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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字词语解释造句实用20篇

走马观花原形容事情如意,心境愉快。后多指大略地观察一下。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四字词语解释造句,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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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解释

全文共 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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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鸡给猴子看。比喻用惩罚一个人的办法来警告别的人。

成语出处:司马文森《风雨桐江》第七章:“他们用的是杀鸡儆猴法,有意叫大哥难堪。”

成语繁体:殺鶏儆猴

成语简拼:SJJH

成语注音:ㄕㄚ ㄐ一 ㄐ一ㄥˇ ㄏㄡˊ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杀鸡儆猴作谓语、定语、宾语;指杀一儆百。

成语结构:偏正式成语

成语年代:当代成语

近义词:杀一儆百、杀鸡骇猴

成语例子:他现在玩的就是杀鸡儆猴的把戏

英语翻译:punish someone as a warning to others

俄语翻译:елать ля устрашения руги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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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用词语绵软造句

全文共 10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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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mian ruan

绵软解释

【意思】:(1)柔软(多用于毛发、衣被、纸张等):~的羊毛。(2)形容身体无力:他觉得浑身~。

绵软造句

1、但是如果握手时过为绵软可能会让彼此交流出现障碍。

2、它们成熟时,表层下面会形成绵软而近乎流体的一层,口味极美。

3、要想用这种美味且营养丰富的果子,必须要等到它的表皮变成亮红色,且它绵软的果肉和里面黑色有毒的种子分开才可以。

4、而我紧抓着绵软的子宫边缘往后缩,后缩。

5、等四肢的骨骼分别打碎,并与血、肉、骨头混合成绵软状态后,四肢被扭成麻花状并分别编到轮子的辐条上,然后直立着悬挂、展示。

6、那妇人生着一副绵软多肉的体格,一张坦率开诚的面容,一种天真羞怯的神气。

7、无论如何,在理论上,你挥棒的速度越快,击出的球就越绵软如丝。

8、头枕在上面,绵软而舒适,我为自己的杰作而窃喜不已。

9、九月,一寸绵软的时光里,生活的篇幅依旧平铺直叙着展开着,平实与琐屑依旧是这篇章的基调与味道。

10、当酒中缔合的大分子群增加,受到束缚的极性分子越多,酒质就会越绵软、柔和。

11、韩国队开始压上。他们本有希望将比赛拖入加时,但替补登场的李东国(LeeDong—Gook)的射门绵软无力,打在乌拉圭门将穆斯莱拉身上被轻松解围。

12、凉菜,芋艿8元。蜜枣泡制的芋头丸,甜蜜绵软,冰凉可口,让人唇齿留香。

13、奶茶里的珍珠似掉落在紫白颜料水里的面粉团,绵软无力。

14、吹得嫩蕊细细开,杨柳绵软摆。

15、绿豆糕绵软甜香,清热祛火。

16、真没想到美国也有白酒,而且味道比中国的白酒绵软可口。

17、还有那个豆腐,做的真是不错,入口绵软,滑而不腻。

18、浓郁的深红色泽。散发着烤咖啡豆与红果的芬芳。单宁绵软,口感丰腴。

19、泰国米粉以原味为本,绵软、清新、鲜香,自然流露。

20、用后效果:用后皮肤绵软、光滑、细嫩,可改善粗糙,使皮肤健康,亮白有光泽。

21、同时随着贮存期延长酒中缓慢产生氨基、羰基反应使产品的色泽增深、香气增浓、口味醇和绵软、协调爽适。

22、人心要像水一样,看似绵软柔弱,却涵力源源,不能切断。

23、其特点是黑白分明,海参绵软鲜香,鸽蛋滑嫩。

24、布卢姆先生充满好奇地凝视着它那绵软的黑色身姿,看上去干净利落,柔滑的毛皮富于光泽,尾根部一块钮扣状的白斑,绿色的眼睛闪闪发光。

25、君主系列最大限度地定义了水果的品性和新鲜度,为饮者带来饱满、绵软的饮用满足感。

26、单宁绵软,口感丰腴。搭配烤肉、乳酪口味鲜美无比。

27、动画是否太僵硬或绵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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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形容犹豫的词语_900字

全文共 7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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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移不定——游移:犹豫。犹豫不决,拿不定主意。

举棋不定——拿着棋子,不知下哪一着才好。比喻犹豫不决,拿不定主意。 把持不定——没有明确的主见,游移反复。

沉吟未决——沉吟:深思吟味,引伸为犹豫;决:决断。形容人遇到难题时,自言自语地不能决断。

游移不定——游移:犹豫。犹豫不决,拿不定主意。

举棋不定——拿着棋子,不知下哪一着才好。比喻犹豫不决,拿不定主意。

把持不定——没有明确的主见,游移反复。

沉吟未决——沉吟:深思吟味,引伸为犹豫;决:决断。形容人遇到难题时,自言自语地不能决断。

犹豫不决——拿不定主意。

踌躇不决——踌躇:犹豫,迟疑。形容犹犹疑疑地拿不定主意。

踌躇不前——迟疑不决,不敢前进。

踟蹰不前——迟疑不决,不敢前进。

疑行无成——行动犹豫疑虑,就不能成功。

疑事无功——工作信心不足,就不会有效果。

迟疑未决——迟疑:犹豫不定。形容犹豫疑惑,拿不定主意。

满腹疑团——疑团:许多弄不清的问题。形容心里充满了疑问。

趑趄不前——形容犹豫畏缩不敢前进。

优游不断——指处世迟疑,没有决断。

当断不断——指应该决断的时候不能决断。

瞻前顾后——看看前面,又看看后面。形容做事之前考虑周密慎重。也形容顾虑太多,犹豫不决。

东走西顾——比喻顾虑多。

左右为难——左也不好,右也不是。形容无论怎样做都有难处。

左右两难——两面(成语大全)为难,不容易决定。

去住两难——去也不好,留也不好,左右为难。

进退两难——前进和后退都难。比喻事情无法决定,因而难以行动。

三心二意——又想这样又想那样,犹豫不定。常指不安心,不专一。

二心两意——形容意志不专一、不坚定。

两意三心——心里想这样又想那样。形容犹豫不决或意见不坚定。

心猿意马——心意好象猴子跳、马奔跑一样控制不住。形容心里东想西想,安静不下来。

半信半疑——有点相信,又有点怀疑。表示对真假是非不能肯定。

疑信参半——指半信半疑。

疑神疑鬼——这也怀疑,那也怀疑。形容非常多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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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纰漏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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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pīlu

【释义】:一般指做事过程因疏忽而产生的错误,失误,疏漏或事故。也可单独用于指错误、失误等。

【出处】:宋·刘义庆《世说新语》、宋·孔平仲《续世说》两书均有《纰漏》篇,记谬误不合之事。

【示例】:魏巍《东方》第四部第一章:“如果不是小杨作风严厉,很可能还会出一点小小的纰漏。”

【英语】:carelessmistake;smallaccident;

纰漏的近义词

疏忽 漏洞 闪失 错误 失误 忽略 忽视 过失 差池

纰漏的反义词

严密 仔细 完美 谨慎 慎重 小心 正确

纰漏造句

这件事情不容许有任何纰漏,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他是个心思缜密的人,总能在一些细微的事物中找出一些纰漏。

这个方案有几处纰漏,需要再修改完善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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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四字词语

全文共 6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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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回大地 春归大地 春到人间

春满人间 大地加春 春回地暖

冰雪消融 料峭春寒 春日融融

春雨绵绵 春花万朵 春树繁茂

春光万里 春风轻拂 春色怡人

春景优美 满园春色 百花齐发

万物蓬发 草春桃艳 柳绿花香

枝叶纷披 枯木逢春 春阳和煦

春意正浓 春和景明 万物解冰

乍暖还寒 春意融融 春草如丝

春木发枝 春阳和煦 春光勃发

春风瑞雪 春色迷人 春燕回巢

百草萌动 百鸟争鸣 万木竞秀

草长莺飞 红情绿意 寸草春晖

山色返青 春光荡漾 春意甚浓

春种秋收 风和日丽 春寒料峭

春光溶溶 春草繁茂 春大蔚然

春光初露 春光艳丽 春山如笑

春色正浓 春满人间 百草权舆

万物照苏 万紫千红 花红柳绿

春意盎然 冬令春行 春暖花开

风和日暖 春水盈盈 春草发芽

春光荡漾 春风送暖 春山如黛

春江如练 春露秋霜 百花争春

万物复苏 草木知春 红桃绿柳

流水桃花 绿茵遍地 春雨绵绵

春风送暖 春色迷人 满园春色

风暖日丽 暮春气暖 春水淙淙

春芽破土 春树葱茏 春光明媚

春风得意 春意正浓 春山如妆

春种秋收 百花争艳 万物苏醒

草木复苏 柳绿花红 鸟语花香

春草如丝 春风和煦 春色正浓

含苞绽蕾 日暖风清 和暖如春

春水湍湍 春花怒放 暮春风光

春光无限 春风和煦 春意甚浓

春和景明 万物萌生 草木新绿

李白桃红 飞花喷绿 莺舞蝶飞

春风轻拂 春江如练 姹紫嫣红

风清日暖 春光融融 春水潺潺

满目春光 莺啼燕语 遍地皆春

人勤春早 朝气逢勃 生机勃勃

欣欣向荣 蛰虫昭苏 梅雪争春

大雁北归 大地苏醒 万物生春

春花盛开 春山如黛 春山如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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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国故的词语造句

全文共 2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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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故拼音

【注音】: guo gu

国故解释

【意思】:我国固有的文化(多指语言文字、文学、历史等)。

国故造句

1、第二部分:四面楚歌:“整理国故”的困境。

2、中国近代图书馆的思想基础是“国学”,“整理国故”运动推进了近代图书馆的建设。

3、相关论争对当时风行全国学界的整理国故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4、在整理国故运动中,新文化人发掘了明清白话小说和历史悠久的古代白话文传统,为白话文运动寻找国语范本和历史的渊源;

5、由“整理国故”引起的现代思想与学术间的论战,也带来了文学话语的争夺。

6、最终,整理国故被划定在学术和历史研究领域。

7、如果有,则“国学”或“国故学”便实际超越了西学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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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义字词语集锦

全文共 4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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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义、意义、义诊、义务、义演、

义举、义工、名义、涵义、狭义、

词义、义捐、义肢、义士、义勇、

侠义、含义、道义、结义、大义、

褒义、转义、义学、义军、义项、

奥义、仁义、义齿、义地、主义、

仗义、义气、义卖、音义、义战、

字义、讲义、义仓、义冢、忠义、

义旗、广义、就义、首义、疑义、

演义、要义、本义、正义、信义、

起义、义师、义理、贬义、教义、

定义、义愤、情义、歧义、释义、

旨义、殉义、义心、六义、碎义、

重义、贼义、唱义、时义、义行、

义例、邃义、义风、义试、义园、

义怀、义分、思义、赴义、义髻、

协义、立义、多义、竖义、门义、

义友、义剑、树义、义服、识义、

觕义、和义、义民、法义、行义、

昌义、效义、精义、义脉、事义、

剩义、义府、悦义、轶义、拜义、

义米、义儿、义类、余义、徇义、

宿义、襟义、孑义、义故、义墨、

义正、胜义、死义、义徵、义节、

义色、义让、从义、贤义、契义、

义众、义淫、义命、五义、义渊、

义殿、驰义、诗义、取义、论义、

义郎、义政、玄义、古义、慕义、

义手、钱义、义男、直义、义声、

义犬、义荣、义旅、德义、义事、

朋义、风义、义竹、二义、向义、

解义、典义、故义、害义、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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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形容女生漂亮的词语造句

全文共 10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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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春天的美在于它的百花怒放、国色天香、雍容典雅、娇俏玲珑、馨香可人……,那万紫千红为东风而争妍的画面所展现的,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

2. 梅花不及牡丹的国色天香,月季的娇艳浮华,玫瑰的姹紫嫣红,荷花的高贵典雅。但是,我却更喜欢这凌霜傲雪的梅花。

3. 我们家很喜欢花,我也见过许多花。有国色天香的牡丹,有洁白无暇的荷花,有亭亭玉立的水仙花。独有百合花我最喜爱。百合花的花瓣是椭圆形。颜色洁白,但也渗透看淡淡的紫色。

4. 牡丹为花中之王,有“国色天香”之称。每年四到五月开花,朵大色艳,奇丽无比,有红黄紫墨绿蓝等色。花多重瓣,姿丰典雅,花香袭人。

5. 这青年女子真有国色天香之貌,所以引起众多青年男子的注意。

6. 杨贵妃真是一个国色天香的女子,难怪唐明皇会迷恋她。

7. 国色天香,乃牡丹之富贵;冰肌玉骨,乃梅萼之清奇。兰为王者之香,菊为隐逸之士。

8. 谁知,途中遇到不速之客富商子弟孙富,他见十娘生得国色天香,美艳无比,顿生歹意。

9. 由这位女演员来扮演国色天香的西施,最恰繁不过。

10. 这牡丹花展,万紫千红,国色天香,美不胜收。

11. 对于这个貌美如花,却冷艳无比的女座师,君傲不无好感,难得人家有这份心思,自己也就却之不恭了。

12. 妙玉坊的玉姐儿貌美如花,能歌善舞,临安城的乡绅富豪为博这玉姐儿一笑,更是挥金如土。

13. 姐姐如此貌美如花,妹妹再差又能差到哪去呢?且不说妹妹是否与你同为天仙之人,纵然貌似无盐,若心灵善美……

14. 萧让一眼瞟去,只见这赵真同样是生得貌美如花,只是同其他女子相比却是多了几分成熟稳重气息,好似那春华秋实一样光华内敛,虽不耀眼但却值得细细品味。

15. 她不仅貌美如花,连声音也甚是明爽动人。

16. 也不知道以后谁那么有福气,可以娶到貌美如花,宜家宜室的哥哥大人。

17. 我看你们能成,一个貌美如花,一个清秀无比,天造地设的一对啊。

18. 一个是童年辍学却身怀绝技的小偷,一个是貌美如花又品学兼优的警院校花。

19. 燕语莺声之中,看着三个貌美如花的娇颜在眼前晃动,李云感觉自己无比幸福。

20. 顾晰是顾氏总裁的千金,唇红齿白,貌美如花,是名副其实的白富美。

21. 没想到,方强看着眼前貌美如花的董事长,心下像钻进了二十五老鼠一样,百爪挠心,抓住柔嫩的小手一直不放,哈喇子都快流出来的,嘴里尽扯些闲言淡语。

22. 注意:愚人节来临,4月1日您收到的短信都是假的,意思截然相反!敬请留意!以下是第一条:您是貌美如花玉树临风英俊潇洒具有魔鬼身材的大众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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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描写花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14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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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肥红瘦lǜ féi hóng shòu

解释】:绿叶茂盛,渐凋谢。指暮春时节。也形容春残的景象。

【出自】:宋·李清照《如梦令》词:“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

【语法】:联合式;作主语、宾语、定语;含贬义

花团锦簇huā tuán jǐn cù

【解释】:锦:有文彩的丝织品;簇:丛聚。形容五彩缤纷,十分鲜艳多彩的景象。也形容文章辞藻华丽。

【出自】:宋·释道原《景德传灯录》卷十七:“自余是什么亲拟,将有限身心向无限中用,……。若无恁么事,饶你攒花簇锦,亦无用处。”

【示例】:上下人等打扮的~。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五十三回

繁花似锦fán huā sì jǐn

【解释】:繁:多而且茂盛。锦:织有彩色花纹的锦缎。许多色彩纷繁的鲜花,好象富丽多彩的锦缎。形容美好的景色和美好的事物。

【出自】:曹靖华《点苍山下金花娇》:“中饭后,我们坐在……繁花似锦的花丛中,听她谈起沙村公社来。”

傲霜斗雪ào shuāng dòu xuě (菊梅)

【解释】:傲视寒霜,抗击白雪。形容不畏严寒。比喻人身处逆境而不屈服。

【出自】:元·吴昌龄《张天师》第三折:“玉骨冰肌谁可匹,傲雪欺霜夺第一。”

五颜六色wǔ yán liù sè

【解释】:形容色彩复杂或花样繁多。引伸为各色各样。

【出自】:清·李汝珍《镜花缘》第十四回:“惟各人所登之云,五颜六色,其形不一。”

【示例】:这在四川的拉夫史上是一桩奇迹,于是那些乡下人,哦了一声,立刻发出~的推测来了。 ◎沙汀《凶手》

落英缤纷luò yīng bīn fēn

【解释】:形容落花纷纷飘落的美丽情景。

【出自】:晋·陶潜《桃花源记》:“忽逢桃花林,夹岸数百步,中无杂树,芳草鲜美,落英缤纷,渔人甚异之。”

【示例】:四次来游,满天满谷的~;树上剩得青叶与绿叶,更何处寻那淡红娇嫩的樱。 ◎周恩来

雍容华贵yōng róng huá guì (牡丹)

【解释】:形容态度文雅从容,庄重大方。

【出自】:曹禺《王昭君》第一幕:“姜夫人雍容华贵地走下,盈盈和戚戚恭恭敬敬地陪送出去。”

红杏出墙hóng xìng chū qiáng

【解释】:形容春色正浓,情趣盎然。

【出自】:宋·叶绍翁《游小园不值》:“春色满园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

【语法】:主谓式;作主语;指妻子有外遇

春深似海chūn shēn sì hǎi

【解释】:春天美丽的景色像大海一样深广。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出自】: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三十回:“这屋里那块四乐堂的匾,可算挂定了!不然,这春深似海的屋子,也就难免欲深似海。”

百花齐放bǎi huā qí fàng

【解释】:形容百花盛开,丰富多彩。比喻各种不同形式和风格的艺术自由发展。也形容艺术界的繁荣景象。

【出自】:清·李汝珍《镜花缘》第三回:“百花仙子只顾在此著棋,那知下界帝王忽有御旨命他百花齐放。”

【示例】:美术展览会上展出了许多新作品,~,各具风格。

万紫千红wàn zǐ qiān hóng

【解释】:形容百花齐放,色彩艳丽。也比喻事物丰富多彩。

【出自】:宋·朱熹《春日》诗:“等闲识得东风面,万紫千红总是春。”

【示例】:整个文坛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百花齐放、~的大好局面。

姹紫嫣红chà zǐ yān hóng

【解释】:姹、嫣:娇艳。形容各种花朵娇艳美丽。

【出自】:明·汤显祖《牡丹亭·惊梦》:“原来姹紫嫣红开遍,似这般都付与断井颓垣。”

【示例】:见垂柳拖丝,拂境清幽;~,迎风弄鸟,别有一种赏心之境。 ◎清·禇人获《隋唐演义》六十九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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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形容郁闷的词语

全文共 2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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愁眉不展、愁眉锁眼、郁郁寡欢

闷闷不乐、黯然神伤、唉声叹气

多愁善感、消愁解闷、怅然若失

郁郁不乐、愁山闷海、雨泣云愁

忧心忡忡、愀然不乐、慢易生忧

愁云惨淡、排忧解难、独坐愁城

千愁万绪、玉惨花愁、忧愤成疾

鳌愤龙愁、悒悒不乐、哀而不伤

额蹙心痛、惴惴不安、心神不定

心猿意马、心慌意乱、 忐忑不安

心急如焚、心乱如麻、闷闷不乐

愁山闷海、忧愁如山、闷海愁山

消愁解闷、心烦虑乱、如坐针毯

心烦意冗、自寻烦恼、车怠马烦

自找麻烦、神郁气悴、郁郁不乐

郁郁苍苍、郁郁寡欢、心烦气燥

急火攻心、心急火燎、气急败坏

心急如焚、心烦意乱、如坐针毡

怅怅不乐、惘然若失、若有所失

怅然若失、怅然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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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词语搭配作文500字

全文共 5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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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哈……”219教室里怎么这么热闹呢?哦!原来是同学们在老师的带领下,正在玩一个有趣的“词语搭配”游戏呢!

游戏开始了,范老师发给了同学们每人一张纸,第一组写名字?

第二组写在哪里?第三组写在干什么?范老师一声令下,我们便奋笔疾书起来。“沙、沙、沙……”教室里真静啊,静得连针掉在地上都听得见。我想了想,写下了“打篮球”三个字。老师把我们写好的纸条也分成了三堆。第一个同学上去抽了,他抽到的是:方艺菲在教室里跳广场舞。没等这位同学念完,全班同学就哄堂大笑了。

第二次我被老师叫上去抽,我抽到了:蓝李豪在臭袜子里吃山珍海味。我想:这也太离谱了吧!在这么臭的地方怎么吃得下山珍海味呢?我真佩服某些人的想象力了。我故意清了清嗓子,拉成声音地读了出来,大家笑得前仰后合,眼泪水都快出来了。范老师宣布,大家要抓紧时间,还有两三次就结束了!老师叫胡锦程来抽签,胡锦程抽到了“丁一明在操场上洗澡”。我想,在公共场合洗澡,你不害羞吗?教室里又是一阵笑声。最后老师请了方红上来,方红抽到的是:朱薇在超大微波炉里跑步,我们哭笑不得……

“词语搭配”的游戏真好玩,它不仅给我们带来快乐,而且还让我们懂得了词语不能乱搭配的道理,真是一举两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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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形容兴奋心情的词语_1900字

全文共 17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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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是在一个人生命垂危时最好的良药;也是一个人获得成功的一种表达方式;更是一个人在思潮起伏时的一个温暖的安慰。下面我们来看看形容兴奋心情词语,欢迎阅读借鉴。

1、春风满面:春风:指笑容。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形容和霭愉快的面容。

2、欣喜若狂:欣喜:快乐;若:好象;狂:失去控制。形容高兴到了极点。

3、受宠若惊:宠:宠爱。因为得到宠爱或赏识而又高兴,又不安。

4、欢呼雀跃:高兴得象麻雀一样跳跃。形容非常欢乐。

5、乐嗟苦咄:高兴时招唤,不高兴时责骂。形容对人态度恶劣。

6、喜笑颜开:颜开:脸面舒开,指笑容。形容心里高兴,满面笑容。

7、喜怒无常:一会儿高兴,一会儿生气。形容态度多变。

8、满心欢喜:形容心里十分高兴。

9、酒酣耳热:形容喝酒喝得正高兴的时候。

10、喜逐颜开:形容十分喜悦,满脸笑容。

11、近悦远来:使近处的人受到好处而高兴,远方的人闻风就会前来投奔。旧指当权者给人恩惠,以便笼络人心。

12、心花怒放:心里乐得像花儿盛开一样。形容高兴到极点。

13、兴高采烈:原指文章志趣高尚,言词犀利。后多形容兴致高,精神饱满。

14、喜不自胜:喜欢得自己都经受不起。形容喜欢到了极点。

15、无精打彩:形容不高兴,提不起劲儿。

16、喜形于色:喜悦表现在脸上。形容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

17、怡情悦性:怡:和悦愉快;悦:高兴,愉快。使心情舒畅愉快。

18、心旷神怡:旷:开阔;怡:愉快。心境开阔,精神愉快。

19、眉飞色舞:色:脸色。形容人得意兴奋的样子。

20、欢欣鼓舞:欢欣:欣喜;鼓舞:振奋。形容高兴而振奋。

21、抓耳搔腮:形容焦急、苦闷,生气时想不出办法的样子。也形容高兴得不知怎么办才好的样子。

22、皆大欢喜:皆:都。人人都高兴满意。

23、满面春风:形容心情喜悦,满脸笑容。

24、乐不可支:快乐到不能自持的地步。形容快乐到了极点。

25、心痒难挠:形容高兴得不知如何才好。

26、乐极悲生:高兴到极点时,发生使人悲伤的事。

27、皆大欢喜:大家都很欢喜。

28、含笑九泉:九泉:地下深处,旧指人死之后埋葬的地方。也作:“黄泉”。在九泉之下满含笑容。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

29、眉飞色舞:形容非常喜悦或得意的神态。

30、利灾乐祸:见到别人遭受灾祸反而高兴。

31、其乐融融:形容十分欢乐、和睦。

32、酒酣耳热:酒酣:酒喝得很痛快。形容喝酒喝得正高兴的时候。

33、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34、哭丧着脸:心里不愉快,脸上显出不高兴的样子。

35、宜嗔宜喜:意思是不论生气,还是高兴,总是很美的。

36、自得其乐:自己能从中得到乐趣。

37、眉开眼笑:眉头舒展,眼含笑意。形容高兴愉快的样子。

38、眼笑眉飞:形容极度高兴。

39、心花怒放:怒放:盛开。心里高兴得象花儿盛开一样。形容极其高兴。

40、宜喜宜嗔:指生气时高兴时都很美丽。同“宜嗔宜喜”。

41、亲痛仇快:做事不要使自己人痛心,使敌人高兴。指某种举坳只利于敌人,不利于自己。

42、喜出望外:望:希望,意料。由于没有想到的好事而非常高兴。

43、喜气洋洋:洋洋:得意的样子。充满了欢喜的神色或气氛。

44、抚掌大笑:抚:拍。拍手大笑。形容非常高兴。

45、幸灾乐祸:幸:高兴。指人缺乏善意,在别人遇到灾祸时感到高兴。

46、心痒难耐:指心中有某种意念或情绪起伏不定,无法克制。形容高兴得不知如何才好。

47、乐不可支:支:撑住。快乐到不能撑持的地步。形容欣喜到极点。

48、兴高采烈:兴:原指志趣,后指兴致;采:原指神采,后指精神;烈:旺盛。原指文章志趣高尚,言词犀利。后多形容兴致高,精神饱满。

49、喜眉笑眼:喜在眉梢,笑在眼里。形容面带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50、闻过则喜:过:过失、错误。听到别人批评自己的缺点或错误就高兴。指虚心接受意见。

51、酒酣耳热:形容饮酒到高兴的时候。

52、喜出望外:指因遇到意外的喜事,心中非常高兴。

53、哈哈大笑:形容开怀的大笑起来。形容非常开心。

54、喜不自胜:胜:能承受。喜欢得控制不了自己。形容非常高兴。

55、神采飞扬:形容兴奋得意,精神焕发的样子。

56、欢欣鼓舞:形容非常高兴,精神振奋。

57、沾沾自喜:形容自以为很好而得意。

58、眉飞眼笑:形容高兴模样。

59、眼开眉展:形容极度高兴。

60、喜行于色:高兴显现在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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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拔河的好词语

全文共 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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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敏捷灵活 振奋人心 笑逐颜开

2、不相上下 紧握绳索 锣鼓煊天

3、不绝于耳 一马当先 一片欢腾

4、不甘示弱 互不相让 团结一心

5、回肠荡气 摇旗呐喊 斗志旺盛

6、坚持不懈 不骄不躁 不负众望

7、竭尽全力 咬紧牙关 欣喜若狂

8、兴高彩烈 欢呼跳跃 遥遥领先

9、齐心协力 大显身手 一路领先

10、扣人心弦 喜出望外 大汗淋漓

11、十分隆重 首战告捷 毫不放松

12、你争我夺 毫不示弱 呲牙咧嘴

13、竞争激烈 摩拳擦掌 奋力拼搏

14、生龙活虎 奋起直追 虎眼圆睁

15、九牛二虎 人山人海 精神抖擞

16、跃跃欲试 争先恐后 信心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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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用词语座次造句

全文共 8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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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zuo ci

【意思】:坐位的次序:~表。

座次造句

1、在最近的并购业务座次表中,莫里斯公司下滑到第82位,尽管公司从重组业务那里获得部分弥补,但这种下滑仍然显示了投资银行的成功是多么短暂易逝。

2、应该密切留意面试官们的动向:他们自我介绍的方式、见面最初的几句善意玩笑、座次安排等,这些都能明显暗示出谁是当中最有影响力的一个。

3、事实上,两家公司在科技行业的实力座次当中处于非常不同的位置。

4、从2002年起,他在世界前十的每个座次上都至少呆了一周。

5、然而,今年你会看到一个不同的座次安排。

6、这位前世界No.1的排名,下周将要改写,排名次序将上升至第10,这将是她复出后,座次最高的排名。

7、这比一笔定金重要多了,比座次表宾客名单,冰雕都重要多了。

8、因为同一座次的旅客同时登记,他们不会被迫穿过别的旅客交换座位。

9、依照他们的标准,一个人的伟大只能根据其生前所积攒财富的多少去排定座次。

10、他们仍有与黄蜂交手的机会,将会凭借一场胜利获得座次优势。

11、用这种交替座次登机的方法,旅客可以同一时间顺着过道有足够的间隔在同一条平行线上整理行李。

12、不过,由于2009年中国GDP总量略微低于日本,将这一座次变化推迟了半年。

13、圆桌上没有座次之争。

14、上班时候哪种浪费时间行为最体面?人们心中有个座次排位,电脑游戏位居末列。

15、近来网上出现省市奥运奖牌榜,根据各地健儿所得奖牌数排定座次,江苏位居第一,辽宁和广东紧随其后。

16、斯特芬的方法是,旅客按座次登机(靠窗、中间、靠过道),并且保证下一队的旅客是隔一座次的旅客。

17、爸爸,你不会是炫耀你的座次图吧?

18、自助餐的特点是:正规的自助餐,不固定用餐者的座次,甚至不为其提供座椅:多以冷食为主,不上高档菜肴、酒水,可大大节约开支,并避免浪费;

19、酒会上,用餐者一般均须站立,没有固定的席位和座次,主人最好设置一些座位,以供年长者及疲惫者稍作休息之用。

20、说话的口气、发言的先后、措辞的讲究、座次的安排----这些就是美国人在自己的圈子里确认不同身份地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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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描写颜色的词语

全文共 10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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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红柳绿】: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也形容颜色鲜艳纷繁。

【花花绿绿】:形容颜色艳丽纷繁。

【花花哨哨】:指颜色繁多,鲜艳夺目。

【花狸狐哨】:形容颜色过分鲜艳繁杂或比喻人浮华而不实在。

【花藜胡哨】:形容颜色过分鲜艳繁杂或比喻人浮华而不实在。

【花里胡哨】:形容颜色过分鲜艳繁杂。也比喻浮华而不实在。

【花丽狐哨】:形容颜色过分鲜艳繁杂或比喻人浮华而不实在。

【灰不喇唧】:令人生厌的灰颜色。

【柳绿花红】: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也形容颜色鲜艳纷繁。

【面目黧黑】:黧:黑中带黄的颜色。满脸黑黄色。形容面色憔悴。

【磨砻底厉】:指四种质地和颜色不同的磨石。也指磨砺锻炼。同“磨砻砥砺”。

【磨礲砥砺】:指四种质地和颜色不同的磨石。也指磨砺锻炼。同“磨砻砥砺”。

【目迷五色】:五色:各种颜色。形容颜色既多又杂,因而看不清。比喻事物措综复杂,不易分辨清楚。

【浓墨重彩】:用浓重的墨汁和颜色来描绘。形容着力描写

【青出于蓝】:青:靛青;蓝:蓼蓝之类可作染料的草。青是从蓝草里提炼出来的,但颜色比蓝更深。比喻学生超过老师或后人胜过前人。

【青出于蓝而胜于蓝】:青从蓝草中提炼出来,但颜色比蓝草更深。

【青过于蓝】:青从蓝草中提炼出来,但颜色比蓝草更深。比喻学生胜过老师,或后人胜过前人。同“青出于蓝”。

【青松落色】:松树失去了青翠的颜色。旧时比喻世道衰败时人情的冷落、淡薄。

【轻描淡写】:原指描绘时用浅淡的颜色轻轻地着笔。现多指说话写文章把重要问题轻轻带过。

【染丝之叹】:把绸缎放在颜料里,颜色发生了变化。比喻本来相同的事物,因受环境影响而变成不同的事物。

【十样锦】:原指十种锦绣。后指杂取各种不同样式、颜色的物品搭配在一起。也用以形容十不全。

【天香国色】: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渟膏湛碧】:渟:积水;膏:油脂;湛:深色;碧:青绿。形容水清如膏,颜色碧绿。

【拖紫垂青】:紫、青:指古代贵官系印用的绶带颜色。指官居高位。

【五彩斑斓】:五彩:指青、黄、赤、白、黑五色。指多种颜色错杂而繁多耀眼。

【形形色色】:形形:原指生出这种形体;色色:原指生出这种颜色。指各式各样,种类很多。

【盐香风色】:盐的香味,风的颜色。盐本无香,风本无色,佛家用以比喻法本无有。

【掩面失色】:遮着脸面,变了颜色。形容惊慌害怕。

【艳色耀目】:颜色娇艳,光彩夺目。

【以盲辨色】:让盲人去分辨颜色。比喻缺乏必要条件,事情无法弄清楚。

【纡青拖紫】:纡:系结;青、紫:古代官吏抽佩印绶的颜色。比喻地位显贵。

【纡朱曳紫】:形容地位显贵。朱、紫指高官所佩印绶之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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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描写土地的词语_800字

全文共 7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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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玉之地----指京师。

花锦世界----指繁华之地。同“花花世界”。

黄金世界----形容美好完善的境地。

五湖四海----指全国各地,有时也指世界各地。现有时也比喻广泛的团结。

五洲四海----泛指世界各地。

九洲四海----九洲:指中国;四海:古人认为,中国九州之久是一望无际的大海,此指中国以外的地方。指中国及四周以外的地方。

天涯海角----形容极远的地方,或相隔极远。

神州赤县----“赤县神州”或“神州赤县”为中国的别称。

普天率土----普天:整个天下;率土:指四海之内。指全中国或全世界。

清平世界----太平世界。

大千世界----佛教用语,世界的千倍叫小千世界,小千世界的千倍叫中千世界,中千世界的千倍叫大千世界。后指广大无边的人世。

极乐世界----佛教指阿弥陀佛居住的地方。后泛指幸福安乐的地方。

花花世界----指繁华的、吃喝玩乐的地方。也泛指人世间。

开疆拓土----开拓疆域,扩展领土。

画土分疆----指划分疆域而治。

开疆辟土----开:开拓;疆:边疆;辟:开辟;土:国土。开拓疆域,扩展领土

此界彼疆----谓划分疆界,彼此阻隔。

楚界汉河----楚、汉相争中双方控制地区之间的地界与河流。后常比喻战争的前线。

鱼米之乡----指盛产鱼和稻米的富饶地方。

率土之滨----沿着王土的边涯。犹言普天之下,四海之内。

亡国之社----已亡国家的祠社。古代天子将其作为亡国的象征,以自儆戒。

天府之国----天府:天生的仓库;国:地区。原指土地肥沃、物产丰富的地区。后专指四川。

独立王国----指主权完整的国家。比喻不受上级或制度约束,自行其是的地区、部门或单位

四战之国----指四面平坦,无险可守,容易受攻击的地方。

西方净国----指西方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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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形容路词语及解释精选

全文共 1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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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路不拾遗:遗:失物。路上没有人把别人丢失东西捡走。形容社会风气好。

2) 路断人稀:路被隔断,行人稀少。形容某种灾害严重,以致路无行人。

3) 路见不平:指见到不平事。

4) 路远迢迢:形容路途遥远。

5) 路无拾遗:指东西掉在路上,人们不会捡起据为己有。形容社会风尚好。

6) 路叟之忧:指百姓疾苦。

7) 路人皆知:比喻人所共知野心。

8) 路柳墙花:路边柳,墙旁花。比喻行为放荡的女子。

9) 路绝人稀:指道路阻绝,人烟稀少。

10) 熟路轻辙:驾轻快车,走熟悉路。比喻处世有经验,办起事来很容易。

11) 筚路蓝缕:筚路:柴车;蓝缕:破衣服。驾着简陋车,穿着破烂衣服去开辟山林。形容创业艰苦。

12) 过路财神:比喻暂时经手大量钱财人。

13) 分路扬镳:扬镳:指驱马前进。分路而行。比喻目标不同,各走各路或各干各事。

14) 大路椎轮:大辂,古代华美大车。椎轮,无辐条原始车轮。指大辂由椎轮逐步演变而成,比喻事物进化,由简到繁,由粗至精。后人亦称始创者为大辂椎轮。

15) 道路以目:在路上遇到不敢交谈,只是以目示意。形容人民对残暴统治憎恨和恐惧。

16) 波路壮阔:波路:波涛。比喻规模宏伟,声势浩大。同“波澜壮阔”。

17) 筚路褴褛:形容开创新事业艰难。同“筚路蓝缕”。

18) 狭路相逢:在很窄路上相遇,没有地方可让。后多用来指仇人相见,彼此都不肯轻易放过。

19) 殊路同归:比喻采取不同方法而得到相同结果。同“殊涂同归”。

20) 半路出家:原指成年后才出家做和尚或尼姑。比喻中途改行,从事另一工作。

21) 半路修行:原指成年后才出家做和尚或尼姑。比喻中途改行,从事另一工作。

22) 熟路轻车:比喻处世有经验,办起事来很容易。同“熟路轻辙”。

23) 歧路徘徊:歧路:岔路;徘徊:在一个地方来回地走,比喻犹豫。在岔道上走来走去。比喻犹豫观望,主意不定。

24) 末路之难:末路:最后一段路程。走最后一段路程是艰难。比喻越到最后,工作越艰巨。也比喻保持晚节不易。

25) 陌路相逢:与陌生人相遇在一起。

26) 末路穷途:穷途:处境困窘。无路可走。比喻处境极端困难。

27) 开路先锋:比喻进行某项工作先遣人员。

28) 绝路逢生:形容在最危险时候得到生路。

29) 歧路亡羊:歧路:岔路;亡:丢失。因岔路太多无法追寻而丢失了羊。比喻事物复杂多变,没有正确方向就会误入歧途。

30) 季路一言:比喻信用极好。

31) 异路同归:通过不同道路,到达同一个目地。比喻采取不同方法而得到相同结果。

32) 驿路梅花:表示对亲友问候及思念。

33) 一路神祇:指同伙人。意含讥讽。

34) 一路顺风:旅途平安(多用于祝人)。

35) 一路平安:指旅途中没出任何事故。也用作对出门人祝福语。

36) 一路货色:一路:同一类;货色:货物。比喻同一类丑货。

37) 一路福星:路:本为宋代行政区域名,后指道路;福星:岁星。原指一个行政区域为民谋福好长官。后用作祝人旅途平安客套话。

38) 一路风清:形容安定升平景象。

39) 一路风尘:形容旅途辛苦。

结语:上面是小编为你整理形容路词语汇总,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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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AABB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0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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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aabb的词语

纷纷扬扬 形容雪花飘落。

风风火火 形容急急忙忙,冒冒失失的样子。

风风雨雨 刮风下雨,比喻重重阻难或议论纷纷

服服贴贴 指让人信服或物品平整

鬼鬼祟祟 指行动偷偷摸摸,不光明正大。

浩浩荡荡 原形容水势广大的样子。后形容事物的广阔壮大,或前进的人流声势浩大。

轰轰烈烈 形容事业的兴旺。也形容声势浩大,气魄宏伟。

花花绿绿 原指花草树木鲜艳多彩;形容颜色鲜明多彩

安安稳稳 形容十分稳当可靠

白白朱朱 朱:正红色。白的白,红的红。指色彩各异的花木

病病歪歪 形容病体衰弱无力的样子。

朝朝暮暮 每天的早晨和黄昏,指短暂的时间

抽抽搭搭 形容抵声哭泣。

抽抽噎噎 形容低声哭泣

吹吹打打 指各种乐器的合奏。形容故意渲染,吸引别人注意

眈眈逐逐 贪婪注视,急于攫取的样子

噩噩浑浑 指质朴忠厚的样子。指上古之世

沸沸扬扬 象沸腾的水一样喧闹。形容人声喧闹。

慌慌张张 形容举止慌张,不稳重

昏昏沉沉 形容头脑迷糊,神志不清

浑浑沌沌 混杂、不分明的样子,也指糊涂无知的样子,形容迷糊,不清醒

浑浑噩噩 浑浑:深厚的样子;噩噩:严肃的样子。原意是浑厚而严正。现形容糊里糊涂,愚昧无知。...

混混沌沌 迷糊不清的样子,模糊一片,不分明

混混噩噩 无知无识,糊里糊涂

汲汲皇皇 汲汲:急切的样子。急切匆忙

结结巴巴 形容说话不流利。也比喻凑合,勉强。

兢兢业业 形容做事谨慎、勤恳。

口口声声 形容一次一次地说,或经常说。

拉拉扯扯 比喻不干脆,不痛快。现形容拉私人关系

唠唠叨叨 说话啰嗦,一说起来没个完

历历落落 清清楚楚。指零乱不堪、参差不齐的样子

踉踉跄跄 走路歪歪斜斜的样子

林林总总 形容众多。

落落穆穆 落落:冷落的样子;穆穆:淡薄的样子。形容待人冷淡。

马马虎虎 形容做事不认真,不仔细

渺渺茫茫 辽阔无际的样子,也指模糊不清楚

明明白白 清清楚楚,明确无误;正大光明

明明赫赫 形容光亮夺目,声势显赫。

婆婆妈妈 形容人动作琐细,言语罗唆。也形容人感情脆弱。

期期艾艾 形容口吃的人吐辞重复,说话不流利。

嘁嘁喳喳 低声议论,搬弄是非

千千万万 形容为数极多。

卿卿我我 形容夫妻或相爱的男女十分亲昵。

洒洒潇潇 指落落大方

三三两两 三个两个地在一起。形容人数不多。

三三五五 三个一群,五个一伙。

善善恶恶 称赞善事,憎恶坏事。形容人区别善恶,爱憎分明。

生生世世 指今生、来世以至永世。

是是非非 把对的认为是对的,把错的认为是错的。比喻是非、好坏分得非常清楚。

堂堂正正 堂堂:盛大的样子;正正:整齐的样子。原形容强大整齐的样子,现也形容光明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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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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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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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语关关词语解释

全文共 6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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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yǔ guān guān

注音ㄩˇ ㄍㄨ ㄍㄨ

结构ABB式

引证解释

形容鸟儿鸣叫之声。语本《诗·周南·关雎》:“关关雎鳩。” 前蜀 毛文锡 《喜迁莺》词:“传枝偎叶语关关,飞过綺丛间。” 元 武汉臣 《玉壶春》第一折:“语关关枝上流鶯囀。”

语关关相关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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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关关相关成语

不言不语、谗言佞语、低声细语、风言风语、关怀备至、关门落闩、过五关斩六将、好言好语、临别赠语、眉语目笑、妙语连珠、喃喃自语、片言只语、半部论语、闭关锁国、闭关自守、不关紧要、不关痛痒、不可同日而语、恶语伤人、恶语相加、恶语中伤、风言醋语、浮文巧语、浮语虚辞、关门大吉、花香鸟语、关门打狗、豪言壮语、罕言寡语、胡言乱语、花言巧语、秽言污语、机关用尽、机关算尽、冷语冰人、利害相关、快人快语、冷言冷语、利害攸关、流言蜚语、蒙混过关、鸟语花香、漠不关心、千言万语、前言不搭后语、人命关天、裙带关系、三言两语、生死攸关、同日而语、甜言蜜语、甜言软语、痛痒相关、无关紧要、息息相关、无关大局、无关痛痒、无关大体、性命交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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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没有词语的森林诗歌

全文共 2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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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太阳喜欢上懒床,

月亮失去了玩的时间。

冬天送来第一份礼物,

秋天的日记本。

墓碑上的鲜花,

总有一天会凋零。

但欣慰的是,

我看见你在天堂的花园里微笑。

雪失去了生命,

冬天的天使哭了。

糖果的背叛,

是一层又一层的谎言。

我愿你是阳光,

我愿我是阳光的影子。

如果你看到了光明,

就不要忘记黑暗,

是黑暗村托了光明。

如果世上没有邪恶,

正义只能算另一种邪恶。

我在寻找一个词语

能和孤独搭配。

我看见

吸入的空气,

吐出的空气,

我才知道我是活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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