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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古者愚的泥解释实用20篇

用来形容话多的词语有很多,其中也有一些是贬义词,一起来看看吧,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泥古者愚的泥解释,欢迎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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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富有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9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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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衣玉食

解释】锦衣:鲜艳华美的衣服;玉食:珍美的食品。精美的衣食。形容豪华奢侈的生活。

【出处】《魏书·常景传》:“锦衣玉食,可颐其形。”

侯服玉食

【解释】侯服:王侯之服;玉食:珍美食品。穿王侯的衣服,吃珍贵的食物。形容豪华奢侈的生活。

【出处】《汉书·叙传下》:“侯服王食,败俗伤化。”

纸醉金迷

【解释】原意是让闪光的金纸把人弄迷糊了。形容叫人沉迷的奢侈繁华环境。

【出处】宋·陶穀《清异录·居室》:“(痈医孟斧)有一小室,窗牖焕明,器皆金饰,纸光莹白,金彩夺目,所亲见之,归语人曰:‘此室暂憩,令人金迷纸醉。’”

一掷千金

【解释】指用钱满不在乎,一花就是一大笔。

【出处】唐·吴象之《少年行》:“一掷千金浑是胆,家无四壁不知贫。”

堆金积玉

【解释】金玉多得可以堆积起来。形容占有的财富极多。

【出处】唐·李贺《昌谷集·嘲少年》诗:“堆金积玉夸豪毅。”

朱轮华毂

【解释】朱、华:形容装饰华丽;毂:车轮中心的圆木。指古代王侯贵族乘坐的装饰华丽的车子。比喻显贵。

【出处】《史记·张耳陈余列传》:“令范阳令乘朱轮华毂,使驱驰燕、赵郊。”

腰缠万贯

【解释】腰缠:指随身携带的财物;贯:旧时用绳索穿钱,每一千文为一贯。比喻钱财极多。

【出处】南朝梁·殷芸《小说》:“有客相从,各言所志,或原为扬州刺史,或原多赀财,或原骑鹤上升。其一人曰:‘腰缠十万贯,骑鹤上扬州。’欲兼三者。”

富可敌国

【解释】敌:匹敌。私人拥有的财富可与国家的资财相匹敌。形容极为富有

【出处】《汉书·邓通传》:“邓氏钱布天下,其富如此。”

家财万贯

【解释】万贯:古代用绳索穿钱,1贯=1000文,钱很多。形容十分富有。

【出处】清·无名氏《刘公案》第13回:“挣下的良田千顷,家财万贯,府县之中很有脸。”

财大气粗

【解释】指富有财产,气派不凡。

【出处】刘绍棠《小荷才露尖尖角》五:“花婶子的这项收入十分可观。财大气粗,盖起这座青堂瓦舍的大宅院。”

挥金如土

【解释】挥:散,出。挥霍钱财像泥土一样。形容人花钱慷慨或挥霍无度。

【出处】宋·周密《齐东野语·符离之师》:“挥金如土,视官爵如等闲。”

朱门绣户

【解释】朱门:红漆大门;绣户:雕绘华美的门户。比喻富贵人家妇女的住处。也借指富贵人家。

【出处】清·蒲松龄《聊斋志异·封三娘》:“娘子朱门绣刻户,妾素无葭莩亲,虑致讥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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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少女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1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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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聪明伶俐:形容女生非常的聪明,反映特别的快。

2、仪态万方:仪态,容貌姿态,万方,多方面多种多样,形容千姿百态,非常美好。

3、玉洁冰清:象玉那样洁白,象冰那样清净。形容人心地纯洁,品行端正。

4、依翠偎红:指同年轻女子厮混的风流韵事。翠,翡翠一类饰物;红,脂粉脣膏一类化妆品。“翠”与“红”均借指女人。

5、珠光宝气:珍贵华丽的服饰等,多用于形容妇女服饰华贵,穿戴饰物光耀夺目。

6、齿若编贝:牙齿佝编排起来的贝壳,形容牙齿洁白整齐。

7、玉润冰清:像玉一样润泽,像冰一样清纯。常喻人或物形神之美。

8、天生尤物:比喻艳质女子,宛如上天特别赐予的特殊的人。尤,特别,专用于形容艳丽媚人的女子。

9、玉貌花容:形容长得漂亮,如花似玉。

10、金枝玉叶:旧指皇族,也指出身高贵的公子小姐。

11、冰洁渊清:犹冰清玉洁。

12、齿若瓠犀:瓠犀,瓠瓜的子,牙齿像瓠瓜的子一样方正洁白。

13、莺声燕语:多比喻女子说话声音柔和悦耳。

14、千娇百媚:比喻女子或花朵姿态娇媚人见人爱,专用于形容女子或花朵的风度仪态。

15、倾国倾城:比喻女人美丽之极,专用于称赞绝代美人方面。

16、国色天香:原指牡丹花色俱佳,后又指女子才貌出众。形容女性的美丽。

17、天真烂漫:形容女孩可爱阳光,非常的惹人爱,非常的单纯。

18、体态轻盈:女子身材窈窕,婀娜多姿。只适用于形容身材苗条的美丽女子方面。

19、冰清玉润:润:滋润。象冰一样晶莹,如玉一般润泽。原指晋乐广卫玠翁婿俩操行洁白。后常比喻人的品格高洁。

20、冰清玉洁:象冰那样清澈透明,象玉那样洁白无瑕。比喻人的操行清白(多用于女子)。

21、含苞待放:形容花朵将要开放时的形态。也比喻将成年的少女

22、嫣然一笑:巧笑的样子。凡女性美妙地一笑,用此语形容。

23、含情脉脉:比喻女子情意满怀。形容女性想倾吐爱情,但又害羞得说不出来的用语。

24、闭月羞花:闭,躲避,羞,害躁,使月亮见也躲避起来,花儿见了也自觉羞愧,一般用来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25、浓眉大眼:形容女生眉毛长得很浓密,眼睛特别大,非常的可爱。

26、秀色可餐:美丽的容貌或秀丽的景色可以当饭吃,形容女性容貌美丽动人或景色非常美,让人入迷忘情。常用来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27、沉鱼落雁:鱼见了沉入水底,雁见了从天上落下。形容女子容貌极美。

28、珠围翠绕:比喻妇女们装饰华贵美丽,或形容侍候的美女众多。

29、大家闺秀:大户人家有才学的女儿,闺秀,有贤德和才学的女子。专称大户人家的娴淑女子。

30、小家碧玉:指小户人家的年轻美貌的女子。

31、如花似玉:像花和玉那样美好。形容女子姿容出众。

32、小鸟依人:依:依恋。象小鸟那样依傍着人。形容少女或小孩娇小可爱的样子。

33、娇小玲珑:玲珑:伶俐可爱。形容身材小巧、伶俐可爱的样子。

34、绰约多姿:柔弱美丽,仪态万方。多用于形容女性的姿态美方面。

35、丰韵娉婷:丰韵,风韵,娉婷,姿态美好。形容女子丰润标致,姿态美好。

36、明眸皓齿:眼睛很明亮,牙齿很洁白,长相很可爱。

37、丰姿冶丽:冶丽,妖冶艳丽,形容女子容貌姿态妖冶艳丽。

38、冰清玉粹:比喻德行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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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二桃杀三士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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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二桃杀三士比喻用计谋借刀杀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与借鉴,谢谢。

【汉字书写】:二桃杀三士

【汉语注音】:èr táo shā sān shì

【成语出处】:战国.佚名《晏子春秋.内篇谏下二》:“公孙接、田开疆、古冶子事景公,以勇力博虎闻。晏子进而趋,三子者不起。晏子入见公曰:‘……此(指三士)危国之器也,不若去之。’公曰:‘三子者,搏之恐不得,剌之恐不中也。’晏子曰:‘此皆力攻勀敌之人也,无长幼之礼。’因请公使人少馈之二桃:‘三子何不詈功而食桃?’”于是三士皆论功争桃,最后“皆反(返)其桃,挈领而死。”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分句;比喻借刀杀人。

【二桃杀三士的意思】:用两个桃子杀了三个勇士,比喻用计谋借刀杀人。

【二桃杀三士的近义词】:借刀杀人;

【二桃杀三士的反义词】:;

【二桃杀三士的故事】

春秋时期,齐景公的三员大将公孙接、古治子、田开疆英勇无敌,在齐国举足轻重。他们三个人目不识丁素质较低,平时都我行我素,因此宰相晏婴对齐景公说:“辅佐有道君主的官员,应该懂礼节有规矩,公孙接、古治子、田开疆三人对君无仪对下无礼,他们这样会危害到我们的国家,应该尽快的让他们消失以绝后患。”齐景公听了感觉也不是滋味,他说:“但这三人武艺不凡,如何才是呢?”晏婴道:“我给大王出个主意,给他们三个人两只桃子,让他们论功劳,谁的功劳大谁就吃桃子。”齐景公听了以后照办了。公孙接拿起一个桃子说:“我可以抓住野猪老虎,以我的功劳吃桃子是天经地义的。”田开疆也拿走一个桃子说:“我带着军队八面威风,可以打败三军敌人,我也可以吃桃子。”古治子生气的说:“我也为君主的事累得汗流浃背,保护过君主的安全,我应该吃桃子。”古治子拔出剑要跟公孙接和田开疆一比高下。他二人心里觉得古治子比他们更英勇,便说:“我们不如你,却先拿了桃子不让给你,这是我们过于贪婪了,我们只有一死谢罪。”二人拔出剑当场自刎。这时古治子看到二人死了心里也非常后悔难过,觉得自已也没有脸活着,便也拔剑自刎了。

【二桃杀三士例句】

三国.蜀.诸葛亮《梁甫吟》:“步出齐城门,遥望荡阴里。里中有三墓,累累正相似。问是谁家墓,田疆古冶子。力能排南山,文能绝地纪。一朝被谗言,二桃杀三士。谁能为此谋,国相齐晏子。”

唐.李白《惧谗》:“二桃杀三士,讵假剑如霜。众女妒蛾眉,双花竞春芳。魏姝信郑袖,掩袂对怀王。一惑巧言子,朱颜成死伤。行将泣团扇,戚戚愁人肠。”

【二桃杀三士造句】

现实生活中就常常上演着二桃杀三士的事情,这主要是因为受到利益的诱惑造成的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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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基本解释

全文共 2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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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基本义:(名)被压迫阶级用暴力夺取政权;摧毁旧的腐朽的社会制度;建立新的进步的社会制度。革命破坏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推动社会的发展。解放生产力;也是一种革命。(作宾语)

(2) (形)具有革命意识的。工人阶级是最革命的阶级。(作定语)

(3) (动)根本改革。思想革命|技术革命|产业革命。(作谓语)〈外〉日语。

[构成]

动宾式:革|命

[反义]

反动、改良

近义词

革新

反义词

反动、改良、保守、守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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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放诞不羁词语解释

全文共 8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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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悠久,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汉语成为世界上最有魅力的语言文化之一,而成语的存在为汉语增添了一丝精彩!下面小编带来的是放诞不羁词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放诞不羁是一个汉语成语,读音为 fàng dàn bù jī,解释是放纵任性,不加检点,不受约束。同“放荡不羁”。

成语解释

【解释】: 放纵任性,不加检点,不受约束。同“放诞不羁”。

成语典故

【出处】: 《太平广记》卷二一○引唐·张彦远《历代名画记·王濛》:“王濛字仲祖,晋阳人,放诞不羁。书比庚翼,丹青甚妙,颇希高远。”

词语辨析

【拼音代码】: fdbj

【近义词】:放诞不羁、放诞不拘、放浪不羁

【用法】: 作谓语、定语、宾语;指不受约束

【英文】: be on the loose

造句:

1、他和蔼、明智而且谦逊,从真正和原始的意义上来说,他是一位放诞不羁的文人。

2、这位歌手是闻名放诞不羁、提高更多的眼球。

3、在这紧要关头,他一改平时的放诞不羁,很正经地陈述着他的想法。

4、放荡放诞不羁的状态或性质。

5、在这里可以来去自由并能够感觉到放诞不羁。

6、残酷的现实让她离家出走,过上了放诞不羁的生活。

7、这孩子一天到晚,游手好闲,放诞不羁,真令人操心。

8、我放诞不羁惯了,很难适应官场纺生活。

9、你随便、不负责任且放诞不羁。

10、这是我最喜欢的作品,因为他塑造了一个放诞不羁、自由桀骜的形象。

11、中国仍视台湾为一个放诞不羁的省份。

12、我常想像李白斗酒诗百篇,放诞不羁的样子。

13、他生性放诞不羁,所以不太注意生活细节。

14、那位着名的电影明星过着放诞不羁的生活。

15、他自负有点才气,平日放诞不羁,很不讨人喜欢。

16、当他还是个学生的时候,他就过着放诞不羁的生活。

17、在这正式的会场上,他的放诞不羁作风更显得突兀。

18、这部电影的名称和营销手法往往带有误导性:它讲述的不是一位股票骗子让股市陷于瘫痪的故事,而是一位男子因短时间内赚取巨额财富而迅速变得放诞不羁的故事,他怎么赚到这笔钱被视为一件与影片主旨几乎毫无关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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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千变万化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1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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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千变万化形容事物或现象变化繁多,没有穷尽。下面是小编整理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千变万化

【汉语注音】:qiān biàn wàn huà

【成语出处】:战国.列御寇《列子.汤问》:“穆王惊视之,趋步俯仰,信人也。巧夫顉其颐,则歌合律;捧其手,则舞应节。千变万化,惟意所适。王以为实人也,与盛姬内御并观之。”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中性成语;用于景物;偏重于变化的次数非常多。

【千变万化的意思】:形容事物或现象变化繁多,没有穷尽。

【千变万化的近义词】:变幻莫测、变化多端、瞬息万变、变化无穷、变化莫测、五花八门;

【千变万化的反义词】:一成不变、千篇一律、依然如故;

【千变万化的故事】

传说西周时期,周穆王有一次穿过昆仑山去打猎,在回来的路上有个国家推荐了一位名字叫做偃师的人给周穆王,据说他是个能工巧匠,技艺有如鬼斧神工,还会做机械人。周穆王知道后对偃师说道:“我听说你能为所欲为,有着超群的本领,是这样的吗?”偃师回答周穆王说:“您想要造什么我就想方设法造出来,我最近造了一批能歌善舞的‘人’,但不知王有没有兴趣看看呢?”周穆王自然兴致大发,连忙叫偃师给他变出来。过了几天偃师便把他造好的这些‘人’带到了宫里。只见这些假人在宫殿上缓步行走,它们排着队列迈着小碎步,站在了周穆王的面前。这些活灵活现的假人让周穆王看得非常吃惊。偃师这时把假人身上的开关打开,只见它们扭动起腰肢跳起舞来,并且放声高唱,跳舞的动作可谓千变万化,周穆王以为这些都是真人,叫来他最宠爱的妃子盛姬一同观赏。就在表演快要结束的时侯,周穆王看到这些假人向他的妃子们暗送秋波,他非常生气想要降罪于偃师,偃师害怕极了他敢紧把机械人解剖开来给周穆王看,只见假人是用动物皮、胶、漆、颜料做起来的,人体结构中的心、胆、肝、肾、肠等五脏六腑一应俱全,体外的头发、肌肉、皮、骨头牙齿等也都做得跟真人几乎一模一样。周穆王这时侯才平下心来,赞叹偃师道:“你的技艺果然是出神入化,巧夺天工啊!让人大开眼界”

【千变万化例句】

先秦.庄周《庄子.田子方》:“独有一丈夫,儒服而立乎公门。公即召而问以国事,千变万化而不穷。”

唐.房玄龄《晋书.成公绥传》:“阴阳协气而代谢,寒暑随时而推移,三才殊性,五行异位,千变万化。”

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回:“继之道:‘官场中的事,千变万化,哪里说得定呢。时候不早了,我们睡罢。明日大早,我还要到关上去呢。’”

丁玲《生活、思想与人物—在电影剧作讲习会上的讲话》:“你知道就在这些会上,每个人的思想活动都是千变万化的,每个人不一样,每一次不一样。”

【千变万化造句】

黄山的云海瑰丽壮观非常美丽,云海弥漫的时侯如海市蜃楼般千变万化,宛如仙境一般。

现代人对住房的条件要求越来越高,尽管面对千变万化的装修方案往往还是举棋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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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大历十才子

全文共 9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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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历十才子大多是失意的中下层士大夫,也多半是权门清客,他们都是谁呢?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唐朝大历年间。“十才子”之名,最初见于中唐诗人姚合编的《极玄集》,即李端、卢纶、吉中孚、韩翊、钱起、司空曙、苗发、崔峒、耿湋、夏侯审。“十才子”齐名的重要原因是,因大历初年在长安参加重要的唱和活动而为世人所瞩目,创作倾向和诗风相近。他们诗歌的主要内容是歌颂升平、吟咏山水和称道隐逸成为基本主题;擅长写送别诗和隐居的诗歌。诗歌艺术:讲究格律辞藻,追求清雅闲淡,工于白描写景。

他们的艺术特色有:1.都擅长五言律诗,风格大致相同,个性表现不强烈不分明,遣词造句都偏重于工整精练。追求清雅闲淡的艺术风格。2.受特定心境和意绪支配,选择的诗歌词语往往带有凄清萧瑟、暗淡的色彩,因而其诗具有凄凉的整体风格。如用“秋风、落叶、夕照、寒雁”等。3.喜用白描手法,多用描述性意象。其意象虽为生活中常见事物,但描写细致,刻画逼真。如钱起《湘灵鼓瑟》,追求精确和具体的写实倾向,往往是极细微处感受体认,再逼真地描绘出带有清幽韵味的小境界。4.诗的意境疏于浅近狭小。往往一、两句就勾勒出“诗中有画”的优美诗境,但往往构不成通篇浑融一气的意境。

大历十才子大多是失意的中下层士大夫,也多半是权门清客,因而多投献应制之作。歌颂升平、吟咏山水、称道隐逸是其诗歌的基本主题。但他们在仕途失意和战乱宦旅生活中,也间有反映现实和体验真实的作品。他们都擅长五言近体,善写自然景物及乡情旅思等,语词优美,音律协和,但题材风格比较单调。 大历十才子,大都以王维为宗,秉承山水田园诗派的风格,寄情于山水,歌咏自然,其中也有一些佳作。

格律归整、字句精工也是他们作品中最明显的特点。他们的作品体裁多用近体格律,很少能见到乐府歌行体。警句名联在十才子的诗中俯拾皆是,说明他们均有较深的功底,所以时有惊人之笔。不过有时也不免显露出雕琢的痕迹,从而因小失大,走到唯美的道路上去。虽有警句而全篇欠佳,这也是那个时代的风气使然。 大历十才子等人的诗歌在内容上比较狭窄。不过总的来说,他们的作品虽然在气格上不及盛唐,但对前辈名家还是有所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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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词语解释

全文共 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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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仿效,模仿。

颦:皱眉头。

东施:越国的丑女。

西施:越国的美女。生卒年不详。姓施,越国苎罗人(今浙江诸暨)人。初由范蠡把她献给越王勾践,继又献给吴王夫 差,成为夫差最宠爱的妃子。有传说"陶朱公"范蠡后来带着西施离开越国宫廷经商。

美之:认为她的样子很美,以之为美。

美,动词,以……为美。

归:返回,回去。

去:躲开,避开。

其里:同一个村里;同一个乡里。

里:乡里,这里指家门口

之:(之在这里意思众多。)1.贫人见之:可代指东施的样子。2.其里之:的。3.见而美之:(代指)她。(西施皱眉、捂胸的样子)。4.之所以美:......的原因。

坚:紧紧的。

挈:本意是用手提着,在此处是带领的意思。

妻子:妻子和子女。

彼:她,代指丑妇(东施)。

病:毛病,生病。

病心 :病于心,心口痛。

[历史典故:东施效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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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春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3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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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阳天:明媚的春天。如“九九艳阳天”。

春风宜人:春天的和风使人感到舒适温暖。形容春天可爱。例:“春风宜人,鸟语花香,正是旅游的好季节。”

春光明媚:春天的景色鲜明可爱。例:“春光明媚,百花争艳。”

春光融融:春天的景色使人感到温暖、舒畅。例:“春光融融,杨柳依依,情意绵绵。”

春暖花开:春天暖和,花儿开放。表示春天来临,春景优美。例:“春暖花开,香气四溢,游人如潮。”

春意盎然:春天的气氛浓厚。例:“鸟啭莺啼,花红柳绿,到处春意盎然。”

满园春色:春色满园,四处都是春天的景象。例:“满园春色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

大地回春:冬去春来。例:“大地回春,阳光普照,山河无限美好。”

东风送暖:东风,春风。春风送来暖意,表示春天来到。例:“东风送暖,春回大地。”

雪化冰消:冰雪融化,表示春天来临。例:“雪化冰消,万物复苏,又是春到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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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详细解释

全文共 6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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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渐渐 jiànjiàn

(1) [gradually;increasingly;slowly;by degrees;by little and little;step by step] 程度或数量逐步地;慢慢地

渐渐透出。——《徐霞客游记·游黄山记》

(2) 又

渐渐落吾杖底。

路上的行人渐渐多起来了

逐渐。 汉 荀悦 《汉纪·武帝纪四》:“ 广 伪死,渐渐腾而上马,抱胡儿而鞭马南驰。” 唐 张籍 《早春病中》诗:“更怜晴日色,渐渐暖贫居。”《三国演义》第八五回:“却説 先主 在 永安宫 ,染病不起,渐渐沉重。” 老舍 《骆驼祥子》十一:“往东入了 长安街 ,人马渐渐稀少起来。”

(1).植物吐穗或吐絮貌。《史记·宋微子世家》:“乃作《麦秀》之诗以歌咏之,其诗曰:‘麦秀渐渐兮,禾黍油油。’” 司马贞 索隐:“渐渐,麦芒之状。音子廉反,又依字读。”《文选·潘岳》:“麦渐渐以擢芒,雉鷕鷕而朝鴝。” 徐爰 注:“渐渐,含秀之貌也。” 明 陈汝元 《金莲记·弹丝》:“千万丝陌头杨柳,渐渐可藏鸦。”

(2).流淌貌。 汉 刘向 《九叹·远逝》:“肠纷紜以繚转兮,涕渐渐其若屑。” 唐 韩愈 《苦寒》诗:“中宵倚墙立,淫泪何渐渐。” 清 黄鷟来 《戊辰冬与张四明分手即事纪别》诗之七:“渐渐清溪沚,其下多鸳鳧。”

山石高峻貌。渐,通“ 巉 ”。《诗·小雅·渐渐之石》:“渐渐之石,维其高矣。” 毛 传:“渐渐,山石高峻。” 孔颖达 疏:“以渐渐文连之石为山石之状,又以维其高矣,故知为高峻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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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万死不辞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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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万死不辞形容愿意拼死效劳的决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万死不辞

【汉语注音】:wàn sǐ bù cí

【成语出处】: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八回:“貂蝉曰:‘适间贱妾曾言,但有使令,万死不辞。’”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含褒义;语气较重,强调不推辞的决心不可动摇;常与“赴汤蹈火”连用。

【万死不辞的意思】:万死:死一万次;辞:推辞;就算是冒着死一万次的危险也决不会推辞。形容愿意拼死效劳的决心。

【万死不辞的近义词】:在所不辞、奋不顾身、义不容辞;

【万死不辞的反义词】:仓皇而逃、贪生怕死、畏首畏尾;

【万死不辞的故事】

东汉时期,汉献帝像傀儡一样被董卓控制在手心,司徒王允见到这个局面想要除掉董卓但又没有办法。王允在自家花园散步的时侯看到貌美如花的歌伎貂蝉在亭子里叹气,便问她是何原因叹气。貂蝉回答王允道:“我受大人恩惠不胜感激,近日见大人闷闷不乐,想必大人心有所事我便也叹起气来,若能为大人所用我必万死不辞。”王允看着貂蝉突然心起一计,便对貂蝉说道:“董卓篡位我汉室将亡,我又岂能不着急呢?董卓身边有个义子叫作吕布天天都在董卓身边,此人异常勇猛,没人是他的对手。”貂蝉问道:“能有其它的办法吗?”王允说:“我刚因你而想到一计,我把你收了做义女先答应吕布把你许配给他,然后再跟董卓说把你献给他,你在他二人间挑拨离间他们,这样使他二人成为敌人,让吕布去把董卓杀掉。”貂蝉听了王允说的以后便依计而行,果然吕布最后把董卓给杀了。

【万死不辞例句】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八回:“蝉曰:‘近见大人两眉愁锁,必有国家大事,又不敢问。今晚又见行坐不安,因此兴叹,不想为大人窥见。倘有用妾之处,万死不辞!’”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二十六回:“乾曰:‘吾当先往探彼虚实,再来报将军。’公曰:‘吾见兄长一面,虽万死不辞。今回许昌,便辞曹操也。’当夜密送孙乾去了。”

邓友梅《〈铁笼山〉一曲谢知音》:“三胜一拍胸脯:‘慰问志愿军,万死不辞,别说无情学赏脸!’”

檀林《旧都遗梦》:“什么时候用到我,随叫随到,万死不辞!”

【万死不辞造句】

无数的革命者为了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勇往直前万死不辞,献出了自已宝贵的生命。

在这条创业的道路上我将孜孜不倦的努力工作,为了我的事业与梦想赴汤蹈火,万死不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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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南柯一梦的成语故事与解释

全文共 11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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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说,有一个叫淳于棼的人,平时喜欢喝酒。他家的院中有一棵根深叶茂的大槐树,盛夏之夜,月朗星疏,晚风习习,是一个乘凉的好地方。

淳于棼过生日的那天,亲朋好友都来祝寿,他一时高兴,多喝了几杯酒。天色晚了,亲友们都陆陆续续地回去了,淳于棼带着几分醉意在大槐树下歇凉,不知不觉间睡着了。

梦中,淳于棼被两个使臣邀去,进入一个树洞。洞内晴天丽日,别有世界,号称大槐国。正赶上京城举行选拔官员考试,他也报了名。考了三场,文章写得十分顺手。等到公布考试结果时,他居然名列榜首。紧接着皇帝进行面试。皇帝见淳于棼长得英俊潇洒,又很有才气,非常喜爱,就亲笔点为头名状元,并把公主嫁给他为妻。状元郎成了驸马郎,一时京城传为美谈,好有面子。

婚后,夫妻感情十分美满。不久,淳于棼被皇帝派往南柯郡任太守。淳于棼勤政爱民,经常到属地内调查研究,检查部下的工作,各地的行政都非常廉洁有效,当地百姓大为称赞。三十年过去了,淳于棼的政绩已是全国有名,他自己也有了五男二女七个孩子,生活非常得意。皇帝几次想把淳于棼调回京城升迁,当地百姓听说后,都纷纷涌上街头,挡住太守的马车,强行挽留他在南柯继任。淳于棼为百姓的爱戴所感动,只好留下来,并上表皇帝说明情况。皇帝欣赏他的政绩,就赏给他许多金银财宝,以示奖励。

有一年,擅萝国派兵侵犯大槐国,大槐国的将军们奉命迎敌,不料几次都被敌兵打得大败。败报传到京城,皇帝震动,急忙召集文武官员们商议对策。大臣们听说前线军事屡屡失利,敌人逼近京城,凶猛异常,一个个吓得呆若木鸡,你看我,我看你,都手足无措。

皇帝看了大臣的样子,非常生气地说:“你们平时养尊处优,享尽荣华富贵,一旦国家有事,却都成了没嘴的葫芦,贪生怕死,要你们有什么用?”

这时宰相想起了政绩突出的南柯太守淳于棼,于是向皇帝推荐。皇帝立刻下令,调淳于棼统率全国的精锐兵力与敌军作战。

淳于棼接到皇帝的命令,立即领兵出征。可是他对兵法一无所知,与敌军刚一交战,就被打得一败涂地,手下兵马损失惨重,他自己也险些当了俘虏。皇帝得知消息,非常失望,下令撤掉淳于棼的一切职务,贬为平民,遣送回老家。淳于棼想想自己一世英名就这样付诸东流,羞愤难当,大叫一声,从梦中惊醒。他按梦境寻找大槐国,原来就是大槐树下的一个蚂蚁洞,一群蚂蚁正居住在那里。

——《南柯太守传》

【求解驿站】指一场大梦,或比喻一场空欢喜。南柯,朝南的树枝。

【活学活用】本来打算“五一”时去西安看兵马俑,如今看来,只是~而已。

【妙语点拨】美梦易醒。看荣华眨眼般疾,更疾如南柯一梦。淳于棼梦中享尽荣华富贵,统帅全国精锐兵力,好不威风。可是,梦醒后终究是一场空。这启示我们,梦想固然妙不可言,但倘若缺乏实实在在的行动,也是难以品尝到实实在在的美味。

【近义】黄粱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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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山水田园诗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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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山水田园诗,我们第一时间会想到陶渊明。关于山水田园诗,你还知道哪些呢?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山水田园诗派,中国唐代诗歌流派。以反映田园生活、描绘山水景物为主要内容。继承和发展了陶渊明田园诗和谢灵运、谢朓等的山水诗。代表人物有盛唐的王维、孟浩然、储光羲、常建等,中 唐的韦应物、柳宗元等。他们的作品较多地反映了闲适澹泊的思想情绪,色彩雅淡,意境幽深,多采用五言古体和五言律绝的形式。他们在发掘自然美方面,既能概括地描写雄奇壮阔 的景物,又能细致入微地刻画自然事物的动态;在自然景物的观察上别有会心,能够巧妙地 捕捉适于表现其生活情趣的种种形象,构成独到的意境,把六朝以后的山水诗向前推进了一 步。其中以王维成就为高,他是诗人,又是画家,能以画理通之于诗,诗中有画,画中有诗, 于李杜之外,别立一宗,对后世影响很大。

特点:具体风格——清新、韵致高远、格局阔大,气象万千 ,感情丰富 。

山水田园派以山水等自然景观为主要描写对象,歌咏田园生活,大多以农村的景物和农民、牧人、渔父等的劳动为题材。诗人们以自然山水或农村自然景物、田园生活为吟咏对象,把细腻的笔触投向静谧的山林,悠闲的田野,创造出一种田园牧歌式的生活,借以表达对现实的不满,对宁静平和生活的向往。山水田园诗属于写景诗的范畴,这类诗歌的主要特点就是“一切景语皆情语”,亦即作者笔下的山水自然景物都融入了作者的主观情愫,或者借景抒情,或者情景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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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改进的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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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

拼音gǎi jìn

注音ㄍㄞˇ ㄐㄧㄣˋ

词性动词

基本解释

◎ 改进 gǎijìn

(1) [improve;better]

(2) 改变原有状况,使得到提高

不断改进这种电子蛙眼,并把它用到雷达系统中,就可以准确地把预定要搜索的目标同其他物体分开。——《眼睛与仿生学》

(3) 提高价值或质量使之更有利可图、更优良、更受人欢迎

改进展品的布置

引证解释

改变旧有情况,使有所进步。 李大钊 《民彝与政治》:“平流并进,递演递嬗,即法即理,即理即法,而后突发之革命可免,日新之改进可图。” 袁鹰 《篝火之歌·小姑娘养猪》:“访得好经验,改进猪食堂。”

改进相关词语

进行、进入、改变、改革、进一步、修改、先进、促进、进口、推进、进来、改善、进去、改造、进步、进程、引进、进攻、前进、进展、更改、进出口、改为、整改、进度、进军、进而、改编、改装、改成、改正、进取、改制、改版、进门、进化、体制改革、进修、增进、进出、进城、进货、改良、改动、与时俱进、进驻、跟进、迈进、进食、行进、闯进、进阶、改建、进屋、进场、改写、篡改、技术改造、新进、上进

改进相关成语

倍道兼进、翻然改图、改恶从善、改邪归正、进本退末、进德修业、进退无路、加官进禄、兼程并进、拒虎进狼、屡教不改、面不改色、齐头并进、百尺竿头,更进一、不进则退、不知进退、朝过夕改、朝令夕改、得步进步、得寸进尺、翻然改进、风雨不改、改过自新、改弦易辙、改辕易辙、改朝换代、改名换姓、改弦更张、改恶向善、改天换地、改换家门、竿头日进、高歌猛进、更进一竿、改头换面、急流勇进、加官进爵、积习难改、兼程前进、江山好改,秉性难、进退两难、进退无门、进退维谷、进退存亡、里出外进、累教不改、痛改前非、死不悔改、突飞猛进、烟不出火不进、一改故辙、勇猛精进、有进无退、以退为进、知过必改、知难而进、循序渐进、白刀子进,红刀子、变风改俗、改恶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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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呕心沥血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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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呕心沥血也形容为事业、工作、文艺创作等用心良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呕心沥血

【汉语注音】:ǒu xīn lì xuè

【成语出处】:唐.李商隐《李长吉小传》:“及暮归,太夫人使婢受囊出之,见所书多,辄曰:‘是儿要当呕出心始已耳。’上灯,与食,长吉从婢取书,研墨叠纸足成之,投他囊中。”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多用于文艺创作,强调做事对人费尽精心力。

【呕心沥血的意思】:呕:吐;沥:一滴一滴地往下滴。形容费尽心思。也形容为事业、工作、文艺创作等用心良苦。

【呕心沥血的近义词】:搜索枯肠、煞费苦心、苦心孤诣、呕尽心血、挖空心思;

【呕心沥血的反义词】:敷衍了事、漫不经心、无所用心、粗制滥造、敷衍塞责;

【呕心沥血的故事】

唐朝有位著名的诗人叫李贺,可谓才华横溢,学富五车的他七岁就开始写诗做文章。成年后因为不得志,他将苦闷的心情全部倾注在创作诗歌上。李贺每次外出的时侯,都叫书童背着一个袋子,只要想出几句好诗,一有灵感他就专心致志的记下来,放在袋子里,回家以后再重新编排、整理、提炼。母亲看到他这么辛苦,总是心疼地说:“我的儿子已把全部的精力和心血放在写诗上了,真是要把心呕出来才会善罢甘休啊!”唐代赫赫有名的文学家韩愈,曾写过这样两句诗:“刳肝以为纸,沥血以为辞。”意思是说挖出心肝来当纸,滴出血来写文章。这两句诗用来形容李贺可以说是丝毫不为过。李贺在他26年短暂的生命中,为世人留下了240余首脍炙人口的诗歌,这些诗歌都是他用毕生的心血凝成的。李贺曾经写过二十二首关于马的诗,其中第五首是这样写的:“大漠沙如雪,燕山月似钓。何当金络脑,快走踏清秋。”在这里,诗人以马来比喻自已,表达了想要建功立业的决心和意志。李贺的诗也成了后人宝贵的财富。李贺乐此不疲地把心思用在作诗上,作出了让人赞叹的好诗。但李贺也因此付出了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这说明任何事情都有它的两面性,我们要全面地去看待每一件事情。

【呕心沥血例句】

余绍荣等《名人轶事.诗的锦囊》:“李驾在写作时又特别强调创新……他自已也说:‘长歌破衣襟,短歌断白发。’足见其创作之呕心沥血。”

陈登科《风雷》第一部第三十三章:“到那时,他们回想到本阶级的前辈,是怎样呕心沥血地劝导他们迷途知返…他们也许会伤心痛哭,至死不忘。”

【呕心沥血造句】

整个演变过程中可以清楚的看到,迪斯尼正呕心沥血的试图塑造一个举足轻重的公主形象。

人们把教师比作春蚕,蜡烛,在她呕心沥血和大公无私的奉献下,祖国的花朵们成为栋梁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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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详细解释

全文共 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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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弥补 míbǔ

(1) [compensate;recompense]∶补偿,赔偿

何止能弥补这种损失

(2) [make up;patch up]∶填补

弥补亏空

(1).填补;补偿。 清 恽敬 《答来卿》:“今年各用更加困乏,春间有诸相好劝刻书弥补,尚未动手。”《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八七回:“就这几年里头,弥补以前的亏空,得了个营务处差事,阔了几年。”

(2).补救;挽回。 马南邨 《燕山夜话·保护文物》:“这许多碑板经过几次损失,残缺的部分已经无法弥补了。” 曹禺 《日出》第四幕:“不过,你们轻轻把 小东西 又送回到 金八 手里,这件事是很难弥补的。”

(3).缝补,补缀。 许地山 《空山灵雨·补破衣的老妇人》:“我这块原没有用线缝住,因为早晨忙着要出来,只用浆子暂时糊着,盼望晚上回去弥补;不提防雨丝替我揭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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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常见歇后语及解释

全文共 6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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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为你提供了常见歇后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本意:八仙,每个神仙都有自己的法术,过海每个人都用自己的技能

比喻意 :每个人都有可用的地方,指多个人合作,都发挥着自己的潜力!

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

本意:不多说,反正姜太公那时候掉鱼,鱼钩是直的,详情上百度找姜公掉鱼

比喻意:心甘情愿的人自然就去找想要的东西,不用多费心思!

小葱拌豆腐——一清(青)二白

本意:葱是青的,豆腐是白的!!

比喻意:做事是清明的,很清清白白的事或者人!!

芝麻开花——节节高

本意:芝麻开的花是一节接一节的高

比喻意:比喻学业日日有成,职位总在升等

十五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

本意:15个吊桶打水有多有少,自然就有上有下,15个就是7上8下

比喻意:有时指心里没有底,闹心!也指生活乱七八糟!

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

本意有些想不起来了,好像是指和尚太高了

比喻意:有些事情莫名其妙,让人搞不懂,摸不到规律!

外甥大灯笼——照旧(舅)

有外甥则有舅。打灯笼有“照”的意义,而不仅仅是“找”的意思。同音过来,照旧就是照样还是原来那样,没有变化。

外甥打灯笼----丢大人了

外甥打灯笼自己是找人,找谁呢?当然是找大了了。所以就是大人丢了。另外一个意思就是:某人办了不好意思的人,丢人了。

孔夫子搬家——尽是输(书)

孔夫子是指孔子,孔子是思想家,教育家,家里肯定有很多藏书,因此,他搬家的话,搬的东西肯定都是书。所以这句歇后语取“书”的谐音,写成“输”,形容赌博或是比赛的结果都是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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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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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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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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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赞美春天的成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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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回大地 好象春天又回到大地。形容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春晖寸草 春晖 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 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春花秋月 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光明媚 明媚 美好,可爱。形容春天的景物鲜明可爱。

春风和气 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春冰虎尾 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漏泄春光 原指透露春天的信息,后比喻泄露男女私情

柳绿花红 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

寸草春晖 寸草 小草;春晖 春天的阳光。小草的心意难以报答春天的恩惠。比喻子女报答不尽父母养育之恩

春去秋来 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华秋实 华 同“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也比喻事物的因果关系

杏雨梨云 杏花如雨,梨花似云。形容春天景色美丽。

李白桃红 桃花红,李花白。指春天美好宜人的景色。

花明柳暗 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春意阑珊 阑珊 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春生秋杀 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枯木逢春 枯干的树遇到了春天,又恢复了活力。比喻垂危的病人或事物重新获得生机。

腊尽春回 腊 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来了。

红情绿意 形容艳丽的春天景色。

虎尾春冰 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和风细雨 和风 指春天的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和缓,不粗暴。

花香鸟语 鸟语 鸟鸣如同讲话一般。形容春天动人的景象。

春意盎然 春意 春天的气象。盎然 丰满、浓厚的样子。形容春天的气氛很浓。

春蛙秋蝉 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春笋怒发 春天的竹笋迅速茂盛地生长。比喻好事层出不穷地产生。

秋月春花 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鸟语花香 鸟叫得好听,花开得喷香。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满园春色 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柳暗花明 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花明柳媚 〖解释〗形容春天绿柳成荫、繁花似锦的景象。

春暖花香 【出处】明·无名氏《打韩通》头折 “春暖花香,和风淡荡。我则见东郊上,男女成行,处处闲游赏。”【解释】形容春天美丽的景色【示例】【故事】

雨后春笋 指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比喻新生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莺歌燕语 黄鹂歌唱,燕子呢喃。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沂水春风 沂水 河水名,在山东省曲阜县境内,孔子出生地。春风 春天和暖的风,比喻良好的熏陶和教育。来自沂水的春风比喻深受孔学的教育与熏陶。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春深似海 春天美丽的景色像大海一样深广。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春山如笑 形容春天的山色明媚。

春色满园 园内到处都是春天美丽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春色撩人 撩 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春暖花开 本指春天气候宜人,景物优美。现也比喻大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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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咄咄怪事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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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咄咄怪事形容使人惊讶的,不合常理,难以理解的怪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咄咄怪事

【汉语注音】:duō duō guài shì

【成语出处】:南朝.宋.刘庆义《世说新语·黜免》:“殷中军(殷浩)被废在信安,终日恒书空作字,扬州吏民寻义逐之,窃视,唯作‘咄咄怪事’四字而已。”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宾语;与“岂非”、“真是”等连用。

【咄咄怪事的意思】:咄咄:叹词,表示惊讶。吃惊的声音,后来就用以形容使人惊讶的,不合常理,难以理解的怪事。

【咄咄怪事的近义词】:莫名其妙、骇人听闻、不可思议、匪夷所思;

【咄咄怪事的反义词】:不足为奇、合情合理、天经地义、顺理成章、司空见惯;

【咄咄怪事的故事】

晋成帝时期,殷浩曾任过征西将军庚亮的参军。在晋康帝时,接受建武将军之封,任扬州刺史,后又任中军将军,统管扬州、徐州等五个州的军事,在官场上也可谓光彩夺目。可是由于当时晋朝统治集团上层闹分裂,将领之间勾心斗角、加上北征后秦失利,最终还是被撒了职,并流放到信安(现浙江衢县)。虽说对于被贬黜(chù)一事殷浩从未向人抱怨过,可人们总能看到他沉默寡言,老是伸出一个指头,对空画字。这引起了人们好奇心,有好事者悄悄跟在他后边,细细琢磨他画的字,时间长了,后来终于弄清楚,那是“咄咄怪事”四字。这时,人们恍然大悟,他对自己被撤职和流放,是深怀不满的。只不过作为权力斗争中的牺牲品,他不能开诚布公地道出自己的冤屈,也无处倾诉这种冤屈,所以只能整天对空画字以泄怨愤。

【咄咄怪事例句】

清.李绿园《歧路灯》第八回:“王中半声儿也不应。饮酒闲谈,至将下晚学时,方回碧草轩上去。王中以目送之,真咄咄怪事也!”

陶菊隐《记者生活三十年》第一章:“而上海竟有某些书坊把它收集起来,刊行《黎大总统政论文选》,岂非咄咄怪事!”

李辉《摇荡的秋千.关于周扬的随想》:“毛泽东说过:‘许多共产党人热心提倡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艺术,却不热心提倡社会主义的艺术,岂非咄咄怪事。’”

【咄咄怪事造句】

她是个爱穿霓裳羽衣的女人,当然这早就见怪不怪了,像她那样的女人不爱打扮才是咄咄怪事。

许多共产党人乐此不疲地提倡封建和资本主义的艺术,却绝口不提社会主义的艺术,真是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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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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骈文又称骈体文、骈俪文或骈偶文;古代中国以字句两两相对而成篇章的文体。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骈文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流行的一种文体,是和“古文”的不拘格式的形式相对立的一种文体,也叫“骈偶”或“四六等”。 南北朝时期,文人大都生活在帝王贵族周围,所以他们的生活、思想都有很大的束缚。

主要特点:(1) 讲究声韵和谐,多用对偶的句子,句式整齐,助长了文学形式技巧的发展。(2) 由于创作内容的贫乏,文人们大量用典,词藻华丽,用华丽纤巧的形式来掩盖空洞乏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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