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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古者愚的泥解释(20篇)

用来形容话多的词语有很多,其中也有一些是贬义词,一起来看看吧,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泥古者愚的泥解释,欢迎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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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不瞑目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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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死不瞑目原指人死的时候心里还有放不下的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死不瞑目

【汉语注音】:sǐ bù míng mù

【成语出处】:晋.陈寿《三国志.吴书.孙坚传》:“卓逆无天道,荡覆王室,今不夷汝三族,悬示四海,则吾死不瞑目。”

【成语语法】:紧缩式;作谓语、宾语;强调死也不甘心,可活用作“死不闭目”。

【死不瞑目的意思】:瞑目:闭上眼睛。人死了也不闭眼睛。原指人死的时候心里还有放不下的事。现多用来形容没有达到目的死也不甘心。

【死不瞑目的近义词】:死不闭目、抱恨终天;

【死不瞑目的反义词】:心甘情愿、含笑九泉、何乐不为、死而无怨;

【死不瞑目的故事】

公元189年,凉州豪强军阀董卓率兵入洛阳,废少帝立献帝,并纵火焚烧洛阳周围数百里,百姓过不上安居乐业的生活,激起了人民的愤怒和反抗。孙坚是东汉末年人,为郡县吏,后因军功被提拔为长沙太守。孙坚与袁术联合起来讨伐董卓,并大骂董卓恶贯满盈、大逆不道,誓与他不共戴天,表示如不灭董卓三族,便把他的头砍下来悬示全国,死不瞑目。

【死不瞑目例句】

东汉.王充《论衡.死伪》:“必以目不瞑者为有所恨,夫天下之人,死皆不瞑也。”

鲁迅《华盖集续编.马上支日记》:“我觉得倘不将这药认作‘戒烟药水’,他大概是死不瞑目的。”

茅盾《致张帆》:“因为他不死在总攻时的炮火下而死在敌人假投降的诈谋中。正如昔年小女沈霞为鲁莽之医生所误,同样的死不膜目吧?”

【死不瞑目造句】

贪生怕死的他已经尝到了痛不欲生的滋味,如果还是信口开河的话,何最后可能会死不瞑目。

我输了但是没什么可抱怨的,成王败寇,但我死不瞑目,因为对于找出幕后黑手我也是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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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三、常用形容冬季的成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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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雪纷飞:形容雪很大。

滴水成冰:水滴一落下来就成了冰。形容天气非常寒冷。例:“北方的天气十分寒冷,滴水成冰。”

寒风刺骨:寒冷的风冻得骨头疼。形容天气风寒。例:“北方冬天的清晨,滴水成冰,寒风刺骨。”

天寒地冻:形容天气十分寒冷。例:“他抡起大镐来象旋风似的,尽管是天寒地冻的十冬腊月,还是满头大汗。”

鹅毛大雪:形容状如鹅毛般大而轻的雪。例;“狂风过后,便下起了鹅毛大雪。”

白雪皑皑:形容雪很洁白。白雪皑皑是冬天的景象。

冰天雪地:形容冰雪漫天盖地。

飞沙走石:形容风刮得很猛烈火情景。例;“顿时狂风大作,昏天暗地,飞沙走石,路人掩面。”

天寒地冻:形容天气特别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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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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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得无厌,不知足。

①《楚辞·离骚》:“众皆竞进以贪婪兮,凭不猒乎求索。”王逸注:“爱财曰贪,爱食曰婪。”

②元高文秀《遇上皇》第四折:“官高后不心甘,禄重也自贪婪。”

③叶圣陶 《倪焕之》六:“类乎好奇的一种欲望促迫着他,使他定睛直望,甚至带点贪婪的样子。”

2.犹。

①《元典章新集·户部·钱债》:“百户 孛兰溪不修军政,惟务贪婪。”

②《清史稿·食货志三》:“粮道刘朝俊 以贪婪漕贴万二千馀两被劾。”

3.谓座末者得酒。

唐苏鹗《苏氏演义》卷下:“今人以酒巡匝为婪尾。又云婪,贪也。谓处于座末得酒为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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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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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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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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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秋天的好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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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秋风萧瑟:形容秋风吹树木的声音。

2、果实累累:果实累累,此处读léi。累累:连续成串。

3、五谷丰熟:指年成好,粮食丰收。同“五谷丰登”。

4、一叶知秋: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5、枫林如火:形容秋天时枫树叶子变红了,像火一样的颜色。

6、仓箱可期:仓箱:盛粮食的工具。粮仓有望装满。比喻丰收大有希望。

7、年丰时稔:稔:庄稼成熟。年成好,庄稼大丰收。

8、丰收在望:丰收的景象看得见。丰收:大多指农产品丰收。在:马上。望:预料、希望。

9、时和年丰:和:和平;年:年成;丰:盛,多。风调雨顺,五谷丰登。

10、麦穗两歧:一根麦长两个穗。比喻年成好,粮食丰收。

11、秋高气爽:形容秋季晴空万里,天气清爽。

12、秋风习习:习习,形容风声。形容秋天吹风的样子。

13、穰穰满家:穰穰:丰盛。形容获得丰收,粮食满仓。

14、黄澄澄:具有金子般颜色的。如:黄澄澄的麦穗。

15、秋雨绵绵:我国南方秋季时常下很久的小雨,也称梅雨。

16、一丛金黄:描写秋天果稻谷成熟了。

17、丰收季节:秋天粮食等都成熟了,因此陈秋天是丰收的季节。

18、盈车嘉穗:盈:满。稻重长得茁壮,一棵就能装满一车。形容粮食丰收。

19、硕果累累:累累:连续成串。秋天果实成熟了,一串一串的。

20、秋色宜人:秋天的景色非常美丽,让人看了心旷神怡。

21、秋兰飘香:秋天时兰花盛开,香飘数里。

22、五谷飘香:五谷指粮食,五谷即稻、黍、稷、麦、豆。秋天粮食成熟了,飘着香味。

23、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24、春种秋收:春天播种,秋天收获。

25、秋风过耳:像秋风吹过一样,形容说的话没有引起注意或留下印象。

26、丰收在望:丰收的景象看得见丰收:大多指农产品丰收。

27、五谷丰登:登:成熟。指年成好,粮食丰收。

28、秋雨绵绵:指金秋时节的雨,预示着丰收与喜悦。

29、金色的麦田:秋天麦子成熟了,看上去一片金黄色。所以称为金色的麦田。

30、秋意深浓:秋天的意味很深,形容已经到了深秋。

31、硕果累累:硕果,大的果实。累累,形容积累很多。指结的大的果实特别多。也比喻取得的优异成绩相当多。

32、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33、稻谷飘香:秋天稻谷成熟了,飘着阵阵香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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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表达心情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46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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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告诉我们,停留在不愉快情绪的时间越长,会大量降低我们解决问题的整体能力。以下是表达心情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高兴:愉快而兴奋。

好受:感到心身愉快;舒服。开心:心情快乐、舒畅。快活:快乐。

快乐:感到幸福或满足。

庆幸:为事情义本地得到好的终局而感到高兴。

舒畅:爽朗愉快;舒服痛快。

舒畅、舒坦:精力上感到轻松愉快。

爽快:舒服痛快。

甜蜜:愉快、舒服。

甜美:形容感到幸福、愉快、恬静。

甜丝丝:形容觉得幸福、高兴。

酣畅:舒畅、快活。

喜悦:愉快;高兴。

喜滋滋:形容内心很欢喜。

兴高采烈:形容高兴极了。

赏心悦目:心情舒畅,精神愉快。

坐视不救:别人受到灾害时自己心里高兴。

愉快:快意;舒畅。

愤慨:气愤不平。

恼怒:活力(冲动到极点)。

恼火:生气。

气愤:生气,愤怒。

悲哀:伤心。

悲伤:伤心难过。

沉痛:深深的悲哀。

伤感:因感想而悲伤。

伤心:因为遭遇到不幸或不如意的事而心里苦楚。

痛苦:身材或精神感到非常难熬难过。惨然:形容心里悲惨。

痛心:极端伤心。

心酸:心里悲痛。

胆怯:胆小;畏缩。

胆战心惊:形容十分惧怕。

发憷:胆怯;畏缩。

害怕:遇到艰苦、危险等而心中不安或发窘。

惊吓:因意外的刺激而害怕。

可怕:由于性命受到威逼而引起的害怕。

胆怯:害怕。

受惊:受到忽然的刺激或要挟而害怕。

心惊肉跳:危险的事情固然从前了,回忆起来仍是感到害怕。

着迷、着迷:对人或事物产生难以舍弃的喜好。

入神:对面前的事物发生浓重的兴致而留神力高度集中。

心醉:因极喜爱而沉醉。

冤仇:因好处抵触产生的强烈仇恨。

仇视:当作敌人对待;敌视。

敌意:仇视的心理。

忌妒、嫉妒、嫉妒:对才干、位置、境遇比自己好的人心抱恨恨。

反感:反对或不满的情绪。

可恨:令人仇恨,使人憎恨。

可恶:令人厌恶恼恨。

讨厌:对人或事物发生很大的恶感。

憎恨:厌恶痛恨。

别扭:不顺心。

不快:心情不愉快。

不爽:心情不爽直。

烦闷:心情不畅快。

好受:心里不干脆。

窝火:有委屈或烦恼而不能发泄。

窝囊:因受委屈而烦闷。

心烦:心理焦躁或烦闷。

腻烦:嫌麻烦而厌恶。

担忧:放心不下。

担心:发愁、忧虑。

发愁:因为没有主张或方法而感到愁闷。

犯愁:发愁。

忧虑:忧愁担心。

忧郁:愁闷。

压制:对情绪、力气等加以限度,使不能充足吐露或施展。

愁闷:烦闷;不舒畅。

无能感:认为自己没有才能,不能干什么。

自得:称心如意,多指自豪自满。

骄傲:自以为了不起,看不起人。

傲慢:极度的骄傲自满。

体面:光彩、光荣。

自卑感:自认为比别人优胜的意识。

自卑:自以为了不起。

自信:自以为了不起。

骄傲:由于自己或与自己有关的集体或个人存在精良品德或获得巨大成绩而感到光荣。

抱屈:因受到委屈心中不舒畅。

委屈:1.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被加上不应当有的罪名。2.不值得,吃亏。

急躁:轻佻、急噪。

迫切:急切。

急躁:遇到不顺心的事立刻激动不安。

焦虑:着急。

焦急:着急忧虑。

心急:心里急噪。

心急火燎、心急如焚:心里急得象火烧一样,形容非常着急。

心切:心情急切。

发慌:因害怕、着急或衰弱而心神不安。

恐慌:由于担心害怕而张皇。

方寸已乱:形容心神惊急忙乱。

不好意思:害羞。

羞愧:因为自己有毛病或做错了事、未能尽到义务而感到不舒畅。

争脸、丢人、丢丑:丧失体面。

害羞:因胆怯、怕生或做错了事怕人嘲笑心中不安,难为情。

亏心:感觉到自己的言行违反正理。

愧疚:惭愧不安。

忸怩:害羞,不天然。

为难:难以忍耐,难为情。

丢脸:不光荣,不体面。

怕羞:怕难为情;害羞。

羞耻:不光彩,不体面。

耻辱:羞辱。

悔过:意识的自己的错误,悔恨而觉悟。

懊悔:认识了过去的毛病或罪过而感觉痛心。

后悔:事后悔恨。

过意不去:心中不安,负疚。

内疚:内心感觉愧疚不安。

吃惊:受惊。

好奇:对自己所不了解的事物觉得离奇而感兴趣。

惊讶:惊讶诧异。

震惊:大吃一惊。

小心: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或过错偏向坚持灵敏的感觉。

疑惑:怀疑,不很信任。

可疑:值得怀疑。

迷惑:感觉疑难,不晓得该怎么办。

迷茫:迷离恍惚。

难堪:感到难以敷衍。

莫衷一是:不知道允从谁好;不知按哪个措施做才好。

敬仰:尊敬敬慕。

敬重:恭敬尊重。

佩服:感到可敬可恶;钦佩。

仰慕:敬仰思慕。

尊敬:重视而且恭敬地对待。

尊敬:尊重或看重(个人、群体或有关的形象事物)。

赞美:夸奖赏识。

讴歌、惊叹:称颂。

激动:思维感情受外界事物的影响而激动,引起同情或向慕。

可怜:值得恻隐。

可惜:值得惋惜。

惋惜:对人的可怜遭受或事物的意外变更表现同情、惋惜。

疼爱:心疼;舍不得;可惜。

悼念:怀念。

牵挂:牵挂。

惦念:对景仰的人、告别的人或环境不能忘记,愿望见到。

鄙弃:轻视、小看。

鄙弃:歧视、小看。

鄙弃:不器重,不当真看待。

如意:契合心意。

如愿:合乎欲望。

顺心:合乎心意。

随心:合乎自己的宿愿2011秋装。,满意。

随便:听凭本人的意思。

幸福:(生涯、境遇)称心如意。

美满:没出缺乏、破绽,使人满意。

等待:冀望、等候。

憧憬:因酷爱、爱慕某种事物或境界而盼望得到或到达。

达观:精神颓丧,对事物的发展缺少信念。

懊丧:灰心绝望。

失踪感:与丧失、丢失相干的感觉。

无望:没有生机。

心寒:扫兴而又痛心。

孤单:孤独。

孤破:不能得到同情或支援。

寂寞:孤独冷僻。

乐观:精神愉快,对事物的发展充斥信心。

烦躁:烦闷浮躁。

惊喜:惊和喜。

苦闷:苦恼烦闷。

苦恼:痛苦烦恼。

受宠若惊:受到过火的溺爱待遇而感到意外的惊喜。

快慰:喜欢而心安。

羞涩:羞涩恐惧。

哀伤:忧愁悲伤。

安定:(心情)安定、安静。

坦然:没有顾虑,很放心。

安详:不慌不忙、慎重。

安心:心情安定。

抚慰:心情安逸。

淡薄:没有热忱、冷漠。

漠然:形容不经心,不在意。

释怀:心情安宁,不忧虑跟挂念。

沉着:冷静而不情感用事。

淡然:不关怀不在意的样子。

疏忽:冷淡地对待。

宁静:心情宁静。

轻松:不感到有累赘;不紧张。

塌实、踏实:情绪安定、平稳。

坦然:形容心里平静,无顾虑。

心安理得:事情做得公道,对自己和别人都很坦然。

心静:心里镇静。

平心静气:心里温和,不急噪,不朝气。

镇定:遇到紧迫的情况不忙乱。

平静:情绪稳固或安静。

昂扬:情绪高涨。

激动:感情特殊强烈,感性把持很单薄的心理景象。

鼓励:兴奋、振作。

激动:感情因受刺激而冲动。

紧张:精神处于高度筹备状况,高兴不安。

兴奋:振奋;激动。

振奋:精神振作发奋。

振作:使精神茂盛,情绪高涨、奋发。

消沉:情感低落。

低沉:情绪低落。

灰心丧气、意气消沉:灰心丧气,意志消沉。

沉甸甸:形容繁重。

放松:对事物的注意或节制由紧变松。

解气:打消心中的愤慨。

恼羞成怒:因为惭愧怨恨而发怒。

泄气:失去勇气。

丧气:因事情的不顺利而情绪低落。

失望:合法愉快的时候碰到不愉快的事件而兴趣低落。

扬眉吐气:形容被压抑的心情得到舒展而快乐如意。

消气:平动怒气。

厌倦:对某种运动失去兴趣而不愿持续。

欢乐:高兴、痛快。

欢乐:欢喜、轻快。

欢乐:快乐、高兴。

豁朗:心境豁达。

可喜:令人高兴,值得惊喜。

快意:心情爽快恬静。

宽畅:心里舒服。

狂喜:极度兴奋。

舒心:心情伸展;适意。

怡然:形容喜悦。

愉悦:喜悦。

愤激:愤怒而激动。

愤怒:赌气,发怒。

激愤:激动而愤怒。

气恼:生气、恼怒。

震怒:大怒。

盛怒:异样愤怒,大怒。

悲苦:悲哀痛苦。

悲酸、悲辛:悲痛辛酸。

哀伤、哀戚:悲伤。

哀痛:悲伤、悲痛。

悲怆:伤心难过。

惨苦:凄惨痛苦。

苦涩:形容心坎疼痛。

悲凉:悲凉悲惨(凄:形容悲伤难过)。

伤神:伤心。

酸楚:辛酸痛楚。

痛心疾首:形容痛恨到极点(疾首:头痛)。

辛酸:辣和酸,比方痛苦悲伤。

诚惶诚恐:惊骇不安。

惶惶:恐惧不安。

惶惑:因不懂得情形而畏惧。

惊恐:惶恐恐惧。

惧怕:害怕。

畏惧:害怕。

胆怯:胆小害怕。

大惊失色:形容非常害怕。

六神无主:形容担心祸害临头,异常害怕不安。

爱慕:倾心倾慕。

怀怨:心中存有恨事。

可憎:可恶。

痛恨:深切地憎恨。

痛恶:极其厌恶。

嫌怨:怨恨;对人不满的情绪。

嫌恶:厌恶(嫌:厌恶、不满意)。

嫌隙:因彼此不满或猜忌而产生的反感。

嫌憎:厌弃厌恶。

憎恨:憎恨;厌恶。

憋闷:由于心里有疑团不能解除或其余原因此感到不舒畅。

憋气:窝火。

涔涔:形容烦闷。

搅扰:因捣乱而心烦。

糟心:因情况坏而心烦。

忧郁:忧愁沉闷。

穷愁:困窘愁苦。

殷忧:深深的忧虑。

沉郁:低沉郁闷。

阴郁:忧郁,不开朗。

自愧不如:泛指自愧不如别人。

自馁:失去自负而畏缩。

怏然自足:形容自大的样子。

得意:自己感到得意或舒适。

骄傲:满意于自己已有的成就。

自恃:过分自信而自满自满。

烦躁:焦急而烦躁。

情急:因为希望马上防止或取得某种事物而心中着急。

心焦:由于希望得事情迟迟不实现而烦闷急噪。

烦乱:心情烦乱,思路混乱。

纷扰:凌乱。

坐立不安:形容心神不宁。

局促不安:心神不定。

抱愧:心中有愧。

愧恨:因羞愧而自恨。

汗颜无地:形容非常羞惭。

羞人:感到难为情或耻辱。

羞怯:难为情,立场不做作。

悔恨:后悔。

失悔:懊悔。

痛悔:深切地后悔。

追悔:追溯以往,感到悔恨。

怨天尤人:指悔恨。

歉疚:觉得对不住别人,对自己的差错感到不安。

惊讶:感到非常奇异。

愕然:形容吃惊。

惊愕:惊奇诧异。

惊奇:惊疑诧异。

崇拜:推重尊敬。

景仰:佩服尊敬;仰慕。

仰慕:尊敬佩慕。

钦敬:敬佩信服。

甘拜下风:披肝沥胆地遵从或佩服。

悦服:从心里佩服。

尊敬:尊敬推崇。

赞佩:夸奖佩服。

困惑:辩不清长短,摸不着脑筋。

怅惘:由于辨别不清而感到不知怎么办。

徘徊:愁闷未定,不知往哪个方向去。

疑忌:因怀疑别人而生猜疑。

哀怜:对别人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

怜悯:对遭遇不幸的人表示同情。

怜悯:同情爱惜。

痛惜:深痛的惋惜。

挂念:因思念而放心不下。

牵肠挂肚:形容无比挂念,很不放心。

留恋:对自己爱好的人或处所深切地缅怀。

渴慕:非常思慕。

贪恋:十分迷恋。

鄙视、鄙夷:轻视,看不起。

侮蔑:轻视、藐视。

可人:可人意;使人满意。

惬意:满意;称心;舒服。

遂心、遂意:合自己的心愿;满意。

遂愿:知足愿望,如愿。

宜人:合适人的情意。

期求:希望得到。

望穿秋水:形容渴望很切。

殷切:深沉而急切。

失意:不得志。

沮丧:因事情不如意而情绪低落,精神不振冬装。。

抱憾:心中存有遗憾的事。

惆怅:伤感失意。

落魄:潦倒失意。

怅惘:潦倒的样子;心里好象失掉了什么货色的样子。

孤寂:孤单寂寞。

哀思:悲痛思念的感情。

哀怨:因委屈而悲伤怨恨。

悲愤:悲痛愤怒。

悲郁:悲伤忧郁。

怅恨:惆怅、恼恨。

惘然:惆怅迷惑,心里有事,垂头丧气。

愁苦:忧虑苦恼。

仇怨:痛恨、怨恨。

愤恨:愤慨痛恨。

感愤:有所感受而气愤。

戒惧:警戒而害怕。

惊奇:惊讶困惑。

敬畏:又敬重又害怕。

快慰:痛快而心里感到安慰、欣慰。

愧痛:因羞愧而感到痛苦。

闷倦:烦闷厌倦,垂头丧气。

恼恨:生气和怨恨。

宜人:令人感觉着急烦恼。

忠诚:恭顺而有诚意。

清新:轻松爽快。

危惧:担心害怕。

衔恨:心中怀着恼恨或懊悔。

欣幸:欢喜而庆幸。

羞愤:羞愧和愤怒。

疑惧:疑虑而恐怖。

疑虑:因猜忌而顾虑。

忧烦:忧伤懊恼。

忧愤:忧闷愤慨。

忧惧:忧虑害怕。

忧闷:发愁烦闷。

怨愤:怨恨愤怒。

嫌弃:厌恶而嫌弃。

宽慰:宽心安慰。

索然无味:没有象征,没有兴趣的样子。

泰然:形容心情安定。

安逸:安闲安适。

自由:安适舒服。

激动:情绪激昂高昂。

激奋:激动振奋。

激越:情绪强烈、高亢。

亢奋:极度高兴。

忘情:不能控制自己的感情。

颓丧:意志消沉,精神委靡(颓:委靡)。

颓靡:颓废,不抖擞。

颓丧:情绪低落,精神委靡。

颓唐:精神委靡。

委靡:精神不振,意志消沉。

解恨:排除心中的愤恨。

宽解:解除心中的焦急愁闷。

如释重负:象方下重任一样,形容心情缓和后的轻松愉快。

吐气:发泄出积在胸中的冤屈或怨尤而感到畅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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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沾沾自喜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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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沾沾自喜形容自以为很好、很了不起而高兴得意的样子。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沾沾自喜

【汉语注音】:zhān zhān zì xǐ

【成语出处】:《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孝景帝曰:‘太后岂以为臣有爱,不相魏其?魏其者,沾沾自喜耳,多易。难以为相持重。’”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贬义。偏重于高兴、自满。形容心理状态。

【沾沾自喜的意思】:沾沾:轻浮的,轻飘飘的自鸣得意的样子。形容自以为很好、很了不起而高兴得意的样子。

【沾沾自喜的近义词】:自鸣得意、洋洋自得、趾高气扬、沾沾自满、扬扬得意;

【沾沾自喜的反义词】:垂头丧气、心灰意懒、妄自菲薄、灰心丧气;

【沾沾自喜的故事】

西汉时期,汉景帝的母亲窦太后有个侄儿叫窦婴,喜欢结交四方贤士,但是窦太后很不喜欢他。有一天,汉景帝和他的弟弟梁孝王在喝酒让窦婴坐陪。景帝那天心情特别好,喝了几杯酒下肚后,笑着对梁孝王说:“等我去世以后,就把帝位传给你吧。”窦婴听了,不解地对景帝说:“怎么能让梁孝王当皇帝呢,自古以来帝位都是传子不传弟的,我不赞成你这样的做法。”梁孝王是窦太后最喜欢的小儿子,她不知从哪听到窦婴这样说后,就对窦婴怀恨在心。后来楚王和吴王等聚众造反,窦婴被汉景帝派去平叛。由于窦婴平叛有功,汉景帝封他为魏其侯,窦太后也不得不对他刮目相看。之后,窦婴又担任了太子的老师。但是好景不长,因为汉景帝多次想废掉太子,都被窦婴劝阻,引得汉景帝十分不满,窦婴无奈之下称病辞官归隐了。又过了一段时间,丞相刘舍被免职,窦太后改变成见几次提议丞相之职请窦婴担任,汉景帝都不同意。他说:“窦婴这个人,办事草率轻浮,自以为是,立了点功劳就沾沾自喜,很难担当重任。”而最终没有任用窦婴,而是让建陵侯卫绾当了丞相。

【沾沾自喜例句】

宋.陈亮《至理确论如何》:“吾之所长既已暴白于天下,而犹眷眷于同列之公论,固非沾沾自喜之为也。”

茅盾《子夜》五:“然而象他那样的人,决不至于让某一件事的胜利弄得沾沾自喜,就此满足。”

【沾沾自喜造句】

婀娜多姿的她常常因为自已一个人在婚外得到了更多仰慕者的感情而沾沾自喜。

她的优点就在于在成功面前不会沾沾自喜得意忘形,在失败面前也不会愁眉苦脸反而更加的发愤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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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详细解释

全文共 5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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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 liánxì

(1) [connection;contact;touch; relation]∶互相之间取得联通关系

大部队联系上了

上级派人来联系

(2) [integrate;relate;link; get in tonch with]∶结合起来

联系自己的思想发言

这个案子要联系起来考虑

(1).相互连接拴缚。《汉书·楚元王刘交传》“胥靡之” 唐 颜师古 注:“联繫使相随而服役也,故谓之胥靡,犹今之役囚徒以锁联缀耳。”

(2).相互联络和结合。 毛泽东 《反对党八股》:“在 中国 生活的共产党员,必须联系 中国 的革命实际来研究马克思主义。” 巴金 《真话集·我和读者》:“我写得最多的时候也就是和读者联系最密切的时候。” 孙厥 《新儿女英雄续传》第二章:“最后,研究了秘密联系的方法,她们就告辞走了。”

(3).哲学概念。事物内部矛盾双方和事物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事物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多种多样的。 毛泽东 《实践论》:“这叫做认识的感性阶段,就是感觉和印象的阶段。也就是 延安 这些各别的事物作用于考察团先生们的感官,引起了他们的感觉,在他们的脑子中生起了许多的印象,以及这些印象间的大概的外部的联系,这是认识的第一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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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形容人瘦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2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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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人瘦的词语有很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形容人瘦的词语及解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形槁心灰】:槁:枯干。形容身体消瘦不堪,心境极为冷漠,毫无生气。

【形容枯槁】:槁:枯干。指形体容貌消瘦不堪。

【形销骨立】:销:消瘦。形容身体非常消瘦。

【衣带渐宽】:指因相思而消瘦,衣服都显得肥大了。

【衣带宽松】:衣服肥了,腰带松了。形容人消瘦了。

【衣宽带松】:形容人消瘦。

【玉减香消】:香、玉:旧诗文中美女的代称;消、减:消瘦。比喻美女日渐消瘦。

【玉减香销】:比喻美人的消瘦、萎靡。

【悲伤憔悴】:因悲伤而身体消瘦,脸色难看。

【柴毁骨立】:柴:如木柴一样;毁:哀毁;骨立:消瘦到仿佛只剩下骨架。形容因居父母丧过度哀痛,身体受到摧残,消瘦憔悴的样子。

【柴毁灭性】:柴毁:因极度哀痛而骨瘦如柴。旧指因居父母丧过度悲痛而身体消瘦衰弱,危及生命。

【革带移孔】:形容身体因老病而日惭消瘦。

【骨瘦如柴】:形容消瘦到极点。

【骨瘦如豺】:形容消瘦到极点。同“骨瘦如柴”。

【鸡骨支床】:原意是因亲丧悲痛过度而消瘦疲惫在床席之上。后用来比喻在父母丧中能尽孝道。也形容十分消瘦。

【鸠形鹄面】:鸠形:斑鸠的形状,腹部低陷,胸骨突出;鹄面:黄鹄的面色。形容身体消瘦,面容憔悴。

【潘鬓沈腰】:潘鬓:晋潘岳年始三十二岁,即生白发;沈腰:南朝梁沈约老病,百余日中,腰带数移孔。形容身体消瘦,头发斑白。

【瘦骨棱棱】:瘦得连骨头都露出来,形容十分消瘦。

【瘦骨嶙嶙】:形容人或动物消瘦露骨。

【瘦骨嶙峋】:形容人或动物消瘦露骨。

【瘦骨如柴】:形容消瘦到极点。

【瘦骨梭棱】:形容人或动物消瘦露骨。

【香消玉减】:比喻美女日渐消瘦。

拓展:形容人瘦的句子

一、 看,他瘦得像白骨精似的。

二、她的脸上没有肉,罩着一层饥饿的青黄色的薄皮。身体又瘦又直,像根竹子。

三、她比刚上学那会儿长高了不少,仍很瘦弱,像根单单细细的蒜苔。

四、她又瘦又长,发青的脸,发青的脖子,站在竖着旗杆的高台上,活像是拴在那儿的一条长丝瓜。

五、本来丰腴的她,日渐憔悴,消瘦,以至才四十三岁年纪就变得如此苍老,虚弱多病,像秋日池塘里的一枝残荷……

六、我吃了一吓,赶忙抬起头来,却见一个凸颧骨,薄薄唇,五十岁上下的女人站在我面前,两手搭在髀间,有系裙,张着两脚,正像一个画图仪器里细脚伶仃的圆规。

七、他身子长得又长又细,两条大长腿拖着一双高腰儿皮鞋,像是一个长腿鹭鸶似地在山径上迈着脚步。

八、剿山的团丁们累得腰驼背痛,寸步难行,一个个瘦得像下了锅的虾米。

九、帘卷西风,人比黄花瘦。

十、老人静静地坐在木椅上,只见她满头银发梳妆得很整齐。她浑身上下瘦的几乎看不见肉,枯瘦而修长的手自然地摆放在大腿上。

十一、他的双骸深深的凹陷了,他目光无神,瘦弱的仿若皮包着骨头。

十二、骨头就像那层层叠叠的山峰,手指就像那干枯的树枝,浑身上下就像坚韧的铁塔。

十三、他很瘦,站在那儿像一根麻杆。

十四、那个人瘦的一阵风都能刮倒。

十五、她真瘦,好似一阵风来就要将她吹倒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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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描写春风的精选词语解释

全文共 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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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袖春风:衣袖飘曳生风。形容十分得意。

2.东风入律:春风和煦,律韵协调。常用以称赞太平盛世。

3.春风满面:春风:指笑容。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形容和霭愉快的面容。

4.春风得意:得意:扬扬自得的样子。旧时形容考中进士后的兴奋心情。后形容职位升迁顺利。

5.春风和气: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6.春风夏雨:春风和煦,夏雨滋润,足以养育万物。常比喻及时给人以教益和帮助。

7.东风浩荡:东风:春风。指吹着强劲的春风。形容春风吹拂大地,大地即将万象更新,面貌焕然。

8.柔风甘雨:柔:温和。和煦的春风和及时的春雨。泛指和风细雨。

9.东风人面:指一年一度的春风依旧,而当年邂逅含情之人却不得重见。

10.春风浩荡:春风吹拂大地。多用来形容一个新的面貌或景象已开始呈现。

11.春风化雨:化:化生和养育。指适宜于草木生长的风雨。比喻良好的薰陶和教育。

12.笔下春风:形容绘画、作文栩栩如生,如同春风来到笔底下。也比喻能使人受惠的文字。

13.过耳春风:经过耳边的春风。比喻听话的人不重视,或认为不值得听。

14.笔底春风:形容绘画、诗文生动,如春风来到笔下。

15.春风风人:风人:吹拂人。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及时给人教益和帮助。

16.如坐春风:象坐在春风中间。比喻同品德高尚且有学识的人相处并受到熏陶。

17.尧风舜雨:尧、舜:古代传说中的两位贤君。传说尧、舜行德政,像春风夏雨一样,沐浴着百姓,使百姓受到恩泽。比喻太平盛世。

18.沂水春风:沂水:河水名,在山东省曲阜县境内,孔子出生地。春风:春天和暖的风,比喻良好的熏陶和教育。来自沂水的春风。比喻深受孔学的教育与熏陶。

19.春风风人,夏雨雨人:春风:春天的和风;风:吹人。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夏天的雨水滋养人。比喻帮助了别人,人家也会给予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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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同舟共济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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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同舟共济比喻在困难的环境中同心协力,克服重重困难。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同舟共济

【汉语注音】:tóng zhōu gòng jì

【成语出处】:春秋.孙武《孙子.九地篇》:“夫吴人与越人相恶也,当其同舟而济,遇风,其相救也如左右手。是故方马埋轮,未足恃也;齐勇若一,政之道也;刚柔皆得,地之理也。”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同舟共济的意思】:舟:船;济:过河。共同乘坐一条船过河。比喻在困难的环境中同心协力,克服重重困难。

【同舟共济的近义词】:同心同德、同甘共苦、和衷共济、同心协力、风雨同舟、患难与共;

【同舟共济的反义词】:离心离德、分道扬镳、各行其事、反目成仇、各行其是、同室操戈;

【同舟共济的故事】

春秋时期,齐国著名的军事家孙武写了《孙子兵法》这篇著作,他曾经协助吴王阖闾训练部队,并在他的指挥下把强大的楚国打败得一塌糊涂,从而使吴国在各大诸侯国中赫赫有名。曾经有人问孙武:“战事中如何布阵才不会被敌人打败?”孙武回答道:“我们在打蛇的时侯如果打蛇的头那么它会用尾巴反击;如果打蛇的尾巴它会用头来攻击你;如果打蛇的中部它的头尾会一起攻击你。因此我们在排兵布阵的时侯也要尽可能的摆成像蛇的阵势,这样首尾能够互相兼顾,做到前呼后应,才不会被敌人打散。”那人接着问道:“那我们的军队怎样才能做到像蛇一样首尾结合呢?”孙武实事求是地回答道:“战场是个你死我活的地方,它让部队的将士们必须要同心协力才有出路,大家都在同一条船上,遇到风浪自然会同舟共济,因此这不需要为了这一点而忧心忡忡,只要把阵布好就可以了。”

【同舟共济例句】

唐.裴鉶(xíng)《传奇.裴航》:“夫人曰:“妾有夫在汉南,将欲弃官而幽栖岩谷,召某一诀耳,深哀草扰,虑不及期,岂更有情留盼他人?的不然耶,但喜与郎君同舟共济,无以谐谑为意耳。””

清.李渔著《无声戏》:“两边问过了,依旧坐拢来,就不像以前客气,大家把心腹话说做一堆,不但同病相怜,竟要同舟共济。邹小姐与她分韵联诗,得了一个社友。”

林语堂《林语堂自传》:“故谓幽默之人生观为我佛慈悲之人生观,也无不可。幽默如此做法实能帮助人类之同情使略有同舟共济之念。”

金庸《射雕英雄传》第六十六回:“一时沉吟无计,喃喃自语:‘就算同舟共济,也就未必能逃过这个劫难,若再互相争斗,那只有同归于尽了。’”

【同舟共济造句】

那一群狐朋狗友是一丘之貉,他们平日里无所不为,关键时刻他们同舟共济也是天经地义的。

他俩是相濡以沫的患难夫妻,能够做到心有灵犀一点通,一旦遇到了困难便能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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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通盘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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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义词:局部

局部 júbù[part] 整体的一部分,不是全体

近义词:统统、全盘、全体、全数、全部

统统 tǒngtǒng[wholly;completely;entirely] 全,都你的意思我统统明白了

全盘 quánpán[overall;comprehensive;wholesale] 总体,全部;全面全盘考虑全盘否定

全体 quántǐ(1) [entire body]∶整个身体全体炙之(2) [all;entire;whole]∶指事物的全部全体工作人员全体演员(3) [whole person]∶指某一集体中的全部人员影响全体

全数 quánshù[whole amount] 全部[可以计数的东西];彻底钱款全数付讫

全部 quánbù[whole;comple;total;all] 整个部类;不缺少任何部分、部件或成分的数目、集合或总体全部文学创作全部 quánbù[wholly] 完全全部迁走

通盘词典解释

词语拼音:tōng pán

词语解释:

通盘 tōngpán

(1) [overall]∶全部地

通盘地看,这张图片的质量是很好的

(2) [all-round;comprehensive]∶不局限在一个区域或一个方面;全面地,多方面地,从各成员、单位、部分或阶段来看

如果从通盘来看,他是我们最好的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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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希望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18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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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令人羡慕:指让人爱慕,钦慕,希望自己拥有。

2、起死回生:把快要死的人救活。形容医术高明。也比喻把已经没有希望的事物挽救过来。

3、望子成龙:望:盼望。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在学业和事业上有成就。

4、望子成龙: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在学业和事业上有成就。

5、临渊羡鱼:渊:深潭;羡:希望得到。意思是站在水边想得到鱼,不如回家去结网。比喻只有愿望而没有措施,对事情毫无好处。

6、清尘浊水:清尘:喻他人;浊水:喻自己。比喻相隔很远,会面没有希望。

7、付之东流:扔在东流的水里冲走。比喻希望落空,成果丧失,前功尽弃,好象随着流水冲走了一样。

8、挖耳当招:见别人举手挖耳朵,却误以为是在招呼自己。比喻希望达到目的的心情非常迫切。

9、窥觎非望:窥觎:伺机行动;非望:非分的希望。寻找实机实现非分的希望。旧时多指谋求帝位。

10、尽如所期:尽:完全。完全同所希望的一样。指事情的结果与当初预料的完全一样。

11、不可企及:企:希望;及:达到。没有希望达到。形容远远赶不上。

12、枯骨生肉:犹言起死回生。形容医术高明。也比喻把已经没有希望的事物挽救过来。

13、莫可企及:企及:希望赶上。指没有希望达到。

14、冯驩弹铗:指怀才不遇或有才华的人希望得到恩遇。冯驩,即齐人冯谖。

15、万死一生:死的可能极大,活的希望极小。比喻冒生命危险。

16、喜出望外:望:希望,意料。由于没有想到的好事而非常高兴。

17、静极思动:指生活平静到了极点,就希望有所改变。亦指事物的静止状态达到极点,便会向动的方向转化。

18、静中思动:静:平静,静止;动:变动。指在生活平静中希望有所改变。也指事物的静止状态达到极点就会向动的方向转化。

19、豚蹄穰田:比喻所花费的极少而所希望的过多。

20、如愿以偿:偿:实现、满足。按所希望的那样得到满足。指愿望实现。

21、来苏之望:苏:苏息。从疾苦中获得休养生息的希望。

22、冷水浇背:冷水从背上浇下来。比喻因突然遭受意外的打击或刺激,思想为之一震或希望为之幻灭。亦作“冷水浇头”。

23、弹打雀飞:弹:弹丸;雀:麻雀,山雀。弹丸射出去了,但小雀没打着,飞走了。比喻希望落空,一无所获。

24、冯驩弹铗:指怀才不遇或有才华的人希望得到恩遇。

25、买菜求益:益:增加。象买菜一样希望增加一点。比喻争多赚少。

26、不吝珠玉:吝:舍不得。不要舍不得好的东西。恳切希望别人给予指教的谦词。

27、冯生弹铗:指怀才不遇或有才华的人希望得到恩遇。

28、大势已去:大势:事情发展的趋势。有利的形势已经丧失,前途已经没有希望。

29、大喜过望:过:超过;望:希望。结果比原来希望的还好,因而感到特别高兴。

30、不吝赐教:吝:吝惜;赐:赏予;教:教导,教诲。不吝惜自己的意见,希望给予指导。请人指教的客气话。

31、物望所归:物:指人,公众;物望:众人的希望。形容众人所期望的。指得到群众的信任。

32、大失所望:表示原来的希望完全落空。

33、寤寐求之:比喻迫切地希望得到某种事物。

34、付诸东流:付:交给;诸:之于。扔在东流的水里冲走。比喻希望落空,成果丧失,前功尽弃,好象随着流水冲走了一样。

35、观化听风:指希望看到良好的政治教化。

36、不幸而言中: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却被说准真的发生了。

37、贵不期骄:指显贵的人尽管不希望自己染上骄恣专横的习气,但它仍然在不知不觉中滋长起来了。

38、但愿如此:希望能这样。多表示怀疑。

39、人心思治:心:指愿望;治:社会局势安定,得到治理。民众都希望国家安定。

40、凤鸟不至:凤鸟:指凤凰,吉祥的象征。凤凰不来。比喻天下不太平,政治不清明,无希望。

41、放羊拾柴:指老人娶妻,有意不加管束,希望能怀孕,从而得到名份上的儿子。

42、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要求立功,只希望没有错误。

43、拨云睹日:拨开云彩看见太阳。形容受到启发,思想豁然开朗,或比喻见到光明,大有希望。同“拨云见日”。

44、付之东流:扔在东流的水里冲走。比喻希望落空,成果丧失,前功尽弃,好像随着流水冲走了一样。

45、挖耳当招:人家用手挖耳朵,却以为是在招唤自己。比喻希望达到目的的心情非常迫切。

46、匣里龙吟:宝剑在匣中发出龙吟般的声响。原指剑的神通,后比喻有大材的人希望见用。

47、仓箱可期:仓箱:盛粮食的工具。粮仓有望装满。比喻丰收大有希望。

48、回生起死:起死回生。形容医道高明,能把垂死的人求活。也用以形容挽回了看来没有希望的事物。

49、锐挫望绝:指受挫而希望破灭。

50、徒托空言:白把希望寄托于空话。指只讲空话,而不实行。

[描写希望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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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详细解释

全文共 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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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勇气,有胆量。《庄子·徐无鬼》:“筋力之士矜难,勇敢之士奋患。”《史记·刺客列传》:“至 齐 , 齐 人或言 聂政 勇敢士也,避仇隐於屠者之閒。” 清 魏源 《陶文毅公神道碑铭》:“天子震悼,詔以公任事勇敢,不避嫌怨,堪式百辟。” 沉从文 《从文自传·我所生长的地方》:“城乡全不缺少勇敢忠诚适于理想的兵士,与温柔耐劳适于家庭的妇女。”

(2).指勇敢的人。《汉书·赵敬肃王彭祖传》:“ 彭祖 上书冤讼 丹 ,愿从国中勇敢击 匈奴 ,赎 丹 罪。”《周书·侯植传》:“ 植 乃散家财,率募勇敢,讨贼。” 清 刘献廷 《广阳杂记》卷五:“募勇敢,练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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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笑”字在第二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1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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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笑载言] 边笑边说话。

[语笑喧阗] 形容许多人挤来挤去地大声说笑。

[遗笑大方] 指让内行见笑。

[贻笑大方] 贻笑:让人笑话;大方:原指懂得大道的人,后泛指见识广博或有专长的人。指让内行人笑话。

[一笑置之] 笑一笑,就把它放在一边了。表示不当回事。

[一笑一颦] 指脸上的表情。同“一颦一笑”。

[一笑倾城] 形容女子的绝色。

[一笑千金] 美女一笑,价值千金。形容美人一笑很难得。

[一笑了之] 笑一笑就算了事,指不予重视。

[一笑了事] 笑一笑就算了事,指不予重视。同“一笑了之”。

[一笑百媚] 形容美人的笑态。

[眼笑眉飞] 形容极度高兴。

[言笑自若] 谈笑如常,十分镇定。

[言笑自如] 谈笑如常,十分镇定。

[言笑晏晏] 说说笑笑,和柔温顺。

[言笑不苟] 不随便谈笑。形容态度严肃庄重。同“不苟言笑”。

[先笑后号] 指命运先吉后凶。

[喜笑颜开] 颜开:脸面舒开,指笑容。形容心里高兴,满面笑容。

[嬉笑怒骂,皆成文章] 指不拘题材形式,任意发挥,皆成妙文。

[嬉笑怒骂] 嬉:游戏。比喻不论什么题材和形式,都能任意发挥,写出好文章来。

[嘻笑怒骂] ①指嬉戏、欢笑、愤怒、詈骂等不同的情绪表现。②指不拘守规格,率情任意地发挥表现。③嘲弄辱骂。

[啼笑皆非] 啼:哭;皆非:都不是。哭也不是,笑也不是,不知如何才好。形容处境尴尬或既令人难受又令人发笑的行为。

[谈笑自若] 自若:跟平常一样。指能平静地对待所发生的情况,说说笑笑,不改常态。

[谈笑自如] 和平常一样有说有笑。形容态度自然。

[谈笑有鸿儒] 鸿儒:大儒,有名的学者。与学问渊博的人在一起无拘无束地谈笑。指交游的人不同一般。

[谈笑封侯] 说笑之间就封了侯爵。旧时形容获得功名十分容易。

[谈笑风生] 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似笑非笑] 像笑又不笑。

[鹊笑鸠舞] 喜鹊欢叫,斑鸠飞舞。旧时用作喜庆的祝辞。

[皮笑肉不笑] 极其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形容虚伪或心怀恶意的样子。

[卖笑追欢] 指娼妓取媚于人的营生。

[买笑追欢] xx狎妓,寻欢作乐。

[买笑迎欢] xx狎妓,寻欢作乐。同“买笑追欢”。

[买笑寻欢] xx狎妓,寻欢作乐。同“买笑追欢”。

[哭笑不得] 哭也不好,笑也不好。形容很尴尬。

[见笑大方] 指让内行人笑话。

[含笑入地] 面带笑容而死。犹言死而无憾。

[含笑九泉] 九泉:地下深处,旧指人死之后埋葬的地方。也作:“黄泉”。在九泉之下满含笑容。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

[谄笑胁肩] 讨好地强装笑脸,缩敛肩膀。形容阿谀逢迎的丑态。

“笑”字在第三位的成语解释如下

[音容笑貌] 指死者生前的声音容貌和神情。

[谑浪笑傲] 形容戏谑笑闹。

[谑浪笑敖] 形容戏谑笑闹。

[喜眉笑眼] 形容面带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嬉皮笑脸] 形容嬉笑不严肃的样子。

[嘻皮笑脸] ①形容嘻嘻哈哈的样子。②形容轻薄嘻笑的样子。③形容谄笑讨好的样子。

[声音笑貌] 指人的言谈、表情等。

[开眉笑眼] 高兴愉快的样子。同“开眉展眼”。

[传为笑谈] 笑谈:笑话;笑料。流传开去成为人们谈笑的资料。

[传为笑柄] 笑柄:被人取笑的材料。流传开去被人们当作取笑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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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孜孜不倦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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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孜孜不倦形容非常勤奋,做事或学习都不知道疲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孜孜不倦

【汉语注音】:zī zī bù juàn

【成语出处】:《尚书.君陈》:“惟日孜孜,无敢逸豫。”

【成语语法】:并列式;褒义词;作状语、谓语或者定语,用于工作和学习研究。

【孜孜不倦的意思】:孜孜:勤勉,努力不懈;不倦:不知道疲劳困倦;形容非常勤奋,做事或学习都不知道疲倦。

【孜孜不倦的近义词】:勤勤恳恳、终日乾乾、废寝忘食、笃行不倦、如饥似渴、乐此不疲、好学不倦、夜以继日;

【孜孜不倦的反义词】:游手好闲、无心向学、拈轻怕重、好吃懒做、一暴十寒、好逸恶劳、饱食终日;

【孜孜不倦的故事】

上古时期,赫赫有名的治水专家大禹看着洪水肆虐忧心忡忡,那时侯经常发洪水,百姓们的田地和村庄被无情的冲掉,大禹决心要尽自已的能力来解决洪水带来的灾难。他带着乡亲们开沟建渠,把水引入河流,再引入江海里,最后终于把洪水治服了。后来大禹又带着乡亲们开始种桑蚕树,慢慢的大家都过上了好日子。舜是他们的首领,他看到大禹有能力有智慧,能够带着大家走上幸福的道路过着安居乐业的生活,便想把首领的位置让给他,禹也实事求是地对舜帝说:“唯日孜孜,不敢逸豫。”他的意思是说他自已每天这样辛苦干活而不敢掉以轻心浪费一点的时间,也不敢去享受生活的快乐。这些都是大禹大公无私的个人优秀品质的表现。

【孜孜不倦例句】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鲁丕传》:“(丕)性沉深好学,孳孳不倦。”

巴金《生》:“但有一件事实则是十分确定的,有人在孜孜不倦地努力于这座高塔的建造。这些人是科学家。”

【孜孜不倦造句】

这应该说是我们互联网工作者人心所向的一个理想,从始至终我们都在孜孜不倦的努力追求。

他孤注一掷立足于农田,孜孜不倦地研究着小麦、棉花如何在家乡的土地上能够有更高的总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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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带颜色的四字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8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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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光满面 红红火火 红口白牙 赤口白舌 赤口毒舌 赤贫如洗

赤日炎炎 赤舌烧城 赤绳系足 赤体上阵 赤地千里 赤胆忠心

赤子之心 朱唇玉面 朱唇皓齿 朱楼碧瓦 朱楼绮户 朱紫相夺

白璧无瑕 白驹过隙 姹紫嫣红 灯红酒绿 金碧辉煌 青出于蓝

青红皂白 万紫千红 阳春白雪 一团漆黑 一清二白 五彩缤纷

五颜六色 一碧千里 花红柳绿 翠色欲流 五光十色 光彩夺目

五彩缤纷 五彩斑斓 花红柳绿 青翠欲滴 白头偕老 红装素裹

绿草如茵 青梅竹马 黄袍加身 蓝田生玉 紫气东来 灰心丧气

碧波万顷 漆黑一团 平白无故 桃红柳绿 柳绿花红 山青水绿

青黄不接 姹紫嫣红 心灰意冷 苍翠如濯 白山黑水 阳春白雪

传波红叶 红红绿绿 平步青云 杳如黄鹤 筚路蓝缕 黄旗紫盖

起早摸黑 一身清白 姹紫嫣红 花红柳绿 炉火纯青 信口雌黄

青出于蓝 姚黄魏紫 槁木死灰 橙黄桔绿 黄袍加身 黄粱一梦

黄钟大吕 黄卷青灯 黄花晚节 黄粱美梦 黄道吉日 黄童白叟

黄口孺子 黄雀伺蝉 黄旗紫盖 黄茅白苇 黄麻紫泥 青黄不接

姚黄魏紫 面黄肌瘦 橙黄桔绿 飞黄腾达 论黄数黑 论黄数白

杳如黄鹤 一抔黄土 一枕黄粱 碧落黄泉 紫冠黄旗 信口雌黄

数白论黄 人老珠黄 红装素裹 红颜薄命 红花绿叶 红不棱登

红男绿女 红情绿意 红红绿绿 红豆相思 红紫夺朱 绚丽多彩

郁郁葱葱 华丽如兰 翠色欲流 黑里透红 黑白分明 粉白黛黑

白里透红 洁白无瑕 红紫夺朱 大红大绿 桃红柳绿 纡朱拖紫

纡朱怀金 绿肥红瘦 黄旗紫盖 姚黄魏紫 紫冠黄旗 碧波万顷

朱楼碧瓦 山青水碧 苍翠如濯 五彩缤纷 五颜六色 一碧千里

万紫千红 花红柳绿 翠色欲流 姹紫嫣红 五光十色 五彩斑斓

桃红柳绿 绿草如茵 花洁如玉 红豆相思 绿肥红瘦 色彩缤纷

红光满面 翠色欲滴 杨柳青青 绿波翻涌 一碧连天 红衰翠减

五彩缤纷 五颜六色 一碧千里 万紫千红 花红柳绿 翠色欲流

姹紫嫣红 五光十色 青红皂白 绿水青山 五彩斑斓 黑白相间

桃红柳绿 绿草如茵 花洁如玉 红豆相思 绿肥红瘦 色彩缤纷

红光满面 翠色欲滴 杨柳青青 绿波翻涌 一碧连天 红衰翠减

金枝玉叶 流光溢彩 光艳四溢 灿若云霞 绚烂缤纷 流红滴翠

一碧万顷 万古长青 绿叶成阴 昨日黄花 绿暗红稀 绿水青山

绿衣使者 白衣天使 金壁辉煌 碧海丹心 鹤发童颜 阳春白雪

白衣公卿 百叟黄童 白首之心 红愁绿惨 色色俱全 绿衣黄里

淡雅素洁 黑白相间

黯然失色: 黯然:心里不舒服、情绪低落的样子;失色:因惊恐而变以脸色。本指心怀不好,脸色难看。后多比喻相形之下很有差距,远远不如。

不动声色: 声:言谈;色:脸色。在紧急情况下,说话、神态仍跟平时一样没有变化。形容非常镇静。

不露声色: 声:说话的声音;色:脸上的表情。心里的打算不在说话和脸色上显露出来。

察言观色: 察:详审。观察别人的说话或脸色。多指揣摸别人的心意。

怛然失色: 怛:畏惧,恐惧。指因害怕而变脸色。

大惊失色: 非常害怕,脸色都变了。

忿然作色: 由于愤怒而变了脸色。

和颜悦色: 颜:面容;悦:愉快;色:脸色。脸色和霭喜悦。形容和善可亲。

湖光山色: 湖的风光,山的景色。指有水有山,风景秀丽。

绘声绘色: 把人物的声音、神色都描绘出来了。形容叙述或描写生动逼真。

疾言厉色: 疾:急速。说话急躁,脸色严厉。形容对人发怒说话时的神情。

面不改色: 脸色不变。形容从容镇静的样子。

面如土色: 脸色呈灰白色。形容惊恐之极。

目迷五色: 五色:各种颜色。形容颜色既多又杂,因而看不清。比喻事物措综复杂,不易分辨清楚。

怒形于色: 形:显露;色:脸色。内心的愤怒在脸上显露出来。

平分秋色: 比喻双方各得一半,不分上下。

巧言令色: 巧言:花言巧语;令色:讨好的表情。形容花言巧语,虚伪讨好。

五光十色: 形容色彩鲜艳,花样繁多。

五颜六色: 形容色彩复杂或花样繁多。引伸为各色各样。

喜形于色: 形:表现;色:脸色。内心的喜悦表现在脸上。形容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

相形失色: 失色:失去光彩。和同类的事物相比较,显得大大不如。

形形色色: 形形:原指生出这种形体;色色:原指生出这种颜色。指各式各样,种类很多。

一路货色: 一路:同一类;货色:货物。比喻同一类丑货。

义形于色: 形:表现;色:面容。仗义不平之气在脸上流露出来。

有声有色: 形容说话或表演精彩生动。

正言厉色: 正:严正;厉:严厉,严肃;色:脸色。形容板着脸,神情非常严厉。

正颜厉色: 颜:面容。形容板着脸,神情非常严厉。

黯然无色: 指事物失去原有光彩,变得暗淡无光。

不露形色: 不让思想活动从行动和表情上流露出来。

变脸变色: 因内心惊、惧、急、怒而改变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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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详细解释

全文共 5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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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 飘盪 ”。1.在空中随风摆动。 南朝 梁 吴均 《梅花落》诗:“独有梅花落,飘荡不依枝。”《乐府诗集·杂曲歌辞十三·杨白花》:“阳春二三月,杨柳齐作花。春风一夜入闺闥,杨花飘荡落南家。” 巴金 《秋》四:“但是那温柔的,比任何琴弦所能发出的还更温柔的声音至今还在他的耳边飘荡。” 柳青 《一九五五年秋天在皇甫村》:“从 北京 广播电台发出的音乐,就在暮色苍茫中悠扬嘹亮地飘荡开来。”

(2).在水面上随波浮动。《三国志·魏志·鲍勋传》:“往年龙舟飘荡,隔在南岸,圣躬蹈危,臣下破胆。”

(3).指被水冲走。《东周列国志》第八四回:“﹝ 智伯 ﹞回视本营,波涛滚滚,营垒俱陷,军粮器械,飘荡一空。”

(4).飘泊无定;流浪。 唐 杜甫 《羌村》诗之一:“世乱遭飘荡,生还偶然遂。” 宋 苏轼 《龟山》诗:“我生飘荡去何求,再过 龟山 岁五周。”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牛成章》:“途中遇寇,资斧丧尽,飘荡不能归。”

(5).形容感情不平静或欲念冲动。 唐 骆宾王 《赋得春云处处生》:“非将 吴会 远,飘荡帝乡情。” 明 高濂 《玉簪记·寄弄》:“莫非春心飘荡,尘念顿起。”《再生缘》第六四回:“看到心中飘盪处,疯魔了,蓝巾彩袖二裙釵。”

见“ 飘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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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词语解释

全文共 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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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ì dǎn zhōng xīn

赤胆忠心(赤膽忠心)

形容极其忠诚。《说岳全传》第三十回:“赤胆忠心扶社稷。” 周立波 《暴风骤雨》第一部二十:“他为穷人赤胆忠心,尽往前钻。”《天安门诗抄·字字句句颂英名》:“赤胆忠心昭日月,磊落光明生平志。”亦作“ 赤胆忠肝 ”。 明 冯梦龙 《挂枝儿·是非》引《咵调山坡羊》:“你坏了我的清名,坏不得我赤胆忠肝。”《封神演义》第九五回:“这个丹心碧血扶 周主 ,那一个赤胆忠肝助 紂王 。”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赤胆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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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年清明时节的谚语及解释

全文共 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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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不带柳,来生变黄狗。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2017年清明时节谚语解释,欢迎阅读。

1,清明断雪,谷雨断霜。

【解释】这条在卷十一“农事,占候”条目下。徐光启说道,二月最怕夜雨,如果晚上是晴的,即使雨多,也没有什么妨碍,如果有十个夜晚以上下雨,乡下人都会叫苦连天了。初四下雨,叫做春水。初八前后,一定有风雨。因此他引用了这条谚语,意在说明天气的自然规律,天气是逐渐暖和起来了。这条谚语还出现在清人梁章钜的《农候杂占》、明人徐应秋的《玉芝堂谈荟》里。

2, 清明不带柳,来生变黄狗。

【解释】出自清人潘荣升《帝京岁时纪胜》。到了清明的这一天,人人都会佩戴新折的柳条出门踏青、扫墓。妇女们会把这些柳条插在头发上,而男人们又总是把柳戴在衣襟上或用柳圈戴在头上,唐玄宗曾经说过这一天戴柳“可免虿毒”。这个谚语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当时没有一个人不配戴的柳条的,因为不配戴,来生是要变成黄狗的,很戏谑的说明了事实。

3, 清明不戴柳,红颜成皓首。

【解释】这条谚语与上一条意思相近,但有点儿雅了,像是经过了文人的改造,所以在一些著作中流传更广,出于明代田汝成的《熙朝乐事》,清明这一天,谁要是不戴柳的话,小孩子也会变成老头了。如在清人顾铁卿的《清嘉录》卷三,“三月,插杨柳”条目下,这条言语被增加了一个字,成了“清明不戴杨柳,红颜成皓首”。

4, 清明前挂金钱,清明后挂铜钱。

【解释】出自清人李光庭的《乡言解颐》,李光庭这样解释,他说,清明前后半月,吴俗都有“标插坟墓”的习俗,用纸钱配挂在上面,称为“寓钱”。它既不是金的也不是铜的,为什么却称为金钱、铜钱呢,这主要是用来表达哀思者的孝心。挂在清明之前,说明孝思深厚是最可珍贵的,其钱虽不是真的金钱却胜似金钱;挂在清明之后,说明孝薄而不值得提倡,这钱不是金的而是铜的了。

【解释】明代的徐光启在其《农政全书》里引用了有关清明的三点谚语:

5, 清明不拆絮,到老没成器。

【解释】这个谚语出自清人王有光的《吴下谚语》卷二。它的意思是说,到了清明,春这个季节已经过了一半,夏天在逐渐的来到,棉被、裤需要拆洗了,让太阳晒掉里面一个冬天的阴气。春天是个很让人困顿的季节,很容易使人养成娇惰的性情,这些对于一个人来说“都是晏安鸩毒”,不振作起来是成不了大器的,到老也没什么出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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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文艺常识实用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74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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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wéi)已甚:指对人的责备或处罚适可而止。已甚,过分。

不即不离:不接近也不疏远。即,接近。

不卑不亢:对待人有恰当的分寸,既不低声下气,了不傲慢自大。卑,低下;亢,高。

不稂(láng)不莠(yǒu):比喻人不成材,没出息。稂、莠,田里的野草。

不落窠臼:比喻有独创风格,不落旧套。

不容置喙(huì):不容别人插嘴。喙,嘴。

不塞(sāi)不流,不止不行:比喻旧思想文化不予以破坏,新思想、新文化就不能树立起来。

不以为然:不认为是对的,含有轻视意。然,对,正确。

不以为意:不放在心上,不加注意。

不刊之论:形容不能改动或不可磨灭的言论。刊,削除,修改。

不瘟不火:指戏曲不沉闷乏味,也一急促。瘟,戏曲沉闷乏味;火,比喻紧急、急促。

侧目而视:斜着眼睛看人,不敢用正眼看。形容拘谨畏惧而又愤怒的样子。

出神入化:形容技艺达到了绝妙的境地。

城下之盟:敌军到了城下,抵抗不了,跟敌人订的盟约。泛指被迫签订的条约。

诚惶诚恐:惶恐不安。原是君主时代臣下给君主奏章中的套语。

曾几何时:时间没有过去多久。

曾经沧桑:比喻曾经见过大世面,不把平常事放在眼里。

蚕食鲸吞:用各种方式侵占吞并。(蚕、鲸,名词作状语)

沧海一粟(sù):比喻非常微小。粟,谷子。

从善如流:接受善意的规劝,如同水流向下那样迅速而自然。

大快人心:坏人坏事受到惩罚或打击,使大家非常痛快。

大而无当:虽然大,但是不合用。

大智若愚:某些有才智有才能的人不露锋芒,表面看来好像很愚笨。多含褒义。

大器晚成:指能担当大事的人物要经过长期的锻炼,所以成就比较晚。

当仁不让:遇到应该做的事就要勇于承担,不谦让,不推托。仁,正义,正义的事,引申为应该做的事。

得陇望蜀:比喻贪得无厌,含贬义。

登堂入室:比喻学识或技能由浅入深,循序渐进,逐步达到很高水平。

顶礼膜拜:比喻崇拜到极点,含贬义。

东山再起:东晋谢安退职后在东山做隐士,后来又出任要职。比喻失势之后,重新恢复地位。

豆蔻年华:指女子十三四岁的年纪。语出唐代杜牧诗。

对簿公堂:簿,文状起诉书之类。对簿,受审问。指公堂上受审。

多事之秋:事变很多的时期。

耳濡目染:耳朵经常听到,眼睛经常看到,不知不觉地受到影响。濡,沾湿。

耳熟能详:听的次数多了,熟悉得都能够详尽地说出来。

耳提在命:不但当面告诉他,而且揪着耳朵叮嘱。形容恳切教导。语出《诗经》。 繁文缛(rù)节:不必要的仪式或礼节繁多。也比喻多余锁碎的手续。文,礼节,仪式;缛,繁多,烦琐。

哀鸿遍野:比喻呻吟呼号、流离失所的灾民到处都是。哀鸿,哀鸣的大雁,比喻悲哀呼号的灾民。

安步当车:古代称人能安贫守贱。现多用以表示不乘车而从容不迫地步行。安,安闲。

安土重还:安于本乡本土,不愿轻易迁移。重,看得很重。

嗷嗷(áo)待哺(bǔ):形容受饥饿的悲惨遭情景。嗷嗷,哀号声;哺,喂食。

筚(bì)路蓝缕:驾着柴车,穿着破旧的衣服去开辟山林。筚路,柴车。蓝缕,破衣服。形容创作的艰苦。

抱残守缺:形容保守不知改进。

白驹过隙:比喻时间过得很快,就骏马在细小的缝隙前飞快地越过一样。白驹,骏马。

杯弓蛇影:比喻疑神疑鬼,妄自惊慌。

杯水车薪:用一杯水去救一车着了火的柴。比喻无济于事。

别无长(cháng)物:没有多余的东西。形容穷困或俭朴。

不足挂齿:不值得一提。谦虚说法。

不足为训:不值得很为效法的准则。训,准则。

不可理喻:没法跟他讲道理。形容蛮横或固执。比喻,使明白。

不胫而走:比喻消息传得很快。胫,小腿。

不负众望:不能使群众信服。孚,使人信服。

匪夷所思:指言谈行动超出常情,不是一般人所能想像的。夷,平常。

分庭抗礼:原指宾主相见,站在庭院的两边,相对行礼。现在用来比喻平起平坐,互相对立。

纷至沓来:纷纷到来,连续不断地到来。

粉墨登场:化妆上台演戏。今多比喻登上政治舞台(含讥讽意)。

俯拾皆是:只要弯下身子来捡,到处都是。形容地上的某一些东西、要找的某一类例证、文章中的错别字等很多。也说“俯拾即是”。

感同身受:心里很感谢,如同亲身感受到恩惠一样。多用于代人向对方致谢。

高屋建瓴(líng):形容居高临下,不可阻挡的形势。建,倾倒;瓴,水瓶。

革故鼎新:去掉旧的,建立新的。

各行其是:各自按照自己以为正确的一套做。是,对,正确。

狗尾续貂:比喻拿不好的东西接到好的东西后面,显得好坏不相称(多指文学作品)。

功亏一篑(kuì):比喻事情只差最后一点没有完成。亏,缺少;篑,土筐。

故步自封:比喻安于现状,不求进步。故步,走老步子;封,限制住。“故”也作“固”。

光怪陆离:形容奇形怪状,五颜六色。光怪,光彩奇异;陆离,色彩繁杂。

管窥蠡(lí)测:比喻对事物的观察和了解很狭窄、很片面。蠡,贝壳做的瓢。

鬼斧神工:形容建筑、雕塑等技艺的精巧。也说神工鬼斧。

过眼云烟:比喻很快就消失的事物。

海市蜃楼:比喻人世繁华的虚幻,虚幻的事物。

邯郸学步:比喻模仿不到家,却把自己原来会的东西忘了。语出《庄子》。

沆瀣(hàng xiè)一气:比喻臭味相投的人结合在一起。

好为人师:喜欢以教育者自居,不谦虚。

鹤发童颜:形容老年人气色好。

怙(hù)恶不悛(quān):坚持作恶,不肯悔改。怙,依靠,依仗;悛,悔改。

涣然冰释:形容疑虑、误会、隔阂等完成消除。涣然,消散的样子;冰释,像水一样消融。

讳莫如深:隐瞒得再没有比它更深的了。

祸起萧墙:祸乱从内部发生。萧墙,照壁,比喻内部。

济济(jǐ)一堂:形容很多有才能的人聚含有在一起。济济,众多。

集腋成裘:积少可以成多。

计日程功:可以数着日子计算进度。形容在较短期间就可以成功。程,计算。

间(jiān)不容发:距离极近,中间不能放进一根头发。比喻情势危急到了极点。

()见微知著:见到微小的迹象,就能察知发展的趋势。微,小,指刚显露出的苗头;著,明显。

江郎才尽:比喻才思枯竭。

江河日下:江河的水天天向下游流。比喻情况一天天坏下去。

胶柱鼓瑟(sè):比喻拘泥固执,不知变通。柱瑟上调弦的短木,被粘住,就不能调整音高。

金科玉律:必须遵守、不能改烃的信条。多含贬义。

开门揖盗:比喻引进坏人,自招祸患。揖,作揖,表示欢迎。

空穴来风:有了洞穴才有风进来。比喻消息和传说不是完全没有原因的。

梁上君子:代称窃贼。语见《后汉书》。

两小无猜:男女小的时候在一起玩耍,天真烂漫,没有猜疑。

廖若晨星:稀少得好像早晨的星星。

林林总总:形容繁多。

鳞次栉(zhì)比:形容屋舍或船只等排列得很密,很整齐。

令人发指:形容极度愤怒。发指,头发直竖起来。

令行禁止: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形容严格执行法令。

炉火纯青:比喻学问、技术或办事达到了纯熟完美的地步。

屡试不爽:屡次试验都没有差错。爽,差错。

买椟还珠:比喻没有眼光,取舍不当。椟,匣子。语出《韩非子》。

满目疮痍:形容受到严重破坏的景况。疮痍,创伤。

蓬荜(bì)增辉:谦辞。表示由于别人到自己家里来或张挂别人给自己题赠的字画等而使自己非常光荣。蓬荜,“蓬门荜户”的省略。也说“蓬荜生辉”。

披肝沥胆:比喻真心相见,倾吐心里话。披,揭开。 否(pǐ)极泰来:比喻情况从极坏转好。否,凶;泰,吉。

期期艾艾:形容口吃。语见《史记》和《世说新语》。

七手八脚:形容大家一起动手,人多手杂的样子。

罄竹难书:把竹子用完了都写不完。比喻事实(多指罪恶)很多,难以说完。罄,尽。

忍痛割爱:忍受痛苦放弃自己心爱的东西。

如履薄冰:如同踩在薄冰上面一样。比喻做事非常小心谨慎,存有戒心。履,踩,踏。

如丧考*(bǐ):像死了父母一样的伤心和着急,含贬义。考*,(死去的)父亲和母亲。

如数家珍:比喻对所讲的事情十分熟悉。

三缄(jiān)其口:形容说话过分谨慎,不敢或不肯开口。缄,闭。

三人成虎:比喻谣言或讹传一再反复,就有使人信以为真的可能。

色厉内荏(rěn):外表强硬,内心空虚。荏,软弱。

闪烁其辞:指说话稍微露出一点想法,但不明确。也形容说话躲躲闪闪,吞吞吐吐。

身无长(cháng)物:再没有别的东西。形容除此之外空无所有。长物,多余的东西。

身体力行:亲身经验,努力实行。

生灵涂炭:形容政治混乱时期人民处在极端困苦的环境中。涂炭,烂泥和炭火。

失之东隅,收之桑榆:比喻这个时候失败了,另一个时候得到了补偿,语出《后汉后》。东隅,东方日出处,指早晨;桑榆,日落时太阳的余光照在桑树榆树之间,指傍晚。

尸位素餐:空占着职位,不做事而白吃饭。

拾人牙慧:拾取人家只言片语当做自己的话。

石破天惊:多用来比喻文章议论新奇惊人。

始作俑者:孔子反对用俑殉葬,他说,开始用俑殉葬的人,大概没有后嗣了吧。比喻恶劣风气的创始者。

豕突狼奔:像野猪和狼那样逃路。

矢志不移:发誓立志,永不改变。

首当其冲:比喻首先受到攻击或遭遇灾难。冲,要冲。

弹冠相庆:指一人当了官或升官,他的同伙也互相庆贺将有官可做。语出《汉书》。

韬(tāo)光养晦:比喻隐藏才能,不使外露。韬,弓或剑的套子,比喻隐藏。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xī):比喻只要为人真诚、忠实,就能感动别人。蹊,路。

天网恢恢:天道像一个广阔的大网,作恶者逃不出这个网,也就是逃不出天道的惩罚。恢恢,形容非常广大。

醍醐灌顶:比喻灌输智慧,使人彻底醒悟。醍醐,旧指从牛奶中提炼出来的精华,佛教比喻最高的佛法。

投鼠忌器:想扔东西打老鼠,又怕打坏了东西。比喻欲除恶而有顾忌,不敢放手干。

玩物丧志:只顾玩赏所喜好的东西,因而消磨掉志气。

万人空巷:家家户户的人都从巷子里出来了,多用来形容庆祝、欢迎等盛况。

微言大义:精微的语言和深奥的道理。

为虎傅翼:替老虎加上翅膀。比喻帮助坏人,增加恶势力。傅,添加。

为渊驱鱼、为丛驱雀:水獭想捉鱼吃,却把鱼赶到深渊去了;鹞鹰想捉麻雀吃,却把麻雀赶到丛林中去了。后来比喻不善于团结人或笼络人,把可以依靠的力量赶到敌人方面去。

未雨绸缪:天还没下雨,就先修好门窗。比喻事先做好准备。

蔚为大观:丰富多彩,成为盛大的景象。多指文物等。

文不加点:形容写文章很快,不用涂改就写成。点,涂上一点,表示删去。

五风十雨:五天刮一次风,十天下一次雨。形容风调雨顺。

喜结金兰:高兴地成为结拜兄弟姐妹。

相濡以沫:泉水干涸,鱼靠在一起以唾沫相湿润(语见《庄子》)。后比喻同处困境,相互救助。

相敬如宾:形容夫妻互相尊敬像对待宾客一样。

宵衣旰(gàn)食:天不亮就穿衣起来,天黑了才吃饭。形容勤于政务。

胸无城府:比喻襟怀坦白,没有什么隐藏。城府,城市和官府,比喻令人难于揣测的深远谋算。

烜(xuǎn)赫一时:在一个时期内,名声威势很盛。烜赫,气势很盛。含贬义。

虚与委蛇(wēi yí):对人虚情假义,敷衍应酬。虚,假意;委蛇,敷衍。

一蹴(cù)而就:踏一步就成功。形容事情轻而易举,一下子就能完成。蹴,踏。

一傅众咻(xiū):一个人教,众多的人干扰,形容环境对人影响极大。傅,教导;咻,喧闹。

一鳞半爪:比喻零星片段的事物。

贻笑大方:让有见识的内行笑话。贻,遗留。

颐指气使:不说话而用面部表情来示意。指有极势的人傲慢的神气。

以耳代目:把听来的当成亲见的。形容不亲自调查研究,专门听信别人的话。

以邻为壑:拿领国当作排洪水的沟壑。比喻把自己的困难或灾害转嫁群众给别人。

意兴阑珊:形容兴致将尽。

洋洋大观:形容美好的事物丰富多彩。

养尊处优:处于尊贵的地位,对着优裕的生活。

仰事俯畜:对上待奉父母,对下养活妻子儿女。泛指维持一家生活。

寅吃卯粮:寅年吃了卯年的粮。比喻入不敷出,预先借支。寅、卯,地支的第三、四位。

杳如黄鹤:比喻一去不见踪影。语出崔颢《黄鹤楼》。杳,见不到踪影。

饮鸩止渴:喝毒酒解渴。比喻采取极有害的方法来解决眼前困难,不顾后果。鸩,一种毒鸟。

影影绰绰:模模糊糊,不真切。

余能可贾(gǔ):还有力量没有用完。贾,卖。

越俎代疱:比喻超过自己的职务范围,去处理别人所管的事情。语见《庄子》。俎,祭器;疱,厨子。

在劫难逃:原指命中注定要遭受灾祸,想逃也逃不了。现在有时借指不可避免的灾害。劫,佛教把天灾人祸等厄运称为“劫”或“劫数“。

昭然若揭:真相全部暴露,一切都明明白白。昭,明显;揭,举。

振聋发聩(kuì):比喻用语言文字唤醒糊涂麻木的人,使人们清醒过来。聩,耳聋。

捉襟见肘:拉一下衣襟就露出胳膊肘儿,形容衣服破烂。也比喻困难重重,应付不过来。

濯濯童山:光秃秃无树木的山。濯濯,光秃秃的样子;童,秃。

炙手可热:手一挨近就感觉得热。比喻气焰很盛,权势很大。

紫气东来:表示祥瑞,语出《列仙传》。紫气,祥瑞之气。

罪不容诛:判死型还抵不了他的罪恶。形容罪大恶极。诛,判处死罪。

自怨自艾(yì):原指悔恨自己的错误,自己改正。现在只指悔恨。艾,治理,改正。

空穴来风;空穴是来风的条件,既能来风,必有空穴,传闻有一定根据。大多用来表示毫无根据,完全用反了。

三人成虎:传言有虎的人很多,大家便相信了。多误解为团结合作力量大。

美轮美奂:只能形容房屋高大美丽。媒体上凡形容美好事物皆用此语,错。

炙手可热:形容人很有权势,含贬义。媒体扩大其使用范围,形容一切“吃香”的事物,完全背离其本义。

侃侃而谈:“侃侃”本为刚直之意。谈得理直气壮才叫侃侃而谈。人们大多用此语形容聊天,属误用。

首当其冲:首先受到攻击,一般作谓语。常被人误用为定语,代替“首先”。

不瘟不火:指表演既不沉闷也不过火。常被人用来表示商品销售不够火爆,且写作“不温不火”,真是不伦不类。

鼎力相助:只用于对方或他人,不可用于自己,否则太不谦虚。

一言九鼎:说话有份量。不能表示守信用,也不能用于自己。

首鼠两端:迟疑不决。常误解为言行前后不一致。

溢美之词:过分赞美的言词。常误用于褒义场合。

脱颖而出:比喻人才崭露头角。陆星儿曾误用于“脱颖出来,潇潇洒洒地活一辈子”;还有人说“从母鲸腹中脱颖而出”。

蓬荜生辉:谦敬之辞。广告语说“让您的居室蓬筚生辉”,简直是骂人。

不可收拾:无可挽救,不可救药。常有人在“一发而不可收”这句惯用语后加一“拾”字,变褒为贬。

出奇制胜:作谓语,不带宾语。说成“出奇制胜叛军”之类则错。

不负众望:没辜负大家的期望,褒义。

不孚众望:未符合大家的期望,贬义。这两个成语常被混用。

义无反顾:为正义而勇往直前。常被用于毫不犹豫的干坏事,错。

不可理喻:不能用道理使之明白,形容态度蛮横或愚昧无知。容易误解为不可理解。

望其项背:可以赶上。只用否定形式。不少人用“只能望其项背”表示“赶不上”,错。

差强人意:大体上使人满意。多误解为不能使人满意。

抛砖引玉:自谦之辞,不能用于对方或第三方。

风声鹤唳:惊慌疑惧,常与“草木皆兵”连用。有人用“杀得风声鹤唳”来形容战斗激烈,错。

敬谢不敏:谢,推辞;不敏,无能。表示推辞做某事的婉辞。错用于拒绝别人的要求。

人满为患:强调人多的坏处,贬义。错用于表示人很多的情景,如“柜台前人满为患”之类。

鬼斧神工:建筑、雕塑等技艺精巧。常被误用来形容自然景物。

始作俑者:首先干某件坏事的人。滥用于一切倡导人。

文不加点:写文章一气呵成,不须删改。不可理解为“不加标点”。

侧目而视:不满而又惧怕地看着。常误解为“目光轻蔑地看”。 良莠不齐:一群人中有好有坏,侧重于品质。不用于水平、成绩等。

无所不至:什么坏事都干。与“无微不至”有天壤之别。

明日黄花 :过时的新闻报道或事物不能写作昨日黄花。

评头品足 :比喻在小节上过分挑剔与中性的评议不同。

休戚与共 :同欢乐共悲哀, 与患难与共不同。

置之度外 :不把生死利害等放在心上,与”置之不理”不同。

翻云覆雨: 比喻反复无常或玩弄手段,不能表示气势宏伟。

弹冠相庆: 贬义,常被误解为中性的互相庆贺。

期期艾艾: 口吃,不理解为懦弱犹豫等。

无可厚非 :不必作过严厉的批评,与无可非议程度不同。

不胫而走: 消息传得很快,表示东西丢失用“不翼而飞”。

身临其境 :常误用为代替“设身处地”。

茕茕孑立: 孑然一身 ,处境孤单,无依无靠,指一生,而不指某时。

耿耿于怀 :形容心存怨恨。

因人成事: 依靠别人把事情办好,只能表贬义或自谦。

耳提面命 :表示长辈的谆谆教导,不用于同辈之间和贬义。

耸人听闻 :故意夸张使人震惊,强调主观目的。

骇人听闻: 多指社会上发生的坏事使人听了吃惊,强调客观效果。

咬文嚼字: 一般用于贬义,除非贬词褒用。

处心积虑: 贬义,褒义用”殚精竭虑”。

火中取栗: 比喻冒险为别人出力而不知上当。

忍俊不禁: 不能说”忍俊不禁地笑起来”。

责无旁贷: 不能说“责无旁贷的责任”。

参差不齐: 长短高低大小水平不一致,不用于时间等。

绘声绘色: 形容描写生动逼真,常误用作代替“有声有色”

危言危行 :讲正直的话,做正直的事,褒义。

不可思议: 不可想象,不能理解,强调神秘奥妙。

不可理喻 :不能用道理使之明白,形容愚昧或蛮横。

不可向迩 :不能接近。

不可终日: 形容形势危急或心中惶恐。

一发而不可收 :行为不受控制或无法停住。

一发不可收拾: 更加无法整顿。

如丧考* :像死了父母一样,贬义。

汗牛充栋: 只形容藏书很多,不用于其他事物。

叹为观止: 主语是人,如果主语是物,耍说“令人叹为观止”。

赏心悦目: 主浯是人,如果主语是物,要说令人赏心悦目。

不可开交 :无法摆脱或结束,前面加“忙得”“打得”等。

不亦乐乎: 不一定非乐不可,常用来表示达到极点的意思 。

无所不为 :什么坏事都干。

无所不至 :什么地方都去,什么坏事都干。

息息相关 :呼吸相关连,比喻关系密切。

休戚相关 :比喻彼此间祸福互相关连。

休戚与共: 同甘共苦。

相濡以沫: 患难中互相救助,而“相依为命”只有互相依靠的意思。

改弦更张 :比喻改革制度或变更方法。

改弦易辙 :比喻改变方法或态度。以上两词都不代替"改邪归正"。

面目全非 :事物的样子变得很厉害,贬义,指变得很糟。

见异思迁 :意志不坚定,喜爱不专一,不表示选择时犹豫不定。

不足为训 :不值得作为准则,与教训无关。

平铺直叙: 可用为褒义,指文章不讲究修辞,只把意思直接叙述出来。 不耻下问 :不可用于比自己高明的人。

见仁见智: 意见不统一,使用中要注意防止前后矛盾。

水落石出: 事情的真像已经弄清,不表示追求正确答案或道理。

望尘莫及: 比喻远远地落后,与鞭长莫及不同。

投桃报李 :报答他人的好处,除非特意幽默,不表示报复。

改头换面 :只改形式,不换内容,贬义。

语重心长 :言辞诚恳,情意深长。

意味深长: 话语含蓄,带有深意。

一蹴而就: 一步就成功,不要误解为一气呵成。

苦心孤诣: 苦心钻研或经营,达刭了很高造诣,常误当作苦口婆心。

按部就班: 按照一定的条理,遵循一定的程序。

循序渐进: 强调由浅入深的程序。

耳闻目睹: 不能代替耳濡目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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