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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古者愚的泥解释汇总20篇

用来形容话多的词语有很多,其中也有一些是贬义词,一起来看看吧,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泥古者愚的泥解释,欢迎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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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解释

全文共 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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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水:渭河,黄河最大的支流。

黄山:指黄丽山,在长安西北。

阳气:指春气。

物华:美好的景物。

句解

原诗是一首七律,是对唐玄宗由阁道出游时在雨中春望赋诗的一首和诗。全诗以“望”字作眼,勾勒出一个完整的画面。

云里帝城双凤阙び曛写菏魍蛉思摇

这两句是切雨中之“望”——云雾低回缭绕,盘旋在长安城上,一般建筑在雨雾中变得模糊不清,只有皇宫一对风阙,在云雾中高高托起,像是要凌空飞翔;在茫茫春雨中,万户人家,无数春树,与宫阙互相映衬,生机勃发,更显出帝城的阔大、壮观和昌盛。这是一幅精彩的具有立体感的长安春雨图,给人一种奇峰突起、耳目一新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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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描写心情的四字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24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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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是指无特定、普遍及能够广泛影响认知和行为的一种情感状态。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描写心情的四字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1、迫不及待:近:紧急。急迫得不能等待。形容心情急切。

2、肃然起敬:肃然:恭敬的样子;起敬:产生敬佩的心情。形容产生严肃敬仰的感情。

3、心平气和:心情平静,态度温和。指不急躁,不生气。

4、挖耳当招:人家用手挖耳朵,却以为是在招唤自己。比喻希望达到目的的心情非常迫切。

5、望云之情:比喻思念父母的心情。

6、赏心乐事:赏心:心情欢畅。欢畅的心情,快乐的事情。

7、灭此朝食:让我先把敌人消灭掉再吃早饭。形容急于消灭敌人的心情和必胜的信心。

8、心宽体胖:原指人心胸开阔,外貌就安详。后用来指心情愉快,无所牵挂,因而人也发胖。

9、娱心悦目:娱、悦:使愉快。使心情愉快,耳目舒畅。

10、抑郁寡欢:由于心情不舒畅而很少高兴的时候。

11、人琴俱亡:俱:全,都;亡:死去,不存在。形容看到遗物,怀念死者的悲伤心情。

12、百感交集:感:感想;交:同时发生。各种感触交织在一起。形容感触很多,心情复杂。

13、襟怀洒落:襟怀:胸怀;洒落:洒脱。心情坦率,光明正大。

14、心潮澎湃:澎湃:波涛冲击的声音。心里象浪潮翻腾。形容心情十分激动,不能平静。

15、陶情适性:陶:喜,快乐;适:舒适,畅快。使心情愉快。

16、痛定思痛:指悲痛的心情平静以后,再追想当时所受的痛苦。常含有警惕未来之意。

17、惘然若失:惘然:失意的样子。心情不舒畅,好象丢掉了什么东西似的。

18、朽木死灰:枯干的树木和火灭后的冷灰。比喻心情极端消沉,对任何事情无动于衷。

19、碧海青天:原是形容嫦娥在广寒宫夜夜看着空阔的碧海青天,心情孤寂凄凉。后比喻女子对爱情的坚贞。

20、倚门倚闾:闾:古代里巷的门。形容父母盼望子女归来的迫切心情。

21、捏一把汗:因担心而手上出汗。形容非常紧张的心情。

22、心广体胖:广:宽广,坦率;胖:安泰舒适。原指人心胸开阔,外貌就安详。后用来指心情愉快,无所牵挂,因而人也发胖。

23、久旱逢甘雨:干旱了很久,忽然遇到一场好雨。形容盼望已久终于如愿的欣喜心情。

24、学如不及,犹恐失之:学习好像追赶什么,总怕赶不上,赶上了又怕被甩掉。形容学习勤奋,进取心强。又形容做其他事情的迫切心情。

25、饮冰茹檗:茹:吃;檗:俗称黄柏,味苦。喝冷水,吃苦味的东西。比喻处境困苦,心情抑郁。也形容生活清苦。

26、槁木死灰:枯干的树木和火灭后的冷灰。比喻心情极端消沉,对一切事情无动于衷。

27、无可奈何花落去:对春花的凋落感到没有办法。形容留恋春景而又无法挽留的心情。后来泛指怀念已经消逝了的事物的惆怅心情。

28、谢天谢地:表示目的达到或困难解除后满意轻松的心情。

29、平心静气:心情平和,态度冷静。

30、安心乐意:指心情安定,满意,很愿意如此。

31、闷闷不乐:闷闷:心情不舒畅,心烦。形容心事放不下,心里不快活。

32、如释重负:释:放下;重负:重担子。象放下重担那样轻松。形容紧张心情过去以后的的轻松愉快。

33、澹泊明志,宁静致远:澹泊:不追求名利;宁静:心情平静沉着。不追求名利,生活简朴以表现自己高尚的情趣;心情平稳沉着,专心致志,才可有所作为。

34、闲情逸致:逸:安闲;致:情趣。指悠闲的心情和安逸的兴致。

35、满面红光:满面:整个面部。形容心情舒畅,精神健旺的样子。

36、近乡情怯:指远离家乡多年,不通音信,一旦返回,离家乡越近,心情越不平静,惟恐家乡发生了什么不幸的事。用以形容游子归乡时的复杂心情。

37、春风得意:旧时形容考中进士后的兴奋心情。后形容职位升迁顺利。

38、寒毛卓竖:汗毛都竖立起来。形容非常恐怖,或心情特别紧张害怕。

39、屏气敛息:指因心情紧张或注意力集中,暂止住了呼吸。

40、怡情悦性:怡:和悦愉快;悦:高兴,愉快。使心情舒畅愉快。

41、平心而论:平心:心情平和,不动感情;论:评论。平心静气地给予客观评价。

42、澹泊寡欲:澹泊:恬淡;寡:少;欲:欲望。形容心情恬淡,不图名利。

43、赏心悦目:悦目:看了舒服。指看到美好的景色而心情愉快。

44、柳泣花啼:形容风雨中暗淡的心情。

45、莼羹鲈脍:莼:莼菜;脍:切得很细的肉。比喻怀念故乡的心情。

46、春晖寸草:春晖: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47、归心似箭:想回家的心情像射出的箭一样急。形容回家心切。

48、黯然神伤:黯然:心情抑郁沮丧的样子。情绪低沉,心神忧伤。

49、观望不前:不前:不敢上前。事情尚难确定时,怀着犹豫不定的心情,观察事物的发展,暂不前进。

50、体贴入微:体贴:细心体谅别人的心情和处境,给予关心和照顾;入微:达到细微的程度。形容对人照顾或关怀非常细心、周到。

51、悲欢离合:悲伤、欢乐、离散、聚会。泛指生活中经历的各种境遇和由此产生的各种心情。

52、满脸春风:形容心情喜悦,满脸笑容。

53、新亭对泣:新亭:古地名,故址在今南京市的南面;泣:小声哭。表示痛心国难而无可奈何的心情。

54、茶饭无心:没有心思喝茶吃饭。形容心情焦虑不安。

55、低回不已:低回:徘徊留恋;不已:不停止。不停地徘徊,留恋忘返。形容伤感难忘的心情。

56、万念俱灰:所有的想法和打算都破灭了。形容极端灰心失望的心情。

57、夺眶而出:眶:眼的四周。指眼泪无法控制地从眼里流出,形容心情非常激动。

58、开怀畅饮:开怀:心情无所拘束,十分畅快。比喻敞开胸怀,尽情饮酒。

59、莼鲈之思:比喻怀念故乡的心情。

60、悲喜交集:悲伤和喜悦的心情交织在一起。

61、人莫予毒:莫:没有;予:我;毒:分割,危害。再也没有人怨恨我、伤害我了。形容劲敌被消灭后高兴的心情。

62、一日不见,如隔三秋:一天不见,就好象过了三年。形容思念的心情非常迫切。

63、归心如箭:想回家的心情象射出的箭一样快。形容回家心切。

64、惊魂未定:指受惊后心情还没有平静下来。

65、愁多夜长:因心情愁闷而夜不成寐,感到时光悠长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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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引证解释

全文共 6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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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重;重视。

①《汉书·萧望之传》:“望之、堪本以师傅见尊重,上即位,数宴见,言治乱,陈王事。”

②宋欧阳修《皇从侄博平侯墓志铭》:“尊重师友,执经问道无倦色。”

③明 冯梦龙 《东周列国志》第七十一回:“(田)穰苴请曰:‘臣素卑贱,君擢之闾里之中,骤然授以兵权,人心不服。愿得吾君宠臣一人,为国人素所尊重者,使为监军,臣之令乃可行也。’”

④柔石《二月》十:“你应该尊重舆论一些,众口是可怕的。”

⑤巴金《探索集·怀念老舍同志》:“他们是热爱老舍的,他们尊重这位有才华,有良心的正直、善良的作家。”

尊贵;显要。

①汉陆贾《新语·资质》:“夫公卿之子弟,贵戚之党友,虽无过人之才,然在尊重之位者,辅助者强,饰之者巧,靡不达也。”

②《史记·汲郑列传》:“人或说 黯 曰:‘自天子欲群臣下大将军,大将军尊重益贵,君不可以不拜。’”

③唐范摅《云溪友议》卷一:“崔生叩头谢曰:‘适憩旅舍,日已迟晚。相公尊重,非时不敢具陈卑礼,伏乞哀怜,获归乡里。’”

庄重;自重。

①《朱子语类》卷七一:“范文正公 等行得尊重,其人才亦忠厚。”[2]

②《二刻拍案惊奇》卷九:“官人请尊重,有话慢讲。”

③曹禺《雷雨》第二幕:“用不着你问。请你自己放尊重一点。”

对对方的敬称。

①唐杜牧《上李太尉论北边事启》:“敢以管见,上干尊重。”

②《三国志平话》卷中:“ 诸葛 问曰:‘尊重何人也?’ 玄德 曰:‘念刘备是 汉 朝十七代玄孙、中山靖王刘胜之后,见辛冶守。’”

③《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八:“路径不平,恐劳尊重,请登羊车,缓游园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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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详细解释

全文共 2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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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尽善尽美要求人。《淮南子·氾论训》:“是故君子不责备於一人。”《新唐书·太宗纪赞》:“然《春秋》之法,常责备於贤者。” 清 姚鼐 《柬王禹卿病中》诗:“依违见事信为迟,责备时贤毋乃重。”

(2).批评;指摘。《明史·周宗建传》:“时 辽 事方棘,上疏责备辅臣。”《三侠五义》第四回:“老爷闻听心中暗想:‘既是儒流读圣贤之书,焉有攻乎异端之理,待我出去责备他一番。’” 夏丏尊 叶圣陶 《文心》四:“我刚才说你们表达感情不充分,这是深一层的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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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不合时宜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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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合时宜不适合时代形势的需要,与世俗风情不相投合。也指不合世俗习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不合时宜

【汉语注音】:bù hé shí yí

【成语出处】:东汉.班固《汉书.袁帝纪》:“朕过听贺良等言,冀为海内获福,卒亡嘉应。皆违经背古,不合时宜。”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谓语、定语、状语;指过时的或超前的。

【不合时宜的意思】:时宜:当时的需要和潮流。不适合时代形势的需要,与世俗风情不相投合。也指不合世俗习尚。

【不合时宜的近义词】:不识时务、不合时尚、陈词滥调、不适时宜;

【不合时宜的反义词】:风靡一时、因时制宜;

【不合时宜的故事】

苏东坡是宋代赫赫有名的文学家、艺术家,因为他的诗、画、字都达到出神入化的水平,后人称之为“三绝’。苏东坡在朝廷任了官职以后,乐此不疲地上书给皇帝提意见,为朝廷提建议。惹得皇帝和许多大臣不高兴。有一天,苏东坡一边拍着肚子,一边缓步走出房门,随口问侍儿:“你们猜猜我这里边都是些什么?”侍儿答道:“大人的文章名满天下,当然是满腹文章喽!”苏东坡摇头笑道:“不对,不对……”侍妾朝云说:“依我看,学士整天上书,进策,可是人家爱理不理,四处碰壁,回家就满腹牢骚……所以我看学士是一肚子不合时宜。”苏东坡拍着肚子捧腹大笑起来。

【不合时宜例句】

宋.苏东坡《东坡志林》:“东坡坦腹问诸婢:‘我此中何有?’朝云曰:‘一肚皮不合时宜。’”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六十三回:“闻得他因不合时宜,权势不容,竟投到这里来。”

赵家璧《出版〈美国文学丛书〉的前前后后》:“这套在当时确实有些不合时宜的书,便默默无闻地被人们遗忘了。”

【不合时宜造句】

很多时侯我们都不明白自己为什么会在危如累卵的时刻提出各种各样不合时宜的要求。

广告和促销并不能使一个坏的或者不合时宜的产品维持长久,质量才是产品不可多得的生存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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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描写喷泉的好词解释

全文共 2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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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美绝伦: 绝伦没有比得上的。精致美妙,无与伦比。

错落有致: 错落参差不齐。致情趣。形容事物的布局虽然参差不齐,但却极有情趣,使人看了有好感。

拔地而起:山峰、植物、建筑物等高耸在地面上。形容从地面上突兀而起,非常陡峭、高耸。

直冲云霄:笔直的向上冲向天空

忽上忽下:一会向上一会向下

忽前忽后:一会向前一会向后

忽左忽右:一会向左一会向右

碧波荡漾:青绿色的波浪,起伏不定

波光艳影:水波上倒影的影子很艳丽

水波粼粼:形容水面明净。粼粼,水十分明净。

璀璨透明:意为形容光彩夺目,非常绚丽且透光的样子

晶莹剔透:剔透:孔穴明晰。晶莹:光亮而透明。形容器物精致、光亮透明,结构细巧,如同珍珠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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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纰漏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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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pīlu

【释义】:一般指做事过程因疏忽而产生的错误,失误,疏漏或事故。也可单独用于指错误、失误等。

【出处】:宋·刘义庆《世说新语》、宋·孔平仲《续世说》两书均有《纰漏》篇,记谬误不合之事。

【示例】:魏巍《东方》第四部第一章:“如果不是小杨作风严厉,很可能还会出一点小小的纰漏。”

【英语】:carelessmistake;smallaccident;

纰漏的近义词

疏忽 漏洞 闪失 错误 失误 忽略 忽视 过失 差池

纰漏的反义词

严密 仔细 完美 谨慎 慎重 小心 正确

纰漏造句

这件事情不容许有任何纰漏,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他是个心思缜密的人,总能在一些细微的事物中找出一些纰漏。

这个方案有几处纰漏,需要再修改完善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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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引证解释

全文共 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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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神气十足,非常得意。

《史记·管晏列传》:“意气扬扬,甚自得也。”

宋 朱淑真《春上亭上观鱼》诗:“春暖 长江 水正清,洋洋得意漾波生。”

《初刻拍案惊奇》卷三三:“夫妻两口,洋洋得意,自不消说。”

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十六回:一席话说得夏作人洋洋得意。

《文明小史》第二十九回:“只见一班佐贰太爷洋洋得意,有的坐轿,有的步行踱了进去。申大头恨不能咬下他一块肉来。又想道:“才是这般没廉耻的小老爷钻营出来的?”

陈登科《风雷》第一部第四八章:“ 黄三 这些人更是洋洋得意, 东庄 跑到 西庄 ,编造谣言,互相传播。”

《伟大的悲剧》(人教版初一下学期语文第21课),作者斯蒂芬·茨威格,选自《人类的群星闪耀时》):挪威国旗耀武扬威,洋洋得意地在这被人类冲破的堡垒上猎猎作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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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词语解释

全文共 2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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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ìng gāo cǎi liè ㄒㄧㄥˋ ㄍㄠ ㄘㄞˇ ㄌㄧㄝ ˋ

兴高采烈(興高采烈)

亦作“ 兴高彩烈 ”。 语出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体性》:“ 叔夜 儁侠,故兴高而采烈。”此谓旨趣高超,言辞犀利。后以“兴高采(彩)烈”形容兴致高,情绪旺盛。 鲁迅 《准风月谈·华德焚书异同论》:“这里的黄脸干儿们,也听得兴高彩烈。” 曹禺 《日出》第二幕:“他总是兴高采烈地笑。”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兴高采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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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详细解释

全文共 2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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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悠閒 ”。

亦作“ 悠闲 ”。谓从容闲适而无所牵挂。 明 吕天成 《齐东绝倒》第四出:“几日来与老亲海滨遵处,终日悠閒,好乐也呵!”《警世通言·老门生三世报恩》:“这位老相公,不知是送儿子孙子进场的?事外之人,好不悠閒自在!” 鲁迅 《且介亭杂文二集·隐士》:“‘谋隐’无成,才是沦落,可见‘隐’总和享福有些相关,至少是不必十分挣扎谋生,颇有悠闲的馀裕。” 魏巍 《谁是最可爱的人》:“当你向孩子嘴里塞着苹果的时候,当你和爱人悠闲散步的时候……朋友,你是否意识到你是在幸福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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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详细解释

全文共 5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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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妩媚”亦作“娬媚”。

《三国志·魏志·锺繇传》“策罢就第” 裴松之注引 三国 魏 鱼豢 《魏略》:“至于 荀公 之清谈, 孙权之娬媚,执书嗢噱,不能离手。”

《新唐书·魏徵传》:“帝大笑曰:‘人言 徵 举动疏慢,我但见其妩媚耳。‘’

清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一》:“一日,见幼妇立檐下,态殊妩媚。”

洪深《少奶奶的扇子》第二幕:“她服饰甚华美,而态度甚端重。风流妩媚,却自能令人敬爱。”

2.指柔媚的风格。

明 宋濂《题魏受禅表后》:“笔法劲拔,如铸铁所成,盖得 蔡中郎 之遗意,至 唐 人效之,则流於娬媚矣。”

况周颐《蕙风词话续编》卷二:“每一著笔,辄能乱真。今妩媚而失苍劲者,皆 云友 作也。”

3.爱悦;取悦。

唐 韩愈《永贞行》:“狐鸣枭躁争署置,睗睒跳踉相妩媚。”

金 段克己 《与隐之会午芹精舍酒间雨作》诗:“底是山灵相妩媚,故驱风雨过江来。”

4.谄媚。

南朝陈徐陵 《在北齐与杨仆射书》:“ 孙 甘言以娬媚, 曹 屈诈以羁縻。”

明 王铎《太子少保兵部尚书节寰袁公(袁可立)神道碑》:“而抚臣方衔石太守昆玉,婞直不妩媚,故弹章及之。” 清 平步青《霞外攟屑·诗话下·沤寄生五古》:“我性不妩媚,与君合沦谪。”

清 方文《初度书怀》诗之三:“人情竞趋时,妩媚者为贤。”

[妩媚是不是褒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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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描写心情高兴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0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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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描写心情高兴的成语解释的,欢迎大家阅读!

【双眉大眼】:形容眉开眼笑,十分高兴的样子。

【他乡遇故知】:在远里家乡的地方碰到了老朋友。指使人高兴的事。

【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恬然自得】:恬然:安适愉快的样子。形容高兴而满足的样子。

【闻宠若惊】:犹言受宠若惊。因为得到宠爱或赏识而又高兴,又不安。

【闻过则喜】:过:过失;则:就。听到别人批评自己的缺点或错误,表示欢迎和高兴。指虚心接受意见。

【无精嗒彩】:形容不高兴,提不起劲儿。同“无精打彩”。

【无情无彩】:犹无精打彩。形容不高兴,提不起劲儿。

【半嗔半喜】:嗔:怒,生气。一半生气;一半喜悦。形容又生气又高兴的样子。

【半羞半喜】:半是害羞,半是喜悦。形容有点害羞又有点高兴的样子。

【报喜不报忧】:只报告高兴的事,不报告忧愁的事情。

【受宠若惊】:宠:宠爱。因为得到宠爱或赏识而又高兴,又不安。

【背施幸灾】:施:给予。背负了人家的恩德,又对别人的不幸灾难感到高兴。

【勃然不悦】:勃然:突然地;悦:高兴。形容人突然不高兴的样子。

【冁然而笑】:冁然:笑的样子。高兴地笑起来。

【冁然一笑】:冁然:笑的样子。高兴地笑起来。

【乘兴而来,兴尽而返】:兴:兴致,高兴。趁着当时的兴致而来,兴致满足了就返回。指兴致融景而产生,又随兴致被破坏而改变最初的想法。

【大喜过望】:过:超过;望:希望。结果比原来希望的还好,因而感到特别高兴。

【大喜若狂】:高兴得几乎发狂。

【得意忘形】:形:形态。形容高兴得失去了常态。

【怫然不悦】:怫然:忧愁或愤怒的样子;悦:愉快,高兴。愤怒,很不愉快。

【抚掌大笑】:抚:拍。拍手大笑。形容非常高兴。

【拊髀雀跃】:拊:拍;髀:大腿。拍着大腿,象麻雀似地跳跃。形容非常高兴的样子。

【甘之如荠】:荠:荠菜,其味先苦后甜。象吃了先苦后甜的荠菜一样内心很高兴、愉悦。比喻做愿意的事情,虽然受了苦,心里也很甜美。

【高高兴兴】:由来自乐观的性情或由一些特殊的快乐原因产生的生气勃勃和乐观的高兴情绪。

【鼓舞欢忻】:形容高兴而振奋。同“欢欣鼓舞”。

【鼓舞欢欣】:形容高兴而振奋。同“欢欣鼓舞”。

【含笑九泉】:九泉:地下深处,旧指人死之后埋葬的地方。也作:“黄泉”。在九泉之下满含笑容。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

【合不拢嘴】:指人高兴得关不住嘴。

【横眉吐气】:犹言扬眉吐气。形容摆脱了长期受压状态后高兴痛快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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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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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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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引证解释

全文共 4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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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夸耀,炫耀;扬:传播,显露。炫耀武力,多用于贬义。

元·乔孟符《两世姻缘》第三折:“你这般耀武扬威待怎么!”

元 郑光祖 《老君堂》第二折:“俺这 唐 兵人强马壮,耀武扬威,真箇是将勇兵骁也。”

明 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五回:“袁术大怒,喝道:“俺大臣尚自谦让,量一县令手下小卒,安敢在此耀武扬威!都与我赶出帐去!”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一百零五回:“姜维在南郑城上见魏延、马岱耀武扬威蜂拥而来。”

明 冯梦龙 《东周列国志》第四十回:“楚中军又发第二通鼓,成大心手提画戟,在阵前耀武扬威。”

《警世通言·苏知县罗衫再合》:“ 徐能 此时已做了太爷,在家中耀武扬威,甚是得志。”

清·陈忱《水浒后传》第十二回:共涛、吞珪船到岛边,耀武扬威,统兵上岸。童威、童猛谨守寨栅,不与交战。

《伟大的悲剧》(人教版初一下学期语文第21课,作者斯蒂芬·茨威格,选自《人类的群星闪耀时》):挪威国旗耀武扬威、扬扬得意地在这被人类冲破的堡垒上猎猎作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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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词语解释

全文共 4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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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íng lóng tī tòu

玲珑剔透(玲瓏剔透)

(1).形容精工制造、结构奇巧、内部镂空的手工艺品。亦以形容供玩赏的太湖石之类。《西游记》第六十回:“忽见一座玲瓏剔透的牌楼,楼下拴着那箇避水金睛兽。”

(2).形容俊俏,漂亮。 元 无名氏 《百花亭》第二折:“惜玉怜香天生就,另一种可喜风流。淹润惯熟,玲瓏剔透,软欵温柔。” 明 金白屿 《梧桐树·过吴七泉山居》套曲:“不争你玲瓏剔透疎狂态,雪月风花锦綉排,无处买。”《儿女英雄传》第二三回:“及至见了 褚大娘子 ,又是一对玲瓏剔透的新媳妇。”

(3).形容聪明灵活,心里明白。 元 吴昌龄 《东坡梦》第二折:“ 牡丹 ,你玲瓏剔透今何在?俊俏聪明莫谩夸。”《醒世姻缘传》第二三回:“説到种地做庄稼,那心里便玲瓏剔透的,一説到书上边去,就如使二十斤牛皮胶把那心窍都胶住了的一般。” 周立波 《山乡巨变》上十九:“她的这个暗里的盘算,连 亭面胡 也一起瞒了。只有玲珑剔透的 盛清明 略略猜着了她的用心。”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玲珑剔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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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不学无术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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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学无术现在指既没有学问又没有能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不学无术

【汉语注音】:bù xué wú shù

【成语出处】:东汉.班固《汉书.霍光金日磾传赞》:“然光不学亡(无)术,暗于大理,阴妻邪谋,立女为后,湛溺淫溢之欲,以增颠覆之祸,死财三年,宗族诛夷,哀哉!”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含贬义,指人无学术、没本事。

【不学无术的意思】:学:知识学问;术:技术技能。原指没有学问,因此做事情没有好办法。现在指既没有学问又没有能力。

【不学无术的近义词】:才疏学浅、目不识丁、略识之无、胸无点墨;

【不学无术的反义词】:多才多艺、学富五车、博学多能、博学多才;

【不学无术的故事】

霍光大将军是汉武帝在位时朝廷举足轻重的大臣,汉武帝对他非常信任。后来汉武帝临死前把幼子刘弗陵(即汉昭帝)托付给霍光辅佐。汉昭帝去世后,刘询被霍光立为皇帝,即汉宣帝。朝政大权在霍光手中四十多年,他也为西汉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刘询做了皇帝以后,立许妃为皇后。霍光的妻子霍显是个心狠手辣且贪图富贵的女人,她想有一天让自己的小女儿成君做皇后,一次乘许后生病时,买通宫中的女御医毒死了许后。没想到阴谋败露,女医成为阶下囚。霍光知道这件事情以后气得怒发冲冠,他严厉地指责妻子不该做出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但霍光又不忍心妻子被治罪,思前想后,决定把这件事情隐瞒掉。霍光死了以后,有知道此事者向汉宣帝告发,汉宣帝派人去调查处理。霍光的妻子听到消息后,召集家人、亲信策划族人谋反,不料走漏了风声,被汉宣帝满门抄斩。在《汉书.霍光传》一书中,东汉时期赫赫有名的史学家班固评论霍光时说他“不学无术,暗于大理”。意思是说:霍光书读得很少,没有吸取前车之鉴,因此不明白有些事情会关系到整个大局的道理。

【不学无术例句】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五十六回:“都说他的人是个好的,只可惜了一件,是犯了“不学无术”四个字的毛病。”

宋.张邦基《墨海漫录》卷六:“有儒生崛起于蓬荜之下……忽遇夫奕世公卿不学无术之子弟,乘高车,从虎士而至。”

王家斌《迷昏泉.雪人》第六章:“他不学无术,把饿马湖硼砂厂弄的一塌糊涂,并且侵犯当地游牧部落的利益。”

【不学无术造句】

从他的言行举止来看,我们就可以了解到他是一个不学无术就知道侃侃而谈的家伙。

生活中很多人不学无术,却总是眼高手低不肯专心致志的去做一件事,因此丝毫得不到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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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不贪为宝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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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贪为宝指作风廉洁奉公的高尚品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不贪为宝

【汉语注音】:bù tān wéi bǎo

【成语出处】:春秋.鲁.左丘明《左传.襄公十五年》:“子罕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

【成语语法】:作宾语、定语;指人廉洁。

【不贪为宝的意思】:表示以不贪为可贵、崇高,指作风廉洁奉公的高尚品德。

【不贪为宝的近义词】:廉洁奉公、两袖清风;

【不贪为宝的反义词】:贪污腐化、贪得无厌;

【不贪为宝的故事】

宋国有个人得到了一块价值连城的美玉,他兴高采烈地拿来献给大夫子罕。哪知竟遭到子罕的拒绝。这使他百思不得其解:“这块玉我先交给工匠检验过,确定是一块举世瞩目的美玉,才拿来送您的。”子罕说:“您把美玉当做宝贝,是很正常的事,把宝贝赠人,也可见您的诚心诚意,但您是否知道,我也有视作宝贝的东西呢?”那人连忙开诚布公地问:“那是什么?”“便是不贪为宝,我以不贪图、接受他人之物为宝,倘若您硬是让我接受这块美玉,不就等于要我为了您的宝贝而丢开我自己所珍视的宝贝吗?想必您不会强人所难吧,所以,这块美玉还是烦您带回去,这样,我们还能各自拥有自己视作宝贝的东西。”

【不贪为宝例句】

后晋.沈昫《旧唐书》列传第九十九:“故泽州奏庆云,诏曰:‘以时和为嘉祥’;邕州奏金坑,诏曰:‘以不贪为宝’。”

明.洪应明《菜根谭》概论(2):“人只一念贪私,便销刚为柔,塞智为昏,变恩为惨,染洁为污,坏了一生人品。故古人以不贪为宝,所以度越一世。”

【不贪为宝造句】

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该坚持不贪为宝,做到公私分明、秉公用权,就不会出现爱鹤失众的现象。

法治教育应该从党员干部抓起,使党员干部知法、守法,自觉以不贪为宝,才能够做到大公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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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手指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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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shǒu zhǐ

注音ㄕㄡˇ ㄓˇ

词性名词

基本解释

◎ 手指 shǒuzhǐ

[finger] 前肢的一指;手掌的五个终端部分之一,特指除拇指之外的四指之一

引证解释

人手前端的五个分支。《史记·货殖列传》:“马蹄躈千,牛千足,羊彘千双,僮手指千。” 裴駰 集解引《汉书音义》:“僮,奴婢也。古者无空手游日,皆有作务,作务须手指,故曰手指,以别马牛蹄角也。” 巴金 《家》一:“他,有着江湖气质的‘黑狗’,在失去了两根手指,经历了许多变故以后,终于找到了 毕尔 的踪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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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篇锦衣夜行解释

全文共 4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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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衣行是一个汉语成语,拼音是jǐn yī yè xíng,指的是夜里穿着华丽的衣服走路,比喻享有荣华富贵而没有在人前显示。出自《史记·项羽本纪传》:“富贵不归故乡,如衣锦夜行。”楚霸王项羽攻占咸阳后,有人劝他定都,可因为思念家乡,项羽急于东归,说:‘富贵不归故乡,如衣锦夜行,谁知之者! ’后人便延伸出了‘锦衣夜行’这个成语,确切地说是“衣锦夜行”。“衣锦夜行”中“衣”是使动用法,读四声。根据最新版《新华成语词典》,把“衣”字读音做了修改,“衣”发第一音。

【拼音】:jǐn yī yè xíng (原念 jǐn yì yè xíng)

【释义】:衣:穿;锦:有彩色花纹的丝织品。

【语出】:《史记·项羽本纪传》:“富贵不归故乡,如衣锦夜行。”

【辨形】:锦;不能写作“绵”。

【近义】:衣绣夜行。

【反义】:荣归故里 衣锦还乡。

【用法】:一般作谓语、定语。

【结构】:偏正式。[1]

【例句】:封建时代的读书人一旦理想实现做了官,他们就四处炫耀,决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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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择善而从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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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择善而从比喻选择好的来办,指人也指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择善而从

【汉语注音】:zé shàn ér cóng

【成语出处】:春秋.孔丘弟子《论语.述而》:“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宾语;含褒义;指学好。

【择善而从的意思】:从:追随,引伸为学习。指选择好人而追随或学习,按照好的做。比喻选择好的来办,指人也指事。

【择善而从的近义词】:取长补短、见贤思齐、从善如流;

【择善而从的反义词】:沆瀣一气、同流合污、吹毛求疵、无所适从;

【择善而从的故事】

春秋时期,晋国执政大臣韩献子死后由魏南子执政。他把祁氏的领地分割为七个县,把羊舌氏的领地分割为三个县,并让一些贤能的人去担任这些县的长官。其中有一个名叫魏戊的与魏献子同一个宗族。有一次,魏献子遇到大夫成鱄(zhuān),开诚布公地问他:“我让魏戊去管理梗阳,别人会不会说我有私心,说我搞宗派呢?”成鱄也推心置腹地回答:“这怎么是拉宗派呢?魏戊对君王忠心耿耿,对同僚十分谦逊,品行端正,办事干练,让他去做县大夫有什么不可以?任用官吏应该不管关系亲疏,一视同仁:那就是看他能不能用道义来约束自己、能不能诲人不倦;能不能大公无私,光明磊落;能不能赏罚分明;能不能择善而从。只要符合条件,就不必担心别人的议论。”魏献子于是很放心地让魏戊赴任去了。

【择善而从例句】

谢觉哉《不惑集.不合理的现象应该成为过去了》:“历史上总是把‘反省’、‘择善而从’、‘与人为善’作为美德,而把假权徇私悬为大戒。”

老舍《张自忠.剧中重要人物说明》:“遇事必详为考虑,而后与部下商议,择善而从。”

【择善而从造句】

婀娜多姿的她美得不可方物,更打动人的是她对生命的爱恋,择善而从的坚持,对新体验的追求。

即使在这凤毛麟角的生平记载中,也众说纷纭,让人莫衷一是,我们只好从分析比较中择善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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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起初词语解释

全文共 7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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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qǐ chū

注音:ㄑㄧˇ ㄨ

词性:副词

基本解释

起初qǐchū

[originally;at first] 原来;最初

这个工厂起初很小

引证解释:

最初;起先。 元 无名氏 《赚蒯通》第一折:“你起初时要他,便推轮捧轂;后来时怕他,慌封侯躡足。”《醒世恒言·三孝廉让产立高名》:“起初里中传个好名,叫做‘孝弟 许武 ’,如今抹落了 武 字,改做‘孝弟 许 家’。” 陈翔鹤 《转变》:“在起初,他固然想用着,‘嚄,这算什么呢?……’如像这样泰然傲然的态度来敌挡一切。”

起初相关词语

起来、一起、引起、对不起、看起来、当初、起点、最初、初步、不起、初级、初中、起身、提起、说起、发起、起码、初期、崛起、起诉、年初、起床、升起、起伏、初恋、兴起、起步、起飞、初次、起源、了不起、初一、初始、扬起、挑起、起草、初来乍到、看不起、起始、跳起来、起义、坐起、初衷、起手、勃起、勾起、发起人、不起眼、起火、早起、飞起、唤起、再起、起作用、迭起、初学、起名、四起、瞧不起、对得起

起初相关成语

搬起石头打自己的、不识起倒、此起彼伏、此起彼落、初露头角、初生之犊、大起大落、后起之秀、悔不当初、连绵起伏、白手起家、长眠不起、初出茅庐、初露锋芒、初生牛犊不怕虎、大梦初醒、大有起色、东山再起、发凡起例、奋起直追、风起云涌、烽火四起、见财起意、祸起萧墙、急起直追、揭竿而起、崛地而起、狼烟四起、另起炉灶、令人起敬、拍案而起、起承转合、平起平坐、婆娑起舞、翩翩起舞、起死回生、起早贪黑、情窦初开、如梦初醒、竖起脊梁、思潮起伏、肃然起敬、兔起鹘落、闻鸡起舞、闻风而起、无风不起浪、无风起浪、异军突起、一病不起、早知今日,悔不当、初试锋芒、何必当初、怒从心上起,恶向、声誉鹊起、事不关己,高高挂、一哄而起、一卧不起、饮食起居、重起炉灶、初生之犊不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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