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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群绝伦的解释【精品20篇】

导语:下面是语文谜网整理的四字词浩气长存,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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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寓言故事的成语及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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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有关寓言故事成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疑邻盗斧:做人处事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不能凭空猜想。

自相矛盾:矛进攻敌人的刺击武器;盾保护自己的盾牌。比喻自己说话做事前后抵触。

自作聪明:自以为聪明而乱作主张。指过高地估计自己,主观地办事。

买椟还珠:椟木匣;珠珍珠。买下木匣,退还了珍珠。比喻没有眼力,取舍不当。

南辕北辙:想往南而车子却向北行。比喻行动和目的正好相反。

庖丁解牛:庖丁厨工;解肢解分割。比喻经过反复实践,掌握了事物的客观规律,做事得心应手,运用自如。

起死回生:把快要死的人救活。形容医术高明。也比喻把已经没有希望的事物挽救过来。

杞人忧天:杞周代诸侯国名,在今河南杞县一带。杞国有个人怕天塌下来。比喻不必要的或缺乏根据的忧虑和担心。

黔驴技穷:黔今贵州省一带;技技能;穷尽。比喻有限的一点本领也已经用完了。

曲高和寡:曲调高深,能跟着唱的人就少。旧指知音难得。现比喻言论或作品不通俗,能了解的人很少。

人面兽心:面貌虽然是人,但心肠象野兽一样凶狠。形容为人凶残卑鄙。

拔苗助长:比喻违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急于求成,反而坏事。

杯弓蛇影:将映在酒杯里的弓影误认为蛇。比喻因疑神疑鬼而引起恐惧。

不可救药:药治疗。病已重到无法用药医治的程度。比喻已经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

痴人说梦:痴傻。原指对痴人说梦话而痴人信以为真。比喻凭借荒唐的想象胡言乱语。

东施效颦:效仿效;颦皱眉头。比喻胡乱模仿,效果极坏。

对牛弹琴:讥笑听话的人不懂对方说得是什么。用以讥笑说话的人不看对象。

塞翁失马:塞边界险要之处;翁老头。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也许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

守株待兔:株露出地面的树根。原比喻希图不经过努力而得到成功的侥幸心理。现也比喻死守狭隘经验,不知变通。

随声附和:和声音相应。自己没有主见,别人怎么说,就跟着怎么说。

塞翁失马,安知非福: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也许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同塞翁失马。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也许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同塞翁失马,安知非福。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螳螂正要捉蝉,不知黄雀在它后面正要吃它。比喻目光短浅,只想到算计别人,没想到别人在算计他。

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指本来没有事,自己瞎着急或自找麻烦。

亡羊补牢:亡逃亡,丢失;牢关牲口的圈。羊逃跑了再去修补羊圈,还不算晚。比喻出了问题以后想办法补救,可以防止继续受损失。

无价之宝:无法估价的宝物。指极珍贵的东西。

掩耳盗铃:掩遮蔽,遮盖;盗偷。偷铃铛怕别人听见而捂住自己的耳朵。比喻自己欺骗自己,明明掩盖不住的事情偏要想法子掩盖。

叶公好龙:叶公春秋时楚国贵族,名子高,封于叶(古邑名,今河南叶县)。比喻口头上说爱好某事物,实际上并不真爱好。

庸人自扰:自扰自找麻烦。指本来没事,自己找麻烦。

鹬蚌相争: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的省语。比喻双方相持不下,而使第三者从中得利。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鹬长嘴水鸟;蚌有贝壳的软体动物。比喻双方争执不下,两败俱伤,让第三者占了便宜。

囫囵吞枣:囫囵整个儿。把枣整个咽下去,不加咀嚼,不辨滋味。比喻对事物不加分析思考。

狐假虎威:假借。狐狸假借老虎的威势。比喻依仗别人的势力欺压人。

画饼充饥:画个饼来解除饥饿。比喻用空想来安慰自己。

画蛇添足:画蛇时给蛇添上脚。比喻做了多余的事,非但无益,反而不合适。

患得患失:患忧患,担心。担心得不到,得到了又担心失掉。形容对个人得失看得很重。

嗟来之食:指带有侮辱性的施舍。

惊弓之鸟:被弓箭吓怕了的鸟不容易安定。比喻经过惊吓的人碰到一点动静就非常害怕。

井底之蛙:井底的蛙只能看到井口那么大的一块天。比喻见识狭窄的人。

刻舟求剑:比喻不懂事物已发展变化而仍静止地看问题。

滥竽充数:比喻无本领的冒充有本领,次货冒充好货。

量体裁衣:按照身材裁剪衣服。比喻按照实际情况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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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安贫乐道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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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安贫乐道是儒家所提倡的立身处世的态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安贫乐道

【汉语注音】:ān pín lè dào

【成语出处】:《论语.雍也》:“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形容甘于贫困恶劣的环境。

【安贫乐道的意思】:道:主张,思想。安于贫困的生活,喜爱自已所信奉的一套道德准则,以坚持自己的信念为乐。这原来是儒家所提倡的立身处世的态度。

【安贫乐道的近义词】:安贫守道;

【安贫乐道的反义词】:为所欲为、贪得无厌、离经叛道、不甘食贫、胡作非为;

【安贫乐道的故事】

德高望重的孔子有三千余学生,最出名的有七十二人,颜回是孔子最得意门生之一。颜回的一举一动在孔子看来都称心如意。孔子常常以颜回的事例来教育其他学生。颜回,字子渊,也叫颜渊。有一次孔子推心置腹地对学生们说:“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意指:贤德啊,颜回吃的是一小筐饭, 喝的是一瓢水,住在穷陋的小房中,别人都受不了这种贫苦,颜回却仍然不改变向道的乐趣。贤德啊,颜回!孔子十分赞赏颜回的这种品德。这是什么样的品德呢?孔安国说,这是“安于贫而乐于道”。还有一次,鲁哀公开诚布公地问孔子:“你三千多学生谁最好学?”孔子实事求是地回答说;“颜回最好学。他不迁怒,不二过,不幸短命死矣!”意指,颜回孜孜不倦地学习,他发怒的时候能做到随发随化,不转移到别的事情上去;知错就改。颜回29岁头发尽白,40岁就死去了。孔子为他的短命感到非常悲痛。

【安贫乐道例句】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杨彪传》:“安贫乐道,恬于进趣,三辅诸儒莫不慕仰之。”

元.马致远《陈抟高卧》第二折:“我则有住山缘,那里有为官分?安贫乐道!”

姚雪垠《李自成》第一卷第二十六章:“自今公道沦丧,奸贪横行,读书人想与世无争,安贫乐道,已不可得。”

【安贫乐道造句】

对于安贫乐道的一个人,他不可能理解那种乐此不疲的要求进步、披荆斩棘的改革热情。

我们不能再安贫乐道,也不能再安分守己,吃饭是天赋人权,公开的要饭吃,不是吃喝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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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上官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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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即初唐贞观诗坛的新秀上官仪。上官体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上官体是唐代诗歌史上第一个以个人命名的诗歌风格称号。指唐高宗龙朔年间以上官仪为代表的宫廷诗风。题材以奉和、应制、咏物为主,内容空泛,重视诗的形式技巧、追求诗的声辞之美。

上官仪,初唐贞观诗坛的新秀。因长于南方寺院中,受南朝文化的熏陶和宫体诗影响,“文并绮艳”。擅五言,格律工整,内容多为应制奉命之作,歌功颂德,粉饰升平,形式上追求程式化。词藻华丽,绮错婉媚。因其位显,时人多仿效,世称上官体。 《旧唐书·上官仪传》:“工于五言诗,好以绮错婉媚为本。仪既显贵,故当时多有学其体者,时人谓为上官体。”上官体的“绮错婉媚”具有重视诗的形式技巧、追求诗的声辞之美的倾向。上官仪归纳了六朝以后诗歌的对偶方法,提出六对、八对之说,以音义以对称效果来区分偶句形式,已从一般的词性字音研究,扩展到联句的整体意象的配置。

“六对”一是正名对,如天地对日月;二是同类对,如花叶对草芽;三是连珠对,如萧萧对赫赫;四是双声对,如黄槐对绿柳;五是叠韵对,如彷徨对放旷;六是双拟对,如春树对秋池。“八对”也大抵类此。

他代表了当时宫廷诗人的形式主义倾向,对律诗的定型有促进作用。它为诗歌的趋于格律化提供了新的范式,正是齐梁以来新体诗过度到沈、宋律诗的一座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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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详细解释

全文共 2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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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毅 gāngyì

[be resolute and steadfast] 刚强坚毅

罗盛教闭着眼,抿着嘴,嘴角微微下弯,显出一种刚毅的神色。——《罗盛教》

刚强果决。《礼记·中庸》:“发强刚毅,足以有执也。”《史记·李斯列传》:“长子刚毅而武勇,信人而奋士,即位必用 蒙恬 为丞相。”《新唐书·忠义传上·卢弈》:“﹝ 弈 ﹞与兄 奂 名相上下,而刚毅过之。” 茅盾 《子夜》二:“我只知道有一个国家。而国家的舵应该放在刚毅的铁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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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覆水难收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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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覆难收比喻事情已成定局,无法再挽回。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覆水难收

【汉语注音】:fù shuǐ nán shōu

【成语出处】:南朝.宋.范晔《后汉书.何进传》:“国家之事,易可容易?覆水不收,宜深思之。”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分句;比喻事成定局。

【覆水难收的意思】:倒泼出去的水是无法收回来的,为此做事情应该慎重。比喻事情已成定局,无法再挽回。也指夫妻之间已经完全没有感情,离异后不能再复婚。也作“覆水不收”。

【覆水难收的近义词】:木已成舟、反水不收、驷马难追;

【覆水难收的反义词】:破镜重圆;

【覆水难收的故事】

东汉时期,汉灵帝死了以后,何进想要把少帝刘辩扶立起来,他出面干涉了很多朝政并因此与何太后之间有了很深的矛盾。何进不想让何太后来对他的事情指手画脚,于是他跟袁绍私下里密谋,用诛杀宦官的名义叫前将军董卓带兵驻扎在关中上林苑。何进的弟弟何苗是车骑将军,他对这件事情很不赞成,他开诚布公地对何进说:“要想干涉国家大事哪儿有这么容易,泼出去的水是没办法再收回来的,你要深思熟虑,这样做会让你跟宦官大臣们和太后的关系都弄死了。”但是何进对何苗的劝阻根本置之不理,他还是决心要一意孤行,最后图谋不轨的何进还是被宦官们用计谋杀掉了。

【覆水难收例句】

明.兰陵笑笑生《金瓶梅词话》第八回:“背亲夫和你情偷,怕什么旁人讲论,覆水难收。”

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通闺闼坚心灯火》:“如此才人,足以快婚,尔女已是覆水难收,何不宛转成就了他。”

【覆水难收造句】

当你与他偷情约会男欢女爱的那一刻起,你的背叛就已经让你和丈夫的感情覆水难收了。

爱情像是一面镜子,一旦被打碎便前功尽弃还能如何去拯救,到那个时侯恐怕已经是覆水难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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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详细解释

全文共 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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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判 pīpàn

(1) [make comments and judge]∶批示审断

批判案件

(2) [comment on;judge]∶评论;对于是非的判断

批判罪恶

(3) [criticize]∶对被认为是错误的思想或言行批驳否定

批判错误言行

(1).批示判断。 宋 司马光 《进呈上官均奏乞尚书省札子》:“所有都省常程文字,并只委左右丞一面批判,指挥施行。”《三国演义》第五七回:“吏皆纷然賫抱案卷上厅,诉讼被告人等,环跪阶下。 统 手中批判,口中发落,耳内听词,曲直分明,并无分毫差错。”《孽海花》第三五回:“读过你 范水 判牘的,遇到关着姦情案件的批判,你格外来得风趣横生,这是为着甚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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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详细解释

全文共 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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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畅 liúchàng

(1) [smoothly;be easy and smooth]∶流利;通畅

写得丰富多彩,妙趣横生,而且笔调流畅

(2) [with ease and grace]∶很通顺

文笔流畅

流利通畅;顺畅。《宋书·徐湛之传》:“ 湛之 善於尺牘,音辞流畅。”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二:“﹝ 张珙 ﹞自言夙兴必拜数十,老人血气多滞,拜则支体屈伸,气血流畅,可终身无手足之疾。” 孙犁 《澹定集·读作品记(四)》:“ 宗璞 的文字,明朗而有含蓄,流畅而有馀韵,于细腻之中,注意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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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成语解释

全文共 4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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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一面明亮的镜子高高悬挂在面前。称颂官吏审案严明;判案公正;不使人受冤含屈。也比喻目光敏锐;明察秋毫;公正无私。

成语出处:元 关汉卿《望江亭》第四折:“今日个幸对清官,明镜高悬。”

成语繁体:明鏡高懸

成语简拼:MJGX

成语注音:ㄇ一ㄥˊ ㄐ一ㄥˋ ㄍㄠ ㄒㄨˊ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明镜高悬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成语结构:主谓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成语正音:悬,不能读作“xiàn”。

成语辨形:悬,不能写作“县”。

成语辨析:明镜高悬与“铁面无私”有别:明镜高悬重在“明察”;“铁面无私”重在“公允”。

近义词:铁面无私

反义词:贪赃枉法

成语例子:只除非天见怜,奈天天又远,今日个幸对清官,明镜高悬。(元 关汉卿《望江亭》第四折)

英语翻译:a just trial by an honest official

俄语翻译:справеливый и оъективный

成语谜语:清官头上的镜子

成语歇后:语秦始皇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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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基本解释

全文共 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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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strong;obstinate;stubborn]∶思想愚昧保守,不接受新事物

他所遇到的顽固的抵抗,表明人们的脾气不是那么容易制服的。

[unregenerate (stronghold);be bitterly opposed to change]∶立场反动,不愿意改变

出于顽固的保守性。

[This peremptory]谓固执己见。

[indurate]坚硬。

补:多用于贬义。(不包括特殊情况,如:贬词褒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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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形容路词语及解释精选

全文共 1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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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路不拾遗:遗:失物。路上没有人把别人丢失东西捡走。形容社会风气好。

2) 路断人稀:路被隔断,行人稀少。形容某种灾害严重,以致路无行人。

3) 路见不平:指见到不平事。

4) 路远迢迢:形容路途遥远。

5) 路无拾遗:指东西掉在路上,人们不会捡起据为己有。形容社会风尚好。

6) 路叟之忧:指百姓疾苦。

7) 路人皆知:比喻人所共知野心。

8) 路柳墙花:路边柳,墙旁花。比喻行为放荡的女子。

9) 路绝人稀:指道路阻绝,人烟稀少。

10) 熟路轻辙:驾轻快车,走熟悉路。比喻处世有经验,办起事来很容易。

11) 筚路蓝缕:筚路:柴车;蓝缕:破衣服。驾着简陋车,穿着破烂衣服去开辟山林。形容创业艰苦。

12) 过路财神:比喻暂时经手大量钱财人。

13) 分路扬镳:扬镳:指驱马前进。分路而行。比喻目标不同,各走各路或各干各事。

14) 大路椎轮:大辂,古代华美大车。椎轮,无辐条原始车轮。指大辂由椎轮逐步演变而成,比喻事物进化,由简到繁,由粗至精。后人亦称始创者为大辂椎轮。

15) 道路以目:在路上遇到不敢交谈,只是以目示意。形容人民对残暴统治憎恨和恐惧。

16) 波路壮阔:波路:波涛。比喻规模宏伟,声势浩大。同“波澜壮阔”。

17) 筚路褴褛:形容开创新事业艰难。同“筚路蓝缕”。

18) 狭路相逢:在很窄路上相遇,没有地方可让。后多用来指仇人相见,彼此都不肯轻易放过。

19) 殊路同归:比喻采取不同方法而得到相同结果。同“殊涂同归”。

20) 半路出家:原指成年后才出家做和尚或尼姑。比喻中途改行,从事另一工作。

21) 半路修行:原指成年后才出家做和尚或尼姑。比喻中途改行,从事另一工作。

22) 熟路轻车:比喻处世有经验,办起事来很容易。同“熟路轻辙”。

23) 歧路徘徊:歧路:岔路;徘徊:在一个地方来回地走,比喻犹豫。在岔道上走来走去。比喻犹豫观望,主意不定。

24) 末路之难:末路:最后一段路程。走最后一段路程是艰难。比喻越到最后,工作越艰巨。也比喻保持晚节不易。

25) 陌路相逢:与陌生人相遇在一起。

26) 末路穷途:穷途:处境困窘。无路可走。比喻处境极端困难。

27) 开路先锋:比喻进行某项工作先遣人员。

28) 绝路逢生:形容在最危险时候得到生路。

29) 歧路亡羊:歧路:岔路;亡:丢失。因岔路太多无法追寻而丢失了羊。比喻事物复杂多变,没有正确方向就会误入歧途。

30) 季路一言:比喻信用极好。

31) 异路同归:通过不同道路,到达同一个目地。比喻采取不同方法而得到相同结果。

32) 驿路梅花:表示对亲友问候及思念。

33) 一路神祇:指同伙人。意含讥讽。

34) 一路顺风:旅途平安(多用于祝人)。

35) 一路平安:指旅途中没出任何事故。也用作对出门人祝福语。

36) 一路货色:一路:同一类;货色:货物。比喻同一类丑货。

37) 一路福星:路:本为宋代行政区域名,后指道路;福星:岁星。原指一个行政区域为民谋福好长官。后用作祝人旅途平安客套话。

38) 一路风清:形容安定升平景象。

39) 一路风尘:形容旅途辛苦。

结语:上面是小编为你整理形容路词语汇总,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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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八个字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9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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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八个字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鸷鸟将击,卑飞敛翼 :比喻欲擒故纵,伺机而后发。

鸷鸟累百,不如一鹗 :犹言诸侯百人不如天子一人。

智者见智,仁者见仁 :指对待同一问题,其见解因人而异,各有道理。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不管多聪明的人,在很多次的考虑中,也一定会出现个别错误。

智者千虑,或有一失 :指聪明人对问题深思熟虑,也难免出现差错。

中河失舟,一壶千金 :比喻东西虽然轻微,用得到的时候便十分珍贵。

中流失舟,一壶千金 :壶:匏:一种瓜,形似葫芦,佩带在腰间可以渡河,南方称为腰舟。比喻东西虽然轻微,用得到的时候便十分宝贵。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种什么,收什么。比喻做了什么事,得到什么样的结果。

重赏之下,必有死夫 :指用重金悬赏,就会有勇于出来干事的人。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指用重金悬赏,就会有勇于出来干事的人。—— 八字成语大全

重足而立,侧目而视 :重足:双脚并拢;侧目:斜着眼睛。形容畏惧而愤恨的样子。

祖述尧舜,宪章文武 :遵循尧舜之道,效法周文王、周武王之制。

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意思是摆好阵势以后出战,这是打仗的常规,但运用的巧妙灵活,全在于善于思考。指高超的指挥作战的艺术。

运用之妙,在于一心 :指兵法运用得巧妙,全在于善于思考。

早知今日,悔不当初 :既然现在后悔,当初为什么要那样做?

战无不胜,攻无不克 :形容军队力量强大,百战百胜。或比喻做任何事情都能成功。

战无不胜,攻无不取 :形容军队力量强大,百战百胜。或比喻做任何事情都能成功。

召之即来,挥之即去 :召:召唤。挥:摆手。手一召就来,手一摆就去。形容非常听从指挥。

争名于朝,争利于市 :朝:朝廷。市:市场。在朝廷上争夺名位,在集市上计较赢利得失。即争名夺利。

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知道的就说,要说就毫无保留。—— 八字成语

只此一家,别无分店 :原是一些店铺招揽生意的用语,向顾客表明他没分店,只能在他这一家店里买到某种商品。泛指某种事物只有他那儿有,别处都没有。也泛指某种事物独一无二或独自垄断。

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比喻只看到局部,看不到整体或全部。

只可意会,不可言传 :只能用心去揣摩体会,没法用话具体地表达出来。指道理奥妙,难以说明。有时也指情况微妙,不便说明。

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只知道事物的一方面,而不知道它的另一方面。

只知其一,未知其二 :形容了解的情况不全面。同“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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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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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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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词语解释

全文共 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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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水:渭河,黄河最大的支流。

黄山:指黄丽山,在长安西北。

阳气:指春气。

物华:美好的景物。

句解

原诗是一首七律,是对唐玄宗由阁道出游时在雨中春望赋诗的一首和诗。全诗以“望”字作眼,勾勒出一个完整的画面。

云里帝城双凤阙び曛写菏魍蛉思摇

这两句是切雨中之“望”——云雾低回缭绕,盘旋在长安城上,一般建筑在雨雾中变得模糊不清,只有皇宫一对风阙,在云雾中高高托起,像是要凌空飞翔;在茫茫春雨中,万户人家,无数春树,与宫阙互相映衬,生机勃发,更显出帝城的阔大、壮观和昌盛。这是一幅精彩的具有立体感的长安春雨图,给人一种奇峰突起、耳目一新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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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带有颜色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8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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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具有三个特性,即色相,明度,和饱和度。颜色的三个特性及其相互关系可以用三度空间的颜色立体来说明。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带有颜色的四字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五彩缤纷

【解释】:五彩:各种颜色;缤纷:繁多交错的样子。指颜色繁多,非常好看。

【出自】:峻青《地下水晶宫》:“墙壁上有着许多霜花似的花纹,在灯光的照耀下,满墙都放射着五彩缤纷的光芒,就好象是彩虹织成似的。”

五彩斑斓

【解释】:五彩:指青、黄、赤、白、黑五色。斑斓:色彩错杂灿烂的样子。意思是形容颜色非常好看,色彩相当丰富。五彩斑斓:形容多种颜色错杂繁多耀眼。

【出自】:路遥·《平凡的世界》第一卷第七章:“黑色的枝杈,红色的枣子,黄绿相间的树叶,五彩斑斓,迷人极了。”

五颜六色

【解释】:形容色彩复杂或花样繁多。引申为各色各样。

【出自】:清·李汝珍《镜花缘》第十四回:“惟各人所登之云,五颜六色,其形不一。”

花红柳绿

【解释】: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也形容颜色鲜艳纷繁。

【出自】:五代·蜀·魏承班《生查子》词:“花红柳绿间晴空。”

花花绿绿

【解释】:原指花草树木鲜艳多彩;形容颜色鲜明多彩。

【出自】:金·元好问《又解嘲二首》:“雁后花前日日闲,颇思尊酒慰愁颜。凭君细数东州客,谁在花花绿绿间?”

五光十色

【解释】:形容色彩鲜艳,花样繁多。

【出自】:南朝梁·江淹《丽色赋》:“五光徘徊,十色陆离。”

万紫千红

【解释】:形容百花齐放,色彩艳丽。也比喻事物丰富多彩。

【出自】:宋·朱熹《春日》诗:“等闲识得东风面,万紫千红总是春。”

姹紫嫣红

【解释】:姹、嫣:娇艳。形容各种花朵娇艳美丽。

【出自】:明·汤显祖《牡丹亭·惊梦》:“原来姹紫嫣红开遍,似这般都付与断井颓垣。”

绚丽多彩

【解释】:形容色彩华丽。

【示例】:春节的文化庙会,各色传统手工艺品摆满店铺的柜台,~,令人眼花缭乱。

斑驳陆离

【解释】:斑驳:色彩杂乱;陆离:参差不一。形容色彩纷杂。

【出自】:战国·楚·屈原《离骚》:“纷总总其离合兮,斑陆离其上下。”

色彩缤纷

【解释】:指色彩繁多而凌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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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基本解释

全文共 2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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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 (动)单独地站立。他独立在桥上。(作谓语)

(2) (动)一个国家或一个政权不受别的国家或别的政权的统治而自主地存在下去。中国经济独立。(作谓语)

(3) (形)军队在编制上不隶属于更高一级的单位的;如不隶属于团而直接隶属于师的营叫独立营。

(4) (副)不依靠他人。独立学习。(作状语)

[构成]

偏正式:独〔立

[反义]

依附

[同音]

独力

近义词

自力、单独、零丁、孤独、孑立、孤单、独处、孤立

反义词

依赖、依附、倚赖、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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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向外国朋友解释亡羊补牢这个成语的寓意英语作文

全文共 7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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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Carl,

I am happy to know that you are getting along well with your Chinese.Its quite natural that you should have difficulties with Chinese idioms, because their meanings are so much different from their apparent meanings.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the idiom attached is that when the shepherd found his sheep missing because of the broken sheepfold , he was advised to mend it in time.Today, the moral of the idiom is that when you make a mistake and do something wrong, you should correct it as soon as possible.It is somewhat equal to an English phrase “Late better than never”.For example, you can use the idiom to encourage your friend to work harder to make up the time he has wasted.Hope you will make more progress!

Best regards!

Yours,

Li 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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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孔子的名言及解释

全文共 36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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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孔子,闻名世界的思想家,教育家,是一位博学的人才,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一些出自孔子的名言警句,供欣赏,希望您能喜欢。

1、默而识之,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何有于我哉。

解释:默默地记住(所学的知识),学习不觉得厌烦,教人不知道疲倦,这对我来说有什么因难呢?

2、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

解释:用功读书便忘记了吃饭,陶醉在学问里,便忘了忧愁,不知道衰老要到来。

3、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解释:几个人在一起走路,其中一定有人可以当我的老师。应当选择他们的优点去学习,对他们的缺点,要注意改正

4、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已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

解释:一个真正的有责任的人,必须具有坚韧的意志,因为他背负的责任重大而实现的道路很漫长。因为以仁为自己的责任,所以是重大的责任。因为以生命的结束作为任务的结束,所以实现仁的道路是漫长而遥远的。

5、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

解释:孔子杜绝了四种弊病:没有主观猜疑,没有定要实现的期望,没有固执己见之举,没有自私之心。

6、瞻之在前,忽焉在后。夫子循循然善诱人,博我以文,约我以礼。

解释:(对于老师的学问与道德),我抬头仰望,越望越觉得高;我努力钻研,越钻研越觉得不可穷尽。看着它好像在前面,忽然又像在后面。老师善于一步一步地诱导我,用各种典籍来丰富我的知识,又用各种礼节来约束我的言行,使我想停止学习都不可能,直到我用尽了我的全力。

7、朽木不可雕也。

解释:腐烂的木头无法雕刻。比喻人不可造就或事物和局势败坏而无可救药。亦作“朽木难雕”.亦作“朽木不雕”.

8、子以四教:文行忠信。

解释:孔子从四个方面教育自己的弟子,一、文学,即知名学。研究如何提高知名度,二、行学,规范人们行为,使人们的言行举止有章可循。三、忠学,是修养学。是培养人自觉自愿地做自己该做的事。四、信学,是知人辨事之学,是培养人判断力的学问。

9、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

解释:君子心胸宽广,能够包容别人;小人爱斤斤计较,心胸狭窄。

10、敏而好学,不耻下问,是以谓之“文”也。

解释:意思是不以向地位、学问较自己低的人请教为可耻。所以可以用“文”字作为他的谥号。

11、其知可及也,其愚不可及也。

解释:他的聪明可以学得来,他的装傻别人赶不上。

12、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解释:质朴胜过了文饰就会粗野,文饰胜过了质朴就会虚浮,质朴和文饰比例恰当,然后才可以成为君子。

13、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解释:懂得它的人,不如爱好它的人;爱好它的人,又不如以它为乐的人。

14、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

解释:鸟快要死的时候,鸣叫的声音是悲哀的;人快要死的时候,说出来的话也是善良的。

15、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也。

解释:孔子说:中等资质以上的人,可以告诉他深奥的道理;中等资质以下的人就很难让他了解深奥的道理了。

16、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

解释:聪明人喜爱水,有仁德者喜爱山;聪明人活动,仁德者沉静。聪明人快乐,有仁德者长寿。

18、性相近也,习相远也。

解释:人在刚出生时,本性都是善良的,性情也很相近。但随着各自生存环境的不同变化和影响,每个人的习性就会产生差异。

19、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解释:学习而不思考,人会被知识的表象所蒙蔽;思考而不学习,则会因为疑惑而更加危险。

20、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解释:学了又时常温习和练习,不是很愉快吗?有志同道合的人从远方来,不是很令人高兴的吗?人家不了解我,我也不怨恨、恼怒,不也是一个有德的君子吗?

22、道听而涂说,德之弃也!

解释:在路上听到传言就到处去传播,这是道德所唾弃的。

23、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提手与之言,能无说。

解释:正确的话,能不听从吗?必须认真改正错误,才算可贵。恭顺的话,能不使人高兴吗?

24、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

解释:庄重就不致遭受侮辱,宽厚就会得到众人的拥护,诚信就能得到别人的任用,勤敏就会提高工作效率,慈惠就能够使唤人。

25、见得思义。

解释:意思是看到货财,要想到道义

26、见善无不及,见不善如探汤。

解释:见到好的人、好的事,生怕来不及向他学习,做迟了。看到了恶人或做坏事,就像是接触到热得发烫的水一样,想要立刻离开,避得远远的。

27、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

解释:说一个真正有学问,以天下国家为己任的君子,只忧道之不行,不考虑生活的问题;比如耕种田地,只问耕耘不问收获。只忧虑自己的为人,并不担心是否贫穷

28、色厉而内荏,譬诸小人,其犹穿窬之盗也与!

解释:外表严厉而内心虚弱,这类的小人,就像是挖墙洞的小偷。

29、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

解释:生来就知道的是最上等的人;通过学习才知道的是次一等的人;遇到困难才学习的又是次一等的人;遇到困难仍然不学习的人是最下等的了!“

30、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

解释:读书人立志于追求真理,以穿得不好吃得不好为耻辱的人,那就值不得和他谈论什么了。

31、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解释:军队可以丧失主帅,一个人不可丧失志气。意思是三军之勇在人,匹夫之志在己。故帅可夺而志不可夺。如可夺,则亦不足谓之志矣。

32、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

解释:我愿老年人得到安逸,朋友们相互信任,少年人得到关怀。

33、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

解释:到了严寒的季节,才知道松柏树是不落叶的。正如”士穷见节义,世乱识忠臣。“

34、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

解释:既有志于学习和追求真理却又以贫困为耻辱的读书人,不值得与他讨论真理。

35、朝闻道,夕死可矣。

解释:早晨学得真理,当天晚上死掉也不后悔。”意思是指“生命不息,学习不止。

36、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瘦哉?人焉瘦哉?

解释:了解一个人,要看他的所作所为,不仅了解他的过去,还要观察他的现在,这样的话,对那个人的了解还会不全面吗?

37、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解释:温习学过的知识时,能从中获得新知识的人,就可以做老师了。

38、有朋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解释:有志同道合的人从远方来,不是很快乐的事吗?

39、道不同,不相为谋。

解释:政治主张不同,不互相探讨。这里讲的是一条结交的原则,以道同为原则,道不同,不相为谋。因为彼此政治主张不同,就无法互相探讨。交友也是一样,不同道的人难以相友。

40、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解释:过去的时光就像这河水一样,日夜不停地流去。

41、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解释:懂得学业的人不如喜爱学业的人,喜爱学业的人不如以从事学业为快乐的人。

42、不患莫己知,求为可知也。

解释:不怕别人不知道自己,只求自己作出成绩来。

43、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

解释:君子严格要求自己,小人苛刻要求别人。

44、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

解释:君子成全别人的好事,不去促成别人的坏事。

45、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

解释:君子心胸坦荡故待人接物犹如行走在平坦大道上,安祥而舒泰;小人心思常为物役,患得患失,故常怀忧虑之心。

46、过而不改,是谓过矣。

解释:有过错不改正,才是真错。

47、小不忍,则乱大谋。

解释:小事上不能忍耐,就会坏了大事。这里的小事包括小忿怒和小仁小惠两个意思,即妇人之仁不能忍于爱;匹夫之勇,不能忍于忿,皆能乱大谋。

48、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解释:一个人如果没有长远打算,忧患很快就会出现。

49、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解释:工匠要想做好他的工作,一定要先准备好他的工具。这是一种比喻,即如想做好一件事,必须先具备做这件事的先决条件才能事半功倍。

50、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

解释:君子应该说话谨慎,做事勤劳敏捷。

51、道听而涂说,德之弃也。

解释:热衷于传播小道消息的行为,是对道德的背弃。

52、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解释:自己不想做的事情,就不要加给别人。

53、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解释:用公平正直来对待怨恨,以恩德来报答恩德。

54、听其言而观其行。(经典语录)

解释:听了他的话还要观察他的行为才肯相信。

55、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解释:不在那个职位,就不谋划那方面的政事。

56、名不正,则言不顺。

解释:名分不正,说话就不能顺理成章。

57、割鸡焉用牛刀?

解释:杀鸡何必用宰牛的刀呢?

58、君子不以言举人,不以人废言。

解释:执政者不因人说好听的话就提拔他们,也不因他是坏人就鄙弃他说过的正确的话。

59、有教无类

解释:我对凡来求学的人,都无区别地加以教育。

60、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解释:懂就就懂,不懂就说不懂,才是聪明人。

61、知者不失人,亦不失言。

解释:对可以交往的人而不与之交往,是错失了人;对不可以交谈的人而与之交谈,是失言。”他认为只有聪明人(知者)才能做到既不失人又不失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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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嗫词语解释

全文共 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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嗫字组词大全

下为该词语的应用范例和释义说明。

1、嗫嚅

造句:没有人知道之后这个男人从青年变成中年人中间到底经历了什么,总之“做戏子”这个极其形象的词汇在眼前这个身形佝偻、嗫嗫嚅嚅的中年人身上已经荡然无存。

解释:(nièrú)<书>形容想说话而又吞吞吐吐不敢说出来的样子。

用嗫字组词的所有词语大全:

【所有组词列表】:嚅嗫、嗫嚅、嗫嗫、嗫喋、喋嗫、嗫嚅翁、嗫嗫嚅嚅、趑趄嗫嚅、嗫嚅小儿

楼字的拼音和解释:

1、嗫字的拼音是niè ; 2、 嗫字的解释: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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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关于梅花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1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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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梅止渴:想吃梅子;流出口水;就不渴了。比喻愿望无法实现;用空想安慰自己。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关于梅花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1、 妻梅子鹤:以梅为妻,以鹤为子,表示清高。

2、 止渴思梅:犹望梅止渴。比喻用空想安慰自己。

3、 驿路梅花:同“驿使梅花”。

4、 逸趣横生:指超逸不俗的情趣洋溢而出。

5、 摽梅之年:摽梅:梅子成熟后落下来。比喻女子已到了出嫁的年龄。

6、 驿寄梅花:请邮差寄送梅花。比喻向远方友人表达思念之情。

7、 双栖双宿:宿在一起,飞在一起。比喻相爱的男女形影不离。

8、 岁寒三友:松、竹经冬不凋,梅花耐寒开放,因此有[岁寒三友"之称。

9、 鱼传尺素:尺素:古代用绢帛书写,通常长一尺,因此称书信。指传递书信。

10、 一丘一壑:丘:土山;壑:山沟。原指隐者所居之地。后多用以指寄情山水。

11、 不过尔尔:尔(前):如此,这样;尔(后):通[耳",罢了。不过这样罢了。有轻视人的意思。

12、 盐梅之寄:比喻可托付重任。望梅阁老喻徒有虚名之官。盐梅相成盐味与酸味相调和。比喻济世的贤臣。

13、 望梅止渴:想吃梅子;流出口水;就不渴了。比喻愿望无法实现;用空想安慰自己。

14、 瞪眼咋舌:睁着眼睛,说不出话来。形容神情紧张或很吃惊。描写梅花的成语。同[瞪目结舌"。

15、 电光石火:闪电的光,燧石的火。原为佛家语,比喻事物瞬息即逝。现多形容事物象闪电和石火一样一瞬间就消逝。

16、 驿路梅花:表示对亲友的问候及思念。出处:唐·牟融《送范启东还京》诗:“官桥杨柳和愁折,驿路梅花带雪看。”

17、 一字之师:改正一个字的老师。有些好诗文,经旁人改换一个字后更为完美,往往称改字的人为[一字师"或[一字之师"。

18、 傲雪欺霜:形容不畏霜雪严寒,外界条件越艰苦越有精神。比喻经过长期磨练,面对冷酷迫害或打击毫不示弱、无所畏惧。傲,傲慢、蔑视。

19、 梅妻鹤子:〖解释〗以梅为妻,以鹤为子。比喻清高或隐居。宋·林逋隐居西湖孤山,植梅养鹤,终生不娶,人谓“梅妻鹤子”。雪胎梅骨喻高洁。

20、 鹤子梅妻:指宋隐士林逋以鹤为子、以梅为妻事。清董以宁《河满子·同程村闲话》词:“若比孤山林处士,但非鹤子梅妻。”亦喻指妻子儿女。香药脆梅果脯名。

21、 青梅竹马:青梅:青的梅子;竹马:指小孩将竹竿骑在裆下做马。形容小儿女天真无邪玩耍游戏的样子。现指男女幼年时亲密无间。

22、 岁寒三友:松、竹经冬不凋,梅花耐寒开放,因此有“岁寒三友”之称。出处:宋·林景熙《王云梅舍记》:“即其居累土为山,种梅百本,与乔松修篁为岁寒友。”

23、 暗香疏影:暗香:清幽的香气;疏影:稀疏的枝影。原形容梅花的香味和姿态,后被用为梅花的代称。出处:宋·林逋《林和靖集·卷二·山园小梅》诗:“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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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山羊不吃天堂草》好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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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不可支:形容欣喜到极点。

2 . 酣睡:香甜酣畅的眠睡。

3 . 疲惫:极度疲劳。

4 . 斑驳:色彩相杂。

5 . 惶惑:惶恐疑惑。

6 . 偎依:亲热地靠着,紧挨着。

7 . 可望而不可及:指只可仰望而不可接近。

8 . 韧性:物体柔软坚实、不易折断破裂的性质。

9 . 煎熬: 比喻焦虑、痛苦;受折磨。

10 . 车水马龙:形容来往车马很多,连续不断的热闹情景。

11 . 川流不息:形容行人、车马等象水流一样连续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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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顿时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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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时,指立刻。多用于叙述已过去的事情。语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六回:“我听了这话,吃了一大吓,顿时呆了。”

中文名 顿时 拼 音 dùn shí 注 音 ㄉㄨㄣˋ ㄕㄧ 近义词霎时、马上

基本资料

词目:顿时

释义 :短时间,一会儿。副词。表示紧接着要发生立刻 。

同义词:

立即:马上着手行动。即刻,立时

忽然:副词,表示来得迅速而又出乎意料。例:他正要出去,忽然下起雨来。

突然:在短促的时间里发生,出乎意料。例:他来得很突然。

反义词:

许久:很久,说明时间长。例:他许久没来了。

长久:时间很长;持久。

很久

基本解释

[immediately;at once;forthwith] 立刻,一下子

顿时,欢呼声震荡

着整个山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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