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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群绝伦的解释(热门20篇)

导语:下面是语文谜网整理的四字词浩气长存,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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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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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 音】:tāo tāo bù jié

【词 性】: 中性词(及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语义)

【用 法】: 偏正式;作状语、定语;形容说话多 。

【解 释】:滔滔:①形容大水滚滚;②形容连续不断。 竭:衰竭,竭尽。形容像流水一样连续不断。多比喻人说话连续不 断,十分健谈。也作"滔滔不绝"。

成语典故

【出 自】:《乐府诗集·郊庙歌辞十二·积善歌》:"饮福受胙,舞降歌迎,滔滔不竭,洪惟水行。"

【示 例】: 张九龄善谈论,每与宾客议论经旨,~,如下阪走丸也。◎五代·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走丸之辩》叶紫《山村一夜》:"两线珍珠一般大的眼泪,便~地滚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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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必”字在第五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5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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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指用重金悬赏,就会有勇于出来干事的人。

[重赏之下,必有死夫] 指用重金悬赏,就会有勇于出来干事的人。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不管多聪明的人,在很多次的考虑中,也一定会出现个别错误。

[再实之根必伤] 一年之内再度结果的树,根必受伤。比喻过度幸运,反而招致灾祸。

[愚者千虑,必有一得] 平凡的人在许多次考虑中,也会有一次是正确的。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虑:考虑;忧:忧愁。人没有长远的考虑,一定会出现眼前的忧患。表示看事做事应该有远大的眼光,周密的考虑。

[将欲取之,必先与之] 要想夺取些什么,得暂且先给些什么。指先付出代价以诱使对方放忪警惕,然后找机会夺取。

[虎生三子,必有一彪] 比喻众多子女之中,一定有一个超群出众的人。

[二虎相斗,必有一伤] 两只凶恶的老虎争斗起来,其中必有一只受伤。比喻敌对双方实力都很强,激烈斗争的结果,必有一方吃亏。

[多行不义必自毙] 坏事干多了,结果是自己找死。

“必”字在第六位的成语解释如下

[既有今日,何必当初] 既然现在后悔,当初为什么要那样做?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要做好工作,先要使工具锋利。比喻要做好一件事,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福不重至,祸必重来] 福不会接连而来,祸灾却会接踵而至。

[有关必词语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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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上官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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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即初唐贞观诗坛的新秀上官仪。上官体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上官体是唐代诗歌史上第一个以个人命名的诗歌风格称号。指唐高宗龙朔年间以上官仪为代表的宫廷诗风。题材以奉和、应制、咏物为主,内容空泛,重视诗的形式技巧、追求诗的声辞之美。

上官仪,初唐贞观诗坛的新秀。因长于南方寺院中,受南朝文化的熏陶和宫体诗影响,“文并绮艳”。擅五言,格律工整,内容多为应制奉命之作,歌功颂德,粉饰升平,形式上追求程式化。词藻华丽,绮错婉媚。因其位显,时人多仿效,世称上官体。 《旧唐书·上官仪传》:“工于五言诗,好以绮错婉媚为本。仪既显贵,故当时多有学其体者,时人谓为上官体。”上官体的“绮错婉媚”具有重视诗的形式技巧、追求诗的声辞之美的倾向。上官仪归纳了六朝以后诗歌的对偶方法,提出六对、八对之说,以音义以对称效果来区分偶句形式,已从一般的词性字音研究,扩展到联句的整体意象的配置。

“六对”一是正名对,如天地对日月;二是同类对,如花叶对草芽;三是连珠对,如萧萧对赫赫;四是双声对,如黄槐对绿柳;五是叠韵对,如彷徨对放旷;六是双拟对,如春树对秋池。“八对”也大抵类此。

他代表了当时宫廷诗人的形式主义倾向,对律诗的定型有促进作用。它为诗歌的趋于格律化提供了新的范式,正是齐梁以来新体诗过度到沈、宋律诗的一座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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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流连忘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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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解释

liú lián wàng fǎn ㄌㄧㄨˊ ㄌㄧㄢˊ ㄨㄤˋ ㄈㄢˇ

流连忘返(流連忘返)

◎ 流连忘返 liúlián-wàngfǎn

[indulge in pleasure without stop;linger on,forgetting to return] 形容沉迷于游乐而忘了回去。后多指留恋某事,舍不得离开

而资斧将匮;寻典春衣,流连忘返。——《聊斋志异·葛巾》

词语解释

liú lián wàng fǎn ㄌㄧㄨˊ ㄌㄧㄢˊ ㄨㄤˋ ㄈㄢˇ

流连忘返(流連忘返)

见“ 流连忘反 ”。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流连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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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彪悍的青春,无需解释作文

全文共 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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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下鞋子跳舞,赤着脚跳太空漫步,我摔了你还装酷。阳光照下的度,正好是年轻的温度,温暖舒服,吵醒了闹区的树木,吸一口纯氧就漂浮,蓝色背景下我练习飞行的角度,保持我的态度,我的未来式,由我做主……

教室一片寂静,仿佛是一处幽静的地方,鸦雀无声。大家都在紧张地复习,眼睛如扫描器一样,扫描着每一个知识点并存在大脑里,生怕溜走一个知识点。这样紧张的气氛给炎炎的夏日又添上了一些温度。突然,有人叫道:“老师来了。”大家更是赶紧拿出12分的精神来看书。

只见老师拿着批完的试卷走上讲台,“嘭”的一声把试卷砸在讲台上,如同一只暴怒的狮子,吼道:“你们这是考得什么啊!整天只知道玩!玩!玩!除了玩,你们还会些什么啊!等我发完试卷再收拾你们!”

试卷一张一张地发了下来,大家都像是拿到了病危单一样,手颤个不停,头上的汗更是一批接着一批。

老师又开口了:“最后那一名上来!”声音如雷般。哦!原来最后一名是一对男女生,他们都是60分。只见他们像对小兔子,在这“大灰狼”面前,瑟瑟发抖,面色苍白。老师破口大骂:“你们两个,平时成绩不是挺好的嘛?这是遇见鬼了吗?真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你们俩以为自己很好吗?整天嘻嘻哈哈的,算个什么啊?你们俩就是两头猪,蠢猪……”老师滔滔不绝,把所有的贬义词都用了。终于,我怒气冲冲地站了起来,老师见状,说:“你想干嘛?不经我同意你站起来,给我写检讨!你们俩也是,不到1000字别想回家!”我大叫道:“你给我闭嘴!”全班都安静了,老师也怔住了。我接着说:“老师,快到期末了,是很紧张,我们也知道复习,也知道努力,也更知道考不好的后果,所以我们都在努力复习,不就是这次考得不好嘛?谁没个失足?大家心情本来就很紧张,不安,被你这一说,好家伙!大家更慌了,你想怎么样啊!我说完了,你们俩个,和我出去些检讨。"我们走后,教室仍然一片寂静,老师若有所思……

事后,大家伙都一个劲地问我哪里来的胆这么和老师说话,我说:“我们都到青春期了,有些事我们也知道是对是错了,我这样提醒老师,也是为了我们班的士气啊。”他们又想问,我直接打断:“只要是做好事,没有错的话,彪悍的青春,不需要解释!”

我的未来式 由我做主,每一个动作 我都完整投入,不断电的你 陪我加速,奔跑在我们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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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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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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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详细解释

全文共 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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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 wéirào

[beset;around;round;centre on;revolve round] 环绕某个中心

一座高山围绕的城镇

1.包围;环绕。《东观汉记·周嘉传》:“ 嘉 从太守 何敞 讨贼, 敞 为流矢所中,贼围绕数十重。” 明 袁宏道 《天目道中和陶石篑韵》:“四顾尽儿孙,纍纍争围绕。” 鲁迅 《序言》:“因为这类短评,在报上登出来的时候往往围绕一圈花边以示重要。”

2.谓以某一问题或事情作中心。 毛泽东 《解决“五多”问题》:“农村中的其他工作都是围绕着农业生产而为它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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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形容腹部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6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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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案】:①内心考虑的方案:他初步有了个~。②指已经拟定而尚未公开的方案:这是他...

【腹谤】:1.犹腹诽。

【腹胞】:1.犹肚囊﹐肚子。

【腹饱万言】:指学识渊博。

【腹悲】:1.心中暗悲。

【腹背】:1.指前面和后面。 2.比喻关系切近。

【腹背夹攻】:腹背:比喻前后两面。前后受到敌人的夹攻。

【腹背受敌】:腹:指前面;背:指后面。前后受到敌人的夹攻。

【腹背相亲】:腹背:指关系密切。比喻双方关系亲密。

【腹背之毛】:比喻无足轻重的事物。

【腹便便】:1.形容肚子肥满。

腹部】:1. 身体内包含胃的部分。如:腹部疡肿。

【腹测】:1.犹臆测。

【腹肠】:1.肚肠﹐肚子。指吸收﹑消化食物的器官。

【腹城】:1.内地的城。

【腹尺】:1.腹的阔度。比喻食量大。

【腹地】:靠近中心的地区;内地。

【腹非】:1.见"腹诽"。

【腹非心谤】:心怀不满,暗中发泄。

【腹诽】:<书>嘴里虽然不说,心里认为不对。也说腹非。

【腹诽心谤】:腹诽:口里不说,心里不满。指心怀不满,暗中发泄。

【腹稿】:已经想好但还没写出的文稿。

【腹藳】:1.见"腹稿"。

【腹股沟】:大腿和腹部相连的部分。也叫鼠蹊(shǔxī)。

【腹婚】:1.旧时由双方父母给胎儿预定的婚姻。

【腹肌】:1. 腹腔前壁及侧壁的肌肉,由3块扁平肌肉构成。

【腹疾】:1.腹泻等肠胃病。

【腹记】:1.暗记在心。

【腹坚】:1.谓冰结得既厚且坚。

【腹俭】:1.胸中贫乏。比喻学问浅少。

【腹居郡】:1.位于中心地区的郡县。

【腹里】:1.犹内地。元时为对中书省直辖地区的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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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详细解释

全文共 4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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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纷争;混乱。《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所贵於天下之士者,为人排患释难解纷乱而无取也。” 宋 苏洵 《几策·审势》:“诛锄其强梗怠惰不法之人,以定纷乱。” 王西彦 《古屋》第二部五:“他的爸爸在战争来的时候投入军队里了,妈妈在纷乱中失散了。”

(2).扰乱。《史记·楚元王世家》:“今乃首率七国,纷乱天下。”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河水二》:“ 莽 篡政纷乱,郡亦弃废。”《资治通鉴·汉文帝前四年》:“上议以 贾谊 任公卿之位,大臣多短之曰:‘ 洛阳 之人,年少初学,专欲擅权,纷乱诸事。’”

(3).杂乱;错乱。《汉书·叙传下》:“六学既登,遭世罔弘,羣言纷乱,诸子相腾。” 唐 玄奘 《大唐西域记·吠舍厘国》:“见一沙弥讽诵佛经,章句错谬,文字纷乱。” 瞿秋白 《饿乡纪程》四:“隔着纱窗看晓雾,社会主义流派,社会主义意义都是纷乱,不十分清晰的。”

(4).形容心情烦乱。 唐 韩愈 《雪后寄崔二十六丞公》诗:“归来殞涕揜关卧,心之纷乱谁能删?” 王西彦 《古屋》第一部八:“一连串纷乱的思绪从我脑际浮涌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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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诗史

全文共 5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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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史,指唐代伟大诗人杜甫。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诗史,指唐代伟大诗人杜甫。“诗史”之说,最早见于唐代孟棨的《本事诗》:“杜(甫)逢(安)禄山之难,流离陇、蜀,毕陈于诗,推见至隐,殆无遗事,故当时号为‘诗史’。”唐代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杜甫用诗笔写出自己在安史之乱中的见闻和感受,全面而又深刻地反映了这一段时期的社会现实,所以在当时就已经被称之为“诗史”。如著名的叙事组诗“三吏”(《新安吏》、《石壕吏》、《潼关吏》)和“三别”(《新婚别》、《垂老别》、《无家别》),以饱蘸着深切同情的笔调,揭示了这一场战乱给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表现了忧国忧民的深沉感情。杜诗具有:1、史的认识价值。2、诗的审美价值:大量使用叙述手法,以古体写时事,即事名篇,发展了诗歌的叙事功能。

杜甫的思想核心是儒家的仁政思想,诗风沉郁顿挫,忧国忧民。他有“致君尧舜上, 再使风俗淳”的宏伟抱负。他热爱生活,热爱人民,热爱祖国的大好河山。他嫉恶如仇,对朝廷的腐败、社会生活中的黑暗现象都给予揭露和批评。他同情人民,甚至情愿为解救人民的苦难做出牺牲。所以他的诗歌创作,始终贯穿着忧国忧民这条主线,以最普通的老百姓为主角,由此可见杜甫的伟大。他的诗具有丰富的社会内容、强烈的时代色彩和鲜明的政治倾向,真实深刻地反映了安史之乱前后一个历史时代政治时事和广阔的社会生活画面,因而被称为一代“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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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详细解释

全文共 4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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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容 cóngróng

(1) [calm]∶悠闲舒缓

听小子从容的表白出来。——《初刻拍案惊奇》

从容应付

(2) [plentiful]∶充裕;宽裕

时间从容

(3) [rest]∶休息

神僧且从容一日。——《西游记》

(1).举动。《礼记·缁衣》:“长民者衣服不贰,从容有常。” 孔颖达 疏:“从容有常者,从容,谓举动有其常度。”《楚辞·九章·怀沙》:“ 重华 不可遌兮,孰知余之从容!” 王逸 注:“从容,举动也。”《文选·枚乘》:“众芳芬鬱,乱於五风,从容猗靡,消息阳阴。” 吕延济 注:“从容,犹举动也。”参阅 清 王念孙 《广雅疏证》卷六上。

(2).悠闲舒缓,不慌不忙。《书·君陈》:“宽而有制,从容以和。”《庄子·秋水》:“儵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 汉 司马相如 《长门赋》:“下兰臺而周览兮,步从容於深宫。” 北魏 杨衒之 《洛阳伽蓝记·追光寺》:“ 略 从容闲雅,本自天资。” 宋 欧阳修 《归田录》卷二:“其弟伺间,从容言之。” 元 黄溍 《日损斋笔记·文献黄公神道碑》:“俯仰从容,不大声色。” 杨朔 《中国人民的心》:“他的神情很从容,象是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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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年清明时节的谚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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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不带柳,来生变黄狗。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2017年清明时节谚语解释,欢迎阅读。

1,清明断雪,谷雨断霜。

【解释】这条在卷十一“农事,占候”条目下。徐光启说道,二月最怕夜雨,如果晚上是晴的,即使雨多,也没有什么妨碍,如果有十个夜晚以上下雨,乡下人都会叫苦连天了。初四下雨,叫做春水。初八前后,一定有风雨。因此他引用了这条谚语,意在说明天气的自然规律,天气是逐渐暖和起来了。这条谚语还出现在清人梁章钜的《农候杂占》、明人徐应秋的《玉芝堂谈荟》里。

2, 清明不带柳,来生变黄狗。

【解释】出自清人潘荣升《帝京岁时纪胜》。到了清明的这一天,人人都会佩戴新折的柳条出门踏青、扫墓。妇女们会把这些柳条插在头发上,而男人们又总是把柳戴在衣襟上或用柳圈戴在头上,唐玄宗曾经说过这一天戴柳“可免虿毒”。这个谚语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当时没有一个人不配戴的柳条的,因为不配戴,来生是要变成黄狗的,很戏谑的说明了事实。

3, 清明不戴柳,红颜成皓首。

【解释】这条谚语与上一条意思相近,但有点儿雅了,像是经过了文人的改造,所以在一些著作中流传更广,出于明代田汝成的《熙朝乐事》,清明这一天,谁要是不戴柳的话,小孩子也会变成老头了。如在清人顾铁卿的《清嘉录》卷三,“三月,插杨柳”条目下,这条言语被增加了一个字,成了“清明不戴杨柳,红颜成皓首”。

4, 清明前挂金钱,清明后挂铜钱。

【解释】出自清人李光庭的《乡言解颐》,李光庭这样解释,他说,清明前后半月,吴俗都有“标插坟墓”的习俗,用纸钱配挂在上面,称为“寓钱”。它既不是金的也不是铜的,为什么却称为金钱、铜钱呢,这主要是用来表达哀思者的孝心。挂在清明之前,说明孝思深厚是最可珍贵的,其钱虽不是真的金钱却胜似金钱;挂在清明之后,说明孝薄而不值得提倡,这钱不是金的而是铜的了。

【解释】明代的徐光启在其《农政全书》里引用了有关清明的三点谚语:

5, 清明不拆絮,到老没成器。

【解释】这个谚语出自清人王有光的《吴下谚语》卷二。它的意思是说,到了清明,春这个季节已经过了一半,夏天在逐渐的来到,棉被、裤需要拆洗了,让太阳晒掉里面一个冬天的阴气。春天是个很让人困顿的季节,很容易使人养成娇惰的性情,这些对于一个人来说“都是晏安鸩毒”,不振作起来是成不了大器的,到老也没什么出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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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牛字结尾的成语和解释

全文共 6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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喘月吴牛 比喻因受某事物之苦而畏惧其类似者。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牛字结尾的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襟裾马牛 像马牛穿上人的衣服。比喻没有头脑和无知。

裾马襟牛 像马牛穿上人的衣服。比喻没有头脑和无知。亦作“襟裾马牛”。

齐王舍牛 比喻帝王对臣民怀有恻隐之心。

骑牛觅牛 原比喻一面占着一个位置,一面去另找更称心的工作。现多比喻东西就在自己这里,还到处去找。同“骑驴觅驴”...

气冲斗牛 气:气势;牛、斗:即牵牛星和北斗星,指天空。形容怒气冲天或气势很盛。

气喘如牛 形容大声喘气的模样。

气克斗牛 斗:北斗星。牛:牵牛星。斗牛泛指星空。形容气魄很大。同“气吞牛斗”。

气壮如牛 气很盛,但使人觉得笨拙。

散马休牛 指不兴战事。

壮气吞牛 形容气势雄壮远大。

归马放牛 把作战用的牛马牧放。比喻战争结束,不再用兵。

扛鼎抃牛 扛鼎:把鼎举起来。抃牛:把两头相斗的牛位开。能把鼎举起来,能把相斗的两头牛拉开。形容勇武有力,超越常...

卖剑买牛 原指放下武器,从事耕种。后比喻改业务农或坏人改恶从善。

目无全牛 全牛:整个一头牛。眼中没有完整的牛,只有牛的筋骨结构。比喻技术熟练到了得心应手的境地。

庖丁解牛 庖丁:厨工;解:肢解分割。比喻经过反复实践,掌握了事物的客观规律,做事得心应手,运用自如。

亡羊得牛 丢掉羊,得到牛。比喻损失小而收获大。

蹊田夺牛 蹊:践踏;夺:强取。因牛践踏了田,抢走人家的牛。比喻罪轻罚重。

以羊易牛 易:更换。用羊来替换牛。比喻用这个代替另一个。

争猫丢牛 比喻贪小失大。

版筑饭牛 版筑,造土墙;饭牛,喂牛。后以之为贤臣出身微贱之典。

充栋汗牛 指书籍堆得高及栋梁,多至牛马运得出汗。形容藏书或著述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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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以卵击石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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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以卵击石比喻自己的力量小,却要和非常大的力量较量,最后只有以失败告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以卵击石

【汉语注音】:yǐ luǎn jī shí

【成语出处】:战国.墨翟《墨子.贵义》:“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犹以卵投石也,尽天下之卵,其石犹是也,不可毁也。”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贬义;偏重于指彼此力量上的强弱悬殊,含自取灭亡的意思多一些。

【以卵击石的意思】:卵:蛋。用鸡蛋砸石头。比喻自己的力量小,却要和非常大的力量较量,最后只有以失败告终。

【以卵击石的近义词】:自不量力、螳臂当车、自取灭亡;

【以卵击石的反义词】:泰山压卵、自知之名、量力而行;

【以卵击石的故事】

墨子在去齐国的路上遇到名字叫“曰”的人,“曰”对墨子说:“天帝在北边杀黑龙,你不能往北去,你的皮肤黑,去北方不吉利。”黑子对“曰”说:“我不相信你的话。”墨子朝北继续走去。过了不久墨子又回来了,回来的原因是淄水泛滥,无法过河。“曰”得意忘形地对墨子说:“我说你往北走是不吉利的吧。”墨子笑着说:“我回来是因为淄水泛滥,所有的人都受到了阻碍,来去的人们有黑皮肤,也有白皮肤,大家都过不去的。”“曰”听了以后哑口无言。墨子推心置腹地对他说:“天帝如果在东方杀了青龙,西方杀了白龙,南方杀了赤龙,中部杀了黄龙,那全天下的人不是都不能动了吗?你的谎言是不可听信的,好比用鸡蛋去碰石头,就算是把全天下的鸡蛋拿去碰石头,石头也不会被碰坏。”“曰”听了墨子的话以后无地自容的走了。

【以卵击石例句】

战国.荀况《荀子.议兵》:“以桀诈尧,譬之若以卵投石,以指挠沸,若赴水火,入焉焦没耳。”

明.许仲琳《封神演义》第五十三回:“今将军将不过十员,兵不足二十万,真如群羊斗虎,以卵击石,未有不败者也。”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一百零六回:“夫以弱燕而抗强秦,如以毛投炉,无不焚也,以卵投石,无不碎也。臣智浅识寡,不能为太子画策。”

【以卵击石造句】

某县赫赫有名的县长居然警告拆迁抵制者不要以卵击石,这种管理者真是让人叹为观止啊。

大家都乐此不疲地关注城管这个职业,人微权轻的小摊小贩在与城管的斗争中就像是以卵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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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引证解释

全文共 1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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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子和回声。多用以形容感应迅捷

《书·大禹谟》:"惠迪吉,从逆凶,惟影响。" 孔 传:"吉凶之报,若影之随形,响之应声,言不虚。"

隋李谔《上隋高祖革文华书》:"下民从上,有同影响,争骋文华,遂成风俗。"

宋叶适《大祥设醮青词》:"母亡子在,徒想音容;祝孝嘏慈,岂迷影响?"

郑观应《盛世危言·商战》:"至於今则轮舟、火车,飞挽无难,电报邮传,捷如影响。

2.呼应;策应

《宋书·谢晦传》:"奸臣王弘等窃弄威权,兴造祸乱,遂与弟 华 内外影响,同恶相成,忌害忠贤,图希非望。"

《资治通鉴·梁武帝太清元年》:"愿陛下速敕境上,各置重兵,与臣影响,不使差互。"

《太平广记》卷一八九引《谈宾录·李靖》:"初 突厥 屯兵浮图城,与高昌为影响,至是惧而来降。

3.近似

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书证》:"若文章著述,犹择微相影响者行之,官曹文书,世间尺牍,幸不违俗也。"

明胡应麟《诗薮·唐下》:" 高 稍作初 唐 语,亦才影响耳。"

明高攀龙《讲义·君子而不仁者有以夫章》:"由此观之,君子安得以影响冒认这仁

4.仿效;模仿

《北史·李安世传》:" 齐 使 刘缵 朝贡, 安世 奉诏劳之。缵等呼安世 为典客。安世 曰:何以亡 秦 之官称於上国? 缵 曰:世异之号,凡有几也? 安世 曰: 周 谓掌客, 秦 改典客, 汉 名鸿胪,今曰主客。君等不欲影响 文 武 ,而殷勤亡 秦。"

宋范仲淹《序》:"四始之奥,讲议盖寡,其或不知而作,影响前辈,因人之尚,忘己之实。"

明袁宏道《叙梅子马王程稿》:"诗道之秽,未有如今日者。其高者为格套所缚,如杀翮之鸟,欲飞不得;而其卑者剽窃影响,若老妪之傅粉。

5.影子和声响。引申为踪迹

唐韩愈《上宰相书》:彼惟恐入山之不深,入林之不密,其影响昧昧,惟恐闻之於人也。"

宋洪迈《夷坚乙志·超化寺鬼》:"寺后附城有云山阁 ,阁下寝堂三间,多物怪,无敢至者。唯曾通判独挈家处之,往往见影响,犹以为仆妾妄语,拒不信。"

《西游记》第十五回:" 猴王 拿着棍,赶上前来,拨草寻蛇,那里得些影响。

6.音信,消息

宋罗烨《醉翁谈录·裴航遇云英于蓝桥》:或於喧哄处,高声访问玉杵臼,皆无影响,众号为风狂。"

《醒世恒言·大树坡义虎送亲》:" 勤自励 一去,杳无音信。林公 频频遣人来打探消息,都则似金针堕海,银瓶落井,全没些影响。"

清钱泳《履园丛话·景贤·书周孝子事》:"我官 江夏 日久,宾客多有从 归州 来者,当代汝访之。候有影响,即以相告。"

叶紫《火》:"现在已经快到中秋节了,打租饭来正式请过的还不到几家,其馀的大半连影响都没有。

7.印象,指事情的梗概

《孽海花》第七回:原来宝廷的事, 雯青 也知些影响,如今更详细问他, 宝廷 从头至尾述了一遍。

8.恍惚,模糊

唐元稹《梦游春》诗:"逡巡日渐高,影响人将寤。"

唐李德裕《次柳氏旧闻》:"﹝张说﹞因怀去胎药三剂以献。玄宗 得其药,喜,尽出左右,独构火殿中。煮未及熟,怠而假寝。影响之际,有神人长丈馀,身披金甲,操戈绕药三匝,药尽覆而无遗焉。"

宋叶适《宝谟阁待制知隆兴府徐公墓志铭》:"天下虽争为性命之学,然而滞涸於语言,播流於偏末,多茫昧影响而已。"

《初刻拍案惊奇》卷九:"拜住不敢十分抬头,已自看得较切,不比前日墙外影响,心中喜乐不可名状。

9.谓传闻不实或空泛无据

《初刻拍案惊奇》卷十:"那 程元 却都是些影响之谈,况且既为完姻而来,岂有不与原媒同行之理?"

清 徐作肃 《侯方域评》:" 朝 宗 家学最熟最悉,故两篇议论凿凿,无一字依傍影响。"

严复《救亡决论》:"方其为学也,必无谬悠影响之谈,而后其应事也,始无颠倒支离之患。

10.根据

《初刻拍案惊奇》卷三六:"县令唤**来与他对,也只说得是平日往来,至於相约私逃,原无影响,却是对他不过。

清周亮工《书影》卷四:"今所传《文穆传奇》,似影响於此。第以母事为妻事,则大可喷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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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形容自己家乡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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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乡是养育我们长大的地方,每个人都有家乡,都会思乡。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形容自己家乡的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保家卫国】:保卫家乡和祖国。

【背井离乡】:背:离开;井:古制八家为井,引伸为乡里,家宅。离开家乡到外地。

【背乡离井】:指远离家乡,流落他方。

【本乡本土】:指本地,家乡。

【拂袖而归】:拂袖:甩袖子,表示意志已决。指毫无留恋,回到家乡归隐。

【告老还乡】:年老辞职,回到家乡。

【故土难离】:故土:出生地,或过去住过的地方,这里指故乡、祖国。难于离开故乡的土地。形容对家乡或祖国有无限的眷恋之情。

【怀土之情】:怀:怀念;土:故土,家乡。怀念故乡的情感。

【怀乡之情】:怀:怀念;乡:故土,家乡。怀念故乡的情感。

【鸡犬新丰】:刘邦在长安仿造家乡新丰,将新丰的鸡犬也一块取来,都各自认识自己的家。比喻虽在异乡,却感觉很亲切,就象在家乡一样。

【江东父老】:江东:古指长江以南芜湖以下地区;父老:父兄辈人。泛指家乡的父兄长辈。

【角巾东第】:角巾:古代隐士常戴的一种有角的头巾;东第:即家乡。穿着普通的衣服,回到家乡。比喻隐居不仕。

【近乡情怯】:指远离家乡多年,不通音信,一旦返回,离家乡越近,心情越不平静,惟恐家乡发生了什么不幸的事。用以形容游子归乡时的复杂心情。

【客死他乡】:客死:死在异乡或国外。死在离家乡很遥远的地方。

【离乡背井】:背:离开;井:古制八家为井,引伸为乡里,家宅。离开家乡到外地。

【离乡背土】:离开家乡到外地。同“离乡别土”。

【离乡别井】:离开家乡到外地。同“离乡背井”。

【离乡别土】:离开家乡到外地。同“离乡背井”。

【篱壁间物】:指家乡所产的平常之物。

【梁园虽好,不是久恋之家】:梁园:汉梁孝王修建的一座名园。指一切繁华快乐的场所,都不如自己的家乡那样值得留恋。

【辽东鹤】:辽东丁令威学道成仙后,化作白鹤回到家乡去。后用来表示怀着思恋家乡的心情久别重归,慨叹故乡依旧,而人世变迁很大。

【流落他乡】:被迫离开家乡,漂泊外地。

【流落异乡】:被迫离开家乡,漂泊外地。

【抛乡离井】:离开家乡故土。

【歧路他乡】:歧路:岔路。指远离家乡的外地。多指关系亲密的两人分别流落在异地。

【思妇病母】:指因想念妻子欲归家乡而托言母病。比喻作伪。

【四海为家】:原指帝王占有全国。后指什么地方都可以当作自己的家。指志在四方,不留恋家乡或个人小天地。

【他乡异县】:指远离家乡的外地。

【他乡遇故知】:在远里家乡的地方碰到了老朋友。指使人高兴的事。

【违乡负俗】:离别家乡,违背世俗。

【无颜见江东父老】:江东:借指家乡。指因自己的失败而感到羞愧,再也没脸见家乡父老。

【乡里夫妻】:乡里:家乡。指相守在一起不分离的夫妻。

【乡书难寄】:乡书:家书。家书很难寄回家中。比喻与家乡消息隔绝。

【乡土难离】:乡土:家乡,故土。难于离开故乡的土地。形容对家乡或祖国有无限的眷恋之情。

【异县他乡】:指远离家乡的外地。多指关系亲密的两人分别流落在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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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详细解释

全文共 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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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小。《汉书·郊祀志下》:“今此鼎细小,又有款识,不宜荐见於宗庙。”《宋史·律历志四》:“羽声喓喓而远彻,细小而高。”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艺六·粤风续九》:“黄蜂细小螫人痛,油麻细小炒仁香。” 孙犁 《澹定集·读作品记五》:“从细小家务中,引出这一家庭不幸遭遇。”

(2).指家眷。 晋 干宝 《搜神记》卷五:“此间顷来甚多草秽,君载细小,作此轻行,大为不易。”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辛十四娘》:“老夫流寓无所,暂借此安顿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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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描写夏天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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骄阳似火——酷暑难耐,烈日当空,赤日炎炎,暴风骤雨

无冬无夏——无论冬天还是夏天。指一年四季从不间断。

夏雨雨人——比喻及时给人帮助。

夏炉冬扇——比喻做事不符合当时的需要,费了力气而得不到好处。

夏虫语冰——比喻人的见识短浅

夏虫不可以语冰——比喻时间局限人人的见识。

冬温夏凊——凊:同"清"。冬天给父母温被,夏天给父母扇席,指对亲人无微不至。指冬暖夏凉

冬温夏清——冬天使父母温暖,夏天使父母凉爽。本指人子孝道。现亦泛称冬暖夏凉。

冬扇夏炉——比喻不合时宜。也比喻毫无用处的东西。

冬日夏云——冬天的太阳,夏天的云层。比喻人态度温和可亲,使人愿意接近。

冬裘夏葛——泛指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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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才气无双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6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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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才气无双,也就是说世上没有第二个才能和气魄可以与之相比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才气无双

【汉语注音】:cái qì wú shuāng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李将军列传》:“典属国公孙昆邪为上泣曰:‘李广才气,天下无双,自负其能,数与虏敌战,恐亡之。”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形容很有才。

【才气无双的意思】:才:才能和气魄;形容才能和气魄举世无人可比。也就是说世上没有第二个才能和气魄可以与之相比了。

【才气无双的近义词】:才华横溢、出类拔萃、才气过人、才高八斗;

【才气无双的反义词】:江郎才尽、才疏学浅、黔驴技穷、才思枯竭;

【才气无双的故事】

西汉时期,中郎将李广的骑射是他的拿手绝活,他跟着汉文帝四处出征,在战场上杀敌无数。有一次,在行军的路上碰到了一只猛虎,李广冲上去跟老虎博斗起来,汉文帝委婉地称赞李广说:“要是你在高祖皇帝创业的时侯,封个万户侯也是不在话下,只可惜你没有让你遇到这种时期啊。”汉景帝掌权后四处造反,李广跟随太尉周亚夫战斗杀敌立了不少功,后来担任上谷太守。李广在那时每天都要与匈奴作战,总是奋勇杀敌冲在最前面。公孙昆邱非常担心李广的安全,他跟皇帝上书说道:“李广是个忠臣,他才气无双,打起仗来又奋不顾身,这样天天跟匈奴作战,很可能会战死啊!”汉景帝听了以后便调李广去担任上郡太守。

【才气无双例句】

宋.苏泂《雨中花》词:“世事几如人意,儒冠还负身谋。叹天生李广,才气无双,不得封侯。”

田云杰《勤奋》:“十年寒窗,满腹文章,诗以言志,才气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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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黔驴之技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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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黔驴之技比喻有限的微不足道的一点拙劣本领已经使过,再也没有什么更大的本事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黔驴之技

【汉语注音】:qián lǘ zhī jì

【成语出处】:唐.柳宗元《三戒.黔之驴》:“黔无驴,有好事者船载以入…放之山下。虎见之,庞然大物也,以为神…,驴一鸣,虎大骇…然往来视之,觉无异能者。…稍近益狎,荡倚冲冒,驴不胜怒,蹄之。虎因喜,计之曰:‘技止此耳!’…断其喉,尽其肉,乃去。”

【成语语法】:作主语、宾语;重在比喻拙劣的伎俩、有限的本领。

【黔驴之技的意思】:黔:今贵州省一带;黔驴:放在贵州的驴,它只会叫吓人;技:技能;穷:尽。比喻有限的微不足道的一点拙劣本领已经使过,再也没有什么更大的本事了。

【黔驴之技的近义词】:无计可施、束手无策、黔驴技穷;

【黔驴之技的反义词】:神通广大、力大无穷;

【黔驴之技的故事】

传说贵州以前没有驴子,有人从外地运来一头毛驴,放牧在山脚下。老虎发现了毛驴,看见这个庞然大物,心里有些害怕,只能躲在树林中偷偷瞧着它。过了好一阵子,老虎见毛驴没有动静,就走出树林接近毛驴,小心翼翼地打量它,但还是没看出来它是个什么东西。有一天,毛驴忽然大叫一声,老虎吓得像惊弓之鸟,逃得远远的。后来毛驴的叫声老虎也听惯了。于是它向毛驴靠近,在它前后转来转去,再后来老虎便肆无忌惮地往毛驴身上连碰带挤,故意冒犯它。毛驴气得怒发冲冠,于是用蹄子去踢老虎,这样一来,老虎心中想道:“原来你就这点本事呀!”于是猛扑过去,咬断了毛驴的喉咙,美餐了一顿。

【黔驴之技例句】

宋.李曾伯《代襄闻回陈总领贺转官》:“虽长蛇之势若粗雄,而黔驴之技已尽展。”

北宋.欧阳修《毫州乞致仕第三表》:“昔而少健,黔驴之技已殚;今也病衰,弩马之疲难强。”

毛泽东《一个极其重要的政策》:“柳宗元曾经描写的黔驴之技,也是一个很好的教训。”

【黔驴之技造句】

你看他每天都是得意忘形的样子,其实只不过是有一点黔驴之技罢了,也用不着那么趾高气扬的。

不是谁都能够在千变万化的股市赚到钱,如果就靠一点黔驴之技就想获取暴利,那不过是痴人说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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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基本解释

全文共 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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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 (动)用在动词后;表示离开或经过自己所在的地方。对准敌人的坦克把手榴弹扔过去|老乡又送过去被子给战士们盖。(作补语)

(2) (动)用在动词后;表示反面对着自己。我把信封翻过去;看邮戳上的日子。(作补语)

(3) (动)用在动词后;表示失去原来的、正常的状态。病人晕过去了。

(4) (动)用在动词后;表示通过。蒙混不过去了。(作补语)

(5) (动)用在形容词后;表示超过(多跟‘得’或‘不’连用)。鸡蛋还能硬得过石头去!

[构成]

动补式:过〈去

[反义]

过来

近义词

已往、从前、以前、昔时、昔日、往时、往日

反义词

未来、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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