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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古者愚的泥解释(优秀20篇)

用来形容话多的词语有很多,其中也有一些是贬义词,一起来看看吧,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泥古者愚的泥解释,欢迎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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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解释造句

全文共 13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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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亮铮铮:形容闪光耀眼。造句:敌人拿着亮铮铮的钢刀闯进了芦花村。

2、峡谷:河流经过的深而狭窄的山谷,两旁有峭壁。造句:多么险峻的一道峡谷啊!

3、怒气冲冲:冲冲:感情激动的样子。形容非常生气。造句:不知为什么,他怒气冲冲地走进了教室。

4、瞠目:形容受惊、惊恐的样子。造句:看到那血腥的一幕,人们瞠目结舌,浑身发抖。

5、排山倒海:比喻力量强,声势大,不可阻挡。

6、精兵简政:简:使简化。造句:有些单位必须精兵简政,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7、自言自语:自己和自己说话。造句:在路口经常可以看到一个老人,坐在那里自言自语。

8、风调雨顺:形容风雨适合农时、造句:农民伯伯都希望风调雨顺,有个好收成、

9、粉身碎骨:身体粉碎。多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不惜牺牲生命。又形容敌人的彻底失败。造句:为了战斗的胜利,战士们认为即使粉身碎骨也值得。

10、收容:(有关的组织、机构等)收留。造句:收容所收容了不少流浪儿。

11、五光十色:造句:一到夜晚,五光十色的灯把厦门装扮得更加美丽。

12、琳琅满目:比喻眼前出现了许多精美的事物。造句:那里展出的的东西琳琅满目,使我们的眼睛应接不暇。

13、风驰电掣:驰,奔跑。掣,闪过。形容像刮风闪电一样,速度很快。造句:那辆车风驰电掣般开了过去。

14、沾衣:本课指水沾在衣服上。

15、井然有序:整整齐齐,次序分明,条理清楚、造句:地震了,大家井然有序的跑出教室、

16、雷霆万钧:形容威力极大。造句:那位武林高手一推掌简直有雷霆万钧之力。

17、骤然:突然,忽然。造句:这个节目真精彩,掌声像暴风雨般骤然响了起来。

18、聚精会神:聚、会:聚集。形容注意力非常集中。造句:教室里同学们都在聚精会神地听老师讲课。

19、居高临下:形容占据的地势非常有利、造句:不要总是用这种居高临下的姿态和我说话!

20、赴汤蹈火:比喻不避艰险,奋勇向前、造句:人民战士为地震中的人民赴汤蹈火、

21、瑟瑟发抖:形容非常害怕。造句:刚从屋外进来的叔叔瑟瑟发抖地说:“太可怕了!”

22、惊心动魄:形容非常惊险、紧张,使人感动深,震动大。造句:那个惊心动魄的场面令全场观众为之一震。

23、千钧一发:形容情况十分危急。造句:就在要撞车的千钧一发的时候,司机紧急刹住了汽车。

24、举一反三:比喻从一件事情类推而直到其他许多事情、造句:我们做数学题应该学会举一反三、

25、雨后春笋:形容新生事物大量涌现。()造句:改革开放以来,工厂如雨后春笋般地不断涌现。

26、一拥而入:体育场的大门刚一打开,球迷们就一拥而入。

27、千方百计:方:方法。讲:办法。想尽和用尽各种办法。造句:老师千方百计调动我们的学习积极性。

28、举世闻名:全世界都知道、形容非常著名、造句:北京“鸟巢”已经成为一个举世闻名的建筑、

29、担任:担当某种职务或工作。造句:哥哥在建筑队担任队长。

30、迥然不同:形容相差很远,很显然不一样、造句:这夕阳与我平常见到的夕阳迥然不同,没有以往的独特,没有颜色的绚丽,也没有黄昏的叹息、

31、人欢马跃:形容激奋欢腾的情景。造句:政策落实以后,广大农村人欢马跃,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

32、顶天立地:形容形象非常高大,气概豪迈。造句:他大公无私,真是一个堂堂正正、顶天立地的男子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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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详细解释

全文共 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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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心专一,一心不二。《韩非子·忠孝》:“专心於事主者,为忠臣。”《后汉书·马援传》:“初, 嚣 遣臣东,谓臣曰:‘本欲为 汉 ,愿足下往观之。於汝意可,即专心矣。’” 浩然 《艳阳天》第二三章:“ 焦振茂 干活的时候非常专心,旁边就是有变戏法、唱戏的,也不能扰乱他。”

(2).指专一之心。 唐 慧偘 《听独杵捣衣》诗:“令君闻独杵,知妾有专心。”

(3).齐心。《史记·苏秦列传》:“大王诚能听臣,六国从亲,专心并力壹意,则必无彊 秦 之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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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数字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21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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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成名 原指一旦中了科举就扬名天下。后指一下子就出了名。

一龙一蛇 比喻人的处藏或出或处,或显或隐,随着情况的不同而变更。

一秉至公 秉:掌握、主持;至:极、最。办事一切都出于公心。形容大公无私。

一抔黄土 一抔:一捧。一捧黄土。借指坟墓。现多比喻不多的土地或没落、渺小的反动势力。

一发千钧 发:头发;钧:古代的重量单位,合三十斤。危险得好象千钧重量吊在一根头发上。比喻情况万分危急。

一人传虚,万人传实 虚:不确实,指无中生有的事。本来没有的事,传的人多了,就信以为真。

一鳞一爪 原指龙在云中,东露一鳞,西露半爪,看不到它的全貌。比喻零星片段的事物。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一个浪头尚未平复,另一个浪头又掀起了。比喻事情进行波折很多,一个问题还没有解决,另一个问题又发生了。

一吟一咏 指吟诗作赋。

一枕黄梁 原比喻人生虚幻。后比喻不能实现的梦想。

一差二错 可能发生的意外或差错。

一举一动 指人的每一个动作。

一分为二 哲学用语,指事物作为矛盾的统一体,都包含着相互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通常指全面看待人或事物,看到积极方面,也看到消极方面。

一个萝卜一个坑 比喻一个人有一个位置,没有多余。也形容做事踏实。

一客不烦二主 一个人全部承担,或由一个人始终成全其事。

一马当先 原指作战时策马冲锋在前。形容领先。也比喻工作走在群众前面,积极带头。

一钱不落虚空地 比喻丝毫不浪费。

一隅之见 见:见解。偏于一方面的见解。

一表人才 表:指外貌。形容人容貌俊秀端正。

一介不取 一介:一粒芥菜子,形容微小。一点儿小东西也不拿。形容廉洁、守法,不是自己应该得到的一点都不要。

一瓣心香 心香:旧时称中心虔诚,就能感通佛道,同焚香一样。比喻十分真诚的心意(用在祝愿)。

一挥而就 挥:挥笔;就:成功。一动笔就写成了。形容写字、写文章、画画快。

一诺千金 诺:许诺。许下的一个诺言有千金的价值。比喻说话算数,极有信用。

一弹指顷 手指一弹的时间。比喻时间极短暂。

一锤定音 比喻做事干脆,说了算数。

一夫当关,万夫莫开 意思是山势又高又险,一个人把着关口,一万个人也打不进来。形容地势十分险要。

一官半职 泛指官职。

一不扭众 一个人难违反众人的意见。

一片汪洋 形容水面辽阔,水势浩大。

一日之雅 雅:交往。指短暂的交往。指交情不深。

一股脑儿 通通。

一模一样 样子完全相同。

一笔勾销 把账一笔抹掉。比喻把一切全部取消。

一盘散沙 比喻力量分散,没有组织起来。

一日万里 比喻行动非常迅速。

一唱三叹 一个人领头唱,三个人和着唱。原指音乐和歌唱简单而质朴。后转用来形容诗婉转而含义深刻。

一匡天下 匡:纠正;天下:原指周天子统治所及的地方,即整个中国。纠正混乱局势,使天下安定下来。

一败如水 形容军队打了大败仗,象水泼到地上那样不可收拾。

一身两役 一个人做两件事。

一手独拍,虽疾无声 疾:急速,猛烈。比喻一个人或单方面的力量难以办事。

一瞑不视 瞑:闭眼。闭上眼睛,不再睁开。指死亡。也指逃避现实。也可形容不怕牺牲。

一发破的 发:射出;的:箭靶的中心。一箭就射中箭靶中心。比喻一下子就击中目标或一句话就击中要害。

一帆风顺 船挂着满帆顺风行驶。比喻非常顺利,没有任何阻碍。

一轨同风 车轨相同,风俗一致。比喻国家统一。

一成一旅 成:古时以方圆十里为一成;旅:古时以兵士五百人为一旅。形容地窄人少,力量单薄。

一反常态 完全改变了平时的态度。

一干人犯 指罪犯和有关的人。

一窝蜂 一个蜂巢里的蜂一下子都飞出来了。形容许多人乱哄哄地同时说话或行动。

一觞一咏 觞:古代盛酒器,借指饮酒;咏:吟诗。旧指文人喝酒吟诗的聚会。

一心一德 大家一条心,为一个共同目标而努力。

一长两短 指意外的灾祸或事故。

一见钟情 钟:集中;钟情:爱情专注。旧指男女之间一见面就产生爱情。

一举两得 做一件事得到两方面的好处。

一面之词 争执的双方中一方所说的话。

一体同心 一体:一个整体;同心:齐心。比喻关系密切,共同一心。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一个人得道面仙,全家连鸡、狗也都随之升天。比喻一个人做了官,和他有关系的人也都跟着得势。

一扫而空 一下子便扫除干净。比喻彻底清除。

一动不如一静 没有把握或无益的事,还是不做为好。比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一寒如此 一:竟然;寒:贫寒。竟然穷困到这样的地步。形容贫困潦倒到极点。

一尺水十丈波 比喻说话夸张,不真实。

一蛇两头 比喻阴险凶恶的人。

一家眷属 眷属:家属,亲属。比喻出于同一流派。

一笔抹煞 抹煞:勾销。画一笔,全部抹掉。比喻轻率地把成绩、优点全部否定。

一步一鬼 走一步路就好象碰到一个鬼。形容遇事多疑。

一命呜呼 呜呼:叹词,古代祭文末多有此词,后即以此为死亡的代称。指人死亡。

一把死拿 比喻因循守旧,不肯变通。

一簧两舌 比喻胡言乱语。

一波三折 原指写字的笔法曲折多变。现比喻文章的结构起伏曲折。也比喻事情进行中意外的变化很多。

一本万利 本钱小,利润大。

一表非凡 表:外貌;凡:平凡。形容人容貌俊秀又有精神。

一决雌雄 雌雄:比喻胜负、高下。决一胜负,比个高下。

一无所得 什么也没有得到。形容毫无收获。

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蔽:遮。一片树叶挡住了眼睛,连面前高大的泰山都看不见。比喻为局部现象所迷惑,看不到全局或整体。

一触即发 触:碰;即:就。原指把箭扣在弦上,拉开弓等着射出去。比喻事态发展到了十分紧张的阶段,稍一触动就立即会爆发。

一家之计 指一夫一妻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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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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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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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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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尽善尽美要求人。《淮南子·氾论训》:“是故君子不责备於一人。”《新唐书·太宗纪赞》:“然《春秋》之法,常责备於贤者。” 清 姚鼐 《柬王禹卿病中》诗:“依违见事信为迟,责备时贤毋乃重。”

(2).批评;指摘。《明史·周宗建传》:“时 辽 事方棘,上疏责备辅臣。”《三侠五义》第四回:“老爷闻听心中暗想:‘既是儒流读圣贤之书,焉有攻乎异端之理,待我出去责备他一番。’” 夏丏尊 叶圣陶 《文心》四:“我刚才说你们表达感情不充分,这是深一层的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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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挺身而出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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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挺身而出形容面对着艰难或危险的事情,不顾一切,勇敢地从众人中站出来,独当重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挺身而出

【汉语注音】:tǐng shēn ér chū

【成语出处】:北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周.唐景思传》:“后数日城陷,景思挺身而出。”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偏重于指在危急时刻主动走出来。

【挺身而出的意思】:挺:撑直;挺身:撑直身体。挺直身体站出来,形容面对着艰难或危险的事情,不顾一切,勇敢地从众人中站出来,独当重任。

【挺身而出的近义词】:自告奋勇;

【挺身而出的反义词】:畏缩不前、悠然自得、畏首畏尾、缩头缩脑、退避三舍;

【挺身而出的故事】

唐朝时期,开国皇帝李渊的三个儿子李建成、李元吉、李世民争权夺利。李建成是皇太子,可是他的威望不如李世民。李建成怕皇位被李世民夺去,便同李元吉联合起来,密谋杀死李世民。李世民得到消息立刻同心腹房玄龄等商量对策,决定先下手为强。他派人伏兵于玄武门,等到李建成一入朝便出其不意把他射死,同时把李元吉也杀了。李建成和李元吉的部下冯立、谢叔方等纠集精兵两千人来攻李世民。这时,宿卫将领敬君弘带兵驻守玄武门,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战斗,在这场激烈的战斗中,敬君弘表现得勇往直前。他的亲信曾开诚布公地劝阻他道:“事情还不知究竟怎样发展,等待援兵到来摆好阵势再打也不晚呢!”可是敬君弘充耳不闻,奋不顾身地指挥反击。他这种临难不惧、挺身而出的精神得到了李世民的极大赏识。

【挺身而出例句】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敬君弘传》:“君弘挺身出,或曰:‘事未可判,当按兵待变,成列而斗可也。’”

元.王实甫 《西厢记》第二本第四折:“小生挺身而出,作书与杜将军 ,庶几得免夫人之祸。”

傅崇碧《大树参天护英华》:“总理气愤地说:‘谁要在路上拦截陈毅同志的车子,我马上挺身而出;你们要揪斗陈毅同志,我就站在人民大会堂门口,让你们从我身上踏过去。’”

【挺身而出造句】

在中国到处可见那些拾金不昧的人,那些乐于助人的人,那些挺身而出的人,那些见义勇为的人。

这场从天而降的政治风暴席卷全国,在这千钧一发的时刻,老一辈革命家为捍卫党的原则挺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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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详细解释

全文共 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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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念 jìniàn

(1) [commemorate;remenber]∶思念不忘

纪念这一天

(2) [mark;in honour of;in commemoration of]∶举行纪念性庆祝活动

纪念教师节

◎ 纪念 jìniàn

(1) [souvenir]∶令人回忆的东西;表示纪念的物品

留个纪念

(2) [commemoration day]∶周年纪念日

十周年纪念

(1).深切怀念;思念不忘。 毛泽东 《纪念孙中山先生》:“纪念伟大的革命先行者 孙中山 先生!” 曹禺 《雷雨》第二幕:“你看这些家具都是你以前顶喜欢的东西,多少年我总是留着,为着纪念你。” 刘白羽 《火光在前》第十章:“让我们永远纪念牺牲了的同志们!”

(2).用以表示纪念的事物。 鲁迅 《朝花夕拾·藤野先生》:“他所改正的讲义,我曾经订成三厚本,收藏着的,将作为永久的纪念。” 郁达夫 《二诗人》二:“那女性奉赠了他许多赞话,并且一定要他即席做一首诗出来做今晚的纪念。” 魏巍 《东方》第六部第五章:“ 莱特 摇摇头,认真地说,‘让它留给你们做一个纪念好了。’”

(3).纪念活动;纪念日。 鲁迅 《而已集·黄花节的杂感》:“我还没有亲自遇见过黄花节的纪念,因为久在北方。” 巴金 《关于》:“再过五年便是 屠格涅夫 逝世的一百周年纪念。”

(4). 清 代官吏朝珠旁之小串装饰品。多用珊瑚珠、伽南香之类制成。《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一回:“便把所穿的香珠,凑了一百零八颗,配了一副烧料的佛头、纪念,穿成一掛朝珠……作一份礼送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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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表示心情的成语以及解释

全文共 37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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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心情成语

1、久旱逢甘雨:干旱了很久,忽然遇到一场好雨。形容盼望已久终于如愿的欣喜心情。

2、闲情逸致:逸:安闲;致:情趣。指悠闲的心情和安逸的兴致。

3、惊魂未定:指受惊后心情还没有平静下来。

4、心神不宁:定:安定。形容心情不平静。

5、满脸春风:形容心情喜悦,满脸笑容。

6、搔首踟蹰:搔首:用手挠头。踟蹰:来回走动。形容心情焦急、惶惑或犹豫。亦作“搔首踟躇”。

7、黯然魂销:黯然:心神沮丧的样子;魂销:灵魂离开了躯壳。形容心情极其沮丧、哀痛,以致心神无主的样子

8、饮冰茹檗:茹:吃;檗:俗称黄柏,味苦。喝冷水,吃苦味的东西。比喻处境困苦,心情抑郁。也形容生活清苦。

9、澹泊寡欲:澹泊:恬淡;寡:少;欲:欲望。形容心情恬淡,不图名利。

10、满腹牢骚:牢骚:抑郁不平之感。一肚子的不满情绪。形容心情极为抑郁,很不得意。

11、灭此朝食:让我先把敌人消灭掉再吃早饭。形容急于消灭敌人的心情和必胜的信心。

12、人琴俱亡:俱:全,都;亡:死去,不存在。形容看到遗物,怀念死者的悲伤心情。

13、抑郁寡欢:由于心情不舒畅而很少高兴的时候。

14、语重心沉:言辞恳切,心情沉重。

15、心广体胖:广:宽广,坦率;胖:安泰舒适。原指人心胸开阔,外貌就安详。后用来指心情愉快,无所牵挂,因而人也发胖。

16、澹泊明志,宁静致远:澹泊:不追求名利;宁静:心情平静沉着。不追求名利,生活简朴以表现自己高尚的情趣;心情平稳沉着,专心致志,才可有所作为。

17、满面红光:满面:整个面部。形容心情舒畅,精神健旺的样子。

18、夺眶而出:眶:眼的四周。指眼泪无法控制地从眼里流出,形容心情非常激动。

19、泣血稽颡:稽颡:古代一种跪拜礼仪,屈膝下跪,以额触地。指怀着十分沉痛的心情向前来致哀的宾客哭拜并致以谢忱。

20、槁木死灰:枯干的树木和火灭后的冷灰。比喻心情极端消沉,对一切事情无动于衷。

21、黯然神伤:黯然:心情抑郁沮丧的样子。情绪低沉,心神忧伤。

22、若释重负:形容紧张心情过去以后的的轻松愉快。

23、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致远:淡泊:恬淡寡欲;宁静:安宁恬静;致:达到。不追求名利,生活简朴以表现自己高尚的情趣;心情平稳沉着,才可有所作为。

24、望云之情:比喻思念父母的心情。

25、挂肚牵心:牵:牵挂。形容忧虑不安的心情。

26、凤狂龙躁:形容心情烦躁,精神失常。

27、屏气敛息:指因心情紧张或注意力集中,暂止住了呼吸。

28、娱心悦目:娱、悦:使愉快。使心情愉快,耳目舒畅。

29、面如死灰:死灰:冷却的灰烬。形容因心情沮丧或受惊吓而脸色灰白。

30、欣然自得:心情舒适、自觉得意貌。

31、捏一把汗:因担心而手上出汗。形容非常紧张的心情。

32、怡情悦性:怡:和悦愉快;悦:高兴,愉快。使心情舒畅愉快。

33、悦目赏心:看了美好景物而心情舒畅。

34、近乡情怯:指远离家乡多年,不通音信,一旦返回,离家乡越近,心情越不平静,惟恐家乡发生了什么不幸的事。用以形容游子归乡时的复杂心情。

35、迫不及待:近:紧急。急迫得不能等待。形容心情急切。

36、巴巴劫劫:指心情急切的样子。

37、悠然自得:悠然:安闲舒适的样子;自得:内心得意。形容神态悠闲、心情舒适。

38、无可奈何花落去:对春花的凋落感到没有办法。形容留恋春景而又无法挽留的心情。后来泛指怀念已经消逝了的事物的惆怅心情。

39、痛快淋漓:淋漓:心情舒畅。形容非常痛快。

40、莼羹鲈脍:莼:莼菜;脍:切得很细的肉。比喻怀念故乡的心情。

41、心潮澎湃:澎湃:波涛冲击的声音。心里象浪潮翻腾。形容心情十分激动,不能平静。

42、急杵捣心:形容惊异不安的心情。

43、陶情适性:陶:喜,快乐;适:舒适,畅快。使心情愉快。

44、新亭对泣:新亭:古地名,故址在今南京市的南面;泣:小声哭。表示痛心国难而无可奈何的心情。

45、屏气慑息:暂时止住了呼吸。形容心情紧张或注意力过于集中的情状。

46、春晖寸草:春晖: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47、挖耳当招:人家用手挖耳朵,却以为是在招唤自己。比喻希望达到目的的心情非常迫切。

48、归心似箭:想回家的心情像射出的箭一样急。形容回家心切。

49、悲喜交集:悲伤和喜悦的心情交织在一起。

50、安心乐意:指心情安定,满意,很愿意如此。

51、学如不及,犹恐失之:学习好像追赶什么,总怕赶不上,赶上了又怕被甩掉。形容学习勤奋,进取心强。又形容做其他事情的迫切心情。

52、平心定气:指心情平和,态度冷静。

53、愁多夜长:因心情愁闷而夜不成寐,感到时光悠长难遣。

54、低回不已:低回:徘徊留恋;不已:不停止。不停地徘徊,留恋忘返。形容伤感难忘的心情。

55、孜孜汲汲:心情急切、勤勉不懈的样子。

56、七拱八翘:形容关系不和谐或心情不舒畅。

57、归心如箭:想回家的心情象射出的箭一样快。形容回家心切。

58、痛定思痛:指悲痛的心情平静以后,再追想当时所受的痛苦。常含有警惕未来之意。

59、百感交集:感:感想;交:同时发生。各种感触交织在一起。形容感触很多,心情复杂。

60、不紧不慢:形容心情平静,行动从容。

61、柳泣花啼:形容风雨中暗淡的心情。

62、万念俱灰:所有的想法和打算都破灭了。形容极端灰心失望的心情。

63、掀拳裸袖:高举拳头,卷起衣袖。表示心情激动。

64、感激不尽:感激的心情没有穷尽。形容非常感激。

65、惘然若失:惘然:失意的样子。心情不舒畅,好象丢掉了什么东西似的。

66、坐而待旦:旦:天亮。坐着等天亮。比喻心情迫切。

67、肃然起敬:肃然:恭敬的样子;起敬:产生敬佩的心情。形容产生严肃敬仰的感情。

68、人莫予毒:莫:没有;予:我;毒:分割,危害。再也没有人怨恨我、伤害我了。形容劲敌被消灭后高兴的心情。

69、求贤如渴:慕求贤人,如渴思饮。形容求贤心情十分迫切。

70、意懒心慵:懒、慵:怠倦,消沉。心情怠倦消沉。亦作“意慵心懒”。

71、面若死灰:形容因心情极度沮丧或惊恐而脸色灰暗。

72、心焦如焚:心里焦躁,像着了火一样。形容心情焦灼难忍。

73、吐气扬眉:形容受压抑的心情得以舒展而感到快意。

74、莼鲈之思:比喻怀念故乡的心情。

75、茶饭无心:没有心思喝茶吃饭。形容心情焦虑不安。

76、心平气和:心情平静,态度温和。指不急躁,不生气。

77、爽心悦目:谓景色美丽,令人心情愉快。

78、熏风解愠:熏风:和风;愠:恼怒怨恨。温和的风可以消除心中的烦恼,使人心情舒畅。

79、朽木死灰:枯干的树木和火灭后的冷灰。比喻心情极端消沉,对任何事情无动于衷。

80、心宽体胖:原指人心胸开阔,外貌就安详。后用来指心情愉快,无所牵挂,因而人也发胖。

81、赏心乐事:赏心:心情欢畅。欢畅的心情,快乐的事情。

82、谢天谢地:表示目的达到或困难解除后满意轻松的心情。

83、赏心悦目:悦目:看了舒服。指看到美好的景色而心情愉快。

84、开怀畅饮:开怀:心情无所拘束,十分畅快。比喻敞开胸怀,尽情饮酒。

85、如释重负:释:放下;重负:重担子。象放下重担那样轻松。形容紧张心情过去以后的的轻松愉快。

86、鹤怨猿惊:形容对官场厌倦,有意归隐的心情。

87、徒乱人意:意:心情。只会扰乱人的心情,起不到别的作用。

88、喜上眉梢:喜悦的心情从眉眼上表现出来。

89、春风得意:旧时形容考中进士后的兴奋心情。后形容职位升迁顺利。

90、以日为年:过一日如同过一年的时间那样漫长难熬。形容心情焦急。亦作“以日为岁”。

91、倚门倚闾:闾:古代里巷的门。形容父母盼望子女归来的迫切心情。

92、废然而反:废然:沮丧失望的样子。反:返回。怀着失望的心情而归来。形容因消极失望而中途退缩。亦作“废然思返”、“废然而返”。

93、人逢喜事精神爽:人遇到喜庆之事则心情舒畅。

94、悲欢离合:悲伤、欢乐、离散、聚会。泛指生活中经历的各种境遇和由此产生的各种心情。

95、闷闷不乐:闷闷:心情不舒畅,心烦。形容心事放不下,心里不快活。

96、坐立不安:坐着也不是,站着也不是。形容心情紧张,情绪不安。

97、笑傲风月:犹言吟风弄月。形容心情悠闲自在。

98、心焦如火:内心焦躁得如着火一般。形容焦灼难忍的心情,亦作“心焦如焚”。

99、平心静气:心情平和,态度冷静。

100、碧海青天:原是形容嫦娥在广寒宫夜夜看着空阔的碧海青天,心情孤寂凄凉。后比喻女子对爱情的坚贞。

101、黯然无神:黯然:心情抑郁沮丧的样子。无精打采。

102、迁延观望:谓心情犹豫而行动迟延。

103、襟怀洒落:襟怀:胸怀;洒落:洒脱。心情坦率,光明正大。

104、平心而论:平心:心情平和,不动感情;论:评论。平心静气地给予客观评价。

105、体贴入微:体贴:细心体谅别人的心情和处境,给予关心和照顾;入微:达到细微的程度。形容对人照顾或关怀非常细心、周到。

106、寒毛卓竖:汗毛都竖立起来。形容非常恐怖,或心情特别紧张害怕。

107、一日不见,如隔三秋:一天不见,就好象过了三年。形容思念的心情非常迫切。

108、观望不前:不前:不敢上前。事情尚难确定时,怀着犹豫不定的心情,观察事物的发展,暂不前进。

109、神清气爽:①形容人神志清爽,心情舒畅。②形容人长得神态清明,气质爽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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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基本解释

全文共 2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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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凶恶。指性情、行为或状貌十分可怕。 元 杨梓 《豫让吞炭》第二折:“往常你统着兵车百乘,如今却落不的折箭半茎,却甚不动刀鎗自太平。你也忒跋扈,忒狰狞。”《说岳全传》第十五回:“分明是狠金刚下降,却错认开路神狰狞。” 老舍 《四世同堂》九:“还有许多西洋人在 北平 ,东洋的武士须戴上一张面具,遮盖上狰狞的面孔。”

(2).犹凶猛。 明 李东阳 《题画鹰送罗缉熙》诗:“大鹰狰狞爪抉石,侧目空巖睨秋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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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安贫乐道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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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安贫乐道是儒家所提倡的立身处世的态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安贫乐道

【汉语注音】:ān pín lè dào

【成语出处】:《论语.雍也》:“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形容甘于贫困恶劣的环境。

【安贫乐道的意思】:道:主张,思想。安于贫困的生活,喜爱自已所信奉的一套道德准则,以坚持自己的信念为乐。这原来是儒家所提倡的立身处世的态度。

【安贫乐道的近义词】:安贫守道;

【安贫乐道的反义词】:为所欲为、贪得无厌、离经叛道、不甘食贫、胡作非为;

【安贫乐道的故事】

德高望重的孔子有三千余学生,最出名的有七十二人,颜回是孔子最得意门生之一。颜回的一举一动在孔子看来都称心如意。孔子常常以颜回的事例来教育其他学生。颜回,字子渊,也叫颜渊。有一次孔子推心置腹地对学生们说:“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意指:贤德啊,颜回吃的是一小筐饭, 喝的是一瓢水,住在穷陋的小房中,别人都受不了这种贫苦,颜回却仍然不改变向道的乐趣。贤德啊,颜回!孔子十分赞赏颜回的这种品德。这是什么样的品德呢?孔安国说,这是“安于贫而乐于道”。还有一次,鲁哀公开诚布公地问孔子:“你三千多学生谁最好学?”孔子实事求是地回答说;“颜回最好学。他不迁怒,不二过,不幸短命死矣!”意指,颜回孜孜不倦地学习,他发怒的时候能做到随发随化,不转移到别的事情上去;知错就改。颜回29岁头发尽白,40岁就死去了。孔子为他的短命感到非常悲痛。

【安贫乐道例句】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杨彪传》:“安贫乐道,恬于进趣,三辅诸儒莫不慕仰之。”

元.马致远《陈抟高卧》第二折:“我则有住山缘,那里有为官分?安贫乐道!”

姚雪垠《李自成》第一卷第二十六章:“自今公道沦丧,奸贪横行,读书人想与世无争,安贫乐道,已不可得。”

【安贫乐道造句】

对于安贫乐道的一个人,他不可能理解那种乐此不疲的要求进步、披荆斩棘的改革热情。

我们不能再安贫乐道,也不能再安分守己,吃饭是天赋人权,公开的要饭吃,不是吃喝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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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详细解释

全文共 2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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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非 shìfēi

(1) [right and wrong]∶对与错;正确和谬误

是非问题

(2) [discord]∶口舌;纠纷

搬弄是非

(3) [appraise]∶评论;褒贬

不屑随人是非

(1).对的和错的;正确与错误。《礼记·曲礼上》:“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晋 陶潜 《拟挽歌辞》之一:“得失不復知,是非安能觉?” 邓小平 《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辞》:“对实现四个现代化是有利还是有害,应当成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最根本的是非标准。”

(2).指辨别是非。《孟子·公孙丑上》:“无是非之心,非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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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诗史

全文共 5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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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史,指唐代伟大诗人杜甫。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诗史,指唐代伟大诗人杜甫。“诗史”之说,最早见于唐代孟棨的《本事诗》:“杜(甫)逢(安)禄山之难,流离陇、蜀,毕陈于诗,推见至隐,殆无遗事,故当时号为‘诗史’。”唐代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杜甫用诗笔写出自己在安史之乱中的见闻和感受,全面而又深刻地反映了这一段时期的社会现实,所以在当时就已经被称之为“诗史”。如著名的叙事组诗“三吏”(《新安吏》、《石壕吏》、《潼关吏》)和“三别”(《新婚别》、《垂老别》、《无家别》),以饱蘸着深切同情的笔调,揭示了这一场战乱给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表现了忧国忧民的深沉感情。杜诗具有:1、史的认识价值。2、诗的审美价值:大量使用叙述手法,以古体写时事,即事名篇,发展了诗歌的叙事功能。

杜甫的思想核心是儒家的仁政思想,诗风沉郁顿挫,忧国忧民。他有“致君尧舜上, 再使风俗淳”的宏伟抱负。他热爱生活,热爱人民,热爱祖国的大好河山。他嫉恶如仇,对朝廷的腐败、社会生活中的黑暗现象都给予揭露和批评。他同情人民,甚至情愿为解救人民的苦难做出牺牲。所以他的诗歌创作,始终贯穿着忧国忧民这条主线,以最普通的老百姓为主角,由此可见杜甫的伟大。他的诗具有丰富的社会内容、强烈的时代色彩和鲜明的政治倾向,真实深刻地反映了安史之乱前后一个历史时代政治时事和广阔的社会生活画面,因而被称为一代“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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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背水一战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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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背水一战比喻做事情有进无退,决一死战成败在此一举,努力拼命完成要做的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背水一战

【汉语注音】:bèi shuǐ yī zhàn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淮阴侯列传》:“(韩)信乃使万人先行,出,背水陈(阵)…军皆殊死战,不可败。”

【成语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比喻双方决一死战,常与“破釜沉舟”连用。

【背水一战的意思】:背水:背靠河水,指无路可退;水:指江河;比喻做事情有进无退,决一死战成败在此一举,努力拼命完成要做的事。

【背水一战的近义词】:背城借一、济河焚州、破釜沉舟、背水为阵;

【背水一战的反义词】:临阵退缩、望风而逃、知难而退、偃旗息鼓;

【背水一战的故事】

秦朝末年,大将军韩信是刘邦旗下的一名军事奇才,在楚汉相争之际,汉王采用了他的计策,攻取了关中地区,也为同西楚霸王项羽争夺天下奠定了基础。汉高祖三年,韩信领兵东渡黄河越过太行山,攻打项羽的附属国赵国。太行山以东的咽喉要地井陉口(今河北获鹿、井陉交界处一道极狭的山口),道路狭窄,是其必经之路。赵王歇与大将陈余结集二十万部队,前面堵守井陉口,后面切断韩信的粮道,将韩信困于井陉中。韩信知道后,派出一部分人马,故意背水结阵,引诱住赵军,另选出两千轻骑兵从小道圩回监视赵军一举一动。两军开始交战时,韩信的主力部队奋勇出击,背水结阵的部队因无路可退,也返身猛扑。高处的赵军远远见了韩信背水列阵,都笑话韩信。谁知汉军里外夹击,赵军根本抵档不住,四散奔逃,陈余阵亡,赵王被俘。战后,有将士问韩信:“兵法上说背水结阵乃兵家大忌,将军为什么明知故犯居然还打了胜战呢?”韩信回答:“兵法上也说‘置之死地而后生,投之亡地而后存。’背水结阵,把士兵们放在死地,他们才会拼命奋战,以求生存。”只要有决心,在怎样的条件下都能够取得理想的成绩。背水一战就是坚决求生存这一点获得胜利的。

【背水一战例句】

理由《高山与平原》:“挫折也有两重性。它可以把人置于死地,也可能使人置于死地而后生。他只有背水一战了。 ”

凌力《星星草》上卷第一章:“捻匪把他们的辎重、土垒、木栅都烧了,还想破釜沉舟,背水一战呢。”

【背水一战造句】

对于一个创业者来说,只要认清了道路就要有背水一战的准备,这样离成功就不远了。

运动员的职业生涯是很短暂的,所以一旦有机会参加各种大型赛事,运动员们都要背水一战,发挥出最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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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颜色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7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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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红大绿:谓颜色浓艳。

2、五光十色:形容色彩鲜艳,花样繁多。

3、镂金铺翠:形容缤纷的色彩。

4、逞娇呈美:谓花草显示出美丽的颜色。

5、鲜艳夺目:色彩鲜美艳丽,十分引人注目。

6、五颜六色:形容色彩复杂或花样繁多。引伸为各色各样。

7、斑斑点点:物体的表面颜色不纯净,颜色杂乱或凹凸不平。

8、花花绿绿:原指花草树木鲜艳多彩;形容颜色鲜明多彩。

9、浮翠流丹:翠:青绿色。丹:朱红色。青绿、朱红的颜色在流动和浮现。形容色彩鲜明艳丽。

10、云舒霞卷:形容姿态万千,色彩斑斓。

11、陆离光怪:形容现象奇异,色彩繁杂。

12、五色缤纷:指颜色繁多,非常好看。

13、桃红柳绿:桃花嫣红,柳枝碧绿,形容花木繁盛、色彩鲜艳的春景。

14、浓墨重彩:用浓重的墨汁和颜色来描绘。形容着力描写。

15、呼卢喝雉:呼、喝:喊叫;卢、雉:泛指赌博。

16、青出于蓝:青:靛青;蓝:蓼蓝之类可作染料的草。青是从蓝草里提炼出来的,但颜色比蓝更深。比喻学生超过老师或后人胜过前人。

17、陆离斑驳:形容色彩绚丽灿烂。

18、花红柳绿:红红的花,绿绿的柳条。形容颜色鲜艳纷繁。

19、余霞成绮:晚霞象美丽的锦缎一样。形容晚霞色彩绚丽。

20、目迷五色:五色:各种颜色,形容颜色既多又杂。因而看不清。比喻事物措综复杂,不易分辨清楚。

21、五彩斑斓:五彩:指青、黄、赤、白、黑五色。指多种颜色错杂而繁多耀眼。

22、无声无色:没有声音和色彩。形容平淡不动人。

23、柳绿桃红:桃花嫣红,柳枝碧绿。形容花木繁盛、色彩鲜艳的春景。

24、绚丽多彩:形容色彩华丽。

25、奇光异彩:奇妙的光亮和色彩。

26、天香国色: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27、花里胡哨:形容颜色过分鲜艳繁杂。也比喻浮华而不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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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描写战争场面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3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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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勇将猛:士兵勇敢,将帅勇猛。形容战斗力很强。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描写战争场面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1、 兵强马壮:兵力强盛,战马健壮。形容军队实力强,富有战斗力。

2、 四面楚歌:比喻陷入四面受敌、孤立无援的境地。

3、 赤膊上阵:光着膀子上阵,比喻亲身上场,不加掩饰地进行活动。

4、 纵横驰骋:纵:南北方向;横:东西方向;驰骋:纵马疾驰。不受阻挡地往来奔驰。形容英勇战斗,所向无敌。也比喻写作上才思奔放,意到笔随。

5、 枪林弹雨:枪杆象树林,子弹象下雨。形容战斗激烈。

6、 粮尽援绝:粮食用尽,援兵断绝。比喻战斗处于十分艰难的境地。

7、 兵勇将猛:士兵勇敢,将帅勇猛。形容战斗力很强。

8、 刀折矢尽:折:断;矢:箭。刀也断了,箭也用尽了。形容战斗到最后,无力再战了。

9、 打草惊蛇:打草惊了草里的蛇,原比喻惩罚了甲而使乙有所警觉,后多比喻做法不谨慎,反使对方有所戒备。

10、 擦拳抹掌:形容战斗或劳动之前,人们精神振奋,跃跃欲试的样子。

11、 一夫当关,万夫莫开:意思是山势又高又险,一个人把着关口,一万个人也打不进来,形容地势十分险要。

12、 马壮人强:犹言人强马壮。形容军队的战斗力很强或军容很盛。

13、 全民皆兵:指把能参加战斗的人民全都武装起来,随时准备歼灭入侵之敌。

14、 乌合之众:象暂时聚合的一群乌鸦,比喻临时杂凑的、毫无组织纪律的一群人。

15、 金鼓连天:金鼓:古时作战,用金钲和战鼓指挥士兵,击鼓表示前进,鸣金表示后退;连天:响彻云霄。形容军威盛大或战斗激烈。

16、 草木皆兵:把山上的草木都当做敌兵,形容人在惊慌时疑神疑鬼。

17、 各自为战:各自成为独立的单位进行战斗。

18、 战火纷飞:形容战斗频仍、激烈。

19、 鸣金收兵:用敲锣等发出信号撤兵回营。比喻战斗暂时结束。

20、 弓开得胜:弓:射箭的武器。形容战斗一开始就获得了成功。也用来比喻事情一开始就取得好成绩。

21、 马革裹尸:马革:马皮,用马皮把尸体裹起来,指英勇牺牲在战场。

22、 兵微将乏:乏:缺乏。形容军队战斗力薄弱。

23、 坚壁清野:坚壁:坚固壁垒;清野:清除郊野,对付强敌入入侵的一种方法,使敌人既攻不下据点,又抢不到物资。

24、 执锐披坚:执:拿着;锐:锐利,锋利,指兵器;坚:指铠甲,古代军人护身的战衣。身穿铠甲,手持武器。形容投身战斗或作好战斗准备。

25、 弹雨枪林:弹下如雨,枪立如林。形容战斗剧烈。

26、 枪林刀树:犹言刀枪林立。形容激烈战斗的场面。

27、 肝髓流野:形容战斗激烈残酷、尸横遍野。

28、 有勇无谋:只有勇气,没有计谋,指做事或打仗只是猛打猛冲,缺乏计划,不讲策略。

29、 硝云弹雨:硝烟如云,子弹像雨。形容激烈的战斗。

30、 捉将挟人:挟:制服。在战斗中能制服、活捉敌将。

31、 飞箭如蝗:飞:飞快,迅速;蝗:蝗虫。飞快的箭像成群的蝗虫一样多。形容激烈的战斗。

32、 炮火连天:形容炮火非常猛烈。

33、 不战而溃:溃:溃败。没有开战就自行崩溃。形容毫无战斗力。

34、 持枪实弹:持:握。手握钢枪,子弹上膛。形容全副武装,准备战斗。

35、 揭竿而起:揭:高举起,竿:旗竿,代旗帜,原形容秦末陈胜、吴广发动农民起义时的情况,后即指武装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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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鸡年有关鸡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26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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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鸡年有关鸡的成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1. 呆若木鸡:呆:傻,发愣的样子。呆得象木头鸡一样。形容因恐惧或惊异而发愣的样子。

2. 斗酒只鸡:斗:酒器。古人祭亡友,携鸡酒到墓前行礼。后作为追悼亡友的话。

3. 斗鸡走狗:使公鸡相斗,使狗赛跑。指旧时剥削阶级子弟游手好闲的无聊游戏。

4. 独鹤鸡群:一只鹤站在鸡群中。比喻一个人的才能或仪表超群出众。

5. 范张鸡黍:范:范式;张:张劭;鸡:禽类;黍:草本植物,指黍子。范式、张劭一起喝酒食鸡。比喻朋友之间含义与深情。

6. 缚鸡之力:捆鸡的力量。比喻体弱无力。

7. 割鸡焉用牛刀:杀只鸡何必用宰牛的刀。比喻办小事情用不着花大气力。

8. 鹤发鸡皮:鹤发:白发;鸡皮:形容皮肤有皱纹。皮肤发皱,头发苍白。形容老人年迈的相貌。

9. 鹤立鸡群:象鹤站在鸡群中一样。比喻一个人的仪表或才能在周围一群人里显得很突出。

10. 淮南鸡犬:比喻投靠别人而得势的人。

11. 鸡虫得失:比喻微小的得失,无关紧要。

12. 鸡蛋里找骨头:比喻故意挑剔。

13. 鸡飞蛋打:鸡飞走了,蛋打破了。比喻两头落空,一无所得。

14. 鸡飞狗走:走:跑。鸡乱飞,狗乱跑。形容因极端惊恐而混乱不堪。

15. 鸡骨支床:原意是因亲丧悲痛过度而消瘦疲惫在床席之上。后用来比喻在父母丧中能尽孝道。也形容十分消瘦。

16. 鸡口牛后:宁愿做小而洁的鸡嘴,而不愿做大而臭的牛肛门。比喻宁在局面小的地方自主,不愿在局面大的地方听人支配。

17. 鸡烂嘴巴硬:比喻自知理亏,还要强辩。

18. 鸡零狗碎:形容事物零碎细小。

19. 山鸡舞镜:山鸡对镜起舞。比喻自我欣赏。

20. 手无缚鸡之力:连捆绑鸡的力气都没有。形容身体弱、力气小。

21. 鼠腹鸡肠:比喻气量狭小,只考虑小事,不顾大体。

22. 鸡鸣狗吠:鸡啼狗叫彼此都听得到。比喻聚居在一处的人口稠密。

23. 鸡鸣戒旦:怕失晓而耽误正事,天没亮就起身。

24. 鸡皮鹤发:皮肤发皱,头发苍白。指老人。

25. 鸡犬不惊:形容行军纪律严明,连鸡狗都没有受到惊动。也指平安无事。

26. 鸡犬不留:形容屠杀残酷,连鸡狗都不能幸免。

27. 鸡犬不宁:形容骚扰得厉害,连鸡狗都不得安宁。

28. 鸡犬皆仙:传说汉朝淮南王刘安修炼成仙后,把剩下的药撒在院子里,鸡和狗吃了,也都升天了。后比喻一个人做了官,和他有关的人也跟着得势。

29. 鸡犬桑麻:形容乡村的安静生活。

30. 鸡犬升天:传说汉朝淮南王刘安修炼成仙后,把剩下的药撒在院子里,鸡和狗吃了,也都升天了。后比喻一个人做了官,和他有关的人也跟着得势。

31. 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现在形容彼此不了解,不互通音讯。

32. 鸡声鹅斗:比喻吵吵闹闹,彼此不和。

33. 鸡尸牛从:比喻宁在局面小的地方自主,不愿在局面大的地方听人支配。

34. 鸡头鱼刺:比喻轻微而不被重视的的事物。

35. 鸡鹜相争:鸡鹜:比喻平庸的人。旧指小人互争名利。

36. 鸡鹜争食:鸡鹜:比喻平庸的人。旧指小人互争名利。

37. 鸡胸龟背:凸胸驼背。

38. 家鸡野鹜:比喻不同的书法风格。也比喻人喜爱新奇,而厌弃平常的事物。

39. 陶犬瓦鸡:陶土做的狗,泥土塑的鸡。比喻徒具形式而无实用的东西。

40. 偷狗戏鸡:比喻不务正业。

41. 偷鸡不着蚀把米:俗语。鸡没有偷到,反而损失了一把米。比喻本想占便宜反而吃了亏。

42. 偷鸡摸狗:指偷窃的行为。也指不正经的勾当。

43. 土鸡瓦犬:用泥捏的鸡,用瓦做的狗。比喻徒有虚名而无实用的东西。

44. 味如鸡肋:鸡肋:鸡的肋骨,没有肉,比喻无多大意味而又不忍舍弃的东西。比喻事情不做可惜,做起来没有多大好处。

45. 闻鸡起舞:听到鸡叫就起来舞剑。后比喻有志报国的人及时奋起。

46. 瓮里醯鸡:比喻见闻狭隘的人。

47. 小肚鸡肠:比喻器量狭小,只考虑小事,不照顾大局。

48. 雄鸡断尾:断尾:断去尾巴。本指雄鸡因怕做祭祀的牺牲而自残其身。后比喻人怕被杀而自尽。

49.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个人得道面仙,全家连鸡、狗也都随之升天。比喻一个人做了官,和他有关系的人也都跟着得势。

50. 争鸡失羊:比喻贪小失大。

51. 只鸡斗酒:斗:酒器。准备好一只鸡,一壶酒。原指对死者的祭奠物品,多用作追悼亡友之辞。后也指招待来客。

52. 鸡毛蒜皮:比喻无关紧要的琐碎事情。

53. 鸡鸣而起:鸡叫时就起床。形容勤奋不怠。

54. 鸡鸣狗盗:鸣:叫;盗:偷东西。指微不足道的本领。也指偷偷摸摸的行为。

55. 家鸡野雉:雉:野鸡。原意是晋庚翼把自己的书法喻为家鸡,把王羲之的书法喻为野鸡,以示贱近与贵远。亦比喻风格迥异的书法绘画等。

56.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封建礼教认为,女子出嫁后,不论丈夫好坏,都要永远跟从。

57. 金鸡独立:指独腿站立的一种武术姿势。后也指用一足站立。

58. 金鸡消息:指皇帝下赦令招安的消息。

59. 菱角磨作鸡头:比喻困难大,波折多。

60. 木鸡养到:木鸡:善斗的鸡,看上去象木头一样呆板。形容功夫到家。

61. 宁为鸡口,不为牛后:牛后:牛的肛门。宁愿做小而洁的鸡嘴,而不愿做大而臭的牛肛门。比喻宁在局面小的地方自主,不愿在局面大的地方听人支配。

62. 牛刀割鸡:杀只鸡用宰牛的刀。比喻大材小用。

63. 牛鼎烹鸡:用煮一头牛的大锅煮一只鸡。比喻大材小用。

64. 牝鸡司晨:母鸡报晓。旧时比喻妇女窃权乱政。

65. 杀鸡抹脖:形容心里着急而无法可想的神态。

66. 杀鸡儆猴:杀鸡给猴子看。比喻用惩罚一个人的办法来警告别的人。

67. 杀鸡取卵:卵:蛋。为了要得到鸡蛋,不惜把鸡杀了。比喻贪图眼前的好处而不顾长远利益。

68. 杀鸡吓猴:杀鸡给猴子看。比喻用惩罚一个人的办法来警告别的人。

69. 杀鸡焉用牛刀:杀只鸡何必用宰牛的刀。比喻办小事情用不着花大气力。

70. 只鸡絮酒:指悼念故人,祭品菲薄。

71. 指鸡骂狗:指着鸡骂狗。比喻表面上骂这个人,实际上是骂那个人。

72. 卓立鸡群:象鹤站在鸡群中一样。比喻一个人的仪表或才能在周围一群人里显得很突出。

73. 呆如木鸡:呆得象木头鸡一样。形容因恐惧或惊异而发愣的样子。

74. 呆似木鸡:呆得象木头鸡一样。形容因恐惧或惊异而发愣的样子。

75. 打鸡骂狗:比喻旁敲侧击地漫骂,以发泄对某人的不满。

76. 戴鸡佩豚:戴雄鸡形的帽子,佩野猪形的饰物。雄鸡野猪皆好斗,古时以冠带像其形,表示好勇。

77. 斗鸡养狗:指旧时剥削阶级子弟游手好闲的无聊游戏。同“斗鸡走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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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礼让的详细解释

全文共 3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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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

偏正式:礼〔让

[例句]

要学会礼让别人。(作谓语)

[同义]

推让、谦让

近义词

谦逊、谦让、推让

反义词

争夺、计较

英文翻译

1.give precedence to sb. out of courtesy or thoughtfulness; comity

◎ 礼让 lǐràng

[give precedence to sb. out of courtesy or thoughtfulness;comity] 守礼谦让

守礼谦让。《论语·里仁》:“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 邢昺 疏:“礼节民心,让则不争。” 晋 葛洪 《抱朴子·诘鲍》:“衣食既足,礼让以兴。” 唐 韩愈 《祭马仆射文》:“束其弓矢,礼让优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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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详细解释

全文共 4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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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纷争;混乱。《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所贵於天下之士者,为人排患释难解纷乱而无取也。” 宋 苏洵 《几策·审势》:“诛锄其强梗怠惰不法之人,以定纷乱。” 王西彦 《古屋》第二部五:“他的爸爸在战争来的时候投入军队里了,妈妈在纷乱中失散了。”

(2).扰乱。《史记·楚元王世家》:“今乃首率七国,纷乱天下。”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河水二》:“ 莽 篡政纷乱,郡亦弃废。”《资治通鉴·汉文帝前四年》:“上议以 贾谊 任公卿之位,大臣多短之曰:‘ 洛阳 之人,年少初学,专欲擅权,纷乱诸事。’”

(3).杂乱;错乱。《汉书·叙传下》:“六学既登,遭世罔弘,羣言纷乱,诸子相腾。” 唐 玄奘 《大唐西域记·吠舍厘国》:“见一沙弥讽诵佛经,章句错谬,文字纷乱。” 瞿秋白 《饿乡纪程》四:“隔着纱窗看晓雾,社会主义流派,社会主义意义都是纷乱,不十分清晰的。”

(4).形容心情烦乱。 唐 韩愈 《雪后寄崔二十六丞公》诗:“归来殞涕揜关卧,心之纷乱谁能删?” 王西彦 《古屋》第一部八:“一连串纷乱的思绪从我脑际浮涌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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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基本解释

全文共 3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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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痛 shāngtòng

(1) [sad]∶伤心痛苦

懊恼伤痛的面容

(2) [pain]∶肢体因受伤而痛苦

浑身伤痛坐不起来

详细解释

(1).因受伤而疼痛。《列子·黄帝》:“斫挞无伤痛,指擿无痟痒。” 唐 司空图 《唐宣州王公行状》:“明日,中贵人復敛败卒尚四五千人,伤痛之声与尘埃相杂而至。”

(2).伤悼,哀痛。《史记·律书》:“今 匈奴 内侵,军吏无功,边民父子荷兵日久,朕常为动心伤痛,无日忘之。”《后汉书·和熹邓皇后传》:“自谓感彻天地,当蒙福祚,而丧祸内外,伤痛不絶。” 唐 郑处诲 《明皇杂录·补遗》:“逆党乃缚 海清 ( 雷海清 )於 戏马殿 ,支解以示众,闻之者莫不伤痛。” 周恩来 《彭杨颜邢四同志被敌人捕杀经过》:“他们嘱咐党中同志不要因他们被捕而伤痛,要继续努力谋得革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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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描写春天的词语带解释

全文共 19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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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春天词语有很多,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几个最常见的关于描写春天的词语带解释,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描写春天的词语带解释:

1、百草权舆:指花草萌芽,春天到来。

2、百花争妍:妍:美、艳。形容繁华盛开,生气勃勃的景象。

3、草丰林茂:丰,茂都是茂盛,意思是生机勃勃,草和树林长的都很茂盛。形容春天草木生长的非常茂盛,一片生机勃勃的样子。

4、姹紫嫣红:姹、嫣:娇艳。形容各种花朵娇艳美丽。

5、春风和煦:形容春天阳光温暖而舒适。

6、春风雨露:像春天的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表示恩泽。

7、春光漏泄:原指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将至的信息。表示秘密或男女的私情被泄漏出来。

8、春光明媚:明媚:美好,可爱。形容春天的景物鲜明可爱。

9、春寒料峭:料峭:微寒。形容初春的寒冷。

10、春华秋实:华:同“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表示人的文采和德行。也表示事物的因果关系。

11、春晖寸草:春晖:春天的阳光;表示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表示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12、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表示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13、春暖花开:本指春天气候宜人,景物优美。现也表示大好时机。

14、春暖花香:来源于明无名氏《打韩通》头折:“春暖花香,和风淡荡。我则见东郊上,男女成行,处处闲游赏。”形容春天美丽的景色。

15、春色撩人:撩,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出处:宋陆游《剑南诗稿山园杂咏五首》:“桃花烂漫杏花稀,春色撩人不忍为。”

16、春色满园:园内到处都是春天美丽的景色。表示欣欣向荣的景象。

17、春色恼人: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18、春深似海:春天美丽的景色像大海一样深广。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19、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表示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20、春笋怒发:春天的竹笋迅速茂盛地生长。表示好事层出不穷地产生。

21、春宵苦短:为春天的夜晚太短而苦恼。形容人处在欢乐之中,觉得时间过得很快。

22、春意盎然:春意:春天的气象。盎然:丰满、浓厚的样子。形容春天的气氛很浓。

23、春意阑珊: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24、繁花似锦:繁,多而且茂盛。锦,指有彩色花纹的锦缎。许多色彩纷繁的鲜花,好像富丽多彩的锦缎。

25、芬芳馥郁:芬芳:指香气;馥:香气;馥郁:香气浓厚。形容香气非常浓。

26、风光旖旎:形容景色柔和美好。

27、红瘦绿肥:绿叶茂盛,红花凋谢。形容暮春景色。

28、花红柳绿:指花木繁茂的样子。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

29、花明柳媚:形容春天绿柳成荫、繁花似锦的景象。

30、花团锦簇:锦,有文彩的丝织品;簇,丛聚。形容五彩缤纷,十分鲜艳多彩的景象。也形容文章辞藻华丽。

31、花枝招展:招展,迎风摆动的样子。形容打扮得十分艳丽。

32、枯木逢春:枯干的树遇到了春天,又恢复了活力。表示垂危的病人或事物重新获得生机。

33、腊尽春回:腊: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来了。

34、柳暗花明:①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暗:指树荫蔽日。明:丽。②也表示突遇到新的境界或形式。

35、绿草如茵:绿油油的草好象似地上铺的褥子。常指可供临时休憩的草地。

36、鸟语花香:鸟叫得好听,花开得喷香。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37、秋菊春兰:秋天的菊花,春天的兰花。表示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38、桃红柳绿:桃花嫣红,柳枝碧绿。形容花木繁盛、绚丽多彩的春天景色。

39、桃李争辉:桃花和李花竞相开放。用以形容春色美丽。出处:元无名氏《东篱赏菊》第三折:“花也,则为你不与那繁花争媚,花也,则为你不同他桃李争辉。”

40、桃李争妍:桃花李花竞相开放。形容春光艳丽。

41、五彩缤纷:五彩:各种颜色;缤纷:繁多交错的样子。指颜色繁多,非常好看。

42、细雨和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表示方式方法温和而不粗暴。

43、杏雨梨云:杏花如雨,梨花似云。形容春天景色美丽。

44、燕语莺呼: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形容春天里大好的景象。也表示女子说话声音婉转动听。

45、燕语莺啼: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形容大好春光。

46、阳和启蛰:春天来了,过冬的虫豸都活动了。表示恶劣的环境过去,顺利和美好的时光开始了。

47、一阳复始:古人认为天地之间有阴阳二气,每年到冬至日,阴气尽,阳气又开始发生。指春天又到来了。

48、莺歌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表示革命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

49、雨后春笋:指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表示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50、雨丝风片:形容春天的微风细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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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描写心情的四字词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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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描写心情的四字词语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1、恩重如山:恩情像山一样深重。

2、侧目而视:斜着眼睛看(人)。形容对人鄙视、憎恨或畏惧。

3、大惊小怪:形容对不足为奇的事情感到惊讶。

4、抵足而眠:脚碰脚地睡眠。形容双方情谊深厚。

5、麻木不仁:肢体麻痹,失去知觉。比喻反应迟钝或情绪淡漠。

6、打情骂俏:相互假意打骂,借以调情。

7、急不择言:急得来不及选择语句。形容心情急切或形势紧迫时没有把话说清或说对。

8、借花献佛:比喻拿别人的东西做人情。

9、不动声色:话音和表情不因外界的影响而有所变动。多形容冷静、镇定。

10、从一而终:始终如一。多指感情专一,不三心二意。封建社会还指一女不事二夫,夫死终身守寡的封建教条。

11、甘之如饴:甘:甜,引申为情愿,乐意;饴:麦芽糖浆。像饴糖似的甜美。比喻甘心情愿受苦或就死。

12、耳鬓厮磨:鬓:面颊两旁的头发;厮:互相。形容亲密相处的情景。

13、不情之请:不近人情的请求。常用作向人求助的客气话。

14、楚楚有致:整洁鲜明,富有情趣。

15、黯然神伤:情绪低落,精神沮丧,心情忧伤(黯然:心神沮丧的样子)。

16、侧隐之心:同情遭受不幸的人而引起的怜悯的心理。

17、魂牵梦萦:在梦魂中还在牵挂萦绕。形容思念情切。

18、楚楚动人:鲜明整洁,洒脱出众,使人觉得生动可爱(楚楚:鲜明整洁,洒脱出众的样子)。

19、楚楚可怜:原指幼松丛生柔弱可爱,后形容姿态娇美妩媚,令人怜爱。

20、甘极如饴:像饴糖似的甜美。比喻甘心情愿受苦或就死。

21、济济一堂:形容很多人情意融洽在聚集在一起(堂:大厅)。

22、愁眉锁眼:双眉紧锁,眼皮下垂。形容忧愁苦恼的表情。

23、礼轻人意重:礼品是很轻微,情意却很深厚。参“千里送鹅毛”。

24、怅然若失:心中迷离恍惚,没有了主意。形容神志迷乱,心情忐忑的样子。

25、慷慨激昂:精神振奋,正气凛然,情绪激动,意气昂扬(慷慨:精神振奋,充满正气;激昂:情绪激动,昂扬)。

26、含饴弄孙:嘴里含着饴糖逗小孙子(饴:麦芽糖)。形容老年人的闲情乐趣。

27、忽忽不乐:忽忽:心中空虚恍惚的情态。形容若有所失而不高兴的情态。

28、语重心长:话语恳切而有分量,情意深长。

29、桀骜不驯:性情倔强暴烈,不顺从人,不服管教(桀骜:性情倔强暴烈)。

30、冷若冰霜:冷淡得跟冰霜一样。形容人不热情或不温和。也比喻态度严厉,不可接近。

31、藏头露尾:形容遮遮掩掩怕暴露真情。

32、班荆道故:班:铺开;荆:黄荆,一种落叶灌木;道:谈说;故:过去的事情。用黄荆铺地,坐在上面谈说过去的事情。形容朋友途中相遇,共话旧情。

33、荡气回肠:形容文笔生动,表演动人,有时也形容感情强烈,情绪激昂。

34、不上不下:上不去,下不来。形容进退无着落,事情不好办。

35、冷言冷语:从侧面或反面说含有讽刺意味的冷冰冰的话。讽刺讥笑的话语。

36、疾言厉色:言语急迫,神色严厉。多形容发怒或发窘的情态。

37、暗送秋波:指女以目传情(秋波:秋水清澈明净,比喻明亮的眼睛),喻指献媚取宠,暗中勾结。

38、呼天抢地:呼喊苍天,以头撞地。形容极度悲伤的情状。

39、痴男怨女:沉醉于情爱中的青年男女。

40、口惠而实不至:惠:给以好处。口头上虚情假意地答应给别人好处,而在实际上却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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