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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伴我行的作文(热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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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我身边作文

全文共 16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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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法律的确认,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在众多的公民权利中,有一类权利与我们的生命历程形影不离,不管我们是否知道它的存在,不管我们是否采取了行动,它犹如空气般每时每刻都伴随着我们。这就是人身权。它包括人身健康权、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在这些权利中,生命健康权尤为重要,因为,生命健康是人活动的根本,行使任何权利的前提都必须有身体的健康做为根基。所以,我们要积极行使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案例一:16岁的小晗与小博是高一同班同学。小晗沉默寡言,爱好数学,心想做游戏软件工程师。小博活泼开朗,思维敏捷,善于言谈,立志当个律师。不过,一时的冲动改变了他们的命运。体育课上,小晗和小博发生争吵,小晗先给小博一拳,两人厮打在一起。被老师和同学劝阻后,小博自感委屈,在楼道里找到小晗理论,再次发生争执。互欧中,小博掏出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小晗的左肩、背部和腰部被扎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律审理认为,小博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为未成年人且事后能主动自首,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小晗父母经济损失,法律为受害人小晗讨回公道,加害人小博受到了法律的处罚。小博失去了人身自由,他当冷藏室的梦想成为泡影,因为我国法律禁止因故意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者从事律师事业。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由于小晗一时冲动逞能,最终不仅仅失去了自己的梦想,更令人痛惜的是失去了正处青春年华的生命。而小博因为争一口气,而造成终身遗憾,既失去了实现自己梦想的机会,而且也给自己的人生点缀了一大污点,以及会对自己以后的人生道路造成严重影响。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高。”一时冲动造成终身遗憾,根据我国法律,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也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不但是侵害了他人生命权及生命健康权,同时也损害了自己,行事者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

案例二:2005年4月6日,王某从自家田里赶回了几头牛,将其圈了起来。由于忙季,也未及寻找失主。第二天下午,到村中几经打听,才得知,失主是以前同村的马某,现今,他们搬到了村外。于是托人通知了马某家,让他们去他家领牛。第三天,一大早,马某同几个亲属到王某家。一走进院中就大喊王某,王某赶紧跑出来。王某刚要说时,马某上前就是一拳。马某鼻孔出血,家人惊慌,大声叫喊起来,此时马某同几个青年小伙已将王某压倒在地,拳打脚踢。当邻里四舍赶来时,王某已经不能动弹了,赶紧送往医院。虽经医生努力抢救,但还是由于头部遭严重殴打而会留下后遗症,而且对今后王某的生活也会造成影响。王某留院观察期间。王某家人向人民法院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性命,致王某头部严重受伤,而且又对王某今后生活造成影响。得出以下判决: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赔偿王某一切医疗费及赔款给王某现金10万人民币。法律为受害人王某讨回了公道,加害人马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从此案例中可以看出。马某冲动迹象,无视法律的存在,故意伤其他人性命,不但造成他人人身健康严重受害,而且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让自己的人生也有了一大污点。

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国家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当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因为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权为法律所不容,情节严重的更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法律是我们生活的准绳。在我国,作为国家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在生活中,法律是我们最有效的权利保障。身体的健康是人生活的根本,同样我们也享有生命健康权。若当自己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运用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因为法律是保护我们权利的法宝。有了法律,我们就有了维护的利剑。从某种意义来说,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于人权能够得到尊重和保障。生命之树常青,法律就是那普照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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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我身边的法律故事征文

全文共 10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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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经常会听到许多有关法制方面的故事。这些故事使我明白:“法”是每个人一生当中一定要遵守的定律;“法”是一条无形中的链锁,把我们的无知行为牢牢锁住;“法”是一个花盆,把我们的不良行为紧紧约束;“法”是神奇的矫正器,它能让我们站得直,行得正。

我们要约束自己的行为,尽量避免犯错,坚决遏制犯法和犯罪。犯错,是我们在生活中做的一件不该做的一件事;而犯法和犯罪呢?它是长满刺的玫瑰,虽然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得不偿失。

如果有人自以为是:“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关系”。那么,我要严肃地告诉这样的人:“不,这种想法是错的!18周岁以下的我们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把大伞的庇护,但是同样不能犯:杀人、放火、抢劫、投毒、故意伤害造成他人重伤这5种罪。因为只要犯了其中一项,便会万劫不复。”我这并非在夸大其词,而是确有其事:

2003年9月24日上午,贺兰县新平村附近的一个排水沟里发现了一具男尸,贺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很快确认这具尸体系该县9月20日失踪的某企业职工马某,用了14个小时将涉嫌及此案的中学生铁某、方某和杨某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铁、方、杨3人均为贺兰县某中学高中学生。3人于今年6月至8月份,多次到马某家“诈金花”赌博,马某以记账形式给3人“放板”,致使3人共欠其赌债13.2万元,其中杨某一人就欠赌债11万元。因为3人都是中学生,没有能力偿还巨额赌债,他们便开始躲避马某。据铁某说,马某让熟人给他们捎话或打电话,催他们尽快还钱。今年秋季开学后,马某在校门口堵过他们两三次,威胁如果不还钱,就将他们赌博欠债的事告诉家长或学校。于是3人便密谋杀掉马某,以彻底抹去赌债。9月15日,铁某让方某在市场上购买了一把斧头,自己又准备了一把军刺。9月19日晚,铁、方二人上完晚自习课后,将马某骗至一僻静处,将其杀害,并将尸体抛掷3公里外的新平村附近的一排水沟。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一位法制工作者说,如果这3名中学生多懂一些法律知识,了解赌债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也许他们就不会铤而走险去杀人了。

自治区团委青少年权益部的有关负责人说,这起案件也反映了目前青少年维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尽管全社会都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但当青少年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学校、家长,他们很难寻求其他的帮助渠道;当他们遇到难题时,也无法找到值得信任的咨询部门。今后应该加强各类青少年援助中心的建设,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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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法律在我身边征文700字

全文共 7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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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说实话,作为小学生的我也真不知道。但在日常生活中,隐隐约约感觉法律好像就在我身边。伴随着年龄的增长,我对法律的认识也有了不同的变化。

记得我还在牙牙学语时,首先学会叫“爸爸”和“妈妈”,后来,妈妈教导我见了年龄大的要先打招呼,还要叫爷爷、奶奶或叔叔、阿姨,而不能直呼其名,说是对人的尊敬,还夸我为懂礼貌的好孩子,。

上学后,我们学习了《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这是两部关于我们小学生的“法律”。《守则》和《规范》要求我们小学生从点滴做起,从我做起,培养好习惯,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增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提高分辨是非、区分善恶的能力,力争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日常生活中,我最喜欢看的电视不是动画片,而是“今日说法”和“道德观察” ,这两档节目通过许多真实的案例,告诉人们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触犯了法律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前一段时间震惊全国的针对小学生和幼儿的凶杀案,好多花季少年因此丧命,让多少幸福的家庭坠入痛苦的深渊。触犯法律者最终也受到了严惩,真是罪有应得,活该!。?还有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最近,一位六岁的山西男孩竟然被人挖去了双眼,这个孩子从此失去了光明,罪犯是多么的残忍啊!我想问问这些人怎么下得去手呢?难道你们没有孩子吗?典型的法盲啊!看来现在有许多人需要学习法律。

在我的家庭中,爸爸是一位因公受伤的英雄,他身残志坚为妈妈和我撑起一片蓝天。而妈妈也是恩爱着我们,用她瘦弱的身躯担负起照顾着全家的重担。面对艰难困苦他们不落泪。不低头,勇面人生。在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坚强勇敢,关爱他人,同时也学会了知道感恩。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遇到的问题日益增多,可能也会越来越复杂,但我相信只要我们不断用知识武装自己,用法律做武器,今后的人生应该是光辉灿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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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让心灵开出法律之花高二作文

全文共 9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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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错,天堂与地狱,不过一念之间,大脑一时冲动,犯下无法挽回的过错,追悔莫及却也无可奈何。今天是法制宣传日,当地法院的邵法官,在我们学校作了一场法制报告会,主要向我们讲述了青少年犯罪的因与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犯罪或令人憎恨,或令人同情,或令人感慨,错误一旦酿成,就算人情原谅你,法律也无法放过你。俗话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大多数的高中生年龄处于14—18周岁,即使大多数人不懂法也知道我国有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多数青少年心存侥幸:我未满十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便可肆意违法了吗?当然不!对于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自有约束,给予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不触犯《刑法》。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因为网络、家庭以及自身的一些心理原因才陷入了罪恶的深渊。因为上网,无钱时便小偷小摸,即使未成年也能构成盗窃罪;或因为心灵扭曲及家庭因素聚众斗殴或恶意伤害他人也可构成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就算未成年,也要受到《刑法》的惩处。人有情而法无情,不要心存侥幸也不要试图钻法律的空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威压又岂容得罪犯的轻易挑战。

勿以恶小而为之,旷课逃学,吸烟酗酒,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及讲你所谓的兄弟义气,这些就像一只无形的手,将你推进犯罪的深渊;就像一把工具,成为你犯罪的助力。犯罪的后果你又何曾想过,等待你的是无边的黑暗,等待你家人的是无尽的痛苦与自责。当你在监狱中痛苦而又挣扎时,你的家人在承担你犯的错,在弥补你犯的罪,在替你接受社会的谴责。是否在你犯下罪责,伤害别人后,你的灵魂会快乐?你的心灵会喜悦?当然不,如果你是一个正常的人,那么你的灵魂会永远被束缚,你的心灵无法得到解脱。人是一种奇怪的生物,明知会痛苦,却依然无法克制自己。

人之初,性本善,每一个刚出生的孩子都是天使,它们的心灵都如白纸一样纯净。不会有人天生就是邪恶的,在今天这个特殊的日子,我们了解了法律的无情,了解了犯罪的因果。青少年是社会的希望,他们处于一个迷茫而又冲动的时期,犯罪源于心灵的扭曲,源于错误的引导。其实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片净土,青少年处于一个特殊的时期,我希望每位青少年都能在一中和谐的氛围中成长,在学校都能受到正确的教育,在社会中遵法守法,为人善良,意识到法律的威严与犯罪的后果。

青少年应当恪法守己,做人正直,守着心灵中的一方净土,不忘初心,人性本善,让法律在心灵中开出一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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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高考话题作文法律600字

全文共 6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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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五年级的小学生,我热爱生活、积极向上。每当我穿上整洁的校服,戴上鲜艳的红领巾,广播里响起雄伟的国歌,国旗冉冉升起,向国旗敬礼的那一刻,我心中无比的自豪:自豪我是中华儿女;自豪我是炎黄子孙;自豪生活在这样法制社会和平的年代。

很多人觉得法律与我们小孩子没有什么关系,有点遥不可及。不,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如:不经过他人同意,随便取走他人财物;由于脾气暴躁,同学间发生冲突、打架;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一生气就对公共物品拳打脚踢;不顾红绿灯横穿马路……“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要做知法、爱法、守法的好学生。

这几年,矾山镇实施了“安全出行,请戴好安全帽”。但很多骑电动车的人为了方便都不愿戴安全帽。交警叔叔为了人们的安全出行,不怕辛劳,职守岗位。人们有的怕罚款,有的怕扣车,心不甘情不愿地戴上安全帽。

接下来,我说一件发生在我身边的事,大家应该就会明白交警叔叔的用心良苦了。这一天跟往常一样,妈妈骑电动车送我上学。每次上车前,妈妈都会提醒我戴好安全帽。电动车在早餐店门口停下了,我下车买早餐。就在妈妈给我拿钱时,电动车就像脱僵的野马,快迅向前驶去,随后“呯”一声,车倒了。妈妈也由于惯性向后倾,头朝地,重重地摔在地上。好心的叔叔阿姨,扶起妈妈,抬起电动车,庆幸的是妈妈只是手擦破了皮。所以安全无小事,守法不是为了逃避责任,而是更好的保护自己。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要做知法、爱法、守法的好青年,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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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我学习了法律知识的作文

全文共 7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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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的经济条件越来越好,渐渐地,掌握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变得越发重要。然而,一小部分人却仍然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无视法律的存在。另一些呢,则连自己有犯罪行为都不知道。

前两天,我见朋友有一款联想电子游戏机,便向他将游戏机借了过来。星期六,我正好在家写作业。突然,我听到了一阵急促的脚步声。在几秒钟的平静之后,只听“轰”的一声,我家的门一阵摇晃,紧接着门开了,我看见一名四年级学生走了进来。他看见了我,就像耗子见了猫一样,连忙神色慌张的跑掉了。到了第二天,游戏机就离奇的失踪了。又过了两天,正当我一筹莫展时,忽然想起:会不会是他?之后,我将这个想法对妈妈说了一下,她也十分同意。于是,便马上让村上的老师打了个电话给他的班主任。一天之后,班主任将被他偷去的游戏机还了回来。

本来,我们是想将他送去警察局。但经过多番考虑,妈妈决定为了不影响他以后的前程,此事决口不提。在此,我也要提醒妈妈:即使不将他送去警察局,也应送进教育局接受教育。像您这样一味的纵容他,而不对他实行教育,他的前途也不见得有多好。所以,做人应公私分明,也许你觉得是好事,但其他人也不会都像你这样想。

还有一次,爸爸发现一个酗酒闹事,好意前去阻拦,却被打破了头。因为都是同村一场,顾及两人的交情,这件事就这样不了了之了。可是,我就不赞同大人的观点,情面固然重要,但至少也应该让他知道,他已经触犯了法律。

同时,我也衷心希望,一旦相互之间发生争执,千万不要手脚相拼,兵戎相见。有不能直接解决的事,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如果你打伤了人,不仅有理说不清,说不定还会被判恶意伤人。作为小学的我们,在很多时候都需要用法律来保护我们。就让我们一起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吧!

[我学习了法律知识的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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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身边的法律故事作文450字

全文共 4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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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如果没有法律,社会就会变得很混乱。

我爸爸有一位好朋友,他姓林,我叫他林叔叔,他很早就考了驾驶证,也很早就买了汽车,经常开车搭着我们去玩。但我发现他每次开车都开得很快,不时还会超速,太危险了。我跟林叔叔说了,他却不以为然。

我想来想去,觉得这样是不行的。于是,我让爸爸打开电脑,在百度里查询了一下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原来,公路上各个路段都会摆放车辆速度的提示牌,提示该路段车辆的最高限速和车辆不能超速,林叔叔明显超速,已经违章了。

过了几天,我又坐在林叔叔的车上,林叔叔依旧一路狂飙。这一次,我严肃地告诉他,这样是不对的:“超速是违章行为,开车时如果速度太快,很容易会引发交通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更何况,超速行为如果被交警或交通视频监控拍到,轻则驾驶证要扣分和接受罚款处理,重则要吊销驾驶证。如果引发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还要接受进一步的法律制裁,轻则罚款赔偿经济损失,严重的还可能要坐牢!”

林叔叔听了我的话后,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下来的路程他放慢了速度,他还保证以后都会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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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我身边的法律故事

全文共 8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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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走路、吃饭、上学等等,即使你没有在心中时刻想着它,但你无时无刻不在受着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生活中有许许多多的事情都与法律息息相关。

放假前几天,在我们学校外面的石化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拉满货物的大三轮车自西向东行驶,在石化路口要右转弯,一辆拉人的小三轮车自北向南行驶,结果在十字路口的一角相撞了。且不说责任在谁,看着翻倒的车子和地上的一滩血迹,真是触目惊心呀!还有,在濮阳县红旗路上,一司机酒后驾车,恰巧又有两位骑车人走了机动车道,结果是一下子撞死了三个人,其中两个人是母女,谁听了都心寒呀。还有一个摩托车司机超速行驶,结果在拐弯时车子失控,把自己甩出好远……

但是在生活中,这样不遵守交通法规的人还是少之又少的,你看:红灯亮了,行人、车辆自觉地停了下来,步行者和骑自行车的人自觉地在人行道行驶……我听爸爸说了这样的一件事:他的一个熟人开着车出去,遇到了朋友,迫不得已喝了点酒,结果这个人就把自己的车停在那儿,自己打车回了家。还有,过年回伯伯家时,伯伯可是一个爱喝酒而又会劝酒的人,可是那天他却阻止爸爸喝酒,原因是爸爸要开车,看着伯伯忍着自己的酒量,而改为喝饮料和茶水时,我真想大声的表扬他。

现在细细想来,很多的交通事故都源于有些人不遵守交通法规,有的人闯红灯、超速行驶、不打安全带、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都是交通事故的隐患,还有些行人走快车道、逆行、横穿马路不走斑马线,这些都是不遵守交通法的行为,这些事看起来很小,其实这关系着我们的生命安全,交通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它不但对机动车有所规定,对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也有所规定。作为一名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我们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遵守法律,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不良行为,同时也来监督周围的人,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增加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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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法律知识作文400字

全文共 5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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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有一次,在五年级的一天下午我县的法院院长亲临我校给我们上了一堂意义深刻的法制课,在课上,我才第一次到什么叫法律

法律这个词语对于我们小学生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逐渐提高,一些在校学生与社会一些黑势力混在一起。为这帮黑势力所利用,做出了一桩桩发人深省的违法案件,这不是因为不懂法,不学法,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吗?我们是当代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国家的未来。我们要创造和平的环境,优良的社会秩序。必须要学好法律,遵守法律,用法律来维护我们每个人的益。接下利来我给大家讲一个因为不懂法律,才造成的案例。南京市某村的4位初三的学生在傍晚5点钟左右,从校门走出。突然双臂被架起来,推到某广场狂殴暴打,人数由原来的10多人增加到近50多人。4位受害者从广场被打到某树林,被用书包、木棒及拳脚的蹂躏下,相继打倒在地。其中徐某被打得浑身是血,身体蜷缩在地下。他们的头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最后打了好几个小时,暴徒们才走。徐某被打头破血流,被同学送往医院,在很多处都疗了几针。原来徐某在QQ上与同学发生争执,对方感到吃了亏,找了很多人打徐某。

上面的事例是因为不懂的法律所造成的。只要我们不违法乱纪,遵纪守法,我们就不会受到伤害。因为只有法律的健全,才会给我们带来和写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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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法律在我身边征文

全文共 10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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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老师给我们留了一个特殊的作业--写一篇与法律有关的作文。我天天冥思苦想,可是,暑假快过完了,我也没有一点灵感,一个字也写不出来。没办法,我只好请教妈妈:“什么是法?”妈妈说:“我先问你几个问题,同学发生矛盾动手动刀杀死了另一个同学,这算犯法吗?”“当然算,这是杀人行为。”“有人在深夜,跑进了别人家偷取了财物,这算犯法吗?”“这是盗窃行为。算!”我说。 “是的,法就在我们身边,许多的事都和它相关。”

是呀,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它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比如说在十字路口,有的司机一看没人,就闯红灯,违反了交通规则;有的人在红灯时旁若无人,大摇大摆地过马路,令一些正常行驶的司机猛踩刹车,车轮下发出刺耳的声音,令人心惊肉跳。每当看到这种情况,我总会想:“千万要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就要出人命了!”

记得有人曾经说过:“法律好比一艘在大海上的船,在船上行动是自由的,可一旦跨出了这艘船的底线,就会掉入海里----接受法律的惩罚。在生活中,也有些虽然没被制裁,但其实已是违反法律的事件。比如说,吸毒,抢劫,偷窃,迷恋网吧等。有一次,我们班有位同学发现自己一千二百块钱的生活费掉了,于是便给老师说,老师听后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便马上和另外一个老师急忙地赶往了教室,说明了情况,便开始调查了。老师们首先便叫我们同桌互相交换检查书包和抽屉,结果下来还是没有,老师便又教育我们说:“拿别人钱的那位现在如果站起来承认了可能还会减轻你的错误,如果待会儿还不承认,那被我们查出来了,那事情可就严重了!”正当老师说完时,老便发现有一个同学的脸色突变,老师们见了一下便把那位同学请上了讲台。于是便开始审问她了,先那位同学还镇静自如,结果越到后面,她就越慌张,最后便不打自招了。……老师为此便语重心长地教育了他,这事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小时偷针,大时偷金”有时或许只是一时迷惑,却会让自己的命运出现另一个大转折点,让自己的“画纸”沾上抹不去的黑点。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里,因为法律、法规的约束,才得以让我们的生活如此安定。在21世纪,全社会都提倡和谐发展。我认为,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不断提高人们的素质,我们必须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立志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小公民

有时,犯罪只是一念之差。我们需要法律来止住将要上前跨出的这一步,也需要朋友拉住我们将要迈下的这一步而不是纵恿。但我们更需要一颗正直善良且坚定的心,指出一条踏实的成长道路,才不会迷失方向……

世界的美丽在于人们对规则、法律的遵守。为了让世界变得更美,让我们人人学法、懂法、守法。我们要时时谨记: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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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年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简报

全文共 10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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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阿克苏地区第十四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活动持续一个月。此次活动主题是: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服务新疆工作总目标。

3月29日,地委宣传部、地区依法治阿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司法局联合印发《阿克苏地区开展第十四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地区各部门重点结合当前“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专项活动和地区实际,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2·17”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自治区实施办法》《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等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决策部署上来,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推进地区“七五”普法、深化“基层法治建设年”成果,建设法治阿克苏,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活动期间,地区将着力突出“八大主题”活动进行声势浩大宪法法律宣传。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利用公交移动显示屏、公共场所LED显示屏等公共平台播放法治公益广告和宣传片,营造良好活动氛围。利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知识产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活动,提高法治宣传活动的公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同时把学习宣传贯彻《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作为当前进一步深化阿克苏“基层法治建设年”活动贯穿全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并在4月下旬开展覆盖城乡1500余个村(居)的“落实总目标‘去极端化’系列法治大宣讲”活动。

以“法治六进”为载体,开展一次“法治六进”微行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办一次法治讲座或发声亮剑座谈会;教育系统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一次“法治进课堂”主题活动;乡镇(场)开展一次惠民政策法律大宣讲;各类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再教育;街道社区开展一次“民族团结一家亲”互赠小礼物活动。同时,结合阿克苏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全面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落实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以案释法制度,针对基层群众的法律需要和基层治理的难点热点问题,组织驻村工作队专业干部进村入户以案释法,并编印发放十万余册《“去极端化”知识读本》《案例解答100问》、“去极端化”光盘等,让群众看得懂、听得进、用得上。

地区要求各县(市)、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地方特色,精心安排实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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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法律在我身边征文700字

全文共 7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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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无意间看到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便把它拿出来读。读着读着,我便联想到了真实的事。

就好像我前几天看到了一个新闻,一个小女孩,被她的父亲硬拉去巡游表演站在菜刀上耍杂。那个时候她才和我们相差两三岁,却被她父亲拉去表演杂技,不让她学习,把她当作赚钱的工具。这让我十分气愤,一个家长竟然会为了赚钱而放弃自己女儿的大好前途。我就想起了“未成年人应该有学习的权利”。有了这条法律,就可以吿那个小女孩的父亲。

哦,还有以前,我妈妈习惯要看我的作文本,要知道我写的是什么?什么时候写的?不然誓不罢休!就算我把作文本藏起来,我妈妈就算是翻箱倒柜,也非要找到我的作文本看完之后再睡觉。我实在不给?哼哼!我妈妈会让我喝“美味”的小棍汤,再让我把作文本上交。但是,从我看完这本书时,我就理直气壮地对我妈说:“妈妈,您不能再翻我作文本了,不然就叫‘侵犯个人隐私’了,您要是打我,这就叫‘家庭暴力’!”我妈被我的话给惊呆了。从那以后,我妈妈就没翻过我的作文本了,我别提有多高兴了!

还有一个,是老师告诉我们的。一个男孩,上高中还是初中的?不记得了,他原来成绩很好,排前几十名!但是后来成绩却下降了,降到几百多名!一次开家长会,才知道那个男孩是玩得成绩下降了,老师叫家长不给他玩,家长就诉苦:“如果不给他玩,他就脱光衣服,只穿一个三角裤头,站在外面威胁我说:‘要是不给我玩,我就一直站在外面,冻死拉倒!’我就只好给他玩了。”老师也没办法了。认为这是叛逆,为了玩不择手段,我也对他无语了。

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让我懂得了更多的法律,还让我知道如何运用它们。原来,法律一直在我身边。

让我们一起学习法律只用,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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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我身边的法律故事作文

全文共 11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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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法律这个词,或许大家会很自然的联想到法庭、监狱和犯罪,大家会认为法律离我们的生活很遥远。其实则不然,法律就在我们的生活中,在你我身边。法律有各种分类,比如:交通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我觉得,与我们联系最密切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们必须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这样,在消费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从六岁那年,我就开始看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介绍的节目,但是我从没想到,自己能学以致用。那是三年前的一天,由于妈妈要早一点去单位,没有给我做早饭,她让我去卖些吃的。我走到社区超市,直奔买奶制品的货架。由于着急上学,我忘记了看生产日期,拿起一袋牛奶,又走到卖饼干的货架,随手拿起了一包饼干,快步走到收银台结账。在路上,我一边走,一边吃早饭。喝完牛奶,吃了饼干后,我没找到垃圾桶,就把包装袋放在小塑料袋里,塞进了裤兜。到了学校后,我得肚子有些疼,还想吐。刚开始,我还能忍受,但是过了一会儿,像有什么东西在肚子里绞,疼得直不起了腰。老师发现后,连忙带我去了医院。医生问:“你有没有吃过期的食物?”我说:“早上我只喝了牛奶,吃了饼干,应该……”话还没说完,我就急匆匆地把裤兜里的食品袋掏了出来,发现牛奶已经过期2天了,饼干过期了半年。医生了解了情况,给我开了些药。

之后,我又去了社区超市,和超市的主管理论:“你们怎么能买过期食品呢?这样会危害健康的!”“你一个小毛孩子懂什么?赶快回家,别给我们捣乱!”我不依不饶:“前几天,我在这里买了牛奶和饼干,导致我肚子疼,去了医院。我不仅花了100多元医药费,还耽误了课,你们得赔偿!”“你胡说什么呢,赶快走!”我恼羞成怒,大声喊:“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若不在今天和我好好解决问题,我就要把你告上法庭!”“别拿法律吓唬我,再说,你要告我,有什么证据?”“我当然有证据了,销售小票不是证据?况且食品的包装袋我还留着呢!还有医生的诊断证明!”我像机关枪扫射一样,把几年中积累的消法知识一股脑地倒了出来。这显然出乎了主管的意料,他知道自己没有道理,直说:“赔你不就完了吗?”说着他就拿出了200元钱,甩在了桌子上,说:“快回家吧!别找我麻烦了。”我往货架上扫了一眼,居然还有其他过期食品。我又生气了,指着那些货品说:“你们怎么还不把这些过期的商品下架?还想让更多的人生病吗?”“行——”主管漫不经心地答着。我见他爱搭不理,就决心把所有过期的商品买下来,去消费者协会告他。他见我来真格的,害怕了,赶忙吩咐店员检查商品,我帮他们一起把好几件过期的商品挑了出来。主管对我刮目相看,连连称赞:“没想到这么小的孩子也懂得法律了。”

法律并不深奥,它无处不在。我们要多学习法律知识,这样不仅能遵守法律,还能运用法律来武装自己,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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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与法律有关的名言警句

全文共 2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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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法律这个词我们并不陌生,可是更有很多人明知故犯:被污染的小河随处可见,因车祸而死亡的人更是不少,许多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在牢狱中度过一生。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与法律有关的名言警句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1)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

2) 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桓宽

3) 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桓宽

4)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5) 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

6)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

7) 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奥古斯丁

8)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9)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瓦谢尔

10) 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

11) 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12)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13)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14) 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英美法谚

15) 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

16)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国作家丁尼生A

17) 法律和制度务必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18) 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

19) 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傅子·法刑》

20)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基希曼

21)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

22) 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

23)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埃尔曼

24) 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柏拉图

25) 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奥维德

26)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英国作家瓦谢尔HA

27) 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28) 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班固《汉书·刑法志》

29)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30)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31) 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托克维尔

32)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33)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

3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波洛克

35)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36)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37)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38) 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

39)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国作家伏尔泰

40) 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41) 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霍布斯

42) 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洛克

43) 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庞德

44)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W

45) 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

46)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神学大全》

47)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着名大法官卡多左

48) 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法国法官托克维尔A

49) 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摩莱里

50) 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51)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52) 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马克·吐温

53) 如果我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这样的法律可以抑恶扬善。――大仲马

54) 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哥拉·布勒尼翁》

55)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56)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

57)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L·亨金

58) 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权力。人在天性上类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又不同类。——巴尔扎克

59)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正因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我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柏拉图

60) 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罗伯斯庇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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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例文一:法律在身边

全文共 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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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生活中处处有法律,法律无处不在,他随时维护着我们的权益。所以我们一定要学法·

守法·用法。

为什么要学法?因为他重要。

在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很多人都没有使用法律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应为有些人不懂法。学法可以可以减少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可以懂得怎样正确的保护自己。学习法律就是要挥舞手中的法律之剑,匡扶正义,扶危济弱,为所不幸的人提供法律帮助。这是我们学法的信念。

为什么要守法?因为他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使社会文明的根本。没有法律,世界将会怎样?会使我们的秩序遭到破坏,最终灭亡。可见法律对我们的重要。人人都守法,会是世界更和平。

为什么要用法?因为我们需要。

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应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说是这么说,但是往往有人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不使用法律保护自己,这是不正确的,会让他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学了法,就要善于运用,不然学了有什么用呢?

法律是和谐的基础,人人都学法·守法·用法,世界会更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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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感知法律之行

全文共 8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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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那天,我们小记者"零距离"接触法院,参加"小记者走进法院开放日"的活动,我们的心都已热血沸腾,我们排着整齐的队伍,迈着整齐的步伐,一步一步地走向从未接触的法院,太阳如同我们的心情一样火辣辣的照着我们,每个人都汗流夹背,豆大的汗珠在额头上,总也擦不干。我们走过了检察院,一会儿就到庄严的法院。

刚进大门,就有两位漂亮的女法官来接待我们,她们首先做了自我介绍,接下来就带领我们一一通过安检门,女法官大致说了一下我们今天的活动安排,女法官边走边和我们说:"我们现在要去第一审判庭。"大家一进去,叽叽喳喳地坐在自己的位置上,这时有位工作人员过来说:"这是庄严的地方,请大安静".我们立马安静下来了,这时审判开始了,今天审理的是两起有关毒品的案件,审判长根据公诉人的举证,依法对两位犯罪人做出了判定,两位犯人也认可了审判结果,并表示出狱后,要重新做人,不再危害社会及他人。审判结束后,我们小记者也来亲身体验了一下当法官的威严。老师选了一些小记者上去,你演"审判长",她演"书记员",他演"犯人"……而我则是其中一位法警。各就各位,小法官们穿上法袍,便开始"审讯",只听小法官问:"叫什么名字,哪里出生,做什么工作……".犯人一一作答,看着我们演出,其他坐在观审席的小记者们一个个捧腹大笑,演习的时间到了,小法官们依依不舍地脱下了法袍,意犹未尽。

走出审判庭,接着来到四楼会议室听戒毒知识讲座,一位青年法官一一讲解了毒品的危害,还把各种毒品的标本拿给小记者们看,有、、……青年法官还举了一个真实案例,在临潼县有一位百万富翁,而且还是一位"重量"级人物,可当他接触了毒品后,却倾家荡产、骨瘦如柴、妻离子散,可想这毒品的危害之大。这个活生生的例子让我明白了毒品的危害性。太可怕了,我们每个人必须远离它。讲座结束了,又去参观了法院的监控室、图书室、起诉服务中心……,还逐一了解了一下它们各自的作用和特点,最后在我们和法官们的合影中结束了这次活动,也给这次"法院之行"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通过这次活动,我才真正知道法律是多么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在以后的人生路上,我一定要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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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例文一:法律在身边

全文共 3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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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都需法,处处都遵法,虽然我们是青少年,但也要学会用法,懂法,如果我们现在不学法,长大后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人都犯了罪,被警察抓进了监牢,在里面由警察来给他们讲法,让他们懂法,以至于不再让他们犯法,既然他们还是要学法,并且还有了案例,还不如从小学法,记住,长大后就不会犯罪,而且,还可以让警察休息休息,世界充满了和平,那我们的生活该会多么愉快呀!

我们小学生就已经开始听关于法律的讲座了,所以我们以后不会犯法了。居我了解,很多犯罪的人,有一半以上的人不懂法,所以,学习法律是我们立足于法律社会的基础,是创造美好未来的重要保证。

俗语有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为了美好的明天,我们能不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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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有关法律的名言警

全文共 27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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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小编收集了有关法律的名言警句,欢迎阅读。

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2.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3. 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英」彼得·斯坦

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5.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

6.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马克。吐温

7.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达雷尔 L

8. 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乏,而且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对于家长,也存在着社会地位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个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社会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 ——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9. 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 ——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10.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

11.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

12.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0页。

13. 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 —— 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第45页。

14. 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51页。

15.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第193页。

16.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314页。

17.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王安石:《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

18. 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68页。

19.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20.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21.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22.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23.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24.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25.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

26.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27.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28.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29.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意]贝卡里亚

30.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

31.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32.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33.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34. 枪炮作响法无声。(指:当发生战乱的时候,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便会荡然无存,冲突的解决完全凭借暴力。)

35. 民不举官不究(指:司法职能的被动性)

36. “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 ——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

37. 无证人即无诉讼

38. 法无明文不得为

39. 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40. 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

41.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42. 有规则就有例外

43. 有损害即有赔偿

44. 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

45.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46. 无信任即无委托

47. “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

48. 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49. 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

50. 有社会就有法

5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52.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

53. 有疑,为被告人利益。

54.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55. 无救济,即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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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第九章法律责任

全文共 76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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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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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法律知识

全文共 7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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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和爸爸看了《法制在线》这个节目,这一期的内容是这样的:一个女孩,父母离异后,与父亲和继母生活在一起,继母一直虐待她,最后将女孩的胳膊打残了,真是一个不幸又可怜的女孩啊!继母因此而被判刑。看完节目后,我和爸爸展开了讨论:

“爸爸,她打自己的孩子也是犯法吗?”

“是的,孩子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那她妈妈为什么还要犯法呢?”

“因为她是没有学习法律,不懂法,以为打自己的孩子是自己家的事,不知道自己一直在做违法的事。”

“看来不学法是不行的。”

“是啊,不学法就很容易触犯法律,你想不想学啊?”

“想啊,就怕看不懂。”

“那没关系,看不懂可以问我啊。”

说着,爸爸起身到书房拿来了厚厚的一本书,我一看是《法律基础知识》,爸爸翻开书,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哟,还有为我们立的法律啊。”

“当然有了,《未成年保护法》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

“那我得好好看看。”

我认认真真的看了起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我慢慢的翻了翻,还真不少,什么违法了、犯罪了,什么刑事了、民事了,专业名词还真不少;还有许许多多的法律条文,象《教育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劳动法》……。

“为什么我们制定这么多法律啊?”

“因为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根本啊。”

“我还是不明白。”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人都要遵守‘规矩’,这个社会才秩序井然。”

“这个‘规矩’就是法律是吗?”

“是的,法律还赋予了我们许多的权力和义务呢。”

“那这本书就借给我了,我要好好的学,争取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孩子。”

爸爸笑了,我把书拿回我的房间,慢慢读了起来......我想如果我们人人都学法,懂法,守法,就不会发生那个女孩的惨剧了,就没有了违法和犯罪,那我们的生活会变得多么美好啊!但愿我的这个愿望会很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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