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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楚辞(实用20篇)

形容富有的词语有哪些?多积累这些词语是有好处的哦,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现在开学吧为你们精心整理了关于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楚辞优秀作文,仅供大家参考,希望你认真看完,会对你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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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素材之古代历史风云人物

全文共 10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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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我国古代历史长河中,曾经涌现出无数风流人物。下面是yuwenmi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写作素材,欢迎阅读与借鉴,谢谢!

在我国古代历史长河中,曾经涌现出无数风流人物。陈涉仰天质问“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揭竿而起;诸葛亮“未出茅庐而天下三分”,成为智慧的化身;李白“斗酒诗百篇”,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他们的事迹载入了史册,被后人一代一代传诵。

而我喜欢的,不是他们,而是他,他既机智过人又愚不可及,既坦率真诚又狡猾奸诈,既心胸豁达又小肚鸡肠,既是菩萨心肠又是小人嘴脸,没错,如此自相矛盾的人,正是被称为“治世之能臣,乱世之奸雄”的千古风流人物——曹操。

曹操出身于官宦之家,年轻时便当上了官,他厌恶官场的阴险狡诈,憎恨那些贪官污吏,年轻气盛的他,有着鸿鹄之志,所以他不愿意与那些人同流合污。执政为民。见义勇为,为名除害,两袖清风。是老百姓心目中的清官。

东汉年间,天下大乱,烽火连天,民不聊生。他亲眼目睹这个动荡不安的社会,便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统一天下,并且已经牢牢的在他的心里扎下了深根。从此,他为了这个梦想开始在这条漫漫之路上艰苦跋涉……

可是,他的人格却发生了巨变。竟忘恩负义的杀死了救他多次的项羽,残忍的杀害了神医华佗,而且对自己的手下的人疑心重重,消灭了大量军队,引起了许多人的不满。这足以说明他是何等的奸,但是,在更多的时候,他表现的是雄。因为,就连亲刘贬曹的罗贯中,都无不赞叹他独特的智慧和英勇的胆魄!

有的人一生挥毫泼墨,也有的人一生与刀枪为伴。而曹操呢,却是文武双全。一生征战于沙场,却懂得广开言路,开张圣听,重视人才,而且满腹珠玑,难得一个全能之才。一句“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我”足以可见他的狼子野心,他曾只身行刺暴君董卓,可见他那非凡的胆魄。他还大胆的使用空城计虚张声势并打败吕布,而且取得官渡之战的胜利,这是历史上典型的以少胜多的著名战役,可见他拥有多么卓越的政治和军事才能。

然而,一想做事严密的他,却在赤壁之战大败,这是他败得最惨的一回。面对人生最大的失败,刘备伐东吴兵败,损失惨重,最终因病崩逝。周瑜心胸狭隘被诸葛亮活活气死。杨仪也是畏罪自杀。然而,此时年近花甲的他,面对茫茫大海,发出强有力的感叹: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然后又积极的投入到沙场,英勇作战。如果他没有很好的心理素质和强键的体魄,在如此大年龄又怎能会作出那麽惊人的举动!

有人说,“刘备的江山是哭出来的,孙权的江山是继承下来的,只有曹操的江山是靠自己打出来的!”我想,这句话对于曹操来说,是当之无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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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古代英雄人物事迹作文

全文共 19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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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与古代英雄人物的塑造

酒,在人类文化的历史长河中,不仅仅是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而且是一种文化象征。在艺术领域中,更是超出了它自身的价值,成为英雄人物形象塑造的必备媒介之一。《水浒传》和《三国演义》作为描写统英雄人物的扛鼎之作,酒与英雄人物更是结下了不解之缘。

传统英雄人物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传奇式的理想化人物,勇武过人,或智谋超群,或身具异能,胸襟豁达、光明磊落、敢作敢为。大多是带有江湖义气、江湖性格、豪爽、豁达、济世扶贫,有着中国劳动人民传统的淳朴之美,是下层劳动者理想化的,在强大的恶势力面前,受欺凌而不让,见不平而不避,有着某种江湖义气的英雄人物。像鲁智深好打抱不平,“禅杖打开危险路,戒刀杀尽不平人”,武松宣称:“我从来只要打天下硬汉不明道德的人,我若路见不平,真乃拔刀相助,我便死了也不怕!”确是豪气干云,令人激奋;另一种或是“乱世英豪”,或是建功立业的伟人,或是集封建传统伦理道德“忠”“义”于一身,为人所景仰,或是能够体现人生价值的创业之士,或是能够体现传统道德的仁义之人。

最典型的是“关公温酒斩华雄”一回中,作者并不直接说关羽的武艺如何高强,胆识如何过人,而是通过预先描写华雄非凡的勇猛,交战时震天动地的鼓声,那碗尚有余温的酒来表现关羽的神勇。描述如下:

天下诸侯共伐董卓,董卓派华雄为先锋,在孙坚战败,祖茂、潘凤二上将被杀。在众诸侯失色无策的情况下,关公作为一马弓手立下军令状,主动请战。曹操教酾热酒一杯,与关公饮了上马。关公曰:“酒且斟下,某去便来。”出帐提刀,飞身上马。众诸侯听得关外鼓声大振,喊声大举,如天摧地塌,岳撼山崩,众皆失惊。正欲探听,鸾铃响处,马到中军,云长提华雄之头,掷于地上。其酒尚温。诗曰:“威镇乾坤第一功,辕门画鼓响咚咚。云长停盏施英勇,酒尚温时斩华雄。”

“其酒尚温” 寥寥数语,极言时间之短暂,关公的英勇神武尽在眼前。多名上将被杀,足可证明华雄非等闲之辈,然在关公的刀下,连酒有热到凉这个极短的时间都没有度过,可谓妙极。

再看刘备为防曹操谋害,就住处后院种菜,亲自浇灌,以为韬光养晦之计,迷惑曹操。曹操为摸清了解刘备的内心所想,及早剪除异己,就派许褚、张辽二将邀刘备到府上饮酒。一到府上即笑曰:“在家做得好大事!”唬得刘备面如土色,以为计谋为曹操所视破。后听曹操言赏梅饮酒,心神方定。酒至半酣,忽阴云漠漠,骤雨将至。曹操借龙问刘备天下英雄几何?刘备推言淮南袁术、河北袁绍、荆州刘表、益州刘璋等人,以掩饰自身。曹操却一一否定,直言“今天下英雄,惟使君与操耳!”惊得刘备丢了手中的匙箸,急中生智,借雷声掩盖内心的恐慌:“一雷之威,乃至于此。”仍装作胸无大志,胆小如鼠之人,逃过杀身之祸。短短数百字借饮酒把英雄人物之间残酷的政治斗争表达的淋漓尽致。刘备的机智、城府之深,曹操的奸诈、轻信,表现的酣畅淋漓,看似平静的饮酒谈笑,对刘备来说,却是杀机四伏,危机重重,稍有疏忽,就有命丧黄泉之险。

《水浒传》中也有不少这样的典型情节:杨志押送不义之财——生辰纲,引起众英雄的夺取之心。晁盖等好汉虽人多势众,但见对方的杨志也决非等闲之辈,故只能智取,不可强夺,自唱“双簧”。刘唐从桶中兜了一瓢,拿上便吃。白胜赶上制止,追入松林。吴用趁机去松林里取药抖在瓢中,也去桶中兜酒,却被回头的白胜劈手夺过,倾在桶里——此时,已当着杨志之面不知不觉下于酒中。杨志见剩下一桶酒已被吃过,料酒中无药,放松了警惕,同意众军士买酒,自己也吃了半瓢。顷刻间十五人一个个头重脚轻,软倒在地,动弹不得。眼睁睁地看着众好汉推出江州车儿,将十一担金银珠宝装上车子,叫声“聒噪”,扬长而去。酒在敌我双方的斗争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增添了情节的趣味性,也丰富了众英雄的侠义形象。

武松在办完差事返回阳谷县后,突然发现兄长武大已故身亡,当晚设酒肴祭奠哥哥亡魂,把酒浇奠后放声大哭,那酒代表了自己对亲人的思念,那哭表达了自己对哥哥冤死的无限悲伤。在得知兄长是被潘金莲和西门庆通奸毒死,告官不准之后,武松便以设酒款待为名,把潘金莲、王婆及众乡邻集中到自己家中。吃酒正酣之时,却让土兵收拾杯盘,卷起双袖,去衣裳底下掣出口尖刀来,右手四指笼着刀把,大拇指按住掩心,两只圆彪彪怪眼睁起,高声叫道:“诸位高邻在此,小人冤各有头,债各有主。只要众位做个证见……若有一位先走的,武松翻过脸来休怪,教他先吃我五七刀了去,武二便偿他命也不妨!”让乡邻记下潘、王二人供词,手刃了杀害哥哥的凶手,替兄长报仇雪恨。把潘金莲和西门庆二人的首级供在兄长灵前,一碗冷酒浇奠后,洒泪到:“哥哥灵魂不远,早生天界!兄弟与你报仇了。”

武松自幼失去双亲,仰仗兄长抚养成人,长兄如父在他的感情世界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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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描写秋天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15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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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是一首诗,秋天是一幅画,秋天是一首歌,秋天是一个美丽的梦。秋天很美,美在一份清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描写秋天的词语解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白商素节】:白商:按五色分秋属白,按五音分秋属商,故称秋天为白商;素节:节气。指秋天的季节。

【草木黄落】:秋天以到,因草木的叶子呈枯黄而掉落。

【蝉不知雪】:知了夏天生,秋天死,看不到雪。比喻人见闻不广。

【橙黄桔绿】:橙子黄熟,桔子还绿。指秋天宜人的景色。

【春花秋实】: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来秋去】:去:过去。春天到来,秋天过去。形容岁月流逝。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去秋来】: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生秋杀】: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春蛙秋蝉】: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洞察秋毫】:洞察:看得很清楚;秋毫:鸟兽秋天身上新生的细毛,比喻极其细小的事物。形容人目光敏锐,任何细小的事物都能看得很清楚。

【粉白珠圆】:像粉那样白,像珠子那样圆。形容秋天月夜美景。也比喻女子的美丽。

【金风送爽】:金风:指秋天的风。古时以阴阳五行解释季节,秋为金。秋风带来了凉意。

【金风玉露】:泛指秋天的景物。

【九春三秋】:九春:春季共九十天,故称“九春”;三秋:秀季三个月,故称“三秋”。指春天和秋天的美好时光。

【利析秋毫】:析:分析;秋毫:鸟兽在秋天新长出的细毛。形容管理财务极细心、精明。

【临去秋波】:秋波:秋天的水波,比喻眼睛明澈。临走时的回眸一盼。形容别情依依。

【落叶知秋】:指见到落地的黄叶,知道已经是秋天快到了。

【蒲柳之质】:蒲柳:水杨,秋天凋谢早。多用来比喻身体衰弱或未老先衰。

【秋风落叶】:秋天的大风把落叶一扫而光。比喻一扫而光,不复存在。

【秋风扫落叶】:秋天的大风把落叶一扫而光。比喻强大的力量迅速而轻易地把腐朽衰败的事物扫除光。

【秋毫之末】:秋毫:秋天鸟兽新生的绒毛。鸟兽在秋天新长的细毛的尖端。比喻极微小的东西或极细微的地方。

【秋菊春兰】:秋天的菊花,春天的兰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秋去冬来】:秋天过去,冬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秋收东藏】:秋天收获,冬天存储。泛指常规的农事活动。

【秋荼密网】:荼:茅草上的白花。秋天繁茂的茅草白花,网眼细密的鱼网。比喻刑罚繁苛。

【秋月春花】: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秋月如珪】:珪:玉器。形容秋天的月亮像珪一样的皎洁、晶莹。

【人似秋鸿】:鸿:大雁。人好像秋天的大雁一样。比喻朋友间守信用,就像鸿雁每年秋天按时从北方飞到南方那样。

【肃杀之气】:酷烈肃索的秋气。形容秋天草木凋零的气氛。

【天高气爽】:形容秋天天空高远明朗、气候凉爽宜人。

【望秋先零】:零:凋零。望见秋天将到就先凋零了。比喻体质弱,经不起风霜。也比喻未老先衰。

【望秋先陨】:指草木将近秋天即败落凋零。也比喻未老先衰。

【西风残照】:秋天的风,落日的光。比喻衰败没落的景象。多用来衬托国家的残破和心境的凄凉。”

【西风落叶】:形容秋天的景象。多比喻人或事物已趋衰落。

【西风斜阳】:形容秋天傍晚的景象。

【叶落知秋】:看到树叶落,便知秋天到来。比喻从细微的变化可以推测事物的发展趋向。

【一叶落知天下秋】: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一叶知秋】: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盈盈秋水】:秋水:比喻美女的眼睛象秋天明净的水波一样。形容女子眼神饱含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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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古代生意对联

全文共 5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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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联:百货商店店里百货如意店

一颗红心心中一颗为民心

下联:酒气冲天飞鸟闻香能变凤

粕糟入水游鱼得味可成龙

上联:百业兴旺鸿图利路通四海

下联:万事胜意发展财源达三江

上联:薄利多销顾客盈门生意

竭诚服务春风满面热情高

下联:物美价廉顾客如云争购买

货真质好来客似雨喜分销

上联:财如晓日腾云起

一点公心平似水

下联:利似春潮带雨来

十分生意稳如山

上联:东无西有通无有

方与人便人称便

下联:我需你求供需求

货招客来客自来

上联:福临宝地千秋盛

下联:财进家门万事兴

上联:高朋满座交杯响

龙滚云飞天化日

下联:胜友如云笑语多

泉清月映酒光杯

上联:宏伟大业平地起

下联:无限商机乘风来

上联:鸿图大展生意兴隆通四海

下联:伟业宏开财源广进达三江

上联:绿涌山峰春永驻

三碗过岗抒虎志

下联:香浮禹甸客常来

一杯润肚壮诗魂

上联:落坐起身悉听尊便只为常来常往

下联:雁过留名全凭赏脸求得高朋满堂

上联:门迎福路有鸿福

下联:店有财神发大财

上联:南来北往都是客

尝尝吧

下联:东奔西走为生活

吃了么

上转:生意兴东南西北进宝

下联:鸿运开春夏秋冬发财

上联:生意兴隆通四海

三尺柜台传暖意

下联:财源茂盛达三江

一张笑脸带春风

上联:伟业宏开财星高照生意旺

下联:鸿图大展贵客常临利路广

上联:物华天宝万事如意

下联:人杰地灵百业兴旺

上联:新居落成生意兴隆通四海

下联:小楼建就财源广进达三江

上联:展鸿图得心应手

下联:创大业马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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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智圆行方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4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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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智圆行方

【读音】:zhì yuán xíng fāng

【正音】:行;不能读成“xín”。

【辨形】:圆;不能写成“园”。

【智圆行方的意思】:圆:灵活;方:方正。考虑问题要通达,做事要端正,不苟且。

【出处】:明·张居正《襄毅杨公墓志铭》“维公之德,智圆行方,忠不近名,言不泥常。”

【用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用于褒义。

【智圆行方造句】

1、智圆行方,厚积薄发。——《临沂一中校训》

2、路虽艰远,持之以恒则必达;事有磨难,智圆行方则定成。

3、他智圆行方,做事端正。

4、我也想智圆行方,可是却总是事事不顺。

5、他智圆行方,终于完成了这项研究。

6、只要能够智圆行方,相信未来一定会取得成就的。

7、他做事智圆行方,会成为你很好的帮手。

8、或许只有智圆行方的人,才能成为我的心腹。

9、小王智圆行方受到领导的器重,步步高升。

10、学习就应该智圆行方,一丝不苟。

11、倘若你做不到智圆行方,就请离开吧。

12、我的座右铭就是:智圆行方。

13、思维要变通,考虑问题要通达,智圆行方才能成就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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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古代作文万能素材人物

全文共 2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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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括为解开诗句,上山看桃花

“人间四月芳菲尽,山寺桃花始盛开”,当读到这句诗时,沈括的的眉头凝成了一个结,“为什么我们这里花都开败了,山上的桃花才开始盛开呢?”,为了解开这个谜团,沈括约了几个小伙伴上山实地考察一番。

四月的山上,咋暖还寒,凉风袭来,冻得人瑟瑟发抖,沈括矛茅塞顿开,原来山上的温度比山下要低很多,因此花季才来得比山下来得晚呀。凭借着这种求索精神和实证方法,长大以后的沈括写出了《梦溪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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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俗讲

全文共 5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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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是传播佛教思想的隆盛时代,僧侣将佛经译成文雅的经文;为向人们进行宣讲,又把经文和其中的动人故事编成通俗文字加以演唱,先用说白散文叙述事实,然后用歌唱(韵文)加以铺陈渲染。这种演唱佛经的形式,称“俗讲”,即通俗讲经之意。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俗讲,是唐代流行的一种寺院讲经形式。多以佛经故事等敷衍为通俗浅显的变文,用说唱形式宣传一般经义。其主讲者称为"俗讲僧"。随着佛教的传播,印度佛教徒在诵经中讲说和歌唱并用的方式也传到中国。唐朝是传播佛教思想的隆盛时代,僧侣将佛经译成文雅的经文;为向人们进行宣讲,又把经文和其中的动人故事编成通俗文字加以演唱,先用说白散文叙述事实,然后用歌唱(韵文)加以铺陈渲染。这种演唱佛经的形式,称“俗讲”,即通俗讲经之意。其文字脚本称“变文”,即改编的佛经之意。如《阿弥陀经变文》、《大目乾莲冥间救母变文》等。同时,长篇乐府诗《孔雀东南飞》、《木兰辞》等,已具有说唱的雏形。民间的这种传统和佛教的唱经结合起来,逐渐形成了这种宗教性的说唱艺术。

俗讲流行区域这样广,存在时间这样长,但在北宋时,由于政治的原因,与异教一齐遭受禁止,至南宋已名存实亡。但它的影响却极其广大,宋以后说话人(分小说、说经及说参请、讲史书、合生商谜四科)、话本、宝卷、诸宫调、弹词等,均可溯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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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中国古代哲理故事

全文共 6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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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有一天,庄周梦见自己变成了蝴蝶,一只翩翩起舞的蝴蝶。自己非常快乐,悠然自得,不知道自己是庄周。一会儿梦醒了,却是僵卧在床的庄周。不知是庄周做梦变成了蝴蝶呢,还是蝴蝶做梦变成了庄周呢?

这则寓言是表现庄子齐物思想的名篇。庄子认为人们如果能打破生死、物我的界限,则无往而不快乐。它写得轻灵飘渺,常为哲学家和文学家所引用。

《庄子·蝶梦》中有一段妙语:“昔者庄周梦为蝴蝶,栩栩然蝴蝶也,自喻适志与,不知周也。俄然觉,则蘧蘧然周也。不知周之梦为蝴蝶与,蝴蝶之梦为周与?周与蝴蝶则必有分矣。此之谓物化。”

清人张潮写的《幽梦影》,可称得上是一副供燥热的现代人服用的清凉散。禅不可说,清言不可译。《幽梦影》中有这么一句妙语,可谓是点出了庄子哲学的精髓:“庄周梦为蝴蝶,庄周之幸也;蝴蝶梦为庄周,蝴蝶之不幸也。”

不是吗?庄周化为蝴蝶,从喧嚣的人生走向逍遥之境,是庄周的大幸;而蝴蝶梦为庄周,从逍遥之境步入喧嚣的人生,恐怕就是蝴蝶的悲哀了。

道理:

庄周梦蝶是庄子提出的一个哲学论点,认为人不可能确切地区分真实和虚幻。

庄子以故事的形式对此进行了如下阐述:“昔者庄周梦为蝴蝶,栩栩然蝴蝶也。自喻适志与!不知周也。俄然觉,则蘧蘧然周也。不知周之梦为蝴蝶与?蝴蝶之梦为周与?周与蝴蝶则必有分矣。此之谓物化。”[选自《庄子·内篇·齐物论第二》 ]

其大意就是庄子一天做梦梦见自己变成了蝴蝶,梦醒之后发现自己还是庄子,于是他不知道自己到底是梦到庄子的蝴蝶呢,还是梦到蝴蝶的庄子。在这里,庄子提出一个哲学问题——人如何认识真实。如果梦足够真实,人没有任何能力知道自己是在做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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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垂头丧气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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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垂头丧气形容受到挫折后失意懊丧的神态,萎靡不振的样子。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垂头丧气

【汉语注音】:chuí tóu sàng qì

【成语出处】:宋.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宦官.韩全诲传》:“全诲、彦弘恨甚,逮食,不能捉上,自见势去,计无所用,垂头丧气。”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贬义;强调一时失意,侧重于气馁的神情,可与“怨天尤人”连用。

【垂头丧气的意思】:垂头:耷拉着脑袋;丧气:神情沮丧。形容受到挫折后失意懊丧的神态,萎靡不振的样子。

【垂头丧气的近义词】:无精打采、愁眉苦脸、没精打采、萎靡不振、灰心丧气;

【垂头丧气的反义词】:眉飞色舞、兴高采烈、踌躇满志、趾高气扬、洋洋得意、满面春风;

【垂头丧气的故事】

唐朝时期,唐昭宗是个傀儡皇帝,当时北方的李茂贞跟朱全忠都想控制朝廷,双方展开了空前绝后的斗争。有个名叫韩全诲的官员跟李茂贞有不错,他不希望朱全忠先打到都城,便唉声叹气地劝唐昭宗说:“皇上,倘若朱全忠打到长安城,后上的禅位定要让与他,臣如何肯善罢甘休,皇上不如先投靠凤翔的李茂贞,再找机会讨伐朱全忠。”唐昭宗左思右想不同意,韩全诲一气之下将楼烧了,唐昭宗无可奈何只好到了凤翔。朱全忠穷追不舍将凤翔包围得水泄不通。在朱全忠的穷追猛打之下李茂贞紧张起来,他像惊弓之鸟一样给朱全忠写了封信,说道:“皇上被韩全诲逼到凤翔,您当时还没到这里,我只好安排皇上住下,我愿鼎力相助扶佐您主持社稷。”韩全诲自以为才高八斗却最终失算,这样他们的小命肯定不保,韩全诲见大势已去没有力挽狂澜的可能,像泄了气的皮球一样垂头丧气,没过几天唐昭宗便将这些官员处死,最终朱全忠攻破凤翔唐昭宗也被杀死了。

【垂头丧气例句】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一百零四回:“岂知贾芸近日大门竟不得进去,绕到后头要进园内找宝玉,不料园门锁着,只得垂头丧气的回来。”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十一回:“一霎时犹如热锅上蚂蚁一般,茶饭无心,坐立不定,好生难过,一直等到旁黑,跟班的又出去打听,不多一刻,只见垂头丧气而回。”

巴金《秋》二:“他早就留意到高忠垂头丧气地立在屋角,这时便唤道:‘高忠,你去吩咐大班预备轿子,我要出门。’”

【垂头丧气造句】

尽管他废寝忘食地做奥数习题,但最终名落孙山没有得奖让他垂头丧气提不起精神。

创业是一条历尽千辛万苦的道路,小有成功也不应该得意忘形,遭遇拙折也不需要垂头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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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为所欲为词语解释

全文共 11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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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周纪威烈王二十三年》:“子乃为所欲为,顾不易耶?何乃自苦如此?求以报仇,不亦难乎?”《隋书·天文志上》:“所以准验辰历,分考次度,其于揆测,唯所欲为之者也。”以下是为所欲为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成语】: 为所欲为

【拼音】: wéi suǒ yù wéi

【解释】: 为:做。本指做自己想做的事。后指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出处】: 《资治通鉴·周纪威烈王二十三年》:“子乃为所欲为,顾不易耶?何乃自苦如此?求以报仇,不亦难乎?”《隋书·天文志上》:“所以准验辰历,分考次度,其于揆测,唯所欲为之者也。”

【举例造句】: 他们满以为有了如此强大精良的武器,就可以在别人的国土上横行霸道、为所欲为。峻青《不尽巨涛滚滚来》

【拼音代码】: wsyw

【近义词】: 随心所欲、胡作非为

【反义词】: 安分守己

【用法】: 作谓语、宾语、状语;指随心所欲

【英文】: get away with blue murder

用为所欲为造句

1、在父母宠爱下的我,总以为可以为所欲为,夺走了小伙伴的玩具,对长辈不理不睬,甚至故意地搞破坏。

2、每个人都是国王,都可以在自己的世界里嚣张跋扈为所欲为。

3、如果一个人过于为所欲为,那也是不行的,这样只会使人更加放肆,在社会必然没有立足之地,我不想这样。

4、这帮可恶的强盗,在中国的领土上任意破坏为所欲为。

5、宪法赋予了公民权利,并非让我们为所欲为,而是提供一个最高的行为准则。

6、小时候,总认为父母含辛茹苦的养育我是理所应当的,总跟父母又吵又闹;渐渐长大了,以为翅膀硬了,可以为所欲为就更加放肆。

7、现实世界中,往往存在这么两种国家,一种是耀武扬威横行霸道为所欲为出尔反尔式的,一种是尊重他国平等互利友好协商言而有信式的。

8、公路上,车很少,几乎没有人可以在公路上四处行走,为所欲为。

9、自己深知某些事情深深刺痛了她的心,可自己还是为所欲为,全然不顾。

10、沉迷网络的数不胜数;违法犯罪的人越来越多;而那吸毒的人也更加为所欲为……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满足那一时的欲望。

11、这老鼠兵团在仓库里为所欲为。

12、然而,倘若不相信人世间有任何神圣价值,无恶不作、为所欲为,这个人就与禽兽无异了。

13、这帮可恶的侵略者,在中国的领土上横行霸道为所欲为,真是丧心病狂!

14、自己曾一而再、再而三的与父母顶撞,一切都按照自己的意愿为所欲为。

15、因为受游戏的影响,我变得为所欲为。

16、所以我爱刮到哪儿,就到哪儿为所欲为。

17、到最后,日本更是大肆进攻我们国家,在我们的国土上为所欲为杀人放火抢劫无恶不作。

18、意思是,无论做什么事都都要按照一定的要求规则去做,决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19、如果人人都为所欲为,那世界不就全乱了吗?

20、法鲁克在位的表现,就象一个被宠坏了的小孩子,一切为所欲为叫人伤透脑筋。

[为所欲为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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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关于心机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7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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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心机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苦心极力】:费尽心机,使出了全部力量。

【苦心竭力】:费尽心机,使出了全部力量。

【劳心苦思】:费尽心机,苦思焦虑。

【了无城府】:城府:城市和官署,指难以揣度的心机。比喻胸怀坦荡,无所隐藏。

【日拙心劳】:日:逐日;拙:笨拙;心劳:费尽心机。现多指做坏事的人,虽然使尽坏心眼,到头来不但捞不到好处,处境反而一天比一天糟。

【三毛七孔】:指心思,心机。

【使心用幸】:用心机。同“使心作幸”。

【使心用倖】:用心机。同“使心作倖”。

【使心作幸】:用心机。亦作“使心用幸”。

【使心作倖】:用心机。亦作“使心用倖”。

【不设城府】:城府:比喻心机。对人处事不用心机,诚恳坦率。

【不事城府】:城府:城市和官署,指难以揣度的心机。比喻胸怀坦荡,无所隐藏。

【城府深沉】:城府:城市和官府,比喻深远用心。形容待人处事的心机深沉,使人难以揣测。

【锋芒不露】:锋芒:刀剑的尖端,比喻显露出来的才干或心机;露:显露。有才干或心机却不外露。形容满腹才干或心机,表面上看不出来。

【勾心斗角】:原指宫室建筑结构的交错和精巧。后比喻用尽心机,明争暗斗。

【钩心斗角】:心:宫室中心;角:檐角。原指宫室建筑结构的交错和精巧。后比喻用尽心机,明争暗斗。

【枉费心力】:犹言枉费心机。指白费心思。

【枉费心思】:指白费心思。同“枉费心机”。

【枉用心机】:指白费心思。同“枉费心机”。

【心无城府】:城府:城市和官署,指难以揣度的心机。比喻胸怀坦荡,无所隐藏。

【心逸日休】:指不费心机,反而越来越好。

【胸有城府】:形容心机深沉,毫不外露,难于窥测。

【机巧贵速】:机巧:机灵、巧妙。巧施心机,贵在迅速及时。

【剑戟森森】:比喻人心机多,很厉害。

【外愚内智】:外形笨拙憨厚,内心机智聪明。

【枉费心计】:指白费心思。同“枉费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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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常用形容冬季的成语解释

全文共 4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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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雪纷飞:形容雪很大。

⊙滴水成冰:水滴一落下来就成了冰。形容天气非常寒冷。例:“北方的天气十分寒冷,滴水成冰。”

⊙寒风刺骨:寒冷的风冻得骨头疼。形容天气风寒。例:“北方冬天的清晨,滴水成冰,寒风刺骨。”

⊙天寒地冻:形容天气十分寒冷。例:“他抡起大镐来象旋风似的,尽管是天寒地冻的十冬腊月,还是满头大汗。”

⊙鹅毛大雪:形容状如鹅毛般大而轻的雪。例;“狂风过后,便下起了鹅毛大雪。”

⊙白雪皑皑:形容雪很洁白。白雪皑皑是冬天的景象。

⊙冰天雪地:形容冰雪漫天盖地。

⊙飞沙走石:形容风刮得很猛烈火情景。例;“顿时狂风大作,昏天暗地,飞沙走石,路人掩面。”

⊙天寒地冻:形容天气特别冷。

更多:

天寒地冻 寒气袭人寒风刺骨 寒风浓号 寒风呼啸 寒冬腊月 风雪交加 漫天大雪 冰天雪地

千里冰封 北风呼啸 滴水成冰 雪花飞舞 玉树银花 天寒地冻天冻地裂 三九严寒 鹅毛大雪

数九寒天 粉妆玉砌大雪纷飞 雪花乱舞 白雪暟暟 呵气成霜 万木凋零 腊梅怒放 松柏傲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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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现象解释型模板

全文共 3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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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s is known to all,_______.

2.________seem to get accustomed to_________.

3.In fact,_______.

4.The reasons of________lie in several aspects.

5.Firstly,________.

6.Secondly,________.

7.Thidly,_________.

8.Finaly,_________.

9.As a matter of fact,_________.

10.On the one hand,_________.

11.On the other hand,__________.

12.Therefore,___________.

[英语考试作文现象解释型必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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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成语解释

全文共 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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慷慨:充满正气;情绪激动。激昂:振奋昂扬。形容精神振奋;意气昂扬。

成语出处:唐 柳宗元《柳先生集 卷三十六 上权德舆补阙温卷决进退启》:“今将慷慨激昂,奋攘布衣,纵谈作者之筵,曳裾名卿之门。”

成语繁体:忼慨激昂

成语简拼:KKJA

成语注音:ㄎㄤ ㄎㄞˇ ㄐ一 ㄤˊ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褒义成语

成语用法:慷慨激昂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

成语结构:联合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成语正音:慨,不能读作“kài”。

成语辨形:慨,不能写作“概”。

近义词:热血沸腾、意气风发

反义词:委靡不振、无精打采

成语例子:在东京聚首时,一谈到国事上来,总要谈得慷慨激昂,而且有点口角流沫。(郭沫若《革命春秋 创造十年续篇》)

英语翻译:with strong emotion

日语翻译:慷慨激昂

俄语翻译:исполненный волнения

其他翻译:soulevé denthousias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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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形容笑的词语附解释

全文共 10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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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浅浅的笑,淡淡的念,在季节的罅隙间流窜,在白色的高光下,折射出纷错的词语。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出的关于形容笑的词语附解释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苦笑:心情不愉快而勉强做出的笑容。

2、惨笑:内心痛苦、烦恼而勉强作出笑容。

3、失笑:不自主地发笑。

4、干笑:不想笑而勉强装着笑。

5、笑逐颜开:逐:追随;颜:脸面,面容;开:舒展开来。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形容满脸笑容,非常高兴的样子。

6、讪笑:讥笑。

7、笑里藏刀:形容对人外表和气,却阴险毒辣。

8、皮笑肉不笑:极其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形容虚伪或心怀恶意的样子。

9、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10、笑容可掬:掬:双手捧取。形容笑容满面。

11、奸笑:阴险地笑。

12、莞尔一笑:形容微笑。

13、讥笑:讥讽和嘲笑。

14、巧笑:美好的笑貌: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15、眉开眼笑:眉头舒展,眼含笑意。形容高兴愉快的样子。

16、狞笑:凶恶地笑。

17、嘻嘻哈哈:形容嬉笑欢乐的样子。

18、呵呵大笑:呵呵象声词,形容笑声。

19、嘲笑:用言辞笑话对方。

20、冷笑:含有讽刺、不满意、无可奈何、不屑于、不以为然等心情或怒意的笑。

21、微笑:1、略带笑容。2、不显着的、不出声的笑。

22、笑嘻嘻:形容微笑的样子:他脸上总是笑嘻嘻的。

23、笑哈哈:内心感到喜悦总是有说有笑!

24、狂笑:纵情大笑。

25、嫣然一笑:嫣然:笑得很美的样子(指女性)。形容女子笑得很美。

26、痴笑:傻笑。

27、满脸堆笑:满脸高兴的样子。

28、破涕为笑:涕:眼泪。一下子停止了哭泣,露出笑容。形容转悲为喜。

29、前仰后合:身体前后晃动。形容大笑或困倦得直不起腰的样子。

30、仰天长笑:仰头朝天而大声地笑。多就对某件事不以为然而采取旁若无人的态度而言。

31、嬉皮笑脸:形容嬉笑不严肃的样子。

32、偷笑:形容人不出声的笑,多是不怀好意的笑。

33、捧腹大笑:用手捂住肚子大笑。形容遇到极可笑之事,笑得不能抑制。

34、谄笑:强装笑脸以讨好人。

35、哄堂大笑:形容全屋子的人同时大笑。

36、怪笑:1、惊怪,嗤笑。2、奇特的笑声。

37、笑眯眯:形容微笑时眼皮微微合拢的样子。

38、窃笑:1、暗中讥笑2、轻轻地或压抑地笑。

39、解颐:开颜而笑。

40、欢笑:快活地笑。

【延伸阅读】描写笑的好词

银铃般、笑嘻嘻、连珠般、笑哈哈、笑眯眯

嫣然一笑、微微一笑、心里暗笑、眼里含笑、不觉失笑、前仰后合、直不起腰、笑口常开、笑破肚皮、畅怀大笑、掩口欲小、咧着嘴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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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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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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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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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关于爱国的成语及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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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心义胆:忠心耿耿,仗义行事。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关于爱国成语解释大全,欢迎阅读。

1. 于家为国:为国家为人民。

2. 为国尽忠:永远忠诚于国家。

3. 楚囊之情:指爱国之情。

4. 赤胆忠心:形容十分忠诚。

5. 护国佑民:扞卫国家,保护人民。

6. 国尔忘家:一心为国,不顾家庭。

7. 为国捐躯:为国家牺牲生命。

8. 国而忘家:指为国事而忘其家。

9. 忠肝义胆:忠心耿耿,仗义行事。

10. 忠君报国:忠于君主,报效国家。

11. 富国强兵:使国家富足,兵力强大。

12. 杀身报国:不惜牺牲生命来报答国家。

13. 治国安邦:治理国家,使之太平安定。

14. 赴汤蹈火:喻不避艰险,奋勇向前。

15. 舍身为国:为国家牺牲自己的生命。

16. 保国安民:保卫国家,使人民安居乐业。

17. 忠心耿耿:忠诚的样子。形容非常忠诚。

18. 乃心王室:本意是忠于朝廷,后比喻爱国。

19. 以身殉国:忠于自己的国家而献出生命。

20. 精忠报国:为国家竭尽忠诚,牺牲一切。

21. 祖逖之誓:指晋代志士祖逖毅然立誓之事。

22. 碧血丹心:形容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烈士。

23. 相忍为国:为了国家的利益而作一定的让步。

24. 忧国忘家:因忧虑国事而不考虑自己的家事。

25. 破家为国:为了国家,不惜损毁自己的家庭。

26. 见危授命:在危急关头勇于献出自己的生命。

27. 浩气长存:形容一种刚直正大的精神永远长存。

28. 毁家纾难:捐献所有家产,帮助国家减轻困难。

29. 光复旧物:指收复曾被敌人侵占的祖国山河。

30. 相忍为国:为了国家的利益而作一定的让步。

31. 济世爱民:指具有治理国家,经世济民的才能。

32. 救亡图存:拯救国家的危亡,谋求国家的生存。

33. 忧国忧民:为国家的前途和人民的命运而担忧。

34. 浩气长存:刚直正大的精神浩然之气永远长存。

35. 徇国忘身:为国尽忠而将个人得失安危置之度外。

36. 尽忠报国:为国家竭尽忠贞,不惜牺牲一切报效国家。

37. 光荣就义:为正义事业而被敌人残杀就义之日。

38. 美人香草:旧时诗文中用以象征忠君爱国的思想。

39.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指勤勤恳恳,竭尽心力,到死为止。

40. 爱国一家:凡是热爱祖国的人都不分彼此,看成是一家人。

41. 以身许国:把身体献给国家。指尽忠报国,临难不顾。

42. 存亡继绝:恢复灭亡的国家,延续断绝了的贵族世家。

43. 气壮山河:形容气概豪迈,使祖国山河因而更加壮丽。

44. 殉节报国:为了气节而死,用这种方式报答所忠于的国家。

45. 披肝沥胆:比喻真心相见,倾吐心里话。也形容非常忠诚。

46. 忠贞不贰:忠诚坚定,永不改变。也指下属对上层十分忠心。

47. 忠心义胆:忠心耿耿,仗义行事。

48. 仁人志士:原指仁爱而有节操,能为正义牺牲生命的人。现在泛指爱国而为革命事业出力的人。

49. 赤心报国:旧指为帝王尽忠效劳。现亦形容赤胆忠心,为国效力。

50.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国家的兴盛或衰亡,每个普通人都有一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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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快刀斩乱麻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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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快刀斩乱麻比喻迅速果断地处理疑难之事,就像用快刀斩断乱麻一样,爽快地解决纷繁复杂的问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快刀斩乱麻

【汉语注音】:kuài dāo zhǎn luàn má

【成语出处】:唐.李百药《北齐书.文宣帝纪》:“高祖尝试观诸子意识,各使治乱丝,帝独抽刀斩之,曰:‘乱者须斩!’”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宾语;比喻抓住要害解决问题。

【快刀斩乱麻的意思】:用锋利的刀把头绪杂乱的麻一刀斩断,比喻迅速果断地处理疑难之事,就像用快刀斩断乱麻一样,爽快地解决纷繁复杂的问题。

【快刀斩乱麻的近义词】:干净利落、当机立断、直截了当、单刀直入;

【快刀斩乱麻的反义词】:婆婆妈妈、优柔寡断、拖泥带水、犹豫不决、举棋不定;

【快刀斩乱麻的故事】

南北朝时期,有一个只名叫高欢,他是北朝东魏孝静帝的丞相。商欢有几个儿子,有一次他突然想试一下这几个儿子当中谁最聪明,于是他给每个人都发了一把乱麻,叫他们想办法整理清楚,比一比谁会整理得最好。大伙儿都把乱麻一根根抽出来整理,弄得手忙脚乱的。有一个儿子叫高洋,他的做法跟他们不一样,他找了一把刀出来,把乱麻几刀全斩断了,那些纠缠在一起的疙瘩一会儿就被他理清了,他第一个报告完成。高欢问他为什么这样整理,他回答高欢说:“乱者必斩!”高欢听了以后认为这个儿子长大后肯定有出息,又惊又喜。高洋后来果然篡夺了东魏孝静帝成了北齐的文宣帝。

【快刀斩乱麻例句】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方储》:“丹阳方储为郎中……上(章帝)嘉其才,以繁乱丝付储,使理之,储拔佩刀三断之。对曰:‘反经任势,临事宜然。’”

茅盾《腐蚀.十一月六日》:“此时局势,须要快刀斩麻,不能拖泥带水。”

梁启超《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苟其所发论所措施,与此正鵠相繆戾者,则昌言排击之,无所顾恋,无所徇避,快刀断乱麻,一拳碎黄鹤。”

巴金《谈》:“自己一直在两者之间不停地碰来撞去,而终于不能用快刀斩乱麻的办法一下子彻底解决。”

【快刀斩乱麻造句】

在一个不幸福的婚姻中生活,最好的方式就是快刀斩乱麻的把婚离掉。

当你感觉遇上一个对的人你就应该好好珍惜,而当你遇到一个不对的人就要快刀斩乱麻理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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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以“必”字开头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2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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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争之地] 敌对双方非争夺不可的战略要地。

[必由之路] 由:经由。必定要经过的道路。泛指事物必须遵循的规律或做事必须遵守的法则。

[必也正名] 指必须按照正统伦理观念和礼仪关系来端正纲纪名分。

[必里迟离] 阴历九月九日。

[必经之路] 经:经过。一定要经过的道路。亦作“必由之路”。

[必躬必亲] 指凡事都要自己经手。

[必恭必敬] 恭、敬:端庄而有礼貌。形容态度十分恭敬。

[必操胜券] 操:持,拿;券:凭证;胜券:胜利的把握。一定有胜利的把握。

[必不挠北] 挠北:败北,作战失败。必定不会失败。

[必不得已] 必然不能得止。指形势使得非如此不可。表示无可奈何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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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沾沾自喜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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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沾沾自喜形容自以为很好、很了不起而高兴得意的样子。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沾沾自喜

【汉语注音】:zhān zhān zì xǐ

【成语出处】:《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孝景帝曰:‘太后岂以为臣有爱,不相魏其?魏其者,沾沾自喜耳,多易。难以为相持重。’”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贬义。偏重于高兴、自满。形容心理状态。

【沾沾自喜的意思】:沾沾:轻浮的,轻飘飘的自鸣得意的样子。形容自以为很好、很了不起而高兴得意的样子。

【沾沾自喜的近义词】:自鸣得意、洋洋自得、趾高气扬、沾沾自满、扬扬得意;

【沾沾自喜的反义词】:垂头丧气、心灰意懒、妄自菲薄、灰心丧气;

【沾沾自喜的故事】

西汉时期,汉景帝的母亲窦太后有个侄儿叫窦婴,喜欢结交四方贤士,但是窦太后很不喜欢他。有一天,汉景帝和他的弟弟梁孝王在喝酒让窦婴坐陪。景帝那天心情特别好,喝了几杯酒下肚后,笑着对梁孝王说:“等我去世以后,就把帝位传给你吧。”窦婴听了,不解地对景帝说:“怎么能让梁孝王当皇帝呢,自古以来帝位都是传子不传弟的,我不赞成你这样的做法。”梁孝王是窦太后最喜欢的小儿子,她不知从哪听到窦婴这样说后,就对窦婴怀恨在心。后来楚王和吴王等聚众造反,窦婴被汉景帝派去平叛。由于窦婴平叛有功,汉景帝封他为魏其侯,窦太后也不得不对他刮目相看。之后,窦婴又担任了太子的老师。但是好景不长,因为汉景帝多次想废掉太子,都被窦婴劝阻,引得汉景帝十分不满,窦婴无奈之下称病辞官归隐了。又过了一段时间,丞相刘舍被免职,窦太后改变成见几次提议丞相之职请窦婴担任,汉景帝都不同意。他说:“窦婴这个人,办事草率轻浮,自以为是,立了点功劳就沾沾自喜,很难担当重任。”而最终没有任用窦婴,而是让建陵侯卫绾当了丞相。

【沾沾自喜例句】

宋.陈亮《至理确论如何》:“吾之所长既已暴白于天下,而犹眷眷于同列之公论,固非沾沾自喜之为也。”

茅盾《子夜》五:“然而象他那样的人,决不至于让某一件事的胜利弄得沾沾自喜,就此满足。”

【沾沾自喜造句】

婀娜多姿的她常常因为自已一个人在婚外得到了更多仰慕者的感情而沾沾自喜。

她的优点就在于在成功面前不会沾沾自喜得意忘形,在失败面前也不会愁眉苦脸反而更加的发愤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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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拓展:两字好词加解释

全文共 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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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冰冷:很冷。

2、惧怕:害怕。

3、沸热:滚热。

4、溽热:湿热。

5、郁热:闷热。

6、炙热:炽热。

7、灼热:炽热。

8、悲切:非常悲痛。

9、哀愁:悲哀忧愁。

10、悲叹:悲哀叹息。

11、快乐:心意稍顺。

12、悲痛:悲伤哀痛。

13、仇恨:仇视愤恨。

14、忧虑:忧愁思虑。

15、畅快:轻松愉快。

16、悲戚:悲伤哀伤。

17、严寒:极度寒冷。

18、燥热:犹炎热。

19、冰雪:比喻清纯。

20、焦热:犹酷热。

21、愤然:愤怒的样子。

22、悲悯:哀伤而同情。

23、悲惨:悲苦凄惨。

24、哀痛:悲伤;悲痛。

25、愤恨:愤懑悔恨。

26、狂喜:极端高兴。

27、寒冬:寒冷的冬天。

28、湿热:潮湿闷热。

29、冬令:冬季的气候。

30、愉悦:欢乐,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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