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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群绝伦的解释汇总20篇

导语:下面是语文谜网整理的四字词浩气长存,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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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请听我解释作文700字

全文共 6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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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原本是最美好,纯洁的,朋友,本该是除了亲人外最关心,体贴的人,然而,却是因为我,令我们之间的关系竟变成了现在这般。

朋友,对不起,我不应该单单只是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一时之利,而令你受到伤害。

还记得那是夏季的一个周一,午后,我兴高彩烈地来到你家楼下等你一起去学校,在楼下等了你许久,终于,你急匆匆地走了下来,离我越来越近,身影也越来越清晰,只记得那时你穿了一身天蓝色的裙子,一双洁白的鞋子。我一把拉过你的手:“快点啦,再不走就要迟到了。”你一脸不情愿,懒懒地说:“哦,知道啦。”我们俩一路小跑,眼看着就要迟到了,你又跑不动了,

我就顺手拉了你一把,可没想到前面突然出现的一块石头把你绊倒了,天蓝色的裙子上走有了点点黑斑。我费力地把你从地上扶起来,担心地问:“没事吧?”你却沉默不语,只有泪水在一颗一颗的从你的脸颊划过,滴落在地上,“我,我不是故意的,我见你哭了,慌张地竟也有结巴。

“我只是还有许多事要做。”然而,你却仍然一言不发,向学校的方向跑去,我也不想再说些什么,于是,渐渐地,你消失在我的视线中……我原以为也许过了一会你就不会再生我的气了,可没想到,一天,两天,三天……这么久过去了,你却依然没有要原谅我的意思。

我们之间到底怎么了,从前的你哪去了,你为什么不给我解释的机会?我承认是我错了,但是或许当初你能给我解释的机会,我们就不会变成现在这样。希望你能走出那天,原谅我吧,让我能找到当初那个无忧无虑的你,找回属于我们友情吧,好吗?希望你能多理解我一些,让我也能够多了解你一些。愿你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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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详细解释

全文共 6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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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 遨游 ”。亦作“ 遨逰 ”。1.游乐;嬉游。 战国 楚 宋玉 《小言赋》:“蝇蚋眥以顾盼,附蠛蠓而遨游。”《后汉书·张衡传》:“虽遨游以媮乐兮,岂愁慕之可怀。”《文选·张衡》作“游娱”。 唐 陈子昂 《上元夜效小庾体》诗:“三五月华新,遨游逐上春。” 明 沉德符 《野获编补遗·畿辅·元夕放灯》:“四海承平日久,輦下繁富百倍,外方灯市之盛,日新月异,诸司堂属,俱放假遨游。” 清 宣鼎 《夜雨秋灯录·记李三三逸事》:“谈笑於稠人广众之中,遨游乎雪月风花之地。” 丁玲 《一九三○年上海》一:“ 美琳 想到那些自然的美景,又想到自己能终日与 子彬 遨游其中,反觉得很高兴了。”

(2).漫游;游历。《列子·力命》:“请謁不及相,遨游不同行,固有年矣。” 汉 司马相如 《琴歌》之一:“凤兮凤兮归故乡,遨游四海求其凰。” 唐 李白 《飞龙引》之一:“遨游青天中,其乐不可言。” 宋 张世南 《游宦纪闻》卷十:“既久居 洛 ,多遨游佛道祠。” 明 陈献章 《程乡县儒学记》:“所以遨逰乎圣人之方,而玄同乎圣人之神者,非可揣摩而得也。”《古今小说·李公子救蛇获称心》:“﹝ 范蠡 ﹞后见 越王 义薄,扁舟遨游五湖,自号 鴟夷子 。” 清 性休 《渔父图》诗:“东西南北任遨游,万里 长江 一叶舟。”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佟客》:“君遨游四海,閲人綦多,曾见异人否?” 方廷楷 《寄寄尘》诗:“我已十年甘隐遯,君犹千里事遨游。” 郭小川 《三门峡》诗:“明明在中原落脚,为什么又像遨游 西子湖 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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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以“巧”字开头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6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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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作名目] 指巧立名目。变着法定出一些名目来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

[巧语花言] 指一味铺张修饰而无实际内容的言语或文辞。今多指虚伪而动听的话。

[巧言如簧] 形容花言巧语,能说会道。

[巧言偏辞] 巧言:浮华不实的话;偏辞:便巧的话。指花言巧语。

[巧言令色] 巧言:花言巧语;令色:讨好的表情。形容花言巧语,虚伪讨好。

[巧言利口] 巧妙的言辞,锋利的口辩。

[巧伪趋利] 巧:奸诈。伪:虚伪。趋:追求,靠近、趋向。奸诈虚伪,唯利是图,唯势是从。

[巧偷豪夺] 诈取与强抢。常用以形容不择手段获取财物或权利。

[巧同造化] 巧:技巧,技艺;同:一样;造化:指宇宙的造物能力。形容人的能力很大,可与宇宙的造物能力相比。

[巧舌如簧] 舌头灵巧,象簧片一样能发出动听的乐音。形容花言巧语,能说会道。

[巧取豪夺] 巧取:软骗;豪夺:强抢。旧时形容达官富豪谋取他人财物的手段。现指用各种方法谋取财物。

[巧立名色] 变着法定出一些名目来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同“巧立名目”。

[巧立名目] 变着法定出一些名目来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

[巧捷万端] 巧捷:机灵敏捷。万端:变化极多。机灵敏捷,变化多端。形容动作或思维机敏,变化极多。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即使是聪明能干的妇女,没米也做不出饭来。比喻做事缺少必要条件,很难做成。

[巧发奇中] 发:射箭,比喻发言。形容善于乘机发表意见,后能为事实所证实。

[巧夺天工] 夺:胜过。人工的精巧胜过天然。形容技艺十分巧妙。

[巧不可接] 指巧妙得别人无法赶上。

[巧不可阶] 阶:台阶,引伸为赶上。指巧妙得别人无法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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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表示心情的成语以及解释

全文共 37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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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心情成语

1、久旱逢甘雨:干旱了很久,忽然遇到一场好雨。形容盼望已久终于如愿的欣喜心情。

2、闲情逸致:逸:安闲;致:情趣。指悠闲的心情和安逸的兴致。

3、惊魂未定:指受惊后心情还没有平静下来。

4、心神不宁:定:安定。形容心情不平静。

5、满脸春风:形容心情喜悦,满脸笑容。

6、搔首踟蹰:搔首:用手挠头。踟蹰:来回走动。形容心情焦急、惶惑或犹豫。亦作“搔首踟躇”。

7、黯然魂销:黯然:心神沮丧的样子;魂销:灵魂离开了躯壳。形容心情极其沮丧、哀痛,以致心神无主的样子

8、饮冰茹檗:茹:吃;檗:俗称黄柏,味苦。喝冷水,吃苦味的东西。比喻处境困苦,心情抑郁。也形容生活清苦。

9、澹泊寡欲:澹泊:恬淡;寡:少;欲:欲望。形容心情恬淡,不图名利。

10、满腹牢骚:牢骚:抑郁不平之感。一肚子的不满情绪。形容心情极为抑郁,很不得意。

11、灭此朝食:让我先把敌人消灭掉再吃早饭。形容急于消灭敌人的心情和必胜的信心。

12、人琴俱亡:俱:全,都;亡:死去,不存在。形容看到遗物,怀念死者的悲伤心情。

13、抑郁寡欢:由于心情不舒畅而很少高兴的时候。

14、语重心沉:言辞恳切,心情沉重。

15、心广体胖:广:宽广,坦率;胖:安泰舒适。原指人心胸开阔,外貌就安详。后用来指心情愉快,无所牵挂,因而人也发胖。

16、澹泊明志,宁静致远:澹泊:不追求名利;宁静:心情平静沉着。不追求名利,生活简朴以表现自己高尚的情趣;心情平稳沉着,专心致志,才可有所作为。

17、满面红光:满面:整个面部。形容心情舒畅,精神健旺的样子。

18、夺眶而出:眶:眼的四周。指眼泪无法控制地从眼里流出,形容心情非常激动。

19、泣血稽颡:稽颡:古代一种跪拜礼仪,屈膝下跪,以额触地。指怀着十分沉痛的心情向前来致哀的宾客哭拜并致以谢忱。

20、槁木死灰:枯干的树木和火灭后的冷灰。比喻心情极端消沉,对一切事情无动于衷。

21、黯然神伤:黯然:心情抑郁沮丧的样子。情绪低沉,心神忧伤。

22、若释重负:形容紧张心情过去以后的的轻松愉快。

23、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致远:淡泊:恬淡寡欲;宁静:安宁恬静;致:达到。不追求名利,生活简朴以表现自己高尚的情趣;心情平稳沉着,才可有所作为。

24、望云之情:比喻思念父母的心情。

25、挂肚牵心:牵:牵挂。形容忧虑不安的心情。

26、凤狂龙躁:形容心情烦躁,精神失常。

27、屏气敛息:指因心情紧张或注意力集中,暂止住了呼吸。

28、娱心悦目:娱、悦:使愉快。使心情愉快,耳目舒畅。

29、面如死灰:死灰:冷却的灰烬。形容因心情沮丧或受惊吓而脸色灰白。

30、欣然自得:心情舒适、自觉得意貌。

31、捏一把汗:因担心而手上出汗。形容非常紧张的心情。

32、怡情悦性:怡:和悦愉快;悦:高兴,愉快。使心情舒畅愉快。

33、悦目赏心:看了美好景物而心情舒畅。

34、近乡情怯:指远离家乡多年,不通音信,一旦返回,离家乡越近,心情越不平静,惟恐家乡发生了什么不幸的事。用以形容游子归乡时的复杂心情。

35、迫不及待:近:紧急。急迫得不能等待。形容心情急切。

36、巴巴劫劫:指心情急切的样子。

37、悠然自得:悠然:安闲舒适的样子;自得:内心得意。形容神态悠闲、心情舒适。

38、无可奈何花落去:对春花的凋落感到没有办法。形容留恋春景而又无法挽留的心情。后来泛指怀念已经消逝了的事物的惆怅心情。

39、痛快淋漓:淋漓:心情舒畅。形容非常痛快。

40、莼羹鲈脍:莼:莼菜;脍:切得很细的肉。比喻怀念故乡的心情。

41、心潮澎湃:澎湃:波涛冲击的声音。心里象浪潮翻腾。形容心情十分激动,不能平静。

42、急杵捣心:形容惊异不安的心情。

43、陶情适性:陶:喜,快乐;适:舒适,畅快。使心情愉快。

44、新亭对泣:新亭:古地名,故址在今南京市的南面;泣:小声哭。表示痛心国难而无可奈何的心情。

45、屏气慑息:暂时止住了呼吸。形容心情紧张或注意力过于集中的情状。

46、春晖寸草:春晖: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47、挖耳当招:人家用手挖耳朵,却以为是在招唤自己。比喻希望达到目的的心情非常迫切。

48、归心似箭:想回家的心情像射出的箭一样急。形容回家心切。

49、悲喜交集:悲伤和喜悦的心情交织在一起。

50、安心乐意:指心情安定,满意,很愿意如此。

51、学如不及,犹恐失之:学习好像追赶什么,总怕赶不上,赶上了又怕被甩掉。形容学习勤奋,进取心强。又形容做其他事情的迫切心情。

52、平心定气:指心情平和,态度冷静。

53、愁多夜长:因心情愁闷而夜不成寐,感到时光悠长难遣。

54、低回不已:低回:徘徊留恋;不已:不停止。不停地徘徊,留恋忘返。形容伤感难忘的心情。

55、孜孜汲汲:心情急切、勤勉不懈的样子。

56、七拱八翘:形容关系不和谐或心情不舒畅。

57、归心如箭:想回家的心情象射出的箭一样快。形容回家心切。

58、痛定思痛:指悲痛的心情平静以后,再追想当时所受的痛苦。常含有警惕未来之意。

59、百感交集:感:感想;交:同时发生。各种感触交织在一起。形容感触很多,心情复杂。

60、不紧不慢:形容心情平静,行动从容。

61、柳泣花啼:形容风雨中暗淡的心情。

62、万念俱灰:所有的想法和打算都破灭了。形容极端灰心失望的心情。

63、掀拳裸袖:高举拳头,卷起衣袖。表示心情激动。

64、感激不尽:感激的心情没有穷尽。形容非常感激。

65、惘然若失:惘然:失意的样子。心情不舒畅,好象丢掉了什么东西似的。

66、坐而待旦:旦:天亮。坐着等天亮。比喻心情迫切。

67、肃然起敬:肃然:恭敬的样子;起敬:产生敬佩的心情。形容产生严肃敬仰的感情。

68、人莫予毒:莫:没有;予:我;毒:分割,危害。再也没有人怨恨我、伤害我了。形容劲敌被消灭后高兴的心情。

69、求贤如渴:慕求贤人,如渴思饮。形容求贤心情十分迫切。

70、意懒心慵:懒、慵:怠倦,消沉。心情怠倦消沉。亦作“意慵心懒”。

71、面若死灰:形容因心情极度沮丧或惊恐而脸色灰暗。

72、心焦如焚:心里焦躁,像着了火一样。形容心情焦灼难忍。

73、吐气扬眉:形容受压抑的心情得以舒展而感到快意。

74、莼鲈之思:比喻怀念故乡的心情。

75、茶饭无心:没有心思喝茶吃饭。形容心情焦虑不安。

76、心平气和:心情平静,态度温和。指不急躁,不生气。

77、爽心悦目:谓景色美丽,令人心情愉快。

78、熏风解愠:熏风:和风;愠:恼怒怨恨。温和的风可以消除心中的烦恼,使人心情舒畅。

79、朽木死灰:枯干的树木和火灭后的冷灰。比喻心情极端消沉,对任何事情无动于衷。

80、心宽体胖:原指人心胸开阔,外貌就安详。后用来指心情愉快,无所牵挂,因而人也发胖。

81、赏心乐事:赏心:心情欢畅。欢畅的心情,快乐的事情。

82、谢天谢地:表示目的达到或困难解除后满意轻松的心情。

83、赏心悦目:悦目:看了舒服。指看到美好的景色而心情愉快。

84、开怀畅饮:开怀:心情无所拘束,十分畅快。比喻敞开胸怀,尽情饮酒。

85、如释重负:释:放下;重负:重担子。象放下重担那样轻松。形容紧张心情过去以后的的轻松愉快。

86、鹤怨猿惊:形容对官场厌倦,有意归隐的心情。

87、徒乱人意:意:心情。只会扰乱人的心情,起不到别的作用。

88、喜上眉梢:喜悦的心情从眉眼上表现出来。

89、春风得意:旧时形容考中进士后的兴奋心情。后形容职位升迁顺利。

90、以日为年:过一日如同过一年的时间那样漫长难熬。形容心情焦急。亦作“以日为岁”。

91、倚门倚闾:闾:古代里巷的门。形容父母盼望子女归来的迫切心情。

92、废然而反:废然:沮丧失望的样子。反:返回。怀着失望的心情而归来。形容因消极失望而中途退缩。亦作“废然思返”、“废然而返”。

93、人逢喜事精神爽:人遇到喜庆之事则心情舒畅。

94、悲欢离合:悲伤、欢乐、离散、聚会。泛指生活中经历的各种境遇和由此产生的各种心情。

95、闷闷不乐:闷闷:心情不舒畅,心烦。形容心事放不下,心里不快活。

96、坐立不安:坐着也不是,站着也不是。形容心情紧张,情绪不安。

97、笑傲风月:犹言吟风弄月。形容心情悠闲自在。

98、心焦如火:内心焦躁得如着火一般。形容焦灼难忍的心情,亦作“心焦如焚”。

99、平心静气:心情平和,态度冷静。

100、碧海青天:原是形容嫦娥在广寒宫夜夜看着空阔的碧海青天,心情孤寂凄凉。后比喻女子对爱情的坚贞。

101、黯然无神:黯然:心情抑郁沮丧的样子。无精打采。

102、迁延观望:谓心情犹豫而行动迟延。

103、襟怀洒落:襟怀:胸怀;洒落:洒脱。心情坦率,光明正大。

104、平心而论:平心:心情平和,不动感情;论:评论。平心静气地给予客观评价。

105、体贴入微:体贴:细心体谅别人的心情和处境,给予关心和照顾;入微:达到细微的程度。形容对人照顾或关怀非常细心、周到。

106、寒毛卓竖:汗毛都竖立起来。形容非常恐怖,或心情特别紧张害怕。

107、一日不见,如隔三秋:一天不见,就好象过了三年。形容思念的心情非常迫切。

108、观望不前:不前:不敢上前。事情尚难确定时,怀着犹豫不定的心情,观察事物的发展,暂不前进。

109、神清气爽:①形容人神志清爽,心情舒畅。②形容人长得神态清明,气质爽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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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老死不相往来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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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老死不相往来人与人之间关系不密切,彼此不联系,不交流情况。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与借鉴,谢谢。

【汉字书写】:老死不相往来

【汉语注音】:lǎo sǐ bù xiāng wǎng lái

【成语出处】:先秦.李耳《老子》第八十章:“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成语语法】:复句式;作谓语、定语;形容彼此一直不发生联系。

【老死不相往来的意思】:直到老死,互相都不往来。人与人之间关系不密切,彼此不联系,不交流情况。

【老死不相往来的近义词】:互不来往;

【老死不相往来的反义词】:你来我往、来来往往;

【老死不相往来的故事】

“邻国相望,鸡狗之声相闻;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乐其业,至老死不相往来。”这是老子曾经说过的话,意思是说:距离很近的国家都过着安居乐业的生活,互相都可以看得到对方,家里的鸡鸣狗叫彼此也能够听得到,但是两个国家的老百姓却都过着各自不同的生活,穿着本国特有的霓裳羽衣,吃着本国栽种的粮食,依照自已国家的习惯生活,两国之间的百姓安分守己地生活着,甚至可以一直到死都不用相互往来。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开篇引用了老子的这段话,同时也发表了他的真知灼见,他认为:“老子这段话只是对于那个年代而言,对于现在的社会是完全行不通的。”后来这个成语常常被用来形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段话后来也演变出了另外一个成语:“鸡狗相闻”或称“鸡犬相闻”,用来形容村子相互间紧密地挨着。

【老死不相往来例句】

西汉.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老子曰:‘至治之极,邻国相望,鸡狗之声相闻,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乐其业,至老死不相往来。’必用此为务,挽近世涂民耳目,则几无行矣。”

清.薛福成 《英吉利用商务辟荒地说》:“盖在太古,民物未繁,原可闭关独治,老死不相往来。”

钱钟书《围城》第六章:“天生人是教他们孤独的,一个个该各归各,老死不相往来。身体里容不下的东西,或消化,或排泄,是个人的事,为什么心里容不下的情感,要找同伴来分摊?”

【老死不相往来造句】

现代人不像过去宾至如归般那么热情,跟邻居之间老死不相往来的现象都是见怪不怪的。

农村人聚在一起便侃侃而谈大家都玩得乐不思蜀,而城里人住在隔壁很多人却老死不相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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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详细解释

全文共 3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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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达 fādá

(1) [advance;flourishing]∶[事物] 充分发展、兴盛

错把工业的发达当作精神的丰富

(2) [gain fame and fortune]∶旧指人发迹

(3) [develop]∶使充分发展

发达经济

◎ 发达 fādá

[developed;flourishing] [事物]已充分发展,各方面先进

发达国家

(1).兴盛;兴旺。 唐 萧颖士 《蓬池禊饮序》:“禊,逸礼也, 郑 风有之,盖取诸勾萌发达,阳景敷煦。” 元 高文秀 《襄阳会》第二折:“ 刘备 孤穷,未知何日发达。” 梁启超 《新民说》第二节:“自十六世纪以来(约三百年前), 欧洲 所以发达,世界所以进步,皆由民族主义所磅礴冲激而成。” 郭沫若 《我的童年》第一篇一:“在客籍中我们一姓比较发达,因而和 杨 姓便成了对立的形式。” 沉从文 《贵生》:“如今来在桥头开铺子,生意发达是很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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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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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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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蹦蹦戏词语解释

全文共 6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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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bèng bèng xì

注音:ㄅㄥˋ ㄅㄥˋ ㄒㄧˋ

结构:AAB式

引证解释

亦称“ 蹦蹦调 ”。戏曲剧种名。评剧的一个支派,早期叫“北京蹦蹦”。现已与评剧合流。 老舍 《老字号》:“果然, 周掌柜 --来了还没有两天--要把三合祥改成蹦蹦戏的棚子。” 张天翼 《清明时节》二:“ 易良发 蹲在地下,一面还小声儿哼着蹦蹦调。” 侯宝林 《三棒鼓》:“也有人叫蹦蹦戏,现在叫评剧。”

蹦蹦戏相关词语:

游戏、戏剧、演戏、拍戏、戏曲、好戏、调戏、嬉戏、把戏、戏弄、戏剧性、大戏、重头戏、看戏、戏谑、戏水、戏说、蹦极、戏院、电子游戏、儿戏、戏法、有戏、唱戏、活蹦乱跳、戏台、戏子、戏言、蹦跳、戏耍、戏码、拿手好戏、戏迷、做戏、独角戏、蹦床、小把戏、马戏、黄梅戏、变戏法、戏路、皮影戏、作戏、京戏、排戏、木偶戏、小戏、戏文、听戏、裸戏、地方戏、戏班子、压轴戏、配戏、现代戏、戏装、百戏、社戏、藏戏、评戏

蹦蹦戏相关成语:

矮人看戏、逢场作戏、活蹦活跳、活蹦乱跳、假戏真做、唱对台戏、非同儿戏、拿手好戏、视同儿戏、游戏人间、侏儒观戏、逢场游戏、蛟龙戏水、连蹦带跳、视为儿戏、游蜂戏蝶、一时戏言、天子无戏言、压轴戏、蹦蹦跳跳、矮子看戏、断线偶戏、二龙戏珠、欢蹦乱跳、偷狗戏鸡、班衣戏采、波罗塞戏、官场如戏、另眼看戏、视若儿戏、戏彩娱亲、鲜蹦活跳、游戏笔墨、游戏尘寰、游戏人世、戏法人人会变,各、张筵设戏、牧猪奴戏、群鸿戏海、游戏三昧、班衣戏彩、斑衣戏彩、游戏翰墨、戏蝶游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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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详细解释

全文共 5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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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夸张 kuāzhāng

[exaggerate;overstate] 夸大;言过其实

你这样说未免太夸张了

◎ 夸张 kuāzhāng

[hyperbole] 夸张法。一种修辞手段,指为了启发听者或读者的想象力和加强言语的力量,用夸大的词句来形容事物

超越范围,过分。《朱子语类》卷三四:“奢非止谓僭礼犯上之事,只是有夸张侈大之意。” 明 谢肇淛 《五杂俎·人部四》:“但帝王之事,易於夸张;而士庶之家,莫为标榜。”

(1).夸大;过甚其词。《列子·天瑞》:“又有人钟贤世,矜巧能、脩各誉、夸张於世而不知已者,亦何人哉?” 唐 白居易 《登阊门闲望》诗:“曾赏 钱唐 嫌 茂苑 ,今来未敢苦夸张。” 朱自清 《论老实话》:“于是乎模糊事实,夸张事实,歪曲事实,甚至于捏造事实!”

(2).一种修辞手段。指为了启发听者或读者的想象力和加强所说的话的力量,用夸大或缩小的词句来形容事物。 孙犁 《秀露集·耕堂读书记(一)》:“当然,它善于夸张,比如写大鸟一飞九万里。”

(3).指文艺创作中突出描写对象某些特点的手法。 端木蕻良 《关山月的艺术》:“艺术的夸张,不仅允许,而且必要。” 孙犁 《秀露集·耕堂读书记(一)》:“文学的特点之一是夸张,而夸张有时是漫天过海,无止无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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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详细解释

全文共 3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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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略 cèlüè

[strategy] 计策;谋略

亦作“ 策畧 ”。1.谋略;计谋。 三国 魏 刘劭 《人物志·接识》:“术谋之人以思謨为度,故能成策畧之奇,而不识遵法之良。” 唐 杜甫 《送灵州李判官》诗:“将军专策畧,幕府盛才良。” 明 陈汝元 《金莲记·射策》:“诸生有何策畧,就此披宣。” 清 孙枝蔚 《赠安肃梁明府木天》诗:“怀古诗篇进,忧时策畧新。”

(2).根据形势发展而制定的行动方针和斗争方法。 毛泽东 《反对本本主义》:“社会经济调查,是为了得到正确的阶级估量,接着定出正确的斗争策略。” 艾思奇 《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第十三章:“只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才能为无产阶级的斗争指出正确的方向和正确的战略策略,把斗争引向胜利。”

(3).有斗争艺术,能注意方式方法。如:你做这件事时要注意策略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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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改进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7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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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

拼音gǎi jìn

注音ㄍㄞˇ ㄐㄧㄣˋ

词性动词

基本解释

◎ 改进 gǎijìn

(1) [improve;better]

(2) 改变原有状况,使得到提高

不断改进这种电子蛙眼,并把它用到雷达系统中,就可以准确地把预定要搜索的目标同其他物体分开。——《眼睛与仿生学》

(3) 提高价值或质量使之更有利可图、更优良、更受人欢迎

改进展品的布置

引证解释

改变旧有情况,使有所进步。 李大钊 《民彝与政治》:“平流并进,递演递嬗,即法即理,即理即法,而后突发之革命可免,日新之改进可图。” 袁鹰 《篝火之歌·小姑娘养猪》:“访得好经验,改进猪食堂。”

改进相关词语

进行、进入、改变、改革、进一步、修改、先进、促进、进口、推进、进来、改善、进去、改造、进步、进程、引进、进攻、前进、进展、更改、进出口、改为、整改、进度、进军、进而、改编、改装、改成、改正、进取、改制、改版、进门、进化、体制改革、进修、增进、进出、进城、进货、改良、改动、与时俱进、进驻、跟进、迈进、进食、行进、闯进、进阶、改建、进屋、进场、改写、篡改、技术改造、新进、上进

改进相关成语

倍道兼进、翻然改图、改恶从善、改邪归正、进本退末、进德修业、进退无路、加官进禄、兼程并进、拒虎进狼、屡教不改、面不改色、齐头并进、百尺竿头,更进一、不进则退、不知进退、朝过夕改、朝令夕改、得步进步、得寸进尺、翻然改进、风雨不改、改过自新、改弦易辙、改辕易辙、改朝换代、改名换姓、改弦更张、改恶向善、改天换地、改换家门、竿头日进、高歌猛进、更进一竿、改头换面、急流勇进、加官进爵、积习难改、兼程前进、江山好改,秉性难、进退两难、进退无门、进退维谷、进退存亡、里出外进、累教不改、痛改前非、死不悔改、突飞猛进、烟不出火不进、一改故辙、勇猛精进、有进无退、以退为进、知过必改、知难而进、循序渐进、白刀子进,红刀子、变风改俗、改恶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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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骈文

全文共 2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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骈文又称骈体文、骈俪文或骈偶文;古代中国以字句两两相对而成篇章的文体。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骈文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流行的一种文体,是和“古文”的不拘格式的形式相对立的一种文体,也叫“骈偶”或“四六等”。 南北朝时期,文人大都生活在帝王贵族周围,所以他们的生活、思想都有很大的束缚。

主要特点:(1) 讲究声韵和谐,多用对偶的句子,句式整齐,助长了文学形式技巧的发展。(2) 由于创作内容的贫乏,文人们大量用典,词藻华丽,用华丽纤巧的形式来掩盖空洞乏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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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精选十幅谐音对联及解释

全文共 7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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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谐音对联就是对联中有一些不恰当的字,利用语言文字同音、同义的关系,使一句话涉及到两件事情、多件事或两种内容、多种内容,一语双关地表达作者所要表达的意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选十幅谐音对联及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东不管,西不管,酒管;

兴也罢,衰也罢,喝罢。

清代江南一酒馆生意萧条,有书生为题此联,生意渐好。“管”谐“馆”,“罢”谐“吧”

闵子牵白牛,过王子店;

白公骑乌马,赶公冶场。

某学童集孔门弟子戏对。“闵子牵”谐“闵子骞”,“白牛”谐“[冉]伯牛”,“白公骑”谐“百公琦”,“公冶场”谐“公冶长”

上海秀才下第,只为落书;

华亭百姓受灾,皆因孽报。

明上海知县郑洛书、华亭知县聂豹戏对。“落书”谐“洛书”,“孽报”谐“聂豹”

顺风帆逆风帆,帆迟帆快;

涨潮橹退潮橹,橹直橹扳。

祝允明对某友。“帆迟”谐“樊迟”,孔子弟子;“帆快”谐“樊哙”,汉初大将;“橹直”谐“鲁直”,宋黄庭坚字;“橹扳”谐“鲁班”,古代巧匠

船尾拔钉,孔子生于舟末;

云间闪电,霍光出自汉中。

解缙对某友。“舟”谐“周”,“霍光”谐“火光”

猫儿竹下乘凉,全无暑气;

蝴蝶花间向日,更有风来。

“暑”谐“鼠”,“风”谐“蜂”

披衣靸鞋而走,急事急事;

弃甲曳兵而走,常输常输。

兵部尚书夏元吉、给事中周大有戏对。“急事”谐“给事”,“常输”谐“尚书”

解衣脱冕而行,舍人给事;

弃甲曳兵而走,宣抚尚书。

赵九龄对张焘。“给事”谐“急事”,“尚书”谐“常输”

木屐为鞋,足下果然无履;

椰瓢作盏,尊前委的不钟。

明胡唯庸、袁柳庄戏对。“无履”谐“无礼”,“不钟”谐“不忠”

立湖石于江心,岂非假岛;

蒙虎皮于马背,谓是斑彪。

文征明对徐祯卿。“假岛”谐“贾岛”,“斑彪”谐“班彪”

雨打儒冠,好似盛油木杓;

雪飘僧顶,犹如舂粉擂槌。

尤秀才对雷和尚。“油”谐“尤”,“擂”谐“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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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天真烂漫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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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天真烂漫现多用于形容儿童青少年性情直率,心地善良单纯,自然生动而不做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天真烂漫

【汉语注音】:tiān zhēn làn màn

【成语出处】:元.夏文彦《图绘宝鉴.五.郑思肖》:“工画墨兰,尝自画一卷,长大会,高可五寸许。天真烂漫,超出物表。”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形容儿童等,侧重于指自然坦率。

【天真烂漫的意思】:天真:指人的心地非常单纯,不存在虚伪做作的成份;烂漫:自然坦率的样子。原指不矫揉造作,纯真自然。现多用于形容儿童青少年性情直率,心地善良单纯,自然生动而不做作。

【天真烂漫的近义词】:天真无邪、活泼可爱;

【天真烂漫的反义词】:矫揉造作、老成持重;

【天真烂漫的故事】

郑思肖是南宋时期有名的画家,南宋灭亡以后他非常思念南宋,他在站着坐着或睡觉时都要面对南方,他只接待南方来拜访他的人,北方来拜访他的人他便不待相见。郑思肖非常喜欢画兰花,他画的兰花很生动但却没有土根,看过他画的人有人问他:“先生画的墨兰怎么不画土根的呢?”郑思肖听了便很生气的说:“土地都被抢走了还哪有土根!”这些都表明了郑思肖对南拼死的怀念以及对元朝的抗议之情。当地县官很想要一副郑思肖的画,他叫差人传话给郑思肖,说如果能送一幅墨兰画给县官便免去他的赋税。郑思肖不屑一顾地对差人说:“回去告诉你们老爷,他头可得,兰不可得!”县官听了很生气,想要处罚他,但回头想想这样做了会让其他的文人们反对他便也就此作罢。“天真烂漫”这个成语出自人们对郑思肖墨兰的赞叹,有一次他画了一幅长一丈,高五寸的墨兰画,全无土根,他在画上题了“纯是君子,绝无小人”八个字,朋友们都夸这幅画生机勃勃,天然纯真。

【天真烂漫例句】

宋.龚开《高马小儿图》诗:“此儿此马俱可怜,马方三齿儿未冠。天真烂熳好容仪,楚楚衣装无不宜。”

明.胡应麟《诗薮.宋》:“子瞻虽体格创变,而笔力纵横,天真烂熳。”

清.袁牧《小仓山房尺牍》第六十六首:“公当日之书,如曼殊仙子……然而天真烂漫,,有迥非专门名家所可企及者,其故何也?”

清.石玉昆《三侠五义》第四十五回:“包公见他天真烂漫,不拘礼法,只要合了心就乐,便道:‘三义士,你看外面已交四鼓,夤夜之间那里寻找。暂且坐下,我还有话问你。’”

【天真烂漫造句】

一年一度的儿童节,都是天真烂漫的孩子们最期待的属于他们自已的节日。

郑老师为了让孩子体验生活,情人节那天带着一群天真烂漫的孩子来到中山广场卖玫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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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表示颜色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0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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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具有三个特性,即色调,明度,和饱和度。颜色的三个特性及其相互关系可以用三度空间的颜色立体来说明。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表示颜色的四字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1、五色缤纷:指颜色繁多,非常好看。

2、国色天香: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3、纡朱曳紫:形容地位显贵。朱、紫指高官所佩印绶之颜色。

4、花里胡哨:形容颜色过分鲜艳繁杂。也比喻浮华而不实在。

5、目迷五色:五色:各种颜色。形容颜色既多又杂,因而看不清。比喻事物措综复杂,不易分辨清楚。

6、浮翠流丹:翠:青绿色。丹:朱红色。青绿、朱红的颜色在流动和浮现。形容色彩鲜明艳丽。

7、惨澹经营:亦作“惨淡经营”。①原指作画前先用浅淡颜色勾勒轮廓,苦心构思,经营位置。南朝齐谢赫《古画品录》以经营位置为绘画六法之一。②引申指苦心谋划并从事某项事情。唐·杜甫《丹青引赠曹将军霸》:“诏谓将军指绢素,意匠惨淡经营中。”

8、青过于蓝:青从蓝草中提炼出来,但颜色比蓝草更深。比喻学生胜过老师,或后人胜过前人。同“青出于蓝”。

9、花花绿绿:原指花草树木鲜艳多彩;形容颜色鲜明多彩。

10、五彩缤纷:五彩:各种颜色;缤纷:繁多交错的样子。指颜色繁多,非常好看。

11、大红大绿:谓颜色浓艳。

12、面不改色:面:颜面;色:颜色。脸色不变。形容遇到危险时从容镇静、毫不畏惧的样子。

13、青出于蓝:青:靛青;蓝:蓼蓝之类可作染料的草。青是从蓝草里提炼出来的,但颜色比蓝更深。比喻学生超过老师或后人胜过前人。

14、轻描淡写:原指描绘时用浅淡的颜色轻轻地着笔。现多指说话写文章把重要问题轻轻带过。

15、红飞翠舞:红、翠:指服装的色彩,泛指各种各样的颜色。形容妇女们穿着各种颜色的漂亮衣服,尽兴嬉戏,热闹非凡的情景。

16、呼卢喝雉:呼、喝:喊叫;卢、雉:古时赌*上的两种颜色。泛指赌博。

17、五彩斑斓:五彩:指青、黄、赤、白、黑五色。指多种颜色错杂而繁多耀眼。

18、磨砻砥砺:亦作“磨砻底厉”。亦作“磨礲砥砺”。①四种质地和颜色不同的磨石。②磨砺锻炼。

19、逞娇呈美:谓花草显示出美丽的颜色。

20、浓墨重彩:用浓重的墨汁和颜色来描绘。形容着力描写。

21、红腐贯朽:红腐:粮食经久腐坏,颜色变成红赤色。贯朽:穿铜线的绳索因天长日久而朽烂。形容资财充足,钱粮无数。

22、天香国色: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23、花红柳绿:红红的花,绿绿的柳条。形容颜色鲜艳纷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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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拓展阅读:说话的解释及造句

全文共 20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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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话解释】:①用语言表达意思:不要说话|说话要注意分寸。

②闲谈;聊天:找个人说话消磨时间。

③提意见;非议:事情做不好人家可要说话了。

④唐宋曲艺形式。“话”意即故事,“说话”是讲故事。说话艺人称“说话人”,说话人说讲的底本称“话本”。

1、我们都需要一个爱人,可以安心地在身边入睡。可以说话,或者用来相爱。

2、即使不见面,不说话,不发信息,我也会在心里留一个位置,安安稳稳的放着一个人。

3、管他不会说话还是不会交流,只要不放弃就一定能把意思传达给对方。

4、以后看到我要跪着给我笑!自动让道给我笑!跪在地上给我笑!边称赞边给我笑!要敢说话就宰了你!敢不做声就宰了你!看到了话就宰了你!敢无视更要宰了你!老子我就是这里的规矩!

5、有时我不免想,他那慷慨激昂的声调,是不是来自怀疑,而不是发自信仰。完美的信仰没有那么多眼泪,说话的声音也不会那么颤抖。

6、洋葱、萝卜和西红柿,不相信世界上有南瓜这种东西。它们认为那是一种空想。南瓜不说话,只是默默地成长。

7、胡一菲:植物人都比你会说话,信不信我把你种到花盆里面去啊。

8、不要过于相信自己的眼睛,你看到的未必是真实,也许你现在死了,你只是觉得你还站在这里说话。

9、你知道冰海深处的寒冷吗?我在最深的不见光的深渊,想念你的笑容和你雾霭般的忧伤,想得心如刀割。如果你可以听到我说话,我想你,可以带我回家吗?

10、她想,说话多无聊,还不是你诓我我骗你的,人一说起话来就变得虚情假意的了。

11、过儿!怎么了?你怎么不理我?姑姑,我不能看你,也不能听你说话!

12、网络时代是信息特别容易偏离的时代,是一个少数人的意见被认为是多数人意见的时代,是一个很多人可以说话但是又可以不负责任的时代。

2016、我就是喜欢荒芜的地方,就像我总是喜欢不那么爱说话的人。

2016、少说话,多做事,必须守时;尽量放松心情,享受当中过程与乐趣,自然便是最美。

15、困意犹如无声的游行队伍一样,整天都在不间断地进行着。在游行的间歇,我会适当加入吃饭、洗澡、说话以及其它零碎的事情。

16、他用温柔而严肃的语调开始说话,他的声音犹如电流,一种麻酥酥的舒服感走遍我的全身。年老的诗人轻轻地拉着我那只因为快乐和崇拜而颤抖的手,用他柔软的双手握着我的手,眼睛看着我,对我说话……

17、她们说话有一种表演的味道,一点虚假的热情,就像她们正在跟某个浪漫的角色谈情,而不是他,一个活生生的男人。

18、没有什么比辩才更能引起女人的兴趣了。可怜的女人,她们完全不明白一个能听话的男友比一个能说话的男友,不知要强多少倍。

19、而是在一起,就算不说话也不会感到尴尬。这份自在,连恋人都无法给予。

20、世界是个大茶馆,有些人吵闹,有些人静静地不说话。声音大了才能吸引别人的注意力,渐渐地,大家都去听那些吵闹的人说话了。只有少数人例外。

21、贾平凹一般是不说话的,但只要他开口,就一定使你笑起来。

22、有人善于说话,有的人善于笑,有的人善于管家,你是善于低头的。

23、你要和我说话?你真的要和我说话?你确定自己想说吗?你一定非说不可吗?那你说吧,这是自动回复,反正我看不见。说话造句

24、赞美人虽然是最好的说话方法,但是千万不要在赞美甲的同时伤害乙,否则必有人暗暗恨你。

25、我最最讨厌的事情就是,你很长一段时间都忽略我,然后又突然开始和我说话,开始关心我,好像什么事情也没有发生过一样,而我还欣喜若狂。

26、不喊痛,不一定没感觉。不要求,不一定没期待。不落泪,不一定没伤痕。不说话,不一定没心声。

27、某一天,当你能够了解整个人类的愚昧时,我就不需要再说话,只要静静的坐着就够了。

28、我最理想的唱歌方式就是让人感觉我是在"说话",而不是炫技。

29、有一天,下界司命和上界司命对他说话。交流必须通过莫德尔,因为他不像从前那样,毋须协助就能进行交流。

30、人有一颗产生感情的心,一个能思维脑,一条能说话的舌。

31、姐妹门,胖子没前途!胖子没未来!先瘦下来再说话!

32、我们要做的事太多,我哪有时间去应对这么多的明枪暗箭。我们是用事实说话的,这样做事的反而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反倒那些捏造事实、胡编乱造的东西有市场,有人相信。这不是我个人的悲哀,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33、你遇到一个人,你愿不愿意跟他对视,离他多远跟他说话,说话舒服还是不舒服,其实不是大脑决定的,身体知道。

34、我们站着不说话,就十分美好。

35、我不是一个内向的人,只是在不熟的人面前不喜欢说话。

36、花开了,就像睡醒了似的。鸟飞了,就像在天上逛似的。虫子叫了,就像虫子在说话似的。要做什么,就做什么。

37、大千世界,我们并不是缺少一个说话的朋友,而是渴望一个理解自己读懂自己的伙伴。

38、说话时要有技术的,一个胖子重100公斤,你硬要说人家重0.1吨,我也不同情你!

39、因为畏惧说话,我学会了滔滔不绝。

40、当金钱站出来说话时,所有"真理"都沉默了。

[形容很会说话的褒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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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覆水难收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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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覆难收比喻事情已成定局,无法再挽回。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覆水难收

【汉语注音】:fù shuǐ nán shōu

【成语出处】:南朝.宋.范晔《后汉书.何进传》:“国家之事,易可容易?覆水不收,宜深思之。”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分句;比喻事成定局。

【覆水难收的意思】:倒泼出去的水是无法收回来的,为此做事情应该慎重。比喻事情已成定局,无法再挽回。也指夫妻之间已经完全没有感情,离异后不能再复婚。也作“覆水不收”。

【覆水难收的近义词】:木已成舟、反水不收、驷马难追;

【覆水难收的反义词】:破镜重圆;

【覆水难收的故事】

东汉时期,汉灵帝死了以后,何进想要把少帝刘辩扶立起来,他出面干涉了很多朝政并因此与何太后之间有了很深的矛盾。何进不想让何太后来对他的事情指手画脚,于是他跟袁绍私下里密谋,用诛杀宦官的名义叫前将军董卓带兵驻扎在关中上林苑。何进的弟弟何苗是车骑将军,他对这件事情很不赞成,他开诚布公地对何进说:“要想干涉国家大事哪儿有这么容易,泼出去的水是没办法再收回来的,你要深思熟虑,这样做会让你跟宦官大臣们和太后的关系都弄死了。”但是何进对何苗的劝阻根本置之不理,他还是决心要一意孤行,最后图谋不轨的何进还是被宦官们用计谋杀掉了。

【覆水难收例句】

明.兰陵笑笑生《金瓶梅词话》第八回:“背亲夫和你情偷,怕什么旁人讲论,覆水难收。”

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通闺闼坚心灯火》:“如此才人,足以快婚,尔女已是覆水难收,何不宛转成就了他。”

【覆水难收造句】

当你与他偷情约会男欢女爱的那一刻起,你的背叛就已经让你和丈夫的感情覆水难收了。

爱情像是一面镜子,一旦被打碎便前功尽弃还能如何去拯救,到那个时侯恐怕已经是覆水难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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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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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径直 jìngzhí

(1) [directly]∶直接;一直朝向

这一班客机从广州径直飞往海口

(2) [straightaway]∶表示直接进行某事

他说也没说一声,就径直走了

(1).简捷;率直。 宋 司马光 《乞合两省为一札子》:“如此则政事归一,吏员不冗,文书不繁,行遣径直。” 明 李东阳 《明乔君墓志铭》:“﹝ 乔凤 ﹞善交际,动无物迕,径直自信,不甚为形迹。” 清 谭嗣同 《论艺绝句六篇》之三“曾听 贞元 乐府来”自注:“新乐府,工者代不数篇,盖取声繁促而情易径直,命意深曲而辞或嘽缓。” 章炳麟 《序》:“若夫屠沽负贩之徒,利其径直易知而能恢发智识,则其所化远矣。”

(2).直接;一直。《元典章新集·朝纲·行移》:“各道宣慰司隶属行省,行宣政院非其所统,径直札付,於理未应。”《西游记》第四四回:“﹝ 大圣 ﹞呼的吹去,便是一阵狂风,径直卷进那三清殿上。” 杨沫 《青春之歌》第一部第四章:“ 林道静 就在这样漆黑的大风雨之夜,从庙里径直奔到了海边。”

(3).简直。 郭沫若 《中苏文化之交流》:“ 唐 宋 以来的民间文学,自 敦煌 所存的 唐 代‘变文’多数发现以后,那烙印的深刻径直是可以惊人的。” 郭沫若 《双簧》:“司会者以十足的基督教意识径直把我当成了一匹赎罪的羔羊拉到这样庄严的基督教的祭坛来做燔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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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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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拂晓 fúxiǎo

(1) [daybreak]∶天快亮的时候

(2) [before dawn]∶紧连黎明前的时间

(1).接近天明的时候。 唐 长孙佐辅 《关山月》诗:“拂晓朔风悲,蓬惊雁不飞。” 宋 华岳 《田家》诗:“拂晓呼儿去採樵,祝妻早办午炊烧。” 明 杨慎 《杨柳枝》词:“ 汉东门 外柳新栽,拂晓长堤露眼开。” 周恩来 《关于粉碎第四次“围剿”的电报》九:“我军拟于二十一日拂晓,采取迅雷手段,干脆消灭 草台冈 、 徐庄 附近之十一师,再突击 东陂 、 五里排 之敌。”

(2).扰乱早晨。 清 陈维崧 《大酺·溪行野店小饮即事》词:“杏蕋撩晴,鶯雏拂晓,几对鵁鶄争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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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表示新年祝福的成语及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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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年祝福成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查看。

1、财源广进:是说赚钱的渠道很多,恭喜多多赚钱的意思。

2、鹏程万里:相传鹏鸟能飞万里路程。比喻前程远大。

3、五谷丰登:登:成熟。指年成好,粮食丰收。

4、恭贺新禧:禧:吉祥幸福。恭敬地祝贺新年幸福吉祥如意。

5、招财进宝:招引进财气、财宝。

6、步步高升:步步:表示距离很短;高升:往上升。指职位不断上升。

7、恭喜发财:恭喜:恭贺他人的喜事。恭祝你发财。

8、万事胜意:什么事情都是符合我的愿望,都超过我的意料。

9、十全十美:十分完美,毫无欠缺。

10、祥云瑞气:旧时认为天上彩色的云气为吉祥的征兆,故称祥云瑞气。

11、瑞气祥云:瑞:吉祥。天上的云气呈现吉祥的征兆。

12、财运亨通:亨:通达,顺利。发财的运道好,赚钱很顺利。

13、吉祥如意:祥:祥瑞。如意称心。多用祝颂他人美满称心。

14、送旧迎新:送走旧的,迎来新的。

15、六六大顺:源自《左传》:“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此数者累谓六顺也。”多祝福中年人士。

16、花好月圆:花儿正盛开,月亮正圆满。比喻美好圆满。

17、八面春风:迎来四面八方的春风来向你道喜。夸张,意思不只是人给你道喜,连春风也给你道喜。更渲染出喜气的热烈。

18、大吉大利:非常吉祥、顺利。旧时用于占卜和祝福。

19、吉星高照:吉星:指福、禄、寿三星。吉祥之星高高照临。

20、发财致富:因获得大量财物而富裕起来。

21、飞黄腾达:飞黄:传说中神马名;腾达:上升,引伸为发迹,宦途得意。形容骏马奔腾飞驰。比喻骤然得志,官职升得很快。

22、一帆风顺:船挂着满帆顺风行驶。比喻非常顺利,没有任何阻碍。

23、年年有余:“鱼”与“余”谐音,所以鱼象征着富贵。年年有余实际寄托着中国劳动人民美好的愿望。希望年年有余,富贵平安,五谷丰登。

24、花好月圆:花儿正盛开,月亮正圆满。比喻美好圆满。多用于祝贺人新婚。

25、合家欢乐:就是这全家人都开开心心,快快乐乐!

26、四季发财:四季就是春夏秋冬,就是指祝对方全年都发财啊!吉利话而已!五福临门:五福,指长寿、富贵、康宁、好德、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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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六一风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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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神最早是魏晋时期和风骨一起用来品评人物的。欧阳修晚年号六一居士,所谓六一风神即指欧阳修散文的美学风格。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欧阳修】

风神最早是魏晋时期和风骨一起用来品评人物的。欧阳修晚年号六一居士,所谓六一风神即指欧阳修散文的美学风格。他并不刻意选择人物、场景以及按照某种寓意的逻辑来组织内容,只是自然地叙事、自然地抒怀,在看似散漫不经心的行文中,使读者慢慢地从寻常的叙事中体悟出难以言传的高远境界。他的散文一般具有笔触多情的特点,常着眼于感情的抒发。另外,文章结构层次上的极吞吐往复、参差离合之致,语言层次上的平易自然,都是“六一风神”的构成要素。总之,这种绝世风神的特点是:偏于阴柔之美,纡余委备而婉曲有致,诗味纯浓而情韵绵邈,含蓄蕴藉而平易自然。

欧文柔美之风神大致表现为以下互相联系、互相交叉的三个方面:1.一往情深的情韵之美:“情韵”即深长无尽的感情。欧阳修是一个有至情至性的文人。他像写诗一样写散文,对朝代兴衰、历史变迁、宋世太平、人民丰乐、友朋聚散存殁,都有执着的深情。每逢写到这些题材,他的笔下便流注着潺爰无尽的情思与感慨,情韵之深长令人低回欲绝。欧集中,感叹历史变迁、朝代兴衰的作品有《菱溪石记》、《丰乐亭记》,咏叹宋世太平、人民丰乐的作品有《醉翁亭记》、《丰乐亭记》,俯仰今昔,怀念友人的作品有《苏氏文集序》、《江邻几文集序》、《释秘演诗集序》、《河南府司录张君墓表》、《张子野墓志铭》、《黄梦升墓志铭》、《祭石曼卿文》等等。2.一唱三叹的往复之美:与文章中多有情韵相关,欧阳修的散文具有一唱三叹的风姿。欧阳修不仅对人事变迁俯仰今昔,感慨万千,而且对景物的变化也满怀深情,俯仰感叹,时时摇曳着独特的风神。如《真州东园记》,此文之妙跟写人事不同,不是今不如昔,而是今日胜昔,因“兴”而一一追忆其昔日之“废”,由今日园林亭台池榭之美倒追其当年的荒凉冷落。文中三个“也”字句构成了一唱三叹的情味。3.一波三折的摇曳之美: “一唱三叹”是就感情的抒发上说,“一波三折”是就文意的变化上说,二者都属于风神。

欧阳修的散文以六一风神见称于世,偏向阴柔一路发展,显示出前所未有的以情韵取胜的典型而成熟的艺术风格,这是对古代散文多姿多态的发展所作出的杰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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