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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古者愚的泥解释(汇总20篇)

用来形容话多的词语有很多,其中也有一些是贬义词,一起来看看吧,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泥古者愚的泥解释,欢迎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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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2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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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铭感五内:比喻内心非常感激。

二、千恩万谢:一再表示感恩和谢意。

三、谢天谢地:表示目的达到或困难解除后满意轻松的心情。

四、醉酒饱德:感谢主人宴请的客气话。

五、感激不尽:感激的心情没有穷尽。形容非常感激。

六、感恩怀德:感激别人的恩德。

七、拜恩私室:指感谢有权势的人的推荐提拔。

八、不胜感激:有对于某人或某物不尽的感动与感恩之情,对其怀有强烈友好的感情,促使人去报答恩情。

九、感激涕零:感激得掉下眼泪。形容极度感激。

十、感遇忘身:感遇,感激恩遇;忘身,愿舍身相报。旧时士大夫向皇帝谢恩,表示忠心的套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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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描写冬天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7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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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是一个十分美丽的季节,它既没有春天一样温暖,也不像夏天一样火热,更不像秋天一样阳光灿烂,但冬天同样迷人。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描写冬天的四字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白雪皑皑

皑皑:洁白光亮的样子。多用来形容霜雪。洁白的积雪银光耀眼。

例:白雪皑皑的山峰,当阳光照耀的时候……大概总以为是灿烂得很,大可观赏的吧。(秦牧《鲜荔枝和干荔枝》)

冰天雪地

形容气候严寒,冰雪漫天盖地。如:北极地方,整年都是冰天雪地。

例:清·蒋士铨《鸡毛房》:“冰天雪地风如虎,裸而泣者无栖所。”

例:你就在这儿吧,冰天雪地的上哪儿去?(老舍《骆驼祥子》)

同义成语:冰天雪窖、雪窖冰天

滴水成冰

滴下的水很快就结成冰。形容天气非常寒冷。如:北方的冬天,十分寒冷,滴水成冰。

例:严冬冱寒,滴水成冰。(宋·钱易《南部新书》)

例:更有一节苦处,任你滴水成冰的天气,少不得向水孔中洗澣污秽衣服,还要憎嫌洗得不洁净,加一场咒骂。(《醒世恒言》)

亦作:滴水成冻。

风雪交加

风和雪同时袭来。

例:尽管是在风雪交加的时节,我们的视线仍可以入到非常遥远。(范长江《塞上行·行纪·百灵庙战行·三》)

六出纷飞

六出:雪花六角,因别称“六出”。纷飞:散乱到处飞扬。大雪纷纷。

例:凡草木花多五出,雪花独六出。( 汉·韩婴《韩诗外传》)

寒风侵肌

形容天气寒冷。

例:冷锋过境,寒风侵肌,大街上行人稀少。

千里冰封

冰封:被冰雪覆盖。如:东北的严冬,千里冰封。

朔风凛冽

朔风:北方吹来的寒风。凛冽:寒冷刺骨。

另见:寒气凛冽

例:严冬惨切,寒气凛冽。(唐·李白《大猎赋》)

天寒地冻

形容天气极为寒冷。

例:目今天寒地冻,军马难以久住,权且回山。(明·施耐庵《水浒全传》)

雪虐风饕

虐:暴虐。饕:贪残。又刮风,又下雪。指狂暴肆虐的风雪,形容天气非常寒冷。

例:岁弊寒凶,雪虐风饕。(唐·韩愈《祭河南张员外文》)

例:幽香淡淡影疏疏,雪虐风饕亦自如。(宋·陆游《雪中寻梅》诗)

亦作:饕风虐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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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词语解释

全文共 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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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ìng zhì bó bó

兴致勃勃(興致勃勃)

◎ 兴致勃勃 xìngzhì-bóbó

[merry;sprightly;feel a surge of exhilaration] 形容兴头很高

谁知他还是兴致勃勃道:“以天朝之大,岂无看文巨眼?”——清· 李汝珍《镜花缘》

词语解释

xìng zhì bó bó

兴致勃勃(興致勃勃)

兴致很高的样子。 鲁迅 《呐喊·社戏》:“于是都兴致勃勃的跑到什么公园,戏文已经开场了,在外面也早听到冬冬地响。” 冯德英 《苦菜花》第十章:“ 嫚了 兴致勃勃地跑过来。”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兴致勃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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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覆水难收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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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覆难收比喻事情已成定局,无法再挽回。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覆水难收

【汉语注音】:fù shuǐ nán shōu

【成语出处】:南朝.宋.范晔《后汉书.何进传》:“国家之事,易可容易?覆水不收,宜深思之。”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分句;比喻事成定局。

【覆水难收的意思】:倒泼出去的水是无法收回来的,为此做事情应该慎重。比喻事情已成定局,无法再挽回。也指夫妻之间已经完全没有感情,离异后不能再复婚。也作“覆水不收”。

【覆水难收的近义词】:木已成舟、反水不收、驷马难追;

【覆水难收的反义词】:破镜重圆;

【覆水难收的故事】

东汉时期,汉灵帝死了以后,何进想要把少帝刘辩扶立起来,他出面干涉了很多朝政并因此与何太后之间有了很深的矛盾。何进不想让何太后来对他的事情指手画脚,于是他跟袁绍私下里密谋,用诛杀宦官的名义叫前将军董卓带兵驻扎在关中上林苑。何进的弟弟何苗是车骑将军,他对这件事情很不赞成,他开诚布公地对何进说:“要想干涉国家大事哪儿有这么容易,泼出去的水是没办法再收回来的,你要深思熟虑,这样做会让你跟宦官大臣们和太后的关系都弄死了。”但是何进对何苗的劝阻根本置之不理,他还是决心要一意孤行,最后图谋不轨的何进还是被宦官们用计谋杀掉了。

【覆水难收例句】

明.兰陵笑笑生《金瓶梅词话》第八回:“背亲夫和你情偷,怕什么旁人讲论,覆水难收。”

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通闺闼坚心灯火》:“如此才人,足以快婚,尔女已是覆水难收,何不宛转成就了他。”

【覆水难收造句】

当你与他偷情约会男欢女爱的那一刻起,你的背叛就已经让你和丈夫的感情覆水难收了。

爱情像是一面镜子,一旦被打碎便前功尽弃还能如何去拯救,到那个时侯恐怕已经是覆水难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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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常见的四字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9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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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起萧墙:祸乱发生在家里,比喻内部发生祸乱。

积重难返 指长期形成的不良风俗、习惯不易改变

集腋成裘:狐狸腋下的皮虽然很少,但是聚集起来就能缝成一件皮袍。比喻积少成多。

计日程功:可以数着日子计算进度,形容数着日子算进度,形容在较短期间就可以成功。

济济一堂 :形容许多有才能的人聚在一起。

间不容发:中间容不下一根头发,比喻与灾祸相距极近,情势极其危急。

见仁见智:对同一问题,各人从不同角度持不同的看法。

见贤思齐:见到好的,优秀的,就向其学习,向其看齐。

矫揉造作:形容过分做作,极不自然。

矫枉过正 纠正偏差做得过了头

金科玉律:比喻不能变更的信条或法律条文。

噤若寒蝉:形容不敢作声。

敬谢不敏:谢,推辞;不敏,无能。表示推辞做某事的婉辞。错用于拒绝别人的要求

久假不归 长期借去,不归还

开卷有益:读书就有收获。开卷,打开书本,借指读书。

恪遵功令:严谨地遵守条令制度。

空穴来风:有了洞穴才有风进来,比喻消息和传说不是完全没有原因的。

苦心孤诣:费尽心思钻研或经营。孤诣,别人所达不到的。(中性)

狼奔豕突:狼和猪东奔西跑。比喻成群的坏人乱窜乱撞。(贬)

良莠不齐:一群人中有好有坏,侧重于品质。不用于水平、成绩等

临渊羡鱼 比喻只有愿望,不去实干,就无济于事

令人发指:发指,头发竖起来,形容非常愤怒。

另眼相看:用另一种眼光看待,多指看待某个人(或某种人)不同于一般。

门可罗雀 大门前面可以张网捕雀,形容宾客稀少,十分冷落。

门庭若市 形容交际来往的人很多。

面目全非 事物的样子变得很厉害,贬义.指变得很糟.

目无全牛:用来形容技艺已达十分纯熟的地步。(褒义词)

沐猴而冠 沐猴戴帽子,装成人的样子。比喻装扮得像个人物,而实际并不像

暮鼓晨钟 比喻可以使人警觉醒悟的话

南辕北辙 形容行动和目的相反

南辕北辙:心里想往南去,车子却往北走。比喻行动和目的相反。

泥沙俱下 比喻好坏不同的人或事物混杂在一起

抛砖引玉:自谦之辞,不能用于对方或第三方

蓬荜生辉:谦辞,表示由于别人自己家来或张挂别人给自己题赠的字画等而使自己十分光荣。

披肝沥胆:比喻开诚相见,也比喻极尽忠诚。

披沙拣金:比喻从大量的事物中选择精华。

萍水相逢:比喻向来不认识的人偶然相遇。

期期艾艾 口吃.不理解为懦弱犹豫等

杞人忧天:比喻不必要的忧虑。

前事不忘,后世之师 指记住过去的经验教训,可以作为以后的借鉴

黔驴技穷:比喻仅有的一点伎俩也用完了(贬)

罄竹难书:把竹子用完了都写不完。比喻事实(罪恶)很多,难以说完。

求全责备:苛责别人,要求完美 无缺。

洞若观火:形容看得清楚明白。

对簿公堂:在公堂受审。

耳濡目染:形容见得多听得多之后,无形之中受到影响。

耳熟能详:听得次数多了,熟悉得能详尽地说出来。

耳提面命 表示长辈的谆谆教导.不用于同辈之间和贬义.

罚不当罪:处罚和所犯的罪行不相当,多指处罚过重。

翻云覆雨:比喻反复无常或玩弄手段。

繁文缛节:比喻其他烦琐多余的事项,也说繁文缛礼。比喻疑神疑鬼,妄自惊慌。

方枘圆凿 形容格格不入

方兴未艾:事物正在发展,一时不会终止。

沸反盈天:形容喧哗吵闹,乱成一团。

焚膏继晷:形容夜以继日地用功读书或努工作。

粉墨登场:化装上台演戏。今多比喻登上政治舞台。(含讥讽意)

风驰电掣:形容像刮风和闪电那样迅速。

奉为圭臬 把某些言论或事物当作准则

否极泰来:坏的到了尽头,好的就来了。

浮光掠影:比喻印象不深刻,好像水面的光和掠过的影子一样,一晃就消失了。

高谈阔论:大发议论,多含贬义。

隔靴搔痒 比喻说话作文等不中肯,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

各行其是:各自按照自己以为对的去做。

耿耿于怀:对某些事总记在心里,形容心存怨恨。(一般指自己对某些事不满)

功败垂成:在快要成功的时候遭到失败。(多含惋惜意)

狗尾续貂:泛指以坏续好,前后不相称,多指文艺作品。

孤注一掷:把所有的钱一下子投做赌注,企图最后得胜。比喻在危急时把全部力量拿出来冒一次险。

瓜田李下 经过瓜田,不弯下身来提鞋,免得人家怀疑摘瓜;走过李树下面,不举起手来整理帽子,免得人家怀疑摘李子。比喻容易引起嫌疑的地方。

刮目相看:用新的眼光来看待。

挂一漏万:形容列举不全,遗漏很多。

管窥蠡测:从竹管里看天,用瓢来量海水,比喻眼光狭窄,见识短浅。

光天化日:比喻大家看得很清楚的地方。

鬼斧神工:形容技艺的精巧,似非人工之能为。(形容人工技艺的精巧)

含英咀华:比喻琢磨和领会诗文的要点和精神。

汗牛充栋:形容书籍极多。汗牛,牛累得出了汗。充栋,堆满了屋子

皓首穷经:皓首,白头,钻研经典到老

厚积薄发:长期积累,突然暴发。

虎视眈眈:形容贪婪而凶狠地注视。

怙恶不悛:一贯作恶,不肯悔改。

涣然冰释:嫌隙、误会消除。

荒诞不经:不经,不正常的。虚妄离奇,不合正理。

黄粱一梦:比喻想要实现的好事落得一场空。也说黄粱美梦,一枕黄粱

讳莫如深:紧紧隐瞒

火中取栗:比喻冒危险给别人出力自己上了大当,一无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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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向外国朋友解释亡羊补牢这个成语的寓意英语作文

全文共 7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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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Carl,

I am happy to know that you are getting along well with your Chinese.Its quite natural that you should have difficulties with Chinese idioms, because their meanings are so much different from their apparent meanings.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the idiom attached is that when the shepherd found his sheep missing because of the broken sheepfold , he was advised to mend it in time.Today, the moral of the idiom is that when you make a mistake and do something wrong, you should correct it as soon as possible.It is somewhat equal to an English phrase “Late better than never”.For example, you can use the idiom to encourage your friend to work harder to make up the time he has wasted.Hope you will make more progress!

Best regards!

Yours,

Li 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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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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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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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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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形容快速的成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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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失时机:失:耽误,错过。时机:具有时间性的机会。不错过当前的机会。指办事要抓住适宜的时间和有利的机会。

2) 欲速不达:欲:想要。想求快速,反而不能达到目的。

3) 走笔疾书:走笔:笔行得很快;疾书:快速地写。形容写字熟练快速。也形容文思敏捷,文章写起来很快。

4) 疾雷迅电:疾迅:快速,迅急。突然暴发的雷声和出现的闪电。形容来势迅猛,来不及防备。

5) 三步两脚:快速行走的样子。

6) 鹰拿雁捉:比喻缉捕时的快速凶猛。

7) 干净利索:快速彻底,不拖泥带水。

8) 倍道而行:加快速度,一天走两天的行程。

9) 击电奔星:形容快速。

10) 扒拉不开:扒拉:用手指头快速移动。不能如意安排或运动。

11) 电闪雷鸣:闪电飞光,雷声轰鸣。比喻快速有力。也比喻轰轰烈烈。

12) 速战速决:用快速的战术结束战局。也比喻用迅速的办法完成任务。

13) 以疾掩迟:疾:急速,猛烈;迟:迟缓;掩:乘人不备而进袭。用快速的行动方式去袭击动作迟缓的敌方。

14) 星移电掣:像流星闪电一样快速。形容速度很快。

15) 大快朵颐:朵颐:鼓动腮颊,即大吃大嚼。痛痛快快地大吃一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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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自信的成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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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心自任:师心:以心为师,这里指只相信自己;自任:按自己的主观意图行事。形容自以为是,不肯接受别人的正确意见。

2、稳操胜券:比喻有充分的把握取得胜利。

3、信心十足:非常有信心,充满了自信心。比喻对所要做的事充满干劲,有百分之百的信心去做好,完成。

4、信不由衷:信:诚实;衷:内心。诚实不是出自内心。比喻假意敷衍。作谓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5、信心百倍:有很大的自信心。

6、耳软心活:比喻自己没有一点主见,就是相信别人的话。作谓语、定语;指没主见。

7、师心自是:师心:以心为师,这里指只相信自己;自是:按自己的主观意图行事。形容自以为是,不肯接受别人的正确意见。作谓语、定语;用于处事。

8、惟天可表:只有对上天才可以表白自己的心情。表示在别人不信任的情况下无可奈何的慨叹。

9、志在必得:指立志要得到或完成某种愿望。

10、刚愎自用:愎:任性;刚愎:强硬回执;自用:自以为是。十分固执自信,不考虑别人的意见。

11、十拿九稳:比喻很有把握。

12、刚戾自用:十分固执自信,不考虑别人的意见。同“刚愎自用”。

13、心活面软:比喻自己没有一点主见,就是相信别人的话。作谓语、定语;指没有主见。

14、果于自信:果:果敢。形容过分自信。

15、胸有成竹:原指画竹子要在心里有一幅竹子的形象。后比喻已经非常熟练很有把握了。

16、自信不疑:相信自己,绝不怀疑。

17、矜功负胜:矜:自恃。自恃有战功,自信可以取胜。

18、信心倍增:倍增:就是加倍增长。信心得以成倍增加,形容更有信心。

19、师心自用:师心:以心为师,这里指只相信自己;自用:按自己的主观意图行事。形容自以为是,不肯接受别人的正确意见。作谓语、定语;指不肯接受正确意见。

20、满怀信心:心中充满自信心。作谓语、定语、状语;用于处事。

21、满怀信心:心中充满自信心。

22、自负其能:自负:自恃,自许。自恃而又自信自己的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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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七月流火词语解释

全文共 4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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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夏以来,我国江南经历了持续高温的天气,“七月流火”这个词在这个季节的使用频率也特别高。

其实用“七月流火”来形容7月的炎热是被误用了,一些人以为“七月流火”是个极为文雅的形容天气炎热的词,写稿信手拈来,编辑又不详察,于是报纸、电台、电视台频频使用,比如“七月流火,何处觅清凉?”,“此时小城显得那么精神抖擞,小城熬过了七月流火”等,就连气象预报员也反复说“七月流火,持续保持高温天气”、“七月流火,酷热难耐”……

其实,“七月流火”不是表示天气炎热,而是表示天气变凉。《诗经?幽风?七月》称:“七月流火,九月授衣”,这里的七月是指农历的七月,“流”指向下运行,“火”是一星名,即二十八宿中的心宿,又称“大火”,每年农历六月的黄昏时刻,出现于正南方,位置最高,七月以后便渐渐偏西向下沉落,所以叫“流火”,这时酷热开始减退,天气渐渐地凉了起来。

对“七月流火”不求甚解,望文生义造成错用者恐怕不在少数,奉劝那些望文生义者平时多学习,免得闹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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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详细解释

全文共 7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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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 gémìng

[revolution] 古代以天子受天命称帝,故凡朝代更替,君主易姓,皆称为革命。近代则指自然界、社会界或思想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深刻质变

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革之时大矣哉!——《易·革》

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

哥白尼发表了地动学说,不但带来天文学上的革命,而且开辟了各门学科向前迈进的新时代。——《哥白尼》

(1).谓实施变革以应天命。古代认为王者受命于天,改朝换代是天命变更,因称“革命”。《易·革》:“天地革而四时成, 汤 武 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 孔颖达 疏:“ 夏桀 、 殷紂 ,凶狂无度,天既震怒,人亦叛主, 殷汤 、 周武 ,聪明睿智,上顺天命,下应人心,放 桀 鸣条 ,诛 紂 牧野 ,革其王命,改其恶俗,故曰 汤 武 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三国志·吴志·吴主传》:“朕以不德,承运革命,君临万国,秉统天机。” 唐 吴兢 《贞观政要·君道》:“顺天革命之后,将隆七百之祚,貽厥子孙,传之万叶。”《明史·太祖纪二》:“前代革命之际,肆行屠戮,违天虐民,朕实不忍。”

(2).谓社会、政治、经济的大变革。被压迫阶级用暴力夺取政权,摧毁旧的社会制度和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社会制度和生产关系。 陶成章 《龙华会章程·檄文》:“怎样叫做革命?革命就是造反。” 毛泽东 《战争和战略问题》一:“革命的中心任务和最高形式是武装夺取政权,是战争解决问题。” 陈毅 《记遗言》诗:“革命流血不流泪,生死寻常无怨尤。”亦指具有革命意识的。 毛泽东 《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第二章:“在殖民地半殖民地的 中国 ,没有 欧洲 那样的社会改良主义的经济基础,所以除极少数的工贼之外,整个阶级(指无产阶级)都是最革命的。”

(3).根本性的改革。如:工业革命是资本主义发展历史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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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诗经采薇节选词语解释

全文共 30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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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雅·采薇》是中国古代现实主义诗集《诗经》中的一篇。这是一首戎卒返乡诗,唱出从军将士的艰辛生活和思归的情怀。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诗经采薇节选词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采薇(节选)

朝代:先秦

作者:佚名

昔往我矣,杨柳依依。

今我来思,雨雪霏霏。

行道迟迟,载渴载饥。

我心悲伤,莫知我哀!

注释

①思:语气助词。

②矣:语气助词。

③依依:形容树枝柔弱,随风摇摆的样子。

④霏霏:雪花飞舞的样子。

⑤昔:从前。

译文

回想当初出征时,杨柳依依随风吹;

如今回来路途中,大雪纷纷满天飞。

道路泥泞难行走,又渴又饥真劳累。

满心伤感满腔悲。我的哀痛谁体会。

【拓展阅读】

《诗经·采薇》(节选)文本细读

昔我往矣,杨柳依依。

今我来思,雨雪霏霏。

这篇文章是六年级上册“轻叩诗歌大门”单元中的一篇阅读材料。我没有尝试过古诗词的公开教学。我想凡事都会有第一次的,于是我决定试一试。

下这个决定就在一念之间,但是真正操作起来发现很困难。我静下来读了一遍——“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短短的16个字,而且是上一节课,怎么教?教什么?正当我准备怎么设计整个过程的时候,师姐提醒我:要从文本细读开始。对哦,我又和以前一样了(这个习惯要彻底改)。记起在哪本书上王老师提到过要我们练的第一个功夫就是文本细读。那我就边学边进行文本细读吧。

一、了解《诗经》、《雅》和《采薇》

1.《诗经》:《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共305篇,分为《风》(即15国风,大多为民间歌谣)、《雅》(又分“大雅”、“小雅”,多为贵族创作的宫廷乐曲歌词)、“颂”(宗庙祭祀乐歌)三部分。它的基本句式是四言,运用了赋、比、兴的表现手法,常常采用重章叠唱的形式,大量使用双声、叠韵、叠字的语汇。

2.《雅》:《雅》共105篇,分为《大雅》31篇和《小雅》74篇。毛亨《诗大序》:“言天下之事,形四方之风,谓之雅。雅者,正也,言王政之所由兴废也。政有小大,故有《小雅》焉,有《大雅》焉。”《雅》多数是朝廷官吏及公卿大夫的作品,有一小部分是民歌。其内容几乎都是关于政治方面的,有赞颂好人好政的,有讽刺弊政的。只有几首表达个人感情的诗。但是没有情诗。

3.《采薇》:《采薇》是《小雅》中的一篇,全诗分为六章:第一章,写士兵为抗击外族的侵犯,背井离乡,久久不得归家,而产生的悲伤、厌战和对外族的仇恨;第二、三章,写军旅生活的劳苦;第四、五章,直接写战事;第六章,写戍卒归途中悲伤痛苦的心情。节选的部分是《采薇》第六章的头四句。后面还有四句:行道迟迟,载渴载饥。我心伤悲,莫知我哀!

《采薇》的创作时间:《小雅·采薇》中有“王命南仲,往返于方。”《后汉书·庞参传》马融上书,称猃狁侵入,宣王命以赫赫南仲,立中兴之功。再加上《采薇》的章法较为零乱,在《小雅》中的非常特殊的一篇。从先秦诗歌发展演变的整个过程来看,《诗经》中结构较为零乱的诗出现在西周中后期和春秋中叶,宣王正式处于这一时间段的君主。当时,政治腐败,国事衰弱,诸侯外判,四夷内侵,其中危险最大的就是西北方的猃狁部落。周宣王为了解除外族的侵扰,被迫发动对猃狁等部落的自卫反击战争。《采薇》正是这一时期的作品。《采薇》所要表达的感情是在当时政治背景下的一种感情的表达。它代表的一种时代的烙印,是一个时代中整代人的情感。

二、走近文本

1.诗韵

“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四言句式,读起来朗朗上口,而且有惆怅、伤感之意,符合这首诗的诗情。

2.诗题

“节选”两字说明这只是诗歌的一部分,诗的情感要结合语境来理解,因此可以补充关键的句子来理解文本,再推荐学生课后找全篇诗歌读一读。题目中有个间隔号,这个间隔号表示书名与篇(章、卷)名的分界。《诗经·采薇》说明《采薇》是出自《诗经》的。“薇”是个生字,是一个形声字,上形下声,草字头。《中国高等植物图鉴》(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编)这样著录:窄叶野豌豆、大巢菜、野绿豆,是一种野生的豆科植物。其叶嫩时可以为蔬,或入羹。作为救荒植物,又常被古人采以充饥。正因为有了采薇充饥这个题材,才有了采薇这首诗。所以说生活是诗歌的源泉。

3.诗句

(1)意象

区区十六字为我们展开了一副深远的画卷:杨柳青青,春光明媚,好一派美好的春日景象,随风摇曳的依依杨柳似乎与正要告别家乡的诗人执手牵衣,不忍松手。如今,我回来了,遇到的却是大雪纷纷漫天飞,望着眼前熟悉的一草一木,我不禁思绪万千,是对去时的回顾?还是对未来的担忧?多年的征战给我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精神创伤,全无回乡的喜悦之情。

(2)表现手法

对比:

字面上有三处对比:“今——昔”,“杨柳——雨雪”,“往——来”。短短4句诗,看似平淡,娓娓道来,却充满了强大的艺术感染力。同一个“我”,但有“今昔”之分,同一条路,却有“杨柳依依”与“雨雪霏霏”之别,而这一切都在这一“往”一“来”的人生变化中生成。

借代:

“杨柳依依”代春,说明征人出征的时候是在春天;“雨雪霏霏”代冬,表明征人回来的时候是冬天。杨柳与雪都是具体形象的事物,而时令是抽象的事物,所以诗中以具体代抽象,不动声色地暗示了出征人在外时间之长,显得形象生动而又含蓄隽永。

化实为虚,以景衬情:

以前,士兵被迫远征,诗人却描写了杨柳摇曳、依依不舍的春日美景;今天,终于要回到久别的家乡了,诗人却描写了雪花纷飞、满目萧条的冬景。表面上只是昔日之杨柳化之为今日之雨雪,但是在这景物变迁之中,诗歌的情感得到了高度的凝聚与深化。著名美学家宗白华认为:“化景物为情思,这是对艺术中虚实结合的正确定义。以虚为虚,就是完全的虚无;以实为实,景物就是死的,不能动人;唯有以化实为虚,就有无穷的意味,悠远的境界。”通过这样的描写,来衬托回乡途中士卒的复杂心态。

留白:

留白是这两句诗的一大特色。读到“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之时,士卒和家人难舍难分的情景不由自主地浮现在我的面前,在依依杨柳之下,会有怎样的分别场景呢?

到如今,身得生还,为什么读后面两句诗我们感受不到士卒一丝回乡的喜悦,只感到一片悲凉。长久的戍边生活或许已经在我的心中留下了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我是怀着一颗破碎的心走向故乡的。归途中那熟悉的一草一木,都能勾起我情思泉涌,此时此刻,我又在想些什么呢?

(3)炼字

“昔”:根据注释理解是:从前。兼有概括、收束前五章回忆、开启下文的作用。

“往”:与下一句的“来”相对。表示“去”的意思。往同时也是离别、离乡的意思。

“矣”“思”:语气助词,使得整首诗富有音律的和谐美。

杨柳:一、以柳示春,杨柳就是春天的标志。二、门前那随风摇摆的柳枝依依眷恋地,像与正要告别家乡的诗人执手牵衣不忍松手。于是从《诗经》开始,以柳入诗的就很多了,杨柳这个意象成为诗经的首创。它是中国文化中最经典的意象,被一代代诗人所吟唱。比如:王维的《送元二使安西》中的:“渭城朝雨邑轻尘,客舍青青柳色新”, 柳永的《雨霖铃》中:今宵酒醒何处?杨柳岸、晓风残月……

“依依”:叠词。把杨柳之状描绘的淋漓尽致,而且把杨柳之多写得入木三分,很有形象感。

“今”:与“昔”相对。同一个“我”,但有“今昔”之分。

“雨”:读第三声。原因如下:从语境来看,因为诗句的对偶比较严格和工整。“今”对“昔”,“往”对“来”,“杨柳”对“雨雪”,应该是名词。从意象的角度,杨柳依依:杨柳是名词,依依描摹它的动态,名词动词化,雨雪也是这样。而且,教材的编者也作过思考。编者认为要标的读音,他标出来了。这里没有标注音,说明编者经过考证的。

“雪”:同一条路,但早已是物非人非了,满目萧条,倍感忧伤。

“霏霏”:叠词。与“依依”相对。把行道之状描绘得淋漓尽致,而且给人以节奏鲜明、形式匀称的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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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机不可失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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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机不可失指好的时机难求,千万不可错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机不可失

【汉语注音】:jī bù kě shī

【成语出处】:后晋.刘昫等《旧唐书.李靖传》:九月,靖乃率师而进,将下峡,诸将皆请停兵以待水退,靖曰:“兵贵神速,机不可失。今兵始集,铣尚未知,若乘水涨之势,倏忽至城下,所谓疾雷不及掩耳,此兵家上策。纵彼知我,仓卒征兵,无以应敌,此必成擒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宾语;含褒义;常与“时不再来”连用,也作“失不再来”。

【机不可失的意思】:机:时机;时:时机;失:错过;指好的时机难求,千万不可错过。

【机不可失的近义词】:时不再来、时不我待、岁不我与、时不可失;

【机不可失的反义词】:失之交臂、夺臂失之、丧失良机、错过良机、坐失良机;

【机不可失的故事】

唐朝时期,唐高祖李渊称帝后,大将军李靖建议将在长江中游称帝的萧铣拿下。于是唐军抵夔(kuí)州(现四川省奉节)。当时萧铣以为秋汛时节江水上涨,唐军不敢轻而易举的贸然进犯,疏忽大意没有防备。而唐军最初也认为水涨时渡江危如累卵,但是李靖的看法却是兵贵神速,机不可失。经过来来回回的战斗,唐军终于包围了江陵城,萧铣也束手就擒。

唐太宗李世民继位,他李靖率领十万大军,讨伐背叛唐朝的东突厥首领颉利可汗。颉利可汗不堪一击便被唐军打败,颉利可汗求和。但是唐太宗看出他不是真心诚意的想要投降,而只是苟延残喘等待机会,因此他也虚情假意地答应讲和,还派人到军营中去抚慰颉利可汗。李靖心领神会唐太宗的心思,他与副将张公谨商议,用突然袭击的方法将颉利可汗一举歼灭。张公谨说皇上答应讲和怎能再去袭击。李靖开诚布公地回答说:“用兵在于变幻莫测,兵贵神速,机不可失,以免打草惊蛇。当年韩信抄项羽的后路破齐,就是最好的例子。”李靖率领骑兵风尘仆仆远道奔袭,大破东突厥兵,歼敌一万多,俘敌十余万,其余的东突厥兵也如惊弓之鸟四散而逃,颉利可汗也被活生生地擒拿了。

【机不可失例句】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五十五回:“苦戮酆舒,兼并潞地,因及旁国,尽有狄土,则西南之疆益拓,而晋之兵赋益充,此机不可失也。”

唐.房玄龄等《晋书.宣帝纪》:“从讨张鲁,言于魏武日:‘刘备以诈力虏刘璋,蜀人未附而远争江陵,此机不可失也。”

姚雪垠《李自成》第三卷第四十章:“不然,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家店了。”

【机不可失造句】

现在农村正在起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你们应该去看一看,会让你们叹为观止的,机不可失啊。

中国是个消费大国,有着举世瞩目的消费能力,做生意必须先入为主,因为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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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虎头蛇尾词语解释

全文共 6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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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虎头蛇尾

【读音】:hǔ tóu shé wěi

【正音】:蛇;不能读成“sé”。

【辨形】:蛇;不能写成“陀”。

【虎头蛇尾的意思】:头像老虎那么大,尾却像蛇尾那么细。比喻做事起初声势很大,后来劲头很小,或有始无终。也比喻言行不一,阴险狡诈。

【出处】:明·施耐庵《水浒传》 第一〇三回:“光阴荏苒,过了百余日,却是宣和元年的仲春了。官府挨捕的事,已是虎头蛇尾,前紧后慢。”

【近义词】:有始无终

【反义词】:有始有卒、善始善终、始终如一

【用法】:联合式;作谓语、宾语、补语;比喻做事有始无终

【虎头蛇尾造句】

1、一段虎头蛇尾的感情,最后离开时谁不是恨别鸟惊心?

2、我做事从来都不会虎头蛇尾,我一直都是善始善终的。

3、勇气总是在第一次付诸行动时效果最好,然后就会很快失效,因为“勇气”二字是最容易虎头蛇尾的。——培根《培根随笔》

4、志愿不过是记忆的奴隶,总是有始无终,虎头蛇尾,像未熟些果子密布树梢,一朝红烂就会离去枝条。——莎士比亚

5、有些行动的虎头蛇尾,或许并不是过程缺乏勇毅,更可能是惊觉即使结果实现亦没有了意义!

6、一次轰轰烈烈的变革,往往虎头蛇尾,无疾而终。同样的,一次真正由内而外的蜕变,并没有那么容易。

7、做事情要贯彻始终,切忌虎头蛇尾。

8、就因为他虎头蛇尾的做事态度,不知害苦了多少人?

9、年轻人做事就如此虎头蛇尾,日后怎能有成就?

10、小明做事总是虎头蛇尾,开始时很认真,可到了后来就开始敷衍了事。

11、妈妈教导我,做事不能虎头蛇尾。

12、他做事虎头蛇尾,所以至今没有什么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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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部分词语解释

全文共 6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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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闭】:1.禁闭。

【圈操】:艺术体操项目之一。在音乐伴奏下,以手持圈进行的有节奏的连续不断的一种身...

【圈地】:1.指清初满族统治阶级圈占指定的民地。系掠夺土地的一种方式。 2.指圈占的...

【圈地运动】:指从十五世纪末叶起,英国资产阶级和从事资本主义经营的新贵族用暴力大...

【圈点】:在书和文稿上加圆圈或点,作为句读的记号,或用来标出认为值得注意的语句。...

【圈定】:1. 画圈选定(人选、范围等)。

【圈肥】:见〖厩肥〗。

【圈阓】:1.见"圈圚"。

【圈缋】:1.见"圈圚"。

【圈圚】:1.亦作"圈阓"。亦作"圈缋"。亦作"圈?"。 2.圈套。 3.窠臼;框框。 4.束缚...

【圈禁】:1.清刑制名。宗室犯罪,应枷及徒以至军流的,都折以板责,圈禁于空房。枷罪...

【圈槛】:1.圈禁野兽的栅栏。

【圈樻】:1.圈套。

【圈牢】:1.关养家畜的地方。

【圈牢养物】:圈牢:养牛马的地方。饲养在圈中的牲畜。比喻任人驱使,毫无自由的人。...

【圈留】:1.挽留。

【圈栊】:1.方言。团结;使不分散。 2.方言。拉拢。

【圈拢】:<轻><方>(1)团结;使不分散。(2)拉拢。

【圈盘腿】:1.即罗圈腿。向外弯曲的畸形腿。

【圈圈】:1.圆圈。 2.也叫画圆圈。 3.范围。

【圈舍】:1. 养牲畜、兽类的棚、舍。如:饲养场内有供大熊猫居住的十多间圈舍。

【圈识】:1.画圈作标识。

【圈套】:使人上当受骗的计策:落入~。

【圈豚】:1.徐步趋行貌。

【圈围】:1.圈套。

【圈养】:关在圈里饲养:~牲畜。

【圈椅】:靠背和扶手接连成半圆形的椅子。

【圈阅】:领导人审阅文件后,在自己的名字处画圈,表示已经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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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笑”字在第二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1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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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笑载言] 边笑边说话。

[语笑喧阗] 形容许多人挤来挤去地大声说笑。

[遗笑大方] 指让内行见笑。

[贻笑大方] 贻笑:让人笑话;大方:原指懂得大道的人,后泛指见识广博或有专长的人。指让内行人笑话。

[一笑置之] 笑一笑,就把它放在一边了。表示不当回事。

[一笑一颦] 指脸上的表情。同“一颦一笑”。

[一笑倾城] 形容女子的绝色。

[一笑千金] 美女一笑,价值千金。形容美人一笑很难得。

[一笑了之] 笑一笑就算了事,指不予重视。

[一笑了事] 笑一笑就算了事,指不予重视。同“一笑了之”。

[一笑百媚] 形容美人的笑态。

[眼笑眉飞] 形容极度高兴。

[言笑自若] 谈笑如常,十分镇定。

[言笑自如] 谈笑如常,十分镇定。

[言笑晏晏] 说说笑笑,和柔温顺。

[言笑不苟] 不随便谈笑。形容态度严肃庄重。同“不苟言笑”。

[先笑后号] 指命运先吉后凶。

[喜笑颜开] 颜开:脸面舒开,指笑容。形容心里高兴,满面笑容。

[嬉笑怒骂,皆成文章] 指不拘题材形式,任意发挥,皆成妙文。

[嬉笑怒骂] 嬉:游戏。比喻不论什么题材和形式,都能任意发挥,写出好文章来。

[嘻笑怒骂] ①指嬉戏、欢笑、愤怒、詈骂等不同的情绪表现。②指不拘守规格,率情任意地发挥表现。③嘲弄辱骂。

[啼笑皆非] 啼:哭;皆非:都不是。哭也不是,笑也不是,不知如何才好。形容处境尴尬或既令人难受又令人发笑的行为。

[谈笑自若] 自若:跟平常一样。指能平静地对待所发生的情况,说说笑笑,不改常态。

[谈笑自如] 和平常一样有说有笑。形容态度自然。

[谈笑有鸿儒] 鸿儒:大儒,有名的学者。与学问渊博的人在一起无拘无束地谈笑。指交游的人不同一般。

[谈笑封侯] 说笑之间就封了侯爵。旧时形容获得功名十分容易。

[谈笑风生] 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似笑非笑] 像笑又不笑。

[鹊笑鸠舞] 喜鹊欢叫,斑鸠飞舞。旧时用作喜庆的祝辞。

[皮笑肉不笑] 极其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形容虚伪或心怀恶意的样子。

[卖笑追欢] 指娼妓取媚于人的营生。

[买笑追欢] xx狎妓,寻欢作乐。

[买笑迎欢] xx狎妓,寻欢作乐。同“买笑追欢”。

[买笑寻欢] xx狎妓,寻欢作乐。同“买笑追欢”。

[哭笑不得] 哭也不好,笑也不好。形容很尴尬。

[见笑大方] 指让内行人笑话。

[含笑入地] 面带笑容而死。犹言死而无憾。

[含笑九泉] 九泉:地下深处,旧指人死之后埋葬的地方。也作:“黄泉”。在九泉之下满含笑容。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

[谄笑胁肩] 讨好地强装笑脸,缩敛肩膀。形容阿谀逢迎的丑态。

“笑”字在第三位的成语解释如下

[音容笑貌] 指死者生前的声音容貌和神情。

[谑浪笑傲] 形容戏谑笑闹。

[谑浪笑敖] 形容戏谑笑闹。

[喜眉笑眼] 形容面带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嬉皮笑脸] 形容嬉笑不严肃的样子。

[嘻皮笑脸] ①形容嘻嘻哈哈的样子。②形容轻薄嘻笑的样子。③形容谄笑讨好的样子。

[声音笑貌] 指人的言谈、表情等。

[开眉笑眼] 高兴愉快的样子。同“开眉展眼”。

[传为笑谈] 笑谈:笑话;笑料。流传开去成为人们谈笑的资料。

[传为笑柄] 笑柄:被人取笑的材料。流传开去被人们当作取笑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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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引证解释

全文共 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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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观,未经逻辑推理。

鲁迅《花边文学·算账》:“但我直觉的感到,这恐怕是折了本,比用庚子赔款来养成几位有限的学者,亏累得多了。” 老舍《四世同堂》第二部四一:“他们直觉的感到,这两家子不仅是邻居,而也必是侦探。” 巴金《春天里的秋天》七:“这是我的直觉。我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2. 直接感到。

茅盾《昙》二:“女性特有的敏感,使她直觉到 兰女士 和 何若华中间似乎已经有一些事瞒着她在进行。” 沙汀《淘金记》五:“现在,既然双方直觉到了一种新的利害冲突,情形自然就更坏了。”

3、[鲁伊兹·布劳威尔(Luitzen Brouwer)的观点支持这样的解释]

直觉是意识的本能反应,不是思考的结果。估计是意识的源反应,比以语言要素通过逻辑关系构建的反应系统要更加高效、更具准确性。只是能引起意识源反应的机会通常不多。也许人类在语言意识未建立前,依靠的就是这种意识的本能反应——直觉。人类语言意识建立后,到今天,这种本能就逐渐退化了。蜜蜂能以最省的方式精准的建造坚固的六角巢穴,一定不是物理计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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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祸患词语解释

全文共 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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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词语更是多不胜数。下面小编带来的是祸患词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祸患,汉语词汇。

拼音:huò huàn

释义:灾祸;祸害。

基本信息

词目:祸患

拼音:huò huàn

反义词:好处。

基本解释

[disaster;calamity,evil] 灾祸;祸害

祸患常积于乎微,而志勇多困于所溺。——唐-欧阳修

祸患常积于忽微。——清· 侯方域《壮悔堂文集》

叛乱是这个国家的祸患,叛军烧杀掠劫,简直无恶不作。

引证解释

指祸害忧患;灾难。

1、《荀子·大略》:“今废礼者,是去表也,故民迷惑而陷祸患。”

2、《韩非子·解老》:“圣人虽未见祸患之形,虚无服从於道理,以称蚤服。”

3、《后汉书·郑兴传》:“未有 高祖 之功,而欲举未可之事,昭(招)速祸患,无乃不可乎!”

4、《新五代史·宦者传论》:“势孤,则惧祸之心日益切,而把持者日益牢,安危出其喜怒,祸患伏於帷闼,则响之所谓可恃者,乃所以为患也。”

5、宋 欧阳修《伶官传序》:“夫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岂独伶人也哉?”

造句:

1 县长明镜高悬,执法如山,替我们地方铲除了一个大祸患。

2 在他无辜的心灵上,尽管有不可言喻的祸患的黑影笼罩。

3 常言所说“知足不辱”包含了颇深的人生哲理,它告诫人们不能有非分的贪心,贪心容易招来祸患。

4 林则徐虎门销烟,是为了拔本塞原,消除鸦X流毒中国的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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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不贪为宝成语故事及其解释

全文共 8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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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 不贪为宝

【拼音】: bù tān wé bǎo

解释】: 表示以不贪为可贵、崇高,也表示廉洁奉公。

【成语故事】:表示以不贪为可贵、崇高,也表示廉洁奉公。

这个成语来源于《左传.襄公十五年》,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

春秋时,宋国有个人在山上开凿石料的时候,发现了一块宝玉。他非常高兴,便兜着它回家,请一个玉工来加以鉴别,玉工仔细看了后,赞不绝口地说:“这块玉好极了,没有一点毛病,是个宝贝啊。不过你得小心,别在人家面前露眼,让人家把它偷了去!”

其实,这人请玉工来家,已经引起了邻居的注意。原来,平时极少有人上他家,这回玉工突然来,有人便不时进来张望。宋人心里不安,怕有个闪失空欢喜一场,便把宝玉秘密藏好。

尽管如此,他还是担心宝玉会被盗走。如果把它卖掉,又怕不知它的真正价值,给别人占了便宜。他考虑来考虑去,最后决定把它赠送给一个有身份的人,这样多少还能留下些人情。过了几天,他见没人发现,便带了宝玉悄悄地前往都城。

到了都城,他去见掌管工程的大臣子罕,献上了宝玉,子罕不解地问:“你把如此贵重的宝物送给我,大概是要我帮你办什么事吧?不过,我是从来不接受别人赠送的礼物的。”

宋人慌忙摇头说:“我没什么事要您帮我办。据玉工鉴定,这块宝玉是稀有之物,所以我要献给您。”

子罕再次拒绝说:“我决不能收下这宝玉。因为如果收下了,你和我都丧失了宝。”

宋人听不懂子罕这话的意思,只是呆呆地望着他。只听子罕继续说道:“我以不贪为宝,而你以玉为宝。你把玉给了我,当然丧失了宝,但我收下了你的玉,也就丧失了不贪这个宝。这样,双方都丧失了宝。”

宋人见子罕说了这通不收宝玉的道理,也无可奈何,只得实告道:“小民留下宝玉不得安宁,所以特地到都城来献给您。”

子罕沉思了一会儿,叫宋人暂时留下。接着,命一位玉工为这块宝玉雕琢,把它送到市场上去卖掉,把钱交给宋人,然后派人护送他回家。

[不贪为宝成语故事及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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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命题作文解释

全文共 7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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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所确定的诗文等的主旨。

宋王禹偁《赠别鲍秀才序》:“公出文数十章,即进士 鲍生 之作也。命题立意,殆非常人。”

2.拟题;出题目。

明王鏊《震泽长语·经传》:“古人作诗,必自命题。”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三回:“有一回,书院里官课, 历城县 亲自到院命题考试。”

曹靖华《飞花集·谈散文》:“而我的座上客既不象威风凛凛的大主考,命题作文,也不带任何框框。”

这次高考的作文是命题作文。

3.所出的题目;题目。

清孙枝蔚《赋得东渚雨今足呈潞安司理李吉六》诗序:“司理公下车后分题试各邑士之能诗者,余适在家兄署中,欣闻体恤属吏及惠爱农民之意,正图形诸歌咏,因见命题,辄不揣荒陋,勉作二律,附邑士之末。”

《新华文摘》1981年第7期:“但在思想以至气质上,他依然是一位检察官,因此我才用了现在的命题。”

4.逻辑学名词。表达判断的句子。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四:“‘ 中国革命是世界革命的一部分’,这一正确的命题,还是在一九二四年至一九二七年的 中国 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就提出了的。”一说凡陈述句所表达的意义为命题,被断定了的命题为判断。

5.数学概念

(1)初中数学中命题的概念为:“判断一件事情的语句”;高中教材中定义为:“可以判断真假的语句”

(2).一般地,在数学中,我们把用语言、符号或式子表达的,可以判断真假的陈述句叫做命题。其中判断为真的语句叫做真命题,判断为假的语句叫做假命题。

(3).“若p,则q”形式的命题中p叫做命题的题设,q叫做命题的结论。

现代概念

“命题”在汉英词典中的解释(来源:百度词典):

1. assign a topic; to formulate questions for a test or examination

2.[Logic] a thesis

3.[Mathematics] a proposition

3.出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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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声东击西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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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声东击西,本是一种战术用语,声张与行动不相符,用宣传来迷惑敌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声东击西

【汉语注音】:shēng dōng jī xī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淮阴侯列传》:“广武君对曰:‘方今为将军计,莫如案甲休兵,镇赵抚其孤,百里之内,牛酒日至,以飨士大夫兵,北首燕路,而后遣辩士奉咫尺之书,暴其所长于燕,燕必不敢不听从。燕已从,使諠言者东告齐,齐必从风而服,虽有智者,亦不知为齐计矣。如是,则天下事皆可图也。兵固有先声而后实者,此之谓也。’”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宾语、定语;用于军事上使敌人产生错觉的一种战术。

【声东击西的意思】:声:声张;击:打击;在东边做出姿态或口头造成声势,却在西边实施实际打击行动。本是一种战术用语,声张与行动不相符,用宣传来迷惑敌人。现可以广泛使用,如比喻一个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等。这一计是三十六计中的第六计。

【声东击西的近义词】:出其不意、围魏救赵、出奇制胜、虚张声势、指南打北;

【声东击西的反义词】:无的放矢、漫无目的;

【声东击西的故事】

楚汉时期,项羽的部队在彭城把刘邦的军队杀得一塌糊涂,这时归顺于刘邦的魏文豹见楚军兵强马壮,便找了个借口离开汉军投奔了项羽。刘邦气得怒发冲冠,他派韩信率兵去攻打魏文豹,魏文豹见汉军来势汹汹便命柏直为大将军,守在黄河东岸的蒲坂,将黄河渡口临晋津封锁了,以阻止汉军渡过黄河。汉军在韩信的带令下来到地势险要的蒲坂,韩信见这里有重兵把守,易守难攻,经过他的反复斟酌最终确定使用声东击西的战术。他叫部队在蒲板对岸安营扎寨,白天叫士兵们练兵练到气喘吁吁,夜里士兵们高举火把做出一副要强渡黄河的样子,暗地里将汉军的主力部队慢慢的向北面转移,计划时机成熟在夏阳偷偷的渡过黄河。汉军到达夏阳后韩信便叫士兵们做了很多木桶并连在了一起,拴着木排倒扣着便是渡筏,将士们乘着简易渡筏偷偷过了黄河。此时魏文豹在夏阳没有军队孩守,汉军渡过黄河后从魏军的后方进攻,魏文豹此时没有一丝一毫的防备,急急忙忙带着部队迎战,汉军将魏军打得落花流水,魏文豹也被韩信给活捉了。

【声东击西例句】

唐.杜佑《通典.兵典六》说:“声言击东,其实击西。”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一百一十一回:“狄道、陇西、南安、祁山四处皆是守战之地;蜀人或声东击西,指南攻北,吾兵必须分头守把;蜀兵合为一处而来,以一分当我四分:其必出四也。”

明.施耐庵《水浒传》第十八回:“那厮们都是死命,倘或一齐杀出来,又有庄客协助,却如何抵敌他。只好声东击西,等那厮们乱撺,便好下手。”

姚雪垠《李自成》第三卷第二十四章:“我们早已知道闯贼攻南阳不是他的真正用意,而是声东击西,用意在学迷惑我们。”

毛泽东《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第四章:“经常要采取巧妙的方法,去欺骗、引诱和迷惑敌人,例如声东击西,忽南忽北,即打即离,夜间行动等。”

【声东击西造句】

主力机构经常利用好消息瞒天过海,少量买进却大量卖出,以此声东击西使众多的散户跟进拉抬股价。

房地产开发商将好房屯住,用声东击西的手段将差的房源先卖掉,这让买房者总是有种功败垂成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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