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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时事:14项税务行政审批取消精彩20篇

导语:这两天在微信圈和互联网上看到的几则关于留守儿童的消息,实在是让人很是心酸。下面是开学吧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作文素材,欢迎阅读与借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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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高考时事热点作文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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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12月31日23时35分,上海市黄浦区外滩在群众自发进行的迎新年活动中发生拥挤踩踏事件,截至1月1日22时,已造成36人 死亡,49人受伤。踩踏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上海市全力以赴救治伤 员,做好各项善后工作,抓紧调查事件原因,深刻汲取教训。春节、元宵节将至,不少地方都有一些群众聚集娱乐活动,各地一定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 一位,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安全措施到位,坚决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2.2015年我国将首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上调,迎来“十一连增”。

3.1月29日,中国铁路总公司通报,2014年,我国铁路新线投产规模创历史最高纪录,铁路营业里程突破11.2万公里。高速铁路营业里程超过1.6万公里,稳居世界第一。

4.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会议2月1日在北京召开。张高丽表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对开创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促进地区及世界和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5.2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三十五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 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较2013年底增加5672万人,手机作为网民第一大上网终端设备的地位更加稳 固。

6.2月4日10时56分,台湾复兴航空一架ATR72轻型民航客机在执飞台北至金门航线时失事,坠于台北市与新北市交界处的基隆河。机上共有 58人,其中31人为大陆游客。至2月4日19时,事故已造成23人死亡、15人受伤,另有20人失踪。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迅速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尽快准确掌握相关情况,积极协助开展伤员救治,做好家属安抚、善后处理等工作。

7.2月10日,姚明、申雪、赵宏博、张虹、李妮娜、侯斌6位著名运动员接受了北京冬奥申委颁发的聘书,正式成为北京申办冬奥会形象大使。

8.协商议政共绘改革宏图,凝心聚力同创复兴伟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3月3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今后10 天里,2100多位政协委员将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积极建言献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 梦汇聚力量。

9.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3月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时代赋予中国发展兴盛的 历史机遇。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凝神聚力,开拓创新,努力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10.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3月28日上午在海南省博鳌开幕。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强调亚洲要迈向命运共同体、开创亚洲新未来,必须在世界前进的步伐中前进、在世界发展的潮流中发展。我们要通过迈向亚洲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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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时事论据素材之英国“脱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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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英国政府定于本月29日宣布启动脱离欧盟的程序,英国“脱欧”将由此迈出标志性一步。下面是语文迷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素材,欢迎阅读,谢谢!

经过9个多月的争论和酝酿,英国政府定于本月29日宣布启动脱离欧盟的程序,英国“脱欧”将由此迈出标志性一步。如果把英国“脱欧”比作一场戏剧,那么,这无疑是一场没有剧本的“悬念剧”,落幕之前,没人知道最终会怎样结局:英国和欧盟是“和平分手”,还是“互相伤害”?

起跑

只待首相一声令下

2016年6月,英国通过全民公投选择脱离欧盟。历时九个月后,“脱欧”终于起跑在即。英国首相府今年3月20日宣布,首相特蕾莎·梅将于29日致函欧盟,宣布正式启动《里斯本条约》第50条,开启“脱欧”程序。

按照程序,英国宣布启动“脱欧”程序后,欧洲理事会主席图斯克将在48小时内拿出一份“谈判草案”。4月29日,27个欧盟成员国将举行特别峰会,商定更为具体的谈判方针。接下来,欧盟委员会还要取得成员国的授权,才能与英国进行谈判。因此,谈判可能在6月或7月开始。

虽然谈判还未开始,但英国和欧盟已经各自表明强硬立场,摆出互不相让的架势。在英国方面,首相特雷莎·梅今年1月发表“脱欧”演讲,一方面表示英国选择“硬脱欧”,不会留在欧洲共同市场,另一方面警告欧盟不要借机“惩罚”英国;在欧盟方面,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公开表示,英国“不能装作从来都不是欧盟成员国的样子”,必须为“脱欧”支付高额账单,而这一账单可能高达500亿至600亿欧元。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欧洲研究所所长崔洪建说,英国与欧盟在“隔空喊话”都表达强硬立场,目的就是不愿意输了气势,从而掌握谈判的主动权。

谈判

说“分手”也不容易

一旦真正坐在谈判桌前,英国和欧盟将面临一系列复杂难解的问题,需要一项一项敲定,首先就是在对方领土生活的公民权益问题。现阶段,约有300万欧盟其他国家公民在英居留,100万英国公民在欧盟其他国家居留。单从人数上看,英国在谈判中比较有优势,但在英国的欧盟公民大多是来自中东欧的劳工,而在欧盟的英国公民则主要集中在西欧、西南欧,形成输入和输出不对等的局面。英国希望采取对等原则解决这一问题,而欧盟反应消极,尚无明确立场。

在很多观察人士看来,这可能还是双方容易达成协议的问题之一,最艰难的还是经贸问题,即在英国退出欧洲共同市场后,以何种方式处理与欧盟的经贸关系。此外,在极右翼势头上升的大背景下,“脱欧”谈判还是一个敏感事件,每一步进展都可能影响选民心态和政治风向。

3月22日伦敦发生了造成数十人死伤的恐怖袭击事件,“脱欧”后的反恐问题,也成为英国必须面对的挑战。英国前首相梅杰上月底曾警告称,与经济难题相比,英国“脱欧”的政治后果更加严重,这其中就包含英国未来与欧盟国家在反恐领域的合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欧洲刑警组织的官员也曾表示,如果失去了欧盟的合作,英国在反恐方面可能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改变

小伙伴们不淡定了

英国曾动用手中12%的投票权限制各项开支并积极推动自由贸易。英国的离开让北欧与荷兰这些北方的较小盟友忧心忡忡。比较清贫的东欧成员国在加入欧盟时曾得到英国支持。他们担心德国和法国会针对这些国家低薪劳动力的进入设置更多障碍,或是加强欧盟的联邦权力,这是他们所不愿意看到的。而一腔热忱的新成员也将失去支持其入欧、反对对欧盟扩大态度谨慎的西欧富裕国家的战友。

欧元区国家将因此搬开影响其发挥核心力量的一块大石,他们现在可以在投票中压倒非欧元区国家了。以波兰和瑞典为首的非欧元区阵营需要欧元区国家中存在较大异议,才能避免由欧元区国家左右欧盟政策。

法国将成为欧盟中唯一拥有核武器、且在联合国安理会拥有否决权的成员国,该国一直想在美国领导的北约之外加强欧盟防卫合作,英国“脱欧”后也将少了一个反对声音,防卫问题已经回归欧盟日程表。

德国以其经济实力被视为欧洲的主导力量,并且在英国“脱欧”后其人口也占到欧盟的五分之一,德国自身对于这种局面的态度是矛盾的。对于如何维持住以后的平衡,德国紧张不安,特别是在创始伙伴法国的经济形势不稳定的情况下。

领导人会谈“被比腿”

英报报道太雷人

英国首相特雷莎·梅27日与苏格兰地方政府首席大臣妮古拉·斯特金举行会谈。英国《每日邮报》次日头版刊登这一新闻,其内容却别出心裁——对两位女性领导人的美腿加以品评,由此引发舆论哗然。前英国教育大臣妮基·摩根愤怒地说,英国最重要的女性政治领导人居然被人以大腿论高下,这种“性别歧视”令人震惊。

法新社等媒体28日报道,特雷莎·梅和斯特金前一天就英国“脱欧”和苏格兰寻求再次举行独立公投这两个分歧较大的话题交换意见。此前,特雷莎·梅拒绝了斯特金所提举行第二次独立公投的要求。《每日邮报》28日头版刊登了两人会谈的消息,标题相当“雷人”:“别管英国脱欧,(比比)谁的大腿更美!”标题旁配有二人会谈照片。

文章中,专栏作家萨拉·瓦因写道,两位女性领导人的大腿是她们“最好的武器”,并对两人的腿加以点评。“特雷莎·梅有名的大长腿端庄地呈现着。斯特金的腿短一些,但不可否认的是,小腿形状更美,妩媚动人”。《每日邮报》的这篇报道遭到英国政界人士和网友的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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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推行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全文共 3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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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革命”是新形势下学校外部、内部深化改革、实现追赶超越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教学科研科研提升年的工作至关重要,要求各位党总支书记要高度重视,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创造性开展工作,提振全校教职工精气神,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对方案进行完善和提升,确保“行政效能革命”在助推教学科研提升年中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效果。

从“行政效能革命”出台的背景、设想和措施等方面,详细解读了实施方案,并提出明确要求和时间节点,切实推进“行政效能革命”实现良好开局。

1.深化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2.2017机关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3.有关开展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4.西安市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5.王永康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6.关于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7.浅谈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8.2017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9.推行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10.西安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11.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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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沙特巴林苏丹三国与伊朗断交时事

全文共 16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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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外交大臣朱拜尔3日宣布,沙特与伊朗断绝外交关系,并责令驻沙特伊朗外交人员48小时内离境。

沙特司法机关2日处决了47名犯有恐怖主义罪行的囚犯,其中包括知名什叶派教士奈米尔,引发伊朗国内什叶派民众强烈抗议。2日晚,伊朗示威者冲击沙特驻伊朗大使馆,打砸使馆门窗并纵火焚烧使馆部分楼体。

朱拜尔在3日晚的记者会上说,伊朗政府不仅不为沙特驻伊朗使领馆安全采取保护措施,反而为冲击、打砸和焚烧沙特使领馆的伊朗示威者提供方便。为此,沙特宣布与伊朗断绝外交关系。

朱拜尔还指责伊朗长期以来在沙特等阿拉伯国家支持和培训恐怖分子,以达到破坏这些国家安全的目的。他表示,沙特将采取一切手段回击伊朗的威胁。

沙特外交部发言人乌萨马·纳克里说,沙特驻伊朗的47名外交人员及其家人已经在阿联酋的帮助下,平安回国。他感谢阿联酋提供帮助,尽管“伊朗当局方面设置障碍”。

沙特宣布与伊朗断绝外交关系后,沙特盟友巴林和阿联酋4日先后做出表态,宣布与伊朗断交或外交关系降级。

巴林外交部4日发布声明说,伊朗“长期干涉巴林及其他阿拉伯国家内政”,“破坏国际公约致使沙特阿拉伯驻伊朗使领馆遭到破坏”。为此,巴林内阁会议决定,断绝巴林与伊朗外交关系。

自2011年以来,占巴林人口多数的什叶派民众多次举行针对逊尼派王室统治的抗议活动。巴林政府一直指责伊朗在背后煽动和支持巴林动乱,伊朗对此予以否认。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4日决定,将阿联酋与伊朗外交级别由大使级降至代办级。阿联酋外交部发表声明说,采取这一不寻常的步骤是因为“伊朗一直在干涉海湾和阿拉伯国家内政”。

此外,苏丹外交部也发表声明,宣布与伊朗断交。

因他翻脸

奈米尔是谁

被沙特处决的知名什叶派教士奈米尔1959年出生于沙特东部什叶派聚居区盖提夫省的阿瓦米亚市。他的“名气”,源自他针对沙特政权的批评,以及要求给予什叶派少数群体更多的权利。奈米尔曾称如果沙特什叶派权利得不到尊重,建议东部省独立。

因支持2011年发生在盖提夫的示威活动,奈米尔2012年被捕。沙特内政部称他试图“逃跑并反抗安全部队”。随后,奈米尔被控“煽动叛乱”,以及“寻求外部介入”,还被认为支持此前发生在巴林的示威活动。2014年,沙特首都利雅得一家刑事法院判处他死刑,并于今年1月2日执行。

沙特总人口约为3000万,逊尼派约占85%,什叶派约占15%。沙特国内什叶派民众认为“被政府边缘化”,对政府颇有微词。不过,沙特政府否认歧视什叶派民众,并指责伊朗在背后煽风点火。

伊朗反应

指责沙特通过制造冲突掩盖内部矛盾

就沙特宣布断交,伊朗副外长阿米尔-阿卜杜拉希安率先做出回应。他经由伊朗国家电视台说,沙特无法通过断绝与伊朗的关系来“掩盖”其处决一名什叶派宗教人士的“大错误”。

伊朗总统鲁哈尼同样谴责沙特的处决行为,但认为冲击沙特使领馆的做法“完全不合理”,说那是“极端分子”所为,敦促指控肇事者。

德黑兰警察局局长说,已逮捕一些“不法分子”。伊朗一名检察官说,大约40人遭拘押。

伊朗外交部发言人安萨里4日说,沙特宣布与伊朗断绝外交关系是巨大的错误,此举只会进一步激化矛盾。

安萨里指责沙特通过制造冲突来掩盖其内部矛盾。他表示,只要沙特当局继续制造冲突,两国关系不可能恢复。伊朗政府已经极力控制民众的愤怒,并将根据国际公约要求保护在伊朗的外国外交使团安全。

伊朗第一副总统贾汉吉里表示,沙特与伊朗断交,受伤害的只会是沙特自己,伊朗不会有任何损失,建议沙特停止进一步的破坏行动。

中方表态

对事件可能激化地区矛盾感到担忧

对于近日沙特与伊朗两国交恶,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4日表示,中方高度关注事态发展,对有关事件可能激化地区矛盾感到担忧。

“我们希望有关各方在反恐问题上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华春莹在当日的例行记者会上说,“我们也主张外交人员和机构的安全及尊严应得到保障。”

华春莹表示,希望有关方面保持冷静和克制,通过对话和协商妥善解决分歧,共同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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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年新闻写作指导:时事评论怎么写

全文共 6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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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直接发表意见、阐述观点、表明态度的体裁。与其他言论一样,由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组成,具有政策性、针对性、准确性。立意新颖,论述精当,文采斐然。

1、展开话题:说说你对这件事的观点。

2、分析这件事对社会、对人们、对自然等的影响 。

3、提出建议或希望。

(1)按评论对象的内容分类:有政治评论、军事评论、经济评论、社会评论、文教评论、国际评论。

(2)按评论的解说型评论性质功用分类,有论、鼓舞型评论、批评型评论、论战型评论等。

(3)按评论写作论述的角度分类,有立论性评论、驳论性评论、阐述性评论、解释性评论、提示性评论。

(4)按评论的形式分类,有社论、编辑文章、评论、评论员文章、短评、思想评论、专栏评论、新闻述评、论文、漫谈、专论、杂感等

时事评论的写作:

第一,要注重针对性。需要文明回答的主要思想,解决的实际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通过具体的科学的分析,实事求是地给予说明、回答和指导

第二,论点要新鲜。就一篇评论而言,论点是观点。是灵魂。论点不新鲜,或者和报纸上或网络上发表过的相雷同,读者看了开头就兴味索然,不想看下去了。

第三,论据要有典型性,具有说服力。评论的论据,就是用来阐明论点的事实和有关材料。论据,既是论点的依据,又是评论判断和推理的基础,因此,精心挑选作为论据的事实,至关重要。

第四,说理要有深度。写评论,要在说理上下功夫。一篇评论,说理有无深度,往往关系到它的成败。

此外,评论写作还要注意写得平易近人,力避老话套话,力求有点文采,使评论写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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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热点时事:龙清泉举重破纪录

全文共 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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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里约奥运会举重男子56公斤级决赛中,中国选手龙清泉以307公斤的总成绩夺冠,并打破世界纪录

中国选手龙清泉在抓举的时候,则出了一段小小的插曲。第一把,龙清泉顺利举起132公斤;第二把,龙清泉则在挑战135公斤的时候意外失败;重压之下的第三把,龙清泉直接把重量跳到137公斤,结果成了。

最终抓举比赛的结果,中国选手龙清泉以137公斤的成绩排名第一,朝鲜选手严润哲以134公斤排名第二,而泰国选手库拉通则以132公斤排名第三。接着的挺举比赛,龙清泉开把重量为161公斤,结果成功举起;严润哲开把重量为165公斤,虽然跌跌撞撞,但最终还是起来了。第二把166公斤,龙清泉再次成功举起,使总成绩达到了303公斤。严润哲的第二把为169公斤,结果没能成功,龙清泉的机会来了。

严润哲最后一次机会,去挑战169公斤的重量,结果重压之下,他居然起来了。还剩龙清泉最后一次机会,去挑战170公斤的重量,对于这种不可思议的成绩,龙清泉居然成了。307公斤的成绩,也打破了世界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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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调标前行政套房价格如超标

全文共 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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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经理称驻京办可“暗补”

干部出差住宿如何预定?叶青介绍,干部出差大都是自行寻找住处,如果去到不熟悉的城市,也会找邀请方帮忙预定宾馆,但一定要在补贴范围内,“例如我们去国家统计局办事,大都住宿在国家统计局附近,都是在补贴范围内自己找的宾馆。”一名政府财政系统的工作人员也告诉北青报记者,普通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或者由邀请方在补贴价格范围内指定宾馆,或者自行寻找宾馆预定,一般而言交通便利是首要选择标准,“比如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的标准是500元,我们入住邀请方指定的宾馆,用公务卡结账,开发票之后回单位报销。如果发现邀请方指定的宾馆高于500元的标准,我们就得另寻酒店,因为超过标准无法报销。”

但北青报记者在实际探访中发现,干部的住宿却另有“门道”。以记者探访驻京办驻地的某家酒店为例,服务生介绍其省领导住宿的行政套间的价格分别为1380元和1280元,即便是按照酒店与政府的协议价格,也需要九百多元。按照财政部的《通知》,明年住宿标准上调至1100元之后,这个价格不会超标,但按照现行的800元标准,这样的行政套间明显超标,部级干部如何入住并报销?

该酒店经理向北青报记者透露,对于此类情况,多出住宿标准的价格,大都会由驻京办来补齐。对此,湖北省统计局局长叶青表示,驻京办补足超出住宿标准价格的行为属于明显违规行为,但是会有“打折价”,打折价在补贴范围内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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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年高考作文时事素材:“公祭日”的五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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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是中国公众舆论和民间人士呼吁已久的纪念日,它的设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泛、深远的影响。

第一,确定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是对南京大屠杀中大量死难同胞的告慰和尊重。让他们知道,那些杀戮、逞凶的日本法西斯军队已经遭到了可耻的失败,那些发动战争元凶的甲级战犯已经遭到了应有惩治,后来的人们知道并同情他们的无辜和苦难。这种告慰和尊重是人类良知的重要体现。南京大屠杀是全世界公认的历史事实,是日本帝国主义当年强加给中国人民、南京地区人民野蛮的杀戮,深重苦难。在四十多天的时间内,三十多万同胞死于非命,这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的惨剧,也是人类历史上的悲惨一幕。不忘记这段苦难的历史,我们才知道今天和平的宝贵。只有使我们的国家强大、民族强大,才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才能够制止不义的侵略战争,更好地承担起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的重任。

第二,这是对否定南京大屠杀右翼复辟势力的庄严警告和法律压制。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以后,国际上,总有那么一股为纳粹主义、为军国主义侵略战争翻案的极右翼势力。他们打着各种各样的旗号,否定南京大屠杀的存在,美化侵略战争的历史,与世界和平、人类良知、历史进步悖逆而行。国家公祭日的设立,再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向世界郑重宣告南京大屠杀的历史罪行不可否认,表明全中国和全世界人民,没有忘记人类历史上那最丑恶的血腥屠杀一幕。同时,这也是对日本右翼复辟势力的庄严警告和法律压制。任何企图复辟军国主义的势力,任何企图推翻战后国际新秩序的政策,都不可能得逞。中华民族已不再积贫积弱、任人宰割,现在我们不仅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且已经更加强大。否定南京大屠杀的邪恶势力只能作为历史前进中的小丑而存在,他们悖逆于历史的事实,悖逆于历史的规律,永远不可能得到上苍的褒奖而真正做大做强。

第三,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设立,会对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发挥长期的教育作用。对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公祭已有多年,江苏省和南京市地方政府,以及普通民众都在那个悲惨的日子对死难者进行祭奠。但毫无疑问,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定纪念日,以国家层次进行的祭奠规格更高,影响更广。在这种纪念活动中,不仅将由政府和国家领导人出席,而且会有大量的中国民众、国际友人参加纪念。这种国家级高层次的循环纪念活动,将有助于向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传播历史事实的真相;有助于对中国和世界人民发挥良好的教育作用;有助于对中国和世界各国的青少年产生长远的历史教育、善恶教育、是非教育、价值观念教育作用。发挥积极正义的影响,传递正能量,培育未来一代正确的历史观、正确的价值观,才有助于青年一代肩负起历史的重托,制止残暴与无道,维护世界和平,推动人类进步。

第四,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这是对善良人性的一种呼唤,对无辜遭受杀戮人们的一种悲悯,对邪恶势力的一种鞭挞,对人类良知的一种彰显。波兰对奥斯威辛集中营大屠杀、美国对珍珠港事件、俄罗斯对卫国战争死难者、日本对广岛和长崎原子弹爆炸,每年都举行国家公祭。公祭当天,国家元首、议会议长、各大党派领袖都到场献花圈,并公开发表讲话。因此,中国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符合国际惯例,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表明中国对历史的认识和做法已经进入了国际主流体系。

第五,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草案的公布,已经得到了国内社会和国际媒体的积极评价,表明我们这种祭奠先人的实践活动是正确的,有必要就此进一步加以推广。将来,我们要修建中华民族反法西斯战争忠烈祠,对在这场伟大战争中百折不挠的英雄人物,对为国家和民族大义、为人类正义而献身的人们进行永久祭奠。这种祭奠,不像有些国家是为了本国狭隘私利侵略其他国家而战死的官兵那样没有是非善恶的正义性,而是充分彰显了反抗侵略、保家卫国的正义,牺牲自我的公益和高尚。我们既要同情和悲悯弱者的无辜牺牲,也要赞美强者的善良与主动献身。

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设立的影响,必将超越国家远播世界各地。人们在牢记人类成长中经历的苦难与付出的沉重代价的同时,更应加倍珍惜无数生命的付出和苦难换来的和平。(周永生 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教授、博导、日本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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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时事热点:国足战伊朗该放平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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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北京时间3月28日晚上8点,中国队将在世预赛亚洲区12强赛上客场对阵伊朗。在上一轮非常提气地战胜韩国队之后,人们希望国足再接再厉。下面是语文迷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素材,欢迎阅读,谢谢!

北京时间3月28日晚上8点,中国队将在世预赛亚洲区12强赛上客场对阵伊朗。在上一轮非常提气地战胜韩国队之后,人们希望国足再接再厉。不过面对亚洲第一的伊朗,又是在人家的“魔鬼主场”,球场内外都不占优的国足,想要取胜可谓非常困难。

从出线角度看,战胜韩国队只是让国足缓了口气,形势依然严峻,出线只有理论上的可能性。目前国足积5分排名小组第五,与第三的乌兹别克有4分之差。国足要追上乌兹别克,首先要保证自己不掉链子,剩下4场比赛都要保平争胜。这4场比赛中有3个客场,国足要坚持顶住每一场的压力,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过了韩国那一关已属不易,这一次面对的是实力强于韩国的伊朗,国足又是客场作战,取胜的把握大家心里有数。

从历史战绩看,总共24次的交战经历,中国队面对伊朗队6胜6平12负,处于明显下风。其中在伊朗的主场,国足五场比赛全败。所以如果今天国足能客场战平伊朗,那就已经是创造了另一个奇迹。但奇迹还是要靠实力说话,伊朗是亚洲一哥,中国队在亚洲排名第9,这其中的差距不言而喻。不仅如此,客场作战也会遭遇种种不便。比如国足在德黑兰的训练场地条件不佳,申请换场地还被拒绝。伊朗足协给国足安排的赛前发布会,时间是中午十二点半,而国足从所住的宾馆到发布会现场有40分钟的车程。

因此看待本场比赛,放平心态最重要。本来国足的出线希望就很渺茫,虽然在里皮带领之下取得了对韩国的胜利,但也没有说整支球队就脱胎换骨,一下子就能上升到某种高度。其实就国足目前的出线形势,单纯计较胜负,意义并不大。毕竟这么多年我们也就出线过一次,这么多年我们赢了韩国和伊朗的次数也屈指可数,这么多年我们甚至有些自暴自弃习惯听国足说“对不起”。但在上一场赢下韩国之后,我们发现,对国足未来的预期,还是可以乐观一点的。

所以,就把接下来的每一场比赛都看作是一个打怪升级的过程吧。只要国足尽力去拼了,进步了,那就有值得期待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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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有关责任与良知的高考时事素材

全文共 1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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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我们需要一种社会责任良知,让我们携责任与良知同行,谱写出人生精彩的华章!下面是yuwenmi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考作文素材,欢迎阅读与借鉴,谢谢!

2月26日下午,河南濮阳市清丰县的一个村子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的大学学生孟瑞鹏救起两名落水儿童而不幸溺死。后续消息称,被救起孩子的家长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躲避不语,且拒不承认孩子是被救起的。此事一出,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

托尔斯泰曾经说过,人类的使命与责任在于自强不息的追求完美。而孟瑞鹏的人生价值也在救起落水儿童的瞬间得到了永恒体现,他用死诠释什么是永远的责任。相反,那两名落水儿童的家长却惧怕承担责任,缺乏责任意识,甚至会失去本心。让英雄流血,让良知流泪。

责任,燃起自己理性的火光。高尔基曾经说过,我们应该在自己身上燃起理性地火光,使蒙昧无知的人们可以看见我们。而他就是这样的一个“在自己身上燃起理性地火光”的人。一名公交车司机途中突发心脏病,在生命的最后一分钟里,他之做了三件事情。把车缓慢的停在路边,并且用生命的力气拉下手动车闸;把车门打开,让乘客安全的下车;将发动机熄灭,确保了乘客和行人的安全。他做完这三件事情,安详的趴在方向盘上停止呼吸,这名司机叫做黄志全,他的名字值得所有人记住,他的责任意识值得所有的人学习。因为是他的智慧与责任拯救了全车人的性命。

责任,照亮世界与融化黑暗。莎士比亚曾经说过,责任可以照亮整个世界,融化地上的黑暗。1920年,有一个11岁的美国男孩踢足球的时候不小心打碎了邻居家的玻璃,邻居向他索赔12.5美元。在当时12.5镁元素回一个不小的树木。可以足足买下5只下蛋的母鸡。闯了祸的男孩大胆向父亲承认了错误。父亲让他对他的过失负责,男孩为难地说,我哪里有那么多钱赔给人家?父亲拿出12.5美元,说这钱我可以借给你,但是一年之后你要还给我。从此,这个男孩辛苦的打工赚钱,经过半年的努力,他终于挣够了12.5美元这个天文数字,并且他还给了父亲。他就是日后成为美国总统的里根,他在回忆时候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承担过失,使我懂得了什么是责任。这为日后扫除心中的阴霾,照亮世界,奠定了基础。

责任,是要使他人感到满意。马克吐温曾经说过,为责任而责任的事情,我们是没有干过的,干的只不过是能使人感到满意的那种责任。有个老木匠准备退休,他告诉老板,说要离开建筑行业,回家与儿女共享天伦之乐。老伴舍不得做的一手好活计的木匠走,再三挽留,木匠已经下定决心,不为所动,老板只得答应,但问他是否可以帮忙再见一次房子,木匠答应。在盖房子的过程中,大家都看的出来,老木匠的心已经不在工作上。用料不那么严格,做出的活计也没有往日的水准。可是老板并没有说什么,只是在房子建好后,把钥匙交给他。这是你的房子,我送给你的礼物,老板说。老木匠愣住了,他的后悔与羞愧溢于言表。他这一辈子改不少的好房子,最后却给自己建筑一幢这样粗制滥造的房子。

责任,犹如一股清泉,能够净化人的心灵;犹如寒冬中的一缕阳光,让人感到温暖;犹如一盏明灯,指引人方向。让我们携责任与良知同行,谱写出人生精彩的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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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最新时事政治:军民融合综合立法即将进入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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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必须按照习主席在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的要求,强化法治保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立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发挥国家主导作用的根本抓手。

军民融合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涉及国家、军队、企业和社会诸多领域。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主体更趋多元,利益格局日益复杂,融合难度逐渐加大。只有通过立法把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法律条款对推进军民融合的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通过法律实施强力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才能丰富融合形式,拓展融合范围,提升融合层次,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

当前,有关军民融合的法规建设比较薄弱,没有建立起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尽管过去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有些条款已经过时,有些条款互相冲突,覆盖范围有限,作用发挥有限。军民融合方面的工作,有时要靠感情来维系,靠关系来协调,靠政治觉悟来推动,导致军地之间需求对接不好,军民标准兼容不够,资金、技术、人才、产品、信息等要素融合渠道不畅、配置质量效益不高,难以最大限度激发相关主体参与融合发展的活力。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军民融合就只能在低层次徘徊。

“法者,治之端也。”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是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根本遵循。

要按照“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的要求,加快军民融合综合立法进程,逐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依法规范军民融合的组织领导、运行机制、责任义务、配套保障等问题,不断提高军民融合发展的法治化水平,使军民融合蹄疾而步稳、持续而有效地向深度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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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税务系统学两学一做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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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龙泉国税召开中心组学习会议,深入学习《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他强调,“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大举措,是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的重大举措,要以本次中心组学习为开端,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全年首要政治任务抓好抓实,进一步加强全局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敬业意识。

一是深化认识,引导党员干部早谋划速行动。该局党委和牵头部门要及早思考,提前谋划,研究起草“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方案。积极做好工作对接,结合基层国税实际,迅速启动学习教育。要分阶段制定学习任务,明确学习的重点和内容,并及时整理学习文字,影像资料,做到学有记录,学有成效。各支部要认真织学习,及时反馈学习效果,定期报告学习心得,切实增强党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是打牢基础,引导党员干部强信念增定力。要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过程中,静下心,定下神,全新投入到学习中。熟读党章党规、系列讲话,弄清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该局计划以“每周一学”、支部学习、道德讲堂为依托,开展“微党课”、“党史教育”、“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活动,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培养造就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

三是把实要义,引导党员明底线提标准。在开展“两学一做”中,围绕从严治党治队的要求,把加强纪律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严格按照党性原则办事,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该局将进一步严格干部行为准则,强化岗位风险和防范教育。严格落实“十个严禁”要求和“十个不准”规定,落实“两个责任”,确保监督、执纪、问责落实到位。

四是抓牢关键,引导党员干部抓落实谋发展。要带动党员干部岗位建功立业。要在推动中心工作的实际行动中,检验“做”的效果。引导全局干部职工,以高度自觉的责任担当,在推进税收现代化,落实税制改革任务,以及实现该局改革创新二次创业的发展目标中谋思路、出实招。党员干部要通过“两做一学”学习教育,把实干作为责任,立足岗位奉献,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汇聚推动发展的巨大力量,以争先进位为目标,推动各项工作走在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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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京津冀一卡通”139趟公交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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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讯(记者 曹晶瑞)京津冀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有了最新进展。昨日,北京晨报记者从市交通委获悉,12月20日,北京市的139条地面公交线路将具备互联互通试运营条件。

此前,一直有消息称,预计到2017年,京津冀主要城市将实现交通“一卡通”。 11月底,交通运输部在举办例行发布会时,相关负责人也曾透露北京已完成交通一卡通卡面设计,正在同步开展卡片、终端测试及系统开发。昨日,市交通委首次正式发布了关于京津冀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相关进展情况。据悉,12月20日,也就是本周日,本市的139条地面公交线路将具备互联互通试运营条件。

据了解,这139条京津冀一卡通互联互通试点线路包括69条由四座火车站始发的公交线路、39条进入河北省的八方达公交线路、2条观光线路,即“铛铛车”,以及29条 “运通”路号的公交线路。

市交通委表示,京津冀各城市交通一卡通清分结算系统将优先接入区域中心。同时加快政策性文件出台。目前,市交通部门组织一卡通公司和相关运营企业,研究制定了《京津冀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业务导则(暂行)》、《京津冀交通一卡通清分结算业务细则(暂行)》、《京津冀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卡发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征求天津市、河北省相关单位意见,经过讨论、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一系列京津冀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工作运营和技术管理的标准和准则。

未来,本市将在京津冀一卡通互联互通试点线路试运行阶段基础上,扩大京津冀一卡通互联互通城市数量,扩大在不同交通运输方式上应用的范围,实现主要交通方式的互通,包括公交、地铁等。预计到2017年,京津冀主要城市将实现交通“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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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年高考作文时事素材:宪法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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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4日,必将是一个值得永远铭记的日子。在这一天,我国将迎来首个国家宪法日。

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从未像今天这样高——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现行宪法是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修改宪法应当遵循什么原则?为什么说宪法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让我们通过几位亲历者、专家学者的忆述和思考,一起来了解宪法、学习宪法、信仰宪法。

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

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干了大半辈子的立法工作,参与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数以百计,然而,让他印象最为深刻的还是1982年宪法的制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4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4部宪法,见证了新中国的历史变迁,无不留下时代的烙印。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形式上看,这部宪法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实则不然,它并不是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的,而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全民讨论,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统一起来,重新制定的新宪法。”杨景宇回忆说。

为什么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实践证明,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杨景宇指出,1975年宪法是在“文革”那段特殊历史时期制定的,它以错误理论指导下的错误实践为依据,受那段特殊历史时期“左”的错误影响,存在严重问题,可以说是1954年宪法的倒退。1978年宪法虽然恢复了1954年宪法一些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并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但当时党还来不及领导全党全国人民对“文革”错误进行全面清理,不可能完全摆脱“文革”的影响,是存在严重缺陷的。

“因此,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0年9月举行的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建议,决定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是完全必要的。”杨景宇说。

1980年9月15日,宪法修改委员会举行首次全体会议,宣布正式成立;1982年4月28日,宪法修改草案全文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全民讨论至8月31日结束。

“全民讨论宪法草案达4个月,讨论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上是空前的。”杨景宇对这段历史记忆犹新。

杨景宇回忆说,在整个修改过程中,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先后专门讨论过八次,宪法修改草案每一稿都是经党中央原则同意的,每一稿又都经过充分发扬民主,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使宪法修改草案一稿比一稿更完善。

1982年12月4日,几经修改的宪法修改草案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体会议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参加投票的代表3040人,投票结果,赞成的3037票,弃权的3票。宪法修改从启动到出台,历时两年三个月。

“新宪法既是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的产物,又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的体现。”杨景宇说,这样制定出来的新宪法,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评价。全国人民普遍反映,它科学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合乎国情,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能够长期稳定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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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抓好管理

全文共 11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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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依法执政行政的根本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身体力行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时时处处以法律为准绳,要运用法治思维加强各项管理工作,以切实可行、扎实有效的管理措施推动事业发展。

一要强化制度执行。抓好制度执行是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营造良好的创业干事环境的关键。我们已经修订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在工作实践中更要让制度发挥规范和约束作用,使广大干部职工明底线、知敬畏、守法度,把讲纪律、讲规矩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去。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制度,所有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制度,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要强化宣传管理。要持之以恒地开展净化荧屏声频、抵制低俗之风行动,不断强化监审,提高广播电视节目和语言文字运用精准率,杜绝新闻、专题制作播出差错事故。要完善播出内容监听监视,开展新闻工作人员专业评议,及时听取广大观众的评议和建议。

三要强化安全管理。安全播出永远是广播电视的生命线,必须从政治的、全局的、战略的高度,把安全播出工作抓紧、抓细、抓实。电视台机房、技术部和转播台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严明纪律、严守制度,完善应急调度指挥系统和广播电视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安全优质播出。要拓展执法领域,强化影视节目和广告监管,维护健康有序的影视市场秩序。要督促落实机关安保责任,加强对人员、车辆出入的管理。要不定期开展局台、中心、部室安全和电视台、转播台设备运行情况检查,落实措施,防患于未然,确保“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无问题。

四要加强设备与资产管理。办公用品、设备耗材的采购等要统筹预算审批,由财务人员专职保管,严格固定资产的入库、领用、保管手续,执行资产、耗材登记造册制度,切实做到帐物相符,杜绝资产流失。

五要加强财务后勤管理。要从严执行财务后勤管理制度,做到依章办事;后勤人员和分管领导要明确职责,合理有效地使用好、管理好经费;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衔接,积极争取资金;要开源节流,千方百计增加收入,确保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要大力提倡节约,坚决反对浪费,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全体职工都要形成“树立节约观念是关键,养成节约习惯是根本,从小事做起是途径”的理念。要节约用电、节约用水,爱护办公区内公共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和电脑耗材。要严格执行车辆派出使用制度,规范车辆行驶安全管理、停放和油耗维修管理。

六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局机关、电视台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和干事轮流值周值班制度,按照划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认真负责地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努力创造干净整洁、文明舒心的工作环境;影剧院管理中心要围绕创效益、保工资,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创新服务方式,搞活经营机制,努力增加收入,确保单位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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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热点时事论据素材:手机号"黑卡"新套路实名卡叫价150元一张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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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黑卡"新套路实名卡叫价150元一张

已经推行五年的手机实名制,最终采用“一刀切”方式强力落地。12月1日起,未进行实名登记的手机号被双向停机,不能呼入也不能呼出,不能接发短信也不能上网。该举措被称为“史上最严”实名制。

这距离山东女孩徐玉玉去世已过去了三个多月。此前8月19日,即将进入大学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骗走上学费用9900元,后突发心脏骤停,不幸离世。

上述事件引发全国高度关注,涉案的虚拟运营商170、171手机号段成为电信诈骗的代名词。对此,工信部表示将把手机实名制作为对虚拟运营商的一票否决项。11月7日,工信部发文要求在2016年底前实现100%手机实名制。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电话“黑卡”销售更隐秘,出现了新的套路。原本30元一张的170/171号段电话卡已经消失,但150元至200元一张的已“实名”手机卡仍在销售。由身份证卖家、实名卡卖家、养卡人、套现者等多个群体构成的黑色产业链依旧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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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5.关注时事、社会热点以及各行各业的风云人物

全文共 3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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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交流非常畅达的社会,这也正是因了人们的好奇心和关注度,并且,我们每一个人生在这样的社会中,有很多的东西是我们所必须关注的。所以,当这样的热点、交点出现,会吸引很多人的眼球,也会有很多的人希望听到或者读到更多的见解或者是感情的寄托,这时,我们选中它们,用我们自己的理性思维,思考它们、挖掘它们,提炼出我们自己独特的东西,寄托我们自己真善美的感情,也同样是一种极富生命力的作文。

这样的文章虽然在课本中没有什么见到,但在学生作文中却是大量存在的。如很多同学写的有关环境问题的作文,“非典”中有关对白衣天使赞美的文章,对当前****问题讽刺的文章等等。

那么,从去年到今年又有什么可写呢?

可写的材料有:中央电视台举办的“感动中国十大人物”,赠台大熊猫,神六飞天等等。

当然,这些东西需要我们去收集材料,并尽量用文学的语言表达,千万不能写成新闻或者是一种无关痛痒的记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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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关于追求美貌的热点时事素材

全文共 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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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都上班的熊宁平时非常爱美,在美容上没少花钱。2015年7月8日,熊宁在路上走着,莎蔓莉莎的销售人员上前来介绍可以免费看赵雅芝剪彩的开业活动,抱着去看一看明星的心态,熊宁跟着销售人员来到了位于航空路的莎蔓莉莎美容会所,并体验贵人经典美容项目,在三四个工作人员的游说下,熊宁花2000元办理了一张做48次贵人经典项目的充值卡。“我曾想过去做光子嫩肤,但考虑到有风险,吃药打针也都有毒副作用,”熊宁说,她在莎蔓莉莎办了美容卡做SPAF时,向技师谈到脸上一直有红血丝的烦恼。技师告诉她,会所针对皮肤单薄缺少弹性引进了骨胶原项目,不用手术、打针吃药就可以轻松让肌肤有弹性,年轻好几岁,没有有任何副作用和风险。

爱美心切的熊宁,在技师的推荐下,一年时间前后花费了3万多元购买了多个美容项目。2016年10月28日,熊宁做完骨胶原美容项目之后,当天晚上回到家中,皮肤开始发红,肿胀、爆皮,过了几天,皮肤甚至开始流黄水。

熊宁说,她10月29日一早便赶到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皮肤科检查,“医生诊断说,病因是化妆品导致的过敏性皮炎。医生让我抽了血,出来的化验单上面,数据显示不是饮食或者天气造成的过敏,而是化妆品导致的。”

熊宁说,由于那段时间在莎蔓莉莎做面部保养,所以她所有的护肤品也都用的是莎蔓莉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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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相关时事评论

全文共 7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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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mier Li Keqiang appeared in a selfie with visiting Indian Prime Minister Narendra Modi on Friday.

李克强总理15日与到访的印度总理莫迪在拍了一张自拍照。

The selfie, which shows the leaders at Beijing Temple of Heaven smiling shoulder to shoulder, was posted on Modis Sina Weibo.

莫迪将这张自拍照发在了他的新浪微博上,照片中的两人在北京天坛肩并着肩,面带微笑。

Many Weibo users reacted with delight to the two leaders selfie, with messages like "cute premier!"

看到两位总理的自拍,很多网友都很兴奋,在评论中大呼"总理太萌了!"

Others wondered why Premier Li wouldnt have his own Weibo account. "Then we could respond to him directly," wrote one user. 还有网友问,为什么李克强总理不开微博。其中一个说:"那样的话,我们就可以直接跟总理交流了。

As of press time, the selfie tweet has been forwarded more than 60,000 times and liked by nearly 90,000 Internet users.

截至发稿,该自拍微博已被转发超6万次,收获近9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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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行政文员实习周记

全文共 5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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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刚开始时,我的指导教师根据我的专业特点,给我分配了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初步学习会计实践。从学校到社会的大环境的转变,身边接触的人也完全换了角色,

老师变成老板,同学变成同事,相处之道完全不同。

在这巨大的转变中,我们可能彷徨,迷茫,无法马上适应新的环境。我们也许看不惯企业之间残酷的竞争,无法忍受同事之间漠不关心的眼神和言语。

很多时候觉得自己没有受到领导重用,所干的只是一些无关重要的杂活。我们应该从小事做起,一步一个脚印,逐步积累起经验。“在大学里学的不是知识,而是一种叫做自学的能力”。参加工作后才能深刻体会这句话的含义。除了英语和计算机操作外,课本上学的理论知识用到的很少很少。我负责的办公室工作,平时在工作只是打打电话处理文件,几乎没用上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

就连以前学过的会计基础知识也不能很好的应用。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太快,靠原有的一点知识肯定是不行的。我们必须在工作中勤于动手。

由于现在还住校,所以每天7点不到就得起床去挤公交车,就算再寒冷再差的天气,只要不是周末,都得去上班,我们必须克制自己,不能随心所欲地不想上班就不来,而在学校可以睡睡懒觉,实在不想上课的时候可以逃课,自由许多。

每日重复单调繁琐的工作,时间久了容易厌倦。象我就是每天就是坐着对着电脑打打字,显得枯燥乏味。但是工作简单也不能马虎,必须具备坚忍不拔的个性,遭遇挫折时绝不能就此放弃,犯错遭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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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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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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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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