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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楚辞【精选20篇】

形容富有的词语有哪些?多积累这些词语是有好处的哦,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现在开学吧为你们精心整理了关于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楚辞优秀作文,仅供大家参考,希望你认真看完,会对你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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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位退休的教授,他们是一对模范夫妻,据说结婚三十多年从来没有红过脸。据说他们不管在公众场合还是私下里,都以“您”互称。每天晚饭过后,准能见他们相偎相扶地在黄昏的校园里散步。他们每次走过用几块石头垫脚而过的小溪流时,老先生都要去拉紧妻子的手,而每次走过溪流后,妻子都会对老先生说:“谢谢您,又麻烦您了。”

一辈子都这么客套能算是爱吗?和老教授熟悉的弟子便把疑问当着教授夫妻的面提出来了。

师母安详地说:“他可是从来没有说过什么爱之类的话的,不过我觉得这也挺好。”老教授则对妻子说:“您不也从来没有对我说过爱之类的话吗?”说完,两人便像顽皮的孩子一样相视而笑。

老先生的去世改变了人们的看法。人们开始以为他妻子会承受不了相濡以沫的丈夫撒手先去,谁知她一直都表现得非常平稳镇定,替丈夫操办后事有条不紊。最后告别的时候,她把丈夫的手拉起,放在了自己脸上。“亲爱的,我爱你。我一直想对你说……你永远都会在我心上……我也很快会来与你相聚的……等到那天,又得麻烦您拉着我的手了……”这是丈夫死后,她的第一次失声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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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形容女人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4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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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字词语是由四个字组成的常用词。四字词语是指广义的概念,包括成语和非成语,也叫固定词组或自由词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形容女人的四字词语及解释,欢迎阅读。

1. 【沉鱼落雁】 用来形容女子的容貌美丽。

2. 【闭月羞花】 形容女子容貌姣好,足使花﹑月为之退掩﹑失色。

3. 【倾国倾城】 形容女子极为美丽动人,使全城、全国的人都为之倾倒爱慕。

4. 【蛾眉皓齿】 细长眉毛和洁白牙齿。形容女子容貌明艳美丽。

5. 【倾城艳色】 容姿非常美丽。

6. 【玉容倾城】 美丽的容颜。

7. 【颜色妍丽】 面貌美艳。

8. 【姿颜姝丽】 容貌美丽。

9. 【倾城佳丽】 形容貌美的女子。

10. 【天生丽质】 生来容貌就姣好美丽。

11. 【捧心西子】 捧心西子指西施因心痛而捧胸皱眉,更加显得十分美丽。后用来形容美丽女子在病中娇弱的模样。

12. 【一顾倾城】 形容女子容貌美艳。亦作 一顾倾人

13. 【百媚千娇】 形容美好的容貌和体态。

14. 【貌美如花】 形容女子如花般的美丽。

15. 【绝代佳人】 形容姿容出色的美女。

16. 【花容月貌】 形容女子容貌美好。亦作 花容玉貌 、 花颜月貌 、 月貌花庞 、 月貌花容 。

17. 【玉肌花貌】 形容女子肤色洁白,容貌艳丽。

18. 【美貌无双】 形容容貌极其美丽,无人可以相比。

19. 【绮年玉貌】 形容年轻女子美丽动人。

20. 【不让须眉】形容女子 处事能力不输于男子。

21. 【名花有主】:比喻女孩子已经有了所属对象。

22. 【金枝玉叶】比喻尊贵的人或十分娇贵。

23. 【蕙质兰心】比喻女子芳洁的心地、高雅的品德。

24. 【人老珠黄】比喻妇女老人被轻视,像珍珠年代久了变黄就不值钱一样。

25. 【小家碧玉】指小户人家的年轻美貌的女子。

26. 【巾帼英雄】比喻勇敢而有英雄气概的女人。

27. 【荳蔻年华】形容年轻未婚的少女。多指女子十三﹑四岁之时。

28. 【及笄之年】笄,发簪。古代女子年满十五岁而束发加笄,表示成年。后世遂称女子适婚年龄为「及笄 」。

29. 【二八佳人】十六岁的少女。

30. 【徐娘半老】徐娘,指梁元帝妃徐氏,指有风韵的妇女已到或已过中年。

31. 【人老珠黄】比喻妇女老人被轻视,像珍珠年代久了变黄就不值钱一样。

32. 【水性杨花】性情行为像水一般流动,像杨花一样飘摆不定,形容行为不庄重、对爱情不坚定女子的用语。

33. 【东施效颦】春秋越国美女西施因患心病而捧心皱眉,同里丑女东施看见觉得十分美丽,于是摹仿西施捧心皱眉,然却更见其丑,结果同里的人纷纷走避或闭门不出。解释:比喻不衡量本身的条件,而盲目胡乱的模仿他人,以致收到反效果。

34. 【百拙千丑】 形容非常笨拙丑恶。

35. 【貌若无盐】形容女人面貌丑陋。

36. 【蛇蝎美人】指心肠狠毒的美艳女子。

37. 【妆嫫费黛】嫫,嫫母,相传为黄帝第四妃,容貌丑陋。黛,古代女子画眉用的青黑色颜料。妆嫫费黛指为丑陋的女子化妆,只是白白浪费脂粉,无法使她成为美女。

38. 【粗枝大叶】比喻疏略,做事不细密。

39. 【河东狮吼】本为宋代陈慥之妻柳氏凶悍善妒,常使其夫惧怕的故事。用以讥嘲妻子凶悍,使丈夫畏惧。语本宋˙苏轼˙寄吴德仁兼简陈季常诗:「忽闻河东 狮子吼,拄杖落手心茫然。」后用以比喻太太凶悍发威。

40. 【三姑六婆】比喻爱搬弄是非的妇女。

41. 【红颜祸水】指美丽的女人是会造成灾祸。

42. 【妇人之仁】施小惠而不识大体。比喻姑息少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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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古代人物的

全文共 4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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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是战国末期楚国人,是杰出的政治家和伟大的爱国主义诗人。出身贵族,学识渊博而且善于治国,因而早年深受楚怀王的宠信,位为左徒、三闾大夫。由于内政外交上与楚国腐朽贵族集团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屈原遭到了诬陷,同时楚怀王因为谗言对屈原疏远,革去他的职位,让他流放在外。屈原虽然流放在外,仍然眷恋楚国,心里怀念着怀王,从末放弃回朝任职的希望,然而却一直没有如愿。痛心怀王不能明辨是非,屈原忧愁郁闷,于是写下了千古绝唱的长诗--《离骚》。当楚都郢为秦攻破,屈原悲愤难捱,在农历五月初五日时自投汨罗江身亡。

有人觉得屈原这样做未免太过轻率,对自己的生命都不屑一顾还谈的上什么救国。可是我觉得屈原是为着楚国而生的,他把楚国的兴盛当作自己的理想,为着这个目标而不断奋斗。在这一点来说,屈原的生命是和楚国联系在一起的。楚国灭亡了,屈原也就没有了生存的理由。他选择了投江自杀,向人们明示自己的志向。他为理想,为信念献身,让人感到肃然起敬。一个人若是没有意义地活着,那么他的存在也就并非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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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描写智谋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9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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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历来智谋之士都会被重要,下面是yuwenmi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描写智谋的成语解释,欢迎阅读与借鉴,谢谢!

【殚精极虑】:犹殚思极虑。竭尽智谋与精力。

【殚谋戮力】:竭尽智谋和精力。

【多谋善断】:很有智谋,又善于判断。

【谋臣如雨】:形容智谋之士极多。

【匹夫之勇】:指不用智谋单凭个人的勇力。

【缺心少肺】:心:心眼。缺少智谋。

【力屈计穷】:屈:穷尽。力量智谋都已用完。

【妙算神机】:形容智谋无穷,善于洞察形势,计策得当。

【囊底智】:囊:口袋。口袋底下的智谋。指所怀的智谋很多。

【一夫之勇】:犹言匹夫之勇。指不用智谋单凭个人的勇力。

【勇而无谋】:谋:计谋。虽然勇敢,但没有智谋。

【有勇有谋】:既勇敢,又有智谋。形容人智勇双全。

【只可智取,不可力敌】:敌:抵挡。只能用智谋来取胜,不能凭实力硬拼。

【智勇兼备】:形容人既有智谋,又很勇敢。

【智勇兼全】:既有智谋,又有勇气,二者兼备。

【智勇双全】:又有智谋,又很勇敢。

【草船借箭】:运用智谋,凭借他人的人力或财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斗智斗力】:斗;争斗;智:智慧,聪明;力:气力。用智谋来争胜负,凭力气分胜负。

【斗智斗勇】:斗;争斗;智:智慧,聪明;勇:勇气。用智谋和勇气来争胜负。

【多谋善虑】:谋:谋划,策划;虑:思考。富于智谋,又善于思考。

【发短心长】:发短:指年老;心长:智谋深。头发稀少,心计很多。形容年老而智谋高。

【急中生智】:智:智谋。紧急的时候,猛然想出办法。

【经纶满腹】:经纶:整理丝缕,引申为人的才学、本领。形容人极有才干和智谋。

【九旋之渊】:九:多数;旋:旋窝;渊:深渊。旋窝多的深渊。比喻智谋深广。

【满腹经纶】:经纶:整理丝缕,引伸为人的才学、本领。形容人极有才干和智谋。

【挈瓶之智】:挈瓶:汲水用的容量小的瓶子。比喻浅薄的知识或智谋。亦作“智类挈瓶”、“挈瓶之知”。

【心长发短】:心长:智谋深;发短:指年老。头发稀少,心计很多。形容年老而智谋高。

【智足以拒谏,言足以饰非】:智谋足以使人拒绝规劝,言辞足以使人拒绝过错。

【智足以饰非,辩足以行说】:智:智谋,指巧诈,诡辩。巧诈足够拒绝别人的规劝,言辞足够掩饰自己的过失。

【孙庞斗智】:孙:孙膑;庞:庞涓。孙膑、庞涓各以智谋争斗。比喻昔日友人今为仇敌,各逞计谋生死搏斗。也比喻双方用计较量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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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牛字结尾的成语和解释

全文共 6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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喘月吴牛 比喻因受某事物之苦而畏惧其类似者。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牛字结尾的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襟裾马牛 像马牛穿上人的衣服。比喻没有头脑和无知。

裾马襟牛 像马牛穿上人的衣服。比喻没有头脑和无知。亦作“襟裾马牛”。

齐王舍牛 比喻帝王对臣民怀有恻隐之心。

骑牛觅牛 原比喻一面占着一个位置,一面去另找更称心的工作。现多比喻东西就在自己这里,还到处去找。同“骑驴觅驴”...

气冲斗牛 气:气势;牛、斗:即牵牛星和北斗星,指天空。形容怒气冲天或气势很盛。

气喘如牛 形容大声喘气的模样。

气克斗牛 斗:北斗星。牛:牵牛星。斗牛泛指星空。形容气魄很大。同“气吞牛斗”。

气壮如牛 气很盛,但使人觉得笨拙。

散马休牛 指不兴战事。

壮气吞牛 形容气势雄壮远大。

归马放牛 把作战用的牛马牧放。比喻战争结束,不再用兵。

扛鼎抃牛 扛鼎:把鼎举起来。抃牛:把两头相斗的牛位开。能把鼎举起来,能把相斗的两头牛拉开。形容勇武有力,超越常...

卖剑买牛 原指放下武器,从事耕种。后比喻改业务农或坏人改恶从善。

目无全牛 全牛:整个一头牛。眼中没有完整的牛,只有牛的筋骨结构。比喻技术熟练到了得心应手的境地。

庖丁解牛 庖丁:厨工;解:肢解分割。比喻经过反复实践,掌握了事物的客观规律,做事得心应手,运用自如。

亡羊得牛 丢掉羊,得到牛。比喻损失小而收获大。

蹊田夺牛 蹊:践踏;夺:强取。因牛践踏了田,抢走人家的牛。比喻罪轻罚重。

以羊易牛 易:更换。用羊来替换牛。比喻用这个代替另一个。

争猫丢牛 比喻贪小失大。

版筑饭牛 版筑,造土墙;饭牛,喂牛。后以之为贤臣出身微贱之典。

充栋汗牛 指书籍堆得高及栋梁,多至牛马运得出汗。形容藏书或著述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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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幼儿古代寓言

全文共 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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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人忧天

杞国有一个人,整天担心天塌地陷,自己没有地方容身,因此愁得睡不着觉,吃不下饭。

有个人看他这样忧愁,很为他担心,就去开导他说:"天但是是很厚很厚的气积聚在一齐罢了,没有一个地方没有气。你一举一动,一呼一吸,从早到晚都生活在天的中间,怎样会担心天塌下来呢"

那人忧天的人听了,又说;"如果天是很厚的气,那么太阳、月亮和星星不会掉下来吗"。

前来开导他的人说:"太阳、月亮和星星,也都是会发光的气积聚而成的,即使掉下来,也不可能把人打伤。"

那个忧天的人又问:"如果地陷塌了怎样办呢"

开导他的人回答说:"大地是土块积聚而成,它充塞四野,无处不有,你在它上面随便行走、跳跃,整天在它的上面生活,怎样担心它会陷塌呢"

那人听了朋友的话,如释重负,十分高兴;那个前来劝他的人放下心来,也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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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数”字在第四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6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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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擢发难数] 擢:拔。拔下全部头发,难以数清。形容罪行多得数不清。

[擢发莫数] 擢:拔;莫:不能。拔下全部头发,也难以数清。形容罪行多得数不清。

[遭劫在数] 指命中注定要遇到灾难。

[胸中有数] 指对情况有清楚的了解,心里有底。

[胸中无数] 指对情况了解不清楚,心里没有底。

[心中有数] 对情况和问题有基本的了解,处理事情有一定把握。

[心中无数] 指对情况了解不清楚,心里没有底

[屈指可数] 形容数目很少,扳着手指头就能数过来。

[难更仆数] 原意是儒行很多,一下子说不完,一件一件说就需要很长时间,即使中间换了人也未必能说完。后形容人或事物很多,数也数不过来。

[寥寥可数] 形容很少,数得出来。

[历历可数] 历历:清楚,分明的样子。可以清楚地一个个或一件件数出来。

[滥竽充数] 比喻无本领的冒充有本领,次货冒充好货。

[金谷酒数] 罚酒三斗的隐语。旧时泛指宴饮时罚酒的斗数。

[浑身解数] 浑身:全身,指所有的;解数:那套数,指武艺。所有的本领,全部的权术手腕。

[恒河沙数] 恒河:南亚的大河。象恒河里的沙粒一样,无法计算。形容数量很多。

[更仆难数] 原意是儒行很多,一下子说不完,一件一件说就需要很长时间,即使中间换了人也未必能说完。后形容人或事物很多,数也数不过来。

[更难仆数] 形容人或事物很多,数也数不过来。同“更仆难数”。

[不足齿数] 足:值得。表示数不上,不值得一提。

[不可胜数] 胜:尽;计:核算。数也数不过来。形容数量极多。

[不计其数] 没法计算数目。形容很多。

[备位充数] 备位:如同尸位,意即徒在其位,不能尽职;充数:用不够格的人来凑足数额。是自谦不能做事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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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含有鸡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5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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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含有鸡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淮南鸡犬 比喻投靠别人而得势的人。

鸡犬不宁 形容骚扰得厉害,连鸡狗都不得安宁。

鸡犬不留 形容屠杀残酷,连鸡狗都不能幸免。

鸡犬不惊 形容行军纪律严明,连鸡狗都没有受到惊动。也指平安无事。

鸡肠狗肚 比喻狭窄的度量,狠毒的心肠

割鸡焉用牛刀 杀只鸡何必用宰牛的刀。比喻办小事情用不着花大气力。

打鸡骂狗 比喻旁敲侧击地漫骂,以发泄对某人的不满

鹤立鸡群 比喻一个人的仪表或才能在周围一群人里显得很突出。

鹤发鸡皮 皮肤发皱,头发苍白。形容老人年迈的相貌。

鸡飞狗走 走:跑。鸡乱飞,狗乱跑。形容因极端惊恐而混乱不堪。

鸡飞狗跳 把鸡吓得飞起来,把狗吓得到处乱跳。形容惊慌得乱成一团

鸡飞狗叫 把鸡吓得飞起来,把狗吓得直叫唤。形容乱成一团

鸡飞蛋打 鸡飞走了,蛋打破了。比喻两头落空,一无所得。

鸡蛋里找骨头 比喻故意挑剔。

鸡虫得失 比喻微小的得失,无关紧要。

木鸡养到 木鸡:善斗的鸡,看上去象木头一样呆板。形容功夫到家。

嫁鸡逐鸡 比喻女子出嫁后只能顺从丈夫

淮王鸡狗 比喻攀附别人而得势的人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封建礼教认为,女子出嫁后,不论丈夫好坏,都要永远跟从。

斗酒只鸡 古人祭亡友,携鸡酒到墓前行礼。后作为追悼亡友的话。

斗鸡走狗 使公鸡相斗,使狗赛跑。指旧时剥削阶级子弟游手好闲的无聊游戏。

呆若木鸡 呆得象木头鸡一样。形容因恐惧或惊异而发愣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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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沾沾自喜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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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沾沾自喜形容自以为很好、很了不起而高兴得意的样子。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沾沾自喜

【汉语注音】:zhān zhān zì xǐ

【成语出处】:《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孝景帝曰:‘太后岂以为臣有爱,不相魏其?魏其者,沾沾自喜耳,多易。难以为相持重。’”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贬义。偏重于高兴、自满。形容心理状态。

【沾沾自喜的意思】:沾沾:轻浮的,轻飘飘的自鸣得意的样子。形容自以为很好、很了不起而高兴得意的样子。

【沾沾自喜的近义词】:自鸣得意、洋洋自得、趾高气扬、沾沾自满、扬扬得意;

【沾沾自喜的反义词】:垂头丧气、心灰意懒、妄自菲薄、灰心丧气;

【沾沾自喜的故事】

西汉时期,汉景帝的母亲窦太后有个侄儿叫窦婴,喜欢结交四方贤士,但是窦太后很不喜欢他。有一天,汉景帝和他的弟弟梁孝王在喝酒让窦婴坐陪。景帝那天心情特别好,喝了几杯酒下肚后,笑着对梁孝王说:“等我去世以后,就把帝位传给你吧。”窦婴听了,不解地对景帝说:“怎么能让梁孝王当皇帝呢,自古以来帝位都是传子不传弟的,我不赞成你这样的做法。”梁孝王是窦太后最喜欢的小儿子,她不知从哪听到窦婴这样说后,就对窦婴怀恨在心。后来楚王和吴王等聚众造反,窦婴被汉景帝派去平叛。由于窦婴平叛有功,汉景帝封他为魏其侯,窦太后也不得不对他刮目相看。之后,窦婴又担任了太子的老师。但是好景不长,因为汉景帝多次想废掉太子,都被窦婴劝阻,引得汉景帝十分不满,窦婴无奈之下称病辞官归隐了。又过了一段时间,丞相刘舍被免职,窦太后改变成见几次提议丞相之职请窦婴担任,汉景帝都不同意。他说:“窦婴这个人,办事草率轻浮,自以为是,立了点功劳就沾沾自喜,很难担当重任。”而最终没有任用窦婴,而是让建陵侯卫绾当了丞相。

【沾沾自喜例句】

宋.陈亮《至理确论如何》:“吾之所长既已暴白于天下,而犹眷眷于同列之公论,固非沾沾自喜之为也。”

茅盾《子夜》五:“然而象他那样的人,决不至于让某一件事的胜利弄得沾沾自喜,就此满足。”

【沾沾自喜造句】

婀娜多姿的她常常因为自已一个人在婚外得到了更多仰慕者的感情而沾沾自喜。

她的优点就在于在成功面前不会沾沾自喜得意忘形,在失败面前也不会愁眉苦脸反而更加的发愤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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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中国古代哲理故事

全文共 6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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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有一天,庄周梦见自己变成了蝴蝶,一只翩翩起舞的蝴蝶。自己非常快乐,悠然自得,不知道自己是庄周。一会儿梦醒了,却是僵卧在床的庄周。不知是庄周做梦变成了蝴蝶呢,还是蝴蝶做梦变成了庄周呢?

这则寓言是表现庄子齐物思想的名篇。庄子认为人们如果能打破生死、物我的界限,则无往而不快乐。它写得轻灵飘渺,常为哲学家和文学家所引用。

《庄子·蝶梦》中有一段妙语:“昔者庄周梦为蝴蝶,栩栩然蝴蝶也,自喻适志与,不知周也。俄然觉,则蘧蘧然周也。不知周之梦为蝴蝶与,蝴蝶之梦为周与?周与蝴蝶则必有分矣。此之谓物化。”

清人张潮写的《幽梦影》,可称得上是一副供燥热的现代人服用的清凉散。禅不可说,清言不可译。《幽梦影》中有这么一句妙语,可谓是点出了庄子哲学的精髓:“庄周梦为蝴蝶,庄周之幸也;蝴蝶梦为庄周,蝴蝶之不幸也。”

不是吗?庄周化为蝴蝶,从喧嚣的人生走向逍遥之境,是庄周的大幸;而蝴蝶梦为庄周,从逍遥之境步入喧嚣的人生,恐怕就是蝴蝶的悲哀了。

道理:

庄周梦蝶是庄子提出的一个哲学论点,认为人不可能确切地区分真实和虚幻。

庄子以故事的形式对此进行了如下阐述:“昔者庄周梦为蝴蝶,栩栩然蝴蝶也。自喻适志与!不知周也。俄然觉,则蘧蘧然周也。不知周之梦为蝴蝶与?蝴蝶之梦为周与?周与蝴蝶则必有分矣。此之谓物化。”[选自《庄子·内篇·齐物论第二》 ]

其大意就是庄子一天做梦梦见自己变成了蝴蝶,梦醒之后发现自己还是庄子,于是他不知道自己到底是梦到庄子的蝴蝶呢,还是梦到蝴蝶的庄子。在这里,庄子提出一个哲学问题——人如何认识真实。如果梦足够真实,人没有任何能力知道自己是在做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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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屡见不鲜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1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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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屡见不鲜指经常多次看见了就不觉得新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屡见不鲜

【汉语注音】:lǚ jiàn bù xiān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郦生陆贾列传》:“谓其子曰:‘与汝约:过汝,汝给吾人马酒食,极欲,十日而更。所死家,得宝剑车骑侍从者。一岁中往来过他客,率不过再三过,数见不鲜,无久慁(hùn)公为也。’”

【成语语法】:复句式;作谓语、定语;中性成语;偏重于多次见到,多用于事物。

【屡见不鲜的意思】:屡:多次;鲜:新杀的鸟兽,指新奇、新鲜。原意是指对经常来的客人,就不必宰杀禽兽加以盛情款待了。现指经常多次看见了就不觉得新鲜。

【屡见不鲜的近义词】:司空见惯、层出不穷、数见不鲜、层见叠出、习以为常、不足为奇、多如牛毛、家常便饭;

【屡见不鲜的反义词】:前所未有、少见多怪、见怪不怪、百年不遇、千载难逢、物以稀为贵;

【屡见不鲜的故事】

陆贾是楚汉相争时期刘邦手下的一名说客,因为学富五车所以常常被派到各个诸侯国去,在他才高八斗的学识基础之下,经常口若悬河胜辩而回。刘邦对他一直以来都很赏识,对他也是封官加爵不断的升迁。刘邦死了以后陆贾辞去官职回到雍州过起了隐居的生活。陆贾育有五个儿子,在他们长大成人以后陆贾便把他的积蓄平均分配给他的儿子们,叫他们以此为基础自力更生开创自已的天地。陆贾对他的儿子们提出了一个条件,他对儿子们说:“我将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带着数十名身着霓裳羽衣的歌舞侍者们外出游玩,这其间无论经过你们哪一个家庭,你们都要用好酒好菜盛情款待我们,千万不要以为我会经常来就不需要用禽兽来如待我们。”他还跟儿子们说如果他在谁的家里度过百年,他的侍从跟随身的物品就归谁拥有。果然在这之后他带着贵重的宝剑跟侍从们四处游山玩水,轮流在各个孩子家里吃住,数十天便换一家,他的儿子们都十分听从父亲的训话,哪家也不敢对陆贾有一丝一毫的怠慢。

【屡见不鲜例句】

清.八宝王郎《冷眼观》第二十二回:“白日劫抢之案,已成屡见不鲜,实在办无可办,捉不胜捉。”

魏巍《我是怎样写(东方)的》:“当然,艺术水平也要尽可能的高一些。可惜缺乏生活的作品现在仍屡见不鲜。”

鲁迅《而已集.略谈香港》:“第二条是‘搜身’的纠葛,在香港屡见不鲜。但三个方围不知道是甚么。何以要避忌?恐怕不是好的事情。”

马南邨《燕山夜话.“初生之犊不怕虎”》:“谁要是稍有自满而放松努力,马上就会被别人赶上和超过。这类事实现在已经屡见不鲜了。”

【屡见不鲜造句】

谁家里有一点儿风吹草动邻居就侃侃而谈,真是人言可畏啊,这种情况早就屡见不鲜了。

达官贵人们大多金屋藏娇,用各种各样的方式追求男欢女爱在这个开放的社会里是屡见不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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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五言长城

全文共 3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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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诗人刘长卿擅长五言诗,号称“五言长城”,意思是说他人难以胜过。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刘长卿】

五言长城出自《新唐书·隐逸传·秦系》:“长卿自以为五言长城,系用偏师攻之,虽老益壮。”

唐代诗人刘长卿擅长五言诗,号称“五言长城”,意思是说他人难以胜过。刘长卿“以诗驰名上元、宝应间”(《唐诗纪事》)。他的诗多写贬谪飘流的感慨和山水隐逸的闲情。擅长近体,尤工五律,曾自称为“五言长城”。风格含蓄温和,清雅洗炼,接近王孟一派。他写山水隐逸生活的诗,成就较高。用严格的律诗写景抒情,能作到凝炼自然,造意清新。传世名作有《逢雪宿芙蓉山主人》、《长沙过贾谊宅》、》、《江中对月》、《送灵澈上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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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勇敢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5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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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发音:勇敢[yǒng gǎn]

勇敢的词语解释:勇敢就是人们有勇于敢为人先的精神或气质。

勇敢的反义词:怯懦、胆怯、懦弱

用勇敢造句

1、看着老师慈祥的微笑,我一下就勇敢了起来。

2、面前涛天大火。消防队员们丝毫没有退缩,而是勇敢地投入了灭火的工作。

3、我们每个人都要勇敢的面对横在我们面前的重重困难。

4、我相信你会勇敢的面对一切!

5、在面临生命威胁时,勇敢和智慧往往比逃避和莽撞更安全。

6、消防队员们勇敢地投入了灭火的工作。

7、做一个勇敢的人,不再懦弱。

8、勇敢就是做正义的事而不在乎别人的目光!多一分勇敢少一分遗憾。

9、我们要勇敢的面对自己所遇到的艰难困苦。

10、勇敢是需要一步步锻炼的。

11、无论遇到什么事情,我们都要保持一颗勇敢的心。

12、勇敢就是做正义的事而不在乎别人的目光!

13、面对困难,我们不应该胆小的逃避,而应该勇敢的面对。

14、失败并不可怕,我们应该勇敢地站起来。

15、你是个坚强的孩子,相信你能勇敢地闯过这一关。加油!

16、勇敢可以拂去心头的乌云,发现掩藏在背后的彩虹

17、勇敢是每个人都应该做到的。

18、我是一个勇敢的人,什么事都难不到我。

用勇敢的反义词造句

怯懦:每次考得不好,回家后见到爸妈我都会心里怯懦。

胆怯:当我们面临困难时,不要胆怯,要勇敢的面对。

懦弱:爸爸教育我懦弱的人一生都是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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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战争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20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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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兵拏祸结:战争、灾祸连续不断。同“兵连祸结”。

2、兵慌马乱:形容战争期间社会混乱不安的景象。

3、刀枪入库:没有战争,不用武备;和平麻痹,解除武装,不作戒备。

4、洗兵不用:兵:兵器。洗净兵器。收藏起来,不再使用。比喻停止战争。

5、龙战鱼骇:比喻战争激烈。

6、黩武穷兵:黩:随便,任意;穷:竭尽。随意使用武力,不断发动侵略战争。形容极其好战。

7、息兵罢战:停止或结束战争。

8、穷兵黩武:穷:竭尽;黩:随便,任意。随意使用武力,不断发动侵略战争。形容极其好战。

9、罢战息兵:停止或结束战争。

10、轻动干戈:轻:轻率;干戈:古代兵器。轻率地动武挑起战争。

11、赤地千里:赤:空。形容天灾或战争造成大量土地荒凉的景象。

12、兵革之祸:兵革:兵器战甲,引申为战争。指发生战争。

13、兵连祸结:兵:战争;连:接连;结:相联。战争接连不断,带来了无穷的灾祸。

14、刀痕箭瘢:刀砍箭击的伤口治愈后留下的疤痕。形容战争留下的创伤。

15、伐罪吊民:伐:讨伐。吊:慰问。讨伐有罪,拯救百姓。常用以作为发动战争的口号。

16、金革之声:金革:兵器和铠甲。兵器与铠甲相撞击的声音。指战争。

17、铸甲销戈:销熔铁甲兵器。借指结束战争,实现和平。

18、启羞兴戎:启:开;戎:战争。因说话不谨慎而招致羞辱挑起事端。

19、龙战玄黄:比喻战争激烈,血流成河。同“龙血玄黄”。

20、金戈铁马:戈闪耀着金光,马配备了铁甲。比喻战争。也形容战士持枪驰马的雄姿。

21、倒戢干戈:把武器倒着放起来,比喻没有战争,天下太平。同“倒载干戈”。

22、休兵罢战:休、罢:停止。停止或结束战争。

23、兵戎相见:兵戎:武器。以武力相见。指用战争解决问题。

24、止戈散马:停用兵戈,放还战马,意指结束战争。

25、偃武櫜兵:停息武备,不事战争。同“偃武息戈”。

26、兵戈抢攘:兵戈:武器,指战争;抢攘:纷乱。形容战争时期社会动荡混乱。

27、连天峰火:烽火:古时边防报警点的烟火,比喻战火或战争。形容战火烧遍各地。

28、龙血玄黄:比喻战争激烈,血流成河。

29、兵戈扰攘:兵戈:武器,指战争;扰攘:纷乱。形容战争时期社会秩序的动荡混乱。

30、风尘之警:指战争或骚乱的警报。

31、锋镝之苦:锋:刀或剑的尖端;镝:箭头。指刀砍箭射的痛苦。形容遭受战争的苦难。

32、金戈铁骑:比喻战争。也形容战士持枪驰马的雄姿。同“金戈铁马”。

33、偃武息戈:停息武备,不事战争。

34、金戈铁甲:比喻战争。也形容战士持枪驰马的雄姿。同“金戈铁马”。

35、非战之罪:不是战争本身的罪过。一般用来作为战争失败开脱罪责之辞。

36、破斧缺斨:斧、斨,泛指兵器。形容战争中必须付出的代价。

37、兵革互兴:兵革:兵器衣甲,比喻战争;兴:发起,发动。互相发动战争,战乱相继发生。形容时局不安定,战乱频繁。

38、枕戈寝甲:枕着戈、穿着铠甲睡。形容经常生活在战争之中。

39、偃甲息兵:甲:古代作战时穿的护身服。兵:兵器。停止战争。

40、穷兵极武:穷:竭尽;极:用尽。极力使用武力,不断发动侵略战争。形容极其好战。

41、烽火四起:战争的火焰从四面八方燃烧起来。形容边防不安宁,四处有敌人进犯。

42、流血浮丘:流的备可以把山丘漂起来。比喻战争中死伤的人极多。

43、宿将旧卒:指久经战争的将领和士兵。

44、有事之秋:指战争或多事故的年头。

45、休养生息:休养:何处保养;生息:人口繁殖。指在战争或社会大动荡之后,减轻人民负担,安定生活,恢复元气。

46、兵连祸深:兵:指战争。战争连年不断,灾祸持续相结。

47、兵荒马乱:荒、乱:指社会秩序不安定。形容战争期间社会混乱不安的景象。

48、风尘之变:风尘:比喻战乱。指战争的灾乱。

49、偃武休兵:停息武备,不事战争。同“偃武息戈”。

50、连天烽火:烽火:古时边防报警的烟火,比喻战火或战争。形容战火烧遍各地。

51、久经沙场:指长期经历战争的考验。

52、甘为戎首:甘:情愿,甘愿;为:做;戎:军事,征伐;戎首:挑起战争的人。甘愿当战争的主谋。

53、烽火连年:烽火:古时边防报警的烟火。比喻战火或战争。指战火连年不断。

54、偃革倒戈:指停息武备,不事战争。

55、大动干戈:干戈:古代的两种武器。大规模地进行战争。比喻大张声势地行事。

56、手中败将:在战争中被自己打败或在竞赛中输给自己的人。

57、磨盾之暇:暇:闲暇,余暇。指在战争的余暇。

58、诉诸武力:诉:诉讼。武力:军事力量。指用战争来解决冲突。

59、首唱义兵:唱:通“倡”,带头;兵:战斗。首先发动正义的战争。

60、来好息师:招致和好,停止战争。

61、止戈兴仁:止:停止。仁:仁政。停止战争,施行仁政。

62、倒载干戈:倒:把锋刃向里倒插着;载:陈设,放置;干戈:古代的两种兵器,泛指武器。把武器倒着放起来,比喻没有战争,天下太平。

63、勤兵黩武:黩:轻率。滥用武力,肆意发动战争。形容极端好战。

64、白骨露野:露:暴露。死人的白骨暴露在野外。形容战争或灾难所赞成的悲剧景象。

65、以战养战:利用战争中获取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继续进行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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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描写心情好的四字词语解释

全文共 9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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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哭丧着脸:心里不愉快,脸上显出不高兴的样子。

2、怡性养神:怡悦精神,使之安适愉快。

3、一室生春:整个房间里充满了愉快欢乐的气氛。

4、安居乐业:安:安定;居:居所;乐:喜爱,愉快;业:职业。指安定地生活,愉快地从事其职业。

5、一言难尽:形容事情曲折复杂,不是一句话能说清楚的(用在不好的事)。

6、心旷神怡:旷:开阔;怡:愉快。心境开阔,精神愉快。

7、心存芥蒂:芥蒂:本指细小的梗塞物,后比喻心里的不满或不快。指心里对人对事有怨恨或不愉快的情绪。

8、妄自尊大:过高地看待自己。形容狂妄自大,不把别人放眼里。

9、心余力绌:心里想做但力量不够。

10、满面春风: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形容和蔼愉快的面容。

11、眉开眼笑:眉头舒展,眼含笑意。形容高兴愉快的样子。

12、愀然无乐:愀然:忧愁的样子。脸上忧愁严肃,心中不愉快。

13、亲密无间:间:缝隙。关系亲密,没有隔阂。形容十分亲密,没有任何隔阂。

14、旧愁新恨:愁:愁苦;恨:遗憾。指久未排解的苦闷和新起的愁怨。

15、消愁释愦:指消除烦闷,愉快身心。

16、娱心悦目:娱、悦:使愉快。使心情愉快,耳目舒畅。

17、心悦诚服:悦:愉快,高兴;诚:硬实。由衷地高兴,真心地服气。指真心地服气或服从。

18、怡情悦性:怡:和悦愉快;悦:高兴,愉快。使心情舒畅愉快。

19、神怿气愉:形容欢欣愉快。

20、赏心悦目:悦目:看了舒服。指看到美好的景色而心情愉快。

21、安生乐业:犹安居乐业。指安定愉快地生活和劳动。

22、春风满面:春风:指笑容。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形容和霭愉快的面容。

23、和颜悦色:颜:面容;悦:愉快;色:脸色。脸色和霭喜悦。形容和善可亲。

24、怡然自得:怡然:安适愉快的样子。形容高兴而满足的样子。

25、乐业安居:愉快地从事自己的职业,过着安定的生活。形容生活、生产、思想状况安定正常。

26、愀然不乐:愀然:忧愁的样子。脸上忧愁严肃,心中不愉快。

27、心广体胖:广:宽广,坦率;胖:安泰舒适。原指人心胸开阔,外貌就安详。后用来指心情愉快,无所牵挂,因而人也发胖。

28、欢聚一堂:欢乐愉快地聚集在一起。

29、安心乐业:指心绪安定,生活愉快。

30、安家乐业:安定地生活,愉快地从事其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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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秋天的好词解释

全文共 9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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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秋风萧瑟:形容秋风吹树木的声音。

2、果实累累:果实累累,此处读léi。累累:连续成串。

3、五谷丰熟:指年成好,粮食丰收。同“五谷丰登”。

4、一叶知秋: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5、枫林如火:形容秋天时枫树叶子变红了,像火一样的颜色。

6、仓箱可期:仓箱:盛粮食的工具。粮仓有望装满。比喻丰收大有希望。

7、年丰时稔:稔:庄稼成熟。年成好,庄稼大丰收。

8、丰收在望:丰收的景象看得见。丰收:大多指农产品丰收。在:马上。望:预料、希望。

9、时和年丰:和:和平;年:年成;丰:盛,多。风调雨顺,五谷丰登。

10、麦穗两歧:一根麦长两个穗。比喻年成好,粮食丰收。

11、秋高气爽:形容秋季晴空万里,天气清爽。

12、秋风习习:习习,形容风声。形容秋天吹风的样子。

13、穰穰满家:穰穰:丰盛。形容获得丰收,粮食满仓。

14、黄澄澄:具有金子般颜色的。如:黄澄澄的麦穗。

15、秋雨绵绵:我国南方秋季时常下很久的小雨,也称梅雨。

16、一丛金黄:描写秋天果稻谷成熟了。

17、丰收季节:秋天粮食等都成熟了,因此陈秋天是丰收的季节。

18、盈车嘉穗:盈:满。稻重长得茁壮,一棵就能装满一车。形容粮食丰收。

19、硕果累累:累累:连续成串。秋天果实成熟了,一串一串的。

20、秋色宜人:秋天的景色非常美丽,让人看了心旷神怡。

21、秋兰飘香:秋天时兰花盛开,香飘数里。

22、五谷飘香:五谷指粮食,五谷即稻、黍、稷、麦、豆。秋天粮食成熟了,飘着香味。

23、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24、春种秋收:春天播种,秋天收获。

25、秋风过耳:像秋风吹过一样,形容说的话没有引起注意或留下印象。

26、丰收在望:丰收的景象看得见丰收:大多指农产品丰收。

27、五谷丰登:登:成熟。指年成好,粮食丰收。

28、秋雨绵绵:指金秋时节的雨,预示着丰收与喜悦。

29、金色的麦田:秋天麦子成熟了,看上去一片金黄色。所以称为金色的麦田。

30、秋意深浓:秋天的意味很深,形容已经到了深秋。

31、硕果累累:硕果,大的果实。累累,形容积累很多。指结的大的果实特别多。也比喻取得的优异成绩相当多。

32、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33、稻谷飘香:秋天稻谷成熟了,飘着阵阵香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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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描写冬天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7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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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是一个十分美丽的季节,它既没有春天一样温暖,也不像夏天一样火热,更不像秋天一样阳光灿烂,但冬天同样迷人。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描写冬天的四字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白雪皑皑

皑皑:洁白光亮的样子。多用来形容霜雪。洁白的积雪银光耀眼。

例:白雪皑皑的山峰,当阳光照耀的时候……大概总以为是灿烂得很,大可观赏的吧。(秦牧《鲜荔枝和干荔枝》)

冰天雪地

形容气候严寒,冰雪漫天盖地。如:北极地方,整年都是冰天雪地。

例:清·蒋士铨《鸡毛房》:“冰天雪地风如虎,裸而泣者无栖所。”

例:你就在这儿吧,冰天雪地的上哪儿去?(老舍《骆驼祥子》)

同义成语:冰天雪窖、雪窖冰天

滴水成冰

滴下的水很快就结成冰。形容天气非常寒冷。如:北方的冬天,十分寒冷,滴水成冰。

例:严冬冱寒,滴水成冰。(宋·钱易《南部新书》)

例:更有一节苦处,任你滴水成冰的天气,少不得向水孔中洗澣污秽衣服,还要憎嫌洗得不洁净,加一场咒骂。(《醒世恒言》)

亦作:滴水成冻。

风雪交加

风和雪同时袭来。

例:尽管是在风雪交加的时节,我们的视线仍可以入到非常遥远。(范长江《塞上行·行纪·百灵庙战行·三》)

六出纷飞

六出:雪花六角,因别称“六出”。纷飞:散乱到处飞扬。大雪纷纷。

例:凡草木花多五出,雪花独六出。( 汉·韩婴《韩诗外传》)

寒风侵肌

形容天气寒冷。

例:冷锋过境,寒风侵肌,大街上行人稀少。

千里冰封

冰封:被冰雪覆盖。如:东北的严冬,千里冰封。

朔风凛冽

朔风:北方吹来的寒风。凛冽:寒冷刺骨。

另见:寒气凛冽

例:严冬惨切,寒气凛冽。(唐·李白《大猎赋》)

天寒地冻

形容天气极为寒冷。

例:目今天寒地冻,军马难以久住,权且回山。(明·施耐庵《水浒全传》)

雪虐风饕

虐:暴虐。饕:贪残。又刮风,又下雪。指狂暴肆虐的风雪,形容天气非常寒冷。

例:岁弊寒凶,雪虐风饕。(唐·韩愈《祭河南张员外文》)

例:幽香淡淡影疏疏,雪虐风饕亦自如。(宋·陆游《雪中寻梅》诗)

亦作:饕风虐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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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年清明时节的谚语及解释

全文共 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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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不带柳,来生变黄狗。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2017年清明时节谚语解释,欢迎阅读。

1,清明断雪,谷雨断霜。

【解释】这条在卷十一“农事,占候”条目下。徐光启说道,二月最怕夜雨,如果晚上是晴的,即使雨多,也没有什么妨碍,如果有十个夜晚以上下雨,乡下人都会叫苦连天了。初四下雨,叫做春水。初八前后,一定有风雨。因此他引用了这条谚语,意在说明天气的自然规律,天气是逐渐暖和起来了。这条谚语还出现在清人梁章钜的《农候杂占》、明人徐应秋的《玉芝堂谈荟》里。

2, 清明不带柳,来生变黄狗。

【解释】出自清人潘荣升《帝京岁时纪胜》。到了清明的这一天,人人都会佩戴新折的柳条出门踏青、扫墓。妇女们会把这些柳条插在头发上,而男人们又总是把柳戴在衣襟上或用柳圈戴在头上,唐玄宗曾经说过这一天戴柳“可免虿毒”。这个谚语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当时没有一个人不配戴的柳条的,因为不配戴,来生是要变成黄狗的,很戏谑的说明了事实。

3, 清明不戴柳,红颜成皓首。

【解释】这条谚语与上一条意思相近,但有点儿雅了,像是经过了文人的改造,所以在一些著作中流传更广,出于明代田汝成的《熙朝乐事》,清明这一天,谁要是不戴柳的话,小孩子也会变成老头了。如在清人顾铁卿的《清嘉录》卷三,“三月,插杨柳”条目下,这条言语被增加了一个字,成了“清明不戴杨柳,红颜成皓首”。

4, 清明前挂金钱,清明后挂铜钱。

【解释】出自清人李光庭的《乡言解颐》,李光庭这样解释,他说,清明前后半月,吴俗都有“标插坟墓”的习俗,用纸钱配挂在上面,称为“寓钱”。它既不是金的也不是铜的,为什么却称为金钱、铜钱呢,这主要是用来表达哀思者的孝心。挂在清明之前,说明孝思深厚是最可珍贵的,其钱虽不是真的金钱却胜似金钱;挂在清明之后,说明孝薄而不值得提倡,这钱不是金的而是铜的了。

【解释】明代的徐光启在其《农政全书》里引用了有关清明的三点谚语:

5, 清明不拆絮,到老没成器。

【解释】这个谚语出自清人王有光的《吴下谚语》卷二。它的意思是说,到了清明,春这个季节已经过了一半,夏天在逐渐的来到,棉被、裤需要拆洗了,让太阳晒掉里面一个冬天的阴气。春天是个很让人困顿的季节,很容易使人养成娇惰的性情,这些对于一个人来说“都是晏安鸩毒”,不振作起来是成不了大器的,到老也没什么出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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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形容人多热闹的成语加解释

全文共 15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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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庭若市:门前和院子里人很多,象市场一样.原形容进谏 的人很多.现形容来的人很多,非常热闹.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形容人多热闹的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门庭若市:庭:院子;若:象;市:集市.门前和院子里人很多,象市场一样.原形容进谏的人很多.现形容来的人很多,非常热闹.

车水马龙:车象流水,马象游龙.形容来往车马很多,连续不断的热闹情景.

熙来攘往:形容人来人往,非常热闹拥挤.

攘来熙往:形容人来人往,非常热闹拥挤.

熙熙攘攘:熙熙:和乐的样子;攘攘:纷乱的样子.形容人来人往,非常热闹拥挤.

比肩继踵:比:挨着;踵:脚跟.肩挨着肩,脚跟着脚.形容人很多,很拥挤.

摩肩接踵:肩碰着肩,脚碰着脚.形容人多拥挤.

肩摩毂击:肩膀和肩膀相摩,车轮和车轮相撞.形容行人车辆往来拥挤.

项背相望:项:颈项.原指前后相顾.后多形容行人拥挤,接连不断.

川流不息:川:河流.形容行人、车马等象水流一样连续不断.

接踵而来:指人们前脚跟着后脚,接连不断地来.形容来者很多,络绎不绝.

络绎不绝:形容行人车马来来往往,接连不断.

纷至沓来:纷:众多,杂乱;沓:多,重复.形容接连不断的到来.

水泄不通:汇:排泄.象是连水也流不出去.形容拥挤或包围的非常严密.同“水泄不通”.

户限为穿:户限:门槛;为:被.门槛都踩破了.形容进出的人很多.

趋之若鹜:趋:快走;鹜:野鸭.象鸭子一样成群跑过去.比喻很多人争着赶去.

万人空巷:空巷:街道里弄里的人全部走空.指家家户户的人都从巷里出来了.多形容庆祝、欢迎等盛况.

座无虚席:座位没有空着的.多形容观众、听众或出席、参加的人很多.

济济一堂:济济:形容人多.形容很多有才能的人聚集在一起.

人欢马叫:人在呼喊,马在嘶鸣.形容一片喧闹声.

热火朝天:形容群众性的活动情绪热烈,气氛高涨,就象炽热的火焰照天燃烧一样.

人山人海:人群如山似海.形容人聚集得非常多.

人声鼎沸:鼎:古代煮食器;沸:沸腾.形容人群的声音吵吵嚷嚷,就象煮开了锅一样.

稠人广众:指人很多的场合.

高朋满座:高:高贵.高贵的朋友坐满了席位.形容宾客很多.

觥筹交错:觥:古代的一种酒器;筹:行酒令的筹码.酒杯和酒筹杂乱地放着.形容许多人聚会喝酒时的热闹场景.

冠盖如云:冠盖:指仁宦的冠服和车盖,用作官员代称.形容官吏到的很多.

冠盖相望:冠盖:指仁宦的冠服和车盖,用作官员代称;相望:互相看得见.形容政府的使节或官员往来不绝.

结驷连骑:驷:古时一乘车所套的四匹马;骑:骑马的人.随从、车马众多.形容排场阔绰.

前呼后拥:前面有人吆喝开路,后面有人围着保护.旧时形容官员出行,随从的人很多.

珠围翠绕:珠:珍珠;翠:翡翠.形容妇女妆饰华丽.也形容富贵人家随侍的女子众多.

人山人海、门庭若市、熙熙攘攘、人来人往、项背相望、座无虚席、济济一堂、摩肩接踵.

人山人海:人群如山似海.形容人聚集得非常多.

济济一堂:济济:形容人多.形容很多有才能的人聚集在一起.

摩肩接踵:肩碰着肩,脚碰着脚.形容人多拥挤.

熙熙攘攘:形容人来人往,非常热闹拥挤.

人来人往:人来来往往连续不断.也形容忙于应酬.

项背相望:原指前后相顾.后多形容行人拥挤,接连不断.

座无虚席:座位没有空着的.形容出席的人很多.

门庭若市:门前和院子里人很多,象市场一样.原形容进谏 的人很多.现形容来的人很多,非常热闹.人山人海:人群如山似海.形容人聚集得非常多.

济济一堂:济济:形容人多.形容很多有才能的人聚集在一起.

摩肩接踵:肩碰着肩,脚碰着脚.形容人多拥挤.

熙熙攘攘:形容人来人往,非常热闹拥挤.

人来人往:人来来往往连续不断.也形容忙于应酬.

项背相望:原指前后相顾.后多形容行人拥挤,接连不断.

座无虚席:座位没有空着的.形容出席的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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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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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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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坦然引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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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直广阔貌。

唐·刘禹锡《成都府新修福成寺记》:“益城右门衔大逵,坦然西驰,曰石笋街 。”

《宣和遗事》前集:“掘深数尺,不见龟蛇,下视其穴,深不可测,遂下棺葬埋。平明视之,四望坦然,不知葬所。”

2、形容心里平静,没有顾虑的样子。

晋·葛洪《抱朴子·安塉》:“怡尔执待免之志,坦然无去就之谟。”

唐·元稹《捉捕歌》:“主人坦然意,昼夜安寝寤。”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四十八回:“原来赵孟为箕郑父见为上军元帅,恐其鼓众同乱,假意召之。郑父不知是计,坦然入朝。”

《儿女英雄传》第二八回:“笑得华忠倒有些不好意思,他却坦然无事的扶了个婆儿一路进来。”

鲁迅《彷徨·祝福》:“冬至的祭祖时节,她做得更出力,看 四婶 装好祭品,和 阿牛 将桌子抬到堂屋中央,她便坦然的去拿酒杯和筷子。”

3、安定。

《南史·梁纪上》:“公受言本朝,轻兵赴袭,排危冒险,刚柔递用,坦然一方,还成藩服,此又公之功也。”

4、显然。

三国 魏嵇康《明胆论》:“此理坦然,非所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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