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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发代首的解释【汇编20篇】

掌握更多的形容风的词语可以帮助我们在写作之路上走的更加顺畅哦!下面请看形容风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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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秋天的四字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14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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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有关秋天的四字词语,各位同学都可以进行学习与积累。下面是描写秋天的四字词语和解释,供各位阅读和参考。

1、一叶知秋

1)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淮南子·说山训》:“见一叶落而知岁之将暮。”

2)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同义:一叶落知天下秋 、一叶报秋、 叶落知秋、 落叶知秋

2、梧桐一叶落

梧桐落叶最早,故以之表示秋天来临。后亦以比喻事物衰落的征兆。

3、西风落叶

秋风吹,树叶纷纷下。形容秋天的景象。现多比喻人或事物已趋衰落的情景。例:“蚂蚁缘槐夸大国,蚍蜉撼树谈何易。正西风落叶下长安,飞鸣镝。”毛泽东词《满江红·和郭沫若同志》

4、西风残照

秋天的风,落日的光。比喻衰败没落的景象。多用来衬托国家的残破和心境的凄凉。语本唐·李白《忆秦娥》:“乐游原上清秋节,咸阳古道音尘绝。音尘绝,西风残照,汉家陵阙。”

5、橙黄橘绿

指秋季景物。宋·苏轼《赠刘景文》:“一年好景君须记,最是橙黄橘绿时。”

6、金风飒飒

金风:指秋天的风。古时以阴阳五行解释季节,秋为金。飒飒:风声。例:那时正是将近仲秋天气,金风飒飒,玉露泠泠。(《儿女英雄传》第四回)

7、金风送爽

金风:指秋天的风。秋风带来了凉意。

例:金风送爽,凉露惊秋。(鲁迅《述香港恭祝圣诞》)

8、金风玉露

指秋天的景物。唐·李商隐《辛未七夕》诗“由来碧浪银河畔,可要金风玉露时。”

9、秋月春风

秋天的月亮,春天的花朵。比喻良辰美景、美好岁月。唐·白居易《琵琶行》:“今年欢笑复明年,秋月春风等闲度。”

亦作秋月春花:“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南唐·李煜《虞美人》)

10、秋高气爽

形容秋季天空明净,气候凉爽宜人。唐·杜甫《崔氏东山草堂》:“爱汝玉山草堂静,高秋爽气相鲜新。”

例:

亦作秋高气肃

天高气清 天高气爽

天高气清天高气爽 天高云淡

天高:天空高远广大。天气清朗,多用於秋天。例:“野旷沙岸净,天高秋月明。”

11、桂子飘香

中秋前后桂花开放,散发馨香。语出唐·宋之问《灵隐寺》诗:“桂子月中落,天香云外飘。”

12、霜天红叶

红叶:槭、枫等树叶,秋时变为红色,故称为红叶。

霜天:严寒的天气。

17、秋阳杲杲

盛暑炙热的太阳。周代以国历的十一月为正月,七、八月秋季开始,时值国历五、六月,正当盛暑。

秋阳:秋天的太阳。如:成熟的麦穗在秋阳的照射下闪耀着金光。

17、丹枫迎秋

丹枫:枫叶到秋天会变红,故称为丹枫。唐·李商隐《过楚宫》:巫峡迢迢旧楚宫,至今云雨暗丹枫。

17、红衰翠减

红:指花;翠:指绿叶。红花衰败,绿叶减少。形容春尽花残或初秋百花凋谢的景象。宋·柳永《八声甘州》:“渐霜风凄紧,关河冷落,残照当楼,是处红衰翠减,苒苒物华休。”

16、秋行夏令

令:时令。时已秋季,还在做夏令的事。指不合时令。鲁迅《阿q正传》第八章:“但现在是暮秋,所以这‘秋行夏令’的情形,在盘辫家不能不说是万分的英断,而在未庄也不能说无关于改革了。”17、春华秋实

华: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例:“春华秋实,没有那浩荡的春风,又哪里会有这满野秋色和大好的收成呢?”(峻青《秋色赋》)

17、林寒涧肃

秋冬间林木凋零、涧水枯落的景象。秋风萧萧

萧萧:形容风声或马叫声等。

18、秋风萧瑟

萧瑟:形容风吹树木的声音。

19、秋风瑟瑟

瑟瑟:形容轻微的声音。

20、秋风瑟缩

瑟缩:身体因寒冷、受惊等而蜷缩或兼抖动。

21、秋风落叶

秋风扫尽了落叶。比喻一扫而光,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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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为所欲为词语解释

全文共 11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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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周纪威烈王二十三年》:“子乃为所欲为,顾不易耶?何乃自苦如此?求以报仇,不亦难乎?”《隋书·天文志上》:“所以准验辰历,分考次度,其于揆测,唯所欲为之者也。”以下是为所欲为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成语】: 为所欲为

【拼音】: wéi suǒ yù wéi

【解释】: 为:做。本指做自己想做的事。后指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出处】: 《资治通鉴·周纪威烈王二十三年》:“子乃为所欲为,顾不易耶?何乃自苦如此?求以报仇,不亦难乎?”《隋书·天文志上》:“所以准验辰历,分考次度,其于揆测,唯所欲为之者也。”

【举例造句】: 他们满以为有了如此强大精良的武器,就可以在别人的国土上横行霸道、为所欲为。峻青《不尽巨涛滚滚来》

【拼音代码】: wsyw

【近义词】: 随心所欲、胡作非为

【反义词】: 安分守己

【用法】: 作谓语、宾语、状语;指随心所欲

【英文】: get away with blue murder

用为所欲为造句

1、在父母宠爱下的我,总以为可以为所欲为,夺走了小伙伴的玩具,对长辈不理不睬,甚至故意地搞破坏。

2、每个人都是国王,都可以在自己的世界里嚣张跋扈为所欲为。

3、如果一个人过于为所欲为,那也是不行的,这样只会使人更加放肆,在社会必然没有立足之地,我不想这样。

4、这帮可恶的强盗,在中国的领土上任意破坏为所欲为。

5、宪法赋予了公民权利,并非让我们为所欲为,而是提供一个最高的行为准则。

6、小时候,总认为父母含辛茹苦的养育我是理所应当的,总跟父母又吵又闹;渐渐长大了,以为翅膀硬了,可以为所欲为就更加放肆。

7、现实世界中,往往存在这么两种国家,一种是耀武扬威横行霸道为所欲为出尔反尔式的,一种是尊重他国平等互利友好协商言而有信式的。

8、公路上,车很少,几乎没有人可以在公路上四处行走,为所欲为。

9、自己深知某些事情深深刺痛了她的心,可自己还是为所欲为,全然不顾。

10、沉迷网络的数不胜数;违法犯罪的人越来越多;而那吸毒的人也更加为所欲为……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满足那一时的欲望。

11、这老鼠兵团在仓库里为所欲为。

12、然而,倘若不相信人世间有任何神圣价值,无恶不作、为所欲为,这个人就与禽兽无异了。

13、这帮可恶的侵略者,在中国的领土上横行霸道为所欲为,真是丧心病狂!

14、自己曾一而再、再而三的与父母顶撞,一切都按照自己的意愿为所欲为。

15、因为受游戏的影响,我变得为所欲为。

16、所以我爱刮到哪儿,就到哪儿为所欲为。

17、到最后,日本更是大肆进攻我们国家,在我们的国土上为所欲为杀人放火抢劫无恶不作。

18、意思是,无论做什么事都都要按照一定的要求规则去做,决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19、如果人人都为所欲为,那世界不就全乱了吗?

20、法鲁克在位的表现,就象一个被宠坏了的小孩子,一切为所欲为叫人伤透脑筋。

[为所欲为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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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千载难逢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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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千载难逢形容机遇十分难得与宝贵。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千载难逢

【汉语注音】:qiān zǎi nán féng

【成语出处】:唐.韩愈《韩昌黎全集.潮州刺史谢上表》:“宜定乐章,以告神明,东巡泰山,奏功皇天,具著显庸,明示得意,使永永年代,服我成烈,当此之际,所谓千载一时不可逢之嘉会。”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分句;含褒义;主要强调机会难逢,极难碰到。

【千载难逢的意思】:载:年;逢:遇到、碰到。一千年也难得遇到这样的一次机会。形容机遇十分难得与宝贵。

【千载难逢的近义词】:千载一时、百年不遇、千载一遇;

【千载难逢的反义词】:唾手可得、司空见惯、俯拾皆是;

【千载难逢的故事】

唐朝时期,宪宗皇帝非常信佛,有一次他准备把一个寺院里的一块释迦牟尼的遗骨弄到宫里来。韩愈当时是刑部侍郎,他觉得唐宪宗这样做非常不好,于是他上了《谏迎佛骨表》的奏章表示反对。唐宪宗看了奏章后恼羞成怒气得想置韩愈于死地。幸好宰相极力说情最后韩愈被贬到潮州去当刺史。后来唐宪宗对前朝的一些不好的政策进行了改革,在国家治理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这时侯韩愈又写了奏章《潮州刺史谢上表》,恭维宪宗皇帝是个明主,还建议宪宗皇帝到泰山去做“封禅”大典,以此表明自已认为宪宗皇帝是位杰出帝王的态度。韩愈在表中还透露出自已很想参加这样千载难逢的“封禅”典礼的心理,失去这样的机会将会是遗憾终生。宪宗皇帝认为韩愈是个敢讲敢说的人,后来他又把韩愈调回了京城任吏部侍郎一职。

【千载难逢例句】

南朝梁.萧子显《南齐书.瘐杲之传》:“臣以凡庸,谬徼(侥)昌运,奖擢之厚,千载难逢。”

清.阿蒙《断袖篇.木工子》:“沉思良久,復偃卧其侧,周身玩视,慨然曰:‘如此佳儿,千载难遇。’”

清.李汝珍《镜花缘》第四十一回:“天下竟有如此奇事!怪不得叔叔说是我们闺中千载难逢际遇,真是旷古少有。”

萧乾《未带地图的旅人》第一十一:“眼看第战场就要开辟了,这可是千载难逢的机会啊!”

【千载难逢造句】

在国际奢侈品刚进入中国的时侯,他抓住了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狠狠的赚了一把。

丈夫好不容易可以去巴黎出一次差,她赶紧利用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叫他买了好多国际品牌的奢侈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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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详细解释

全文共 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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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发 bàofā

(1) [burst out;break forth]∶有火药或爆炸物的物件,因爆炸而破裂飞散

火山爆发(指火山内部岩浆突然冲破地壳,向四处迸出)

(2) [burst into]∶突然发作;突然发生

院子里爆发出一片欢呼声

(1).火山内部的岩浆突然冲破地壳,向四外迸出。 巴金 《灭亡》十四:“他终于能够咬紧牙齿以极痛苦的忍耐,把他底像一座就要爆发的火山一样的激情镇压下去了。” 曹禺 《雷雨》第一幕:“他的眼神同声音,还正是和他的妹妹一样年轻,一样地热,都是像火山要爆发,满蓄着精力的人物。”

(2).炸开。 郭沫若 《北伐途次》九:“在一处山凹处看见了一处地雷爆发过的地方,地上溅的血还是鲜红的,没有凝集。” 欧阳予倩 《李秀成》第五幕:“地雷爆发,城墙炸崩以后,妖兵就像潮水一般的进了城,到处放火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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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向外国朋友解释亡羊补牢这个成语的寓意英语作文

全文共 7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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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Carl,

I am happy to know that you are getting along well with your Chinese.Its quite natural that you should have difficulties with Chinese idioms, because their meanings are so much different from their apparent meanings.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the idiom attached is that when the shepherd found his sheep missing because of the broken sheepfold , he was advised to mend it in time.Today, the moral of the idiom is that when you make a mistake and do something wrong, you should correct it as soon as possible.It is somewhat equal to an English phrase “Late better than never”.For example, you can use the idiom to encourage your friend to work harder to make up the time he has wasted.Hope you will make more progress!

Best regards!

Yours,

Li 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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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狡兔三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1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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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狡兔三窟比喻事先做好防患末然的工作,免得事到临头不知如何是好。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狡兔三窟

【汉语注音】:jiǎo tù sān kū

【成语出处】:西汉.刘向《战国策.齐策四》:“冯谖曰:‘狡兔有三窟,仅得兔其死耳;今君有一窟,未得高枕而卧也,请为君复凿二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贬义。

【狡兔三窟的意思】:窟:窝,洞穴;指狡猾的兔子有三个洞穴,藏身的地方有很多,以方便自已躲避灾祸。比喻事先做好防患末然的工作,免得事到临头不知如何是好。

【狡兔三窟的近义词】:移花接木、掩人耳目;

【狡兔三窟的反义词】:瓮中之鳖、坐以待毙;

【狡兔三窟的故事】

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一些达官贵人们喜欢结交三教九流的人做他的“门客”,给他出谋划策,并借此提高自己的声望,维持和巩固自己的地位。齐国国相孟尝君也结交了许多门客,他的名气越来越大,可是投靠他的门客也越来越多,靠他的收入已感到有些力不从心了,他想到薛地还有笔债已经很久没收上利息了,就想到了有位名叫冯谖的食客,此人足智多谋,聪明善辩,派他前往薛地收债是最佳人选。冯谖出发前问孟尝君需要买点什么东西回来。孟尝君想了想说:“你看我家缺什么,就买什么吧!”冯谖到了薛地,见大部分欠债者都是贫苦农户,少数有钱的还了利息,没钱都躲得无影无踪了,就以孟尝君的名义宣布还不起钱的,债款一笔勾消,还将各户的债务契约全部烧掉了,百姓们都对孟尝君感激涕零,到处颂扬他的美名。冯谖返回后,孟尝君问他买了什么。冯谖开诚相见地说:“您嘱咐我带你家缺少的东西,我看你财宝马匹美女应有尽有,就替您买了‘仁义’回来。”当孟尝君知道冯谖以他的名义免除了薛地的债务,虽然非常生气,却也是哑巴吃黄莲也无可奈何了。但从此冷淡了冯谖。事隔不久,齐王听信谗言罢免了孟尝君,孟尝君只好退居薛地。薛地百姓听说孟尝君来了,扶老携幼夹道欢迎。孟尝君这才恍然大悟,明白冯谖的苦心,连连向冯谖道谢。冯谖推心置腹地说:“狡猾的兔子尚且有好几个窝,您只有一个,怎么够呢?”后来,冯谖又用计,使得齐王恢复了孟尝君的相位。

【狡兔三窟例句】

清.黄小配《廿载繁华梦》第三十八回:“他们能够侵吞款项,预先在香港置产业,好比狡兔三窟,预为之谋。”

清.蒲松龄《聊斋志异.邵九娘》:“见柴曰:“汝狡兔三窟,何归为?”” 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三十八章:“这班富户狡兔三窟,富裕亲戚朋友众多,你就是把他们的粮食搜光,也饿不掉他们一颗大牙。”

【狡兔三窟造句】

有些老鼠只给自已打了一个洞,没有学会狡兔三窟,很容易就被一鼓作气消灭掉了。

俗话说得好,狡兔三窟,我们也要举一反三在生活中学会给自已留几条路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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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成语解释

全文共 3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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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推辞;谢绝。指对别人的邀请、赠与等;如果拒绝接受;就显得不恭敬。

成语出处:先秦 孟轲《孟子 万章下》:“‘却之却之为不恭’,何哉?”

成语简拼:QZBG

成语注音:ㄑㄩㄝˋ ㄓ ㄅㄨˋ ㄍㄨㄥ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却之不恭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常与受之有愧连用。

成语结构:紧缩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成语正音:之,不能读作“zī”。

成语辨形:恭,不能写作“公”。

近义词:盛情难却、受之有愧

反义词:置之不理

成语例子:我们觉得却之不恭,只好让他劳驾。(邹韬奋《经历 惨淡经营之后》)

英语翻译:It is impolite to decline.

日语翻译:辞退るのは失礼(しつれい)である

俄语翻译:и отказаться неуоно

其他翻译:le refuser serait manquer de respect

成语谜语:别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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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描写心情的词语带解释

全文共 16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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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眉飞色舞:色:脸色。表达人得意兴奋的样子。

2、神采飞扬:表达兴奋得意,精神焕发的样子。

3、眉开眼笑:眉头舒展,眼含笑意。表达高兴愉快的样子。

4、欢声雷动:欢笑的声音象雷一样响着。表达热烈欢乎的动人场面。

5、沾沾自喜:表达自以为不错而得意的样子。

6、心悦诚服:悦:愉快,高兴;诚:硬实。由衷地高兴,真心地服气。形容真心地服气或服从。

7、欢呼雀跃:高兴得象麻雀一样跳跃。表达非常欢乐。

8、兴高采烈:兴:原形容志趣,后形容兴致;采:原形容神采,后形容精神;烈:旺盛。原形容文章志趣高尚,言词犀利。后多表达兴致高,精神饱满。

9、喜出望外:形容因遇到意外的喜事,心中非常高兴。

10、喜气洋洋:洋洋:得意的样子。充满了欢喜的神色或气氛。

11、扬眉吐气:扬起眉头,吐出怨气。表达摆脱了长期受压状态后高兴痛快的样子。

12、喜形于色:形:表现;色:脸色。内心的喜悦表现在脸上。表达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

13、受宠若惊:宠:宠爱。因为得到宠爱或赏识而又高兴,又不安。

14、手舞足蹈:蹈:顿足踏地。两手舞动,两只脚也跳了起来。表达高兴到了极点。也手乱舞、脚乱跳的狂态。

15、酒酣耳热:酒酣:酒喝得很痛快。表达喝酒喝得正高兴的时候。

16、怡情悦性:怡:和悦愉快;悦:高兴,愉快。使心情舒畅愉快。

17、怡然自乐:怡然:喜悦的样子。表达高兴而满足。

18、喜出望外:望:希望,意料。由于没有想到的好事而非常高兴。

19、得意忘形:形:形态。表达高兴得失去了常态。

20、乐极生悲:高兴到极点时,发生使人悲伤的事。

21、乐乐陶陶:心情十分高兴的样子。

22、欣喜若狂:欣喜:快乐;若:好像;狂:失去控制。表达高兴到了极点。

23、大喜若狂:高兴得几乎发狂。

24、喜笑颜开:颜开:脸面舒开,形容笑容。表达心里高兴,满面笑容。

25、欢欣鼓舞:欢欣:欣喜;鼓舞:振奋。表达高兴而振奋。

26、乐不可支:支:撑住。快乐到不能撑持的地步。表达欣喜到极点。

27、冁然而笑:冁然:笑的样子。高兴地笑起来。

28、喜眉笑眼:喜在眉梢,笑在眼里。表达面带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29、惊喜若狂:表达又惊又喜,难以自持。

30、喜逐颜开:逐:追随;颜:脸面,面容。表达十分喜悦,满脸笑容。

31、喜上眉梢:喜悦的心情从眉眼上表现出来。

32、闻过则喜:过:过失;则:就。听到别人批评自己的缺点或错误,表示欢迎和高兴。形容虚心接受意见。

33、笑逐颜开:逐:追随;颜:脸面,面容;开:舒展开来。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表达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34、心旷神怡:旷:开阔;怡:愉快。心境开阔,精神愉快。

35、欢喜若狂:欢喜:高兴的样子。高兴得像发狂一样。

36、春风满面:春风:形容笑容。表达人喜悦舒畅的表情。表达和霭愉快的面容。

37、幸灾乐祸:幸:高兴。形容人缺乏善意,在别人遇到灾祸时感到高兴。

38、抚掌大笑:抚:拍。拍手大笑。表达非常高兴。

39、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表达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40、含笑九泉:九泉:地下深处,旧形容人死之后埋葬的地方。也作:“黄泉”。在九泉之下满含笑容。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

41、其乐融融:表达十分欢乐、和睦。

42、大喜过望:过:超过;望:希望。结果比原来希望的还好,因而感到特别高兴。

43、鼓舞欢忻:表达高兴而振奋。

44、心满意足:足:满足、满意。做了某事或得到什么事物等,自己心情很愉悦高兴,让自己觉得满意。

45、心痒难耐:形容心中有某种意念或情绪起伏不定,无法克制。表达高兴得不知如何才好。

46、皆大欢喜:皆:都。人人都高兴满意。

47、悦目娱心:使眼睛高兴,使心里快乐。表达使人感到美好快乐。

48、喜不自禁: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表达极其高兴。

49、喜不自胜:胜:能承受。喜欢得控制不了自己。表达非常高兴。

50、抓耳搔腮:表达焦急、苦闷,生气时想不出办法的样子。也表达高兴得不知怎么办才好的样子。

51、心花怒放:怒放:盛开。心里高兴得象花儿盛开一样。表达极其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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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势如破竹词语解释

全文共 8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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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势如破竹

【读音】:shì rú pò zhú

【正音】:势;不能读成“sì”。

【辨形】:破;不能写成“坡”。

【势如破竹的意思】:势:气势,威力;破竹:劈竹子时劈开头上几节,就可顺着刀势直劈到底。形势像劈竹子一样。多指节节胜利,毫无阻碍或气势不可阻挡。

【出处】:《晋书·杜预传》:“今军威已振;譬如破竹;数节之后;皆迎刃而解。”

【近义词】:锐不可当、势不可当、长驱直入

【反义词】:望风披靡、寸步难行

【用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

【势如破竹造句】

1、那夜她父亲一路势如破竹,血洗皇宫,直取金銮殿。早已败絮其内的大瑜王朝在一夜之间,摧枯拉朽般谢幕。——鱼十青《凤倾天下》

2、我军势如破竹地攻下了敌军多个要塞。

3、中国女排势如破竹,一举击败了各支强队,夺得了冠军。

4、中国经济的发展势如破竹,祖国大地一片繁荣

5、一天上课我们都要认真听课,这样我们考试时,才可以势如破竹,考的好成绩。

6、人生就是这样,一步错下去,就势如破竹的一碎到底,连补偿的机会都没有。——《我的后青春时代》

7、我大楚曾有人用兵多多益善,势如破竹,七十二大小战役,无一败绩,心神往之。 ——烽火戏诸侯《雪中悍刀行》

8、当你有了动力,设定了目标并势如破竹般地为此而奋斗,人生便有了意义。——(莱斯?布朗)

9、如果自己难以抵挡势如破竹的自我崩解,就骗自己说那不过是一场小小的发热,去睡一觉吧。

10、身体里有一种我完全陌生的力量,如果它喷发出来,就会势如破竹地毁了一切。——严歌苓《少女小渔》

11、一段感情若势如破竹,最后也往往兵败如山倒。

12、我只想要势如破竹的一见钟情,不要如饥似渴的滥竽充数。

13、后来,你也走了我也散了,我们还是无法抗拒时间的势如破竹。

14、颜面和身材是男人的名片,如果一递出去就震惊四座,那以后的事情就乘风破浪,势如破竹了。

15、高考结束,有些事情就疯狂了,原本被藏着掖着压抑着的小感情如同雨后春笋,不停地冒出来,势如破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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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详细解释

全文共 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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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 shíxiàn

[realize;achieve;attain] 使成为现实

我决心提前五年,攻下落铃关,实现毛主席和 周总理的遗愿。——《为了周总理的嘱托…》

谓成为事实。 老舍 《骆驼祥子》十六:“假若这个主意能实现,他算是又拉上了自己的车。” 杨沫 《青春之歌》第一部第六章:“由于自己养活自己的理想实现了,她的心情逐渐安静下来。” 艾青 《双尖山》诗:“当我少年的时候,我离开了家乡,想望没有实现,我就到处流浪。”亦指使成为现实。 巴金 《探索集·访问广岛》:“这次访问 日本 ,我实现了二十年的心愿,我到了 广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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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表示死的词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2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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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表示死的词语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爱生恶死:恶:厌恶。喜爱生存,厌恶死亡。

百死一生:形容生命极其危险,处于死亡的边缘。

半死半活:半死:接近死亡。不死不活,形容被折磨得很惨或死气沉沉,没有生气。

伯仁由我而死:伯仁:晋周颙的字。表示对别人的死亡负有某种责任。

不得善终:善终:正常死亡。指人不得好死。常指恶人应有的坏下场。

不讳之变:不讳:死的婉词,指人死不可避免;变:变故。指人的死亡。

残喘待终:残喘:仅存的一点喘息;终:死亡。指生命将尽,仅存一点喘息。

残丝断魂:残:剩余的;丝:蚕和其它昆虫吐的丝;断:断绝;魂:魂魄。比喻即将死亡的生命。

惨遭不幸:遭到严重灾祸,多指死亡。

朝荣夕毙:毙:死亡。早晨开花傍晚凋谢。比喻生命短促,荣辱无常。

朝生暮死:①早晨刚生,晚上就死亡。②今亦形容事物生命短暂。

朝生夕死:①早晨刚生,晚上就死亡。②今亦形容事物生命短暂。

出死入生:①从死亡里获救。②犹出生入死。

大化有四:化:变化。人生的最大变化有四个,即人生的婴儿、少壮、老年和死亡。

大限临头:大限:生命的极限。指死期。用以指寿数已尽,注定死亡的期限落到身上。

饿莩遍野:莩:饿死的人。到处是饿死的人。形容人民因饥饿而大量死亡的悲惨景象。

饿殍遍野:殍:人饿死后的尸体。到处是饿死的人。形容老百姓因饥饿而大量死亡的悲惨景象。

方生方死:方:正在。指万物万事正在在不断地出生成长,也在不断地死亡消失。

风前残烛:比喻随时可能死亡的老年人。也比喻随时可能消灭的事物。

风中秉烛:秉:拿着。风中拿着烛易灭。比喻临近死亡的人或行将消灭的事物。

风中之烛:在风里晃动的烛光。比喻随时可能死亡的老年人。也比喻随时可能消灭的事物。

风烛残年:风烛:被风吹的蜡烛,容易熄灭;残年:残余的岁月,指在世不太久。比喻人到了接近死亡的晚年。

风烛草露:风中之烛易灭,草上之露易干。比喻人已衰老,临近死亡。

风烛之年:比喻人到了接近死亡的晚年。

伏尸流血:伏尸:横尸在地。指人死亡。形容杀人众多。

伏维尚飨:旧时祭文中的套语。意思是恭敬地请你来吃。后用做死亡的戏谑说法。

宫车晚出:宫车:古代帝王所乘的车。宫车迟迟不出。旧为帝王死亡的讳辞。

宫车晏驾:晏:迟。宫车迟出。旧为帝王死亡的讳辞。

骨化形销:指死亡。

国无捐瘠:瘠:瘦弱;捐瘠:贫弱以至死。国内没有因贫困饥饿而死亡的人。

狐死兔泣:比喻因同类的死亡而感到悲伤。

狐兔之悲:狐死则兔悲,兔死则狐亦悲。比喻因同类的死亡而感到痛心悲伤。

化为异物:变成另外的东西。指死亡。

活人手段:使将要死亡的人能够生存下来的本领或方法。

家败人亡:家庭破产,人口死亡。形容家遭不幸的惨相。

家破人亡:家庭破产,人口死亡。形容家遭不幸的惨相。

家破身亡:家庭毁灭,自身死亡。

尽辞而死:尽辞:把要说的话说完。指在死亡之前把自己的心愿说出来,死无遗憾。

进退存亡:前进、后退、生存、死亡。泛指各种好的与坏的处境。

溘然长往:溘:忽然。指人突然死亡,常作悼念死者用词。

溘焉长往:溘:忽然。指人突然死亡。

恋生恶死:恋:爱慕不舍;恶:厌恶。贪恋生存,害怕死亡。

零落山丘:零落:凋零,比喻死亡。指死后埋葬在山丘上。

门殚户尽:指全家死亡。

名登鬼录:鬼录:也叫“鬼箓”,旧时迷信的人指冥间死人的名册。名字已登上鬼录了。指人将要死亡或已经死亡。

命染黄沙:染:沾上。身体挨上黄沙。指死亡。

怕死贪生:贪:舍不得。贪恋生存,畏惧死亡。指对敌作战畏缩不前。

七返灵砂:道家所谓能起死回生的灵丹妙药。形容可以挽救危险和死亡的办法。

气数已尽:气数:命运。形容人已生命垂危,即将死亡或没有生命力。

气数已衰:气数:命运。形容人已生命垂危,即将死亡或没有生命力。

翘辫子:清代男人也梳辫子,刽子手杀人时要把辫子提起,翘辫子指杀头。借指死亡。

人命危浅:浅:时间短。形容寿命不长,即将死亡。

人亡家破:家庭破产,人口死亡。形容家遭不幸的惨相。

人之云亡:人:贤人;云:助词;亡:失去。贤人死亡了。旧时用来怀念那些身系国家安危的贤人。

人之云亡,邦国殄瘁:人:贤人;云:助词;亡:失去;殄瘁:病困。贤人死亡了,国事危殆。旧时用来怀念那些身系国家安危的贤人。

日薄西山:薄:迫近。太阳快落山了。比喻人已经衰老或事物衰败腐朽,临近死亡。

日薄虞渊:犹日薄西山。比喻人已经衰老或事物衰败腐朽,临近死亡。虞渊,神话传说中日入之处。

撒手长逝:撒:放开;长:永远。放开手永远离去。指死亡。

三长两短:指意外的灾祸或事故。特指人的死亡。

三长四短:①特指人的死亡。同“三长两短”。②犹闲话,坏话。

山高水低:比喻不幸的事情。多指人的死亡。

山陵崩:山陵:比喻尊高,指帝王;崩:倒塌,称皇帝死为崩。比喻帝王的死亡。

身亡命殒:身、命:生命;亡、殒:死亡。指人死亡。

身先朝露:指身体比早晨露水消失还快。比喻很快死亡。

神灭形消:指死亡。

生老病死:佛教指人的四苦,即出生、衰老、生病、死亡。今泛指生活中生育、养老、医疗、殡葬。

生死存亡:生存或者死亡。形容局势或斗争的的发展已到最后关头。

生死荣辱:生存与死亡,荣耀和耻辱。

尸居余气:余气:最后一口气。象尸体一样但还有一口气,指人将要死亡。也比喻人暮气沉沉,无所作为。

尸肉未寒:尸体还没完全僵冷。指人刚刚死亡。

十室九空:室:人家。十家有九家一无所有。形容人民大量死亡或逃亡后的荒凉景象。

首足异处:头和脚分开在不同的地方。指遭受杀戮而死亡。

属纩含饭:属纩:用棉花放在人鼻孔前,看看是否有气;含饭:入殓时把米粒放在死人口中。指人死亡和入殓。

属纩之际:属纩:将新棉花放在濒临死亡之人的鼻孔前,以验证他是否断气。指人疾病临危,弥留之时。

死到临头:临:面临。快要到了死亡的时刻。

死伤相藉:死亡受伤者相互枕藉而卧。形容伤亡者多。同“死伤相枕”。

死伤相枕:死亡受伤者相互枕藉而卧。形容伤亡者多。

死伤枕藉:枕藉:纵横相枕而卧。形容死亡的人非常多。

死生存亡:生存或者死亡。常比喻情势已到了非存即亡的关键时刻。

死生荣辱:指死亡、生存、荣耀、耻辱。

死相枕藉:枕藉:纵横相枕而卧。死亡的人相互枕藉而卧。形容死亡的人非常多。

死于非命:非命:横死。在意外的灾祸中死亡。

死者相枕:死亡的人相互枕藉而卧。形容死亡的人很多。

碎骨粉身:指死亡。多指为某种目的而献身。同“碎身粉骨”。

碎身粉骨:身体粉碎。指死亡。多指为某种目的而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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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形容春天的词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2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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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描写春天词语的内容,欢迎查看!

1.春游:春日郊游。

2.酣春:春色正盛。例“劳劳胡燕怨酣春”。

3.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4.春光明媚:明媚:美好,可爱。形容春天的景物鲜明可爱。

5.孟春:四季节令中的第一个月。春天开头的第一个月。

6.早春:初春。如“早春二月”。

7.沂水春风:沂水:河水名,在山东省曲阜县境内,孔子出生地。春风:春天和暖的风,比喻良好的熏陶和教育。来自沂水的春风。比喻深受孔学的教育与熏陶。

8.春风宜人:春天的和风使人感到舒适温暖。形容春天可爱。例:“春风宜人,鸟语花香,正是旅游的好季节。”

9.春意盎然:春天的气氛浓厚。例:“鸟啭莺啼,花红柳绿,到处春意盎然。”

10.青阳:春天阳光温和明媚,因而又有“青阳”之美称。如:陈子昂诗云:“白日美不归,青阳时暮矣”。

11.嫩草:初生而柔弱的草。例:“嫩草油油,充满生机。”

12.双柑斗酒:比喻春天游玩胜景。

13.春暖花香:形容春天美丽的景色。出处:明·无名氏《打韩通》头折:“春暖花香,和风淡荡。我则见东郊上,男女成行,处处闲游赏。”

14.花明柳媚:形容春天绿柳成荫、繁花似锦的景象。

15.春生秋杀: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16.有脚阳春:承春:指春天。旧时称赞好官的话。

17.雨丝风片:形容春天的微风细雨。

18.芳春:春天气温渐暖,百草萌发,万木滋长,奇花异草斗芳菲,于是春天又有“芳春”的美称。如:陆机的笔下有“烈心厉劲秋,丽服鲜芳春”之句。

19.和风:春天的温和的风。一般只用于指温和的风,含有宜人的情味。如“和风拂拂”;“和风吹拂,杨柳依依”。

20.傍柳随花:春天依倚花草柳树而游乐的情调。比喻狎妓。

21.春意阑珊: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22.春风:开春后吹的风。如“春风解绿江南树”。

23.春耕:春季的耕种。如“春耕时节”。也作“春事”。

24.三春:古时,以农历正月为孟春,二月为仲春,三月为季春,简称为“三春”。如孟郊有“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的诗句。

25.韶光:美丽的春光。例,“韶光染色如蛾翠,绿湿红鲜水容媚”。也比喻美好的青年时代。

26.和风细雨:和风:指春天的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和缓,不粗暴。

27.春:春季;一年的第一季。如“四季如春”,“一年之计在于春”。可组成“春景”、“春光”、“温暖如春”等。

28.小草:指生长得小的草。例:“刚下过春雨,小草怯生生地探出头来。”

29.惠风:和风。书面语。例:“惠风和畅,拂人脸颊,使人感到无限舒服。”

30.韶晖:明媚的景色。例,“织恨凝愁映鸟飞,半旬飘洒掩韶晖”。韶华:美好的时光,常指春光。例,“迎得韶华入中禁,和风次第遍神州”

31.春天:春季。例:“明媚的春天,万物充满了生机。”

32.满园春色: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33.芳草:香而鲜的草。例:“春回大地,芳草天涯。”

34.仲春:孟春之后阴历二月为仲春。

35.新春:春节过后的一二十天泛称新春。如“新春佳节”、“恭贺新春”。

36.柳绿花红: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

37.春笋怒发:春天的竹笋迅速茂盛地生长。比喻好事层出不穷地产生。

38.花明柳暗: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39.浅草:长得不深的草。

40.阳春:我国江南一带,人们给春天以“阳春”或“阳春三月”的美称。李白诗“阳春召我以烟景”是对春天绝妙的写照。在我国民间,人们根据节气、农事等又分别正月称“早春”,二月称“酣春”,三月称“晚春”、“暮春”与“末春”。

41.春色满园:园内到处都是春天美丽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42.残春:余春。

43.大地回春:冬去春来。例:“大地回春,阳光普照,山河无限美好。”

44.春暖花开:本指春天气候宜人,景物优美。现也比喻大好时机。

45.余春:犹暮春,晚春。

46.阳春:泛指春天而言。例:“阳春三月好风光。”

47.万古长春:万古:千年万代,永远。永远像春天一样,草木翠绿,生机勃勃。比喻人的精神永远像春天一样毫不衰退或祝愿好事长存。亦作“万古长青”、“万古常青”、“万古常新

48.晚春:春之末。

49.春季:一年的第一季,我国习惯指立春到立夏的三个月时间,也指农历“正、二、三”三个月。

50.春光:春天的景色。如“大好春光”。

51.春去秋来: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52.春光融融:春天的景色使人感到温暖、舒畅。例:“春光融融,杨柳依依,情意绵绵。”

53.春雨:开春下的雨。如“春雨绵绵”。

54.春意盎然:春意:春天的气象。盎然:丰满、浓厚的样子。形容春天的气氛很浓。

55.春冰虎尾: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56.鸟语花香:鸟叫得好听,花开得喷香。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57.暮春:晚春。如“暮春三月”。

58.初春:春季开头的时节。例:“初春之风仍有凉意。”

59.枯木逢春:枯干的树遇到了春天,又恢复了活力。比喻垂危的病人或事物重新获得生机。

60.柔风:春风。例“时逝柔风戢,岁暮商猋飞。”

61.韶景:美好的景色。如“滇春好,韶景媚游人”。

62.虎尾春冰: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63.春深似海:春天美丽的景色像大海一样深广。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64.东风:春风。例“孟春之月,东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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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详细解释

全文共 2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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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别 líbié

(1) [leave;be away from;part from]∶暂时或永久离开

我离别故乡已经两年了

(2) [disperse;separate]∶分手,分开

比较长久地跟人或地方分开。《楚辞·离骚》:“余既不难夫离别兮,伤灵修之数化。” 唐 陆龟蒙 《离别》诗:“丈夫非无泪,不洒离别间。”《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四回:“这个‘别’字不是好字眼,或者主离别。” 巴金 《新生·一个人格的成长》:“我这时候突然觉得离别并不是可悲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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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部分词语解释

全文共 6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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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闭】:1.禁闭。

【圈操】:艺术体操项目之一。在音乐伴奏下,以手持圈进行的有节奏的连续不断的一种身...

【圈地】:1.指清初满族统治阶级圈占指定的民地。系掠夺土地的一种方式。 2.指圈占的...

【圈地运动】:指从十五世纪末叶起,英国资产阶级和从事资本主义经营的新贵族用暴力大...

【圈点】:在书和文稿上加圆圈或点,作为句读的记号,或用来标出认为值得注意的语句。...

【圈定】:1. 画圈选定(人选、范围等)。

【圈肥】:见〖厩肥〗。

【圈阓】:1.见"圈圚"。

【圈缋】:1.见"圈圚"。

【圈圚】:1.亦作"圈阓"。亦作"圈缋"。亦作"圈?"。 2.圈套。 3.窠臼;框框。 4.束缚...

【圈禁】:1.清刑制名。宗室犯罪,应枷及徒以至军流的,都折以板责,圈禁于空房。枷罪...

【圈槛】:1.圈禁野兽的栅栏。

【圈樻】:1.圈套。

【圈牢】:1.关养家畜的地方。

【圈牢养物】:圈牢:养牛马的地方。饲养在圈中的牲畜。比喻任人驱使,毫无自由的人。...

【圈留】:1.挽留。

【圈栊】:1.方言。团结;使不分散。 2.方言。拉拢。

【圈拢】:<轻><方>(1)团结;使不分散。(2)拉拢。

【圈盘腿】:1.即罗圈腿。向外弯曲的畸形腿。

【圈圈】:1.圆圈。 2.也叫画圆圈。 3.范围。

【圈舍】:1. 养牲畜、兽类的棚、舍。如:饲养场内有供大熊猫居住的十多间圈舍。

【圈识】:1.画圈作标识。

【圈套】:使人上当受骗的计策:落入~。

【圈豚】:1.徐步趋行貌。

【圈围】:1.圈套。

【圈养】:关在圈里饲养:~牲畜。

【圈椅】:靠背和扶手接连成半圆形的椅子。

【圈阅】:领导人审阅文件后,在自己的名字处画圈,表示已经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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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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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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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引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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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威势恐吓。

1、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编审·编审馀论》:“夫人丁视原额若干,不宜妄增,往往奸胥簧诱本官,威吓户长滥报。”

2、鲁迅 《花边文学·康伯度答文公直》:“我想,辩论事情,威吓和诬陷,是没有用处的。”[1]

3、张书绅《正气歌》:“原来她是被带来陪绑的。企图以此威吓这个坚贞不屈的共产党员。”

4、孔厥袁静《新儿女英雄传》第七回:“﹝ 杨小梅 ﹞说:‘ 张金龙 ,你别威吓我!拉倒就拉倒!我还能撂下革命跟你走啊。’”

[威吓属于褒义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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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通江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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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唱和是文学史上一个令人注目的现象。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所谓唱和,就是你赠我酬,我唱你和。

通江唱和是文学史上一个令人注目的现象。中唐诗人间的交往唱和之风,早在贞元年间即已初露端倪。当时应进士举者 “多务朋游,驰逐声名”,形成了“侈于游宴”的“长安风俗”。而文人游宴多要作诗唱和,有时即使不游宴,也要以诗唱酬,或联络感情,或展示才学。这些诗的内容并不充实,艺术性也不强,却对贞元末年的诗坛风尚颇有影响。到了元和年间,又出现了比一般唱和更进一步的以长篇排律和次韵酬答来唱和的形式,而元稹和白居易便是这种形式的创始者。元、白此期的唱和诗多长篇排律,次韵相酬,短则五六十句,长则数百句,洋洋洒洒,蔚为大观。如白居易有《东南行一百韵》寄元稹,元稹即作《酬乐天东南行诗一百韵》回赠。一方面锻炼了诗人的智慧、技巧,丰富了诗歌的种类,另一方面也因过于重视形式技巧,诗人的真情实感反被冲淡乃至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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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挺身而出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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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挺身而出形容面对着艰难或危险的事情,不顾一切,勇敢地从众人中站出来,独当重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挺身而出

【汉语注音】:tǐng shēn ér chū

【成语出处】:北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周.唐景思传》:“后数日城陷,景思挺身而出。”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偏重于指在危急时刻主动走出来。

【挺身而出的意思】:挺:撑直;挺身:撑直身体。挺直身体站出来,形容面对着艰难或危险的事情,不顾一切,勇敢地从众人中站出来,独当重任。

【挺身而出的近义词】:自告奋勇;

【挺身而出的反义词】:畏缩不前、悠然自得、畏首畏尾、缩头缩脑、退避三舍;

【挺身而出的故事】

唐朝时期,开国皇帝李渊的三个儿子李建成、李元吉、李世民争权夺利。李建成是皇太子,可是他的威望不如李世民。李建成怕皇位被李世民夺去,便同李元吉联合起来,密谋杀死李世民。李世民得到消息立刻同心腹房玄龄等商量对策,决定先下手为强。他派人伏兵于玄武门,等到李建成一入朝便出其不意把他射死,同时把李元吉也杀了。李建成和李元吉的部下冯立、谢叔方等纠集精兵两千人来攻李世民。这时,宿卫将领敬君弘带兵驻守玄武门,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战斗,在这场激烈的战斗中,敬君弘表现得勇往直前。他的亲信曾开诚布公地劝阻他道:“事情还不知究竟怎样发展,等待援兵到来摆好阵势再打也不晚呢!”可是敬君弘充耳不闻,奋不顾身地指挥反击。他这种临难不惧、挺身而出的精神得到了李世民的极大赏识。

【挺身而出例句】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敬君弘传》:“君弘挺身出,或曰:‘事未可判,当按兵待变,成列而斗可也。’”

元.王实甫 《西厢记》第二本第四折:“小生挺身而出,作书与杜将军 ,庶几得免夫人之祸。”

傅崇碧《大树参天护英华》:“总理气愤地说:‘谁要在路上拦截陈毅同志的车子,我马上挺身而出;你们要揪斗陈毅同志,我就站在人民大会堂门口,让你们从我身上踏过去。’”

【挺身而出造句】

在中国到处可见那些拾金不昧的人,那些乐于助人的人,那些挺身而出的人,那些见义勇为的人。

这场从天而降的政治风暴席卷全国,在这千钧一发的时刻,老一辈革命家为捍卫党的原则挺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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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价值连城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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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价值连城形容物品十分珍贵。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价值连城

【汉语注音】:jià zhí lián chéng

【成语出处】:战国.韩非《韩非子.和氏》:王闻之,使人问其故,曰:‘’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和曰:“吾非悲刖也,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贞士而名之以‘诳’,此吾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宝焉,遂命曰:“和氏之璧”。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分句;语义较轻,应用范围限于形容事物。

【价值连城的意思】:价:价格;连城:连接一片的好多城池。形容物品十分珍贵。

【价值连城的近义词】:无价之宝、连城之价、价值千金;

【价值连城的反义词】:无足轻重、一钱不值;

【价值连城的故事】

春秋时期,楚国人卞和在荆山发现一块玉璞,玉璞的外层包着石质,把石质剔去就可以雕琢为世间罕见的玉璧。卞和把玉璞献给楚厉王。楚厉王让大臣们和玉匠传看,他们都说这是一块普通的石头。楚厉王气得怒发冲冠,他给卞和定下欺君之罪,命令武士砍掉他的左脚,卞和伤心欲绝。楚厉王死后楚武王继位,卞和以为武主是个识货之人,又把玉璞献给武王,结果和上次如出一辙,武王下令砍掉卞和的右脚,卞和痛不欲生。

武主死后文王即位。这时侯的卞和心灰意冷不愿再去王宫,他抱着玉璞在荆山痛哭了三天三夜,泪水都哭干后流出鲜血。文王听说后派人快马加鞭地去调查。卞和说:“我悲伤的是天下无双的玉璧,却被当作石头,诚心诚意献宝的人,却被扣上欺君的帽子。这世道太不公平了!”卞和的话传到文王耳朵后,文王召他进宫叫雕玉技师剔除玉璞的石质。经过雕玉技师鬼斧神工的一番精雕细琢,呈现在文王面前的是一块珍奇的玉璧,果然是价值连城。这块玉璧被文王当成国宝,称其“和氏壁”。

【价值连城例句】

西汉.司马迁《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惠文王时,得楚和氏璧。秦昭王闻之,使人遗赵王书,愿以十五城请易璧。”

明.熊大木《杨家将演义》第一回:“肪曰:‘此马价值几何?’赞曰:‘价值连城。’”

谷斯范《新桃花扇》第二十六回:“这把扇流传几百年后,一定可价值连城!”

【价值连城造句】

那件价值连城的珠宝就放在他的面前,光彩夺目,他破天荒地决定先入为主将其占为己有。

金碧辉煌的展示柜在灯光的笼罩下散发着美轮美奂的光芒,里面静静躺着那颗价值连城的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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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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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入虎穴焉得虎子比喻只有自身体验亲临险境,才能够得到真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与借鉴,谢谢!

【汉语注音】:bù rù hǔ xué,yān dé hǔ zǐ

【成语出处】: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班超传》:“超曰:‘不入虎穴,不得虎子。当今之计,独有因夜以火攻虏使。彼不知我多少,必大震怖,可殄尽也。灭此虏,则鄯善破胆,功成事立矣。’”

【成语语法】:复句式;作谓语、宾语、定语、状语、分句;指经历艰难才能成功;含褒义。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的意思】:穴:巢穴;焉:怎么;不进入老虎的洞穴,怎么能抓得到老虎的幼子。形容不亲自涉险就不能成功。比喻只有自身体验亲临险境,才能够得到真知。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的近义词】:亲临其境、迎难而上;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的反义词】:胆小如鼠、知难而退;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的故事】

东汉时期,班超奉汉明帝之命出使到西域,同鄯善国交好。他带领一队人马,千里迢迢跋涉到新疆,鄯善国的国王非常热情隆重的欢迎他们的到来,并奉他们为上宾。但是过了几天,鄯善国国王突然对他们冷淡疏远起来,不仅不接见他,还派士兵监视他们。班超感觉到情况有变化,连忙召集大家商量对策。经分析后,大家一致认为,国王态度如此摇摆不定,应该是因为近日北方匈奴的也派使者前来访问,国王不知亲近哪一方,才会有如此变数,只有除掉匈奴使者才能消除主人的疑虑。果然,他们的猜测被证实了。有消息说,匈奴在主人面前,说了东汉坏话,还派使者要挟国王,鄯善王整日忧心匆匆。班超知道后对部下说:“不入虎穴,焉得虎子。要完成皇帝交给我们的使命,必需除掉匈奴。”于是一天夜里,班超派士兵潜到匈奴营地,杀了匈奴使者,放火烧了他们的营地。第二天,鄯善国国王知道了事情的经过,也知道班超的用意,与他握手言和同意归顺汉朝,并且还把儿子送到洛阳当质子。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例句】

《周书.李远传》:“远曰:‘北豫远在贼境,高欢又屯兵河阳,常理而论,实难救援。但不入兽穴,不得兽子,若以奇兵出其不意,事或可济。脱有利钝,故是兵家之常。如其顾望不行,便无克定之日。’”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七十回:“黄忠催军马随后而进,刘封曰:“军士力困,可以暂歇。”忠曰:“‘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策马先进。”

毛泽东《实践论》:“‘不入虎空,焉得虎子。’这句话对于人们的实践是真理,对于认识论也是真理。”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造句】

只有敢去做才会有收获,都说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不入虎穴,焉得虎子就是这么回事。

阳光家教是几个老师发起的大型培训机构,刚开始无人问津,现在想起来真是不入虎穴,焉得虎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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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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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略 cèlüè

[strategy] 计策;谋略

亦作“ 策畧 ”。1.谋略;计谋。 三国 魏 刘劭 《人物志·接识》:“术谋之人以思謨为度,故能成策畧之奇,而不识遵法之良。” 唐 杜甫 《送灵州李判官》诗:“将军专策畧,幕府盛才良。” 明 陈汝元 《金莲记·射策》:“诸生有何策畧,就此披宣。” 清 孙枝蔚 《赠安肃梁明府木天》诗:“怀古诗篇进,忧时策畧新。”

(2).根据形势发展而制定的行动方针和斗争方法。 毛泽东 《反对本本主义》:“社会经济调查,是为了得到正确的阶级估量,接着定出正确的斗争策略。” 艾思奇 《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第十三章:“只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才能为无产阶级的斗争指出正确的方向和正确的战略策略,把斗争引向胜利。”

(3).有斗争艺术,能注意方式方法。如:你做这件事时要注意策略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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