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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楚辞(通用20篇)

形容富有的词语有哪些?多积累这些词语是有好处的哦,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现在开学吧为你们精心整理了关于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楚辞优秀作文,仅供大家参考,希望你认真看完,会对你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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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寓言故事短篇

全文共 4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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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庆是古代一位木匠,他擅长砍削木头制造一种乐器,那时人们称这种乐器为鐻(ju)。

梓庆做的鐻,看到的人都惊叹不已,认为是鬼斧神工。鲁国的君王闻听此事后,召见梓庆问:“你是用什么方法制成鐻的?”

“我是个工匠,谈不上什么技法。”梓庆回答说:“我只有体会,在做鐻时,从来不分心,而且实行斋戒,洁身自好,摒除杂念。斋戒到第3天,不敢想到庆功、封官、俸禄;第5天,不把别人对自己的非议、褒贬放在心上;第7天,我已经进入了忘我的境界。此时,心中早已不存在晋见君主的奢望,给朝廷制鐻,既不希求赏赐,也不惧怕惩罚。”

梓庆在把外界的干扰全部排除之后,进入山林中,观察树木的质地,精心选取自然形态合乎制鐻的材料,直至一个完整的鐻已经成竹在胸,这个时候才开始动手加工制作。

“否则,我不会去做!”梓庆向鲁王详细介绍制鐻过程后,继续说:“以上的方法就是用我的天性和木材的天性相结合,我的鐻制成后之所以能被人誉为鬼斧神工,大概就是这个缘故。”

这个寓言教育人们,要想成就任何事情,都必须执着、专一、忘我。梓庆制鐻虽然有些过分夸大精神作用,但是强调干事业摒除杂念、精神专注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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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引证解释

全文共 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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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谓吉祥顺利。

汉 焦赣《易林·蒙之姤》:"举家蒙欢,吉利无殃。"

《后汉书·西羌传》:"﹝其兵﹞以战死为吉利,病终为不祥。"

唐 裴铏 《传奇·薛昭》:"居首女子酹之曰:吉利!吉利!好人相逢,恶人相避。"

元 无名氏 《小尉迟》第一折:"出军发马,也要个吉利。"

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十九章:" 周后一心想着签上的诗句,哪有闲心听宫女奏乐?但为着取个吉利,便轻轻地点一下头。"

2. 即吉利草。

唐 刘恂 《岭表录异》卷下:"南土有金蛇,亦名蜴蛇……其蛇粗如大指,长一尺许,鳞甲上有金银,解毒之功不下吉利也。"参见" 吉利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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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读中国古代诗歌有感1000字

全文共 9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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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一支长篙,向历史漫溯,便是千种风情。——题记

在诗的国度里,仰望,便见“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的美景;俯首,立有“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壮志。游山,便生“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的乐趣;玩水,则触“醉后不知天在水,满船清梦压星河”的梦幻……

你看那诗仙,“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多么的怡然自得,转眼观他“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的豪放。但是谁人又知他“抽刀断水水更流,举杯消愁愁更愁”的心思,他定是在等待,等待“直挂云帆济沧海”的那一天。因为,他相信“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用“仙”字来称谓他真是在合适不过了。但“仙”也同样适用于那位“菊花隐者”。他放声高歌“吾不能为五斗米折腰,拳拳事乡里小儿邪”,那挂冠而去的背影,多么的伟岸,且看他归去之后,真是“不亦乐乎”。时常“登东皋而舒啸,临清流而赋诗”,多么惬意。你再看他“晨兴理荒秽,带月荷锄归”,“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或许你会问,这样真的快乐吗?他来告诉你“衣沾不足惜,但使愿无违”。是啊,做人是痛苦的,但是最痛苦的莫过于“心为行役”。

路过陶渊明后便看见了一座亭子,你看“至于负者歌于途,行者休于树,前者呼,后者应,伛偻提携,往来而不绝”。再者“临溪而鱼”“酿泉为酒”……“山肴野蔌,杂然而前陈者”。原来,“是太守与客饮于此”啊。然而快乐总是如烟火般稍纵即逝的。转眼间“已而夕阳在山,人影散乱,太守归而宾客从也”。如此闲适快活,安详和平的景象,真令人心旷神怡。

见识了“醉翁亭里欧阳修与民同乐”,我们再欣赏“岳阳楼上范仲淹忧国忧民”。

岳阳楼不愧有“洞庭天下水,岳阳天下楼”的盛誉。“置若春和景明,波澜不惊,上下天光,一碧万顷,沙鸥翔集,锦鳞游泳;岸芷汀兰,郁郁青青,而或长烟一空,皓月千里。浮光跃金,静影沉璧,渔歌互答,此乐何极!”此景果真如梦如幻。可纵然有此美景,也掩盖不住他内心的忧愁,“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他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胸怀,着实令人敬佩不已。

当你身处诗歌的历史长河之中,你会发现更多的乐趣,以及对古人的敬佩。就如那“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才下眉头,却上心头”的愁。还有那“落花人独立落雨燕双归”的爱,等等……

让我们一起置身历史之中,共享这难得的千种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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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古代名人的读书名言警句

全文共 25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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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韩愈

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3、一日不书,百事荒芜。——李诩

4、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岳飞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长歌行》

6、凡读无益之书,皆是玩物丧志。——王豫

7、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

8、三更灯火五更鸡,正是男儿读书时。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9、磋砣莫遗韶光老,人生惟有读书好。——《宋诗纪要》

10、鸟欲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李苦禅

11、至乐莫如读书,至要莫如教子。——《增广贤文》

12、尽信书,则不如无书。―――孟子

13、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庄子

14、学而不厌,诲人不倦。——孔子

15、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孔子

16、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孔子

17、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孔子

1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19、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20、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孔子

21、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孔子

22、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

23、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朱熹

24、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朱熹

25、百学须先立志。——朱熹

26、读而未晓则思,思而未晓则读。——朱熹

27、学固不在乎读书,然不读书则义理无由明。——朱熹

28、举一而反三,闻一而知十,及学者用功之深,穷理之熟,然后能融会贯通,以至于此。――朱熹

29、读书之乐乐陶陶,起并明月霜天高。——朱熹

30、读书之法无他,惟是笃志虚心,反复详玩,为有功耳。――朱熹

31、读书无疑者须教有疑,有疑者却要无疑,到这里方是长进。——朱熹

32、为学之道,莫先于穷理;穷理之要,必先于读书。 ——朱熹

33、读书譬如饮食,从容咀嚼,其味必长;大嚼大咀,终不知味也。 ——朱熹

34、读书无疑者,须教有疑,有疑者,却要无疑,到这里方是长进。 ——朱熹

35、举一而反三,闻一而知十,及学者用功之深,穷理之熟,然后能融会贯通,以至于此。——朱熹

36、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

37、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欧阳修

38、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刘彝

39、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苏轼

40、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

41、退笔如山起足珍,读书万卷始通神。――苏轼

42、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苏轼

43、书富如入海,百货皆有。人之精力,不能兼收尽取,但得春所欲求者尔。故愿学者每次作一意求之。——苏轼

44、读书不知味,不如束高阁;蠢鱼尔何如,终日食糟粕。——袁牧

45、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

46、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诸葛亮

47、读书贵神解,无事守章句。——徐洪钧

48、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

49、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50、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

51、书读百遍,其义自见。——陈寿

52、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53、读书破万卷,胸中无适主,便如暴富儿,颇为用钱苦。——郑板桥

54、读书以过目成诵为能,最是不济事。――郑板桥

55、贫寒更须读书,富贵不忘稼穑。——王永彬

56、读书谓已多,抚事知不足。――王安石

57、年少从他爱梨粟,长成须读五车书。——王安石

58、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陆游

59、人能不食十二日,惟书安可一日无。——陆游

60、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庄子

61、读书志在圣贤,为官心存君国。——朱用纯

62、勉之期不止,多获由力耘。——欧阳修

63、强学博览,足以通古今。——欧阳修

64、人生在勤,不索何获。——张衡

65、天下事以难而废者十之一,以惰而废者十之九。——颜之推

66、人有坎,失于盛年;犹当晚学,不可自弃。——颜之推

67、学必求其心得,业必贵其专精。——章学诚

68、读书如饭,善吃饭者长精神,不善吃者生疾病。 ——章学诚

69、读书不寻思,如迅风飞鸟之过前,响绝影灭,亦不知圣贤所言为何事,要作何用。——薛宣

70、读之以为肉,寒读之以当裘,孤寂读之以友朋,幽忧读之以当金石琴瑟。——尤袤

71、灵魂欲化庄周蝶,只爱书香不爱花。——童铨

72、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 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顾宪成

73、读书欲精不欲博,用心欲专不欲杂。——黄庭坚

74、但患不读书,不患读书无所用。——朱舜水

75、刻苦读书,积累资料,这是治学的基础。――秦牧

76、睹一事于句中,反三隅于字外。――刘知几

77、读书数万卷,胸中无适主,便如暴。——列子

78、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己,则知明而行无过矣。——荀子

79、读书好处心先觉,立雪深时道已传。――袁枚

80、读书须知出入法。始当求所以入,终当求所以出。——陈善

81、外物之味,久则可厌;读书之味,愈久愈深。——程 颐

82、读书切戒在慌忙,涵泳工夫兴味长;示晓不妨权放过,切身需要急思量。——陆九渊

83、读书务在循序渐进;一书已熟,方读一书,勿得卤莽躐等,虽多无益。——胡居仁

84、用心不杂,乃是入神要路。——袁牧

85、或作或辍,一暴十寒,则虽读书百年,吾未见其可也。——吴梦祥

86、要知天下事,须读古人书。——冯梦龙

87、凡欲显勋绩扬光烈者,莫良于学矣。——王符

88、士欲宣其义,必先读其书。——王符

89、读书如行路,历险毋惶恐。—— 《清诗铎·读书》

90、当以读书通世事。——倪元璐

91、开卷有益。——赵光义

92、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陶渊明

93、好读书,不求甚解。每有会意,便欣然忘食。——陶渊明

94、奇文共欣赏,疑义相如析。——陶渊明

95、劳于读书,逸于作文。——程端礼

96、三日不读,口生荆棘;三日不弹,手生荆棘。——朱舜水《答野节问》

97、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

98、素食则气不浊;独宿则神不浊;默坐则心不浊;读书则口不浊。——曾国藩

99、凿壁偷光,聚萤作囊;忍贫读书,车胤匡衡。——许名奎

100、读书不趁早,后来徒悔懊。—— 《清诗铎·趁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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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益智的数学名词小谜语

全文共 10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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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寸加一寸(打一成语) 得寸进尺。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益智数学名词谜语,欢迎阅读。

1、 联合国宪章(猜数学名词一) 最大公约数

2、 断纱接头(打一数学名词) 延长线

3、 老人拄拐杖(猜数学名词一) 垂直

4、 入座(猜数学名词一) 进位

5、 废律(猜数学名词一) 除法

6、 从严判(猜数学名词一) 加法

7、 从轻判(猜数学名词一) 减法

8、 风筝跑了(猜数学名词一) 线段(断)

9、 天平(猜数学名词一) 对称

10、 0000(打一成语) 万无一失

11、 下完围棋(猜数学名词一) 分子

12、 我先走了(猜数学名词一) 不等

13、 健全法制(打一数学名词) 圆规

14、 五角钱(猜数学名词一) 半圆

15、 两牛打架(猜数学名词一) 对顶角

16、 1∶1(打一成语) 不相上下

17、 七天七夜(打一数学名词) 周长

18、 不足为奇(猜数学名词一) 偶数

19、 补充规定(打一数学名词) 加法

20、 背着喇叭(打一数学名词) 负号

21、 彼此盘问(猜数学名词一) 互质

22、 讨价还价(猜数学名词一) 商数

23、 全部消灭(打一数学名词) 整除

24、 语言不通难开口(打一中国数字) 五

25、 鼎足势成魏蜀吴(打一数学名词) 三角形

26、 不用再说(猜数学名词一) 已知

27、 搬来数一数(猜数学名词一) 运算

28、 隔河相答(猜数学名词一) 对应

29、 同室操戈(打一数学名词) 内角

30、 兵对兵,将对将(打一数学名词) 同位角

31、 十八斤(猜数学名词一) 分析

32、 司药(猜数学名词一) 配方

33、 请人做事(猜数学名词一) 求作

34、 查帐(猜数学名词一) 对数

35、 大家的样子(猜数学名词一) 公式

36、 听候下令(打一数学名词) 等号

37、 协议离婚(打一数学名词) 约分

38、 扳手腕;(打一数学名词) 比例

39、 左顾右盼;(打一数学名词) 移项

40、 北(猜数学名词一) 反比

41、 剑穿楚霸王。(猜数学名词一) 通项

42、 十百千(打一成语) 万无一失

43、 x=只-吾(打一工业用语) 成品

44、 34 的倒数(打一成语) 颠三倒四

45、 磨拳擦掌(打一数学名词) 等角

46、 团体赛(打一数学名词) 公共角

47、 =100×100×100(打一成语) 千方百计

48、 待命(猜数学名词一) 等差

49、 大同小异;(打一数学名词) 近似

50、 祖父错了(猜数学名词一) 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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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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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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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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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引证解释

全文共 2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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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挑拣。肚子饿了,就不再挑拣什么东西,不管什么都吃。比喻需要急迫,顾不得选择。

宋·释普济:“又一日访庞居士,至门首相见。师乃问:居士在否?士曰:饥不择食。”[2]

宋·释普济《五灯会元》卷三十:“问:‘如何是和尚家风?’师曰:‘饥不择食。’”[3]

元·施惠《幽闺记·山寒巡逻》:“陀满兴福来到此间,所谓慌不择路,饥不择食,只得结集亡命,哨聚山森。”

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三回:饥不择食,寒不择衣,慌不择路,贫不择妻。

老舍《文博士》一三:“她既是这么个女子,就无怪乎她好像饥不择食似的,这么急于交个有博士学位的男朋友。”

徐迟《牡丹》六:“魏紫先还是挑好戏看,以后饥不择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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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救援词语解释

全文共 11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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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词语更是多不胜数。下面小编带来的是救援词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救援是指个人或人们,在遭遇灾难或其他非常情况(含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危险事件等)时,获得实施解救行动的整个过程;而救援事业是指能够做长久完善地准备和随时随地能够及时实施解救行动的事务;而救援产业,则是一个以完善的体系、系统或链条为平台、以自身的系统化规模化模式化等为基础、能够长久完善地准备、随时随地实施解救行动并能够最终实现各方应有受益和收益的实业经济。

市面上的第三方救援机构,将救援、医疗安置、保险理赔等服务内容进行了整合,形成了更为科学、高效、系统的以人为本的无缝隙服务模式,将“灾后救援”与“援后处理”进行了合理的补充和完善。

地震救援

口诀

发现生命先送水,未能送水快补液;

清理口鼻头偏侧,呼吸通畅是原则;

臀部肩膀往外拖,不可硬拽伤关节;

伤口出血靠压迫,夹板木棍定骨折;

颈腰损伤勿扭曲,硬板移送多人托。

救人常识

1. 组织大量生理盐水到救援现场! 肢体被挤压超过24小时后开始出现肌肉坏死。一旦移开重压,坏死肌肉会释放大量的肌红素,蛋白,钾等电解质。迅速引起心肾衰竭而死。这就是很多被救人员在被挤压中还能说话,而救出几分钟后死亡的原因。 因此在移开重物前就要为伤者滴注生理盐水,让伤者进行有效代谢,把血液中这些东西排出后再移开重物。否则一旦移开重物,死亡的几率很高!

2,唐山大地震亲历者:汶川的救人方式有点问题,若采用我的建议会有更多的人挽回生命:从废墟中救出的人有些好像已死亡,但其实是长时间埋在地下造成的窒息。若抬出来后先不用布盖住,让其置于室外并洒些水淋一淋有可能复活!唐山大地震时我哥哥被挖出来后就已经没有一点气了,我们都以为他死了,就放在地上,但由于震后下了雨,被雨水淋过以后,过了十多分钟,我哥哥奇迹般地的有了呼吸。

志愿者经验

作家、赛车手韩寒曾在200X年亲赴512汶川大地震现场参与救援,总结出志愿者参与救援的宝贵经验。

1.名人救援,应在地震发生的黄金72小时之后,将最宝贵的时间让给专业救援队,而震后的安抚工作才更需要名人的出现;

2.开车救援,车技一定要好,灾区交通混乱,车技不好有可能阻碍交通,甚至成为被救援对象;

3.捐赠救援,与其捐赠给名人志愿者,不如捐给专业的公益基金会,名人人力与经验有限,分发数量巨大的救援物资不如专业基金会能力强;

4.辨别网络求救,不论是救援人员还是志愿者,都应有所判断,往往呼叫声音越高的地区,灾情越轻,真正的重灾区在网上往往无声无息;

5.开设课程,建议大中小学开设救援课,专业教授自救与互救方法,在灾难发生的第一时间,自救与互救的重要性远远高于外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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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古代人物的

全文共 6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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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千年来,我国有着深远的文化底蕴,然而,古代那些有名的知识分子,显然也给我们国家文化宝库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那就说说唐朝时期著名的诗人李白吧!李白,字太白,号青莲居士,又号“谪仙人”,中国唐代伟大的浪漫主义诗人,被后人尊称为“诗仙”,其诗大多为描写山水和抒发内心的情感为主。李白祖籍陇西成纪(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南),公元701年2月28日(武后长安元年夏历正月十六)生于四川省江油市青莲乡。另一种说法是其父从中原被贬中亚西域的碎叶城(今吉尔吉斯斯坦的托克马克市)所生,4岁再迁回四川绵州昌隆县(今四川省江油市)。

其父李客,生平事迹不详。李白出生于盛唐时期,他的一生,绝大部分却在漫游中度过,游历遍迹了大半个中国。他的诗篇豪迈奔放,雄浑的气势和令人沉醉的语句,这是他的诗篇中最亮眼的特点。他的诗篇流传甚广,家喻户晓,“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王伦赠我情”“行路难,行路难,多歧路,今安在。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李白面对国难不退缩,永往直前,深受广大人民的喜爱与追捧。他看起来那么平凡朴实,但是,他却用他的诗篇展现了他一片的价值,可谓是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他为我国的历史文化开辟了崭新而悠远的文化道路,为我国历史文化的瑰宝中又添了亮丽的一页。

他虽没有令人折服的伟大事迹,但是他用他的行动展示了自己的价值意义,他没有骄傲,没有从此面停止,他没让人们失望,他做到了,他做到了诗篇史中神圣而辉煌的程度。他,李白,一位唐代诗人令我折服!令我敬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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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遥远的古代生活作文

全文共 3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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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觉得现代与古代生活最大的不同在于古代没有电,如果现代社会停电以后,我觉得这和以前并没有什么差别!

我刚刚结束了一门课回到了宿舍之中,不过停电是在预料之中发生的事情,然而停电以后依旧是让人有一些不适应,因为宿舍里的人都已经开始睡午觉,真的有一些不适应啊,现在还没有到吃午饭时间!

也许古时候就是这样生活,大家平时根本就没有什么娱乐,农民干活以后也无事可做,不过现在的农民也差不多,看看电视剧也就没有什么娱乐活动了。只不过我们几个人真的不一样,我一直觉得自己的生活真的离不开科技,记得有一次也是学校停电,最后倒置停水停暖气,最后就算是吃饭也成了问题,因为学校的饭堂居然不能刷卡消费,逮住那几天的生活苦不堪言!

此刻的舍友睡得很香,不时之间就可以听见打呼噜声,大家似乎在停电以后变得异常瞌睡,不过这也是因为此时此刻除了睡觉也无法做其他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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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形容女人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4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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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璧无瑕:洁白的美玉上面没有一点小斑。形容人或事物完美无缺。

2、百媚千娇:媚、娇:美好。形容女子姿态美好。

3、闭月羞花:闭,躲避,羞,害躁,使月亮见也躲避起来,花儿见了也自觉羞愧,一般用来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4、冰雪聪明:形容人美丽动人,聪明非凡。

5、绰约多姿:柔弱美丽,仪态万方。多用于形容女性的姿态美方面。

6、沉鱼落雁:鱼见了沉入水底,雁见了从天上落下。形容女子容貌极美。

7、齿白唇红:牙齿白,嘴唇红。形容面容美。

8、齿若瓠犀:瓠犀,瓠瓜的子,牙齿像瓠瓜的子一样方正洁白。

9、出尘脱俗:多用来形容一个人气质好长相好有仙女感觉什么的形容女人较多。

10、出水芙蓉:芙蓉:荷花。刚开放的荷花。形容诗文清新不俗。也形容天然艳丽的女子。

11、楚楚动人:楚楚:鲜明整洁的样子。形容美好的样子引人怜爱。

12、楚楚可人:形容姿容清秀,使人惬意。

13、吹气如兰:气息象兰花那样香。形容美女的呼吸。也用于形容文词华美。

14、豆蔻年华:豆蒄:多年生草本植物,形容处女。指女子十三四岁时。

15、婀娜多姿:形容姿态柔和而美好。

16、蛾眉曼睩:曼睩:明亮转动的眼睛。形容女子的眉目秀美有神。

17、丰韵娉婷:丰韵,风韵,娉婷,姿态美好。形容女子丰润标致,姿态美好。

18、丰姿绰约:丰姿:风姿,风度姿态。绰约:柔美的样子。形容女子体态柔美,神采飘逸。同“丰神绰约”。

19、风华绝代:风华:风采才华;绝代:冠绝当世。意思是风采才华为当世第一。

20、风姿绰约:风:风度;绰约:女子姿态柔美。形容女子风韵姿态柔美动人。

21、肤如凝脂:皮肤像凝固的油脂。形容皮肤洁白且细嫩。

22、姑射神人:姑射:山名;神人:得道的人。原指姑叶山的得道真人。后泛指美貌女子。

23、冠绝群芳:形容女子,绝世的美貌,无人能及。

24、国色天香: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25、国色天姿:国色:女子美色冠绝全国;天姿:天生的姿色。旧时形容女子容貌极美。

26、含苞待放:形容花朵将要开放时的形态。也形容将成年的少女。

27、含情脉脉:形容女子情意满怀。形容女性想倾吐爱情,但又害羞得说不出来的用语。

28、惠心纨质:纨,洁白的细绢,形容女子姿质美好,心灵纯净。

29、娇艳如花:形容女子娇容艳丽,貌美如花。

30、娇艳欲滴:娇嫩艳丽得好像要滴下来了。形容植物色彩美丽。一般是用来形容花,也喻女子容貌姣好美艳。

31、巾帼须眉:巾帼:古代妇女配戴的头巾和发饰,后借指妇女;须眉:胡须和眉毛,借指男子汉,大丈夫。具有男子汉气慨的女子。

32、尽善尽美:极其完善,极其美好。指完美到没有一点缺点。

33、惊鸿艳影:惊鸿:轻捷飞起的鸿雁。形容女子轻盈艳丽的身影。

34、兰心蕙质:形容女子幽闲聪颖的品性。形容心地善良、品质高尚的女子。

35、丽质天成:形容容貌漂亮,就像天造的一般。

36、玲珑剔透:玲珑:精巧细致;剔透:孔穴明晰。形容器物精致通明,结构细巧。也形容人精明灵活。

37、貌美如花:女子长相美,像是盛开的鲜花,娇艳,柔弱。

38、眉目如画:形容容貌端正秀丽。

39、眉清目秀:眉、目:眉毛和眼睛,泛指容貌。形容人容貌清秀不俗气。

40、美若天仙:美若天仙就是用来形容一个人长得很漂亮,像天上的仙女一样。

41、美艳绝伦:一般是形容女人非常美貌,无人能比。

42、明眸皓齿:亮的眼睛,洁白的牙齿。形容女子容貌美丽,也指美丽的女子。

43、品貌端庄:品德高尚,容貌端正,形容人由内到外都很优秀。

44、娉婷袅娜:形容女子姿态柔美。亦借指美人。

45、千娇百媚:形容女子或花朵姿态娇媚人见人爱,专用于形容女子或花朵的风度仪态。

46、倾国倾城:原指因女色而亡国。后多形容妇女容貌极美。

47、秋波微转:形容美女的眼神。凡美貌的女子看人,都可用此语形容。

48、人淡如菊:形容人淡泊的如同菊花一样。

49、人间尤物:容貌艳丽的女子、特别漂亮的女人。

50、人见人爱:形容人长的好看、可爱,人人见了都会喜欢。

51、如花似玉:像花和玉那样美好。形容女子姿容出众。

52、韶颜稚齿:指年轻而容貌美好。

53、梳云掠月:指妇女梳妆。“云”指发髻之形,“月”喻妇女容貌。

54、体态轻盈:女子身材窈窕,婀娜多姿。只适用于形容身材苗条的美丽女子方面。

55、天生尤物:形容艳质女子,宛如上天特别赐予的特殊的人。尤,特别,专用于形容艳丽媚人的女子。

56、天香国色: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57、天姿绝色:形容女子长相漂亮。

58、通情达理:指说话、做事很讲道理。

59、温柔体贴:温顺关怀体贴。

60、温文尔雅:温文:态度温和,有礼貌;尔雅:文雅。形容人态度温和,举止文雅端庄。

61、鲜眉亮眼:犹言眉清目秀。形容容貌漂亮。

62、心灵手巧:心思灵敏,手艺巧妙(多用在女子)。

63、杏脸桃腮: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64、羞花闭月:形容女子貌美,使花亦羞愧,月亦隐藏。

65、秀色可餐:美丽的容貌或秀丽的景色可以当饭吃,形容女性容貌美丽动人或景色非常美,让人入迷忘情。常用来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66、秀色可餐:秀色:美女姿容或自然美景;餐:吃。原形容妇女美貌。后也形容景物秀丽。

67、秀外慧中:秀:秀丽;慧:聪明。外表秀丽,内心聪明。

68、夭桃秾李:夭:长得很好、很茂盛的样子。秾:花木繁盛。形容人年少美貌。

69、一笑倾城:形容女子的绝色。

70、仪态万方:仪态,容貌姿态,万方,多方面多种多样,形容千姿百态,非常美好。

71、玉骨冰肌:形容女子苗条的身段和洁白光润的肌肤。

72、玉软花柔:形容女子娇嫩柔弱,如花似玉。

73、月貌花容:如花似月的容貌。形容女子美貌。

74、知书达礼:知、达:懂得。有文化,懂礼貌。形容有教养。

75、朱唇粉面:形容女子貌美。亦指美女。

76、珠光宝气:珍贵华丽的服饰等,多用于形容妇女服饰华贵,穿戴饰物光耀夺目。

77、珠围翠绕:形容妇女们装饰华贵美丽,或形容侍候的美女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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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诗仙

全文共 6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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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仙,指李白。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李白,字太白,号青莲居士。又号“谪仙人”,中国唐代伟大的浪漫主义诗人,被贺知章称为“诗仙”,其诗大多为描写山水和抒发内心的情感为主。诗风雄奇豪放。他与杜甫并称为“大李杜”,且李商隐与杜牧并称为“小李杜”。

李白诗歌的思想内容:讴歌理想,抒发悲愤。蔑视权贵,追求自由。揭露现实,抨击时政。情绪起伏,充满矛盾。李白生活在盛唐时期,他性格豪迈,热爱祖国山河,游踪遍及南北各地,写出大量赞美名山大川的壮丽诗篇。他的诗,既豪迈奔放,又清新飘逸,而且想象丰富,意境奇妙,语言轻快。

李白的诗歌不仅具有典型的浪漫主义精神,而且从形象塑造、素材摄取、到体裁选 择和各种艺术手法的运用,无不具有典型的浪漫主义艺术特征。 李白成功地在诗歌中塑造自我,强烈地表现自我,突出抒情主人公的独特个性,因而他的诗歌具有鲜明的浪漫主义特色。他喜欢采用雄奇的形象表现自我,在诗中毫不掩饰、也不加节制地抒发感情,表现他的喜怒哀乐。对权豪势要,他“手持一枝菊,调笑二千石”(《醉后寄崔侍御》二首之一);看到劳动人民艰辛劳作时,他“心摧泪如雨”。当社稷倾覆、民生涂炭时,他“过江誓流水,志在清中原。拔剑击前柱,悲歌难重论”(《南奔书怀》),那样慷慨激昂;与朋友开怀畅饮时,“两人对酌山花开,一杯一杯复一杯。我醉欲眠卿且去,明朝有意抱琴来”(《山中与幽人对酌》),又是那样天真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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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颜色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7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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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红大绿:谓颜色浓艳。

2、五光十色:形容色彩鲜艳,花样繁多。

3、镂金铺翠:形容缤纷的色彩。

4、逞娇呈美:谓花草显示出美丽的颜色。

5、鲜艳夺目:色彩鲜美艳丽,十分引人注目。

6、五颜六色:形容色彩复杂或花样繁多。引伸为各色各样。

7、斑斑点点:物体的表面颜色不纯净,颜色杂乱或凹凸不平。

8、花花绿绿:原指花草树木鲜艳多彩;形容颜色鲜明多彩。

9、浮翠流丹:翠:青绿色。丹:朱红色。青绿、朱红的颜色在流动和浮现。形容色彩鲜明艳丽。

10、云舒霞卷:形容姿态万千,色彩斑斓。

11、陆离光怪:形容现象奇异,色彩繁杂。

12、五色缤纷:指颜色繁多,非常好看。

13、桃红柳绿:桃花嫣红,柳枝碧绿,形容花木繁盛、色彩鲜艳的春景。

14、浓墨重彩:用浓重的墨汁和颜色来描绘。形容着力描写。

15、呼卢喝雉:呼、喝:喊叫;卢、雉:泛指赌博。

16、青出于蓝:青:靛青;蓝:蓼蓝之类可作染料的草。青是从蓝草里提炼出来的,但颜色比蓝更深。比喻学生超过老师或后人胜过前人。

17、陆离斑驳:形容色彩绚丽灿烂。

18、花红柳绿:红红的花,绿绿的柳条。形容颜色鲜艳纷繁。

19、余霞成绮:晚霞象美丽的锦缎一样。形容晚霞色彩绚丽。

20、目迷五色:五色:各种颜色,形容颜色既多又杂。因而看不清。比喻事物措综复杂,不易分辨清楚。

21、五彩斑斓:五彩:指青、黄、赤、白、黑五色。指多种颜色错杂而繁多耀眼。

22、无声无色:没有声音和色彩。形容平淡不动人。

23、柳绿桃红:桃花嫣红,柳枝碧绿。形容花木繁盛、色彩鲜艳的春景。

24、绚丽多彩:形容色彩华丽。

25、奇光异彩:奇妙的光亮和色彩。

26、天香国色: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27、花里胡哨:形容颜色过分鲜艳繁杂。也比喻浮华而不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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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诗经采薇节选词语解释

全文共 30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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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雅·采薇》是中国古代现实主义诗集《诗经》中的一篇。这是一首戎卒返乡诗,唱出从军将士的艰辛生活和思归的情怀。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诗经采薇节选词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采薇(节选)

朝代:先秦

作者:佚名

昔往我矣,杨柳依依。

今我来思,雨雪霏霏。

行道迟迟,载渴载饥。

我心悲伤,莫知我哀!

注释

①思:语气助词。

②矣:语气助词。

③依依:形容树枝柔弱,随风摇摆的样子。

④霏霏:雪花飞舞的样子。

⑤昔:从前。

译文

回想当初出征时,杨柳依依随风吹;

如今回来路途中,大雪纷纷满天飞。

道路泥泞难行走,又渴又饥真劳累。

满心伤感满腔悲。我的哀痛谁体会。

【拓展阅读】

《诗经·采薇》(节选)文本细读

昔我往矣,杨柳依依。

今我来思,雨雪霏霏。

这篇文章是六年级上册“轻叩诗歌大门”单元中的一篇阅读材料。我没有尝试过古诗词的公开教学。我想凡事都会有第一次的,于是我决定试一试。

下这个决定就在一念之间,但是真正操作起来发现很困难。我静下来读了一遍——“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短短的16个字,而且是上一节课,怎么教?教什么?正当我准备怎么设计整个过程的时候,师姐提醒我:要从文本细读开始。对哦,我又和以前一样了(这个习惯要彻底改)。记起在哪本书上王老师提到过要我们练的第一个功夫就是文本细读。那我就边学边进行文本细读吧。

一、了解《诗经》、《雅》和《采薇》

1.《诗经》:《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共305篇,分为《风》(即15国风,大多为民间歌谣)、《雅》(又分“大雅”、“小雅”,多为贵族创作的宫廷乐曲歌词)、“颂”(宗庙祭祀乐歌)三部分。它的基本句式是四言,运用了赋、比、兴的表现手法,常常采用重章叠唱的形式,大量使用双声、叠韵、叠字的语汇。

2.《雅》:《雅》共105篇,分为《大雅》31篇和《小雅》74篇。毛亨《诗大序》:“言天下之事,形四方之风,谓之雅。雅者,正也,言王政之所由兴废也。政有小大,故有《小雅》焉,有《大雅》焉。”《雅》多数是朝廷官吏及公卿大夫的作品,有一小部分是民歌。其内容几乎都是关于政治方面的,有赞颂好人好政的,有讽刺弊政的。只有几首表达个人感情的诗。但是没有情诗。

3.《采薇》:《采薇》是《小雅》中的一篇,全诗分为六章:第一章,写士兵为抗击外族的侵犯,背井离乡,久久不得归家,而产生的悲伤、厌战和对外族的仇恨;第二、三章,写军旅生活的劳苦;第四、五章,直接写战事;第六章,写戍卒归途中悲伤痛苦的心情。节选的部分是《采薇》第六章的头四句。后面还有四句:行道迟迟,载渴载饥。我心伤悲,莫知我哀!

《采薇》的创作时间:《小雅·采薇》中有“王命南仲,往返于方。”《后汉书·庞参传》马融上书,称猃狁侵入,宣王命以赫赫南仲,立中兴之功。再加上《采薇》的章法较为零乱,在《小雅》中的非常特殊的一篇。从先秦诗歌发展演变的整个过程来看,《诗经》中结构较为零乱的诗出现在西周中后期和春秋中叶,宣王正式处于这一时间段的君主。当时,政治腐败,国事衰弱,诸侯外判,四夷内侵,其中危险最大的就是西北方的猃狁部落。周宣王为了解除外族的侵扰,被迫发动对猃狁等部落的自卫反击战争。《采薇》正是这一时期的作品。《采薇》所要表达的感情是在当时政治背景下的一种感情的表达。它代表的一种时代的烙印,是一个时代中整代人的情感。

二、走近文本

1.诗韵

“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四言句式,读起来朗朗上口,而且有惆怅、伤感之意,符合这首诗的诗情。

2.诗题

“节选”两字说明这只是诗歌的一部分,诗的情感要结合语境来理解,因此可以补充关键的句子来理解文本,再推荐学生课后找全篇诗歌读一读。题目中有个间隔号,这个间隔号表示书名与篇(章、卷)名的分界。《诗经·采薇》说明《采薇》是出自《诗经》的。“薇”是个生字,是一个形声字,上形下声,草字头。《中国高等植物图鉴》(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编)这样著录:窄叶野豌豆、大巢菜、野绿豆,是一种野生的豆科植物。其叶嫩时可以为蔬,或入羹。作为救荒植物,又常被古人采以充饥。正因为有了采薇充饥这个题材,才有了采薇这首诗。所以说生活是诗歌的源泉。

3.诗句

(1)意象

区区十六字为我们展开了一副深远的画卷:杨柳青青,春光明媚,好一派美好的春日景象,随风摇曳的依依杨柳似乎与正要告别家乡的诗人执手牵衣,不忍松手。如今,我回来了,遇到的却是大雪纷纷漫天飞,望着眼前熟悉的一草一木,我不禁思绪万千,是对去时的回顾?还是对未来的担忧?多年的征战给我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精神创伤,全无回乡的喜悦之情。

(2)表现手法

对比:

字面上有三处对比:“今——昔”,“杨柳——雨雪”,“往——来”。短短4句诗,看似平淡,娓娓道来,却充满了强大的艺术感染力。同一个“我”,但有“今昔”之分,同一条路,却有“杨柳依依”与“雨雪霏霏”之别,而这一切都在这一“往”一“来”的人生变化中生成。

借代:

“杨柳依依”代春,说明征人出征的时候是在春天;“雨雪霏霏”代冬,表明征人回来的时候是冬天。杨柳与雪都是具体形象的事物,而时令是抽象的事物,所以诗中以具体代抽象,不动声色地暗示了出征人在外时间之长,显得形象生动而又含蓄隽永。

化实为虚,以景衬情:

以前,士兵被迫远征,诗人却描写了杨柳摇曳、依依不舍的春日美景;今天,终于要回到久别的家乡了,诗人却描写了雪花纷飞、满目萧条的冬景。表面上只是昔日之杨柳化之为今日之雨雪,但是在这景物变迁之中,诗歌的情感得到了高度的凝聚与深化。著名美学家宗白华认为:“化景物为情思,这是对艺术中虚实结合的正确定义。以虚为虚,就是完全的虚无;以实为实,景物就是死的,不能动人;唯有以化实为虚,就有无穷的意味,悠远的境界。”通过这样的描写,来衬托回乡途中士卒的复杂心态。

留白:

留白是这两句诗的一大特色。读到“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之时,士卒和家人难舍难分的情景不由自主地浮现在我的面前,在依依杨柳之下,会有怎样的分别场景呢?

到如今,身得生还,为什么读后面两句诗我们感受不到士卒一丝回乡的喜悦,只感到一片悲凉。长久的戍边生活或许已经在我的心中留下了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我是怀着一颗破碎的心走向故乡的。归途中那熟悉的一草一木,都能勾起我情思泉涌,此时此刻,我又在想些什么呢?

(3)炼字

“昔”:根据注释理解是:从前。兼有概括、收束前五章回忆、开启下文的作用。

“往”:与下一句的“来”相对。表示“去”的意思。往同时也是离别、离乡的意思。

“矣”“思”:语气助词,使得整首诗富有音律的和谐美。

杨柳:一、以柳示春,杨柳就是春天的标志。二、门前那随风摇摆的柳枝依依眷恋地,像与正要告别家乡的诗人执手牵衣不忍松手。于是从《诗经》开始,以柳入诗的就很多了,杨柳这个意象成为诗经的首创。它是中国文化中最经典的意象,被一代代诗人所吟唱。比如:王维的《送元二使安西》中的:“渭城朝雨邑轻尘,客舍青青柳色新”, 柳永的《雨霖铃》中:今宵酒醒何处?杨柳岸、晓风残月……

“依依”:叠词。把杨柳之状描绘的淋漓尽致,而且把杨柳之多写得入木三分,很有形象感。

“今”:与“昔”相对。同一个“我”,但有“今昔”之分。

“雨”:读第三声。原因如下:从语境来看,因为诗句的对偶比较严格和工整。“今”对“昔”,“往”对“来”,“杨柳”对“雨雪”,应该是名词。从意象的角度,杨柳依依:杨柳是名词,依依描摹它的动态,名词动词化,雨雪也是这样。而且,教材的编者也作过思考。编者认为要标的读音,他标出来了。这里没有标注音,说明编者经过考证的。

“雪”:同一条路,但早已是物非人非了,满目萧条,倍感忧伤。

“霏霏”:叠词。与“依依”相对。把行道之状描绘得淋漓尽致,而且给人以节奏鲜明、形式匀称的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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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古代人物的

全文共 4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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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是战国末期楚国人,是杰出的政治家和伟大的爱国主义诗人。出身贵族,学识渊博而且善于治国,因而早年深受楚怀王的宠信,位为左徒、三闾大夫。由于内政外交上与楚国腐朽贵族集团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屈原遭到了诬陷,同时楚怀王因为谗言对屈原疏远,革去他的职位,让他流放在外。屈原虽然流放在外,仍然眷恋楚国,心里怀念着怀王,从末放弃回朝任职的希望,然而却一直没有如愿。痛心怀王不能明辨是非,屈原忧愁郁闷,于是写下了千古绝唱的长诗--《离骚》。当楚都郢为秦攻破,屈原悲愤难捱,在农历五月初五日时自投汨罗江身亡。

有人觉得屈原这样做未免太过轻率,对自己的生命都不屑一顾还谈的上什么救国。可是我觉得屈原是为着楚国而生的,他把楚国的兴盛当作自己的理想,为着这个目标而不断奋斗。在这一点来说,屈原的生命是和楚国联系在一起的。楚国灭亡了,屈原也就没有了生存的理由。他选择了投江自杀,向人们明示自己的志向。他为理想,为信念献身,让人感到肃然起敬。一个人若是没有意义地活着,那么他的存在也就并非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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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晴朗的词语解释和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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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qing lang

晴朗解释【意思】:没有云雾,日光充足:天气~。

晴朗造句

1、晴朗的天空突然阴云密布。

2、他喜欢在晴朗的夏日去垂钓。

3、天空晴朗,一星星云彩也没有。

4、然后在一个晴朗天,你将会对自己微笑。

5、那个星期五是一个月以来最后一个晴朗的日子。

6、一个晴朗的下午,玛丽亚带孩子们来到郊外。

7、第二天我们到达了米兰,天气寒冷但是晴朗。

8、一个晴朗的夜晚,经过欧洲上空时拍摄的希腊群岛。

9、你认为这个周末会是个晴朗无云的好天气吗?

10、但是在晴朗无风的日子里,山谷中的温度实际上更低。

11、假如我们在一个晴朗的早晨醒来,发现地心吸力减少到了一点儿,难道我们还会那么老实地行走在大路上?

12、在寂静晴朗的天气里,讲道人的声音十分清楚,虽然苔丝还在麦仓的另一边,但是不久她就能把他讲的每一句话都听清楚了。

13、在一个晴朗的日子,戴维去了远离中心的郊区。

14、这时,晴朗的秋日下午,阳光透过加尔各答这间小屋的四壁,充满了整个屋子,仿佛往一只酒杯里斟满金色的醇酒。

15、但是世界大战的天气预报显示至少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天气还是晴朗的加上现代的数字存储技术,根本没有理由不保留所有的已完成伟大的科幻小说。

16、在晴朗的天气拍摄人物照片时,可打开闪光灯。

17、汤米攀上冰雪覆盖的岩石,找到了满是鸟蛋的海鸟窝,有些鸟蛋是橄榄色的,有些却像晴朗的天空那么碧蓝。

18、那么某一个晴朗的日子,你会对自己微笑,你会意识到你做到了,你现在过的生活是真正的足够好。

19、在冬季晴朗的夜晚,地面和上方的空气迅速冷却,在高海拔地区更加明显。

20、它还有温和晴朗的天气、高尔夫球场和医疗设施。

21、晴朗的天气和蔚蓝的天空吸引着西雅图人走出安逸舒适的小家,准备去干燥的户外寻找乐趣。

22、《天空和望远镜》杂志全体工作人员祝你们拥有美好的夜晚、晴朗的星空!

23、我们到达的那天正在下雨,但次日天气晴朗。

24、当你攀登龙脊,你将会沿着森林的小径和没有森林的山峰行走,对于享受晴朗的春天是最理想的地方。

25、我自以为是地觉得应该在下雨,但却是个非常晴朗的黑暗夜空。

26、罗马温和的气候使得它全年都适合旅行,然而,春季和秋季是毫无疑问的最好时间,因为这时候有温和晴朗的天空和适宜的温度。

27、上周一个晴朗的下午,吉娜在训练场来回奔跑,按照口令跃过障碍物,用她的前肢和胸部灵活地推着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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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形容心情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20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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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心情是会随着很多的因素而发生改变的,有可能上一秒还是很高兴的突然就不开心了。下面是小编整理收集的形容心情的词语解释,欢迎阅读参考!

发指眦裂

[fà zhǐ zì liè]

发指:头发直竖;眦裂:眼眶裂开。头发向上竖,眼睑全张开。形容非常愤怒。

大动肝火

[dà dòng gān huǒ]

指大怒。

泪流满面

[lèi liú mǎn miàn]

眼泪流了一脸。形容极度悲伤。

垂头丧气

[chuí tóu sàng qì]

垂头:耷拉着脑袋;丧气:神情沮丧。形容因失败或不顺利而情绪低落、萎靡不振的样子。

泣下沾襟

[qì xià zhān jīn]

襟:衣服胸前的部分。 泪水滚滚流下,沾湿衣服前襟。哭得非常悲伤。

闷闷不乐

[mèn mèn bù lè]

闷闷:心情不舒畅,心烦。 形容心事放不下,心里不快活。

令人发指

[lìng rén fà zhǐ]

发指:头发竖起来,形容极为愤怒。使人头发都竖起来了。形容使人极度愤怒。

泣不可仰

[qì bù kě yǎng]

哭泣得抬不起头。形容极度悲伤。

迁怒于人

[qiān nù yú rén]

受甲的气向乙发泄或自己不如意时拿别人出气。

戟指怒目

[jǐ zhǐ nù mù]

指着人,瞪着眼。形容大怒时斥责人的神态。

藏怒宿怨

[cáng nù sù yuàn]

藏、宿:存留。 把愤怒和怨恨藏留在心里。指心怀怨恨,久久难消。

怒猊渴骥

[nù ní kě jì]

猊:狻猊,即狮子;骥:骏马。 如愤怒的狮子撬扒石头,口渴的骏马奔向泉水。形容书法遒劲奔放。

变颜变色

[biàn yán biàn sè]

因内心惊、惧、急、怒而改变面色。

敢怒敢言

[gǎn nù gǎn yán]

敢于愤怒,又敢于说出来。

金刚怒目

[jīn gāng nù mù]

怒目:睁大眼睛,眼珠突出。形容面目威猛可畏。

近悦远来

[jìn yuè yuǎn lái]

使近处的人受到好处而高兴,远方的人闻风就会前来投奔。旧指当权者给人恩惠,以便笼络人心。

风木之悲

[fēng mù zhī bēi]

风木:同“风树”,比喻因父母亡故,不能奉养。指丧父母的悲伤。

大喜过望

[dà xǐ guò wàng]

过:超过;望:希望。结果比原来希望的还好,因而感到特别高兴。

皆大欢喜

[jiē dà huān xǐ]

皆:都。人人都高兴满意。

变色之言

[biàn sè zhī yán]

使脸色改变的话。多指为争论是非曲直而冲动发怒时说的话。

怒火中烧

[nù huǒ zhōng shāo]

中;心中。怒火在心中燃烧。形容心中怀着极大的愤怒。

摧心剖肝

[cuī xīn pōu gān]

摧:折。剖:划开。心肝断裂剖开。比喻极度悲伤和痛苦。

咆哮如雷

[páo xiào rú léi]

形容人暴怒喊叫的神态。

咄嗟叱咤

[duō jiē chì zhà]

咄嗟、叱咤:发怒时大声呵叱、吆喝。 形容发怒时大声喊叫的声音。

气涌如山

[qì yǒng rú shān]

形容恼怒到极点。

冁然而笑

[chǎn rán ér xiào]

冁然:笑的样子。 高兴地笑起来。

受宠若惊

[shòu chǒng ruò jīng]

宠:宠爱。因为得到宠爱或赏识而又高兴,又不安。

幸灾乐祸

[xìng zāi lè huò]

幸:高兴。 指人缺乏善意,在别人遇到灾祸时感到高兴。

横眉努目

[héng méi nǔ mù]

耸眉瞪眼。形容怒目相视,态度凶狠的样子。

笑逐颜开

[xiào zhú yán kāi]

逐:追随;颜:脸面,面容;开:舒展开来。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形容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横眉立目

[héng méi lì mù]

犹言横眉努目。形容怒目相视,态度凶狠的样子。

忍俊不禁

[rěn jùn bù jīn]

忍俊:含笑;不禁:无法控制自己。指忍不住要发笑。

欢呼雀跃

[huān hū què yuè]

高兴得像麻雀一样跳跃。 形容非常欢乐。

地塌天荒

[dì tā tiān huāng]

犹言天塌地陷。 形容盛怒。

眉飞色舞

[méi fēi sè wǔ]

色:脸色。形容人得意兴奋的样子。

目光如炬

[mù guāng rú jù]

目光发亮像火炬。形容愤怒地注视着。也形容见识远大。

悲不自胜

[bēi bù zì shèng]

胜:能承受。悲伤得自己不能承受。形容极度悲伤。

悲痛欲绝

[bēi tòng yù jué]

绝:穷尽。 悲哀伤心到了极点。

激忿填膺

[jī fèn tián yīng]

膺:胸。强烈的忿怒填满胸中。形容气愤已极。

心旷神怡

[xīn kuàng shén yí]

旷:开阔;怡:愉快。心境开阔,精神愉快。

相关阅读:是什么在影响一个人的心情?

影响一个人之内心心情变化的因素,只有两种:

内在——个人因素的影响:

个人包括:个体条件、情结信息、情感、思想、观念、心境位置、意念的掌控、心理与生理的需求等等。

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

环境包括:感觉器官接收的信号——色彩、声音、时间、地点、事件的引发,以及生理方面——化合物、气味或药物对体内器官的作用等等。如:

颜色会影响心情。心理学家们研究发现,人类的心情与色彩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个人对色彩的选择,隐含着个性方面的许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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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词语解释

全文共 2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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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1:使生物有机体的生存能力提高、并使后代超过其他原种型的表型特征的改变。 所属学科:地理学(一级学科) ;生物地理学(二级学科)

定义2:有机体面对所有的环境胁迫成分所采取的降低生理压力的改变。 所属学科: 生态学(一级学科) ;生理生态学(二级学科)

定义3:生物体的结构或功能在产生任何变化之后对环境条件能自行调整的过程。 所属学科: 遗传学(一级学科) ;进化遗传学(二级学科)

还有一种细胞和组织的适应,当环境改变时,机体的细胞、组织或器官通过自身的代谢、功能和结构的相应改变以避免环境改变所引起的损伤,这个过程称为适应(adaptation)。常见的有肥大、增生、萎缩和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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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拓展:两字好词加解释

全文共 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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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冰冷:很冷。

2、惧怕:害怕。

3、沸热:滚热。

4、溽热:湿热。

5、郁热:闷热。

6、炙热:炽热。

7、灼热:炽热。

8、悲切:非常悲痛。

9、哀愁:悲哀忧愁。

10、悲叹:悲哀叹息。

11、快乐:心意稍顺。

12、悲痛:悲伤哀痛。

13、仇恨:仇视愤恨。

14、忧虑:忧愁思虑。

15、畅快:轻松愉快。

16、悲戚:悲伤哀伤。

17、严寒:极度寒冷。

18、燥热:犹炎热。

19、冰雪:比喻清纯。

20、焦热:犹酷热。

21、愤然:愤怒的样子。

22、悲悯:哀伤而同情。

23、悲惨:悲苦凄惨。

24、哀痛:悲伤;悲痛。

25、愤恨:愤懑悔恨。

26、狂喜:极端高兴。

27、寒冬:寒冷的冬天。

28、湿热:潮湿闷热。

29、冬令:冬季的气候。

30、愉悦:欢乐,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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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成语解释

全文共 4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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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掉鸡来吓唬猴子。比喻惩罚一个;警戒其余。

成语出处:清 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53回:“俗话说的好,叫做‘杀鸡骇猴’,拿鸡子宰了,那猴儿自然害怕。”

成语繁体:殺鶏嚇猴

成语简拼:SJXH

成语注音:ㄕㄚ ㄐ一 ㄒ一ㄚˋ ㄏㄡˊ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杀鸡吓猴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贬义。

成语结构:偏正式成语

成语年代:近代成语

成语正音:杀,不能读作“sā”。

成语辨形:猴,不能写作“候”。

成语辨析:杀鸡吓猴和“杀一儆百”;都含有“惩罚一个来警诫其余”的意思。但杀鸡吓猴所警诫的可以是很多人;也可以是一个人;而“杀一儆百”所警诫的必须是多人。

近义词:杀一儆百、杀鸡儆猴

成语例子:猜到皇上有杀鸡吓猴之意,心中七上八下,半天没有做声。(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二十一章)

英语翻译:make an example of a few to frighten all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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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比喻声音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1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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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嗳声叹气:因伤感、烦闷或悲痛而发出叹息声。

2、鼻息如雷:鼻息:鼾声。打呼噜的声音就象打雷一样响。比喻熟睡时鼾声大作。

3、不断如带:犹不绝如缕。多比喻局面危急或声音、气息等低沉微弱、时断时续。

4、大音希声:意谓最大最美的声音乃是无。

5、咄咄怪事:表示吃惊的声音。比喻不合常理,难以理解的怪事。

6、耳听八方:耳朵同时察听各方面来的声音。比喻人很机警。

7、风风韵韵:①比喻韵致、意态美好。②声音悠长婉转的样子。

8、鼓吹喧阗:比喻音乐演奏的声音嘈杂热闹。

9、怪声怪气:比喻声音、语调、唱腔等滑稽或古怪难听。

10、鬼哭狼嗥:①比喻哭叫悲惨凄厉。②比喻声音大而杂乱,令人惊恐。

11、撼天震地:撼:摇动;震:震动。震动了天地。比喻声音或声势极大。

12、鹤鸣九皋:九皋:深泽。鹤鸣于湖泽的深处,它的声音很远都能听见。比喻贤士身隐名着。

13、欢声雷动:欢笑的声音象雷一样响着。比喻热烈欢乎的动人场面。

14、绘声绘影:比喻叙述或描写生动逼真。

15、鸡声鹅斗:比喻吵吵闹闹,彼此不和。

16、戛然而止:戛:象声词。比喻声音突然终止。

17、剑首一吷:吷:象声词,比喻声音微小。比喻言论无足轻重。同“剑头一吷”。

18、惊天动地:惊:惊动;动:震撼。使天地惊动。比喻某个事件的声势或意义极大。

19、咳声叹气:因忧伤、烦闷或痛苦而发出叹息的声音。

20、铿镪顿挫:铿镪:有节奏而响亮的声音。比喻音律和谐有力、动听。

21、朗朗上口:指诵读诗文时的声音响亮而顺口。

22、雷霆万钧:霆:急雷;钧:古代重量单位,三十斤为一钧。比喻威力极大,无法阻挡。

23、历历在耳:比喻听到的某种声音清清楚楚地盘旋在耳边。

24、林籁泉韵:风吹林木和泉石相激而产生的悦耳声音。泛指天籁。

25、聆音察理:听到声音就能明察事理。指善于分析。

26、龙鸣狮吼:比喻沉郁雄壮的声音。

27、绵言细语:绵:柔软。绵言:柔和的语言。细语:低细的语句。指说话时声音柔和细微,使人容易接受。

28、喏喏连声:喏喏:答应的声音。一声接一声地答应。比喻十分恭顺的样子。

29、屏声敛息:比喻静悄悄不出声息。

30、屏声息气:抑制着呼吸使不出声音。比喻恭敬畏惧的神态。

31、气竭声嘶:气力竭尽,声音嘶哑。

32、强聒不舍:聒:声音吵闹;舍:舍弃。比喻别人不愿意听,还絮絮叨叨说个不停。

33、敲金击石:金、石:指钟磬一类的乐器。演奏钟磬等乐器。也比喻声音铿锵。

34、敲金戛玉:指演奏钟磬等乐器。也比喻声音铿锵。同“敲金击石”。

35、怯声怯气:比喻说话的语气胆小而不自然。

36、轻吞慢吐:比喻歌唱时轻声缓慢地吐词。

37、阒然无声:比喻寂寞得一点声音也没有。

38、群雌粥粥:原比喻鸟儿相和而鸣。后比喻在场的妇女众多,声音嘈杂。

39、人声鼎沸:鼎:古代煮食器;沸:沸腾。比喻人群的声音吵吵嚷嚷,就象煮开了锅一样。

40、如雷灌耳:响亮得像雷声传进耳朵里。比喻人的名声大。

41、如泣如诉:好像在哭泣,又象在诉说。比喻声音悲切。

42、如闻其声,如见其人:象听到他的声音,象见到他本人一样。比喻对人物的刻画和描写非常生动逼真。

43、散伤丑害:比喻不和谐的声音。

44、神号鬼哭:号:哭。比喻大声哭叫,声音凄厉。

45、声如洪钟:洪:大。比喻说话或歌唱的声音洪亮,如同敲击大钟似的。

46、声色俱厉:声色:说话时的声音和脸色;厉:严厉。说话时声音和脸色都很严厉。

47、声振屋瓦:声音把房子上的瓦都振动了。比喻呼喊的声音很宏大猛烈。

48、顺风而呼:顺着风向呼喊,声音传得远,使人听得清。比喻凭借外力可有较好效果。

49、随声附和:自己没有主见,别人怎幺说,就跟着怎幺说。

50、天惊石破:原比喻箜篌的声音,忽而高亢,忽而低沉,出人意外,有能以比喻的奇境。后多比喻文章议论新奇惊人。

51、宛转悠扬:委宛曲折,也指声音悠扬动听。

52、万籁无声:比喻周围环境非常安静,一点儿声响都没有。

53、瓮声瓮气:比喻声音粗大低沉。

54、无声无息:息:气息。没有什么动静。比喻没有名声,不被人知道。

55、下气怡声:下气:态度恭顺:怡声:声音和悦。比喻声音柔和,态度恭顺。

56、响彻云表:比喻声音响亮,好像可以穿过云层,直达高空。同“响彻云霄”。

57、鸮啼鬼啸:像鸮鸟啼叫、怨鬼呼号。比喻声音凄厉幽怨。

58、心潮澎湃:澎湃:波涛冲击的声音。心里象浪潮翻腾。比喻心情十分激动,不能平静。

59、轩然大波:轩然:波涛高高涌起的样子。高高涌起的波涛。比喻大的纠纷或乱子。

60、鸦默雀静:连乌鸦麻雀的声音都没有。比喻没有一点声息。

61、鸦雀无闻:连乌鸦麻雀的声音都没有。比喻非常静。

62、鸦鹊无声:比喻非常静。同“鸦雀无声”。

63、抑扬顿挫:抑:降低;扬:升高;顿:停顿;挫:转折。指声音的高低起伏和停顿转折。

64、音容如在:声音和容貌仿佛还在。比喻对死者的想念。同“音容宛在”。

65、音容笑貌:谈笑时的容貌和神态。用以怀念故人的声音容貌和神情。

66、饮泣吞声:眼泪只能往肚里流,不敢哭出声来。比喻受压迫时,忍受痛苦,不敢公开表露。

67、有声无气:①比喻人气息奄奄。②比喻说话无精打采。

68、余音绕梁:比喻歌声优美,给人留下难忘的印象。

69、珠圆玉润:润:细腻光滑。象珠子一样圆,象玉石一样光润。比喻歌声宛转优美,或文字流畅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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