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楚辞汇总20篇
形容富有的词语有哪些?多积累这些词语是有好处的哦,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现在开学吧为你们精心整理了关于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楚辞优秀作文,仅供大家参考,希望你认真看完,会对你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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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4作文
1000三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071 字
+ 加入清单安乐窝: 宋·邵雍自号安乐先生,隐居苏门山,名其居为“安乐窝”。泛指安静舒适的住处。
傲霜枝: 傲:傲慢,蔑视。形容菊花凌霜傲雪,不为严寒所屈。
白费蜡: 白白浪费。
白日梦: 白日做梦。比喻不切实际的、不可能实现的幻想。
百里才: 百里:方圆百里之地;才:才能。指能治理方圆百里地区的人才。
百世师: 指品德学问可以做为世代表率的人。
摆架子: 指自高自大,装腔作势。
败家子: 指任意挥霍家产的不成器的子弟或任意浪费国家财物的人。
拜把子: 朋友结为异姓兄弟。
半吊子: 肤浅的人。形容不通情理,说话随便,举止不沉稳的人。
半瓶醋: 比喻稍有一点知识而知识并不丰富,略有一点本领而本领并不高强的人。
绊脚石: 绊脚的石头,比喻阻碍前进的东西。
帮倒忙: 指主观上想帮忙,实际上却起了反作用。
饱眼福: 看到想看而又难以看到的东西,并看个充分。
保护伞: 比喻赖以不受伤害的资本。
抱不平: 遇见不公平的事,挺身而出,帮助弱小的一方。
抱佛脚: 比喻平时没联系,临时慌忙恳求,后比喻平时没准备,临时慌忙应付。
暴发户: 指突然发了财得了势的人。
爆冷门: 指比赛中弱者出人意料的取得了好成绩或指不被人注意的领域里出了引人注目的人或事。
杯中物: 杯子中的东西,指酒。
背黑锅: 比喻代人受过。泛指受冤屈。
比翼鸟: 传说中的一种雌雄在一起飞的鸟。比喻恩爱夫妻。
闭门羹: 羹:五味调和的浓汤。指拒绝客人进门。
壁上观: 壁:营垒。比喻坐观胜负而不帮助任何一方。
避风港: 一种无装卸设备、在暴风雨时使船只得到掩护的港口。比喻一块可以躲避危险的地方。
表面光: 表面上光洁,形容虚有其表。
并蒂莲: 蒂:花或瓜果跟茎连接的部分。并排地长在同一茎上的两朵莲花。比喻恩爱的夫妻。
并头莲: 蒂:花或瓜果跟茎连接的部分。并排地长在同一茎上的两朵莲花。比喻恩爱的夫妻。
不成器: 器:器皿,引申为人才。不能成为有用的器物。比喻人不经过磨炼,不能成为有用之才。
不倒翁: 本是一种玩具。比喻善于应付环境而能长期保持自己权位的人。
不二门: 指平等而无差异之至道或独一无二的门径、方法。
步后尘: 后尘:走路时扬起的尘土。指跟在别人后面追随模仿。
擦边球: 擦过边缘的球。比喻刚刚满足条件的事物。
擦屁股: 比喻收拾烂摊子。
拆烂污: 做事苟且马虎,不负责任,致使事情糟到难以收拾。
长舌妇: 好进谗言的妇人。
唱反调: 发表完全对立的言论;采取对立的举措。
唱高调: 发表似乎高明但脱离实际的论调或说得很好听而不实际去做。
炒冷饭: 比喻说话、做事全是重复过去的,没有新的内容。
炒鱿鱼: 因鱿鱼一炒就卷起来,比喻卷铺盖。指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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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乐不思蜀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534 字
+ 加入清单【拼音】: lè bù sī shǔ
【解释】: 很快乐,不思念蜀国。比喻在新环境中得到乐趣,不再想回到原来环境中去。
【成语故事】:
三国时,蜀国的刘备在驾崩之后,把皇帝的位置传给他的儿子刘禅,并请丞相诸葛亮来辅佐刘禅治理国家。刘禅有个小名叫做阿斗,阿斗当了皇帝后,每天只会吃喝玩乐,根本不管事,还好有诸葛亮帮他撑着,蜀国才能一直很强盛。可是,当诸葛亮去世之后,魏国马上派兵来攻打蜀国,蜀国不但打不过魏国,阿斗还自愿投降,带着一些旧大臣到魏国去当“安乐公”,继续过着吃喝玩乐的日子,完全忘记自己的国家已经灭亡了。有一天,魏国的大将军司马昭请阿斗吃饭,故意叫人来表演蜀国的杂耍,想羞辱这些蜀国来的人。旧大臣们看到这些蜀国的杂耍,都非常的难过,可是,阿斗却高兴地拍着手说:“好耶!好耶!真是好看耶!”一点也没有伤心的样子。后来,司马昭故意讽刺阿斗说:“怎么样!在这里过的开心吗?想不想蜀国呀?”没想到,阿斗居然开心地说:“此间乐,不思蜀。”意思是说:“不会呀!在这里有得吃有得玩,我呀!一点也不会想念蜀国呢!”司马昭听了以后,在心里窃笑:“真是一个扶不起的阿斗呀!难怪会让自己的国家给亡掉!”
后来,大家就用“乐不思蜀”来形容一个人过的很开心,都忘记要回家!
篇2:中国古代哲理故事
全文共 1699 字
+ 加入清单公元前538年的一天,孔子对弟子南宫敬叔说:“周之守藏室史老聃,博古通今,知礼乐之源,明道德之要。今吾欲去周求教,汝愿同去否?”南宫敬叔欣然同意,随即报请鲁君。鲁君准行。遣一车二马一童一御,由南宫敬叔陪孔子前往。老子见孔丘(孔子,名丘,字仲尼,生于鲁国。)千里迢迢而来,非常高兴,教授之后,又引孔丘访大夫苌弘。苌弘善乐,授孔丘乐律、乐理;引孔丘观祭神之典,考宣教之地,察庙会礼仪,使孔丘感叹不已,获益不浅。逗留数日。孔丘向老子辞行。老子送至馆舍之外,赠言道:“吾闻之,富贵者送人以财,仁义者送人以言。吾不富不贵,无财以送汝;愿以数言相送。当今之世,聪明而深察者,其所以遇难而几至於死,在於好讥人之非也;善辩而通达者,其所以招祸而屡至於身,在於好扬人之恶也。为人之子,勿以己为高;为人之臣,勿以己为上,望汝切记。”孔丘顿首道:“弟子一定谨记在心!”
行至黄河之滨,见河水滔滔,浊浪翻滚,其势如万马奔腾,其声如虎吼雷鸣。孔丘伫立岸边,不觉叹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黄河之水奔腾不息,人之年华流逝不止,河水不知何处去,人生不知何处归?”闻孔丘此语,老子道:“人生天地之间,乃与天地一体也。天地,自然之物也;人生,亦自然之物;人有幼、少、壮、老之变化,犹如天地有春、夏、秋、冬之交替,有何悲乎?生於自然,死於自然,任其自然,则本性不乱;不任自然,奔忙於仁义之间,则本性羁绊。功名存於心,则焦虑之情生;利欲留於心,则烦恼之情增。”
孔丘解释道:“吾乃忧大道不行,仁义不施,战乱不止,国乱不治也,故有人生短暂,不能有功于世、不能有为于民之感叹矣 ”
老子道:“天地无人推而自行,日月无人燃而自明,星辰无人列而自序,禽兽无人造而自生,此乃自然为之也,何劳人为乎?人之所以生、所以无、所以荣、所以辱,皆有自然之理、自然之道也。顺自然之理而趋,遵自然之道而行,国则自治,人则自正,何须津津于礼乐而倡仁义哉?津津于礼乐而倡仁义,则违人之本性远矣!犹如人击鼓寻求逃跑之人,击之愈响,则人逃跑得愈远矣!”
稍停片刻,老子手指浩浩黄河,对孔丘说:“汝何不学水之大德欤?”孔丘曰:“水有何德?”老子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此乃谦下之德也;故江海所以能为百谷王者,以其善下之,则能为百谷王。天下莫柔弱於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此乃柔德也;故柔之胜刚,弱之胜强坚。因其无有,故能入于无间,由此可知不言之教、无为之益也。”
孔丘闻言,恍然大悟道:“先生此言,使我顿开茅塞也:众人处上,水独处下;众人处易,水独处险;众人处洁,水独处秽。所处尽人之所恶,夫谁与之争乎?此所以为上善也。”
老子点头说:“汝可教也!汝可切记:与世无争,则天下无人能与之争,此乃效法水德也。水几於道:道无所不在,水无所不利,避高趋下,未尝有所逆,善处地也;空处湛静,深不可测。善为渊也;损而不竭,施不求报,善为仁也;圜必旋,方必折,塞必止,决必流,善守信也;洗涤群秽,平准高下,善治物也;以载则浮,以鉴则清,以攻则坚强莫能敌,善用能也;不舍昼夜,盈科后进,善待时也。故圣者随时而行,贤者应事而变;智者无为而治,达者顺天而生。汝此去后,应去骄气于言表,除志欲于容貌。否则,人未至而声已闻,体未至而风已动,张张扬扬,如虎行于大街,谁敢用你?”
孔丘道:“先生之言,出自肺腑而入弟子之心脾,弟子受益匪浅,终生难忘。弟子将遵奉不怠,以谢先生之恩。”说完,告别老子,与南宫敬叔上车,依依不舍地向鲁国驶去。
回到鲁国,众弟子问道:“先生拜访老子,可得见乎?”孔子道:“见之!”弟子问,“老子何样?”孔子道:“鸟,我知它能飞;鱼,吾知它能游;兽,我知它能走。走者可用网缚之,游者可用钩钓之,飞者可用箭取之,至于龙,吾不知其何以?龙乘风云而上九天也!吾所见老子也,其犹龙乎?学识渊深而莫测,志趣高邈而难知;如蛇之随时屈伸,如龙之应时变化。老聃,真吾师也!”
不争名利,关注自身;保持沉静,不受影响;愿意施与,不求目的;当断就断,顺势而为;自身发光,善于影响;认清优势,善于应用;时不赋我,静待时机。我等俗人,只能先参考水的品德修行自身,要达到自然的境界似乎还很远。
篇3:幼儿古代寓言
全文共 503 字
+ 加入清单买椟还珠
楚国有个人到郑国去卖宝珠。为了能卖个好价钱,他用珍贵的木兰木给宝珠做了一个十分精致的盒子,又用珍贵的桂椒一类的香料把盒子薰得芳香扑鼻,并且,还在盒子上面缀系上许多珠玉,用玫瑰色和翠绿色的宝石装饰起来。
有个郑国人看见这个盒子十分漂亮,就把盒子买下来,而把珠宝还给了楚国人。
寓意:一个素养不高、缺乏鉴别潜力的人,往往会丢掉真正宝贵的东西,而把那些价值并不高的东西当成宝贝。
原文:
楚人有卖其珠于郑者,为木兰之柜,薰以桂椒,缀以珠玉,饰以玫瑰,辑以翡翠,郑人买其椟而还其珠。此可谓善卖椟矣,未可谓善鬻珠也。
望洋兴叹
秋天来到,天降大雨,无数细小的水流,汇入黄河。只见波涛汹涌,河水暴涨,淹没了河心的沙洲,浸灌了岸边的洼地,河面陡然变宽,隔水远望,连河对岸牛马之类的大牲畜也分辩不清了。
眼前的景象多么壮观啊,河伯以为天下的水都汇集到他那里来了,不由洋洋得意。他随着流水向东走去,一边走一边观赏水景。
他来到北海,向东一望,不由大吃一惊,但见水天相连,不明白哪里是水的尽头。
河伯呆呆地看了一阵子,才转过脸来对着大海感概地说:"俗话说:道理懂得多一点的人,便以为自己比谁都强。我就是这样的人啦!"
篇4:励志的古代名人故事
全文共 2108 字
+ 加入清单由于玩具及现代小儿故事越来越丰富,名人故事与现在的小朋友的距离似乎越来越远了,下面为大家分享了有关励志的古代名人故事,欢迎大家阅读!
1、欧阳修
欧阳修晚年,每天把生平所写的文字,加以修改,用心极苦。他的夫人叫他不要修改了,说:何必这样折磨自己?难道还怕老师责骂?欧阳修笑道:不怕先生骂,却怕后人笑。
2、司马光
宋朝司马光出生于官宦世家。从小机智过人,勤奋好学。刚满二十岁即考上进士。他为官清廉,公务之余常利用时间读书,立志写一部通志,作为人们的借鉴。为了把握时间读书,他特意制作一个圆木枕头,枕头的妙用是睡觉时身子只要一翻动,它就会滚动,人也就惊醒了,可以继续研究学问,因此称"警枕"。每当司马光需休息时,便枕着"警枕",如此学习的结果,终于取得了成功,成为一位学问渊博的人。
3、孙敬
东汉时候,有个人名叫孙敬,是著名的政治家。他年轻时勤奋好学,经常关起门,独自一人不停地读书。每天从早到晚读书,常常是废寝忘食。读书时间长,劳累了,还不休息。时间久了,疲倦得直打瞌睡。他怕影响自己的读书学习,就想出了一个特别的办法。古时候,男子的头发很长。他就找一根绳子,一头牢牢的绑在房梁上。当他读书疲劳时打盹了,头一低,绳子就会牵住头发,这样会把头皮扯痛了,马上就清醒了,再继续读书学习。
4、苏秦
苏秦是洛阳人。洛阳是当时周天子的都城。他很想有所作为,曾求见周天子,却没有引见之路,一气之下,变卖了家产到别的国家找出路去了。但是他东奔西跑了好几年,也没做成官。后来钱用光了,衣服也穿破了,只好回家。
家里人看到他趿拉着草鞋,挑副破担子,一付狼狈样。他父母狠狠地骂了他一顿;他妻子坐在织机上织帛,连看也没看他一眼;他求嫂子给他做饭吃,嫂子不理他扭身走开了。苏秦受了很大刺激,决心争一口气。从此以后,他发愤读书,钻研兵法,天天到深夜。有时候读书读到半夜,又累又困,他就用锥子扎自己的大腿,虽然很疼,但精神却来了,他就接着读下去这就是后来人们说的"锥刺股",用来表示读书刻苦的精神。就这样用了一年多的功夫,他的知识比以前丰富多了。
5、宋濂
宋濂小时侯,喜欢读书,但是家里很穷。也没钱买书,只好向人家借,每次借书,他都讲好期限,按时还书,从不违约,人们都乐意把书借给他。
一次,他借到一本书,越读越爱不释手,便决定把它抄下来。可是还书的期限快到了。他只好连夜抄书。时值隆冬腊月,滴水成冰。他母亲说:"孩子,都半夜了,这么寒冷,天亮再朝抄吧。人家又不是等这书看。"
宋濂说:"不管人家等不等这本看,到期限就要还,这是个信用问题,也是尊重别人的表现。如果说话做事不讲信用,失信于人,怎么可能得到别人的尊重。"
又一次,宋濂要去远方向一位着名者请教,并约好见面日期,谁知出发那天下起鹅毛雪。当宋濂挑起行李准备上路时,母亲惊讶地说:"这样的天气怎能出远门呀?再说,老师那里早已大雪封山了。
你这一件旧棉袄,也抵御不住深山的严寒啊!"宋濂说:"娘,今不出发就会误会了拜师的日子,这就失约了;失约,就是对老师不尊重啊。风雪再大,我都得上路。"
当宋濂到达老师家里时,老师感动地称赞说道:"年轻人,守信好学,将来必有出息!
6、孔子
春秋时期的书,主要是以竹子为一根竹简上写字,多则几十个字,少则八九个字。一部书要用许多竹简,通过牢固的绳子之类的东西按次序编连起来才最后成书,便于阅读。通常,用丝线编连的叫"丝编",用麻绳编连的叫"绳编",用熟牛皮绳编连的叫"韦编",其中为熟牛皮绳最为结实。像《周易》这样厚重的书,当然是由许许多多竹简通过熟牛皮绳编连起来的。
孔子"晚年喜易",花了很大的精力,反反复复把《周易》全部读了许多遍,又附注了许多内容,不知翻开来又卷回去地阅读了多少遍。通常认为,孔子这样读来读去,把串连竹简的牛皮带子也给磨断了几次,不得不多次换上新的再使用。以此比喻读书勤奋用功。
即使读书读到了这样的地步,孔子还说:"假如让我多活几年,我就可以完全掌握《周易》的文与质了。"
7、匡衡
汉朝时,少年时的匡衡,非常勤奋好学。由于家里很穷,所以他白天必须干许多活,挣钱糊口。只有晚上,他才能坐下来安心读书。
不过,他又买不起蜡烛,天一黑,就无法看书了。匡衡心痛这浪费的时间,内心非常痛苦。他的邻居家里很富有,一到晚上好几间屋子都点起蜡烛,把屋子照得通亮。匡衡有一天鼓起勇气,对邻居说:"我晚上想读书,可买不起蜡烛,能否借用你们家的一寸之地呢?"
邻居一向瞧不起比他们家穷的人,就恶毒地挖苦说:"既然穷得买不起蜡烛,还读什么书呢!"匡衡听后非常气愤,不过他更下定决心,一定要把书读好。
匡衡回到家中,悄悄地在墙上凿了个小洞,邻居家的烛光就从这洞中透过来了。他借着这微弱的光线,如饥似渴地读起书来,渐渐地把家中的书全都读完了。
匡衡读完这些书,深感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他想继续看多一些书的愿望更加迫切了。附近有个大户人家,有很多藏书。
一天,匡衡卷着铺盖出现在大户人家门前。他对主人说:"请您收留我,我给您家里白干活不报酬。只是让我阅读您家的全部书籍就可以了。"主人被他的精神所感动,答应了他借书的要求。
匡衡就是这样勤奋学习的,后来他做了汉元帝的丞相,成为西汉时期有名的学者。
篇5:古代人物的
全文共 546 字
+ 加入清单我喜爱的历史人物很多,有神机妙算的诸葛亮,有大义凌然的岳飞……但最喜欢的还是东汉末医学家华佗。
我喜欢华佗是因为他是个不求名利,不慕富贵,品德高尚的人。他性情爽朗刚强,淡于功名利禄,曾先后拒绝太尉黄琬征召他出任做官和谢绝沛相陈珪举他当孝廉的请求,只愿作一个平凡的民间医生,以自己的医术来解除病人的痛苦。
我喜欢华佗是因为他医术高超,受人尊敬。他经常不辞辛苦地爬山涉水为人民治病。他特别关心穷人,为穷人治病有时分文不取。他还经常在路边设一个桌子给过路的病人看病。他是一位受人民尊敬和爱戴的民间医生。华佗特别勤于钻研,他创立了一套使全身肌肉和关节都能得到舒展的医疗体操—著名的五禽戏。他发明了最早的麻醉剂,“麻沸散”。华佗采用酒服“麻沸散”施行腹部手术,开创了全身醉手术的先例。这种全身麻醉手术,在我国医学史上是空前的,在世界医学史上也是罕见的创举。华佗不但精通方药,而且在针术和灸法上的造诣也十分令人钦佩。他每次在使用灸法的时候,不过取一两个穴位,灸上七八壮,病就好了。用针刺治疗时,也只针一两个穴位,告诉病人针感会达到什么地方,然后针感到了他说过的地方后,病人就说“已到”,他就拔出针来,病也就立即好了。真令人敬佩不已!所以我喜欢华佗。
我要学习华佗的这种精神,长大后也做个品德高尚、救死扶伤的人。
篇6:老江湖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243 字
+ 加入清单“老江湖”是一个三字成语故事,指在外多年,很有阅历,非常世故的人。也只阴险狡诈,诡计多端的人。
【解释】:指在外多年,很有阅历,非常世故的人。也只阴险狡诈,诡计多端的人。
【拼音】:lǎo jiāng hú
【示例】:
1《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十回:“须知我也是个老江湖,岂肯上你的当。”
2欧阳予倩 《潘金莲》第一幕:“ 王妈妈 ,你也是个老江湖了,难道还不明白吗?”
3 艾芜 《伙伴》:“ 老朱比老何瘦削些,黄黄的大脸瓜上,放了一双富于机智的眼睛,一看就知道他是个走过许多地方的老江湖。”
篇7:基本解释
全文共 210 字
+ 加入清单[headstrong;obstinate;stubborn]∶思想愚昧保守,不接受新事物
他所遇到的顽固的抵抗,表明人们的脾气不是那么容易制服的。
[unregenerate (stronghold);be bitterly opposed to change]∶立场反动,不愿意改变
出于顽固的保守性。
[This peremptory]谓固执己见。
[indurate]坚硬。
补:多用于贬义。(不包括特殊情况,如:贬词褒义)
篇8:美轮美奂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15 字
+ 加入清单导语:美轮美奂形容建筑物高大华丽,宽敞漂亮。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及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美轮美奂
【汉语注音】:měi lún měi huàn
【成语出处】:汉.戴圣《礼记.檀弓下》:“晋献文子成室,晋大夫发焉。张老曰:‘美哉轮焉!美哉奂焉!’”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形容房屋宏伟壮丽。
【美轮美奂的意思】:轮:高大的样子;奂:形容众多;形容建筑物高大华丽,宽敞漂亮。
【美轮美奂的近义词】:巍峨壮观、雕梁画栋、富丽堂皇、美奂美轮、尽善尽美、金碧辉煌、十全十美;
【美轮美奂的反义词】:猥琐鄙陋、破烂不堪、家徒四壁;
【美轮美奂的故事】
春秋时期,晋国卿大夫晋文子赵武盖了一幢新房子,房子盖好以后晋国的大夫们都赶来恭贺。有一位叫张老的晋国大夫向晋文子恭贺道:“美哉轮焉!美哉奂焉!歌于斯,哭于斯,聚国族于斯!”这几句贺词的意思是说:好高啊!好漂亮啊!以后每一次碰到祭祀的时侯,我们就可以到这里来歌唱奏乐;碰到有丧事的时侯也可以在这里痛快淋漓的哭泣;在有大型聚会以及宗教活动的时侯也可以在这里举行。张老的这几句贺词中带有一些讽刺的意思,旁边的人听了都觉得不可思议。晋文子听了以后却不以为然,他继续接着张老的话头说道:“武也得歌于斯,哭于斯,聚国族于斯,是全腰领以从先大夫于九原也!晋文子的意思是说:我赵武能够有始有终“歌于斯,哭于斯,聚国族于斯”这样我可以保全我的性命,我也可以平安地一直活到跟祖先在九原一起居住了。”张老具有讽刺性的贺词被晋文公续说后意思完全改变了,大家觉得妙不可言,都称之为善颂善祷。美轮美奂这个成语就是从张老“美哉轮焉!美哉奂焉!”的贺词里演变而来的。
【美轮美奂例句】
茅盾《新疆风土杂忆》:“穷人随机应变,亦盛赞其房屋之美轮美奂,其子之多才多艺,其骆驼之健硕,其狗之解人意。”
邹韬奋《萍踪寄语初集.惊涛骇浪后》:“我们经过一个美轮美奂的宏丽华厦的区域,开车的告诉我们说这是西人和本地富翁的住宅区域。”
【美轮美奂造句】
现代生活也要有居安思危的意识,污染导致美轮美奂的城市陷入一片雾霾之中。
那些曾经为国家立下过汗马功劳的人后来都成了赫赫有名的达官贵人,住上了美轮美奂的大房子。
篇9:描写秋天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1572 字
+ 加入清单秋天是一首诗,秋天是一幅画,秋天是一首歌,秋天是一个美丽的梦。秋天很美,美在一份清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描写秋天的词语和解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白商素节】:白商:按五色分秋属白,按五音分秋属商,故称秋天为白商;素节:节气。指秋天的季节。
【草木黄落】:秋天以到,因草木的叶子呈枯黄而掉落。
【蝉不知雪】:知了夏天生,秋天死,看不到雪。比喻人见闻不广。
【橙黄桔绿】:橙子黄熟,桔子还绿。指秋天宜人的景色。
【春花秋实】: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来秋去】:去:过去。春天到来,秋天过去。形容岁月流逝。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去秋来】: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生秋杀】: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春蛙秋蝉】: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洞察秋毫】:洞察:看得很清楚;秋毫:鸟兽秋天身上新生的细毛,比喻极其细小的事物。形容人目光敏锐,任何细小的事物都能看得很清楚。
【粉白珠圆】:像粉那样白,像珠子那样圆。形容秋天月夜美景。也比喻女子的美丽。
【金风送爽】:金风:指秋天的风。古时以阴阳五行解释季节,秋为金。秋风带来了凉意。
【金风玉露】:泛指秋天的景物。
【九春三秋】:九春:春季共九十天,故称“九春”;三秋:秀季三个月,故称“三秋”。指春天和秋天的美好时光。
【利析秋毫】:析:分析;秋毫:鸟兽在秋天新长出的细毛。形容管理财务极细心、精明。
【临去秋波】:秋波:秋天的水波,比喻眼睛明澈。临走时的回眸一盼。形容别情依依。
【落叶知秋】:指见到落地的黄叶,知道已经是秋天快到了。
【蒲柳之质】:蒲柳:水杨,秋天凋谢早。多用来比喻身体衰弱或未老先衰。
【秋风落叶】:秋天的大风把落叶一扫而光。比喻一扫而光,不复存在。
【秋风扫落叶】:秋天的大风把落叶一扫而光。比喻强大的力量迅速而轻易地把腐朽衰败的事物扫除光。
【秋毫之末】:秋毫:秋天鸟兽新生的绒毛。鸟兽在秋天新长的细毛的尖端。比喻极微小的东西或极细微的地方。
【秋菊春兰】:秋天的菊花,春天的兰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秋去冬来】:秋天过去,冬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秋收东藏】:秋天收获,冬天存储。泛指常规的农事活动。
【秋荼密网】:荼:茅草上的白花。秋天繁茂的茅草白花,网眼细密的鱼网。比喻刑罚繁苛。
【秋月春花】: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秋月如珪】:珪:玉器。形容秋天的月亮像珪一样的皎洁、晶莹。
【人似秋鸿】:鸿:大雁。人好像秋天的大雁一样。比喻朋友间守信用,就像鸿雁每年秋天按时从北方飞到南方那样。
【肃杀之气】:酷烈肃索的秋气。形容秋天草木凋零的气氛。
【天高气爽】:形容秋天天空高远明朗、气候凉爽宜人。
【望秋先零】:零:凋零。望见秋天将到就先凋零了。比喻体质弱,经不起风霜。也比喻未老先衰。
【望秋先陨】:指草木将近秋天即败落凋零。也比喻未老先衰。
【西风残照】:秋天的风,落日的光。比喻衰败没落的景象。多用来衬托国家的残破和心境的凄凉。”
【西风落叶】:形容秋天的景象。多比喻人或事物已趋衰落。
【西风斜阳】:形容秋天傍晚的景象。
【叶落知秋】:看到树叶落,便知秋天到来。比喻从细微的变化可以推测事物的发展趋向。
【一叶落知天下秋】: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一叶知秋】: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盈盈秋水】:秋水:比喻美女的眼睛象秋天明净的水波一样。形容女子眼神饱含感情。
篇10:中国古代寓言故事短篇
全文共 435 字
+ 加入清单水草丰茂的沼泽地带,居住着一群白天鹅。它们以雪白的羽毛、高雅的姿态、嘹亮的歌声,获得周围人们的厚爱,白天鹅感到幸福与自豪。
一天,扑簌簌飞来几只黑天鹅。白天鹅群顿时出现了騷动,它们窃窃私语,这只生气地嘀咕,“啊呀,那不是乌鸦的颜色么?”另一只愤慨地表示,“黑得像木炭,太丢天鹅的丑了。”白天鹅们商量着如何驱赶黑天鹅,不再让它们在这一方露脸。
然而,闻讯赶来的人们,见到黑天鹅,无不欣喜欲狂,赞不绝口:
“黑天鹅,黑天鹅,多稀罕的品种,见到你们真是大开眼界。”
“雍容华贵,端庄秀丽,太可爱了。”……
白天鹅们开头是惊呆,继而是自卑,它们暗自叹息道:
“看来,人们十分看重黑天鹅,我们将一钱不值了。”
谁知,人们爽朗的话语清晰地传来:
“白天鹅,黑天鹅,黑白相间,交 相辉映,大自然蕴含着的美,多么令人心荡神驰呀!”
白天鹅感动极了,它们欢唱着迎向了黑天鹅;黑天鹅分外快乐,扑打着黑油油的双翅,高歌奔向白天鹅。
白天鹅和黑天鹅很快融合在一起,成了亲密无间的朋友。
远处,人们摄下了这难忘的瞬问。
篇11:形容古代女生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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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清单导语:窗外站着一个中年女子,尖尖的脸蛋,双眉修长,相貌甚美。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形容古代女生的词语,欢迎借鉴!
天生尤物:比喻艳质女子,宛如上天特别赐予的特殊的人。尤,特别,专用于形容艳丽媚人的女子。
倾国倾城:比喻女生美丽之极,专用于称赞绝代美人方面。
国色天香:原指牡丹花色俱佳,后又指女子才貌出众。形容女性的美丽。
沉鱼落雁:鱼见了沉入水底,雁见了从天上落下。形容女子容貌极美。
闭月羞花:闭,躲避,羞,害躁,使月亮见也躲避起来,花儿见了也自觉羞愧,一般用来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秀色可餐:美丽的容貌或秀丽的景色可以当饭吃,形容女性容貌美丽动人或景色非常美,让人入迷忘情。常用来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丰容盛鬋(shi):丰,丰润,容,面容,鬋,下垂的鬓发。也泛指头发,丰润的容颜,密而长的头发,形容女子健康美丽。
体态轻盈:女子身材窈窕,婀娜多姿。只适用于形容身材苗条的美丽女子方面。
丰韵娉婷:丰韵,风韵,娉婷,姿态美好。形容女子丰润标致,姿态美好。
丰姿冶丽:冶丽,妖冶艳丽,形容女子容貌姿态妖冶艳丽。
珠围翠绕:比喻妇女们装饰华贵美丽,或形容侍候的美女众多。
珠光宝气:珍贵华丽的服饰等,多用于形容妇女服饰华贵,穿戴饰物光耀夺目。
嫣然一笑:巧笑的样子。凡女性美妙地一笑,用此语形容。
秋波微转:形容美女的眼神。凡美貌的女子看人,都可用此语形容。
含情脉脉:比喻女子情意满怀。形容女性想倾吐爱情,但又害羞得说不出来的用语。
齿若编贝:牙齿佝编排起来的贝壳,形容牙齿洁白整齐。
齿若瓠犀:瓠犀,瓠瓜的子,牙齿像瓠瓜的子一样方正洁白。
莺声燕语:多比喻女子说话声音柔和悦耳。
巾帼英雄:比喻勇敢而有英雄气概的女生。(专用于形容有英雄气概的女生)
女中豪杰:妇女中杰出人士。近义词还有:女中尧舜、女中丈夫
女子无才便是德:旧社会衡量妇女德行的一种标准,提倡妇女不必有学识、有才干,只须一切顺从。
女流之辈:指妇女,常含有轻蔑或自卑之意。
才貌双全:学识和相貌都很好。(多用于称赞女子有才能、样子长得美丽)
窈窕淑女:比喻女子秀外慧中,凡女子外貌美内心聪明可用此语赞美。
秀外慧中:外表秀美,内心聪明,常用于形容女子美丽而聪明。
惠心纨质:纨,洁白的细绢,形容女子姿质美好,心灵纯净。
惠质兰心:惠、兰,香草名,比喻女子心地纯洁,温柔雅静。
林下风气(致):林下幽静的境界,风气,风致风度,比喻女子闲雅超逸的气度。
绰约多姿:柔弱美丽,仪态万方。多用于形容女性的姿态美方面。
仪态万方:仪态,容貌姿态,万方,多方面多种多样,形容千姿百态,非常美好。
千娇百媚:比喻女子或花朵姿态娇媚人见人爱,专用于形容女子或花朵的风度仪态。
大家闺秀:大户人家有才学的闺女,闺秀,有贤德和才学的女子。专称大户人家的娴淑女子。
小家碧玉:指小户人家的年轻美貌的女子。
金枝玉叶:旧指皇族,也指出身高贵的公子小姐。
鸦巢生凤:乌鸦窝里生出凤凰,比喻笨庸的母亲生出灵秀的闺女,也比喻贫穷之人家或地方产生出杰出的人才。
豆蔻年华:唐杜牧《赠别》“娉娉袅袅十三余,豆蔻年华二月初”,后来称女子十三四岁的年纪。
二八年纪:即十六岁,指年轻美丽的女子。
破瓜之年:把瓜破成两个八字,即二八之年,指女子十六岁,或指八八六十四岁。
及笄年华:及到,笄,古代盘头发的簪子,古代女子已订婚者15而笄,未订婚者20而笄,指女子到了结婚的年龄。
花信年华:花信,开花的信息,指花期,指女子的年龄到了二十四岁,也泛指女子正处于年轻貌美的年龄。
待字闺中:指尚未出嫁的少女,闺中,指女子居住的卧室。(凡未出嫁的女子都可用此语,但已订婚的则不行)
女大不中留:中,适合,指女子到了成年必须及时出嫁,不宜久留在家。
云英未嫁:云英,唐代钟陵著名歌女名。云英尚示出嫁,泛指成年女子未嫁。
夭桃脓李:夭脓,形容花木茂盛,比喻年少貌美,多用作祝颂婚嫁之辞,也形容艳丽繁盛的桃李,又比喻文辞艳丽而内容缺乏风骨的文艺作品。
风韵犹存:女生风采姿色,不减当年。(凡40开外的女生,姿色不逊于年轻之时可用。)
徐娘半老:徐娘,指梁元帝妃徐氏,指有风韵的妇女已到或已过中年。
人老珠黄:比喻妇女老人被轻视,像珍珠年代久了变黄就不值钱一样。
彩凤随鸦:随,随从,彩凤凰嫁给乌鸦,比喻美丽聪明的女子嫁给丑恶愚鲁的男子。
琵琶别抱:旧时指妇女改嫁。出自白居易的《琵琶行》。
微时故剑:比喻贫穷时的妻子。只适用时已发迹或发达的人称其贫穷或未得志时的妻子。
篇12:中国古代经典名言解释50句
全文共 3349 字
+ 加入清单导语:中国古代百句经典名言你看过几句呢?下面是yuwenmi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名言及解释,欢迎阅读与借鉴,谢谢!
1、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论语》
译:君子心胸开朗,思想上坦率洁净,外貌动作也显得十分舒畅安定。小人心里欲念太多,心理负担很重,就常忧虑、担心,外貌、动作也显得忐忑不安,常是坐不定,站不稳的样子。
2、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论语》
译:三个人在一起,其中必有某人在某方面是值得我学习的,那他就可当我的老师。我选取他的优点来学习,对他的缺点和不足,我会引以为戒,有则改之。
3、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明代谚语
译:一句良善有益的话,能让听者即使在三冬严寒中也倍感温暖;相反,尖酸刻薄的恶毒语言,伤害别人的感情和自尊心,即使在六月大暑天,也会让人觉得寒冷。
4、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论语》
译:干活抢重的,有过失主动承担主要责任是“躬自厚”,对别人多谅解多宽容,是“薄责于人”,这样的话,就不会互相怨恨。
5、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论语》
译:君子总是从善良的或有利于他人的愿望出发,全心全意促使别人实现良好的意愿和正当的要求,不会用冷酷的眼光看世界。或是唯恐天下不乱,不会在别人有失败、错误或痛苦时推波助澜。小人却相反,总是“成人之恶,不成人之美”。
6、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论语》
译:见到有人在某一方面有超过自己的长处和优点,就虚心请教,认真学习,想办法赶上他,和他达到同一水平;见有人存在某种缺点或不足,就要冷静反省,看自己是不是也有他那样的缺点或不足。
7、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
译:自己不想要的(痛苦、灾难、祸事……),就不要把它强加到别人身上去。
8、当仁,不让于师。——《论语》
译:遇到应该做的好事,不能犹豫不决,即使老师在一旁,也应该抢着去做。后发展为成语“当仁不让”。
9、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论语》
译:见到好的人,生怕来不及向他学习,见到好的事,生怕迟了就做不了。看到了恶人、坏事,就像是接触到热得发烫的水一样,要立刻离开,避得远远的。
10、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周易》
译:同心协力的人,他们的力量足以把坚硬的金属弄断;同心同德的人发表一致的意见,说服力强,人们就像嗅到芬芳的兰花香味,容易接受。
11、君子藏器于身,待时而动。——《周易》
译:君子就算有卓越的才能超群的技艺,也不会到处炫耀、卖弄。而是在必要的时刻把才能或技艺施展出来。
12、满招损,谦受益。——《尚书》
译:自满于已获得的成绩,将会招来损失和灾害;谦逊并时时感到了自己的不足,就能因此而得益。
13、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论语》
译:如果我有了某些成就,别人并不理解,可我决不会感到气愤、委屈。这不也是一种君子风度的表现吗?
14、言必信,行必果。——《论语》
译:说了的话,一定要守信用;确定了要干的事,就一定要坚决果敢地干下去。
15、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论语》
译:讲事实,不凭空猜测;遇事不专断,不任性,可行则行;行事要灵活,不死板;凡事不以“我”为中心,不自以为是,与周围的人群策群力,共同完成任务。
16、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三国志》刘备语
译:对任何一件事,不要因为它是很小的、不显眼的坏事就去做;相反,对于一些微小的。却有益于别人的好事,不要因为它意义不大就不去做它。
17、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论语》
译:君子总是责备自己,从自身找缺点,找问题。小人常常把目光射向别人,找别人的缺点和不足。
18、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周易》
译:作为君子,应该有坚强的意志,永不止息的奋斗精神,努力加强自我修养,完成并发展自己的学业或事业,能这样做才体现了天的意志,不辜负宇宙给予君子的职责和才能。
19、不怨天,不尤人。——《论语》
译:遇到挫折与失败,绝不从客观上去找借口,绝不把责任推向别人,后来发展为成语“怨天尤人”。
20、不迁怒,不贰过。——《论语》
译:犯了错误,不要迁怒别人,并且不要再犯第二次。
21、小不忍,则乱大谋。——《论语》
译:不该干的事,即使很想去干,但坚持不干,叫“忍”。对小事不忍,没忍性,就会影响大局,坏了大事。
22、小人之过也必文。——《论语》
译:小人对自己的过错必定加以掩饰。
23、过而不改,是谓过矣。——《论语》
译:有了过错而不改正,这就是真的过错了。
24、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论语》
译:君子致力于根本,确立了根本,“道”也就自然产生。
25、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论语》
译:君子认为说得多做得少是可耻的。
26、三思而后行。——《论语》
译:每做一件事情必须要经过反复的考虑后才去做。
27、多行不义必自毙。——《左传》
译:坏事做得太多,终将自取灭亡。
28、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左传》
译:人都有可能犯错误,犯了猎误,只要改正了仍是最好的人。
29、不以一眚掩大德。——《左传》
译:评价一个人时,不能因为一点过失就抹杀他的功劳。
30、人一能之,己百之;人十能之,己千之。——《中庸》
译:人家一次就学通的,我如果花上百次的功夫,一定能学通。人家十次能掌握的,我要是学一千次,也肯定会掌握的。
31、知耻近乎勇。——《中庸》
译:知道什么是可耻的行为,那就是勇敢的好表现。
32、以五十步笑百步。——《孟子》
译:以为自己的错误比别人的小,缺点比别人少而沾沾自喜。
33、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孟子》
译:君子最大的长处就是用高尚、仁义的心去对待别人。
34、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
译:只要肯努力去做,人人都可以成为尧舜那样的大圣人。
35、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韩非子》
译:千里大堤,因为有蝼蚁在打洞,可能会因此而塌掉决堤;百尺高楼,可能因为烟囱的缝隙冒出火星引起火灾而焚毁。
36、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诗序》
译:提出批评意见的人,是没有罪过的。听到别人的批评意见要仔细反省自己,有错就改正,无错就当作是别人给自己的劝告。
37、良药苦于口而利于病,忠言逆于耳而利于行。——《孔子家语》
译:好的药物味苦但对治病有利;忠言劝诫的话听起来不顺耳却对人的行为有利。
38、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论语》
译:君子不会夸夸其谈,做起事来却敏捷灵巧。
39、千经万典,孝悌为先。——《增广贤文》
译:千万种经典讲的道理,孝顺父母,友爱兄弟是最应该先做到的。
40、善恶随人作,祸福自己招,——《增广贤文》
译:好事坏事都是自己做的,灾祸幸福也全是由自己的言行招来的。
41、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论语》
译:只学习却不思考就不会感到迷茫,只空想却不学习就会疲倦而没有收获。
42、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论语》
译: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应当说不知道,不弄虚作假,这才是明智的行为。
43、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译:事业或学业的成功在于奋发努力,勤勉进取。太贪玩,放松要求便会一事无成;做人行事,必须谨慎思考,考虑周详才会有所成就。任性、马虎、随便只会导致失败。
44、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明·朱熹
译:用心思考,用眼仔细看,有口多读,三方面都做得到位才是真正的读书。
45、学而不厌,诲人不倦。——《论语》
译:努力学习却不感到满足,教导别人不感到厌倦。
46、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荀子·劝学》
译:不把半步、一步积累起来,就不能走到千里远的地方,不把细流汇聚起来,就不能形成江河大海。
47、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唐·王之涣《登颧雀楼》
译:想看到更远更广阔的景物,你就要再上一层楼。想学到更多更深的知识,你就要比原来更努力。
48、强中自有强中手,莫向人前满自夸。——《警世通言》
译:尽管你是一个强者,可是一定还有比你更强的人,所以不要在别人面前骄傲自满,自己夸耀自己。
4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礼记·学记》
译:玉石不经过雕琢,不能成为有用的玉器;人不经过学习,就不懂得事理。
50、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劝学》
译:年轻的时候不知道抓紧时间勤奋学习,到老了想读书却为时已晚。
篇13:自信的成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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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清单1、师心自任:师心:以心为师,这里指只相信自己;自任:按自己的主观意图行事。形容自以为是,不肯接受别人的正确意见。
2、稳操胜券:比喻有充分的把握取得胜利。
3、信心十足:非常有信心,充满了自信心。比喻对所要做的事充满干劲,有百分之百的信心去做好,完成。
4、信不由衷:信:诚实;衷:内心。诚实不是出自内心。比喻假意敷衍。作谓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5、信心百倍:有很大的自信心。
6、耳软心活:比喻自己没有一点主见,就是相信别人的话。作谓语、定语;指没主见。
7、师心自是:师心:以心为师,这里指只相信自己;自是:按自己的主观意图行事。形容自以为是,不肯接受别人的正确意见。作谓语、定语;用于处事。
8、惟天可表:只有对上天才可以表白自己的心情。表示在别人不信任的情况下无可奈何的慨叹。
9、志在必得:指立志要得到或完成某种愿望。
10、刚愎自用:愎:任性;刚愎:强硬回执;自用:自以为是。十分固执自信,不考虑别人的意见。
11、十拿九稳:比喻很有把握。
12、刚戾自用:十分固执自信,不考虑别人的意见。同“刚愎自用”。
13、心活面软:比喻自己没有一点主见,就是相信别人的话。作谓语、定语;指没有主见。
14、果于自信:果:果敢。形容过分自信。
15、胸有成竹:原指画竹子要在心里有一幅竹子的形象。后比喻已经非常熟练很有把握了。
16、自信不疑:相信自己,绝不怀疑。
17、矜功负胜:矜:自恃。自恃有战功,自信可以取胜。
18、信心倍增:倍增:就是加倍增长。信心得以成倍增加,形容更有信心。
19、师心自用:师心:以心为师,这里指只相信自己;自用:按自己的主观意图行事。形容自以为是,不肯接受别人的正确意见。作谓语、定语;指不肯接受正确意见。
20、满怀信心:心中充满自信心。作谓语、定语、状语;用于处事。
21、满怀信心:心中充满自信心。
22、自负其能:自负:自恃,自许。自恃而又自信自己的才能。
篇14: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大历诗风
全文共 388 字
+ 加入清单大历(766年十一月-779年十二月)唐代宗李豫年号。李适即位后沿用至当年年末。大历诗风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大历诗风,大历至贞元年间活跃欲诗坛上的一批诗人的共同创作风貌。通过描写自然山水的恬静、幽远、清冷甚至孤寂来表现人生的感叹及个人内心的惆怅。诗歌幽隽、闲雅,重清丽的韵致。遂露出中唐面目。
大历年间是盛唐诗风向中唐诗风演变的过渡期。大历诗风指的是大历至贞元年间活跃于诗坛上的一批诗人的共同创作风貌。这批诗人的生活由开元盛世转向安史之乱的后的惨痛,因此他们的诗不再有李白那种非凡的自信和磅礴的气势。也没有杜甫那种反映战乱社会现实的激愤和深广情怀,大量的作品表现出一种孤独寂寞的冷落心理,追求清雅高逸的情调。诗歌创作由雄浑的风骨气概转向淡远的情致,转向细致省净的意象创作,以表现宁静淡泊的生活情趣,虽有风味而气骨顿衰,遂露出中唐面目。
篇15:古代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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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清单1.桑梓:家乡
2.巾帼:妇女
3.须眉:男子
4.鸿雁:书信
5.社稷:国家
6.汗青:史册
7.轩辕:祖国
8.“三尺”:法律
9.谦称:①自称:愚、鄙、敞、卑、窃、臣、仆 ②帝王自称:孤、寡、不谷 ③读书人自称:小生、晚生、晚学④其它:在下、小可、老朽、妾、老纳等
10.敬称:①称帝王:万岁、圣上、圣驾、天子、陛下等 ②称天子:殿下 ③称将军:麾下 ④称对方或对方亲属:有令、尊、贤、仁。令,意思是美好,用于称呼对方的亲属。如令尊(对方的父亲),令堂(对方的母亲),令阃(对方的妻子),令兄(对方的哥哥),令郎(对方的儿子),令爱(对方的女儿);尊,用来称对方有关的人或物。如尊上(称对方的父母),尊公、尊君、尊府(皆称对方父亲),尊堂(对方的母亲),尊亲(对方亲戚),尊驾(称对方),尊命(对方的嘱咐),尊意(对方的意见);贤,用于称平辈或晚辈。如贤家(称对方),贤郎(称对方的儿子),贤弟(称对方的弟弟)。仁,表示爱重,应用范围较广。如称用辈友人中长于自已的人为仁兄,称地位高的人为仁公等。⑤称年老的为:丈、丈人(后来指妻父)又称“泰山”,妻母称丈母,“泰水”。⑥称谓前加“先”,表示已死。⑦对尊长者和同于朋辈间的称谓有:君、子、公、足下、先生、大人等。
11.年龄称谓:①垂髫指三四岁-八九岁儿童。②总角指八九岁-十三四岁少年。③豆蔻指十三四风岁-十五六岁的少年。④束发:男子十五岁。⑤弱冠:男子20岁,表示已成年。⑥而立:是男子三十岁。(立:“立身”之志)⑦不惑:是男子四十岁。⑧知命:是男子五十岁。(知命,即知“天命”)⑨花甲:是六十岁。⑩古稀:是七十岁。⑪耄耋:指八九十岁。⑫期颐:是一百岁。
12.米寿:88岁;白寿:99岁;茶寿:108岁;喜寿:77岁;
篇16: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 加入清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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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古代文人的精神追求作文700字
全文共 738 字
+ 加入清单推开心灵的窗户,遥望彩霞满天,来到盛唐两宋的时代,文人骚客,先贤圣哲们,纷纷传来人生的追求,犹如暗夜的明灯,应领着我前行。
刘禹锡在仕途失意后,被贬到安徽,但他毫不在意,寄情于山水,知县知道后,为了教训他,将其住房面积减半,但他看到新居那里依山傍水,岸柳婆娑,写下了“杨柳青青江水平,人在历阳心在京”这副对联,知县看到后又将其迁到仅容一床一桌一椅的陋室中,但他依旧不改初心,身居陋室,却感“何陋之有”,写下了“斯是陋室,惟吾德馨”的千古名句,他不做追名逐利的鸢,不做目光短浅的鼠,有着高尚的情操。仁为先,德为首,这是他的追求。
“人品甚高,胸怀洒落,如光风霁月”的周敦颐身处世俗时,却“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清涟而不妖”,他不像“不为五斗米折腰”的陶渊明,身处世俗选择了做隐士,而是直面世俗,选择了仕途之路,在仕途之路上“中通外植,不蔓不枝”,以其洁身自好,报效国家。清廉正直,这是他的追求。
本该“争渡,争渡,惊起一滩鸥鹭”的清照,却因国破家亡而“凄凄惨惨戚戚”;本该“昨夜雨疏风骤,浓睡不消残酒”的清照,却因奔波思念,而“帘卷西风,人比黄花瘦”。尽管她是“九万里风鹏正举”经天纬地之才,但终究还是“学诗谩有惊人句”;尽管她“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但终究还是“只恐双溪舴艋舟,载不动许多愁”。但是,她用一颗滚烫的追求的心直面困难,不畏颠沛流离,不惧千辛万苦,不怕苦难重重。心向光明,这是她的追求。
巴里摩尔曾言“要是一个人还有追求,他就没有老,直到后悔取代了梦想,一个人才算老。”刘禹锡的仁为首,德为先,周敦颐的清廉正直,李清照的心向光明,都经引领着我前行。我们不能少了心灵的耕耘,不能少了精神的追求,我们要“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携手追求,走向生活,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篇18:古代对联经典
全文共 2968 字
+ 加入清单上联:尝因酒醉鞭名马。
下联:唯恐情多误美人。
此联为古龙所撰。
上联:常未饮酒而醉。
下联:以不读书为通。
此联为古龙所作。常未饮酒而醉者:观花可醉;望月可醉;见美人可醉。通达事理则以不读书为通。
上联:桃花褪艳,血痕岂化胭脂。
下联:豆蔻香销,手泽尚含兰麝。
此联出自【明】李香君《与候公子》。
上联:风定花犹落。
上联:蝉噪林愈静。
下联:鸟鸣山更幽。
此联为王籍所作。《梦溪笔谈》中说:古人诗有‘风定花犹落’一句,素来认为无人能对,王安石用‘鸟鸣山更幽’来对。但原对却是上句静中有动,下句动中有静,比此句更工。
上联:无可奈何花落去。
下联:似曾相识燕归来。
此联为【宋】晏殊和王琪所对。上联晏殊一直数年无法对出,后与王琪谈起。王琪应声道:“似曾相识燕归来。”晏殊非常赏识,并把此联收入他的词中。
上联:沧海日、赤城霞、峨嵋雪、巫峡云、洞庭月、彭蠡烟、潇湘雨、武夷峰、庐山瀑布,合宇宙奇观,绘吾斋壁。
下联:少陵诗、摩诘画、左传文、司马史、薛涛笺、右军帖、南华经、相如赋、屈子离骚,收古今绝艺,置我山窗。
上联:缘何邀月问天,想是平生知己少。
下联:只可把酒看花,懒开醉眼看人忙。
上联:人心无算处。
下联:国手有输时。
此联为金庸先生其祖父与客人奕棋处所挂。
上联:欲除烦恼须无我。
下联:历尽艰难好作人。
此联为【清】俞樾所作。
上联:偏多热血偏多骨。
下联:不悔情真不侮痴。
上联:山光扑面经宵雨。
下联:江水回头欲晚潮。
此联为郑板桥一次与罗聘在镇江焦山游玩,罗聘吟完上联,苦无下联,郑板桥乃为其续对。
上联:岭边树色含风冷。
下联:石上泉声带雨秋。
此联为【唐】骆宾王续对宋之问句。宋之问一次入山游玩,吟了上句,一直苦无下句,尤自推敲至一个古寺,一个老僧续对了下句。宋之问大惊,经过深叹才知道他是起兵反抗武则天失败而躲进山的初唐四杰之骆宾王。
上联:沽酒欲来风已醉。
下联:卖花人去路还香。
此联为一学士答对乾隆。
上联:但得夕阳无限好。
下联:何必惆怅近黄昏。
此联为朱自清所作。
上联:旧书细谈犹多味。
下联:佳客能来不费招。
此联为【清】黄钺所作。
上联:松间明月长如此。
下联:耳外浮云何足论。
此联为【清】吉鸿昌所作。
上联:两三竿竹皆秋色。
下联:千万叠山有雨容。
此联为【近代】林纾所作。
上联:弹指声中千偈了。
下联:拈花笑处一言无。
上联:风云三尺剑。
下联:花鸟一床书。
此联为【明】左光斗所作。
上联:老拳博古道。
下联:儿口嚼新书。
此联为【清】金圣叹所作。
上联:穹达尽为身外事。
下联:升沉不改故人情。
此联为【近代】萨镇冰老先生赠冰心父联。
上联:遗世慕庄周,睡去能为蝴蝶梦。
原对:学诗类高适,老来犹作凤凰声。
吾联:俗客羡陈抟,醒来可作帝王师。
此联为【清】吴步韩自寿。我的比工有余,比意不足。
上联:白马西风塞上。
下联:杏花烟雨江南。
此联为徐悲鸿所作。
上联:家藏千卷书,不忘虞廷十六字。
下联:目空天下士,只让尼山一个人。
此联为【宋】刘少逸幼时,一日随师往拜名士罗思纯和其所对。虞廷:指舜的朝廷,相传舜为古代明主,故常以‘虞廷’作‘圣朝’的代称。十六字,指《尚书·大禹谟》: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宋儒将此十六字视为尧、舜、禹心心相传个人道德修养和治理国家的原则。尼山:本为山名,在山东曲阜,此代指孔子。刘少逸小小年纪在前辈面前便竞以此种口气说话,令人震惊。
上联:门前莫约频来客。
下联:座上同观未见书。
此联为【宋】楼钥所作。
上联:东墙倒,西墙倒,窥见室家之好。
下联:前巷深,后巷浅,不闻车马之音。
此联为【宋】朱熹赠友人。
上联:荷风送香气。
下联:松月生夜凉。
此联为【近代】于右任所作。
上联:金石长不朽。
下联:丹青本无双。
此联为【清】李瑞清所作。
上联:斗酒纵观廿四史。
下联:炉香静对十三经。
此联为【明】史可法所作。
上联:隐影相去,独一人。
下联:故人重聚,说几句。
上联:一竹一兰一石。
下联:有节有香有骨。
此联为【清】郑夔题书斋联。
上联:室雅何须大。
下联:花香不在多。
此联为【清】郑夔题书斋联。
上联:汲来江水烹新茗。
下联:买尽青山当画屏。
此联为【清】郑燮题焦山自然庵。
上联:爽气西来,云雾扫开天地憾。
下联:大江东去,波涛洗尽古今愁。
此联为【宋】苏轼题武昌黄鹤楼。
上联:春风阆苑三千客。
下联:明月扬州第一楼。
此联为【元】赵孟頫题扬州迎月楼。而得主人千金之赠。
上联:四十九年穷不死。
下联:三百六日醉如泥。
此联为蔡鸿逵自述联。
上联:天为补贫偏与健。
下联:人因见懒误称高。
此联为【明】陈继儒所作。
上联:托钵而来,不为钟鸣鼓响。
下联:结斋便去,也知盐尽炭无。
此联为【明】筇竹寺普荷禅师所作。
上联:长空有月明两岸。
下联:秋水不波行一舟。
此联为【清】林则徐题福州西湖宛在堂。
上联:我已家风负梅鹤。
下联:天教处士领湖山。
此联为林则徐题杭州西湖巢居阁。
上联: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下联: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此联为林则徐题书斋。
上联:我每一醉岳阳,见眼底风波,无时不作。
下联:人皆欲吞云梦,问胸中块磊,何时能消?
此联为【宋】欧阳修题岳阳楼联。
上联:一楼何奇?杜少陵五言绝唱,范希文两字关情,滕子京百废俱兴,吕纯阳三过必醉,诗耶?吏耶?儒耶?仙耶?
前不见古人,使我怅然涕下;
下联:诸君试看,洞庭湖南极潇湘,杨子江北通巫峡,巴陵山西来爽气,岳州城东道岩疆,渚者?流者?峙者?镇者?
此中有真意,问谁领会得来?
此联为【清】窦序撰岳阳楼联。
上联:放不开眼底乾坤,何必登斯楼把酒。
下联:吞得尽胸中云梦,方许对古人言诗。
此联为【清】人王褒生所撰岳阳楼联。
上联:四面湖山归眼底。
下联:万家忧乐到心头。
此联为岳阳楼联。
上联:南极潇湘千里月。
下联:北通巫峡万重山。
【清】张照撰岳阳楼联。
上联:苍茫四顾,俯吴楚剩山残水,今古战争场,只合吹铁笛一声,唤醒沧桑世界。
下联:凭吊千秋,问湖湘骚人词客,后先忧乐事,果谁抱布衣独任,担当日夜乾坤?
此联为【清】李秀峰撰岳阳楼联。
上联:把笔又登楼,愧学逊希文,才非工部。
下联:披襟频依栏,正风来水面,日到天星。
此联为【清】著名书法家:何绍基撰岳阳楼联。
上联:春暮偶登楼,上下鱼龙,应惜满湖绿水。
下联:酒醉休说梦,关山戎马,未如一枕黄梁。
此联为李澄宇撰岳阳楼联。
上联:舟系洞庭,世上疮痍空有泪。
下联:魂归洛水,人间改换已无诗。
此联为【近代】著名楚辞学家:吴丈蜀撰岳阳楼联。
上联:听鸟说甚。
下联:问花笑谁。
此联为昆明华亭寺联.
上联:见山乐山水乐水。
下联:似隐非隐仙非仙。
此联为广州云泉山馆联。
上联:一弹流水一弹月。
下联:半入江风半入云。
此联为福州乌山琵琶亭。
上联:双桥两虹影。
下联:万古一牛心。
此联为四川峨眉山万年寺清音阁双飞桥联,牛心指双飞桥下牛心状的巨石。
上联: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英雄。问楼外青山,山外白云,何处是唐宫汉阙?
下联:小苑西回,莺唤起一庭佳丽。看池边绿树,树边红雨,此间有舜日尧天。
此联为南京瞻园【明】中山王徐达的花园楹联.
上联:一片湖光比西子。
下联:千秋乐府唱南朝。
南京西门莫愁湖莫愁亭联。
上联:世事如棋,一着争来千秋业。
下联:柔情似水,几时流尽六朝春。
湖旁另有一胜棋楼,为徐达和朱元璋弈棋的地方。此联合【六朝梁】莫愁女这两个典故而成。
上联:月色如画。
下联:江流有声。
【清】代学者陈恪勤题焦山松寥阁联。
上联:不设樊篱,恐风月被他拘束。
下联:大开户牑,放江山入我襟怀。
此联为【明】张羽自题吴兴别业。
篇19:带口的aabc式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396 字
+ 加入清单口口相传kǒukǒuxiāngchuán
【解释】:不著文字,口头相传。
【出自】:宋·张君房《云笈七签》第七十二卷:“经云:‘知白守黑,神明自来。’是知玄为万物母,圣人秘之,不形文字,口口相传。”
【示例】:虽然他败坏了~的韵事。◎鲁迅《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
【语法】:主谓式;作谓语;指口头传布或传授
琅琅上口lánglángshàngkǒu
【解释】:琅琅:玉石相击声,比喻响亮的读书声。指诵读熟练、顺口。也指文辞通俗,便于口诵。
【出自】:清·王韬《淞隐漫录·凌波女史》:“自幼即喜识字,授以唐诗,琅琅上口。”
【示例】:但在我自己有记忆的二、三岁时,她已经把唐诗绝句教我暗诵,能诵得~。◎郭沫若《沸羹集·如何研究诗歌与文艺》
朗朗上口lǎnglǎngshàngkǒu
【解释】:指诵读诗文时的声音响亮而顺口。
【出自】:老舍《诗与快板》:“散文就不受这么多的限制,虽然散文也讲究声调铿锵,能朗朗上口。”
篇20:滂湃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335 字
+ 加入清单滂湃的近义词/同义词:
倾盆:形容雨势很猛
滂沱:形容雨下得很大;比喻眼泪流得很多,哭得厉害;形容水流盛大的样子
澎湃:形容波浪猛烈的发出巨大声响的撞击;指声势、气势等浩大雄伟
滂湃的反义词:
无
滂湃的汉语意思:
波浪相激的声音。形容水势盛大
词语出处
澎湃。波浪相击声。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渭水三》:“至若山雨滂湃,洪津泛洒,掛溜腾虚,直泻山下。” 唐 李颀 《杂兴》诗:“行人夜秉生犀烛,洞照洪深闢滂湃。” 宋 王琪 《秋日白鹭亭》诗:“鱼龙凭夜涛,四面忽滂湃。”
用滂湃来造句
(1) 虽然暴雨无情地滂湃而下,迫使悉数的户外劳作遏制,但土地的主人会仰天微笑。
(2) 刹那间,滂湃的灵气凝聚而来,每一次呼吸,江离都感觉浑身精气神饱满。
(3) 轰鸣的瀑布声萦绕于耳,如同滂湃的激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