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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发代首的解释(精选20篇)

掌握更多的形容风的词语可以帮助我们在写作之路上走的更加顺畅哦!下面请看形容风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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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子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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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舞莺歌:燕子在飞舞,黄莺在鸣叫。形容春光明媚。同“燕舞莺啼”。

莺歌燕语:黄鹂歌唱,燕子呢喃。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越凫楚乙:同一只飞鸿,有人以为野鸭,有人以为燕子。比喻由于主观片面,对于事物认识不清而判断错误。

莺啼燕语: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形容大好春光。

燕语莺声: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原形容大好春光。后多形容年轻女子说笑的声音。

燕巢幙上:燕子把窝做在帐幕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同“燕巢于幕”。幙,同“幕”。

社燕秋鸿:燕子和大雁都是候鸟,但在同一季节里飞的方向不同。比喻刚见面又离别。

鼎鱼幕燕:宛如鼎中游动的鱼,帷幕上筑巢的燕子。比喻处于极危险境地的人或事物。

燕语莺啼: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形容大好春光。

燕巢于幕:燕子把窝做在帐幕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燕舞莺啼:莺:黄鹂。燕子在飞舞,黄莺在鸣叫。形容春光明媚。

劳燕分飞:劳:伯劳。伯劳燕子各飞东西。比喻夫妻情侣别离。

燕子衔食:比喻育子之艰辛。

旧燕归巢:从前的燕子又飞回老窝。比喻游子喜归故里。

燕处焚巢:燕子处在焚烧着的窝里。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莺吟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蓬勃兴旺的景象。

燕巢危幕:燕子把窝做在帷幕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莺歌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革命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

莺声燕语: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原形容大好春光。后多形容年轻女子说笑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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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详细解释

全文共 3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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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劝阻 quànzǔ

(1) [encourage and inhibit]∶鼓励和禁止

善恶无所劝阻

(2) [dissuade sb.from;advise sb not to]∶劝人不要做某事或进行某种活动

你最好劝阻他别那样干

亦作“ 劝沮 ”。1.鼓励和禁止。《墨子·非命中》:“发宪布令以教诲;明赏罚以劝沮。” 晋 葛洪 《抱朴子·崇教》:“坚隄防以杜决溢,明褒贬以彰劝沮。”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论文·苏文忠公墓志铭》:“公歷言今赏罚不明,善恶无所劝阻。”

(2).以理相劝并阻止其做某事或进行某种活动。《明史·阉党传·焦芳》:“ 瑾 ( 刘瑾 )怒翰林官傲己,欲尽出之外,为 张綵 劝沮。” 老舍 《四世同堂》五十:“你入过狱了,见过了死亡,即使你不能帮助我,可也不会劝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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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祸患词语解释

全文共 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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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词语更是多不胜数。下面小编带来的是祸患词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祸患,汉语词汇。

拼音:huò huàn

释义:灾祸;祸害。

基本信息

词目:祸患

拼音:huò huàn

反义词:好处。

基本解释

[disaster;calamity,evil] 灾祸;祸害

祸患常积于乎微,而志勇多困于所溺。——唐-欧阳修

祸患常积于忽微。——清· 侯方域《壮悔堂文集》

叛乱是这个国家的祸患,叛军烧杀掠劫,简直无恶不作。

引证解释

指祸害忧患;灾难。

1、《荀子·大略》:“今废礼者,是去表也,故民迷惑而陷祸患。”

2、《韩非子·解老》:“圣人虽未见祸患之形,虚无服从於道理,以称蚤服。”

3、《后汉书·郑兴传》:“未有 高祖 之功,而欲举未可之事,昭(招)速祸患,无乃不可乎!”

4、《新五代史·宦者传论》:“势孤,则惧祸之心日益切,而把持者日益牢,安危出其喜怒,祸患伏於帷闼,则响之所谓可恃者,乃所以为患也。”

5、宋 欧阳修《伶官传序》:“夫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岂独伶人也哉?”

造句:

1 县长明镜高悬,执法如山,替我们地方铲除了一个大祸患。

2 在他无辜的心灵上,尽管有不可言喻的祸患的黑影笼罩。

3 常言所说“知足不辱”包含了颇深的人生哲理,它告诫人们不能有非分的贪心,贪心容易招来祸患。

4 林则徐虎门销烟,是为了拔本塞原,消除鸦X流毒中国的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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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描写神态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19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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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态,面部表露出来的内心活动和精神状态。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描写神态的词语解释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一)傲睨得志:傲睨:傲慢地斜眼看。得志:愿望实现。形容因实现愿望而看不起一切的神情。

(二)神清骨秀:形容人长得神态清朗,气质秀美。

(三)怆地呼天:怆:悲伤,凄楚。悲痛地呼天喊地。形容极其悲痛绝望的神态。

(四)意气自如:比喻遇事神态自然,十分镇静。同“意气自若”。

(五)低唱浅酌:低唱:轻柔地歌唱;酌:饮酒。听人轻柔地歌唱,并自在地慢慢饮酒。形容一种安乐自在的神态。

(六)伸头缩颈:形容在暗中察看的神态。

(七)舌挢不下:挢:翘起。翘起舌头,久久不能放下。形容惊讶或害怕时的神态。

(八)望尘拜伏:形容卑躬屈膝的神态。同“望尘而拜”。

(九)道貌俨然:犹道貌岸然。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十)满腹狐疑:狐疑:象狐狸那样多疑。一肚子的疑惑。比喻疑惑不解的神态。

(十一)妄尘而拜:指迎候有权势的人,看见车扬起的尘土就下拜。形容卑躬屈膝的神态。

(十二)老气横秋:老气:老年人的气派;横:充满。形容老练而自负的神态。现形容自高自大,摆老资格。也形容缺乏朝气。

(十三)道貌凛然:犹道貌岸然。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十四)眄视指使:形容骄傲的神态。

(十五)行色匆匆:行色:出发前后的神态。行走或出发前后的神态举止急急忙忙的样子。

(十六)如醉如痴: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十七)搔头抓耳:抓抓头皮,摸摸耳朵。形容焦急的神态。

(十八)扼腕长叹:用手握腕,长声叹息。形容情绪激动的神态。

(十九)舒眉展眼:神态舒适,无忧无虑的样子。

(二十)音容笑貌:谈笑时的容貌和神态。用以怀念故人的声音容貌和神情。

(二十一)如痴如醉: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二十二)雍容大雅:指神态从容不迫,举止文雅大方。同“雍容闲雅”。

(二十三)屏声息气:抑制着呼吸使不出声音。形容恭敬畏惧的神态。

(二十四)意气自若:自若:不改常态,还像原来的样子。神情自然如常。比喻遇事神态自然,十分镇静。亦作“意气自如”。

(二十五)昂头挺胸:抬起头,挺起胸膛。形容斗志高,士气旺。参见“昂首挺胸”。

(二十六)雍容雅步:指神态从容,举止斯文。

(二十七)戟指怒目:指着人,瞪着眼。形容大怒时斥责人的神态。

(二十八)夷然自若:指神态镇定,与平常一样。

(二十九)扼腕兴嗟:扼腕:用手握腕;嗟:感叹。用手握腕,长声叹息。形容情绪激动发出叹息的神态。

(三十)道貌岸然:道貌:正经严肃的容貌;岸然:高傲的样子。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三十一)咆哮如雷:形容人暴怒喊叫的神态。

(三十二)似醉如痴:犹如醉如痴。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三十三)形输色授:指以举止神态传递倾慕之情。多以形容男女相悦。

(三十四)岸然道貌:指严肃的神态。

(三十五)耳不旁听:两耳不往旁边听。形容专心致志的神态。

(三十六)灰头土面:满头满脸沾满尘土的样子。也形容懊丧或消沉的神态。

(三十七)扼腕抵掌:用手握腕,击着手掌。表示很激动振奋的神态。

(三十八)怆天呼地:悲痛地呼天喊地。形容极其悲痛绝望的神态。同“怆地呼天”。

(三十九)高情逸态:高情:高雅的情致。逸态:安闲的神态。高雅的情致,安逸的神态。

(四十)低唱浅斟:低唱:轻柔地歌唱;斟:喝酒。听人轻柔地歌唱,并自在地慢慢饮酒。形容一种安乐自在的神态。

(四十一)搔头摸耳:抓抓头皮,摸摸耳朵。形容一时无法可想的焦急神态。

(四十二)大义凛然:大义:正义;凛然:严肃或敬畏的样子。由于胸怀正义而神态庄严,令人敬畏。

(四十三)望尘而拜:指迎候有权势的人,看见车扬起的尘土就下拜。形容卑躬屈膝的神态。

(四十四)丰度翩翩:丰度:风采气度。翩翩:洒脱的样子。形容神态举止文雅优美,超逸洒脱。同“风度翩翩”。

(四十五)杀鸡抹脖:用手在脖子上比划。形容心里着急而无法可想的神态。

(四十六)投袂而起:投袂:挥动袖子。形容精神振作,立即行动起来的神态。

(四十七)雍容闲雅:指神态从容不迫,举止文雅大方。

(四十八)如痴如狂:形容神态失常,不能自制。亦指为某人某事所倾倒。同“如醉如狂”。

(四十九)不动声色:声:言谈;色:脸色。在紧急情况下,说话神态仍跟平时一样没有变化。形容非常镇静。

(五十)如醉如狂:形容神态失常,不能自制。亦指为某人某事所倾倒。

(五十一)神清气爽:形容人神志清爽,心情舒畅。形容人长得神态清明,气质爽朗。

(五十二)桃李精神:形容妖艳娇媚的神态。

(五十三)爽然若失:爽然:主意不定的样子;若失:象失去依靠。形容心中无主空虚怅惘的神态。

(五十四)行色怱怱:行走或出发前后的神态举止急急忙忙的样子。同“行色匆匆”。

(五十五)舌桥不下:形容惊讶的神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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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病入膏肓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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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病入膏肓比喻事态情况严重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病入膏肓

【汉语注音】:bìng rù gāo huāng

【成语出处】:春秋.鲁.左秋明《左传.成公十年》:“公疾病求医于秦……医至,曰:‘疾不可为也,在肓之上,膏之下,攻之不可,达之不及,药不至焉,不可为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贬义,用于事物或人,常与“不可救药”、“命在旦夕”连用,强调病重。

【病入膏肓的意思】:膏肓:音高荒,我国古代医学的一个名称,古人说心之下有一小块脂肪叫做“膏”,鬲(膈)之上有薄膜叫做“肓”。古代认为“膏肓”之间是药力达不到的地方。后来形容病情严重到了无法医治的程度。比喻事态情况严重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

【病入膏肓的近义词】:危在旦夕、不可救药、病入骨髓;

【病入膏肓的反义词】:疥癣之疾、手到病除、妙手回春;

【病入膏肓的故事】

春秋时期,晋景公得了重病。听说秦国的医生医术很高明,就打算去秦国聘请名医来给自己治病。秦桓公知道这件事后,派了一个名医名叫缓前往晋国,在缓还没到之前,晋景公恍恍惚惚中做了个奇怪的梦,梦见两个小孩在他的身体里悄悄地说话。一个孩子说:“秦国的那个名医马上就要来了,这回我看我们是插翅难逃了,我们要往哪里躲呢?”另一个小孩说道:“这有什么啊,我早就想好办法了,只要我们躲到盲的上面,膏的下面,无论他用什么药,药力都达不到,这样他就拿我们无可奈何了。”过了一会儿,缓就到了门外,晋景公的手下立刻把人带到病床前。缓看完病后,对晋景公说:“太迟了,这病我已无能为力:疾病在肓之上,膏之下,吃汤药的效力已经达不到病处,用灸法治也不行,针又扎不到。我实在是无能为力给您医治啦。”晋景公一听,惊得面色如土,心想:这医生所说的竟然和自己做的梦一样。便微微点头开诚布公说:“你的医术真是高明啊!”说完,还命人准备了一份厚礼送给医生并送他回国了。果然,没多久晋景公就病死了。

【病入膏肓例句】

清.张廷玉等《明史.流贼传序》:“加以天灾流行,饥馑洊臻,政繁赋重,外讧内叛。譬一人之身,元气羸然,疽毒并发,厥症固已甚危,而医则良否错进,剂则寒热互投,病入膏肓,而无可救,不亡何待哉?”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五十二回:“吾观刘琦过于酒色,病入膏肓,今见面黄羸瘦,气喘呕血,不过半年,其人必死。”

【病入膏肓造句】

对于一位病入膏肓的人来说,医治已经失去了意义,只能麻木不仁地眼睁睁看着他痛苦的离去。

她跟情人私下里男欢女爱两年多了,对他精神上的依赖几乎达到病入膏肓的程度,像是上了瘾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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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狼心狗行成语解释及故事

全文共 4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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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名字】

【汉语拼音】láng xīn gǒu xíng

【近义词】:狼心狗肺、人面兽心、 居心叵测、 蛇蝎心肠、 恶毒心肠、 没心没肺、 狼子野心

【反义词】:一寸丹心、赤子之心、一寸赤心、耿耿忠心、碧血丹心

【成语出处】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七回:“昔日以汝为忠义,推为盟主;今之所为,真狼心狗行之徒,有何面目立于世间!”

【成语解释】心肠似狼,行为如狗。 比喻贪婪凶狠,卑鄙无耻。

【狼心狗行造句】他那幅狼心狗行的行为让人憎恶。

【狼心狗行的成语故事

袁绍在谋士逢纪的建议下,诱使北平的公孙瓒一同出兵,夺取了韩馥的冀州。却不肯分地,甚至射杀了公孙瓒的弟弟公孙越。于是两军生仇,在磐河一带多次发生战斗,互有输赢。最后在董卓来使的调节下议和,两家终究各自罢兵,公孙瓒又推荐刘备为平原相。

另一方面,淮南袁术向刘表借粮不成,心中怨恨,挑唆江东孙坚去打刘表。孙坚帅黄盖韩当等将领跨江攻打刘表,首战告捷,击败了刘表手下的黄祖。孙坚趁势攻打襄阳,不料中计,被刘表军乱箭射杀,江东猛虎殒命。所幸黄盖生擒黄祖,孙坚的长子孙策准备用黄祖换回孙坚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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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沈宋体

全文共 5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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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即沈佺期,宋,即宋之问。沈宋体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沈宋”,是初唐武后暑期的宫廷诗人沈佺期、宋之问的合称。他们所创作的五七言近体诗标志着五七言律体已趋于定型。所谓“沈宋体”,在当时是指经沈宋诗为规范的、内容多为奉和应制、侍从游宴而形式上对仗工整、平仄谐调、词采精丽的五七言律诗。代表作如沈的《仙萼亭初成侍宴应制》(五律)、《奉和春日幸望春宫应制》(七律),宋的《麟趾殿侍宴应制》(五律)、《奉和春初幸太平公主南庄应制》(七律)等等。

是律诗的别称。初唐诗人在诗律方面有很大进展,他们主要在永明体的基础上做了两个工作,一是把四声二元化,二是解决了粘式律的问题,从律句律联到构成律篇,摆脱永明诗人种种病犯说的束缚,创造了一种既有程式约束又留有广阔创造空间的新体诗——律诗。其中贡献最大的就是沈佺期和宋之问,他们总结了六朝以来声律方面的创作经验,确立了律诗的形式,因此又称律诗为“沈宋体”。

如果说“回忌声病”还只是对沈约“四声八病”说的继承的话,那么,“约句准篇”则属于他们的发展、创造了。 沈宋在当时唱一代宗师,但其所作律诗,在内容上多无可取,即使是写于贬谪途中那些颇具真情实感的作品,也无非叹老嗟贫而已。在艺术上,除了声律精严、属对工巧之外,他们也只以词采的富艳精丽见长,不足以开一代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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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成语解释造句

全文共 20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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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喘如牛:比喻气喘得很厉害。造句:他刚跑完400米,就气喘如牛的问:「我是第一名吧?」

2、响彻云霄:声响透过云层,形容声音非常响亮。造句:我们的歌声响彻云霄。

3、形同陌路:看情形好像是路上不认识的人。造句:他们曾经是最好的朋友,却因为一个小小的误会,变得形同陌路。

4、按部就班:比喻做事按一定的条理,遵循一定的程序。造句:他做事总是按部就班,一丝不苟。

5、感慨万千:内心有非常多的感慨。造句:旧社会把人变成鬼,新社会把鬼变成人,奶奶每次看《白毛女》话剧都感慨万千。

6、饱读诗书:读了很多诗书。造句:王老师饱读诗书,知识渊博,同学们都很尊重他。

7、狂吠不已:狗不停地叫。造句:狗见到陌生人时,往往会狂吠不已。

8、变本加厉:变得比原来更加严重,造句:事隔二年,他的坏习惯不但没有改,反而变本加厉。

9、寸草不生:连小草也不能生长的地方,比喻荒凉贫瘠之地。造句:我们要把寸草不生的大沙漠改造成造福人民的绿洲。

10、众说纷纭:各种各样的说法很多。造句:这件事众说纷纭,令人莫衷一是。

11、反败为胜:从失败转为胜利。造句:下午的篮球赛,有了亮亮的上场,才反败为胜。

12、活力十足:形容旺盛的生命力。造句:看到小明嘻嘻哈哈、活力十足的样子,我心中的不快立刻一扫而空。

13、指手画脚:说话时做出各种动作,形容放肆或得意忘形。造句:大家都在埋头苦干,就他一个人在指手画脚的放空炮。

14、奇形怪状:形状奇特怪异。造句:这里的石头奇形怪状,很有观赏价值。

15、灵魂人物:关键人物。造句:赵强是飞龙队的灵魂人物。

16、30生机勃勃:形容自然界充满生命力或社会生活活跃。造句:春天到了,到处是一派生机勃勃的繁荣景象

17、兵戎相见——以武器和军队相见意为开战。造句:这两个诸侯国为了边界的事,经常兵戎相见。

18、绿意盎然:绿间浓厚的样子。造句:花园内绿意盎然。春光明媚。

19、贫富贵贱:贫穷、富有、高贵、卑贱。造句: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都是平等的。

20、一扫而空:全部扫除干净。造句:这个好消息,把我心中的烦恼一扫而空。

21、生生不息:不停地繁衍生息。造句: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就在中国这片神奇的土地上生生不息、代代相传。

22、移山填谷:搬动大山来填平山谷。造句:这是一项移山填谷的巨大工程,我们必须全力以赴。

23、蓬勃兴旺:繁荣旺盛折样子。造句:我们要为这个世界创造出一片蓬勃兴旺的气象。

24、栩栩如生:指艺术形象非常逼真,像真的一样。造句:这件木雕雕刻的孔雀开屏的作品栩栩如生,让人叹为观止。

25、怵目惊心:眼睛一看,就会引起内心震动。造句:目睹了那场怵目惊心的车祸,我一夜不能成眠。

26、呼朋引伴:招呼朋友,吸引伙伴。造句:鸟儿们在和煦的春风中呼朋引伴,唱出宛转的曲子。

27、多彩多姿:形容事物丰富多彩。造句:我要让我的生活多采多姿。

28、汗流浃背:形容出汗多,背上的衣服都湿透了。造句:哥哥打完篮球,回家时总是汗流浃背的。

29、能跑善钻:形容动作灵活。造句:小强的动作很敏捷,能跑善钻,这次比赛应该是稳操胜券。

30、五花八门:比喻变化多端或花样繁多。造句:这次趣味运动会的项目五花八门,妙趣横生,太棒了。

31、荒郊野外:在荒凉的郊区野外。造句:夏天,你在荒郊野外要预防被毒蛇咬伤。

32、大打出手:比喻逞凶打人或殴斗。造句:他们原本是好朋友,想不到竟为了一件小事而大打出手。

33、欣欣向荣:草木生机旺盛的样子,比喻事业蓬勃发展,兴旺昌盛。造句:我们的祖国到处是一派欣欣向荣、生机勃勃的新气象。

34、开花结果:比喻有了好的收成,或事情有了好的结果。造句:我种的桃树终於顺利的开花结果了。

35、信心满怀:即满怀信心。说明有充足的信心。造句:他信心满怀地说:“放心!我一定会成功”。

36、提高警觉:要有敏锐的感觉。造句:在陌生的地方,夜间外出要提高警觉,尽量结伴而行。以策安全,

37、锦上添花:比喻美上加美,好上加好。造句:家里已经有了电视机,现在又买了电脑,真是锦上添花。

38、风吹草动:比喻轻微的动荡或变动。()造句:敌人吃了败仗后,成了惊弓之鸟,一有风吹草动就惊惶逃窜

39、沧海桑田:大海变成桑田,桑田变成大海,比喻世事变化巨大。造句:爷爷常常慨叹沧海桑田,世事无常。

40、千变万化:形容变化极多。造句:天上的云,会随着气候的改变而千变万化,人们看云往往可以识天气。

41、谈笑风生:形容谈话十分生动有趣。造句:他看起来非常严肃,实际上很随和,聊起天来谈笑风生,令人如沐春风。

42、连根拔起:比喻彻底铲除干净。造句:爸爸把花园里的杂草连根拔起。

43、意犹未尽:意兴还没有尽。造句:他打了半天乒乓球居然意犹未尽,还约定下午继续呢。

44、孜孜不倦:勤勉不知疲倦。造句:他孜孜不倦的钻研学问。

45、断垣残壁:形容建筑物倒塌残破的景象。造句:地震之后,灾区到处都是断垣残壁,惨不忍睹。

46、历历在目:清清楚楚地出现一眼前。造句:童年往事历历在目,令人回味无穷。

47、坚持不懈:坚持到底不松懈。造句:他努力工作,坚持不懈,深受老板器重

48、出人头地:指高人一等。造句:只要努力不懈,你总有一天会出人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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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成语解释

全文共 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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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指思想、感情等。指每个人的思想也象每个人的面貌一样,各不相同。

成语出处:《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人心之不同,如其面焉,吾岂敢谓子面如吾面乎?”

成语繁体:人心如靣

成语简拼:RXRM

成语注音:ㄣˊ ㄒ一ㄣ ㄨˊ ㄇ一ˋ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人心如面作宾语、定语;指个人心思不同。

成语结构:主谓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英语翻译:individual thinking is as varied as individual looks

其他翻译:Quot homines, tot sententi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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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描写云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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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是词和语的合称,包括单词、词组及整个词汇。文字组成语句文章的最小组词结构形式。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描写云的词语和解释,欢迎阅读。

1、袅袅婷婷的云

袅袅婷婷niǎoniǎotíngtíng

【解释】:袅袅:柔美貌;婷婷:美好貌。形容女子姿态柔美。

【出自】:《隋唐演义》第六七回:“刚到山门,只见袅袅婷婷一行妇女,在巷道中走将进来。”

2、变化莫测的云

变化莫测biànhuàmòcè

【解释】:测:估测。变化很多,不能预料。

【出自】:唐·韩愈《殿中少监马君墓志》:“当是时,见王于北亭,犹高山深林巨谷龙虎,变化不测,杰魁人也。”

【示例】:七十二座天门阵~,昼则凄风冷雨,夜则鬼哭神号。◎明·无名氏《杨家将演义》第二十五回

3、千变万化的云

千变万化qiānbiànwànhuà

【解释】:形容变化极多。

【出自】:《列子·周穆王》:“乘虚不坠,触实不硋,千变万化,不可穷极。”《史记·贾谊列传》:“千变万化兮,未始有极。”

【示例】:官场中的事,~,那里说得定呢。(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回)

4、千姿百态的云

千姿百态qiānzībǎitài

【解释】:形容姿态多种多样。

【出自】:蒋子龙《好景门》:“食客五花八门,论服饰千姿百态,论肤色黄白都有。”

【示例】:当然,~的生活本身又为这种竞赛提供了根本的条件。◎秦牧《艺海拾贝·鲜花百态和艺术风格》

5、翻卷的云 狂怒的云 浓密的云 飘逸的云 雪白的云 乌黑的云 多彩的云 灿烂的云

6、翻腾的乌云

翻腾fānténg

a.[seethe;rise;;churntoss]∶上下滚动

乌黑的水,在那些伸出水面的岩石上打旋翻腾

b.[tuckdive]∶一种跳水动作

向内翻腾两周半

7、天高云淡,白云朵朵,彤云密布,云彩飘飘,乌云翻滚,云海茫茫,翻云覆雨,云雾缭绕,云雾弥漫,云雾变幻,云海奇景,乌云遮日,云雾消散,红霞万里,云开雾散,拨云见日

8、淡淡的云乳 白色的云纱玫瑰色的云彩灰蒙蒙的雾气雾腾腾的云海 镶着金边的云雪白的浮云

[描写云的词语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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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详细解释

全文共 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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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寥落 liáoluò

[few and far between;sparse;scattered] 稀疏;稀少;冷落

疏星寥落

(1).稀疏;稀少。《文选·谢朓诗》:“晓星正寥落,晨光復泱漭。” 李善 注:“寥落,星稀之貌也。” 唐 谷神子 《博异志·崔无隐》:“渐暮,遇寥落三两家,乃欲寄宿耳。” 清 钱泳 《履园丛话·臆论·五福》:“今人既寿矣,既富矣,而不康寧,以后子孙寥落,讼狱频仍,或水火为灾,或盗贼时发,则亦何取乎寿富哉!”

(2).衰落;衰败。 晋 陶潜 《和胡西曹示顾贼曹》:“悠悠待秋稼,寥落将赊迟。” 清 魏源 《默觚下·治篇三》:“ 南阳 、 洛阳 、 晋阳 、 凤阳 ,今日寥落之区,昔日云龙风虎之地,地气随人气而迁也。”

(3).冷落;冷清。 唐 元稹 《行宫》诗:“寥落古行宫,宫花寂寞红。” 宋 司马光 《和道矩红梨花》之一:“繁枝细叶互低昂,香敌酴醿艷海棠。应为穷边太寥落,併将春色付穠芳。” 清 和邦额 《夜谭随录·梁生》:“此为 孙布政 家废园,人跡罕到,虽有人家,亦甚隔絶寥落。” 曹禺 《北京人》第二幕:“间或也有女人或者小孩的声音,这是在远远寥落的长街上凄凉地喊着的漫长的叫卖声。”

(4).谓孤单;寂寞。 唐 张九龄 《南还以诗代书赠京都旧寮》:“去国诚寥落,经途弊险巇。” 元 乔吉 《水仙子·雨窗即事》曲:“客怀寥落雨声中,春事商量花信风。” 清 周亮工 《送汪舟次游庐山序》:“吾友 舟次 汪子 负磊落才,今秋不得於有司,别予归 维扬 ,念予寥落,忽復渡江相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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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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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 wéirào

[beset;around;round;centre on;revolve round] 环绕某个中心

一座高山围绕的城镇

1.包围;环绕。《东观汉记·周嘉传》:“ 嘉 从太守 何敞 讨贼, 敞 为流矢所中,贼围绕数十重。” 明 袁宏道 《天目道中和陶石篑韵》:“四顾尽儿孙,纍纍争围绕。” 鲁迅 《序言》:“因为这类短评,在报上登出来的时候往往围绕一圈花边以示重要。”

2.谓以某一问题或事情作中心。 毛泽东 《解决“五多”问题》:“农村中的其他工作都是围绕着农业生产而为它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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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详细解释

全文共 4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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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持 wéichí

(1) [maintain]∶保持使继续存在

维持秩序

(2) [protect]∶保护;维护

多亏他暗中维持,才得以平安无事

(3) [pleased with oneself;very proud of oneself]∶得意;威风

好不维持

(1).维系;保持。《史记·三王世家》:“ 齐王 之国,左右维持以礼义,不幸中年早夭。” 晋 干宝 《总论》:“是以昔之有天下者所以长久也,夫岂无僻主,赖道德典刑以维持之也。” 宋 王安石 《上时政疏》:“盖夫天下至大器也,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维持。” 巴金 《家》二二:“城内治安暂时由新委任的城防司令负责维持。”

(2).维护;帮助。 宋 苏洵 《几策·审势》:“冗兵骄狂,负力幸赏,而维持姑息之恩不敢节也。”《红楼梦》第四回:“那时 王夫人 已知 薛蟠 官司一事,亏 贾雨村 维持了结,才放了心。”《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二回:“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本来是抑强扶弱,互相维持之意。” 梁斌 《红旗谱》二二:“这人和我是金兰之交,能维持的,一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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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详细解释

全文共 5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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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廓清。 三国 魏 阮籍 《大人先生传》:“被九天以开除兮,来云气以驭飞龙。” 唐 韩愈 《南海神庙碑》:“省牲之夕,载暘载阴,将事之夜,天地开除,月星明穊。” 宋 曾巩 《诸庙祈晴文》:“百姓之困甚矣,惟神得无念乎?尚其开除山川,相导出日,俾岁无害,为民之休。”

(2).去除;免除。 元 李行道 《灰阑记》第三折:“则我这身上罪何日开除,腹中寃向谁诉与?” 清 褚人穫 《坚瓠七集·不脱俗》:“着尔速将诗内俗字,一一开除,庶望有成。” 清 陈康祺 《燕下乡脞录》卷十:“上问扈蹕守备 牛斗 云:‘ 太湖 广狭若干?’奏云:‘八百里。’上云:‘何以《具区志》止称五百里?’奏云:‘积年风潮衝坍隄岸,故今有八百里。’上云:‘去了许多地方,何不奏闻开除粮税乎?’”

(3).指勾销。 明 汤显祖 吕硕园 《还魂记·冥判》:“叫掌案的,这簿上开除,都也明白,还有几宗人犯,应该发落了。”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编审·总论》:“逃亡老絶,许里递公举,以定开除。”

(4).谓开辟清除。 郭沫若 《前进曲》:“前进!前进!前进!挥起我们的镰刀,开除路上的荒荆!”

(5).解除。《元典章·户部四·军民婚》:“内有各军駈掳收拾为妻,及媒下财求娶为妻,若令开除,从便改嫁。”

(6).杀死。《水浒后传》第二回:“我一时性起,开除了他。思量近处躲避不得,闻得 邹润 在 登云山 脚下住,还僻远些,要投奔他那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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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礼让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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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

偏正式:礼〔让

[例句]

要学会礼让别人。(作谓语)

[同义]

推让、谦让

近义词

谦逊、谦让、推让

反义词

争夺、计较

英文翻译

1.give precedence to sb. out of courtesy or thoughtfulness; comity

◎ 礼让 lǐràng

[give precedence to sb. out of courtesy or thoughtfulness;comity] 守礼谦让

守礼谦让。《论语·里仁》:“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 邢昺 疏:“礼节民心,让则不争。” 晋 葛洪 《抱朴子·诘鲍》:“衣食既足,礼让以兴。” 唐 韩愈 《祭马仆射文》:“束其弓矢,礼让优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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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人教版七年级语文下册《斑羚飞渡》重点词语解释_600字

全文共 4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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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娴熟】

熟练。

【迥然不同】

形容差别很大。

【稚气未脱】

形容年龄小,孩子气十足。

【对峙】

相对而立。

【逞能】

显示自己能干(含贬义)。

【湛蓝】

深蓝(多用来形容天空、湖海等)。

【苍穹】

(书)天空。也说穹苍。

【斑斓】

(书)灿烂多彩。

【进退维谷】

进退两难(谷:比喻困难的境地)。

【参差不齐】

长短、高低、大小不齐。

【眼花缭乱】

眼睛看见复杂纷繁的东西而感到过乱。

【秩序井然】

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

【狩猎】

打猎。

【蹿跃】

向前跳跃。

【略胜一筹】

稍微强一些。筹,筹码,计数的工具。

【心甘情愿】

心里完全愿意没有一点勉强。常指自愿作出某种牺牲。心甘:乐意、愿意。

【深渊】

很深的水

【从容】

不慌不忙;镇定、沉着。

【目瞪口呆】

形容受惊而愣住的样子。

【惊讶】

感到很奇怪、惊异。

【奇数】

单数,不能被2整除的整数。

【绚丽】

灿烂美丽。

【山涧】

山间的水沟。

【蹿跳】

向上或向前蹦跳。

【哀咩】

拟声词,形容羊叫的声音、凄楚、哀惋。

【坠落】

下落。

【飘渺】

同“缥缈”形容隐隐约约,若有若无。

【甜腻】

甜得发腻,这里指声音过分柔和。

【媚态】

讨好别人的姿态;妩媚的姿态。

【沉郁】

低沉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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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王孟

全文共 9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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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与孟浩然并称为“王孟”。 两人均为盛唐时期杰出的田园山水派诗人。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孟浩然唐代诗人。襄州襄阳人,世称孟襄阳。王维,字摩诘,盛唐时期的著名诗人,官至尚书右丞。

孟浩然的诗已摆脱了初唐应制,咏物的狭窄境界,更多地抒写了个人的怀抱,给开元诗坛带来了新鲜气息,并得到时人的倾慕。李白称颂他「高山安可仰,徒此揖清芬」,杜甫礼赞他「清诗句句尽堪传」。是唐代第一个大量写作山水田园诗的诗人。他的诗歌以山水诗居多,或写游历所见各地山水景色,或写家乡自然风光。其中往往在抒写孤高的情怀中夹杂着失意的情绪,在以景自娱中融入了旅愁乡思的情怀。如《宿建德江》、《临洞庭湖赠张丞相》、《江上思归》等。他的田园诗主要是写隐居生活的高雅情怀和闲情逸致。如《过故人庄》、《游精思观回王白云在后》等。特点孟浩然的山水田园诗的风格大多是平和冲淡,清新自然,不尚雕饰,而又能超凡拔俗。语淡而味浓,,他的诗歌善于运用平淡的语言,融入个人的主观感受和情感意蕴,创造出清远拔俗的艺术境界,蕴含了浓厚的诗歌情致韵味。

王维在诗歌上的成就是多方面的,无论边塞、山水诗、律诗还是绝句等都有流传人口的佳篇。他确实在描写自然景物方面,有其独到的造诣。无论是名山大川的壮丽宏伟,或者是边疆关塞的壮阔荒寒,小桥流水的恬静,都能准确、精炼地塑造出完美无比的鲜活形象,着墨无多,意境高远,诗情与画意完全融合成为一个整体。如《渭川田家》、《山居秋暝》、《终南山》、《鸟鸣涧》、《鹿柴》、《竹里馆》、《辛夷坞》等,或写田园生活的恬静闲逸,或写自然景物的清幽秀美。特点:王维的山水田园诗是诗情与画意的高度统一。其中有些诗在幽邃、寂静、空灵的艺术境界中,直接透入了禅宗佛理的观照,是禅意、禅趣在诗境中的艺术体现。既有陶渊明诗歌的浑然天成的艺术境界,也有谢灵运诗歌的细致精工的刻写。语言清新明快,洁净洗凝练,是朴素平淡与典雅秀美的完美结合。而且语言具有极强的艺术表现力。

山水田园诗派是盛唐时期的两大诗派之一,这一诗派是陶渊明、谢灵运、谢朓的后继者,这一诗派的诗人以擅长描绘山水田园风光而著称,在艺术风格上也比较接近,通过描绘幽静的景色,借以反映其宁静的心境或隐逸的思想,因而被称为“山水田园诗派”。其主要作家是孟浩然、王维、常健、祖咏、裴迪等人,其中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是王维和孟浩然,也称为“王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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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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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淡 lěngdàn

(1) [cold;indifferent]∶不热情

他受到十分冷淡的接待

(2) [cheerless;desolate]∶不热闹

在小教堂里他看起来好像最冷淡,但已被深深地感动了

亦作“ 冷澹 ”。1.不浓艳;素净淡雅。 唐 白居易 《白牡丹》诗:“白花冷澹无人爱,亦占芳名道牡丹。” 宋 刘子翚 《满庭芳·桂花》词:“叶底轻黄纂纂,恼人是微裂方缄。翛然胜,清真冷淡,无艷寄尘凡。” 元 张翥 《水龙吟·广陵送客,次郑兰玉赋蓼花韵》:“水天瀟洒,秋容冷淡,凭谁点缀?” 明 唐寅 《黄莺儿》词:“王孙浪游,光阴水流,梨花冷淡和人瘦。”

(2).幽寂;冷清。 南唐 李中 《徐司徒池亭》诗:“扶疏皆竹柏,冷淡似瀟湘。” 宋 梅尧臣 《辛著作知西京永宁》诗:“冷澹鳩鸣屋,宽闲水满塘。” 元 耶律楚材 《对雪鼓琴》诗:“笑捻吟鬚吟雪诗,冷淡生活太清絶。” 明 王衡 《真傀儡》:“人都道我怡神适兴,强闹煖这冷淡生涯。不知我避世逃名,故卖弄些风流罪过。” 老舍 《四世同堂》二一:“自从 日本 兵进了 北平城 ,除了生意冷淡了些, 金三爷 并没觉得有什么该关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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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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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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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大历十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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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历十才子大多是失意的中下层士大夫,也多半是权门清客,他们都是谁呢?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唐朝大历年间。“十才子”之名,最初见于中唐诗人姚合编的《极玄集》,即李端、卢纶、吉中孚、韩翊、钱起、司空曙、苗发、崔峒、耿湋、夏侯审。“十才子”齐名的重要原因是,因大历初年在长安参加重要的唱和活动而为世人所瞩目,创作倾向和诗风相近。他们诗歌的主要内容是歌颂升平、吟咏山水和称道隐逸成为基本主题;擅长写送别诗和隐居的诗歌。诗歌艺术:讲究格律辞藻,追求清雅闲淡,工于白描写景。

他们的艺术特色有:1.都擅长五言律诗,风格大致相同,个性表现不强烈不分明,遣词造句都偏重于工整精练。追求清雅闲淡的艺术风格。2.受特定心境和意绪支配,选择的诗歌词语往往带有凄清萧瑟、暗淡的色彩,因而其诗具有凄凉的整体风格。如用“秋风、落叶、夕照、寒雁”等。3.喜用白描手法,多用描述性意象。其意象虽为生活中常见事物,但描写细致,刻画逼真。如钱起《湘灵鼓瑟》,追求精确和具体的写实倾向,往往是极细微处感受体认,再逼真地描绘出带有清幽韵味的小境界。4.诗的意境疏于浅近狭小。往往一、两句就勾勒出“诗中有画”的优美诗境,但往往构不成通篇浑融一气的意境。

大历十才子大多是失意的中下层士大夫,也多半是权门清客,因而多投献应制之作。歌颂升平、吟咏山水、称道隐逸是其诗歌的基本主题。但他们在仕途失意和战乱宦旅生活中,也间有反映现实和体验真实的作品。他们都擅长五言近体,善写自然景物及乡情旅思等,语词优美,音律协和,但题材风格比较单调。 大历十才子,大都以王维为宗,秉承山水田园诗派的风格,寄情于山水,歌咏自然,其中也有一些佳作。

格律归整、字句精工也是他们作品中最明显的特点。他们的作品体裁多用近体格律,很少能见到乐府歌行体。警句名联在十才子的诗中俯拾皆是,说明他们均有较深的功底,所以时有惊人之笔。不过有时也不免显露出雕琢的痕迹,从而因小失大,走到唯美的道路上去。虽有警句而全篇欠佳,这也是那个时代的风气使然。 大历十才子等人的诗歌在内容上比较狭窄。不过总的来说,他们的作品虽然在气格上不及盛唐,但对前辈名家还是有所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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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手指的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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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shǒu zhǐ

注音ㄕㄡˇ ㄓˇ

词性名词

基本解释

◎ 手指 shǒuzhǐ

[finger] 前肢的一指;手掌的五个终端部分之一,特指除拇指之外的四指之一

引证解释

人手前端的五个分支。《史记·货殖列传》:“马蹄躈千,牛千足,羊彘千双,僮手指千。” 裴駰 集解引《汉书音义》:“僮,奴婢也。古者无空手游日,皆有作务,作务须手指,故曰手指,以别马牛蹄角也。” 巴金 《家》一:“他,有着江湖气质的‘黑狗’,在失去了两根手指,经历了许多变故以后,终于找到了 毕尔 的踪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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