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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八粥的全文概括(汇编20篇)

实干者往往沉浸于工作中克服一个个难点,翻越一座座高峰,满怀热情,全神贯注,忘我工作,有时候无暇顾及在家庭中的责任。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腊八粥的全文概括,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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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详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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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小编整理了全文详解如下:

2014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深化农村改革力度,粮食产量实现“十一连增”,农民收入继续较快增长,农村公共事业持续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作出了突出贡献。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如何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是必须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国内农业生产成本快速攀升,大宗农产品[0.63% 资金 研报]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如何在“双重挤压”下创新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提高农业竞争力,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考验。我国农业资源短缺,开发过度、污染加重,如何在资源环境硬约束下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必须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城乡资源要素流动加速,城乡互动联系增强,如何在城镇化深入发展背景下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实现城乡共同繁荣,是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破解这些难题,是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大任务。必须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靠改革添动力,以法治作保障,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2015年,农业农村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要求,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努力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上挖掘新潜力,在优化农业结构上开辟新途径,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寻求新突破,在促进农民增收上获得新成效,在建设新农村上迈出新步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做强农业,必须尽快从主要追求产量和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注重农业科技创新、注重可持续的集约发展上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1.不断增强粮食生产能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强化对粮食主产省和主产县的政策倾斜,保障产粮大县重农抓粮得实惠、有发展。粮食主销区要切实承担起自身的粮食生产责任。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统筹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将口粮生产能力落实到田块地头、保障措施落实到具体项目。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大资金投入,集中力量加快建设一批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等政策。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加快推进现代灌区建设,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和盐碱地改造科技示范。深入推进粮食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实施植物保护建设工程,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

2.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科学确定主要农产品自给水平,合理安排农业产业发展优先序。启动实施油料、糖料、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加快发展草牧业,支持青贮玉米和苜蓿等饲草料种植,开展粮改饲和种养结合模式试点,促进粮食、经济作物、饲草料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立足各地资源优势[-0.69%],大力培育特色农业。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布局调整。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畜牧业和粮食加工业,继续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继续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实施园艺产品提质增效工程。加大对生猪、奶牛、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力度,实施畜禽良种工程,加快推进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增强畜牧业竞争力。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政策。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加大标准池塘改造力度,继续支持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加强渔政渔港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3.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加强县乡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落实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费用补助政策。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培育知名品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制度,强化地方政府法定职责。加大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力度,保护农林业生产安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惩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4.强化农业科技创新驱动作用。健全农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完善科研院所、高校科研人员与企业人才流动和兼职制度,推进科研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和科技人员股权激励改革试点,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建立优化整合农业科技规划、计划和科技资源协调机制,完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机制。加强对企业开展农业科技研发的引导扶持,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主体。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在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建立农业科技协同创新联盟,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搭建农业科技融资、信息、品牌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农业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及其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职业院校、科技特派员队伍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作用。积极推进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改革试点,完善成果完成人分享制度。继续实施种子工程,推进海南、甘肃、四川三大国家级育种制种基地建设。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安全管理、科学普及。支持农机、化肥、农药企业技术创新。

5.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加快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转型升级,着力加强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健全交易制度。完善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大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千亿斤粮食新建仓容建设进度,尽快形成中央和地方职责分工明确的粮食收储机制,提高粮食收储保障能力。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快构建跨区域冷链物流体系,继续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推进合作社与超市、学校、企业、社区对接。清理整顿农产品运销乱收费问题。发展农产品期货交易,开发农产品期货交易新品种。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6.加强农业生态治理。实施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秸秆、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和农田残膜回收区域性示范,按规定享受相关财税政策。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大力推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继续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开展西北旱区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东北黑土地保护试点。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增殖保护力度。建立健全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国家水资源督察制度。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全面实施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行动。加大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力度。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扩大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退耕还湿试点范围,推进重要水源地生态清洁小流域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大力推进重大林业生态工程,加强营造林工程建设,发展林产业和特色经济林。推进京津冀、丝绸之路经济带、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与修复。摸清底数、搞好规划、增加投入,保护好全国的天然林。提高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继续扩大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奖励试点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贴政策。加快实施退牧还草、牧区防灾减灾、南方草地开发利用等工程。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问责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7.提高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调控,积极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把握好农产品进口规模、节奏。完善粮食、棉花、食糖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和关税配额管理,严格执行棉花滑准税政策。严厉打击农产品走私行为。完善边民互市贸易政策。支持农产品贸易做强,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企业集团。健全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抓紧制定农业对外合作规划。创新农业对外合作模式,重点加强农产品加工、储运、贸易等环节合作,支持开展境外农业合作开发,推进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开展技术培训、科研成果示范、品牌推广等服务。完善支持农业对外合作的投资、财税、金融、保险、贸易、通关、检验检疫等政策,落实到境外从事农业生产所需农用设备和农业投入品出境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各类商会组织的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纠纷仲裁等作用。

二、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加大惠农政策力度

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富裕农民,必须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开发农村二三产业增收空间,拓宽农村外部增收渠道,加大政策助农增收力度,努力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的势头。

8.优先保证农业农村投入。增加农民收入,必须明确政府对改善农业农村发展条件的责任。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各级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加快建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持续增加财政农业农村支出,中央基建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优化财政支农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农民增收、农村重大改革、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民生改善。转换投入方式,创新涉农资金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改革涉农转移支付制度,下放审批权限,有效整合财政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确保资金使用见到实效。

9.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健全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保持农业补贴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逐步扩大“绿箱”支持政策实施规模和范围,调整改进“黄箱”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惠农增收效应。继续实施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选择部分地方开展改革试点,提高补贴的导向性和效能。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向主产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扩大节水灌溉设备购置补贴范围。实施农业生产重大技术措施推广补助政策。实施粮油生产大县、粮食作物制种大县、生猪调出大县、牛羊养殖大县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扩大现代农业示范区奖补范围。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制度。

10.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增加农民收入,必须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继续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重要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总结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完善补贴方式,降低操作成本,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合理确定粮食、棉花、食糖、肉类等重要农产品储备规模。完善国家粮食储备吞吐调节机制,加强储备粮监管。落实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计划,建立重要商品商贸企业代储制度,完善制糖企业代储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种植面积和产量统计调查,改进成本和价格监测办法。

11.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完善农业服务体系,帮助农民降成本、控风险。抓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重点支持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服务。稳定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等公益性取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改善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农技推广中的作用。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服务。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将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中央对政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领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加快研究出台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扩大森林保险范围。支持邮政系统更好服务“三农”。创新气象为农服务机制,推动融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2.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立足资源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扶持发展一村一品、一乡(县)一业,壮大县域经济,带动农民就业致富。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生态休闲、旅游观光、文化教育价值。扶持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打造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休闲产品。加大对乡村旅游休闲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强线上线下营销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研究制定促进乡村旅游休闲发展的用地、财政、金融等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农村要素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13.拓宽农村外部增收渠道。增加本民收入,必须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和创业。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落实同工同酬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的长效机制。保障进城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扩大城镇社会保险对农民工的覆盖面,开展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完善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中高考相关政策,探索农民工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办法。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居住证制度,分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引导有技能、资金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降低创业成本和企业负担。优化中西部中小城市、小城镇产业发展环境,为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14.大力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加快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加快片区规划实施,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推进精准扶贫,制定并落实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帮扶措施。加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和基本公共服务,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实施整村推进、移民搬迁、乡村旅游扶贫等工程。扶贫项目审批权原则上要下放到县,省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全面公开扶贫对象、资金安排、项目建设等情况。健全社会扶贫组织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参与扶贫开发平台。完善干部驻村帮扶制度。加强贫困监测,建立健全贫困县考核、约束、退出等机制。经济发达地区要不断提高扶贫开发水平。

三、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

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繁荣农村,必须坚持不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加快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农村成为农民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15.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确保如期完成“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任务,推动农村饮水提质增效,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因地制宜采取电网延伸和光伏、风电、小水电等供电方式,2015年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加快推进西部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强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投入和机制创新,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和农村校车安全管理。完善农村沼气建管机制。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统筹搞好农房抗震改造。深入推进农村广播电视、通信等村村通工程,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宽带普及,推进信息进村入户。

16.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提高农村学校教学质量。因地制宜保留并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支持乡村两级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以未能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为重点,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全覆盖,逐步实现免费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全面推进基础教育数字教育资源开发与应用,扩大农村地区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国家教育经费要向边疆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筹资机制,同步提高人均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进一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加强农村基层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能力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与省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积极发展惠及农村的远程会诊系统。拓展重大文化惠民项目服务“三农”内容。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管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改进农村社会救助工作。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持建设多种农村养老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整合利用现有设施场地和资源,构建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

17.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完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规划,强化规划的科学性和约束力。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搞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推进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继续支持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加快推进农村河塘综合整治,开展农村垃圾专项整治,加大农村污水处理和改厕力度,加快改善村庄卫生状况。加强农村周边工业“三废”排放和城市生活垃圾堆放监管治理。完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扩大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试点范围,重点支持村内公益事业建设与管护。完善传统村落名录和开展传统民居调查,落实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规划。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开展美丽乡村创建示范。有序推进村庄整治,切实防止违背农民意愿大规模撤并村庄、大拆大建。

18.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于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于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研究制定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将适合社会兴办的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19.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针对农村特点,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形势政策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村社会文明程度,凝聚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强大精神力量。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扎实开展好家风好家训活动,继续开展好媳妇、好儿女、好公婆等评选表彰活动,开展寻找最美乡村教师、医生、村官等活动,凝聚起向上、崇善、爱美的强大正能量。倡导文艺工作者深入农村,创作富有乡土气息、讴歌农村时代变迁的优秀文艺作品,提供健康有益、喜闻乐见的文化服务。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

20.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深入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不断夯实党在农村基层执政的组织基础。创新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加强乡村两级党组织班子建设,进一步选好管好用好带头人。严肃农村基层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严肃处理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抓手,强化县乡村三级便民服务网络建设,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过服务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开展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四、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把农村改革放在突出位置。要按照中央总体部署,完善顶层设计,抓好试点试验,不断总结深化,加强督查落实,确保改有所进、改有所成,进一步激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21.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完善对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服务体系。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促进规范发展,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硬性下指标、强制推动。尽快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准入和监管办法,严禁擅自改变农业用途。

22.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出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试点过程中要防止侵蚀农民利益,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完善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费政策。

23.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制定缩小征地范围的办法。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赋予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的新机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24.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优化涉农贷款结构。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提供更优惠的支农再贷款利率。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创新“三农”金融服务。农业银行[-2.02% 资金 研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覆盖全部县域支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强化政策性功能定位的同时,加大对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国家开发银行要创新服务“三农”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牢牢坚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定位。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提高村镇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鼓励开展“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债券。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强化农村普惠金融。继续加大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等对农村妇女的支持力度。

25.深化水利和林业改革。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开展水权确权登记试点,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推广水价改革和水权交易的成功经验,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用水计量,合理调整农业水价,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鼓励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扶持其成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主体。积极发展农村水利工程专业化管理。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林地、湿地保护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和国有林区改革,明确生态公益功能定位,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建立国家用材林储备制度。积极发展符合林业特点的多种融资业务,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碳汇林业建设。

26.加快供销合作社和农垦改革发展。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坚持为农服务方向,着力推进基层社改造,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拓展为农服务领域,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全国性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加快研究出台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化农场企业化、垦区集团化、股权多元化改革,创新行业指导管理体制、企业市场化经营体制、农场经营管理体制。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推进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发挥农垦独特优势,积极培育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把农垦建成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现代农业的示范带动力量。

27.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扩大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继续搞好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规范村“两委”职责和村务决策管理程序,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健全村民对村务实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加强对村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务实管用。激发农村社会组织活力,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农村专业协会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构建农村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开展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推进平安乡镇、平安村庄建设。

五、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同时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善于发挥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28.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保障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统筹推进与农村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抓紧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29.健全农业市场规范运行法律制度。健全农产品市场流通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交易,营造农产品流通法治化环境。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制度,适时启动相关立法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产地环境保护,规范农业投入品管理和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完善覆盖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适时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30.健全“三农”支持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规范各级政府“三农”事权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支出责任。健全农业资源环境法律法规,依法推进耕地、水资源、森林草原、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开发保护,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明确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支农责任,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加快扶贫开发立法。

31.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加强农村改革决策与立法的衔接。农村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立法要主动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立法条件成熟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需要明确法律规定具体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的,要及时作出法律解释。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继续推进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积极探索农林水利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健全涉农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32.提高农村基层法治水平。深入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涉农部门和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引导农民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引导和支持农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理性表达合理诉求。依法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依靠农民和基层的智慧,通过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等,引导发挥村民民主协商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切实防止出现放松农业的倾向,勇于直面挑战,敢于攻坚克难,努力保持农业农村持续向好的局面。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研究农业农村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面临的风险挑战,科学谋划、统筹设计“十三五”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政策。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三农”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不懈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三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加快农村改革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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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香甜的腊八粥

全文共 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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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碗香甜腊八粥,不仅是冰心奶奶对母亲的思念,更饱含了后一代对上辈领袖的敬爱。在我们这个时代,谁还会去追究腊八粥的含义,只是吃吃罢啦!而冰心奶奶却不同,她用这碗香甜可口,而又象征着团结的腊八粥用来纪念母亲和周总理。其实那十八种干果包含的正是一代人对另一代人的尊敬与思念。

文中讲述了作者冰心每年都在腊月初八这一天给孩子们煮腊八粥吃,腊八粥是用糯米、红糖和十八种干果掺在一起煮着吃的,吃起来香甜可口,这十八种干果象征着十八罗汉,也象征着人民团结一心,冰心奶奶用这香甜可口的腊八粥来纪念她的母亲,而小朋友们则用腊八粥纪念我们的前辈,我们敬爱的周爷爷。

是啊!和平年代是来之不易的,没有老一辈英雄烈士们浴血奋战,哪有我们今天幸福的生活呀!难道我们不应该在腊月初八吃上一碗香甜的腊八粥来纪念我们的前辈吗?

缅怀祖先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今思古,来思今,后辈思先人。这种美德又一代一代地向下流传,就如同文章所讲香甜的腊八粥也是后代对先人的思念,对英雄、对周总理、对烈士们的敬爱!让我们传承这种美德,同时以此勉励自己努力学习,为了祖国的明天更加美好、辉煌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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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腊八节喝腊八粥的来历

全文共 41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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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每年的农历腊月初八日有吃腊八粥的习俗。这个农历腊月的名称,以及吃腊八粥的民俗是怎么来的呢?腊八粥的含义是什么?

一.腊八粥的起源

腊八粥的起源,始之于我国古代天子国君年终时的蜡祭农神,叫做天子大蜡八,而天子大蜡八则是起源于我国古代头代炎帝神农氏石年的始作蜡祭以告上苍。

1. 神农氏的始作蜡祭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饮食是人民生活的根本需要,《易经·系辞》说:“需者,饮食之道也”,即需要的主体是饮食。《礼记·礼运》说:“孔子曰: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即:礼俗之初是从保证饮食开始的。食物来自于农业的发展。我国农业的兴起,始自于头代炎帝神农氏石年的发明农具,树艺五谷。《易经·系辞》说:“神农氏作,斫木为耜,揉木为耒,教民树艺五谷。”耒耜是农耕用具,即翻田的犁。耒是犁柄,耜是犁铲,翻田耕种,收成五谷。所谓五谷,即:稻、黍、稷、麦、菽。《孟子·滕文公上》:“树艺五谷”句,赵岐《注》说:“五谷者,谓稻、黍、稷、麦、菽也。”菽是豆类的总称。五谷收成后,头代炎帝神农氏石年于年终十二月始作蜡祭以告上苍,并祝曰:“土反(即返)其宅,水归其壑,昆虫毋作,草木归其泽。”蜡祭的含义是庆丰收之意,祷祝则是祈求上苍保佑,来年风调雨顺,土地肥沃,昆虫不作,灾害不生,再来一个好收成。这就是蜡祭。蜡音乍(zhà),也音岔(chà),是我国古代天子国君年终时祭祀农神的祭名,即农历每年十二月祭农神之称。蜡还音拉(là),与腊同音。于是,蜡祭也被称作腊祭,腊祭是蜡祭的转称。

2. 天子大蜡八

蜡祭有八个方面的内容,称为八蜡或蜡八。《礼记·郊特牲》说:“八蜡以祀四方。”郑玄《注》说:“蜡有八者:先啬,一也;司啬,二也;农,三也;邮表辍,四也;猫、虎,五也;坊,六也;水庸,七也;昆虫,八也。”头代炎帝神农氏石年开创了我国古代以农业立国的根本,并且始作蜡祭以告上苍,形成了我国古代年终蜡祭的开始。蜡祭在我国古代是一件大事。所以,作为一国之主的历代天子或国君,在每年的农历十二月,都要作蜡祭以祀神,并且进行祷祝,称为天子大蜡八。《礼记·郊特牲》说:“天子大蜡八。伊耆氏始为蜡。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蜡之祭也,主先啬而祭司啬,祭百神以报啬也。飨农,以及邮表辍、禽兽等,仁之至,义之尽也。迎猫,为其食田鼠也。迎虎,为其食田豕也。故迎而祭之。祭坊与水庸,事也。故祝曰:‘土反(返)其宅,水归其壑,昆虫毋作,草木归其泽’。皮弁素服而祭之。”文中,伊耆氏即神农氏。啬即穑,收割庄稼的意思。先啬,始教民以稼穑者。司啬,主管农业者。仁,不忘恩而报答之。义,有功劳必报答之。坊,堤坝。用来储水、障水。水庸即水沟,用来引水、放水。反即返字。皮弁,用白鹿皮制为弁。素服,用素缯布制为服。

八蜡之祭或称蜡八之祭是祀八谷星。八谷星是主岁收丰俭之星。关于八谷,《本草》:“八谷”,《注》说:“黍、稷、稻、粱、禾、麻、菽、麦。”《大象赋》的《注》说:“稻、黍、大麦、小麦、大豆、小豆、粟、麻。”八谷一词也是星名。《宋史·天文志》说:“八谷八星,在华盖西,五车北。武密曰:主候岁八谷丰俭。一稻,二黍,三大麦,四小麦,五大豆,六小豆,七粟,八麻。”《晋书·天文志》说:“五车五星,其西八星曰八谷,主候岁八谷丰俭。”根据以上文字,知天子大蜡八的“八”字,并不是随便取的,而是有特定含义的。即祀八谷星神。

3. 腊八粥的成因

腊八粥起源于我国古代的天子大蜡八。天子大蜡八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二是进行祷祝和祈求。

① 关于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万者,极言其多也,并不是真的合聚一万种物品,也不是只限于八种蔬果。蜡八的“八”字是指祀八谷星、八农神,农业的八个方面,并不是说用八种蔬果来祭祀。索者,绞合也,蜡即索的意思。飨者,敬献也。即将许多种蔬果谷物搅和在一起,煮熟成粥,敬献神灵,然后食用,叫做腊八粥。为什么是煮熟成粥,而不是煮成干饭呢?因为蜡祭是要祷祝,蜡八祭祀加上祷祝就是蜡八祝,也就是腊八粥。腊八粥谐音蜡八祝。那么,蜡八祝为什么不写成蜡八粥而要说是腊八粥呢?即:蜡为什么变成腊呢?因为年终十二月祭献神灵用的蔬果谷物等全都是干物。一年中收成的蔬果谷物等放置到年终十二月,当然全都变成干物了,而干物称腊。所以,用干物蔬果煮成的蜡八祭祀之粥,就被称为腊八粥了。这里的八是祀八神的意思,并不是指八种蔬果。关于干物称腊。干物在天子家中归腊人掌管。《周礼·天官·腊人》说:“腊人掌干物。”郑玄《注》说:“腊,小物全干。”所以是干物称腊。蜡祭是用蔬果干物煮熟成粥作祭品。所以,蜡祭又被称作腊祭。即蜡祭也称腊祭,蜡八也称腊八。这里的腊是指干物的意思,还没有和十二月连系在一起。但腊祭是在十二月进行的,其含义已经和十二月靠近了。

4. 腊祭之日――――腊日

腊祭之日是在农历每年的十二月进行的。那么,是在农历每年十二月的哪一天进行呢?《说文·肉部》说:“冬至后三戍,腊祭百神。”《本草纲目·水部》说:“冬至后第三戍为腊”。即:腊祭是在农历每年冬至后的第三个戍日进行的。该日称为腊祭日,简称腊日。既然农历每年的年终十二月为腊祭之月,则腊日应该都在农历每年的十二月内。《史记正义》说:“十二月,腊日也。”可是,冬至在我国的农历中,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日子。因而,使得冬至后第三个戍日腊日也不是一个固定的日子,有时也会落到下一年的正月里去。这就不符合农历每年十二月进行腊祭的规定了。怎么办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将腊祭的日子固定在农历每年十二月里的某一天。究竟是那一天呢?既然每年天子的腊祭称为天子大蜡八(祭祀八农神八谷星),蜡八也称腊八。那么,就将每年腊祭的日子腊日定为农历每年十二月初八日而被正式确定下来。《荆楚岁时记》说:“十二月初八日为腊日。”该日是一个固定的日子,始终在十二月里而不会改变,符合“十二月,腊日也”的规定。

5. 腊祭之月――――腊月

用干物祭祀神灵叫腊祭,腊祭之月叫腊月。这里的腊字是干物的意思,并不是月份名称。在《说文》所说的:“冬至后三戍,腊祭百神”的年代,腊祭的日子有时是在年终的十二月,有时是在下一年的一月里。即腊祭之月的腊月,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月份。有时十二月为腊月,有时下一年的一月为腊月。这里的腊月是指腊祭之月的意思,也不是指月份名称。后来将腊祭的日子定在农历每年十二月初八日。于是,腊祭之月就固定在每年的十二月。在此情况下,腊祭之月的腊月,就固定在农历每年的十二月了。这里的腊月虽然是固定在农历每年的十二月,但还是腊祭之月的意思,并不是月份名称。腊音拉(là),我国古代十二月祭名,称为腊祭。

6. 腊月名称的确定

天子大蜡八,我国古代天子国君每年的年终之时,都要用干物祭祀农神,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作为天子的秦始皇也要在每年的年终之时,用干物进行腊祭。腊祭是在农历每年的十二月进行的,而且是用干物,干物称腊。于是,秦始皇就将腊祭之月的十二月正式定名为腊月而被确定下来。即:十二月称腊月。这里的腊月是月份名称,腊祭之月的含义已不明确,干物的意思则就更荡然无存了。

7. 腊八粥的由来

由于我国古代天子国君农历每年的十二月要用干物进行腊祭,敬献神灵。腊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祭祀;二是祷祝。祭祀是祀八谷星神,用干物敬献,表示庆丰收之意。干物称腊,八是八谷星神,故称腊八。在时间上,腊祭又是在农历每年的腊月初八日进行的。腊月初八日亦称腊八。祷祝是腊祭的一个重要方面,内容是祈求来年风调雨顺,确保农业丰收。于每年的腊月初八日用干物祭祀八谷星神,进行祷祝,称为腊八祝或称蜡八祝,祝与粥同音,于是就于每年的腊月初八日,将蔬果干物搅和在一起,煮熟成粥,敬献农神,以表示庆丰收之意,并进行祷祝。用腊八粥来谐音腊八祝的意思,这就是腊八粥的由来。含义是用干物煮粥,敬献农神,进行祷祝,祈求保佑,以庆丰收。

关于腊八粥的内容和做法,富察敦崇《燕京岁时记·腊八粥》说:“腊八粥者,用黄米、白米、江米、小米、菱角米、栗子、红江豆,去皮枣泥等物,合水煮熟,外用红桃仁、杏仁、瓜子、花生、榛穰、松子、白糖、红糖,琐琐葡萄等,以作点染。”

二.腊八粥起源的错误说法

关于腊八粥的起源,社会上有一种错误说法,说腊八粥起源于夏历十二月初八日是释迦牟尼的成道日,佛教寺院僧众取香谷及果蔬等物,煮粥供佛,名曰腊八粥,有庆丰收之意。将腊八粥的起源和释迦牟尼成道连系在一起。这样的连系是错误的。腊月初八日寺院僧众可以用腊八粥供佛,但不等于说腊八粥起源于腊月初八日的释迦牟尼成道。首先在时间上,十二月称腊,始于我国秦始皇之时,在此之前,腊月并不一定就是十二月,即:十二月并不称腊月。而释迦牟尼成道是在公元前550余年的春秋之时,其时十二月并未称腊,怎么会有十二月初八日煮粥叫腊八粥的名称呢?腊字的含义何在?更何况古时候的印度使用的是印度历而不是夏历。印度历的释迦牟尼成道日在夏历中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日子,怎么能将释迦牟尼的成道日固定在夏历的十二月初八日呢?释迦摩尼成道之前曾经到一条河中洗了澡,上岸后吃了牧羊女给他的一碗乳糜,然后在一棵菩提树下打坐七天七夜,悟道成佛,叫作“veda”,音译中文为“佛陀”,即“觉悟”的意思。腊月初八日天气寒冷,释迦摩尼怎能在河水中洗澡呢?这是一些人错误的把中国的古文化和印度佛教联系在一起了。 在印度佛教戒律中有“腊数”之称。但佛教之腊是在夏季(雨季),而不是在冬季(旱季)。佛教戒律规定,比丘受戒后每年夏季(雨季)的三个月,要安居一处,修习教义。每修完一个雨季,称为一腊。僧尼依此腊而数“出家后的年龄”,叫做法腊或戒腊。僧尼的长幼坐次,即依他的“腊数”之多少而定。佛教的腊数和中国的腊月根本挂不上钩。一个是在夏季,一个是在冬季。再说释迦牟尼成道与庆丰收之间又有什么连系呢?所以说腊八粥的起源,始自于释迦牟尼成道的说法是错误的。吴自牧的《梦梁录》说:“十二月初八日,大刹寺院谓之腊八,僧众设五味粥供佛,名曰腊八粥。”周密《武林旧事》说:“十二月八日,寺院及人家用胡桃、松子、乳蕈、柿、栗之类作粥,谓之腊八粥”。这只是寺院僧众也设腊八粥供佛,并不是说腊八粥起源于释迦牟尼成道。腊八粥起源于我国古代天子的大蜡八,也就是农历每年的腊月初八日用干物煮粥祭农神,进行祷祝,称为腊八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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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营改增36号文件全文

全文共 132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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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下面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全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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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上述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创业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4)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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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腊八粥作文

全文共 9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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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十二月初八是腊八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煲腊八粥、腌腊八蒜、吃腊八面……腊八的节日习俗可不少。

每次过腊八节,奶奶都会为我们准备好多好吃的美食,腊八节就是我家的“美食节”。年年腊八,年年喝奶奶熬的腊八粥,时光推移,腊八粥的样子已记不太清,只记得奶奶端粥时慈祥的笑脸,还有那沁入心底的香甜……

昨天一天,奶奶都在念叨:“腊八,祭灶,年来到……明天要熬腊八粥了!”

奶奶做腊八粥时,总要提前一天晚上,就把全部食材备好。腊八粥需要八样食材,奶奶先是精心挑选,大米,小米,黑米,红豆,红枣,花生,桂圆,葡萄干作为原料。耐心地把它们每一样的取出适量,把它们在水里洗一洗,再把它们放进碗里泡上,这才敢上床睡觉。这细微的举动里,含着奶奶对我们多少爱呀!

妈妈说,家里有电饭煲,提前一天晚上预定好时间,第二天一早八宝粥就熬好了。奶奶也不要早起了。奶奶只是笑笑说,她起早起惯啦,躺在床上也睡不着,不如早点儿起床,让大家都能喝上新鲜的腊八粥。其实电饭煲奶奶也会用,她更知道,用电饭煲煲粥省时省力,但她熬腊八粥从来不用。奶奶说,腊八粥要细火慢熬,边搅边熬,现熬现吃,奶奶始终认为早早熬好就不好喝了。

今天早上,我迷迷糊糊上卫生间,朦朦胧胧中看到厨房中亮着灯,还有一个熟悉的身影……原来,奶奶早已起床,正用勺子慢慢的搅着还没成型的粥,嘴里絮絮叨叨地说着什么:“慢慢熬咯,这样才香……”

天渐渐亮了,香味愈来愈浓,弥漫了整个屋子。两只馋虫醒来,来不及披上衣服,就争先恐后地奔进厨房。奶奶还在念叨着:“知道妮和轩最喜欢喝这粥,一会儿给他们多盛点儿!”一看到我们,奶奶急忙说:“来,先尝尝……”忽然看到我们单薄的睡衣,又“生气”地嗔怪道:“去穿上衣服,一会要感冒了!”

一会儿,爸爸妈妈和轩轩和我都来到餐厅。奶奶笑吟吟地端出冒着热,透着香甜的腊八粥。一抬头,我看见了奶奶的慈祥笑脸,不知什么时候已布满皱纹,头上也已白发苍苍,我的眼睛湿润了。想想今年暑假奶奶的眼睛做了白内障手术,腿也疼的一直抬不起来,但是仍然看轩轩,做家务,还千方百计地满足我那挑剔的胃……一丝丝愧疚充满了我的心间。满满的两大滴热泪滚落在碗里,碗仿佛有千斤重,怎么端不起来。这哪里是一碗腊八粥,分明是奶奶对家人的深深地情,满满的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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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腊八粥

全文共 6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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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什么时候开始喝腊八粥,现在无稽可考,敢肯定没有两千年历史。腊八粥是汉地人的风俗,起源于佛教,因此也叫“佛粥”。

距今两千五百五十五年,佛诞生在古印度迦毗罗卫国。父亲净饭王,母亲摩耶夫人,自己是太子。感于人类对生老病死的苦恼,二十九岁出家,隐居雪山修道。起初每日食一麻麦,瘦得前心贴到后背。由于如如不动,鸟儿在蓬乱的头上筑巢。越六年,未得道。起身到尼连禅河洗去了身上多年的尘垢。遇到牧牛女苏耶妲,牧女以牛奶和腐烂粥供养。不久太子面色红润,身体康健。于是跌坐菩提树下发愿,若不成佛,将不起此座。是夜,清风和煦,繁星闪烁。黎明时分,太子仰头刹那,望启明星豁然开悟,成就无上正等正觉。

腐烂粥,就是杂粮放在一块熬的粥。东汉永平年间佛教自阿富汗传入中国后,逐渐国内也兴起了“腊八粥”的风俗。喝腊八粥,一来纪念佛的成道,二来也祈求自己未来成佛的愿望,或者说希望得到佛的哀佑。

我的母亲没上过学,连自己的名字也不认识,每年的腊八粥总会按时熬就的。那时家里穷,无非用的是大米小米萝卜白菜之类。熬一大锅。弟兄姐姐好几个,吃的很香。母亲说腊八粥是团圆饭,全家人都应该吃。有年二哥不在家,母亲把粥盛一大碗珍藏起来,春节时哥哥回来了,母亲看着哥哥把粥吃了。

母亲去世多年了,哥哥姐姐都相继成家,全家人再也没机会围着锅喝香喷喷的粥了。身处江南,这里家家户户都喝腊八粥。单位的食堂也给职工煮粥喝。明天早晨我端碗时候,碗里盛的不仅是古老的传统文化,而且也是久久怀恋渐行渐远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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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腊八粥作文

全文共 9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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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过两天,就到了腊月初八。

“腊八,腊八,冻死要花。”这是过去贫穷社会里一句流行语。既言隆冬之寒,又言乞丐穿衣之单,生命存亡之忧。

小的时候,十分盼望这一天。因为这天早晨要吃香喷喷、甜蜜蜜的腊八粥,这是一年当中很难得的,至于“要饭的”、“乞丐”之类,在我们心里也会想到,但在我们心里停留的时间很短,因为总是认为“乞丐”离我们十分遥远。而我最先想到的却是邻居一个二十多岁被称为“拉巴”的人。这人走路总是一瘸一拐,拉巴拉巴的,俗称罗圈腿。我当时竟以为:他拉巴的原因是吃腊八饭吃得太多了的缘故。这当然是十分可笑的,因为“腊八”与“拉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中国的传统节日大多与典故和传说有关,腊八粥当然也不例外。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腊八粥的来历十分复杂,如果详细地说出“腊八粥”演变的来龙去脉将是很费事的,所以我们只好简而言之。所谓腊八粥是指古代君王作蜡祭时的祭品,而作蜡祭的目的是祈求上苍保佑,来年风调雨顺。蜡祭的祭品是用蔬果干物搅合煮熟成粥,祭祀的是八谷星、八农神(即农业的八个方面),又在农历的十二月八日,故称腊八粥。

没想到一碗腊八粥会有这么丰富的含义,含有这么深刻的道理,可见我们中国古代文化的博大精深。我们小的时候吃腊八粥时,除了想到天气的寒、乞丐的冷、眼下生活的不易,吸引我们的还有花生的香,红枣的甜,还有父母那疼爱的目光。一想到这些,就感到与父辈的生活比较起来,生活是十分幸福的。

恍惚之间,感觉时间过得真快,生活变化也大,孩子已到了我们当初那个年龄。也许在他们的眼里,腊八粥只是新年到来之前摆到饭桌上的一道新鲜的、丰富的、好吃的饭菜,就像是为接踵而来的美食拉开的一道序幕,诸如“乞丐”、“祭祀”等太多的想法不可能太多,因为他们头脑中大多被扣人心弦的电视剧、铺天盖地的微信占据着,哪里还有容纳“老辈子”之事的空间?其实,在他们心里,应该为传统文化留有一席之地。因为,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都是靠绵延几千年的优秀传统文化支撑着。

腊八粥,对于平民百姓来说,无非就是一道丰盛的饭菜,但在不同时期它的内容是不一样的,从简简单单到丰富多彩,这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凝聚着几代人的拼搏与心血。然而,这道看似普通饭菜的变化里却体现着不同时代的缩影。

[腊八粥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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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腊八粥的来历和变化

全文共 28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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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腊八粥来历与佛教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先秦起,腊八节都是用来祭祀祖先和神灵、祈求丰收和吉祥。据说,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因此腊八也是佛教徒的成佛之前曾经苦行多年,饿得骨瘦如柴,决定不再苦行,这时遇见一个牧女,送他乳糜食用,他吃了乳糜后,恢复了体力,便端坐在菩提树下入定,于12月8日成道,称为“佛成道节”。佛寺在这天举行诵经,并效法成道前牧女贡乳糜的传说故事,用香谷和果实做粥供佛。腊八这一天有吃腊八粥的习俗。

我国腊八粥的来历,已有一千多年。最早开始于宋代。每逢腊八这一天,不论是朝廷、官府、寺院还是黎民百姓家都要做腊八粥。到了清朝,喝腊八粥的风俗更是盛行。在宫廷,皇帝、皇后、皇子等都要向文武大臣、侍从宫女赐腊八粥,并向各个寺院发放米、果等供僧侣食用。在

民间,家家户户也要做腊八粥,祭祀祖先;同时,合家团聚在一起食用,馈赠亲朋好友。腊月节,农历十二月,人们习惯称为“腊月”。据说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下令将每年十二月改称为“腊月”。而“腊”这一词到汉代才正式出现。这才是真正腊八粥的来历。

把农历十二月称为“腊月”的原因:《祀记》上面解释:“蜡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腊”与“蜡”相似,祭祀祖先称为“腊”,祭祀百神称为“蜡”。“腊”与“蜡”都是一种祭祀活动,而多在农历十二月进行,人们便把十二月称为腊月了。

腊月是年岁之终,古代农闲的人们无事可干,便出去打猎。一是多弄些食物,以弥补粮食的不足,二是用打来的野兽祭祖敬神,祈福求寿,避灾迎祥。腊八粥也是腊月的一种习俗,腊八粥的来历也由此而来了。

【腊八粥的故事】

传说一

据说,明太祖朱元璋小时候家里很穷,便给一家财主放牛。有一天放牛归来时过一独木桥,牛一滑跌下了桥,将腿跌断。老财主气急败坏,便把他关进一间房子里不给饭吃。朱元璋饿得够呛,忽然发现屋里有一鼠洞,扒开一看,原来是老鼠的一个粮仓,里面有米、有豆,还有红枣。他把这些东西合在一起煮了一锅粥,吃起来十分香甜可口。后来朱元璋当了皇帝,又想起了这件事儿,便叫御厨熬了一锅各种粮豆混在一起的粥。吃的这一天正好是腊月初八,因此就叫腊八粥。

传说二

佛教的创始者释迦牟尼本是古印度北部迦毗罗卫国(今尼泊尔境内)净饭王的儿子,他见众生受生老病死等痛苦折磨,又不满当时婆罗门的神权统治,舍弃王位,出家修道。初无收获,后经六年苦行,于腊月八日,在菩提树下悟道成佛。在这六年苦行中,每日仅食一麻一米。他结业下山时饿得头昏眼花,瘫倒在尼莲河畔。有个放牛女子挤出牛奶用钵盂端给他喝,把他救活了。后来教徒们为了纪念释迎得道和纪念搭救佛祖的放牛女子,就在这天供佛、斋僧和施舍贫民。后人不忘他所受的苦难,于每年腊月初八吃粥以做纪念。“腊八”就成了“佛祖成道纪念日”。“腊八”是佛教的盛大节日。解放前各地佛寺作浴佛会,举行诵经,并效仿释迦牟尼成道前,牧女献乳糜的传说故事,用香谷、果实等煮粥供佛,称“腊八粥”。并将腊八粥赠送给门徒及善男信女们,以后便在民间相沿成俗。据说有的寺院于腊月初八以前由僧人手持钵盂,沿街化缘,将收集来的米、栗、枣、果仁等材料煮成腊八粥散发给穷人。传说吃了以后可以得到佛祖的保佑, 所以穷人把它叫做“佛粥”。南宋陆游诗云:“今朝佛粥更相馈,反觉江村节物新。”

传说三

早先年,有这么一个四口之家,老两口和两个儿子。老两口非常勤快,一年到头干着地里的庄稼活。春耕夏锄秋收,兢兢业业奔日子。家里存的各样粮食是大囤满、小囤流。他们家院里还有棵大枣树,老两口精心培育,结出的枣又脆又甜,拿到集上去卖,能卖好多好多银钱,小日子过得挺富裕。

老两口紧紧巴巴地奔日子,就为给两个儿子娶上媳妇。

眼看儿子一天天都到了该娶媳妇的岁数了,老两口也都老的不行了,老父亲临死的时候嘱咐哥俩儿好好种庄稼;老母亲临死的时候嘱咐哥俩儿好好保养院里的枣树,攒钱存粮留着娶媳妇。

四口之家现在光剩下哥儿俩过日子了。哥哥看到这大囤满小囤流的粮食,对弟弟说:“咱们有这么多的粮食,够了,今年歇一年吧!”

弟弟说:“今年这枣树也不当紧了,反正咱们也不缺枣吃。”

就这样,哥儿俩越来越懒,越来越馋。光知道一年一年吃喝玩乐,没几年就把粮食吃完了,院里的枣树呢,结的枣也一年不如一年了。

这年到了腊月初八,家里实在没有什么可吃的了,怎么办呢?哥哥找了一把小扫帚,弟弟拿来一个小簸箕,到先前盛粮食的大囤底、小囤缝里扫呀扫的,从这里扫来一把黄米粒,从那里寻出一把红豆来,就这样,杂粮五谷各凑几把,数量不多,样数可不少,最后又搜出几枚干红枣,放到锅里一齐煮了起来。煮好了,哥俩吃起这五谷杂粮凑合起来的粥,两双眼对望,才记起父母临死前说的话,后悔极了。哥俩尝到了懒的苦头,败子回头,第二年就都勤快了起来,像他们的父母一样,不几年就又过上了好日子,娶了媳妇,有了孩子。

为了记取懒的教训,叫人千万别忘了勤快节俭地过日子,从那以后,每逢农历腊月初八那天,人们就吃用五谷杂粮混在一起熬成的粥,因为这一天正是腊月初八,所以人们都叫“腊八粥” 。

煮腊八粥,看起来好像是在处理饮食的问题,其实在制作腊八粥的过程当中,也是在让我们体会如何做事做人。吃腊八粥的意义,除了有纪念佛陀夜睹明星成道开悟的意义,还有:温暖、圆满、和谐、吉祥、健康、合作、营养、淡泊、方便、感恩、欢喜(以粥代茶)、结缘等意义。天津民俗在腊八前一晚,善男信女捻豆做粥,每捻一豆,曰结缘豆。因此做一诗:“喜到初八腊月天,门前舍豆俗相沿,信士弟子熬粥夜,善念佛声结善缘。”

现在的腊八粥的配料是依个人口味而定的,一般的有大米、花生、绿豆、红豆、莲子等。其他还有自选辅料的扁豆、红枣、桂圆、山药、百合,枸杞子、薏米、小米、其他豆类、红枣等。

【腊八粥的做法】

传统的甜吃腊八粥做法。

腊八粥的做法一:

材料:糯米100克、小红豆100克、葡萄干、花生仁、莲子、红枣、桂圆干、松子各50克、砂糖300克

1、糯米洗净,浸泡一个晚上,小红豆洗净,浸泡约4小时。

2、小红豆、莲子、花生仁放入锅内加水,煮到七分熟加入糯米,再加入红枣、桂圆干,要用调羹不停的搅动,熟时再拌入松子、葡萄干及砂糖300克即可。

腊八粥的做法二:

材料:花生: 40克,黄豆:40克,薏仁: 40克,红豆 : 40克,红枣:6--8个,莲子: 15克,桂圆肉: 30克,糖:1/2杯,水:10杯

1、花生、黄豆、薏仁、红豆洗净后泡水4*6小 时。

2、放入锅中加水10杯、将豆子煮至软熟。

3、糯米洗净加入红枣煮约25分钟,将煮熟之豆 子及桂圆一起加入熬煮约20分钟,入糖煮开可熄火。

咸腊八粥做法,咸法中有豆制品、肉丁或腊肠。

腊八粥的做法三:

材料:小米、玉米、黄豆、绿豆、红豆各2汤匙;配料:碎猪肉约100克,莲子、栗子数粒,盐少许。

先把各种豆类在冷水里浸30分钟,滤干;莲子去心,栗子去皮;水烧滚,先将豆类放入煮约15分钟,再放入其他材料,水再滚后用慢火煮约45分钟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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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腊八粥的传说

全文共 8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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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在释迦牟尼成佛之前,曾经修苦行多年,饿得骨瘦如柴,决定不再苦行。这时遇见一个牧女,送他乳糜食用。他吃了乳糜,恢复了体力,便端坐在菩提树下入定,于十二月八日成道。夏历以十二月为腊月,所以十二月八日称作腊八。中国汉族地区,将这一天作为释迦牟尼的成道日,于是腊八成了佛教节日。佛教传入我国后,各地兴建寺院,煮粥敬佛的活动也随之盛行起来,尤其是到了腊月初八,祭祀释迦牟尼修行成道之日,各寺院都要举行诵经,并效法佛成道前牧女献乳糜的传说故事,用香谷和果实等造粥供佛,名为腊八粥。这便是腊八粥的来历。《百丈清规》说:“腊月八日,恭遇本师释迦如来大和尚成道之辰,率比丘众,严备香花灯烛茶果珍羞,以申供养。”寺院在这天举行诵经,并效法成道前牧女贡乳糜的传说故事,用香谷和果实做粥供佛。

“腊八”是佛教的盛大节日。以前各地佛寺作浴佛会,举行诵经,并效仿释迦牟尼成道前,牧女献乳糜的传说故事,用香谷、果实等煮粥供佛,称“腊八粥”。并将腊八粥赠送给门徒及善男信女们,以后便在民间相沿成俗。据说有的寺院于腊月初八以前由僧人手持钵盂,沿街化缘,将收集来的米、栗、枣、果仁等材料煮成腊八粥散发给穷人。传说吃了以后可以得到佛祖的保佑,所以穷人把它叫做“佛粥”。南宋陆游诗云:“今朝佛粥更相馈,反觉江村节物新。”据说杭州名刹天宁寺内有储藏剩饭的“栈饭楼”平时寺僧每日把剩饭晒干,积一年的余粮,到腊月初八煮成腊八粥分赠信徒,称为“福寿粥”。“福德粥”意思是说吃了以后可以增福增寿。可见当时各寺僧爱惜粮食之美德。

腊八粥在古时是用红小豆、糯米煮成,后来材料逐渐增多。南宋人周密著《武林旧事》说:“用胡桃、松子、乳蕈、柿蕈、柿栗之类做粥,谓之‘腊八粥’”。至今我国江南、东北、西北广大地区人民仍保留着吃腊八粥的习俗,广东地区已不多见。所用材料各有不同,多用糯米、红豆、枣子、栗子、花生、白果、莲子、百合等煮成甜粥。也有加入桂圆、龙眼肉、蜜饯等同煮的。冬季吃一碗热气腾腾的腊八粥,既可口有营养,确实能增福增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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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制作腊八粥作文

全文共 7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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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农历的腊月初八,是要喝腊八粥的。

腊八粥是一种很讲究的食品。我国喝腊八粥的历史,已有一千多年。最早开始于宋代。家家户户都要制作。传说有的寺院于腊月初八以前由僧人手持钵盂,沿街化缘,将收集来的米、栗、枣、果仁等材料煮成腊八粥散发给穷人。传说吃了以后可以得到佛祖的保佑,所以也有穷人把它叫做“佛粥”。怪不得这种粥材料五花八门,十分好吃了!

前一天,奶奶就为这顿粥忙活起来。用凉水泡起了黄米、黑豆、红枣、花生等谷物。光看着就让人联想到了美味。

清晨一早,奶奶就用木材点起火炉,架起大祸,加好了水,轻轻放进了准备好的谷物,锅中马上变成了五彩世界,花花绿绿的,散发着微微的清香。奶奶用大勺柔柔的搅和了一下,锅中马上就翻腾了起来。奶奶满意的盖上锅盖,去看电视去了,可是我依旧对这十分感兴趣,细细的等待着,我现在终于懂了奶奶用木炭的道理,木炭染出的火柔柔的,轻轻的烘托着锅底,如此做出的粥才会更加香甜可口。木炭一点点向下延伸,我便把它往前推一下,那条坚实的木头为了我们的一顿美味,变成了灰烬。

过了一个多小时,锅盖沿冒出了白气,锅中也发出了咕咚咕咚的声音,我兴奋的大喊,奶奶走来拍拍我的脑袋,“等等,就来了,你这个小馋猫!”

她揭开锅盖,里面的水几乎消失待尽了,缠和在一起的米粒间不时有一个个小气泡,仿佛一个个喷发的火山。膨大的红枣们漂浮在上面,像一群可爱的胖娃娃。我和奶奶的脸上都露出了笑容,“好了!”话音未落,我就捧出了碗筷,叫唤起了家人们。

一家人围坐在一桌,每个人前面都是一碗火红的腊八粥,我迫不及待的吃了一口,哇!这粥米糯糯的,十分可口!还透着一丝滑爽,仿佛吃亲亲果冻时的浅唱。诱人的红枣更是香甜美味……

一碗粥下肚,整个人都暖融融了,冬日的寒冷一扫而光。神话故事说:“腊八粥既可口有营养,还能增福增寿。”

唉,如果天天都是腊八节该多好,如果天天都能吃到腊八粥该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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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科比透露下赛季退役公告全文

全文共 19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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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11月30日,在职业生涯的第20个赛季,洛杉矶湖人队当家球星科比-布莱恩特正式宣布他将在本赛季结束之后退役,而且他还在《球员论坛》发表了一篇名为《致亲爱的篮球》的文章作为告别文,以下是科比这篇文章的内容:

Kobe Bryant

Dear Basketball,

亲爱的篮球,

From the moment

从小时候

I started rolling my dad’s tube socks

我穿着老爸的直筒袜

And shooting imaginary

假装着

Game-winning shots

我在大西部论坛球馆

In the Great Western Forum

投中制胜球的样子

I knew one thing was real:

我就清楚知道一件事情:

I fell in love with you.

我爱上你了。

A love so deep I gave you my all —

我爱你如此之深,已奉献我的所有—

From my mind & body

从我的思想到我的身体

To my spirit & soul.

从我的精神到我的灵魂

As a six-year-old boy

六岁的我

Deeply in love with you

深深的爱着你

I never saw the end of the tunnel.

我从没想过这段旅程结束时的样子

I only saw myself

我只看到我自己

Running out of one.

在这条路上奔跑

And so I ran.

所以我不停的跑

I ran up and down every court

每场比赛我都不停奔跑

After every loose ball for you.

为争取每一次得到你的机会

You asked for my hustle

你需要我拼尽全力

I gave you my heart

我为你奉上了我的心

Because it came with so much more.

因为这需要的不仅仅是尽力。

I played through the sweat and hurt

我为打球流尽血汗、带着一身伤病

Not because challenge called me

不是因为困难在挑战我

But because YOU called me.

而是因为你在呼唤我

I did everything for YOU

我已经为你做了一切

Because that’s what you do

因为你也是这样对待我

When someone makes you feel as

因为你让我感觉

Alive as you’ve made me feel.

我自己是一个鲜活的人

You gave a six-year-old boy his Laker dream

你让一个6岁的孩子实现了他的湖人梦

And I’ll always love you for it.

为此我将永远爱你。

But I can’t love you obsessively for much longer.

但是我不能再如此迷恋你了

This season is all I have left to give.

这个赛季是我所能给的仅有的

My heart can take the pounding

我的心还能继续承受各种打击

My mind can handle the grind

我的意志也还能继续坚持下去

But my body knows it’s time to say goodbye.

但我的身体让我知道是时候说再见了

And that’s OK.

这也很好

I’m ready to let you go.

我已经做好准备跟你说再见了

I want you to know now

我现在只是想让你知道

So we both can savor every moment we have left together.

我们俩都可以永远珍藏着彼此一起度过的每一段时光

The good and the bad.

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

We have given each other

我们已经给了彼此

All that we have.

我们所能给的全部

And we both know, no matter what I do next

我们俩都知道,接下来无论我去做什么

I’ll always be that kid

我都会是那个

With the rolled up socks

穿着老爸的直筒袜

Garbage can in the corner

瞄准角落里的垃圾桶

:05 seconds on the clock

假装进攻时间还有0.05秒

Ball in my hands.

手里拿着篮球的小孩

5 … 4 … 3 … 2 … 1

5秒…4秒…3秒…2秒…1秒

Love you always,

一直爱你的,

Kobe

科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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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巴黎圣母院概括读后感

全文共 10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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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果是法国浪漫主义户外的领袖,我怀着对雨果先生的作品慕名已久的情绪,"史无前例"(我从不一口气读完一部小说)地一口气读完了他的长篇小说《巴黎圣母院》。

小说讲述了一位吉普塞少女(爱斯美拉达)遭圣母院教堂副主教陷害致死。丑怪卡西莫多因失去心中的偶像而绝望摔死,最后副主教也自尽的一部人间杯具。

如果时光能倒流,我愿走进15世纪的法国巴黎。去看看巴黎温馨的风情、优雅的建筑、精妙的雕刻,体会一下玲珑透剔的金属镂刻所体现的迷人趣味,领略一下文艺复兴时的哥特式风格。最重要的是去看看小说中的副教主、爱斯美拉达,卡西莫多和格兰古瓦等人的人生历程。

虽然小说中的副教主显得很可恶,但在学习方面,在青少年时代还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他如此旺盛的求知欲令人惊叹,吞下一本接一本的教规汇编。对于他来说,人生的目标似乎只有一个那就是知识。他的最大的冲力投入学问的怀抱,几乎踏遍了学问,这是对我印象最深,启示最大的,令我最感动的一点。个性是"他几乎遍窥人类全部正面的、外部的合法的知识于天涯海角,只能继续前进,为智力活动寻找营养,他几乎尝遍知识树上的全部果实……”我读到了博览群书的伟大,认识了他充满血汗和知识的青春。

哦,是一个灾难把他从学生的梦幻中唤醒,使他从学业中走出来,回到了尘世间。十九岁成孤儿,既当长兄又当一家之主的职责是如此重。"这个除了另一个孤儿没有别的依靠的孤儿感动了他的五脏六腑"我读到亲情的宝贵,认识到了他青年学子时生活的艰难和心灵深处的亮光,的确是"人之初,性本善"。

再想一想,那个可怜、美丽的姑娘爱斯美拉达。

"难道就就应看着你吊死吗我想到了一颗善良、纯洁的心灵。

还有格兰古瓦眼看着自己苦心经营的光荣与诗的伟构土崩瓦解时,心里说不出有多少酸楚……从中我看到了他对生活的向往,对失败的超越,对成功的憧憬。

然而整部小说中最令我感动的还是那位伟大的母亲。一只孩子的小鞋对她来说就是整个宇宙、整个世界。为了这迷人的鞋,她以前对着天空恶意地诅咒、深情地申诉、虔诚地祈祷、悲伤地哭泣……。20年,这对一位失去儿女的母亲来说,每一天都是第一天,哭声仍像第一天那样肝胆俱裂。使我深刻地体会到了母爱的伟大。当官带走她的孩子时,她的目光、她的呻吟,在人类语言的库存中我似乎找不到一两个字来形容来表达……

还有许许多多优美的人间真情。我一向思考着:为什么在追求欢乐的同时,隐藏着悲痛的灵魂,世道如此吧!在生活中总有艰难,总有困惑,也会有成功,更会有失败……

打开窗户,仰望天空,那夕阳如血,使我又想起了书中的一切就像这浩瀚长空被残阳染得如此的悲壮,只是读这本书也似应对天空,除了蔚蓝广阔,还有些忧人的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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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评述品质,概括人物

全文共 3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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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邻居贺平平和我一样大。虽然刚搬到我们楼不久,可是楼里的叔叔、阿姨都夸他是个眼里有活和好孩子。谁家的晚报忘记取了,他总是主动送上门:谁家晾晒的衣服,被风刮到地上,他总是跑前跑后寻找失主。大家都说他身上闪耀着一种光彩——助人为乐的好思想。

本文开头先概括地对贺平平做了介绍,点明要写人物和思想品质,使读者对贺平平有了总体印象。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好的开头,能吸引人,唤起读者的阅读兴趣,增强文章的感染力。由于写人的作文是以人物为中心展开叙述和描写,表现人物的思想性格特点,用人物的思想品质、精神风貌教育人、感染人,所以,在写人的记叙文中,要突出所写人物。在文章的开篇往往对人物作介绍,作描写。因此,写好写人文章的开头。既是刻画人物不可缺少的一环,也是叙事和写人作文的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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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腊八节与腊八粥

全文共 4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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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腊八节妈妈都要熬粥,粥里除了有大米,小米,还有红枣,花生很多东西,味道很好,可惜一年只喝一次。这种粥为什么叫腊八粥呢?为什么只有腊八这天才熬呢?在中国民俗网上,我找到了答案。

腊八粥也叫七宝五味粥,我国喝腊八粥的历史,已经有一千多年。最早开始于宋代。每逢腊八这一天,家家都要做腊八粥。到了清朝,喝腊八粥的风俗更是盛行。在宫廷,皇帝要向文武大臣赐腊八粥。在民间,家家户户也要做腊八粥,祭祀祖先;同时,合家团聚在一起食用,馈赠亲朋好友。

“腊八”还是佛教的盛大节日。以前各地佛寺作浴佛会,煮粥供佛。传说吃了以后可以得到佛祖的保佑,还可以增福增寿。所以人们把它叫做“佛粥”。南宋陆游诗云:“今朝佛粥更相馈,反觉江村节物新。”

中国各地腊八粥的花样很多,其中以北京的最为讲究,粥里有红枣、莲子……总计不下二十种。初七的晚上,就开始忙碌起来,洗米、泡果,在半夜时分开始煮,一直炖到第二天的清晨,腊八粥才算熬好了。你想,这样复杂能不好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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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多福多寿腊八粥

全文共 8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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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了!”我刚放下书包,爸爸便急忙喊道。的确有些饿,想到马上就能吃到妈妈烧的香喷喷的红烧肉和拿手的糖醋鱼,我赶紧去洗了手。

“什么?今天喝粥?”我望着每人面前的一碗粥,不满地嚷道。抬眼看看平时一样讨厌喝粥的爸爸,想找到同盟,一齐“反抗”,没想到爸爸正津津有味地大口大口地吃着。再看看妈妈、爷爷,他们也都吃得乐呵呵的。这是怎么啦?爷爷看我在发愣,便放下碗,饶有意味地吟诵道:“今朝佛粥更相馈,反觉江村节物新。婷婷,粥是宝啊,不可浪费!”我还没回过神儿,妈妈义开口了:“早(枣)下力(栗)气,来年丰收。婷婷,这粥有营养,吃吧!吃了腊八枣,背起书包往家跑。婷婷,快放假了吧?别呆了,快吃呀!”

“哦……”似乎这粥还有什么深意!我刚捧起碗,爸爸一阵狼吞虎咽,一碗粥已吃完了。他放下碗,大声喊道:“过了腊八,不怕啦!”看着奇怪的大人们,我也学着他们的样子,“大吃大喝”了起来。真是奇怪,一阵猛喝之后,原本冰凉的手变得暖和起来了。

边吃边听他们聊着,我才慢慢明白过来:原来今天是十二月初八,传说佛祖释迦牟尼成佛前进山修行,十二月初八这天因饥饿劳累栽倒路旁,被一牧羊女发现,用大米粥救活,后来大彻大悟,得道成佛。腊八这一天有吃腊八粥的习俗,掺在白米中的五谷杂粮总计不下20种,吃了以后可以增福增寿,故又称“福寿粥”。

原来,这看似普通的一碗粥有这么深刻的意义,于是我赶快请妈妈传授做“福寿粥”的方法。妈妈告诉我,先准备好要用的材料:必不可少的是粥米,豆、枣三样,其他可根据自家人口味配比,如核桃、粟子,玉米、葡萄干等。玉米要提前泡3—4小时,其他材料可混合洗净,再将所有的材料一起放入锅内,加足量水,烧开小火熬成粥即可。喜欢甜的就放些冰糖一起熬,用紫砂煲,三小时就能喝上粥了……

在我们这里,腊八粥熬好后,先要敬神祭祖,再赠送亲友,一定要在中午之前送出去,最后才是全家人食用。吃剩的腊八粥,保存着吃了几天还有剩下,却是好兆头,取其“年年有余”的意思。

这象征着多福多寿的腊八粥,人家可别忘了十二月初八喝一大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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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腊八粥的做法

全文共 3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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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飞逝,转眼间腊八节又到了,今年的腊八节,妈妈买了红豆、绿豆、桂圆、银耳等,准备做腊八粥。妈妈说我们可以一起准备做腊八粥的材料,太好了!放学回家的路上,妈妈给我讲了腊八节的来历,还一起分享了有关腊八节的小知识。

吃过午饭,我们开始准备做腊八粥的材料。妈妈准备了红豆、绿豆、黄豆和黑豆四种豆子,每种豆子各抓一小把,洗干净放在小碗里先泡着;爸爸负责敲4个核桃、剥12颗桂圆;我负责泡花生米和洗银耳,共八种配料;主料是大米、白糖、红枣。看着颜色各异的豆子,嫩红的花生米,黄白色的银耳,土黄色的核桃仁。

忙碌了一下午,不禁让我感叹,吃上一碗美美的腊八粥原来需要这么多准备啊!不过想着晚上就能吃上自己亲手准备的腊八粥,心里还是很高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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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怀念母亲的腊八粥作文600字

全文共 6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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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什么时候开始喝腊八粥,现在无稽可考,敢肯定没有两千年历史。腊八粥是汉地人的风俗,起源于佛教,因此也叫佛粥。

距今两千五百五十五年,佛诞生在古印度迦毗罗卫国。父亲净饭王,母亲摩耶夫人,自己是太子。感于人类对生老病死的苦恼,二十九岁出家,隐居雪山修道。起初每日食一麻麦,瘦得前心贴到后背。由于如如不动,鸟儿在蓬乱的头上筑巢。越六年,未得道。

起身到尼连禅河洗去了身上多年的尘垢。遇到牧牛女苏耶妲,牧女以牛奶和腐烂粥供养。不久太子面色红润,身体康健。于是跌坐菩提树下发愿,若不成佛,将不起此座。是夜,清风和煦,繁星闪烁。黎明时分,太子仰头刹那,望启明星豁然开悟,成就无上正等正觉。

腐烂粥,就是杂粮放在一块熬的粥。东汉永平年间佛教自阿富汗传入中国后,逐渐国内也兴起了腊八粥的风俗。喝腊八粥,一来纪念佛的成道,二来也祈求自己未来成佛的愿望,或者说希望得到佛的哀佑。

我的母亲没上过学,连自己的名字也不认识,每年的腊八粥总会按时熬就的。那时家里穷,无非用的是大米小米萝卜白菜之类。熬一大锅。弟兄姐姐好几个,吃的很香。母亲说腊八粥是团圆饭,全家人都应该吃。有年二哥不在家,母亲把粥盛一大碗珍藏起来,春节时哥哥回来了,母亲看着哥哥把粥吃了。

母亲去世多年了,哥哥姐姐都相继成家,全家人再也没机会围着锅喝香喷喷的粥了。身处江南,这里家家户户都喝腊八粥。单位的食堂也给职工煮粥喝。明天早晨我端碗时候,碗里盛的不仅是古老的传统文化,而且也是久久怀恋渐行渐远的亲情。

[怀念母亲的腊八粥作文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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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腊八粥飘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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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月1x日,人们将迎来传统节日腊八节。从先秦起,腊八节都是祭祀祖先和神灵,祈求丰收和吉祥。据说,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的成道之日也在十二月初八,因此腊八也是佛教徒的节日,称为“佛成道节”。

腊八这一天有吃腊八粥的习俗。我国喝腊八粥的的历史,已有一千多年,最早开始于宋代。每逢腊八这一天,不论是朝廷、官府、寺院还是黎民百姓家都要做腊八粥。到了清朝,喝腊八粥的风俗更是盛行。在宫廷,皇帝、皇后、皇子等都要向文武大臣、侍从宫女赐腊八粥,并向各个寺院发放米、果等供僧侣食用。在民间,家家户户也要做腊八粥,祭祀祖先,同时,合家团聚在一起食用,也馈赠亲朋好友。

中国各地腊八粥的花样繁多。其中以北京最为讲究,掺在白米中的物品较多,如红枣、莲子、核桃、栗子、杏仁、松仁、桂圆、榛子、青丝、玫瑰、红豆、花生……总计不下二十种。人们在腊月初七的晚上,就开始忙碌起来,洗米、泡果、剥皮、去核、精拣,然后在半夜时分开始煮,再用微火炖,一直炖到第二天的清晨,腊八粥才算熬好了。

腊八粥熬好之后,要先敬神祭祖,之后要赠送亲友,一定要在中午之前送出去,最后才是全家人食用。腊八粥吃了几天还有剩下的,是好兆头,取其“年年有余”的意思。如果把粥送给穷苦的人吃,那更是为自己积德。在民间,假如院子里种着花卉和果树,也要在枝干上涂抹一些腊八粥,相信来年多结果实。

腊八这一天,除了祭祖敬神外,也有在这一天悼念亡国、寄托哀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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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吃腊八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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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香甜可口的腊八粥,暖和温馨,给全家人平添了一种过年前的节日气氛。那时我只是觉得腊八粥好,而没有想得太多,直到之后离开了家,才越发感受到这其中承载着母亲太多的辛劳,太多对子女的美好祝愿。

农历十二月初八,民俗谓之腊八,是春节前的第一个节令,此后“年味”日渐浓郁起来。在民间,一直流传着腊月初八吃腊八粥的习俗。

关于腊八粥的来历有着一个美丽的传说。相传,佛祖释迦牟尼出家修行,云游四海。有一天,他因饥饿和劳累昏倒在野外,被一放牧女童发现,女童急忙跑回家寻找食物。可她家境贫寒,缺衣少食。自己家种的杂粮都快吃光了,只剩下很少的几粒米。姑娘向来慷慨大方,乐于助人,她将每个粮袋子底下所剩无几的粮食搜罗在一起,加上一些自家种的果仁,用清泉水煮了一大碗粥,端到佛祖面前,一口一口地喂他。释迦牟尼吃了香喷喷的粥后,很快苏醒过来,并跑到附近的河中洗了澡,坐在菩提树下静思,终于在腊月初八这天悟道成佛。后来佛教信徒就在每年腊月初八煮粥供佛。所以,腊八粥又称佛粥。每到这一天,寺庙里的僧众将募化来的斋粮煮成稀饭,来供奉神佛,将佛粥供过之后,再分给穷人食用。后来,腊八粥流传开来,成为民间的一种习俗。南宋诗人陆游留下了这样的诗句:“今朝佛粥更相赠,更觉江村节物新。”腊八粥作为民间的吉祥食品相互赠送,寓意一年之末的大丰收以及来年风调雨顺,吉祥如意。

在我童年的记忆中,每年的腊月初八,母亲都会给全家人熬一锅香甜可口的腊八粥。那时的生活很清苦,没有太多的东西用于做粥的配料,可是母亲却总会想尽办法给我们做上热腾腾的腊八粥。母亲把事先煮熟的红豆、绿豆、花生和淘净的大米、小米、黏米、芝麻一起倒入大锅中,盖上锅盖,在灶里架好火。待开锅后,母亲隔一段时间用饭勺搅几下,防止粘锅,随着锅里咕嘟咕嘟冒起的泡泡,腊八粥的香味顿时溢满了整个土屋。

手捧着盛满香喷喷腊八粥的大碗,心里感觉幸福极了。急不可耐地吃上一口,甜甜的粘粘的滑滑的感觉让我爱不释手。香甜可口的腊八粥,暖和温馨,给全家人平添了一种过年前的节日气氛。那时我只是觉得腊八粥好吃,而没有想得太多,直到之后离开了家,才越发感受到这其中承载着母亲太多的辛劳,太多对子女的美好祝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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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制作腊八粥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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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香啊。”农历腊八的早上,一起来,我就闻到了一股香味,匆匆穿好衣服,来到饭桌前。这时,一碗粥浮现在了我的`眼前,正准备拿起筷子好好品尝一番,妈妈突然走过来笑笑说:“小馋猫,你知道这是什么粥吗?”

我摇了摇头。

“这个是腊八粥,每年农历腊八,人们都要吃腊八粥。”妈妈说着,拿起勺子了一点粥,吃了下去。“说起腊八粥的来历,那就悠久了。你想不想听?”

我开心的笑了:“肯定啦,了解一下也好嘛。”

妈妈念念有词的讲解着腊八粥的来历:“好了,我开始讲了:相传,佛祖释迦牟尼出家修行,云游四海。有一天,他因饥饿和劳累昏倒在野外,被一放牧女童发现,女童急忙跑回家寻找食物。可她家境贫寒,缺衣少食。自己家种的杂粮都快吃光了,只剩下很少的几粒米。姑娘向来慷慨大方,乐于助人,她将每个粮袋子底下所剩无几的粮食搜罗在一起,加上一些自家种的果仁,用清泉水煮了一大碗粥,端到佛祖面前,一口一口地喂他。释迦牟尼吃了香喷喷的粥后,很快苏醒过来,并跑到附近的河中洗了澡,坐在菩提树下静思,终于在腊月初八这天悟道成佛。后来佛教信徒就在每年腊月初八煮粥供佛。所以,腊八粥又称佛粥。每到这一天,寺庙里的僧众将募化来的斋粮煮成稀饭,来供奉神佛,将佛粥供过之后,再分给穷人食用。后来,腊八粥流传开来,成为民间的一种习俗。南宋诗人陆游留下了这样的诗句:‘今朝佛粥更相赠,更觉江村节物新。’腊八粥作为民间的吉祥食品相互赠送,寓意一年之末的大丰收以及来年风调雨顺,吉祥如意。从此,每年农历腊八,人们都要吃腊八粥了。”

我用汤勺轻轻地在碗里的四周划了几下。然后,舀一勺放进嘴里,粥熬得烂烂的,不用嚼,很快融化了,嘴里还留有余香。喝下了这碗腊八粥,我的心就暖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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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立法法》全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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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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