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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演讲稿精彩19篇

春节远远地离我们远去,但三八妇女节正一步一步向我们走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演讲稿,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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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条幅标语口号大全

全文共 5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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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3.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4.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6.公平正义,消费和谐

7.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8.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9.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10.贯彻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1.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13.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14.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15.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16.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7.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18.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9.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20.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21.扩大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22.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23.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4.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25.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26.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人民科学合理消费

27.贯彻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8.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29.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高业欺诈行为!

30.化解消费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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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15消费者权益日

全文共 8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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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正因为有了消费权益保护法才使得消费者们具有了维权意识,勇于拿起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曾经听过这样一个事例:某消费者在商场买了一瓶廉价的染发剂,不曾想头发没染黑,反倒染成了灰色,他想讨个说法,却不知到哪里投诉。家人劝解:“几元钱的东西就忍了吧,和商场发火还把自己气出病来,实在不合算。”这话听似有理,可是我们先不谈自己的气能否忍耐,只说商场继续出售这样的染发剂会坑害消费者,这就说不过去了。所以,这位消费者决定通过12315向商家讨要说法,经过有关部门检验,确定此人购买的染发剂上的包装标示、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公司名称有明显的印刷错误,属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如愿以偿地得到了退款。

通过这件事我们应该体会到三点:一,应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12315的作用,告知消费者12315这么一个消费维权平台的存在,让广大群众了解,信任和支持12315活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12315真正成为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维权武器;二,通过事例告诉消费者在维权的道路上决不能容忍迁就,对危害消费者利益的事要坚决抵制、揭露、斗争。否则会兹长不良商家的侥幸心理,受害的终究是广大消费者;三,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开设“消费知识专栏”或“讲座”,向广大消费者介绍一些辩真识假的常识,深入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鼓励,支持消费者学法,懂法,用法,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些年来,虽然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在不断觉醒,维权的呐喊在不断增强,维权的队伍在不断壮大。但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还在一幕一幕不停地上演着,有些甚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消费维权的路还很长,有关部门的维权力度还有待加强,商业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有待提高。希望广大消费者投入到消费维权的行列。拿起消费维权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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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全文共 8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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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来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现在,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

2010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315晚会新浪官方微博。

2、节日宗旨

⑴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⑵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⑶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⑷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⑸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⑹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⑺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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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消费者权益日

全文共 12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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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日历,今天是3月15日,是消费者的节日。说到节日,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祥和、欢乐,即便是清明节祭奠先人,也充满着祝福的祥和。如果用这个标准来衡量3.15,是消费者的节日吗?

不否认的是,自从有了3.15,似乎教会了消费者如何维权,说白了,是本来就该用法律来维护消费者自己权益的一堂补习课。同样不否认有消费者的不懂法,但更大程度上,不光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产品生产厂商的强势地位和对利益的追逐,就不能不说是消费者的无奈了,所以才有了后来的遍及各地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出现。

起于18年前的中国消费者权益日,秉承了国际社会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资料;有权自由决定对商品的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当历经了18年的节日洗礼,谁能说清楚有多少机构是在打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幌子,而把3.15当成“消费者权益日经济”来经营,却恰恰违背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宗旨?消费者自身又感觉到多少权益的增长呢?

从每年中消协公布的各类商品投诉中不难看出,围绕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分年度看是有减少和增多的数量区别,但把18年综合起来看,此涨彼消的各领风骚其实一直在困扰着消费者,甚至如今把消费者的维权希望只能寄托在315这一天,因为也只有这一天,商家才似乎害怕和尊重消费者,这就不能不让人质问,这是3.15节日的本来气氛吗?

从看病、教育、住房等等大项,到电信、手机、食品这些日常等等,对比消费者的四项权益,我们不能不承认,当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伴随的并非是越来越多的理直气壮,相反,越来越“委婉”的霸王条款和越来越难的维权过程却让人更心烦,甚至很多人因为忍受不了这个折磨过程的时间成本和与商家斗法的弱势而放弃,商家的强势和消费者的弱势,在历经了18年的维权节日后,被动消费更加明显,主动强势更趋诡异,那到现在也无法取消的什么漫游费争辩,不就是典型吗?诸如此类的汽车三包、开瓶费、排队取钱、电视购物等等,消费者又有多少是明白的权益消费?

而更可笑的,每当315临近,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可能又有哪个名牌要倒霉的让消费者吃惊了,这是节日还是黑幕曝光日?那个什么3.15权威认证,不就是把维护消费者权益当成了经营3.15而成为被人唾弃的自嘲吗?

一年365天,消费者却只有一个3.15,换句话说,商家有364个强权日,这也就难怪国家还要号召垄断企业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了,这种社会背景下,3.15不成抓眼球、唱高调的工具都难,再碰上哪个强势的商家在商海中学会了危机攻关,变被动为主动的高招,借3.15而对消费者“很傻很天真”一把,消费者的节日恐怕要在被愚弄的眼泪中度过了。

并非否定3.15,但3.15的确越来越多了经营的色彩,消费者希望的是天天3.15,而不是用一天的解气换来364天的忍气吞声,如果是这样,3.15就根本只有商家利用的价值而无消费者维权的意义。3.15的公信力何在?3.15维权维的是谁的权?

世界真是奇妙,养活商家的消费者,如今弱势到只能在3.15诉苦了。这个节日好心痛,没有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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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全文共 2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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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1993年的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有如下重大突破:

(一) 、新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此为我国民事诉讼基本的举证原则。2013年新消法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六个月内,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推给了经营者。此举将有利破解消费者”维权难“这一症结,以后消费者用牛拉着豪车维权或者怒砸豪车这样的报道一定会减少很多。

(二)、2013年新消法第25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除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之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订立合同以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消费者想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证明自己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等才可以撤销或解除。

现在新消法突破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直接赋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

(三)、2013年新消法第44条中有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该条突破了民法中合同的相对性,赋予消费者在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在无法找到生产者或服务者时,可直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张权利,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只可向合同的相对方---经营者或商品的生产者主张权利的框架。

(四)、2013年新消法第 55条惩罚性赔偿。根据新消法第55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依据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的,消费者除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额的三倍,即退一赔三。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低于五百元的,最低赔偿额为五百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受害人除了依法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二倍以下赔偿。

此外新消法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29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18条)等方面做了突破性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是否存在不足?有哪些方面?

(一)、新消法调整的范围不明确。消法第2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对生活的消费理解不一。比如对购买商品房、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建议将上述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明确到消法领域。

(二)、消费者的主体资格是否限定为自然人,其他组织或单位是否适用消法,没有确切规定,实践中易产生歧义。

(三)、知假买假未做规定,按照现行的法律,买到假货,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对于知假买假的问题,是否也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

(四)、消法第55条的五百元赔偿,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物价一直上涨,明确赔偿限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不如参照民事诉讼法162条以上年度年均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标准为小额诉讼的规定,以某客观数据的百分比确定赔偿数额。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没有突破性进展。发生争议之后还是以下几种方式:当事人的和解、其他方的调解、向行政机关投诉、达成仲裁协议后的仲裁、法院诉讼。鉴于以往消费者维权可能经济、时间成本过高,建议参照有些国家建立灵活的行政仲裁制度、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普通消费者如何维权问题。政府部门今后执法和监察的一些建议。

(一)、普通消费者如何维权。普通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采用和解、其他方的调解、向行政机关投诉、达成仲裁协议后的仲裁、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

特别强调一下和解的重要作用。和解是消费者争取权利、维护权利的过程,同时也是经营者自我纠错和妥协的过程。学会妥协是个大智慧。和解是个谈判的过程,从大的方面巴勒斯坦和以色列的巴以和谈,韩朝问题的六方会谈,祖国大陆和台湾的和谈,和解谈判无处不在。用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者的维权问题是好办法之一。

另外,还可以考虑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督促有权机关对经营者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可以帮助解决消费者的维权问题。

去法院诉讼是最后解决纠纷和问题的方式。

(二)、建议政府部门今后的执法和监察中:

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多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等的意见,依照法定的程序执法和监察,多听取社情民意。

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将抽查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

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消费者组织加大对轻微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调解力度。争取把纠纷化解在起诉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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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全文共 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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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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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年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

全文共 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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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我问妈妈:“什么是消费者权益日呀?”妈妈说:“就是在你进行消费时,受到欺骗或者你买的商品不合格过期等,可以拨打12315进行维权。”听妈妈这么一说,我一下子想起来前几天在报纸上看到的那一段故事。

今年1月份,家住唐邑镇的李凤梅阿姨再吃方便面时吃出了一个虫子,李阿姨当场就呕吐了。于是他找到卖方便面的商店要求赔偿,可是销售商不但不给她赔偿,反倒骂她没事找事,还侮辱她。李阿姨气得没法,就想法找到了厂家电话。生产方便面厂家知道后,不仅赔偿了她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且让业务员亲自找到李阿姨,当面道歉。还要带李阿姨去看病。厂家称,如果李阿姨吃方便面吃出了病,他们一定会承担全部责任。

小朋友们,这就是消费维权,不在乎你消费的多少,只要商品有问题,就可以拨打12315,拿出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哪怕是我们平时买一支铅笔一块橡皮,如果商品不合格,就可以维权。消费维权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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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消费者权益日

全文共 7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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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我和同学李翔、戴亮、钱靖相约在外海商厦门口等,一起到浙大去踢球。

我们几个见了面,可是谁也没有带足球。我想:反正过几天就要买一个足球,干脆今天就买了吧!于是我就跟李翔来到一家文体用品店,我挑了一只黑白相间的足球,买了下来。到了浙大,我们尽情地踢。

可是,不到40分钟,球的表面就裂开一条缝并且里面还爆出了一个“大包”。我们揿一揿,“包”就大一点,揿一揿,就又大一点。越揿越大,只听见“啪”的一声,足球终于“爆炸”了。

我们四个十分气愤,这球的质量实在太差了分明是欺负我们小学生嘛!我们快速骑车来到了那家“黑店”。原来笑容满面的阿姨顿时凶起来,对着我们又叫又骂,死活不肯给我们退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灵机一动想起了消费者投诉热线――“96315”。

我们在旁边的公共电话亭里,拨打了“96315”。接电话的是一位阿姨,当我们说完事情后,又告诉她那家店的地址。接着,阿姨告诉我们,他们的工作人员将在20分钟内赶到。放下电话,我们好像吃了一颗“定心丸”,稍稍得到了一定安慰。

我们大约等了15分钟,一辆蓝色印有“96315”的桑塔那轿车停在了我们面前。我们好似见到了“大救星”,领着三位叔叔来到了那家文体用品店。那女老板见来了“克星”慌忙变了脸色,忙着狡辩。那位叔叔不愧是来自“96315”,没听那老板狡辩,便对那家店进行了抽查,果然又查出了不少假货,老板只能对我们进行了赔偿,最后还查封了那家店。

通过这件事,使我认识到了“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句话不能整天挂在嘴边,应该落实到行动上去。假货防不胜防,所以要时刻警惕,用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让我很难忘,因为我第一次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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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全文共 8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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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维权运动,指的是在近、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争取社会公正,维护自身权益,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的一种有组织的社会运动。

最初,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一些企业无视消费者利益,生产和销售劣质产品,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如美国就曾出现过在食品和药品中加入有害物质,危及消费者健康和生命的事件。正因为如此,有人提出了对食品和药品进行检验的主张。在与商家的较量中,广大消费者逐渐达成了共识,要与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同时,他们也认识到,单凭个人的力量是无法与有组织的企业对抗的,必须组织起来,团结才能产生力量。于是,消费者维权运动应运而生。

1898年,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诞生。1936年,全美消费者联盟成立。二次大战以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维权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维权运动成为全球性运动。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同时,选择这样 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房.帕金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她又说:"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在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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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于2024年3月15日实施

全文共 13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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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新《消法》)实施满一周年。这天,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下简称《处罚办法》)也将作为新《消法》实施细则开始施行。记者查阅《处罚办法》发现,该细则比起1989年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实施办法》更贴近现代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其中针对网购、电视购物等明确规定,“已拆封”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

《处罚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就消费者的退还权和信息安全作出了规定:商家再也不能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了。而且,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商家也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这或可杜绝推销垃圾短信满天飞。

超过规定时间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

针对服务性消费,《处罚办法》也在第十二、十三条中作出了规定。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十二条中禁止商家“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条款,以及第十三条中“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违反以上行为的商家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处罚。

今后,汽车维修店、家居装修中偷工减料的现象或者会受到抑制。

“无理由退货”你该知道啥?

商家如出现以下4种情形,工商部门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处5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

●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的;

●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15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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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策划

全文共 2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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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为把今年的3.15纪念活动组织好、落实好,使纪念活动有实效、有深度、有创新,突出“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年主题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根据市工商局、市消协的统一部署,经区工商分局、区消协研究,特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社会共同关注扩大消费与服务广大消费者、服务经济发展和服务社会和谐的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改善消费者的消费预期;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倡导科学、合理、健康、文明的消费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活动名称及主题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宣传活动。年主题是:“消费与服务”。

三、活动形式

1、设置“3.15”消费维权活动一条街。沿解放路两侧东至解放路与富强路交叉口,西至解放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由参会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设置展台和咨询台、板面、宣传材料及宣传横幅,并有3人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宣传、咨询、投诉受理工作。活动时间为3月15日上午8点开始至下午16时结束。活动中心及投诉现场设在解放路原市委、市政府门前。

2、“3.15”活动现场设置10部(12315)热线电话(由联通公司提供),人员由市工商局、市消协、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专业分局、驿城分局、高新分局人员组成,共40人。

3、3月15日晚上7点,在新世纪广场举行“3.15消费与服务”文艺晚会,主办单位:驻马店市工商局、驻马店市消费者协会;驻马店市联通公司承办。

4、设3.15活动办公室、新闻中心。活动办公室由市工商局、市消协人员组成,协调“3.15”活动的有关事宜;新闻中心由省驻驻马店记者站、驻马店日报社、驻马店电视台第一、二、三频道、驻马店广播电台、天中晚报社、驻马店广播电视报社等媒体人员组成。

范文二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改善全市消费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xx市工商局、市消协紧紧围绕中消协确定的20xx年“携手共治畅享消费”的主题,精心安排部署形式多样的3·15宣传活动。

突出重点,展现亮点,做好新《消法》实施一周年宣传。通过发布会、座谈研讨、专版专栏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广泛宣传工商部门和消协组织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巨大成就,回应消费者关切。积极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工作,及时进行政策解读、答疑释惑,让广大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用足用好有关规定维护好自身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维权氛围。同时,及时挖掘、宣传消费维权新做法,组织开展系列专题报道,树立工商部门和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的良好形象。

丰富载体,充实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组织召开全市金融业座谈会、集中学习新《消法》有关条款,通报和点评金融系统20xx年被投诉情况,促使全市金融行业诚信服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召开全市家用汽车销售行业座谈会,集中学习家用汽车三包规定,通报20xx年全市市、县(区)二级协会受理家用汽车投诉调解情况及典型案例和汽车售后存在问题,就20xx年消协对家用汽车投诉重点案件采取曝光的形式警示同行。在《xx日报》、《京九晚报》等媒体上刊登20xx年3·15系列活动和20xx年十大案例。座客电台、电视台的行风热线,解答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利用政风和行风热线宣传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有关话题。

畅通渠道,及时受理,着力解决消费投诉。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咨询、举报,强化对12315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完成央视3·15晚会投诉热线值守任务。针对3·15晚会曝光本地问题及企业、12315结合投诉举报相关情况,组织部分重点企业开展行政约谈,请媒体参加并进行跟踪报道,引导企业积极承担消费维权社会责任。针对3·15晚会曝光的本地重点案件,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启动曝光案件应急处理工作,积极提供案件查办进展情况,与媒体合作开展持续跟踪式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广场宣传,扩大效果,掀起宣传活动高潮。将在3月15日举行大型广场宣传活动,各县设立分会场,同步开展3·15宣传活动。对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委等单位联合评选的xx市“文明诚信”经营单位进行表彰,设立消费咨询宣传台、假冒伪劣识别台、法律咨询台、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受理台,组织大学生消费维权宣传志愿者为消费者提供送《消法》等服务。在xx市主要路段、商场和各个分局设立3·15消费者投诉、咨询、宣传点,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和接受举报投诉。

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全力维护消费安全。在全市组织开展以牛肉为重点的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严查来源境外、有明显外文标识且无进口规范中文标识、无合法进口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冻品牛肉,同时兼顾鸡、猪、羊等冻品肉类。开展“红盾护农”专项行动,对农业生产需求量大、易出现假冒伪劣的化肥、种子、农药、农机具、农膜等农资进行重点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六城”创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推进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对广告经营、发布活动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治理,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开展“红盾网剑”行动,针对消费者、经营者和媒体反映的重点商品和突出问题,坚决打击网络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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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年消费者权益日微信祝福语

全文共 25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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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315,权益要维护,日常受侵害,及时来投诉,诚信是根本,时时要记住,小编收集了2017年消费者权益日微信祝福语,欢迎阅读。

1. 本短信已经ISO9001认证,国家免检产品,3.15协会指定诚信商标,老百姓信得过品牌。欢迎您使用。祝您万事如意,身体健康,平安相伴,幸福永存!

2. “我只用了一次你们生产的救生圈就学会了游泳。”“多谢夸奖。”“您真谦逊。这个救生圈一见水就撒气,我只好拼命游了。”

3. 假货复假货,假货何其多?日日卖假货,心情如乱麻!世人皆被假货坑,假货无穷到何时。忽见奸商灰溜溜,今天正值三一五。百万假货收几车?请君听我维权歌。

4. 今天是消费者权益日,教你维权好方法。1、知假买假,双倍索赔。2、微博爆料,众口铄金。3、辟谷养生,沉默是金。总有一款适合你,祝你维权成功。

5.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祖师爷是孙悟空。一双火眼金睛,让骗子无处遁形。一条金箍棒,把假货砸个稀巴烂。向孙悟空学习,祝你消费者权益日快乐。

6. 315维权日到了,请维护好健康权,身体强壮赚大钱;维护好平安权,糊口安定永团聚;维护好快乐权,每天快乐笑开颜;维护好幸福权,吉利如意过百年。

7. 3月15日,看看商家瞎胡闹。促销价格有门道,你可一定看清了;摄生专家有门道,一年绿豆成精了;产品包装有门道,花红柳绿看清了。大家消费有门道,保护自己权益记住了。

8. 又到315,权益要维护,日常受侵害,及时来投诉,诚信是根本,时时要记住,人人都步履,一起鼓与呼,假冒和伪劣,成为过街鼠。祝你315快乐!

9. 3.15打假了,我送你真情真意,真仁真义,我们的友谊真金不怕火炼,我的福真实可信,比真理还真,消费者权益日祝你:真好,真乐,真成功!!

10. 打假宣言:糊口不能渗假,智慧不能装傻,爱情不能买卖,朋友不能出卖,收入不做假帐,身体不能欠帐,幸福不能伪造,快乐不能假冒。举报电话12315

11. 又是一年三一五,各种假货无处躲,电视晚会来曝光,新闻报纸来揭露,山寨基地小作坊,别想让咱再上当!

12. 消费者权益日,走进美容院,只有美丽动人,没有高价消费;走到菜市场,只有新鲜美味,绝迹缺斤少两;走入电器城,只有满心欢喜,不见仿制名牌。收到短信息,感受深深祝福,少了烦闷心情!

13. 三月十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保护你的快乐,愿烦恼远离,保护你的健康,愿疾病远去,保护你的幸福,吉祥又如意,短信爱心传递送你。

14. 播一颗希望的种子,长出诚信的枝茎,开出公平的花儿,让承载着希望、诚信、公平的种子随着3.15的春风吹遍中国大地的每一个角落。祝朋友们消费快乐!

15. 3.15消费者权益日到了,各位男士要注意了,不要对你的老婆虚情假意,要真诚赞美,真正疼爱,诚心诚意的俯首称臣,要不就把你们和假货一起打击!一起销毁!

16. 早上起床,在花费了巨资所有权却不属于我的房子里散个步,穿冒牌衣服去买地沟油炸油条,啃几片塑化剂面包,再来几个染色馒头,冲杯三聚氰氨奶,然后精力充沛地上班。中午,在食堂打一份注水肉炒农药韭菜,吃几片饱含瘦肉精的猪肉,再来碗翻新陈米饭,品尝点膨大剂西瓜,泡壶香精茶叶。下班,买条避孕药喂大的黄蟮,喝杯甲醇酒。饭后买张盗版光盘,钻进黑心棉被,给你送去真诚的3.15问候。幸福的一天就这样过去了。

17. 3月15日,祝你买到的食材“足斤足两”,祝你买回的房产“坚不可摧”,祝你买来的医疗“物有所值”,我的短信是“货真价实”:祝你315万事如意!

18. 这年头,怎一个假字了得!假烟假酒还搭上假广告,假情假意还带着假微笑,假人假事还拿着假钞票。还好朋友的问候是童叟无欺货真价实如假包换。“3.15”快乐!

19. 3.15消费者维权日,经过有关部门讨论决定,你要严格执行三有一无规章,即:工作顺利有票子,爱情甜蜜有爱人,开心健康有乐事,笑口常开无烦恼。

20. 今天是3.15,经消费者协会对我们的友情进行质量评估,评测报告居然是三无产品,无条件、无理由、无限期。没办法,就这么将就着用吧,别找消协了!3.15快乐!

21. 播一颗文明种子,生出纯朴的根;抽一对希望之芽,长出正直的茎;伸一片诚信的叶,开出真情花朵:3.15,文明从我做起!

22. 一年一度三一五,消费权益要维护,涉及生活与服务,关心衣食和行住,享受人生得幸福,快乐消费要记住,祝3.15快乐。

23. “能完好读出以下文字者聘为总经理特别助理。年薪20 万。醭歙艽穑魍旃偬彘硪鲥。” 3 .15 提示:这就是典型的虚伪广告。

24. 3.15消费者绝对信赖短信:问候家人,一定真挚深情;牵挂爱人,谢绝虚情假意;祝福朋友,绝不敷衍了事。该短信真材实料、品质保证,请放心转发。

25. 用火眼瞄了瞄你,你健康状况很好;用敏鼻闻了闻你,你快乐心态很好;用妙手摸了摸你,你的幸福指数很好;通过严格质量鉴定,你属于“三好产品”,消费者权益日,愿你成为“健康、快乐、幸福”的好人!

26. 用“理智的铲”铲除造假者的根源,用“智慧的彩笔”涂掉造假者的黑心,用“正义的手术刀”割掉造假者的毒瘤,维护自己的权益,祝3.15消费权益保护日,擦亮眼睛,消费快乐。

27. 3.15顶风送祝福,本短信内含“三无”成份:无限好运、无限快乐、无限成功。幸福强制消费,愿你薪水翻倍,收到请勿投诉,毕竟你我友情珍贵。

28. 又是一年三一五,希望做生产的能多点良心,做运输的能多点细心,做销售的能多点诚心,做售后的能多点耐心,做生意的要少点贪心,所有的人都多点爱心。

29. 3,15口号要吹响,防止假货,假币,上市场,对世人多付诚心,爱心,真心,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祝朋友幸福永远,节日快乐。

30. 纯净水里见杂物,那叫原生态;吃饭菜里有灰尘,那叫农家菜;餐馆食物要过期,赶紧送外卖;购物发现质量差,我这叫山寨!三一五,商品质量要明白!

31.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祝福为你来维权,赶走烦恼,维护你的快乐权;驱逐忧伤,维护你的幸福权;打跑疾病,维护你的健康权;祝你健康不掺假,快乐到永远!

32. 今日3.15,是消费权益日,哥们儿,这条短信最可靠,不是无稽之谈,不是无理取闹,打假工程再狠也不怕,嘿嘿!就是我真的想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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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3.15消费者权益日

全文共 5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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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的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家知道这一天是怎么来的吗?

下边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它的来历: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他提出的这四项权利逐渐被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与1983年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们中国也在1987年9月加入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我读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对穷苦夫妻,遇到自然灾害,种的玉米、小麦颗粒无收,一大家人等着粮食下锅吃饭,他们心理承受不了这么大的压力,于是他们买来敌敌畏,准备离开人世,这对恩爱的夫妻一起喝下了毒药,可是第二天却发现自己还好好的活着,就如平时睡醒时一样,二人悲喜交加,庆幸老天爷没有收留他们俩,于是买了小酒庆祝一下,然而喝完酒的夫妻俩却再也没有醒来······这个故事让我深思了许久,真真假假,假假真真。愿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吧!

唉!现在的时代滥竽充数的商家有许许多多,假冒伪劣的商品数不胜数,如果再这样下去,不知会有多少悲剧发生呢,所以我们大家一定齐心合力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还我们一方净土!3.15就是教给消费者怎么维权,怎样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消费者自己的权益。

3.15是消费者的节日!我希望天天都是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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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315消费者权益日

全文共 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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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如果你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以打投诉电话12315投诉生产厂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说道3.15,我就想到前两天,姥姥在地摊上给我买了一瓶奶,打开瓶盖一喝,“这是什么味啊?怎么连一丁点奶味也没有啊”。这时,我才如梦初醒,知道这是假产品。请大家以后在正规商店买东西,不要在地摊上贪便宜。

还有一次,那是在上个月,我姥姥去影院听环保课。第一天,那个讲课的人发了很多小东西,只收了5块、10块的。第二天,又把这钱退给姥姥他们。姥姥他们心里美滋滋的,都觉得捡到了便宜,那个人见时机成熟,就推销起一种解毒机,他说解毒机可以将水果、蔬菜上残留的农药消除掉,还能将肉中的有害物质溶解掉,将他的功能说的神乎其神。并且还配合着做了一些实验,让人深信不疑。接着说一台解毒机原价1200元,现在只需600元,还赠给很多礼物。话音刚落,一群人蜂拥而至。那个人又说“我们这一点也不挣钱,只是给产品作宣传,不是每人都有,只有抽到奖才能买”。真是吊足了姥姥他们的胃口!我姥姥很“幸运”, 抽到了奖,买了一台解毒机,其他的人也同样“幸运”,如愿以偿。后来在网上一查,一台解毒机只有200多元。回去再找他,已经跑的无影无踪,所以我姥姥上当受骗啦。咳!真是贪小便宜吃大亏。传销和欺骗是社会上的毒瘤,我们必须除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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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3.15消费者权益日

全文共 7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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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许多人会从内心发出期盼,希望天天都能是“3.15”。

客观地看,居家过日子,谁都离不开购物消费。在市场法制环境还不能尽善尽美的条件下,难免产生一些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象,这是不争的事实。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旦出现了诸如商品质量低下、假冒伪劣、质价不符、虚假广告、拒绝“三包”、缺斤短两、欺诈蒙骗等行为,消费者就成为了弱势一方,多数人被动地退缩忍让,最后只能个人吃亏。唯有到了“3.15”这一天,社会消费氛围为之一变,无论是销售商家,还是生产企业,他们态度谦恭,热情有加,商品过硬,服务优质,消费者确实有了当“上帝”的感觉。可好景不长,之后一些厂商依然故我,我行我素,对消费者不理不睬。为此,许多人无奈地发出“3.15”不要走的呼唤。

“3.15”能否永驻身边,相关执法部门必须履行职责,管理到位,延伸服务;同时消费者也应更新理念,转换角色,大胆维权,旗帜鲜明地和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据理力争,争做“3.15”的主人。首先,要依法护权。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目前已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保险法》、《物权法》及产品三包条例等,几乎涵盖了衣食住行的各个领域。只要你平日学懂弄通相关法律,遇到问题驾轻就熟地运用,成为维权利器。其次,熟知投诉渠道,了解维权范围。熟知消协、工商、技监、环保、卫生、食品和药检等部门的职能,明白遇到问题该找哪些部门投诉,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除此之外,不妨学点商品知识,掌握服务规定,借鉴消费者维权成功的做法,自然会成竹在胸,胜算在握。

倘如此,“3.15”就能随时相伴,共同营造出一个清正公平的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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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15消费者权益日

全文共 12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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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为此我们将有关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内容做了一些整合,希望能给广大消费者一些有用的启示。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 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我国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联以后,在1988年正式提出以纪念315为主题,在这之前86、87年3月15日都曾举行过,但那时候没有明确提出来纪念。直到近年,消费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才让这个节日在中国真正的浮出水面。对于假冒农资,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给予严厉痛击。3.15就是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日子。但是,3.15打假只能说是打假的一个缩影,在农资打假方面国家有很多相应政策,而最有影响的就是2004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执法工作正式命名为“红盾护农”行动。2004年,针对农资价格大幅上涨,假劣农资充斥市场的状况,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国家领导人对农资打假问题更是坚定不移。2004年4月1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湖南省衡阳市生产经营劣质化肥问题,第二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此事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国家质检总局直接查处并公布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对全国化肥市场立即部署一次普遍检查。

据不完全统计,在2004年“红盾护农”行动中,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各类农资市场达3.82万家;查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违法案件31389件,案值4.4亿元,其中种子案件4953件、案值5334.51万,化肥案件14922件、案值25353.80万元,农药案件7022件、案值8689.22万元。通过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近2.56亿元。

为打击假冒农药、化肥等农资,使农资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2005年,农业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行动包括:(一)召开200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动员暨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表彰电视电话会议。(二)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三)组织开展农资质量抽检活动。(四)启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五)组织开展农资知识竞赛活动。(六)组织开展秋季农资打假联合督查。

2005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重点,是吊销一批严重违法经营者的执照,净化农资市场主体;扶持一批规范经营、诚信守法的龙头农资经销企业做大做强,使农资市场秩序初步达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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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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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该法施行二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2013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新消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消法有什么新亮点?对这部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的新法,本博试作以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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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维护消费者权益

全文共 7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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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日了,借此机会我跟大家说说我的消费维权经历。

我经常去离家附近最近的小商店买饮料。有一次,这个商店举办饮料促销活动买一送一。我当时觉得划算,便买了两瓶,商家也送了我两瓶。在饮用过程中,我发现其中一瓶饮料是2011年生产,保质期一年,已过了保质期。我便来到小卖部,要求退换,可是没人理睬。于是,妈妈就和我一起再次来到小卖部问个明白,这回商家还挺友善,将我们的情况了解一番后,说:“这等便宜之事,肯定有一点点问题,如果保留电脑发票,我这次就勉为其难帮你们换一下。”听他这么一说,我都傻眼了。“我哪来什么发票,早就随手扔了。”我急切的说。商家说:“没发票,那我也我没办法。”听了他的话,我和妈妈也无可奈何,毕竟我们手无证据。

经过这次教训,爸妈告诉我:“以后买东西,不论是吃的、喝的、用的等,都必须去正规商场购买,不能贪便宜,最重要的一定要保管好发票——这是重要的购物凭证。”

人常说:“吃一堑,长一智”,有了这次经历,我买东西谨慎多了。2013年元月,我去市里一大型超市买了一辆心爱遥控坦克,谁知用了三天,就不动了。我起先以为没电,便去充电,充完后,还是不前进、不倒退。这之前,没人碰撞过。这回,我聪明了,不需妈妈的陪同,一个人找出购物发票便直奔超市,和商家讲述后,商家仔细检查后,还是不动,再看了看我手中发票,二话不说,当即换了个新的遥控坦克给我。商家还对我竖起大拇指说:“小朋友,挺不错,直到保留重要的购物发票,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呢!”听了他的话,我心里美滋滋的。

这就是我的消费维权经历,消费权益是需要自己去维护的。我希望大家看了我的经历后以后遇到侵权事件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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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全文共 6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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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篇作文的开头,我先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

有一对贫穷的农民夫妻,因为买了假种子种到田里而颗粒无收还赔了本,夫妻俩越想越生气,便买了瓶毒药一饮而尽,但因为毒药也是假的,他们昏睡了一天后又醒了过来,夫妻俩认为自己大难不死必有后福,便买了瓶酒以示庆祝,谁知,这对夫妻喝完酒后再也没有醒来,因为他们喝的是假酒。

听到这个悲惨的故事。我禁不住想,现在世上有多少假东西呀!坑害农民的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危害病人生命健康的假药、有毒大米、苏丹红、人造鸡蛋······,这些假东西造成了多少受害者呀!而那些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的人,只管收钱,对造假的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还为造假者通风报信。正是由于这些人的失职,才造成现在假货满天飞。

今天,又是3.15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兴奋地来到大街上,希望能听到有关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宣传。但大街上冷冷清清,没有宣传标语,没有宣传喇叭,人们冷漠地来来往往,世界消费日什么时候消失了呢?我心里不由得升起一丝疑问。这时,一阵风刮来,风虽不大,我却感到明显的凉意。它带给别人的是清凉,而此时带给我的却是忧虑和悲伤。

3.15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还有用吗?在大多数人心中,也许已经不重要了,也许已经没有用了,他们眼中能看到的,只剩下金钱、金钱、金钱······人们哪!醒醒吧,不要为了金钱而疯狂了。我们不但要有诚信,更要有良心。让我们一起来打假吧,让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假货的世界里!我相信,这是每一个孩子的愿望,也是每一个大人的目标。来吧,让我们找回诚信、唤醒良心,为彻底消灭假货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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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全文共 11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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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运动,指的是在近、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争取社会公正,维护自身权益,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的一种有组织的社会运动。

最初,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一些企业无视消费者利益,生产和销售劣质产品,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如美国就曾出现过在食品和药品中加入有害物质,危及消费者健康和生命的事件。正因为如此,有人提出了对食品和药品进行检验的主张。在与商家的较量中,广大消费者逐渐达成了共识,要与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同时,他们也认识到,单凭个人的力量是无法与有组织的企业对抗的,必须组织起来,团结才能产生力量。于是,消费者维权运动应运而生。

1898年,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诞生。1936年,全美消费者联盟成立。二次大战以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维权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维权运动成为全球性运动。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同时,选择这样 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房.帕金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她又说:"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在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

我国消费者维权运动的发展过程和现状;

1983年5月,河北省新乐县(现新乐市)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4年,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为其正式会员。

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确立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通过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显著提高。现在,全国有中消协,各省、市、自治区以及下属各地、市甚至县里都有消费者组织,消费者有了自己的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了申诉和讨公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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