……但言努力,復乘马出门,奄然而殁。” 曹禺 《雷雨》第一幕:“我以为这些人替自己的一群人努力,我们应当同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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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数字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21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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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成名 原指一旦中了科举就扬名天下。后指一下子就出了名。

一龙一蛇 比喻人的处藏或出或处,或显或隐,随着情况的不同而变更。

一秉至公 秉:掌握、主持;至:极、最。办事一切都出于公心。形容大公无私。

一抔黄土 一抔:一捧。一捧黄土。借指坟墓。现多比喻不多的土地或没落、渺小的反动势力。

一发千钧 发:头发;钧:古代的重量单位,合三十斤。危险得好象千钧重量吊在一根头发上。比喻情况万分危急。

一人传虚,万人传实 虚:不确实,指无中生有的事。本来没有的事,传的人多了,就信以为真。

一鳞一爪 原指龙在云中,东露一鳞,西露半爪,看不到它的全貌。比喻零星片段的事物。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一个浪头尚未平复,另一个浪头又掀起了。比喻事情进行波折很多,一个问题还没有解决,另一个问题又发生了。

一吟一咏 指吟诗作赋。

一枕黄梁 原比喻人生虚幻。后比喻不能实现的梦想。

一差二错 可能发生的意外或差错。

一举一动 指人的每一个动作。

一分为二 哲学用语,指事物作为矛盾的统一体,都包含着相互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通常指全面看待人或事物,看到积极方面,也看到消极方面。

一个萝卜一个坑 比喻一个人有一个位置,没有多余。也形容做事踏实。

一客不烦二主 一个人全部承担,或由一个人始终成全其事。

一马当先 原指作战时策马冲锋在前。形容领先。也比喻工作走在群众前面,积极带头。

一钱不落虚空地 比喻丝毫不浪费。

一隅之见 见:见解。偏于一方面的见解。

一表人才 表:指外貌。形容人容貌俊秀端正。

一介不取 一介:一粒芥菜子,形容微小。一点儿小东西也不拿。形容廉洁、守法,不是自己应该得到的一点都不要。

一瓣心香 心香:旧时称中心虔诚,就能感通佛道,同焚香一样。比喻十分真诚的心意(用在祝愿)。

一挥而就 挥:挥笔;就:成功。一动笔就写成了。形容写字、写文章、画画快。

一诺千金 诺:许诺。许下的一个诺言有千金的价值。比喻说话算数,极有信用。

一弹指顷 手指一弹的时间。比喻时间极短暂。

一锤定音 比喻做事干脆,说了算数。

一夫当关,万夫莫开 意思是山势又高又险,一个人把着关口,一万个人也打不进来。形容地势十分险要。

一官半职 泛指官职。

一不扭众 一个人难违反众人的意见。

一片汪洋 形容水面辽阔,水势浩大。

一日之雅 雅:交往。指短暂的交往。指交情不深。

一股脑儿 通通。

一模一样 样子完全相同。

一笔勾销 把账一笔抹掉。比喻把一切全部取消。

一盘散沙 比喻力量分散,没有组织起来。

一日万里 比喻行动非常迅速。

一唱三叹 一个人领头唱,三个人和着唱。原指音乐和歌唱简单而质朴。后转用来形容诗婉转而含义深刻。

一匡天下 匡:纠正;天下:原指周天子统治所及的地方,即整个中国。纠正混乱局势,使天下安定下来。

一败如水 形容军队打了大败仗,象水泼到地上那样不可收拾。

一身两役 一个人做两件事。

一手独拍,虽疾无声 疾:急速,猛烈。比喻一个人或单方面的力量难以办事。

一瞑不视 瞑:闭眼。闭上眼睛,不再睁开。指死亡。也指逃避现实。也可形容不怕牺牲。

一发破的 发:射出;的:箭靶的中心。一箭就射中箭靶中心。比喻一下子就击中目标或一句话就击中要害。

一帆风顺 船挂着满帆顺风行驶。比喻非常顺利,没有任何阻碍。

一轨同风 车轨相同,风俗一致。比喻国家统一。

一成一旅 成:古时以方圆十里为一成;旅:古时以兵士五百人为一旅。形容地窄人少,力量单薄。

一反常态 完全改变了平时的态度。

一干人犯 指罪犯和有关的人。

一窝蜂 一个蜂巢里的蜂一下子都飞出来了。形容许多人乱哄哄地同时说话或行动。

一觞一咏 觞:古代盛酒器,借指饮酒;咏:吟诗。旧指文人喝酒吟诗的聚会。

一心一德 大家一条心,为一个共同目标而努力。

一长两短 指意外的灾祸或事故。

一见钟情 钟:集中;钟情:爱情专注。旧指男女之间一见面就产生爱情。

一举两得 做一件事得到两方面的好处。

一面之词 争执的双方中一方所说的话。

一体同心 一体:一个整体;同心:齐心。比喻关系密切,共同一心。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一个人得道面仙,全家连鸡、狗也都随之升天。比喻一个人做了官,和他有关系的人也都跟着得势。

一扫而空 一下子便扫除干净。比喻彻底清除。

一动不如一静 没有把握或无益的事,还是不做为好。比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一寒如此 一:竟然;寒:贫寒。竟然穷困到这样的地步。形容贫困潦倒到极点。

一尺水十丈波 比喻说话夸张,不真实。

一蛇两头 比喻阴险凶恶的人。

一家眷属 眷属:家属,亲属。比喻出于同一流派。

一笔抹煞 抹煞:勾销。画一笔,全部抹掉。比喻轻率地把成绩、优点全部否定。

一步一鬼 走一步路就好象碰到一个鬼。形容遇事多疑。

一命呜呼 呜呼:叹词,古代祭文末多有此词,后即以此为死亡的代称。指人死亡。

一把死拿 比喻因循守旧,不肯变通。

一簧两舌 比喻胡言乱语。

一波三折 原指写字的笔法曲折多变。现比喻文章的结构起伏曲折。也比喻事情进行中意外的变化很多。

一本万利 本钱小,利润大。

一表非凡 表:外貌;凡:平凡。形容人容貌俊秀又有精神。

一决雌雄 雌雄:比喻胜负、高下。决一胜负,比个高下。

一无所得 什么也没有得到。形容毫无收获。

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蔽:遮。一片树叶挡住了眼睛,连面前高大的泰山都看不见。比喻为局部现象所迷惑,看不到全局或整体。

一触即发 触:碰;即:就。原指把箭扣在弦上,拉开弓等着射出去。比喻事态发展到了十分紧张的阶段,稍一触动就立即会爆发。

一家之计 指一夫一妻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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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无题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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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无题诗,我们会想到李商隐。关于无题诗还有哪些知识是我们需要掌握的呢?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国古代诗歌中,常常标有"无题"为题的诗篇。无题胜有题,之所以用"无题"作题目,是因为作者不便于或不想直接用题目来显露诗歌的主旨。这样的诗,往往寄托着作者难言的隐痛,莫名的情思,苦涩的情怀,执著的追求等。无题诗有五言无题诗、七言无题诗等。

一.李商隐用无题为名的爱情诗,称无题诗。无题诗具有“朦胧”的特点,旨意隐秘。

二.无题诗的范围,一般认为是作者抒写不原明言的生活遭遇或思想感情的诗篇。包括以《无题》为题的十五首,和以句首二字为题“准无题”近三十首。主要包括两种,即寄托说和爱情说。

李商隐无题诗的内容和特征:晚唐诗人李商隐最为人传诵的,是他以无题为名的爱情诗,他的无题诗具有“朦胧”的特点,旨意隐秘。关于无题诗的内容和作意,主要说法有两种,即寄托说和爱情说。一.无题诗多数与爱情有关,有的寄托痕迹比较明显,有的则似有似无。抒写的是交织着希望和失望的悲剧性爱情和爱情心理。一些无题诗,在爱情篇章中融入对社会人生的清凉体验、和那种恍惚不定、总是有所失的情感,如《无题二首》“凤尾香罗薄几重”写青年女子与对方邂逅,渴望相间而不得的心情,可能寄寓了作者落拓不遇的感伤。二.善于运用比兴象征手法写爱情生活中的种种感受,十分注意比兴本身形象的鲜明、生动、完整,力求其既富于生活感受,又具有启发性,创造出交织着希望与失望、令人目眩神迷的带有伤感情调的情诗之美。如《无题二首》“昨夜星辰昨夜风”两心相应一点通,但徒留羡慕不已的回忆而已,非常的失意怅惘。《无题》“相间时难别亦难,东风无力百花残”,伤别复伤春,明知别后会合无望,仍痴心不改、这种执著于苦恋的怨旷之情,已近于爱情绝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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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形容天气炎热的成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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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流浃背】——天气非常的热,出汗非常的多,汗水流的满背都是。这个词语除了形容天气热以外,还可以用来形容人的心里非常的恐惧或非常的害怕。现也形容出汗很多,背上的衣服都湿透了。

【挥汗如雨】——出汗就好像下雨一样,哈哈这天得热成什么样了啊。形容天热出汗多。

【遍体生津】----吓得浑身是汗,遍体生津(这个词语和天气炎热关系不大,顶个数吧)

【骄阳似火】——强烈的阳光好像烈火一样。形容天气非常炎热。

【浮瓜避暑】——暑日消暑的乐事。见“浮瓜沉李”。

【五黄六月】——指农历五、六月间天气最炎热的时候。

【挥汗成雨】——挥:洒,泼。形容人多。用手抹汗,汗洒下去就跟下雨一样,也形容出汗多。

【夏日炎炎】——夏天阳光强烈,十分炎热。

【烈日当空】——炎炎的太阳高高地挂在天上,比喻天气炎热。

【热不可耐】——用来形容天气非常非常的热,简直无法让人去忍受了。

【五黄六月】——指阴历五、六月间天气最炎热的时候。

【汗如雨下】——汗珠像下雨似的往下掉。形容出汗很多。

【火伞高张】——比喻烈日当空。如:夏日炎炎,火伞高张。近义烈日当空。火伞:比喻夏天太阳酪烈;

【赫赫炎炎】——形容炎热炽盛的样子。[出自]《诗经·大雅·云汉》:“旱既大甚,则不可沮,赫赫炎炎,云我无所..

【大汗淋漓】——淋漓:液体湿湿地淌下,即流滴的样子。形容因运动或体力劳动,天气炎热等导致出了很多汗。

【吴牛喘月】——吴地炎热的时候较长,水牛怕热,见月亮以为是太阳,就害怕得不断喘气。后比喻因疑心而害怕。也用以形容天气酷热。

【焦金烁石】——天气热的可以使金石熔化为枯焦。用来形容天气酷热。

【椅席炙手】——家里的椅子、席子用手摸上去都觉得烫手,这个四字词语是用来形容天气炎热的。

【流金铄石】——铄、流:熔化。形容天气酷热,好像金石都要熔化。

【夏日可畏】——象夏天酷热的太阳那样使人可怕。比喻为人严厉,令人畏惧。

【烈日炎炎】——形容夏天阳光强烈。也可称“赤日炎炎”。

夏日炎炎——夏天阳光强烈,十分炎热。

烈日炎炎——形容夏天阳光强烈。也可称“赤日炎炎”。例:“烈日炎炎似火烧”。

皎阳似火——皎:白而亮。太阳像火一样燃烧。多形容夏日的炎热。

赫赫炎炎——形容炎热炽盛的样子。

骄阳如火——像火一样的阳光。形容天气非常热。亦作 骄阳似火

炎炎夏日——非常炎热的夏天。如:炎炎夏日海滩上到处都是戏水的人潮。

炎阳炙人——炙:烤。指炎热的太阳照射在身上,好像烤火一般热。形容非常酷热。

烈日当空——炎热的太阳高挂天空。形容天气酷热。近义 火伞高张

狂风烈日——强风猛烈而酷热的天气。如:古代骆驼商队行经戈壁,常需忍受狂风烈日的恶劣天候。

吴牛喘月——《太平御览》卷四引《风俗通》:“吴牛望见月则喘,使(彼)之苦于日,见月怖喘矣。”吴牛:指产于江淮间的水牛。意思是,吴地炎热的时候较长,水牛怕热,见月亮以为是太阳,就害怕得不断喘气。后比喻因疑心而害怕。也用以形容天气酷热。唐•李白《丁都护歌》:吴牛喘月时,拖船一何苦。

火伞高张——比喻烈日当空。如:夏日炎炎,火伞高张。近义 烈日当空

流金铄石——铄、流:熔化。形容酷热天气炎热的成语,好象金石都要熔化。《楚辞•招魂》:“十日代出,流金铄石些。”亦作 铄石流金 烁石流金 烁玉流金 例:“炎炎火日当天,烁石流金之际,只得赶早凉而行。”(《水浒》二十七回)

五黄六月——指农历五、六月间天气最炎热的时候。

浮瓜沉李——三国•魏•曹丕《与朝歌令吴质书》:“浮甘瓜于清泉,沉朱李于寒冰。”后以“浮瓜沉李”比喻夏日的一种生活景象。浮沉於水中的瓜、李,是夏天清凉可口的食物。亦作 浮瓜避暑 沉李浮瓜。

浮瓜避暑——暑日消暑的乐事。见“浮瓜沉李”。

热不可耐——形容非常热,令人不可忍受。

绿树成荫——树木枝叶茂密,遮住了阳光。正是盛夏季节。

椅席炙手——椅子、席子摸着烫手,形容天气炎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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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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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勇气,有胆量。《庄子·徐无鬼》:“筋力之士矜难,勇敢之士奋患。”《史记·刺客列传》:“至 齐 , 齐 人或言 聂政 勇敢士也,避仇隐於屠者之閒。” 清 魏源 《陶文毅公神道碑铭》:“天子震悼,詔以公任事勇敢,不避嫌怨,堪式百辟。” 沉从文 《从文自传·我所生长的地方》:“城乡全不缺少勇敢忠诚适于理想的兵士,与温柔耐劳适于家庭的妇女。”

(2).指勇敢的人。《汉书·赵敬肃王彭祖传》:“ 彭祖 上书冤讼 丹 ,愿从国中勇敢击 匈奴 ,赎 丹 罪。”《周书·侯植传》:“ 植 乃散家财,率募勇敢,讨贼。” 清 刘献廷 《广阳杂记》卷五:“募勇敢,练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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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捧腹大笑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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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捧腹大笑形容遇到极可笑之事,笑得前俯后仰不能抑制的样子。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捧腹大笑

【汉语注音】:pěng fù dà xiào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日者列传》:“司马季主捧腹大笑曰:‘观大夫类有道术者,今何言之陋也,何辞之野也!今夫子所贤者何也?所高者谁也?今何以卑汙长者?’”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状语;中性成语;指笑声,亦作“捧腹大喜”。

【捧腹大笑的意思】:捧:抱着;腹:肚子;笑痛肚子,不得不捧住腹部。形容遇到极可笑之事,笑得前俯后仰不能抑制的样子。

【捧腹大笑的近义词】:令人喷饭、开怀大笑、令人捧腹、抚掌大笑、朗声大笑;

【捧腹大笑的反义词】:号啕大哭、泣不成声、痛哭流涕;

【捧腹大笑的故事】

西汉时期,有很多长期依靠占卜为生的人在长安城里混,这中间有一个名叫司马季之的人名气很大,他的水平被很多人认可。有一次贾谊跟宋忠结伴步行到东市,正好碰到司马季之在跟弟子谈阴阳凶吉跟日月运行,司马季之的理论很快引起了贾谊和宋忠的注意,他们觉得司马季之所说的蛮有道理,他们问司马季之:“你是位才高八斗的人,却为何在这市井做这微乎其微低贱的事情呢?”司马季之听完以后捧腹大笑道:“你二人看起来文质彬彬,可说的话却为何像目不识丁人般的粗罢,你们认为什么是高贵呢?”贾谊回答道:“达官贵人自然是高贵的,有点儿能耐的人都想做官,你这样学富五车的人不想着做官却在这儿班门弄斧获取钱财,何不为低贱哪。”司马季之马上回应道:“你所谓的那些官员们一个个趋炎附势,如社鼠猛狗般互相勾结,欺上瞒下,只知道吃喝玩乐,尔虞我诈,把国家弄得一塌糊涂,这样的人可谓是恶贯满盈,哪里谈得上高贵呢?”贾谊跟宋忠听了也知道他也是实事求是,也就无话可说了。

【捧腹大笑例句】

《文汇报》1984.05.13:“姚依林副总理一见冰心老人便说:‘冰心同志,我从小就读过你的《寄小读者》,写得好哇!’她却不无风趣地说:‘那你早就中了我的流毒喽!’”

【捧腹大笑造句】

他的长相就滑稽得让人拍案叫绝,人也很幽默,一开口便让大家捧腹大笑。

七龙珠是一部能够让人捧腹大笑的漫画,在一段时间里我都如饥似渴的看它的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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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噤若寒蝉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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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噤若寒蝉比喻有顾虑不敢说话。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噤若寒蝉

【汉语注音】:jìn ruò hán chán

【成语出处】:南朝.宋.范晔《后汉书.杜密传》:“刘胜位为大夫,见礼上宾,而知善不荐,闻恶无言,隐情惜己,自同寒蝉,此罪人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补语;重点在于因为害怕而不敢说话。

【噤若寒蝉的意思】:噤:闭着嘴巴不作声;寒蝉:深秋的知了;像深秋冷天的知了一样,因为寒冷就不再鸣叫。比喻有顾虑不敢说话。

【噤若寒蝉的近义词】:三缄其口、张口结舌、守口如瓶;

【噤若寒蝉的反义词】:口若悬河、畅所欲言、侃侃而谈;

【噤若寒蝉的故事】

东汉末年,有位名叫杜密的人,他任太守期间为官清正廉洁、铁面无私,凡是触犯法律的人,无论是否宦官子弟他都会依法惩治,绝不手软。而且,他还很爱惜人才,只要是能为国为民作项献的人,他都会设法推荐提拔。有一个叫郑玄的小官就是由他推荐到太学里深造,最后成为著名的经学家。后来,杜密因为参加打击宦官集团的斗争中,得罪了权贵,被革职罢官,回颍川老家种田去了。尽管杜密被罢了官,但是仍然关心着国家大事,与地方官畅谈天下大事,还会向他们推荐有贤才的人。不久,他的同乡刘胜也告老还乡,可是刘胜是个不喜欢多管闲事的人,退了职就不再过问政事,与杜密迥然相反,闭门谢客。当地的官吏为此对杜密说:“刘胜是清高之士呀,公卿屡次推举他任职,他都拒绝了。”杜密说:“刘胜这样的人应当为国为民多做些事情,,但是他做官的时候我就知道这个人了。地位高,俸禄多,见到好人不举荐,见到坏人不揭露,就像秋天的蝉一样,经常闭口不言,只求明哲保身,对国家毫不尽力,这种人又有什么可称赞的呢?”生活中也有许多这样只求保全自己什么都不管的人。如果人人都像这样,社会将不能正常运转下去。

【噤若寒蝉例句】

刘锡诚《郭祥性格琐谈》:“由于‘四人帮’的毒害,使有些作者一提到爱情描写就噤若寒蝉,谈虎色变。”

马识途《夜谭十记》第五记:“这种千奇百怪的事,从此在公开的场合,大家都噤若寒蝉。”

【噤若寒蝉造句】

那个时期对于开发商恶意拆迁的行为,很多人迫于他们的势力而噤若寒蝉,忍气吞声。

他的妻子因为长得太漂亮被地方上的土豪强行占有,他无能为力只好噤若寒蝉,等待时机再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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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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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漆黑 qīhēi

[pitch-black] 非常黑暗的;非常黑的

漆黑的夜

(1).谓极暗无亮光。 唐 孙樵 《祭梓潼神君文》:“涷雨如泣,滑不可陟,满眼漆黑,索途不得。” 宋 陆游 《夜坐闻湖渔歌》:“短檠油尽固自佳,坐守一窗如漆黑。”《红楼梦》第三四回:“ 晴雯 走进来,满屋漆黑,并未点灯, 黛玉 已睡在牀上。” 冰心 《离家的一年》:“晚上他又难受起来,卧下也睡不着,翻来覆去的,满屋漆黑。”

(2).颜色极黑。 宋 苏轼 《赠潘谷》诗:“布衫漆黑手如龟,未害冰壶贮秋月。”《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四回:“上院的时候,先把乌鬚药拿头髮染的漆黑。” 冰心 《两个家庭》:“漆黑的眼睛,绯红的腮颊,不问而知是闻名未曾见面的侄儿 小峻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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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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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凋谢 diāoxiè

(1) [wither and fall]∶草木花叶枯落

花瓶里的旧花凋谢了

(2) [die of old age]∶比喻老年人死亡

朋友日凋谢,存者逐利移。——唐· 韩愈《寄崔二十六立之》

(1).草木花叶脱落。 康濯 《水滴石穿》第五章:“她是不是看到那四外的石头边上也长满了野花,而那些野花却已经在开始凋谢,因而有什么感慨?” 碧野 《金鸡菊》:“﹝金鸡菊﹞从春天到秋天,开了一拨又一拨,好象金鸡展翅,永不凋谢。”

(2).死亡。多指老年人。 唐 韩愈 《寄崔二十六立之》诗:“朋交日凋谢,存者逐利移。” 前蜀 韦庄 《思归》诗:“旧里若为归去好? 子期 凋谢 吕安 亡。” 明 宋濂 《普福法师天岸济公塔铭》:“ 钱唐 诸名山,以耆旧凋谢,唯师一人岿然如 鲁 之 灵光 。” 清 宣鼎 《夜雨秋灯录·忠魂入梦》:“当日仓卒捐躯,既无碑誌,又无祠宇,老成凋谢,史册不书,殊寂寞耳。” 孙犁 《秀露集·夜思》:“年老者逐渐凋谢,年少者有待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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