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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群绝伦的解释(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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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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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详细解释

全文共 3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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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 jīlì

(1) [urge;enconrage;impel]∶激发勉励,使振作

老校长激励新校长不要紧张

(2) [actuate;excitation]∶传递动力使其作功或活动

此脉冲就会激励安装在车库中的设备,使门自动地启开

(1).激发鼓励。《六韬·王翼》:“主扬威武,激励三军。”《英烈传》第十四回:“ 太祖 又説:‘此举非独崇奬 常将军 ,正以激励诸将。’” 杨朔 《潼关之夜》:“她的丈夫几次激励她说:‘勇敢点吧!你该作大众的母亲,不要作一个小孩的母亲。’”

(2).犹斥责。《后汉书·袁安传》:“司徒 桓虞 改议从 安 。太尉 郑弘 、司空 第五伦 皆恨之。 弘 因大言激励 虞 曰:‘诸言当还生口者,皆为不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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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详细解释

全文共 2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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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溶解 róngjiě

(1) [dissolve]∶溶质均匀地分散于溶剂中的过程

糖溶解于水中

(2) [cut]∶使浓度、粘度或韧度降低

(1).溶质均匀地分散于溶剂中,成为均匀的溶液的过程。如食盐溶解于水而成为盐水。

(2).溶化;溶合。 老舍 《我怎样写》:“我写信给他,说我这是把文言溶解在白话里,以提高白话,使白话成为雅俗共赏的东西。” 王西彦 《古城的忧郁·蛊惑》:“大街上,商店门前作广告的电灯很耀眼地照耀着,溶解在夜色里。” 浩然 《艳阳天》第一二二章:“场房里投出柔和的灯光,好像水银在那光净的场板上溶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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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第四个字是之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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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四个字是之的成语解释,希望能帮到你。

久而久之 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

慷他人之慨 利用他人的财物作人情或装饰场面。

困而学之 困:困惑。遇到困惑的时候就学习。

冒天下之大不韪 不韪:不是,错误。去干普天下的人都认为不对的事情。指不顾舆论的遣责而去干坏事。

漠然置之 置:放。很冷淡地把它搁在一边。指对人或事态度冷淡,放在一边不理。

偶一为之 指平常很少这样做,偶尔才做一次。

取而代之 指夺取别人的地位而由自己代替。现也指以某一事物代替另一事物。

神而明之,存乎其人 要真正明白某一事物的奥妙,在于各人的领会。

生而知之 生下来就懂得知识和道理。这是唯心主义者的观点。

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路人:路上的人,指所有的人。比喻人所共知的野心。

泰然处之 泰然:安然,不以为意的样子;处:处理,对待。形容毫不在意,沉着镇定。

堂而皇之 形容公然毫不隐讳地(多含贬义)。

听之任之 听、任:随,任凭;之:代词,代人或事物。任凭事物存在发展而不去过问。

无何有之乡 无何有:即无有。原指什么都没有的地方,后指虚幻的境界。

寤寐求之 比喻迫切地希望得到某种事物。

勿谓言之不预也 以后不要说没有跟你事先说过。指把话说在前面。

小大由之 指用途可大可小。

心向往之 对某个人或事物心里很向往。

要而言之 概括地说,简单地说。

一举手之劳 比喻不费力,只是一抬手那样。

一笑置之 笑一笑,就把它放在一边了。表示不当回事。

一以贯之 贯:贯穿。用一个根本性的事理贯通事情的始末或全部的道理。

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 腹 用卑劣的心意去猜测品行高尚的人。

以意为之 只凭自己的主观想法去做。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则:就;加:加以。对别人给自己指出的缺点错误,如果有,就改正,如果没有,就用来勉励自己。

总而言之 总的说起来。

不知老之将至 不知道老年即将来临。形容人专心工作,心怀愉快,忘掉自己的衰老。

分而治之 ①分别治理。②利用手段使国家、民族或宗教等产生分裂,然后对其进行控制和统治。

高山仰之 高山:比喻高尚的品德。比喻对高尚的品德的仰慕。同“高山仰止”。

计无复之 指再无别的办法可想,不得不这样。

计无所之 犹言计无所出。想不出什么办法。

默而识之 默:不语,不说话。识:记。把所见所闻默默记在心里。

无立锥之地 没有立锥子的地方。比喻连极小的地方也没有。后常形容贫穷。

无容身之地 ①指没有栖身立脚的地方。②指羞愧而无处可以藏身。

无所用之 没有地方可以用上它。

无用武之地 没有使用武力的地方。比喻无法施展才能。

品而第之 品:品评,区分;第:等第,等级。品评优劣而后确定他的等级。

神而明之 指表面玄妙的事理。

司马牛之叹 比喻对孑然一身、孤立无援的感叹。

司马昭之心 比喻人所共知的野心。

思所逐之 盘算着如何驱赶他们。

折而族之 推翻他,而且杀他的家族。

推而广之 广:宽,大。推展开来而且把它扩大。也指从一件事情推及其它。

心乡往之 对某人或某些事物心里很仰慕。

要而论之 犹言要而言之。概括地说,简单地说。

一笑了之 笑一笑就算了事,指不予重视。

一走了之 指不顾而去。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以:拿;治:惩处。用别人的办法来惩治别人。

尤而效之 指明知其为错误而有意仿效之。

有则改之,无则嘉勉 指凡有缺点错误被人指出应该改过,没缺点、错误就用以勉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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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病入膏肓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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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病入膏肓比喻事态情况严重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病入膏肓

【汉语注音】:bìng rù gāo huāng

【成语出处】:春秋.鲁.左秋明《左传.成公十年》:“公疾病求医于秦……医至,曰:‘疾不可为也,在肓之上,膏之下,攻之不可,达之不及,药不至焉,不可为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贬义,用于事物或人,常与“不可救药”、“命在旦夕”连用,强调病重。

【病入膏肓的意思】:膏肓:音高荒,我国古代医学的一个名称,古人说心之下有一小块脂肪叫做“膏”,鬲(膈)之上有薄膜叫做“肓”。古代认为“膏肓”之间是药力达不到的地方。后来形容病情严重到了无法医治的程度。比喻事态情况严重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

【病入膏肓的近义词】:危在旦夕、不可救药、病入骨髓;

【病入膏肓的反义词】:疥癣之疾、手到病除、妙手回春;

【病入膏肓的故事】

春秋时期,晋景公得了重病。听说秦国的医生医术很高明,就打算去秦国聘请名医来给自己治病。秦桓公知道这件事后,派了一个名医名叫缓前往晋国,在缓还没到之前,晋景公恍恍惚惚中做了个奇怪的梦,梦见两个小孩在他的身体里悄悄地说话。一个孩子说:“秦国的那个名医马上就要来了,这回我看我们是插翅难逃了,我们要往哪里躲呢?”另一个小孩说道:“这有什么啊,我早就想好办法了,只要我们躲到盲的上面,膏的下面,无论他用什么药,药力都达不到,这样他就拿我们无可奈何了。”过了一会儿,缓就到了门外,晋景公的手下立刻把人带到病床前。缓看完病后,对晋景公说:“太迟了,这病我已无能为力:疾病在肓之上,膏之下,吃汤药的效力已经达不到病处,用灸法治也不行,针又扎不到。我实在是无能为力给您医治啦。”晋景公一听,惊得面色如土,心想:这医生所说的竟然和自己做的梦一样。便微微点头开诚布公说:“你的医术真是高明啊!”说完,还命人准备了一份厚礼送给医生并送他回国了。果然,没多久晋景公就病死了。

【病入膏肓例句】

清.张廷玉等《明史.流贼传序》:“加以天灾流行,饥馑洊臻,政繁赋重,外讧内叛。譬一人之身,元气羸然,疽毒并发,厥症固已甚危,而医则良否错进,剂则寒热互投,病入膏肓,而无可救,不亡何待哉?”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五十二回:“吾观刘琦过于酒色,病入膏肓,今见面黄羸瘦,气喘呕血,不过半年,其人必死。”

【病入膏肓造句】

对于一位病入膏肓的人来说,医治已经失去了意义,只能麻木不仁地眼睁睁看着他痛苦的离去。

她跟情人私下里男欢女爱两年多了,对他精神上的依赖几乎达到病入膏肓的程度,像是上了瘾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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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描写春天的4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4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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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苏醒的消息,早让春风传遍了田野。小溪开始“哗啦哗啦”地唱歌,好像是为了春姑娘的来临而欢唱。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描写春天的4字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春风风人】风人:吹拂人。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及时给人教益和帮助。

【春风风人,夏雨雨人】春风:春天的和风;风:吹人。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夏天的雨水滋养人。比喻帮助了别人,人家也会给予回报。

【春风和气】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春风化雨】化:化生和养育。指适宜于草木生长的风雨。比喻良好的薰陶和教育。

【春风满面】春风:指笑容。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形容和霭愉快的面容。

【春风夏雨】春风和煦,夏雨滋润,足以养育万物。常比喻及时给人以教益和帮助。

【春风一度】度:次,回。比喻领略一番美妙的生活情趣。亦借指男女合欢。

【春风野火】比喻迅猛之势。

【春风雨露】像春天的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比喻恩泽。

【春风沂水】原意是大人和儿童在沂水洗个澡,在舞雩台上吹吹风。指放情自然,旷达高尚的生活乐趣。

【春风中坐】像置身于春风中一样。比喻良师的教诲。比喻受到良好的教育。

【春光明媚】明媚:美好,可爱,形容春天的景物鲜明可爱。

【春光漏泄】原指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将至的信息。比喻秘密或男女的私情被泄漏出来。

【春光如海】形容大地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春归人老】春:春光,比喻花容月貌。指女人青春已过,人老珠黄。

【春晖寸草】春晖: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春回大地】好像春天又回到大地。形容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春和景明】春光和煦,风景鲜明艳丽。

【春寒料峭】料峭:微寒。形容初春的寒冷。

【春花秋实】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华秋实】华: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韭秋菘】韭:韭菜;菘:一种阔叶蔬菜名。泛指时新蔬菜。

【春困秋乏】困:困倦;乏:疲劳,春秋季节天气容易使人感到困倦疲乏。

【春满人间】生机勃勃的春意溢满人间。

【春梦无痕】比喻世事变幻,如春夜的梦境一样容易消逝,不留一点痕迹。

【春梦一场】比喻过去的一切转眼成空。也比喻不切实际的想法落了空。

【春暖花开】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景色优美。比喻游览、观赏的大好时机。

【春暖花香】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花香袭人。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来秋去】去:过去。春天到来,秋天过去。形容岁月流逝。

【春露秋霜】比喻恩泽与威严。也用在怀念先人。

【春葩丽藻】比喻美妙的言谈。

扩展阅读:描写春天的佳句佳段

1、春季,一个静与动完美结合的时节。春季像一个天使,踏着愉快的脚步,翩翩来到人间。春季像一位花样年华的少女,鼓动着飘逸的风情。春季像一位画家,涂满了蓬勃的色彩,春季像一首瑰丽的诗,如梦般甜蜜,如酒般香醇。

2、春季的歌洋溢在每一个角落里,从幽静的乡村到沸腾的城市,看看那厂房与街道,春季煞是惹人喜爱。你看,街心花园中,百花争艳,姹红焉子,竞相开放,可真是美不胜收呀。淡雅的色彩和芳香诉说着春季的情怀。

3、春天的颜色真是五彩缤纷,太阳是红灿灿的,天空是湛蓝的,树梢是嫩绿的,迎春花是娇黄的……难怪诗人爱吟咏春天,画家爱描绘春天,因为春天是世界一切美的融合,一切色彩的总会。我很奇怪,这五彩缤纷的色彩为什么会不约而同地选择春天来到大地?

4、 我怀着好奇的心情去找春天。啊,我见到了春天,远处的群山连绵起伏,变得苍绿了。近处山坡上的小草也悄悄地钻出地面,它们嫩生生,绿油油的。肥胖的小叶儿,像一个个刚刚睡醒的胖娃娃。这一片,那一簇,点缀着这陡峭的山坡。山坡上的树木也在不声不响地抽出新的枝条,长出了像小草一样的新芽。柳树的枝条向下垂着,就像一条条线挂在树上。那嫩黄色的小叶片,就像在线上系的花瓣儿。杨树开了花,这些花一串串的,是紫红色的。身上长满很软的小毛,像一只只毛毛虫真有趣。山桃花展瓣吐蕊,杏花闹上枝头,梨花争奇斗艳……

5、各式各样的野花也睡醒了,只见它们伸伸腰,抬抬头,争先恐后地纵情怒放,红色的、黄色的、蓝色的、白色的、紫色的……真是百花争艳,五彩缤纷。这些花虽然不名贵,但它们用自己的点点姿色点缀着这青春的草地,把自己的一切无私地奉献给大地。成群结队的蜜蜂,呼扇着黄色的翅膀,嗡嗡地忙着采蜜;那五颜六色的彩蝶,也成双成对地翩翩起舞。田野上,麦苗返青,一望无边,仿佛绿色的波浪,那金黄色的野菜花,在绿波中闪光。

6、不知什么时候,落起了春雨,轻轻的,听不见淅沥的响声,像一种湿漉漉的烟雾,轻柔地滋润着大地。春雨过后,太阳出来了,一片晴朗,整个世界像刚洗过似的,特别清爽,空气十分新鲜,呼吸一口,甜丝丝的,像喝了蜜一样。春风和煦,明媚的春光照在大地上,万物呈现一片生机,形成一幅秀丽的山水图。

7、春天的江南是美丽的,风很柔和,空气很清新,太阳很温暖;大田里的麦苗像一片海,星罗棋布的村庄是不沉的舟,纵横交错的弯弯曲曲的河道,河边的柳枝吐了嫩芽,芦苇边钻出来放时透青了。河道里平静的水,从冬天的素净中苏醒过来,被大自然的色彩打扮得青青翠翠。

8、盼望着,盼望着,(表现急切喜悦的心情)东风来了,春天的脚步近了。小草偷偷地从土地里钻出来,嫩嫩的,绿绿的,风轻悄悄的,草软绵绵的。桃树、杏树、梨树,红的像火,粉的像霞,白的像雪。(桃、杏、梨对应的颜色红、粉、白)花里带着甜味,野花散在草丛里像眼睛,像星星,还眨呀眨的。

9、春天来了!你看万紫千红的花开了,把可爱的草,树木,鸟,兽,虫,鱼,都从寒冷的冬天中叫醒了,使得大地恢复了生机。那些野花像小星星一样一闪一闪眨着眼睛。

10、春天来了!你看,融化的冰水把小溪弄醒了,“丁冬、丁冬”,它就像大自然的神奇歌手,唱着清脆悦耳的歌,向前奔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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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表示心情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4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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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心情词语有很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表示心情的词语及解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凤狂龙躁:形容心情烦躁,精神失常。

二、屏气敛息:指因心情紧张或注意力集中,暂止住了呼吸。

三、娱心悦目:娱、悦:使愉快。使心情愉快,耳目舒畅。

四、面如死灰:死灰:冷却的灰烬。形容因心情沮丧或受惊吓而脸色灰白。

五、欣然自得:心情舒适、自觉得意貌。

六、捏一把汗:因担心而手上出汗。形容非常紧张的心情。

七、怡情悦性:怡:和悦愉快;悦:高兴,愉快。使心情舒畅愉快。

八、悦目赏心:看了美好景物而心情舒畅。

九、近乡情怯:指远离家乡多年,不通音信,一旦返回,离家乡越近,心情越不平静,惟恐家乡发生了什么不幸的事。用以形容游子归乡时的复杂心情。

十、迫不及待:近:紧急。急迫得不能等待。形容心情急切。

十一、巴巴劫劫:指心情急切的样子。

十二、悠然自得:悠然:安闲舒适的样子;自得:内心得意。形容神态悠闲、心情舒适。

十三、无可奈何花落去:对春花的凋落感到没有办法。形容留恋春景而又无法挽留的心情。后来泛指怀念已经消逝了的事物的惆怅心情。

十四、痛快淋漓:淋漓:心情舒畅。形容非常痛快。

十五、莼羹鲈脍:莼:莼菜;脍:切得很细的肉。比喻怀念故乡的心情。

十六、心潮澎湃:澎湃:波涛冲击的声音。心里象浪潮翻腾。形容心情十分激动,不能平静。

十七、急杵捣心:形容惊异不安的心情。

十八、陶情适性:陶:喜,快乐;适:舒适,畅快。使心情愉快。

十九、新亭对泣:新亭:古地名,故址在今南京市的南面;泣:小声哭。表示痛心国难而无可奈何的心情。

二十、屏气慑息:暂时止住了呼吸。形容心情紧张或注意力过于集中的情状。

二十一、春晖寸草:春晖: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二十二、挖耳当招:人家用手挖耳朵,却以为是在招唤自己。比喻希望达到目的的心情非常迫切。

二十三、归心似箭:想回家的心情像射出的箭一样急。形容回家心切。

二十四、悲喜交集:悲伤和喜悦的心情交织在一起。

二十五、安心乐意:指心情安定,满意,很愿意如此。

二十六、学如不及,犹恐失之:学习好像追赶什么,总怕赶不上,赶上了又怕被甩掉。形容学习勤奋,进取心强。又形容做其他事情的迫切心情。

二十七、平心定气:指心情平和,态度冷静。

二十八、愁多夜长:因心情愁闷而夜不成寐,感到时光悠长难遣。

二十九、低回不已:低回:徘徊留恋;不已:不停止。不停地徘徊,留恋忘返。形容伤感难忘的心情。

三十、孜孜汲汲:心情急切、勤勉不懈的样子。

三十一、七拱八翘:形容关系不和谐或心情不舒畅。

三十二、归心如箭:想回家的心情象射出的箭一样快。形容回家心切。

三十三、痛定思痛:指悲痛的心情平静以后,再追想当时所受的痛苦。常含有警惕未来之意。

三十四、百感交集:感:感想;交:同时发生。各种感触交织在一起。形容感触很多,心情复杂。

三十五、不紧不慢:形容心情平静,行动从容。

三十六、柳泣花啼:形容风雨中暗淡的心情。

三十七、万念俱灰:所有的想法和打算都破灭了。形容极端灰心失望的心情。

三十八、掀拳裸袖:高举拳头,卷起衣袖。表示心情激动。

三十九、感激不尽:感激的心情没有穷尽。形容非常感激。

四十、惘然若失:惘然:失意的样子。心情不舒畅,好象丢掉了什么东西似的。

四十一、坐而待旦:旦:天亮。坐着等天亮。比喻心情迫切。

四十二、肃然起敬:肃然:恭敬的样子;起敬:产生敬佩的心情。形容产生严肃敬仰的感情。

四十三、人莫予毒:莫:没有;予:我;毒:分割,危害。再也没有人怨恨我、伤害我了。形容劲敌被消灭后高兴的心情。

四十四、求贤如渴:慕求贤人,如渴思饮。形容求贤心情十分迫切。

四十五、意懒心慵:懒、慵:怠倦,消沉。心情怠倦消沉。亦作“意慵心懒”。

四十六、久旱逢甘雨:干旱了很久,忽然遇到一场好雨。形容盼望已久终于如愿的欣喜心情。

四十七、闲情逸致:逸:安闲;致:情趣。指悠闲的心情和安逸的兴致。

四十八、惊魂未定:指受惊后心情还没有平静下来。

四十九、心神不宁:定:安定。形容心情不平静。

五十、满脸春风:形容心情喜悦,满脸笑容。

五十一、搔首踟蹰:搔首:用手挠头。踟蹰:来回走动。形容心情焦急、惶惑或犹豫。亦作“搔首踟躇”。

五十二、黯然魂销:黯然:心神沮丧的样子;魂销:灵魂离开了躯壳。形容心情极其沮丧、哀痛,以致心神无主的样子

五十三、饮冰茹檗:茹:吃;檗:俗称黄柏,味苦。喝冷水,吃苦味的东西。比喻处境困苦,心情抑郁。也形容生活清苦。

五十四、澹泊寡欲:澹泊:恬淡;寡:少;欲:欲望。形容心情恬淡,不图名利。

五十五、满腹牢骚:牢骚:抑郁不平之感。一肚子的不满情绪。形容心情极为抑郁,很不得意。

五十六、灭此朝食:让我先把敌人消灭掉再吃早饭。形容急于消灭敌人的心情和必胜的信心。

五十七、人琴俱亡:俱:全,都;亡:死去,不存在。形容看到遗物,怀念死者的悲伤心情。

五十八、抑郁寡欢:由于心情不舒畅而很少高兴的时候。

五十九、语重心沉:言辞恳切,心情沉重。

六十、心广体胖:广:宽广,坦率;胖:安泰舒适。原指人心胸开阔,外貌就安详。后用来指心情愉快,无所牵挂,因而人也发胖。

六十一、澹泊明志,宁静致远:澹泊:不追求名利;宁静:心情平静沉着。不追求名利,生活简朴以表现自己高尚的情趣;心情平稳沉着,专心致志,才可有所作为。

六十二、满面红光:满面:整个面部。形容心情舒畅,精神健旺的样子。

六十三、夺眶而出:眶:眼的四周。指眼泪无法控制地从眼里流出,形容心情非常激动。

六十四、泣血稽颡:稽颡:古代一种跪拜礼仪,屈膝下跪,以额触地。指怀着十分沉痛的心情向前来致哀的宾客哭拜并致以谢忱。

六十五、槁木死灰:枯干的树木和火灭后的冷灰。比喻心情极端消沉,对一切事情无动于衷。

六十六、黯然神伤:黯然:心情抑郁沮丧的样子。情绪低沉,心神忧伤。

六十七、若释重负:形容紧张心情过去以后的的轻松愉快。

六十八、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致远:淡泊:恬淡寡欲;宁静:安宁恬静;致:达到。不追求名利,生活简朴以表现自己高尚的情趣;心情平稳沉着,才可有所作为。

六十九、望云之情:比喻思念父母的心情。

七十、挂肚牵心:牵:牵挂。形容忧虑不安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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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老江湖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2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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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江湖”是一个三字成语故事,指在外多年,很有阅历,非常世故的人。也只阴险狡诈,诡计多端的人。

解释】:指在外多年,很有阅历,非常世故的人。也只阴险狡诈,诡计多端的人。

【拼音】:lǎo jiāng hú

【示例】:

1《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十回:“须知我也是个老江湖,岂肯上你的当。”

2欧阳予倩 《潘金莲》第一幕:“ 王妈妈 ,你也是个老江湖了,难道还不明白吗?”

3 艾芜 《伙伴》:“ 老朱比老何瘦削些,黄黄的大脸瓜上,放了一双富于机智的眼睛,一看就知道他是个走过许多地方的老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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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幼稚详细解释

全文共 4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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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纪小;未成熟。

《汉书·王莽传上》:“君年幼稚,必有寄托而居摄焉。”

《资治通鉴·汉和帝永元十五年》:“诸王幼穉,早离顾复。”

毛泽东《的序言和跋》:“一般地说, 中国 幼稚的资产阶级还没有来得及也永远不可能替我们预备关于社会情况的较完备的甚至起码的材料。”

2、指幼孩。

晋陶潜《归去来兮辞》序:“余家贫,耕植不足以自给,幼稚盈室,缾(音“ping2”,同“瓶”)无储粟。”

宋苏轼《黄州上文潞公书》:“ 轼 始就逮赴狱,有一子稍长,徒步相随。其馀守舍,皆妇女幼稚。”

元耶律楚材《又索六经》诗:“莫教幼穉空相忆,日月求书到鲤庭。”

《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小刀会起事本末》:“妇女幼稚,号啼道路,殊甚惨也。”

3、谓缺乏经验或智能薄弱。

《汉书·外戚传下·孝成许皇后》:“妾夸布服粝食,加以幼稚愚惑,不明义理,幸得免离茅屋之下,备后宫埽除。”

鲁迅《坟·未有天才之前》:“幼稚对于老成,有如孩子对于老人;作品也一样,起初幼稚。”

4、还有所谓的心灵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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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详细解释

全文共 2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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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往 jiāowǎng

[association] 互相走动、拜访、来往

交往密切

互相来往。《尉缭子·分塞令》:“中军左右前后军,皆有分地,方之以行垣,而无通其交往。” 晋 干宝 《搜神记》卷十六:“我女大圣,死经二十三年,犹能与生人交往。” 宋 苏轼 《答孙志康书》:“ 李太伯 虽前辈,不相交往。” 曹禺 《王昭君》第五幕:“几十年来, 汉 人与他的交往,朝廷对他的信义和帮助,使他看清了 长安 对 匈奴 和好的不变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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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含有秋字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11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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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提供的含有秋字的词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冰壶秋水】:比喻心地纯洁,品德高尚。

【冰壶秋月】:冰壶:盛水的玉壶,比喻洁白。比喻洁白明净。多指人的品格。

【冰壸秋月】:比喻人品德清白廉洁。

【不及秋】:1.唐服装名,即短裤。意谓不到秋凉即须易装。

【不秋草】:1.指竹。

【不知春秋】:不知道当前是什么季节或局面。

【残秋】:1.指秋天将尽的时节。

【暗送秋波】:旧时比喻美女的眼睛象秋天明净的水波一样。指暗中眉目传情。

【百秋】:1.犹百年。喻时间长。

【百岁千秋】:一百年,一千载。形容岁月漫长,历时很久。

【悲秋】:1.对萧瑟秋景而伤惑。语出《楚辞.九辩》:"悲哉!秋之为气也。萧瑟兮,草木摇落而变衰。"

【髀秋】:1.马鞍上的皮带。亦为马桶上篾箍的谐音。

【程砚秋】:(1904-1958)京剧演员。原名承麟,曾名艳秋,号玉霜,生于北京。满族。六岁学艺,演青衣。曾拜梅兰芳为师,又受教于王瑶卿,形成低回婉转的唱腔和形神兼备的表演风格,世称“程派”。代表剧目有《窦娥冤》、《荒山泪》、《锁麟囊》等。中年后致力于戏曲理论研究。曾任中国戏曲研究院副院长。有《程砚秋文集》、《程砚秋演出剧本选集》。

【初秋】:1.秋季的第一个月。又称孟秋。

【春花秋实】: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华秋实】: 华: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韭秋菘】:韭:韭菜;菘:一种阔叶蔬菜名。泛指时新蔬菜。

【春困秋乏】:困:困倦;乏:疲劳。春秋季节天气容易使人感到困倦疲乏。

【春来秋去】:去:过去。春天到来,秋天过去。形容岁月流逝。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露秋霜】:比喻恩泽与威严。也用在怀念先人。

【春祈秋报】:祈:迷信的人向神恳求。古时春秋两季祭祀土神,春耕时祈祷风调雨顺,秋季报答神功。

【春秋】:1春季和秋季,常用来表示整个一年,也指人的年岁:~正富(年纪不大,将来的日子很长)。

【春秋榜】:1.指科举考试春试和秋试录取的名榜。

【春秋笔】:1.相传孔子据史实修《春秋》,笔则笔,削则削;字寓褒贬,不佞不谀,使乱臣贼子惧。后遂以"春秋笔"指据事直书的史笔。

【春秋笔法】:指寓褒贬于曲折的文笔之中。

【春秋鼎盛】:春秋:指年龄;鼎盛:正当旺盛之时。比喻正当壮年。

【春秋积序】:春秋:指时间、年龄。年龄一年又一年的累积增加。

【春秋科】:1.以《春秋》取士的科目。

【春秋无义战】:春秋时代没有正义的战争。也泛指非正义战争。

【春秋五霸】: 春秋时先后称霸的五个诸侯。即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楚庄王。另一说是指齐桓公、晋文公、楚庄王、吴王阖闾、越王勾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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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滂湃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3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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滂湃的近义词/同义词:

倾盆:形容雨势很猛

滂沱:形容雨下得很大;比喻眼泪流得很多,哭得厉害;形容水流盛大的样子

澎湃:形容波浪猛烈的发出巨大声响的撞击;指声势、气势等浩大雄伟

滂湃的反义词:

滂湃的汉语意思:

波浪相激的声音。形容水势盛大

词语出处

澎湃。波浪相击声。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渭水三》:“至若山雨滂湃,洪津泛洒,掛溜腾虚,直泻山下。” 唐 李颀 《杂兴》诗:“行人夜秉生犀烛,洞照洪深闢滂湃。” 宋 王琪 《秋日白鹭亭》诗:“鱼龙凭夜涛,四面忽滂湃。”

用滂湃来造句

(1) 虽然暴雨无情地滂湃而下,迫使悉数的户外劳作遏制,但土地的主人会仰天微笑。

(2) 刹那间,滂湃的灵气凝聚而来,每一次呼吸,江离都感觉浑身精气神饱满。

(3) 轰鸣的瀑布声萦绕于耳,如同滂湃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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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描写人的神态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1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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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神态是丰富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描写人的神态词语解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大义凛然】大义:正义;凛然:严肃、或敬畏的样子。由于胸怀正义而神态庄严,令人敬畏。

【大摇大摆】走路时身子摇摇摆摆。形容自以为了不起的傲慢神态。

【扼腕兴嗟】扼腕:用手握腕;嗟:感叹。用手握腕,长声叹息。形容情绪激动发出叹息的神态。

【扼腕长叹】用手握腕,长声叹息。形容情绪激动的神态。

【不动声色】声:言谈;色:脸色。在紧急情况下,说话、神态仍跟平时一样没有变化。形容非常镇静。

【风流旖旎】风流:风度和韵致;旖旎:愿意指旌旗飘扬的样子,引申为柔美的样子。形容风韵娇柔。多指妇女的神态。

【眉梢眼角】眉梢:眉毛的末尾部分;眼角:上下眼睑的接合处。形容眉眼含情示意的神态。

【老气横秋】老气:老年人的气派;横:充满。形容老练而自负的神态。现形容自高自大,摆老资格。也形容缺乏朝气。

【眄视指使】形容骄傲的神态。

【怆天呼地】悲痛地呼天喊地。形容极其悲痛绝望的神态。同“怆地呼天”。

【科头袒体】科头:不戴帽子;袒:裸露。不戴帽子,袒露身体。形容傲慢不羁的神态。

【怆地呼天】怆:悲伤,凄楚。悲痛地呼天喊地。形容极其悲痛绝望的神态。

【满腹狐疑】狐疑:象狐狸那样多疑。一肚子的疑惑。比喻疑惑不解的神态。

【瞠然自失】瞠:瞪着眼睛。瞪着眼睛好像丢了东西一样。形容失神的神态。

【戟指怒目】戟指:用食指和中指指着别人,象戟的形状。指着人,瞪着眼。形容大怒时斥责人的神态。

【怒目戟指】戟指:用食指和中指指着别人,象戟的形状。指着人,瞪着眼。形容大怒时斥责人的神态。

【如醉如痴】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披襟散发】敞开衣襟,蓬松着头发。形容不修边幅的的悠闲神态。

【道貌凛然】犹道貌岸然。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丰度翩翩】丰度:风采气度。翩翩:洒脱的样子。形容神态举止文雅优美,超逸洒脱。同“风度翩翩”。

【破颜一笑】颜:面容。愁苦的神态一下子笑起来。

【屏声息气】抑制着呼吸使不出声音。形容恭敬畏惧的神态。

【灰头土脸】满头满脸沾满尘土的样子。也形容懊丧或消沉的神态。

【如碎如狂】形容神态失常,不能自制。指为某人某事所倾倒。

【扼腕抵掌】用手握腕,击着手掌。表示很激动,振奋的神态。

【低唱浅酌】低唱:轻柔地歌唱;酌:饮酒。听人轻柔地歌唱,并自在地慢慢饮酒。形容一种安乐自在的神态。

【咆哮如雷】形容人暴怒喊叫的神态。

【如痴如醉】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拓展:描写神态的句子

1、牙齿咬得“格格”作响,眼里闪着一股无法遏制的怒火,好似一头被激怒的狮子。

2、那是个十来岁的瘦骨伶仃的小孩,却长得眉清目秀。特别是那双长得比常人都大的眼睛,闪动着聪慧的光芒。他拖着木屐,一件破旧的绿军服垂到膝前。

3、他愉快的笑了,脸上的皱纹宛如一朵盛开的金菊。

4、观众的目光,像无数条探照灯的光柱,紧紧地追逐着正在表演的武术运动员。

5、寒假快要结束的一天晚上,爸爸在家里同往常一样认认真真地给找检直作业。他越检查越生气,突然把我的数学寒假作业本给撕得粉碎,顿时我大哭起来。

6、一团愤怒的炽烈火球在胸膛里不住地滚来滚去,总像要冲到外面去烧掉一点什么才好!

7、一般绝望的情绪像狂潮一般涌上我的心头,使我感到浑身冰凉。

8、此时,伯父的面孔十分严肃,简直像生铁铸成的。

9、说时迟,那时快。那个摔倒在地上的运动员,手一撑,脚一踮,猛地爬了起来。左脚尖顶住起跑线,膝盖一弯,稳稳地蹲着。两手就像两根木柱插在地上,整个身体微微前倾,那架势,就像一只起飞的雄鹰。

10、她夹上书本,朝我莞尔一笑,脚步匆匆地走了。

11、她脸儿红得像熟透了的山柿子,忙低下头去,不敢再看我一眼。

12、她的脸好象绽开的白兰花,笑意写在她的脸上,溢着满足的愉悦。

13、他的脸涨得红红的,手还…个劲儿地抓耳朵,身子也不时扭动着,现出十分忸怩的样子。

14、哼!那小子是水仙不开花―装蒜!谁还不清楚他的底细?

15、往日和蔼可亲的妈妈,今天却铁青着脸,像是要和谁决斗

16、我呢,也只好把要说的话深深地埋在心底。这使我这颗痛苦得几乎要流血的心更加压抑和沉痛。

17、爸爸两眼盯着我的“三好奖状”,站立在那里出神,好像在看着一件价值连城的宝物。

18、小强怒目圆睁,眉毛竖起,头发根根立起,嘴里喷出刺耳的声音,不仅如此,还要伸手打小刚。那憋得通红的脸像个熟透的西红柿,身体也像狮子般猛扑过来。

19、他像被谁用榔头击昏了似的,倚在客厅的门框上。

20、她只觉得心烦意乱,痛苦难堪;向前走一步,心里也更紧张一步,仿佛全身的血液一下子都注人了心里似的,煎熬得忍受不住。

21、他心里像有七八十个辘轳在旋转。

22、心里笼上一层愁云,袭过一阵揪心的疼痛。

23、他的脸像蜡一样的黄,嘴唇都发白了,灰白的胡子一颤一颤地,全身都在瑟瑟地发抖,一双深陷在眼窝里的眼睛,像一对火珠子一样,直盯着小商。

24、爸爸的脸色好难看啊,他像火山爆发一样发怒了。

25、我很懊悔,由于当时过分激动和兴奋,竟然忘记了问他的名字。

26、她一头乌黑闪亮的秀发自然地披落下来,像黑色的锦缎一样光滑柔软。

27、她的个手指上长满了血泡,紫黑色圆鼓鼓的,像熟透了的山葡萄。

28、一种惭愧内疚痛心和崇敬的混合之情,像海潮般地冲击着我。

29、孙强向门口走了几步,眼泪像断了线的珍珠似的掉了下来。

30、我突然感到一股失望的苦水,淹没了全部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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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巧”字在第四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2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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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难见巧] 因:由于某种缘故;巧:巧妙。由于难而更显出技艺的巧妙。

[心灵性巧] 指心思灵巧。

[心灵手巧] 心思灵敏,手艺巧妙(多用在女子)。

[投机取巧] 指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私利。也指靠小聪明占便宜。

[熟能生巧] 熟练了,就能找到窍门。

[使乖弄巧] ①耍手腕;耍花招。②犹言卖俏。

[神圣工巧] 中医对望、闻、问、切四种方法的别称。

[神工天巧] 形容建筑、布置的奇妙,非人力所能为。

[奇技淫巧] 指新奇的技艺和作品。

[伶俐乖巧] 伶俐:机灵;乖巧:合人心意。形容人机警,让人满意。

[雕虫小巧] 犹言雕虫小技。

[逞工衒巧] 衒,同“炫”,夸耀。炫耀工巧。

[逞工炫巧] 指炫耀工巧。

[关于巧的褒义词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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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现象解释型模板

全文共 3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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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s is known to all,_______.

2.________seem to get accustomed to_________.

3.In fact,_______.

4.The reasons of________lie in several aspects.

5.Firstly,________.

6.Secondly,________.

7.Thidly,_________.

8.Finaly,_________.

9.As a matter of fact,_________.

10.On the one hand,_________.

11.On the other hand,__________.

12.Therefore,___________.

[英语考试作文现象解释型必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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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词语-解释

全文共 5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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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拼音】 jiě shì

【注音】ㄐㄧㄝ ˇ ㄕㄧˋ

【基本释义】 解释,就是在观察的基础上进行思考,合理地说明事物变化的原因,事物之间的联系,或者是事物发展的规律。

【英文】 Interpretation

【近义词】 解说

【基本解释】

①分析说明,分析阐明,分析解说:解释财政报告中的一个前后不一致的地方

经过无数次的研究和实验,这种自然现象才得到科学的解释。

②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解释词句、解释误会。

解释不一定就是事实,它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为了做出正确的解释,需

要在获得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利用已有的知识,进行合理的思考.

许多科学结论就是令人信服的解释,它们是科学家长期观察,调查,实验,分析,思考并不断完善的结果.

【解释新说】

1、解释就是为了掩饰。

2、解释就是自己骗自己。

3、之所以有解释是因为:人的最大悲哀是 总是不愁为自己的借口找不到理由。

4、解释就是掩饰,掩饰就是罪恶的开始。

5、解释就是掩饰,掩饰就是事实。

6、解释就是掩饰,掩饰就是讲故事。

当然,以上新说只能用于某些特定的场合,用于调侃自己或别人,请勿扭曲解释最初的意义。

平常人所说的解释是把一个人的视角剖析告诉相应的人,从而达到理解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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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描写秋天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15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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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是一首诗,秋天是一幅画,秋天是一首歌,秋天是一个美丽的梦。秋天很美,美在一份清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描写秋天的词语解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白商素节】:白商:按五色分秋属白,按五音分秋属商,故称秋天为白商;素节:节气。指秋天的季节。

【草木黄落】:秋天以到,因草木的叶子呈枯黄而掉落。

【蝉不知雪】:知了夏天生,秋天死,看不到雪。比喻人见闻不广。

【橙黄桔绿】:橙子黄熟,桔子还绿。指秋天宜人的景色。

【春花秋实】: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来秋去】:去:过去。春天到来,秋天过去。形容岁月流逝。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去秋来】: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生秋杀】: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春蛙秋蝉】: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洞察秋毫】:洞察:看得很清楚;秋毫:鸟兽秋天身上新生的细毛,比喻极其细小的事物。形容人目光敏锐,任何细小的事物都能看得很清楚。

【粉白珠圆】:像粉那样白,像珠子那样圆。形容秋天月夜美景。也比喻女子的美丽。

【金风送爽】:金风:指秋天的风。古时以阴阳五行解释季节,秋为金。秋风带来了凉意。

【金风玉露】:泛指秋天的景物。

【九春三秋】:九春:春季共九十天,故称“九春”;三秋:秀季三个月,故称“三秋”。指春天和秋天的美好时光。

【利析秋毫】:析:分析;秋毫:鸟兽在秋天新长出的细毛。形容管理财务极细心、精明。

【临去秋波】:秋波:秋天的水波,比喻眼睛明澈。临走时的回眸一盼。形容别情依依。

【落叶知秋】:指见到落地的黄叶,知道已经是秋天快到了。

【蒲柳之质】:蒲柳:水杨,秋天凋谢早。多用来比喻身体衰弱或未老先衰。

【秋风落叶】:秋天的大风把落叶一扫而光。比喻一扫而光,不复存在。

【秋风扫落叶】:秋天的大风把落叶一扫而光。比喻强大的力量迅速而轻易地把腐朽衰败的事物扫除光。

【秋毫之末】:秋毫:秋天鸟兽新生的绒毛。鸟兽在秋天新长的细毛的尖端。比喻极微小的东西或极细微的地方。

【秋菊春兰】:秋天的菊花,春天的兰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秋去冬来】:秋天过去,冬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秋收东藏】:秋天收获,冬天存储。泛指常规的农事活动。

【秋荼密网】:荼:茅草上的白花。秋天繁茂的茅草白花,网眼细密的鱼网。比喻刑罚繁苛。

【秋月春花】: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秋月如珪】:珪:玉器。形容秋天的月亮像珪一样的皎洁、晶莹。

【人似秋鸿】:鸿:大雁。人好像秋天的大雁一样。比喻朋友间守信用,就像鸿雁每年秋天按时从北方飞到南方那样。

【肃杀之气】:酷烈肃索的秋气。形容秋天草木凋零的气氛。

【天高气爽】:形容秋天天空高远明朗、气候凉爽宜人。

【望秋先零】:零:凋零。望见秋天将到就先凋零了。比喻体质弱,经不起风霜。也比喻未老先衰。

【望秋先陨】:指草木将近秋天即败落凋零。也比喻未老先衰。

【西风残照】:秋天的风,落日的光。比喻衰败没落的景象。多用来衬托国家的残破和心境的凄凉。”

【西风落叶】:形容秋天的景象。多比喻人或事物已趋衰落。

【西风斜阳】:形容秋天傍晚的景象。

【叶落知秋】:看到树叶落,便知秋天到来。比喻从细微的变化可以推测事物的发展趋向。

【一叶落知天下秋】: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一叶知秋】: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盈盈秋水】:秋水:比喻美女的眼睛象秋天明净的水波一样。形容女子眼神饱含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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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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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式;作补语、定语;含褒义,形容女子柔美。

【释义】婀娜:柔软而美好。形容女性姿态各异,美丽娇媚,轻盈柔美。也用于形容花木的形态美丽。

【用法】 联合式;作补语、定语;含褒义,形容女子柔美娇媚,轻盈可爱

【示例】 我忘不了她那~的舞蹈。

我喜欢看~的芭蕾舞,也喜欢看节奏欢快的迪斯科。

【近义词】千娇百媚、仪态万方、绰约多姿

【反义词】丑态百出、搔首弄姿、舞骚弄姿

【正音】 “婀娜”不能读作“ā nà”

【辩形】 姿,不能写作“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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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万马齐喑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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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万马齐喑旧时形容人民不敢讲话。现在也用来比喻沉闷的政治局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万马齐喑

【汉语注音】:wàn mǎ qí yīn

【成语出处】:宋.苏轼《三马图赞》序:“宋元佑初,禽鬼张青宜结,百官皆贺,时西域贡马,首高八尺,龙颅而风膺,虎脊而豹章。出东华门,入天驷监。振鬣长鸣,万马皆喑。父老从观,以为未始见也。三马者,西番骏马。”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贬义。

【万马齐暗的意思】:喑:哑。所有的马都肃然无声。也指人们沉默不语的沉闷局面。比喻人们都不发表意见,沉默着一片死气沉沉。旧时形容人民不敢讲话。现在也用来比喻沉闷的政治局面。

【万马齐暗的近义词】:道路以目、死气沉沉、万籁俱寂、噤若寒蝉;

【万马齐暗的反义词】:龙腾虎跃、万马奔腾;

【万马齐暗的故事】

宋朝时期,朝廷命将士们讨伐前来侵犯的青唐羌族大将鬼章青宜结。在抓获鬼章青宜结的时侯还缴获了很多西域的马匹,在这批马里有三匹马头似蛟龙胸像凤,脊背如猛虎纹理却像豹,个头高大身体健壮,嘶叫起来的时侯身边的马都寂静无声。周围的人听到马的叫声都跑过来围观称赞,这样的马匹一生可能都难得碰到一回。苏轼当时在京城任职,他正好看到了这些骏马,之后马的样子一直在他的脑海里浮现,苏轼请来画家李公麟先生,一边描述一边把这三匹马画下来。李公麟先生画技高超,三匹马在他的笔下一气呵成地被勾勒出来,马的神形比例相当准确,甚至让人隐隐约约的听到了马的嘶鸣声,苏轼看了以后不禁拍案叫绝。后来苏轼在绍圣四年的时侯被贬到惠州,在家里闲着没事他把以前的收藏品翻出来看,当他看到《三马图》的时侯想到了很多往事,不禁感叹万分,于是写下了《三马图赞》。

【万马齐暗例句】

宋.苏轼《三马图赞》序:“时西域贡马……振鬣长鸣,万马皆瘖。”

清.龚自珍《己亥杂诗》第一百二十五首:“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

毛泽东《七绝.刘蕡》:“千载长天起大云,中唐俊伟有刘蕡。孤鸿铩羽悲鸣镝,万马齐喑叫一声。”

王东满《柳大翠一家的故事》:“就在庄嫁人瞌睡打盹,哄哄嚷嚷的往门口拥挤时,万马齐喑的会场上突然杀出一个人来。”

《当代》1981年第06期:“思想解放的闸门即将打开,文艺界万马齐喑的局面即将约束。”

【万马齐暗造句】

部门领导权利过大,导致在做重大决策的时侯出现万马齐喑的现象,促进了腐败在沉寂中滋生。

每次开会让大家发表意见的时侯却总是万马齐喑、鸦雀无声,因为大家知道这只是形式,即使说了也是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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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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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华 jīnghuá

(1) [cream;prime]∶指事物最精美、最重要的部分

总是把精华给他

(2) [glory]∶光辉;光华

(1).指事物之最精粹、最优秀的部分。 汉 刘向 《九叹·惜贤》:“扬精华以炫燿兮,芳鬱渥而纯美。”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文章》:“自古执笔为文者,何可胜言。然至於宏丽精华,不过数十篇耳。” 清 李渔 《闲情偶寄·词曲上·词采》:“无论其他,即 汤若士 《还魂》一剧,世以配饗 元 人,宜也。问其精华所在,则以《惊梦》、《寻梦》二折对。” 毛泽东 《新民主主义论》十五:“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

(2).指精神元气。 汉 王充 《论衡·书虚》:“﹝ 颜渊 ﹞彊力自极,精华竭尽,故早夭死。” 南朝 陈 徐陵 《梁禅陈策文》:“精华既竭,耄勤已倦,则抗首而笑,惟贤是与。” 清 魏源 《圣武记》卷十四:“鸦片耗 中国 之精华,岁千亿计,此漏不塞,虽万物为金,阴阳为炭,不能供尾閭之壑。”

(3).犹光辉。 南朝 梁 江淹 《效阮公诗》之八:“仲冬正惨切,日月少精华。” 明 冯惟敏 《醉花阴·仰高亭中自寿》曲:“咫尺内青山翠岛,见放着日月精华龙虎朝,转头来游玩了。”《红楼梦》第四九回:“精华欲掩料应难,影自娟娟魄自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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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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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寥落 liáoluò

[few and far between;sparse;scattered] 稀疏;稀少;冷落

疏星寥落

(1).稀疏;稀少。《文选·谢朓诗》:“晓星正寥落,晨光復泱漭。” 李善 注:“寥落,星稀之貌也。” 唐 谷神子 《博异志·崔无隐》:“渐暮,遇寥落三两家,乃欲寄宿耳。” 清 钱泳 《履园丛话·臆论·五福》:“今人既寿矣,既富矣,而不康寧,以后子孙寥落,讼狱频仍,或水火为灾,或盗贼时发,则亦何取乎寿富哉!”

(2).衰落;衰败。 晋 陶潜 《和胡西曹示顾贼曹》:“悠悠待秋稼,寥落将赊迟。” 清 魏源 《默觚下·治篇三》:“ 南阳 、 洛阳 、 晋阳 、 凤阳 ,今日寥落之区,昔日云龙风虎之地,地气随人气而迁也。”

(3).冷落;冷清。 唐 元稹 《行宫》诗:“寥落古行宫,宫花寂寞红。” 宋 司马光 《和道矩红梨花》之一:“繁枝细叶互低昂,香敌酴醿艷海棠。应为穷边太寥落,併将春色付穠芳。” 清 和邦额 《夜谭随录·梁生》:“此为 孙布政 家废园,人跡罕到,虽有人家,亦甚隔絶寥落。” 曹禺 《北京人》第二幕:“间或也有女人或者小孩的声音,这是在远远寥落的长街上凄凉地喊着的漫长的叫卖声。”

(4).谓孤单;寂寞。 唐 张九龄 《南还以诗代书赠京都旧寮》:“去国诚寥落,经途弊险巇。” 元 乔吉 《水仙子·雨窗即事》曲:“客怀寥落雨声中,春事商量花信风。” 清 周亮工 《送汪舟次游庐山序》:“吾友 舟次 汪子 负磊落才,今秋不得於有司,别予归 维扬 ,念予寥落,忽復渡江相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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