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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古者愚的泥解释(精彩20篇)

用来形容话多的词语有很多,其中也有一些是贬义词,一起来看看吧,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泥古者愚的泥解释,欢迎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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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寥落 liáoluò

[few and far between;sparse;scattered] 稀疏;稀少;冷落

疏星寥落

(1).稀疏;稀少。《文选·谢朓诗》:“晓星正寥落,晨光復泱漭。” 李善 注:“寥落,星稀之貌也。” 唐 谷神子 《博异志·崔无隐》:“渐暮,遇寥落三两家,乃欲寄宿耳。” 清 钱泳 《履园丛话·臆论·五福》:“今人既寿矣,既富矣,而不康寧,以后子孙寥落,讼狱频仍,或水火为灾,或盗贼时发,则亦何取乎寿富哉!”

(2).衰落;衰败。 晋 陶潜 《和胡西曹示顾贼曹》:“悠悠待秋稼,寥落将赊迟。” 清 魏源 《默觚下·治篇三》:“ 南阳 、 洛阳 、 晋阳 、 凤阳 ,今日寥落之区,昔日云龙风虎之地,地气随人气而迁也。”

(3).冷落;冷清。 唐 元稹 《行宫》诗:“寥落古行宫,宫花寂寞红。” 宋 司马光 《和道矩红梨花》之一:“繁枝细叶互低昂,香敌酴醿艷海棠。应为穷边太寥落,併将春色付穠芳。” 清 和邦额 《夜谭随录·梁生》:“此为 孙布政 家废园,人跡罕到,虽有人家,亦甚隔絶寥落。” 曹禺 《北京人》第二幕:“间或也有女人或者小孩的声音,这是在远远寥落的长街上凄凉地喊着的漫长的叫卖声。”

(4).谓孤单;寂寞。 唐 张九龄 《南还以诗代书赠京都旧寮》:“去国诚寥落,经途弊险巇。” 元 乔吉 《水仙子·雨窗即事》曲:“客怀寥落雨声中,春事商量花信风。” 清 周亮工 《送汪舟次游庐山序》:“吾友 舟次 汪子 负磊落才,今秋不得於有司,别予归 维扬 ,念予寥落,忽復渡江相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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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表示说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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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字词语是指广义的概念,包括成语和非成语,也叫固定词组或自由词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表示说的四字词语及解释,欢迎阅读。成语解释笨嘴笨舌      笨:不灵巧。说话表达能力很差,没有口才比手划脚      比:比拟。形容说话时用手势示意或加强语气不加思索      思索:思考探求。用不着想。形容说话办事敏捷迅速不声不吭      吭:出声。不说话,不出声不言不语      言:讲,说。不说话,闷声不响不声不响      不说话,不出声不识高低      识:知道,认识。指说话或做事不知深浅、轻重侈侈不休      说话没完没了;唠叨低声细语      形容小声说话颠三倒四      形容神志不清或说话、做事没有次序,错误百出钝口拙腮      指口才笨拙,说话不流利狗屁不通      指责别人说话或文章极不通顺急不择言      急得来不及选择词语,形容说话十分急迫或紧张娇声娇气      形容说话娇滴滴的声气金人三缄      比喻因有顾虑而闭口不说话加油加醋      为夸张或渲染的需要,在叙事或说话时增添原来没有的内容缄口不言      缄:封闭。封住嘴巴,不开口说话绝口不道      绝口:始终不开口。指闭口不说话阿谀谄媚      阿谀:迎合别人的意思,向人讨好;谄媚:巴结,奉承。说话做事迎合别人的心意,竭力向人讨好。碍口识羞      碍口:说不出口。指怕羞而不说话。开口见心      说话直爽,没有隐曲慷慨淋漓      淋漓:充盛,畅快。形容说话、写文章意气昂扬,言辞畅快刻薄寡思      寡:少。待人说话冷酷无情,不厚道口不择言      指情急时说话不能正确用词表达或指说话随便口干舌燥      非常干渴。形容天热或说话很多,费尽口舌口角生风      比喻说话流利,能说会道口轻舌薄      形容说话刻薄尖酸唠唠叨叨      说话啰嗦,一说起来没个完理直气壮      直:正确、合理;气壮:气势旺盛。理由正确充分,说话气势就盛灵牙利齿      比喻善于说话的人留有余地      说话办事不走极端,留有回旋和变通的余地驴唇马嘴      比喻说话写文章,前言不搭后语,前后矛盾没里没外      里外不分,指说话做事不分场合喃喃自语      喃喃:连续不断地小声说话。小声地自己跟自己说话能言善辩      善:擅长;辩:辩论。形容很会说话,善于辩论,口才好名正言顺      指名分正当,说话顺理成章。后多指说话做事理由正当而充分巴三览四      比喻说话拉扯,没有中心。半吞半吐      形容说话含糊不清,不直截了当。帮闲钻懒      指说话做事迎合别人的心意和兴趣。闭口藏舌      闭着嘴不说话。形容怕惹事而不轻易开口。薄唇轻言      形容多嘴,说话随便。不动声色      声:言谈;色:脸色。在紧急情况下,说话、神态仍跟平时一样没有变化。形容非常镇静。不讳之门      讳:忌讳。指说话可以直言不讳的地方。不露声色      声:说话的声音;色:脸上的表情。心里的打算不在说话和脸色上显露出来。不蔓不枝      既不蔓延,也不分支。比喻说话或写文章简明扼要,不拖泥带水。不明不白      指说话含含糊糊,很不清楚。也形容行为暧昧。不言而喻      喻:了解,明白。不用说话就能明白。形容道理很明显。不知高低      指说话或做事不知深浅轻重。藏头露尾      藏起了头,露出了尾。形容说话躲躲闪闪,不把真实情况全部讲出来。察言观色      察:详审。观察别人的说话或脸色。多指揣摸别人的心意。沉静寡言      性格深沉文静,不爱多说话。沉默寡言      沉默:不出声;寡:少。不声不响,很少说话。称雨道晴      比喻说话说不到一块。尺水丈波      比喻说话夸张,不真实。出言不逊      逊:谦让,有礼貌。说话粗暴无礼。出言无状      说话放肆,没有礼貌。出言有章      说话有条理。唇干口燥      形容说话过多而出现口干舌燥的现象。唇焦舌敝      焦:干;敝:破。嘴唇干,舌头破。形容说话太多,费尽唇舌。词不逮理      词:言语,词句。逮:到;及。指说话、写文章时所用的词句不能充分、确切表达出思想感情。词钝意虚      形容由于心虚而说话吞吞吐吐。刺刺不休      刺刺:多话的样子。形容说话唠叨,没完没了。打蛇打七寸      比喻说话做事必须抓住主要环节。大辩不言      大辩:善于辩论。有口才、善于辩论的人,并不多说话以显示自己。单刀直入      用短柄刀直接刺入。原比喻认定目标,勇猛精进。后比喻说话直接了当,不绕弯子。淡而无味      淡:薄,与“浓”相对。菜肴因盐少而没有味道。亦泛指清淡无味。亦形容说话、写文章内容平淡,无趣味。低声下气      形容说话和态度卑下恭顺的样子。滴水不漏      一滴水也不外漏。形容说话、办事非常细致、周密,无懈可击。也形容钱财全部抓在手里,轻易不肯出手。掉书袋      掉:摆动,摇动。指说话或写文章好引用古书言词来卖弄自己的学识渊博。喋喋不休      喋喋:形容说话多;体:停止。唠唠叨叨,说个没完没了。东拉西扯      一会儿说东,一会儿说西。指说话条理斋乱,没有中心。对牛弹琴      讥笑听话的人不懂对方说得是什么。用以讥笑说话的人不看对象。顿口拙腮      比喻嘴笨,不善于说话。恶声恶气      形容说话语气很凶狠,态度粗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防:阻止;甚:超过。阻止人民进行批评的危害,比堵塞河川引起的水患还要严重。指不让人民说话,必有大害。放言遣辞      放言:敞开说;遣辞:用词造句。指无拘无束地说话或写文章。分风劈流      比喻说话干脆而有力量。附耳低言      附:贴近。贴近别人的耳朵低声说话。形容和对方密谈要事。隔墙有耳      隔着一道墙,也有人偷听。比喻即使秘密商量,别人也可能知道。也用于劝人说话小心,免得泄露。刚毅木讷      刚:坚强;毅:果决;木:质朴;讷:说话迟钝,此处指言语谨慎。孔子称颂人的四种品质。隔靴搔痒      搔:抓。隔着靴子搔痒痒。比喻说话作文不中肯,不贴切,没有抓住要点。或做事没有抓住关键。拐弯抹角      沿着弯弯曲曲的路走。比喻说话绕弯,不直截了当。含着骨头露着肉      比喻说话半吞半吐,不把意思完全说出来。罕言寡语      罕、寡:少。很少开口说话。形容沉默寡言。罕譬而喻      说话用不着多比方,都能听懂。形容话说得非常明白。夹枪带棍      形容说话带刺,并牵涉旁人。祸从口出      灾祸从口里产生出来。指说话不谨慎容易惹祸。疾言厉色      疾:急速。说话急躁,脸色严厉。形容对人发怒说话时的神情。尖酸刻薄      说话带刺,待人冷酷。疾言遽色      言语神色粗暴急躁。形容对人发怒时说话的神情。夹七夹八      指说话东拉西扯,混杂不清。尖嘴薄舌      形容说话尖酸刻薄。简明扼要      指说话、写文章简单明了,能抓住要点。金舌弊口      金舌:用金子做舌头;弊:破。用金做的舌头,说破了嘴。比喻说话很多,枉费口舌。噤若寒蝉      噤:闭口不作声。象深秋的蝉那样一声不吭。比喻因害怕有所顾虑而不敢说话。开台锣鼓      比喻说话或写文章的开头部分。也比喻一个事件的开头。句斟字酌      指写文章或说话时慎重细致,一字一句地推敲琢磨。缄口结舌      闭口不说话。形容理屈词穷说不出话来。也指慑于淫威不敢讲话。结结巴巴      形容说话不流利。也比喻凑合,勉强。开宗明义      开宗:阐发宗旨;明义:说明意思。指说话、写文章一开始就讲明主要意思。金人之缄      比喻因有顾虑而闭口不说话。口含天宪      天宪:指朝廷法令。比喻说话就是法律,可以决定人的生死。口出不逊      逊:谦逊。说话极不谦虚。形容狂妄自大。举止言谈      行为举动和说话言论。指人的外在风度。令人喷饭      形容事情或说话十分可笑。侃侃而谈      理直气壮、从容不迫地说话。口吐珠玑      珠、玑:都是珠宝,圆的叫珠,不圆的叫玑。形容说话有文采。来回来去      指动作或说话来回不断地重复。口齿伶俐      口齿:说话、言谈;伶俐:聪明,灵活。谈吐麻利,应付自如。形容口才好。九鼎不足为重      形容说话有分量,比较起来九鼎也不算重。开门见山      比喻说话或写文章直截了当谈本题,不拐弯抹角。淋漓尽致      形容文章或说话表达得非常充分、透彻,或非常痛快。夸夸其谈      形容说话浮夸不切实际。口出大言      说大话。形容说话狂妄。离题万里      形容写文章或说话同要讲得主题距离很远,毫不相干。立谈之间      站着说话的一会儿时间。形容时间极短。漏洞百出      形容文章、说话或办事,破绽很多。慢条斯理      原指说话做事有条有理,不慌不忙。现也形容说话做事慢腾腾,不不慌不忙。明白了当      形容说话或做事干净利落。面面相觑      你看我,我看你,不知道如何是好。形容人们因惊惧或无可奈何而互相望着,都不说话。南腔北调      原指戏曲的南北腔调。现形容说话口音不纯,搀杂着方言。莫测高深      高深的程度无法揣测。指处世的态度、或说话、文章的内容(多不用在正面,带贬义)。呶呶不休      呶呶:形容说话唠叨;休:停止。唠唠叨叨,说个不停。讷口少言      讷口:不善于说话。不善言谈,说话不多。讷言敏行      讷言:说话谨慎;敏:敏捷。指说话谨慎,办事敏捷。旁征博引      旁:广泛;征:寻求;博:广博;引:引证。指说话、写文章引用材料作为依据或例证。期期艾艾      形容口吃的人吐辞重复,说话不流利。恰如其分      指办事或说话正合分寸。旁敲侧击      比喻说话、写文章不从正面直接点明,而是从侧面曲折地加以讽刺或抨击。破绽百出      比喻说话做事漏洞非常多。平铺直叙      铺:铺陈;叙:叙述。说话或写文章不加修饰,没有起伏,重点不突出。钳口结舌      钳口:闭口。闭口不说话。形容理屈词穷说不出话来。也指慑于淫威不敢讲话。潜移默化      潜:暗中同,不见形迹;默:不说话,没有声音。指人的思想或性格不知不觉受到感染、影响而发生了变化。轻描淡写      原指描绘时用浅淡的颜色轻轻地着笔。现多指说话写文章把重要问题轻轻带过。恰到好处      指说话做事恰好到了最合适的地步。怯声怯气      形容说话的语气胆小而不自然。人微言轻      地位低,说话不受人重视。钳口不言      钳口:闭口。闭着嘴不说话。三缄其口      缄:封。在他嘴上贴了三张封条。形容说话谨慎。现在也用来形容不肯或不敢开口。闪烁其辞      闪烁:光一闪一闪,比喻说话吞吞吐吐。指说话吞吞吐吐,不肯透露真相或回避要害问题。搔到痒处      比喻说话说到点子上。舌敝唇焦      敝:破碎;焦:干枯。说话说得舌头都破了,嘴唇都干了。形容费尽了唇舌。声如洪钟      洪:大。形容说话或歌唱的声音洪亮,如同敲击大钟似的。涩于言论      形容说话迟钝。杀彘教子      彘:猪。父母说话算数,教子诚实无欺。生拉硬扯      形容说话或写文章牵强附会。也形容用力拉扯,勉强别人听从自己。说一不二      说怎么样就怎么样。形容说话算数。顺水推舟      顺着水流的方向推船。比喻顺着某个趋势或某种方便说话办事。声色俱厉      声色:说话时的声音和脸色;厉:严厉。说话时声音和脸色都很严厉。守口如瓶      守口:紧闭着嘴不讲话。闭口不谈,象瓶口塞紧了一般。形容说话谨慎,严守秘密。谈言微中      微中:微妙而又恰中要害。形容说话委婉而中肯。通情达理      指说话、做事很讲道理。四平八稳      原形容身体各部位匀称、结实。后常形容说话做事稳当。也形容做事只求不出差错,缺乏积极创新精神。顺风驶船      比喻自己没有主意,跟着别人说话或办事。拖泥带水      比喻说话做事不干脆利落。吞吞吐吐      想说,但又不痛痛快快地说。形容说话有顾虑。望风希旨      指说话行事迎合上面和意旨。天花乱坠      传说梁武帝时有个和尚讲经,感动了上天,天上纷纷落下花来。形容说话有声有色,极其动听(多指夸张而不符合实际)。系风捕影      拴住风,捉住影子。比喻无法办到的事。也比喻说话做事以不可靠的传闻或表面现象作根据。无的放矢      的:靶心;矢:箭。没有目标乱射箭。比喻说话做事没有明确目的,或不切合实际。未可厚非      厚非:过分责难、责备。不能过分责备。指说话做事虽有缺点,但还有可取之处,应予谅解。文不对题      文章里的意思跟题目对不上。指人说话或写文章不能针对主题。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项庄席间舞剑,企图刺杀刘邦。比喻说话和行动的真实意图别有所指。下阪走丸      阪:斜坡;丸:弹丸。在斜坡上往下滚弹丸。比喻说话敏捷流利。牙牙学语      形容婴儿咿咿呀呀地学大人说话的神情。言而无信      说话不算数,没有信用。悬河泻水      悬河:瀑布;泻水:水很快地往下流。河水直往下泻。比喻说话滔滔不绝或文辞流畅奔放。一窝蜂      一个蜂巢里的蜂一下子都飞出来了。形容许多人乱哄哄地同时说话或行动。言简意赅      赅:完备。话不多,但意思都有了。形容说话写文章简明扼要。心拙口夯      心思笨,又不善于说话。一尺水十丈波      比喻说话夸张,不真实。言而有信      说话靠得住,有信用。言寡尤,行寡悔      指说话做事很少犯错误。言重九鼎      形容说话有分量,比较比来九鼎也不算重。要言不烦      要:简要;烦:烦琐。指说话或写文章简单扼要,不烦琐。烟不出火不进      形容人慢性子,不爱说话。一诺千金      诺:许诺。许下的一个诺言有千金的价值。比喻说话算数,极有信用。牙白口清      比喻说话清楚。一字一板      形容说话从容清楚。言必有中      中:正对上。指一说话就能说到点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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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形容性格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21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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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爱憎分明:憎:恨。爱和恨的立场和态度十分鲜明。

2、百折不挠:折:挫折;挠:弯曲。形容意志坚强,无论受到多少次挫折,毫不动摇退缩。

3、不甘示弱:示:显示,表现。不甘心表示自己比别人差。表示要较量一下,比个高低。

4、不咎既往:咎:责怪。对以往的错误或罪责不再追究。

5、不平则鸣:鸣:发出声音,形容有所抒发或表示。形容受到委曲和压迫就要发出不满和反抗的呼声。

6、不屈不挠:屈:屈服;挠:弯曲。形容在压力和面前不屈服,表现十分顽强。

7、吊民伐罪:吊:慰问;伐:讨伐。慰问受苦的人民,讨伐有罪的统治者。

8、扶危济困:扶:帮助;济:搭救,拯救。扶助有危难的人,救济困苦的人。

9、公事公办:公事按公事的原则办,不讲私人情面。

10、公正无私:办事公正,没有私心。

11、光明正大:原形容明白不偏邪。现多形容心怀坦白,言行正派。

12、浩然之气:浩:盛大、刚直的样子;气:形容精神。形容浩大刚正的精神。

13、毁家纾难:毁:破坏,毁坏;纾:缓和,解除。捐献所有家产,帮助国家减轻困难。

14、急公好义:急:急于。热心公益,见义勇为。

15、疾恶如仇:疾:憎恨;恶:形容坏人坏事。憎恨坏人坏事就象憎恨仇人一样。

16、坚持不渝:渝:改变。坚守约章或诺言,决不改变。

17、揭竿而起:揭:高举;竿:竹竿,代旗帜。砍了树干当武器,举起竹竿当旗帜,进行反抗。形容人民起义。

18、劫富济贫:劫:强取;济:救济。夺取富人的财产,救济穷人。

19、解囊相助:囊:口袋。拿出财物帮助别人。

20、襟怀坦白:襟怀:胸怀;坦白:正直无私。形容心地纯洁,光明正大。

21、兢兢业业:兢兢:形容小心谨慎;业业:畏惧的样子。形容做事谨慎、勤恳。

22、精益求精:精:完美,好;益:更加。好了还求更好。

23、聚精会神:会:集中。原形容君臣协力,集思广益。后形容精神高度集中。

24、苦心孤诣:形容苦心钻研,到了别人所达不到的地步。也形容为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煞费苦心。

25、宽大为怀:对人抱着宽大的胸怀。

26、宽宏大量:形容度量大,能容人。

27、良工心苦:良工:手艺高明的工匠。形容优秀艺术家的作品,在创作过程中都费尽心思。

28、临危不惧:临:遇到;危:危险;惧:怕。遇到危难的时候,一点也不怕。

29、马革裹尸:马革:马皮。用马皮把尸体裹起来。形容英勇牺牲在战场。

30、呕心沥血:呕:吐;沥:一滴一滴。形容用尽心思。多形容为事业、工作、文艺创作等用心的艰苦。

31、排难解纷:原形容为人排除危难,解决纠纷。今形容调停双方争执。

32、披荆斩棘:劈开丛生多刺的野生植物。形容在创业过程中或前进道路上清除障碍,克服重重困难。

33、全神贯注:贯注:集中。全部精神集中在一点上。形容注意力高度集中。

34、全心全意:投入全部精力,一点没有保留。

35、人一己百:别人一次就做好或学会的,自己做一百次,学一百次。形容以百倍的努力赶上别人。

36、仁人志士:原形容仁爱而有节操,能为正义牺牲生命的人。现在泛形容爱国而为革命事业出力的人。

37、仁至义尽:至:极,最;尽:全部用出。竭尽仁义之道。形容人的善意和帮助已经做到了最大限度。

38、锐不可当:锐:锐气;当:抵挡。形容勇往直前的气势,不可抵挡。

39、赏罚分明:该赏的赏,该罚的罚。形容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

40、舍己救人:舍己:牺牲自己。不惜牺牲自己去救别人。

41、舍生忘死:不把个人的生死放在心上。

42、十年读书:形容长期努力于学业。

43、始终不懈:自始自终一直不松懈。

44、视死如归:把死看得象回家一样平常。形容不怕牺牲生命。

45、探赜索隐:探:寻求,探测;赜:幽深玄妙;索:搜求;隐:隐秘。探究深奥的道理,搜索隐秘的事情。

46、堂堂正正:堂堂:盛大的样子;正正:整齐的样子。原形容强大整齐的样子,现也形容光明正大。也形容身材威武,仪表出众。

47、铁杵成针:形容只要有毅力,肯下苦功,事情就能成功。

48、投袂而起:投袂:挥动袖子。形容精神振作,立即行动起来的神态。

49、网开一面:把捕禽的网撤去三面,只留一面。形容采取宽大态度,给人一条出路。

50、温柔敦厚:温柔:温和柔顺;敦厚:厚道。原形容态度温和,朴实厚道。后也泛形容待人温和宽厚。

51、先难后获:难:艰难,劳苦;获:收获。先付出劳动然后再取得收获。形容不坐享其成。

52、夜以继日:晚上连着白天。形容加紧工作或学习。

53、一马当先:原形容作战时策马冲锋在前。形容领先。也形容工作走在群众前面,积极带头。

54、一视同仁:原形容圣人对百姓一样看待,同施仁爱。后多表示对人同样看待,不分厚薄。

55、一往无前:一往:一直向前;无前:前面什么也挡不住。一直往前,无所阻挡。形容勇猛无畏地前进。

56、一往直前:形容勇猛无畏地前进。同“一往无前”。

57、一心一意:只有一个心眼儿,没有别的考虑。

58、以德报怨:德:恩惠。怨:仇恨。不记别人的仇,反而给他好处。

59、与人为善:与:赞许,赞助;为:做;善:好事。形容赞成人学好。现形容善意帮助人。

60、仗义疏财:仗义:讲义气;疏财:分散家财。旧形容讲义气,拿出自己的钱财来帮助别人。

61、中流砥柱:形容坚强而能起支柱作用的人或集体。同“中流砥柱”。

62、孜孜不倦:孜孜:勤勉,不懈怠。形容工作或学习勤奋不知疲倦。

63、自告奋勇:告:称说,表示。主动要求担任某项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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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以卵击石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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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以卵击石比喻自己的力量小,却要和非常大的力量较量,最后只有以失败告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以卵击石

【汉语注音】:yǐ luǎn jī shí

【成语出处】:战国.墨翟《墨子.贵义》:“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犹以卵投石也,尽天下之卵,其石犹是也,不可毁也。”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贬义;偏重于指彼此力量上的强弱悬殊,含自取灭亡的意思多一些。

【以卵击石的意思】:卵:蛋。用鸡蛋砸石头。比喻自己的力量小,却要和非常大的力量较量,最后只有以失败告终。

【以卵击石的近义词】:自不量力、螳臂当车、自取灭亡;

【以卵击石的反义词】:泰山压卵、自知之名、量力而行;

【以卵击石的故事】

墨子在去齐国的路上遇到名字叫“曰”的人,“曰”对墨子说:“天帝在北边杀黑龙,你不能往北去,你的皮肤黑,去北方不吉利。”黑子对“曰”说:“我不相信你的话。”墨子朝北继续走去。过了不久墨子又回来了,回来的原因是淄水泛滥,无法过河。“曰”得意忘形地对墨子说:“我说你往北走是不吉利的吧。”墨子笑着说:“我回来是因为淄水泛滥,所有的人都受到了阻碍,来去的人们有黑皮肤,也有白皮肤,大家都过不去的。”“曰”听了以后哑口无言。墨子推心置腹地对他说:“天帝如果在东方杀了青龙,西方杀了白龙,南方杀了赤龙,中部杀了黄龙,那全天下的人不是都不能动了吗?你的谎言是不可听信的,好比用鸡蛋去碰石头,就算是把全天下的鸡蛋拿去碰石头,石头也不会被碰坏。”“曰”听了墨子的话以后无地自容的走了。

【以卵击石例句】

战国.荀况《荀子.议兵》:“以桀诈尧,譬之若以卵投石,以指挠沸,若赴水火,入焉焦没耳。”

明.许仲琳《封神演义》第五十三回:“今将军将不过十员,兵不足二十万,真如群羊斗虎,以卵击石,未有不败者也。”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一百零六回:“夫以弱燕而抗强秦,如以毛投炉,无不焚也,以卵投石,无不碎也。臣智浅识寡,不能为太子画策。”

【以卵击石造句】

某县赫赫有名的县长居然警告拆迁抵制者不要以卵击石,这种管理者真是让人叹为观止啊。

大家都乐此不疲地关注城管这个职业,人微权轻的小摊小贩在与城管的斗争中就像是以卵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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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文学常识:现代汉语名词解释

全文共 6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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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字的标准化,是指对“五四”以来现代汉语书面语用字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科学的整理。下面是小编分享的文学常识之现代汉语名词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1、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2、音素文字:是用一定的字母为书写单位,用字母来记录语言中的音素或音位的文字。音素文字由字母按照拼写规则合成词,字母本身不表示词的意义。

3、音节文字:是以音节为最小的书写单位,一个书写符号表示一个音节,不同的音节用不同 的符号代表。

4、象形字:是模拟事物形状来表示字义的一种造字方法。

5、指事字:是用抽象的符号或在象形字的基础上加以提示的符号来表示某个语素的造字方式

6、会意字:是汇合两个或两个的字来构成一个字的造字方式

7、形声字:所谓形声就是一个表意成分跟一个表音成分合起来组成一个新的造字方式、

8、现代汉字的标准化,是指对“五四”以来现代汉语书面语用字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科学的整理,做到“四定”,即定量、定形、定音、定序

9、词根:词当众表示基本意义的语素

10、词缀:词当众表示附加意义的语素

11、单纯词:是由一个语素单独构成的词

12、合成词: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语素组合构成的词

13、单义词:只有一个义项

14、多义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义项而这些义项之间又具有内在的联系

15、同音词:读音相同、意义有没有联系的两个词或多个词

16、异形词:一个词具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写法

17、理性义 :词义中同概念有关的意义部分叫理性义。

[文学常识:现代汉语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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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背水一战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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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背水一战比喻做事情有进无退,决一死战成败在此一举,努力拼命完成要做的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背水一战

【汉语注音】:bèi shuǐ yī zhàn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淮阴侯列传》:“(韩)信乃使万人先行,出,背水陈(阵)…军皆殊死战,不可败。”

【成语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比喻双方决一死战,常与“破釜沉舟”连用。

【背水一战的意思】:背水:背靠河水,指无路可退;水:指江河;比喻做事情有进无退,决一死战成败在此一举,努力拼命完成要做的事。

【背水一战的近义词】:背城借一、济河焚州、破釜沉舟、背水为阵;

【背水一战的反义词】:临阵退缩、望风而逃、知难而退、偃旗息鼓;

【背水一战的故事】

秦朝末年,大将军韩信是刘邦旗下的一名军事奇才,在楚汉相争之际,汉王采用了他的计策,攻取了关中地区,也为同西楚霸王项羽争夺天下奠定了基础。汉高祖三年,韩信领兵东渡黄河越过太行山,攻打项羽的附属国赵国。太行山以东的咽喉要地井陉口(今河北获鹿、井陉交界处一道极狭的山口),道路狭窄,是其必经之路。赵王歇与大将陈余结集二十万部队,前面堵守井陉口,后面切断韩信的粮道,将韩信困于井陉中。韩信知道后,派出一部分人马,故意背水结阵,引诱住赵军,另选出两千轻骑兵从小道圩回监视赵军一举一动。两军开始交战时,韩信的主力部队奋勇出击,背水结阵的部队因无路可退,也返身猛扑。高处的赵军远远见了韩信背水列阵,都笑话韩信。谁知汉军里外夹击,赵军根本抵档不住,四散奔逃,陈余阵亡,赵王被俘。战后,有将士问韩信:“兵法上说背水结阵乃兵家大忌,将军为什么明知故犯居然还打了胜战呢?”韩信回答:“兵法上也说‘置之死地而后生,投之亡地而后存。’背水结阵,把士兵们放在死地,他们才会拼命奋战,以求生存。”只要有决心,在怎样的条件下都能够取得理想的成绩。背水一战就是坚决求生存这一点获得胜利的。

【背水一战例句】

理由《高山与平原》:“挫折也有两重性。它可以把人置于死地,也可能使人置于死地而后生。他只有背水一战了。 ”

凌力《星星草》上卷第一章:“捻匪把他们的辎重、土垒、木栅都烧了,还想破釜沉舟,背水一战呢。”

【背水一战造句】

对于一个创业者来说,只要认清了道路就要有背水一战的准备,这样离成功就不远了。

运动员的职业生涯是很短暂的,所以一旦有机会参加各种大型赛事,运动员们都要背水一战,发挥出最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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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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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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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表示看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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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另眼相看:用另一种眼光看待。指看待某个人不同一般。也指不被重视的人得到重视。

2、矮子看戏:比喻只知道附和别人,自己没有主见。也比喻见识不广。

3、看菜吃饭:比喻根据具体情况办事。

4、看破红尘:旧指看透人生,把生死哀乐都不放在心上的消极的生活态度。现也指受挫折后消极回避、无所作为的生活态度。

5、拄笏看山:拄:支撑;笏:古代大臣上朝时拿着的手版。旧时比喻在官有高致。

6、看朱成碧:将红的看成绿的。形容眼睛发花,视觉模糊。

7、下马看花:比喻停下来,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

8、白眼相看:看别人时眼睛朝上或旁边,现出白眼珠,表示轻蔑,不屑一顾,对人不礼貌。

9、看风使舵:看风向转发动舵柄。比喻看势头或看别人的眼色行事。

10、看人眉眼:比喻看人脸色。

11、佛眼相看:比喻好意对待,不加伤害。

12、看杀卫玠:卫玠:晋人,字叔宝,风采极佳,为众人所仰慕。卫玠被人看死。比喻为群众所仰慕的人。

13、走马看花:走马:骑着马跑。骑在奔跑的马上看花。()原形容事情如意,心境愉快。后多指大略地观察一下。

14、远来和尚好看经:比喻外地来的人比本地人更受重视。

15、刮目相看:指别人已有进步,不能再用老眼光去看他。

16、狗眼看人:比喻眼光势力。

17、矮人看场:比喻只知道附和别人,自己没有主见。也比喻见识不广。

18、雾里看花:原形容年老视力差,看东西模糊,后也比喻看事情不真切。

19、冷眼静看:形容从旁冷静而仔细地观察。

20、打狗看主:狗有主人,打不打它,要看给其主人留不留情面。比喻处理坏人下事要顾全其后台的情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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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详细解释

全文共 3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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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跛脚。 鲁迅 《南腔北调集·序》:“于是各人的希望就不同起来了。蹩脚愿意他主张拿拐杖,癞子希望他赞成戴帽子。” 徐兴业 《金瓯缺》第十七章二:“ 耶律大石 不带一个随从,自己迈着蹩脚的大步走进来了。”

(2).方言。质量低劣;能力低下。 鄢国培 《漩流》第十四章:“ 张阿德 笑着说:‘你那蹩脚香烟暂时收起,我口袋里是大炮台。’” 钱锺书 《围城》六:“也许明天 高松年 不认我这个蹩脚教授。”

(3).方言。潦倒失意。 杨朔 《北线》:“大家一看是 龙起云 ,大脸通红,五冬六夏用冷水洗脸,叫冷风一吹,脸色显得格外新鲜。他摆着手走过来笑道:‘想想早先那个蹩脚劲,笑话多的多呢!’”

(4).不足之处;破绽。 周而复 《上海的早晨》第三部十七:“ 郑兴发 是老工人,技术高,情况熟,更不可轻视。他生怕 郑兴发 戳他的蹩脚,凝神地一字不漏地听 郑兴发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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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孔子的名言及解释

全文共 36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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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孔子,闻名世界的思想家,教育家,是一位博学的人才,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一些出自孔子的名言警句,供欣赏,希望您能喜欢。

1、默而识之,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何有于我哉。

解释:默默地记住(所学的知识),学习不觉得厌烦,教人不知道疲倦,这对我来说有什么因难呢?

2、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

解释:用功读书便忘记了吃饭,陶醉在学问里,便忘了忧愁,不知道衰老要到来。

3、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解释:几个人在一起走路,其中一定有人可以当我的老师。应当选择他们的优点去学习,对他们的缺点,要注意改正

4、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已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

解释:一个真正的有责任的人,必须具有坚韧的意志,因为他背负的责任重大而实现的道路很漫长。因为以仁为自己的责任,所以是重大的责任。因为以生命的结束作为任务的结束,所以实现仁的道路是漫长而遥远的。

5、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

解释:孔子杜绝了四种弊病:没有主观猜疑,没有定要实现的期望,没有固执己见之举,没有自私之心。

6、瞻之在前,忽焉在后。夫子循循然善诱人,博我以文,约我以礼。

解释:(对于老师的学问与道德),我抬头仰望,越望越觉得高;我努力钻研,越钻研越觉得不可穷尽。看着它好像在前面,忽然又像在后面。老师善于一步一步地诱导我,用各种典籍来丰富我的知识,又用各种礼节来约束我的言行,使我想停止学习都不可能,直到我用尽了我的全力。

7、朽木不可雕也。

解释:腐烂的木头无法雕刻。比喻人不可造就或事物和局势败坏而无可救药。亦作“朽木难雕”.亦作“朽木不雕”.

8、子以四教:文行忠信。

解释:孔子从四个方面教育自己的弟子,一、文学,即知名学。研究如何提高知名度,二、行学,规范人们行为,使人们的言行举止有章可循。三、忠学,是修养学。是培养人自觉自愿地做自己该做的事。四、信学,是知人辨事之学,是培养人判断力的学问。

9、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

解释:君子心胸宽广,能够包容别人;小人爱斤斤计较,心胸狭窄。

10、敏而好学,不耻下问,是以谓之“文”也。

解释:意思是不以向地位、学问较自己低的人请教为可耻。所以可以用“文”字作为他的谥号。

11、其知可及也,其愚不可及也。

解释:他的聪明可以学得来,他的装傻别人赶不上。

12、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解释:质朴胜过了文饰就会粗野,文饰胜过了质朴就会虚浮,质朴和文饰比例恰当,然后才可以成为君子。

13、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解释:懂得它的人,不如爱好它的人;爱好它的人,又不如以它为乐的人。

14、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

解释:鸟快要死的时候,鸣叫的声音是悲哀的;人快要死的时候,说出来的话也是善良的。

15、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也。

解释:孔子说:中等资质以上的人,可以告诉他深奥的道理;中等资质以下的人就很难让他了解深奥的道理了。

16、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

解释:聪明人喜爱水,有仁德者喜爱山;聪明人活动,仁德者沉静。聪明人快乐,有仁德者长寿。

18、性相近也,习相远也。

解释:人在刚出生时,本性都是善良的,性情也很相近。但随着各自生存环境的不同变化和影响,每个人的习性就会产生差异。

19、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解释:学习而不思考,人会被知识的表象所蒙蔽;思考而不学习,则会因为疑惑而更加危险。

20、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解释:学了又时常温习和练习,不是很愉快吗?有志同道合的人从远方来,不是很令人高兴的吗?人家不了解我,我也不怨恨、恼怒,不也是一个有德的君子吗?

22、道听而涂说,德之弃也!

解释:在路上听到传言就到处去传播,这是道德所唾弃的。

23、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提手与之言,能无说。

解释:正确的话,能不听从吗?必须认真改正错误,才算可贵。恭顺的话,能不使人高兴吗?

24、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

解释:庄重就不致遭受侮辱,宽厚就会得到众人的拥护,诚信就能得到别人的任用,勤敏就会提高工作效率,慈惠就能够使唤人。

25、见得思义。

解释:意思是看到货财,要想到道义

26、见善无不及,见不善如探汤。

解释:见到好的人、好的事,生怕来不及向他学习,做迟了。看到了恶人或做坏事,就像是接触到热得发烫的水一样,想要立刻离开,避得远远的。

27、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

解释:说一个真正有学问,以天下国家为己任的君子,只忧道之不行,不考虑生活的问题;比如耕种田地,只问耕耘不问收获。只忧虑自己的为人,并不担心是否贫穷

28、色厉而内荏,譬诸小人,其犹穿窬之盗也与!

解释:外表严厉而内心虚弱,这类的小人,就像是挖墙洞的小偷。

29、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

解释:生来就知道的是最上等的人;通过学习才知道的是次一等的人;遇到困难才学习的又是次一等的人;遇到困难仍然不学习的人是最下等的了!“

30、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

解释:读书人立志于追求真理,以穿得不好吃得不好为耻辱的人,那就值不得和他谈论什么了。

31、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解释:军队可以丧失主帅,一个人不可丧失志气。意思是三军之勇在人,匹夫之志在己。故帅可夺而志不可夺。如可夺,则亦不足谓之志矣。

32、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

解释:我愿老年人得到安逸,朋友们相互信任,少年人得到关怀。

33、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

解释:到了严寒的季节,才知道松柏树是不落叶的。正如”士穷见节义,世乱识忠臣。“

34、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

解释:既有志于学习和追求真理却又以贫困为耻辱的读书人,不值得与他讨论真理。

35、朝闻道,夕死可矣。

解释:早晨学得真理,当天晚上死掉也不后悔。”意思是指“生命不息,学习不止。

36、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瘦哉?人焉瘦哉?

解释:了解一个人,要看他的所作所为,不仅了解他的过去,还要观察他的现在,这样的话,对那个人的了解还会不全面吗?

37、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解释:温习学过的知识时,能从中获得新知识的人,就可以做老师了。

38、有朋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解释:有志同道合的人从远方来,不是很快乐的事吗?

39、道不同,不相为谋。

解释:政治主张不同,不互相探讨。这里讲的是一条结交的原则,以道同为原则,道不同,不相为谋。因为彼此政治主张不同,就无法互相探讨。交友也是一样,不同道的人难以相友。

40、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解释:过去的时光就像这河水一样,日夜不停地流去。

41、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解释:懂得学业的人不如喜爱学业的人,喜爱学业的人不如以从事学业为快乐的人。

42、不患莫己知,求为可知也。

解释:不怕别人不知道自己,只求自己作出成绩来。

43、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

解释:君子严格要求自己,小人苛刻要求别人。

44、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

解释:君子成全别人的好事,不去促成别人的坏事。

45、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

解释:君子心胸坦荡故待人接物犹如行走在平坦大道上,安祥而舒泰;小人心思常为物役,患得患失,故常怀忧虑之心。

46、过而不改,是谓过矣。

解释:有过错不改正,才是真错。

47、小不忍,则乱大谋。

解释:小事上不能忍耐,就会坏了大事。这里的小事包括小忿怒和小仁小惠两个意思,即妇人之仁不能忍于爱;匹夫之勇,不能忍于忿,皆能乱大谋。

48、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解释:一个人如果没有长远打算,忧患很快就会出现。

49、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解释:工匠要想做好他的工作,一定要先准备好他的工具。这是一种比喻,即如想做好一件事,必须先具备做这件事的先决条件才能事半功倍。

50、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

解释:君子应该说话谨慎,做事勤劳敏捷。

51、道听而涂说,德之弃也。

解释:热衷于传播小道消息的行为,是对道德的背弃。

52、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解释:自己不想做的事情,就不要加给别人。

53、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解释:用公平正直来对待怨恨,以恩德来报答恩德。

54、听其言而观其行。(经典语录)

解释:听了他的话还要观察他的行为才肯相信。

55、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解释:不在那个职位,就不谋划那方面的政事。

56、名不正,则言不顺。

解释:名分不正,说话就不能顺理成章。

57、割鸡焉用牛刀?

解释:杀鸡何必用宰牛的刀呢?

58、君子不以言举人,不以人废言。

解释:执政者不因人说好听的话就提拔他们,也不因他是坏人就鄙弃他说过的正确的话。

59、有教无类

解释:我对凡来求学的人,都无区别地加以教育。

60、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解释:懂就就懂,不懂就说不懂,才是聪明人。

61、知者不失人,亦不失言。

解释:对可以交往的人而不与之交往,是错失了人;对不可以交谈的人而与之交谈,是失言。”他认为只有聪明人(知者)才能做到既不失人又不失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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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山水田园诗派

全文共 6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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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山水田园诗,我们第一时间会想到陶渊明。关于山水田园诗,你还知道哪些呢?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山水田园诗派,中国唐代诗歌流派。以反映田园生活、描绘山水景物为主要内容。继承和发展了陶渊明田园诗和谢灵运、谢朓等的山水诗。代表人物有盛唐的王维、孟浩然、储光羲、常建等,中 唐的韦应物、柳宗元等。他们的作品较多地反映了闲适澹泊的思想情绪,色彩雅淡,意境幽深,多采用五言古体和五言律绝的形式。他们在发掘自然美方面,既能概括地描写雄奇壮阔 的景物,又能细致入微地刻画自然事物的动态;在自然景物的观察上别有会心,能够巧妙地 捕捉适于表现其生活情趣的种种形象,构成独到的意境,把六朝以后的山水诗向前推进了一 步。其中以王维成就为高,他是诗人,又是画家,能以画理通之于诗,诗中有画,画中有诗, 于李杜之外,别立一宗,对后世影响很大。

特点:具体风格——清新、韵致高远、格局阔大,气象万千 ,感情丰富 。

山水田园派以山水等自然景观为主要描写对象,歌咏田园生活,大多以农村的景物和农民、牧人、渔父等的劳动为题材。诗人们以自然山水或农村自然景物、田园生活为吟咏对象,把细腻的笔触投向静谧的山林,悠闲的田野,创造出一种田园牧歌式的生活,借以表达对现实的不满,对宁静平和生活的向往。山水田园诗属于写景诗的范畴,这类诗歌的主要特点就是“一切景语皆情语”,亦即作者笔下的山水自然景物都融入了作者的主观情愫,或者借景抒情,或者情景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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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窥探的基本解释

全文共 2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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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窥探

【读音】:kuī tàn

【释义】:1.暗中察看。《镜花缘》第九六回:“此刻为何只觉俗气逼人,莫非有甚么俗子来此窥探么?” 清 蒋士铨 《桂林霜·叛噬》:“把行衙围紧似茧中蚕,禁止军民窥探。” 巴金 《利娜·第十一封信》:“关着房门他还要从锁孔里偷看外边有没有人窥探。”

2.观察探索。 郑文光 《人造卫星之歌》:“我们乘着火箭飞向更远的地方,在土星窥探那光环的秘密,到木星考察它的大红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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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词语解释

全文共 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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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宋国。

2、富人;富裕的人。

3、雨(yù):下雨,名词作动词。。

4、坏:毁坏,损坏。

5、筑:修补。

6、盗:小偷,在这里动词活用为名词。

7、父(fǔ):古代对老年男子的尊称,这里译为"老人",指邻居家的老人。

8、亦云:也这样说。云:说。亦:也。

9、暮:晚上。

10、而:表修饰。[3]

11、果:果然。

12、亡:丢失。

13、家:指这家人。

14、甚:很,非常。

15、智其子:意动用法,以······为智。认为他的儿子很聪明。智 认为…聪明。[3]

16、而(疑邻人之父):表示转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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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形容女人美丽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6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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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十八变:指女子在成长发育过程中,容貌性情各方面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天生尤物:比喻艳质女人,宛如上天特别赐予的特殊的人。尤,特别,专用于形容艳丽媚人的女人。

倾国倾城:比喻女人美丽之极,专用于称赞绝代美人方面。

国色天香:原指牡丹花色俱佳,后又指女人才貌出众。形容女性的美丽。

沉鱼落雁:鱼见了沉入水底,雁见了从天上落下。形容女人容貌极美。

闭月羞花:女人的美貌使月亮见着也躲避起来,花儿见了也自觉羞愧,用来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秀色可餐:女人美丽的容貌或秀丽的景色可以当饭吃,常用来形容女人容貌美丽或景色迷人。

丰容盛鬋(shi):鬋,下垂的鬓发或头发,丰润的容颜,密而长的头发,用来形容女人健康美丽。

体态轻盈:女人身材窈窕,婀娜多姿。只适用于形容身材苗条的美丽女人方面。

丰韵娉婷:丰韵,风韵,娉婷,姿态美好。形容女人丰润标致,姿态美好。

丰姿冶丽:冶丽,妖冶艳丽,形容女人容貌姿态妖冶艳丽。

珠围翠绕:比喻妇女们装饰华贵美丽,或形容侍候的美女众多。

珠光宝气:珍贵华丽的服饰等,多用于形容妇女服饰华贵,穿戴饰物光耀夺目。

嫣然一笑:巧笑的样子。凡女人美妙地一笑,用此语形容。

秋波微转:形容美女的眼神。凡美貌的女子看人,都可用此语形容。

含情脉脉:比喻女人情意满怀。形容女性想倾吐爱情,但又害羞得说不出来的用语。

齿若编贝:牙齿佝编排起来的贝壳,形容牙齿洁白整齐。

齿若瓠犀:瓠犀,瓠瓜的子,牙齿像瓠瓜的子一样方正洁白。

莺声燕语:多比喻女人说话声音柔和悦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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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祸患词语解释

全文共 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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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词语更是多不胜数。下面小编带来的是祸患词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祸患,汉语词汇。

拼音:huò huàn

释义:灾祸;祸害。

基本信息

词目:祸患

拼音:huò huàn

反义词:好处。

基本解释

[disaster;calamity,evil] 灾祸;祸害

祸患常积于乎微,而志勇多困于所溺。——唐-欧阳修

祸患常积于忽微。——清· 侯方域《壮悔堂文集》

叛乱是这个国家的祸患,叛军烧杀掠劫,简直无恶不作。

引证解释

指祸害忧患;灾难。

1、《荀子·大略》:“今废礼者,是去表也,故民迷惑而陷祸患。”

2、《韩非子·解老》:“圣人虽未见祸患之形,虚无服从於道理,以称蚤服。”

3、《后汉书·郑兴传》:“未有 高祖 之功,而欲举未可之事,昭(招)速祸患,无乃不可乎!”

4、《新五代史·宦者传论》:“势孤,则惧祸之心日益切,而把持者日益牢,安危出其喜怒,祸患伏於帷闼,则响之所谓可恃者,乃所以为患也。”

5、宋 欧阳修《伶官传序》:“夫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岂独伶人也哉?”

造句:

1 县长明镜高悬,执法如山,替我们地方铲除了一个大祸患。

2 在他无辜的心灵上,尽管有不可言喻的祸患的黑影笼罩。

3 常言所说“知足不辱”包含了颇深的人生哲理,它告诫人们不能有非分的贪心,贪心容易招来祸患。

4 林则徐虎门销烟,是为了拔本塞原,消除鸦X流毒中国的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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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诗仙

全文共 6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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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仙,指李白。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李白,字太白,号青莲居士。又号“谪仙人”,中国唐代伟大的浪漫主义诗人,被贺知章称为“诗仙”,其诗大多为描写山水和抒发内心的情感为主。诗风雄奇豪放。他与杜甫并称为“大李杜”,且李商隐与杜牧并称为“小李杜”。

李白诗歌的思想内容:讴歌理想,抒发悲愤。蔑视权贵,追求自由。揭露现实,抨击时政。情绪起伏,充满矛盾。李白生活在盛唐时期,他性格豪迈,热爱祖国山河,游踪遍及南北各地,写出大量赞美名山大川的壮丽诗篇。他的诗,既豪迈奔放,又清新飘逸,而且想象丰富,意境奇妙,语言轻快。

李白的诗歌不仅具有典型的浪漫主义精神,而且从形象塑造、素材摄取、到体裁选 择和各种艺术手法的运用,无不具有典型的浪漫主义艺术特征。 李白成功地在诗歌中塑造自我,强烈地表现自我,突出抒情主人公的独特个性,因而他的诗歌具有鲜明的浪漫主义特色。他喜欢采用雄奇的形象表现自我,在诗中毫不掩饰、也不加节制地抒发感情,表现他的喜怒哀乐。对权豪势要,他“手持一枝菊,调笑二千石”(《醉后寄崔侍御》二首之一);看到劳动人民艰辛劳作时,他“心摧泪如雨”。当社稷倾覆、民生涂炭时,他“过江誓流水,志在清中原。拔剑击前柱,悲歌难重论”(《南奔书怀》),那样慷慨激昂;与朋友开怀畅饮时,“两人对酌山花开,一杯一杯复一杯。我醉欲眠卿且去,明朝有意抱琴来”(《山中与幽人对酌》),又是那样天真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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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道德——来自《词源》的解释

全文共 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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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可追溯到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经》一书。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道”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在当时道与德是两个概念,并无道德一词。“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Morality)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

[描写道德的定义的作文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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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塞翁失马成语解释

全文共 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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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翁失

sài wēng shī mǎ

近义词:失之东隅、因祸得福

反义词:因福得祸

用法:主谓式;作宾语、分句;用于安慰语

解释:塞:边界险要之处;翁:老头。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也许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

出处:《淮南子·人间训》:“近塞上之人有善术者,马无故亡而入胡。人皆吊之。其父曰:‘此何遽不为福乎?’居数月,其马将胡骏马而归。人皆贺之。…故福之为祸,祸之为福,化不可极,深不可测也。”

例子:处士有志未遂,甚为可惜,然“塞翁失马,安知非福”。(清 李汝珍《镜花缘》第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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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焦头烂额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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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焦头烂额形容忙得不知如何是好。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焦头烂额

【汉语注音】:jiāo tóu làn é

【成语出处】:东汉.班固《汉书.霍光传》:“今论功而请宾,曲突徙薪亡恩泽,焦头烂额为上客耶?”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宾语、补语;比喻狼狈窘迫的样子。

【焦头烂额的意思】:焦头:烧焦头部;烂额:灼伤额部。原指头部和额部被烧成焦烂的样子,后比喻非常狼狈窘迫,境遇恶劣,做事棘手,或形容忙得不知如何是好。

【焦头烂额的近义词】:头破血流、内外交困、狼狈不堪;

【焦头烂额的反义词】:春风得意、万事亨通、称心如意;

【焦头烂额的故事】

有一个路过主人家的客人发现他家的灶是直的烟囱,灶旁边还堆积着很多柴草。于是他苦口婆心地建议主人把烟囱改为弯的,并把柴草搬远一点;不然很容易发生火灾。但是主人却不理不睬没有说话。没过多久主人家里真的发生火灾,周围的人都来救火,还好火被熄灭了。主人杀牛置办酒席,感谢来帮助救火的邻居们,却没有邀请建议他改烟囱的那位客人。这时有邻居实事求是地对主人说:“如果你听了那位客人建议的话,现在也不用花费这些牛和酒,家里也不会发生火灾。现在根据功劳宴请宾客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给你提好建议的人没有功劳,焦头烂额的人却是座上客耶?”主人这时才恍然大悟明白了道理,马上去请了那个客人。

这个故事出自《汉书.霍光传》,故事中原形容因救火而被烧伤的人的样子,今用以比喻境遇恶劣,做事棘手,十分窘迫难堪的情况。

【焦头烂额例句】

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一百五回:“那些火箭,火炬,都向南边贼阵里飞将来,却似千万条金蛇火龙,烈焰腾腾的向贼兵飞扑将来。贼兵躲避不迭,都烧得焦头烂额。”

清溪道人《禅真后史》第三十一回:“卞刺史将铜锡熔化成汁,从城上浇下,番军焦头烂额,伤者甚众。哈云撒密大怒,急造飞楼数十间。”

邹韬奋《读苏联宪法草案》:“其他国家对于人民失业的问题,想尽办法,都弄得焦头烂额,走投无路。”

【焦头烂额造句】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被都这几件突如其来的破事搞得焦头烂额甚至还有些力不从心了。

刑事司法系统被这些案子搞得焦头烂额早已是屡见不鲜的事情,监狱里面也已经人满为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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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形容开心的成语解释

全文共 12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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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得其乐:形容自己体会到其中的乐趣。

2、受宠若惊:宠:形容宠爱。因为得到宠爱或赏识而又高兴,又不安。

3、跃跃欲试:形容心里急切地想试试。

4、喜形于色:形容喜悦表现在脸上。形容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

5、喜逐颜开:形容十分喜悦,满脸笑容。

6、眉欢眼笑:形容非常的兴奋、高兴

7、忽忽不乐:忽忽:形容心中空虚恍惚的情态。形容若有所失而不高兴的样子。

8、皆大欢喜:形容大家都很欢喜。

9、抚掌大笑:抚:形容拍。拍手大笑。形容非常高兴。

10、欣喜若狂:形容欣喜得像发了狂。形容高兴到极点。

11、沾沾自喜:形容自以为很好而得意。

12、横眉吐气:形容犹言扬眉吐气。形容摆脱了长期受压状态后高兴痛快的样子。

13、喜不自胜:形容喜欢得自己都经受不起。形容喜欢到了极点。

14、眼笑眉飞:形容极度高兴。

15、笑逐颜开:形容眉开眼笑。形容十分高兴。

16、欢欣鼓舞:形容非常高兴,精神振奋。

17、眉飞色舞:形容非常喜悦或得意的神态。

18、兴高采烈:多形容兴致很高,情绪热烈或气氛欢乐。

19、亲痛仇快:形容做事不要使自己人痛心,使敌人高兴。指某种举坳只利于敌人,不利于自己。

20、满面春风:形容心情喜悦,满脸笑容。

21、欢呼雀跃:形容高兴得象麻雀一样跳跃。形容非常欢乐。

22、大快人心:形容使人们心里非常痛快。多指坏人受到惩处。

23、手舞足蹈:形容手和脚都舞动起来。形容高兴到极点的样子。

24、喜眉笑眼:形容面带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25、欢呼雀跃:形容高兴得像麻雀那样跳跃起来。形容十分欢乐的情景。

26、欢天喜地:形容非常高兴。

27、人杰地灵:杰:形容杰出;灵:形容好。指有杰出的人降生或到过,其地也就成了名胜之区。

28、打情骂俏:情:形容风情;俏:形容俏皮、风趣。指男女调情。

29、拍手称快:形容正义得到伸张或公愤得到消除时高兴的样子。

30、心花怒放:心里乐得像花儿盛开一样。形容高兴到极点。

31、欢欣鼓舞:欢欣:形容欣喜:形容鼓舞:形容振奋。形容高兴而振奋。

32、皆大欢喜:形容人人都高兴满意。

33、近悦远来:形容使近处的人受到好处而高兴,远方的人闻风就会前来投奔。旧指当权者给人恩惠,以便笼络人心。

34、惊喜欲狂:形容既惊又喜,高兴得都要发疯了。形容喜出望外,过于兴奋的情壮。

35、酒酣耳热:形容饮酒到高兴的时候。

36、哭丧着脸:形容心里不愉快,脸上显出不高兴的样子。

37、眉开眼笑:形容眉头舒展,眼含笑意。形容高兴愉快的样子。

38、眉飞眼笑:形容非常高兴

39、眉花眼笑:形容非常高兴、兴奋的样子

40、冁然而笑:形容冁然:形容笑的样子。高兴地笑起来。

41、大喜过望:过:形容超过:形容望:形容希望。结果比原来希望的还好,因而感到特别高兴。

42、得意忘形:形:形容形态。形容高兴得失去了常态。

43、怫然不悦:怫然:形容忧愁或愤怒的样子:形容悦:形容愉快,高兴。愤怒,很不愉快。

44、抚掌大笑:抚:形容拍。拍手大笑。形容非常高兴。

45、欢天喜地:形容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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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不拘一格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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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拘一格比喻打破常规,不局限于一种规格与方式。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不拘一格

【汉语注音】:bù jū yī gé

【成语出处】:清.龚自珍《己亥杂诗》第一百二十五首:“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宾语、定语、状语;着重于“破”,强调打破格局创立新风格。

【不拘一格的意思】:拘:限制;不拘:不拘泥;不限制;格:规格、方式、标准;比喻打破常规,不局限于一种规格与方式。

【不拘一格的近义词】:形形色色、兼收并蓄、五花八门、标新立异;

【不拘一格的反义词】:如出一辙、千篇一律、一层不变、老生常谈、陈词滥调;

【不拘一格的故事】

晚清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文学家龚自珍曾经担任过礼部主事。自从林则徐到了广东开始大举禁止鸦片的时侯,龚自珍就预感到英国很有可能会发动战争,龚自珍建议朝廷加强边防战备工程。龚自珍后来被迫无奈只好辞掉官职返回家乡,在路过镇江的时侯正好碰到一场上万人的庙会,现场十分热闹。庙会上有一位慕名而来的道士想请龚自珍写一篇“青词”,把它供在神像面前,以此来表示人对神的祈求。龚自珍此时有感于国家受难,忧国忧民的他希望国难当头有英雄从天而降,将这万马齐喑的现象打破,于是他拿起夂在青纸上写道:“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

【不拘一格例句】

清.赵翼《瓯北诗话.黄山谷诗》:“东坡随物赋形,信笔挥洒,不拘一格,故虽澜翻不穷,而不见有矜心作意之处。”

《文汇报》1983.09.11:“他在制定和执行对外政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灵活机动、不拘一格的特色,受到了国际舆论的高度评价。”

秦牧《艺海拾贝.“果王”的美号》:“不但体裁,风格,题材,表现手法可以鼓励勇于创新,甚至连主题,也可以是不拘一格的。”

【不拘一格造句】

单位搞活动要灵活机动用不拘一格的方式让员工玩得乐不思蜀,不要老调重弹总是那几个花样。

无论哪个行业的设计师都应该利用各种素材打造不拘一格的风格,这样才能创造出鬼斧神工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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