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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楚辞优秀20篇

形容富有的词语有哪些?多积累这些词语是有好处的哦,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现在开学吧为你们精心整理了关于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楚辞优秀作文,仅供大家参考,希望你认真看完,会对你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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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廉洁小故事8、不私一钱

全文共 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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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嘉兴知府杨继宗清廉自守,深得民心。一次,一名太监经过这里, 向他索要贿赂,他打开府库,说:“钱都在这儿,随你来拿,不过你要给我领取库金的官府 印券。”太监怏怏走了,回京后,在明英宗面前中伤他。英宗问道:“你说的莫非是不私一 钱的太守杨继宗吗?”太监听后,再也不敢说杨继宗的坏话了。 手好不要钱

清乾隆进士王杰为人刚直敢言,不附权贵。当时和坤在朝中专权,大臣 都不取得罪他。惟王杰每每与其据理力争。有一次,议政完毕,和坤有意戏弄王杰,拉着他 的手说:“好白嫩的手啊!”王杰正颜厉色地回答道:“王杰手虽好,但不能要钱耳!”和 坤羞愧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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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塞翁失马成语解释

全文共 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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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翁失

sài wēng shī mǎ

近义词:失之东隅、因祸得福

反义词:因福得祸

用法:主谓式;作宾语、分句;用于安慰语

解释:塞:边界险要之处;翁:老头。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也许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

出处:《淮南子·人间训》:“近塞上之人有善术者,马无故亡而入胡。人皆吊之。其父曰:‘此何遽不为福乎?’居数月,其马将胡骏马而归。人皆贺之。…故福之为祸,祸之为福,化不可极,深不可测也。”

例子:处士有志未遂,甚为可惜,然“塞翁失马,安知非福”。(清 李汝珍《镜花缘》第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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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智圆行方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4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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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智圆行方

【读音】:zhì yuán xíng fāng

【正音】:行;不能读成“xín”。

【辨形】:圆;不能写成“园”。

【智圆行方的意思】:圆:灵活;方:方正。考虑问题要通达,做事要端正,不苟且。

【出处】:明·张居正《襄毅杨公墓志铭》“维公之德,智圆行方,忠不近名,言不泥常。”

【用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用于褒义。

【智圆行方造句】

1、智圆行方,厚积薄发。——《临沂一中校训》

2、路虽艰远,持之以恒则必达;事有磨难,智圆行方则定成。

3、他智圆行方,做事端正。

4、我也想智圆行方,可是却总是事事不顺。

5、他智圆行方,终于完成了这项研究。

6、只要能够智圆行方,相信未来一定会取得成就的。

7、他做事智圆行方,会成为你很好的帮手。

8、或许只有智圆行方的人,才能成为我的心腹。

9、小王智圆行方受到领导的器重,步步高升。

10、学习就应该智圆行方,一丝不苟。

11、倘若你做不到智圆行方,就请离开吧。

12、我的座右铭就是:智圆行方。

13、思维要变通,考虑问题要通达,智圆行方才能成就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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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古代婚庆对联精选

全文共 12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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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中国的传统文化之一,又称楹联或对子,是写在纸、布上或刻在竹子、木头、柱子上的对偶语句。对联对仗工整,平仄协调,是一字一音的中华语言独特的艺术形式。对联是中国传统文化瑰宝。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古代婚庆对联精选,欢迎阅读!

上联:蓬门且喜来珠履

下联:侣伴从今到白头

上联:欣然开笑口

下联:相聚叙衷情

上联:三千珠履光门户

下联:一对青年结风俦

上联:喜溢重门迎凤侣

下联:光增陋室迓宾车

上联:于归好咏宜家句

下联:往送高歌必戒章

上联:玉镜能谐温峤志

下联:荆钗甘为伯鸾容

上联:瑟鼓房中凫翔静好

下联:箫吹楼上凤律归昌

上联:养女已传针线术

下联:适人再授桑麻经

上联:应要睦邻和妯娌

下联:更须敬老奉翁姑

上联:娘家既已芳声着

下联:婆屋定然美德彰

上联:祥光拥大道

下联:喜气满闺门

上联:一对璧人留小影

下联:无双国士缔良缘

上联:欢庆此日成佳偶

下联:且喜今朝结良缘

上联:不愿似鸳鸯嬉戏浅水

下联:有志象海燕搏击长风

上联:方借花容添月色

下联:欣逢秋夜作春宵

上联:东边烟花西边会

下联:我爱烟花犹爱会

上联:九曲湖畔水盈盈

下联:秋风吹尽满山情

上联:皓月描来双影雁

下联:寒霜映出并头梅

上联:桃面喜陪嫁

下联:梅香和衬妆

上联:翔凤乘龙两姓偶

下联:好花圆月百年春

上联:女儿出阁红颜少柳风吹度十里亭

下联:孝悌忠义莫轻忘老少惹人多怜爱

上联:梅蕊冲寒幸沐春光迎贵客

下联:松针吐翠喜送淑女赴新婚

上联:琴韵谱成同梦语

下联:灯花笑对含羞人

上联:联戚攀亲何必门当户对

下联:交结情侣只求道合志同

上联:一岭桃花红锦绣

下联:万盏银灯引玉人

扩展阅读:有趣的对联故事

越低越好

传说有一个土财主,不识一字。赶上岳父作寿,他也想附庸风雅送一副寿联,便请来村里一位老学究代笔。老学究问他想写什么内容,财主回答说:“你把我岳父捧得高高的,越高越好;你把我说得低低的,越低越好。”老学究思索过后,挥笔写成上联:

太尊翁,尊翁在上,上至三千里凌霄,玉皇盖楼,您在楼上作寿

写完念给财主听,问:“高不高?”财主连说:“高,没有比这再高的了。”老学究又写出下联:

愚晚生,晚生在下,下至十八层地狱,龙王掏井,我在井底挖泥

写完又问:“低不低?”财主高兴地说:“好好,没有比这再低的了。”财主把寿联送给岳父,亲自挂进寿堂。前来拜寿的人看了直笑:“这老太爷,怎么招了这么个女婿?”

东西南北

从前,有个读书人,能诗能文,尤其爱好对联。一天晚上,满天乌云,一片漆,他独自一人坐在家里,觉得寂寞,便想作副对联。他忽然触景生情,得了句上联,满心欢喜,便自言自语地念道:

黑白难分,教我怎知南北;

他把上联刚念完,只听得一声门响,隔壁一个穷秀才应声走进屋里,对他说:

青黄不接,向你借点东西。

读书人说:“你是我的好邻居,借点东西有何难!不过,你须先对个对子,对上了要啥给啥。”于是,便把他的上联念给秀才,要求立即对句。秀才回答说:“我不是已经对过了吗”?读书人莫名其妙。秀才又说:“我刚进门说的那句话,不正好是下联么?”读书人一想,觉得实在好笑,连忙让座献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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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小学生文学文化常识之我国古代文人别号_文学常识作文300字

全文共 2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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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柳先生--晋·陶渊明青莲居士--唐·李白

香山居士--唐·白居易东坡居士--宋·苏轼

六一居士--宋·欧阳修幽栖居士--宋·朱淑贞

九华山人--唐·杜荀鹤半山老人--宋·王安石

山谷道人--宋·黄庭坚淮海居士--宋·秦观

白石道人--宋·姜夔石湖居士--宋·范成大

后山居士--宋·陈师道芦山居士--宋·张元平

易安居士--宋·李清照清真居士--宋·周邦彦

衡山居士--明·文征明六如居士--明·唐寅

温陵居士--明·李贽柳泉居士--清·蒲松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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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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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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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成语解释

全文共 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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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指思想、感情等。指每个人的思想也象每个人的面貌一样,各不相同。

成语出处:《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人心之不同,如其面焉,吾岂敢谓子面如吾面乎?”

成语繁体:人心如靣

成语简拼:RXRM

成语注音:ㄣˊ ㄒ一ㄣ ㄨˊ ㄇ一ˋ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人心如面作宾语、定语;指个人心思不同。

成语结构:主谓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英语翻译:individual thinking is as varied as individual looks

其他翻译:Quot homines, tot sententi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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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玩物丧志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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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玩物丧志指醉心迷恋于所玩赏的某些喜爱的事物,或迷恋于某些无利而有害的事情,从而消磨丧失了积极进取的志气。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玩物丧志

【汉语注音】:wán wù sàng zhì

【成语出处】:《尚书.旅獒》:“不役耳目,百度惟贞,玩人丧德,玩物丧志。”

【成语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贬义。

【玩物丧志的意思】:玩:玩赏;丧:失去、丧失;志:志气,指进取的志向。指醉心迷恋于所玩赏的某些喜爱的事物,或迷恋于某些无利而有害的事情,从而消磨丧失了积极进取的志气。

【玩物丧志的近义词】: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不求上进;

【玩物丧志的反义词】:兢兢业业、业精于勤、埋头苦干;

【玩物丧志的故事】

西周王朝是周武姬发灭商以后建立起来的,周武王为了巩固统治一边分封诸侯,一边派使者说服各国臣服于周朝。因为很多部落和国家害怕周武王因此都派人到周都向周武王称臣进贡。有一位使臣给周武王送来的是獒,这只獒的身材高大凶猛并且很通人性,看到周武王的时侯低下头来行礼,这让周武王非常的高兴,收下了这只獒并赏了使者重金。太宝召公奭看到这件事,他在退朝后写了篇《旅獒》给周武王,其中写道:轻易侮弄别人,会损害自己的德行;沉迷于供人玩乐的事物,会丧失进取的志向。这是在劝周武王不能被胜利冲昏了头脑,要努力奋斗。周武王读了《旅獒》以后想到了商朝被灭的教训,他知道召公奭是一片忠心,便把贡品赐给了各个诸侯们,他自已则努力专注于国家的发展和建设。

【玩物丧志例句】

宋.朱熹《近思录》第二卷:问:“作文害道否?”曰:“害也。凡为文,不专意则不工。若专意,则志 局于此,又安能与天地同其大也?《书》曰:‘玩物丧志。’为文亦玩物也。

朱自清《论废话》:“道学家教人少作诗文,说是“玩物丧志”,说是“害道”,那么诗文成了废话,这所谓诗文指表情的作品而言。”

《北京晚报》1985.01.05:“姑姑有时提醒爸爸别让我从小就玩物丧志,爸爸却说:‘玩物也可以立志嘛。’”

【玩物丧志造句】

玩游戏虽然可以让人放松心情劳逸结合,但是也可以让人玩物丧志。

有时侯我们孜孜不倦地专注于研究某一样东西或某一件事情往往会给人一种玩物丧志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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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哀鸿遍野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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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哀鸿遍野形容无家可归的惨淡景象。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哀鸿遍野

【汉语注音】:āi hóng biàn yě

【成语出处】:《诗经.小雅.鸿雁》:“鸿雁于飞,哀鸣嗷嗷。”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分句;含贬义,形容无家可归的惨淡景象。常与“嗷嗷待哺”连用。

【哀鸿遍野的意思】:哀鸿:哀鸣的鸿雁;野:田野、郊外。比喻四周到处都是在痛苦中呻呤的无家可归的灾民。

【哀鸿遍野的近义词】:饿蜉载道、啼饥号寒、民不聊生、哀鸿满路;

【哀鸿遍野的反义词】:国泰民安、安居乐业、丰衣足食;

【哀鸿遍野的故事】

西周时期,荣夷公(西周时期荣国的第六任国君)受到周厉王(西周第十位国王)的宠信和重用,被任命为卿士(执政官),荣夷公上任后开始推行所谓的“专利”制度,他叫周厉王对天然物产的开采利用进行控制,垄断各种收益,不允许百姓以多种方式进行谋生,导致国人怨声载道。后来他们又派卫巫四处监督平民百姓,把对“专利”制度不满的人抓起来处死。这样的专政搞得全国上下民不聊生,人心惶惶,哀鸿遍野,整个都城都笼罩在一片阴霾之中。苛政猛于虎,被长期压迫的百姓们终于发起了愤怒的反抗,周厉王被迫狼狈不堪地仓皇而逃。即位的周宣王在巡访的时侯看到四面八方都是“鸿雁于飞,哀鸣嗷嗷”的惨状。

【哀鸿遍野例句】

《蔡廷锴自传.困苦之年》:“接曲江各同乡会来函称,广东东江、潮梅、海陆丰、惠来及西江四邑灾情极重,各地哀鸿遍野,每日饿死以千百计。”

徐铸成《旧闻杂忆续篇.新春怀旧》:“这些‘哀鸿遍野’的情景,虽时隔六七十年,还深印在记忆里。”

清代.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本年江潮泛涨……哀鸿遍野,百姓其鱼。”

【哀鸿遍野造句】

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投资市场哀鸿遍野,赫赫有名的“股神”巴菲特亦无法幸免。

尽管有前车之鉴但有这么多股本涉入资本市场,也难怪整个证券市场一片哀鸿遍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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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古代对联经典

全文共 4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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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联:人归夜半夜归人。

下联:蝶醉花间花醉蝶。

下联:鹤晓秋初秋唤鹤。

下联:月浸江心江浸月。

下联:雁落平沙平落雁。

下联:月锁云中云锁月。

下联:雪降冬至冬降雪。

下联:种播春分春播种。

上联:雨滋春树碧连天。

下联:天连碧树春滋雨。

上联:雨滋春树碧连天,天连碧树春滋雨。

下联:风送花香红满地,地满红香花送风。

上联:处处飞花飞处处。

下联:潺潺碧水碧潺潺。

新联:重重绿树绿重重。

新联:声声笑语笑声声。

上联:油灯少灯油。

下联:火柴当柴火。

上联:画上荷花和尚画。

下联:书临汉贴翰林书。

上联:斗鸡山上山鸡斗。

下联:龙隐岩中岩隐龙。

上联:水连天天连水。

下联:楼望海海望楼。

此联为海南海口望海大酒楼联。

上联:酒客酒楼同醉酒。

原对:诗人诗社齐吟诗。

吾联:书童书房共读书。

上联:雾锁山头山锁雾。

原对:天连水尾水连天。

吾联:花满楼里楼满花。

上联:雪岭吹风吹岭雪。

下联:龙潭活水活潭龙。

上联:凤落梧桐梧落凤。

原对:珠联璧合璧联珠。

吾联:舟随浪潮浪随舟。

上联:曲溪曲曲龙戏水。

下联:陇埔陇陇凤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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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第三个字是人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5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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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三个字是人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家破人亡 家庭破产,人口死亡。

夹袋人物 旧指当权者的亲信或存记备用的人。

尽如人意 尽:人;如:依照,符合。事情完全符合人的心意。

酒阑人散 阑:尽。酒席完毕,客人归去。

九流人物 指社会上的各种人物。

久居人下 现指处境或职务长期处于他人之下。

慷他人之慨 利用他人的财物作人情或装饰场面。

脍炙人口 脍和炙都是人们爱吃的食物。指美味人人爱吃。比喻好的诗文受到人们和称赞和传讼。

笼络人心 笼络:笼和络原是羁绊牲口的工具,引伸为用手段拉拢。耍弄手段,拉拢别人。

路断人稀 路被隔断,行人稀少。形容某种灾害严重,以致路无行人。

马仰人翻 形容极忙乱或混乱的样子。

面无人色 脸色没有一点血色。形容恐惧到极点或非常虚弱。

灭绝人性 完全丧失人所具有的理性。形容极端残忍,象野兽一样。

起死人肉白骨 把死人救活,使白骨再长出肉来。比喻给人极大的恩德。

人山人海 人群如山似海。形容人聚集得非常多。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 为 要想人家不知道,除非自己不去做。指干了坏事终究要暴露。

善与人交 善于与别人交朋友。

深入人心 指理论、学说、政策等为人们深切了解和信服。

室迩人远 室:房屋;迩:近。房屋就在近处,可是房屋的主人却离得远了。多用于思念远别的人或悼念死者。

世道人心 社会的风气,人们的思想。

事在人为 指事情要靠人去做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事情能否做成要看人的主观努力如何。

顺水人情 利用机会顺便给人的好处。也指不费力的人情。

天从人愿 上天顺从人的意愿。指事物的发展正合自己的心愿。

天工人代 天的职责由人代替。

天理人情 天然的道理和人的常情。

天怒人怨 天公震怒,人民怨恨。形容为害作恶非常严重,引起普遍的愤怒。

天上人间 一个在天上,一个在人间。多比喻境遇完全不同。

天随人愿 上天顺从人的意愿。指事物的发展正合自己的心愿。

天与人归 旧指帝王受命于天,并得到人民拥护。

天灾人祸 天:自然。自然的灾害和人为的祸患。也比喻害人精(骂人的话)。

靦颜人世 靦颜:表现出惭愧的脸色。形容丧气失节,厚颜无耻地活在世上。

头面人物 指在社会上有较大名声或势力的人(多含贬义)。

徒乱人意 意:心情。只会扰乱人的心情,起不到别的作用。

位极人臣 君主时代指大臣中地位最高的人。

物是人非 东西还是原来的东西,可是人已不是原来的人了。多用于表达事过境迁。因而怀念故人。

物在人亡 人死了,东西还在。指因看见遗物而引起对死者的怀念,或因此而引起的感慨。

秀才人情 旧时秀才多数贫穷,遇有人情往来,无力购买礼物,只得裁纸写信。俗话说:“秀才人情纸半张。”一般表示送的...

言人人殊 殊:不同。说的话个个不同。指各人有各人的意见。

妖由人兴 妖物因人而生。指不正常事物是由于人自己不严肃、不正派引起的。

夜阑人静 夜阑:夜将尽。夜深人静的时候。

夜深人静 深夜没有人声,非常寂静。

一表人才 表:指外貌。形容人容貌俊秀端正。

一干人犯 指罪犯和有关的人。

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 腹 用卑劣的心意去猜测品行高尚的人。

游戏人间 指把人生当作游戏的一种生活态度。

臧否人物 臧否:褒贬。评论人物好坏。

震撼人心 指某件事对人内心震动很大。

振奋人心 振奋:振作奋发。使人们振作奋发。

作育人材 培育人才。

别有人间 犹别有天地。

不步人脚 不跟着别人的脚步走。比喻不因循守旧。

不识人间有羞耻事 不知道人世间还有羞耻之事。形容恬不知耻。

草芥人命 视人命如草芥而任意摧残。同“草菅人命”。

才秀人微 秀:优异。微:卑微,低微。指才能优异而地位卑微。

惨无人理 犹言惨无人道。指残酷狠毒到极点,如野兽一样。

长他人志气,灭自己威风 指一味助长别人的声势,而看不起自己的力量。

耻居人下 以地位在人之下为耻。

耻言人过 以议论别人的过错为可耻。

春满人间 指生机勃勃的春意充满人间。

道在人为 犹言事在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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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古代中外诚信名言警句

全文共 9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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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庄周,战国哲学家

人背信则名不达。--刘向,汉朝经学家

伪欺不可长,空虚不可久,朽木不可雕,情亡不可久。--韩婴,汉朝诗论家

以信接人,天下信之;不以信接人,妻子疑之。--畅泉,晋朝隐士

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程颐,宋朝哲学家

多虚不如少实。--陈甫,宋朝哲学家

以实待人,非唯益人,益己尤大。--杨简,宋朝学者

丈夫一言许人,千金不易。——《资治通鉴》

马先驯而后求良,人先信而后求能。——《准南子》

信不足,安有信。——《管子》

信诚则大信立。——韩非子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

人之所助者,信也。——《周易》

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程颐

内不欺已,外不欺人。——弘一大师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王充

民无信不立。——孔子

理论脱离实践是最大的不幸——达芬奇

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为国家、人民作一个有用的人才;为此就要选择一个奋斗的目标来努力学习和实践。——吴玉章

人类需要善于实践的人,这种人能由他们的工作取得最大利益;……但是人类也需要梦想者,这种人醉心于一种事业的大公无私的发展,因而不能注意自身的物质利益。——居里夫人

嘴头的空话连篇,不如用劳动实践。——佚名

自己不能胜任的事情,切莫轻易答应别人,一旦答应了别人,就必须实践自己的诺言。——华盛顿

有知识的人不实践,等于一只蜜蜂不酿蜜。——萨迪(波斯)

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荀况(战国)

耳闻之不如目见之,目见之不如足践之,足践之不如手辨之。——刘向(汉)

百闻不如一见。——班固(汉)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陆游(宋)

天下之事,闻者不如见者知之为详,见者不如居者知之为尽。——陆游(宋)

讲得一事,即行一事,行得一事,即知一事,所谓真知矣。徒讲而不行,则遇事终有眩惑。——王廷相(明)

自古圣贤之言学也,咸以躬行实践为先,识见言论次之。——林希元(明)

心中醒,口中说,纸上作,不从身上习过,皆无用也。——颜元(清)

一个人只有经过东倒西歪的、让自己像个笨蛋那样的阶段才能学会滑冰。——萧伯纳(英)

一个人怎样才能认识自己呢?决不是通过思考,而是通过实践。——歌德(德)

实践,是个伟大的揭发者,它暴露一切欺人和自欺。——车尔尼雪夫斯基(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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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诚实的中国古代寓言故事

全文共 4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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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牛和货车

从前有一个猫,一条狗和一头水牛,它们共同决定要从某地搬运三辆货车到某地。它们约好各人拉一辆,同时动身,谁先到达目的地就算谁赢。不用说,对于一个猫,要拉动一辆货车,并且要拉那么长的路程,不过是一句很动听的空话罢了,所以猫并不去拉车,只是拔脚就跑,一口气就跑到目的地了,立刻宣布自己的胜利,叫道:“我第一个到达了!”

狗勉强地拉了一两步路,可是一则实在重不过,二则猫已经抢先跑前面去了,它很不甘心,所以它也就抛下了货车,飞步向前面跑去了。

水牛远远地落在后面,拉着笨重的货车,喘着气一步一步地走。等到它到达目的地,老实说,是已经很迟了:不但最先到达的猫已经等得不耐烦,自己跑开不见啦,就是晚一步到达的狗也已经等得无聊起来,自己跑开和别的狗打架去了;水牛看看那里什么也没有,就说:

“虽然它们很早就到过这里,可是它们是空手来的,后来又耐不住寂寞,空手回去了,这算得什么呢?那么,运了实在的货车到达这里来的,还得算我是第一个哩!”

不要跟说漂亮话的人竞赛,而要向老实工作的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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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常见歇后语及解释

全文共 6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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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为你提供了常见歇后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本意:八仙,每个神仙都有自己的法术,过海每个人都用自己的技能

比喻意 :每个人都有可用的地方,指多个人合作,都发挥着自己的潜力!

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

本意:不多说,反正姜太公那时候掉鱼,鱼钩是直的,详情上百度找姜公掉鱼

比喻意:心甘情愿的人自然就去找想要的东西,不用多费心思!

小葱拌豆腐——一清(青)二白

本意:葱是青的,豆腐是白的!!

比喻意:做事是清明的,很清清白白的事或者人!!

芝麻开花——节节高

本意:芝麻开的花是一节接一节的高

比喻意:比喻学业日日有成,职位总在升等

十五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

本意:15个吊桶打水有多有少,自然就有上有下,15个就是7上8下

比喻意:有时指心里没有底,闹心!也指生活乱七八糟!

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

本意有些想不起来了,好像是指和尚太高了

比喻意:有些事情莫名其妙,让人搞不懂,摸不到规律!

外甥大灯笼——照旧(舅)

有外甥则有舅。打灯笼有“照”的意义,而不仅仅是“找”的意思。同音过来,照旧就是照样还是原来那样,没有变化。

外甥打灯笼----丢大人了

外甥打灯笼自己是找人,找谁呢?当然是找大了了。所以就是大人丢了。另外一个意思就是:某人办了不好意思的人,丢人了。

孔夫子搬家——尽是输(书)

孔夫子是指孔子,孔子是思想家,教育家,家里肯定有很多藏书,因此,他搬家的话,搬的东西肯定都是书。所以这句歇后语取“书”的谐音,写成“输”,形容赌博或是比赛的结果都是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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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狐疑不决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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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狐疑不决形容遇事心里疑惑,一时决定不下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狐疑不决

【汉语注音】:hu yi bu jue

【成语出处】: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刘表传》:“表狐疑不断,乃遣嵩(韩嵩)诣操(曹操),观望虚实。”

【成语语法】:补充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贬义;多形容人一时的表现。

【狐疑不决的意思】:狐疑:犹豫、疑虑;决:决断;传说狐狸多疑,所以称多疑叫狐疑。形容遇事心里疑惑,一时决定不下来。

【狐疑不决的近义词】:犹豫不决、忧柔寡断;

【狐疑不决的反义词】:当机立断;

【狐疑不决的故事】

盟津、河津,都是黄河边的渡口。盟津,在河南孟县之南,也名河阳渡;河津,在山西河津县之西,龙门之南。这两处,河面都比长江狭,比淮河、济水阔。冬天河水结成冰,有几丈厚,车马可以在冰上渡过。不过,冰刚结的时候,人们不敢渡,便让狐狸先走一走看,狐狸性多疑,又善于听,它在冰上小心翼翼地边走边听,听听冰下没有水声,才肯走过去,只要狐狸敢从冰上走到对岸去,车马也就可以放心从冰上渡过去了。据说这是古人试测河冰坚厚程度的一种巧妙办法。狐理多疑,是比较广泛的传说,所以,形容疑虑过多,缺乏决断,就叫“狐疑不决”。

【狐疑不决例句】

明.东鲁古狂生《醉醒石》第三回:“县官听说,也自狐疑不决起来,暗想道:这事倒是我认错了?”

名教中人《好逑传》第十七回:“只因前任的鲍太爷也因狐疑不决,差了一个心腹门子,叫做单祐,半夜时潜伏在水府窥看,方知这铁爷与水小姐冰清玉洁,毫不相犯。”

【狐疑不决造句】

每到关键时刻他就狐疑不决,像瞎子摸象一般,仿佛在汪洋大海中间不知向哪方面驶去。

我一向对你心服口服,认为你是个德高望重的人物,却没想到你怎样反而对我狐疑不决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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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古代经典名言警句大全

全文共 14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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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

2、人一能之,己百之;人十能之,己千之。——《中庸》

3、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冰,水为之而寒于水。——《荀子·劝学》

4、有志者事竟成。——《后汉书·耿列传》

5、有益国家之事虽死弗避。——明·吕坤《呻吟语·卷上》

6、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史记

7、路曼曼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离骚》

8、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孟子

9、若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曹学《蜀中广记·上川南道彭山县》

10、绳锯木断,水滴石穿。——罗大经《鹤林玉露》

11、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物有所不足;智有所不明。——屈原《卜居》

12、千经万典,孝悌为先。——《增广贤文》

13、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苏轼

14、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论语》

15、精诚所加,金石为开。——《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

16、丈夫志四海,万里犹比邻。——曹植《赠白马王彪》

17、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荀子·劝学》

18、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诗序》

19、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丹可磨也,而不可夺赤。——《吕氏春秋·诚廉》

20、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惟贤惟德,能服于人。——刘备

21、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训俗遗规》

22、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新五代史·伶官传序》

23、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论语·子罕》

24、志不强者智不达。——《墨子·修身》

25、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顾炎武

26、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易经

27、人而不学,其犹正墙面而立。——《尚书》

28、丈夫不报国,终为贫贱-人。——陈恭尹《射虎射石头》

29、业精于勤,荒于嬉。——韩愈《进学解》

30、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三国志》刘备语

31、命为志存。——朱熹

32、木秀于林,风必摧之。——旧唐书

33、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论语》

34、日日行,不怕千万里;常常做,不怕千万事。()——《格言联璧·处事》

35、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礼记》

36、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高适

37、路漫漫其修远今,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38、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论语》

39、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林则徐《赴戎登程口占示家人》

40、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曹植《白马篇》

41、不傲才以骄人,不以宠而作威。——诸葛亮

42、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孟子·告子下》

43、志当存高远。——诸葛亮《诫外生书》

44、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劝学》

45、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周易·乾·象》

46、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增广贤文》

47、不飞则已,一飞冲天;不鸣则已,一鸣惊人。——司马迁

48、傲不可长,欲不可纵,乐不可极,志不可满。——魏徵

49、祸兮,福之所倚;福兮,锅之所伏。——《老子》

50、位卑未敢忘忧国,事定犹须待盖棺。——陆游《病起》

51、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杜甫《望岳》

52、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庄子·渔夫》

53、天下之事常成于困约,而败于奢靡。——陆游

54、时危见臣节,世乱识忠良。——鲍照《代出自蓟北门行》

5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汉乐府古辞《长歌行》

56、积土而为山,积水而为海。——《荀子·儒效》

57、坚志而勇为,谓之刚。刚,生人之德也。——《练兵实纪·刚复害》

[古代经典名言警句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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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古代对联经典

全文共 8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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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联:花花叶叶,翠翠红红,惟司香尉着意扶持,不教雨雨风风,清清冷冷。

下联:蝶蝶鹣鹣,生生世世,愿有情人都成眷属,长此朝朝暮暮,喜喜欢欢。

此联为【清】刘树屏题的愚园花神阁联。

上联:山羊上山,山碰山羊足,咩咩咩。

下联:水牛下水,水淹水牛角,哞哞哞。

新联:花猫戏花,花迷花猫眼,喵喵喵。

此联的最后三字不仅是前面动物的象声词,而且里面还可以拆除这动物的名字来。

上联:狗牙蒜上狗压蒜。

下联:鸡冠花下鸡观花。

上联:佳山佳水佳风佳月,千秋佳境。

下联:痴声痴色痴梦痴情,几辈痴情。

此联为【明】太祖赐金陵秦淮河联。

上联:普天同庆,庆的自然,庆庆庆,当庆庆,当庆当庆当当庆。

下联:举国若狂,狂到极点,狂狂狂,懂狂狂,懂狂懂狂懂狂懂。

此联为1928年四川庆祝‘双十节’,刘师亮以四川民间哀乐声‘当庆、懂狂’来表示对当局的不满。又有说是1916年袁世凯称帝,其亲信四川总督陈宦令川民举办庆典,当时川人所作的。

上联:佛脚清泉飘,飘飘飘,飘下两条玉带。

下联:源头活水冒,冒冒冒,冒出一串珍珠。

上联:扒扒扒,扒扒扒,扒扒扒,扒到龙门三级浪。

下联:唱唱唱,唱唱唱,唱唱唱,唱出仙姬七姐歌。

上联:班长排长连长营长团长长长是官。

吾联:黛玉宝玉红玉金玉香玉玉玉非石。

此联为嫣然因梦所出。下联的分别指林黛玉、贾宝玉:《红楼梦》里的人物;梁红玉:【宋】韩世忠的妻子,擂鼓战金山的巾帼英雄;金玉奴:【明】话本《金玉奴棒打薄情郎》的主角。常香玉:【近代】著名豫剧家。

上联:高高下下树;叮叮咚咚泉。

下联:重重叠叠山;曲曲环环路。

此为杭州九曲十八涧路亭联。

上联:水水山山,处处明明秀秀。

下联:晴晴雨雨,时时好好奇奇。

此为杭州清代行宫花园古亭柱联。

上联:绿绿红红处处莺莺燕燕。

下联:花花草草年年暮暮朝朝。

此为杭州西湖天下景联。

上联:风风雨雨,暖暖寒寒,处处寻寻觅觅。

下联:莺莺燕燕,花花叶叶,卿卿暮暮朝朝。

此为上海豫园万花楼联。

上联:看山,山已峻。

下联:望水,水乃清。

上联:即色即空,即心即佛。

下联:亦诗亦酒,亦儒亦仙。

陈霖题甘肃兰州白云观。

上联:信耶梦耶,传非真耶。

下联:秦欤汉欤,将近代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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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中国古代的妇女节550字

全文共 6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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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国际妇女节源于1903年3月8日美国芝加哥妇女大罢工,1975年被联合国确认。但这并不是外国人的创新,中国早在汉代就已有“妇女节”,且传承了数千年。

汉代《古诗十九首》记载:“迢迢牵牛星,皎皎河汉女,盈盈一水间,脉脉不得语。”这首源于神话传说牵牛织女七夕相会的诗歌,让织女的形象产生广泛的影响,在中国历史发祥地的黄河流域各省,民间便把每年的农历七月七日称为“女节”或“乞巧节”。河南《宜阳县志》载:“七月七夕为女节,祀天孙以乞巧。”;陕西《蒲城县志》又载:“七月七夕,嫁女避节。”

到了唐代,人们都要在“七夕”乞巧节这天祭拜织女,希望她把纺织的技巧传给家中的女人,而女人们则走亲访友,交流织艺,连平时被禁锢在绣楼里的大家闺秀,这天也可以穿上最漂亮的衣服,涉足田园、游览井市,古代许多男女青年一见钟情的爱情故事也由此产生。

宋、明代,“七夕”这天妇女的待遇就更高了:女人要穿红戴花,用五彩绫线结成樱桃、桑椹、角黍、葫芦等形状穿线佩身,家中还要备足美食供女人享用。明代《帝京午目》中说:“七夕女儿节,角黍展榴裙。”《帝京物略》中也有“七夕,父母家必迎女食花糕……亦曰女儿节”的记载。

在清代,“妇女节”又从“七夕”发展成端午的“女儿节”,这天不仅女人要把自己打扮得花枝招展,享受平时想都不敢想的“游艺”、“聚餐”、“休假”等特权,连远嫁的女子也可以在这几天回娘家看望双亲,共享天伦。

而在少数民族中,古时的“妇女节”习俗更是多得数不胜数,如苗族姐妹节、怒族仙女节、侗族姑娘、壮族娅拜节、藏族女儿节等,都是中华女性尽展美丽和聪明才智的时刻。

西瓜5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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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古代名言警句有哪些

全文共 17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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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一直以来就有名言

古代名言警句

1、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出自于:罗大经《鹤林玉露》

2、日日行,不怕千万里;常常做,不怕千万事。——出自于:《格言联璧·处事》

3、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出自于:《周易·乾·象》

4、志不强者智不达。——出自于:《墨子·修身》

5、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冰,水为之而寒于水。——出自于:《荀子·劝学》

6、志当存高远。——出自于:诸葛亮《诫外生书》

7、积土而为山,积水而为海。——出自于:《荀子·儒效》

8、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出自于:《训俗遗规》

9、天下之事常成于困约,而败于奢靡。——出自于:陆游

10、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出自于:《增广贤文》

11、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出自于:《论语》

12、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出自于:老子

13、大直若屈,大巧若拙,大辩若讷。——出自于:老子

14、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出自于:《论语·颜渊》

15、吾不能变心以从俗兮,故将愁苦而终穷。——出自于:《屈原·涉江》

16、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出自于:《国语》

17、位卑未敢忘忧国,事定犹须待盖棺。——出自于:陆游《病起》

18、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出自于:杜甫《望岳》

19、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出自于:《论语·子罕》

20、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出自于:《荀子·劝学》

21、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丹可磨也,而不可夺赤。——出自于:《吕氏春秋·诚廉》

22、精诚所加,金石为开。——出自于:《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

23、时危见臣节,世乱识忠良。——出自于:鲍照《代出自于蓟北门行》

24、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出自于:林则徐《赴戎登程口占示家人》

25、傲不可长,欲不可纵,乐不可极,志不可满。——出自于:魏徵

26、坚志而勇为,谓之刚。刚,生人之德也。——出自于:《练兵实纪·刚复害》

27、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出自于:曹植《白马篇》

28、有志者事竟成。——出自于:《后汉书·耿列传》

29、不傲才以骄人,不以宠而作威。——出自于:诸葛亮

30、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出自于:《庄子·渔夫》

31、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惟贤惟德,能服于人。——出自于:刘备

32、路曼曼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出自于:屈原《离骚》

33、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出自于:《礼记·礼运》

34、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物有所不足;智有所不明。——出自于:屈原《卜居》

35、若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出自于:曹学《蜀中广记·上川南道彭山县》

36、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出自于:顾炎武

37、丈夫不报国,终为贫贱者。——出自于:陈恭尹《射虎射石头》

38、命为志存。——出自于:朱熹

39、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出自于:苏轼

40、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出自于:《新五代史·伶官传序》

41、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出自于:汉乐府古辞《长歌行》

42、业精于勤,荒于嬉。——出自于:韩愈《进学解》

43、丈夫志四海,万里犹比邻。——出自于:曹植《赠白马王彪》

44、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出自于:《孟子·告子下》

45、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出自于:《左传》

46、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出自于:《孟子·公孙丑》

47、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出自于:《论语》

48、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出自于:老子

49、满招损,谦受益。——出自于:《尚书·大禹谟》

50、高岸为谷,深谷为陵。——出自于:《诗经·小雅》

51、往者不可谏,来着犹可追。——出自于:《论语·微子》

52、多行不义必自毙。——出自于:《左传》

53、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出自于:《论语·公冶长》

54、避其锐气,击其惰归。——出自于:《孙子兵法·军争》

55、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出自于:《管子·权修》

56、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出自于:《尚书》

57、言之无文,行而不远。——出自于:《左传》

58、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出自于:《论语·子罕》

59、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出自于:《周易·乾·象》

60、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出自于:《左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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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比喻声音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9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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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绝如线:绝:断。比喻局势危急,像差点要断掉的线一样;也比喻声音思绪微弱。

2、大音希声:指最大最美的声音乃无声之音。

3、耳听八方:耳朵同时察听各方面来的声音。比喻人很机警。

4、发聋振聩:聩:耳聋。声音很大,连耳聋的人也听得见。比喻用语言文字唤醒麻木的人。

5、沸天震地:比喻声音极其喧腾。

6、风风韵韵:①比喻韵致、意态美好。②声音悠长婉转的样子。

7、鼓乐喧天:鼓:弹奏。喧天:声音大而嘈杂。弹奏着各种乐器,声响大得直冲云天。比喻十分欢乐热闹。

8、鼓衰力尽:鼓:战鼓声;衰:微弱。战鼓声音微弱,力量已经用尽。比喻战争接近失败时的惨状。也比喻文章的末尾松懈无力。

9、怪声怪气:比喻声音、语调、唱腔等滑稽或古怪难听。

10、鬼哭狼嚎:比喻大声哭叫,声音凄厉。

11、鬼哭神号:①比喻哭叫悲惨凄厉。②比喻声音大而杂乱,令人惊恐。

12、撼天震地:撼:摇动;震:震动。震动了天地。比喻声音或声势极大。

13、欢声雷动:欢笑的声音象雷一样响着。比喻热烈欢乎的动人场面。

14、击玉敲金:如金玉被撞击而发出的声音。比喻言辞铿然有声,正确无误。

15、寂然无声:寂静没有声音。

16、戛然而止:比喻声音突然终止。

17、剑头一吷:剑头:指剑环头小孔;吷:象声词,比喻声音微小。比喻言论无足轻重。

18、金石丝竹:金:指金属制的乐器;石:指石制的磬;丝:指弦类乐器;竹:指管类乐器。泛指各种乐器。也比喻各种声音。

19、聚蚊成雷:许多蚊子聚到一起,声音会象雷声那样大。比喻说坏话的人多了,会使人受到很大的损害。

20、咳声叹气:因忧伤、烦闷或痛苦而发出叹息的声音。

21、铿锵有力:比喻声音响亮而有劲。铿镪:有节奏而响亮的声音。

22、口沸目赤:比喻人情绪激动,声音脸色都很严厉的样子。

23、狼嚎鬼叫:比喻声音凄厉。同“狼嗥鬼叫”。

24、朗朗上口:指诵读诗文时的声音响亮而顺口。

25、历历在耳:比喻听到的某种声音清清楚楚地盘旋在耳边

26、林籁泉韵:风吹林木和泉石相激而产生的悦耳声音。泛指天籁。

27、聆音察理:听到声音就能明察事理。指善于分析。

28、龙鸣狮吼:比喻沉郁雄壮的声音。

29、龙吟虎啸:龙、虎的吼叫,比喻人歌啸或吟咏声音的嘹亮。

30、锣鼓喧天:锣鼓的声音震天响。

31、靡靡之音:靡靡:柔弱,萎靡不振。使人萎靡不振的音乐。指颓废的、低级趣味的乐曲。

32、气竭声澌:气力竭尽,声音嘶哑。同“气竭声嘶”。

33、悄然无声:悄然:寂静无声的样子。静悄悄的,听不到一点声音。

34、如泣如诉:好像在哭泣,又好像在哀诉。比喻悲切婉转的声音。

35、如闻其声,如见其人:象听到他的声音,象见到他本人一样。比喻对人物的刻画和描写非常生动逼真。

36、乳声乳气:比喻说话声音象小孩子那样尖细。

37、神号鬼哭:号:哭。比喻大声哭叫,声音凄厉。

38、声音笑貌:指人的言谈、表情等。

39、书声朗朗:比喻读书声音清朗而响亮。

40、顺风而呼:顺着风向呼喊,声音传得远,使人听得清。比喻凭借外力可有较好效果。

41、天惊石破:原比喻箜篌的声音,忽而高亢,忽而低沉,出人意外,有能以比喻的奇境。后多比喻文章议论新奇惊人。

42、喔咿儒儿:喔咿:献媚强笑的样子,比喻声音含糊不清。比喻老着脸皮,强作欢颜。

43、无伤无臭:没有声音,没有气味。比喻没有名声,不被人知道。

44、响彻云际:比喻声音响亮,好像可以穿过云层,直达高空。同“响彻云霄”。

45、喧宾夺主:喧:声音大。客人的声音压倒了主人的声音。比喻外来的或次要的事物占据了原有的或主要的事物的位置。

46、鸦默雀静:连乌鸦麻雀的声音都没有。比喻没有一点声息。

47、鸦雀无声:连乌鸦麻雀的声音都没有。比喻非常静。

48、牙牙学语:咿咿呀呀地学说话(牙牙:摹拟婴儿学说话的声音)。

49、洋洋盈耳:洋洋:众多;盈:充满。指宏亮而优美的声音充满双耳。比喻讲话、读书的声音悦耳动听。

50、杳不可闻:再也听不到。比喻声音断绝。

51、怡声下气:怡声:声音和悦;下气:态度恭顺。比喻声音柔和,态度恭顺。

52、抑扬顿挫:抑:降低;扬:升高;顿:停顿;挫:转折。指声音的高低起伏和停顿转折。

53、音容如在:声音和容貌仿佛还在。比喻对死者的想念。

54、音容笑貌:谈笑时的容貌和神态。用以怀念故人的声音容貌和神情。

55、莺声燕语: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原比喻大好春光。后多比喻年轻女子说笑的声音。

56、余音绕梁:比喻歌声优美,给人留下难忘的印象。

57、震耳欲聋:几乎要震聋耳朵,比喻声音极大。

58、震天动地:震动了天地。比喻意义重大,声势浩大,也比喻声音巨大风声。

59、掷地有声:金石:钟磬之类的乐器,声音清脆优美。比喻文章文辞优美,语言铿锵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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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古代作文万能素材人物

全文共 2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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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括为解开诗句,上山看桃花

“人间四月芳菲尽,山寺桃花始盛开”,当读到这句诗时,沈括的的眉头凝成了一个结,“为什么我们这里花都开败了,山上的桃花才开始盛开呢?”,为了解开这个谜团,沈括约了几个小伙伴上山实地考察一番。

四月的山上,咋暖还寒,凉风袭来,冻得人瑟瑟发抖,沈括矛茅塞顿开,原来山上的温度比山下要低很多,因此花季才来得比山下来得晚呀。凭借着这种求索精神和实证方法,长大以后的沈括写出了《梦溪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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